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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业务管理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7-12 16:35:5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保险公司业务管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保险公司业务管理

第1篇

保全风险是指在保全作业和审批过程中由于客户和保全人员的原因导致保险公司和客户风险程度增加,保全风险主要有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一、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由于人们不诚实、不正直或有不轨企图,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导致经济损失。寿险公司的道德风险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获得投保资格或保险金,而故意进行欺骗的行为。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对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因素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道德风险在保全环节主要发生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变更、复效、新增附加险、给付类业务等保全项目。

1.风险识别。通过对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变更、复效、新增附加险、给付类业务等高风险保全项目进行分析,对保全环节的道德风险进行识别。投保人变更非原投保人的真实意愿;受益人变更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复效、新增附加险未如实告知;给付资金未给付相关权益人。

2.风险评估。对保全环节的道德风险进行评价,以便进行有效的风险管控。投保人变更非原投保人的真实意愿,如发生保险合同质押、解除等将严重影响保险合同效力;受益人变更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后的受益人为骗取保险金危害被保险人身体健康或保险事故发生时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复效及新增附加险业务未如实告知,特别是大额失效保单复效及新增高额住院费用类险种及高额身故类附加险的客户,可能存在带病投保骗取保险金的风险;给付资金未给付相关权益人,可能存在冒领、错领给付资金的风险。

3.风险控制。道德风险控制主要通过加强客户身份识别、规范实务流程、推行非现金给付、加强通知回访服务等方式进行道德风险的管控。

(1)加强客户身份识别。一是运用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证件,充分利用身份证识别仪器进行有效客户身份识别,防范虚假证件引发的道德风险。二是密码认证,通过输入保单密码或发送手机确认短信,确认客户身份,防范冒认客户身份引发的道德风险。三是核对保险合同权益人签名,通过对申请人签名与公司留存的签名资料进行核对,防范冒领资金的给付风险。

(2)规范实务流程。一是严格委托代办管理,对变更投保人、保险合同借款及较大金额的给付类业务等高风险项目,限制委托代办,需权益人亲办。二是加强核保管理,所有失效保单复效、新增复效险全部提交核保,由核保人员根据风险保额及财务状况等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三是加强事中风险控制,通过风险识别系统对风险因素进行识别控制,自动将高风险作业提交审核环节,对高风险作业进行事中审核控制。

(3)推行非现金给付。大力推广非现金给付方式,通过批量银行转账将给付资金转至权益人账户,保证资金安全,防范错付资金风险。严格执行保监会关于非现金给付的规定,在客户亲办的情况下,才能支付小额现金,委托代办业务应全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至权益人账户。

(4)加强通知回访服务。通过完善客户信息,更新留存客户最新的联系方式,保全业务特别是涉及保险合同权益的高风险保全项目,办理完毕需实时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进行电话回访,通知客户办理结果,防范道德风险。

二、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公司内、外部相关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等问题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保全环节的操作风险主要有员工风险和操作流程风险。

1.风险识别。保全环节的员工风险主要是公司内部人员或销售人员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人员提供虚假委托手续、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冒用客户名义虚假解除合同、领取保险金,侵占给付资金,损害客户利益等虚假支出风险。保全环节的操作流程风险主要是公司内部员工未严格执行公司制度规定存在违规操作的风险,可能存在保全申请资料不齐全、保全项目操作错误、给付对象错误等。

2.风险评估。保全环节的员工风险危害极大,未经客户同意,公司内部人员、销售人员假借客户名义,提供虚假资料,办理虚假退保及给付,不但严重损害客户利益,且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极易引发风险案件,对公司经营可能造成严重影响。保全环节的操作流程风险主要是合规性风险,可能引发保险合同诉讼纠纷,引起监管部门的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对公司品牌及社会形象造成不好的影响。

3.风险控制。操作风险控制主要通过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加大集中管理力度、加强后督核查管理、加强预警监测分析等手段防范员工风险和操作流程风险,提升操作风险的管理水平,减少操作风险损失金额及操作风险所引发案件的影响。

(1)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一是加强对销售人员的诚信教育,强化销售人员的诚信合规意识。二是坚持开展内部员工的职业道德、风险意识、案件警示等教育,强化员工的执行意识,提高制度执行力。

(2)加大集中管理力度。通过推行集中管理,将高风险作业集中至省公司或总公司审核,事中审核人员应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业务处理的合规性、客户身份识别进行有效审核,可以防范基层公司因人员流动性大、风险意识不高所引发的违规风险及虚假给付风险。

第2篇

法定代表人:陈耀新,总经理。

委托人:吴伟海,海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海南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经理。

