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税收征收与管理

税收征收与管理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7-13 16:42:5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税收征收与管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税收征收与管理

第1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26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并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据[2005]26号文件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以下简称普通住房)。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

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将当月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从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得的房地产交易登记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三、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管业税税收政策。

(一)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五)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六)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个人承受不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不得减免契税。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要定期将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的权属登记资料等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便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

五、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等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方便纳税人。

六、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努力改进征缴税款的办法,减少现金收取,逐步实现税银联网、划卡缴税。由于种种原因,仍需收取现金税款的,应规范解缴程序,加强安全管理。

八、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税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2篇

【关键词】政府 非税收入 收缴管理

一、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原则

(一)规范管理原则

收缴管理要实现规范管理,应收尽收而较好发挥收入再分配功能。如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作为国民收入的第三次分配,以社会慈善事业为依托,能有效弥补第一、二次分配的不足,政府将其以非税收入的名义进行规范管理,可以较好地发挥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作用。

(二)防治国有资产流失原则

收缴管理要对国有产权收入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家作为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的所有者权益,进而缩小贫富差距,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监督原则

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体系、收入收缴程序,加强财政票据监管,增强收入收缴活动的透明度,使非税收入收缴的整个过程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防范“谁收、谁用、谁管”的现象出现。

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中存在的问题

(一)收缴流程待优化

目前实行收缴流程较为原始与复杂,缴款人在被征收收入的情况下,必须先去缴款单位开具票据后去商业银行缴纳费用,等待银行确认完毕领取银行收讫凭证后再回到执收单位换取财政票据收据。繁琐的流程不仅给缴款人与各执收部门带来很多的烦恼,更出现资金票据无法实时匹配等问题。

(二)分成结算待规范

目前许多政府实行部门分成政策,分成项目繁多复杂,有按比例分成、按定额按项目标准分成等多种分成标准,有市县、省、中央多向与省市县双向等分成方向\有就地缴库和上解下拨的各种收缴方式。复杂分成项目政策造成资金无法实时清算,财政结算账户划缴复杂,加大了规范化管理的难度,

(三)非税收入收缴账户滞留资金过多,没有实现应缴尽缴

非税收入收缴账户包括财政部门的汇缴结算户和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是财政部门为满足缴款人缴纳款项和核对账务需要设立的;非税收入过渡户是指执收单位在银行开设的专门用于非税收入缴存的专用账户,由于过渡户被财政部门视同“小金库”,其开设己被财政部门明令禁止。而在实际管理过程中,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却成了财政资金的“蓄水池”,变为地方政府财力的“调解阀”,非税收入被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完成各级政府制定的财政收入任务。由于非税收入没有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形成大量的沉淀资金,没有发挥财政资金应有的作用。非税收入过渡户的存在为执收单位隐匿、转移,坐收坐支非税收入资金提供了方便,可视为单位开设的“小金库”。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过渡户是明令禁止的,但由于其存在的隐性给财政部门的查处带来困难。

三、如何完善政府非税收收入收缴管理

(一)改进收缴方式

通过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体系,借鉴国内外管理先进和税收收入电子缴库的经验,加速信息管理业务发展实现收缴电子化,建立财政、银行与执收单位信息实时互联,保证应缴、实缴信息的及时归集,提高收缴效率,减少收缴成本,提高信息配比速度。

在当前单位执收财政监管的基础上,增加财政直接执收手段,加强国有资源资本的征收管理;对征税对象和收缴环节与税收相同的,如水利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等,由财政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为征收;对罚没收入(如交警的罚没收入)等可实行现场执收和委托银行代为征收,委托银行代收的,应由缴款人到各指定代收银行网点缴款;与部门职能联系密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零星小额罚款等由执收执罚单位按照“票款离”方式组织执收。

(二)完善体制机制

1.健全以票管收机制。一是归并规范非税收入票据,借鉴税务部门来强化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管理权限集中在财政部门,并减少专用票据种类,同时规范和明确非税收入票据印制、领购、发放和核销及结报等管理行为。

二是规范完善管理机构机制,建立管理业务制度,从法律层面制定管理办法,从源头上规范执收行为与票据使用行为。

三是继续改革和完善制度,大力推行票款分离措施,增加电子收缴,资金直接入库手段,减少收缴单位与缴款人之间资金联系。加强票据资金实时对账,实时清算分成能力。

2.完善和创新分成管理体制。由于受旧体制的影响和利益驱动,非税收入分配政策和比例往往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确定,而收入征管却以地方部门为主,这就带来了条块分割在收入分成管理上的矛盾,经常出现项目复杂、分成困难等问题。

因此,需对非税收入分配管理体制进行清理和调整,从各部门非税收入形成的历史和特征出发,既考虑各部门征收能力,又体现财政分配调控能力,以地方财政事权财权统一的原则进行有效分配,改变目前单纯从收入角度、按单个非税收入项目分成的办法,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可通过预算体制来调整和分配。

3.建立工作考核机制。财政部门必须建立合理高效的工作考核机制来监督管理各执收单位具体征收工作。

一是执收管理考核。财政部门通过考核各执收单位在各类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过程的行为,以提高管理效率为目的,建立执收单位工作考核成绩。确保更好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二是执收成果考核。财政部门通过统计各级财政、各部门的执收分成资金结算,对合理优秀完成预计目标的进行适当专项补助,对无特殊原因而不能完成上缴基数的,省财政从相关市县财政预算体制内扣缴补足。

通过建立上述考核机制,不仅可以确保“省级收入不减收,部门事业不停办,各方利益不受损”,而且对调动县市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也有极大促进作用。

(三)严格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方式管理

非税收入资金在缴入国库的过程中会集中在执收单位过渡户和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两个地方滞留,形成沉淀资金,使非税收入不能及时、足额缴入国库,造成财政资金体外循环,肢解了财政职能,分散了财政资金,甚至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应严禁非税收入在执收(执罚)单位的非税收入过渡户中滞留,实现应缴尽缴。首先,对非税收入过渡户进行清查、取缔。对个别非税收入资金量大、缴款环节多,缴款程序复杂的部门,可探索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分户,由执收(执罚)单位先将款项存入分户,并在规定期限内缴入国库。其次,提倡直缴缴款方式,逐步减少集中汇缴,建立以直缴缴款为主,集中汇缴为辅的单位缴款模式。财政部门可通过严格控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专用财政票据)的票据发放,推广使用银行代收票据(直缴缴款专用票据),通过票据的源头管控作用和账户的从严审批促进执收(执罚)单位实现非税收入资金汇缴的规范化。第三,在非税收入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银行日终将资金与信息核对无误后划缴国库,实现账户日终零余额管理,变分散定期划缴为集中直接上缴。

四、结论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规范化管理,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基础,也是改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加强收入分配管理的重大措施。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的规范化管理对政府提高资源调控能力,完善分配秩序,推动政府职能改革增强行政审批效率,提升政府依法行政和理财的水平,加速建立服务型政府,具有非常重要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第3篇

涉及石油工程服务行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1)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的40%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项加计列支(包括通过融资购买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但是该固定资产必须直接和永久性地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并且要求采用特殊扣除优惠政策的资产只能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石油天然气等基础工业采购重型机械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可抵减应纳所得税额,相应地采购该类设备缴纳的增值税将不再作为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计提折旧。哥子公司从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采购钻机、顶驱等均可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预扣所得税的相关规定预扣所得税,是指雇主替政府从职员薪资中扣缴的所得税。1)利息:对支付给境外有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扣所得税。2)技术服务、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哥伦比亚境内和境外企业取得的技术服务、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收入,预扣所得税税率为0%。3)分支机构汇回利润:分支机构汇回利润,其预扣所得税税率为0%。

