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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所基本情况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7-14 16:34:5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市场监管所基本情况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市场监管所基本情况

第1篇

一、强化改革创新意识,与时俱进,实现思想观念的转变

党的*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集中体现了改革、创新、发展的主题和与时俱进的时代创新精神。目前,在监管领域、监管对象及监管层次都发生深刻变化的情况下,工商所监管的方式方法还未发生相应的转变,仍陷入微观管理领域而不能自拔,完全习惯于那种重点整治或集中治理式管理方式而放弃或放松应有的日常监管,从而放弃从高层次上监管市场。这在一定程度上钳制了工商所监管效能及执法水平的提高。改革的当务之急就是要联系我们基层工商所的工作实际,把我们的思想认识和工作的落脚点定位在执法为民、服务于发展、创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上来。要模式创新,增强活力,要改善管理,服务于经济发展。因此要不断地更新思想观念,强化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识。及时深入研究工商所监管机制改革面临的新情况,要善于用改革创新的观念和方法去解决前进中存在的一切问题。

转变观念作为强化工商行政管理的对策之一,这几年也一直在强调,但通过实践我们可以看到,这一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比如对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深刻内涵还缺乏准确的把握,仍停留于监管集贸市场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因此,对于习惯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管理思想、管理方式方法的广大工商管理干部尤其是基层工商干部来说,转变观念不是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广大工商干部必须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涵,认清工商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深刻认识工商行政管理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所肩负的崇高历史使命。调准管理观念和管理思想,自觉提高管理层次,从狭隘的监管集贸市场和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模式中摆脱出来,增强监管的自觉性和准确性,防止“穿新鞋走老路”。

二、进一步深化工商所机构改革,以适应市场经济和对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要求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真正的市场经济是一种有规范、有秩序的经济,没有规范、没有秩序的经济绝对不是市场经济,这是历史的经验,也是我们的总结。我们必须深入领会这一精神,承担起历史赋予的责任。

在现阶段,工商所机构的改革应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充分体现职能转换和科学管理的要求。一是坚持按经济区域设立工商所的原则,调整和规范工商所的设置。以适应新形势新体制下市场监管执法的需要。二是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配置工商所内部的职能分工,针对工商所人员少,工作覆盖面广的特点,突出监管职能的综合性和协调性,进行科学合理的归类,探索出一种区别于机关内部职能设置模式的基层工商所监管分工模式。

三、充分发挥工商所市场监管的职能作用,创新监管形式,拓展监管领域

一是实行三权分离制度,从根本上理顺内部结构。三权分离即将工商所的登记初审权、监督管理权、行政收费权分离,相应的建立三个管理室,即:初审登记室,主要负责辖区内由基层局登记管理企业的登记咨询和年检,负责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咨询、受理初审和验照贴花等一切许可作为行为工作。监督管理室,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工商所的职权,负责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业进行规范管理的指导服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收费管理室,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管理费和罚没款的收取和上缴,负责管理各类票据和账册。工商所要在三权分离、三室建立的基础上,针对三室职能协调配合中的关键问题,健全完善与新机制有效运行相关的各项配套制度,增强三权分离的内部监督机制,发挥三权分离的监管执法功能,做到三室互相制约,互相促进,整体工作全面推进。坚定不移地把监管执法放在首位,各工商所配置到监督管理室的人员一般不得少于本所人员的50%。

二是建档立卡,管好经济户口。工商所对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不论登记主管机构和行政隶属关系,都要按户建档立卡,健全完善经济户口,实行全面监管。档案内容包括登记注册的基本资料、经营基本状况、日常执法检查及处理情况、违法行为处罚情况,以及讲诚信、无假冒、重合同、守信用等其他管理资料。建档立卡后,工商所根据经济户口记录的内容,按年度确定监管类别,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确定日常监管的方向和重点。经济户口要逐步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实现网络互联,资源共享,面向社会开放。这是工商所机制改革基础建设工作的一个重点。必须加强这项基础性工作的力度,充实完善监督管理档案,促进建档立卡规范化,将辖区内各级登记和各类性质的经营主体搞清楚,并统一建档立卡。要做到档案建得全,企业基本情况说得清,切实发挥经济户口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要求工商所建档立卡率必须达100%

三是全面推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做到五清,即执法主体清、执法责任清、执法程序清、执法目的清、执法手段清。在确保“十二率”上细做文章,即登记初审正确率、个体工商户及各类企业验照贴花年检率;违法违章案件发案率、案件核审率、办结率、准确率、复议应诉率;消费者申诉案件处理率;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到位率、广告管理备案到位率、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率、管理费收取上缴率,通过细化及数字化的管理,着力体现基层工商所精干效能和综合监管的特点,立足于培养复合型的监管执法人员,市场巡查要紧密结合辖区监管任务的实际进行,补充、完善、规范市场巡查内容,探索市场巡查新的方法。注重提高监管人员的巡查技能和责任心,保证巡查区域情况说得清,发现问题反应快,对在巡查中发现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等各类违法行为,在巡查中发现一起就必须及时处理一起,在执法中树立工商的权威性。工商所在市场巡查中,既是执法队,又是法律宣传队,政府的工作队。因此在市场宣传中既要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又要热情、有针对性地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不断提高市场主体依法经营的自觉性。要在巡查中关注市场主体经营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在职能范围内从实际出发积极给予帮助解决,热情指路。在执法和服务中做一些实实在在的工作,以工作实绩树立工商部门的良好形象。总之,市场巡查工作要有新意,从规范市场行为,深化市场巡查内容,加大市场巡查力度,探索市场巡查形式方法等方面不断向纵深发展。

四是市场巡查,由“守株待兔”的静态管理向动态的综合监管转变,由凭经验、粗放型管理向科学、规范化监管转变。市场巡查的目的就是要对市场主体全方位进行日常动态监管。巡查中必须做到九查:一查经营主体资格,坚决取缔无照商贩;二查登记事项;三查接受管理情况消除管理死角;四查商品和服务质量,规范其经营行为;五查商标使用情况,有无侵权假冒和使用不规范的违法行为;六查广告内容和设置,是否合乎规范要求;七查有否合同欺诈;八查有无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九查有无依法按时缴费。采取的巡查方式一是区域巡查与驻场管理相结合;二是全面巡查与专项整治巡查相结合;三是日常巡查与举报出击巡查相结合。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工商所大胆正确使用处罚权,要打破机械地按专业、专项分工的传统模式,实施对管区内的各类市场主体交易行为进行全面统一的监管。要通过改革创新工商所的监管模式,促进工商所综合监管效能的提高。