委托人:舒予平,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原告海南自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因与被告海南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发生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纠纷,向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投资公司诉称:原告按照与被告签订的《顺发新村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已经将顺发新村第一期开发约10万平方米公寓的物业管理权发包给被告。被告只依合同给付原告保证金50万元,承包金分文未付,至今共欠承包金246万元。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判令被告偿付拖欠的承包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答辩同时提出反诉称:原承包合同中关于被告每月按每平方米1元向原告缴纳承包金的约定违反了物业管理法规,是无效条款,不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没有按时按约定的面积交付房屋,造成被告少收管理费203.4292万元。按照双方签订的《维修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应于1994年底支付第二期维修费款15万元,此款超期支付一天,应当按总额的3%给付罚款。此款至今未付。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支付物业管理维修费15万元,违约金15万元以及未按合同约定的面积交付物业管理住房给被告造成的损失203.4292元。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投资公司是海口市顺发新村住宅小区的开发商。1992年上半年,投资公司已经将顺发新村住宅小区的住宅预售给湖南长沙有色金属探查设计院海南分院、海南鑫鑫实业有限公司等9个业主。1993年9月,该住宅小区建成,迁入320家住户。1994年1月31日,投资公司和被告物业公司签订《顺发新村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及《顺发新村物业管理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原告将其开发的顺发新村第一期37栋高级公寓(面积约10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承包给被告,承包期十年,承包金按实际住房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一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物业公司应向投资公司支付履行保证金50万元。同年5月12日,投资公司又和物业公司签订了《维修承包合同》,约定:顺发新村1-37栋楼房在保修期内的维修任务由投资公司总承包给物业公司维修,总承包工程款31万元。为此,物业公司向投资公司支付了履行保证金50万元。投资公司也陆续向物业公司交付了物业管理房产面积61028.25平方米及有关附属设施。物业公司在实施物业管理行为期间,向住房收取了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水电费等,但是没有按合同约定向投资公司支付承包金,投资公司因此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投资公司和被告物业公司签订的《顺发新村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损害了顺发新村住宅小区业主的利益,应确认为无效合同。双方依据该合同取得的财物应相互返还,投资公司请求物业公司支付承包金246万元以及物业公司反诉请求投资公司赔偿因物业管理房屋面积不足给其造成的损失2034292元,均属无理要求,应予驳回。投资公司和物业公司因《维修承包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与本案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予合并审理。投资公司和物业公司之间的承包关系虽然无效,但鉴于物业公司已对顺发新村管理多年,为维护该新村的管理秩序和便于收回住户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水、电费等,可限期物业公司将顺发新村的管理权及维修基金交投资公司代管。据此,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5日判决:

一、限投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返还给物业公司保证金50万元;

二、限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将已收取的维修基金和顺发新村的有关附属设施(按移交清单所列)交付投资公司代管。

三、驳回投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和物业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物业公司不服,以投资公司未交足物业管理面积给其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以及该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权已经由业主管理委员会授予该公司行使,投资公司无代管权为由,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顺发新村住宅小区的9个业主组成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已经在1997年经海口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成立,并与上诉人物业公司另外签订了《住宅聘用管理合同》。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物业管理是近年来住房商品化过程中出现的新行业。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机构统一对住宅小区提供公共,包括社会治安和环境秩序的维护和管理,根据其管理事实和服务行为,依照规定标准向住户收取一定费用的一种社会工作。物业管理权是一种存在于他人所有物上的物权,因此谁可以行使该权利,应当由物的所有权人(即业主)决定。国家建设部1994年3月23日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海南省人民政府于1996年6月4日的《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业主有参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利用房屋和公共设施、维护住宅区公共秩序、遵守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义务。业主大会是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管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人员或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对本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本案中,被上诉人投资公司只是顺发新村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其擅自与上诉人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将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权“发包”给物业公司行使,借机收取承包金。该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这个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应为无效合同。依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资公司应当将保证金50万元返还给物业公司,其要求物业偿付承包金和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物业公司根据无效合同的约定,要求投资公司偿付少交付物业管理面积给其造成的“损失”,不予支持。投资公司对住宅小区没有物业管理权,原审在处理合同无效时,虽然注意到这一问题,但是以维护住宅小区的管理秩序和便于收回住户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水、电费等为由,判决将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权及维修基金交投资公司代管,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撤销。现顺发新村小区业主管委会已经成立,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住宅聘用管理合同》,这是业主行使权利的行为。物业公司据此提出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物业公司请求判令投资公司按照合同向其支付物业管理维修费15万元及违约金15万元,是另一法律关系,一审不予合并审理,是正确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判决部分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1997年12月4日判决:

1、维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7)新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7)新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第3篇

从国内保险公司组织机构形式和职能分配看,多数是实行总、分、支公司管理模式。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作为最基层经营单位,其主要职能是销售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保险公司运营系统的终端和服务窗口,是保险公司微观经营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公司业务收入和利润的直接来源,其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保险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直接反映保险公司的形象和发展水平。加强基层保险公司的管理,提高基层公司业务发展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对于夯实保险公司发展的基础、实现良好的经营业绩至关重要。

一、基层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经营理念上,发展和管理、速度和效益的矛盾突出。经营过程中,为了保证完成保费计划指标,基层公司领导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完成保费计划上,理赔管理、服务举措、内部建设等方面工作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业务发展屈服于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面对竞争日益激烈而尚欠规范的市场环境,基层公司在处理速度和效益的关系上存在观念上的偏差,重速度、轻效益,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控制水平不高,部分业务质量较差,为完成保费任务不计成本地承保一些赔付率高、连年亏损的业务,经营效益水平低,制约了保险公司的快速健康发展和壮大。

(二)在市场开拓思路上,业务领域狭窄,产品创新力度小,销售渠道管理不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的日益发展,国民经济所有制结构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个体、私营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然而,保险公司的业务领域没有跟上形势的变化,大、大项目仍然是各公司竞相争夺的焦点,存在巨大市场潜力的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和地域广阔的保险市场几乎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从各保险公司产品结构看,部分市场需求接近饱和的传统产品仍然是基层公司的主要保费收入来源,产品结构雷同、单一,不能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基层公司对新产品开发推广的积极性不高,工作力度太小,新兴保险市场领域亟待加强开发。在销售渠道上,虽然扩大了营销业务和专、兼职业务,但在管理上没有建立落实相应的制度,比较混乱。

