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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相关法律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7-12 16:36:0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公司经营相关法律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公司经营相关法律

第1篇

(一)法律意识是大学生必备的创业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对法的制定实施是非常重要的。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加强法律教育,才能让大学生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仰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同时,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它要求每一个进入到经济领域来的人,都应具备法律意识,树立法律信仰,维护法律权威。自觉守法是具有法律意识的具体体现,是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作为大学生,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只有在意识深处认可法律,自觉守法,处处依法办事,才能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经济。大学生创业过程中是否具备法律意识和法律理性,是创业成败的关键。因此,要对大学生进行创业法律教育,使其不但具备创业意识和精神,还要具备创业的法律意识。

(二)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的创业知识。法律知识在大学生的创业过程的每个阶段都必不可少。一些高校对创业法律教育不够重视,认为既然学生都已经学习过法律课程,就不必在创业的法律教育上继续深入的学习。但是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他们所学习的法律知识更多的停留在宪法、民法和刑法的总则内容上,对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财税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没有进行全面的、有针对性的教育,他们的法律知识远远不能满足创业的需要。在创业初始阶段,他们就会遇到资金、设备场地以及办公场所等相关法律问题;在创业拓展阶段会遇到关于设立经营实体,进行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创业经营阶段,会遇到涉及市场交易及管理的相关法律问题;创业经营阶段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创业过程中纠纷解决的相关法律问题等等。因此,大学生在进行创业前就应该掌握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在遇到各种问题时,学会利用法律来处理,才能使自己的创业之路走得更顺畅。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内容

随着我国立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关于创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大学生不可能对所有的法律法规都进行一一地学习。因此,对大学生进行创业法律教育时,必须针对大学生创业的需要和特点,侧重传授法律知识。以下几方面的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创业应了解的:

(一)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当一个创业者有了成熟的创业想法并做了相关准备后,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要创办一个什么样的企业。目前,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创业者可以有如下几种选择:一是个人独资企业;二是合伙企业;三是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大学生创业者而言,要先对上述几种形式的企业法律进行研究,从而选择合适自己创业的形式。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大学生创业采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是较为理想的创业选择形式。第一,大学生创业初期普遍存在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承担风险能力较弱等问题。而根据现行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仅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这对很多创业者而言,并不是难事;第二,我国目前并没有自然人破产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不像合伙企业那样要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都能对创业者起到保护的作用;第三,任何一个创业者都有可能成为成功的企业家,一人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制度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采取公司的形式更有利于企业的专业化管理,更有利于把企业做强做大。

(二)关于企业注册的法律规定。确定了创办企业的形式后,接下来就要进行企业注册。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还必须事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我国企业立法按照企业组织形式分别立法,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有不同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的规定,创业者需要了解清楚。另外,还需要了解《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工商管理法规、规章。设立特定行业的企业,还有必要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园区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或地方性的规定,这样有助于选择创业地点和注册地点,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公司注册还要注意遵循法定的程序,严格遵守时效、日期和期间的限制,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法律咨询,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公司代办注册。由于我国实行法定注册资本制,如果投资者不是以货币资金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股权、债权等出资,还需要了解有关出资、资产评估等法规规定。在企业注册后,需要进行税务登记,需要会计人员处理财务,这就要了解我国的税法和会计法的相关内容。

(三)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相关法律。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是企业成立之日。当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如何按照法律规定来管理经经营自己的企业又成为一个新的问题摆在创业者的面前。经营管理中涉及的法律规定众多,主要有:

1.商事主体行为法。任何企业在创办后都要从事各种交易活动,而每一次运作几乎都是通过合同来完成,因此,《合同法》就成为了必须要认真学习的内容,特别是对于合同的形式与证据之间的关系、合同的条款设置、合同的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更是重中之重。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在市场经济下,交易的法律形式是契约,是合同。因此,对从事市场经济工作的人来说,必须要有很强的契约观念,具有较全面的合同法知识,其工作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与他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时时刻刻离不开合同,如果没有丰富的合同法知识,就很容易吃亏上当。除此之外,民法、物权法、担保法等等,也是涉及主体行为的法律制度。

2.国家调控和市场规制法。企业进入经济领域中开展经营活动,必然要受到国家法律的调控,并且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之所以起到配置资源的作用,是因为有竞争机制的存在。可以说,没有竞争机制的作用,市场配置资源的高效率根本体现不出来。可是,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竞争是公平、有序的竞争,那些企图垄断市场,彻底排斥竞争或不公平的、无序的、不正当的竞争都是市场经济所反对的,也是需要通过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从市场中排除出去的。这主要就包括《税法》、《会计法》、《票据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等。

