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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7-09 08:54:5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1篇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

引言

近年来,茂名市电白区顺应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趋势,通过集聚政策、集聚要素,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截至2019年底,全区家庭农场超过5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接近100家,省级以上龙头企业7家。电白区从2013年开始作为全国气象部门三农气象服务试点地区。经过几年为农气象服务工作探索,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气象服务产品不断完善,达到服务对象增收,服务产品有用的发展目的。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征分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立于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适应市场经济和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从事专业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组织化、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表1),相互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又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与特征。为便于气象服务和气象服务产品的研发,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归纳为种植类、养殖类、食品企业、港口码头等。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现状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气象服务的传统服务方式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气象服务产品已不能满足用户需求。近年来121121电话、手机短信和影视节目收视率等均呈现下滑趋势。大多数气象服务产品仍然是“天气预报产品+简单提示语”的传统模式,能够体现差异化、精细化的服务较少,气象服务产品存在同质化严重、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不习惯从用户的角度看问题,不能针对服务对象精准地匹配、推荐用户想要的服务和内容。为此,气象部门应不断整合传统的气象服务产品,优化现有产品服务形式,扩大气象服务传播覆盖面,提高气象服务质量,为用户带来更高的使用价值,保持对气象服务产品的依赖性,使用户持续增长。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需求思路

3.1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对象和宗旨

目的是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合理利用天气条件的气象依据,能够做到充分利用有利天气,避免不利天气的影响,做到趋利避害和增收增效。

3.2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怎么做

在天气预报、气候预测、农业气象预报的基础上,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的气象指标体系、气象定量评价技术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意见等制作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应所需的气象服务产品。

3.3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做什么

基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需求,主要针对生产对象、农事活动,预测未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有影响的天气条件、天气状况,分析当前气象条件及未来天气条件的适宜度及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的具体影响,提出具体的措施和建议。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分析

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需求思路,探索建立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需求的、针对性强的气象服务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形成分3步走:气象部门制作出天气预报产品;气象部门根据天气预报趋势与相关部门会商,得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有效措施和建议;联合会商后制作好相应气象服务产品。常见的气象服务产品大都是以天气预报为主,为服务对象生产提供常规的天气变化状态、温度升降情况以及灾害性天气的预警信息。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需采用气象部门业务网提供的数值预报产品,参考国家、省、市气象部门短时、短期、中期和长期天气预报以及灾害性天预警等预报业务产品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编辑电白天气预报产品。以提前做好各项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为基础,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的稳定和增收增效为目标,根据预报气象服务产品进行精细化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类行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必须进一步开发,才能实现预报气象服务产品有效利用。因此在一定时间内联合相关单位进行产品利用分析,做到趋利避害。分析结果与会商单位联合,包括天气趋势预报,相应天气趋势条件下适用的措施、对策、建议,形成各类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气象服务产品。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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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徐勇:《“再识农户”与社会化小农的建构》,《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⑨纪永茂、陈永贵:《专业大户应该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力军》,《中国农村经济》2007年专刊。

⑩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编:《中国农业产业发展报告》,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年,第32―40页。

B11郭晓鸣:《推进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需要高度关注四个问题》,《农村经营管理》2014年第11期。

B12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编:《中国家庭农场发展报告(2015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第5页。

B13韩俊:《农业改革须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经济日报》2014年8月7日。

B14董欢:《农业经营主体分化视角下农机作业服务的发展研究》,中国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6年。

B15杜志雄、王新志:《加快家庭农场发展的思考与建议》,《中国合作经济》2013年第8期。

第3篇

一、河北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金融支持的基本情况

(一)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基本情况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规模不断扩大,土地流转面积不断增加。2014年,河北省土地流转面积1 879.7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2.6%。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迅速。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达到82 926家,入社成员约8 100万户,在河北省总农户中占53.3%,已经覆盖了全省94%的行政村。2014年,河北省入选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169个,成为河北省重要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起步晚,但是发展很快。2014年,注册登记家庭农场已达7 809家,与上年相比增长394%,家庭农场发展的同时带动农户达1 000万户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较快。到2014年底龙头企业(集团)个数为1 703个,同2013年比增长9.5%;销售额达到3158.4亿元,同比增长10.4%。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销售收入达到2 700亿元,同比增长15%;实现利润近200亿元,同比增长19%。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方式发生改变。从经营模式上看,逐步向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方向转变;从生产要素角度看,由单一要素的合作逐步向多要素合作方向转变。农户通过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走向联合经营。土地经营权获取形式多样化,采取了租赁、承包、股份合作、股份制等形式;多渠道聚集社会资金,通过独资、合伙、股份合作、股份制等方式筹措资金,这些资金是“三农”投入增加的重要来源。

3. 辐射带动作用不断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通过采取土地入股、合作经营、订单生产等形式,加强与农户的联系,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发展模式,带动农民共同发展。2014年末,河北省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已经发展到688个,通过采取集约化发展,实现销售产值3 218.1亿元,同上年相比增长5.9%。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扩大的同时,还带动农户数稳步增加。农产品生产基地带动农户数860.7万户,同比增长1.0%:其中订单农户数164.2万户,增长6.7%。订单农户数的增加反映了生产基地带动农户的联接机制越来越紧密,农户参与的质量在不断提高。