(三)在市场竞争上,表现为“三高一低”的违规经营行为仍然是部分基层保险公司竞争的主要手段。近年来,部分专、兼职机构和个人人受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违反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抬高手续费;部分基层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不计成本地采取高返还、高手续费、高佣金、降低费率等违规手段招揽业务,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保险市场的恶性价格竞争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造成大量保源流失,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四)在服务水平上,技术含量较低,仍然存在过分依赖关系和人情的现象。基层公司在展业过程中,主要依靠业务人员的“关系网”拉业务,或者是通过大量招聘营销员的“人海战术”开拓市场,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误导消费,坑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行为时有发生,部分业务人员忽视消费者心理状态而采取死缠滥打的推销方式。基层保险公司的“人海战术”和“关系业务”的过度膨胀,使国民对保险的作用产生误解,有的甚至产生反感情绪和厌恶心理,不利于培育国民的保险意识,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声誉和保险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另外,基层公司在理赔服务过程中,有的为了稳固与大客户的关系不讲原则地进行人情赔付或通融赔付,有的为了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进行人情赔付和搞假赔款,而对一些非关系客户另眼相待,服务态度和质量差,违背保险经营的损失补偿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

(五)在保险队伍建设上,干部职工主人翁意识减弱,企业文化氛围不浓,团队协作精神不强。基层公司领导班子为了各自一时的政绩和小集体的利益,短期行为突出,当公司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发生冲突时,过多地考虑自身的利益和职位,缺乏大局观念和长远发展的意识。在对员工管理方面,多为简单的“一包一挂”(包保费任务、挂费用),忽视了对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的考核。对公司文化建设重视不够,忽视对员工的经营理念、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质。在“绩效挂钩”的考核机制下,基层公司业务人员和营销人员过分地注重自身的经济收入,没有把从事保险工作当作终身的事业,缺乏主人翁意识,缺乏爱司爱岗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基层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国内保险市场,没有形成高效有序的市场运行规则。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保险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保险业务快速增长,保险市场不断发展,保险立法不断健全。但与保险业发达国家相比,国内保险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主体较少,市场垄断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层次较低,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尚未形成,价值在保险市场中的作用尚未得到正常的发挥,国民保险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这种尚欠完善的保险市场环境下,市场供给大于需求,传统市场领域趋向饱和而导致竞争激烈,新兴市场领域因国民收入水平和行业发展水平的差异较大而没有形成规模需求效应。直接经营业务和面向市场的保险公司基层单位受各自计划任务的压力和经济利益的驱动,在市场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的情况下,难以避免地导致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基层保险公司管理的精细化程度不高,内控管理制度不健全。1.部分基层公司在制定年度业务发展计划指标时,缺乏对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险市场发展水平等因素的,下达的计划指标难免简单化和针对性不强,导致基层公司完成保费任务的压力过大而盲目追求业务发展规模,业务质量不高,效益水平低下;或者是违规经营,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2.基层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缺乏长远发展的眼光,对保险市场开发没有长远的计划和措施,着眼于短期利益。如在新兴市场开发和新的保险产品推广上,因为市场对保险的认知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并且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大量的宣传和加大前期投入,一些基层公司考虑到投入大、收效慢而丧失了积极性,遇到困难就退缩,新兴保险市场开发工作难以展开。3.基层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统一法人制度执行不力,贯彻落实上级公司要求不到位。部分基层公司对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根据形势的变化健全和完善内控管理制度,部分制度缺乏现实操作性,形同虚设,使管理工作无章可循而出现混乱的局面。部分基层公司统一法人意识不强,对上级公司制定的承保理赔、规范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要求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越权行为和违规行为时有发生。4.管理技术落后。部分基层公司化水平较低,运用电子化管理的认识和措施也有差距,有的还大量依赖和使用手工操作,给管理工作的精细化造成障碍。

(三)基层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据调查,部分基层公司业务人员90%以上没有接受过正规的保险专业知识,文化水平较低,接受新生事物的能力较差。对员工培训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也没有长期性的计划。当前,基层公司大部分业务员依靠经验和关系网展业,对保险的职能和作用认识不清,缺乏市场营销、风险管理等学科知识的支持,承保理赔工作技术含量低,服务水平停滞不前,对公司的战略、经营理念、经营管理办法,以及多项改革措施和公司发展前景缺乏足够的了解。也有相当一部分基层公司高管人员不完全具备职业经理人的素质,对于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市场营销、成本核算、人力资源配置、考核机制、统一法人制度等重要管理职能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综合灵活地加以运用。

三、提高基层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措施

基层保险公司要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保险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必须认真并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和不足,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不断实施新的竞争战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一)转变经营观念,变粗放式经营为集约化经营。我国加入WTO后,国内保险公司发展已经面临各方面的挑战。基层保险公司过去那种粗放式的经营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基层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树立成本效益观念,苦练内功,以增强盈利能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实力为中心,实现公司业务速度和效益的同步增长,不断发展壮大。在业务发展战略上,要深入调查了解当地发展情况,认真分析市场变化,不断市场动态,多角度、全方位地挖掘市场潜力,以先进的经营理念、灵活的展业方式、丰富的保险产品、优质的保险服务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业务快速、持续、健康发展。要不断和借鉴同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弥补自身的不足,增强发展的后劲。基层保险公司领导班子要有长远发展的眼光,避免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坚持依法依规经营,加强公司各项管理和基础建设,为公司长远发展打好基础。