长期以来,工商所行政收费是硬指标,执法监管是软任务,在全面推行工商所日常监管机制改革后,通过落实执法责任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奖惩挂钩,激励和调动干部执法办案的积极性,拓宽了监管的领域,借此锻炼培养一大批执法干部,使干部从强迫学到自觉学蔚然成风。由此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从而全面提升工商机关的社会影响,使广大群众看到,工商所不再单纯是“收费所”,而是依法护权的经济卫士。

四、注重拓宽知识领域,全面提高工商所人员素质,不断提升市场监管水平

面对入世新形势的挑战和经济发展全球化趋势的要求,工商所监管方式改革迫切需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在探索改革的同时,要大力加强外语、计算机等相关知识的学习,而不能只局限于具体单一的业务改革本身。

随着新的监管体制的建立,应引导大家与时俱进,全面掌握工商执法业务,培养复合型人才,研究新问题,掌握新方法,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督促工商干部熟悉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的方法,研究反倾销、反补贴、贸易壁垒的对应措施,营造公平、有序、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要加强对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等新兴市场经济领域的监管知识的学习,掌握金融、财会等相关知识,提高监管手段的科技含量,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有权威的执法队。要在干部中大力提倡“讲学习、讲政治、讲纪律”活动,不断提高工商所干部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逐步形成一批对法律法规学习领会透彻、适用法律法规定性处理问题恰当、年富力强的法制骨干。

五、按照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采取措施,提高监管效率,注意降低执法成本,在监管中寻求监管效能的最优化。

现代市场经济需要高效率的行政管理,这是一条已被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实践所一再证明的规律。一般来说,管理效率高,管理效果自然就好。因此从提高效率角度强化工商行政管理更具有直接的意义。垂管后,我们的各项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降低执法成本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面临的新课题。笔者认为,建立最优化监管模式又是降低执法成本的最有效途径。在工商所的监管方式改革中,应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合理调整人员布局结构,在重点监管领域集中优势兵力,以最小的投入赢得最大效应。在此基础上,不断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减少繁琐的手工统计查询作业方式。我们看到,不少基层工商所堆放着大量的“经济户口”和相关档案资料,并常常花费很多人力、物力去搞手工式的调整、整理,结果却很难达到指导产业结构调整和建立预警、信用制的目的,这种局面的改变迫在眉睫。

在逐步实行办公自动化的过程中,还要正确把握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监管权力界限。市场巡查建立的企业信用档案很重要,但其内容应围绕市场监管范围进行调查。因为企业信用信息是由多部门掌握提供的,其中资信体系是信用制的核心,主要由金融、信贷、税务等部门掌握相关资料。因此工商部门在评定信用等级、不能大包大揽,而应根据自身监管的范围科学制定标准,重点抓住企业经营者产品和服务质量、合同履行签约、商标及广告真实性、企业准入及退出等基本情况。由于工商所仅掌握局部信用资料,所以不能全面评价企业经营者的信用程度,对企业发生的不良资产等情况把握不准,因此,在推广新的监管方式时切不可盲目。要在国家法律职责范围内,以最合理的投入取得最好的市场监管效果。

第2篇

取得明显成效。

一、统筹安排,彻底清理整顿保险兼业市场

为做好清理整顿工作,**保监局制定印发了《清理整顿保险兼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专门召开了全省保险兼业工作会议,确定清理整顿工作按保险公司、银邮类、非银邮三种机构分类分步展开。

(一)自查与抽查相结合,规范保险公司兼业业务。一是保险公司、银邮类机构由上至下通过文件、会议、培训等形式,将清理整顿的要求传达到基层公司以及合作的兼业机构。二是各保险公司对自身的兼业业务,从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委托合同、强化远程出单管理、完善业务台账等四个方面,进行自查自纠。三是保监局对照各公司自查自纠报告,结合现场检查工作,对地市中支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督导,对保险公司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抽查核实,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保险兼业业务的管控。

(二)清理与催缴监管费相结合,整顿保险兼业机构。一是保险公司对有合作关系的所有非银邮类兼业机构的16个方面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填制调查表,反映保险兼业机构的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建设以及违法违规情况。二是各银邮类机构对所属网点持有《保险兼业业务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情况进行梳理统计,对管理制度加以完善。三是将缴纳监管费与清理工作相结合,分类缴纳监管费,各银邮类保险兼业机构由省级分行或法人机构统一办理缴纳,非银邮类保险兼业机构委托保险公司代办缴纳。四是保监局根据保险公司与银邮机构的自查报告,将经审核未列入清理范围的机构进行公示,要求保险公司从违法违规、拖欠保费单证等方面,对公示的保险兼业机构提出意见。五是经公示、审核合格的保险兼业机构,依据规定收缴监管费,清缴率达到100%;依法对名存实亡、经查实违法违规严重、拒绝缴纳监管费的1500余家机构进行清理,登报予以注销。从清理结果来看,银邮类机构留存率为80%,清理对象主要为撤并机构;车商类机构留存率为48%,清理对象主要为一些规模较小、运作不规范的机构;其余类机构留存率较低,主要原因为主业与保险业不够密切,监管费起到了一定的进入门槛作用。

通过清理整顿,一方面规范了保险公司的兼业业务,另一方面将一批有实力、有活力的保险兼业机构留在了市场中。

二、改进监管方式,构建规范兼业市场的长效机制

在清查规范的同时,**保监局抓住重点领域,针对突出问题,从制度和机制上逐步解决造成市场不规范的深层次问题。

(一)逐步加大直接监管力度。为加强对银邮机构的监管,**保监局逐步转变监管方式,从间接监管逐步转变为直接监管。一是要求银邮机构在清理整顿工作中,直接向保监局汇报自查自纠情况,与此同时建立了季度报表制度,提高了非现场监管的可靠性;二是银邮机构的保险兼业资格,由保险公司代为申报,转变为由银邮省级机构或法人机构直接向保监局申报,有利于理顺监管关系;三是银邮机构的监管费必须由银邮机构自行缴纳,不得委托保险公司代办,避免了保险公司代替其缴纳监管费;四是召开全省银邮保险兼业工作会议,直接向银邮机构传达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其他方面的监管政策,保证了监管政策的顺畅传达。