(二)河北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支持情况

1. 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支持。近年来,河北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央行出台一系列支持政策。2014年2月,农业部出台的《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具体扶持措施。8月,出台《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提出促进农民合作社的具体意见。2月,出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2015年2月,农业部等五部委联合《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行动计划》,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河北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2014年4月,出台《关于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6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等八项工作。12月,出台了《河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可以给已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优先支持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经营主体。政府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这些政策的实施支持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2. 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资金支持。主要包括:(1)加大涉农经济信贷投入。2014年,河北省涉农贷款余额达到11 753.36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15.46%。各地市银行业纷纷采取措施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升级发展。截至2014年末,衡水市银行业涉农贷款余额728.49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67.71%。其中:支持135家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其他农村经济组织,贷款余额达到17.65亿元;支持355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专业技术协会,贷款余额达到5.34亿元;支持154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余额37.25亿元,这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注入了新的动能。(2)开展“信贷百千万”行动。为了加大对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金融支持,河北省联社开展了“信贷百千万”行动。即每个县级农合机构信贷支持100家中小企业和农业合作社、1 000家城乡工商个体户、10 000家特色农业种养户和新型家庭手工业户,推动他们走上现代农业发展之路。(3)引领村镇银行稳健经营。截至2015年3月末,河北省已经组建村镇银行68家,其中开业62家、批准筹建6家。已开业的村镇银行资产总额已达到199.08亿元,投向小微企业和农户的贷款占全部贷款的98.15%。村镇银行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地农户、农村经济组织贷款难的问题。(4)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如:“家庭农场贷”是2013年邯郸银行推出以家庭农场为承贷主体的一种新的贷款形式,即:邯郸银行给予家庭农场一定授信额度,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家庭农场发放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担保方式可以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特别是允许家庭农场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保险单进行抵押、质押担保。这种形式最大程度解决了家庭农场融资难的问题,推动家庭农场的发展。(5)加强银政合作,拓宽融资渠道。2014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分行与省委农工部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在此后3年中,提供200亿元以上的意向性融资给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上下游企业,主要有小额贷款、小企业贷款、公司贷款等金融产品。近年来,该行在河北推出的小额贷款、家庭农场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等已累计投放848.34亿元。

二、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管理不规范

金融机构支持的条件是对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能获得稳定效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支持。但从目前情况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比较小,组织化程度低,经济效益不稳定,难以获得金融支持。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注册,建立了自己的章程、财务制度,但在组织结构、内部运作、管理水平等方面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差距较大,经营管理很不规范,利益联结还不够紧密,不符合信贷部门的授信条件。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主要是家庭式进行管理,缺乏科学的管理制度、方法和手段。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条件不具备,财务管理制度运作不完善,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实力难以准确判断、评价信贷风险。因此,只有一部分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得到金融机构支持。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有效担保抵押物

金融机构向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支持,旨在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同时获得应有的投资报酬。因此,为了保证投资的效果,就要选择适当的信贷对象,并要求信贷对象用一定的资产进行抵押。但是,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规模都比较小,自由资金积累很有限,除了房产、土地就没有更多的有效的固定资产来充当抵质押品。虽然中央1号文件提出可以用土地的经营权作抵质押品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但从目前来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还存在一定的制度问题,用它来抵押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有一定的困难。虽然一些金融机构已开始扩大抵质押品的范围,但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资金的需要。

(三)缺少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的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

金融机构为了能够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增加流动性并实现资金的增值,更愿意将有限的信贷资金投向能够带来更多效益的大企业或大项目,而对于收益小、风险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比较少。随着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的不断发展,国家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增加了许多农业优惠政策和补贴项目,扩大了农村金融市场。但由于一些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识和研究还不够,还没有将信贷的重点放在对经营主体的支持上。在服务方式、审批流程、营销模式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有待完善,提供的金融产品还不充分,主要是传统信贷产品,专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计和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比较少。贷款利率水平比较高,贷款期限比较短,贷款额度不足等问题的存在造成新型经营主体的信贷需求得不到满足。信贷供给与融资需求不相适应,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应该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方式,满足不同经营主体的各种需求。

(四)农业保险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影响了金融支持的力度

农业是幼稚产业,既受自然风险的影响,又受到市场风险的影响,双重风险共同作用,导致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很高,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抗风险能力还比较差,一旦出现风险,就存在贷款无法偿还的风险。金融机构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过程中,面临着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因此,金融机构在考虑是否放贷时,首先会评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确认贷款额度和设定贷款权限,同时要求经营主体要有一定的资产进行抵押,并要求有保险机构给予担保。但由于农业风险较高,担保机构同样不愿意承担风险而开办农业险,结果就是金融机构只愿意向信用好、偿还能力强的农业经营主体贷款。

三、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管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按照金融机构信贷准入条件来完善自己。这就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要明晰产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科学管理,规范行为,扩大规模,提升竞争力。2015年,政府加大了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特别是对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省级家庭农场的支持。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只有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逐步成为产权清晰、机制灵活、运行规范、管理民主的市场主体,才能够得到金融和财政的更多支持。

(二)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步伐

金融机构要树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的意识,充分考虑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的不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增加抵质押担保物的种类。对于农户与农业专业合作社,或者龙头企业已经建立社员关系、订单关系的,可以推出一些新的信贷产品。如:合作社+社员联保、龙头企业+社员联保、订单质押、社员入股收益权质押等,也可以用家庭农场等经营者相对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各项粮食补贴资金作质押。根据不同的农业经营主体设计不同的信贷品种。针对种粮食的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机构可开展用涉农直补资金担保、农机具抵押、大额订单质押、存货抵押、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等业务,开展营销贷款产品创新;针对种植经济作物类的经营主体,金融机构可以提供用现金流抵押、蔬菜大棚抵押等金融产品。金融机构还可以直接对资信好且资金周转量大的经营主体发放信用贷款。金融机构还可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充分发挥涉农金融机构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作用

一是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适度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标准,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机构。积极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发挥微型金融机构的信息优势和地缘优势,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方位融资服务。二是加大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力度。要综合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如: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等。涉农金融机构应加大信贷投入,积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完善信贷产品,可以重点支持规模大、实力强、经济效益显著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增量不能低于上年水平、增长速度不能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体系,科学设计信用评价指标,提供真实的评价结果,便于金融机构选择信贷对象。对于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受到地方政府奖励并投保农业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可以适当给予更多的信贷额度和利率优惠。

(四)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加大政策资源整合力度

为了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允许符合条件的新型家庭农场公开或私募发债融资,鼓励支持金融机构选择涉农贷款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银行可以发行专项用于支持“三农”贷款的金融债券。政府部门可以制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风险奖补政策,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建立和不断规范贷款担保组织机构。政府可以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支持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用专项额度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加快构建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加强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合作,适当降低利率,规范收费,尽可能缩短放贷周期,可以采取“贷款+保险”等融资模式,更好地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