2主要外汇管理规定

2.1外汇管理法律法规

一般而言所有在哥伦比亚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都必须受到哥伦比亚外汇管制的约束。哥伦比亚外汇管制分为“一般外汇管制”和“特殊外汇管制”。在一般外汇管制下,哥伦比亚居民企业(在当地注册成立的法律实体)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用比索结算,不得使用外汇结算。在特殊外汇管制下,哥伦比亚居民企业之间也可以用外汇结算。专门从事石油勘探和开采的企业可被认定为适用特殊外汇管制的企业,但必须取得了政府颁布的相关资质。

2.2资金汇入渠道

哥伦比亚法律只允许企业与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行为。如果中国企业通过总部向其哥伦比亚分(子)公司提供了款项周转,其一关联企业之间的债务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财务的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其二对资金汇出有一定限制且要征收资金汇出税。因此对哥投资如有贷款需求,只能通过与境外银行及金融机构签署借贷协议的形式在哥伦比亚央行备案,才可以使用境外资金。

2.3资金汇回方式

1)关联方还贷形式,2008年后此种方式不被允许。2)设备融资购买的形式。这种方式下,以设备到岸价为上限签署设备购买及担保协议并到央行备案,作为资金汇出的合法依据。由于哥伦比亚央行规定的利率上限比较高(在20%左右),因此通过签署设备融资购买协议、适当延长融资期限和提高利率是资金汇回的主要渠道。3)计提名义工资。受劳工法的限制,较难取得哥伦比亚工作签证,而且人工成本较高,基本上只能用于支付中方外派员工实际工资、生活补助等支出。4)签署服务合同。通过签署技术服务合同等,在向政府监管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后资金可以合法汇出。但必须要代扣代缴8%的增值税和10%的预扣所得税。5)境外费用:当地居民企业员工在境外的差旅费、住宿费、设备保险费、业务招待费等可以直接税前列支。对于国内承担的中方外派员工的社保费用、母公司计收的管理费用等,根据公司开立地不同、税务局监管力度差异,能否税前列支也有差异。6)税后利润。在缴纳10%的预扣所得税后可以汇回。

第4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 人事部 财政部 中编办《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44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为了保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总局决定,将2005年1月1日起至新的征收管理机构设置到位前定为过渡期。现将过渡期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税地点

纳税人应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告的办税地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车购办)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二、关于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一)征税车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联由车购办留存。

1、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免(减)税车辆纳税申报

1、 免(减)税政策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

(4)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5)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 的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7)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减税。

2、免(减)税申报

购置以上免税或减税车辆的纳税人也应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联由车购办留存。

(1)车主身份证明和免税证明

①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提供机构证明。

②外交人员,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③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④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⑤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

⑥列入中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⑦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文件。

(2)车辆价格证明

①境内购置的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②进口自用的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

①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②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③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2套。

(三)其他

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1、底盘(车架)发生更换。

2、免税条件消失。

三、关于计税依据

(一)按应税车辆全部价款确定的计税依据

1、购买自用车辆为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进口自用车辆为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二)按核定计税价格确定的计税依据

1、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计税依据由车购办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2、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为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并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按特殊规定确定的计税依据

1、底盘(车架)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

2、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超过10年的,计税依据为零。

3、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

4、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和有效证明。

四、关于税款征收

车购办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五、关于免税车辆补办纳税申报

纳税人2001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免税条件的车辆,凡2005年1月1日前未办理过纳税申报的,应到车购办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确定初次申报日期。初次申报日期为车辆行驶证或行车执照标注的登记日期。

六、关于退税

(一)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到车购办申请退税:

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

(二)纳税人在车购办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4 ,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

2、完税证明。

(三)退税款的计算

1、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

2、 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四)车购办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退税。

七、关于免(减)税申请

(一)未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前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应先到车购办办理免(减)税申请。

1、国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应直接向车购办提出免税申请,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免税申请审批表),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2套。

2、进口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纳税人应直接向车购办提出免税申请,填写免税申请审批表。进口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2套。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二)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前,申请免税部门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免税申请。

八、关于免(减)税依据及免(减)税审核批准程序

车购办应分别不同情况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免税批准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的免税申请审批表、免税车辆图册,办理免税事宜。

(一)未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1、车购办应在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填写的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将免税申请审批表连同所附照片(1套)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2、国家税务总局在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将免税申请审批表逐级下发至车购办。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列入免税车辆图册。

3、车购办依据免税申请审批表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二)已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车购办依据免税车辆图册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办理免税事宜。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具体免税范围,按免税车辆图册的范围执行。

(三)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

1、车购办应在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填写的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将免税申请审批表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在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将免税申请审批表逐级下发至车购办。

3、车购办依据免税申请审批表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四)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辆

1、申请免税部门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免税申请,同时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

2、国家税务总局将审核后同意免税的批准文件下发至纳税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逐级将免税车辆范围通知车购办。

4、车购办依据通知为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

(五)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车购办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直接办理免税手续。

九、关于完税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完税证明的管理。

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纳税人须持《机动车行驶证》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并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补证申请表)。

十、关于征收管理档案

(一) 车购办应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以下简称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1、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

2、退税申请表及附报资料。

3、《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变动登记表)及附报资料。

4、补证申请表及补发完税证明的有关资料。

5、其他资料。

(二)车购办要妥善保管、使用从交通部门移交过来的所有档案。

(三)车购办依据档案办理车辆的过户、转籍、变更手续。

十一、关于车辆的过户、转籍、变更

(一)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车购办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的情形。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车辆转籍分转出和转入。变更,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车辆发动机、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车辆识别号(车架号码)、车辆所有者名称、车型、用途等发生了变更。

(二)车主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并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由车购办留存。车购办审核后,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收回过户前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三)车主办理转出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转出地车购办审核后,据此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并向转入地车购办开具《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见附件6,以下简称档案转移通知书)。

(四)车主办理转入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提供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转入地车购办审核后,对转籍车辆核发完税证明,收回转出地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五) 既过户又转籍的车辆,车购办按转籍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六)转籍车辆档案资料交接程序如下:

1、转出地车购办将档案资料连同档案转移通知书,交由车主自带转籍。转出地车购办复印留存转出的全部档案资料并保存60天。

2、转入地车购办按本通知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档案。

3、转籍过程中发生档案丢失、损毁的,转出地车购办在档案留存期限内,可向车主提供留存档案,并每页加盖转出地车购办印章。

(七)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纳税人应填写变动登记表,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车购办对变更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收更前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十二、关于车辆价格信息采集

(一)国家税务总局定期下发采集车辆价格信息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组织车辆价格信息的采集。

(二)车辆价格信息采集的范围

1、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应税车辆。

2、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了最低计税价格,但生产企业(含组装企业,下同)名称、商标名称、产品型号、基本配置、市场平均交易价格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的车辆。

3、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采集的其他车辆。

(三)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内容

1、国产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类别、商标名称、产品型号、基本配置、吨位、座位、排气量、出厂价格、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等(见附件7,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

2、进口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国别、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类别、车辆名称、产品型号、基本配置、吨位、座位、排气量、计税价格、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等(见附件8,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