(二)前移监管防线,加强事前监管。一是在申报兼业资格环节,实行监管提示制度,促使其完善保险业务的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监管高压线,在从业之初就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二是从源头上切实防范银邮机构的销售误导,在银邮机构的《保险兼业业务许可证》上明示,销售投连、万能产品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资格证书;为银邮机构提供专门的培训和考试服务,以提高从业人员的持证率;要求银邮机构必须在其代办保险的网点,全文张贴保监会的《关于投保新型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提示的公告》。

(三)完善监管、自律、联合执法相结合的保险兼业市场监管机制。一是建立保险兼业机构、保险公司远程出单点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合格的保险兼业机构和远程出单点及时在有关媒体网站进行披露,以利于社会监督。二是要求地市行业自律组织加强对远程出单点的管理。针对保险公司在一些市县车管所周围违规设置远程出单点行为,要求地市行业自律组织对违规远程出单点进行现场清理,关闭非法远程出单点,同时建议行业协会为某一规模较大的机构申请保险兼业资格,将所有保险兼业机构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业务发展迅猛。但由于保险兼业机构点多面广,从业人员参差不齐,违规手段较为隐蔽,成为保险市场监管的难点。**保监局经过深入调研,把规范保险兼业市场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以清理保险兼业机构为抓手,以规范保险公司兼业业务为重点,多管齐下构建保险兼业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取得明显成效。

一、统筹安排,彻底清理整顿保险兼业市场

为做好清理整顿工作,**保监局制定印发了《清理整顿保险兼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专门召开了全省保险兼业工作会议,确定清理整顿工作按保险公司、银邮类、非银邮三种机构分类分步展开。

(一)自查与抽查相结合,规范保险公司兼业业务。一是保险公司、银邮类机构由上至下通过文件、会议、培训等形式,将清理整顿的要求传达到基层公司以及合作的兼业机构。二是各保险公司对自身的兼业业务,从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委托合同、强化远程出单管理、完善业务台账等四个方面,进行自查自纠。三是保监局对照各公司自查自纠报告,结

合现场检查工作,对地市中支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督导,对保险公司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抽查核实,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保险兼业业务的管控。

(二)清理与催缴监管费相结合,整顿保险兼业机构。一是保险公司对有合作关系的所有非银邮类兼业机构的16个方面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填制调查表,反映保险兼业机构的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建设以及违法违规情况。二是各银邮类机构对所属网点持有《保险兼业业务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情况进行梳理统计,对管理制度加以完善。三是将缴纳监管费与清理工作相结合,分类缴纳监管费,各银邮类保险兼业机构由省级分行或法人机构统一办理缴纳,非银邮类保险兼业机构委托保险公司代办缴纳。四是保监局根据保险公司与银邮机构的自查报告,将经审核未列入清理范围的机构进行公示,要求保险公司从违法违规、拖欠保费单证等方面,对公示的保险兼业机构提出意见。五是经公示、审核合格的保险兼业机构,依据规定收缴监管费,清缴率达到100%;依法对名存实亡、经查实违法违规严重、拒绝缴纳监管费的1500余家机构进行清理,登报予以注销。从清理结果来看,银邮类机构留存率为80%,清理对象主要为撤并机构;车商类机构留存率为48%,清理对象主要为一些规模较小、运作不规范的机构;其余类机构留存率较低,主要原因为主业与保险业不够密切,监管费起到了一定的进入门槛作用。

通过清理整顿,一方面规范了保险公司的兼业业务,另一方面将一批有实力、有活力的保险兼业机构留在了市场中。

二、改进监管方式,构建规范兼业市场的长效机制

在清查规范的同时,**保监局抓住重点领域,针对突出问题,从制度和机制上逐步解决造成市场不规范的深层次问题。

(一)逐步加大直接监管力度。为加强对银邮机构的监管,**保监局逐步转变监管方式,从间接监管逐步转变为直接监管。一是要求银邮机构在清理整顿工作中,直接向保监局汇报自查自纠情况,与此同时建立了季度报表制度,提高了非现场监管的可靠性;二是银邮机构的保险兼业资格,由保险公司代为申报,转变为由银邮省级机构或法人机构直接向保监局申报,有利于理顺监管关系;三是银邮机构的监管费必须由银邮机构自行缴纳,不得委托保险公司代办,避免了保险公司代替其缴纳监管费;四是召开全省银邮保险兼业工作会议,直接向银邮机构传达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其他方面的监管政策,保证了监管政策的顺畅传达。

第3篇

自今年以来,宜春市袁州区城北工商所勇于创新,冲破传统观念束缚,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利用电脑进行业务管理,大大提高了监管效率,改变了传统的监管模式。城北工商所的经验对基层工商所不失为一种良好的启迪。

一、城北工商所实施电脑收费及管理的投资

1、购置一台电脑,不到5000元;

2、研究开发应用软件。

袁州区工商分局晏江、城西工商所赵晓鸿同志自行开发了一套以基层工商所收费为主的、适应工商所使用的软件。该软件同时在城北工商所等四个工商所推广,由于种种原因(主要是观念问题),只有城北工商所使用较好并取得良好效果。

可以看出,一个工商所要实现“管理电脑化”,其投资并不大。

目前,省局正在研究开发一套工商所使用的“经济户口”监管软件。

二、管理电脑化与监管模式的改革

实现管理电脑化后,城北工商所在监管模式上有以下改变:

1、变“上门收费”为“上门缴费”,有利于实行规费送交制。

在电脑管理以前,自觉上门缴纳规费的经营户为20~30%。今年以来,由于实现了计算机收费管理,在定费问题上做到了公平、公正和公开,减少了随意性,上门缴费的经营户上升到90%以上。这种变革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①用技术手段杜绝了收费中的腐败现象,树立了良好的工商形象。