第4篇

一、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必要性

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目标。与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发展相比,农业现代化相对滞后,是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突出表现。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国内农产品需求刚性增长、质量安全要求不断提高的同时,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剧、市场竞争压力不断加大,对我国以小农户精耕细作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提出了双重挑战,迫切要求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现代农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农业后继无人的问题。现代农业是指运用现代的科学技术和生产管理方法,对农业进行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和农场化的生产活动。现代农业是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利益机制为联结,以企业发展为龙头的农业,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产销一体化经营的农业。现代农业已经完全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单纯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农业状态,现代农业的发展不仅需要农业科技的支撑,还需要现代经营理念的指导,而这一切的实施都离不开现代农业建设主体――农民,只有高素质的农民才能保证现代农业事业的发展。目前,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以及现代农业建设的快速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和工业部门,由于农业比较效益低、农民社会地位不高,新生代农民工不愿意回乡务农,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短缺、农业劳动力素质下降,农业兼业化、粗放化、农村空心化、务农老龄化的现象日益严重,农业后继乏人问题日益凸显,精耕细作的传统生产方式难以为继,“谁来种地”、“地怎么种”,日益成为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大问题。要建设现代农业,必须要加快转变农业经营方式,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是传统农户中脱颖而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他们专心于农业生产,对土地和农业有深厚的感情;他们拥有较强资金、技术实力,具有发展现代农业的基本条件;他们拥有较为先进的市场意识、合作意识,能够承担起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动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任务。因此,现阶段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填补传统农户分化造成的缺失,成为我国现代农业建设的客观要求。

2.农业的市场风险和国际竞争压力日益加剧,迫切需要发展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农业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随着我国农业对外开放程度快速提高,国际供求和价格波动对国内市场的影响越来越明显。与此同时,农产品进出口规模不断扩大,尤其近年来大豆、棉花、玉米、油料等大宗农产品进口急剧增加,对国内农业生产的压力明显显现。以传统农户为生产主体、以众多分散农民经纪人为购销主力的农业经营体系面临着自然、市场和质量安全“三重风险”。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谷贱伤农、菜贵伤民的现象愈发频繁。因此,加快培育以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程度,推动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深度融合,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附加值,成为应对市场风险和国际竞争的必然选择。

3.资源环境约束加剧和农产品需求刚性增长的矛盾凸现,迫切要求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一方面我国人多地少,水土资源短缺。而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必然要占用更多地土地和水资源,加剧了水土资源对农业生产的约束。另一方面,随着城镇化的增加、城乡居民食品消费结构的升级和农产品工业用途的开发,我国农产品需求呈现刚性上涨趋势。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压力明显增加。在资源环境约束加剧和粮食需求增长的双重矛盾制约下,我国农业发展方式必须加快由传统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化经营的转变,更多地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以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与传统小农户相比,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更容易接受和应用新品种、新技术,对现代生产要素需求更为强烈;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则是先进生产要素的有效载体,并能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因此,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推进农业集约化经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意义重大。

4.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迫切需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行标准化生产,建立从田头到餐桌质量安全保障体系。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快速增加,消费能力不断提升,大大增强了城乡消费者的安全健康意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以传统农户为主体的小生产和以难以计数的小商贩为主体的分散流通相结合的生产供给模式,不仅为质量安全监管带来极大的难题,也难以建立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而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等组织形式,可以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进行生产,统一生产资料供应和技术规程,实现全过程、全供应链的质量管理,建立“从餐桌到田头”质量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满足城乡消费者的要求。

二、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可行性

近些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种植技术的不断提高,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农村土地开始向少数农民手中转移,地块逐步集中,经营规模逐渐增加,自发地出现了种田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特别是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进入加速阶段,已经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1.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展方兴未艾。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土地流转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政策的支持,专业大户大量增加。在浙江、上海、吉林等地方,在当地政府的推动下,形成了一大批家庭农场。截至2011年底,全国经营耕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达到276万户,其中100亩以上的近80万户。在养殖业领域,随着农产品市场价格的大幅度波动,大量养殖散户退出,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快速发展,已经成为畜禽产品供给的重要力量。在肉鸡、鸡蛋等领域,甚至成为主要力量。

2.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急剧增,合作领域不断拓宽,出现了土地股份合作、联合社、资金互助合作、加工合作等多种合作形式,成为组织农户生产、发展农产品加工、对接龙头企业、开展市场营销的有效载体。截至2012年上半年,全国依法登记的合作社数达60万家,实有入社农户46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8.6%。

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力不断增强。90年代中期以来,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农业产业化经营成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重要方式,大批龙头企业应运而生。截至2011年底,全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1万多家,销售收入5.7万亿元,企业平均固定资产2300多万元。目前,龙头企业每年提供的农产品及加工制品占国内农产品市场供应量的1/3,占主要城市“菜篮子”产品供给的2/3以上,出口创汇额占全国农产品出口额的80%以上,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骨干作用。

4.农业经营组织发展进入新阶段。近年来,随着现代农业建设的推进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产前农资生产、购销企业和产后农产品开始大举进入农业生产领域,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成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新生力量,推动着经营服务组织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截至2011年底,全国农机化作业服务组织17.1万个,农机化作业服务专业户511.7万户;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达2.5万个以上,从业人员近100万人;农产品批发市场约4500家,职业经纪人达600多万,“土地管家”、“土地保姆”等一些新兴的农业服务组织也迅速发展。

第5篇

目前,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现代农业的基础不仅非常必要,也是非常迫切。首先,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解决农业现代化明显滞后于其他“三化”的问题,实现“四化”同步与协调发展极为重要。第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才能在目前务农劳动力老龄化越来越明显、农业兼业化副业化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从根本上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地”的现实问题,是适应我国现代农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基本要求。第三,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才能克服传统农业的分散性、低效性等弱点,是农业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需要。第四,扶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才能沟通涉农三个产业之间的内在联系,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是农业产业化、组织化发展需要。第五,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留住农村人才,是改善农村乡村治理结构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一、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及面临困难