(二)加快创新步伐,提升市场竞争力。创新是发展的不竭动力,是提高竞争实力的客观要求。要加快产品创新,在深入分析和研究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加大对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力度,加大宣传和投入力度,努力开拓新的市场领域,不断形成新的业务增长点,彻底摆脱业务发展依赖于传统险种的束缚。基层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战略上,对我国国民经济所有制结构发生的变化要有充分的认识,不能老是把眼光局限于一些国有大上,应充分挖掘个体、私营经济和广大市场的潜力,充分利用保险人、经纪人等中介机构资源,培养一批忠诚于公司、职业道德素质高的营销队伍,完善落实好营销员管理制度、人管理制度、经纪人管理制度,开辟新的业务发展渠道。要加快服务创新,创新服务的内涵和形式。基层保险公司要突破保险服务仅限于承保和理赔的局限,强化对客户的延伸服务,倡导增值服务和跟踪服务。加强对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和承保后的风险管理,对客户提出全面合理的风险防范建议,既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又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第4篇

一、财务失败及成因

在财务管理理论中,财务失败(financial failure)是指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困难和危机。从财务预警的角度看,财务失败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务失败是指公司盈利能力的实质性减弱,公司的偿付能力丧失,它涵盖了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的各个阶段,其表现形式包括:拖欠短期债务、拍卖变现短期甚至长期资产、无力支付债务利息甚至本金等。狭义的财务失败仅指公司丧失偿付能力的最严重状况,即公司的资产市场价值总额小于负债市场价值总额,也就是所谓的“资不抵债”,最终导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发生破产。

财务失败的原因分析是进行财务预警的必要理论基础。从公司的风险或不确定性着手展开的财务失败研究认为,财务失败源于风险主体对风险控制的不力。风险的主体是市场的参与者和竞争者,其损失主要是指经济利益的减少和丧失。公司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财务失败主要研究公司财务风险的因素。当财务风险积聚到一定程度时,如果不能及时采取化解措施或采取的措施有效性不够,公司就会陷入财务失败的困境。基于对财务风险的定义和计量,财务预警模型研究的一个方向是:以风险测量技术为基础,建立风险估计和监测模型。

从财务实际研究层面展开的财务失败研究认为,财务失败的原因主要在于内部管理能力和外部经营风险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最终都会体现到公司的财务状况上。对于公司财务状况的分析除了行业环境等方面的分析以外,最主要的分析之一是公司信息的分析。财务与会计理论认为,主要由公司的财务报表提供的会计信息综合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情况。根据公司真实的会计信息可以研究公司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资产管理能力等,从而分析公司的安全状况,进而对公司的综合财务状况做出判断。因此,这一方向的财务预警研究的主要出发点是关于会计信息的财务分析,会计信息的财务分析方法包括比率分析、结构分析和比较分析等,而财务比率分析是其基本分析方法。这样,对各方面相关财务比率的单项和综合研究,也就成为公司财务预警模型研究的主要理论基础。当然,财务预警的这一研究方向是建立在财务真实性的基础之上的。如果由于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外部监管或第三方鉴证不力等原因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那么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财务预警将毫无价值。

二、财务预警理论与方法

从第一部分的论述可知,财务预警研究基于基础理论的不同,主要有两大方向:一类是以风险分析为基础,主要采用风险监测系统的方法。另一类是以财务分析理论为基础,从公司的资金存量和流量分析人手进行的多因素分析方法。应用比较成功和有相当研究基础的是后者——基于财务比率的多因素分析方法。这一方法又可以根据财务预警模型中选用的变量多少不同,分为单变量模式和多变量模式两种。

(一)单变量模式,是指运用单一变量,用个别财务比率来预测财务失败。从一般企业来看,主要的运用比率包括债务保障率(现金流量÷债务总额)、总资产收益率(净收益÷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资金安全率(资产变现率一资产负债率)等。按照单变量模式,公司发生财务失败是由长期因素而非短期因素造成的,因此,可以长期跟踪这些比率,注意这些比率的变化,借以预测公司的财务危机。但是这种模式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即个别比率只能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不能全面反映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并且当这些比率彼此不完全一致甚至传递出相反的信号时,指标的警示作用就可能减弱甚至被抵消,因此,单变量模式的应用受到较大的限制。

(二)多变量模式,是指按照多变模式思路建立多元线形函数公式,运用多种财务比率进行加权,然后以汇总产生的总判别分来预测财务失败。这种模式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是由美国学者奥特曼(Altman)于1968年提出的“Z记分模型”。这一模型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步骤是首先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计算出一组反映公司财务危机程度的财务比率,然后根据这些比率对财务失败警示作用的大小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再将这些财务比率按照不同的权重进行加权计算,得到一个公司的综合风险总判别分Z,最后将其与临界值进行对比,就可以得出公司是否存在财务失败及其严重程度。“Z记分模型”的具体判别函数为:

Z=0.012X1+0.014X2+0.033X 3+0.006X4+0.999X5

式中:

X1=(营运资金÷资产总额)×100,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的指标。X1越大,说明企业资产的流动性越强,财务状况越理想。

X2=(留存收益÷资产总额)×100,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指标,留存收益相当于我国企业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项下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X2越大,说明企业筹资和再投资的功能越强。

X3=(税息前利润÷资产总额)×100,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指标。X3越大,说明企业不考虑税收和财务杠杆因素时企业资产的获利能力越强。

X4=(普通股和优先股市场价值总额÷负债账面价值总额)×100,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的指标。X4越大,说明投资者对公司前景的判断越乐观,在资本市场比较发达的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该指标尤其具有说服力。

X5=销售收入÷资产总额,反映企业营运能力的指标。X5越大,说明企业利用现有资产获取销售收入的能力越强。

根据对财务失败企业的统计分析,奥特曼得出一个经验性的临界值,即Z=3.0.如果企业的Z记分高于 3.0,则表明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无破产可能。低于3.0,则存在财务失败的可能。如果低于1.8,则表明该企业存在着严重的财务危机,如果不及时采取强有力措施,将很难走出破产的困境。

