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13 16:43:2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市场调节特征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高一政治重点知识(一)
生产要素分配
①含义:生产要素所有者凭借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参与收益分配
②内容:参与收益分配的生产要素主要有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
③意义:
第一、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所有权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的确认,体现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对劳动、知识、人才、创造的尊重;
第二、有利于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④原则: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税收及其种类
1、税收的含义:从本质上看,税收是国家为实现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
2、税收的基本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主要标志。
3、税收的种类
种类:流转税——增值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高一政治重点知识(二)
财政收支关系
①收入>支出,财政盈余
②收入<支出,财政赤字
③收入﹦支出,最理想的状态,但几乎不存在
④财政收支平衡:收入>支出,略有节余;收入<支出,略有赤字;收入﹦支出(是指当年的情况)
财政巨大作用
1、财政是促进社会公平,改善人民生活的物质保障。
2、国家财政具有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
3、国家具有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作用。
市场调节的局限性
①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市场不能调节的领域:市场解决不了国防、治安、消防等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市场能够调节,但不让它调节的领域:危险品、麻醉品等不能让市场来调节。
②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的弊端。
高一政治重点知识(三)
财政收入
①形式:
税收收入——主要来源、利润收入、债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②主要影响因素
经济发展水平(基础性的影响因素)——发展经济(根本途径)
分配政策——制定合理的分配政策
市场配置资源
1、合理配置资源的必要性(即必须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因):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需求的无限性。计划和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手段。
2、市场经济的含义: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
3、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主要通过价格、供求、竞争等来进行。其实质是价值规律在发生作用。
4、市场配置资源的优点:
①在经济生活中,市场能够及时、灵活的反映市场供求的变化,传递市场供求的信息,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关键词:市场失灵 民办高校 帕累托最优
民办教育是实现我国教育现代化的组成部分之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民办高校的投资者在举办教育的同时,也希望得到丰厚的利润回报,“一个人所盘算的只是自己的利益,在这种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会受一只看不见的手指导,进而导致了一种非他本意的结果。对于社会来说,这种情况并不总是有害。他追逐自己的利益,往往使它能比在真正出于其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的实现”。
从市场调节的表层结构看,市场是无数个体的交换活动,从市场调节的深层结构看,市场调节取得了一种协调的功绩 ,虽然这种功绩不一定是市场运行主体能充分意识到的。可以说,一切社会控制都是人工与自然的统一。控制一方面具有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及趋利避害的特点;另一方面,控制正因为遵循了规律,因而具有自动的、非意向的和无意识的特征。总之,教育市场调节是表层结构与深层结构的有机统一。
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有其能,也有其不能。现代西方经济学论证了市场这只 “看不见的手”可以实现资源配置的 “帕累托最优”,然而这是在十分苛刻的条件下才成立的。现实中的市场总是不完全的,并不能够实现帕累托最优这一理想状态,即会出现市场失灵。市场失灵表现为市场的局限性、不稳定性和不协调性,这导致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性。政府相对于市场具有禁止力、惩罚力、征税能力和更能节约交易成本等优势。
问题的提出
民办高校的投资者举办教育,不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提供公共产品,而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按市场的规则进行操作,同时,它又不是一个理想的竞争市场,市场调节是高等教育调节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民办高校的发展已进入新的时期,对于营利性质的高等教育机构,很大程度上是市场的手在进行调节。随着市场因素和外部力量的强有力介入,市场调节作用已成为民办高校发展的政策制定、实践运作中必须予以严肃考虑的一个问题。
市场调节并非万能的,市场通常是组织经济活动的一种好方法。在市场经济中,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市场实现经济活动的目的,进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市场所产生的自我调节和自我控制功能,以较高的效率增加了国民财富,促进了对劳动力和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但是,市场机制并不是万能的,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现实市场与理论假设的完全竞争市场之间存在着很大距离,因此,市场失灵总是难以避免的。
民办高校中市场失灵主要缘于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及高等教育中存在的外部效应、技术性与体制性垄断、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机会与结果分配不公平、营利性与社会性的冲突等属性与特征。
民办高校中的市场失灵表现
(一)民办高等教育具有正外部效应
所谓外部效应,就是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私人边际效益和社会边际效益之间彼此分离,即社会边际效益大于或小于社会边际成本。正外部效应则是指某个经济行为主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收益者又无须花费代价。民办高等教育存在着正外部效益,一个人接受高等教育,其他人和全社会都可受益。突出表现为高等教育通过知识的增进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提高、形成美学和文化价值、促进更有效的政治参与。
由于民办高等教育客观存在着正外部效应,纯粹通过市场途径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一般来说,个人决定购买任何产品只是取决于他们对私人利益的判断如何,他人外部的积极影响并不为人们所考虑。因此,私人通过市场途径来提供准公共产品和对外部性的纠正是有限的,作为准公共产品的高等教育如果只诉诸市场力量,不可避免会导致民办高等教育市场的失灵。
(二)民办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效率低
要实现教育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各个参与主体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是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民办高校虽然在生源方面不及公办高校,但由于市场的供求关系,求学者相比公办高校的招生数前者还是很多,民办高校的市场非常大,民办高校几乎处在接近垄断的地位,特别是知名度广的民办高校,求学者蜂拥而来。因此,平等竞争是很难解决的课题,教育资源的低效配置就是这种现象的必然结果。
(三)开设专业完全迎合市场
为了吸引生源,学校想法设法开设一些所谓的热门专业,而忽视对基础学科建设的投入,导致了培养出的学生基础薄、知识面窄,缺乏开拓创新精神和适应社会特别是改造社会的能力;最后,由于高等教育市场存在着形形的信息不完全现象,学生在选择学校、学科、专业时面临着严重的信息不完全问题,一些高校提供的笼统而模糊的招生宣传资料很难使他们做出正确的甄别和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仅靠市场机制的运转,其效率势必受到影响。
(四)利益最大化理念主导办学行为
民办高校的举办者举办教育是一种纯投资行为,目的就是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开设专业时都是低成本的文科性专业,或者为了吸引生源开设高成本的热门专业,在投入方面大打折扣,实验设备简陋甚至没有的现象普遍存在。为了节省成本开设基础课较少,陶冶学生情操的课程则不开设,据笔者调查,民办高校开设体育、音乐欣赏、道德教育等课程的几乎没有。在校园文化的营造方面的投入寥寥可数。
在教育运行中,市场能够做什么,市场不能做什么,是十分重要的问题。一个市场就像一把工具,它设计用来做特定的工作,但不适合其他的工作。市场调节机制会出现失灵,需要政府进行干预,以保证民办高校健康有序的发展。
政府干预措施
教育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比起国民财富的影响更大。为使民办高等教育市场良好地运行,应恰当地行使调节机能,为了纠正市场失灵,以凯恩斯为代表的经济学理论强调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对民办高校中的市场失灵,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干预以矫正失灵。
(一)出台指导性规章
教育是利在千秋的事情,所以无论是公办高校还是民办高校,都是为社会培养人才,对于民办高校,首先应加强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充分调研民办高校的现状,然后在此基础上出台一系列指导性规章,如专业的开设、课程的设置、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方案等,最后以指导或指导与指令相结合的方式下达给各学校,不仅能加强对民办高校的指导,同时还能对民办高校进行规范。引导举办者的培养目标与社会目标趋同。
(二)实行行政监督机制
监督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而对民办教育进行的管理与监督活动。民办高校的教育行为都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为了取得竞争优势,各学校会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改善办学条件,自觉进行结构调整,以提高教育质量,提高知名度,吸引生源;而另一方面,微观教育单位作为现实的利益主体,在其自身特殊利益的驱动下,有时也存在着通过某种不正当途径获取利益的现象,如前面提到的投入不足,虚假招生宣传,对学生的管理人力、物力不到位等,
(三)实行评估机制
定期对民办高校进行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不定期进行党建工作、思政教育、就业工作等方面的评估。通过评估,及时掌握民办高校中存在的教学投入不足、专业设置不合理、人才培养方案不科学、党建工作基础投入不足等问题。这样有利于解决办学理念的问题,解决开设专业的导向,实验设备不足,为了节省成本开设基础课、陶冶学生情操的课程不开设等问题。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这样教育的举办者就会重视该项工作,因为这直接与生源挂钩,换言之,是直接与经济效益挂钩。
(四)实行师资监控机制
民办高校一般自负盈亏,办学的自主性相对比较高,在师资方面完全由学校把关,因此,师资的质量不能保证。为了教学质量,应该对进人进行严格监控。教师质量是教育产品质量的首要保证,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教师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有相应的规定,并进行监控。由于学校和教育服务的购买者对教育服务质量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法定的教师资格制度对进入教师队伍的人员进行筛选,使思想道德素质、身体素质、学历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达成国家规定的教师标准的人员走上教师岗位,保证学校提供教育服务的质量,克服由于“信息偏差”导致的教育市场失灵。
(五)对思政教育费用进行相应补偿
在上文中提到,民办教育除了给受教育者带来直接利益之外,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效益,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这种正外部性涉及整个社会伦理道德、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发展等多方面的利益。这种巨大的正外部性,教育是公认的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经济学理论业已证明,当存在外部性的时候,各个市场主体的边际效益之和不等于社会总边际效益;各个市场主体的边际成本之和也不等于社会总边际成本。即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均衡点与各个市场主体的均衡点发生了偏离,从而导致市场在配置社会资源时产生偏差。具体而言,由于具有正外部性,社会边际收益大于个人边际收益之和,单纯市场机制的运作将导致教育产品的供给不足。
对民办高校思政教育费用进行相应的补偿,能解决投资者独自承担为提高国民素质带来的费用,同时,又能解决受教育者个人对思政教育的投资不足承担后果的问题,以真正促进国民素质的提高。国家通过对学校相应的财政补助和对学生学费补贴,来加强民办高校在党建、思想政治、校园文化等方面的建设,支持学校增加教育供给。政府通过弥补教育所具有的外部性,使无法自动通过市场调节相互适应的教育需求与供给,达到相对均衡的状态,通过对教育正外部性恰当的补偿,优化教育资源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