近年来,全省一大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脱颖而出。2011年底,全省合作社达到25938家,入社成员91.2万个,带动非成员402.8万户,两者占全省家庭承包总农户的53.3%;全省培育农业龙头企业6866家,农业种养大户22.37万户,农产品购销专业户9.07万户,从事农业就业创业大学毕业生超过1200人。各类主体的总量近年均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骨干和带头力量,在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是提高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和农民组织化程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克服了传统农业单家独户小规模经营的特点,推动了农业的产业化和农民的组织化发展。如三门县92家农业龙头企业,2011年实现产值13亿元,销售收入11亿元,联结基地13.5万亩,带动农户5.6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358家,入社农户7786户,带动农户3.48万户。二是推动主导产业(特色、精品农业)的发展。浙江省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同时也提高了当地特色产业的经营水平。如杭州萧山区围绕发展“五大农业”,重点实施“五大工程”,培育“五大区域公共品牌”,促进了萧山特色农业的现代化、产业化进程。三是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标准化的发展。农户生产规模化程度越来越高,在江山和萧山分别出现了2500亩和1500亩规模种粮大户。农业生产标准化也得到了有力的推进。四是有力地促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相当数量的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已经开展产品的检验检测以及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推行农产品名牌、无公害、绿色、有机等认证体系建设,集群化打造了农产品的“浙江品牌”。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纷纷在大城市周边开设农产品直销店和专卖窗口,开拓国内市场。

浙江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其发展过程也面临着许多困难。一是农用土地流转困难,厂房设施用地短缺。目前浙江省农村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还是显得过高,土地收益纠纷仍然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中介服务、信息服务和纠纷处理等方面都有不足。二是经营资金不足,借贷融资困难。信贷支持力度不够成为阻碍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成长的主要原因。合作社在商业银行很难得到贷款支持。农业生产资金贷款抵押方式单一、担保难度大。农业生产资金贷款手续过于繁琐,利息优惠还不够普及。三是劳动力不足,专业人才短缺。浙江省的农村人口流失面临很严峻的形势,劳动力不足和雇工成本上升成为限制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另一因素。四是科技推广落后,技术动力不足。目前的农业科技推广工作十分不足,不仅是生产技术,还有销售技术、防病防疫技术以及各类信息等。乡镇的农技站工作人员老化严重,技术员本身对新技术就不了解,很难满足农业经营主体的技术需求。五是抗风险能力不足,农业保险覆盖面小。调研发现,17.70%的农户认为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对正常的生产有明显的制约,46.2%的企业认为气候灾害是企业的运营生产的最大风险,这说明农业始终无法摆脱自然环境的严重制约。

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

近年来,浙江省财政高度关注农业经营主体问题,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路径上积极探索,成效明显。

1.出台各类财政惠农补贴政策。对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含规范化粮食专业合作社),按稻麦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30元的直接补贴;对种植油菜面积5亩及以上的农户,省财政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20元的直接补贴。省财政对按订单交售省级储备早稻谷种粮农户进行奖励,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按订单每交售50公斤早稻谷的奖励30元,每亩最高奖励240元。省里对已建成和在建的省级粮食生产功能区,按每亩10元标准安排水稻良种(育秧)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区)补助粮食(含农机、植保等)专业合作社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粮食高产创建示范片中开展统一育供秧服务。对本省接受具有一定规模(服务面积达500亩以上)的植保、粮食、农机等合作社病虫害统防统治的农民,继续分别给予每亩40元的补贴。

2.设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补助资金和农业产业化贴息资金。根据关于加快培育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各项方针政策,省财政设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补助资金和农业产业化贴息资金,并逐步加大支持力度。2012年省财政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补助资金3800万元,安排农业产业化贴息资金3200万元。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补助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着力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能力和组织化程度,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对建立农业贷款担保或内部资金互助合作制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省补助资金。支持环节包括农产品加工、储存、运销、检测等农业服务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营销网络建设等市场营销服务;技术推广、培训和信息服务。

省财政农业产业化贴息资金专项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发生符合规定内容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的补贴资金。省财政对项目单位年度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给予一年的贴息,以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贷款和支付的利息为依据,贷款期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贴息率为不超过3%。

3.现代农业“两区”建设等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对新型主体倾斜。2010年起,按照浙江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要求,省财政进一步加大了资金统筹力度,集中支持“两区”建设,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积极参与“两区”建设。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现代种业工程、农业科技示范推广、循环农业等产业发展资金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引进先进设施设备、先进技术引进、示范推广生态循环农业技术模式等,予以优先扶持。

4.加快对三类主体的培育工作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深入推进“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重点支持农村“两创”实用人才培训,着力提升农民技能培训水平和创业就业能力。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从2011年起,每年推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岗位500个,省财政对其招聘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连续两年经费补助。

三、进一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建议

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大财政投入,创新财政支持机制,提高财政支持的政策水平和支持效果。

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政策基石,要巩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财产所有权。二是坚持政府支持和市场竞争相结合,合理处理财政支持中市场与政府的边界。三是坚持突出重点和整体推进相结合。重点突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并紧紧围绕现代农业“两区”建设,发展地方优势,加强现代农业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环节的支持,重点突破,整体推进,不断提高农业现代化综合水平,促进全省农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四是坚持整合统筹。以“两区”建设为平台,整合和统筹各级、各部门相关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做到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五是坚持绩效导向。围绕发展目标,加强绩效管理,突出支持管理运作规范、项目实施效果好、农民群众满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良好的政策导向。

要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目标,需要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的现状和问题出发,积极借鉴国际经验,遵循新型经营主体的成长规律,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明确财政支持的方向和重点。一是以“标准化、设施化”为发展方向。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其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安全生产水平。二是以“规模化、组织化”为建设重点。围绕“两区”规划,大力发展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体的规模农业、效益农业、精品农业,以农民组织化、农业规模化促进标准化建设。三是以“品牌化、生态化”为发展目标。加快农产品品牌培育提升,充分利用地方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产业、绿色无公害农产品。发展循环农业,促进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减少农业生产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全方位提升我省绿色农产品的竞争力。四是以“科技化、创新型”为发展动力。加强科技投入,加强农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大力完善科技推广体系。进一步支持新型主体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加速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培育新型农民。提高农业科技研究的针对性、目的性,推动新型主体与农业院校、科研机构的长期合作。

