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09 08:55:0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对科技伦理的认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 辅导员 实践困境 对策分析
用理论武装学生的思想,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既是高校的首要政治任务,同时又是学生成长成才和全面发展的迫切需要。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必须重点抓好课堂教学主渠道和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主阵地这两个关键环节。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理论教育的任务,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以下简称思政教师)兼任辅导员制度,是把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的一种有效模式。
但这一模式在具体的实践中却面临困境。这种困境主要是指,由于多种原因的存在,使思政教师兼任辅导员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具体实践难以展开或难以取得实际效果。
一、思政教师兼任辅导员制度实践困境的成因分析
1.兼职辅导员的职权定位模糊,导致具体工作无从下手。
关于辅导员的角色定位、工作职责等,《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周济部长2006年在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所作的《切实推进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为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的报告中已有明确要求。但是,关于兼职辅导员的角色定位和工作权责,至今仍停留在一些思政教育工作者的学术讨论层面,尽管大家的意见总体上趋向一致,但一直没有形成法规层面的、明确的、统一的文件规定,或各高校结合自己实际情况的具体实施意见。
这种情况的存在导致了两方面的不良后果:一,思政教师没有“合法”的身份介入大学生的日常活动,开展课外的思想政治教育阻力重重。由于缺乏对兼职辅导员工作职权的明文规定,使得很多学生认为思政教师介入他们的日常活动是越俎代庖,并从心理上产生了某种反感。这种思想政治教育的受体――大学生产生的反感,导致教育和被教育双方很难形成发自内心的无缝对接,使思想政治教育难以水到渠成。同时,这种反感情绪导致的消极对待,甚至抵制行为,不仅削弱了思政教师开展兼职辅导员工作的权威性,使得兼职辅导员的工作难以取得预期成效,而且会由事及人,由人及物,进而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产生反感和抵制情绪,形成一个恶性循环。二,由于没有职权的明文规定,思政教师开展工作难以理直气壮。这是各高校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在兼职辅导员的具体实践中,没有规定兼职辅导员的职责和权限,使得思政教师开展工作难以“名正言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因此大为降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成效也大受影响。
2.没有形成一套专兼职辅导员有机结合的实践机制,双方各自为战,兼职辅导员处境尴尬。
从思政教师开始兼任辅导员到现在,绝大多数高校并没有形成一套专兼职辅导员有机结合的有效实践机制,即融双方之长处,形成优势互补,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管理工作的效率,通过学生管理工作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的开展。这是国家出台思政教师兼任辅导员制度的初衷。但在实际工作中,专兼职辅导员却是两条线、两张皮。专职辅导员依然是全面推进,各项工作亲力亲为,这样的结果是:一,各专职辅导员工作疲惫不堪,而且难以取得较好效果,同时,角色的神圣感也被疲惫不断吞噬,工作的激情和使命感逐渐丧失。二,兼职辅导员处境尴尬。由于专职辅导员的全面推进,导致兼职辅导员几乎没有机会独立介入学生的日常活动。思政教师的专业特长和个人优势,难以在学生的日常活动中得以发挥。同时,专职辅导员的全面介入,从另一个方面削弱了兼职辅导员的权威性,使得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开展更加艰难。因为,在学生心目中,辅导员才是对他们进行课外管理的合法和权威人员,在专职辅导员的衬托下,本就没有职权规定的兼职辅导员,其开展工作的身份的“合理和合法性”,更加遭受学生的质疑和抵制,使工作的进行雪上加霜。
二、健全思政教师兼任辅导员制度的对策分析
1.各院校结合从实际出发,出台相关文件,明确兼职辅导员的职权,疏通兼职辅导员工作的渠道。
关于兼职辅导员的职责,经过思政教育工作者和研究者的数年的讨论,今天基本上形成了一致意见,各院校可以立足实际,予以借鉴。兼职辅导员的职责,应侧重于三个层面:一,思想教育的深化。辅导员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总结以往辅导员制度的经验和教训,为防止兼任辅导员制度流于形式,考虑到思政课教师现有的教学任务、科研压力等,基于多数高校现有学生工作格局,兼任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宜界定在思想理论教育层面。同时,和班主任、专职辅导员、学生所在院系、党政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无缝对接。[1]如此,充分发挥思政课教师学科优势和理论特长,注重课堂和课外的有机结合,从深层次解决思想问题,努力使学生用理论武装自己,并指导自己的实践。二,理想信念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是思政教师的优势所在。因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具有特殊性,即思政课教学是知识传授与理想信仰的统一。思政课教学从更高的层面来讲,就是的信仰教育。思政课教学活动对思政教师来说是一种信仰活动。[2]思想政治理论课肩负着在传授理论知识的过程中改变人的内心世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接班人的重任。思政教师的职业特点在于,不仅是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讲者,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的传播者,而且必须认同这一伟大的事业。所以,思政教师作为兼职辅导员,本能地负有通过课上课下的有机结合,逐步培养学生树立理想信念的责任。三,心理健康教育。这里的心理健康教育,主要是指引导学生正确地看待当前社会当中存在的问题,不因当前社会存在的某些矛盾产生心理上的偏激或扭曲。当前社会的发展成就与矛盾并存,处在心理敏感期的大学生,对社会矛盾的关注要远远超过成就。而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当前社会的矛盾,是思政教学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思政教师作为兼职辅导员较专职辅导员的另一优势,所以,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理所当然地应成为思政兼职辅导员职责所在。
明确了思政教师兼任辅导员的职责,思政教师开展工作就可以做到有的放矢。但是,兼职辅导员工作的开展,贯穿于大学生日常活动的全部。而单纯作为教师,我们虽然应该关心学生,但如果不断介入学生的日常活动,则需要各院校赋予一定的“权力”,如此,则可名正言顺,引起学生的重视,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于兼职辅导员工作权限的问题,是实践思政教师兼任辅导员制度的关键问题。只有建立了负责制,才能为兼职辅导员开拓一块工作的平台,才能让思政教师找到自己耕耘的土地,才能使思政教师肩负的兼职辅导员的职责落实到实处。因此,各院校可以从实际出发,在考虑本校学生工作格局,以及专职辅导员分工的基础上,可以将学生社团活动、校园文化月活动、学生寝室文化活动、学生积极分子和党员的培训活动等一些思想文化类活动,交予兼职辅导员具体负责。同时,在学生的学期评优考核中,要体现思政兼职辅导员对学生日常思想政治表现评定。建立这样的负责制有以下几点好处:一,从责任角度更加明确了思政辅导员的工作方向,使思政兼职辅导员的职责容易落到实处。二,有责任就有动力,就可以调动思政兼职辅导员工作积极性。三,更容易发挥思政教师在专业和学识方面的特长,形成专兼职辅导员优势的互补。因此,只有明确规定了兼职辅导员的负责方向,才能使兼职辅导员工作的开展顺畅自如。
赋权就等于赋责。明确思政兼职辅导员的职责,确定思政兼职辅导员的负责方向,就清楚地界定了思政教师兼任辅导员的角色定位和职权所在,这是保障思政教师兼任辅导员制度不流于形式的重要前提。
2.建立一套专兼职辅导员有机结合的实践机制,形成优势互补,更好地发挥兼职辅导员的特长。
首先,明确各自的分工,确立各自的主阵地。关于专职辅导员基本职责,现已有明确规定,那就是,以管理为主线,包括日常管理、评奖评优、违纪处理、课外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等。至于兼职辅导员的职责,应以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为主线,此点在上面已经有论述,在此不再展开。只有明确了各自的分工,才能抓住各自工作的重心,使学生工作的开展合理、有序。
其次,专兼职辅导员必须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并且在某些方面形成必要的交叉,真正做到优势互补,形成良性循环。兼职辅导员必须在日常的教学和活动中,通过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辅助专职辅导员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工作;专职辅导员也必须从管理的角度出发,通过日常组织管理,为兼职辅导员工作的开展铺平道路。兼职辅导员在日常的学生活动中可以邀请专职辅导员一起进行;专职辅导员在学生的成绩评定等方面也可征求兼职辅导员的意见。双方只有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进而形成一个稳定有效的实践机制,才能真正完成辅导员的职责,真正引领大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对学生进行科学性与价值性相统一的指导、咨询与管理,实现学生的日常生活由自发向自觉、由经验向科学的转变。[3]
此外,为了保障思政教师兼任辅导员制度的有效实践,还必须对完善相关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由于思政教师在编制上属于教学系列人员。具有较为繁重的教学科研任务。实行思政教师兼任辅导员制度,必然会教师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思政教师的考核中,有必要将兼职辅导员的工作折合成一定的教学或科研量,以此来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使其有更大的热情去做好兼职辅导员的工作。
高校辅导员肩负着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当前,大学生能否健康成长,决定的因素之一就是看我们能不能建设一支高水平的辅导员队伍,这已经成为共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健全思政教师兼任辅导员制度,使其得以有效实践,对于各院校来说,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蒋占峰.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兼任辅导员的几点思考.思想理论教育导刊[J].思想教育研究.2008,(9).