(六)实行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制度
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就能解决很多重要问题。针对民办教育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政府可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学校定期公布学校的师资状况、毕业生升学就业情况、学校招生规模和培养方向、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政府通过定期评估检查了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并负责向社会公布学校的相关信息,克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民办高校中的市场失灵。
参考文献:
1.雷明全,胡武贤.我国教育市场失灵的表现、原因及政策选择.当代财经,2004(5)
2.汪波,宋胜洲.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及措施.中国国情国力,2008(5)
3.徐绍荣,徐静.教育市场失灵的经济学分析.教育论坛 ,2008(3)
4.吴开华.我国民办学校政府规制:实践与展望.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
5.吴练达,韩瑞.纠正市场失灵的第三种机制.财经科学,2008(6)
6.甘国华.论教育市场失灵与政府规制.江西教育科研,2005(1)
7.彭光良,罗晓云.市场失灵对高等教育创新发展影响的思考.井冈山师范学院学报,2004(8)
8.肖化移.试论职业教育发展的市场失灵与政府调节.职教论坛 ,2006(6)
9.蒋小丰,高晓清,李丹.我国高等教育市场失灵的表现、原因及其对策.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12)
10.查尔斯・沃尔夫.市场或政府.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
作者简介:
余玉荣(1980-),女,管理学硕士,江西科技师范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审计理论、产业经济。
关键词:就业性别歧视;经济法;经济法调节机制
我国虽然提倡男女平等,法律也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但现实中这种平等的就业权却难以实现。就业性别歧视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给社会造成了诸多不良影响,违反了平等就业的公平价值理念,不利于社会的文明进步。
一、 就业性别歧视的概念
就业性别歧视是就业歧视的一种类型,是指任何基于性别及与性别相关的因素而非特殊工作本身的要求所作的取消或者有损于就业上的机会均等的区别、排斥或特惠。就业性别歧视主要表现为对女性就业的歧视。作为女性,由于生理、心理及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就业市场上遭受到“性别歧视”的现象由来已久,成为就业市场上的一个弱势群体。消除女性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是我们当前面临的重要社会经济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以实现男女的平等就业,充分发挥女性人力资源的重要作用,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就业性别歧视的现状
从最近的社会调查来看,就业性别歧视现象普遍存在,在就业方面遭遇过性别歧视的女性占绝大多数,女性在职场中的工作状态不如男性稳定,客观上在职场中处于弱势、不利地位。目前,我国女性在就业中主要遭遇以下几种类型的歧视:
(一)招聘歧视,用人单位在招聘和录用员工时,除工种或工作岗位的特殊需求外,对女性劳动者不予录用或提高标准录用。
(二)薪酬歧视,从事相同或相近工作的女性获得比男性低等的报酬和福利待遇,我国女性劳动收入相对较低,两性劳动收入差距较大。
(三)晋升歧视,女性在有能力胜任领导岗位的条件下,因性别被排挤到职业中低层次岗位上。我国女性担任高层和中层管理者的比例明显低于男性,整体就业层次低。
(四)怀孕歧视,女性的家庭、生育因素是用人单位歧视拒绝录用女性的重要理由。已经结婚且已生育小孩的女性比未结婚、结婚但未生育小孩的女性更受欢迎。
三、就业性别歧视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劳动力市场上总体供大于求,就业竞争激烈。
就业是民生之本,我国现阶段总体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劳动力市场上供求矛盾尖锐、就业竞争激烈:首先,高校大规模扩招,高校毕业生总体供大于求;其次,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社会上产生了延迟退休年龄或者男女同龄退休的声音,从应对人口老龄化和长远发展来看,延迟退休年龄应该是一种选择;再者,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及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企业精减机构,缩减人员,大量的机器设备可以节省大量的劳动力,这为用人单位提高选择门槛,人为设置性别壁垒提供了可能。
(二) 女性附加的就业成本。
在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下,单位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他们会考虑人力资源成本的大小。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女性员工要比男性员工早退休5年;女性员工在怀孕、产假及抚育孩子的阶段,企业要承担更多的成本,除了必须照常支付该女员工的工资和福利之外,在必要时候还要花钱另外聘请其他员工来代替其工作岗位,导致用人成本增加和小范围、短时间的人事关系混乱,等等。
(三) 政府干预机制的不健全。
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历来已久,难以根除,其构成要件不易界定,我国《劳动法》对于就业性别歧视行为没有规定具体的救济措施。而根据现有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不包括就业性别歧视,因此劳动者遭受就业性别歧视无法依法提出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很难起到应有的震慑和遏制作用。同时,相关监管部门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执法不严,部分职能部门对用人单位,特别是私有企业和非正规就业领域疏于监管,使得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护缺乏力度。
四、就业性别歧视的经济法调节机制
就业性别歧视不利于个人、企业、社会的全面发展。目前,我国法律对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的规定散见于《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之中,规定大多是原则性、宣誓性的,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凸显出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干预不足,其形成机理与经济法的基本机理具有相通之处。经济法正是伴随着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而形成的,因此运用经济法调节机制来解决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是一个很好的方案。
经济法调节机制具有市场调节、政府干预、综合运行性的特征。由于市场调节机制存在固有的缺陷,政府基于社会和谐原则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但政府干预本身也不完善,因此需要对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进行有效的调整并达到预期效果,这就是经济法调节机制。
关键词:经济法;法域属性;社会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1-0113-02
对于经济法的研究学术界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尤其是关于经济法的法域属性问题,目前法学界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经济法属于公法范畴,二是经济法属于社会法,不过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一、经济法的基本理论
(一)经济法的产生
1.市场经济条件下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所发挥的作用
宪法上已经承认了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而也就承认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的调节机制――无形之手即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这只有形之手在宏观调控方面的不可替代。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另一方面也不排斥国家有形之手调节经济,不过应注意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因此,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就出现了两只手并用与并存的经济调节模式,社会主义经济法应运而生。
2.两只手的失灵及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在运用市场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阻碍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供给不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也越来越明显,因而导致市场调节无形之手很难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此同时,诸如社会公平,权力寻租等问题,也是无形之手不能有效解决的,因此出现了市场失灵。个人认为,市场调节的失灵只能由市场之外的力量来弥补。正如斯蒂格利茨所讲,市场失灵为国家进行某种程度的规制提供了机会。但政府有形之手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滥用权力,导致政府失灵。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出现,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有效持续发展,经济危机四起,贫富差距加大,严重损害了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由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是传统的公法与私法所不能调整的,所以才有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余地。
为了维护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弥补公私法方面调整作用的不足,克服市场调节经济的局限性与盲目性,保证经济权力的有效实施,国家有效地规制经济,经济法作为第三法域的社会法应运而生。经济法是国家为保障整体的社会经济福利,实现经济协调发展而规制经济运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功能是协调平衡,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福利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树立和谐经济利益观,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统一。
(二)经济法的定义
目前,学界对经济法的定义观点不一,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经济组织、公民和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基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强调社会公共性;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局限性和盲目性而制定的调整整体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规制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强调国家干预性;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强调经济协调;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强调经济协调性;还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市场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强调国家调节等等。以上观点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经济法的部分特性,然而由于经济法本身特性的多样,要给其下定义,必须抓住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我们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保障整体的社会福利,实现经济平稳与协调发展而规制经济运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传统法律部门的划分
关于传统法律的部门划分,以公法私法二元制结构为基础,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的历史传统,来源于古罗马法,由乌尔比安提出。一般认为公法主要是调节国家与公民之间的隶属关系,由此基础而形成的权利称之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私法主要调整私人主体之间的平等互惠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私权,私法代表主要指民法。传统法律体系以公私法划分为基础,其特征就是:高度抽象的主体制度,整个法律体系中仅包含两个主体,私人主体与国家。关于公私法划分的标准,主要有三种理论:一是利益论,即以维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为公法,以保护个人利益为目的的法为私法;二是服从论,即规定国家与公民、法人之间权利隶属关系的法为公法,规定公民、法人平等互惠关系的法为私法;三是主体论,即规定法律关系中一方或双方主体代表公共权力的法为公法,反之为私法。