1.进一步加大专项扶持力度。要逐年增加财政扶持合作组织发展补助资金和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合作组织发展能力建设、引导合作组织加强和规范管理,增强与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建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两类合作组织。一是重点扶强扶大,省财政扶持粮油战略产业和全省十大农业主导产业内排名前5―10位的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重点支持其农产品加工、储存、运销、检测等农业服务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营销网络建设等市场营销服务、技术推广、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拟扶持合作组织编制3―5年发展规划,省财政根据其发展规划予以连续支持。二是扶持县级以上的规范化合作组织,重点支持其生产基地建设、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标准化生产以及市场营销等环节。优先支持欠发达地区符合条件的合作组织,以及生产国家和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合作组织。

2.推动支农项目与新型经营主体的对接。进一步完善支农政策,促进支农项目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对接。着重将田间地头、农村社区,需要有组织、规模化、成片推进的项目,优先让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特别是合作组织参与申报和实施。通过项目扶持,引导和促进新型主体规范管理、加快发展。

一是农业补贴方面。将各项农业补贴资金投向重点对象,投向关键环节。合作组织作为重点支持对象,优先享受种粮大户、订单稻谷、农机购置、能繁母猪饲养、畜牧良种等各项补贴政策。

二是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方面。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交由合作组织承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农村道路、农村环境保护等项目明确允许合作组织申报和实施,加大对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

三是农业产业发展方面。按照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要求,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业“两区”建设的重要主体。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机化促进工程、现代种业工程、农业科技示范推广、循环农业、农业产业化贴息等产业发展资金中对新型主体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引进先进设施设备、先进技术引进、示范推广生态循环农业技术模式等,予以优先扶持。

四是农业社会化服务方面。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推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投入,支持合作组织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提高标准化、规模化水平,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支持合作组织提供农机作业、病虫害统防统治、统一育供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专业化服务。鼓励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在全省农业基层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3.支持主体成长环境改良,突破资金、土地两大约束。农业主体反映的融资难、土地难是目前制约主体发展壮大的两大共性要素问题,必须采取政策、制度创新,突破约束,实现主体发展良好的环境。

一是创新抵押新形式。当前农业主体贷款主要受抵押物的限制,贷款难的问题成为制约主体的关键因素。因此,积极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加强对农户的贷款扶持,可以进行金融创新,在农产品抵押、动产抵押、订单质押、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大型农机具抵押等等方面取得突破。

二是支持、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地方农业担保基金公司,鼓励公司担保、个人担保,努力将农业担保业务社会化,同时由政府部门提供相应的风险保障和补偿机制,进而为各类主体解决贷款的担保问题。

三是引进和鼓励省内外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鼓励大中型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建设,建立县市建村镇银行网络,方便农业主体的农村融资活动。

四是鼓励支持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村的信贷支持。要适当提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额度,贷款用途也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大户、中小微企业扩展。进一步探索“公司+基地+农户”贷款及“抵押+信用+担保+保险+贴息”等贷款模式。

五是鼓励有序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

六是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金融扶持力度,支持涉农企业上市,拓宽资本市场渠道。建立龙头企业发展基金和信贷担保基金,探索建立为龙头企业投资决策服务的中介机构和农业企业理财方向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培训机构,鼓励优势企业利用资产重组、控股、参股、兼并和租赁等多种方式扩大企业规模,争取上市。

第6篇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内涵解读;农产品流通;合理化建议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9-0040-02

一、引言

十报告明确提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以及现代农业建设的快速推进,农业生产经营、流通等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的问题日益凸显,“谁来种”的问题越来越紧迫;小生产与大市场不能有效对接,“种什么”的问题亟需回答;经验种地效率低、分散经营规模不经济、小农户与大流通不能有效衔接,“怎么种”等问题非常迫切,这些共性问题也严重影响了我省的农业发展。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培育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与之适应的农产品流通模式是解决我省农业发展现实问题的客观需要和根本选择。

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内涵解读

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实践中并没有完全确立起来,是“分”有余而“统”不足,传统家庭经营规模小而分散不适应现代生产技术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农业经营体系进行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在坚持我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为适应发展现代农业需要,着力在“统”和“分”两个层次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具有四个鲜明特点即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核心在于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方式、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三个方面的创新。第一,要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工商龙头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规模经营主体。第二,要继续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开展如“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市场”等经营形式。第三,要加强多元化多类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农资农机农技服务、农产品市场流通组织等服务型组织。

三、我省农业经营方式与农产品流通模式调研分析

(一)我省新型农业经营方式基本情况

截止2013年年底,农业人口7466万人,占总人口70%。其中从事农业人口2541万人,从业人员6387万人,占40%。可见,农业生产在我省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1)规模种粮已成为改变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载体。据统计,2013年年底,全省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的粮食规模种植已超过1.1万户。调查结果显示,约一半种粮大户是兼业经营,占49.3%的种粮大户除种粮之外还从事其他行业,只有50.7%的种粮大户才是专业种粮。这类群体是未来新型职业农民的主要来源。

(2)截至2013年10月,全省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4000余家;大多数经营者具有比较明显的学历优势,参加过相关培训和具有非农工作的经历。96.6%的被调查者具有非农工作经历,其中,务工的有29.5%、个体经商的有40.4%、开办企业的有16.8%、担任干部的有13.3%。注册类型多样化,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占到一大半以上,注册为公司制的比例稍低。经营内容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种养结合、种养植兼休闲比例较低,占到18%左右。

(3)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有了很大进展。截至2013年10月,全省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6.49万个,出资总额1588.33亿元,涉及成员总数43.73万个;农村土地流转面积2824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29%。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涵盖了农、工、商、种、养、加、流等业务内容,有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站,提供信息交流平台。我省已初步形成了一批以双汇、思念、雏鹰农牧集团等为代表的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一体化经营龙头企业。据统计,2014年我省以农产品加工企业为主的龙头企业8418家,其中省级以上龙头企业600余家,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60多家。

(二)我省农产品流通基本情况

农产品流通主要是指农产品或服务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的转移,本文基于流通体系主体、客体和载体这三个方面对我省农产品流通情况考查。

