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12 16:35:4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互联网金融的理解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已很明显,相关创新活动层出不穷。各类机构纷纷介入,除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之外,电子商务公司、IT企业、移动运营商等也非常活跃,演化出丰富的商业模式,模糊了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界限。
理解互联网金融的三个要点
理解互联网金融的概念,需要抓住三个要点:
第一,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前瞻概念。理解互联网金融,要有充分想象力。
第二,互联网金融较传统金融而言,同时具备了“变”与“不变”。“不变”体现在互联网金融中,金融的核心功能不变,股权、债权、保险、信托等金融契约的内涵不变,金融风险、外部性等概念的内涵和金融监管的基础理论也不变。“变”体现在互联网因素对金融的浸入,主要来自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精神的影响。
第三,互联网金融的三大支柱分别是支付、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任何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三大支柱只要其一具备了相关特征(注:不要求三大支柱都具有相关特征),就属于互联网金融。这也是本报告对互联网金融的构造性定义。此定义涵盖了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态,而且我们认为所谓“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划分(或者争论)没有必要。
互联网金融还需20年才能发展成型
尽管如此,到本报告完成时,互联网金融远没有发展成型,乐观估计这至少还需20年。因此,互联网金融既不完全是总结历史,也不完全是概括现状,更多是设想未来。尽管如此,互联网金融依旧扎根于理性思维,并非乌托邦式的空想。
本报告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正是基于以下三个“理性之锚”:
第一,互联网金融立足于现实。现实中已经出现的互联网金融形态,是我们推演未来发展的出发点。
第二,互联网金融符合经济学、金融学基本理论,就如同现实物体运动遵循物理学基本原理一样。不管是对互联网金融已有形态的解释,还是对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预测,目前的经济学、金融学基本理论都提供了足够的分析工具。这是本报告根本的方法论。
第三,互联网金融研究的基准,是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这也是互联网金融的理想情形。
三大支柱助推互联网金融发展
本报告以“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为研究理念,既放眼于国际,也立足于中国实践,对互联网金融的国际国内发展情况、发展支柱进行了深刻剖析、大胆推演和充分举证,致力于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有力借鉴。
一方面,我们认为,金融互联网化是一个必然趋势。以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网络证券公司、网络保险公司、网络金融交易平台以及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等形式出现的金融互联网化,顺应了互联网时代金融业发展的要求。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远不仅是金融互联网化。三大支柱的发展将助推互联网金融呈现新兴的发展态势。
首先,支付领域的创新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注入创新基因,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移动支付、第三方支付实质就是电子货币的流转;二是移动支付除具备支付功能外,同时还可具有金融商品的属性。移动支付从表面上看,是把支付终端从电脑端向手机端等转移,实质是货币在不同账号之间的转移;三是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的融合,放大了支付实现货币转移这一优势。
第二,大数据的应用解决了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信息处理的问题。数据是金融机构的核心资产。大数据改变了传统数据及其分析方法,对金融领域产生了重要甚至革命性的影响。目前,大数据在征信和网络贷款中的应用发展较为成熟,如,Kabbage和阿里小贷已发展成为基于大数据的网络贷款的典型案例。未来,大数据将逐步应用于证券投资和保险精算中。
第三,P2P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新兴力量。在国外,P2P网络贷款及众筹融资方面已有典型案例,P2P如LendingClub等,众筹如Kickstarter等。在国内,一方面P2P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虽已如雨后春笋般兴起,但发展尚未成熟。另一方面,P2P网络贷款在中国的实践,还需解决风险、自律、监管等问题。众筹融资在中国的实践,还需解决激励机制、风险及市场设计等问题。
以监管促发展
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目前各国政府都还处在探索阶段。我们认为,对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不能因其发展尚处不成熟时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该以监管促发展,在一定负面清单、底线思维和监管红线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
第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特殊性。我们认为,须参照此轮国际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理念和方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并在监管中考虑互联网金融的一些特殊性。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的两个突出风险特征在监管中要注意。一是信息科技风险。对信息科技风险可以采取非现场监管(使用监管指标)、现场检查、风险评估与监管评级、前瞻性风险控制措施,也可以使用数理模型来计量信息技术风险;
二是“长尾”风险。对“长尾”风险,强制性的、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时间持续的金融监管不可或缺,而金融消费者保护尤为重要。
第二,互联网金融应以监管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综合运用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并通过加强监管协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功能监管可分成审慎监管、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等三种主要类型,而机构监管方面则急需对P2P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进行监管。
关键词:新常态;互联网金融;投资;风险把控
一、研究背景
十后,我经济进入全面调整时期,开始推出并发展经济新常态,转型的要求越来越高。要求经济适应发展需求,调整产业结构,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近年,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在线支付、理财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发展迅速,互联网金融渗透到经济生活的每个细节,成为大众生活的一部分,也成为经济形势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成为投资者参与金融生活的重要渠道,其投资方式和风险把控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1.现状。中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关键阶段,我国也将采取不同于以往三十年的发展方式,提供一个更健全更包容更有活力的金融体系。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的元年,通过财富效应的牵引力,调动了居民投身金融业务的积极性,既增加居民收入也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同时加速了利率市场化的发展。短短几年,互联网金融规模达到十万亿级别,P2P公司数以千计。互联网金融逐步成长为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同时也带来了金融行业的规则变化,金融环境的改变也需要新的投资理念和监管制度出台。