第5篇

关键词:财政税收管理加强

一、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促进了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税收使用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广大群众的利益。我国税收的作用主要有:实现财政收入、优化资源配置、调节社会总需求、改变我国经济结构、调节收入分配、保护国家权益、监督经济活动等。因此做好税收工作对我国财政职能作用的发挥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财政税收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一)组织机构设置臃肿

1995年我国进行了重新设置组织机构的改革,在这次改革中形成了地税和国税两套税务机构。尽管两个机构管理的内容和税种不同,但是依据的基本法规、法律大都相同。有时,一个纳税人在国地税共同管辖范围内,该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时面对两个税务机关,从纳税开始到纳税义务结束,需要两个纳税机构备案,办理两次手续、经过两个程序,这不仅增加了纳税过程的繁琐程度,同时还增加了纳税人的成本和负担。

(二)监管力度不强

1、纳税人普遍存在偷税漏税逃税现象,导致实际收到的税收与名义上应该收到的税收差异较大。税收差额反应了一国税收征管效率的高低。据调查分析,我国目前的税收差额在30%到40%。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许多不法分子肆意伪造、倒卖、盗窃、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财务经营指标弄虚作假、核算成果受到人为控制。许多企业被利益所诱惑,自己建有两三套账目,在计算税金或上报经营报表时,使用虚假账目,造成税收监督存在真空。即使有些只有一套账目的企业,也会在账目上弄虚作假,看起来毫无问题的财务报表,但其中掩盖着许多问题。财务核算弄虚作假,不仅减少了税收收入,同时还使我国国民经济统计数据失去可靠性。

(三) 现在实行的财税制度存在一定局限性

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存在较多缺陷。首先,财政收入体系中并不包括非税收入。其次,税种设置不完善,一些对调节社会资源有用的税种并没有纳入财税体制中,使税收的调节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对于新型税种的创建考虑不周,比如环境税和资源税,这些税种的完善有利于改变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现状。最后,分税制体制中,省级与地方的税收划分不合理。分税制改革进程缓慢、改革不彻底,需要对分税制进行深入改革。

二、税收效率低、成本高

对税收高效率的追求,是税收征管模式不断演进的内在动因和核心问题。对于征税主体来说,税收成本的多少对税收征管效率有重要影响。调查研究表明,税收效率与税收成本之间是一种负相关关系。一般情况下,税收成本越高,税收征管的效率也就越低,反之则越高。据国家数据网统计,我国1993年的税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2%,在此以后的税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而与此同时税收质量也在下降。说明我国税收成本在不断提高,而税收效率则在不断下降。1990年以后,每年被处置的税收犯罪事件上万起,每年查出的偷税逃税款在百亿元以上。这些现象表明了我国税收征管成本高、效率低下的严重问题。

三、现实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对组织机构进行合理优化改进

为了有效解决地税、国税机构重复设置问题,我国应该合并国税和地税,把两个机构进行有效综合,致力于建立简洁的税务机构,实现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这有利于减少纳税人的中间环节,给纳税人带来方便的同时还减少了纳税成本,提高了办事效率。

(二)完善会计核算制度,防止会计数据弄虚作假

我国现行的税收会计核算制度,把申报应征数作为税收核算起点,有利于建立基层分税种明细账。但是由于公司、企业受利益诱惑,为了少交税,制作虚假会计数据,使会计数据缺乏完整性、真实性。因此必须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对于会计数据弄虚作假的公司、企业应该加大惩罚力度。

(三)完善财税制度,弥补现行财税制度的局限

我国应该完善现有的财税制度,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财税制度。首先,应该把非税收入纳入财政收入体系中。其次,改变我国以间接税为主要税收收入的现状,提高直接纳税的比例,合理分配间接税与直接税的比例。完善分税制体制改革,促进省级与地方税收收入的合理分配。

(四)实施奖罚考核制度,提高税收办事效率、降低税收成本

针对税收效率低、成本高的这一问题,我们应该有效实施奖罚考核制度。奖罚考核制度能有效提高税务人员的积极性,激励税务人员认真、负责地参与税收工作,提高整体服务水平和税收效率。对于工作认真负责的税务人员应该进行一定的考核奖励,而对于那些不尽职、不干事、不断出现小错误的税务人员应该给予一定的惩罚,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通过奖罚考核制度有效整治不良之风和发扬优良传统,以达到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

(五) 完善国税与地税的协调机制

对税务机关而言,理顺国税和地税的职责关系,健全两者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本身就是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在实行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之下,除了极少数省份外,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分别设置了国税与地税这两套税收征管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行试点国税与地税合署办公。各地的国税与地税机关也应充分开展信息交流,当对政策有不同理解或出现争议时,双方要共同探讨,合力解决问题,实现国税与地税的良好协调。

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规范上下级政府间财政关系,进一步界定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完善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理顺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全国性基本公共服务以及具有调节收入分配性质的支出责任,由中央政府承担;地区性公共服务的支出责任,由地方政府承担;对具有跨地区性质的公共服务的支出,要分清主次责任,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省级直接对县的管理体制,减少财政管理层次,提高行政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实行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对一般乡镇实行“乡财县管”方式;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重点帮助中西部地区解决财力不足问题,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合理确定对各地区的转移支付规模,优化转移支付结构,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规模,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

四、总结

近年来,财政税收工作在执行中出现了较多问题,比如组织机构重复设置、财务核算弄虚作假、税收监管力度不强、现行财税体制不完善等。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深化改革建议,比如合理改进组织机构、完善会计核算体制、对财务核算弄虚作假的公司、企业严厉惩罚、完善税收制度、实行奖罚核算体制等。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激励;科技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27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0)11-0056-04

一、引言

关于“创新”一词,有多种解释,也有诸如“自主创新”、“科技创新”和“技术创新”等多种提法。但就其本质来说,主要包括科学和技术两个层面的创新,科学创新主要是基础研究的创新,一般在高校和科研机构中进行;技术创新包括应用技术研究、试验开发和技术成果商业化的创新,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首先提出的“创新”指的是,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包括五种具体的情况:引人一种新产品或提供一种产品的新质量;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获得一种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给来源;实行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例如建立一种垄断地位或打破一种垄断地位。可见,熊彼特所说的创新实质上就是技术创新,且这种技术创新主要是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的,这也正是本文所要关注的。

目前我国与“创新”相关的税收激励集中表现为一系列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是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学创新税收激励以及对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税收激励的混合体。关于现有税收政策对创新激励的不足(即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已有较多的研究,为激励自主创新而提出的调整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亦有不少。但整体而言,现有研究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多数学者的研究模式是通过分析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提出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但实质上二者并不等同;二是分析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缺陷的理论依据不是很充分,多数结论是根据经验判断或归纳其他学者的观点得来的;三是很多研究是从国家整体的自主创新角度切入,部分涉及技术创新的内容,而直接进行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研究的则较少。

基于此,本文从企业技术创新的角度,阐述了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理论依据,并结合企业技术创新各阶段的特点,分析了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与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税收政策的缺陷,最终提出了构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体系的原则和具体建议。

二、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

在税收政策与技术创新的关系中,技术创新是主体,税收政策是用来促进技术创新的,因此,对技术创新的深入分析是解决税收政策如何促进技术创新的关键。虽然国内外学者对技术创新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其核心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根据系统科学的观点,强调技术创新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系统过程,包括新思想的产生、研制开发、试验和试产、批量生产、营销和市场化的一系列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不同的特点,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情况,因而只有每个环节都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才能保证整个创新活动的成功;二是重视技术创新的成功商业化,认为商业化过程是技术创新的显著特点,也是技术创新区别于纯技术发明的根本之处,因而技术成果的转化机制就异常重要。因此,税收政策促进技术创新就要根据技术创新各个环节的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技术创新的阶段主要包括研发阶段、成果转化阶段和产业化生产阶段。

