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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相关问题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7-12 16:35:3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金融相关问题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金融相关问题

第1篇

一、初始确认与计量有待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规定: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4类。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准则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认定比较明确,但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划分认定标准规定的比较笼统,没有明确界定,操作性较差,且应用指南中也没有对此问题进行明确的补充说明。按照现行准则规定,初始确认时,对某项金融资产(比如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当局可以按其持有该金融资产的目的,并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要求,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可以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处理,主观性很强。

从金融资产初始计量方面来看,准则第三十条规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人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人初始确认金额。如,某公司取得一项股权投资,发生交易费用10万元,如果企业管理当局将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那么该公司将以冲减投资收益来处理,使当期会计利润减少10万元;如果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那么该公司发生的交易费用10万元将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成本来处理,使当期资产增加10万元,公司的当期利润与上一种划分方法相比也增加10万元。可见,一项金融资产,仅仅因为管理当局的主管意愿,划分归类的不同,就造成其初始确认金额的差异和当期利润的不同,直接影响到资产的价值和当期的损益,无疑为企业利用金融资产归类调节利润提供了操作空间。

基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认定应更加具体明确,设定分类的条件,尽量减少和克服其自身的不确定性,使之更具操作性,减小企业管理层利用金融资产归类调节利润的选择空间,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另外,初始确认时发生的交易费用的处理应保持一致,建议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也计入其初始确认成本,因为它也是为取得资产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与其他资产支出一样计入成本,以保证资产计价的一致性,同时也与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保持了一致,避免不必要的纳税调整,简化会计处理。

二、后续计量有待统一

CAS 22规定: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人当期损益。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准则指南指出:分析判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应当注重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是否持续下降。通常情况下,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者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可以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随后的期间内公允价值已经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有关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权益工具投资的,不得通过损益转回。

[例]长江公司2007年11月9日从市场购入A股票100万股,取得成本800万元;2007年12月31日A股票公允价值每股7元;2008年6月30日,A股票公允价值每股5元;2008年12月31日,A股票公允价值每股回升至7元;按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07年11月9日购入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管理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800

贷:银行存款 800

(2)2007年12月31日,股票价值下跌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

(3)2008年6月30日,股票价值持续下跌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3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

(4)2008年12月31日,股票价值回升至7元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

上述后续计量存在的问题:一是与其他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处理不一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均为未实现的损益,性质相同,会计处理应当一致,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均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人了当期利润。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却计人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造成会计处理复杂化,既不符合一致性原则,也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二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降造成的损失,要区别对待,需要判断预计其公允价值是否持续下降,是否是较大幅度的下降,是否是非暂时性下降,非较大幅度的暂时性下降形成的损失,计人资本公积,而较大幅度的非暂时性下降则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计人当期损益。人为因素增多,不容易掌控,提供的信息更加扑朔迷离,难以理解。从上例可以看出长江公司2007年股票价值下跌损失100万元,递延到08年确认,而该公司2008年累计的资产减值损失只有100万,但计入当期利润的资产减值损失却是300万,又转回的损失200万元计人了资本公积。该企业2008年的损益就很难让人理解。三是可供出售金融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绕过利润,直接计人资本公积,也有悖于准则提倡的全面收益观。四是资本公积的性质是企业的资本储备,其用途主要为转增资本,应该为实有金额。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会随着活跃市场的变化或未来现金流量中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变化,显出很强的不确定性,将由于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减的价值计人资本公积,使其对企业的净资产影响在每个时点都会发生变化,最终造成企业净资产的金额中掺杂水分。

可以说,市场泡沫越大,对企业净资产影响也越大。同时,净资产的变动会直接影响到企业一系列财务数据及国民经济相关统计数据。

建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与其他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后续计量保持一致,即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化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列入当期利润,以全面反映企业的收益。公允价值下跌时,也不用分析判断是暂时性还是非暂时性下跌,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损失均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既简化核算,又避免了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减少人为操纵,提高资产计量和利润确认的准确性。

三、列示和披露有待改进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CAS 30)应用指南指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非流动资产项目以公允价值列示,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作为资本公积项目计入所有者权益,同时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以净额列示;在报表附注中分可供出售债券、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和其他项目披露其期末的公允价值和年初的公允价值,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年初账面余额、本期计提额、本期减少额和和期末账面余额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本期发生额和上期发生额。

以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信息列示和披露存在的缺陷:一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作为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不能准确体现这类资产的特征。按CAS30的界定,非流动性资产是指企业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变现或耗用的资产。CAS 22在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分类方面,给予了企业充分的自由选择权,没有对金融资产分类进行任何限制性规定。二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作为资本公积项目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没有列入当期损益,而是递延到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会计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导致会计期间的经济结果在不同的会计期间报告,净利润数据在单个公司前后各期之间缺乏可比性。另外,以前期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计人当期利润,使得所有者权益变动额和净利润金额产生差异,也客观上造成当期利润包含了以前期间经济活动的结果,与利润定义中强调的“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相矛盾,导致当期报告的净利润包含以前期间经济活动的结果,降低了收益信息的决策有用性。三是同样的权益投资,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报告却不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在权益中报告,而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净利润中报告,使投资者不能真正理解证券市场变化对企业业绩的实质影响。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信息列示和披露的改进建议:一是在流动资产项目下增设“在一年内处置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或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处置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提示报表使用者企业已经计划处置该部分金融资产。二是增加金融资产分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等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信息的透明度,防止企业利用金融资产归类、减值准备计提和转回等操纵利润及相关会计指标。

第2篇

关键字:金融服务,集团特点监管

伴随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金融管制的逐步放松,金融业在组织形式和业务运营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强调规模经济(即扩大规模导致平均成本降低)、范围经济(即扩大生产或经营范围导致平均成本降低)及信息优势的大型金融企业组织——金融服务集团(Financial Service Conglomerate)成为金融发展中的热点。与此同时,这种大型金融组织所提倡的“一站式”(one-stop)多元化服务和多线式一体化机构安排也给各国金融监管带来亟待消除的困扰。如何实现相应有效的金融监管成了以此热点为基础的热点问题。本文就是从剖析金融服务集团的特点入手,探寻其给金融监管带来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一、金融服务集团主要特点剖析

巴塞尔委员会在其的《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文件中,将金融集团定义为:主要从事金融业务,并且至少明显地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营活动,受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监管当局监管的一类企业集团。这种定义虽普适性强但较笼统。从各国金融服务集团的现实情况而言,金融服务集团是指通过产权纽带或资金结合、人事结合、业务结合等方式所形成的从事多种金融业务并具有整体功能的大型金融组织体系。一般而言,金融服务集团总是具有大型化、国际化、业务多元化、管理一体化等特点,具体分析大致在三个方面:

1.金融服务集团组织结构的一体化特点

排除隶属企业的金融服务集团(如GE金融服务集团),现存所有金融服务集团的组织结构集中在三种类型:(1)全能银行形式的德国模式。其特点为在一个公司实体内实现各种金融业务的完全整合,银行被法律(《德国银行业务法》)允许从事包括存款、贷款、贴现、信托、证券、投资、担保、保险、汇兑、财务、金融租赁等所有的金融业务。全能银行体现出一体化的业务部门系统,能够实现完全的信息共享,有效地减少了信息搜寻成本和识别成本,有利于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的实现。(2)银行母公司形式的英国模式。其特点为母公司从事银行业务,子公司从事非银行业务,业务可交叉销售但银行与非银行之间彼此分离,非银行收入回流银行母公司。这种模式既可保护银行不受子公司遭受问题时的影响,又可获得多样经营的优势。但因业务非完全整合在信息共享和协同效应方面有所缺失。(3)金融控股公司形式的美国模式。其特点为通过独立的控股公司拥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业务的子公司,各子公司都有各自的资本金,互不干涉,但又都通过控股公司实现集团业务的一体化安排。这种模式下银行与非银行成为平等的组成,皆受制于控股公司,控股公司虽统领全局但对各子公司的资本投资责任却是有限的。

可见,这三种典型的组织结构都是围绕一体化的机构设置要求进行的,所不同的是一体化程度的差别。其中,全能银行一体化程度最高,其完全整合的组织构造可以充分实现资本与信息共享,因而在成本方面最具优势,效率也最有可能实现最高。但它的潜在问题是,一旦某项业务失控,体系内风险传染也相当迅速,以致银行整体都脱离不了干系。相比之下,金融控股公司虽在资本和信息共享方面较全能银行有差距但因业务的各自独立,相互间风险的影响反而不大。不过在此前提下要想获得一体化的协同效应,对控股公司的管理能力要求很高。而对银行母子公司的形式而言,即便银行与非银行业务之间严格区分,由于银行作为母公司故在某项非银行业务出现问题时所受影响仍然存在。三种形式的一体化结构都在试图实现通过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信息共享得到的协同效应,也似乎都无法回避作为同一个有机整体所应承受的共同风险和压力。此外,这三种形式的一体化安排多通过兼并或收购来实现,因此,由兼并和收购所带来的在业务、管理、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各种差异与问题也对它们的一体化运行及相应的金融监管发生一些影响。

2.金融服务集团经营战略的多元化特点

多元化经营战略是金融服务集团的必然选择,它的实现往往不是一蹴而就,许多金融服务集团采取兼并或收购具有经营特色的金融机构来完成整合。以美国信孚银行为例,1980年在其全部的收入来源中有75%是利息收入,而随着美国金融监管的放松,它开始了全方位多元化的战略调整,到1993年它的收入来源中只有25%是利息收入而75%是其他收入。也正是其多元化的业务特色,成为德意志银行愿意耗资100 多亿美元兼并它的理由。可以说,一旦金融服务集团的组织结构确立下来,多元化经营战略就好像嵌入其中的磁石,不断吸收和筛选符合本集团利益的各种金融业务,最终通过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来实现协同效应。

多元化经营战略由于兼顾商业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保险公司业务等多种业务,而各种金融业务部门的相关利益主体存在结构性差异,因此在各种金融业务的互动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显著的就是利益冲突。Edwards F.R.(1979)指出,只要存在两种或更多的利益,在牺牲一个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另一个利益时,就会存在利益冲突。可见,利益冲突在多元化经营的金融服务集团内有着天然滋生的条件。除此之外,多元化经营战略还可能带来经济势力的集中。多元化金融集团设有各种金融业务单位或子公司,同时还是企业融资市场的重要参与者,甚至是企业的控股股东(如德国的全能银行)。这种经济金融资源的高度集中,必然使金融监管者和市场竞争者担心出现势力集中和垄断问题。

3.金融服务集团内部管理的双层多线式特点

金融服务集团的内部管理呈现双层多线式特点,双层是指集团一级的一体化安排和协调工作以及子公司或分部门一级的利润管理,多线是指从集团价值获得的各方面所展开的管理活动,涉及到人力资本整合、基础设施整合、技术整合。信息整合、风险整合、业务整合及市场拓展和研发等等。双层多线式管理的目标在于通过形成管理合力,促进集团协同效应的实现,以获得集团价值的最大增殖。由于金融服务集团结构复杂、业务广泛且多跨国界经营,实际运营中的双层多线式管理并不像所描述的那样清晰。因为集团一方面追求业务多元化,另一方面又强调集团一体化,这两者之问存在很难调和的矛盾。比如其所辖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服务子公司各自处在不同的竞争环境之下,要求不同的管理技能,需要保持各自独特的文化,而金融服务集团所希望获得的协同效应只有在上述业务之间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和互补性情况下才能实现,这样的前提下协调起来谈何容易?倘若金融服务集团一味强调其所追求的协同效应,那么集团的内部交易就可能经常存在,这无疑会增加集团风险。

二、金融服务集团的特点给金融监管带来的困扰

金融服务集团的这些特点无疑使其在降低成本、信息共享、分散特定业务风险、扩大利润来源及增强竞争力方面具有优势,但大而全的企业形式也的确蕴涵着不少潜在的问题,对金融监管形成困扰。

1.风险传染与信誉丧失可能引发“雪球效应”、“多米诺骨牌效应”,威胁金融安全由于金融集团是由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多种金融机构组成的有机整体,各组成之间存在有形或无形的联系,例如商业银行向集团内部的投资银行提供证券质押贷款。投资或担保活动等,在这种组织体制下,如果一种业务部门出现财务问题,丧失偿付能力或丧失流动性,可能会传递到集团内部其它被监管或不受监管的业务部门,这一过程就是风险传染。同时,如果金融集团内部的各种金融业务风险不是相互对冲的,各类金融业务风险就可能具有叠加性(例如,商业银行向集团子公司进行贷款,防止这些公司发生信用风险等)。这种风险的表现特征就是“雪球”效应,例如投资银行业务发生亏损时,集团公司为保持在金融市场上的信誉或评级,就必须以集团公司其它业务的资金予以援助。而因为金融市场投资者和相关利益主体是将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金融集团看作是一个整体,而不是将集团内部的各类金融机构视为独立的个体,即使在集团内部的子公司之间建立了“资金防火墙”,也无法成为市场的“信心防火墙”。因而当集团内部某一部门出现问题,将会导致集团整体的形象、声誉和信用能力受到损害。风险传染和信誉丧失的后果可能使集团公司总体偿付能力和稳定性的下降,严重的甚至会导致破产。而金融业的易传染性又往往可能导致对一国乃至全球整体金融运行的“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性反应,对金融安全形成巨大威胁。

2.管理不透明导致的信息不准确,加大了监管依据的搜寻难度

因为管理系统的庞杂,集团内部子公司和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集团的组织和管理结构的复杂程度,都有可能导致管理透明度下降。不透明管理的金融集团会对金融监管者和那些希望评估集团真实风险状况的利益主体造成困难。比如集团可能将一些此类部门监管严格的业务转移到其他不受严格管制或根木不受制约的部门运作,监管部门所获的信息使其判断为零风险,但实际却存在较大的风险。又比如为了实现资金利用效率的最大化,金融集团可能会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多次使用同一笔资本,常用的形式是交叉持股和各子公司之间相互投资。这样会导致监管当局在对其资本充足性计算时产生对同笔资本的重复计算,得出不符实际的资本保证结果。