三、经济法的法域分析
笔者认为,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作为经济法的基石,是经济产生的根源,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实质标准,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揭示了经济法的深层本质,完成了对经济法必然性、应然性和实然性的整套逻辑贯穿,因而是经济法的起始和核心。
(一)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首先,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经济法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需要而制定的,价值导向是以社会为本位,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宏观的稳定和社会整体福利。现代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本位,要求上至国家机关,下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要对社会生产资料的优化配置,生产力的发展、社会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负责。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出发点,协调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冲突关系,来实现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所以,经济法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和社会的关系,注重提高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水平。
其次,从调整对象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社会性。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都具有社会性。经济法在于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着眼于构造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以法律的手段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扫清障碍,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保证自由与公平交易的交易环境。社会法则侧重于规范国家的宏观干预经济的行为,目的在于对政府宏观调控的实施主体、实施手段以及行为效力和当事人间权利义务进行规范,从而实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都是国家在行使其经济职能,它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同时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应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其出发点。因此,无论是经济法还是社会法,其最基本的调整对象都是在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下,国家为维护经济的稳定而产生的市场法律关系。
再次,从调整机制上看,经济法采用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并用的综合调节机制,体现了社会性。经济法既不是对某个具体自然人和法人的直接控制,也不是对某个自然人和法人的个别保护,而是以承认并维护自然人和法人的独立地位为基点,着眼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经济法侧重通过国家有效地实施公共经济管理职能来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进而保证经济法的有效实施。经济法的实施仅依靠当事人自律守法外,政府应进行必要监督和强制,监督市场主体履行经济法的义务,强制违法主体承担法定的经济责任。另外,经济法也应对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与规范,防止干预过度。经济法中也包含民事责任,而这种民事责任与民法中的补偿性损害赔偿不完全等同。经济法中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冲破了私法中等价有偿的价值理念,强调教育、安抚惩罚等社会功能,呈现出了强烈的社会性。对一些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经济法施以刑事责任,对经济犯罪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在我国建立独立经济诉讼制度。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协调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应建立属于自己的诉讼程序,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法的价值。
最后,经济法所追求的整体经济利益的目标也体现了社会性。经济法保障和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并将其作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具有先进性。经济法将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视为自己最根本的目的,符合了通过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从而总体上平衡自然人、法人各种主体利益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当个体的行为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且市场调节失灵时,需要政府干预来纠正市场主体的不当行为,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经济法通过对经济运行行为进行有效的协调与规制,从而使个人的行为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促进社会效益与公正。
(二)经济法属于社会法领域
私法与公法的实质区别就在于其分别保障个体合法利益的实现与国家公权力的正确行使。关于经济法的法域属性,颇多争议,笔者认为经济法是有别于公法和私法的新法域。
首先,经济法既不属于私法也不属于公法,主要表现在:第一,经济法主题即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私人;第二,经济法体现的不是私人意志,也不单纯体现国家的意志;第三,经济法保护的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其本质是普遍的每个人的利益,即不是单纯的私人利益也不是国家利益;第四,经济法是一部兼具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法,是一部弹性刚性兼备的法,有利于自由裁量;第五,私法的调节机制意思自治,公法的调节机制是命令服从,而经济法的调节机制是平和协调、宏观间接的调节机制。
其次,经济法是公私有机结合的新法域,属于社会法的特别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赋予了经济法“社会优位、个体基础”的辩证内涵。即在尊重个体利益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利益,以牺牲少数的利益赢得整体的利益,从而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最大化和相互和谐发展。
四、结语
经济法作为现代之法,其立足于社会本位,属于社会法的范畴。经济法弥补公法与私法的不足,一方面规制市场主体行为,抑制私权的滥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对经济权利的范围和程序做出规定,防止权力的扩张,侵害社会利益,从而保障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有效地发挥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增长,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程宝山.经济法基础理论精要[M].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
[2]李昌麒,单飞跃,甘强.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考辩――兼与董保华先生商榷[J].现代法学,2003,(5).
[3]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立,而政府干预的完美无缺同样也仅仅与“理想的政府”相联系。也就是说,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都不是万能的,都有内在的缺陷和失灵、失败的客观可能,关键是寻求经济及社会发展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的最佳结合点,使得政府干预在匡正和纠补市场失灵的同时,避免和克服政府失灵,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市场失灵使政府的积极干预成为必要
西方发达国家及一批后发现代化国家市场经济的实际历程和政府职能的演化轨迹表明,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有其能,也有其不能。一方面,市场经济是人类迄今为止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经济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手段,它具有任何其他机制和手段不可替代的功能优势:~是经济利益的刺激性。市场主体的利益驱动和自由竞争形成~种强劲的动力,它极大地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生产技术、生产组织和产品结构的不断创新,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二是市场决策的灵活性。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者和消费者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分散决策结构,对供求的变化能及时作出灵活有效的反应,较快地实现供需平衡,减少资源的浪费,提高决策的效率。三是市场信息的有效性。高效率的分配资源要求充分利用经济中的各种信息。而以价格体系为主要内容的信息结构能够使每一个经济活动参与者获得简单、明晰、高效的信息,并能充分有效地加以利用,从而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合理性。此外,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还有利于避免和减少直接行政控制下的低效和腐败等。但是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有其局限性,其功能缺陷是固有的,光靠市场自身是难以克服的,完全摒弃政府干预的市场调节会使其缺陷大于优势,导致“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因而必须借助凌驾于市场之上的力量――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纠补市场失灵。
(-)市场不能保持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和稳定协调的发展
市场调节实现的经济均衡是一种事后调节并通过分散决策而完成的均衡,它往往具有相当程度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由此产生周期性的经济波动和经济总量的失衡。在粮食生产、牲畜养殖等生产周期较长的产业部门更会发生典型的“蛛网波动”。此外,市场经济中个人的理性选择在个别产业、个别市场中可以有效地调节供求关系,但个人的理性选择的综合效果却可能导致集体性的非理,如当经济发生通货膨胀时,作为理性的个人自然会作出理性的选择――增加支出购买商品,而每个人的理性选择所产生的效果便是集体的非理性选择
――维持乃至加剧通货膨胀;同样,经济萧条时,也会因每个个体的理性选择――减少支出而导致集体的非理――维持乃至加剧经济萧条。再者,市场主体在激烈的竞争中,为了谋求最大的利润,往往把资金投向周期短、收效快、风险小的产业,导致产业结构不合理。这就需要政府运用计划,利用财政、货币、信贷、汇率、优惠、制裁等政策措施。经济杠杆和法律手段,特别是采取“相机抉择”的宏观调节政策,适时改变市场运行的变量和参数,以减少经济波动的幅度和频率,同时通过制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对若干重要领域进行投资来引导生产力的合理布局,优化产业结构,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与经济总量平衡。
(二)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最终必然会走向自己的反面――垄断
因为生产的边际成本决定市场价格,生产成本的水平使市场主体在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不同地位,进而导致某些处于有利形势的企业逐渐占据垄断地位。同时为了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一些市场主体往往通过联合、合并、兼并的手段,形成对市场的垄断,从而导致对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使其不能发挥自发而有效的调控功能,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帕累托最优”(ParetoOptimum)即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也就成为纯粹的假设,因此垄断被视为市场经济的“阿基里斯之题”。这就需要政府充当公益人,对市场主体的竞争予以适当的引导、限制,如制定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价格管制、控制垄断程度等。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百年来的经验教训多有可供我们借鉴之处。这对市场秩序不健全、转轨中的经济体制还带有某些行政垄断痕迹的我国来说,政府对于促进市场发育和建立市场公平竞争程序负有更加重大的责任。这突出表现在政府应立足制度创新,尽快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的规范体系和政策框架,加颁行全国性的反垄断法(近期北京、上海等地已先后制定出一批地方性的反垄断法规)与已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配套,防止可能发生的并遏止已经出现的各种形式的垄断。
(三)市场机制无法补偿和纠正经济外在效应