首先,在研发阶段,企业需要大量资金购买生产设备、进行产品开发研究和建立销售渠道,但由于企业规模小,产品技术又不稳定,这一阶段的投资风险是最高的,同时又较难获得规范的银行贷款,而且由于技术创新的准公共品性质,企业没有积极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因此,政策重点是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投入和实践,政府加大财政拨款、财政补贴、财政担保贷款等力度。另一方面,应制定并广泛宣传技术创新投入资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大部分高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基本上都没有利润,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待几年后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实现了经济效益、有了利润时,又大都过了优惠期,结果造成一些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税收优惠。

其次,在成果转化阶段,企业虽然进行了一些研发活动,但研发活动的大部分资金一般都是由政府资助的,而且企业对研发成果的价值判断仍不明确,企业仍然受到研发成果进入试制阶段但无法实现商业化的风险威胁,对是否进行进一步的试制活动持观望态度。因此,政策重点是保证企业的研发成果顺利进行试验和试制,政府应对企业转化活动给予财政拨款、政府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还需要对转化成果给予税收上的低税率、减免等政策。但相对于税收优惠政策,此时政府对企业的财政支持政策仍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的中期,应大力加强财政补贴、财政担保等支持力度,积极促进企业成果转化,并配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最后,在产业化生产阶段,企业要为新技术寻找市场并进行大规模的批量生产,需要大量的社会资金投入新技术的生产活动,或新技术投入生产的产品能够有确定性的销路。因此,政策重点是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与产业发展结合,着力引导社会资源向风险投资、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倾斜,确保新技术产品在市场上顺利销售。相对于财政支持政策,此时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更敏感,税收优惠政策能引导社会资金投人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过程,而政府采购则能为新技术产品提供确定的销路。因此,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的后期,侧重税收优惠和政府采购的支持会大大增强政府激励的效果。

因此,技术创新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税收政策对技术创新的各个阶段都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在不同阶段其作用是不同的:在技术创新的研发阶段与产业化生产阶段,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更强,而在技术创新的成果转化阶段,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则稍弱一些。因此,制定税收激励政策应针对技术创新具体阶段的特点,对不同阶段分别制定力度不同的政策。

三、现行企业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

1 宏观层面的不足

首先,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以企业为对象的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数量最多、占比最大,但是与以科研机构、高校及个人等为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在绝对数量和占比上均相差无几,基础研究固然重要,但以企业为主体的应用研究才是科技创新的核心,因此,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突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核心地位,这是现行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存在的一个首要问题。

其次,现行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中,企业间存在不平等现象,主要体现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同产业的企业之间。这种税收优惠的失衡形成了一种不公平的税收环境,必然会在一定程度   

上扭曲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的激励效果。

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实施细则中对这类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作了严格的规定,这就导致真正能够享受到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较少,而国有、集体大中型企业由于其资金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在享受优惠政策时占尽了先机。

在与技术创新相关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现行税法只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企业技术创新制定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而对于其他产业的企业技术创新,则仅局限在“国家规划布局”和“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范围内,缺少针对其他新兴产业和特殊产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2 微观层面的缺陷

我国现行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针对企业整个技术创新过程而设计适当的激励,这与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是不相符的。

首先,长期以来我国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重点一直放在支持企业创新的生产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即取得了科技创新收入则可以免征或少征税款,或只有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而根据企业技术创新阶段的特点,研发阶段最需要支持,处境最为艰难,急需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解除资金不足和投资风险的顾虑,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恰恰是对企业技术创新研发过程的激励不足,仅仅对新增的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政策:“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在10%以上,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且由于研发投入与一般的经济性支出不同,逐年平稳增长10%以上的要求不符合实际情况。

其次,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比较完善,如税法明确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实行税收减免优惠,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产品,进行“三免两减半”,经认定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实行“五免三减半”优惠等。但激励技术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与其前后两个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内在统一性,并未将三个阶段的税收激励政策有机连接起来。

最后,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激励政策偏重于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税收扶持,而对技术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则支持不够,仅对企业发明、设计、试制等过程给予优惠,而对技术的产业化、产品化、商品化几乎没有考虑。如对高技术产业发展极为重要的风险投资的相关税收激励制度仍未建立起来。

四、构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

1 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一,目标分期原则。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应从提升能力和增强动力两个方面设计税收政策,既要解决动力不足的问题,也要解决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税收政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应遵循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相结合的原则,近期目标是解决动力不足的问题,远期目标则是着重培育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第二,对象分类原则。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企业,而企业又包括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因此,应本着有助于解决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遇到的现实困难的原则,分析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面临的不同问题,分别制定对应的税收政策。但这并不搞新的“特惠制”,大型企业具有较为雄厚的技术创新基础,税收政策主要解决其技术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而中小企业则面临着一系列进行技术创新的制约因素,这正是税收政策的着力点。

第三,过程分段原则。根据前文关于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的分析,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是一个包括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生产的完整链条,税收政策应尊重技术创新规律,根据企业技术创新链各阶段的不同特点,分别给予支持。

第四,措施分层原则。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并非中央政府的独有职责,地方政府结合区域实际情况相机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也是特别重要的。因此,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应包括中央的统一政策和地方的相机政策两个组成部分。中央出台全国统一使用的科技税收政策,应注意政策的整体效率;在被赋予地方税种上的一定减免权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在上述四个原则的指导下,目前的重点是在全面梳理剖析现行科技税收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技术创新研发阶段、成果转化阶段和产业化生产阶段的特点和需求,相应调整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构建完善的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激励政策体系。具体的政策目标应包括:一是激发企业技术创新动力,解决技术创新的现实困难,并提供现实的增加预期收益、减少预期成本的机会;二是培育技术创新能力,着力改善企业技术创新的基础条件和政策环境,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三是对创新型人才的税收优惠,激发创新人才的创新积极性既能解决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又是培育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

2 具体政策建议

(1)调整现行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纠正企业间的不平等待遇。可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扩展到标准较低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使普通的中小科技企业也能享受优惠;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适当扩展到除“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以外的其他新兴产业;可将对国内亟需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短缺技术和创新项目给予15%的优惠税率由特定地区转为全国的普惠。

(2)强化税收对企业技术创新研发环节的激励,确立研发税制的核心地位。可以考虑:一是取消对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限定在企业r&d支出比上年增长达到10%的规定,可以采用支出增量(当年支出与过去2年支出平均值的差值)法计算税前扣除额,并限定享受优惠的最低r&d支出额;二是允许高新技术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3%-5%的风险准备金,准予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当企业发生重大的研究与开发失败和投资失败时,允许用风险准备金弥补;三是可以通过进一步扩大费用税前扣除的适用范围、加速折旧所有单位研究开发用固定资产、缩短所有研发设备的折旧期限等措施,进一步减少企业研发投入的成本。