“Z记分模型”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应用,其主要特点和优势在于它客观准确,简单易懂,所有数据均可直接根据财务报表得到,可操作性强,不仅有利于公司管理当局进行财务分析,及早发现潜在的财务危机,改善财务状况,而且可以用来作为投资者(或者潜在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债权人(或潜在的债权人)进行信贷决策以及监管机关实施监管措施的依据。

三、建立我国保险公司财务预警模型的思考

虽然“Z记分模型”适用于上市公司,奥特曼当初得出的公式也是基于制造业公司的财务资料。但是,这一模型的应用已扩展到非制造企业及企业债券评级等领域。我们可以借鉴其基本原理构建我国保险公司财务预警模型。当然,保险公司具有不同于工商企业的业务特点,反映其财务状况的指标也不可能与工商企业相同。 2001年1月,保监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2003年3月,又对其进行了修订。在借鉴国外财务预警理论与实践结果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利用规定中的某些监管指标并加以改造来构建我国保险公司的财务预警模型。由于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特点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因此,应分别建立各自的财务预警模型。

(一)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预警模型

Z=W1X1-W2X2+W3X3+ W4X4+W5X5-W6X6-W7X7

其中,Z为判别分值,W1、W2…… W7为各比率的权重,X1、X2……X7为相应的财务比率,笔者提出的这些比率分别为:

1.X1(速动比率)=速动资产÷认可负债×100%,反映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可以迅速变现来偿还负债的能力,这一指标的正常值范围为大于 95%,指标值越大,表明保险公司短期偿债能力以及应付突发性保险责任事故的能力越强。

2.X2(认可资产负债率)=认可负债÷认可资产×100%,反映保险公司利用认可资产偿还认可负债的能力,这一指标的正常值为小于90%,该指标值越小,表明保险公司的偿债能力越强。

3.X3(资产认可率)=资产净认可价值÷资产账面价值×100%,反映保险公司资产的风险状况,这一指标的正常值为大于等于85%。

4.X4(自留保费增长率)=(本年自留保费-上年自留保费)÷上年自留保费×100%,反映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自留保费的增长率。一般来说,保费收入的增长表明保险公司业务的,这样有利于保险公司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这一指标的正常值为-10%~60%。

5.X5(资产收益率)=净利润÷认可资产×100%,反映保险公司利用认可资产产生利润(包括承保利润和投资收益)的能力,保险公司除了要保持保费收入的不断增长外,还应该提高承保业务和资金运用的收益水平。本指标实际上包含了承保利润和资金运用收益两个方面,利润率越高,表明保险公司运用现有资产的效益越好,保险公司的长期偿债能力越强。

6.X6(自留保费规模率)=本年自留保费÷(实收资本金+公积金)×100%。《保险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该指标值越大,表明财险公司相对于其自有资本来说保费规模越大,因而其最终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越弱。该指标时,当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时,应在“实收资本加公积金”项目中予以扣除。

7.X7(估计的当期准备金缺乏对盈余比率)=(估计所需的损失以及损失理算费用准备金-当年的损失及损失理算费用准备金)÷当年盈余,其中,估计所需的损失以及损失理算费用准备金=当年的保费收入×准备金对保费的平均比率。该指标的正常范围为小于或等于25%,超过盈余25%的准备金缺乏说明保险公司明显没有得到恰当的管理。

由于Z记分值越大,则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越强,因而模型中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成正比的速动比率、资产认可率、自留保费增长率、资产收益率为正权重,而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成反比的认可资产负债率、自留保费规模率、估计的当期准备金缺乏对盈余比率为负权重。在具体计算Z记分时,也要剔除非正常因素,比如对于刚开业的公司,自留保费增长率等指标就会出现异常。另外当保险公司自留保费增长率超过60%时,可能会带来一些潜在的,这时要结合自留保费规模率等指标进行综合。

(二)人寿保险公司财务预警模型

由于寿险公司大部分业务具有长期性和储蓄性等特点,因此选取的财务指标并不与财险公司完全相同。笔者提出的人寿保险公司财务预警模型为:

Z=WI‘YI-W2’Y2+W3‘Y3+W4’ Y4-W5‘Y5+W6’Y6+W7Y7

其中,Z为判别分值,Wl‘、W2’……W7为各比率的权重,Y1、Y2…… Y7相应的财务比率,分别为:

1.Y1(投资收益充足率)=资金运用净收益÷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要求的投资收益×100%。其中资金运用净收益:投资收益+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冲减短期投资成本的分红收入一利息支出一卖出回购证券支出一投资减值准备,但不包括独立账户中各项投资资产所产生的资金运用净收益。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要求的投资收益=∑(不同评估利率的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的期末责任准备金X相应的评估利率),其中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的期末责任准备金按照认可负债表中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同口径计算,不包括计为独立账户负债的那部分准备金。本指标的正常值为125%—900%。

2.Y2(认可资产负债率)=认可资产÷认可负债×100%。该指标与财险公司相同,指标正常值为小于90%。

3.Y3(资产认可率)=资产净认可价值÷资产账面价值×100%,该指标与财险公司相同,这一指标的正常值为大于等于85%。

4.Y4(保费收入增长率)=(本年保费收入-上年保费收入)÷上年保费收入×100%。本指标的正常值为-10%~50%。指标值过低,说明公司业务增长过慢,业务拓展能力不足。本指标值过高,说明公司业务增长太快,可能因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增加而公司的偿付能力。

