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09 08:55:0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老师最基本的权利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21世纪的初期,作为中国社会变革的转型期,是一个多事之秋;中国的教育界也是如此。其中的焦点便是集中在教育的两大主体——教师和学生——的关系上面:一方面是教师惩罚学生,诸如《女儿被老师骂成精神病 家长向学校索赔百万》(k12网新闻频道2001年2月14日转载中新社消息),《女教师报复学生家长 小学生无辜惨死课堂》(万维读者网2000年3月12日转载《厦门商报》)的事情频频发生;另一方面是学生惩罚老师,如《郴州师生冲突致教师挥刀自伤 折射困惑师道尊严》(搜狐网转载《中国青年报消息》)的事端也时有发生。
由这些事件引发的进一步争论便是“师道尊严”的存废问题。有人主张“‘师道尊严’当休唉”,理由是:“师道尊严”忽略了学生的主体地位、扼杀了学生个性、禁锢了学生思维[1];也有人主张“‘师道尊严’该重提”,理由是:“师道尊严”可以提高教学效率、可以建立良好的学习秩序和社会秩序、可以改进教育质量[2]。双方似乎都有理,以至争论不休。
但他们也似乎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即“什么是‘师道尊严’”。本文正是在探讨这一问题,即“‘师道尊严的传统和现有的理解”,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新时代基于对人性的关爱我们应该怎样来重新理解和诠释“师道尊严”,以使它更加符合“人格健康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目标,并且也论述了新解所给予我们,特别是教育工作者,的启示。
一、“师道尊严”旧解
在此所说的“旧解”主要是指对“师道尊严”的传统理解和人们现有水平的理解。在所有这些理解中,虽有不同,但方向是基本一致,即都是在讲述“师道尊严”中“尊”的根基或者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尊”来自“严”,二是“尊”来自“道”,三是“尊”来自“师”。三者只是侧重点的不同。
(一)重在“严”
此种观点认为“师道尊严”所阐述就是“是‘严’带来了学生或社会对老师的‘尊’”。“严”就是严厉、严格。正是所谓的“严师出高徒”。
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之一便是《礼记》中的“凡学之道,严师为难。师严而后道尊,道尊然后民知敬学”。由“师严而后道尊”中的“而后”一词便可知“严”与“尊”何为因何为果,很明显“严”才是“尊”的根基。
以“严”为根基的“尊”更多的是对老师权威的敬畏,即“敬而远之”。而老师的这种权威的最高体现便是传统社会中“天地君亲师”的排位,“师”的这种权威进一步发展甚至变成了“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如再生父母”“亚父”等。
持此种观点的人所崇尚的更多是老师的权威,认为这种权威可以更好地维持学习秩序,进而提高教学效率和教育质量。而且这种权威是不容撼动的,一旦撼动便是“损害了老师的‘脸面’”“大逆不道”“世风日下”,是要受惩罚的。由此,持此观点的老师教起学来也大多是这样的心态,即“他们只要一站到讲台上,就以强烈的权威人格居高临下地控制着这个环境,调动这个环境中的一切资源用以实现他对环境的主宰和支配。他们以为自己是真理的化身,别人理所当然地应该服从他们所宣称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3]”。
现代社会中有很多人还是保留这样的观念的,从一场场悲剧中便可知,如《不堪老师脸上留言 九龄学童举刀自残》(《生活时报》2001年1月16日)、《上课说话竟遭如此惩罚:7岁女童被揪掉头皮》(《华商报》2001年3月14日)、《女学生被追打摔成骨折》(《温州侨乡报》2000年1月26日)等。
(二)重在“道”
这种观点也就是认为“‘师道尊严’的‘尊’是因‘道’而来的”,“道”也就是老师的“术业”。既然“道”是一个老师受到学生和社会尊敬的根本,那么一个老师要想受到学生和社会的肯定就必须专攻“术业”,即要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不断地更新自己的知识以更好地“传道、授业、解惑”。
这是从老师的职业和职责的角度来说的,即认为老师就是“传道、授业、解惑”的,一个老师只有更好地“教”才能更多地受到“尊”,“道”才是“尊”的根基。
在传统社会的中国,一个老师的“术业”无非是传授“仁、义、礼、智、信”的基本道德规范,教授“礼、乐、射、御、书、数”的基本技能;而在应试教育的当代中国,一个老师的“术业”也进一步简化成了:灌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提高学生考试成绩。“师道尊严”的“尊”更多地是考场上见分晓,考得好就是“再生父母”,考不好就是“类如粪土”。
(三)重在“师”
在此,“师”更多的是指一个老师的道德水平,特别是伦理道德和思想道德。
“重在‘师’”就是认为一个老师只有自己道德高尚了,足以“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启功语),才能够赢得世人的尊敬。“师”个人的道德修养才是“尊”的根基与来源。
其理论根据也很易理解,即“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就是“只有老师自己道德高尚了,才可以培育出道德高尚的学生;只要老师自己道德高尚了,就可以培育出道德高尚的学生”。
因此,一旦发生诸如“不堪老师脸上留言 九龄学童举刀自残”这样的事情,社会便将其归咎于教师个人修养不高、思想道德败坏,于是社会、国家便起来呼吁“要加强教师个人修养和思想道德建设”,似乎是认为这才是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所在。
其实从根本上来说,这样的老师真正所缺乏的是“人权意识”,而不仅仅是伦理道德或思想道德。
上述三种理解均有合理之处,只不过经过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演变到现在这样一个急速发展而又日益融通的时代,已经走向了极端,显得越来越不合理,甚至有些残酷和变态。我们需要带着人权的意识站在人性的高度重新对“师道尊严”进行理解和诠释。
二、“师道尊严”新解
(一)“尊”的根基——互相尊重
“老师”“学生”只是一个人的身份或者职业象征,无论老师还是学生都首先是“人”,那么他们之间的交往首先也应遵守现代社会人与人交往的根本原则,即要互相尊重彼此的人格。
在人格上,每个人都应该是平等的,每个人都应该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利,每个人也都应该尊重他人的“自由、平等”的权利。在人性上,每个人也都有渴望受到他人尊重的需要。“尊重”作为一种过程和状态,需要至少两个平等的主体,即“彼”和“此”,没有“彼”的“尊重”也只是自我欣赏式的“自我尊重”,没有“平等”的“尊重”要么是“敬畏”,要么是“怜悯”或者“赏识”。