3.利益冲突导致的风险与资源配置不当,对金融监管的管理力度把握形成压力

利益冲突在金融服务集团内的表现可概括为:为支持证券价格,银行向第三方不谨慎地发放贷款;向商业银行证券部门,或者是金融集团内部的投资银行子公司所承销证券的发行公司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向证券部门直接发放贷款;通过银行证券部门承销新的证券弥补不良贷款损失;金融集团内部各部门通过合谋从经济上锁定客户,例如银行利用与企业的借贷关系向客户搭配销售其它金融产品,以提高融资成本或通过不再续定贷款限额要挟企业购买它所承销的证券;证券部门将未售出的证券打入商业银行的信托账户等等。以上种种表现所导致的风险不仅威胁集团安全也造成资源配置不当,严重后果显而易见。这些问题对金融监管提出极大的挑战:若管理太死人细,未免有干预微观金融运营之嫌,但若置之不理,资源利用不当及风险的危害又可能铸成大祸。

4.势力集中对金融监管的分业合作和国际合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金融服务集团由于规模大且跨业务领域或跨国界运营,在一国乃至全球金融运行中都占据重要地位,其所呈现的资源高度集中和势力强化倾向,在经济金融全球化、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当代,似乎更容易操作和实现。因此,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崇尚市场自由、允许混业经营的前提下,对其可能诱发的垄断和风险传染,都应充满警惕。一方面监管在业务、范围上的放松仍会继续,另一方面加强各种业务监管的有效合作以获得对金融服务集团监管信息的整合以及加强国际间金融监管合作以避免金融风险的国际间传染,已成为各国监管当局的共识。

5.金融监管面临道德风险强化趋势的挑战

金融服务集团往往因其在金融业中的重要影响,在与金融监管当局的管理搏弈中会充分运用管理者“太大了不倒闭”(too big to fail )的潜在倾向,为获取高收益而敢于冒大风险。这种道德风险的强化趋向对金融监管提出更高要求,如何能够消除金融服务集团的侥幸心理,既有对其过度冒险的惩处又不致造成对金融稳定的威胁,的确是金融监管的一大挑战。

三、针对金融服务集团特点的金融监管设计

金融服务集团将是21世纪金融组织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其实施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是一国乃至全球范围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针对金融服务集团的运营特点,金融监管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注意把握。

1.适时调整监管法律和体制,使其更加适合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

首先,金融服务集团组织结构的形成最终取决于各个国家允许的业务经营范围的法律限制,对法律限制的取消应具谨慎态度。比如美国1998年花旗集团的组建是在当时分业体制下钻法律空子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但政府批准时附加苛刻条件要求其在两年后出售保险公司股份,使其无法实现一站式金融服务。直至1999年《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颁布后,法律彻底拆除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限制,鼓励“联合经营”,从而使金融服务集团在美国的合法经营得以实现,花旗集团的联合经营也才得以追认。其次在金融监管体制的改进方面。比如为适应金融机构集团化、综合化、多元化、全能化发展的需要,英国于1997年10月对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进行了改革,正式建立了“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该机构把原有的对各种金融服务监管机构的功能集于一身,对英国境内所有从事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业公司实行统一的监管。 1998 年6 月,英国通过了新的《英格兰银行法》,从而使英格兰银行监管银行业的职能正式移交给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立法程序得以完成。英格兰银行放弃了其微观监管的职能,只保留了宏观经济的调控职能。英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符合金融发展的实情,促进了英国金融集团的健康发展。

2.在分别监管的基础上,强调监管的业务合作和国际合作

因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目标、监管重点和方法各有特色,分别监管有利于针对性管理,可以把集团成员之间的风险传染降低到最小的程度。但在实践中,监管很难将其业务监管对象和其他集团成员隔离。因此,在坚持分别监管的基础上,强调不同业务监管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就十分重要。

1999年,由巴塞尔银行委员会、证监会国际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方形成的联合论坛,发表了《多样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提出合作监管中建议设立主要监管机构,以避免传统监管部门之间搭便车心理造成的某些业务事实上无人监管。文件建议将母公司的监管机构或某主要公司的监管机构作为金融集团的主要监管机构,承担最重要的监管责任。

又因为金融服务集团常常通过兼并收购实施其跨国战略,而经济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浪潮也使得各国门户开放成为必然,因此对金融服务集团的监管已不能简单归为国内管理。如何在促进竞争的前提下防止垄断和防范风险,多国监管的合作亦是不可或缺。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审慎选择开放秩序的同时,必须针对金融服务集团的跨国经济特征,注意防止恶意收购和兼并,将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有机结合,构建国际监管合作的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使它们能够评估市场参与者的真实价值,获得集团管理者经营状况的有用信息,预见并防止金融势力过分集中、防范金融风险的国际扩散。

3.通过监管机制要求在集团的不同业务部门之间建立“防火墙”以协调利益冲突

以监管机制控制利益冲突就是通过建立内部控制或外部“防火墙”等方式,限制经理或股东利用潜在的利益冲突为本利益集团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就是要求在集团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银行等部门之问建立“防火墙”。为了发挥这种“防火墙”的作用,应当建立“防火墙”的法律法规及各种遵从规则和程序,并且要安排相应的遵从监管人员来监管对规则的遵从行动。但是,“防火墙”的门槛不能设得太高,以免失去了联合经营的“比较利益”。为改善“防火墙”设施的高成本与低效率的问题,可以考虑:一是以资本为基础进行监管,只允许那些资本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开展新的金融业务;二是通过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对整个金融集团实行“合并监管”。这些措施的实施能够在大型金融集团经营失败时,及早得到处理,避免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4.对金融服务集团实施针对性的资本充足管理

一体化的金融服务集团常常出现资本重复计算,从而弱化其实际风险的可能。由于不同业务对资本充足的要求不同,如何确立安全性标准金融服务集团面临能否统一化要求的难题。有关监管当局和理论界人士先后提出了完全一体化,部分一体化和禁止内部交易等解决办法。许多监管部门倾向于像对待银行部门的监管那样,在一体化基础上对金融集团进行监管,这就意味着必须将金融集团的所有银行部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合并在一起(扣除所有内部交易后的净财务数据),要求单一的最低偿付能力。比如澳大利亚谨慎监管局(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规定金融集团必须满足资本充足标准,确保每一个被监管的子公司满足各专业监管机构制定的资本充足标准。同时,不允许在集团内部子公司之间重复利用资本,在计算被监管子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时,必须扣除其它子公司在该子公司的资本权益,以及该被监管子公司可能面临的损失。由各子公司的实际和名义剩余资本(超出最低资本限额规定的资本)构成的集团自由资本,必须大于零。

5.监管当局必须要求金融服务集团增力口集团组织管理的透明度

透明度是金融集团的一个核心风险问题。一般来讲,监管者可以通过拒绝批准那些组织结构极其复杂,难以进行有效监管的金融服务集团成立,从而防止这一问题的发生。比较好的做法是监管者在批准集团成立的同时,要求集团的子公司必须是一个实体,不能作为“壳公司”或“皮包公司”注册。一旦发现这种情况,监管者有权不发放或者撤消这家机构的经营执照。

6.对金融服务集团内部交易的有效监督

金融集团通常希望利用不同部门之间的内部交易,获得协同效应。但是由于这种联系非常复杂,它不仅会导致新的风险,也会导致集团不同部门通过内部交易进行风险传递和现金的转移。监管者对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的担心主要表现在:资本收入从监管对象不适当地转移;对集团的偿付能力、流动性和子公司的获利能力等产生负面影响;作为一种对监管的对冲,规避资本或其它监管方面的要求。联合论坛于1999年12月《集团内部交易和风险控制原则》,提出了5 条监管的指导原则,各国可以作为对内部交易监管的依据。