收费系统有严格的程序管理。更改内容需程序管理员才能操作,而收费另有其人。就是说,既使所长要减免规费,也必须通过程序管理员和收费工作人员,这就使监督和制约机制得到加强。该所实行的是“外勤”巡查核报、所长把关、集体决定的定费制度,一经定费,执行中不易再作更改,减少了上门收费时的“弹性”。电脑收费系统的应用有力地杜绝了“人情费”甚至用收费权与经营户做交易的腐败现象的发生。

②提高了应收规费上缴率,基本上做到了“应收尽收”。

今年1--6月,该所规费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达48%,实收规费104万元。近两个月来,经营户一般在每月1--10日主动上门,极少数未上门的,再上门催缴。有效地堵塞了人为因素造成的规费流失。

2、变“定任务、下指标”为统一窗口收费,有利于市场巡查制的到位。

一般而言,工商所收费是将有关收费目标分解到组室(按业务分组)甚至个人,并将完成任务的情况与个人利益挂钩。如:个体、市场收费有稳定的“费源”且因经营户及其经营状况的不同,使定费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任务完成较容易;注册登记、商标广告、经济合同的收费规定比较确定,变通余地不大;查办案件相对较难、较辛苦而又无法与收费挂钩……。由此造成容易完成收费任务的岗位大家抢,反之则互相推。这种矛盾牵制了所长相当大的精力,同时也不利于监管效率的提高。在实行电脑收费管理以前,该所人员的大部分精力集中在“上门收费”上,使工商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能无法到位。

实行电脑收费,一个窗口对外后,改变了原有的“定任务、下指标”方式,使工商所的分工模式更加合理,市场监管效率大大提高。城北工商所将全所人员21名分为“内勤”和“外勤”两大块:“内勤”负责市场主体登记、规费征收、财务、消费者投诉、文书档案、来信来访、后勤服务以及信息收集整理等工作。“外勤”的职责是市场巡查,依据工商行政管理各项职责并结合当前的重点工作,对市场和经营主体实施监督、管理、服务,查办案件,并全面实行执法责任制。由于收缴规费的效率提高了,使工商所有条件集中力量实行市场巡查制。

3、变“人脑记忆”及书式查询为“电脑查询”,提高了管理效率和服务效能。

将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及管理信息输入电脑,可以及时调阅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及几年来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其意义在于:

①便于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

②便于向经营者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4篇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他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而完善的产品认证制度离不开完善的监督机制保护。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 认证) 作为中国的合格评定制度,是基于中国产业结构尚不发达,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需要提高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因而采取有效的市场监管措施保证投放中国市场的产品质量安全,对保护消费者安全、促进企业发展是十分必要的。而欧盟CE 指令是欧盟针对欧洲分散的特殊状况,为了形成统一市场,统一市场准入与监管而制定的合格评定模式,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为了保证投放市场的产品完全符合CE 指令的基本要求,市场监督已成为欧盟法律框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文旨在解读和讨论中国强制性认证制度与欧盟CE指令市场监管行为及二者异同,在欧盟CE 指令进行市场监管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中国国情,对如何规范和完善我国的CCC 认证制度的市场监管进行了一些思考。

2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与

欧盟CE 指令简介

2.1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为基础建立的,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正式给予法制化。其目的旨在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

强制性产品认证涉及的产品范围为涉及人体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产品,目前中国CCC 认证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包括汽车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低压电器设备、家电、消防及安防设备、建材产品、玩具、农机产品等。

实施CCC 制度的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及检查机构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负责指定,指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机构也都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律实体。截止目前指定的认证机构共15 家,指定实验室167 家,指定的实施机构(认证机构、实验室)均为中国国营企业或国有事业单位(也有极少数机构在得到指定之后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或民营企业),指定的机构在CNCA 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2.2 欧盟CE 指令

CE 是英语Conformity With European的简称,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安全合格标志,CE标志不是质量认证标志,它仅代表加贴标志的产品完成了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符合欧盟指令的要求, 因而CE 标志制度是欧盟的产品准入制度。相比中国CCC 强制性认证制度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欧盟的CE 标志制度则是由条约、指令、成员国为保障指令得以实施的法律措施等组成的强制市场准入制度。

欧盟CE 指令适用的产品领域包括低压设备、简单压力容器、玩具、建筑产品、机械、无线电及电信终端设备、船用设备、医疗器械、燃气器具、载人索道设备等,目前已发展至30 多个类别。针对绝大部分的消费品以及工业品,欧盟都要求实行CE 指令体系。指令规定的产品绝大多数必须加贴CE 标志,只有当产品符合所有相关指令的规定并且依据所有相关指令进行合格评定后,产品才能投放市场或交付使用。

CE 指令的指定机构与中国CCC 认证制度基本一致,两者均为通过各自认可体系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合格评定活动。CE 指令的第三方机构既包括了认证机构也包括了测试机构,而中国的CCC 指定机构通常明确区分了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CE 指令虽然不是认证制度,但欧洲理事会决议93/465/EEC《关于合格评定各阶段程序及加贴和使用旨在用于技术协调指令的CE 合格标志的规则》为新方法指令中的合格评定制订了指南和详细程序,通过引入模块化的合格评定方法对不同危险程度的产品进行区别对待。

3 CCC 认证与欧盟CE 指令市场监管差异性研究

由于整体监管框架的不同,欧盟CE 指令在市场监管方面与我国存在很大的不同,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二者的异同进行阐述:

3.1 实施监管的主体及作用:

3.1.1CCC 实施监管主体及作用

自中国于2002 年5 月1 日全面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以来,国家认监委以完善工作、解决问题、加强监管、提高认证有效性为主要目的,陆续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法规体系,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公布,明确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国家监管的地位。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认监委有关规范性文件均对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以及检查人员等提出了明确的管理与技术、法律责任的要求,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主要包括组织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对重大认证违法案件进行督办和业务指导;实施停业整顿、撤销指定或者撤销批准文件等处罚。

国家认监委不参与CCC 认证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依法负责组织协调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执法查处/工作,负责CCC认证行政执法工作。