课程内容:掌握工程概念,形成大工程观;认识工程的本质与特点;认识科技与工程的关系。
教学重点:掌握工程技术性特征和服务社会的特征。
教学目的:认识工程运用技术服务社会的本质是工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理由和可能性,社会性是对工程进行伦理审视的客观基础。
第二讲 工程伦理概念与研究
课程内容:掌握几个基本概念:伦理、道德、工程伦理、工程伦理与科技伦理。了解工程伦理学的研究领域和学科地位,工程伦理在国内外的研究状況、热点问题。
教学重点:工程伦理研究的主要问题。
教学目的:让学生掌握基本概念,了解课程学习的目标和要求,了解工程伦理研究的内容和趋努,引导学生在专业学习中关注工程伦理问题。
第三讲 光荣与责任—工程技术的社会贡献
教学内容:人类文明史上尤其工业革命以来的科学、技术、工程成就;科技、工程对生产力水平提高的意义,对社会进步的意义;以交通为例、以粮食为例;科技发展与工程伦理。
教学重点:展示科技、工程造福人类的力量,了解科技、工程对人类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影响力。
教学目的:培养科技热情,培养工程师职业道德的内在驱动力;建立用技术服务社会的职业志向和职业自豪感;认识工程师的职业使命和职业责任。
第四讲 科技是一把双刃剑
教学内容:科技运用的负面效应,原子弹、核泄露、DDT、水利工程、反应停、能源消耗带来的污染。
关键词:高校教育;科技伦理;大学生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1世纪全球进入了一个科学技术主导的时代,科技使我们的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时至今日,科技成果已经应用于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按理说科学技术越强大,人类的生活越安定幸福,但事实是日益强大的科技反而让人类置身于更危险的境地。环境恶化、食品安全、生化危机等一系列的危险纷至沓来,如何处理科技与人类与自然关系的问题,使得“科技伦理”成为这个时代最急切的呼唤。
科技伦理是指与科技活动相关联的人或活动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它产生于科学实践活动而非科学技术知识本身,是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消除或避免科学技术的负效应的。虽然,现阶段科技伦理仅限于对科学家职业道德的约束,但是,逐步进行全民科技伦理教育,应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题中之意。当代大学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主力军,是未来的科学家、工程师,是各种事件的执行者,因此,对其进行科技伦理教育,是现代高校教育中不可缺失的重要部分。陕西作为全国高等教育的重要基地,高校众多,其中不乏在科技领域中有杰出贡献的专业院校。本文所选取的这五所高校,分别在科技领域的不同方面有所擅长,其学生的科技伦理教育状况在陕西范围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调查设计
(一)研究方法及问卷说明
调查通过实地发放问卷的方式,利用Excel和SPSS软件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处理。问卷共设有问题17道,全部为不定项选择,内容包括了对科技伦理的概念理解,科技伦理规范认知和高校科技伦理教育状况等。
(二)研究样本说明
主要以西安市内公立全日制大学的本科生为调查对象,分别调查了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长安大学、西安理工大学和陕西科技大学共5所高校,发放问卷330份。发放时尽量把握性别和年级比例,以及专业的多样性。问卷发放于2015年6月,共计330份,回收有效问卷300份,有效回收率91%。在调查对象中,女生占43%,男生占57%,其中本科生占90.3%,研究生9.7%。本科生一至四年级的比例分别是23%,25%,40%,2%;研究生数量较小,三个年级共占10%。调查对象涉及二十多个专业,但基本以理工科为主,其中文科类专业占调查对象总数的14.3%。包括哲学、法学、经济学等,而理工科占85.7%,包括机械、金属、建筑航天、车辆工程、桥梁、计算机、制药、环境工程等。
二、调查分析
分析发现,在陕西高校科技伦理教育中主要反映出以下三个问题:
(一)科技伦理课堂教育缺失
科技伦理是一门系统化、多学科交叉性的新兴学科。尽管其进入高校课堂教学是一个逐渐的过程,但就目前调查结果显示,科技伦理教育还远未成为高校课堂教育内容之一。首先,就高校科技伦理课程开设情况来看,几乎98%高校在这方面的教育是空白,仅有2%的学生认为有类似的课程教育。查阅分析选样高校的本科生培养计划,也未发现有科技伦理课程的设置。其次,学生对科技伦理相关知识的了解十分欠缺,对基本概念的认知仅依赖自身的感性体悟,理解模糊、片面,这与高校没有讲授科技伦理课程有着直接的关系。最后,高校课堂中也未进行其他形式的科技伦理教育活动。显然,陕西高校对于科技伦理教育几乎没有涉及,而这些高校没有开设科技伦理的相关课程,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由上图可知,关于没有开课的原因,选择学校不重视的占到26.67%,思政课和其他理工科课程中有涉及占到45.67%,另有27.66%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没必要和其他原因(如图一)。接近一半的学生认为,学校没有开课的原因是:“高校思政课程中已经涉及相关知识,没必要专门开设。”反映出高校科学技术教育和伦理道德教育的脱节。科学技术教育与伦理道德教育本应相辅相成、交融互动,但在高校的教学环节上,科学技术专业与其他专业的学生所接受的伦理道德教育,在内容和方法上相比并无区别,很少体现专业特点。几乎所有学生的科技伦理知识都来自思政课,在课堂教学中并没有将科学技术教育与伦理道德结合起来,更缺乏细致的专业伦理教育。
(二)科技伦理教育方法欠妥
分析问卷时发现,大学生对科技伦理的了解主要来自思政课中德育这部分内容,而教师在讲解时基本上都是对概念的灌输,很少结合具体的实例分析。在对科技伦理概念的调查分析中发现,大学生对科技伦理的理解普遍来源于他们的感性认识。50%的学生认为科技伦理是科学技术实践活动本身的伦理规范问题,20%的学生认为是科技工作者的职业道德问题,22%的学生认为是科学技术研究中的伦理规约问题,而18%的学生认为是科学技术应用中的伦理冲突问题。对选项全部认同的并未出现,显然学生对科技伦理概念的理解均有失偏颇。
举个例子,从大学生密切接触的网络来了解其对科技伦理的认识。首先从大学生对网络伦理获得的途径来看。
根据SPSS分析中的多选项二分法可见(图二),对于上网应该遵循怎样的道德规范,被调查者中25.7%的人获知网络道德的途径是学校课堂教育,26.5%的人选择的是学校的实践活动,41.1%来自网络途径。说明学生们的网络伦理道德规范大多来自外界,其中网络是高校学生获得科技伦理知识的重要途径之一,其次,从对网络伦理学习的效果来看,学生是浏览网络信息,还是通过科技实践活动学习,都表明学生在学习中更容易接受自主的学习方式。学校在主观方面还是希望能够使学生学习到科技伦理的知识,但是在教学方法上缺乏创新,没有将课堂教育与实践相结合。
(三)科技伦理教育效果甚微
爱因斯坦曾告诫他的学生说,应保证用他们所学的科学思想的成果造福人类而不是成为祸害。可见这位大科学家对其学生科技伦理教育的重视。而据调查发现,陕西高校学生大多缺少科技伦理的基本素质。对于科技与伦理的关系,19%的学生认同“技术上能做的一定是伦理学上应该做的”这个观点,32%的学生反对这样的观点。另外,49%的学生则对科技与伦理的关系不能有明确判断。技术上能做的一定是伦理学上应该做的,这句话从因果联系上来讲是毫无根据的,科学发现与技术应用本身就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伦理既是人类生活中必须遵循的规则,就必然会对科技应用产生一些约束,比如克隆技术的应用,直至今天依然是科技界争议的话题。从选择结果来看,学生所受到的科技伦理知识并不能使他们理解科技与伦理的关系,无论学生是从什么途径接受的科技伦理教育,只能说从问卷上看,效果甚微。
近年来,学术造假问题时有发生,为了了解大学生对于学术伦理的态度,问卷设置了这样一道问题“你认为科技工作者应具备怎样的素质”。从选择的结果来看,同时选择不抄袭不造假不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人将近80%,说明对于科技工作者本身,学生认为其应具备起码的学术道德,尊重科技求真的本质,对科技工作者的基本要求比较了解。15.4%的人选择了不因为个人利益接受或拒绝任何科学知识,说明被调查学生对科技工作者利与义的认知还是比较模糊,大部分学生对学术腐败的态度表现出一种宽容的态度。保持一种怀疑的态度是科学工作者必备的素质,却被选中的比率最小,说明在现代教育中缺少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我们的大学生对科学创新天然的缺乏一种探索的精神。从大学生对于学术伦理的态度可以看出,学校科技伦理教育对学生思想观念的影响较小,学生对学术伦理持有一种随大流的心态。
三、总结与对策