基于此,“师道尊严”的“尊”也应首先将自己的根基建立在师生这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互相尊重之上。“尊”,在此只具备最基本的含义,即“尊重”。
(二)“尊”的羽翼——人格魅力和术业专攻
“尊”,作为“师道尊严”的“尊”,在具备了最基本的含义“尊重”之后,还要进到第二个层次,即“尊敬”。一个伟大的人物,他作为一个人,我们尊重他;他作为一个伟人,我们尊敬他。对老师的“尊”也是如此:他作为一个人,我们尊重他;他作为一个好老师,我们尊敬他。
赢得这样的“尊敬”,需要的是“师德”和“师职”兼备,即要有人格魅力并且术业要专攻。“人格魅力”同样关涉的是个人修养,但并不主要是指伦理道德和思想道德,而是一个正直的人在追求个人的理想、坚持自己的梦想时的执着所散发出的吸引力,他人为这种执着所感动并被之吸引,甚至受到鼓舞。“术业专攻”所要求的也是一个老师要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但在此“术业”所指的不再是“提高学生的考试成绩”,而是要努力创造环境,让学生能够在其中健康快乐地成长,并发现和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进而树立自己个人的梦想和理想。
没有人格魅力就难以吸引人,没有术业专攻也就难以服人;如此,也就根本谈不上“尊敬”。所以,作为“尊敬”的“师道尊严”的“尊”是需要人格魅力和术业专攻的。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尊敬”虽居于更高的层次,但其根基依然是“尊重”,没有“尊重”的“尊敬”很难说是真实的和诚恳的,只可能是“阿谀”和“奉承”,骨子里甚至是“鄙夷”。
三、新解给我们的启示
对“师道尊严”进行重新理解和诠释的最终目的,无非是要从中获得一些启示,要反思我们的现实,要改善我们的现状。在此,“启示”主要是指新解所给予教育工作者,特别是教师,的启示
(一)树立人权意识
既然“师道尊严”的“尊”的根基在于“互相尊重彼此的人格”,那么对老师来说最基本的素质便是树立人权意识,尊重他人的人格,尊重他人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这也是一个人最基本的素质。老师要学会在尊重中赢得尊敬。
体现在教学中就是要正确给自己定位“我不是救世主,只是个交往者”,要尊重学生的作为交往的一方的主体地位,尊重他们的“发言权”“质问权”,要以平等沟通的方式处理师生之间的、学生之间的问题和矛盾。
(二)树立个人梦想
已如前面所说,一个老师要想获得学生和社会的尊敬就必须要有人格魅力,而人格魅力又在于对梦想的执着。因此,一个老师首先要有个个人梦想。
回首历史,那些令我们敬佩而又吸引我们的往往是那些理想主义者,那些为了理想而活着的人,如孔子、苏格拉底、马克思、鲁迅等等。他们或许成功,也或许失败,不论如何,我们都为他们身上的那种“为梦想而梦想”“为理想而理想”的精神所触动所吸引所感化。
所以,一个老师最好不仅是个有梦想的人,而且是一个敢于追求和坚持梦想的理想主义者。
(三)启发而不是灌输
如果说老师的术业就是创造环境,那么老师所应做的也只能是像苏格拉底那样进行“精神的接生”,而不是填鸭式的灌输。
苏格拉底的“精神接生术”就是老师在与学生的交谈中,不断地向学生提问,学生回答之后再进行质疑,“再提问,再回答,再质疑……”,以这种方式来启发学生、指引学生,让他们自己去探索真理,发现真理,接近真理。老师所做的只是提问、质疑和启发,而不是给出现成的真理,甚至老师本人也不一定知道真理到底是什么。如此,学生的思维就得到了激活,智慧就得到了启迪。
因此,我们老师要做的只是启发而不是灌输。
结论
老师,作为一个人,什么时候都应享有一个人的权利和尊严,都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因此,在新时代里,我们真正所要讨论的并不是“还要不要‘师道尊严’”,而应是“要什么样的‘师道尊严’”,就是要重新解读“师道尊严”。
基于现代社会的人权和人性,“师道尊严”的“尊”的根基不应再是“严”“道”“师”,而应是“互相尊重彼此的人格”。进一步,老师要想获得学生和社会的尊敬,除了要师生之间彼此互相尊重之外,还要有人格魅力并且术业要专攻,具体一些,便是要有梦想,要勇于追求和坚持自己的梦想,要努力创造环境以激发学生的思维、启迪学生的智慧。
[1] 吴占海. “师道尊严”当休. 2004.01.09,/article_show.asp?articleid=866
早上好!
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内容是《生命在我手中》。
曾经有人问我,世界上最美丽的花朵是什么?有人说是玫瑰,有人说是牡丹,还有人说是水仙;但要我说最美丽的花朵莫过于是我怒放的生命之花。和生命相比,所有的鲜花都显得那么苍白,是生命创造了无数的奇迹,是生命丰富了人间,是生命生动了世界。
生存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对所有人来说,生命只有一次。谁都没有权利去践踏,我们需要珍爱生命,为了家庭,更是为了自己。
我们最常听到的例子,就是在宽阔的马路上,一个骑车的男子抱着侥幸的态度闯红灯,结果与一辆从侧面驶来的大卡车相撞。骑车男子因抢救无效死亡,放学路上两名小学生一路上追赶嬉戏,在过马路时不幸被撞,造成一死一伤的惨剧。
我为大家介绍一下预防危险的基本方法。
一、义正词严,当场制止
当你受到坏人的侵害时,要勇敢的斗争反抗,当面制止。绝不能让对方觉得你可欺,你可以大喝一声:“住手!想干什么?”从而起到以正压邪,震撼坏人的目的;
二、处于险境,紧急求援
当自己无法摆脱,坏人的挑衅、纠缠和围困时,立即通过呼喊,打电话,递条子等适当的办法,发出信号,以求民警、老师以及群众前来解救;
三、虚张声势,巧妙周旋
当自己处于不利的情况下,可故意张扬,声称自己的亲友同学,已经出现或就在附近以壮声势,或以巧妙的办法,迷惑对方,拖延时间,稳住对方,等待并抓住有利时机,不让坏人的企图得逞。
四、主动避开,脱离危险
明知坏人是针对你而来,你友无法制服他时,应主动避开,让坏人扑空。脱离危险,转移到安全的地带。
五、诉诸法律,报告公安
受到严重的侵害,遇到突发事件,或意识到问题是严重的,家长和校方无法解决,应果断报告公安部门,如巡警、派出所或向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治保委员会等单位或部门举报。
六、心明眼亮,记牢特点
遇到坏人侵害你时,你一定要看清记牢对方的特征,以便事后作为证据。
七、堂堂正正,不贪不占
不贪小便宜,不受利诱。因为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软,往往就是爱贪小便宜的人容易上坏人的当。
八、遵纪守法,清楚隐患
自觉遵守校内外的纪律和国家法令,做合格的中学生。平日不和不三不四的人交往,不给坏人在自己身上打主意的机会。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
您们好!
我是李斯,在这里写下这份检讨书,以向表示我对旷课这种不良行为的深刻认识以及以后也不旷课的决心。
我不想写那些虚伪的检讨,检讨只是一份死物,改正错误不是靠写检讨,而是靠实际行动!只有真真切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才能彻彻底底地改正错误。任何事情都有一个过程,改正错误也有一个过程,而这份检讨将是我的一个监督,一个警钟,帮助我一步一步踏踏实实地改正所犯的错误!