3.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企业的经营运转离不开聘请的劳动者。要保持和谐的劳资关系,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重视劳动者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稳定劳动者队伍。这其中就涉及到劳动法和社会保险问题,需要了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内容。只有全面理解和有效地运用这些法律,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具体条款的设计,防范和控制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有效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及时调整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策略。

4.知识产权法。这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一方面,不能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又要建立起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特别是要掌握在具体经营中如何利用作品、商标和专利,从而为自已获取更大的利益。

第2篇

关键词:金融风险;法律制度;防范;完善

一、金融风险概况以及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信用不佳甚至破产倒闭从而造成的机构的重大损失,以及由此引发的金融体系的紊乱和国民经济的动荡。金融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等。信用风险一直是金融行业面临最主要的风险。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活动就是贷款和投资,贷款和投资都需要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或者投资对象进行信用考察并对其信用做出判断。但是由于各种主管或者客观的因素,金融机构在借款和投资之前得到的点查信息可能存在误差。又或者是借款或者投资对象突况导致其信用大大降低。这些就会给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风险,也就是借款或投资对象无法偿还金融机构的资金。如果金融机构不能提前预料并做好此情况发生的准备,此风险会给集荣机构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虽然近几年来金融机构的资产储蓄、应对措施有所增多以及闽融信用度的普遍提高,但此类情况还是时有发生。操作风险。操作风险也是我国金融风险中的一大重要风险。操作风险多发是我国金融行业中的一大特征。操作风险主要是由于金融机构内部和外部的一系列原因造成的。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机构治理体制和机制的失败,金融机构内部对其内部的越权、失误等违反治理体制问题的不及时处理,这就会导致金融机构操作风险的多发;金融机构外部信息技术系统由于各类重大灾难事件而导致的信息失效也会给金融机构在成极大的损失,加大操作风险。从今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发生的操作风险来看,我国金融机构操作风险较高,且由于金融机构内部而导致的操作风险占主体。跨行业、跨市场的风险。目前,金融创新是金融行业增加收益。提高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但由于金融机构内部经营模式合外部生态环境同时变化的情况下,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创新也给金融机构带来了风险。一方面,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很多种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模式,不仅有以事业型为主的金融辅助公司,而且也有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公司模式。另一方面,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等机构在改进经营模式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跨市场的金融工具或产品。这些都会成为金融机构跨市场、跨行业的风险因素。

二、我国金融风险的原因

我国金融风险的原因,究其根本是法律法规以及体制制度的不完善。

(一)金融行业有关征信管理法规制度的缺失

征信就是收集、评估和出售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征信体系建立的目的主要是解决金融市场交易中信息不对等。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金融行业也快速发展,经济活动也日益频繁。金融机构对于借款人或投资人的信用考察也越来越有必要,金融机构也越来越依赖专门的征信体系来完成对借款人或投资人的信用考察。但就目前来说,我国的征信体系处于起步阶段,管理法规制度缺失,这就会造成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或投资人进行信用考察时的信息不完善或者有偏差,给金融机构带来信用风险。

(二)金融诈骗等处罚的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

法律对于金融诈骗和违反相关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所追究的法律责任的缺失和不完善,不足以对犯罪人员构成威胁和震撼,不利于防范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给金融机构带来负面影响。

(三)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滞后

现行的企业法律制度就破产来说,在管辖和受理、监督制度等方面都不利于债权人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就会导致金融机构的债权恶化,不良记录积累对于金融机构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和完善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内部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改进征信系统的相关法律规定,减少金融机构的各种风险。这要求相关部门的政府人员和执法人员以及金融机构的管理层加大对此法律法规的探讨并最终完善;加大金融欺诈和违法相关法律的形式责任,加大相关法律的震慑力。这就要求相关法律人员对相关法律规定探讨并作出改动;对企业破产法律作出先关调整。

(二)相关部门加强社会主义现代化文化的建设,加大宣传信用力度并加强培养全社会的自律意识。提高全民的信用素质和道德素质。

[参考文献]

[1]袁媛,吴孙克.金融风险控制与法律对策研究[J].中国经贸,2012(22).

[2]吴坤龙.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法律制度的完善探析[J].金融商务,2015(2).

第3篇

关键词:独立董事 拟上市公司 公司治理

一、概述

2001年8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即仅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且与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独立发表意见的董事。但《指导意见》仅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拟上市公司因希望在境内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要求,其也参照该《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董事会设置独立董事。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要求非上市公司必须设置独立董事,《公司法》亦没有针对独立董事问题进行规定,因此拟上市公司均参照《指导意见》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提名、任职期限等相关规定设置独立董事。由于拟上市公司尚未成为公众公司,在其参照《指导意见》规定设置独立董事至其获得证监会核准文件期间,独立董事暂不能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限制了在此期间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挥其特殊职能参与公司治理的作用。