5.Y5(短期险两年赔付率)=[本年和上年的赔款支出(减摊回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迫偿款收入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险自留保费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之和)×100%。本指标主要反映寿险公司短期险业务赔款支出状况。根据精算规定,短期险附加费用率为35%,因此,本指标的正常值为小于65%,否则短期险的承保利润有可能为负,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

6.Y6(净盈余变化率)=(当年净盈余—上年净盈余)÷上年净盈余。这一指标主要反映寿险公司净盈余的变化情况,也是衡量一个寿险公司财务状况在一年里改进或恶化的根本标准。本指标的正常值为-10%~50%,使用50%的上限是因为某些濒于倒闭的公司在无力偿付债务之前有盈余剧增的现象。这种剧增可能是财务不稳定的迹象,有可能涉及到所有权的变化,诸如业务转移等。

7.Y7(准备金变化率)=(当年准备金-上年准备金)/当年净保费收入-(上年准备金—前年准备金)/上年净保费收入。该指标的正常范围为-20%~20%,它主要考核寿险公司业务经营与准备金提取的稳定性。准备金突然变化,说明保险公司产品总量或结构发生变化,也可能是准备金计算改变。一般准备金突然减少,说明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有较大变化,也可能说明该公司财务出现困难。

以上指标中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成正比的投资收益充足率、资产认可率、保费收入增长率、净盈余变化率、准备金变化率为正权重,而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成反比的认可资产负债率、短期险两年赔付率为负权重。在具体计算Z记分时,也要根据寿险公司成立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四、本文的局限性及需要进一步的方向

构建我国保险公司财务预警体系是摆在我国保险业面前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也是保险监管机关实现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环节。本文遵循财务预警提出了保险公司财务预警的初步模型。应该说,这一模型还不健全,尤其是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

1.模型中的指标是否具有线性关系,这是模型能否建立的一个关键。从奥特曼以及其他学者的实证研究结果来看,这一线形关系在制造业以及部分非制造业公司是成立的,但就国内外保险业来说,尚无这方面的实证研究结论。

第5篇

1.加大家庭财产保险的宣传力度

通过以上对家庭财产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得知,保险公司的宣传力度不足,会引起家庭财产投保率偏低,居民对家庭财产风险的意识不高,对此,必须加大家庭财产保险的宣传力度。首先,对家庭财产保险的宣传要有针对性,例如,要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让居民充分相信保险公司可以帮助他们有效的规避家庭财产的风险因素;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不断的对居民家庭财产保险意识进行强化,鼓励居民自主投保;加大宣传力度,让居民详细了解家庭财产保险所具备的功能、特性以及相关条款等。这样才能让居民结合自身的需求自主投保。其次,对家庭财产保险的宣传内容进行改进,打破传统“模糊”内容的宣传方式,要将家庭财产保险的功能、特性、种类、家庭损失所获得的赔偿以及投保人需要的注意事项等内容加入宣传工作中,加大人民群众对家庭财产保险的了解,真正意识到家庭财产保险给自身带来的好处。再次,要在宣传方式上进行改进,以往家庭财产保险采用的宣传方式过于简单、过于死板,宣传效果不好,因此,在新世纪的发展中,应对家庭财产保险的宣传方式进行改进和创新。例如,可以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渠道,报道一些理赔案例;定期开展家庭财产保险知识讲座,加深人民群众对家庭财产保险的认识;在一些灾害损失现场召开现场理赔会,让更多的人认识家庭财产保险的好处;拓展多样化的宣传方式,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等在繁华地区开展家庭财产保险街头咨询处,将宣传活动深入到城市的各大街道和社区等。

2.完善家庭财产保险的外延服务

售后服务对投保客户来说是一种保障,更是满足投保用户需求的关键因素,但是,从上面的分析中得知,由于保险公司过度重视发展而忽略了对客户的服务,从而导致投保人员数量不断减少,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发展,对此,应完善家庭财产保险的外延服务[6]。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主要为群众提供理赔、承包等相关的保险服务,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可以向客户开展安全管理培训、家庭风险管理咨询等相关服务,提高群众家庭风险意识。另外,还可以进一步发展外延服务,例如,急救费用、诉讼费用等相关产品的费用,同时可以拓展医疗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保险、车辆保险、家庭财产增值保值等相关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利、更优质的服务。

3.积极做好家庭财产保险的创新工作

以上所提到的家庭财产保险结构单一,不仅对投保人群有着一定的影响,对保险公司的发展影响更大,对此,要积极做好家庭财产保险的创新工作。首先,要本着差异化的原则对家庭财产保险产品进行设计,主要根据居民的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等不同层次居民的情况设计相应的家庭财产保险产品,将满足居民的投保需求作为首要任务,对家庭财产保险产品进行不断的创新,设计出更加贴近百姓生活的保险产品,以赢得百姓对保险产品的支持。其次,保险公司应加大市场调研,了解市场的发展现状,为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提供可靠的依据,同时,要适当的提升保险金额和扩大保险范围,结合百姓的生活创造出不同层次百姓需求的产品,例如,家用电器、珠宝首饰、高空坠物、家庭装潢、现金、水管和天然气管道的损坏等内容都可以纳入到家庭财产保险的范围内,赢得人们对家庭财产保险的认可,提高家庭财产保险的投保率。

4.提高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对公司的发展以及业务的继续扩展有着极大的作用,为了避免业务人员素质偏低而对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造成影响,应不断的提高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应从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培养,如,加强院校与保险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加强保险教育工作的开展,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必须结合保险公司的发展情况以及人才需求来进行教育,这样不仅能够保证业务人员整体素质的强化,同时也能为更多人才提供就业的机会。另外,要定期对在岗人员进行培训,如,责任心、职业心、服务精神、敬业精神等方面的培养,全面提升保险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