我一直天真地以为创造美好人生,从南博开始,总希望在学校可以学到一些有用的东西。我交钱来上大学,我就是学校的主人,我应该拥有我应该有的权利。可惜的是如今才明白创造美好人生,从离开南博开始,这个本应该向着学生的组织已经完全被扭曲了,因为是非对错是由老师说了算的,你对,他说你不对,你就不对。学生就只能像一叶浮萍,随波逐流,过着浑浑沌沌的日子,不应该有自己的主见不应该有自己的目标不应该有自己的理想。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我们所在的学校是南博,是因为我们的辅导员是某某某。而我们就得是他们眼中定位的不求上进不懂努力不会学习的注定是平平庸庸碌碌无为的学生。在坚持保守陈旧的、循规蹈矩的、墨守成规的准则之下,我们连与时俱进调整自己的权利都被剥夺;在制造庸人的主流话语压迫之下,顺应者便被视为正常,而那反抗者便成为叛逆。所以我只能将斗志在自己的内心深深沉寂,等离开南博后再激发了。
对不起,老师!我知道,老师对于学生旷课是非常生气的。因为教师的重心很多都不在教学上面的,他们要忙着点名,忙着比考勤率,忙着评职称。我也知道,对于学生,应该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管老师的教学质量如何,不管有没有学到知识,不管能不能学到本事,不管是否学无所用,不管跟就业有没有关系,不管是否浪费了时间我知道逃课是错的,就算是生病了;逃课是错的,就算是在宿舍学习;逃课是错的,就算是在图书馆看书...总之,逃课是错的!不管有任何理由。学生主要任务是上课,就像老师的任务是点名一样。
事后,我冷静地想了很久,我渐渐的认识到将要为自己的努力学习付出代价了。老师反复教导言犹在耳:就算是睡觉也要去课室,即使是在课室制造炸弹也不管,反正你就是要去,就是必须得去。老师也只是在其位谋其职而已。那严肃认真的表情犹在眼前,我深为震撼,怎么能不震撼呢?我们的老师为了谋职位,竟然披着如此厚实体面的外衣大言不惭地说出这翻话,足见对我们是如此如此地负责!这就是老师,这就是为人师表!这就是南博,这就是大学!如今,大错既成,我只能装作深深懊悔不已了。老师语重心长的教导怎么能当作耳边风呢?我必须要深刻检讨,某某某老师要我写检讨的,他说不写检讨就要处分,他说处分后就很可能延迟毕业。他说得我好害怕啊,害怕得直冒冷汗,冒冷汗后胆颤,胆颤后心惊,心惊后写检讨。
为了更好的认识错误,也是为了让老师你能够相信学生我能够真正的改正自己的错误,保证不再重犯,我将自己所犯的错误归结如下:
1、思想觉悟不高,应该认识到老师说的话就是用血的海洋也扑不灭的真理,他说我有错我就有错,即使没错也是一种错。
2、思想觉悟不高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对老师的教导重视不足:应该听老师的教导,就算是睡觉也要去课室。
据上,我决定有如下个人整改措施:
1、按照老师要求缴纳保质保量的检讨书一份!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的整理,并认清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2、制定学习计划,努力改正好学上进的缺点,尽量去课室睡觉。
3、和同学们加强沟通。保证不再出现上述错误。
敬请关心爱护我的老师、同学继续监督、帮助我改正缺点,取得更小的进步!
检讨人:
范文二
尊敬的班主任:
您好!
对于x月x号晚自习没上,并冒充您签名,欺骗了班级同学的事件,在此我深深地向您表达歉意。这次事件中我不仅认识到旷课是不对的。还了解随意冒充他人签名是不对的,是侵权的,这样会让我以后在社会上造成很大的不良印象。在三检讨后,我怀着愧疚和懊悔给您写下这份检讨书,以想您表示我对这件事件的不良行为的深深地认识以及在也不会类似的违纪行为的决心。
在我刚刚踏入这个学校到马上面临毕业的这段期间,你以三申五令、一再调全班同学不得迟到、早退、旷课。但是我还是触犯了无故旷课的现象。关于旷课的事件我觉得有必要说一说。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应为我姐那天从上海回来,带了很多东西,让我去接她,当是我一口就答应了,但当我写假条让您批时,您说让我家人打电话给您,我不想让家里人知道我不上课去接姐姐,否则他们会不让我去,那样就会有失信于他人了,所以我就自己批了张假条出去了。虽然我知道这种行为和想法是不对的,但是我还是做了,所以我觉得有必要想老师作出这份书面检讨,让我自己深深地反省一下自己所犯的错误。
对不起,李老师。我犯下的是一个严重的原则性问题。我知道,老师对于我的无故旷课感到非常的生气。我也知道,对于学生保证每堂课按时上课,不早退、不旷课是一项最基本的责任,也是最基本的义务。但是我却连最基本的都没作到。事后,我冷静的想了很久,我渐渐得认识到自己将要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代价了。老师反复教导言犹在耳,严肃认真的表情犹在眼前,我深为震撼,也已经深刻的认识到事以至此的重要性。如今,大错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深刻检讨后我人为在本人的思想已深藏了致命的错误:思想觉悟不高,对于他人的重不够,以后我将对老师有更多的尊重;对重要事项重视严重不足,平时生活作风懒散,如果不过懒散也不至于如此。为了更好的认识错误,也是为了老师您能够相信学生我能够真正认识错误,保证不在重犯,我将自己所犯的错误归结如下;
思想上的错误:对于自己不是很感兴趣的晚自习不够重视,对于这一点,我开始反省的时候并没有太在意,但是,经过深刻的反省,我终于认识到了,这个错误才是导致我旷课的重要原因。试问:如果我能够早点了解到晚自习三节课的重要性。我会无故旷课吗?这种行为虽然没有扰乱同学们的学习气氛,但是这对与我来说,却是一个严重的损失,是我放弃了这美好的黄金时段没有去复习功课,完成作业。我感到很痛心与内疚。对于学校开设的每一节课都有学校的理由,我们作为学生的就更应该去遵守,去认真学习,这样才不会辜负老师对我们的良苦用心。
在后面的一个月里,我将会作到不迟到、不旷课,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来弥补我的现在所犯的错误与以往的过失。
[关键词]道德教育 法律知识 心理健康教育 公共意识 公民教育 社会实践
大学教育最基本的责任是将青年学生首先培养成为合格的“国家公民”。大学是人类传承文明、创新文明的主阵地,现代大学具有教书育人、服务社会、引领文化三大主要功能。其中教书育人是第一位的,千教万教,教人“成人”“做人”,首先要使学生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行为规范,履行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的“国家公民”。随着时代的发展,大学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社会角色,对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起着重要的奠基、引领和推动作用。但是,由于教育观念上的原因,我国高等教育一直偏重于专业知识的传授、技能的训练和职业能力的培养,而对大学生将来如何更好地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引导不够,对大学生怎样扮演现代公民社会角色的“社会人”教育不足,缺乏规范系统的公民行为训练。高等教育必须转变这一观念,大学不应只成为“职业训练所”,更要培养新一代具备合格公民意识的“有德性”人才。大学生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如何,不仅关系到自身的发展,也关系到民族发展和未来。因此,大学必须把培养合格的公民作为最基本的任务,加强公民教育,把大学生培养成为现代合格公民。