二、独立董事与拟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

(一)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指导意见》规定:各境内上市公司应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上市公司董事会一般常设审计委员会,且审计委员会中须有一名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任职。与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的发表意见的,不可以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于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只要不存在《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的禁止性规定 的情形,即可担任公司董事。但拟上市公司为确保公司能够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及要求进行规范治理,在其选择独立董事时,除要求其符合《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任职要求外,也会要求独立董事符合《指导意见》等法规的相关要求。该种做法提高了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标准,有利于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二)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权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相关事项独立发表意见的作用,《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除享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外,还在关联交易审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方面享有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还应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对于拟上市公司来讲,虽然其也设置独立董事这一职务,但由于公司尚未上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所享有的特殊职权,拟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暂不享有,其仅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职务。因此拟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范围远小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范围。

(三)独立董事的责任承担

关于独立董事因未能正常履行职责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指导意见》仅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规定比较简单;《公司法》也仅规定公司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往往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有重大关系,如审议公司上一年度年报,判断公司资产负债表是否遵循适当的会计准则、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等等。独立董事需要充分发挥其独立性,运用其专业知识,独立判断相关经营决策是否会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影响。但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参与公司经营的规定过于宽松 (如在任职公司工作时间过短等),导致独立董事参与公司经营的程度不深,不能深入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真正掌握相关交易的背景,致使其发表的独立意见丧失客观的可参考性。

在非上市公司中,上述工作通常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等独立的专业机构完成,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发表独立意见的依据。一般来讲,专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审计结果或专业判断承担责任,如果其出具的意见存在差错而引致公司决策错误或造成经济损失,应由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独立董事因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存在错误,而错误的发表独立意见的,存在独立董事将责任推卸至相关中介机构的可能。该种情况下,独立董事实质依赖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发表意见,不符合设置独立董事的初衷。基于此,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关于独立董事因发表错误意见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如“虽然独立董事聘请外部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的财务顾问报告,但独立董事仍需利用其专业知识对相关中介出具的意见进行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其依据外部中介机构相关结论而发表的意见承担全部责任”,以避免独立董事推卸责任的可能。

三、结语

目前境内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为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而拟上市公司出于发行上市及公司经营的需要,其设置独立董事存在利弊并行的局面。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及我国经济制度的完善,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企业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发地选择设置独立董事也将成为一种必然,而随着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以更好的服务于资本市场。

参考文献:

[1]《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

[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4]《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存问题与法律对策》作者:邱永红

第4篇

一、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会计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依法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工作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责任则是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民事责任则是对于民事受托责任的履行。虽然我国自1985年就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并于1993年、1999年、2006年多次进行修订,期间还颁布了《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等相关法规对会计责任进行不断的完善,但由于近年来我国会计法律责任主体不断壮大、会计违法行为逐渐多样化等原因,我国的会计法律责任制度仍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1.会计法律体系不健全

一是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判断没有科学的法律解释,以财务报表造假为例,会计工作人员严格依靠会计制度及准则的规定编制出的报表一旦与事实不符,仍然存在报表造假的嫌疑;二是对会计违法责任主体界定不明,会计法中主要是以社会管理角度划分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没有充分考虑权利关系及资产责任,因而容易使既得利益者逃脱法律的惩罚;三是法律责任中重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因而在越来越多的民事争端中难以发挥法律的作用;四是违法行为性质的界定不明确,在重大过失、普通过失和故意违法等性质的界定上没有严格的评判标准;五是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协调,《证券法》、《会计法》等法律主要注重会计程序中的责任,而《刑法》、《公司法》等法律则更关注会计结果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矛盾。

2.会计市场运作机制学

由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目标逐渐趋于多元化,不仅要对企业的经营责任关系作出解释,同时也需要满足会计信息处理委托人的经营决策的需要。再者就是现阶段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相较计划经济体制下进一步的扩大,会计违法行为带来的经济效益也更为巨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经营者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往往会要求会计工作人员对会计信息进行造假,而会计人员在巨大行政压力下往往也容易出现屈服。还有就是目前我国许多企业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对会计法律责任的思想认识不够充分,管理人员由于自身财会专业素质不足,而企业会计人员在岗位工作中缺乏热情,没有及时的对国家新推出会计法律细则进行学习。

3.会计监督体系不完善

通过2003年“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会计造假案可以发现,会计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是十分难以控制的。而我国的会计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会计违法行为发生后的处理,因此在实际的会计法律责任管理上必须加强外部监督,从而达到事中控制。但我国的会计监督主要都是通过企业的内部控制和审计实现的,而实际管理过程中许多企业不仅缺乏有效的内部会计管控,甚至对于外部监督进行干扰和阻挠,导致会计违法行为十分难以被及时发现。