所谓外在效应(externality),按照经济学家贝格、费舍尔等人的看法,是指“单个的生产决策或消费决策直接地影响了他人的生产或消费,其过程不是通过市场”。也就是说,外在效应是独立于市场机制之外的客观存在,它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自动消弱或消除,往往需要借助市场机制之外的力量予以校正和弥补。显然,经济外在效应意味着有些市场主体可以无偿地取得外部经济性(external-economies),而有些当事人蒙受外部不经济性(externaldiseconmies)造成的损失却得不到补偿。前者常见于经济生活中的“搭便车”(freeride)现象,即消费公共教育、公用基础设施、国防建设等公共产品(publicgoods)而不分担其成本,后者如工厂排放污染物会对附近居民或者企业造成损失,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来和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以及司空见惯的随处抽烟等。这类外在效应和搭便车一般不可能通过市场价格表现出来,当然也就无法通过市场交换的途径加以纠正。通过意识形态信念和道德教育固然能够使之弱化,但作用毕竟有限。只有通过国家税收或补贴政策或行政管制如特定的排污标准及征收污染费以及在公共场所不准吸烟等规定,使外部效应内在化,最大限度地减轻经济发展和市场化过程的外在效应,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市场机制无力于组织与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
所谓公共产品,是指那些能够同时供许多人共同享用的产品和劳务,并且供给它的成本与享用它的效果,并不随车用它的人数规模的变化而变化,如公共设施、环境保护、文化科学教育、医药、卫生。外交、国防等。正是因为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排它性和非对抗性特征,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会导致别人对该产品的减少,于是只要有公共产品存在,大家都可以消费。这样一方面公共产品的供给固然需要成本,这种费用理应由受益者分摊,但
另一方面,“它一旦被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策谁来得到它”,即公共产品的供给一经形成,就无法排斥不为其付费的消费者,于是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如前所述的经济外在世以及由此而出现的“搭便车者”。更严重的是.既然若此,人人都希望别人来提供公共产品,而自己坐享其成,其结果便很可能是大家都不提供公共产品。而缺乏必要的公共产品,就不能社会经济的客观需要,大大降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这就需要政府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组织和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管。
(五)市场分配机制会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和贫富两极分化
一般说来.市场能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但不能自动带来社会分配结构的均衡和公正。奉行等价交换、公平竞争原则的市场分配机制却由于各地区、各部门(行业)、各单位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各人的自然禀赋、教养素质及其所处社会骤条件的不同,造成其收入水平的差别,产生事实上学的不平等,而竞争规律往往具有强者愈强,弱者愈弱,财富越来越集中的“马太效应”,导致收入在贫富之间、发达与落后地区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此外,市场调节本身不能保障充分就业,而失业现象更加剧了贫富悬殊,这对经济持续增长是个极大的出协:少数巨富控制经济命脉;潜在的资金外流;众多的贫困者导致社会总消费的不足,从而市场难以发育等等。更严重的是,过度的贫富分化“不仅削弱了社会的内聚力,而且培养了不公正,因而不可避免地破坏了维系社会的政治纽带。民众……进而可能要求发生激烈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变动”。经济比较落后、收入偏低的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可能会造成民族矛盾的激化。
(六)市场不能自发界定市场主体的产权边界和利益分界,实现经济秩序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各种经济行为的方式及其目的的实现固然受到市场各种变量(原材料成本、价格、可用的劳动力、供求状况等)的支配,并且这些变量以其特有的规律(即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而自发形成的市场运行规律,亦即亚当斯密所说的“看不见的手”,它通过主体的独立意志、自由选择、平等互利等一系列市场原则表现出来。)调整着他们的行为,自发地实现着某种程度的经济秩序;但是作为经济人以谋求自我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市场主体又总是在密切、广泛、复杂、细致的经济联系中进行竞争,产生利益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当事人自己以及市场本身否具备划分市场主体产权边界和利益界限的机制,更不具备化解冲突的能力。这就需要以社会公共权力为后盾的政府充当仲裁人,设定体现和保障市场原则的“游戏规划”,即以政策或法律的形式明晰界定和保护产权关系的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保证市场交易的效率和公正性。再进一步地说,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残酷性容易诱发人们铤而走险,产生非法侵犯他人权益的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对此,市场主体更是无能为力。只有政府运用国家暴力作后盾才能防止和打击
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如通过资格认定、行政许可等制度预防经济违法犯罪的发生,并严格依法查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市场机制运行的基本秩序及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此外,在制定适当的对外政策,争取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和平国际环境,开拓本国商品市场和吸引外资,保护本国总体的和长远的经济利益等方面,政府无疑也具有市场所无法承担的而又为现代市场经济良性运行所必需的功能。
上述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和失灵,为政府干预经济活动让出了空间,也正因为如此,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正如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萨缪尔森所说;“当今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取代市场来组织一个复杂的大型经济。问题是,市场既无心脏,也无头脑,它没有良心,也不会思考,没有什么顾忌。所以。要通过政府制定政策,纠正某些由市场带来的经济缺陷”。因此,“现代经济是市场和政府税收、支出和调节这只看得见的手的混合体”。
二、政府失灵又决定了政府干预必须适度、有效
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政府干预也非万能,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governmentfailure)的可能性,用林德布洛姆的话说就是政府‘识有粗大的拇指,而无其他手指”。政府失灵一方面表现为政府的无效干预,即政府宏观调控的范围和力度不足或方式选择失当,不能够弥补“市场失灵”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比如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力.缺乏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和措施,对基础设施、公共产品投资不足,政策工具选择上失当,不能正确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等,结果也就不能弥补和纠正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政府的过度干预,即政府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超过了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或干预的方向不对路,形式选择失当,比如不合理的限制性规章制度过多过细,公共产品生产的比重过大,公共设施超前过度;对各种政策工具选择及搭配不适当,过多地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干预市场内部运行秩序,结果非但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
那么,为什么政府干预会失灵呢?或者说,导致政府失灵的根源是什么?
(一)政府干预的公正性并非必然。政府干预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它应该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化身对市场运行进行公正无私的调控,公共选择学派把政府官员视作亚当?斯密所说的“经济人”这一假设,固然有失之偏颇之处,但现实中的政府的确不总是那么高尚,政府机构谋求内部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的所谓“内在效应”(interalities)现象在资本主义国家的“金元”政治中有着淋漓尽致的表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在理论上不能完全排除政府机构的“内在效应”可能性,在实践中,少数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更时有发生。政府部门这种追求私利的“内在效应”必然极大地影响政府干预下的资源配置的优化,如同外在效应成为市场失灵的一个原因一样,“内在效应”则市政府失灵的一个重要根源。
(二)政府某些干预行为的效率较低。与市场机制不同,政府干预首先具有不以直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性。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而直接干预的领域往往是那些投资大、收益慢且少的公共产品,其供给一般是以非价格为特征的,即政府不能通过明确价格的交换从供给对象那里直接收取费用,而主要是依靠财政支出维持其生产和经营,很难计较其成本,因此缺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直接利益驱动。
其次,政府干预还具有垄断性。政府所处的“某些迫切需要的公共产品(例如国防、警察、消防、公路)的垄断供给者的地位”决定着只有政府才拥有从外部对市场的整体运行进行干预或调控的职能和权力。这种没有竞争的垄断极易使政府丧失对效率、效益的追求。最后,政府干预还需要具有高度的协调性。政府实施调控的组织体系是由政府众多机构或部门构成的,这些机构部门间的职权划分、协调配合、部门观点,都影响着调控体系的运转效率。
(三)政府干预易引发政府规模的膨胀。政府要承担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职能,包括组织公共产品的供给,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等等,自然需要履行这一职能的相应机构和人员。柏林大学教授阿道夫?瓦格纳早在19世纪就提出:政府就其本性而言,有一种天然的扩张倾向,特别是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公共部门在数量上和重要性上都具有一种内在的扩大趋势,它被西方经济学界称为“公共活动递增的瓦格纳定律”。政府的这种内在扩张性与社会对公共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更相契合,极易导致政府干预职能扩展和强化及其机构和人员的增长,由此而造成越来越大的预算规模和财政赤字,成为政府干预的昂贵成本。
(四)政府干预为寻租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寻租是个人或团体为了争取自身经济利益而对政府决策或政府施加影响,以争取有利于自身的再分配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即不增加任何社会财富和福利),如企业通过合法特别是非法的形式向政府争取优惠特惠,通过寻求政府对现有干预政策的改变而获得政府特许或其他政治庇护,垄断性地使用某种市场紧缺物资等。在这种情况下,大权在握的政府官员极有可能“受非法提供的金钱或其他报酬引诱,做出有利于提供报酬的人从而损害公众和公众利益的行为”。可见寻租因政府干预成为可能(政府干预因此被称为“租之母腹”),又必然因这种干预的过度且缺乏规范和监督而成为现实。其主要危害在于“不仅使生产经营者提高经济效率的动力消失,而且还极易导致整个经济的资源大量地耗费于寻租活动,并且通过贿赂和宗派活动增大经济中的交易费用。”从而成为政府干预失灵的一个重要根源。
(五)政府失灵还常源于政府决策的失误。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实际上是一个涉及面很广、错综复杂的决策过程(或者说是公共政策的制订和执行过程)。正确的决策必须以充分可靠的信息为依据。但由于这种信息是在无数分散的个体行为者之间发生和传递,政府很难完全占有,加之现代社会化市场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增加了政府对信息的全面掌握和分析处理的难度。此种情况很容易导致政府决策的失误,并必然对市场经济的运作产生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正确的决策还需要决策者具备很高的素质。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必须基于对市场运行状况的准确判断,制定调控政策,采取必要手段,这在实践中是有相当难度的。即使判断准确,政策工具选择和搭配适当,于预力度也很难确定。而于预不足与干预过度,均会造成“政府失灵”。而现实中的政府官员很多并不具备上述决策素质和能力,这必然影响政府于预的效率和效果。
怎样达到思想政治课教学的预期目标,使课堂教学有效。需要教师组织适合教材、学生的课堂教学。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教学实录
[教学重难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宏观调控的手段。
[教学方法]情境教学法;合作探究法。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学生观看数字图片(多媒体播放)感受其中的变化。
师:这十年来,我国各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让我们一同走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展开新课:
师:什么是市场经济?
