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13 16:43:1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农民问题研究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农民工;市民化;社会公正
1 我国农民工的生存现状
1.1 物质生活现状
回首我国改革开放的近30年时间,农民工的血汗劳动和低廉工资,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迅猛增长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但农民工由此受惠并不多。据我国9省范围的不完全统计,全国农民工月平均收入1583.2元,而同期城镇工人是1948.5元,也就是说,因为雇佣农民工,企业每人每月可以节省356.3元。全国因雇佣农民工而节省的开支相当于我国平均GDP的8.5%,这大体相当于中国当年经济增长的速度,这还不包括福利、保险的节省,可以说是农民工的劳动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农民工群体有1.2亿人,其中进入制造业的占30%,占全国出口加工制造业就业人数的68%,中国的进出口额11547亿美元,主要靠制造业,推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人正是这些新生代的农民工,没有这个群体的发展,就没有中国的可持续发展①。
1.2 精神生活现状
农民工身在城市,但精神始终在城市和乡村之间徘徊,由于与城镇居民有着截然不同的管理方式,因此,他们的文化生活几乎成为被社会遗忘的角落。尽管近年来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加大了对农民工讨薪、维权方面的关注,农民工物质方面也相应得到了改善,但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仍然非常贫乏,这已经成了农民工问题的主要构成部分。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有近60%的农民工对目前自己的文化生活“不满意”、“很不满意”。不满意的原因是显然的,这些农民工有80%的人在休息时的生活就是“睡觉”和“聊天”,蜗居在狭小的工棚里,外界的丰富多彩的生活似乎与他们无关。农民工在为之辛劳工作的城市里,特别是当城里人在信息高速路上享受多彩文化生活的时候,能看看电视、电影却成为这些农民工深切而遥不可及的渴望。在调查中,这些农民工对丰富自己的文化生活充满了渴望。几乎每个农民工都希望能到电影院里看看电影、晚上能看看电视,还有的人甚至希望上免费的夜校,学习一些科学致富的手段。据不完全调查显示,一本书都没有的农民工占我国农民工的四成。有一些农民工在调查时“大胆”地表露出对融入城市身份的憧憬:你们城里人如果能把不要的书、淘汰的电视机给我们看看就好了。当前我国多数农民工的文化娱乐支出为零,即便有最多也不过几十元,他们白天忙于生计,晚上无所事事,经常感到孤独、寂寞。因此,农民工的精神生活状况相当贫乏。
2 农民工市民化过程的影响因素
2.1 农民工自身原因
从农民工的工作和经济状况看,由于整体文化、科技素质水平低下,缺乏参加文化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且由于受心理自卑感的影响,在市民化的过程中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压力,这就导致他们的整体素质难以适应城市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另外,农民工成为成天忙于生计,又干着重、苦、累的活,缺乏闲暇时间和精力参加文化活动。同时,收入低、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缺乏参加文化活动的物质基础。
2.2 现有制度的制约
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构建了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使农民工市民化失去了最基本的前提。特别是传统的户籍迁徙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显示了公民身份的不平等性。加上就业制度因为社会条件的限制缺乏开放性和平等性,限制了农民工市民化的经济基础。另外,整个社会偏见和一些城市政府对农民工的认识存在种种误区,一种是当作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简单劳动力,而非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者、享受者,从而导致不能平等、公正地对待农民工的物质、精神文化生活。另外一种是只看到物质生活是人最基本的需求,看不到人的需求的多样化,因而在解决农民工问题时,只重视解决他们的工资福利等经济利益,而忽视解决他们的精神文化权益,以及农民工的市民化渴求。
2.3 城市容纳压力的制约
我国城市化的加速发展能够促进整个经济产业的快速发展,也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大量新的就业机会,甚至会通过提高外来农民工的收入,改变原来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但受我国国情以及社会发展进步程度的影响,我国城市化速度远远低于工业化速度,呈现出水平低,不均衡,功能弱等特点。特别是城市的住房、学位以及常住人口的物质等需求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城市的容纳能力有限,人为设置外来务工人员不能与市民享受同等的受教育权、购房定居权、社会福利等,这些也是制约农民工市民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3 农民工市民化的应对措施
3.1 提高农民工市民化的认知
农民工最稀缺的资本是人力资本,其最缺乏的机会是获得教育的机会,最缺乏的能力是知识能力。相关研究结果显示,农民工市民化的认知对其市民化过程有着积极的影响,而教育和职业培训对农民工的市民化认知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其重要性几乎不亚于正规教育的作用。因此,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努力充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精通一门乃至几门职业技能,是他们改变命运的资本,也是实现市民化梦想的敲门砖。
从本质上看,户籍转变、地域转移以及职业转换这些看似丰富的转变都只是农民工市民化的外部特性,而农民工市民化的真正内涵则在其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生活质量、社会参与等方面与城市融为一体,还有赖于他们自身素质的提高。这就要求政府和农民工双方都要做出努力,一方面要根据城市劳动力供求的特点,建立适合新市民特点的、符合多层次劳动力需要的职业培训网,发挥农民工输出地、输入地以及相关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和优势,携手合作,共同做好有针对性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搞好农民工的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从根本上提高新市民的文化素质和在城市就业竞争的能力。
3.2 推进城市管理体制的变革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认进程
3.2.1 加强户籍制度改革
首先,政府要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尽快取消农民工市民化的体制障碍。
政府要根据城镇一体化发展的需要,尽快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改革现行的户口登记办法,变严格的户籍管理为户籍自由登记,最好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职业或合法生活来源为居民的落户条件,由居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工作地或生活地作为自己的户籍登记地点。通过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户口登记制度逐步过渡到全国,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现城乡人口的一体化管理,消除现行户籍制度带来的社会不公平、机会不平等现象,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户籍制度保障。其次,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完善农民工的衣食住行基本生活保障。
3.2.2 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解决农民工市民化后顾之忧的主要途径。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就必须在指导原则、工作重点和方式方法上有一个明确思路。在指导原则上,要立足中国国情,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遵循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在工作重点上,当前要重点做好农民工参保、属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在方式方法上,要做到统筹兼顾、瞻前顾后、循序渐进,逐步实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定型和稳定,确保农村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最终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全民社会保障体系框架。
3.3 加强城市变化的进程
要深化城市就业制度改革,首先就要加强城市变化的进程,确保农民工与市民的身份平等。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取消农业户籍与非农业户籍的双重管理制度,代之以城乡统一的居民户籍制度,允许城乡居民以平等自由的身份自由迁徒与择业;二是取消传统的强化二元户籍制度的区域性户籍管理制度,代之以全国统一的居民户籍管理制度,允许各地居民在全国范围内自由迁徒与择业,并保障迁徙过程中的各种社会福利;三是取消传统户籍制度附加的各种权利和限制,彻底淡化户籍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功能,代之以与世界接轨的人口管理制度,使户籍不再成为显示居民身份,权利和地位等信息的制度性工具。尽管这改革这种制度需要较长的时间,也存在难以估计的困难,但仍然可以预见,二元户籍制度的变革,将为农民增收拓展一条愈走愈宽的大道。改变过去二元就业制度,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并逐步把全国的就业工作统一起来使其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取消各种就业准入制度,通过建立现代的劳动就业制度,将农民工就业纳入国家统一的就业政策范畴,逐步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这些无不真正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1]朱力敏.企业大量招收农民工进厂顶岗利弊[J].上海企业,1988(8).
[2]郑杭生,洪大用.重视和发展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事业[J].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1995(2).
[3]李培林.农民工——中国进城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分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4]李路路.向城市移民: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M]//农民工——中国进城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分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5].简析城市农民工市民化的障碍及实现途径[J].农村经济,2005(5).
[6]钱正武.农民工市民化与政府职责[J].理论与改革,2005(2).
[7]米庆城.进城农民工的城市归属感问题探析[J].青年研究,2004(3).
[8]冯晓英.中国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的若干紧迫问题[J].城市问题,2008(1).
[9]唐踔.对我国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几点思考[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6).
[10]赵睿.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研究综述[J].黑河学刊,2008(11).
[11]胡杰成.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研究[J].兰州学刊,2010(8).
[12]王凯.农民工市民化问题探析[J].陕西农业科学,2010(1).
[13]蔡志刚.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问题初探[J].理论探索,2010(2).
[14]李涛.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社会学分析[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9).