二、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措施探讨

1.全面完善会计立法

一是针对目前社会上越来越多样化的会计违法行为来全面完善《会计法》的涵盖范围,从而保障会计司法过程中有法可依;二是重点加强《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细则的制定,明确划分会计法律的履行主体、情节、性质划分的依据;三是针对会计司法人员制定相关的工作流程,避免交叉司法和司法盲点的出现。四是全面提升会计违法行为的惩治标准,不仅要扩大会计违法追责的主体,还可以加大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力度。五是重点对会计民事责任的赔偿进行法律完善,从而提升会计法在民事责任中的巨大作用。

2.积极加强守法宣传

在会计工作人员方面,虽然在报考从业资格证时需要对会计法进行全面的学习,但一旦进入到工作岗位过程中,往往难以有效的进行《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再学习,因此十分容易出现无意性的违法行为。所以首先需要建立会计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和学习制度,时时帮助会计从业人员提升思想警惕性,明确违反会计法律的巨大危害。再者是对广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会计相关培训,避免企业管理重经营轻财务情况的出现。还有就是督促企业加强内部控制,通过诚信守法的企业文化和严格的会计处理规范避免违法行为的出现。

3.重点加强会计监督

会计法律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主要可以通过三个方面。一是企业的内部监督,主要可以通过内部审计、内部考评等方法实现。二是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首先建立起会计评审委员会,积极引入资深会计师进入到各单位的会计行为评定中来,从而避免企业经营者与会计工作人员串通一气的行为。再者就是建立会计工作人员诚信档案,在行政处罚力度不足的情况下对会计违法人员进行记过,从而提升会计工作人员的守法意识。三是加强政府监督,各级政府可以建立公共稽查制度,以地方财政局、审计局为主导,社会人员为主体,不定期的对各单位进行会计违法、会计普法情况进行抽查。

第5篇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公司投资设立、经营管理等事项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人员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等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小组,负责处理甲方的公司法律事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完毕之日时自行失效。委托事项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二、工作范围

乙方律师的工作内容具体如下:

1 、公司设立法律服务

(1 )提供公司投资形式、投资可行性相关的法律咨询意见及方案设计;

(2 )提供策划公司、集团公司股权构架方案;

(3 )起草、审查、修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

(4 )提供公司投资设立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5 )分析说明投资设立公司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6 )对于投资设立中的有关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其他高新技术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处理意见;

(7 )进行投资设立公司所需的有关商业调查;

(8 )协助办理公司登记设立登记手续;

(9 )协助办理投资设立公司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2 、公司经营管理法律服务:

(1 )为公司提供公司治理结构、董、监事会及管理层设置相关的法律咨询意见及方案设计;

(2 )为公司提供管理层持股及其他期权奖励计划的方案设计及法律文件的起草;

(3 )为公司与他方之间的合同和/ 或协议提供意见或建议;

(4 )为公司建立和完善长期使用的合同范本;

(5 )为公司审阅、修改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

(6 )为公司审核、修改员工手册等内部规章制度;

(7 )协助公司处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

(8 )参与公司与他方的商务谈判;

(9 )当公司与他方发生纠纷时,以非诉讼形式协助公司对外交涉、谈判;

(10)为公司提供并解释与公司日常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各项政策;

(11)提供与公司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信息;

(12)对将由公司开展的重大商业活动出具法律建议;

(13)应公司要求对外出具律师函;

(14)经公司授权发表律师声明;

(15)应公司要求对公司人员进行法律知识专题培训;

(16)公司进行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

(17)为公司办理对外重大文件签署等事件的律师见证事项;

(18)其他委托事项。

3 、公司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专项法律服务

(1 )提供公司股份转让与资产重组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以及相关纠纷案例;

(2 )提供有关股份转让与资产重组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 )分析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4 )进行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所需的有关商业调查;

(5 )起草、审查、修改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过程中的各项法律文件;

(6 )协助办理公司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的各项程序;

(7 )协助办理公司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的其他法律事务。

4 、公司改制专项法律服务

(1 )提供与公司改制相关的法律政策信息,出具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2 )协助制定公司改制的具体实施方案;

(3 )起草、审查和修改公司改制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

(4 )协助办理公司改制的各种审批登记程序;

(5 )协助处理公司改制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5 、公司对外投资法律服务

(1 )为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项目的推荐;

(2 )参与各类公司改制及股份制改造,包括提供转制程序咨询、法律文件起草、相关手续代办;

(3 )参与公司兼并与收购、资产重组,包括参加谈判、起草相关法律文件;

(4 )参与公司股权转让与受让,包括参加谈判、代为起草《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5 )公司以无形资产、人力资本对外投资的方案设计;

(6 )为公司增资、减资、分立、合并提供法律服务。

6 、为公司提供对商业伙伴或商业对手的审慎及资信调查服务

(1 )商业伙伴或商业对手的股权结构、主要负责人、住所地等;