生: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就是市场经济。
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不是市场经济?
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
师: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情境一
小王是我校江海晚报记者团成员,他了解到《财富》2012年世界500强中国部分内地企业: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移动通信。
问题:(1)这些上榜企业有哪些共同特点?(从企业的性质和涉及的行业分析)
(2)这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什么特征?
生:(1)这些上榜企业都是国有或国家控股企业,从所有制来看,都是公有制企业。这些上榜企业涉及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2)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情境二
背景:全国启动19省市对口支援新疆。已实施1627个项目,投资153亿。
我市与新疆伊宁县结对合作:选派援疆干部,提供资金、物资、技术和智力支援。
(多媒体播放小王采访我校援疆干部某校长的视频)
问题:(1)结合背景材料和视频,分析伊宁地区经济社会发生变化的重要原因。
(2)我国为什么能够展开如此巨大的对口援疆?
(3)通过结对合作支援新疆地区的发展,这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哪些特征?
生:(1)伊宁地区经济社会发生变化离不开国家的共同富裕政策的支持。
(2)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能够发挥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办大事的优势,把人民的当前利益(先富)和长远利益(共富)、局部利益(新疆)和整体利益(全国)结合起来。因此,我国能够展开如此巨大的对口援疆。
(3)以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能够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
师生共同小结三个基本特征。
问题:近几年,房价持续上涨。国家及时进行调控,为什么?
生1:由于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的弊端,不调节势必影响百姓的生活,
生2:如果房价疯狂上涨,必然会带动相关产业(建房材料、装修材料、人工费等)费用的上涨,通货膨胀压力加大,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目标。
师:看来,要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就必须加强宏观调控。加强宏观调控,不仅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也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师:小王还想知道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什么?该运用哪些手段来加强宏观调控呢?
多媒体展示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
问题:你能从中概括出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吗?
生: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师:小王还收集到国家部分调控房价的政策措施。让我们结合这些政策措施一同体会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
情境三
国家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央行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按照“十二五”规划,我国将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
问题:(1)这些措施体现了宏观调控的什么手段?
(2)国家是如何利用这一手段进行调控的?
生:(1)经济手段。
(2)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国家运用经济计划,调整经济利益,影响和调节经济活动。
情境四
为了规范房地产行业,我国已制定了《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法律,加强执法检查力度。
问题:上述措施体现了宏观调控的什么手段?国家是如何运用这一手段进行调控的?
生:法律手段。即国家通过经济立法、经济司法来调节经济活动。
情境五
政府对房价过高城市实施“限购令”;对于情节严重的捂盘惜售等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问题:以上措施体现了宏观调控的什么手段?国家是如何运用这一手段进行调控的?
生:行政手段。即行政机构采取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措施来调节和管理经济。
师:记者团的其他成员在了解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后,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情境六
记者甲:政府只要实施合理经济政策就可以管好房价。
记者乙:我觉得调控房价法律手段最重要。
记者丙:只需要用限购令来调控房价。
问题:你如何看待他们的观点?小组合作探究。
生1:记者甲只强调了运用经济手段中的经济政策来调节房价。是片面的。
生2:记者乙只强调了法律手段在调控房价中的重要性,也是片面的。
生3:记者丙只看到了行政手段的直接、迅速。但是,忽视了过多地运用行政手段容易导致宏观经济运行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恶性循环
生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宏观调控的各手段不能单独使用,应该使用“组合拳”,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发挥宏观调控手段的总体功能。
师:让我们一起帮小王总结一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关内容。
生:本课主要讲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和加强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二是以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三是能够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针对宏观调控,课本主要从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三个角度加以阐释。
二、教后点评
(一)适合教材、学生的情境才是有效的情境
本课中关于宏观调控的手段这一处教学内容,教者在充分解读教材的基础上,选取了能够为教学服务的“国家调控房价的部分政策措施”来说明。由于经济手段强调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来调节经济活动,因此,教者采用了“国家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央行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按照“十二五”规划,我国将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这三个政策来说明。三个政策中既涵盖了经济政策和经济计划,又把常用的经济手段——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突显出来。可见,在研究教材、分析教学目标基础上的情境才是有效情境。
本课中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第二个基本特征——以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这一知识点,教者开发利用了学生的校园生活,设置了这样的情境:教者首先介绍了我们南通市与新疆伊宁县结对合作:选派援疆干部,提供资金、物资、技术和智力支援这样的大背景。其次结合我校援疆干部某校长的亲生经历,将学生采访援疆干部的画面呈现在学生面前,让学生亲耳聆听国家先富帮助后富的举措。这样的情境来自于学生的校园生活,是学生可以理解的身边的东西,自然能让学生心悦诚服,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二)适合学生的问题才是有效的问题
关键词:义务教育;内涵式;市场;政府
随着2012年我国义务教育区域内基本均衡发展目标的实现,业界人士对于义务教育内涵式均衡发展的模式尤为关注。义务教育内涵式均衡发展,“以提高现有资源利用效率为着力点,力图挖掘学校内部潜力,走特色发展之路,是有差别的、内在的均衡”[1]21,它强调市场在教育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旨在调动各级学校自主办学的积极性,这种模式相对于政府主导教育资源分配而言,有利于资源的公平分配以及学校特色发展潜力的深层次挖掘。然而,这种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教育体制内的发展方式存在着颇具争议的因素,这从本质上源于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着诸多缺陷,对市场缺陷的研究是探索义务教育内涵式均衡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步骤。
沃尔夫在《市场或政府》中指出,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任何社会活动都会产生其外部性,好的影响我们称之为积极的外部性,而不好的影响则为消极的外部性。教育活动具有典型性的积极的外部性,“笼统地说,教育是除了由接受者直接产生利益之外.公认的为社会产生积极的外部性(受益)活动的一个例子。”[,2]15毋庸置疑,教育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人类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对社会产生的外部影响是巨大的。然而,对于承担着办学过程所有费用的机构或者个人来说,这种外部性是没有效率的,政府部门有必要通过津贴予以补偿、鼓励,否则他们办学的积极性则会受到重创。更何况,教育活动也存在着消极的外部性,比如学校所产生的日常生活垃圾污染着周边居住环境,对于治理环境污染所消耗的费用,是需要政府进行调节的,或通过税收、或通过罚款等手段以限制这种过量的、偏离期望的市场产出。