摘 要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征占农村土地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参与缺失成为日益显露的问题。本文以问卷调研与实地走访为主要资料来源,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农村土地征用中农民的参与现状出发,对农民参与缺失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土地征用 农民参与 净月开发区
一、农村土地征用中农民参与现状调查
土地不仅是农民生活的重要保障,还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农民参与社会发展、分享经济成果、规避各种社会风险的唯一途径和最后一道安全网。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征占农村土地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失地农民越来越多。他们在失去土地的同时,往往利益并未受到应有的保护,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农民的参与权利并没有受到应有的保障。所谓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农民参与,主要是指从土地征用的政策到对农民后期的社会保障的整个过程,都需要农民参与。
笔者以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为实例进行了长达一年的走访、调研、分析与综合工作,通过调研问卷以及实地走访等形式,对农村土地征用中农民的参与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透彻的了解与分析。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位于长春市区东南部,区域面积478.7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4.6万人。按行政区划,跨玉潭镇胜利村、农林村、黎明村、东升村、潭西村,净月街道办事处丰产村、先锋村、净月潭村。开发区原有耕地2778.8公顷,现有耕地1342.5公顷,自开发区成立以来已征耕地为1494.38公顷,其中已出让409公顷,出让金总额为6.771亿元,失地农民总数为13691人 。那么13691人,甚至更多的“失地农民”中有多少人参与征地的过程中呢?据调查,绝大多数的失地农民反映对当下土地征收政策的未知、土地征用过程中的被动以及无从寻找切实可行的反映自身意见、建议的渠道。超过50%的农民都反映并未听说或参与诸如“听证会”等形式的意见反馈渠道。近七成的农民认为政府所给予的补偿并不及原有土地资源所能为他们带来的利益与保障,补偿标准的制定也没有征求他们的意见等等。通过调查还发现,当下存在的土地征用中的立法很不完善; 政府存在自身利益的本位取向; 农民缺乏必要的利益表达与参与渠道,缺乏基本的参与能力与参与意识。
二、农村土地征用中农民参与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土地征用立法不完善
我国的有关土地征用程序立法侧重于保护耕地和征用目的的实现,而对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则重视不够。一方面,我国土地征用过程中缺乏公开性,缺乏透明度。《土地管理法》仅规定两次公告,一次是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另一次是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从中可以看出,两次公告分别在征用土地方案批准后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其他过程是否公开不明确。而且,存在公告程序含糊不清,操作性不强,实际的补偿标准与协议当中规定的不一致等现象。另一方面,立法中缺乏对被征用人权利有效保障和对政府征用权的监督。我国《土地管理法》只是笼统的规定土地征用权属于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这样就对征用权缺乏了事前监督;征用过程的规定又比较原则化,无法进行“事中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对于用地单位征地的过程的程序、范围、用途的审查所进行的事后监督也较为模糊。
(二)政府存在自身利益的本位取向
政府作为权力的行使者,利益本位的取向直接损害农民的利益,具体表现在:政策制定中存在政府利益本位取向,由于中国各级地方政府既是国土资源的宏观管理者,又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实际行使者,管理者和所有者的职能重叠使地方政府具有了政治利益最大化和经济利益最大的双重目标,这样的目标下,政府行为难免有偏差,土地征用中的与民争利正是政府本位观的外化和表现 ,从而使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政府利益本位取向。进而忽视了被征地主体农民在征地行为中的权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事实上,政府在征地时面对只是集体,而不是农户;农户不参与征地补偿谈判,有权去谈判的只是集体及其代表人物。将集体确定为征地对象,忽视了主要拥有土地使用权农民的利益,农民作为主体却没有参与征地工作的途径。如果农民征地在经济补偿以及安置方面受到损害,农民也没有申诉和主张的权利,而在整个过程中又缺乏畅通的申诉渠道,使得其无法保证其财产的权利。
(三)农民缺乏必要的利益表达与参与渠道
征地程序上,农民作为所有者却完全出于被动地位,从土地征用的人定、补偿费的确定、分配和劳动力的安置等都是政府和有关部门说了算,农民无法以自己独立权利主体的地位参与到征用协商的谈判当中,权利得不到保障。在调研中笔者发现绝大多数的农民都反应并未参与或听说诸如“听证会”等形式的意见反馈渠道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农民作为弱势群体,他们无权无势并无经济基础,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多数人采取非制度化的参与渠道。根源在于农民认为他们所知道的公开徒有其表,并非真正按照公开制度办理,所以对流于形式的民主建设颇为不满。一旦发现问题,大多数人采取不管或私下议论的态度,反映出农民与上级之间上通下达的渠道并不畅通。
(四)农民缺乏基本的参与能力与参与意识
农村改革以来,农民作为改革的直接受益者必然要求他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利益诉求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和表达,进而维护自身的利益。但是,农民要真正能够利用现有的合法渠道表达利益愿望,还需要农民自身具备较高的素质与知识储备,这一点的实现在现阶段的中国实现是比较困难的。现阶段,我国农民普遍文化程度较低,由于传统的集权政治模式等多种因素,使广大农民在掌握政治信息,利用有效渠道上仍有很多技术上的困难从而无法把自己的意愿、要求进行有效地表达并转变活体现在政府的相关政策上,大多数的农民在涉及政策的问题上,很容易只认识到表面现象,却不能从制度和理论的层面去把握,从而削弱了维权的意识与能力。走访中此类问题就能很大程度的被体现出来,因而如何大幅度的提高农民自身的维权意识是当下我们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促进农村土地征用中农民参与的建议
(一)完善土地征用立法,尊重农民在土地征用中的主体地位
在土地征用工作中,必须尊重农民的主体性,尊重其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充分保障失地农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高其对土地征用政策的参与度。我们从完善相应的土地征用法律法规入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为:
一是完善公示程序。用地者应该在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征地申请时,就公告于众,并通知土地所有人和土地其他权利人,且将公告程序贯穿于征地的整个工程中,如财产评估、补偿标准等都要公示,接收公众监督。二是建立和完善土地征用听证程序。土地征用主体必须认真的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对被征地农民提出的有关问题给予合理合法的解答。建立土地纠纷仲裁机构,做好土地征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设立仲裁机构,裁决征用者与被征用者之间的争议,保证土地征用过程的合法性及公平性 。三是完善土地征用监督机制。一方面从法律法规角度完善土地征用监督,另一方面积极调动农民参与土地征用监督活动,形成从下至上的监督机制。
(二)建立有限政府
征地的本质属性是政府的强制性,征地权是典型的公权力,征地制度只能、实际上也是有国家(政府)这样一个特殊的组织来制定和实施。我国的征地制度,不论是其本身还是其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严重后果归根到底都是政府造成的,因此必须建立有限政府。“有限政府”是政府自身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严格限制和有效制约。只有把政府的行为真正依法约束起来,同时积极推进我国征地体制改革,推动集体土地流转方面的探索和实践,从而把农民的合法权益真正保护起来,才能从源头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拓宽农民利益表达渠道
现代政治学理论认为,“一个具体的政府过程,要经过以下几个基本的环节:利益表达、利益综合、政策制定、政策执行等” 。在现行体制下,农民的利益如何表达?首先,要改革和完善已有的参与渠道,如健全基层人大代表制度,健全制度,健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法律和程序等。采取各级政府机关渠道、诉诸舆论活动、互联网的政治参与渠道、个别接触渠道等多个方式。其次,在注重在现有的法制制度下积极拓展新的参与渠道。再次,要完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完善舆论监督机制,提高新闻媒体对农民的关注度,切实保障农民通过新闻媒体来实现去政治参与权利;充分发挥农村经济文化组织等对调动农民参与的重要作用,要善于加以引导。
(四)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充分调动农民参与民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东北师范大学、吉林财经大学等15所院校坐落于净月经济开发区内。可利用此优越条件,充分发挥大学生在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如大学与村委会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组成“大学生普法知识宣讲队”、“法律服务团”切实到农村为村民讲解法律知识等。同时还要与新农村建设和“民主法治村”工作有机结合,注意帮助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积极为农民群众排忧解难。
一要加强对农民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农民积极参与政策制定做好思想准备。大学生走进农村,可以帮助村民一系列有关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二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与周边大学城建立有机的联系机制,全面准确地宣传党的扩大基层民主的政治主张和《村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逐步培养和提高农民的参与能力。三要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民文化素质,为农民参与建构起和谐的农村文化气围。
参考文献:
[1]陈晓莉.文明视域中的农民政治参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12).
[2]廖小军.中国失地农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1).