(一)在大学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律知识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公共意识等教育, 把培养合格公民作为大学最基本的任务
1.加强学生道德教育。近年来,形形的思想观念冲击着大学生的精神世界,社会上某些拜金主义、诚信缺失、欺骗欺诈、贪赃枉法等现象不可避免地对大学生道德教育带来负面影响。调查显示,现在的大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父母过分溺爱和教育方式不当,导致他们从小娇生惯养,经不起挫折,比较缺乏独立生活的能力和吃苦耐劳的精神、诚实善良的传统美德等。
意大利诗人但丁有句名言:“一个知识不全的人可以用道德去弥补,而一个道德不全的人却难以用知识去弥补。”光有品行没有知识是脆弱的,但是没有品行而光有知识是危险的,是对社会的潜在威胁。在大学生中深入扎实地进行道德德育,是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等学校培育合格人才的一项根本任务。大学的道德教育包括政治教育、思想教育、道德教育三项内容,三者有着内在辩证统一性。道德教育为人生奠基石,政治教育为人生领航灯,思想教育为人生方向盘。
2.普及学生法律知识。法律是生活的准绳,大学生如果缺少法律知识,往往会视眼模糊,是非不清,难免会陷入社会上的各种诱惑之中,可能会迷失方向而不能自律自拔,在自毁前程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这也是我们现在仍然经常听到或看到大学生有盗窃、吸毒、斗殴甚至杀人等违法犯罪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法律知识的培养使得学生明白法律不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而是最大程度地保障人身自由的,是维护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所需要的秩序和环境的保障体系。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观念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依法正确行使、维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不侵害他人的权利。法律以其特殊的强制力保护和促进社会的道德规范及观念的传播与发展,抵制和削弱消极、腐败的道德观念的影响。所以,在进行道德建设的同时,要充分发挥法制教育的重要作用,法律实施中的效益及影响,给学生以心灵的观念的渗透和震撼。
3.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根据调查,对刚离开高中校门,又要与父母长期分离的大学生来说,大学要求学生有很强的学习自主性和独立的生活能力,学习与生活由“他管”突然变为“自管”,过渡太快,学生在心理上就会产生不适应感;激烈的社会竞争和严峻的挑战增加了大学生的心理压力。因此,对大学生群体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对有心理问题的大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干预具有现实的紧迫性。
心理健康的标志是知、情、意、行的统一,是人格完善协调,社会适应良好。心理健康可以使大学生克服依赖心理增强独立性,积极主动适应上大学后紧张的学习、严格的纪律、生活的环境,度过充实而有意义的大学生活;健康的心理使大学生能够正确面对困难、挫折与挑战,树立科学的人生观,增强对复杂社会的适应能力,也是取得事业成功的坚实基础;心理健康的大学生乐于与他人交往,在交往中能用理解、宽容、友谊、信任和尊重的态度与人和睦相处,同时能自觉地认识大学生的社会责任,培养遵守纪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习惯;心理健康可以让大学生学会自我调节,正视现实,保持同现实的良好接触,从而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去改造环境,努力实现自己的理想目标。
4.培养学生公共意识。公共领域是每个公民共同需要、共同拥有的生存、生活环境。作为文明社会的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共安全,恪守公共道德,都应以合作的态度对待公共事务。培养学生的公共意识,成为高等学校“成人”教育的重要内容。
随着社会上追求利益最大化现象的膨胀,校园里的清纯、热情、信任、团结、友爱之风受到挑战,有一定数量的学生受崇尚自我的影响,比较缺乏集体意识和集体荣誉感;缺乏爱心和正义感,对他人漠不关心,见难不助,见义不为;心胸狭窄,好嫉妒,不容人,人际关系紧张等等。持这种观念的人其根源就在于缺乏作为社会公民应有的公共意识。 集体意识或他人意识的养成是公共意识的核心因素。集体意识的最好体现就是强调合作意识、协作精神。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集体目标不是由一个人的努力来实现的,必须与他人合作,个人只有在集体中才能体现自己的价值。集体意识的另一个很重要的理念就是能够,做到“和而不同、不同而和。”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需要全社会、各民族、各人群同心同德、团结协作。
提倡“仁爱”思想是培育公共意识的必要前提。所谓“仁”最根本的意思就是要用爱心对待别人,只有仁德的人才能真正做到用爱心去爱人,这种爱一定是真诚的、无私的。“视人若己”,“老吾老”到“老人之老”、“幼吾幼”到“幼人之幼”是“仁爱”思想所体现的“待人”的重要原则。要“与人为善”,以善心对待人、帮助人,为他人做好事,并且以帮助他人为快乐。通过“仁爱”思想教育,使大学生形成“宽容、友爱、无私、助人”的精神,并渗入到心灵,自觉地指导自己的行动。
(二)大学应开设公民教育课程,建立专职公民教育工作队伍,完善管理机制,构建公民教育平台
1.立足现实,借鉴国外公民教育的经验,开设我国公民教育必修课。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一直把思想道德教育作为公民教育的全部内容,以法律知识的传授替代了公民的责任、义务教育。高等教育必须转变这一观念,建立新的符合实际的公民教育理念。 世界上许多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高度重视公民教育,翻开这些国家的学校课程计划,均设置了独立的或综合的公民教育课程,讲授公民的权利义务、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等,以此在新生一代中培养和强化公民意识,推动了社会的现代化发展进程。我们可借鉴其历史和现实的经验,立足中国高等教育的现实,继承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经验,明确公民教育的目标,通过整合并丰富已有的思想道德教育、法律等课程,在大学中开设内容丰富的独立或综合性的公民教育课程,将公民教育课程纳入必修课,使大学公民教育落到实处。
2.培养大学生公民教育工作者,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大学生公民教育要在现有师资的基础上,将有责任心的、人格高尚、又有一定管理经验和教育方法的老师组成专业的公民教育工作队伍,进行指导培养提高,使他们科学地掌握公民教育的理论和方法,并使受教育者的思想定势与行为规范由被动到主动成长为一个合格公民。提高教师的素养,教师在言语举止、工作作风上表现出的气质风度对学生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教师的表率作用远胜过训导中实行的戒律,使学生从教师身上学到良好的公民道德风范。在学校内部成立各级公民教育工作组,加强理论研究,使大学成为推进公民教育的理论研究基地和公民教育人才培养基地。