(3)创新税收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在鼓励科技成果的转化方面,对进行成果转化的企业,税收支持政策可采用对转让科研成果的企业进行所得税的减免优惠,而对购买科研成果的企业,允许其将用来购买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支出进行当年税前列支。如该企业用成果转让所得继续投资于自主创新项目的,应给予再投资抵免,作为鼓励企业再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此外,可考虑对企业购入的知识产权,缩短摊销年限;而对于购人的进行技术创新的先进设备,不管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也不管是否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均允许其按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在加速折旧的审批程序上,应该尽量简化,缩短审批时间周期,改变逐级审批过程,采用两级或其他方式,以利于企业运用优惠政策。尽可能规定并适时更新详细的加速折旧设备清单,减少一事一批,减少逐级上报带来的人为操作及手续繁琐等问题。

(4)制定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化生产阶段的税收激励政策。一方面,对于企业购入进行技术成果产业化生产的先进设备的税收优惠,现已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下一步可考虑扩大增值税关于设备的抵扣范围和增加对中小科技企业购买设备的增值税抵扣;另一方面,对于企业生产出技术产品进行销售的税收优惠,如对其当年的广告支出实行全额税前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对技术创新产品出口实行零税率,做到彻底退税,使其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其竞争力;对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经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后形成创新性产品的企业,税务机关退还其进口环节已缴纳税款等。

此外,要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加强对科技人力资本的税收激励。建议提高技术创新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生活费用扣除标准;对科研人员从事研发活动取得的各种奖金、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高科技人才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减征30%;鼓励科研人员持股,对科技人员因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息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等,鼓励技术创新。编辑整理 .

参考文献

第7篇

[论文摘要]非营利组织负有为社会提供公益的使命,非营利组织的良好运作,可以起到均衡社会分配、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从世界发展趋势来看,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越来越多地需要由各种非营利组织来提供,而我国的非营利性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如何推动非营利性组织健康发展,需要方方面面的变革与协调,而税收政策是其中无法忽视的关键因素。合理的税收优惠能为非营利组织提供一个更为合理的发展环境,从而有助于促进非营利组织自身的发展。 

 

一、非营利组织的界定

 

1 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含义 

目前,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有许多,从而造成了概念上的混淆,但归纳起来,其内涵其实是大体相同的,通常是指介于政府与营利性企业之间,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为社会公益服务的独立组织。它既不是政府部门,也不是企业单位,它在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权益保护、社区服务、扶贫发展及慈善救济等领域为社会公益提供服务。

2 应从税法角度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界定

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本身应该是出于税收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经济中的非营利部门是因税法而形成的。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还没有统一对非营利组织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这也就导致了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相关税收政策在选择上呈现多样性、不确定性和不规范性。

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一词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内涵与外延。所以,国家应以法律的形式规范非营利组织的具体含义。从税法角度考虑,给予非营利组织以税收优惠政策,至少应当对作为税收优惠主体的非营利组织进行明确的界定。

作为税收优惠主体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非营利性,二是公益性。非营利性特征是指非营利组织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但并不排除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益性特征是指非营利组织是为社会公益服务的组织,他们提供服务是服从于某些公共目的的。 

只有真正从税法的角度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才会使相关税收政策的制定更加有针对性,从而也防止了税收政策被滥用。只有这样,非营利组织才有可能健康、快速地发展。

3 应按行为而非主体标准制定税收政策 

针对非营利组织,单纯以“主体”为标准来确定税收优惠政策是不尽合理的。所谓主体标准也就是说,组织一旦通过了主体标准的认定,就自动获得了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而不再具体区分其所从事的活动领域,进一步细化税收优惠政策。其实,不应该单以主体标准来进行判定,更多的是应该以主体所从事的活动领域为标准来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这样才能减少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平市场竞争秩序所造成的损害,从而也能促进市场中组织的发展。所以,对于非营利组织,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不能单凭组织的主体标准就盲目地给予其税收优惠待遇,而是视其行为,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上给予区别对待。 

 

二、非营利组织的“盈利”趋势 

 

20世纪90年代初,非营利领域的知名学者塞拉蒙教授就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作出了这样的界定,他指出,非营利组织区别于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在于:“非营利”应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即非营利组织不以获取利润为组织的根本宗旨;二是不能进行利润分配,即非营利组织允许从事一定形式的经营活动赚取利润,只是赢余收入不能在成员间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三是不得将组织资产转为私人资产,即非营利组织的资产是属于社会的,不归任何个人所有。由这样的定义看来,非营利组织完全可以开展一定形式的经营性活动及产生利润,只要该活动遵循上述“非营利”的原则即可。 

根据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项目对全球22个国家的统计结果显示,各国非营利部门的平均收入来源是:会费和其他商业收入占49%、公共拨款占40%、慈善捐赠占11%。调查结果也证实,商业收入是当代非营利组织不可缺少的资金来源之一。 

近年来,由于市场驱动的作用,非营利组织介入营利领域,以商业收入来支持公益事业的做法日益普遍。这是因为,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单靠传统的资助模式已不足以维持非营利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它们必须自谋生路,全力寻求资金来源上的自给自足。在我国,慈善捐赠尚不盛行,政府投资能力也十分有限,那么,非营利组织介入营利领域的经济活动将是发展的必然趋势。未来,发展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将更多地依赖服务收费和商业运作的收入。 

目前,世界各国的非营利组织都在积极寻求通过商业化的渠道筹款,以维持组织的运作和提供服务,保证完成组织的社会使命。有调查显示,在相同类型的非营利组织中,能够较容易获得资助的总是那些筹资能力强、社会影响大并能使捐赠资金不断增值的非营利组织。正向弗斯顿伯格所说:“现代非营利机构必须是一个混合体:就其宗旨而言,它是一个传统的慈善机构;而在开辟财源方面,它是一个成功的商业组织。当这两种价值观在非营利组织内相互依存时,该组织才会充满活力。” 

 

三、通过税收政策的合理制定规范非营利组织的活动 

 

由于非营利组织介入营利领域已成为了一种必然的趋势,因此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都越来越重视对非营利组织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 

具体来说,为确保非营利组织活动的公益性宗旨不偏离,防止税收的流失,相关的税收政策至少应该解决这样的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一个非营利组织可以在多大的范围内开展商业经营活动; 

(2)对与组织宗旨相关的商业收入和无关商业收入应该怎样进行区分; 

(3)对非营利组织的经营活动收入应该给予怎样的税收优惠待遇; 

(4)对经营收入的资金流向要怎样从税收上加以管理。 

关于非营利组织从事商业性活动的税收政策制定其实是个难点。它既要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又要体现出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持,还要使政策的执行具有简易、经济的特点。目前,我国在税收立法上,显然还没有明确上述问题的做法,针对上面几个问题,可以借鉴一下国外的相关做法,并寻找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政策制定方法。 

首先应该明确界定一个非营利组织可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范围,在这一点上,各国的做法不一,但是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营利组织经营活动的范围。比如,日本法律规定,非营利组织的商业性赢利活动所占的比例应低于50%。在美国,虽然税法没有特别规定免税的非营利组织可开展商业活动的限额,但是,当不相关商业收入达到相当程度,该机构的免税资格就会受到威胁。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其实也应设定一个非营利组织可以从事商业性活动的范围。比如,可以规定,在设定的合理范围内,非营利组织的经营活 

动是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的,而一旦超出这个比例,则要就其超额部分或者全部商业活动收入缴纳税款。与此同时,也应规定,非营利组织不得从事一些高风险的商业经营活动。这是从保障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安全的角度考虑的,虽然非营利组织可以在一定比例范围内从事商业活动,但其毕竟与一般营利性企业有本质区别,所以必须对其可以从事的商业性经营领域也进行一个严格的限定。 