二、总结

第6篇

2000年第一家保险经纪公司在我国成立。2001年全国保险经纪公司的佣金和咨询费收入达1.36亿元,通过经纪公司完成的保费收入占当年全国保费收入的12.2003年上半年全国保险经纪公司已经达百余家(包括在筹建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正迅速成为我国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当前我国的保险市场还不成熟,保险公司还拥有庞大的销售队伍,百姓的消费方式还未转变,加上保险经纪公司自身的规章制度还不完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了保险经纪公司在日常经营中的违法事件不断发生。

一、当前保险经纪公司存在的主要违法问题

(一)偷漏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经纪公司的佣金收入应当交纳5Z的营业税。但由于当前经纪公司在外地设立分公司的较少,多数是设置常驻业务人员,没有正式分支机构,导致经纪公司无法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虽然当地的佣金收入由总公司统一汇算清缴,但是由于相当一部分佣金收入被当地业务人员私自扣留,在经纪公司纳税申报表上反映的当年度佣金收入只是公司实际佣金收入的一部分,并不是全部。

(二)部分经纪公司从业人员搞“黑经纪”、“黑保险”。当前经纪公司在外地没有正式分支机构,同时驻外人员的备案制度又被取消,经纪公司既没有在当地工商税务部门登记,也不在当地保监办备案,这就导致了一部分具有经纪公司从业经验的人钻法规的空子,自己非法从事经纪业务,甚至在市场中已出现了一些“黑经纪”和“自由经纪人”。他们私刻公章,制造虚假材料,在市场中假借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司的名义开展保险业务,索取高额佣金,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和中介市场。

(三)出假保单、挪用保费,严重损害保户合法权益。笔者在日常的业务检查中发现,部分经纪公司业务人员利用公司管控不到位和法规的漏洞,竟然对客户出具假保单,开具假收据,并任意挪用客户的保单。而保险经纪公司总公司对驻外人员基本采用的是松散型管理,对他们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并没有严格要求,不能完全管控造假行为。

(四)经营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合同纠纷不断。经纪公司在和被保险人签署经纪合同后,还必须在一段时间内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经纪服务。而部分经纪公司由于经营机制不完善,缺乏长远规划,在没有详细市场调研的情况下,盲目在当地开展经纪业务。当公司无法维持正常经营时,公司只好放弃当地市场。这就导致了有部分经纪合同不能得到有效履行。被保险人和经纪公司的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二、产生上述违法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外在因素

1.与保险经纪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当前与保险经纪公司有关的法律和规章主要有《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其中只有《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与保险经纪公司密切相关。但是该管理规定在许多方面还不完善。比如没有体现对什么性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何种处罚,对从业人员的处罚没有体现对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和协助业务人员的差异化。法律和规章的不完善,导致了保险监管的缺位,监管措施不能得到有力的执行,市场秩序不能得到良好的控制。

2.与保险经纪公司发展相配套的保险市场机制还不成熟。保险市场是指参与保险商品交易的各类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方式以及实现交易的机制。一个成熟的市场不但要有成熟的商品供给者、需求者和中间商,更重要的是要有一个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也就是一个完善的游戏规则。而我国的保险经纪市场,乃至保险市场还是一个不成熟的新兴市场,市场游戏规则还有待改进。

3.监管部门对市场中比较敏感的保险经纪佣金规定不明确。经纪公司业务特点就是为客户提供最优的投保方案,使客户投入最少的保费获得最大的保障。经纪公司的主要业务收入来源就是按保费多少提取的佣金。基于佣金和公司提供的服务之间存在的逆向关系。单一的佣金比率不适合保险经纪市场的发展要求,也违背了经纪业务发展的内在规律。当前各家经纪公司提取佣金主要是参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手续费最高不得突破实收保费的8%,的规定执行的。但这一规定并不是针对保险经纪佣金规定的。

(二)内在因素

1.保险经纪公司缺乏对自己的准确市场定位。部分经纪公司在进入保险市场前缺少对市场客户的细分,在开展业务时缺乏准确的市场定位,内置的业务部门缺乏对客户和险种的针对性。导致有些经纪业务被经纪公司做成了业务。不能依据自己的专业优势有的放矢,最终落得维持基本生存都十分艰难。

2.保险经纪公司的内控制度没有建立健全和得到良好地执行。部分经纪公司在“业务第一”的指导思想下,只是盲目地占领市场,扩大业务份额,忽视了对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而已有的内控制度许多也是照搬照抄其他公司,没有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适合的内控制度,同时内控制度还经常因为各种原因而没有被很好地执行,最终导致公司的许多内控制度形同虚设,部分工作人员利用管理漏洞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内在和外在的巨大损失。

3.保险经纪公司业务结构过于单一。当前多数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过多地集中在财产险方面,只有极少数保险经纪公司开展寿险经纪业务,并且寿险业务规模较小。而在财产险当中,机动车险和企财险又占去了业务收入的半壁江山。最终结果是各家公司的业务机构单一,同质化程度高,各家公司展业对象都集中在相同的几个主要险种上,竞争日趋激烈。同时各家公司在展业层次和对象上缺乏差异化,展业手段缺乏专业化和多样化,为了业务争夺,不惜使出各种违规手段。