[3][美]科恩.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94.
【摘要题】农民工问题研究
【英文摘要】Atpresent,theissueofmigrantworkersfromruralareashasattractedattentionfrompeoplefromallwalksoflife.Ifitcannotbesolvedappropriately,thisissuenotonlycanslowdowntheprocessofChineseindustrializationandurbanization,butitcanalsointerferewithChinesesocietalharmonyandstability.Soitisthetimetoadopteffectivemeasurestocompletelysolvetheissueofmigrantworkersfromruralareas.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解决
migrantworkersfromruralareas/rightsandinterests/solve
【正文】
一、农民工问题的形成历史
农民工的产生始于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党的以后,我国首先在农村推进了许多经济改革措施,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广大农民产生了极大的生产积极性,农业连年丰收,农村经济蓬勃发展。与此同时,由于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农村中开始出现“二个剩余”,即剩余的农村劳动力和剩余劳动时间。前者指剩余的可以向其他产业转移的劳动力,后者则是农业劳动力在完成了农业生产劳动以后的剩余劳动时间。“二个剩余”为我国的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和可供利用的劳动时间,促进了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吸收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活跃了城乡经济,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但是在这一时期,进入乡镇企业的农民并不被称为“农民工”,因为当时的乡镇企业被归为农业中的工副业,大多地处农村,职工是就近吸纳的农民,完全是农民身份。
进入上个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中城市的工业发展和城市建设增加了对劳动力的需求,农民开始进城务工。与此同时,沿海一些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规模在扩大,当地的劳动力已经不能满足需求,一些不发达地区的农村劳动力开始向发达地区流动。这些离开了家乡的农村劳动人口,已经完全摆脱了农业生产,进入到城市,从事工业生产和城市建设,成为推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生力军。同时,由于存在着的大量农村劳动人口,形成了劳动力丰富的资源禀赋,使我国的出口产品具有了明显的低劳动力成本优势,产生了很强的出口竞争力。这些进城务工的农民由于从事的是城市中的工业化生产和建设,因此被称为“农民工”。在当时的情况下,“农民工”的称谓是一个进步。它冲破了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分割、工农分割的限制,给了农民进城务工一个正式的身份,使我国农村劳动人口脱离农业,进城务工具有了合法性。换句话说,“农民工”的称谓是农民摆脱土地进城务工的官方的认可。这个称谓,虽然没有改变农民的身份,但是给了他们进城从事工业生产和城市建设的权利。农民工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也标志着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中的农村一元开始向城市一元的转变。
但是,由于农民工是在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分割管理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出现的,它没有打破原有的格局,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城市长期排斥农村人口的状况,结果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情况。正如我国的一些学者提到的,我国没有完全实现农村一元向城市一元的转变,而是由从前的城乡二元结构,变成了三元结构,即出现了介于城乡之间的特殊群体,包括乡镇企业职工、农民工和失地农民。这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不仅绝对数很大,而且每年的增量也很大。据统计,近几年乡镇企业的就业人数,基本保持1.3亿人的规模。据估算,农民工现已超过1.2亿人,每年增量保守估计也有400万人左右。失地农民约4000万人,每年的增量约为200万人左右。这三支队伍加在一起的人超过城镇就业人数。[1]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也是违背工业化发展的规律的。在工业化过程中,我们需要大量的廉价的劳动人口,农村的大量剩余劳动力进入乡镇企业或进城务工正好满足了这种需求。但是在大量农民进入城市为工业化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我们却不能给他们应有的待遇,即使他们工作在城市,也总是拖着一个农民的尾巴,成为城市的“另类市民”,受到歧视,尽管已经摆脱了土地,脱离了农业,却仍不能完全成为工人,享受城市文明的新的“一元”。这种情况,是我国长期以来“三大差别”,即城乡差别、工农差别和体脑差别矛盾的集中体现,是我国改革的难点所在,也是旧体制与市场经济矛盾的集中点。长此下去,一个能促进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群体,就逐渐演变成为一个问题群体。
二、农民工问题的主要表现
农民工群体存在的问题很多,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权益得不到保障。就目前的情况看,侵害农民工的权益情况非常严重。
首先,许多农民工的工资长期被拖欠。根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到2004年11月中旬,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约有1000多亿元。索要工资,许多农民工不愿意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及诉讼等合法方式,而选择绑架、堵路、跳楼、爬塔吊等暴力、极端手段,原因之一便是成本过高。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农民工在付出了成本以后,权利仍然得不到维护,或是处理结果不能弥补他们付出的成本。为什么会这么难?在我国,仅全国性的劳动法律法规就有962部,这些法律法规之间以及与地方性法律法规之间在实施细则上有多处矛盾的地方,甚至同一部门颁布的法规也互相冲突。新的法规出台后,老的却没有废除。一名法律工作者想弄清楚这么多规则也要假以时日,更何况缺乏法律知识的农民工。程序繁琐和处理时限长,造成了农民工维权必须付出巨大的成本。
其次,农民工聚居区形成了一大批城市贫民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有了很大改善。然而各个城市在规划和建设中,并没有为接纳1.2亿农民工涌入城市作出必要的安排,也没有为他们准备必要的符合现代生活条件的“廉租房”。农民工收入低微,支付能力很差,他们和家属进入城市后,除了栖身于恶劣的人居环境外,别无选择。据一些学者和记者到农民工聚居区调查,这些贫民窟的公用设施极差,居住条件恶劣,其惨状与巴西的里约热内卢和印度孟买的贫民窟差不多。这与我国正在建设的现代化城市,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再次,农民工在劳动中伤亡惨重。据有关部门公布,2004年,全国有13.7万人死于各种事故,70多万人在事故中受伤或致残。在这些伤亡人员中,农民工占多大比重?有关部门一直没有公布。但可以断定,农民工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是因为,我国的工伤事故,主要发生在那些安全生产条件极差的私营小企业、小煤窑、小矿山,而农民工正是那里的主要劳动力。据天津、江苏、浙江三省(市)统计,2004年私营企业的工伤死亡人数,分别占全省(市)工伤死亡人数的68%、67%和89%。而我国的私营企业的雇工,1/2以上是农民工。由此可见,农民工占了工伤死亡人数中的多数。私营小煤矿的情况更为严重。据统计,我国煤炭产量占世界的1/3,而煤矿矿难死亡人数却占全球的80%。2004年,我国煤矿矿难死亡率,是波兰的10倍、美国的100倍。这些矿难,绝大部分发生在小煤矿,死亡者绝大多数是农民工。
还有,超时疲劳工作现象十分严重。珠江三角洲是我国农民工最集中的地区之一。2002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资料显示,珠江三角洲的外来农民工每天工作8小时或以下的仅占三成,其余七成超过8小时,10~12小时者占3成多,12~14小时者占四成多,每月没有休息日者竟占到四成七。同时,他们加班一般拿不到加班费,因为一些经营者把加班当成了盘剥农民工的又一手段。这种情况在私营企业中尤为严重。据有关调查显示,在私营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工作最辛苦,六成多的被访者下班后觉得“非常疲劳”或“比较疲劳”。又据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对浙江、江苏、河北等5省纺织产业的调查显示,农民工日工作时间一般都在12小时,个别家庭式企业甚至长达16小时。这种违反法律规定标准的加班对农民工造成身体和精神的极大伤害,甚至造成“过劳死”。
第二,身份得不到确定。实际上这个问题与前面的问题是相联系的,因为国家没有给农民工一个明确的身份,所以他们的权益也就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在我国,工人和农民本来都是一种职业的称谓,然而在长期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下,农民这个称谓被复杂化了,指的不仅仅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而是一种身份,即不能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种福利、劳保等等的农民身份。这种身份不是以是否从事工业或农业生产来确定的,而是由城乡分割政策,特别是户籍制度来决定的。我国的户籍制度经过五十余年的发展,已经不是一种简单的户籍制度了,而是一个以户籍制度为中心,包括教育、就业、住房、养老、医疗,以及其它公共服务的城市居民身份与权利的制度。这项制度,在获得城市居民身份的同时,也就获得了相应的教育、就业、住房、养老、医疗,以及其它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权利。
第三,素质不能适应要求。虽然从总体上说,出外务工经商的农民,称得上是农民中的“精英”了,受教育水平已经明显地高过那些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了,但是还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需要。据国家统计局农调队2003年的农村劳动力抽样调查数据表明:2003年外出务工劳动力中,文盲占1.9%,小学文化程度占16.7%,初中文化程度占66.3%,高中文化程度占10.8%,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4.3%,85%左右的外出务工劳动力仅具备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加上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不能够在城市长期落户,具有很强的临时性,企业不敢对他们下力气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致使农民工中接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比例不足15%。大量的农民工只能从事相对简单的,不用很高文化水平和技术的工作,文化技术水平上不去,工资水平也就上不去。