3.明确公民教育的目标——培养国家、社会所需要的合格公民。大学生的社会角色首先是公民,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是国家和社会对他们最基本的要求。合格公民不是先天生而具有的,而是通过教育、熏陶、模仿而习得的,其中学校教育是非常关键的一环。对大学生开展公民教育既要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教育他们掌握基本的参与国家和社会民主生活的实践技能,形成民主的生活方式,养成自觉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习惯,更要增强学生的责任感,激发学生履行公民义务的自觉性、主动性,引导他们在具备强烈的权利主体意识和实现自己权利的行为能力的基础上,勇于承担自身行为后果的责任能力,努力成长为健全自律的现代公民。
4.加强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把公民教育融入到各科教学之中。对大学生的培养应当是全面的,各学科的专业教师除了传授扎实的专业知识,提高大学生的知识技能,更重要的是要根据课程体系和教材内容,挖掘其理论的深刻含义,不失时机地对大学生进行公民意识教育;同时灵活运用各种有效的教学方法,如启发引导、辩论、案例分析、问题讨论等教学方法,使学生愉快地,主动地接受公民意识的教育。
5.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教育环境。人是教育和环境的产物,校园是学生活动的重要场所。每所大学经过长期培育和积淀形成了自己特色的校园文化。校园文化所特有的教育引导功能、价值导向功能、人格塑造功能、智力开发功能、身心调节功能和对不良风气的抑制功能,决定了它在满足大学生文化需求、陶冶学生情操、培养学生的高尚道德品质和对大学生价值观的影响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利用一切思想文化阵地和一切精神文化产品的渗透力和影响力,强化公民教育,发挥环境的导向、教育功能,使公民教育融感性化、形象化、活动化和科学性、趣味性、娱乐性为一体,培养学生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责任感,教给学生学会做人的基本道理,引导学生成长为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现代公民。
(三)拓宽社会实践渠道,引导学生广泛参与,锻炼公民行为
记得第一次踏进他的课堂,就感觉整个教室很不一般,课堂气氛非常活跃,大家脸上都洋溢着快乐和喜悦,笑声不绝于耳,再看看讲台上的老顽童,好像跟我们一样年轻,侃侃而谈,口若悬河,那么的精力充沛,后来知道他女儿都比我们大了,不禁再一次惊呼:“真是个老顽童啊!”
“我很笨,但我不在乎!”“不要老把自己的眼白晾出来给人看”“你们几个要不要每人写个墓志铭啊,顺便也好抢救一下自己啊!”“不知道明天的太阳是否还会为你升起,且活慢慢活”“去欣赏他的愚笨,因为一个人笨到这个程度不容易啊”……上他的课你只要竖起耳朵,跟着他,就可以进行一场耳朵的旅行,于轻松愉快间聆听生活的智慧。当然也不能太舒坦了,他有时候会走下讲台向我们提问题,还会拿着一个山寨话筒让我们回答问题的时候“找找感觉”。上课时每个同学都被要求在课桌上面的显著位置贴上写有自己名字的卡片,好让他一眼就能看见我们,有时候几个同学忘了带卡片,他便大声质疑:“狗牌!你的狗牌呢?是不是没有名字啊?”
郑老顽童还有一个封号,便是“郑老爷子”。“老爷子”总让人有种邻家的亲切感,或许里面还有一种敬畏之感,基于此,我更喜欢叫他“郑老爷子”。
每个周三上午最后两节课,便是我们最快乐的时光,大家早早地来到教室等待郑老爷子的大驾光临。记得有一次刚进教室就把我搞得心惊胆颤,老爷子居然坐在靠门的位置,面对着门口 “深情对望”,当时我特别意外,居然和老爷子的眼神来了个正面交锋,直把我杀得小鹿乱撞,我很不自然地扬了一下嘴唇,算是微笑吧。
接下来,陆陆续续有很多同学进来,大家和我一样,都要接受老爷子“聚光眼”的洗礼,同学们的反应各不相同,有的热情地和老爷子打招呼;有的视若无睹,继续走自己的路;还有的吓了一跳,呆呆地定了几秒钟,那样子真是好笑……
等到大家都来齐了,郑老爷子便跟我们讲他今天“看守门”的感受,他对那些视若无睹的同学说:“这边坐着个大活人,还看着你,你就当我是空气啊!大大方方地打个招呼会死啊?这点最基本的尊重人都不会,你还怎么混啊?”经过郑老师这番实战演习的调教,我们知道了为人处世要讲礼节,但最重要的是尊重,尊重是人际交往最基本的原则,懂得尊重别人,才能赢得别人的尊重……
前一段时间《郑确老师语录》在网上流传得很火,很多大学生疯狂转载。在郑老师的语录中,待人处世最重要的是真诚,不虚伪。“说谎会使交往成本大大增加”,所谓“善大于智”;但善良也要讲求方法,“没有智慧的善良是具有动物性的”。他还鼓励我们勇于承担错误,“我们不会因为一个人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而瞧不起他的!一个敢说‘我错了’的人很了不起!”……
记得在法国读书的时候,有一次课堂讨论,老师给了这样一个案例:A君是个地道的足球迷,每逢重要赛事,他几乎场场不落,或是亲临赛场观战,或是面对电视荧屏观看现场直播。他的看球特点是,只看实时发生的,而绝对不看录像,因为录像都是对过去的记录,结果已然知晓,毫无悬念可言,所以看起来索然无味。但是,就是有这么一次重要的比赛,是法国国家队与荷兰队的比赛,A君既无法到现场观战,也难以收看电视实况转播了——因为那天他要参加期末考试。考试是不能缺席的,而球赛也不能不看;二者同时进行,委屈的只能是球赛了。不能看实时的,那就只好在考试回来以后看录像了。为了追求看实况转播时的那种悬念,A君特意请同学B帮忙将比赛录了下来,并要求B不要将结果预先告诉自己。他自己也为此采取了一系列必要的预防措施,如尽量避开球迷众多、人多嘴杂的地方(如食堂)、不看电视、不听广播、不看报纸,甚至他还戴上了耳塞!然而,A的机关算尽,也没有料到,B同学觉得A的行为举止怪异,就将A的打算告诉了其他同学。等到众同学见到A果然言出必随,凡是能够预先知道比赛结果的地方和途径都避开了,愈发觉得好笑。于是就有一个好事者C,很冲动地跑到A的背后,突然拔掉了A的耳塞,大喊一声:法国对荷兰,1比2!这个结果当然很糟糕,A虽然没有与C拳脚相向,但是却以侵权为由将C告上了法庭。
这个案例显然是虚拟的,却很值得思考。C到底侵犯了A的什么权利?老师和同学们讨论热烈。有同学说是“知情权”(right of information or right to be informed),可是知情权本质上是一种积极的权利,即获知某种信息的权利;若有义务提供该信息的机构或个人怠于提供,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本案中,A的权利其实是一种不想知道的权利(right notto beinformed),是那种“惹不起我还躲不起吗”的近乎卑微的权利,因此与知情权关系不大。这种权利在信息漫天飞的现代社会看起来是很不现实的:你想知道的,各路媒体争着抢着告诉你;你不想知道的,你也得被逼迫要知道,逃无处逃,躲无处躲。可是偏偏就有人看重这样的权利,在现代机器制造出来的各种喧闹声中,不是有很多人为了“耳根清净”“内心安宁”而将噪声制造者告上了法院吗?然而,本案中C制造的好像不是噪音,他所侵犯的是A的“不想知道”权,而这种权利的法律依据又在哪里?有同学试图找出该类权利的法律依据,如人权。但老师认为,这种说法太抽象太笼统。又有同学说是人格尊严,老师认为比较接近了,但是仍然不确切,因为最后法官的判决认定:C所侵犯的是A的“与众不同”的权利!