(1)农产品流通主体方面。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我省农产品流通主体呈多元化格局,流通形式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村农贸市场为主要渠道,所以流通中介组织仍然是流通主体的重要构成。但随着流通形式的创新如“农超对接”、电子商务发展,出现了专业化合作社、大型零售超市、龙头企业等新型流通主体。但流通主体与流通需求不相适应,规模化不够、组织化程度不高。我省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农户数量占农户总数的比重偏低,据统计,成员数超过500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仅846家,占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的9.44% ,参加合作社成员数占总成员数的3.75%。

(2)农产品流通客体方面。2013年,我省粮食总产量5713.69万吨,其中小麦产量3226.44万吨;油料作物总产量589.08万吨,其中花生产量471.37万吨、油菜籽产量89.80万吨、芝麻产量26.86万吨;棉花总产量18.97万吨;水果总产量888.30万吨;蔬菜总产量7112.51万吨。我省也是全国重要的畜产品生产基地,2013年我省肉类总产量699.05万吨,禽蛋产量410.23万吨,奶产品产量328.77万吨,水产品产量116.65万吨。我省农民种植的农作物主要是小麦、玉米、蔬菜和花生,2013年的比重分别为37.5%、22.4%、12.2%和7.2%。所以我省农产品流通主要是以粮油、畜产品等大宗农作物为主的流通需求。

(3)农产品流通载体方面。农产品包装难、要求保鲜、易腐等特殊性,对流通载体要求较高。我省初步形成了如郑州水产、众荣物流、双汇物流等一批现代流通企业,其冷链物流设施设备齐全,基本适应我省农产品物流需求。专业合作社也投资建设了气调保鲜库、恒温库、冷冻冷藏库。但我省80%以上生鲜产品还是在没有冷链保证的情况下流通的,腐烂变质比例高达30%左右,远高于世界其他发达国家。因此,在农产品流通载体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三)我省农产品流通存在主要问题分析

(1)我省农业经营方式影响制约着农产品流通。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解决“谁来种、种什么、怎么种”的问题,优化农产品流通体系是解决“农产品价值如何快速实现”的问题,二者是一脉相承的,对实现农民增收有重要作用。因此农产品的生产环节势必会影响到农产品的流通环节。主要表现在:农业经营的规模直接影响到农产品流通效率,我省农业生产仍以农户传统分散承包经营,由于农户产量小,需要流通中介组织参与带来流通环节多、流通成本高、效率低;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低带来流通分散、没有合理安排好流通加工等致使流通过程不合理;农户规模小、实力弱,对流通设施设备等投入不足,导致我省农产品“先天不足”,直接制约着农产品流通,是解决农产品问题的根源所在。

(2)新型农产品流通主体有所发展,但组织化程度低。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超对接”大型零售超市、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产品流通主体的出现,极大地优化了流通主体。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尚未在流通中发挥应有作用,仍然存在组织化程度低、管理不规范、规模不经济等问题,农民普遍缺少具有独立产权的能够代表农民利益的经济组织,以分散化的状态进入市场,无法充分掌握物流信息和市场信息,受制于中间商,农民利益无法保证。缺乏现代化的有组织的流通企业。

(3)农产品市场体系不健全,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薄弱。我省农业经营仍然以家庭承包分散经营为主,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比较突出,较完善的市场体系更为必要。我省农产品批发市场跟集贸市场趋同,批发市场总量不足、分布不合理。交易方式和流通方式缺乏创新,中间环节多。农产品期货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流通量占农产品总量比重较低。我省郑州商品交易所作为全国首家期货试点单位。截至2014年6月底,郑商所共有会员202家,目前上市交易期货品种16种,其中农产品10种,占62.5%。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快,但还处于初级阶段。我省农产品基础设施薄弱主要表现在:需要冷链运作的交通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设备仍然落后,不能满足冷链运作的需求;农产品流通信息网络平台数量不够,流通主体和农民参与程度低。导致农产品流通成本高。

四、河南省农产品流通合理化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根据我省农产品流通存在主要问题,从新型农业经营视角对农产品流通提出以下合理化建议:

(1)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流通主体。 农业经营体系从根本上影响和制约着农产品流通。加快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职业农民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提高其自身素质和组织化程度;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加大特色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业发展等模式;发展农业相关社会化服务体系,尤其配套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充当着新型流通主体的角色,加强其管理规范化与规模化,发挥新型流通主体的优势和功能。

(2)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是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前提条件,是“商流”与“物流”之间的关系,通过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来解决农产品流通问题。除持续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外,加大农产品市场模式创新,如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减少中间流通环节;深入开展“农超对接”,发挥其优势。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调解农产品生产和流通问题。

(3)加大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投资力度。要明确产权,激发农业经营主体、流通主体、相关政府部门等投资建设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的积极性。我省交通基础设施较好,需要重点改造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强仓储、冷链配送车辆和农产品信息网络化设施建设。加强物流信息技术如条码扫描、电子数据监控系统、现代化立体仓库、卫星定位系统等在农产品流通中的运用。

五、结束语

本文在解读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内涵、调研我省农业经营方式和流通模式的基础上,分析我省农产品流通存在主要问题,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流通主体、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加大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投资力度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参考文献:

[1] 鞠红.河南省农产品流通现状分析报告[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2(01):35-37.

第7篇

关键词:农业经营主体;科技服务需求;影响

随着改革开放、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科技需求在农村增产增收的过程当中的发挥了更大的作用。为了使农民能够更好的提高生活水平,把握好科技需求的方式方法十分重要,要使适当的科技服务项目和措施辅助适当的农民,就是本篇文章关键的研究所在。

1、广南县人口及土地概况

广南县位于云南省东南部,邻接广西壮族自治区。云贵高原向桂东延伸的斜坡地段,属滇东南岩溶高原的一部分,是一个山地高原的丘陵地区。从整体上看,地势由西南向东北呈阶梯状倾斜,西南高,东北低。最高海拔2035米,最低海拔420米。东西长105公里,南北相距103公里。东连广南县富宁县,南接麻栗坡县、西畴县,西与砚山、邱北县毗邻,北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接壤并与贵州省兴义市相望,是云南省通往广西、广东的交通要道之一。