第四,难以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这主要体现在收入水平上。城市居民劳动就业获得的收入,实际上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一是直接的工资收入;二是福利保障收入。前者是显性的,直接发到劳动者手中,用于个人与家庭的日常支出和消费;而后者则相对隐性,是通过政府、企业来花费在劳动者及其家庭身上,如社会保险、教育、医疗、住房,以及社会救济、救助等。这些花费一方面与劳动者的劳动贡献相联系;另一方面则与其城市居民身份相挂钩。两部分收入,前者很大程度由市场因素决定,根据劳动力的供求情况上下浮动,而后者则大多是由制度因素来决定的。目前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很低,还不到城镇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的一半。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4年全国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为539元,而同期的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是1335元。工资收入是由市场供给决定的,在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的过程中,这种状况是不可能根本改变的。而福利保障收入是社会发展成果的直接体现,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工业和城市在获得农村廉价劳动力的同时,应该支付但是并没有支付这部分费用。这就使农民工难以享受到社会发展的直接成果。由于这方面费用没有支付,一方面增加了这一部分劳动人口的不稳定性;另一方面也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
三、农民工问题的解决途径
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我们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基础,为解决农民工问题提供了一定条件,但是我们必须清醒意识到,农民工问题是涉及到几亿人口的大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许多问题的彻底解决都需要支付较大的社会成本,就目前我国的国情和国力情况来看,必须量力而行。因此,解决我国农民工问题必须选择“由易到难,由低成本到高成本,循序渐进”的途径。
第一,千方百计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应该首先保证农民工能够顺利获得合法收入。以2004年农民工平均工资水平计算,农民工打工获得的年收入总数大概有7000多亿元,在这之中大约有近1/6被拖欠。农民工的收入绝大多数是用于家庭的生活消费的,长期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不仅影响了农民工家庭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农村市场的活跃,而且也为社会治安埋下巨大了隐患。为此,各级政府在加紧清欠的同时,应该建立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一方面通过立法,形成保护几亿农村劳动人口获得合法权益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和健全农民工工会的方式,使农民工的权益通过组织的形式得以保护。那种以政府行政命令,以及法律援助的形式进行清欠只是权宜之计,而且成本很高。只有建立了长效机制,才能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加强劳动的立法和实施力度,政府的劳动和劳动监察部门还应该加强管理,取消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对广大农民工施行了不公正、不公平、不道德的双重劳动标准,实现与城市职工的同工同时、同工同酬、同工同权。政府还应该依照劳动法,监督企业努力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和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
第二,努力解决农民工的培训问题。目前在我国东部沿海一些省份在大量农民工流入的同时,也出现了“技工荒”,这充分说明农民工的文化技术水平低的矛盾日益突出。可喜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已经重视起了这个问题,从2004年开始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由政府公共财政支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前的职业技能培训。2004年至2005年,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开展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转移农村劳动力500万人。2006年~2010年,培训转移农村劳动力3000万人。但是,政府组织的培训只是一个适应就业需求的初步培训,还必须增强企业对农民工培训的积极性。从长远的角度看,关键要能够形成政府、企业和劳动者都有意愿并且都能够从对人力资本投资中获得益处的长效良性机制。
第三,积极建立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长期以来,由于身份难以确定,农民工一直被排斥在我国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近几年来,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努力将农民工纳入到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但是效果并不理想。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专家近日完成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调研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农民工参保率普遍偏低,在“五大社会保险”中,除工伤保险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外,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目前仍与绝大多数农民工无缘。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现有的城镇职工的社保体系,难以适应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在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由于承担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负担,目前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3项保险费平均为工资总额的28%,个人缴费为11%。对此,企业和农民工个人普遍感到费率过高、负担太重。而且,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建筑、餐饮、服装等技术含量较低,对价格和成本非常敏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员流动性非常强,如果按照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办法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担心会因此影响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对推进农民工参保也有顾虑,主要担心社保制度的高额缴费会影响本地的投资环境。由此可见,我国当前的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不完全适合农民工,必须有针对性的,建立起适合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个保障体系,一方面要适应农民工的当前特点;另一方面还必须考虑到以后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系统接轨。就目前情况来看,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要遵循“低缴费,广覆盖”的原则,先以农民工迫切需要的工伤和医疗两个保险入手,逐渐扩大。同时,加强对农民工的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如法律援助、医疗救助、灾难救助和以外救助等等。
第四,适当放宽户口限制,公平对待农民工。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把农民工排斥在城市生活之外,享受不到与城市市民同等的待遇和社会发展的成果,影响了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目前,改革我国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的呼声很高,但是如何改革则需要认真考虑。因为要放开限制,使农民工享受与城市居民与城市居民一样的教育、就业、住房、养老、医疗以及其它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权利,就要涉及到一个“融入成本”的问题。有些专家从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将融入成本称为“和谐成本”。现在,我国还处在城市就业高峰期,解决就业问题的压力很大,如果过早、过快的放开户口限制,势必会加大这种压力。另外,我国的城乡差距很大,一旦放开户口限制,可能出现大量人口涌入城市的情况,特别是一些中心城市,会加大城市的资源紧张状况,为此城市要付出巨大的成本。有鉴于此,我们应该根据国情和各城市的具体情况适当放宽户口限制,对于那些城市建设急需的,较长期居住在城市的农村劳动人口给与一定数量的落户许可。同时,配合“十一五”国家工业反哺农业的计划,在不断提高农村现代化程度的同时,通过城镇化有计划地吸收农村的劳动人口。与此同时,对于那些暂时不能获得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兄弟,也应该公平对待他们,使他们真正感受到逐渐脱离农村,进入城市,为工业化、城市化建设服务的光荣和喜悦,在全社会营造尊重进城务工人员,善待进城务工人员,共同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摘要:新生代农民工研究,是当前管理学与社会学学界的热点之一。国内外学者在农民工问题、新生代农民工心理问题、农民工的城镇化问题、农民工回流问题等方面已有较多研究。对已有研究进行梳理,发现其研究的逻辑,进而提出研究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研究的方向,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 :新生代农民工 区域流动 人力资本
一、研究的意义
1.前瞻意义。新生代农民工是农民工群体的未来,其跨区域流动是一个社会问题、经济问题,也是一个企业管理问题、文化心理学问题,是一个既宏观、又具体的社会问题。
2.理论意义。以人力资本理论为例,新生代农民工跨区域流动,涉及教育、“干中学”、医疗保健、迁移四环节都能生成新的人力资本,这具有一定的理论创新。
3.实践价值。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流动问题进行研究,可以为用工企业和输入城市提供针对性的措施,也可以为输出和回流地区提供思路,这对于政府激发社会活力和制度活力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新生代农民工的跨区域流动问题,与沿海和内地的产业转型升级、构建消费驱动的经济增长模式、城镇化等宏观背景密切相关,国内经济、社会、管理、文化等学界的关注,一些学者进行了探索型研究,现有成果包括以下方面:
1.新生代农民工的时代特征和群体特征。韩长赋估算出该群体人数超过四千万,丁宏志判断该群体即将成为农民工主体。许叶萍等人提出新生代农民工的经济、家庭、城市取向弱化了,而个人和发展取向比老一代强化了。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更高。李海超等人认为该群体的工作适应水平、人际交往能力适中,刘传江测算出该群体市民化程度约50.23%,但生活水平低。
2.农民工跨区域流动。蔡昉研究了农民工流动的动力因素。周其仁等人发现,该群体一开始就已明确了外出打工只是临时性安排的信念,收入变动、经济社会环境变迁只起加速或减速作用。盛运来、赵树凯等人分析了输入地和输出地的特征。蔡昉、盛运来等人还研究了农民工流动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