通过以上分析,被调查的陕西高校在科技伦理教育方面统一显示出严重缺失的状态。窥斑见豹,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高校教育中科技伦理教育的缺失。我国自古以来都注重科技与道德的关系,先秦时期就有关于“道”与“技”关系的探讨。更何况世界已进入了以科技为主导的新纪元,科技伦理教育应当成为当代高校教育中不可缺失的一环。从现实来讲,科技伦理教育是一个长期的实践过程,对于现在高校科技伦理教育所面临的问题,我们应该正确看待。尽管我国的科技伦理教育发展比较晚,然而也有了一定发展。对于陕西高校科技伦理教育中反映出的问题,笔者提出了以下几条建议,希望能够对整个高校科技伦理教育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首先,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由于科技伦理是一个交叉的学科,在教育过程中也应该有一个宽阔的思路,对学生的教育除了必须的专业伦理教育之外,应增加通识教育的内容。尤其对理工科的学生,学校应该提供一些伦理学、技术史相关的课程,提高理工科学生的人文素养。其次,创新教学方式。在教学中应该增强教育方式的多样性,多开展如学术讲座,课堂讨论,在线课堂等学习方式,提倡“服务学习”将教学方法与社区服务紧密融合,化理论为实践,使学生真正意义上理解科技伦理。再次,鼓励学生创建科技社团,扩大科技伦理教育的影响。兴趣是最好的老师,通过学生自发的进行科技实践,在不断运用科技知识的同时,科技伦理的影响也会不断深入学生内心,长此以往,学生必能将其内化为个人素质从而达到全面发展。最后,现代大学生作为国家科技发展的后备力量,应主动学习科技伦理知识用科技伦理观武装自己,发展自己,为我国的科技复兴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郗芙蓉,李昊.科技伦理教育的三重维度[J].中国高校科技,2014(12).
[2]陈彬.科技伦理问题研究:一种论域划界的多维审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3]王前.科技伦理意识养成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4]陈晓英,邹雨希.对大学生科技伦理观的培养研究[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
[5]张岂之.论科技伦理教育[J].现代大学教育,2001(2).
关键词:科学;伦理;关系
新世纪,知识经济的朝阳正冉冉升起,人们对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注可谓前所未有。互联网、克隆羊、人类基因图谱等,都提出了科技与伦理相互关系的一些尖锐的新问题,需要我们进行认真深入的思考。
1 目前科学技术发展与伦理冲突表现
(1)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伦理冲突具有深层次的影响。
例如克隆技术,克隆技术的诞生将使人类能够操纵基因,打破种属的界限,人类可以改变物种的基因构成和机能,但是从伦理道德角度来看,克隆人将干预人类自然发展,改变人类亲缘关系,打破人类生育概念和传统生育模式。这些冲突比曾经生命技术带来的冲突更加严重和深刻。
(2)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伦理道德冲突涉及领域更加广泛。
例如,安乐死、人工受精等研究带来的生命伦理问题;网络技术带来的网络伦理问题,利用网络的虚拟、无序、开放等特征导致的网络犯罪,网络侵犯等;核能、核武器的和平利用引发的伦理问题等等。
(3)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冲突更加直接,更加尖锐。
例如,高科技应用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克隆技术引发的人类身份确定问题,核能的开发引发的安全以及世界和平问题,这都是直接关系到人类生存和发展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问题。
2 科技与伦理的关系
(1)科学技术对伦理道德的影响。
在人类文明史上,科学技术的进步都直接或间接地推动着人类伦理道德的进步。科学技术是推动包括道德进步在内的文明发展的伟大动力,必须以科学的“真”,促进道德的“善”,以实现真、善、美的统一。科学技术的发展扩大了伦理道德领域。在任何时代,科技的发展和科技成果的应用必然导致人类实践领域的拓展。科技进步对伦理道德领域的扩展,其具体方式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从中世纪欧洲的宗教统治科学到文艺复兴,正是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才使得中世纪的宗教道德受到严重冲击,从而促进了人类道德的不断发展,促进了新的伦理观念的形成。另外,科学技术活动对个人优秀道德品质的形成,也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正如科学家萨顿所说“:科学是人类精神的最佳清洁剂,它摒弃一切宗教,唯取最高的信仰。”
古希腊哲学家认为智慧和知识是构成道德行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们提出知识就是道德。德国现代物理学家包生尔认为,科学知识是构成人类道德的重要方面。他认为一个时代对知识的评价可以用作衡量时代精神的标准。由此可见,科学与道德有着较深层次的内在联系。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不断走向文明、走向道德,从原始人到现代人,在伦理道德上不知进步了多少,难怪近代伦理学家们对那种知识使人类退化的观点提出了强烈反对。他们认为,科学技术知识有利于陶冶人的品性,创造丰富的物质财富,使人生活幸福。
科技发展和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动了伦理道德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为道德主体的全面发展和道德进步创造了有利条件,其对道德建设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促使道德主体提高科学文化素质,道德主体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是道德建设的基础和前提。现代科技的发展,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从客观上对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科技现代化的条件下,劳动者不再以体力和经验为基础,而是以智力和知识为基础,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得到普遍提高,对社会的伦理道德建设具有促进作用。②科技的现代化有助于提高道德主体的民主意识。民主意识是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道德素质高低的标志之一。有关研究表明,政治生活的民主化与科学文化水平存在函数关系,人的科学文化水平越高,民主意识越强。用科学知识武装起来的劳动者通常具有强烈的民主意识。此外,随着系统科学等新兴科学的兴起,系统思维等现代思维方式逐渐取代了传统的思维方式,人们的智力水平得到提高,自然也增强了其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③促进道德主体个性全面发展。一方面,科技的现代化对劳动者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科技成果的应用也提高了道德主体的认识水平和思维能力,促进了其科学世界观的形成,并为其个性的全面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2)伦理道德对科学技术的影响。
科技是推动社会发展的第一生产力,也是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社会行为,承担着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科技一旦不被正确地使用,必将产生恶劣的影响。科技发展必须重视伦理规范,以弘扬科技的正面效益,扼制其负面影响,更好地为人类造福。从这一点来说,科技发展必须遵守一定的伦理规范,一切不符合伦理道德的科技活动必将遭到人们的异议、反对,被送上道德法庭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有些科技活动特别是现代高新技术活动,存在着可能的或潜在的风险,也需要伦理规范,以预防不良后果或灾难的发生。如克隆人问题、基因工程、基因组遗传信息的应用和隐私权问题、基因歧视问题、基因诊断与基因治疗问题、转基因食品与转基因农作物问题、遗传资源和多样性保护问题,以及基因武器问题等等,不一而足。它们涉及到人类个体安全和国家安全、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等重大问题,不可小视。试想,如果克隆人的科技活动允许自由进行的话,许多意想不到的社会问题可能会接踵而至:人伦关系混乱,性别比例失调,希特勒优生理论沉渣泛起,所以应该禁止。又如基因工程技术可以打破种属之间的遗传屏障,很容易在试管中进行各种遗传重组,制造出可能的“怪物”,直接威胁人类生命安全或破坏生态平衡,所以此类工作不仅需要伦理规范,还要制订一些专门的规章制度,以规范其行为,使其负面影响减小至最低程度。基因武器是近来报刊上经常谈论的话题。根据不同种族基因组多样性特点,采用基因工程技术手段,有可能设计、研制出针对某一种族的基因武器,从而对某一种族和国家的安全造成潜在的和巨大的威胁。对此,应达成国际性的伦理宣言和协议,反对和禁止此类科技活动。
3 正确处理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