2.意义。金融是经济的核心,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风险把控。我国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基础取得巨大进步,在发展过程中,传统金融行业逐步固化,创新活力不足,则无法适应新常态下的经济发展要求。互联网金融的崛起,一方面是对市场有效配置,另一方面是对传统金融行业的挑战。通过这种倒逼传统金融行业的创新,进一步促进利率市场化,为现阶段经济发展贡献更多的动力。
一个新行业的产生必然带来规则的变化,随着行业发展推进,互联网金融带来创新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系统风险,如何在规避这些风险的同时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金融行业发展提供可行性建议。
二、研究方式
借鉴经济分析的手段并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从经济新常态下金融行业发展前景、互联网金融投资渠道、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等方面入手,将经济新常态的要求和互联网金融发展特性联合,动态地分析互联网金融未来的投资价值判断、投资方式选择、投资风险把控和完善监管体系。
1.经济新常态下互联网金融发展前景。2013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十足,两年内规模突破十亿。2015年网贷总量超过两千亿,第三方支付规模增长超过50%。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发展就是我国金融发展和创新的写照:一是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银行业的渠道对接,促进了金融行业整体改革;二是采用的营销方式更加便捷有效,产品特制不断提升,针对性较强;三是通过大数据统计分析,缓解了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效率低下,提高了风险评估的可靠性,从而能够更好地监管和调控金融行业。未来的互联网金融不仅仅是对我国传统金融行业的补充,更是一种变革,带动的不仅仅是产品变化,更是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式的彻底转变。这种转变一旦配合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会为市场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
2.互联网金融投资渠道。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和大数据分析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金融模式,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方式,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包括三种基本的企业组织形式:网络小贷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以及金融中介公司。当前商业银行普遍推广的电子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也属于此类范畴。对于投资者来说,参与互联网金融的渠道很多,借助于各个网络终端,能够及时有效地参与实施。但是随着发展的进一步推进,互联网金融所能够投放的渠道会越来越少,越来越集中。直到是擦痕能够选择了部分风险小且操作效率高的方式。
3.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互联网金融整体操作包括互联网金融支付、互联网金融销售、互联网金融征信、互联网数据分析和保护。这其中涉及到的风险包括投资风险、用户数据保护、技术风险等。互联网金融依托于网络平台,通过简短的文字图片等向用户展示产品特征,存在理解差异和过度包装等风险。网络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不稳定技术因素,如对于如何保护用户信息不被泄漏,如何合理利用投资者信息等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有道德因素。整个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所包含的范围很多,超越传统金融行业业务上的制约,还包括要有成熟的互联网技术,更安全的数据分析能力。同样的也需要更完善的制度来约束和引导行业发展。
三、发展建议
目前,经济发展能够显出不同以往的特征,进入经济新常态以后,主要表现为经济增长速度放缓成为关注的焦点,以互联网为载体的高增值服务对整个经济发展的带动效果日益明显。普通居民收入增加有了更好的选择方式,中小企业融资也有了更方便更快捷的渠道,有助于整体经济发展和稳定。与新常态能够相适应,金融行业原有的银行不良贷款上升、盈利能力下降、盈利以较高的利差收入为主转变为以提供高质量的增值服务、提供便捷的操作方式为主。
1.投资价值判断。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给传统金融行业带来了发展活力,一方面创造了巨大的市场潜力,另一方面带动传统金融行业的变革。在互联网这个大平台下,给用户带来了丰富的投资机会,同时也增加了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因此在这个行业没有完全成熟的前提下,应该审慎投资,判断好投资价值,避免被高收益吸引,以免风险超过自己的承受。互联网产品的丰富性要求投资者需要有足够的判断能力,投资者应适时提高自身的金融知识,提升投资水平,选择合适的产品,利用正规的渠道。
2.投资方式选择。互联网金融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第三方支付和大数据分析,将传统的金融行业产品结合用户特征进一步加工改造,形成有针对性的产品并定向投放。所采用的渠道虽然是网络平台,但是从网页到专属APP,从线上到线下,能操作的方式很多,需要投资者关注投资方式安全程度的高低。所以在投资者参与互联网金融投资的过程前,应该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投放渠道的建设和监管,给予投资者更多健康的选择,避免非法传播诱导投资者所带来的恶果。
3.投资风险把控。互联网金融参与的途径很多,产品数量也很多,自然伴随着互联网所原有的舆论导向、过度包装、信息不完全对称等弊端,对于采纳的产品种类、数额大小、时间长短等因素投Y者也要结合自身实际,量力而为。投资者在参与互联网金融投资的过程中,仍要坚持理解金融的本质,理解投资消费的规范,理解财富增值的速度。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把控不同于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所面临的问题和不确定性更大,一方面依赖于政府和市场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依在于投资者谨慎的态度,两者互补互惠。也只有这样,才能让互联网金融成为造福一方的工具。
4.完善监管体系。面对未来,为了实现互联网金融长久稳定的发展,最大限度规避金融风险实现金融稳定,国家层面应该尽快设立监管标准,积极迎接新的模式。在这个创新的过程中,需要主动接纳大数据监管的混业挑战,促进大数据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各个方面的应用,建立信息整合平台,完善监督审查制度,确保互联网金融安全可靠地发展。随着发展进一步推进,多领域协调的、统一的监管政策必将出现。行业发展过程中,规模越来越大,也需要一个规范的市场来约束行业发展,来引导行业竞争。
四、结语
随着国家逐步将经济新常态作为发展基调,互联网金融发展必然会为适应新常态做出调整,这种开放的、个性化的投资价值会进一步被挖掘,这也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契机,迎着改革的春风,必将迎来硕果满园。同样的随着各类支付手段不断拓新,市场投资理念越发深入人心,愿意参与到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也必将越来越多。当行业越发规范,信息逐渐透明,互联网金融也必将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中最有力的渠道。
参考文献:
[1]李建伟,赵春华,陈爱杰.经济新常态下互联网金融的新常态化[M].山东:财经,20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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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业、金融业、电子商务业深度渗透与融合所产生的一种全新的金融业态、金融模式。近年来,随着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新型电子货币的风生水起,互联网金融渐成热门话题。2013年6月以来,随着余额宝的大红大紫、余额宝模式的频繁复制及“类余额宝”互联网理财产品即“宝宝军团”的风起云涌,互联网金融迅即成为了金融市场的新宠。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加快金融改革创新步伐的呼声日益高涨,此时互联网金融持续发酵,有着深刻的变革意蕴,人们围绕互联网金融的讨论更是络绎不绝、铺天盖地。通过对各种观点的梳理,不难发现,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形形的讨论并非建立在统一的基础定义之上,即并非站在同一个维度、“频段”上,定义模糊、概念乱象始终存在,各种界定与解释令人眼花缭乱。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就是其中一典型。
一、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的由来
一般认为,谢平教授是互联网金融概念的最早提出者、界定者。他认为“在这种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自愿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1] 谢平教授的研究无疑具有开创性意义。但也有人认为,谢平教授给出的定义过于理想化、乌托邦化,尽管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有声有色,严格意义上的符合谢平教授诠释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却并不存在。如此一来,概念的重新界定乃至争论,在所难免。
有一类观点习惯于把所有涉及到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经营模式,都纳入互联网金融范畴;另一类观点对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作了严格区分,即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领域才是互联网金融,而金融企业使用互联网手段被界定为金融互联网。2013年6月马云提出:“未来的金融有两大机会,一个是金融互联网,金融行业走向互联网;第二个是互联网金融,纯粹的外行领导,其实很多行业的创新都是外行进来才引发的。金融行业也需要搅局者,更需要那些外行的人进来进行变革。”[2] 在马云的理解中,金融行业拥抱互联网不算互联网金融,只是金融互联网,互联网行业拥抱金融才算互联网金融,马云的观点广受推崇。由此,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两个词看似接近,意蕴却大相径庭,前者突出互联网公司,后者突出的是金融机构;传统金融机构期望的是金融互联网,由自己主导金融和互联网的融合,而互联网公司期望的则是互联网金融。然而,这种纯粹从主体出发作出的概念划分,有意无意间把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对立了起来,排斥了两者融合的可能,引发了一系列“口水战”,具有明显的狭隘性。
我们注意到,监管层的态度似乎并不主张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截然对立。《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3)》“互联网金融专栏”指出:“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也在不断发展,以中国建设银行‘善融商务’、交通银行‘交博汇’等为代表的平台日渐成熟。第一家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于2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办,并于9月29日由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复开业。”[3]央行在其年报中,旗帜鲜明地把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与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互联网理财并行罗列,视为互联网金融的子范畴。内中暗含的逻辑是,一切依托互联网技术或借鉴互联网模式所开展的消除行业痛点、优化成本、提高效率的行为模式,都应被纳入互联网金融之范畴。窃以为,这种以充实互联网金融内涵来超越概念之争的做法,更贴近互联网金融种类多样、形态各异、蓬勃发展的事实,也更经得起推敲。
二、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的背后考量
1.刻意与传统金融机构划清界限。金融是一种门槛极高的商业形态。长期以来,中国金融业都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圈子,金融机构处于牌照管理、分业严格监管、利率管制的状态,准入门槛极高,局外人很难进入,拿不到相应牌照就成立不了相应的机构,也就做不了相关的金融业务。如今一些互联网公司扛起互联网金融大旗,在没有获得相关经营牌照的情况下,以互联网技术包装事实上的金融行为。此时掀起一场概念之辩,不失为一种策略选择。(1)在一定程度上把金融和非金融的界限给模糊了,便于打政策上的擦边球;(2)有利于示好监管当局并赢得舆论支持,尽可能减少来自各方的违规争议,回避诸多“成长的烦恼”。果不其然,监管当局也乐见其成,并给予了足够的宽容。有些互联网金融企业还趁机演变成了“披着互联网金融外衣的金融机构”,从事着跟传统金融机构一致的金融运作,并想方设法把规模做大,以图最终形成“生米煮成熟饭”、大而不能倒、大而不能管的局面。
2.谋求监管套利。银行业普遍抱怨,互联网企业不用牌照,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没有这样那样的监管成本。此抱怨不无道理,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法律地位不明确,业务边界模糊,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只是由于银行业长期享受着制度性优越,加之低成本吸储的“制度性合谋”、久居神坛的傲慢、无暇顾及长尾市场等诟病,银行业的抱怨淹没在民众的指责、唾骂中。不可否认,有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优势并不在于互联网技术,更不在于互联网给金融带来了更好的风控能力,实质在于暂时没有纳入监管体系,或者说突破了监管,进入了监管空白地带,实施着监管套利的行为。例如,注册资本一亿元的小贷公司,受到严格的监管,最高业务操作上线即最高负债额度为1.5亿,而注册资本一百万的P2P网贷公司却可以做到几个亿的规模,两者强烈的反差所折射的是,典型的监管不一致所引发的P2P进行监管套利的行为。
3.争夺话语权主导权。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有人认为是去中心化,也有人认为是去中介化,两种理解算比较接近。按此逻辑,金融互联网之所以与互联网金融产生概念上的分野,就在于其并非主张金融脱媒。然而事实上,余额宝模式既没有真正实现金融脱媒,也没有真正达到去中心化,却依然被视为互联网金融的典型范例。可见,互联网精英不遗余力挑起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之辩,其“醉翁之意”并非在于是否脱媒的纠结,而在于金融话语权、主导权及行业利益的争夺,折射的是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的攻守关系。马云说过,“如果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改变银行”与“银行改变”,其侧重点不同,攻守关系迥异,前者强调的是互联网金融,突出的是互联网行业的主导作用,后者强调的是金融互联网,突出的是传统金融机构的主导地位。众所周知,在传统经济互联网化的过程中,也时常发生到底应由互联网精英主导还是由传统行业精英主导的争论,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正是这种争论在金融行业的具体贯彻。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话语权主导权的争夺更加重要,也更加激烈。
三、互联网入局金融业与金融业拥抱互联网,构成互联网金融的两个演进路径
如前所述,这场非此即彼的概念之争有着先天的狭隘性,对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真正厘清、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创新并无帮助,且容易在实践中造成割裂与混乱。充实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内涵,把金融互联网看成是互联网金融完整业态的一部分,是有效超越这场概念之辩的最佳选择。从这个意义上,互联网业切入金融业与金融业拥抱互联网,与其说是一种攻守关系,反映的是你死我活的竞争态势,倒不如说是互联网金融演进的两种不同路径,相辅相成,遥相呼应。再者,互联网与金融的共存与融合是大势所趋,互联网的扩散性、渗透性,与金融产品服务独特的严谨性、保守性必然需要寻求一个平衡点,这个寻求平衡点的过程,不应是单向的过程,而应该是互联网切入金融与金融拥抱互联网的双向过程。这个融合过程大体上要按三个阶段演进。