7.建立严格的金融服务集团退出机制

为避免金融服务集团强化的道德风险,一国监管体制应在尽可能减少金融服务集团团破产导致的不良影响的前提下,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不能姑息问题和一味援救。

8.对监管定位进行前瞻性研究,适时进行监管体制由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的转型

金融服务集团使金融交易成本和金融服务业的进入壁垒不断下降,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在此情况下,按照既定金融机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已经很难奏效,由传统的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过渡似乎成为一种趋势。所谓的功能监管,即金融监管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机构的名称;政府公共政策的目标是在功能给定的情况下,寻找能够最有效地实现既定功能的制度结构(主要指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构成和形式)。功能监管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可预见性,它可以把不同名称的具有相同功能的金融机构或其他制度安排置于监管机构的监管之下,而不是像机构监管那样只能根据不同的个案作不同的处理。由于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很少发生变化,因此按照功能要求设计的公共政策和监管规则更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无须随制度结构的变化而变化,从而能够灵活地适应不问的制度环境,对于多国监管合作来说也具有特殊的意义。

四、结论

第3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宏观经济;影响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和金融业的快速发展,这两个从前并无关系的领域开始走向合作,从而形成了互联网金融。但是互联网金融并不是简单的将这两个行业联系起来,而是之前的金融业通过互联网技术开展新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这些新兴的金融模式极大的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是从全世界的范围来讲,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要落后与欧美发达国家。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信息技术行业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更加全面,其对于传统的金融业也产生了一定的冲击。

1互联网金融对宏观经济的积极作用

1.1互联网金融可以促进民间资金利用率的提高

我国金融行业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对于利率的控制是十分严格的,资金沉淀的情况始终存在,而且在资金流通方面的速度也比较低。这种情况的存在,就会造成经济紧缩,从而阻碍整个经济的增长。而互联网金融的有效开展,能够通过互联网来开展相关的金融业务,从而使资金筹措的渠道进一步扩大,将社会上的一些闲散资金能够实现充分利用,提高其利用率。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这个大环境下,很多融资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使得民间资金在国家项目中的投资越来越多,对于宏观经济的发展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

1.2互联网金融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传统金融的缺陷

在传统金融的发展中,其业务的开展受到来自多方面的限制,金融企业的客户主要是来自一些较大型的企业,而对于中小企业或者个人,难以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且办理业务时过程比较烦琐,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在效率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企业可以更加“亲民”,通过互联网来进行一些金融业务,对于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人来讲,其金融覆盖面更广。并且在用户办理业务时,流程更加简单方便,效率也更高,相对于传统金融的业务模式和服务情况都有了很多的改变,对于其中的一些缺陷也能够得以解决。而且大数据技术发展迅速,金融机构通过大数据技术的辅助,可以更好的了解客户需求,从而为客户提供更为需要的服务。

2互联网金融为宏观经济带来的消极影响

2.1信用违约风险较高

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中一种常见的方式就是借贷,而借助互联网开展借贷业务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风险。互联网本身就是一个虚拟的平台,因此在进行借贷交易时,如果对对方不能够特别清晰的了解则是会有较高风险的存在,甚至是难以收回资金。而借贷人的信用程度和贷款人的风险承受是反比。当下很大一部分信用违约现象都是来自互联网金融,因为在互联网的借贷模式中,贷款人难以了解到借款人的资金将用于何处,如果借款人将借来的资金进行风险投资,那么其贷款违约的风险就会进一步加大。在互联网金融中,互联网借贷交易平台越来越多,借贷双方仅仅是开展与借贷相关的业务,对于其他方面的信息都没有太多的了解,所以其借贷风险就会较高。

2.2商业银行高风险项目增多

当我国当前的金融形势下,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现代金融当中的一个重要的盈利方式,并且互联网金融在进行资金筹措时能够很好地降低成本,在理财方面也有着明显的优势。这种情况的改变,让很多的投资人为了得到更好的利益,将自己在银行中的存款放入到互联网理财产品中,从而获得更高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为了保证自己的收益,就必定要改变自身的自己获取方式,依据货币市场特点来实现资金的获取,从而导致商业银行的成本增加,而为了使自身的收益更大,银行也会选择投资一些收益较高但同时风险也较高的项目,银行发展中的风险也会增加,从而对宏观经济产生一定不利的影响。

3互联网金融促进宏观经济发展的策略

3.1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因此,其中的规章制度不尚完善,所以必须要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从而降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例如,可以成立类似证监会、保监会等专门的监管机构,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监管。同时对于相关的金融法律进行完善,如果出现互联网金融的违法行为,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3.2健全征信體系

要想保证互联网金融能够健康稳定发展,必须要健全征信体系,进行双方面的监管。既要对不还款的“老赖”列入征信名单,同时也要将不合法的网上借贷平台列入黑名单,当下我国有很多的网上借贷平台,钻法律空子,打政策的擦边球,健全征信体系也能够将这类非法借贷平台一网打尽。同时征信系统还能够筛选出信用较好的用户,当这些用户办理贷款业务时,金融机构可以对其进行优先照顾,促进其健康的发展。

第4篇

一、应收款项减值的确认与计量

新准则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为此,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要对所有的应收款项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当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一般企业对应收款项进行减值测试,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遵循重要性原则,将本单位的应收款项分为单项金额重大和非重大的应收款项,用不同的方法分别进行测试。

(一)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减值确认与计量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并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人当期损益。准则规定,对于浮动利率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在短期内可以收到,那么,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以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二)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减值确认与计量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以及单独测试后未发生减值的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当采用组合方式进行减值测试,分析判断是否发生减值。通常情况下,可以将这些应收款项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再按这些应收款项组合在资产负债表日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定本期各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时,企业应当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相类似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进行确定。如企业可以根据以往的惯例继续使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和账龄分析法等。

(三)应收款项已确认减值的转回对应收款项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应收款项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摊余成本,是指该应收款项的初始确认金额经扣除已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后的调整结果(专指金融资产)。根据准则对摊余成本的解释,摊余成本可以理解为账面价值。

[例1]A企业2006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32万元(含应收B企业债权10万元),该企业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核算坏账损失,坏账准备提取比例为3%。假设A企业从2006年开始计提坏账准备,2007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42万元,其中应收B企业款项10万元已经逾期6个月,其原因是B企业财务发生困难,资金周转不灵、未能及时付款。假定预计1年后可以收回本金,现行贴现率为6%,没有客观证据表明其他债权发生减值,且2007年年底前未发生相关坏账准备的业务。

分析:2006年12月31日,坏账准备金额应为9600元(320000x3%),其中,对应收B企业债权应计提坏账准备3000元(100000x3%),对其他应收债权应计提坏账准备6600元(220000x3%)。2007年12月31日,首先进行应收B企业债权减值计量:应收B企业债权账面价值97000元(100000-3000),应收B企业债权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94300元(100000x0.943),应收B企业债权应减记金额为2700元(97000-94300)。其次进行其他应收债权减值计量:假设考虑到已经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减值进行了测试,2007年将其他应收债权的坏账准备提取比例调整为2%,2007年其他应收债权应计提坏账准备6400元(320000x2%),2007年应冲回坏账准备200元(6400-6600)。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2700