3.农民工的人力资本生成。王春光、周冰等认为农民工的人力资本生成包括基本教育、“做中干”、迁移、医疗保健四个途径。兰玉杰认为,频繁迁移和过多工种转换,使学习和适用中断从而会造成人力资本贬值。程德龙、韩雪等人认为,对立二元的户籍制度、城乡分割的劳动市场、城市封闭的社保体系从制度层面制约了农民工的发展。王傲蕾认为,关系资本、经济资本、思想意识、行为方式等造成了个体层面的资本障碍。
4.农民工分层问题。随着跨区域流动,李培林认为,这一同质性很强的群体内部会产生二次分化,周运清、牛喜霞进行了类似的分层分类研究。黄江泉认为,人力资本充足的农民工率先融入城市社区,按人力资本将农民工分为三大类,提出了分层分类引导农民工融入各类城市的思路。墨菲认为,回流者中既包括“成功者”的特征,又包括“失败者”的特征。
5.农民工的城市化。学者普遍认为,城市化是解决农民区域流动相关问题的最终出路,刘小年通过深度访谈,得出了农民工市民化的三元诠释模型,开展农民工市民化素质工程。王迅提出了提升农村人力资本的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医疗保健投资的三角度建议。宋帅等人认为政府应承担新生代农民工人力资本基础教育的主导责任,企业承担职业培训的受益者责任,农民工本人承担主体责任,而区域流动则可以增加人力资本生成的机会。
文献检索表明,国外学者对我国新生代农民工的人力资本问题较缺乏研究。但他们提出人力资本理论和人口迁移的推拉模型对本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舒尔茨提出,人力资本是对人进行投资而形成的,是体现在人身上的各种知识、技能、经验。根据推拉模型,Dustmann提出的生命周期模型,在分析劳动力流动方面能达到利益最大化。Becker、Solinger先后进行了人口迁移的歧视和冲突研究
三、现有研究不足和未来研究方向
1.现有研究不足。学术界提出了一些富有价值和启发意义的观点,同时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内容上集中于客观因素研究,或者围绕我国现行体制的弊病展开,或者围绕着人口因素展开,集中在社会学、政治学、文化心理学领域。二是视角上集中在宏观层次的考察,而在个体层面的具体分析较少。三是研究方法上缺乏追踪研究,只获取到横截面数据,而新生代农民工的流动与人力资本的变动是一个较长时段,是一个完整的过程。
【关键词】长安区;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
1.引言
长安区地处关中平原腹地,南依秦岭,从西和南两个方向环拥西安市区,山、川、原皆俱,总面积1578平方千米,全区辖25个街道,人口103万。自2002年撤县设区后,长安区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郭杜、韦曲等10个街道的63个行政村的土地大面积被建设项目相继征用,长安区有近50%的农民家庭将会出现失地又失业的严重社会问题,如何有序的转化其社会分工,如何处理好其相关社会保障工作并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是我们当下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2.长安区失地农民的现状分析
2.1 长安区失地农民目前所采取的补偿安置办法
目前长安区失地农民所采取的补偿安置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1)货币安置:货币补偿安置是采取较为普遍的一种方式,征地补偿费包括两个部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招工安置:给予失地农民在附近工厂和企业录用或优先招工录用的权力。(3)集中搬迁安置:在地区发展过程中,为征地居民在其他区域集中建房,进行搬迁安置。(4)土地开发安置:开发方有一定的预留地,将这部分预留给失地农民进行耕种,失地农民身份并未改变。
本文主要的研究对象为前三种,即已经改变了原有的社会身份的失地农民。
2.2 长安区失地农民目前补偿安置后的就业方式分析
就业方式及就业质量是影响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问题的重点因素,经调查,长安区失地农民在经过补偿安置后,通常的就业方式为以下四种,外出打工、进厂务工、自主创业和赋闲在家,其中,赋闲在家的人数过半,“坐吃山空”现象在失地农民中普遍存在。
2.3 长安区失地农民目前社会保障问题的落实情况
在早期的实地补偿政策中,多数都体现在直接货币形式上,在社会保障领域中,大多数失地农民仍无法享受与市民同样的待遇,他们成了一个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市民的边缘群体,既不享有土地的保障,也不享有同城市居民的杜会保障,导致早些年失地农民社保问题成为了一个真空地带。陕西省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从政策上保障了失地农民社保问题的落实。
3.长安区失地农民安置补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1 补偿方式过于单一,补偿款不能合理运用
在上述提出的补偿方式中,采用最多的还是一次性货币补偿,目前长安区的货币补偿政策规定,按2010年长安区土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为1650元/亩,平均补偿倍数为30倍来计算,则土地补偿费平均标准为49500元/亩。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开发商的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标准高出政策标准两成甚至更多,导致很多被征地农民期待被征地,期待因为被征地而一夜奔小康。当巨款从天而降时,即农民一次性取得高额的补偿款后,失地农民的就业意愿降低,失地农民在领到土地征占补偿款后纷纷盖起了“豪宅”,但却从此断了生路,有的守着“豪宅”已开始为米面发愁,他们的生存现状令人担忧。不少村民同时据调查显示,失地农民不知应如何合理支配使用,未合理利用补偿款进行再生产或培训学习等投资,此种状况的大量发生对于失地农民的长久生计存在严重隐患。
3.2 就业问题不能有效解决,培训配套亟待完善
长安区撤县设区后,经济文教水平等均有明显上升,据表2显示,长安区受教育水平已超越了全国农民平均水平较多,但是初中级初中以下者仍占有80%以上,仍然与城镇居民及社会劳动力中高端需求有较大差异,就业质量无法得到保证。自谋职业实现就业或通过熟人实现就业的占失地农民实现就业总人数的86.5%,是当前失地农民就业的主要途径,但就业的盲目性、自发性较强。政府安置方面,由于受教育水平受限等原因,安置就业的难度较大,目前陕西省的平均安置比例仅为2.2%左右,对失业状况的缓解程度过小,
据统计,有70%以上的农民工都有过调换工作的经验,这主要是由于其工作性质不稳定,工作保障不完善,雇佣关系不规范,收入水平过低,导致农民工心理安全感不高,倾向于通过不断调换工作来企图提高就业质量,而这些频繁更换工作的农民工又将形成摩擦性失业等问题,或者说其属于失业与半失业状态。
因此,有效的有针对性的展开对失地农民的技能资格培训,采取有力措施解决长安区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刻不容缓。
3.3 社会保险体系不够完善,农民利益无法有效保障
据表3显示数据所示,目前失地农民对于养老方式的思想转变已在潜移默化的进行,多数人已经开始为自己的养老寻找出路。但是仍然有超过47%的失地农民认为养老更多的还是应该依赖自身,而非专业的保险保障体系。在此思想下,部分失地农民不期望开发商或政府给予自身社会保险形式的补助,要求取之以货币补助形式,而货币补助形式的持久性差。因此,社会保障体系的宣传力度还有待加强,失地农民当中的认可度还有待提升。
4.长安区失地农民生计安排及路径选择
4.1 长安区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问题解决途径
政府必须对失地农民这一时代产物彻底重视起来,认识到不正确处理会给社会带来的影响。首先,应将征地范围明确化,建立公开、透明、社会化的征地管理体系,并成立相关监管机制,提高土地的利用率,降低失地农民的无谓增加。其次,要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使用的具体标准作统一、详细的规定,并结合当前农村的税费改革,建立征地费的收支监管机制,把土地补偿安置的落实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可操作的轨道。保障失地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失地补偿,以保障其有精力进行培训学习求职等活动。最后,丰富安置补偿方式,单纯一次性货币支付方式的广泛应用存在着较大隐患,应加大就业安置及培训工作的执行力度,改善执行方式。政府牵头,动员企业联合进行失地农民的工作安置问题,可组织进行针对性的订单培训,同时,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向,可适度减免部分税收。
4.2 长安区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解决途径
4.2.1 组织就业培训,提高基本素质
政府应该正确引导失地农民依靠自己劳动,降低对政府或其他企业的依赖性,为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同时,自行组织或调动企业对失地农民进行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失地农民只有接受了有针对性及应用性的,并符合市场导向的“订单培训”,才能更好地和市场接轨,从而提升自己在企业的工作地位以及相应的福利待遇。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失地农民的子女教育问题,必须从小对他们进行知识技能的学习,保证适龄儿童的入学率,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与城镇人口的差别,保证将来更快更好地适应社会工作。
4.2.2 搭建就业平台,改善就业质量
政府应加强就业引导工作,首先,建立失地(下转第275页)(上接第273页)农民的档案资料库,能全面了解失地农民的状况。其次,鼓励企业组织针对于失地农民的招聘,改变原来的单纯依靠介绍求职、依靠劳务市场奔走求职的老路,提高求职的成功率,可以帮助失地农民建立电子档案以在就业信息网,拓展他们的就业空间,也可以就地建立供求信息宣传栏,增强企业与失地农民的互动往来。
4.3 长安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解决途径
4.3.1 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启动失地农民社保
为了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长安区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参照“以土地换保障”等有效办法,有效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启动失地农民社保。在征地时,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障基金,目前长安区缴纳社保基金根据各乡镇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情况确定(每亩最低不低于1万元),财政部门分别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单独建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项使用,对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人员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4.3.2 加强社保宣传力度,介绍普及相关政策
根据表3的数据可以显示,目前42.20%的失地农民认为农村社保是养老的一个较好的选择,愿意以较低的投入加入农村社保。但是还是有绝大多数的人更支持养儿防老或者其他自主防老的方式。政府应向失地农民进行适度的宣传,告知当其土地被征用后,即可参加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除对其参保缴费给予一定补助外,并适当提高其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或采取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补贴的形式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生活补助。社保体系变化后,缴款方式及相关制度都有一定更改,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介绍普及相关的社保知识,帮助失地农民了解具体政策的变化内容。
参考文献
[1]/长安区政府官网.