广南县总户数167124户,总人口770971人,其中:农业人口726776人,占94.3%,少数民族人口478005人,占62%,在总人口中,其中男性404581人,女性366390人。分行业看,全县共有农村劳动力435548人,其中:从事第一产业的有326959人,占75.1%;从事第二产业的有9653人,占2.2%;从事第三产业的有98936人,占22.7%。农村劳动力中,外出半年以上劳务输出的人有83300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19.1%。

全县共有农用地434.5109万亩,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53.6977万亩,流转土地总面积137446.4亩(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47116.37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8.8%),占农用地总面积的3.1%,其中:转包面积10315亩;出租面积92524.37亩;互换面积7806亩;转让716亩;入股80亩;其他方式26005亩,土地规模经营(50亩以上)的面积36096亩。

2、广南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概况

广南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实行政府引导、政府监督、规模化建设的方式。避免出现空壳合作社,套利政府补贴,不能切实造福一方,带动当地农民致富。广南县全县共有36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2014年最新成立100多家,目前已成功实现自运营40多家,运转情况良好,具备一定规模。实现效益化生产的有20多家,生产链,资金链完备。合作社采取公司+专业合作社+基地的模式运作比较成功。

广南县龙头企业共有4年发展历史,目前全县共有龙头企业11家,具有严格的的评级标准,省级龙头企业审核通过一家,州级龙头企业审核通过10家。目前正在筹备组建县级龙头企业1家。包括凯鑫公司、石山公司、九龙山茶业,冠桂糖业,八宝贡米等。广南县龙头企业主要从事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以及林产品加工。

3、广南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技服务内容

3、1因地制宜建立作物种植示范区-辐射周边

通过在田间地里建立示范区,让农民能够眼见为实,见证新品种,新技术带

来的高产。以便于新品种和新技术的推广,让农户自愿引进新品种和新技术,助长农民种植积极性。然后以示范区为中心向周边农户,村子辐射。实现新品种和新技术的推广工作。

3、2加强田间技术指导,举办田间现场会

积极组织技术人,深入到该片区田边地头,指导农户做好种植工作,比如举办小型育秧现场会、万寿菊摘花现场指导会等来指导农民作业。

3、3通过网站宣传和建立资料库

由广南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开设的广南县农业信息网,包含农技推广法、电脑农业、科普知识等栏目。包含大量种养殖相关知识,可供种养殖合作社即时查询和学习借鉴。

3、4成立联社

成立联社,作为一家服务性机构,不仅为各个专业合作社统一做账,同时也承担部分科技服务推广工作。

3、5设立咨询服务点

每个乡镇设立数个设立了咨询服务点,街天到点上开展咨询服务工作,将先进实用的生产技术传播给群众,同时也将生产中群众所需的生产资料带到服务点方便群众购买。

3、6鼓励拥有种养技术的事业编制人员直接入股参与合作社的创办

通过鼓励拥有种养技术的事业编制人员直接入股参与合作社的创办,能够讲技术直接带到合作社,不仅可以提升合作社的科学技术能力,而起可以带动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让技术人员与合作社荣辱与共,加强科学技术推广工作。

4、广南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技服务存在问题

4、1农技服务对接不完善

由于各种部门从兼并到分开再到兼并,导致部门职务混淆不清,没有一个稳定长期的对接模式。下面的农户不知道应该向谁申诉科技需求。政府对当地的农民倾听相对来说比较匮乏,农民自己的乡土情结又比较重,不愿主动与政府接触。造成了在两者之间的一种沟通不畅。

4、2工作经费不足

县农经站、乡镇农技站、畜牧站等普遍反映工作经费不足,技术人员需要垫付下乡费用,导致技术人员推广积极性弱化,不利于农业科技大的推广。所推广的农业科技产品多数是企业自助研发的产品,本身用到农村当中成本就比较大,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的话,很难推广

4、3自然灾害频发,交通不顺畅

广南县道路交通设施不完备,以及自然灾害频发加大了农业科学技术推广的难度和降低了推广效率。

4、4科技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二是规模档次有待提升。龙头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虽然种类全、数量多,但规模档次不是很高。缺少有品牌有影响的龙头企业,规范运作的合作社少,高水准的种养大户少,家庭农场大多不是很规范,存在产业链条不长,深加工能力不强,对农业支撑和农民致富的带动力还不够,规模档次有待提升。

4、5农村组织化程度低

一是农村组织化程度低,难以组织和开展农业推广工作。推广效果远远达不到预期要求。二是职业农民有待培训。农民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主力军。但当前农村种田多为留守的妇女和中老年人,只能从事一家一户的小生产,规模种养业缺乏技术和人才,需要加强培训。虽然各地及相关部门每年为农民开展了多方面技术培训,但效果不佳,尤其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职业农民更是缺乏。

5、广南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技服务对策建议

5、1利用好农村街天农民赶集的优势在广南县各个乡镇,有着街天的习俗。在每个周的周末乡镇都会出现万人空巷赶集的盛况,村子里几乎见不到村民。不论天气状况,不论农忙与否,当地农户都会早早的去镇子上赶集,或者售卖农产品,或者采购日用品。所以充分利用街天优势,做农业科技推广工作可能会取得特殊的效果。

5、2建立完善的辅导指标体系,做好上下对接工作

各个推广站或者技术员要完成一定的推广任务,达到一定得推广效果,并且根据指标进行工作考核和奖惩工作。明确职责,让经营主体科技服务需求得到及时满足。

5、3、加大对示范企业的扶持

加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具有示范作用的企业的扶持,让他们发挥带动作用,起到辐射周边的作用。

5、4、完善道路交通建设

顺畅的交通是一个地方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没有顺畅的交通不能引进外面的先进科学学技术,同时也不能将地方特色农畜产品及时输送给市场,也就浇灭了农民学习先进技术,扩大生产的积极性。

5、5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自然灾害防护能力

花儿开得再好,果实结的再多,如果不能抵御自然灾害的袭击。不能将地里的果实转变为手里的钞票。那么一切都只能是无用功,所以不仅要做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更要做好防范工作,不然之前的努力将付之东流。