贷:坏账准备――单项金额重大――B企业 2700

借:坏账准备――单项金额非重大 2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200

若假定B企业2007年12月31日财务情况已开始好转,预计短期内可以收回B企业10万元的债权,那么,应收B企业债权预计未来现金流量100000元,应收B企业债权应减记金额为3000元,且经单独测试,没有发生减值。2007年12月31日,A企业可以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对42万元的“应收账款”一同进行减值测试。

二、应收票据贴现的处理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由于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是银行,因此当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如果出票人(或存款人)银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一般不要承担或有负债;由于商业承兑汇票其承兑人是付款人,因此当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如果付款人银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一般需要承担偿付票款的责任。《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当企业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其中,“几乎所有”通常是指达到或超过全部风险和报酬95%的情形,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从企业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综上所述,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如果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在贴现日将“应收票据”予以转销。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如果确实不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在贴现日确认因贴现而产生的负债。

[例2]2006年3月20日,A企业向B企业赊销一批商品,收到B企业开具的经承兑的不带息商业汇票,票面金额585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9月20日。7月20日,A企业将3月20日收到的商业汇票向中国建设银行贴现,贴现金额为580万元,贴现息5万元,但此时B企业因财务困难未向银行支付票款。

(1)假定A企业贴现的是经B企业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时约定,票据到期不能从B企业收到票款时,可向A企业追偿。

7月20日贴现

借:银行存款 5800000

财务费用 50000

贷:短期借款 5850000

9月20日,A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并以存款支付票款:

借:短期借款 5850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0

借:应收账款――B企业 5850000

贷:应收票据 5850000

(2)假定A企业贴现的是经中国建设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约定,票据到期时不能从B企业收到票款时,不得向A企业追偿。

7月20日贴现

借:银行存款 5800000

财务费用 50000

第5篇

【关键词】金融会计;课程建设;实践教学

一、《金融会计》的课程性质及特点

《金融会计》课程是一门特殊的专业会计,是把会计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运用到金融企业这一特定部门的行业会计。该课程属于专业课程,专业技术性较强,具有很强的实际操作性,涉及金融相关知识,应在学习《会计学》、《财务会计》、《金融学》、《商业银行实务》等课程之后开设本课程。由于与《财务会计》中以工业企业为主的业务核算区别较大,不容易接受,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在金融会计教学方面也容易出现问题。

二、《金融会计》课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通过对部分开设《金融会计》课程的财经院校的调查,总结课程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课程重视不够,地位有待提高

该课程的性质从部分高校教学计划来看,主要在金融学、会计学专业两个专业开设,大部分为必修课,还有部分院校是选修课。绝大部分院校都未将该课程列为重点课程或精品课程。学分一般为2-4学分。课时最高的64课时,最少的是24课时。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该课程地位较低,学校重视不够。

(二)选用教材质量参差不齐,部分教材内容较陈旧

笔者通过了解目前国内高校使用金融会计教材的情况,发现各高校采用的教材参差不齐,有的采用最新的二十一世纪系列教材或十一五规划教材,而部分院校采用的还是新会计准则前出版的教材。其中有个别教材质量较差,内容缺乏创新。这就导致教学内容陈旧,不能适应新准则变化的需要。

(三)教学内容不能保证教学目标的实现

金融会计应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的会计业务。但从各高校网站的教学大纲来看,由于课时的限制,部分院校的教学内容只涉及商业银行会计业务,而保险公司会计、证券公司会计等业务都没列入教学内容。课程名称为《金融会计》,实质上就是《银行会计》。大大缩小了课程的覆盖面,也就难以保证教学目标的实现。

(四)金融会计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金融会计因其特殊性,很多高校在教学中都设有实验课。以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但由于各高校实践教学的条件、教学手段等原因,造成实践教学效果不尽人意,学生毕业后到了银行或保险公司等单位不能马上适应工作的情况。

从目前部分院校建成的实验室情况来看,其条件还不能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条件好的院校建设了金融会计模拟实验室,配备了计算机和相关的财务软件。主要采用金蝶或用友财务软件。基本能满足教学需要。而条件差的、缺少资金的院校只建立了手工模拟实验室,实践教学只是根据单项实验资料填制几张凭证、登记几个简单的账簿而已。这样的实践教学效果差,完全不能满足教学的需要。

除了硬件条件差外,实践教学的课时也较少。有的院校开设的实验课为12课时,而少的只有4课时。实验课课时太少,也是造成实践教学效果差的一个原因。

在金融会计实践教学中存在的另外一个问题是财务软件。高校实验室购买的财务软件基本都是院校版或教学版,而像商业银行使用的都是从知名软件公司定制的软件。这也是造成实践教学与实际工作脱节的原因之一。

(五)师资方面存在的问题

从金融会计课程师资来看,很多老师都是从财经类院校毕业后直接到教学岗位从事教学。尤其是年轻老师,他们学历较高,基本上都是硕士或博士。但通常缺乏实践经验,尽管掌握了扎实的理论知识,但对实际工作缺乏了解,这样就很难培养出能够理论联系实际的应用型财经人才。

三、对《金融会计》课程建设的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金融会计课程存在的几个问题,笔者经过思考,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重视课程建设,提高课程地位

笔者希望各财经院校提高该课程的地位,建议将《金融会计》定为金融学、会计学专业的必修课。有条件的院校应将该课程设为重点课程或精品课程。学分定为4学分较为合适,学时调整为64课时。也就是每周4课时左右。这样做既能提高学生对课程的重视程度,也为完成教学任务提供了时间上的保证。

(二)选用最新出版的优秀教材,以适应教、学双方的需要

选用教材的质量优劣,既影响到教师讲授内容的教学质量,也影响学生自学的需要。以笔者教学经验看,如果某位老师选用的教材不新或不好,学生的反应较为强烈,意见很大。原因很简单,学生花钱买教材,就希望教材质量好,有较高的使用价值。因此,为了对教学、学生负责,选用的教材一定要过关。

此外,结合本人的教学经验,想对金融会计教材的编写提一点建议。这是很多教材共存的问题,就是对银行实际会计工作的流程,实际案例等介绍较少。并且各商业银行在部分业务上采用的具体核算方法还是有差异的。如银行系统内资金汇划等业务,各行采用的科目,核算方法是不完全一样的。各有各的做法。所以,笔者建议编者中应邀请商业银行尤其是已上市银行的财务主管或财务总监担当顾问,以增强教材的实用性。

(三)教学内容应覆盖各类金融企业的主要业务

改变目前部分高校只重视商业银行会计,而忽略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主要业务核算的现状。由于加大了教学课时,适当的增加一些内容还是可行的。另外,建议除了开设《金融会计》课程以外,也可开设《保险公司会计》、《证券公司会计》等课程作为选修课。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使金融会计的教学更加系统。

(四)重视金融会计的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除了以新会计准则为准教好理论知识外,组织好实践教学也同样重要。从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来看,用人单位最注重应聘者的实际操作能力,希望应聘者录用后能直接上岗胜任工作。因此,近几年很多高校都很重视实践教学。走的是培养人才适应市场之路。所以,社会上也掀起了职业技术学院热,受到更多求学者的青睐。