1.攻守阶段。互联网企业借助成本优势、效率优势、渠道优势、体验优势,以传统金融机构服务相对薄弱的长尾市场特别是小微客户作为切入金融领域的最佳突破口,实现对金融业务的搅局,形成鲶鱼效应,震撼传统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商业模式。传统金融机构则在网上银行、信用卡商城等基础上积极发展电商乃至“类余额宝”产品等,建设和优化平台,逐步培育客户的粘性,以化解困局。监管层也在为要不要监管、由谁来监管、什么时候监管、怎么监管等问题而绞尽脑汁。
2.形成交集阶段。备受冲击的银行业逐步意识到中小客户的数据价值,开始着手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客户群体下移。互联网企业则完成用户的积累,具备了一定的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开发能力,服务对象逐步从微型客户向中小型客户拓展。银行的“下沉”与互联网机构金融服务的“抬升”,使得双方的核心客户群体形成了交集。在这个阶段,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暴露较为充分,监管层在一致性监管问题上,政策逐渐明朗,但竞争程度更趋激烈,同质化竞争现象有所抬头。
P2P行业可谓是整个互联网金融的一个缩影。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我们务必见微知著,未雨绸缪,加强风险控制,防止恶性事件发生,将风险管理和危机防范工作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头等大事来抓。
近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最重要的进展就是已经不再只是一种学术概念,而且形成了一个大的产业集群;它不仅只是产业现象,而且发展到社会层面,很多成立了行业性组织;地方政府不再放任不管,各个地方都要发展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做产业基地,所以也从“放任”到了“监测”。
银、证、保、信托、基金都基于互联网开展一些项目,传统上是把互联网当成一种工具,互联网1.0时代运用得很充分,进入互联网2.0时代,即时通讯、社交媒体、定位系统等等如何应用到金融系统,传统的金融机构还没跟上。互联网金融企业则直接在这个基础上用上了,跨越了互联网1.0基础设施的路径依赖。
过去的三年互联网金融,从跑马圈地到精耕细作,从无序竞争到有序发展,从野蛮生长到监管介入,从跟进模仿到领先创新,从忽视风控到严抓风控,从单打独斗到联盟法,从无自律到强迫自律发展,从中国发力到全球影响。
互联网金融到底有什么风险?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控制风险、保守发展是两种思路。因此,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有了传统金融所未曾涉猎的内容和要求。
那么,互联网金融到底有什么风险?其风险的本质就是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单一风险,一个非系统性风险,主要是来自于企业;另一种是系统性风险、行业风险,这是企业无法控制的。
当前互联网金融很多人说是因为没有法律所以才出现那么多问题,所以要制定法律;也有人说没有专门的机构监管,要成立专门的机构。这似乎有道理,但是我认为,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很健全,现在所出的问题不是因为没法律,而是没有尊重现有的法律,比如说像我们的P2P平台“跑路”,都是可能做到资金池,做了担保,或是直接转场进行诈骗。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研究的风险很多,我这里主要讲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因为互联网金融风险来源于不确定的地方,互联网金融主要的方式是做信息出口,不是做资金的出口,信息出口又是核心业务。它背后的法律关系基本上是流通平台间的关系,本金保障涉及到担保,很多平台做本金保障,就是收益类的保证。而在支付方面,涉及到数据采集的业务、征信查询业务、信用评价业务、贷后管理业务、委托催收业务、连锁加盟业务。
而这背后,有大量个人信息数据风险、资金支付风险、经营风险、税收法律风险等等需要防控。这么多风险的情况下,怎么样控制风险呢?我认为要注意“三线”的建设:一是权利义务的界线,合作的和交易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一定要界定清楚,要有一个平衡,这是权利的界限,不能在经营过程中侵犯消费者的利益、侵犯经营合作方;二是遵守政策红线,政策的红线放得很宽,但是不能超越底线,导致系统性风险干扰金融秩序,要找方向、找规律;三是要坚守法律的底线,法律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机制保护作用,理解法律的本义,才能获得长足发展。
现阶段没有必要立即立法对互联网金融要有监管,怎么管?有的人说创新不需要监管,“让子弹再飞一会儿”,这样才能保护创新的持续出现。其实当前的监管非常谨慎,这也透露出一些信息:可以先发展一段时间、观察一段时间,而不是直接介入监管。
作为法律人士,我不赞成立即立法,因为立法一般有非常长的法律手续,就算今天提出立法也得有两到三年才能推出法律。而立法是有成本的,有的法律立了10年,起草第11稿的时候已经花了几十亿,现在的法还没有。如果立了法没有切中实际的要害,不能解决实际的问题,那么只能有损法律的权威。
目前阶段还是让互联网金融这些企业自己探索规范,然后逐渐提升变成行业标准,因为互联网是最讲流程、最讲标准的,每一个代码、每一个字节都有逻辑关系,这是可以标准化的行业。而互联网金融,也必然能够形成自身标准。
现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三大基础,一是现有法律框架,我们可以在里面找到执法的依据;二是现有职权范围,政府的相关职能可以成为管理的“接口”;三是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进行监管,例如北京已经建成了云监测平台,利用爬虫技术,在网上抓取数据库源,互联网技术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监测、控制风险。
同时,要把风险管理技术、IT技术、法律技术资源利用好,这也是成就互联网金融的三大技术。很多人不把法律视为一种技术,而视为一种外在的资源,是因为他们没有理解法律怎么用,根本来说,法律就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和平衡器。
互联网金融规范形成的路径
互联网金融要形成规范,有哪些路径?
首先从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律开始,企业应该梳理自己的业务流程、交易结构,形成企业标准,再上升到行业标准。而接受客户的监督,就是契约规范,签合同的时候,权利、义务是不是对等?合同是不是合规合法?同时,要形成行业公约规范,而不是只是行业倡议书,要有履约机制考核。报纸、杂志、电视等,也要继续发挥监督作用。这些都是没有公权介入的方式。
公权介入方面,因为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工商注册,所以可以在注册和年审的过程中进行管理;工信备案可以管理。同时,互联网时代权利的转移导致话语权已经从经营方转向消费者,交易的选择权从供给方转向购买方,消费者权利也已经成为现代金融监管新的力量。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
对于一个新生事物,总会有很多人急于给出解释。但是,对于很多解释,我作为一个资深的金融从业人员,一个对网络并不陌生的人,似乎很难看懂目前所见过的任何一个解释。看不懂,也不执著于钻牛角尖,干脆就顺其自然,让时间去解决这个问题。
国际外交上,两国之间,例如中国和美国,中国方面提及时,就是“中美”;美国方面提及时,就是“美中”。谁在前,谁在后,看主体。
我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个人理解是:“互联网”和“金融”是两个并行的名词,谁的势头更劲,谁就排在前面。鉴于余额宝实在太轰动、太震撼,现在市场上讲的最多的就是“互联网金融”了,之前曾经有人叨叨过的“金融互联网”,现在已经没有人提及了。因此,我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简单理解,就是两个原本不相干行业的合作、融合,互取其长。
透视阿里天弘余额宝的成功
到底有没有1800亿元的规模?有关方面先放风,后又不做表态。对于这个数字,我们其实不必细究,市场看到的,是余额宝在短时间里的巨大成功,以及现在各方神圣、各路英豪的争相效仿,试图再创辉煌。
个人认为,余额宝的巨大成功,不仅仅在于阿里已有的网络资源和亿万级数量的客户,更重要的是很多人忽视的两个情况:第一,这些客户都是在淘宝放有一个日常购物用的小钱包,并放有一定数量零钱的人。第二,这些小钱包里的钱都是购物用的零钱,都不是可以像做银行存款那样的储蓄的钱,都不是可以用来买卖股票、基金等做投资的钱。这些钱包里的钱都是小钱,对流动性有很高的要求,对风险极其厌恶。
现在,那么多网络、机构激情澎湃地投入到“互联网金融”的热潮中,所看到的都只是那个“1800亿元”的数字,都只是乐观地认为自己这里的客户数量也多、流量也大,大家似乎都不约而同地忽略了这样两个情况:第一,在他们这里的客户都没有带钱包;第二,即使带了钱包,其中的钱又有多少?有什么样的追求?是什么样的性质?