3.1.2 欧盟实施监管主体及作用

欧盟实施市场监管的主要依据文件为安全保护条款程序。欧盟委员会利用这类条款分析和判断限制贴有CE 标志产品自由流通的国家的法规措施是否合理。针对产品的安全问题,欧盟制定了《产品责任指令》(85/374/EEC)和《一般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在协调标准(由欧洲标准化组织受欧盟委员会委托制订的欧洲标准)的情况下,这些为在欧盟范围内评估与产品相关的风险提供了共同基础。

为了保证市场监督运作的公正性,市场监督工作必须由各成员国政府主管当局负责,如质量监督部门、海关、安全监督部门等。市场监督机构应当保证其独立、公正、无偏见,必要时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或者根据国家立法保护个人资料。并建立适当的程序,包括:跟进投诉报告有关产品所带来的风险问题;监测事故及引起健康危害的产品;核实是否已采取纠正措施;跟进有关的科学和技术知识并落实安全问题。各成员国市场监管机关其市场监督的能力只限于每个成员国司法辖区内,成员国应告知委员会,他们的市场监督机构和各自的职权范围,委员会将信息传递到其他成员国。

但由于各成员国之间在国家层面上采纳法律、标准的方式和管理体制的差异,故市场监督的组织架构不尽相同,而且其监督机关使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和实际做法均不尽相同。为使市场监管工作更加有效地运作,这就特别要求在国家监督机构之间要建立适当的沟通和市场监督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以确保欧盟内的保护水平相同。国家行政部门之间的合作通常是以工作组的方式进行的。因市场监督涉及所有新方法指令中所适用的条款,工作组根据新方法指令成立。

3.2 对市场机构的监管

3.2.1CCC 对市场机构的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认证行为,维护认证认可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国家认监委构建了比较完善的CCC 认证监管体系,保证CCC 认证制度长期稳定地贯彻。监管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列入CCC 认证目录的产品企业进行监管,二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由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指定机构及工厂检查员进行的监管。

国家认监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要求,指定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等13 家认证机构承担CCC 认证的具体业务,并向社会公布这些认证机构的信息和能力范围。自2004 年以来,为了进一步健全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监督管理机制,国家认监委每年都会从多个方面组织部署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所有指定认证机构和部分领域的指定实验室实施专项监督检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用行政告诫限期整改暂停或者撤销指定业务范围等各种手段,严格规范指定机构行为。通过专项监督检查,可及时发现和纠正认证实施机构和企业存在的问题,规范指定机构和认证人员的认证、检测行为,打击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而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则在国家认监委的指导下,完成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其对认证机构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得到国家认监委的确认。

由此可见,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于认证机构的监管,其实质是以政府为主导,地方监管部门为辅助的市场监管体系,在此监管体系下,各指定认证机构纷纷制定、完善管理文件,建立了获证企业分类管理体系、认证质量可追溯和责任追究体系、产品信息接口处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并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

3.2.2 欧盟对市场机构的监管

而在欧盟各成员国市场监管的整个过程中,为避免利益冲突,指定机构不得参与其中。虽然指定机构和市场监督主管当局在成员国中是受上级同一主管当局管理,但二者所承担的责任是完全不同的,并要明确划分合格评定与市场监管的区别,市场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产品投放市场后对产品进行监督检查,而指定机构负责产品在投放欧盟市场之前是否符合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两者虽然职责不同,但互为补充。

各成员国可能有不同的机构负责评估不同产品的安全性,而一些国家还有跨部门的产品安全监督体系,可能有两个或者三个机关负责监管一个产品的安全。产品的检测通常会使用权力机关大量的经费,而这导致一些成员国不进行产品检测,而是主要依靠其他成员国的通告。其他成员国有资源在特定时间仅关注有限数量的产品(如比利时)。同样,一些机关在风险评估方面经验丰富,并且有能力制订和应用比较复杂的方法。

为使市场监督工作更加有效地运作,欧盟还采用了大量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诸如为消费者建立信息快速交换系统、为医疗设备建立警戒系统、为收集伤害数据建立的数据收集和信息交换系统。在以上的基础上,欧盟市场机构监管保证了监管机构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使市场监管机构起到了市场医生的作用,并保护最终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保证商品在内部市场的自由流通并消除不公平竞争。

3.3 对产品的监管

3.3.1CCC 对产品的监管

为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对CCC 认证目录里的产品采取的市场监管方式主要是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不断采取各项措施完善并创新目录内产品证后监督工作。监管的重要内容是未经CCC 认证的产品、假冒CCC 认证标志的产品、受到消费者投诉的产品。国家认监委每年都会组织地方两局在流通、生产和进口领域内开展大规模的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督抽查工作,同时根据社会反映、抽查结果等信息不定期地开展针对某类高风险产品的专项整治工作。

而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在国家认监委的指导下,需完成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一是积极地参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设并做好前期的调研工作,理顺和协调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其他质量监管制度、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制度之间的关系,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与促进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结合起来,把生产许可证管理与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分开,采用一次合格评定的方式,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其他相关监督管理制度的矛盾,减轻企业负担。二是调查摸底,为搞清当地需要取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和企业的基本情况,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建立了相关档案,掌握和了解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的进展情况,并邀请国家指定机构与当地企业直接见面,如此以来,应该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企业都能充分了解有关制度的内容和要求,为企业充分地提供公开的信息和政策咨询。三是按照法定职责,对所辖地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产品实施监督并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CCC 认证行政处罚工作,负责CCC 认证行政执法工作。

依据自2009 年9 月1 日施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 号令),在市场监管活动中发现不合格品可加以证书暂停,撤销并辅以对相关制造商予以经济处罚的措施,视情节不同处罚金额而不同,对照原2001 年颁布的《管理规定》,通常认为新《管理规定》比原规定内容更加具体、监管更加有力、处罚更加严厉、责任更加明确。而国家认监委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指定。值得注意的是,未获得CCC 认证的产品不一定就是不合格产品或者伪劣产品,因此在执法过程巾,要注意对产品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尺度。