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人与科技手段的关系,两者的关系中,人是目的,科学技术是手段,科学技术是为人服务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就是人的发展,人有能力支配科技手段从自然中不断获得自由,与此同时,他也需要尊重工具系统的规律和性能,服从工具操作要求。任何时候都没有绝对的自由,人从自然中获得自由是基于对必然性的认识和遵循。那么人对科技工具的服从,也是对自然规律的遵循,工具系统是以人工装置的方式体现了自然规律。工具技术对人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和压抑,这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单方面地发展科学技术,并不能使人一定得到幸福和满足。要缓解和减轻科技手段对人的控制和压抑程度,必须需要伦理道德的关怀。伦理道德表征的是人的主体精神世界。作为人的一种自我意识,人文精神力求发现那些使人成为人或规定人之为人的东西,要穷根究底地追溯人何以作为人存在、人何以会具有那些属人的东西。作为一种主体尺度,伦理道德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历史积淀和集中表现,它是人作为主体的一切活动的内在根据。它内蕴的是一种以人为本位、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维护人的地位和权利、实现人的目的和理想的人本意识,体征了人类对人生价值和意义的追求,是人的精神的核心和灵魂。科学技术是中性的,所以科学技术是否运用得当,是否合理,这是科学技术本身所无法解决的,因为这不是一个技术上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它是一个伦理道德和价值观问题。所以,为保证科学技术的合理、正当运用,应该用伦理道德来协调其发展,使其发挥对科技的导向与规范作用,让科技发展真正服务于人类。
参考文献
[1]王文娟,李宏英.正确认识和处理科技发展与伦理道德的关系[J].山西科技,2009,(3).
[2]岳磊,蒋富强.略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J].科学之友,2008,(12).
关键词:科学技术伦理危机科技伦理
引言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的重要性已经被世界各国所共识,从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进程来看,先进生产力取代落后生产力,都是由于科学技术进步所引起的。尤其是在今天,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加快了社会发展的步伐,极大的提高了社会生产力,极大满足了人们物质文化的需要。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多样性,在某些情况下进行科学技术的和运用,也会导致恶的结果。如果失控,将会导致人类的灾难,为了克服科学技术所带来的消极,我们必须更加重视科技伦理在科技活动中的作用,通过科技伦理知识普及、、认识,不断深化科技伦理在科技活动中的影响,规范人们的科技行为,使人们的科技活动产生善的结果。
一科技活动引发的伦理危机
人们说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其实科学技术本身并没有善恶之分,只不过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当事人对于利益的不同考虑和追求,才导致了科学技术所产生的两种不同结果。一项科学成果,一种技术手段,往往既可能被用来为人类造福,也可能被用以满足某些人的邪恶需要。科学技术,尤其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并不是所有的都按照人们的良好愿望行事,于是在发展过程中,给人类生存、社会生活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人们对某些事物及客观的认识还处于“必然王国”阶段,在运用科技手段对某些事物及其客观世界进行改造时,只预期到好的结果,没想到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当人们为取得的成果欢欣鼓舞时,往往会忽视可能出现的“副作用”苗头,当危害性充分暴露在大众面前时,往往积重难返。例如,由于化高速发展所导致的环境污染、温室效应、臭氧空洞等等,都是人们认识不足所造成的,
(2)为了本国、本民族的狭隘利益,利用科学技术为手段损害他国、他民族以至全人类的利益。例如,世界头号强国美国利用自己强大的军事科技到处干涉他国内政,侵犯他国领土,把科学技术作为其称霸世界的工具。
(3)为了小团体利益,损害社会公众的、国家的以至人类的利益。例如:一些在利润的驱动下,在运用科技手段制造商品时,也在向,向江河湖海、向大气中排放出污染物质,从而使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因受到严重污染而恶化。特别是一些高污染企业,为了自身的一点利益,根本就不顾生产给自然、人类社会所带来的危害性,造成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态危机。
(4)为了个人的私欲而使用科技手段造成对他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损害。如电脑黑客为了证明自己的能力制造机病毒造成数据的丢失,系统的瘫痪或者闯入别人的计算机偷看别人的隐私,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人类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生活。
(5)由于人类盲目地滥用、误用科学技术成果造成难以处理的伦理道德方面的。如生育技术、安乐死、转基因技术等等。特别是遗传基因技术,克隆技术的滥用会带来生命伦理上的混乱,破坏人类正常生活秩序,后果不堪设想。
二科技伦理介入的必要性
科技伦理是对于科技活动的道德引导,是调节科技工作者相互之间、科技共同体与社会之间诸种关系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等等的总和。科技伦理的重要性在于,一方面可以使科学技术的运用得到明确的道德理性的指导,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出于邪恶目的利用科技成果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作为道德理性的科技伦理又可以弥补单纯的科技理性之不足,增强科技工作者对于科技开发之后果的道德责任感,从而以道德理性的自觉来最大限度地消解科技理性在社会负面作用上的不自觉。
在科学技术发展史上,有不少科技工作者科技伦理意识是非常强烈的。例如:诺贝尔奖获得者、物家爱因斯坦就曾经向准备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青年人发出过这样的忠告:“如果你们想使你们一生的工作有益于人类,那么,你们只懂得应用科学本身是不够的。关心人的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上奋斗的主要目标;关心怎样组织人的劳动和产品分配这样一些尚未解决的重大问题,用以保证我们科学思想的成果会造福于人类,而不致成为祸害。”作为一个有重大影响的科学家,他一生发表的关于反对战争、争取和平的言论就有上百万字。他曾不倦地为原子能的和平利用而奔波呼吁,以满腔热情投入反对原子弹屠杀当中。与此相反,也有不少科技工作者因为缺乏科技伦理素养,被世人所唾弃。例如,当前有“女疯子”之称的“克隆援助公司”总裁布瓦瑟利耶为了实现个人野心,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韪,宣称已经在克隆婴儿,这种违反科学伦理精神的行为,遭到世人的强烈批判。两类不同的科技工作者事例,生动说明了科技伦理在科技活动中的重要性。
科技伦理虽然并非科学技术自身所固有,但它是科学技术外部的一种控制手段,科技伦理可以通过内化于科技工作者的途径,成为科学技术活动中的一种内在力量。科技伦理是一套具有道德涵义的规则系统,它可以告诉和教育人们:“什么样的科技活动是善的或者是恶的;什么样的科技行为是应该做的或者是不应该做的;人们应该通过科技活动为人民、为人类造福,而不应利用科技去作恶。”当这些规则系统被人们普遍接受并成为公认的调整人们在科技活动中的关系的行为规范时,绝大多数人就会自觉地按照这些行为规范去进行科学技术活动,自觉抵制不良的科技行为。
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相互之间的联系和依赖性不断增强,共同生活对人们的行为规范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并产生协调相互关系和行为准则的道德标准。对那些于共同生活有利的科技行为,被认为是好的、善的、高尚的,要加以赞赏和表彰,给予某种荣誉,如我国著名水稻专家袁隆平由于为我国农业科技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受到国家和人民的高度赞扬。而对那些不利于或破坏共同生活的行为,如有人利用科技手段制造假币、假冒商品、窃取各种技术资料、利用电脑作案等行为,认为是不好的、丑恶的,人们就会加以鄙视和惩罚。科技伦理中的美与丑、善与恶、是与非的评判,控制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如果有人违反了人们共同遵守的科技道德,社会往往就会通过舆论,通过批评教育等多种手段来对违反科技道德者实行帮助和“制裁”。
三科技伦理创新