在实验室的建设上要引起领导的重视,要加大资金的投入,借鉴兄弟院校的先进经验,做好实验室的建设工作。从硬件上保证教学的质量。软件采购上实现公开招标,通过比较选择最适合的财务软件。此外,还应增加实验课时数,选用好的模拟实验教材,配备专职的实验老师组织实验教学,确保实验教学的质量。如有可能,建议单独开设《金融会计实验》课程,更好的配合理论教学,以提高学生的操作能力。

(五)做好任课教师岗前培训,提高教师自身的理论和实践水平

高校应对担任《金融会计》课程教学的教师进行岗前培训,包括理论部分和实践部分。并作相应的考核,考核合格才能上岗。对于绝大部分教师来说,理论部分应该没什么问题。实践部分包括组织模拟实验和到实习基地(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保险公司等)进行参观学习两部分。经过这样培训的教师就完全能胜任金融会计的教学工作了。

目前很多高校都有自己的实习基地,但由于学生实习会给实习单位带来工作上的不便等原因,很多高校只是象征性的与有关单位签订了协议,真正意义上的实习却难以实现。因此,这个就需要学校与实习基地协调,采用更灵活的方式实现实习的需要。既不给实习单位造成工作上的不便,也能实现教师、学生实习的愿望。

以上几点建议也是笔者多年教学的一点心得体会,也希望能对高校《金融会计》课程建设提供有益的思路,以促进《金融会计》课程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沈惠霞.金融会计实践教学评析[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教学与科研,2006,(1).

[2]刘东辉.金融会计实验教学的探索与实践[J].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3).

[3]代桂霞.银行会计教学方法的创新与应用[J].商场现代化,2009,(3).

作者简介:

第6篇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大众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关注与日俱增。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种复杂的金融交易和投资手段,运用得当将为持有者带来巨大的收益。然而,由于衍生金融工具自身的特性,也使企业在经营中带来了更多的风险和波动性。因此,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的披露对于企业乃至于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而言都是影响决策的关键因素。本文将探讨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产生的原因以及改进方法。

关键词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随着2006 年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尤其是对金融工具的规定,我国较为完整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体系正在逐渐形成,并开始尝试着与国际趋同。该准则与原规定相比有了很大改动,伴随着这些调整,我国未来的财务报告体系、财务指标体系以及企业的风险评估体系将发生质的变化。然而,新准则仍旧有很多不完美之处需要改进,比如准则过于笼统地制定了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未能很好体现风险程度等。

一、现状及相关分析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

衍生金融工具在我国还属于较新的领域,也就在近几年才逐渐为大家所熟悉,所以我国对这方面披露的研究相比较西方发达国家而言仍旧落后很多,制度规定还存在许多漏洞。

衍生金融工具主要有四种:期货、期权、远期和掉期(也称互换)。比如,华夏银行的利率掉期合约、货币掉期合约等;中国银行的货币远期合同、交叉货币利率互换合同、利率期权、货币期权、利率互换等;招商银行的信用违约掉期、权益期权、权益掉期等。依照新准则,企业的衍生金融工具需按照公允价值计价,即初始计量以衍生交易合同签订当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以其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然而,不是所有报告主体都有能力按准则要求披露有关的公允价值的获取方法及其估价模型、前提假设、专业判断等信息。

事实上,很多报告主体也并没有或者只是简单地用文字描述公允价值确定的手段和假设信息。这就给人为干预经济活动提供了很多空间,实际操作过程中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准,造成对同一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计量很可能产生多种不同的结果,为投资者的决策判断带来困难,甚至扭曲了事实。这样的公允价值披露所提供的信息是不够完整、准确的。

而衍生金融工具的最初的动机是套期保值,其自身特性决定了其与风险有着密切的联系,比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很多报告主体已经将目光转向了对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披露,相关的风险信息的披露数量也呈上升趋势,然而在现实中风险是很难准确地定性或定量衡量,这同样也给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带来极大障碍。并且与风险有关的信息未披露在报表中,而仅仅在报表附注中出现,没有固定的表格或者指标的约束,较为灵活,不便于使用者获取。

此外,对关衍生金融工具的类型、历史成本、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会计处理、风险评估、有关重要事项等重要信息的披露相当零碎,在会计报告的不同位置均有出现。而且,对披露的编写方式没有统一规定,是否需要专门的表格、分析数据、指标等在新准则中都未明确。这样,报表使用者在寻找和分析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时会花费大量时间,所获得的会计信息也不一定是全面、系统的。总体而言,衍生金融工具的披露格式急需相关部门统一、细化。

在我国的衍生金融工具市场不够健全、监管制度不太完备的环境下,企业使用衍生金融工具的手法还不成熟,若方法不当,草率或者过度的使用很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比如中航油事件、中信泰富巨亏事件,这些都反映出企业在运用衍生金融工具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法律及相关制度规范的原因

首先,立法观念和法规体系的建设相对落后。由于衍生金融工具自身固有的高风险性和高复杂性,我国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研究还不够充分,还不能很好地预测和应对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快速发展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因此,我国相关的立法观念较为谨慎、保守,以市场推动为主。致使目前我国还未出台类似《证券法》这样的以衍生金融工具为中心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法规体系的建设滞后。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披露缺少了足够的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也就少了法律的保障,进而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

其次,监督和管理机构不够完善。众所周知,监督是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良好的监管是报告主体对外提供及时、有效、准确的会计信息的重要保障。然而,我国目前的监督机制不完善,没有很好地将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惩处力度不足,未很好地执行规定。社会上也缺乏专业的监督队伍。除了外部监管,企业内部对衍生金融工具披露的监管不重视,仅仅停留在最终的披露,未对过程进行有利监督。最后,相关会计准则和规范性文件不完善。目前我国的新会计准则和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中与衍生金融工具披露有关的规定都较为粗略。新准则只是规定了基本的要求和总体的方向,至于在实际的操作中,每一类的衍生金融工具分别应该如何披露、需要披露哪些内容在准则中并未规定。针对衍生金融工具的高风险,新准则和相关规定中又缺乏对其风险的具体分类和量化,没有提出合理的风险估计计算公式,使得使用者对风险只能有一个大概、抽象的理解。

2.具体实务过程中的原因

首先,我国目前的财务报表体系存在漏洞。现行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各报表项目是依照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的强弱进行排列,权益是按稳定性大小排列。而衍生金融工具由于持有目的的多样性,既可用于短期目的,也可用于长期目的,无法明确其流动性是大是小,全部列入短期项目或长期项目都不合理。

其次,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衍生金融工具在报表附注中的披露不够重视。作为会计报告的主体,会计报表一直是所有人关注的重点,附注作为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常常被人们忽略。然而,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评估、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和相关前提假设及重要事项通常都出现在附注中。缺少了这些信息无疑会降低投资者的决策质量。

再次,报告主体对衍生金融工具披露不够重视或态度不端正。有的企业还没意识到衍生金融工具披露的重要性,所披露的信息过于简单,很不全面。而有的企业则是企图钻相关制度规定不完善的漏洞,少披露或者不披露某些重要信息,这将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最后,具备有关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才十分缺乏。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十分复杂,所需人员需具备高素质。会计、统计、金融、管理、财务等学科知识可以说是财务人员必备的,而且长期的经验积累也很重要。而我国目前的状况是财务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真正能胜任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人员不足。