在明确了上面的问题之后,再来看对于非营利组织进行商业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具体应该怎样对其征税’这也是税收政策制定上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我国也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规定。当前,国际上关于这一问题的做法,归纳起来,大概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对非营利组织从事的一切经济活动生成的利润实行全面征税制;第二类,对商业活动的所得全面免税,而不需考虑产生收入的活动是否与非营利目的相关。但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用于非营利目的;第三类,是只对与非营利目的无关的商业收入征税,也就是将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分为与免税目的相关而免税的收入以及与免税目的无关而征税的收入;第四类,非营利组织参与营利性活动的收入有权享受低于企业所得税率的税收优惠。 

上述几类税收规制方法其实是各有利弊的,比如,第一类做法,虽然确保了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防止了国家税收的流失,但它使非营利组织缺乏独立性和对外界变化的适应能力,抑制了组织规模的壮大。而第二类做法,与全面征税制相比,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但是对非营利组织所得全部免税很可能误导组织的投资选择,使大量资金流向营利领域,造成不公平竞争并助长逃税漏税的不良风气。后面两类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了非营利组织因免税待遇而造成的不公平竞争及国家税收的流失,但是另一方面,它们也使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范围受到限制,导致其在营利领域的创收很少。那么到底哪一种税收规制方法才是真正适应我国目前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的呢?一般而言,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非营利组织社会环境较好,筹资渠道较多,资金较充裕,非营利组织的规模和数量较大,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会对营利组织构成竞争上的威胁。反垄断、消除不平等竞争、维护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是市场经济较发达国家政府首要的经济责任,因此,它们针对非营利组织,通常对其采取与普通营利组织一视同仁的税收政策。而在市场经济制度尚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社会环境较差,非营利组织需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且非营利组织规模较小,参与竞争性商业行为对市场有效竞争的影响也比较小。因此,发展中国家对非营利组织的商业性活动应采取减免税的方法以支持其快速发展。鉴于我国目前非营利组织尚处于一个发展的初级阶段,全面的征税制也就是上面提到的第一类做法,显然不利于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而与之对应的全面免税制,却有可能误导组织的投资选择,有可能致使组织的公益性宗旨的偏离。所以,就目前情况来看,能够促进我国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的税收规制方法,应该是一种折衷的方法,应注意区别与非营利事业相关的商业活动和与非营利事业无关的商业活动,实行差别对待。比如,对非营利组织向全社会或特定群体提供服务的活动,给予免税待遇;对非营利组织与收益人之间虽然存在金钱或其他利益的给付现象,但收益人的给付与获得的利益无等价关系的活动,也可给予减免税;对非营利组织与收益人存在服务,买卖关系的活动,与组织公益性宗旨无关,视同普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征税。 

最后,就是要如何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流向的问题,也就是怎样对非营利组织商业经营所得资金的使用进行限制。目前,为保证非营利组织的商业收入尽量用于公共目的,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限定非营利组织每年最低的公益性支出的比例,以保证资金尽可能地用于与其宗旨相关的活动。毕竟立法允许非营利组织从事经营性活动是为了使其具备为社会提供更多福利的能力,而不是使其财源丰厚,更不是让其利用减免税的特权进行投资经营,使个人受益。要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流向,首先要做的是区分非营利组织支出的类别。按其性质,支出可以分为公益性支出和非公益性支出两大类。公益性支出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以实现其社会公益宗旨而发生的各种资金支出;非公益性支出是其他方面发生的各种资金支出。根据非营利组织的目的和宗旨,公益性支出应当在非营利组织支出中占绝对大的比例,而非公益性支出则应当被限制在一定的比例范围之内。那么在税收政策的制定层面上,应该怎样来贯彻这一思想,使非营利组织最大限度地将资金用于为其公益性宗旨服务的活动上。其实从另一个层面看,也就是限制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流向与其公益性目的不相关的渠道。那么从税收政策制定的角度考虑,是不是可以对非营利组织的非公益性支出征收一个“支出税”呢。这样使得组织的非公益性支出的成本加大,从而也就必然会降低这部分支出的比例。当然,这只是一个初步的构想,在具体政策的实施上,其实还是会遇到很多困难的。比如,怎样正确划分公益性支出与非公益性支出;“支出税”具体的征收方法应该是怎样的,是全额征收还是对超额部分征收,具体的税率应该如何制定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不合理性,都有可能会适得其反,抑制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另外,限制非营利组织与关联性的营利单位进行关联交易以及限制非营利组织管理人员的工资水平等做法,也都能有效地控制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流向。 

 

四、结语 

 

如何制定促进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税收政策,其实也就是如何在公平和效率之间权衡的问题。相关政策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在促进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的同时,也绝不能以破坏市场的效率与公平为代价。当然,税收政策对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激励作用始终是有限的,非营利组织真正的发展壮大,关键还是在于自身服务能力的提升和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相关的税收政策只是促进非营利组织发展的一项措施,促进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是需要多方面的创新和努力的。 

 

参考文献 

 

[1]邵金荣,非营利组织与免税[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第8篇

[关键词] 血管内皮生长因子受体;胃癌;临床病理学特征

[中图分类号] R73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7210(2011)08(a)-016-04

Association between vascular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 and clinicopathologic characters in gastric cancer

YANG Jing1, JING Zaiping2*

1.Shanghai 7th People′s Hospital, Shanghai 200137, China; 2.Changzheng Hospital, the Second Military Medical University, Institute of Vascular Surgery of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Shanghai 200433,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xpression of VEGFR and clinicopathologic characters in tumor tissues. Methods: 53 patients with gastric cancer were recruited and immunohistochemistry (Immunohistochemistry, IHC) techniques were used to detect the expression levels of VEGFR1, VEGFR2, VEGFR3 in gastric cancer tissue. Results: The expression levels of VEGFR1 in gastric cancer tissue were unrelated with tumor invasion and lymph node metastasis (P>0.05); The expression levels of VEGFR2 in gastric cancer tissue were associated with tumor invasion and lymph node metastasis (all P

[Key words]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 Gastric cancer; Clinicopathologic characters

胃癌在导致死亡的恶性肿瘤中目前位居第二位[1],在我国其发病率居常见恶性肿瘤的第四位[2]。众所周知,中晚期胃癌患者预后较差,所以如何提高胃癌的早期诊断率并寻找出新的治疗靶点,是当前胃癌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胃癌的发生与发展是多个步骤、不同阶段和复杂基因的一个改变过程。其中肿瘤血管是肿瘤生长、转移的重要环节之一。因为肿瘤的生长和转移依赖于肿瘤血管的生成,任何实体瘤生长超过2 mm3都必须有新生肿瘤血管支持[3]。到目前为止,血管内皮生长因子(Vascular Epidermal Growth Factor,VEGF)是已知的最强有力的血管生成因子,既能促进内皮细胞的增殖、促进血管渗漏,还可特异性诱导淋巴管的形成,在肿瘤的生长和转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VEGF的作用需要其与受体(Vascular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VEGFR)结合才能发挥生物学效应。其受体在肿瘤细胞的病理生理机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4]。目前已知的VEGF受体主要有以下3种:VEGFR1(fms-like tyrosine kinase 1,Flt-1),VEGFR2含有激酶插入区的受体KDR(在鼠中的同源序列被称为Flk-1,fetal liverkinase 1),VEGFR3(F1t-4和低分子量VEGFR)。那么VEGFR在胃癌分期和转移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呢?目前国内外关于这三种受体与胃癌的分期和转移的关系报道较少,而且研究结果也不尽一致。本研究采用免疫组织化学(Immunohistochemistry,IHC)技术,检测胃癌组织的VEGFR1、VEGFR2、VEGFR3的表达,进一步探讨VEGFR与胃癌临床病理学特征关系,为胃癌的早期识别及新治疗靶点的研究提供理论依据。