[2]杨勇.中西部城市近郊失地农民就业安置模式研究[D].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3]温海红,刘华,刘晶晶,李宁.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分析——基于西安市长安区的调查[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1月第27卷第1期:77-81.
[4]高艳,李华,陆宁.失地农民就业培训现状分析及其对策——基于西安曲江新区的调查[J].经济师,2010(3):23-24.
作者简介:
曾嘉懿(1985—),陕西山阳人,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区域经济。
董晓英(1984—),河南开封人,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旅游管理。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方向;方案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目的和现实意义
当前农业收入增长缓慢,农民工希望在城市中通过非农产业劳动增加收入,他们与城镇居民一样也面临失业、工伤、职业病等相同的风险。如果没有建立与其风险相适应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进城农民就无法摆脱对土地的天然依恋,在每人都拥有一份土地的情形下,农业的规模化、机械化和现代化将遥遥无期。从长远角度看,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早日实现。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同时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维护城市社会稳定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化处于快速发展期,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而提高城市化水平最重要的实际措施之一,就是健全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更重要的是,健全农民工社保体制也是实现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长期目标的需要。
二、海宁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资问题。我们对海宁市目前的农民工取了一个容量为50的样本进行抽样调查,50人中有15人是饭店或茶楼服务员,26人为发廊员工,7人为服装厂工人,余下4人为建筑工人,这50人全为中西部省份来到浙江务工的农民工。通过计算,这些人的平均月工资为2649.25元。在此之前,我们查阅了海宁市人力资源与社保中心的网站,发现2012年海宁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0087元,由此得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约为3340.58元,2013年呈现上涨趋势。这句数据显示,在岗职工(包括农民工)的平均工资比单纯农民工的平均月工资高出约20%,说明了虽然农民工工作时间长,但工资普遍不高的现状。
同时调查中我们发现,建筑工人的工资结的时间不固定,有时候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饭店或茶楼服务员的工作时间长,而且时间不固定,工资基本在2000元左右,为此样本中工资最低的;服装厂工人的工资为样本中最高的,但每天的工时长达10个小时;发廊员工的工作时间相对较短,但是最不稳定,工资由资历和经验、知名度决定,初学者工资很低。此外,2名接受调查的建筑工人表示,建筑工地的工资结算时间并不固定,他们换了好几个工作地,有不少工地都存在迟发或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不到位,也使他们的工资水平受到限制。
(二)子女看管、受教育问题。在接受调查的农民工中,已婚并养育子女的有29人,其中23人的子女留在老家上学,由爷爷奶奶负责生活起居,成为“留守儿童”,剩下6人的子女跟随他们来到海宁,在父母身边上学。
最重要的是,将子女带到工作地上学的民工表示,由于海宁本地户籍制度还没有完全从户籍迁移变成户口登记管理制度,这使农民工在城市中又成为弱势群体,不能享受和城市户籍人口同等的福利,他们的子女不能在很多当地的公立中学接受教育,私立的学校虽然可以接收但是学费普遍偏高,这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工时过长导致他们也没有过多的时间和子女交流,子女处于“被冷落”的状态。
(三)生活质量不高和看病难问题。接受调查的农民工表示权益受保障的程度明显偏低,所在单位提供工作待遇较低,基本没有享受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接受调查的农民工中,大部分不能带薪休假,大部分女职工无法享受带薪休产假制度。而建筑工人和一部分服装厂工人表示得不到工伤补偿或者加班补贴,也有农民工未与单位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或协议。受工资条件的制约,他们大部分都居住在卫生条件较差的廉租房、工棚或集体宿舍里,地方狭窄,有人甚至说到,没有电视机,因为房东不提供,所以娱乐方式很单一,精神世界处于“亚健康”状态。
看病难问题尤为重要,不少农民工在遇到疾病时采取的是任其发展的态度。只有少数人会选择去正规医院,其他人大都选择自己买药治疗或去个体诊所接受治疗。由于海宁地区全民医保落实得并不理想,农民工大多数都没有在当地医保的优惠范围内,没有医保卡,他们不愿意支付昂贵的医药费去治疗“小小的感冒”。而这些制度的不健全,造成很多农民工在面对工伤时,没办法得到很好地解决。
(四)解决农民工社保难题的对策。首先,针对农民工工资不高的问题,一方面海宁市政府应该发挥财政的巨大调节作用,拨出专项资金大部分用于中小型企业对员工的培训上,鼓励他们加长培训时间,通过培训业务知识,提高员工对业务的熟悉程度,对业务的熟悉程度高了,也就能有效地提高工人的生产效率和技能,提高他们的工资水平,改善他们的生活现状。另一方面,对于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政府应该完善相应的行政处罚制度,一旦发现不法行为,应该严厉打击,防止不法雇主继续抱侥幸心理。同时,海宁市政府也需要重视农民工的自我维权意识,很多农民工维权意识淡薄,在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选择沉默,使拖欠工资的现象愈演愈烈。因此,政府应加强维权意识活动的宣传,鼓励农民工在遇到侵权行为时,大胆动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相关部门反映拖欠工资行为,以便问题尽早得到解决。另外政府有关建立举报热线向农民工展示他们的重视程度也是必要的,这能为农民工在遇到侵权行为时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创造平台。
其次,海宁市政府应该扩大户籍登记制度的实行范围,以便于尽快推广这一措施,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海宁市政府也可以拨出财政事业支出用于农民工子女专门学校的建设,通过建立专门的学校,方便统一管理农民工子女,使不能取得海宁户口的农民工子女可以接受正规教育,让他们能像有本地户口的学生一样正常接受教育。从户口入手的好处在于,便于建立福利、养老、就业的一体化保障制度,多管齐下解决农民工社保不健全的问题。
虽然全民医保已经在2009年就开始推行,但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仍然有很多地区存在问题,执行得不到位,户籍制度不完善使得农民工在接受医保方面阻碍重重。海宁市目前并没有针对全部农民工的医保优惠措施,看病贵的困扰让很多农民工选择任其发展或到小诊所就诊,这很容易造成情况恶化。对此,海宁市政府应该逐步推行全民医保,在改革户籍制度的过程,扩大农民工领取医保卡的范围,使得更多农民工在生病时跟本地居民一样享受看病优惠,及时接受治疗。同时,提高农民工看病的报销比例,使农民工不必独自承担昂贵的医药费。虽然实行全民医保,财力不足是最大的阻碍,但海宁位于经济发达的江浙沪地区,为了国家能尽快普及全民医保,这一地区应起到带头试点作用,因此海宁市政府也应该尽力合理规划财政支出,扩大对普及全民医保方面的支出,完善不健全的医疗保障制度,扩大补助范围,尽快解决农民工看病难问题。当然,不得不提的是农民工本身,由于农民工大多数来自于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省份,生活比较节俭,容易产生“小灾小病不用看”的错误观念。由此观之,农民工对身体健康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他们应该树立“有病必就医”的科学意识,重视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这一点也需要医疗改革的配合。
最后解决农民工社保难题,不仅需要政府和农民工自己,社会各界也应该关注这一弱势群体,认识到他们对促进经济发展、加快城市化所做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罗遐.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基于苏皖四村的一项实地调查[D].安徽大学,2003.