二、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对其在财务会计报表中披露的建议

1.资产负债表改进的建议

首先,在资产负债表中,将衍生金融资产按流动性细分为“长期衍生金融资产”和“短期衍生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负债同理细分为“长期衍生金融负债”和“短期衍生金融负债”。这四个项目用公允价值计量,账面价值随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这样就解决了衍生金融工具应归入长期还是短期项目的问题,也便于使用者分类掌握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更好地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

其次,针对衍生金融工具随时可能面临的风险,我们需要增加衍生金融资产的抵消科目“长期衍生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和“短期衍生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其金额的计算,需要根据衍生金融工具的综合风险程度或风险等级确定一个合理的比率,予以计提。计提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长期衍生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和“短期衍生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若风险降低了,则做相反分录;发生损失时,借记“长期衍生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和“短期衍生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贷记“长期衍生金融资产”和“短期衍生金融资产”;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这样,在资产负债表的“长期衍生金融资产”和“短期衍生金融资产”项目中列示的金额为考虑风险之后的金额,更符合实际,既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也利于控制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

2.利润表改进的建议

目前,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是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这虽然能够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金融交易存在的风险,然而也会增加会计报表的波动性。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波动性大,其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影响能力将成为很多企业操纵利润的工具。为此,我们应该将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未实现的净收益独立出来,列示在“其他综合收益”下面。这样就能清晰地反映衍生金融工具对利润的影响,降低利润的波动性,防止企业恶意操纵利润。

3.现金流量表改进的建议

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属于投资活动,其现金流量需列示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面,可增设项目来单独反映由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引起的现金和流出。这样便于单独评估衍生金融工具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二)对其在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建议

1.相关会计政策披露的建议

为了防止某些企业随意确定会计政策或滥用企业自主权以达到特定目的,提高使用者对企业所使用的会计政策的了解程度,我们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着重强调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政策,披露衍生金融工具从最初的确认到最终的报告这一整个过程中所用到的方法、会计假设等,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2.相关风险及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的建议

风险是衍生金融工具最难以确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企业应在附注中充分披露风险的性质、来源、风险形成过程、风险等级、可能产生的后果等信息,可适当结合表格和数值的计算,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让信息使用者对风险有个更直观的印象。

(三)对建立一套完整的披露体系的建议

首先,要改变原先只注重对结果进行控制的观念,积极做好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还要尽快出台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的制度建设落后于西方国家,我们需要学习国外优秀成果,并结合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不盲目跟风。

其次,完善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和管理。各监管机构都要加大监管力度和密度,发挥监督作用,从全方位对企业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做到对其会计处理的实时控制和反馈,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此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也尤为重要,一定要杜绝违法违规企业再次犯错,也警示其他企业犯错。

最后,要加强对相关财务人员的培训,补充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方面的知识,培养高素质人才,并建立定期考核制度,这样既保证了在岗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同时也解决了人才紧缺的问题。

三、结束语

如今,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逐渐广泛,而政府对其的规范和监管还比较简单、直接,且财务会计报告在完整、准确反映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方面仍旧存在很大的漏洞。为此,我们必须着手从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和披露制度三方面做改进。当然,在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同时,我们更应该多做宣传,鼓励公众关注衍生金融工具,调动全社会的力量,从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三方面共同管理和监督衍生金融工具的披露,努力完善衍生金融工具报告体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杨森.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列报及改进[J].财会通讯,2011(08).

第7篇

商业保理概述

商业保理,指的是设立专门的商业保理公司,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一种商业行为。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的定义,保理业务是指保理商以受让供应商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前提,为供应商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陈霜华、蔡厚毅,《商业保理实务与案例》,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版,第1页。)

商业保理的本质

即便是在暗保理的情形下,保理商与供应商之间仍有关于债权让与的约定。(朱宏文,《国际保理法律与实务》,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54页。)关于商业保理的本质,业内很多人士认为是应收账款的转让。我认为则不然,笔者此处采取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田浩为先生的观点,应收账款转让只是商业保理的前提,不是商业保理的本质,商业保理的本质在于它的综合l生。它是一项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的商业活动。如果一项商业活动仅仅是应收账款的转让,那不可能被认定为商业保理。必须是在应收账款转让的前提下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才能构成商业保理。而应收账款转让可以说是商业保理的前提与核心,但是它本身并不能构成商业保理的本质。

商业保理业务模式

根据商业保理的资金链上下游结构可以将商业保理分为两个阶段分别讨论各个阶段的业务模式。资金链下游阶段是应收账款卖家向保进行融资,资金链上游阶段t是商业保理企业的资金来源融资。

“X+商业保理”模式。“X+商业保理”模式指的是位于资金链下游的应收账款卖家向保理商进行融资的商业模式。“X+商业保理”模式又分为商业保理一般模式、反向保理模式以及应收账款池模式。

商业保理一般模式:商业保理一般模式,指的是日常经营中存在大量应收账款的商业企业将全部或者部分应收账款打包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进而融资的一种保理业务模式。商业保理模式是最典型也是最常见的模式。该种模式的交易结构存在两个核心的法律关系。一是基础合同法律关系。商业活动中买卖双方以信用结算方式进行某种实质性商业交易,形成合格的应收账款。二是保理合同法律关系。应收账款原权利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进而获得融资,并由保理商提供约定的金融服务。

实务中按照应收账款的转让是否须通知债务人将此种模式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按保理公司是否可向卖方追偿为标准可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

反向保理模式:反向保理,是指在保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的不是应收账款原权利人(基础商业合同中卖方)与保理商,而是基础商业合同中买方与保理商。此种保理模式下,主要是基础商业合同中买方与保理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保理业务的开展是否顺利,核心在于买方的信用程度。

这种保理模式的出现是源于商业活动中存在买方规模很大而供应商数量多、规模小且分布分散的情况。保理商关注的核心在于买家的信用程度,进而形成应收账款资金的回收预期。采用反向保理模式,众多小供应商可以借助大买家的高信用程度来对应收账款进行融资,进而既降低了小供应商的融资成本,也促进了商业交易活动中的资金的流动性。它可以确保大买家与众多小供应商之间保持一种信用交易等低成本交易和高流动性的交易链条。

应收账款资金池模式:应收账款资金池模式,顾名思义,就是应收账款原权利人将众多的应收账款进行打包分类,再转让给保理商的一种保理模式。主要应用于买方数目较多且较为分散的情况。该种模式免去的单笔保理业务的多重保理费用,且买方较为分散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分散风险。

“商业保理+X”模式。“商业保理+X”模式指的是位于资金链上游的商业保理企业的资金来源融资模式。“商业保理+X”模式又分为“商业保理+再保理”、“商业保理+理财产品”、“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三种模式。

“商业保理+再保理”模式:再保理,指保理商从应收账款原权利人即卖方受让应收账款后,再以该应收账款为标的向其他保理商或者具有保理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转让进行再次保理的一种商业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保理商实质是充当一个信用中介的角色,其资金来源于再保理业务。

“商业保理+理财产品”模式:保理商和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合作,将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打包分级,并通过一系列增信措施进行信用升级,并以此为基础资产设计资产管理计划等理财产品。后期再通过资产管理机构或者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销售推广进而融资。此处应当注意应收账款期限与理财产品期限的匹配性。