余额宝的成功只是一个个案。是否能够被复制,被推广,有待冷静地观察。因为:(1)货币市场基金这个类别的销售并没有因此火爆起来;(2)天弘旗下的其他基金,包括2012年就成立的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第三季度末的规模还是只有8.95亿份,很小。
乱哄哄的“互联网金融”现状
互联网金融真正火起来了吗?
从金融企业来看,无论银行、券商、基金公司,以及其他一些细分金融子行业,大家现在所标榜、宣传的“互联网金融”硕果,其实是在把多年之前就已经有的网上业务带上了崭新的“互联网金融”的帽子,其实质还是大家N多年前就已经在努力拓展的网上业务。
从互联网企业来看,无论是百度,还是携程等,目前似乎都没有复制出阿里的辉煌。大家现在所能够做的吸引眼球的事情,就是高收益率宣传,从8%到10%不等。这样的收益率,是当前正规的投资行业按照循规蹈矩的方法根本无法实现的。这些互联网企业之所以能够给出这么高的收益率,除了控制总规模之外,更有可能是通过一些没有公开的利益输送方式来达到。当然,输送利益者,为的是日后有望获取更多的利益。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借助于互联网技术、互联网工具和互联网文化和金融业有机结合而形成的的一种新型的金融类型。但是互联网金融绝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机械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便捷、透明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广大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模式的接受,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型金融模式及新型业务。从互联网金融相关知识分析入手,进而介绍当今互联网金融实现的技术创新,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一定的方法预测互联网金融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可能产生的影响,最后提出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技术发展路径和技术创新方法。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技术;技术创新;技术进步
一、引言
创新是保持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创新是企业的生命力和竞争力源泉,不进行创新的公司必然死亡。实践已经证明无论是传统产业还是新兴产业,无论是实体经济还是虚拟经济,它们只有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与进步,才能不断地促进企业的持久发展。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互联网技术、互联网工具和互联网文化和金融业相结合的新型金融模式,所以互联网金融绝不可以照搬传统的金融模式来为自己服务并作为发展自己的手段,互联网金融必须在借鉴传统金融的一些好的方法和手段同时加强互联网金融技术创新、互联网金融工具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互联网金融服务方式创新和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创新等方面的创新来促进自身稳定、持续和健康发展。
二、技术创新和进步相关理论
(一)技术创新的内涵和特点
技术创新是以市场为导向,提高国际竞争力为目标,从新产品或新工艺设想的产生,经过研究与开发、工程化、商业化生产,到市场推广应用整个过程一系列活动的总和。可见技术创新理论是一种科学技术与经济有机结合、一体化发展的理论。技术创新活动有如下特点:一是综合性,技术创新是技术和经济(教育、文化)相结合的综合性活动。技术创新能力不仅是一种技术能力也是技术与经济、教育和文化相结合的综合能力。二是系统性。技术创新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某一种单项活动或某一环节。三是创造性,技术创新的整个过程是一个创造性过程。四是技术的开发,生成与技术的有效应用的统一,五是与市场紧密联结。
(二)技术创新的地位、内容和作用
技术创新是创新的核心内容,也是众多企业关注的核心。技术创新是企业家的特殊工具,企业家可以利用这一工具来开发新的市场。技术创新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利用定向研究成果,对产品技术、工艺技术、技术系统进行创新、研究和推广;(2)进行工业化、商品化开发的小试技术成果和中试技术成果的二次开发;(3)具有技术进步性和创新内容的技术改造项目;(4)在消化、吸收基础上进行创造性开发的引进技术国产化;(5)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研究的开发项目;(6)计算机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7)其他新的技术开发。(1)技术创新有助于经济增长;(2)技术创新有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3)技术创新有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技术进步概述
广义的技术进步指经济增长中不能用要素投入来解释的任何其他因素之和。技术进步有不同类型,包括资本节约型技术进步,节约的资本在比例上大于节约的劳动。劳动节约型技术进步,节约的劳动在比例上大于节约的资本。中性型技术进步,劳动和资本同比例的减少。技术进步过程遵循从研究开发到技术创新再到技术扩散的规律。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技术进步极大的提高生产率;技术进步可以提高市场竞争力;技术进步能够充分利用自然资源;技术进步能够降低劳动强度。
三、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过程中的技术创新和进步
(一)支付方式创新
支付方式创新的一个典型代表就是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的优势在于其基于互联网的PC端有较好的Web支付客户体验,并拥有庞大的客户资源与销售渠道。“第三方支付”作为资金支付结算的环节,按发展历程分为:“线下支付”、“线上支付”和“移动支付”。目前,第三方支付积极开展业务创新,通过条码等技术手段模拟实现了近场支付的功能(支付宝的二维码支付)以及类似Square模式《的移动支付产品(如快钱推出的“快刷”),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市场未来潜力巨大。
(二)投融资方式的创新
互联网金融投融资方式的创新实际上是部分取代了商业银行的信用中介职能,大幅降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及交易成本,某种程度上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和替代民间金融的有效尝试。网贷资金具有“短、急、小”等特点,目前多集中于银行忽视或不重视的区域。由于准人标准过低及监管缺失,虽市场需求反应敏锐但面临未来金融监管收紧及银行体系挤压及收编的可能性。
(三)服务方式创新
无论是传统金融行业还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它们都必须把提高服务质量、创新服务方式和完善服务措施摆在突出位置。如果在其他方面做得还不够理想,那么在服务方面加强建设和改进将会使企业获得比较优势。
(四)产品创新
除了参与者更多外,互联网理财的另一个明显趋势是,产品类别不再局限于货币基金,而是向万能险、投连险、债券基金等扩张。2月14日,支付宝推出了一款名为“元宵理财”的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达7%。这款产品曾被外界猜测为“余额宝2号”,但它对接的是两款1年期万能险理财产品,到了3月底,阿里巴巴又推出“娱乐宝”理财与增值服务平台。
(五)金融模式创新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大体有第三方支付模式、网络贷款平台模式、大数据金融模式、众筹模式、信息化金融机构模式和互联网金融门户模式六大模式。随着互联网金融不断地发展和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各方面的不断创新,未来一段时间里,互联网金融模还会出现一些更新更适应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的模式。这不仅有利于互联网金融模式本身创新,也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其他方面的创新和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的发展。
四、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技术路径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个“新事物”,金融监管总体上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同时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构建包括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安全网,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一是关注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具有双重性,这应当是金融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一方面,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供给、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进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助于降低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也可能会放大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可能会使非金融机构短时间内大量介入金融业务,降低金融机构的特许权价值,增加金融机构冒险经营的动机;二是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在精心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精神和普惠性的同时,必须及时惩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良莠不齐,少数互联网企业运营中基本没有建立数据的采集和分析体系,而是披着互联网的外衣不持牌地做传统金融,有些平台甚至挑战了法律底线;三是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信息披露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其经营信息、财务信息、风险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户、股东等。