三、解决方法

(一)尽快完善保险经纪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当前多数经纪公司常驻业务都具备了一定的业务规模,办公场所和人员配备都比较齐全,但是人员管理比较松散,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流于形式,业务开展和管控不规范。建议保监会取消常驻业务人员的外派模式,改为全部设成分支机构的模式。同时考虑到经纪公司的经营成本,可允许经纪公司在每个省设立一家分公司,在省内其他地市设立类似营销服务部的正式机构,并对担任营销服务部的负责人有——定的任职资格审查。这样既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的经营成本,利于公司开展经营,又方便监管机关进行市场监管。

(二)监管部门加强经纪公司业务监管。当前应重点加强对经纪公司的市场行为监管。在检查中发现,有些驻外的经纪公司财务业务非常混乱,有的甚至连基本的台账都没有。查找各项业务的历史痕迹非常困难。今后可针对经纪公司的业务数据设计一些监控指标,对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对其资金往来进行实时监控。通过上述设计的监控指标来监控经纪公司的业务情况,一旦发现有异常变动或违规问题,则可转为重点监管。一来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二来可以给公司更大的发展空间。

(三)监管部门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培育保险中介市场。一个良好的中介市场会极大推动整个市场的发展。当前监管部门尽可能为保险经纪公司提供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扶持保险经纪公司的发展。例如改革保险经纪佣金收取的方式,采用浮动比率;允许保险经纪公司对保险条款可进行适当修改;尽快培养非寿险精算人员,允许经纪人按照非寿险精算的数据来协助保险公司开发产品,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对保险产品进行再加工,对客户提供更广泛更富有个性的保险服务等。

第7篇

1、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而保险人为保险公司业务,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

2、提供的服务不同。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程服务;而保险人一般只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代为收取保险费。

3、服务的对象不同。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客户主要是收入相对稳定的中高端消费人群及大中型企业和项目,保险人的客户主要是个人。

4、法律上承担的责任不同。客户与保险经纪人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过错造成客户的损失,保险经纪人对客户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而保险人与保险公司是被关系,被保险公司仅对保险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负责。

(来源:文章屋网 )

第8篇

[关键词]保险业网络财务 新模式

        财务管理是对企业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评价,是监督企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的有效工具,更是企业进行预测、决策,实施战略管理的基础和依据。随着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传统的保险业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传统的管理模式和经营模式都将发生变化,有形作业将逐步被无形的数字化作业模式所取代。保险业面临着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以顾客为中心,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对顾客的要求快速响应等一系列要求迫使企业不断进行管理创新和组织变革。保险业财务体制要适应企业管理体制的变革而进行变革,如何设计财务管理体制才能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的需求,探索适应网络经济下财务管理体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众所周知,网络财务管理模式是将信息技术与先进的管理思想、管理方法有机融合,提高公司财务和业务的综合管理水平,对公司资源实行有效配置、管理、控制和优化,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财务管理新模式。那么利用信息技术优势,构建信息技术下保险公司的集中式网络财务管理模式,实施动态预算控制和资金管理,实现财务与业务一体化,强化高层对公司的财务控制,有助于高层及时做出科学准确的管理决策,网络财务管理模式也为保险公司迈向电子商务阶段打下良好基础。

        笔者认为,网络财务管理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一、传统财务管理往往是事后的、静态的,网络财务管理突破了传统财务管理的速度和动态核算问题,使财务管理变得即时和迅速,消除了财务、业务活动运作上的时间差,实现了财务与业务的协同化,使得财务资源和业务直接挂钩,能最大程度的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

        第二、实行网络财务管理使管理者能基于动态会计信息对经营活动进行方便、快捷、准确的在线管理和远程管理,强化主管单位对下属单位的财务监控。

        第三、实行网络财务管理使会计信息的利用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保证财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实现信息共享,为高层决策、中层控制、基层运作提供全面、及时、完整、个性化的财务信息。

        第四、全面促进电子商务进程,丰富和发展了数字化管理思想,为进一步实现数字化管理奠定基础。

        横观国内保险公司组织机构形式和职能,多数是实行总、分、支公司管理模式。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作为最基层经营单位,其主要职能是销售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保险公司运营系统的终端和服务窗口。是保险公司微观经营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公司业务收入和利润的直接来源,其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保险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直接反映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和发展水平。然而,当今保险业在管理制度和模式上,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首先,基层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统一法人制度执行不力,贯彻落实上级公司要求不到位;

        其次,部分基层公司对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根据形势的变化健全和完善内控管理制度,部分制度缺乏现实操作性,形同虚设,使管理工作无章可循而出现混乱的局面;

        再者,部分基层公司统一法人意识不强,对上级公司制定的承保理赔、规范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要求,越权行为和违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不合理的因素,会导致管理技术落后,部分基层公司电子化水平较低,运用电子化管理的认识和措施也有差距,给管理工作的精细化造成障碍。

        综上所述,在新的形势下,加强保险业的层层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提高基层公司业务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同时,根据保险行业特殊性,也要求对保险公司的管理实现精细化,加强内部控制,实行网络财务管理

实施网络财务管理后,会计核算工作从效率到质量会有本质提升。会计核算的时间将大大缩短,会计核算的差错率明显降低。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会大幅提高,有助于保险公司及时做出相应的管理决策。由于会计核算效率和效果的提高和改善,会计信息系统提供的管理决策信息范围也大大扩展。

        使用网络财务管理后,保险公司执行的各项财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得到固化,有效地规范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组织行为和管理者的操作准则,使科学管理落到实处,大大提高整个保险公司的理财水平和控制财务风险能力。

        同时,财务和业务数据出自同一个数据库,按照保险统计标准提取数据,进行保险统计研究和上报。这确保了保险统计数据口径的一致性,保证了数据的真实性,提高了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增强了数据的可比性,为保险公司发展、行业规划和政府部门监管提供更为科学可靠的数据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