科技伦理是一种道德规范,它在人们科技实践活动中只能起到倡导作用,它并没有强制性力量,如果有人偏要反其道而行之的时候,其规范、调整作用就显得苍白无力,因此仅靠行为人的自律是不行的,还必须靠管理、等手段约束人们的行为。在这个时候我们就必须考虑把科技伦理道德上升到法律高度,通过法律的权威性来约束科技活动中的失范行为。管理的规范和法律的约束具有强制性、权威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能够从不同层面对人们的科技行为进行硬性约束,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它的直接作用就是惩恶。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发挥科学技术的积极作用,就必须使科技伦理的规范作用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使其发挥更好的导向作用。
(1)对于已经形成共识的科技伦理道德,要根据具体情况,将成熟的被社会大众所接受的道德准则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和规范,通过法律和规范的约束性来规范科技活动,避免科技活动超出道德的界线。如科学院制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自律准则》,就规定了科学家的行为准则和社会责任,有利于正确科技道德观的形成。
(2)对某一些新的科技领域涉及伦理道德的行为,要根据已有的实践进行深入而细致的研究,尽快制定相应的条律条令,使人们的科技行为有明确的指导。如技术、安乐死、转基因技术、克隆人技术等等,都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引导这些新的科学技术,防止这些先进科学技术走向反面。在这些方面,一些国家已经走到了前面,如荷兰已经通过了安乐死法,美国通过了禁止克隆人的法律,这些法律对科技活动的发展已经起到了积极作用。我们国家也必须加快在这方面的立法。
(3)世界各国应立足于世界人民的整体利益,加强政府间的交流和合作,通过双边和多边谈判,制定有关科技伦理道德的国际法准则和国际惯例,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以伸张正义、遏制邪恶。例如环境保护、空间技术、武器的研制和使用(战略核武器、激光武器、反弹道导弹武器系统、生化武器、基因武器)等等。这些科学技术都是关系到世界和平与稳定,关系到世界人民生存的根本问题,如果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具有国际约束力的规范,这些科学技术就可能给人类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必须加快在这方面的立法。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人类要更好的利用它,就必须重视科技伦理在其中的作用,必须把科技伦理所蕴含的精神贯穿于科技活动的全过程。通过科技伦理精神树立人们正确的科技观,使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和睦相处,和谐共存,同时也要通过人文学科、伦理宗教、社会舆论等诸多途径,逐渐祛除人性中的邪恶成分,增强其仁爱成分,使人的精神境界不断升华,从而善待自己,善待他人,善待自然。有理由相信,在面对21世纪科技给人类带来的各种挑战中,理性的人类将高瞻远瞩,自觉建立起与21世纪高科技相适应的21世纪科技伦理观,通过科技道德的调控,实现对科技的“扬善抑恶”,使之朝着服务全人类、造福全人类的方向发展。
[1]沈铭贤,与伦理:必要的张力,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1。
[2]甘绍平,科技伦理:一个有争议的课题,动态,2000。
[3]爱因斯坦文集(第三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关键词:军事技术 伦理 维度
自工业革命特别是20世纪以来,现代军事技术的发明与应用,使人类生活和世界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核武器应用到信息网络战兴起,从局部战争到空天一体等等,科技的发展使得战争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影响范围也越来越广泛。与此同时,现代军事技术的发明与应用,带来巨大威力的同时,负面影响也愈演愈烈,就像核武器具有毁灭全人类的杀伤力,20世纪的人类也饱尝了军事技术带来的巨大恐惧。现代军事技术的发明与应用,到底是满足了人类征服的欲望,还是把人类推入了毁灭的地狱?如何规范军事科技研究、发明的行为及其应用后果?科学家应对其发明承担怎样的责任?关于现代军事技术的伦理问题,应从以下的维度进行探讨。
一、现代军事技术伦理问题的主体维度
军事技术的主体在军事技术开发、应用等过程中应承担一定的道德义务。所以,军事科技工作者、政府或其它决策者应共同成为军事技术伦理考量的责任主体,承担不同的伦理责任。
1、军事科技工作者的科技伦理责任
军事科技工作者包括从事军事科技研究和推广的专业人员,包括科学家、技术专家、工程师等相关科研人员。他们的伦理维度,直接成为现代军事技术研究的伦理导向。正如爱因斯坦所言:“作为知识体系的科学可以说是中立的或无涉价值的,但作为研究活动和社会建制是负荷价值和承载伦理的。科学家在科学工作中追求真的理论,感受美的神韵,他们也应该承担善的责任。”在军事科学的研究中,从研究的动机、问题的确立、课题的选择、观察和实验的进行、假说的提出、理论的形成到军事科学成果的技术应用等等,每一个环节都负载着重大的价值。同其他任何事业一样,军事活动应以确保人类的生存和促进人类的发展作为终极目标,所以,军事科技工作者只懂得应用科学技术本身是不够的。“关心人的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上奋斗的主要目标。关心怎样组织人的劳动和产品分配这样一些尚未解决的重大问题,用以保证我们科学思想的成果会造福于人类,而不致成为祸害。”科技工作者作为科技伦理责任的首要主体,在军事技术的发展进程中仍然承担着不可取代的科技伦理责任。
军事科技工作者的伦理责任包括两个层面。其一属于职业伦理责任的范畴,即从事科技活动时须具备的基本的道德品质和科学精神,如默顿曾从科学社会学的角度指出,科学家在科学共同体内活动应遵守四项规范:普遍性原则、公有性原则、无私利性原则及有条理的怀疑主义原则。其二属于社会伦理责任的范畴,可简单归结为预见、通告、建议。与人类其它活动相比,军事活动有独特的表现,比如破坏力巨大、后果不可控制、暴发形式剧烈等等。所以,军事科技工作者作为专业人员,具有一般人不具有的专门的科技知识,他们不仅能够比一般人更早、更全面、更深刻地了解某项军事技术成果,也能够比一般人更早、更全面、更深刻地知道某一军事科技活动可能给人类带来的危险。他们的特殊能力决定了他们首先应该承担预见的伦理责任,即有意识地思考、预测、评估其所从事的科技活动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主动把握研究方向;在情况允许时,科技工作者应自动停止危害性的工作。例如,原子弹之父奥本海默,在丝毫没有预料的情况下看到了原子弹爆炸的巨大威力,也预见到了可能对人类造成的毁灭性的灾难,随即宣布停止他的研究,甚至为此深深懊悔。
2、政府或其它决策者的伦理责任
大科学时代,科学己具有社会性的结构和运行方式,科学社会化和社会科学化成为现代科技发展的两大特征,几乎所有科技活动都需要强大的物质基础、昂贵的仪器设备、大型的科研院所和实验室,以及建制的以科学为职业的庞大的研究队伍和共同体,军事技术研究随着现代战争的爆发,更加体现出这一特征。所以,考量军事技术的伦理法则,科技工作者只是科学共同体中的一员,而政府由于拥有绝对优势的资金、资源和权力,对科学共同体的行为具有相当大的甚至决定性的影响。事实上,当今世界各国几乎都将发展、推广军事科技限定为国家行为,政府对本国的军事科技发展规模、方向、速度等进行宏观调控,因而,军事科技的研发应用,政府及其它决策者的责任不容忽视。
二、对现代军事技术伦理问题的认知维度
纵观近、现代的战争,实际上是把科技成果运用于战场上的战争。从诺贝尔的黄色炸药,到爱因斯坦首先提倡制造的原子弹;从氢弹、导弹,一直到中子弹、细菌弹、毒气弹、催泪弹;从常规武器到超常规武器;从陆地战斗、海洋战斗到空中战斗,都是科学与军事结合的产物。许多科学家从科学道德的价值立场出发,强烈反对把科技应用于军事目的。可是,从战争的性质来看,战争可分为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因此,对科技应用于军事的伦理问题认知就显得极其复杂了。在许多人看来,把科技应用于非正义战争的军事目的是不符合科学道德的,反之则符合科学道德。很明显,这样一个简单的、粗糙的评判标准是不科学的。以二战为例,美国在二战期间向日本投放了两颗原子弹,加速了法西斯集团的战败,若以战争性质作为该事件的评价标准,显然是符合科学道德的。但是,若从该事件对日本平民和对长崎、广岛的生态环境的破坏等角度去考虑,就是不符合科学道德的。因此,把科技应用于军事目的的伦理问题的评判是复杂的,必须从辩证的角度进行考察,才能够得出一个比较科学的结论。
应该说,将科技这把双刃剑应用于战争,其效果也是双向的,既有使战争升级,给人类带来灾难的一面,也有控制战争,维护世界和平的一面。人们不能完全对其进行科学的预测或预知,因而也就不能预先对其进行完全地控制。但我们不能因此望而却步或悲观失望,甚至固步自封。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无限的,但人类对它们的认识和探索也是无止境的,人类的智慧和能力的发展也是无限的,人类可以通过采用“预凶”的方法谨慎地使用科学技术并预先做出对策。只有全面、辩证地认知军事技术的影响,才是做出正确伦理判断的前提。
三、现代军事技术发展的价值目标
这一维度的探讨,是在探究军事技术伦理的终极目标。无论是主体责任维度还是认知维度,都要有一个价值评价标准。正所谓“可欲之谓善”,这个意义上说,技术可以成为