1资料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2008年9月~2010年9月在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普外科住院,临床病理资料完整的胃癌根治术后切除标本共53例。其中男38例,女15例,年龄50~75岁,病例无近期手术、创伤及其他恶性肿瘤等病史,无妊娠及严重心、肺、脑、肾、肝、血液系统等重大疾病。所有胃癌患者术前均未经过任何放疗、化疗及生物治疗。

根椐国际抗癌联盟(UICC)制定的国际TNM分期法(2002年UICC第6版)标准进行临床分期,具体如下:

T:原发肿瘤。TX:原发肿瘤无法评估(包括资料不全、没有记录等);T0:无原发肿瘤的证据; Tis:原位癌,上皮内癌未浸润固有膜;T1:肿瘤浸润至固有膜或粘膜下层;T2:肿瘤浸润至肌层或浆膜下层;T2a:肿瘤侵及肌层;T2b:肿瘤侵及浆膜下层;T3:肿瘤穿透浆膜层,未侵及邻近结构,当肿瘤可能已经穿透肌层,并有胃结肠韧带、肝胃韧带或大小网膜侵犯,但没有穿透这些组织的脏层腹膜时,仍分在T2中,如肿瘤穿透这些脏器覆盖的脏层腹膜,则为T3;T4:肿瘤直接侵及邻近结构。胃的邻近结构包括:脾、横结肠、肝、膈肌、胰腺、腹壁、肾上腺、肾、小肠和后腹膜。肿瘤由胃壁延伸到十二指肠或食管,由包括胃在内的浸润最严重处的深度决定T。

N:局部区域淋巴结。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N0:无区域淋巴结转移;不论切除及检查的淋巴结总数,若所有的淋巴结都没有转移,定位pN0;N1:有1~6 个区域淋巴结转移;N2:有7~15个区域淋巴结转移;N3:大于15个区域淋巴结转移。

M:远处转移。MX:无法评估远处转移;M0:未发现远处转移;M1:有远处转移(包括肝十二指肠韧带、胰腺后、肠系膜根部及腹主动脉旁的淋巴结受累)。

1.2 方法

免疫组织化学法测定肿瘤组织VEGFRs表达水平:术中切除原发灶后即刻取胃癌组织标本,以10%福尔马林固定36~48 h,常规石蜡包埋,4 pm厚连续切片,依次经二甲苯脱蜡、100%、95%、80%、70%梯度酒精复水。抗原修复采用玻片浸入柠檬酸缓冲液加热至99℃保持30 min,再室温自然冷却。3%过氧化氢浸泡5 min以去除内源性过氧化物酶活性。一抗(I型胶原,1∶40, 购自上海长岛),均以1∶100配成工作浓度,4℃孵育过夜。磷酸盐缓冲液(phosphate-buffered saline,PBS)洗涤2次后用生物素标记的二抗(上海长岛)室温孵育30 min,再用链酶素辣根过氧化物酶孵育30 min,DAB (上海长岛)试剂盒显色。苏木精复染后封片。PBS代替一抗作为阴性对照,根据抗体说明书以大肠癌标本作为阳性对照。每张切片选取5个完整而不重叠的200倍视野,用Olympus BX51显微镜拍摄(日本),测定每个视野下阳性反应的平均光密度。图像分析采用Image-Pro Plus 6.0软件计算每张图片中阳性表达部分的平均光密度(mean optical density,mean OD)。以每例5个视野的平均光密度的平均值作为该例的测量值(图1)。

A.胃癌组织中的VEGFR强阳性表达

B.胃癌组织中的VEGFR阴性表达

图1 胃癌组织中的血管内皮生长因子受体的表达(原始放大倍数×200倍)

1.3 统计学方法

所有数据均采用SPSS 17.0统计软件处理。统计方法包括描述性分析、独立样本t检验、χ2检验、方差分析。以α=0.05为检验水准。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

共入组53例术后病理检查证实为腺癌的胃癌患者,所有病例术前均未行放疗或者化疗,其中男38例,女15例,年龄50~75岁,平均年龄65.3岁。按UICC(2002)TNM分期:Ⅰ期3例,Ⅱ期6例,Ⅲ期34 例(其中ⅢA 16例,ⅢB 18例),Ⅳ期10例。根据常规HE染色病理检查结果显示,有淋巴结转移47例,无淋巴结转移6例。常规HE检查无淋巴结转移病例中重新检查出存在淋巴结微转移9例,无淋巴结微转移26例。

2.2 VEGFRs在不同胃癌组织中的表达

2.2.1 VEGFR1在胃癌组织中的表达免疫组化结果发现VEGFR1在胃癌组织中平均光密度(OD值)为0.013。肿瘤浸润深度(T)不同分期依次为:T1 0.009、T2 0.016、T3 0.014、T4 0.013,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局部区域淋巴结转移(N)不同分期依次为:N0 0.014、N1 0.016、N2 0.012、N3 0.013,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2.2 VEGFR2在胃癌组织中的表达免疫组化结果发现VEGFR2在胃癌组织中平均光密度(OD值)为0.025。肿瘤浸润深度(T)不同分期依次为:T1 0.013、T2 0.022、T3 0.026、T4 0.026,差异存在统计学意义(P

2.2.3 VEGFR3在胃癌组织中的表达免疫组化结果发现VEGFR3在胃癌组织中平均光密度(OD值)为0.018。肿瘤浸润深度(T)不同分期依次为:T1 0.004、T2,0.012、T3 0.019、T4 0.021,差异存在统计学意义(P

表1 血管内皮生长因子受体在不同分期胃癌组织中

平均光密度值的表达(x±s)

注:T:原发肿瘤。T1:肿瘤浸润至固有膜或粘膜下层;T2:肿瘤浸润至肌层或浆膜下层;T3:肿瘤穿透浆膜层,未侵及邻近结构;T4:肿瘤直接侵及邻近结构。N:局部区域淋巴结。N0:无区域淋巴结转移;N1:有1~6 个区域淋巴结转移;N2:有7~15个区域淋巴结转移;N3:大于15个区域淋巴结转移

3 讨论

VEGFR属于酪氨酸激酶Ⅰ型受体家族,具有酪氨酸激酶活性,它的表达不仅仅局限在血管内皮细胞上,在肿瘤细胞表面也可以检测到VEGF受体。它与配基VEGF结合后可促进肿瘤细胞生长、诱导淋巴管的形成,在肿瘤的生长和转移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本研究通过免疫组化技术对胃癌组织中的VEGF的三种受体VEGFR1、VEGFR2及VEGFR3的表达进行测定,以期分析这三种受体与胃癌分期及病理的关系。

目前已经有VEGFR1在胃癌组织与正常组织之间差异表达的研究,而就其与胃癌的分期关系研究则鲜有报道。最近Mimori等[5]对810例胃癌患者骨髓和外周血采用实时相对定量PCR发现,胃癌的血行转移需要VEGFR1的表达参与,其在胃癌组织中的高表达有利于胃癌的血行转移;而通过本研究发现,VEGFR1在胃癌组织中的表达与肿瘤浸润深度及淋巴结转移不同之间均无相关性。本研究结果与Ding等[6]的研究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吻合:研究显示VEGFR1的激动表达更倾向于血行转移,而与淋巴转移关系可能不大。