3.3.2 欧盟对产品的监管

在欧盟,对于产品的市场监督活动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由各成员国的主管当局监督通过采取检查措施监督投放到市场的产品,检查其是否符合所适用的新方法指令中的相关条款要求;二是采取必要的一致性措施。当国家主管当局发现产品不符合适用指令条款的规定时, 必须采取适宜的行动,其所采取的纠正措施视产品的不合格程度而不同。如产品没有正确加贴CE 标志(如尺寸或设计),属于轻度不合格;若产品不符合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或是没有采用合格评定程序,从而可以推测产品可能会危及人们的健康和安全,这种问题则被视为严重不合格,主管当局必须采取措施使不合格品符合要求, 并限制或禁止这类严重不合格产品投放市场及投入使用, 最终保证这类产品从市场撤出。采用禁止或限制产品投放市场的措施是暂时的,旨在允许监督机构对产品可能产生的危险或其他重大不合格项获取足够的证据。对不合格品所采取的措施还包括警告或法律诉讼(甚至包括对指定机构和相关人员)。

根据《产品责任指令》(85/374/EEC)和《一般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在出现不合格品时,产品制造商作为产品的安全责任方,一旦面对在用户和消费者因使用某种产品遭受伤害,向制造商提出的指控时,作为被告的制造商将负有举证责任:即制造商须自己设法证明对用户和消费者的此种伤害并非由其产品所造成,否则制造商将承担由产品责任法所确定的,包含对人员/ 财产/牲畜等的伤害。由于按产品责任法判定的赔偿往往数额十分巨大,因此对产品制造商/ 供应商具有较强的镇慑作用,促使其必须提供优质和安全的产品,并在最大程度上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既可以采用技术性措施防止伤害,也可以通过标注警示作用的语句提醒消费者)。

第5篇

一、 培训学习的基本情况

此次培训时间跨度为2个月,在教学时数不变的情况下共设置了56门课程,按照适应性公共行政基础知识、专业性市场监管业务、操作性市场监管执法规程与实务三个模块进行分类编排,并适时契入案例分析讨论报告、参观考察及问题答疑等环节。

(一)珍惜机会、态度端正。转业意味着从优势到劣势的转变,在心理上需要有一个适应调整的过程,如果不及时调整,在很大程序上将会影响到当前、乃至今后的工作。可见,从一名军队转业干部到一名地方行政管理人员的转变,不只是一个称谓的变化,更重要的是工作方式的根本性变化。在当前市场监管机构改革的关键阶段,省局能够专门抽出时间组织此次脱产学习,机会难得、意义重大。因此,我们十分珍惜这次学习、锻炼的机会,深知只有不断更新知识,拓宽视野,解放思想,才能更好地成为一名合格公务员。通过此次系统的培训,让我们在思想上做好充分的准备,及时调整了心态、找准了定位,把思想集中到市场监管事业中、把行动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心甘情愿、脚踏实地当好一名“新兵”,努力学习、勤奋工作,以更加崭新的姿态融入到新的集体和团队中去。

(二)学习认真、能力提升。此次培训,省局基层处和学院领导为我们制定了周密细致的学习计划、邀请了各条线上的行家里手、组织了丰富多彩的参观见学,并印刷装订了《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依据选编》,切实从方方面面为我们解决了培训教材缺乏、工作动力不足等现实问题。在近两个月的培训时间里,我们先后学习了党建、工商、食药、质监、物价和知识产权等六个方面的主要内容,通过学习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不断丰富了自身的专业知识,提高了认识、提升了水平。与此同时,我们还积极参与案例分析讨论报告、参观考察及问题答疑等环节,通过学员的小组讨论与现场报告等途径,强化业务知识掌握的实效性。培训全程共组织了6次专业知识考试(含省市场监管管理执法证考试),全体学员都能精心准备、认真对待,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三)遵章守纪、维护集体。在本期培训班中,学院培训中心负责人基于培训人数及教学条件等诸因素考虑,先期编发培训管理制度,强化学员规矩意识,做到制度清晰有章可循,并采取分班教学、班委统管、领队负责、小组监督教学架构下的统分结合模式,为我们创造了互帮互学、竞争中赶学帮超良好学习氛围。我们在学院严格要求的基础上,为了便于沟通、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及时建立了日查人(查签到、查在位、查就寝)、周班会(传达上级要求、了解学习情况、解决相关问题)、月总结(分享学习心得、对照成绩总结、研究方法措施)等相关制度规定,确保指示要求落实到位、确保学习生活正规有序。特别在坚持请销假制度方面,我们能够严格遵守学院培训管理制度规定,坚持按程序请假、按规定销假,既维护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又解决了学员的实际困难。

二、培训学习的主要收获

通过此次培训,对于我们今后实现角色转变、立足本职岗位、续写华丽篇章有了新的认识、新的思考和新的动力。

一是加强专业学习,不断提升能力。学习是提高能力素质的重要途径,“活到老,学到老”这句话永远不会过时,尤其是对于军转干部,要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新的工作岗位,就必须勤于学习,勇于学习,善于学习。本次培训,省局和学院在没有相关教材的情况下,为我们邀请的专业老师和业务处长进行授课,并印刷装订了《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依据选编》,仅仅靠培训的时间,是不可能全部理解和掌握的。我们应该把这些学习到的知识,带回来进行消化理解,要岗位实践中继续运用深化。同时,还要努力广泛系统学习经济、法律、现代管理、现代社会学、现代科技等方面知识,尽快熟练掌握本职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素质。

二是立足本职岗位,敢于担当尽责。任何一个人,一旦走上了自己的工作岗位,那么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就是该阶段一个永恒的主题。当前处于市场监管系统机构改革的关键阶段,我们作为这支队伍中补入的新生力量,应该要一如既往的发扬我军干一行爱一行、干一行钻一行、干一行精一行的优良传统。无论什么时候、什么地方、什么岗位,热爱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切忌敷衍了事、得过且过、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地混日子,要以认真的态度,饱满的热情,严谨的作风,负责的态度,担当的精神去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去,让自己所做的工作有亮点、出业绩。