(2 )商业伙伴或商业对手的经营一般现状及历史状况;

(3 )商业伙伴或商业对手的若干年度的财务报表;

(4 )商业伙伴或商业对手的帐号、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线索;

(5 )商业伙伴或商业对手是否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是否存续;

(6 )商业伙伴或商业对手的其他资料,包括相关资质证书。

7 、重大项目参与专项法律服务

(1 )就参与的重大项目,提供相关的法律政策依据以及相关案例;

(2 )就所参与的重大项目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3 )对项目的有关方案,进行法律审查;

(4 )协助起草、审查和修改与项目有关的协议及其他各种法律文件;

(5 )根据项目需要,进行有关商务调查;

(6 )协助处理项目中所发生的其他法律事务。

8 、公司解散与清算专项法律服务

(1 )提供公司股份结算与清算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以及相关纠纷案例;

(2 )提供有关公司结算与清算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 )分析结算与清算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4 )协助制定公司因解散和注销进行清算的具体实施方案;

(5 )为投资者进行结算与清算所需的有关商业调查;

(6 )为投资者起草、审查、修改解散、注销过程中的各项法律文件;

(7 )协助办理公司解散、注销各种审批登记程序;

(8 )协助处理公司解散、注销中发生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工作方式

甲方安排_________ 与乙方联络,并负责收集拟处理法律事务的相关资料,配合并督促乙方开展工作。

乙方指派_________ 律师负责与甲方进行日常联络,及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甲方填报工作记录表交予乙方,乙方律师处理后交回甲方存档。

四、律师费用及支付办法

1 、合同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_________ 元人民币。

2 、上述律师费,在甲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 日内支付_________ 元;在委托事项完成之日起_________ 日内支付其余律师费。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名称: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3 、如果委托事项未能完成,甲方应按照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已完成工作量,经双方协商后适当支付律师费。

五、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 、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办案费用等;

2 、_________ (地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 、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上述有关费用。

六、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 、甲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其所需要的资料和文件,并保证所提交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 、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法律顾问。

5 、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6 、甲方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7 、甲方应当对乙方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通讯设备。

8 、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上述服务事项没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

9 、甲方委托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律师执业规范。

10、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律师列席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1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律师提供任何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七、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 、乙方应当指派熟知公司运作事项及相关法律的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2 、乙方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

4 、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随时报告工作进度。

5 、乙方在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要求,有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6 、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人。

7 、因乙方律师的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8 、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9 、乙方的工作时间、地点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法律服务内容的不同,具体协商或随时联系约定。

10、乙方律师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11、乙方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甲方办理之事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律师不担责。

12、乙方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八、合同的解除

1 、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 、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 、甲方逾期_________ 日不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或者工作费用,经乙方催告后,仍不改正的;

5 、乙方及律师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6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7 、甲方有意向乙方提供虚假情况、捏造事实,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8 、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9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合同外的第三人,致使另一方遭受重大损失的;

10、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九、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 年。

十、通知

1 、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 、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一、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二、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十三、争议的处理

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 种方式解决:

(1 )提交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不可抗力

1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十五、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十六、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 年,自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至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 份,双方各执_________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第6篇

内容提要: 丰田汽车由于刹车装置存在质量问题在全球范围发规模召回,但其在美国和

 

 

 

      一、丰田汽车在美国召回的方案及受到处罚

      丰田汽车2009年底由于加速踏板存在缺陷在美国召回430万辆不同种类的车型。按照美国联邦法律,汽车制造商如确定车辆存在安全缺陷,必须在5天内告知美国国家公路 交通 安全局并迅速采取召回行动。由于丰田公司未能及时通知美国政府有关汽车缺陷,并采取召回措施,美国交通部于2010年3月5日宣布拟对丰田汽车公司处以超过1600万美元的最高罚款。这将是美国政府向汽车制造商开出的有史以来的最大的一笔民事罚款。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已于2月16日要求丰田公司上交与大规模召回相关的文件,包括产品数据、客户投诉等信息,以期查明丰田公司在知晓车辆存在安全缺陷后多久才宣布召回。

      美国丰田汽车销售公司与美国检察部门研究后,决定对受召回事件影响的美国所有丰田和雷克萨斯车主提供额外服务。此项额外服务主要针对担心汽车送往维修前行驶安全的丰田车主,其中包括为车主提供 经济 赔偿。这样的赔偿在美国有着严格的法律依据,根据《美国法典》第49编第301章中对于“缺陷与违规赔偿”中的“赔偿方式”的规定,如果机动车或配件存在缺陷,可供制造商选择的赔偿方式包括修理机动车、以等价机动车更换、减去合理折旧退车等。“制造商赔偿规划”条款规定,机动车制造商应该赔偿购买者在修理、更换、退车等合理期间内带来的成本。