[2] 靳雄步.我国农民工群体特征及社会保障研究[D].吉林大学,2014.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融资 临海市
一、引言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扩大规模需要启动资金,生产经营需要流动资金,对资金的渴望强烈。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融资难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提升发展。有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问题,不但有利于农民增收致富,更有利于助推城乡一体化发展。目前,国内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问题的研究较多。余丽燕、郑少锋对福建省17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随机抽查发现,91.9%的合作社反映资金问题是目前的主要困难。梁必文对湖北省恩施州175个合作社的问卷调查显示,获得各类金融机构贷款仅占全部资金来源的6.49%,其所需资金主要通过股金、合作社负责人投资和民间借贷等途径解决。吴玉宇在2011年提出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不足的原因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信用不足和政府、金融机构制度供给方面明显不足,提出政府、金融机构、合作社应三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化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
本文通过对临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实地调查,对临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研究,并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文中资料来源于对临海市合作社进行抽样问卷调查,以及实地调查。临海市2012年底共有合作社1741家,本文在临海19个镇(街道)中随机选取5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问卷调查对象,抽样率为5.5%,共发放问卷95份,回收有效问卷95份。本次调查对象主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
二、临海市农民合作社融资现状
1.农民合作社发展迅速,资金缺口较大。临海市位于长三角经济区南翼,辖19个镇(街道),截止到2012年底,全市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741家,入社社员 3.41 万户,带动非成员农户数13.18万户,联结基地面积41.99万亩,其中核心基地面积17.49万亩。实现总收入为19.15亿元,盈余2.43亿元。调查了解到,资金紧张是目前制约合作社发展的主要因素,95家受调查的合作社中大部分存在不同程度的资金需求,需求金额在100万以上的有3家,50万-100万的22家,25万-50万的33家,10万到25万的21家,10万元以下的16家。
2.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效融资渠道单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主要有内部融资、银行融资、信托融资、政府扶持资金、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等类型。从调查结果来看,临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以民间融资和银行融资为主,银行融资又以农商银行为主。其中民间融资占25.4%,农商银行占58.7%。
3.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融资满足率不高,获得融资难易程度不一。在95家合作社中,有资金需求的是94家,其中63家合作社已申请到贷款,满足率为67%。申请主体以社长为主的有35家,占55.5%。贷款利率5%以下的3家,占4.8%,5%-7%的18家,占28.6%,7%-10%的37家,占58.7%,10%以上的5家,占7.9%。
4.政府扶持资金有限。由于地方政府财力有限,2008年至今,临海市政府通过各种途径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总支出为1000万元左右。尽管合作社扶持资金金额逐年在增加,但是还是无法跟得上合作社的发展速度。
三、临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制约因素分析
1.合作社自身限制。首先,合作社原则方面的缺陷造成产权融资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社员资格的限定和自由进出的规定导致合作社融入资金量有限且不稳定。合作社社员多数为农民,属于低收入群体,他们只会投入极少的资金到合作社。其中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18家,占18.9%,50万元-100万元的21家,占22.1%,10万元-50万元的36家,占37.9%,10万元以下的20家,占21.5%。
2.金融体系不完善。出于经营成本、利润空间的考虑,农村金融机构分支有逐步萎缩的势头。“农村存、城市贷”的资金倒流,对于农村金融市场无异于雪上加霜。当前金融机构房贷多要求有担保,但是农民合作社目前往往缺乏可抵押物,导致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当前临海农村地区金融主要供给者为农商银行(前农村信用社)。
3.政府保障不足。虽然政府有部分政策性支农资金投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但是对于合作社庞大的资金需求量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根据调查现实,在95家被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得到政府资金扶持的仅仅有10家,比例为10.53%。全市层面得到国家资金扶持的仅有1家,省级资金扶持的为28家。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作出税收优惠的规定,但是对于具体操作却没有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缺乏操作方向。
四、对策建议
1.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一种合作性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它是指经过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由乡(镇)、村民和农村小企业,按照自愿参与入股组成,为社内成员提供贷款等业务的社区互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它联接了在资金上有共同需求农户,并为这些弱势群体提供成本较低的融资服务。在遵循合作制原则的基础上,坚持民主管理、互助借贷、滚动发展。在组织运营的过程中,处处体现农民的主体地位,这既是当前形势下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方向,也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浙江忘不了柑桔专业合作社创建于2002年10月,注册资金108万元,现发展有社员143户, 2012年合作社实现销售额8850万元。该合作社在2009年牵头组建了浙江省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吸收103户社员入股,募股总额350万元,制订资金互助社具体章程和一系列内控管理制度,构建内部管理框架,推选出理事会成员5名,监事会成员3人。至目前2013年8月,共吸收社员存款36525万元,支付存款35103万元,贷款发放10431.5万元,收回贷款8082.3万元,不良贷款为0。忘不了资金互助社的成立发挥了现有农村金融机构互补市场的作用,满足了农户多层次的融资需求,其经验值得借鉴。主管部门应该尽快出台《合作金融法》,或者是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资金互助的发展纳入法制轨道,规范资金互助的发展。
2.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当前,我国农民创业缺乏起步资金,生产经营缺乏流动资金,农村发展缺乏建设资金。由于我国农村信用体系的不健全,农民无从“征信”,农民也就无法从银行获得信用贷款。可建立农村信用体系,把农民包括个人资产、亲友资产、生产经营活动记录等一切固定条件和个人品质、社会行为等一切可测因素都纳入信用额度审定过程,实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和动态管理,全面构建起信用镇、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农户的农村信用体系,形成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正向激励机制。农户通过信用体系建设能够无需抵押物获得授信,可随时取得足够的资金解决入股资金不足等问题。
3.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和农户综合产权抵押贷款。由于我国现有土地制度的限制,农村的很多财产、生产资料难以进行有效地质押、抵押,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生产力的发挥。为更好地释放农村综合产权的生产力,临海市农村信用联社与有关涉农主管部门联合推出了林权抵押贷款、农房抵押贷款、商标权质押贷款、农村新家园康居小额贷款等综合产权质押业务,并创造了全国首例“农民著名商标质押贷款”。这些金融产品扩大了农业产权质押的范围,有效拓展了农村资产担保范围,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问题。由此可见,应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扩大范围,将抵押担保范围扩大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机设备、订单、应收账款抵押贷款等业务。
4.完善农信担保体系和风险补偿政策。由于农业投资的长期性、高风险性和低盈利性,金融机构只有在解除了巨灾威胁之后才能有信心、有热情、有实力开发农村金融市场,简化信贷审批程序,改进信贷评级,放宽贷款抵押担保条件,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力度。由财政出资设立农业贷款风险和补偿基金和信贷担保基金。通过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充,有利于降低金融机构风险,增加支农资金供给。信贷担保基金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又解决了抵押担保条件不足的问题。在当前政策保险缺位的情况下,通过招标形式,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各级财政可以根据承保与赔付情况对保险公司进行补贴,在遭受不可抗拒的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特殊情况下,实施地方财政紧急援助政策。临海市为破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在2012年7月推出的新型金融产品“农源保”,由临海市农办、临海湖星村镇银行、浙江乾源担保有限公司三方合作,首次将合作社规范化评级引入融资担保体系,由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对具有县级以上规范化资格的合作社进行授信,按照省级示范性、市级规范化、县级规范化三个等级,享受梯级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用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最低至享受银行基准利率。临海市康丰粮食专业合作社成为首批获得“农源宝”贷款的合作社,获得授信金额100万元,康丰合作社一次性申领了50万元,作为台州市台州市级规范化农业专业合作社,执行人行基准利率上浮50%(7‰),有效解决了合作社运转资金问题。
(谢潇潇,1983-,浙江临海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公共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公共服务管理研究。)
参考文献
[1]余丽燕,郑少锋.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问题与寻求破解的探索[J].农村经济,2011(3):52-56
[2]梁必文.山区合作社融资难点及建议——恩施实证[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2(5):38-40
[3]吴玉宇.信用与制度缺失: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主要障碍[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23-28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农民权益;安化县
1 安化县土地流转现状
安化县,地处湖南中部偏北,资水中游,雪峰山脉北端,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总面积4950平方公里,其中山地占82%,耕地总面积3.75万公顷,林地总面积38.57万公顷。辖18个镇、5个乡。安化县是典型的山地县区。
通过查询资料和走访调查笔者初步了解了安化县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一)安化县土地流转基本情况和特点