三是践行为民情怀,坚持无私奉献。当前,全省上下都在大力开展“三服务”活动,作为市场监管系统的一名干部就要努力成为“三服务”活动的积极践行者。切实强化“365天,天天在服务”的鲜明导向,消除“官本位”思想,树立“店小二”意识,积极主动投身服务企业的主战场、服务群众的第一线、服务基层的最前沿,把上级领导要求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全部变成自己要去做的,真正做到让政府满意、让群众满意。作为军转干部,要始终保持军人吃苦耐劳的精神,脚踏实地的工作,从身边最具体的事情做起,从小事做起, 把工作做深入,做扎实,甘于奉献,乐于奉献, 在不断的工作实践中,锤炼自己,提高自己,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不断开拓工作新局面。

三、培训学习的建议意见

通过近两个月的培训学习,无论是在计划制定、教学安排方面,还是在后勤保障、精准服务方面,我们总体感觉很好。为便于以后诸如此类相关培训更加合理、有效组织,建议如下:

(一)为解决培训时间较短与教学内容较多的问题,能否考虑从两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总体上增加集中培训的时间(或者是压缩第二个阶段单位实习时间);二是调整教学内容(重新确定共同课程和专业课程时间比例,把主要精力放在基层一线执法处置和日常实务操作的教学上);

第6篇

一、中国证监会处罚公告分析

1.处罚公告的年度分布情况

通过对1993年第1期到2009年第6期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及涉案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阅读、分析,共获得61例个案,年度分布情况如表1。从处罚公告的年度分布来看,1997年及1997年之前均低于5例,1998年开始出现逐步上升的趋势,2000年达到10例。如果以1998年度为分界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98年4月《关于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的通知》,并于同年6月《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有关处理的政策通知》),那么在此前后的处罚公告比率约为1:7;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在1998年以前仅为1人次,而1998年度及以后为124人次,其中以2000年处罚29人次为最,这反映出政府部门独立审计信用监管和处罚力度有较大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脱钩改制以后独立审计行业的风险陡增。值得注意的是,1993—2008年被证监会实施处罚的62个案例中,有58例针对的是1997—2005年上市公司及注册会计师的违反法规行为,其中1998—2000年脱钩改制期间共出具了25例处罚决定,这进一步说明证监会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所做的努力。而自2006年开始出现的下降趋势,与财政部组织驻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财政部门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察,加大了独立审计信用监管力度有关。

2.处罚公告类型分析

笔者根据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轻重程度,将处罚公告中的处罚类型分为未处罚、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收入、罚款、暂停执业资格、撤销事业所执业资格、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证券市场禁入者等十类,并按其统计了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类型及其构成,如表2。如表2所示,证监会处罚公告中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类型以为罚款和警告为主,两项分别占34.15%,31.71%,没收违法收入则占15.85%;而针对涉案注册会计师的处罚类型也是多采用警告和罚款的方式,两者合计为70.78%,次之的暂停执业资格处罚方式占10.39%。可见,我国证券审计市场对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还主要依靠行政处罚,处罚力度不大且威慑力不强。

3.证监会处罚原因分析

仔细阅读处罚公告发现,证监会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证券会》等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涉案注册会计师的处罚的原因主要集中在融资过程中出具虚假报告和定期报告审计过程中出具虚假报告两大领域。表3描述了1993—2008年62例案件在处罚原因上的主要构成。表3中,融资环节(主要是发行上市过程)发生虚假会计信息和虚假证明的比重为38.24%,在各种业务类型中,审计业务发生舞弊的情况较普遍,高达23.53%,验资业务和盈利预测审核业务的问题则相对缓和;定期报告及其审计(主要是年度审计)过程中的违反法规行为比重较高,占处罚案件的8.82%,主要原因是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未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公正执业,未发现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漏报,而针对注册会计师因审计程序缺陷所做出处罚的案件很少,这与S.tPierre与Anderson(1984年)的研究结果类似。

二、分析结果

考察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许可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公告后,我们发现独立审计信用的监管中的一些问题:

(1)脱钩改制期间证监会对审计失败案的查处数量增加,而随着2006年财政部加大会计信息质量监管力度后,处罚公告有所下降,这反映出我国正日益重视独立审计信用的监管问题。2008年10月中国证监会在会计监管工作会议中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切实增强诚信意识、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大力加强治理机制、内部控制、人才队伍、专业基础等四项基础建设,而证监会将加强与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建立会计信息举报中心,严肃处理会计信息造假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切实加强资本市场会计监管与服务工作,促进资本市场审计水平的提升和资本市场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

(2)在处罚决定中不再仅仅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处罚,越来越多的直接针对涉案的注册会计师个人,1993—2008年间共处罚涉案注册会计师125人次。这显现了我国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方面司法介入和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要求的增强趋势。

(3)对会计师事务所与涉案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均以警告与罚款为主,采用暂停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其他处罚形式较少。而警告与罚款这种惩罚方式力度并不大,警告对其业务活动几乎没有影响,罚款则更是较之国外的罚款水平低很多,导致处罚的威慑力不强,将对预期处罚效果的实现产生一定的影响。

(4)20世纪90年代,所查处的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和涉案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原因多是其为上市公司的融资环节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和虚假证明;但进入21世纪后,处罚原因转变为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出具了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重大遗漏。

三、独立审计信用监管的制度建设

证监会处罚公告涉及的案件都反映出我国独立审计信用的监管状况,如处罚力度不够等。我国不少学者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提出了许多方案设想,为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理论创新和我国审计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但整体上看,尚缺乏以独立审计信用为监管对象且操作性强系统化的监管框架。而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是以独立审计信用监督与管理为中心,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制度等,搜集、加工处理并且向社会公开提供相关职业人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的审计信用信息的动态操作系统。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立足于审计监管制度创新,有助于提高审计市场运行效率与监管效力,促进完善审计理论与方法体系。它既属于社会信用监管体系中的子系统,又是资本市场监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建设的基本思路是关系到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框架设计成败的重要策略性问题。独立审计信用机制建设的思路虽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但应当反映客观要求,符合客观规律。笔者认为,建设独立审计监管应坚持以发展的眼光与创造性的思维看待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深刻认识审计信用不仅需要调控,更需要创新与发展;坚持以提升社会公众对会计市场信心为目标,以制度建设为落脚点;监管要解决的是一种制度安排问题,需要依靠法制来实现制衡机制。要系统解决独立审计信用监管问题需要从信用征信、信用评估、奖惩制度三个方面构建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框架,如图1所示。见、同业互查及受奖罚情况等。这些信息需要专门机构去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由于信息是不断变化的,因此信息的收集需持续展开并定期更新。信息来源渠道的广泛性要求我们对获取的信息进行筛选鉴别,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以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客观性和相关性。独立审计信用评估体系是通过建立科学标准的指标评价体系,对独立审计信用征信所传送的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加工、整理,并据此对事务所做出客观科学的评价。其中评估体系的设计与评估方法的选择是关键所在。通过对事务所的专业能力、执业质量和诚信度进行评级,将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和声誉信息予以量化,将更利于信息的传播。因此,独立审计信用评估体系是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运行的技术保证。