 

      二、浙江省工商局依据地方性法规要求丰田汽车公司公平对待浙江的汽车消费者

      丰田

      四、没有汽车三包的国家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法律 层级低、对违法经营者处罚轻,相关法律、法规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

      1、没有汽车三包的国家规定

      1986年,国家经贸委等8部委颁布了《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从此“三包”规定成为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行政性规章,并逐步为消费者所认同。1995年,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联合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该规定采用了“三包”的运作机制,又兼顾了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三方的利益,并将“三包”的商品范围从6种扩大到18种,明确了“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强化了销售者对所销售产品的质量责任,而且写明了消费者申诉的途径。但同时该规定列明实行三包的商品目录。在该目录中中并不包括汽车,在以后,相继出台了电脑三包、手机三包等国家规定,汽车产品一直没有国家规定的三包。

      随着我国 经济 的不断 发展 ,汽车消费在我国越来越普遍。2009年我国汽车销量达到1364.48万辆,首次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汽车保有量巨大,消费者遭遇的汽车质量问题也会越来越普遍,迫切需要汽车三包相关法律的出台,帮助车主维权。但汽车三包规定在我国虽经多方呼吁,却因种种原因始终无法出台。汽车消费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丰田召回事件让我们看到应加快汽车三包的国家规定的出台。

      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法律层级较底,对违规者处罚轻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由于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处罚力度偏轻。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二)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三)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从中可以看出,对于汽车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最高罚款额度仅为三万元。相对于汽车产品的高额利润和汽车召回的高昂成本,制造商完全有可能因违法成本低而超越法律底线。

      3、《质量法》对缺陷产品的免责条款的规定容易被经营者滥用

      《质量法》也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重要依据。但根据《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该法对缺陷产品的免责条款规定过于宽泛。由于其它原因导致产品缺陷很容易被经营者以 科学 技术不能发现的缺陷为借口而不承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消法》关于召回的条款过于原则且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消法》也是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依据之一。根据《消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该条款是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依据之一,但在《消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没有规定经营者违反第18条应负的法律责任,这对于蓄意违反规定的经营者来说毫无震慑力。

 

      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建议

      我国应借鉴美国柠檬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尽快出台汽车三包法规

      随着我国汽车销量的逐年上升,消费者可能要面对的汽车质量纠纷将会更加频繁。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柠檬法的相关规定,尽早出台汽车三包规定有助于消费者在维权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一规定应该包括:车辆7日内可退、15日可换,在包修期内,主要部件因同一问题维修三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可换车等等,这样的三包法规的出台将能解决多年来一直困扰汽车消费者的大量投诉。

      其次,提升召回规定的层级,加大行政监管和处罚力度

      我国虽然已经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但由于该规定仅是部门规章,层级较低;且囿于《行政处罚法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其所能设定的最高额罚款仅为三万元。罚款数额偏低不足以震慑汽车生产商,因此建议相关部门进行调研并将该规定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加大对违法、违规的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等的处罚力度,根据具体违法情形的主观过错、严重程度、涉及产品的数量、销售价格等,确定处罚。明确召回的汽车生产者对车主的补偿机制。对于同样的缺陷问题,召回的方式应该一样,要公平地对待缺陷汽车的消费者,缺陷汽车的生产者要对因汽车召回造成误工、误时、 交通 费等合理费用的汽车消费者进行合理补偿、赔偿。国家要对汽车召回进行全程监管,使召回制度得以有效实施

      第三,《消法》在修订时,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应该明确不以价值大小作为认定消费品的标准,应将房屋、汽车等相对价值较大的产品纳入到《消法》的适用范围内。

      二、在该法中加入缺陷产品召回听证、处罚制度,明确相应的惩罚措施,并着重要求其具有可操作性。

      三、对于第45条,笔者认为应该修改为对实行三包的商品,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而不区分所谓的大件商品或一般商品。

      四,要增设惩罚性条款

      尽管将要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确规定了对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惩罚性赔偿,但《消法》在修订时仍应明确引入,并增强惩罚性赔偿的可操作性。

      五、赋予消费者保护组织诉讼的主体地位。

第7篇

依法纳税是企业发展中的基本义务,纳税筹划作为企业发展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企业的发展全局出发,以减轻企业总体税收负担为目的,达到增加企业税后利润的一种战略性筹划活动。在企业日常发展中,税收筹划作为财务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财务管理的目标一致,以推动企业的发展及经济效益为主,最大限度的发挥企业的价值功效。在整个筹划活动中,其实施的根本前提在于满足国家相关法律的要求,合理利用税法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通过一定的筹划途径,最大限度的实现利益最大化,在减轻企业纳税负担的同时,还能为企业节省一定的经济成本,推动企业的发展。在此,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出发,针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应用,做以下简要分析:

一、企业税收筹划

面对当前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在发展中,要想从根本上立于不败之地,其核心在于节省成本投入。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专业人员依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科学、合理的运营税法,将企业的税务降到最低,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还能进一步推动企业的发展。

第一,税收筹划。企业在日常发展中,其税收筹划主要是指纳税人在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下,按照税收政策中的法律法规,通过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式来节省企业的纳税成本,在推动企业生产活动的同时,还能进一步完善企业的管理,由此可见,税收筹划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及理财有着密切联系。

第二,税收筹划的积极意义。企业在日常生产发展中,科学、完善的税收筹划,能够将企业资金的最大经济效益发挥出发,在节省生产成本的同时,还能提高企业的经济利润,进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与此同时,作为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其纳税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着企业的整体形象及企业今后的发展。要想取得好的税收筹划效果,其核心在于全面、准确的了解我国各项税收政策,以便在融资、筹资、投资、生产中实现企业产业结构的最优化配置。

第三,税收筹划与偷税。与偷税不同的是,税收筹划是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通过合法途径来合理的控制企业税收,这一措施是受法律保护的;二偷税则是纳税人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伪造、隐匿、销毁账簿等途径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并以此来实现自身企业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的违法行为,这一做法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而税收筹划则结合着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本着合法、守法的原则,通过事先部署来实现企业节税的目的,对企业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合理筹划企业各个活动环节的收税工作

与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一样,税收筹划工作已经渗入到企业发展的各个环节中,与企业日常工作的开展有着密切联系。在合理筹划企业各个活动环节的收税工作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司组建的税收筹划。在公司刚刚组建成立的过程中,其税收筹划的开展,需要结合着公司的开展形式、投资地点、投资行业等多个方面进行筹划,以便在今后使用中,能够真正享受到国家税收中的优惠政策,达到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在其具体开展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投资组织形式的筹划。在企业发展好,随着企业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其子公司的数量也越来越多。不同的子分公司在发展中,有着不同的纳税划定。基于分公司缺乏独立的法人,在实际经营中,需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在发展中,具有独立的法人,在纳税筹划中,与母公司是分开进行的,由此可见,两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一般而言,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要想确保公司的经济效益,在公司成立初应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在经营发展中,能够依据自身的优势,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务政策与优惠。如果在组建初期公司就发生了亏损,则组建分公司更有力,能够有效的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例如:我国现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故而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要先根据公司账务缴纳企业所得税,再代扣代缴股东和员工工资薪金及其他所得。对于不同的行业和收入水平相差的企业而言,良好的税收筹划会为企业带来很好的收益和效果。因此,在组建、重组企业时,将要采取何种公司构架和机制必须认真筹划。

投资地域的选择。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受地域发展的影响,不同地区间有着不同的经济发展。国家税法在实施时,也是要结合着当地经济的实际发展状况,对不同的地域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如在我国科技开发区、沿海城市及西部地区,税收政策则比较优惠;而对于同一地域不同的地区,也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如: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地区等等。这就需要投资者能够结合着自身的实力要求,理性的选择投资地点,以此来减轻税收负担。

投资行业的选择。投资人员在选择投资行业时,不同的行业之间有着不同的税收优惠,这些都需要投资人结合着自身的实际发展状况,对该行业进行仔细,从整体经济利益上出发来选择。

企业并购的选择。在企业发展中,不同的国家、地域、行业间有着不同的税收差异,一些企业在扩大自身经营范围时,若盲目的选择并购企业,将会造成赋税增加的局面。这就要求企业在选择并购企业时,能够对购并和被够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同时在条件允许的状况下,可以选择跨国、跨地区、跨行业的并购选择。

第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的境遇活动是推动企业生产发展的核心所在,同时也是确保企业今后发展的根本动力。在整个生产境遇的税收筹划中,其筹划的重点主要在于企业的财务核算、计价方式、财务管理等几个方面,主要由税务筹划人员通过缩小税基、运用较低税率、合理归属纳税所得额、税收交纳期间和加强发票管理等进行税收筹划,从而起到减税的作用。

第三,股利分配的筹划。应税收入的纳税筹划。在整个应税收入的纳税筹划中,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会计上确认收入、税务上不确认收入的调减项目。会计按照会计准则中的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务按照业务的真实发生予以确认。其次,减免税收入、加计扣除和减计收入项目。在会计上作为收入处理的项目,在税法上按照税收法规对有关收入予以减免税或加计扣除或减计收入处理。如国债利息收入。

准予扣除成本项目的纳税筹划。首先,计价方式的选择。如存货计价方式,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存货的发出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对存货的计价进行选择,以达到节税或缓缴税款的目的。