人类追求“善”的手段和方法。人类利用技术创造人工自然,美化自己周围的环境,通过技术创造文化艺术,陶冶人们的心灵,塑造美好的精神世界。爱因斯坦就曾经向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青年人发出过这样的忠告:“如果你们想使你们一生的工作有益于人类,那么,你们只懂得应用科学本身是不够的。关心人的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上奋斗的主要目标;关心怎样组织人的劳动和产品分配这样一些尚未解决的重大问题,用以保证我们科学思想的成果会造福于人类,而不致成为祸害。在你们埋头于图表和方程时,千万不要忘记这一点!”因此,实现真、善、美的统一,完全可以成为技术追求的最高伦理。
军事技术具有真的价值属性,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军事技术的真,不仅有实践价值更加具有认识价值。一旦掌握了某项军事技术,军事活动可能就会蕴藏着更大的威力。从表面上看,一种新的军事技术,往往被用来解决争端,但是也可能为一己私利而危害他人的利益甚至整个人类的安全。从另一个方面来讲,人们发动战争的目的是为了给人类带来更大、更多的善,即和平,事实上科学技术的运用也确实是为了履行这样的社会功能,因此,军事活动中集的伦理目标,同样是“善”的价值维度。然而,由于军事科学技术的成果不一定导致善的结果,甚至往往带来“恶”的后续影响,因此,科技伦理的研究,一方面可以使科学技术的运用得到明确的道德理性的指导,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利用技术成果用于恶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可以使道德弥补单纯的科技理性的不足,可以增强科技工作者对于科研开发后果的社会责任感,从而最大限度地消解科技带来的负面效应,把军事技术纳入善的轨道,实现了真与善这两种价值的统一。
战争不是目的,和平才是初衷,对军事技术发展的伦理考量,是人类对于军事、武器和战争的重新认识,也是人类追求和谐,追寻“终极关怀”的深刻思考。只有在“人”的视角下,科学技术的发展才具有真正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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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科学发展观;自然伦理;道德伦理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发展观。党的十七大又对科学发展观做出了详细的定义和论述: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科学发展观所蕴含的伦理思想是我国传统优秀伦理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也是现代伦理思想的集中反映。对科学发展观伦理思想的探讨,能使人们更好地学习科学发展观。
一、科学发展观的科技伦理背景
(一)中国古代学者的科技伦理哲学思想
中国古代的哲人们对伦理学包括科技伦理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不少科技伦理思想,对现代科技伦理思想,特别是生态伦理思想,提供了启示作用。儒家学说主张天人合一,通过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仁义道德寻求理论根据,认为仁义应当结合,还提出“与天地参”用来表述人与自然的相互协调的状态,儒家提倡爱民爱物,包括爱护自然、保护自然。
道家追求道法自然,认为人与自然要和谐相处,生物的生存是离不开环境的,认为和是理想境界。儒家和道家的这些思想对今人在处理和自然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二)西方科技伦理背景
西方的科技伦理思想分为古代、近代和现代三个阶段。古代科技伦理思想肯定科学技术的价值,重视科学技术的功能,探讨了科技与道德的关系,并且提出了科技道德的准则。近代西方科技伦理思想强调科技道德并非起源于宗教道德,剖析了科技与道德的关系,提出了求实、怀疑、创新等科学精神,还进一步校准了科学道德准则。而到了现代,西方科学技术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时代,科技伦理思想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这一时期,西方科技伦理思想探讨了科学家应肩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规定了科学技术领域的道德要求。总体来说,西方科技思想强调科技人员的主体性和科学的独立性,强调了事物的客观性。
(三)马克思、恩格斯的科技伦理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在科技伦理学方面做出了划时代的贡献,他们的主要伦理思想包括以下方面:首先,揭示道德是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他们深刻地指出:“一切已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从而使道德观成为科学的道德观。其次,他们论述了科技与道德的相互作用,科技发展推动道德进步,道德进步促进科技发展,强调科技要为人类服务。他们重视生态伦理问题,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一致。
二、科学发展观是现代自然伦理思想的集中反映
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和谐作为与自然的相处法则。中国古代的哲人们早就用他们的思想把这个与自然相处的法则阐述了出来,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人类社会对自身看法的改变,对自然态度的改变,人们好像逐渐忘记了和自然和谐相处,而是认为人高于一切,把自己凌驾于自然界之上,对自然界的掠夺早已超过了自然界的承受能力和自我修复能力,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被严重地破坏了。
(一)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
现代生态学和伦理学的研究证明,不管人类社会发展到何种程度,它和自然及其它系统一样都是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并不能凌驾于任何一个系统之上。人与自然的矛盾,随着社会资源的匮乏、环境的污染和科技的异化,变得日益严峻。美国学者卡逊的《寂静的春天》发表后,引发了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科技迅速发展、社会不断进步所带来的环境问题的思考,加之人对自然权利与义务的深入探讨,逐渐将人与自然的和谐提到了议事日程。
权利与义务是伦理学的基本范畴,也是人与自然关系的伦理反映。人与自然矛盾的产生,隐藏的是人与人之间利益的矛盾。在对自然索取的过程中,个人对自然的索取都会牵涉到其他人的利益,正是由于没有很好地协调,进而渐渐地演变成整个人类社会跟自然的矛盾,自然成为了这种矛盾的牺牲品。
人对自然的权利是人为了保障自身的基本生存,主动向自然提出享用的权利,这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人和动物一样,都需要从自然界获取资源作为生活和生产的必需品,如果没有这些必需品,人类就无法生存,更谈不上发展,这是一个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但权利不等于利益。利益有正当与非正当之分,而权利则无此区分。我们不能把不正当的利益当作权利来使用。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对于自然界,我们有权利,也有义务,人类对自然的过度索取导致了自然环境的危机,所以对自然界的保护是我们不可推却的义务。
科学发展观的全面协调和统筹兼顾的思想,不仅将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包含其中,而且对这些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清楚的界定,提倡在处理和自然的关系上,不但要求人要有限地取之于自然,而且对于这种索取也应平衡各方面的资源,从整体上考虑到自然的承受能力和自我修复能力,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这样的发展观是适合我国的国情的,而且也顺应了世界发展的潮流。
(二)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