“与众不同”竟然是一种权利,这话听起来都让人觉得玄乎!这不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事实”吗?地球上60多亿人,没有一对是完全相同的;就是双胞胎多胞胎,也没有完全一模一样的;再神奇的现代生命科学里的克隆技术也难以复制出一个完全与我一样的我来。然而,现代法律所确认的人的独特性就是来源于生物学上这么简单的一个事实,因为我是独一无二的,所以我就应该因为我的独特而受到尊重;因为我是无可替代的,所以我就具有了独立的价值,纯粹就是因为我的存在,而不是其他任何的外在因素;不仅我的身体、我的健康、我的生命不受侵犯,而且我的灵魂、我的精神也因此成为一个独立的王国。我自己就是这个王国的国王、主人、者:在这里我是绝对自由的,可以天马行空独来独往,而不必听命于任何人。只有我的行为,也只有我的行为,才是法律规范(也许还有道德规范)调整的对象,才进入法律的调整范围。而我的行为受法律规范调整的这一事实也不会反过来改变我的独立人格,影响我的独特价值,它只是给我设定了这样一个规则:在我依据自己的思想支配自己的身体、行使自主的权利的时候,我不得侵害他人的权益!而一切的公共规范、法律规则都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C的行为之所以应该受到谴责,就在于他违背了这一规则;而A的权益之所以易受侵犯,就在于这类权益是如此的普遍、通常、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熟视无睹,以至于它根本不像一种权利!然而,如果法律不来确认这样普遍、通常、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熟视无睹的一种状态,权利又从何谈起?如果法律不对每个人的独特性、人格尊严与价值进行保护,法律又有什么用处?我所理解的人权的自然性或天然性,大抵如此;我所知晓的人的主体性、神圣性,也不过如此。世间最平淡无奇的、最自然的,就是人类最可宝贵的。
因此,要让与众不同的权利重要起来,使它从一种卑微的权利凸显为一种高贵的权利,要真正让它“与众不同”起来,从而实现“和而不同”的大同世界。古人认为,同而不和,谓之小人;和而不同,是为君子。这种道德色彩极浓的评价,在现代法治社会还应该上升为法律评价,与众不同应该升格为法律权利;而一切与之相悖的理论与实践都必须受到道德上、法律上的谴责:轻则为背德,中则为侵权,重则为犯罪。政治上,我们把那种将一己之见强加于人的做法称为“霸道”“霸权”,将强行统一人们的行为和思想的体制叫做“极权体制”;法律上,我们也应该对无视他人尊严而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给予必要的制裁,甚至将根据某个人的遗传基因克隆制造千人一面的做法定性为反人类罪!所有这一切,都仅仅是因为,与“多样性是地球的法则”一样,“与众不同”是一项最基本的人权。
然而,现实的师生关系不容乐观。教师讽刺、挖苦、辱骂学生,甚至体罚学生的现象仍普遍存在,近年来,由师生冲突引发的法律诉讼呈上升趋势,暴露出目前师生关系问题的严重性。[1]
目前,师生关系问题的严重性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界有识之士也纷纷开出自己的药方。大家一致赞同的是,由于教师在师生关系中处于主导性的地位,所以师生关系的促进和改善也应该以教师为重点。要想优化师生关系,必须提高教师的职业素质。然而,绝大多数研究者只是提出了倡议性的观点,而空泛地提倡师生民主平等之类的理论并不能保证教师职业素质的提高,唯有从完善教育规范着手,对师与生的行为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明确界定师生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违反规范的行为的相应处理措施。唯有如此,教师职业行为才能有最基本的约束,教师职业素质才能有最基本的保障,恶性师生冲突才能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
教育规范的含义和内容
教育规范源于社会规范的形成和发展,教育规范是学校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标准,是控制和约束学校成员行为合理性的基本机制。学者马和民认为[2],教育规范包含三层内容:教育习俗、教育规章和教育法律。教育习俗是一种非正式规范,它是约定俗成的。它依靠学校成员自觉认同,缺乏强制性与约束力,属于隐性控制,如果依靠教育习俗来优化师生关系,势必与大多数学者提倡师生平等民主真诚理解之类异路同途,缺乏必要的实现保障,因此不在本文讨论的教育规范之列。教育规章、教育法律则是正式规范,主要依靠制度、权力、组织的力量来强制人们执行,属于显性约束。教育规章主要由学校组织及各部门制定,并由学校各级机构、部门督促执行。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借助学校组织的权力来施行,通过奖励、惩罚等手段来评价组织成员履行规章的状况。一般来说,学校成员对教育规章主要是遵守、履行,而较少认同、协商,因而规章具有某种非自觉性。教育法律是由国家颁布,有明文规定的,需要有专门机构或部门来执行,具有极大的强制性,本文所述的教育规范即指教育规章和教育法律两个方面。
目前教育规范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全国性教育规范已有不少,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师资格条例》《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这些规范的颁布虽然很有意义,但也存在着有“法”难依的严重问题。从影响师生关系的角度而言,目前教育规范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教师资格认定标准过于笼统化
良好师生关系的建立,首先取决于教师的职业素质。医生照管人的身体,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与审核才能取得行医资格。教师照管人的心灵,更应接受严格的筛选、把关。然而,我国目前的教师资格认定标准却过于笼统化,缺乏明确具体的细则规定,这就为一批并不适合从事教师职业的、素质不高甚至低劣的人误进或混入教师队伍大开了方便之门。
《教师法》第十条规定[3]:“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从这条规定来看,“遵守宪法和法律”,只要无违法纪录即可通过,可以说具有操作性;“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也是明确的;然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就显得十分模糊,如何判断并评价一个人的情感、品德,既无具体办法,也难以把握实行;再有,“有教育教学能力”也是不清楚的,怎样才算有教育教学能力,要有哪些教育教学能力,都没有具体规定。《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中补充说[4]:“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除了身体条件外还有些什么条件,再无说明了。如此看来,只要不曾触犯法律(这是大多数人都容易达到的要求),有相应学历,通过相关考试,人人都可为教师。现实生活中单以高师院校学生而论,具有这些条件但不爱学习、品行低劣,“大错不犯,小错不断”者不乏其人,然而并不会影响其毕业后为人师表,误人子弟甚至害人子弟。《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5]:“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然而,哪些行为可列入“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之中,却没有细致明确的规定。对于一些恶性伤害事件,还可以参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教师法律责任,但是对于无明显伤痕的教师言语虐待、情感虐待行为,该如何界定和处理,则由于缺乏具体规定,使得学生和家长难以维护自身的权利和人格尊严,学校及有关管理部门也很难采取强制措施。