(1)土地流转日趋活跃
至2012年10月为止,全县农村土地流转总面积1.74万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3.15%,:其中耕地流转面积1.2万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32%,林地流转面积0.54万公顷,占林地总面积的1.4%。从流转土地类型看,由原来的流转稻田、旱地为主向流转山地、荒地扩展。从流转土地用途看,由种粮为主转向茶叶、药材、林果、养殖及旅游观光等多种特色经营。
(2)流转方式简单明朗
目前安化县参与流转的农户达5.04万户。流转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出租。农户通过签订经济合同,在一定时间内将承包的土地租赁给其它农户、外地客商、龙头企业、种养业能手或专业合作组织等。该方式流转面积1.2万公顷,占总流转面积的46.4%。二是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转包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该方式流转面积0.46万公顷,占总流转面积的17.7%。三是入股。由农业企业、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牵头,农户以耕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参与合作联营,组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合体,共同发展特色种养业。该方式流转面积0.14万公顷,占土地流转面积的5.4%。四是农户间相互流转0.79万公顷,占流转面积的30.5%。
(3)流转规模以20亩以下的土地为主。
根据安化县国土局的资料显示,安化县10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大户有15户,500~900亩的有14户,300~499亩的21户,100~299亩的27户,50~99亩的141户,20亩以下的4.94万户。
2 安化县土地流转模式
近年来,在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模式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产生了很多新鲜事物。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正悄然变革,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提出一些新的要求,因此,如何根据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选择符合当代农村经济发展的土地流转模式显得尤为必要[3]。
(一)土地流转模式
(1)"单位个人+托管公司+农户"的信托流转模式
通过农村土地托管投资有限公司接受农户的土地委托,由农村土地托管投资有限公司流转给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2008年安化县启动了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试点工作,确定江南镇为试点镇,目前安化县信托流转的土地面积7500亩,受理信托流转申请的土地面积3500亩。这种信托流转的模式成为目前安化县着力推广最主要的土地流转模式。
(2)"企业+村民委员会+农户"的租赁流转模式
租赁流转模式即农户与承租方之间在一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转移。这种方式,主要在农户与用地单位之间进行,农户自愿将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给出租方固定的收益。出租的期限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在安化县来说,就是农户将流转的土地委托给村民委员会,企业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流转合同。
(3)"企业+合作社+ 农户"的带地入社模式
就是企业吸收农民带地成立专业合作社,有合作社统一提供农资良种,统一进行技术指导,统一按保护价收购产品,既降低了农民生产的风险,企业又有了稳定优质的货源,提高了市场竞争力。
(二)土地流转组织模式
盲目的土地流转难以获得规模效益,只有在合理的组织下,土地流转才能有序高效的进行。在土地流转的组织过程中,由于安化县的特殊自然经济情况,也形成一些特色的组织模式,下面予以介绍:
(1)龙头企业带动模式
以龙头企业为依托,实行"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发展规模经营。湖南某果业有限公司是一个及水果开发,技术服务、加工、冷藏、包装、销售于一体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该公司从2006年9月开始在某村租用110亩稻田、160亩旱土、400多亩荒山进行规模开发,以建成高标准蜜桔生产基地650亩。该模式有利于发挥龙头企业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很好的解决了该县发展农业产业融资难的问题和弥补了农民的技术短板的缺陷,提高了规模经营的效益。
(2)特色产业带动模式
以"安化黑茶"为龙头,建设标准化规模茶叶产地,茶叶产业带动该县土地流转面积达4.5万亩。某镇村民老龚,租用土地1000多亩,租期从10年到20年不等,租用旱土的租金最高的达到600元每亩,建成了300多亩高标准免耕密植茶园和国家级茶叶良种推广基地。该模式有利于进一步发展该县的特色产业,进而带动其他产业的经济增长,增加农户的经济收入。
(3)合作组织带动模式
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带动内部成员开展标准化规模生产,推动土地流转。羊角塘由5户农民组成的种粮合作社,租用稻田900多亩,从育秧到收割全部实行机械化。既解决了耕地抛荒问题,又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益,目前该县已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60多个入社、入会农户6000多户,为带动农业规模经营发挥了较好的示范作用。该模式很好的发挥了集体组织的作用,有利于合理分配土地流转的利益,实现农户的利益最大化。
3 农民权益视角下安化县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农民存在流转土地的后顾之忧
在广大农村,目前土地仍具有社会保障和就业功能,而当前安化县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健全,加上该县工业和城市产业规模小,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有限,农民进城还存在许多障碍与问题,这些决定了农民不愿轻易离开土地,农民把土地当作依赖的命根子看待。根据笔者的问卷调查显示,被调查者大部分是因为流出土地之后担心没有收入的保障而不愿意流转土地。
(二)土地流转条件不成熟,农民流转土地动力不足
安化县山多田少,人均耕地只有0.64亩,且分散到千家万户,流转起来纠葛多、难度大、成本高,往往因为一家或几家不能谈妥导致整片流转不能成功。由于坡地多,土地成片整理难,机械化利用程度不高;很难形成真正的规模,因此农业效益较低,农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降低了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即使有些农户愿意土地流转,但是因为地块分散也给土地种植带来诸多不便;对需要流入土地的农户和组织而言,为了取得相对集中的土地,需要与不同的农户进行协商,但个别农户无论条件如何优惠就是不愿意转出,结果造成成片土地得不到有效流转,这种情况广泛存在,增加了土地流转的难度和成本。
(三)土地产权主体不明晰,流转的利益分配不均,市场化风险高
目前,该县一些地区的农村土地产权存在着土地产权不明晰、农民土地承包不稳定、集体土地产权流转违法现象普遍、集体土地产权有时受到侵犯、农民的土地权利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农村的土地流转既需要村组织的引导、帮助、带动形成规模化,又需要村组织在流转后能够代表农民与市场上的经营者打交道,分担农民在市场上的经营风险。取消农业税后,村集体的治理性、组织性资源非常薄弱,集体组织趋于无形化,很难在农村发展上有所作为。这样,村民实现了土地的规模化流转,但是由于缺少话语权,在土地流转利益的分配上就会受损。根据问卷显示有些农民认为流转利益分配不合理,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但是又不知道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4 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保护农民权益的对策建议
为进一步优化农业生产结构,构筑新的农业生产格局,营造市场竞争优势,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新突破,增加农民收入,农民是弱势群体,在做好土地流转工作同时应保护农民权益,发动农民和企业的积极性,让土地真正"活"起来,为此,笔者建议在下一步的土地流转工作中,应从以下方面拓展思路[4]:
(一)加强扶持,提供保障,优化农村土地流转的条件
(1)制定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优惠扶持政策
在用好、用足、用活国家现有农业补贴政策前提下,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支持力度,实行农业规模经营补贴政策,培育重点产业基地。
(2)实行农业项目和基础设施优先投入政策
农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用机械补助等涉农项目,要尽可能与土地流转经营相结合,优先安排项目资金。
(3)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
加强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子女教育、农民工保护等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性和社会保障功能,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二)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强化农民的土地流转自我保护的意识
要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视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仲裁法》及《物权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依靠土地流转发展规模农业、现代农业的典型案例,通过多种途径让农民了解土地承包的原则和政策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理解中央关于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各项政策精神,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引导农民破除传统的小农经济意识,逐步强化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市场意识、发展意识和创业意识,为加快和规范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规范管理,完善土地流转服务机制。
要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机构:县农村工作部门和各乡镇分别建立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之后,村一级要建立相应的服务站,落实管理和监管的职能,做好土地流转服务工作,与农户形成有效的对接;以乡镇为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的土地流转规划,由县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统筹,有序推进全县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要建立农村土地数据库,搭建土地储备、流转的信息平台:认真落实农村土地确权发证,并建立土地承包数据库。负责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地"与水面使用权竞标、拍卖,推动土地有偿协商流转与有偿竞价流转相结合;要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制订和采用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明确双方责、权、利,组织流出、流入主体协商,指导流转合同签订、建档,监督流转合同履行,依法保护流转双方,特别是农民的权益。
5 结束语
改革后农村土地流转作为一个新兴事物还有很多争议和问题,从安化县土地流转的情况可以折射出在全国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制度、机制、认识等各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阻碍了农村土地的正常流转,我们必须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强化农村和农民的土地流转的意识;增强村集体力量,保护农民利益。只有这样农村土地流转才能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的合理配置,使农业产业化进一步提升,增加农民收入。
参考文献:
[1]刘国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问题研究[J].理论月刊,2006(1):161-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