其次,选择与之相符的折旧方式。税收筹划人员在选择折旧方式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对物品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分析,以此来确保物品折旧的准确性。在整个折旧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主要包括平均年限法、加速折旧法两个方面,一般在选择的过程中,需要结合着企业固定资产的实际运行效果及产生的经济效益进行选择,以此来达到节税、缓税的目的。

纳税调减项目的税收筹划。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中,为从根本上鼓励企业发展,我国对重点扶持的的企业项目给予相应的税务优惠政策,这些政策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的赋税数目,在节省企业成本、推动企业发展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企业管理人员能够结合着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充分利用好各种优惠政策,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还能真正发挥出税收筹划的目的。

三、税收筹划中应注意的事项

税收筹划与企业的生产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制定的过程中,除了遵守上述几种原则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种事项:首先,税收筹划工作在进行的过程中,应在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下进行,结合着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制定出科学、完善的筹划方案。其次,财务管理人员作为税收筹划的主要人员,应在自身的基础上加强税收知识的学习,在深化企业财务管理的同时,还能降财务管理与收税知识相结合,进一步推动企业的发展。最后,在条件允许的状况下,企业管理人员应从企业的长久发展利益出发,尽量配置专业的税收筹划人员。这些人员除了具备加强的理论知识外,还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税收筹划及风险预防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8篇

关键词:转轨时期;国有企业;会计监督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有企业不断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在这个转轨时期,国有企业的组织和经营方式都发生着一系列变化,在这些变化中会计监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保证国有企业顺应我国经济体制,实现自身的快速健康发展,我们应该对转轨时期如何构建国有企业会计监督体系的问题进行探索。

一、转轨时期国有企业会计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对会计监督体系的重视不足。我国很多国有企业的管理者缺乏重视并健全完善会计监督体系意识,这种意识的淡薄使其并没有把会计监督工作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纳入到企业的日常管理事务中去,使得企业的会计监督工作难以充分发挥自身功能。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在改革方面具有很大的自,在改革过程中企业应该加大对会计监督体系构建的重视程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会计管理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的会计监督工作的力度和效率,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二)会计监督体系和监督功能不完善。单位内部监督、社会审计和政府部门监督形成了对我国企业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其中单位内部监督的工作人员是在企业管理者的管理和指派下进行监督工作的,与企业管理者是上下级的关系,因此这种监督方式有一定的局限性;社会审计监督中会计师事务所与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复杂,行政色彩浓厚,监督的独立性有限;政府部门监督中监督分工不清,职责不明确,使得部分政府监督失去威慑力,监督效果也并不理想。(三)会计监督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法规是会计监督体系充分发挥自身功能的重要保障,在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与会计监督有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主要的法律《会计法》只是为企业的会计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大致的方向,却没有提出具体的细节和做法,对会计监督管理工作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也没有详细的分析解答,缺乏实用性和操作性。此外,《会计法》制定较早且并没有随着会计行业和企业结构的发展而进行调整完善,很多法律内容已经不符合当前实际,从而导致《会计法》的监督力度不足,存在法律漏洞,使企业的会计工作常出现违法违规的现象。

二、国有企业会计监督体系的构建策略

(一)重视会计监督工作。国有企业的管理者要想实现会计信息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就应该意识到会计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要逐步完善企业中会计监督机制的相关制度和流程,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转变观念,加强对财务和会计管理知识的学习。通过对相关法律的研究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构建完善的会计管理计划和体系。管理者要积极与相关会计监督机构交流与合作以加强会计管理技能的学习和相关信息的交流,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二)遵循会计监督体系构建的原则。国有企业构建会计监督体系应该遵循合法性原则和时效性原则。1.合法性原则监督人员在构建会计监督体系中根据相关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在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在这个过程中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工作规范和原则,这不仅使内部监督充分发挥了自身职能,而且还保证了国有企业构建和运行的合法性。2.时效性原则企业管理者要想对公司的发展做出正确的决策就需要真实、有效的信息收集,因此企业的会计信息十分重视时效性。国有企业在构建会计监督体系时要保证其时效性。(三)加强会计法律法规的建设。构建与运行会计监督体系需要遵循合法性原则,我国当前的相关会计法律和财务法律还不够健全,在执行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法律漏洞,企业会计监督工作中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保证构建会计监督体系时的合法性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就需要我们对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健全与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有效,为会计监督机制的完善和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在建设会计法律法规时应该考虑到各个层面的会计监督人员,并针对他们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制定不同的管理措施,对他们的监督工作行为和流程进行严格的规定和限制,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有相应的严厉的惩罚措施,以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会计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结束语

我国国有企业会计监督体系的构建在转轨时期还存在着会计监督体系没有被重视、会计监督体系和功能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在构建国有企业监督体系的过程中应该做到重视会计监督工作,遵循构建原则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作者:刘茂盛 单位:甘肃普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