(二)学生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相对于教师的权威而言,学生是弱势群体。面对教师程度不同的侵权行为,如讽刺、挖苦、体罚或变相体罚等,学生凭借什么保护自己呢?法律规则按其内容规定不同,可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两种。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又可分为命令性规则(即人们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和禁止性规则(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遍观《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都是只对学生提出种种要求,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全部属于义务性规则,却找不到一条授权性规则,授权学生有权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学生只有义务和责任,缺乏相应的权利保障。在这样的教育规范背景下,当学生笼罩在个别素质低劣的教师之下,自然也就无法反抗,不懂得该怎样反抗,即使反抗也难以胜利。不少家长也忌惮自己的孩子在“人家手里”,即使对某些教师的言行举止心怀不满,往往也只是忍气吞声,不敢声张。
相比之下,美国的校规中对学生的权利有明文规定,如黄全愈的《素质教育在美国》列出了儿子矿矿在学校的校规[6],其中规定学生的权利有:(1)获得可能的最好的教育。(2)作为一个个人而得到公平的对待。(3)通过个人或者学校的代表组织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4)如果有违犯纪律的问题,应被事先警告通知(也就是说,只能处理再犯,不能处理初犯)。(5)参加课外活动。矿矿有一次违规,但老师没有警告就给他处罚,他根据第4条权利,认为是老师违反了校规,因而闹到校长助理那里,最后以胜利告终。
(三)缺乏程序性规范内容
我国当前教育规范中明显缺乏程序性的规范内容,尤其在对行为不良学生处理的方面,教师的自由裁量权很大,随意性很大。试以体罚为例说明,体罚是导致师生关系不良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政府多次明令严禁体罚学生。1986年,我国颁布的《义务教育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禁止体罚学生。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规定,对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教育实践中,仍然长期存在着体罚现象,而且有的还相当严重,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
学生犯错,要加以教育,有时候也需要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但如何使惩罚行为合理并受到限制,避免对学生产生不当的身心侵害,这需要我们理性地思考。我们不妨比较一下日本与美国在体罚问题上的差异,以从中获得一些借鉴[7]。日本在法律上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但却频繁地出现体罚学生致死的恶劣现象。美国虽然许多州在法律上容忍体罚,但却将体罚程序制度化,从而未出现过体罚学生致死的严重现象。尽管美国在法律上容忍体罚,但对教师使用体罚规定了一连串的严格法定程序:学生犯规――教师找一个见证人――命令学生摆好姿势――老师持木板一边心平气和地打一边填写书面报告――见证人签字――送交校长室存档。这些规定对教师体罚学生的范围与程序有了严格的限制,以免学生的身体受到不当的伤害。而日本呢?日本的学校教育法第11条明文规定,校长和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但可以加以惩戒。惩戒有两种:一是带有法律效果的惩戒,如停学、勒令退学等;二是作为事实行为的惩戒。但是法规没有对作为事实行为的惩戒加以界定。让学生稍站一会儿不是体罚,而是作为一种事实惩戒,若让学生站的时间过长,就成了体罚。但是站多长时间为事实惩戒,多长时间为体罚,没有明确界限。结果是冠以惩戒之名的体罚横行于中小学教育实践之中。
日美在体罚问题上的不同做法对我们如何认定和对待体罚很有参考意义。对于违规学生,必要的教育处罚是需要的,但是我们必须要明确教育规范的界定和处理程序。否则,若任凭个别素质低劣的教师随意裁决与处理,就有可能危及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安全。
完善教育规范,优化师生关系的几点建议
(一)大力宣传教育规范
凡与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有关的教育规范应印刷成册,在新生入学时发至人手一册,使三方人士都知规懂规守规,相互监督。知法才能守法,尤其学校的校规,班级的班规,更应明确落实于文字,达成认同,让学校、家长、学生三方都确切了解,磋商修订接收,然后大家共同遵守,如此教育规范才能起到其应有的制约和控制学校成员个人行为的重要作用。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教师处罚学生时的任意性。
(二)明确规定教师资格
对于教师资格作出具体明确细致的规定,尤其对教师的道德素质和教育能力要有清晰的界定和审核标准。纯洁教师队伍,让那些不配做教师的人、不适合做教师的人难以轻易获得教师资格;也要为清除那些已成为教师但不能为人师表的人提供明确的操作标准和依据。不严格把关教师资格,空谈提高教师素质、优化师生关系、提高教育质量只能是纸上谈兵。
(三)明确学生的权利规定
在教育规范中不可缺少对学生的授权性规定,对学生的各项权利尤其是对学生休息的时间以及除课业以外的身心发展所需要的时间给予足够的保证。作为弱势群体的学生更需要凭借教育规范的保护,以有效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处理失范行为注重程序
对学生失范行为的处理,必须在程序规定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教育规范的程序确定和解决问题。处罚学生时须依据教育规范的程序追究学生的责任,非依教育规范程序,教师个人不得擅自追究学生的失范责任。
(五)设立专门执法机构
设立相应的执法机构,专门负责检查处理学校工作中的教师违规事件。对于成年人来说,买了假货劣货,有315热线电话,有消费者保护协会。对于师生关系中存在的冲突,应该也有相应的专门处理机构,没有专门的执法机构作有力保障,即使有完善的教育规范,当学生权益受到教师侵害时,仍然无能为力。该条若不能彻底落实,师生冲突问题即无法解决,优化师生关系仍然只会是美好的理想而已。
参考文献:
[1] 田国秀.1980年以来我国教育界关于师生关系问题研究的评述[J].上海教育科研,2000(7).
[2] 马和民.新编教育社会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130-131.
[3] [4] [5] 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编.现行教育法规与政策选编[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19-20.