6、未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技服务需求发展的关键

6、1加强和创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1)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抵御自然风险和强化食品安全的能力。如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土壤综合整治和喷灌、滴灌等设施建设,鼓励其实行病虫害绿色防控。(2)加强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的培训。打铁还需自身硬,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的技术水平、管理经验和市场开拓能力,是增强新型经营主体抗风险能力的治本之道。(3)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联合和合作,开展品牌创建、基地或产品认证,共建共享农业产业联盟或农产品营销促销中心、农业生产资料联合采购平台,探索现代农业提质增效节本升级的路径,实现“抱团抗风险”。鼓励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农民合作社的领办者、现代农业产业联盟的重要参与者或组织者。

6、2创新对新型经营主体的补贴方式,加强对农业的生产补贴和保险补贴

农业生产的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农业公共服务机构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还可以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规避因自我提供服务而形成的资金占用和资源浪费。为支持农业生产业创新发展,建议实行农业生产补贴制度。农业保险补贴从根本上说也是一种农业生产补贴,是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引导农民使用农业保险服务的有效方式,可以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部分化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应加强农业保险补贴特别是巨灾保险补贴力度。

6、3加强对农业经营权保护的立法,明确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重点

顺应农村土地流转的潮流,农户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离已是大势所趋。加强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是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与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时的状况相比,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的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适应新情况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条件日趋成熟。建议结合这种修订,在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础上,明确增加保护土地流转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保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的条款。(作者单位:云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现代农业发展》[D].――李待琪、周剑、蒋虹、杨立明、杨友坤、李顺

第8篇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问题;屏南县

屏南县位于福建省东北部,全县辖5镇6乡,159个行政村(社区),耕地面积约1.62万hm2,农业人口16.55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10.46万人,外出务工人员3.58万人;农业产业除粮食作物种植外,主要发展反季节蔬菜和茶叶,为典型的山区农业小县。近年来,当地政府着力抓转型、优结构,加快农业产业转型,在此过程中,积极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主体并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制约其进一步发展。为此,对屏南县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以期为促进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更好发挥其提升当地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作用提供参考。

1屏南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截止2019年底,全县各类种养大户达162户,其中,畜禽养殖专业大户24户、种植业专业大户128户,渔业专业大户10户。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24家,其中,省级龙头企业5家、市级龙头企业19家。5家省级龙头企业资产总额达4亿元,实现销售收入7.9亿元,从业人数1500余人,带动农户1.7万多户,户均增收9000元。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392家,合作社成员6902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2家,国家级示范社1家、省级示范社7家、市级示范社11家、县级示范社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收入14237.32万元,上缴税金总额33万元,盈余2023.4万元;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家庭农场115家,其中省级示范场10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8家,县级示范场12家,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约579.47hm2,其中流转经营土地面积约143.87hm2,年销售农产品总值1663.65万元。

2屏南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

2.1主体运作不规范,竞争力不足

现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都停留在发展的初期阶段,普遍存在组织化程度低,日常运行不规范问题。发展思路不清,对发展什么项目、资金如何筹措、如何开展技术服务、产品怎么销售等没有深入调查,缺乏系统规划,存在“等、靠、要”的滞后思想;大多数仍然实行传统的家庭式经营,缺乏完善的经营管理和利益分配制度,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划分不清晰,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会计核算不规范,民主管理体系不健全,运作管理随意性大,没有真正体现合作经营,缺乏竞争力与吸引力。

2.2土地流转难,主体开展规模化经营受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实质上是农业规模化经营,而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需要进一步提高土地流转的数量和质量,而当前农村不同利益群体对于土地流转的认知、态度和行为有所不同[1],已经进城有稳定非农收入的农民愿意流转土地,而以农业收入为主的农民认为不值得流转,不愿意流转与不敢于流转(三不)。同时,由于农村空巢户增多,面商流转难;农户情况迥异,成片流转难;法制意识淡薄,规范流转难(三难)。土地流转存在的“三不”与“三难”,限制了农业规模化经营,也不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2.3主体产业化经营水平低,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

目前,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项目主要是传统的种养殖业和政府主导的长效产业,产业发展同质化现象突出,没有体现区域特色,品牌意识薄弱,没有打造自主品牌及地理商标,缺乏叫得响、拿得出、见效长的特色品牌。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技创新能力不足,农产品缺乏深加工,产品附加值不高,竞争力不强。另外,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之间是松散型的合作关系或口头合作关系,没有形成稳固的利益共同体,未能充分抱团发展优势。有的即使签订了协议也只是形式上的约定,在技术、信息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方面的具体约定并未有效落实。一些农民自律意识、法律意识与风险意识不强,在农产品行情不景气时,经营主体不愿按订单收购,采取压价收购或不愿收购;市场行情转好时,农户又不愿将农产品出售给经营主体,甚至单方违约,自行销售产品。

2.4融资难,主体发展缺乏金融支持

因农业生产经营的投资大、周期长、比较效益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周转慢,资金链紧张,自身发展需要有力的资金支持,却面临融资渠道少、贷款难的现实问题。由于金融担保政策落实不到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形式较为单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难以作为担保,农业设施用地和农业附属设施又不可进行抵押,进一步限制了其能够抵押担保的资产类型和数量。因此,现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主要通过个人信用贷款,但额度小、成本高。

3屏南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建议

3.1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力度,提高经营

主体整体素质积极搜索建立一套以政府为主导、综合服务、整体推进为特色的新型经营主体培训管理模式。一是依托每年度农业系统举办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班,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的培训,培养一批懂经营、善管理的农村现代经营管理技术人才,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二是进一步加强发展经验的总结和示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新媒体,对各地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良好氛围。

3.2规范土地流转,夯实农业规模化经营基础

应搭建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平台,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相关的供需信息、政策咨询、合同签订指导、矛盾纠纷调解等一系列服务。同时,完善土地流转相关法规,规范土地流转程序,依法指导土地流转行为,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奠定基础[2]。

3.3加强品牌培育,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通过创建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行“一品一码”合格证制度,通过“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评选区域农产品公用品牌和名牌农产品。实施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大力培育省、市、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通过技术指导、服务带动、代购代销、品牌共享等方式,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鼓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和“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或二次结算”等收益分配方式,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发展关系[3]。积极引导合作社成员和周边农户利用实物、承包地经营权、林权、水域养殖权等作价出资,让农户分享更多产业增值收益。

3.4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体制改革,解决融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