市场经济活动中也存在着报酬递增现象。即生产者都努力追求以逐渐减少的边际成本来获得愈来愈多的报酬,直至达到以最少的成本赢得最高的报酬,其结果便产生了市场垄断现象。将市场机制引入教育领域,虽然调动了各级学校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但是残酷的“优胜劣汰”现象不可避免,这种远离预期的教育垄断严重地阻碍了义务教育内涵式均衡发展,市场竞争的结果也许稳固了各级学校的“内涵式”发展模式,但是也偏离了均衡发展的方向。此时,政府有必要通过“有形的手”,或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或通过各类竞争保护机制予以补偿。谈及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报酬递增现象,不得不分析其分配上的绝对公平特征。市场经济一贯倡导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其目的旨在追求资源与分配上的绝对公平,这好比“圈地运动”,能力愈强者圈地就越多。教育领域的“圈地运动”现象并不少见,各类学校所努力追求的高升学率、高名牌学校上榜率,都是“圈地”现象笼罩下能力的象征,“圈地”的能力是保障充足生源的致胜“王牌”,这也许便是教育领域频频出现“择校热”现象的根源。显而易见,“择校热”、“圈地运动”等现象是有悖于义务教育内涵式均衡发展初衷的,教育体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是为了更加合理地配置教育资源,而不是为了提供学校之间的竞技场,政府部门需要通过行政手段予以矫正市场经济环境下不健康的教育活动现象。
最后,沃尔夫强调市场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市场不完全性影响也不可小觑。市场不完全性指“市场中的价格、信息和流动性的特征严重地背离了实际市场中通行的特性的地方”[2]23,这种不完全性不仅阻碍了消费者对产品价格与机会成本之间的认识,甚至是因为信息滞后性所导致的选择域的限制,而且由于部分生产者对生产要素相关信息的缺乏,不能有效地降低产品的机会成本。义务教育阶段,由于对市场信息的不完全了解,家长在选择学校的时候,亦或是学校进行改革创新的阶段,都存在着很大的盲目性,这种盲目性严重阻碍着义务教育朝着优质均衡方向发展。政府部门只有通过各种途径,对教育领域最新的信息进行传达,将“无形的手”与“有形的手”结合起来,市场活动才能更加透明、健康地运行,我国义务教育也才能朝着内涵式均衡方向稳健地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国际调节,国际经济法,规制与保障
一、市场国际化与国际调节的产生和发展
市场是随着商品交换关系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的。市场作为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它涵盖着一定经济的各行业、部门及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等再生产各环节,它是由社会经济的各种结构及运行组成的一定的社会经济系统,犹如界各个生态系统一般。在同一市场中,各种要素有机联系和制约,形成完整的体系。早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社会经济形态尚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各国和各地区就存在着许许多多相对独立、彼此基本隔绝的市场。后来由于商品经济发达,加之资产阶级革命消除了封建割据,各国范围内的各个分散的小市场相互渗透、融汇,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此亦即所谓“国民经济体系”。很早以前,也出现一些跨越国境的商品交换活动。只是由于过去、通讯等条件限制,特别是各国政权当局的严格管制,加之当时商品经济不发达,社会经济自身缺乏强烈要求,跨国境的商品交换长期未得到发展,更形成不了国际市场。近代以来,由于和生产力发展,推动着商品经济进一步发达,科技发展同时还使交通和人们间其他联系工具和方式更加发达,跨国境的商品交换和其他经济交往逐渐发达起来。20世纪终于出现规模空前的市场国际化和全球化趋势,国际市场逐渐形成,并在继续发展。市场国际化作为一种趋势和过程,是逐渐形成和发展的,并呈阶段性。如果说中世纪末航海技术和航海事业的发达及随后发生的一系列殖民战争,可视为市场国际化的前奏,那么,19与20世纪之交,轮船、火车、航空及电话、电报业的兴起,以及后来发生的两次世界大战,则正式拉开了市场国际化的序幕。
至20世纪末叶,由于信息时代的到来,加之两大阵营对垒的冷战局面结束,各国政府的管制措施相应放松或取消,为国际经济联系创造了适宜的国际环境,市场国际化和全球化进入了一个迅速、全面和深刻的发展阶段。推动市场国际化进程加快的因素很多,但最根本的还是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只有它才为全球化提供坚实的物质条件和现实可能性。在因特网上,人们可以足不出户而通过点击鼠标即可同全球任何地方的人们发生各种联系,实现信息、商品、资本和技术的流通。其速度、规模和范围是过去包括在诸如铁路、航海、航空以及电话、电报等交通、信息条件下所不能比拟的——过去人们所谈论的市场国际化和全球化,当时主要还是一种理念化的东西,如今它已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认的一种现实的状态和趋势。市场作为社会经济的一个系统和体系,其中的各种经济要素的结构比例关系大致均衡和协调,并且是在不断的“不协调——协调——不协调”的矛盾运动中求得协调;经济的总体运行大致平稳和逐步发展,并且是在不断的跌宕起伏中求得稳定和发展。这是什么原因?其中必然有某种机制和力量在发挥作用。而事实上,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力量和作用机制不仅存在,而且多种多样。其中有些是正面起维护、促进作用的,有些则是反面起阻碍、破坏作用的。对于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能够或起码当初期望能够发挥维护、促进作用的力量和机制,被称为调节机制。这种调节机制可以分为社会经济内部(自身固有)的与外部的两类。内部调节机制主要指市场调节,即价值和供求关系的自发作用。外部调节机制是指诸如的、社会的等各种力量和因素对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自觉施加的影响。后者例如20世纪以来发生和逐渐加强的国家调节(在各社会主义国家称为“计划调节”)。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以后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国家基本上不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其调节机制基本上是一元化的市场调节。19世纪末出现生产社会化并形成垄断以后,市场机制由于自身固有缺陷已不能充分有效地调节经济,国家调节应运而生。它在市场调节基础上发挥配合、辅助有时甚至是主导性的调节作用。这就是调节机制的二元化。因市场国际化而形成的国际市场,也需要有相应的调节机制。国际市场的基本调节机制仍然是市场调节,只不过它是一种国际性的市场调节。但是,一方面由于市场机制本身也存在着诸如市场障碍、市场的唯利性、市场盲目性与滞后性等固有缺陷,[1](P15-23)单靠它难以实现充分和有效的调节;更为重要的是国际市场乃主要由各国的涉外市场共同构成,国际市场经济活动主体来自各国,他们分别受到各自国家的管理和调节。也就是说,国际市场仍然受到各国的国家调节。各国的国家调节措施和力度不同,妨碍国际市场上市场机制的统一调节作用,并直接阻碍着国际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例如各国设置的关税和各种非关税壁垒即如此。因此,国际市场迫切需要有新的调节机制,藉以协调或统一规制各国的国家调节,并弥补市场调节固有的不足。这种调节机制即为国际性调节,或称国际调节。这样一来,国际市场的调节机制便“三元化”了。[2](P13-18)
国际调节的产生和发展是同市场国际化进程同步的。因为没有国际性市场,便没有国际性调节的必要;而没有相应的国际调节,国际市场便难以正常运行,甚至难以形成。同前面所述市场国际化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国际调节的形成和发展也呈现着阶段性。在国际市场萌芽阶段,市场的规模和运行主要由相关各国奉行的外贸政策的自由和开放性程度决定,各相关国家偶尔也会进行政府间的协商和协调。19世纪以后,首先在欧洲,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跨国境经济贸易活动逐渐发达,各国间进行的双边或多边协商增多。1815年还出现“欧洲协作”这种多国协作形式,在其存续整整一个世纪中召开了一系列多边协商会议,形成了比较连续和稳定的协商制度。19世纪中期,欧洲国家在亚当·斯密和李嘉图的经济学理论指导下,放弃长期奉行的重商主义,一度掀起贸易自由化。1880年英、法两国率先签订具有历史意义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双边协定——“科布登——切维勒尔条约”,并首创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模式。在英、法的带动下,欧洲各国之间签订了一系列双边自由通商、航海条约,还签订了莱茵河自由航行公约。这些即为早期的国际性调节措施,这些措施使当时国际贸易额大幅度上升。(P4)
随着国际贸易和其他国际经济联系的发展,在对国际性市场进行协调和调节的双边、多边条约继续增多的同时,一些带全球性的公约和国际性组织也逐渐出现。其中重要一点的例如:1804年欧洲成立了莱茵河管理委员会、1865年成立国际电报联盟、1874年成立邮政总联盟、1883年成立国际保护产权联盟、1886年成立国际保护文学作品联盟、1899年成立海牙常设仲裁法院。以上这些国际组织虽然主要是政治性或行政性的(因而被人们称为“国际行政联盟”),(P20-21)但同经济也不无关系。20世纪以后,为适应市场国际化的发展,要求加强国际性经济调节,建立作为其载体的国际调节组织形式。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建立了国际联盟。它虽然主要是政治性组织,具有广泛职能,但也包括处理和协调战后经济和社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1945年签订了《联合国》,建立了联合国。它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大、最有权威和影响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及其体系下有关、贸易等方面的专门机构,特别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即世界银行)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在国际经济生活中担负着十分重要的国际经济调节职能。上述后三个机构被誉为战后西方世界经济体系的三大支柱。二战以后还出现了各种区域性组织,如欧洲联盟(EU)、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非洲统一组织(OAU)等,它们也对所在区域和全球的经济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都是国际市场国际调节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5年在GATT基础上,诞生了一个新的全球性经济(调节)组织——世界贸易组织(WTO)。它成为当代国际调节机制的中心和主力,标志着市场国际化和国际调节机制发展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二、国际调节的性质和特征国际调节或称国际性调节,是国际市场(国际社会经济)的一种调节机制或调节活动,它是由两个以上国家或区域性、全球性组织,通过协商或签订国际条约,或以国际性组织的决定等形式,对国际市场的经济结构和运行实行调节,以维护和促进国际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国际调节同市场调节、各国的国家调节互相配合、制约、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国际市场的经济调节机制体系。国际调节同市场调节不同,它不是社会经济自身固有的由价值规律自发作用的机制,而是从外部施加的作用和影响,并且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的自觉活动(不同于其他并非以直接影响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为目的的社会事件,更不同于各种自然现象对经济产生的影响)。至于同各国的国家调节比,他们在调节主体、作用范围和方式等方面区别十分明显。国际调节虽然也需要各国国家调节的配合,但前者往往是对后者的某种限制和约束;特别是当国际市场尚处于形成阶段,尤其如此。