下面,以人教版八年级下册《隐私与隐私权》一课为例,谈谈笔者的实践。
一、厘清教学目标,明确情感定位
教学目标是教学的起点和归宿。思想品德课程总目标指出:“思想品德课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导向,旨在促进初中学生正确思想观念和良好道德品质的形成与发展,为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奠定基础。”“合格公民”这一总目标较为抽象,具体可分解为健康的心理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法制观念及了解国家的历史和现状四部分课程目标。2011版思想品德课程标准对法律模块的课程目标作了如下表述: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树立规则意识、法制观念,有公共精神,增强公民意识。
能力目标――学习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他人、国家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知识目标――知道基本的法律知识,了解法律在个人、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基本作用和意义。
斟酌法律模块的课程目标,我们可以看出,这与法律专业的教学是有明显差别的:它不再着眼于以公民个人为中心的权利义务观,而是站在他人、国家的角度,对公共意识和公民精神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目标不是培养法律专家,而是培养具有基本法律常识,基本权利义务观念,对法律制度持有敬畏之心的“合格公民”。依据思想品德课程特性,在法律模块的三维目标中,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依然处于首要的位置。
据此,在《隐私与隐私权》一课教学中,笔者确立了如下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价值观:体会社会交往中尊重和保护隐私权的重要性,感受法律的尊严;自觉树立尊重和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意识,在生活中践行“非礼勿视”的观念。
能力:能够简单判断是否有侵犯隐私的行为,维护隐私权的途径。
知识:能结合事例说明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了解法律对保护隐私权的相关规定。
此教学目标降低了隐私、隐私权等纯法律概念的要求,也淡化了民法中与隐私权相关的法律条文的解读,突出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以及人文精神的培养。根据这一教学目标,本课教学可融入礼让、奉献等传统美德教育,突出学生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培育。
二、吃透教学资源,理清情感逻辑
有了明确的情感定位,如何挖掘课程资源以达成教学目标?教材自然是最基本的课程资源。认真阅读教材,我们不难发现,教材编写者力图在法律知识中进行“道德渗透”,这样的文字处处可见。如关于遗产权,教材指出:注重情谊、互谅互让的精神,是中华传统美德;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关爱,相互尊重、宽容;遗产继承中除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外,要大力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道德;关于隐私权,教材指出:在人际交往中要有保护隐私权的意识,但也不能矫枉过正,影响正常的交往;同时指出:尊重隐私是道德的期盼。教师一方面要用好教材中这些道德教育元素;另一方面要通过学情分析,弄清学生的情感起点,开展有针对性的道德情感教育。
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关系展开的特殊规范,权利的享受必须以义务的承担为前提。然而,学生很难摆脱以“我”为中心的权利观,容易关注自己的权利,而忽视所应承担的义务。教师只有通过具体的情境使学生认识到“权利义务一致性”,才能进行有效的道德提升。
理清这一情感逻辑,在综合分析教学资源的基础上,笔者搭建了本课的教学框架(见下图):
在这一教学设计中,笔者通过教学环节中生活情境资源的引入和分析,通过“知法―用法―守法”三个认知层面逐级递进,搭建“感受法律尊严―自觉树立法律意识―树立高尚的道德观念”这一逻辑框架,促进学生道德情感的提升。
三、创设冲突情境,落实情感目标
思想品德是一门“以学生生活为基础”的课程,教学必须始终关注学生的生活,以解决学生困惑、提高生活能力为教学目标和方向。科尔伯格认为,“带有冲突性的交往和生活情境最适合于促进个体道德判断能力的发展,围绕道德两难问题的讨论是促成学生道德发展的一种有效手段”。初中生正处于青春期,独立意识不断增强,希望摆脱父母的监管;另一方面,他们的心智又不够成熟,离不开师长的指导和帮助。因此,此时是亲子关系最为紧张的阶段。
据此,在《隐私与隐私权》一课教学中,笔者引入“孩子的小秘密必须向父母开放吗”这一冲突情境,引导学生在探究思考中,不仅习得法律知识,更实现道德情感的提升。
【教学片段】
师: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以下一个报警电话就让南京某警官哭笑不得。(出示新闻引出话题:南京某中学学生小张不堪忍受其父母翻看其书包,删除聊天记录的行为而打110报警。)你有过类似的经历吗?能谈谈你当时的感受吗?
生答略。(大多数学生有类似经历,如父母翻看书包、QQ聊天记录等,感受到隐私被侵犯的心理痛苦。)
师:老师能感受到到同学们的伤心和痛苦。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所以我们要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但我们的父母就不懂得尊重隐私吗?他们是故意让我们难过吗?(视频播放――父母的心声)
(生思考、感悟……)
师:父母未经我们同意,翻看我们的日记和聊天记录,虽然行为上不可取,但大多是出于对我们的关心。其实,从另外一个角度讲,也是他们的权利和责任。(链接《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监护权的相关规定)由此可见,在法律上,孩子隐私权和父母的监护权存在一定的冲突。关于父母和孩子关系的处理,我们在上学期已经学习过了,现在大家懂得了相关的法律知识。结合这些知识和生活经验,请同学们分组讨论,我们应该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这一问题。
生1:很多父母是想要了解我们的学习情况和交友状况,才会翻看我们的书包、聊天记录。
生2:哪个父母不希望自己的孩子好呀。我和爸爸妈妈无话不谈,有事他们会直接问我,而不会翻看我的东西,我们彼此信任。
师:你们家是一个非常民主的家庭。你跟爸爸妈妈的沟通很好,所以彼此信任。如果我们学会主动和爸爸妈妈沟通,增进彼此理解,矛盾自然就解决了。那么,对于案例中的情况,请同学们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思考,为解决这一矛盾出谋划策。
生3:未经我们同意翻看我们书包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但父母或亲友往往是出于善意。如果遇事就诉诸法律,即便赢了官司,也输了亲情。
生4:从法律上讲,这是一种侵犯孩子隐私权的行为,但也是父母行使其监护权的行为。从情理上讲,这是一种负责任家长所采取的无奈之举,当然也是不够尊重孩子的行为。处理这件事,应该以调解为主,增进父母和孩子的沟通和理解。
师:法律是以权利义务关系展开的特殊规范,权力的享受以义务的承担为前提。从隐私权上讲,我们有维护自己隐私权的权力,但也有主动和父母沟通,维护父母知情权的义务。法律赋予每一个人的权利是崇高而神圣的,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而造成身心伤害时,维权是一种勇气,面对侵犯者绝不退缩!但面对无恶意冒犯时,选择宽容更是一种美德。理解沟通有时可能比诉讼更有效。在社会生活的人与人交往过程中,沟通、理解是解决矛盾和冲突的最好方法,适度宽容、忍让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关于孩子和父母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仅从道德角度分析,只能让孩子理解父母,道理显得很苍白;仅从法律角度,父母翻看孩子书包和聊天记录就侵犯隐私权,有悖于生活的道德情理。因此,不少老师往往回避这一情况。在上述案例中,学生生活情境的创设,将“情理”巧妙融入“法理”中,实现了情感的步步提升,轻松化解了“清官难断”的家庭亲子矛盾。
美国大法官亚狄瑟曾在《法律的逻辑――法官写给法律人的逻辑指引》一书中指出:“思维方式甚至比专业知识更为重要,因为专业知识是有据可查的,而思维方式是靠长期专门训练而成。”法律教学不是孤立于道德之外,脱离生活实际的说教。思想品德课法律模块的教学不只是法律知识及法律条文的普及,更应重视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人文精神的培养。只有在法律知识的教学中注重道德教育,让“情理”在“法理”中自然流淌,才能实现法律教学的道德价值回归,才能使思想品德学科价值得以彰显。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