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有助于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和单家企业的运营管理透明度,从而让市场参与者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内在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发挥好市场的外部监督作用,有助于增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有助于避免监管机构因信息缺失、无从了解行业经营和风险状况,而出台过严的监管措施,抑制互联网金融发展;四是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保持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是增进相互理解、消除误会、达成共识的重要途径;五是加强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保护、强化行业自律和加强监管协调。强化消费者保护是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目标,也是许多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要引导消费者厘清互联网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区别,促进公众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性质,提升风险意识。
五、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技术途径
(一)技术创新与金融创新内在联系
我们可将金融创新理解为是金融领域的各种要素进行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的总合。金融创新是指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而创造新的金融市场、金融商品、金融制度、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手段及金融调节方式。金融创新的兴起是多种因素的汇合,这些因素包括不断发展的电子通信技术、变化中的金融管制环境、日益增长的金融机构竞争以及动荡不定的金融市场。金融发展与技术创新的影响是双向的。一方面,金融的发展使金融的风险管理、信息处理、筹融资、资源配置、支付清算等功能进一步完善,为技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服务和资源,有利于推动技术创新;另一方面,技术创新推动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对金融提出新的需求,推动其发展,同时,技术创新带来的新技术也极大地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和提高了经济效率,支持了金融发展。
(二)技术创新对金融发展的影响
首先,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普及。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的成本逐渐降低,利用电子技术取代人工成为现实,从而形成了从前台到后台、从交易处理到内部管理、从档案管理到文件传输等全方位的电子化体系。另外,网络技术的发展促进了POS机、Al,M机等客户服务系统的稳健发展,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新的服务形式出现,Intornet正在给全球银行业带来革命性转变。
其次,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机构利用信息技术降低了有关业务的经营成本和人工成本,简化了大量的工作,效率得到巨大的提升。现如今,对信息技术的投资形成了贯穿整个金融业的信息流通网络。各种金融机构联系更加紧密,各大交易清算系统一也建立了内部联系。在这种新形势下,只有满足标准化、信息化、数字化的金融交易产品才能在现有的金融交易网络上流通,比如资产证券化。
再次,大数据技术:一是流处理,伴随着业务发展的步调,以及业务流程的复杂化,我们的注意力越来越集中在“数据流”而非“数据集”上面。二是并行化,大数据的定义有许多种,以下这种相对有用。“小数据”的情形类似于桌面环境,磁盘存储能力在1GB到10GB之间,“中数据”的数据量在100GB到1TB之间,“大数据”分布式的存储在多台机器上,包含1TB到多个PB的数据。三是摘要索引,摘要索引是一个对数据创建预计算摘要,以加速查询运行的过程。四是数据可视化,可视化工具有两大类:探索性可视化描述工具可以帮助决策者和分析师挖掘不同数据之间的联系,这是一种可视化的洞察力。
最后,云计算云计算是基于互联网的相关服务的增加、使用和交付模式,通常涉及通过互联网来提供动态易扩展且经常是虚拟化的资源。云是网络、互联网的一种比喻说法。过去在图中往往用云来表示电信网,后来也用来表示互联网和底层基础设施的抽象。
六、结论
互联网金融将是未来金融的发展方向,在全球化日益加剧的今天,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迎合了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互联网金融将会是一个高增长、高附加值的新型产业。其发展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价值也将会是不可估量的。同时,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互联网金融从诞生之日起得到了很快的发展,但是当前形势下,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着诸多问题,这是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的,这些问题也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技术方法和技术措施解决的。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类型必须在一些关键领域和关键方面实现创新发展才能在未来激烈竞争的金融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要实现这一目标,必然要借助于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来实现,也可以说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将在这一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并扮演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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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模式;传统银行;影响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1-000-01
引言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可以说很大一方面是为了迎合现代人对网络的依赖,在现今社会,互联网几乎无处不在,生活中到处都有互联网的影子,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商家在电子商务上发现了商机从而生产出许多电子产品,如各种类型的手机,平板,电脑等,人们使用这些电子产品进行娱乐,交流,工作,如今,这些电子产品已经成为人们手中不可或缺的物件,由此可知,互联网技术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方便。至于在理财方面,传统银行技术已经跟不上人们的生活节奏,由此而诞生了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型模式,如今,互联网金融这一词汇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而在金融界中,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成为各相关人士最重视的问题,因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给很多商家带来了商机和便利,相对于传统银行,互联网金融更加方便简洁,从而弥补了传统银行的一些不足,不仅使传统银行因此而进行创新,并且由于融资方面快捷了许多,缓解了不少小型融资困难的企业,电子商务也由此发展。如今,虽然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在国际上的竞争依然很激烈,并且,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业还存在很多问题,面临很多挑战。
一、互联网金融及其现状
从字面上理解,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相结合的一种新型模式,事实上,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了互联网技术资源丰富,互动性强且开放平等的特点,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金融交易的模式,也就是金融业务的服务体系,当然,包括互联网其他功能的使用,如,市场体系,产品体系,组织体系等,尤其是在人们已经安全灵活的使用电子商务之后,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经熟悉后便能够很好的被人们所接受并使用。然而互联网金融早已出现在西方国家,并且现今发展较为成熟,人们已经普遍使用,且发展了一套成熟的法律监管系统,但在我国,这项技术发展比较晚,在很多体系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在监管法律方面,因此前景还不容乐观,很多犯罪分子利用这种不成熟的形势进行网络诈骗,危害整个社会,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被限制了,要解除这种限制,就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及各项制度,同时,清除网上各种虚假个人信息,清洁网络环境,建立并加强个人信誉制,从这些方面扫除互联网金融发展障碍[1]。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模式有着很明显的互联网特征,正是这些特征带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首先最突出的特点是方便快捷,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现代社会发展越来越快,做事情也越讲究高效快捷,而互联网金融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简单快速的交易,如P2P,支付交易等,这种特征正好满足社会的需要,相对于传统的金融交易,这种方式既节省人力物力,又方便快捷,不受时空限制。再者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快,作为全球最大的零售交易平台,阿里巴巴集团通过与淘宝,天猫,聚划算等网络销售公司合作,支付宝交易在10年突破3亿,之后在两年的时间里网上交易数额达38亿。阿里巴巴的例子很好证明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之快。最后一项优势的特征是使用范围广,正是因为互联网超越时空的限制,使得互联网金融能够利用这种优势吸引更多人群使用[2]。