生态伦理学的发展让人们认识到人类对自然界有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代内公平是指全世界代内的所有人,不论国籍、种族、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对于使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均享有平等的权利。各个国家应当平等地去履行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国家之间应通过协商和合作等方式实现这种平等。发达国家在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利用了当时廉价的资源和能源,从自然界中肆意索取,由此而积累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直到现在,发达国家仍然是世界有限资源的主要消费者和污染源。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很多是被迫以牺牲一定的环境为代价,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上的代内不公平,把人类推到了环境危机的边缘,发达国家对治理全球生态环境方面负有不容推卸的主要责任。要实现全球社会的代内公平,就是要建立全新的全球伙伴合作关系,共同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
科学发展观重视发展,把发展作为第一要义,但这种发展是建立在可持续的基础上的,这种可持续的发展要求既满足我们当代人的需要,又不会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从前者来说,就是注重代内公平,既要求我们不断地发展,不停止前进的脚步,又要我们承担起对当代人的责任,把发展限定在可持续之内,注重对现有环境资源的保护。
有代内公平就有代际公平,代际公平是代内公平的深入,在我们注重当代人发展的同时,科学发展观也要求保护后代人的权利,是当代人对后代人所承担的单方面的义务。这种发展鲜明地体现在人类代际关系中,它使代际关系成为一个现代性的问题,人类后代是人类整体的一部分,是人类共同体的当然成员,本代人要尊重后代人的基本权利和需要。科学地发展,要求我们去预测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并避免其出现,而不是造成破坏后才去补救,这是由生态环境的不可逆性和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决定的。西方的工业文明的负面效应警告人们:不能通过扩大资源消耗和环境破坏的方式来追求社会文明的发展。所以在发展的问题上我们国家的科学发展观是符合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的,也是符合社会本身发展规律的,更是符合自然界的本质规律的。
三、科学发展观是“以人为本”的道德伦理思想的集中体现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自工业革命以来,传统的功利性的发展观引领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西方工业的快速发展,创造了以往历史无法比拟的物质财富,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由于在工业化过程中片面追求数量和对物的极端关注,这种只看物不看人的经济发展观对科技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科技的价值理性被抬到了至高无上的地步,科技活动中弥漫着强烈的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为了满足人的物欲所需,整个20世纪人类利用掌握的高科技向自然进军,结果造成了大自然的污染,各种环境和生态问题接踵而至,人类的生存受到威胁。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终日与机器打交道,人与人之间缺乏交流,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被淡化,虽然物质生活在科技的迅速发展下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精神世界变得越来越空虚。科技的飞速发展需要与它相适应的新的道德伦理规则。
科技道德伦理,是指人们在科技活动时对社会、自然关系的思想行为准则,它规定了科学家及其共同体所应恪守的价值观念。科技道德里人是主体,要体现人的主体性地位,科学发展观就是从人的本质出发,强调人的地位,肯定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体现了现代科技道德伦理的内涵。所以我们要通过研究人自身来开展科技主体道德人价值的研究,使科技朝着对人类有益的方向发展。科技人员作为科学研究的主体,如果在科技活动中没有一个好的道德,对于科技的作用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就会埋没科技本身对人类有益的作用。人们必须围绕科技的人文社会价值进行研究,并不断地弘扬科技的人文精神。由于人们过多地注重科技的强大的实际作用,科技的功利价值几乎成了科技的全部价值所在,而科技的人文价值,却被人们淡忘了。科技的人文精神虽然不能直接改变世界,但却可以为我们改变世界提供好的方法。科技一旦与人文分离,就成了没有内涵的空壳子,所以,科技只有与精神合一,才是完整的。寻求科技与人文精神的合一是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目标。
关键词:科技;伦理
1科技与伦理的关系
科学通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建立起比较成熟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伦理并不具有像科学那样的客观性、共同性。从科学的评价标准来看,哥白尼提出日心说是对地心说的革命,是科学的巨大进步;但从中世纪欧洲的伦理观念来看,却违背了《圣经》的教义,不适当的伦理标准阻碍了科学的进步。伦理的这种保守性、稳定性、滞后性与科学的进取性、快速发展性形成鲜明的对照。科学促进伦理的变革,使伦理更好地适应科学和时代的需要;伦理引导科学的进步,使科学更好地为人类造福。科学界也有人担心伦理的规范和引导会不会背离“科学自由”的原则,但实践充分表明,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必要的适当的伦理规范非但没有背离科学自由的原则,反而促进了科学顺利健康的发展。
2关于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关系的理论研究
古今中外的学者对此提出了许多看法,总结为以下四种观点:
(1)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等同论。这种观点认为,知识就是道德,道德也是知识,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本身就是道德行为,反之,愚昧无知或盲目迷信是与道德无缘的。古希腊学者苏格拉底,是第一个把知识与德行统一起来的人。他认为,“知识包括了一切的善”,美德作为一种善,属于知识的范畴。知识使人变得明智、就会有美德,相反愚昧无知是导致恶行的根源。
(2)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相斥论。这种观点认为,科学技术发展不仅不能带来道德进步,反而导致道德退步,因此,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是水火不相容、互相排斥的。我国古代思想家老子认为,“智慧出,有大伪”、“为学日益,为道日损”,只有“绝巧弃利”、“见素抱朴、少私寡欲”,才能保持道德的纯洁性。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启蒙思想家卢梭,在著名的《科学和艺术的发展是败坏了风俗还是净化了风俗》一文中,悲观地预言:“科学与艺术日益进步,可是人类变得越来越坏了”,“随着科学和艺术的光芒在我们的天边上升起,德行也就消逝了。”特别是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道德堕落的现象遍及社会各个角落,一些学者认为“道德崩溃”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他们甚至主张停止科学技术的发展,拯救道德危机,陷入了道德决定论的误区。
(3)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无关论。这种观点认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它们有各自的研究对象和社会作用,从来也不相遇,永远也不会发生冲突”,是两条永不相交的平行线。英国思想家休谟把知识和科学分为“事实的知识”、“价值的知识”和“物理科学”、“精神科学”,认为道德价值观念来自趋乐避苦的情感,理性对道德价值无能为力。德国哲学家康德也认为,科学的王国与正义的王国是不交叉的。现代西方新实证主义伦理学派代表人物维特根斯坦、卡尔纳普等人也认为道德不存在对错、真伪的问题,科学也没有善恶之分。
(4)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善恶并进论。这种观点认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既非等同,亦非排斥,更不是无关的,而是善恶并进的,科学技术发展既能促进伦理道德进步,也能导致道德退步。我国近代思想家章太炎认为,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但是人们的物质生活与道德思想却非完全直线发展,是苦乐并进、善恶兼行的。皮埃尔·居里和玛丽·居里夫妇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们既认定人类由新发现得到的利益将会比害处多,但又有些忧心忡忡。后来,爱因斯坦、维纳等人也同样表示了这种忧虑。这表现出科学家对科学技术社会后果的关注和他们的高度社会责任感。