“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模式: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后,与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具备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合作。将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进行拆分、组合,辅以增信措施,使其符合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要求,进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此处,作为基础资产的应收账款,除了应当满足“合格应收账款”的条件以外,还应注意应收账款账期与资产支持证券的期限相匹配,确保现金流的顺畅。

“合格应收账款”研究

所谓合格应收账款,是指什么样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商业保理业务开展之基础的应收账款。合格应收账款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一是可转让性。作为商业保理业务基础的应收账款,必须具备可转让性。按照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或者是法律明文规定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不得转让。也就是说,前述两种应收账款不具有可转让性,无法完成商业保理的前提即应收账款的转让,不属合格应收账款。

二是权属清晰。这里是说作为商业保理业务基础的应收账款,必须权属清晰。如果应收账款具有较大争议甚至处于诉讼或者仲裁之中,保理业务中尤其是无追索权的商业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完成之后,应收账款的报酬和风险瞬时移转于保理商承担,则保理商对于应收账款的资金回收预期会大打折扣,这对于保理商极为不利,且保理合同的效力也有可能受之影响。

三是基础商业关系真实。作为商业保理I务基础的应收账款,其本身的形成必须是基于真实、可靠的商业活动。因为只有是基于真实、可靠商业活动的应收账款其资金才具有可回收性。若是基于商业欺诈形成的虚假应收账款进而商业保理,则无疑是骗取保理商信任进而进行融资,这不但违反商业保理监管规定更是涉嫌触犯刑法中诈骗罪之行为。

基础合同对保理合同的影响

基础合同约定禁止转让。应收账款具有可转让性是作为“合格应收账款”的必要条件,但是如果基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主合同之外另行书面约定或者口头约定该应收账款禁止转让,那么就有可能对保理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如果在保理合同签订、应收账款转让过程中,应收账款原权利人对此项禁止转让约定三缄其口,保理商在不知道相关事实的情况下,由于该禁止转让约定是基础合同双方的内部约定,该内部约定不应约束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保理商。故而,此种情况下保理商仍可取得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而应收账款原权利人则需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在保理合同签订、应收账款转让过程中,保理商已经知道了禁止转让之约定,然而依然与应收账款原权利人签订保理合同、完成应收账款转让的,保理商与应收账款原权利人之行为构成恶意串通,保理合同应属无效。

第8篇

近些年来,我国的金融领域正处在一个不断发展的阶段,为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金融领域与消费者的纠纷问题却频繁发生,使得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阻碍。所以,国家相关的金融部门,应该将处理金融消费纠纷问题摆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及时商量解决对策,开辟有效途径,争取为我国的金融行业做出更大的贡献,这就要需要其了解并做到以下几点内容:

1.我国处理金融消费纠纷途径的现状

1.1缺乏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途径以及相关部门。在我国,金融纠纷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小视的问题,从目前来看,我国的金融机构对处理金融消费纠纷并没有太多有效的解决方法,而且也没有设立专门为消费者处理纷争的立法机构,使得广大消费者的自身权益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这样一来,金融消费纠纷就会愈演愈烈,金融行业的声誉也会受到严重的损害,从而导致金融行业和消费者的经济纠纷无法得到良好的化解。

1.2缺乏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法律。针对日前越来越多的金融消费纠纷案例,国家却缺乏相关的法律来维护百姓的切身权利。金融行业要明白,金融消费并不同于其他的普通消费,因此《消费者的管理保护法》无法对其起到良好的作用。这样一来,就使得整个金融消费纠纷问题无法可依,最终导致整个局面变得更加的紧张。没有相关的法律为其进行维护,那么老百姓的利益就要受到会很大的损害。

2.金融消费纠纷的解决途径存在的相关问题

2.1国家的金融机构不够重视金融消费纠纷。在消费者与金融行业之间产生了一系列的纠纷时,我国的金融消费机构却没有为百姓维权以及解决问题,反而对其放任不管。由于有些金融机构的部门没有足够的解决能力,服务意识又薄弱,所以一直没有找到一种合适地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方法。

2.2我国金融行业的监督力度不够。由于当代社会的不断发展,消费者作为市场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们自身的消费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一旦金融消费纠纷得不到良好的解决,就会使得整个金融消费纠纷问题越来越严重。这样一来,消费者和银行之间的矛盾就会逐渐加深。加上金融行业的监督力度不够,无法快速提高金融行业的效率,这就导致广大消费者的自身利益受到严重的威胁,从而阻碍我国金融行业的竞争力。

2.3缺乏对金融消费者的相关保护。虽然我国成立了很多以金融为主的自律机构,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它们的存在并没有为解决金融消费纠纷做出多大的贡献。这些自律机构不仅没有合理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而且也没有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来缓和金融消费纠纷的现状。

3.当前我国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有效途径

3.1可以向金融单位的投诉部门寻求帮助。目前,在我国各大金融行业中,都会设立一些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并且是由专门的负责人进行管理和监督。例如,农业银行服务电话"95599"。然后,一般正规的金融机构都会在大堂安排值班经理,当消费者遇到金融方面的问题时,不要惊慌,既可以到金融行业的投诉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及时询问大堂经理,让其提供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值得一提的是,消费者一定要在维权的过程中保护好自身的利益,以免受到伤害。

3.2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求助。众所周知,消费者协会是一个为消费者提供帮助并且及时为其维权的组织机构。目前,金融消费纠纷作为一项全社会尤为关注的话题,已经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所以,当消费者在遇到相关的问题,可以第一时间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求助,将自己的情况及时向其说明,以便于消协制定合适的解决办法。但是,如果问题严重,消费者协会也无法解决的话,广大消费者也不要灰心,可以继续到相关的金融部门寻求帮助。

3.3国家要建立相关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制度。在我国的金融市场当中,金融行业和消费者根本就是不平等的两个群体,而广大的消费者往往处于劣势,这就使得一旦消费者遇到相关的金融问题,就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法。所以,国家要想真正地做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就要建立健全的金融消费权益制度,以此来保障消费者的切身权益,并且逐渐让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制度深入到每个人的内心当中。虽然,我国当前已经有了一些相关的法律,但是由于其法律法规混乱,导致在解决问题时毫无针对性可言。

3.4完善我国的金融机构纠纷处理机制。在当今的社会形势下,我国的金融机构应该及时转变传统的管理理念,完善金融机构的纠纷处理机制,将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并且,金融部门还要严格制定员工的考核制度,认真规定具体的解决时间。这样不仅是为了规范整个金融机构的内部运转,而且便于解决金融消费的纠纷,为我国金融业的良好发展做出更多的努力。更重要的是,完善我国的金融机构纠纷处理机制,既符合了金融行业的长远发展,又可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金融消费纠纷已经成为了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作为其中最为主要的机构,金融行业必须要及时摆正自身的位置,改变传统的管理制度,规范金融内部的纠纷监管机制,真正做到将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并且,广大的消费者要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要以理智的态度,运用科学的手段来解决。只有金融部门认真对待金融消费纠纷问题,消费者要以一个正确的态度去解决这件事情,相信我国的金融消费纠纷问题会得到很好的处理,最终为推动我国的金融行业做出更多的贡献。

的行政本位管理思想,开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教学管理模式。这将有助于执行力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