三、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的影响
1.拓宽业务渠道和客户
相对于以前,银行服务的人群大多数是工作者,年龄基本上是中年人及青年工作者,而受互联网的影响,传统银行服务的对象将转向大量使用互联网的人群,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出现后商家以此推出各种新型网络交易模式,人们只需要通过互联网就能在任何时间地点轻松进行各项交易,这种新型的模式拓宽了传统银行的业务渠道,并且传统银行的金融业务模式也由此发生变化,从而吸引更多使用人群。
2.改变金融格局,冲击传统银行业务
传统银行是充当金融交易的中介职能,互联网金融则大大的降低了银行的这种职能和业务,传统银行要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内进行交易的业务如今只需要通过互联网和app简单操作就能完成,从人工上看很大的节省了人力和时间。目前许多中小型企业利用这项技术开展多种形式和途径的借贷理财等经营模式,这些企业的拓展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银行的业务[3]。
3.提高资源分配效率
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云计算,大数据,微贷这三大技术使企业可以了解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而建立起小型企业和需要借贷的个人客户之间的信用交易平台,有效解决个人和企业资金困难的问题,这种简单高效的交易方式极大的降低了交易的成本,提高资源分配效率。
四、结束语
金融行业是我国的经济的核心,银行又是进行金融业务的重要场所,所以银行的稳定发展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传统银行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但这种新时期由互联网衍生出的产物在很多方面都迎合了现代人类的需要,但由于这项技术在我国发展还不成熟,尤其是在法律监管层面上还没形成完善的体系,导致许多网络犯罪现象出现,这些负面现象的出现也恰恰说明传统银行的作用无可替代,但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也不能小觑,在未来的发展中,传统银行要巩固现在的地位需要顺应时代的需要,与互联网金融有效结合,达到共同发展的双赢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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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伴同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而发生的,依靠于互联网电子平台,以第3方支付、P二P网络贷款、网络众筹等为主要模式的新型金融模式。与传统的金融模式相比较,互联网金融作为1种新兴业态在短时代内开辟出了巨大的市场空间,显示出超强的发展潜力。互联网金融业态包含网络支付结算、网络借贷、理财中介、网络信息服务、虚拟货泉、传统金融机构的网络平台(网上银行、网上保险以及网上证券)等。目前,在我国发展较快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以第3方支付平台为代表的网络支付结算类、以P二P平台为代表的网络融资类和网络投资理财中介类模式。第3方支付平台所代表的网络支付结算业务是互联网金融业态中起步较早,发展比较成熟、完美的模式,是借助计算机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及挪动终端对于接银行支付结算系统进行支付结算业务的第3方平台。依据艾瑞咨询的统计,二0一五年第1季度我国第3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范围到达了二四三0八.八亿元,比二0一四年同期增长了二九.八%。[一]P二P网络平台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将闲置资金出借给资金短缺者的网络融资模式。依据谢平的定义,P二P网络贷款平台需要依法注册,其特征是通过互联网来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包含信息沟通、信誉评价等在内的媒介服务。[二]P二P平台最近几年来发展异样迅猛。依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截至二0一五年六月底,P二P网贷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二0二八家,比二0一四年底新增了二八.七六%。二0一五年上半年P二P网贷平台的成交总额到达了三00六.一九亿元。[三]网络投资理财类指网络投资中介机构应用其互联网门户以及挪动终端,将对于第3方支付的在途资金、支付工具吸存的资金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基金、股票,以到达保值增值目的。我国最有代表性的网络投资理财产品是余额宝,截至二0一五年二季度末,余额宝范围为六一三三.八一亿元。[四]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可以归纳为:虚拟化、直接性、高效性、资源同享性、普惠性以及风险性。[五]互联网金融主要应用网络交易平台作为虚拟的交易场所,通过平台进行的交易、支付、结算,使用的是电子货泉或者虚拟货泉,即虚拟的运营方式。直接性表现为投融资双方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直接完成交易,不需通过银行等中介,既给投融资双方带来了便利,又降低了融资本钱。高效性体现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提供服务时突破了时间以及空间的限制,大大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效力。资源同享性反应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混业经营,同时提供多种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特征。普惠性则反应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临的客户以个人、小微企业为主的普惠金融的特征。传统商业银行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因为信息不对于称对于个人和小微企业存在必定的金融排挤行动,而互联网金融平台所面对于的客户不受地域限制,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购买金融产品以及服务,实现了金融资源的全社会同享。风险性表现为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包括信誉风险、操风格险以及法律风险等在内的业务风险、技术风险和其他风险。
2、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特征及来源
(1)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
互联网金融风险既拥有与传统金融相同的共性风险,如信誉风险、操风格险等,又拥有互联网金融特性抉择的特有风险,如法律风险、技术风险等。从概念上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在经营发展进程中,因为环境因素、轨制因素和其他因素致使的资金、财产、信用遭遇损失的可能性。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主要可以归纳为下面几种类型:[五]一.运营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运营风险主要包含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运营进程中发生的信誉风险、管理风险和操风格险。信誉风险主要是网络交易主体因为还款能力以及还款意愿呈现问题未按请求履约而构成的履约风险。管理风险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运营管理、流程管理方面存在缺点以及失误致使的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操风格险以及市场风险等。其中信用风险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机构信用不良而引起的经营风险。操风格险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存在管理漏洞、轨制缺点或者人员素质不高,致使的因为互联网企业的员工操作或者是消费者失误而引起的风险,比较常见的是由对于计算机网络操作系统不熟练或者背反内节制度操作而致使的金融损失。市场风险则主要来源于信息不对于称而引起的因为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给互联网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二.技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发生以及发展起来的,而互联网以及信息技术的某些缺点不可防止地会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系统性的安全风险。如网络的安全隐患、身份认证局限、交易信息泄漏、程序设计漏洞,和软件设计缺点、黑客侵入、计算机病毒分散等均可能致使互联网金融虚拟交易中信息丢失,从而给交易主体带来风险。三.法律以及监管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业态,目前尚未有明确的金融立法以及监管条例,也没有统1的行业自律组织制订相应的行业标准。互联网金融行业交易主体以及交易行动呈现问题时,没法可依、无据可循,这致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无序发展状况。目前,除了了第3方支付平台以外,其他互联网金融领域准入门坎较低,大量的互联网企业介入到金融领域中来,机构数量大幅增添,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巨大风险。以P二P网络借贷平台为例,依据网贷之家的讲演显示:二0一五年上半年新增添的问题平台到达四一九家,是二0一四年同期的七.五倍。