本文后面在论及迄今为止国际调节现状时,将鲜明地体现:包括WTO在内的国际调节实际上主要是以各国的国家调节作为其调节对象(客体);或者说,迄今为止的国际调节主要是对各国国家调节的一种再调节。国际调节在调节主体、客体(对象)、领域、方式(手段)等方面,都有鲜明特征:
(一)国际调节主体调节机制作为一种力量和作用,必有其载体,此即调节主体。
国际调节主体是国际性的。从主体构成成分来说,迄今主要是由两个及其以上国家构成,包括双边、多边、区域性、全球性等形式。从成员组合方式来说,有些仅仅由各成员国协商或通过签订(加入)有关条约、公约,协调各国对所涉及的国际市场的管理活动,达到共同调节国际市场的目的——这类主体可姑且称之为“纯契约型”调节主体;有些则除缔结共同协定外,还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这些机构负责实施协定,执行一定的国际调节任务——此可称为“组织型”调节主体。以上组织机构中,有些只是临时性或松散型的,它们主要起一种联络、协调作用——此可称为“契约型组织”;有些则是有常设机构较为稳定并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能够依照有关国际法律规范独立行使职权,执行国际调节任务——此可称为“法人型组织”。
同上述情况相适应,各种类型主体在其职权和权威性方面也是不相同的。从市场国际化进程和国际调节机制形成演变史看,国际调节主体的形态,基本上是由双边、多边发展为区域性和全球性,由“纯契约型”、“契约型组织”发展为“法人型组织”。20世纪以前,担负一定国际调节任务的主体多采取双边或多边协商、或签订条约的形式(即“纯契约型”)。从19世纪中、后期开始陆续出现了许多国际性组织,但直至20世纪中期,这些国际组织多为较松散、职能有限的机构(即“契约型组织”),例如GATT直至乌拉圭回合结束都基本属于这种类型。20世纪中期二战结束后以联合国及IMF、世界银行等组织为代表,出现了许多结构严密、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
1994年由GATT演化而诞生的WTO,是这种“法人型”国际调节主体的典型代表。例如:WTO一开始就具有法律人格。《WTO协定》第1条、第2条规定:“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为处理其成员国的贸易关系提供共同的组织机构。”第8条规定:“WTO具有法律人格,每个成员方都要赋予WTO以行使它职能所必需的法律能力。”该条并规定了WTO及其官员为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WTO不像GATT那样仅是一种临时性协议,它为国际贸易制定了“更有力和更明确的法律体制”(《马拉喀什宣言》)。其多边贸易协定“法律文件”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约束力(《WTO协定》第二条)。“每一成员都应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前引第16条)。这奠定了WTO规则”优于各国国内法的宪法性原则“。(P31)WTO有正规的组织机构,建立了健全的决策和运行机制。它除设”部长会议“外,还有常设机构”总理事会“。下分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还设立了”争端解决机构“(DSB)——这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部门;设立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关“(TPRB)——这是监督机关。此外还有由总干事率领的秘书处,作为处理日常事务的工作班子。WTO同IMF和世界银行一样都是具有法律人格的国际法主体,但由于WTO的职权和所管理的经济领域远比后二者广泛,因此它是国际社会经济中更为重要的、综合性的国际调节主体。20世纪后半叶出现了许多区域性组织,它们也是一种重要的国际调节主体。它们不但对本区域的经济起着举足轻重的调节作用,也对该区域外乃至全球经济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作用。欧盟是其中典型例子。它不但直接调节着该区域及其所属各成员国国内的经济,并且在全球经济生活中充当着重要角色。欧盟各成员国分别参加了WTO,欧盟本身也作为WTO的独立一员。如前所述,迄今国际调节主体主要是由各独立国家为单位组成的各种形态的国家联合体,但也有些非政府(民间社会)的国际社会组织,在某种范围和程度上对国际经济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例如国际证券监管者委员会即为这种国际社会组织。
(二)国际调节的客体(对象)
国际调节的客体主要是国际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关系。所谓经济结构,主要是指国际市场中的产业结构、行业结构、产品(服务品种)结构,地区结构等,是以上各方面的各种比例关系。所谓经济运行,主要是指国际社会经济的总体及构成总体的经济各方面、再生产各环节的变化发展状况。国际调节的基本任务就在于促进国际社会经济的各种宏观结构能保持动态平衡和协调,避免各种比例失调,维护经济总体运行稳定和持续发展,避免经济发生大的动荡起伏或停滞衰退,特别是力求避免和克服区域性或全球性的经济危机。本文前揭所列举的各个时期出现的国际经济调节主体,其设立宗旨和后来的调节活动,都围绕着以上基本调节任务。
我们不难发现,每当战争或各次国际性经济危机发生前后,国家间的经济协商与合作往往十分频繁,国际性条约和经济组织大量涌现,其原因正在于当其时也,作为战争或经济危机的对策或作为其教训与启示,迫切需要采取国际调节措施,以调节国际社会经济的各种结构和运行。例如在20世纪20年代末发生第一次世界性经济危机和二次大战前后的情况便如此。1943年制定了《大西洋》,把建立稳定的金融秩序和贸易自由体制列为基本。1944年在“布雷顿森林”召开国际金融会议,制定了以稳定汇率为主要宗旨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建立世界银行等文件,并拟制了“国际贸易组织”。(P7)不久,IMF、IBRD、GATT相继建立。联合国也在这时宣告正式成立。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关系作为国际调节的基本客体,在不同时候有不同侧重点和表现形式。从历史演变上看,迄今为止,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关系主要表现为国家之间经济关系。①而欲调节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首先遇到和必须处理的,是因各国政府对各自国家的经济管理和调节而发生的各国之间的关系,简称各国间的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各国对各自国家的经济(尤其是其涉外经济那部分)所实行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如不能恰当协调和处理,势必妨碍国际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并且,它直接阻碍着国际市场(即国际社会经济体系)的形成和发育。
所以,迄今国际调节的首要任务是约束和指导各国政府的调节管理行为,协调和处理各国之间的经济调节管理关系。即使对于WTO来说也仍然如此。这就是如人们所说,WTO主要是规制政府的。或说,“入世”主要是“政府入世”、“规则入世”。也就是本文前面提到的:国际调节在当前主要是对各国国家调节的再调节。WTO对各国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规制,其目的在于排除因各国管理政策、制度和措施而给国际统一市场的形成和正常运行造成的障碍。市场障碍有两类,除各国政府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等之外,还有如跨国公司等非政府的组织对国际市场造成的障碍,如与垄断相关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后一类障碍,WTO迄今尚未正式干预,但已开始注意到对非政府的社会经济组织经济行为的干预和调节。已有许多规则包含着对跨国公司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为的约束。表明今后要制定“竞争政策”规则“限制性商业行为”。例如TRIMS第9条规定:“在不迟于《WTO协定》生效之日后5年货物贸易理事会应考虑本协定是否补充有关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的规定。”其中的“竞争政策”就主要是针对跨国公司的“限制性商业行为”的。虽然后来进行的多哈谈判进展十分艰难,2003年9月的坎昆部长会议无果而终,但相信各国最终总会找到妥协的途径。今后WTO的规制对象除各国政府外,将会越来越重视对跨国公司这些社会组织的规制。WTO重在对各国经济管理行为的规制,这是当前市场国际化进程所处阶段决定的。当前国际统一市场并未完全形成。各主权国家的存在,以及各国国情和主权行使方式等等差异,必然会制约着国际市场化进程。国际调节是一种新的正处于形成初创阶段的调节机制,它必须和只能针对国际市场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采取措施,不能全面顾及所有方面。至于今后,国际调节的对象和领域肯定会不断,WTO的调节对象和领域也会不断拓展。这种情形好比20世纪初国家调节刚出现时主要针对垄断采取规制,而以后再扩展到采取运用计划及财税,等经济政策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还采取“国有化”和“私有化”那种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的调节方式,从而使国家调节臻于发达和完善的地步。
(三)国际调节的领域
国际调节的客体既然是国际社会宏观经济结构和运行,其调节领域必然涉及国际社会经济的总体和全局,必然要涵盖社会经济的各产业、各行业、各地区和再生产各环节。当然它不需要也不可能管得太细太死,而只是关注那些对国际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关系十分密切和关键的方面和部位。国际调节所涉及的经济领域一般分为:国际贸易,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等;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对于这些经济领域中的经济活动,国际调节只涉及其中同宏观经济结构和运行相关的部分和方面,而不干预各平等经济主体间正常的经济活动。在需要国际调节介入的经济领域的部分和方面中,有一个方面较为突出且具有特殊性,此即国际市场竞争的规制问题,包括反垄断、反不公平竞争、反倾销等。这些是国际市场经常发生的,它们直接扭曲国际市场价值(即市场调节机制)的正常作用,妨害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因而是国际调节必须加以规制的。这一点虽然早就引起一些专家学者们的注意,他们呼吁有关国际组织制定国际竞争规则。但实践中进展缓慢。迄今主要是在其他有关货物贸易、知识产权和反倾销、反补贴②等文件中作了一些规定。今后关于国际竞争规制的立法和制度将会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WTO同包括GATT在内的以往国际调节主体比较,所管理和调节的经济领域有较大扩展,并有向更全面发展的趋势。WTO不但在货物贸易方面,把过去游离于GATT之外的农产品贸易、纺织品贸易纳入管理轨道,通过了《农产品协议》、纺织品协议(MFA),而且还扩展到了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等重要领域,分别制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同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同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并设立了相应的理事会(委员会)负责实施。将服务贸易和投资纳入WTO管理和调节领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服务业涵盖门类十分广泛。