VEGFR2在血管内皮细胞及部分肿瘤细胞上特异性表达,对于肿瘤发生、发展更是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VEGFR2基因敲除的小鼠不能产生分化良好的内皮细胞和血管。已经有不少研究表明VEGFR2在VEGF的信号转导及血管内皮生成上起主导作用。Brekken等[7]研究发现,用VEGF的单克隆抗体可以阻断VEGF诱发的血管通透性增加和VEGF与VEGFR2的相互作用,却不能阻断VEGF与VEGFR1的相互作用,因此明确了VEGFR2在调节VEGF诱发的血管通透性增加和肿瘤血管生成中起主要作用。其后,Zeng等[8]也得到了同样结论。这些研究提示VEGFR1和VEGFR2所引起的信号转导级联反应有所不同,VEGFR2有明显促有丝分裂和化学趋化活性,在血管遇透性升高和血管生成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所以有些学者认为VEGFR2在肿瘤组织中的表达水平与肿瘤患者预后关系更为密切,但对于这一点目前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如Deeaussin等[9]研究表明:VEGFR2的表达水平与癌组织中的血管生成水平呈正相关,与患者的生存期呈负相关。Harada等[10]认为VEGFR2可以作为结直肠癌患者的预测指标;而Delmotte等[11]进行的荟萃分析发现,VEGF可以作为预测患者的预后指标,但VEGFR2作为患者预后指标的证据不足。本研究结果显示VEGFR2在胃癌组织中的表达与肿瘤浸润深度及淋巴结转移有关。

已有研究显示,肿瘤新生淋巴管的生长主要是通过位于淋巴管内皮细胞上的VEGFR3调节来实现,肿瘤细胞分泌的VEGFC特异性地与其受体VEGFR3结合,从而使肿瘤周围的淋巴管胚芽向肿瘤组织内部生长[12]。对于VEGFR3和胃癌淋巴结转移的关系已有报道。如Choi等[13]研究显示VEGFR3与胃癌淋巴结转移密切相关,提示VEGFR3是胃癌淋巴结转移的潜在分子标志。Yonemura等[14]研究也发现胃癌中VEGFR3水平与阳性淋巴管数存在显著相关性[15]。另外,Juttner等[16]研究还发现VEGFR3不仅与胃癌的淋巴转移有关,而且还能预测胃癌患者的预后,是预后的一个生物学标记物。之前提到的Ding等[6]研究发现VEGFC高表达与淋巴结转移有关,而VEGFC的高表达又进一步结合和激动VEGFR3。本研究对于VEGFR3的研究结果与国内外研究基本一致,进一步证实了VEGFR3对于胃癌的演进和转移起着重要的作用。另外本研究除了发现VEGFR3在胃癌组织中的表达与患者的浸润深度、局部区域淋巴结转移相关外,还发现在胃癌组织中的表达量随着浸润深度、局部区域淋巴结转移数的增加而逐渐递增。提示VEGFR3在胃癌组织中的表达量可以作为疾病严重程度的一个量化指标,VEGFR3可以反映不同的浸润深度和淋巴结转移情况。

本研究通过使用免疫组化技术对VEGFR1、VEGFR2、VEGFR3在胃癌组织细胞中的表达与分期关系的研究发现:在不同肿瘤浸润深度及淋巴转移程度的胃癌组织中VEGFR1的表达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而VEGFR2的表达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均

总之,通过本研究发现,在不同肿瘤浸润深度及淋巴转移程度的胃癌组织中,VEGFR2的表达有差异性,VEGFR3的表达亦有差异性,且VEGFR3的表达随着浸润深度、局部区域淋巴结转移数的增加而递增,提示VEGFR3在胃癌组织中的表达量可以作为疾病严重程度的一个量化指标,为研究胃癌的治疗新靶点提供了进一步的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Shah MA, Schwartz GK. Treatment of metastatic esophagus and gastric cancer[J]. Sere in Oncol,2004,31(4):574-587.

[2]Jemal A, Siegel R, Ward E, et al.Cancer statistics[J]. CA Cancer J Clin 2006,56:106-130.

[3]Ounningham SP, Currie MJ, Han C, et al. The Short Form of the Alternatively. Spliced fit-4 but not Its Ligand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C is Related to Lymph Node Metastasis in Human Breast Cancers[J]. Clin Cancer Res,2000,60(6):4278-4286.

[4]McMahon G. VEGF receptor signaling in tumor angiogenesis[J]. Oncologist,2000,5(Supp 11):3-10.

[5]Mimori K, Fukagawa T, Kosaka Y, et al. Hematogenous metastasis in gastric cancer requires isolated tumor cells and expression of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1[J]. Clinical Cancer Research,2008,(14):2609-2616.

[6]Ding S, Li C, Lin S, et al. Distinct roles of VEGF-A and VEGF-C in tumour metastasis of gastric carcinoma[J]. Oncol Rep,2007,17(2):369-375.

[7]Brekken RA, Overholser JP, Smstny VA, et al. Selective inhibition of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VEGF) receptor-2(KDR/Flk-1) activity by a monoclonal anti-VEGF antibody blocks tumor growth in mice [J]. Cancer Res,2000,60(18):5117-5124.

[8]Zeng H, Dvorak HF, Mukhopadhyay D. Vascular permeability factor (VPF)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VEGF)receptor-1 down-modulates VPF/VEGF receptor2 mediated endothelial cell proliferation, but not migration, through phosphatidylinositol 3-kinase-dependent pathways[J]. J Biol Chem,2001,276(29):969-979.

[9]Decaussin M, Sartelet H, Robert C, et al. Expression of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VEGF)and its two receptor(VEGFR-1/Fit-l and VEGFR-2/Flk-1/KDR)in non-small cell lung carcinomas(NSCLCs): correlation with angiogenesis and survival[J]. J Pathol,1999,188:369-377.

[10]Harada Y, Ogata Y, Shirouzu K. Expression of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and its receptor KDR (kinase domain-containing receptor)/Flk-1 (fetal liver kinase-1) as prognostic factors in human colorectal cancer [J]. Int J Clin Oncol,2001,6(5):221-228.

[11]Delmotte P, Martin B, PaesmansM, et al. VEGF and survival of patients with lung cancer: a systematic literature review and meta-analysis[J]. Rev Mal Respir,2002,(19):577-584.

[12]Achen MG, Roufail S, DomagalaT, et al. Monoclonal antibodies to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D block its interactions with both VEGF receptor-2 and VEGF receptor-3[J]. Eur J Biocbem,2000,267:2505-2515.

[13]Choi JH. Oh-Young H. Park YW. Correlation of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D Expression and VEGFR-3-Positive Vessel Density with Lymph Node Metastasis in Gastric Carcinoma[J]. J Korean Med Sci,2008,23(4):592-597.

[14]Yonemura Y, Endo Y, Fujita H, et al. Role of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C expression in the development of lymph node metastasis in gastric cancer[J].Clin Cancer Res,1999,(5):1823-1829.

[15]Yonemura Y, Fushida S, Bando E, et al. Lymph angiogenesis and the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 (VEGFR)-3 in gastric cancer[J]. Eur J Cancer,2001,(37):918-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