(2)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可以概括为拥有强传染性、虚拟性、时效性以及繁杂性。[六]互联网金融机构是以开放的互联网作为运营平台,同时利用大数据技术与信誉网络联动,1旦某个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网络节点产生风险都会传染到整个互联网金融系统。这类传染性因为互联网金融的特性,能够突破业态的限制、突破时空的界线,可能带来极大的损失,乃至致使金融危机的产生。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特征抉择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以及分散也是在网长进行的,拥有虚拟以及隐秘性,增添了防范以及治理的难题。同时,虚拟化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交易对于象、交易进程隐约,增添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于称。互联网金融业务对于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请求高,系统的任何漏洞、安全隐患以及人为的操作不当均可能带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因素一般为不容易觉察的,拥有超繁杂性的特征。
(3)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来源
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短期内迅速发展,几近渗入到经济的每一个角落,介入的消费者范围也迅速膨胀。1旦互联网金融的某个领域呈现问题,就可能致使整个经济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因而,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来源进行深刻探究,有益于咱们提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对于策。第1,互联网金融行业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瓶颈,滋长了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的环境。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工作在我国还处于早期阶段,已经有的办法、文件只是局限于激励或者扶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明确、具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尚未树立。比如,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
来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以及退出机制,致使互联网金融企业进入门坎低,企业鱼龙混杂,行业无序发展,对于于破产或者跑路的企业也没有适合的市场退出机制,影响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乱健康发展;因为没有树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表露轨制及相干法规,导致互联网金融主体之间存在着极大的信息不对于称,致使了互联网金融领域信誉风险时有产生,大大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第2,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及监管法规的缺失诱发了金融风险的发生。我国目前存在的金融分业监管的情势不合用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提供的1站式服务方式,因此,除了了第3方支付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经营牌照外,其他的互联网金融机构1直处于监管空白的状况,没有外部束缚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风险以及收益的选择方面,更重视收益,而忽视风险,表现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忽视风险内控体系的建设,将经营的重点集中在拓展市场份额、增添企业盈利方面,从而诱发了金融风险。第3,互联网金融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症结在于其对于于大数据的信息处理以及利用能力,而在利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展开业务的同时,也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包含信息安全风险、操风格险等在内的安全隐患。另外,跟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竞争越来越剧烈,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资本实力、技术实力、人员素质、经营战略以及管理能力都将影响企业进行风险管理以及驾驭风险的能力。第4,我国的信誉体系不健全也是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的缘由之1。传统金融机构节制信誉风险主要依赖的是典质、质押以及保证等担保措施,而互联网金融企业良多融资行动是树立在小额、信誉、扩散基础上的,在我国信誉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没法准确地了解融资者的信誉情况,从而终究致使金融风险的发生。 3、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对于策
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使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应针对于上述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特色以及来源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采用下列的治理对于策:[七]
(1)完美法律法规,构建行业监管体系
首先,要制订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干的法律法规,包含明确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主体行动的立法、互联网金融安全性方面的立法、网络交易标准以及规则的立法、制约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表露的立法。同时,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构,树立起行业自律组织,树立起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互相配合的监管体系。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管理,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门坎,同时行业自律组织要制订统1的行业自律准则,增强行业的自律意识,使行业自律的内部束缚与监管的外部束缚相互配合,到达防范以及治理风险的目的。二0一五年七月一八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10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增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互联网监管的5大原则,即“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立异监管”,同时明确了监管主体,即人民银行监管互联网支付结算业务;证监会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银监会监管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保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但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体系相干法律法规的制订,和互联网金融行业终究实现规范发展仍是1个长时间的进程。此外,值患上注意的是,《发展意见》中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监管采取的依然是分业监管的方式,而互联网金融自身拥有多元化的发展特征,分业监管是不是能够有效地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还拥有必定的不肯定性。
(2)加强互联网金融安全部系建设
互联网金融安全部系的建设是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条件以及基础。首先,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亟须改善,要加大对于硬件的建设以及保护、对于安全设施的投入,强化对于信息系统的维护,也包含提高软件的设计能力,如互联网金融门户网站的安全走访、身份认证和分级授权登陆等技术,要通过完美密钥管理来防范信息技术系统。第2,我国要努力开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以防范因为技术引进带来的阴碍国家金融安全的风险。第3,在宏观层面上要树立起立异的金融安全评估机制,制订高规格的信息安全标准。
(3)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督管理
要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运营以及管理进行监控,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树立完美的组织机构以及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制订详细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互联网信息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督管理应从下列几方面着手:1是监管机构应答互联网金融树立动态监控机制以及大数据监控模式,监管机构应针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动态数据树立风险分析模型以及程序,主动分析被监管机构的运行状况,评估其可能存在的风险。2是树立消费者监督管理机制,以施展互联网金融介入者的主观能动性。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最关切以及注重的问题,通过树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服务中心可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互联网金融企业应通过消费者服务中心按期向用户表露相干业务与产品动态。消费者中心应设立投诉中心,来匡助消费者维权。3是要施展舆论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