20世纪末由于高的发展和广泛,推动了服务业的蓬勃发展,出现许多新的服务种类,如金融服务、电讯与机服务等。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家,服务业在其国民生产总值和出口总额占的比重越来越大。(P346)早在东京回合谈判中,美国就曾倡议把服务贸易列入多边贸易框架。至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终于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这一涵盖服务贸易各个方面的框架协议。GATT原来根本没有涉及投资问题。虽然早在1948年的哈瓦那中,就曾把鼓励生产性投资的资金国际流动列为目标之一,承认国际投资“在推动经济发展与重建及以后的社会进步,具有重大价值”,但“各成员方有权采取任何适当的保障措施以保证外国投资不用作干涉内部事务或国家政策的根据。”只要求各成员方采取“以保证在其所辖区域内不从事(限制性商业)措施????并协助(国际贸易)组织制止这类措施。”③1973-1979东京回合期间,美国等曾提出讨论东道国对外国投资的“当地含义”和“出口表现”两项经营要求问题,因发展中国家反对而没有结果。1982年发生美国诉加拿大《外国投资审议法》一案(“FIRA”案),GATT专家组在审理中涉及对外国投资的“当地含量”、“当地制造”和“出口表现要求”等规定是否违反GATT的问题。这引起了人们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问题的关注。乌拉圭回合经过反复协商,在综合各种方案之后,于1994年终于达成一致,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协定》(TRIMS协定)。TRIMS协定是第一个世界性的有关投资问题的立法,是“向将贸易规则扩大到投资政策方向迈出的第一步”,[3](P424)它将开启投资领域全面进入WTO国际调节范围的新阶段。迄今为止,有关金融领域的国际调节和监管任务,主要仍由IMF和世界银行担任,但在WTO框架中的GATS,也涉及大量金融服务贸易问题。GATT还设立了一个“国际收支委员会”(BOP)。GATT在其发展过程中,也一直同IMF关系密切。GATT第12-15条规定,对于一国是否陷入国际收支失衡,要由IMF作出认定或证明。因此,GATT的“国际收支委员会”离不开IMF的合作。[3](P49)WTO除了所调节的社会经济领域有明显扩大之外,对各国政府的经济管理权的制约也比以往广泛。前面提到的服务贸易、投资政策以及知识产权等许多问题,过去被认为理当属于各国正常管辖权和国内法范围,亦即国家主权范围,但WTO如今却广泛介入。WTO不仅加强了对各国政府的调节,还开始注意到对非政府的社会经济组织经济行为的干预和调节。
(四)国际调节的方式(手段)
国际调节需要采取哪些基本方式(即进行哪些基本类型的调节活动)?这除了由国际调节的基本任务所决定外,还主要同国际市场存在着的其他两种调节机制——市场调节以及各国的国家调节——的情况相关。市场调节本存在着一些固有的缺陷(局限性)。而各国的国家调节,由于各国间的国情不同、利益不同和主权行使方式不同,因此对各国经济(包括其涉外领域)的管理政策、制度和措施便不同,各国对于市场国际化、全球化进程所持态度也不同。各国往往设置各种障碍(如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这是直接关系到国际市场的形成和能否正常运行的障碍。正是由于上述两种机制存在缺陷,才需要国际调节,因此国际调节的基本作法,首先便分为针对国家调节局限性而采取的对各国(政府)经济管理调节行为的规制,以及针对市场固有缺陷而采取的调节措施。
1、对各国政府经济管理行为(国家调节)的规制。
规制的领域主要同各国的涉外经济相关——即同国际市场的形成和正常运行相关的各国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包括相关的制度、立法、政策和措施。规制的目的是尽可能使各国上述那些管理行为基本接近或一致,尽可能克服、排除各国为市场国际化所设置的各种障碍(壁垒)。为此采用的基本手段通常包括:(1)协商——签约——组织。即当事国之间自动协商,或由国际组织出面安排或组织有关各国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或签订协议或条约,或进而建立国际性组织,以协调和统一行动,共同促进和维护国际市场的形成、发育和运行;(2)调解或调停。即各国之间或各国同国际组织之间发生争执时,由国际组织或其他第三方对当事各方进行居中调解和斡旋;(3)裁决与制裁。当事方因发生违反国际义务而损害他方或国际社会经济利益情形,诉诸国际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司法或准司法程序,强令其履行国际义务或赔偿损失,以维护国际市场秩序。
2、针对国际市场固有缺陷的调节。针对市场固有的三缺陷,国际调节需分别采取三种方式:(1)针对国际市场难免存在的限制竞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国际调节需要对市场竞争进行强制干预,规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2)针对市场的盲目性和市场调节滞后、被动性,国际调节需要采取指导调控方式,如全球经济统计数据,提供信息资料,作出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测,提出各种政策、发展建议,并制定有关政策,运用各种政策工具,引导各主体的经济行为,以维护和促进国际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协调、稳定和持续发展。(3)针对市场的唯利性,在运用前面引导方式尚不能完全奏效时,有关国际经济组织还可以自己可支配的资本直接投入到某个领域或地区,以期调节经济结构和运行,例如IMF和世界银行以往所做的那样。④上述两种调节方式密切关联,并有所交叉。例如,对各国政府的规制,主要意义在于排除国际市场形成和正常运行的障碍,这同市场竞争规则密切相关。国家设置的各种壁垒也是一种限制性行为。对各国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规制,除主要在于排除国际市场形成障碍外,国际调节主体也还通过信息、提供建议等指导调控方式、各国政府决策,并由政府引导该国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
反过来说,针对市场缺陷的三种调节方式,也分别适用对各国政府的规制,只是这个时候各个国家被当作法人对待了。国际调节最终目的是影响国际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经济结构和运行最终由全体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所构成。国际调节从其达及最终被调节主体所经过的环节看,它又可分为直接式与间接式。间接式是指国际调节首先调节各国政府管理行为,通过它最终影响各国的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直接式则无须通过各国政府这一中间环节而直接达及最终被调节主体。WTO迄今主要是对各国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规制和调节,但调节方式和效力有所加强。相对以往GATT,由于WTO是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它不仅为各国之间协商谈判提供场所和条件,它制定的规则具有法律效力,其成员国必须执行。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将导致受到制裁的后果。以往GATT协定对各成员国的约束多是一种柔性即导向性的,成员国可以保留许多适用例外和“豁免”,即使是已承诺应当履行的条款,如违反,国际社会往往也缺乏可行的强制措施。WTO相对以往GATT,它减少了许多“适用例外”条款,废止了“灰色区”,从严规定了“豁免”(weive又称“解除义务)”。⑤这加强了调节措施的普遍适用性。WTO通过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设立了DSB这样的准司法机构,因而有力地保障协定的实施,保障WTO对各国的调节。
「注释
①这里包括区域性经济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它们同其它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因为区域性组织也由其相关国家组成,是某种形式的国家联合体。
②现在国际上学者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国际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核心实际上是竞争规制问题,纷纷建议加强国际竞争规制,并把反倾销纳入竞争法轨道。对此,可参照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第306-307页。
③参见《哈瓦那》第三章第12条,第五章第50条。
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一项主要任务是在成员国国际收支发生不平衡时,向其政府提供短期贷款,以促进使其国际收支平衡。世界银行的做法,是向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政府机构和政府所担保的私人,发放用于生产(或经济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等)目的的长期贷款;它并设立了多边投资保证机构(1988年),向其他投资者提供风险担保,鼓励私人资本向发展中国家流动,以促进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上述两组织的信贷相互配合并且各有所侧重。其基本宗旨都是为了调节国际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
⑤《WTO协定》第9条把批准豁免权的表决票从原来2P3提高到3P4,其附件IA中《关于GATT1994义务的谅解》中的规定,除已依照程序延期者外,“在《WTO协定》生效之日仍然有效的任何豁免均应终止。”
「
①这里包括区域性经济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它们同其它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因为区域性组织也由其相关国家组成,是某种形式的国家联合体。
②现在国际上学者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国际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核心实际上是竞争规制问题,纷纷建议加强国际竞争规制,并把反倾销纳入竞争法轨道。对此,可参照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第306-307页。
③参见《哈瓦那》第三章第12条,第五章第5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