当我们运用科学技术观和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分析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我们看到两者之间既不是等同的,又不是相斥的,更不是不相干的。
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①科学知识是对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而道德作为人们行为规范和准则,是对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反映。它们分属于不同的认识领域,因而社会作用不同。科学用于指导人们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而道德用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两者又是密切联系的,都是对客观实际的正确反映,统一于真善美的追求之中;②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也是辩证统一的,从根本上来说,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对于伦理道德的发展也是同样具有革命意义的推动力量,表现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决定了人类道德前进的基本趋势,促进了新的道德规范的形成,深化了人们的道德认识、更新了人们的道德观念等等。同时进步的社会伦理道德,对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发挥了重要的精神动力和和文化支撑作用。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作用,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因为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其它因素和中间环节的影响和作用,因此相互作用关系不是单向的、直线式的,而是曲折的、复杂的。
3目前科学技术发展与伦理冲突表现
(1)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伦理冲突具有深层次的影响。例如克隆技术,克隆技术的诞生将使人类能够操纵基因,打破种属的界限,人类可以改变物种的基因构成和机能,但是从伦理道德角度来看,克隆人将干预人类自然发展,改变人类亲缘关系,打破人类生育概念和传统生育模式。这些冲突比曾经生命技术带来的冲突更加严重和深刻。
(2)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伦理道德冲突涉及领域更加广泛。例如,安乐死、人工受精等研究带来的生命伦理问题;网络技术带来的网络伦理问题,利用网络的虚拟、无序、开放等特征导致的网络犯罪,网络侵犯等;核能、核武器的和平利用引发的伦理问题等等。
(3)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冲突更加直接,更加尖锐。例如,高科技应用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克隆技术引发的人类身份确定问题,核能的开发引发的安全以及世界和平问题,这都是直接关系到人类生存和发展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问题。
4协调发展科学技术与道德伦理
为缓解上述的科学技术与伦理冲突主要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对策:
(1)强化社会伦理责任,克服科学技术的负面效应。
强化社会伦理责任,包括科技工作者、政府以及社会等多方面的伦理责任。现代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多是受政府、企业集团和组织资助的,也就是说,科技工作者成为社会职业角色,科学已不再纯粹是为了探索自然奥秘,它成了满足社会经济、政治等需要的一种工具,更直接地为科研活动的组织者和赞助者(政府和企业)服务。科技工作者一方面以发现和发明造福人类,另一方面又无法摆脱政治和军事控制。无论从研究手段还是从研究目的来看,科学家的行为时刻处在社会各阶层的关注之下,受制于社会的普遍道德规范和标准。科技伦理和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个人层面的道德行为和价值观念的问题,而且事关整个社会的道德取向和价值规范,
事关整个社会的发展前途。这就要求科学家在科学研究中,不仅要坚持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地提交科研成果,更应该对某项即将诞生的科研成果所带来的社会后果进行充分评估,向公众说明其科技成果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公众应当享有广泛的知情权。
虽然由于科技风险的不可避免性,科学家难于对其科研成果的负面效应有完全的预见性,但科学家应尽可能考虑到其成果的应用可能造成的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负面影响。科学家还必须坚持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以人类的幸福和世界的和平为科学研究的根本出发点,关心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2)更新观念,包括科学发展观,文化观等。
传统科技发展观既割裂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关系,同时又割裂了科技与社会、自然紧密的互动关系,其结果必然导致传统科技发展观的狭隘性,要么相对孤立地只是从科学系统内部“为科学而科学”要么只注重科技对经济发展的动力作用而“为经济而科技”,从而纵容了科技负效应的日益膨胀,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恶果。
为此,我们必须树立“以人为本、创新跨越、竞争合作、持续发展”的新科技发展观。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①确立以人为本的价值中轴,在此基础上探索真理。科学是一种对真理的追求活动,在其活动过程中正确处理理性与情感,功利与审美的关系。②对高科技的应用进行人本主义的规约。这样既可以克服科技双刃剑的特征,最大限度地遏制其负效应的作用,又可以从根本上消除科技对人性的挤压。
新文化观就是把人文文化与科学文化相结合的大文化观。也就是说要在现代科技发展过程中注入人文关怀,即以人为本。在科技理论中,同样蕴含着逻辑的、直觉的、价值的、审美的、道德的、信仰的因素,科技成果无法超越认识论和价值论的前提。为此,要探究有利于科技健康发展的社会总体精神,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新文化观。这种新文化观体现了科技中的人性、人道、人生等的人文指向和尺度蕴含,表达了人的情感世界,它为高科技的健康运行提供了指导。
(3)建立完善法律机制。
保持科技与道德协调发展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要进行两项立法:①立法律之“法”,即行政立法;②立道德之“法”,即自我立法。法律是强制性的规范,约束人们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道德则是非强制性的规范,也是一种立法,以人类特有的内驱力的激励,达到自我觉醒和自我约束。道德和法律,一是“自律”,二是“他律”,二者缺一不可。
法律侧重在于惩恶,而道德侧重于劝善,防患于未然。从事科技活动的专家,违规或失范的行为大多不属于法律管辖的范围,要靠本人的自省自律和公众舆论的谴责去克服、防止和净化。但我们看到,由于道德规范的非强制性,它只能解决人们在科技活动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的问题,当有人偏要反其道而行时,其规范就会显得苍白无力了。如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完成,基因技术必然给人类带来更大的福利,但是,也必然有人以基因技术为恶:如根据基因组工程学,达到治病的目的,也可以利用此技术使人致病,更有甚者,有些国家正准备或正在研制基因武器,如果使用这种武器必然产生可怕的后果。像这类问题仅靠道德是解决不了的。道德的下限就是法律,当道德的力量不足以律己或律人时,就不得不依靠法律的威严,通过立法禁止。
总之,科技道德与科技法制都是规范和调节科技活动的手段和机制,法制是通过法律制度,以强制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道德则通过道德教育和舆论教育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人们的道德觉悟,使人们遵守合乎道德的准则。显然,科技法制的强制性约束是不可缺少的,而道德的非强制性规范和教育作用,特别是它对科技工作者思想观念与行为准则产生潜移默化作用也不可替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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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詹颂生.科技时代的反思[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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