第7篇

成立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电动自行车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下设职能组:

综合协调组:设立日常工作办公室,由市场监管科负责,个体私营经济协会配合。负责组织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告在省内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及主要特征、参数。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负责做好本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全体会员宣传动员工作。

生产情况检查组:由质量监督科、标准计量监督科负责,各工商质检所配合,负责全市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生产企业全面排查;负责对接并通报上级部门制定电动自行车目录及管理办法。

销售情况检查组:由市场监管科牵头,各工商质监所负责加强日常监管,摸清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销售企业户数及销售情况,向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销售企业宣传在省内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及主要特征、参数。

消费调解组: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负责调解消费者因购买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地方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的产品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无法办理车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执法整治行动组:由经济检查大队负责,各工商质监所配合,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违法行为。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在生产和销售方面,对电动自行车实现依法管理和规范管理,改变当前电动自行车管理失管、失控、无序的状况。

(二)分项目标

一是凡未纳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不得组织生产。

二是凡不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规章制定的电动自行车,一律禁止销售。

三、方法步骤

电动自行车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质量监督科、标准计量监督科:根据省质监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全省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以及产品主要特征参数,摸清全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市场监管科:根据省工商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的在省内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及主要特征、参数,加强向社会公告力度。

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做好本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全体会员宣传动员工作。

各工商质监所:摸清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销售企业户数及销售情况。

(二)实施阶段

各工商质监所: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要强化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要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质量监督科、标准计量监督科:检查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资质,产品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电机、电池等部件是否取得3C认证。

(三)检查整治阶段

经济检查大队、各工商质监所:依法查处一批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电动自行车和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拼装车的生产企业;依法查处一批无证经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销售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责任科、所、大队务必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作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职能职责,建立目标考核体系,切实将综合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舆论宣传。做好宣传工作是整治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稳定的重要保障。要充分发挥宣传部门的职能作用,制定宣传方案,运用各类媒体持续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政策、办理注册登记点位、便民服务措施等信息,力求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要积极引导群众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积极引导群众主动购买保险和办理牌证。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微博,发动社会监督,倡导、鼓励公众对违规生产、违规销售、违规上路行驶等问题进行举报、投诉,形成人人杜绝违规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严肃责任追究。各工商质监所、经济检查大队要加强对非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以及销售产品的电机、电池等部件未取得3C认证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包括已售和未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县工商局认真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把开展“红盾护农”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维护农村稳定、确保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强农资市场监管,规范农资经营行为,努力建立农资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有效地维护了农资市场经济秩序。今年以来,共立案查处各类农资案件85起,占案件总数的30%,罚没24万元,查获、没收劣质化肥28吨,假冒复合肥7吨,劣质农膜280公斤,假冒农药46箱。目前,我县农资经营秩序良好,农资商品质量合格率有明显提高。我局“红盾护农”行动得到了县委、县政府和广大农民的肯定,被县委、县政府评为全县“支持农业工作先进单位”,在全县“小康杯”竞赛上获得“优质服务金杯”,这是我县表彰行政执法部门服务经济发展的最高荣誉。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红盾护农工作扎实开展

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监管股、消保股、经检队、注册股等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红盾护农”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与各工商所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其他党组成员分片包所,督促检查;各工商所把对农资经营户的监管落实到人,并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层层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为集中力量查处农资案件,我局规定,凡是涉及假冒伪劣农资案件,都由一名党组成员亲自督办;为解决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我局建立了局所联动、联合办案、联片办案的体制。由经检队分片包所,具体指导、协助工商所办案;与工商所联合办案。各工商所互通农资质量信息,互相支援,形成了执法合力,有效利用了执法资源,保证了农资案件及时发现,快查快结。

二、强化宣传,为“红盾护农”营造良好氛围

我局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红盾护农”行动,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一是采取宣传车、横幅、标语、宣传单等形式在全县开展有关农资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农资质量基本知识的宣传,提高农民的维权能力,引导农民自觉从正规渠道购买农资。共悬挂横幅140多条,张贴标语850条、印制了4500多份化肥农药简易鉴别方法宣传单,在农村发放、张贴;把有关农资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农资鉴别的知识制成版面,悬挂在农资经营户的营业场所。

二是与新闻单位联合开展宣传活动,扩大“红盾护农”的影响。先后与县电视台、许昌市电视合制作了“红盾护农”的专题片,在全县、全市播放后引起强烈反响。同时,还积极向新闻单位投稿,宣传在“红盾护农”行动中的具体措施、大要案件,今年以来,在省市新闻媒体上刊登有关红盾护农的稿件40多篇。

三是开展“送法下乡”、“送知识下乡”活动。各工商所利用乡镇文化大院,“零距离”宣传法律法规和农资使用知识。编印了简明易懂、顺口实用“农资识假七字歌”发放到农民手中;邀请有关农技专家和工商人员一道,向农民朋友讲解科学施肥、病虫害防治、高产栽培等知识,引导农民正确使施用农资。今年以来,共举办各类培训班30多期,参加的农民近万人,受到了农民和乡镇政府的好评。

三、完善制度,建立农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在农资打假“红盾护农”行动,我局逐步建立了工商监管和商户自律相结合的农资市场管理制度,长效管理机制初步形成。

在监管方面,实行了以市场巡查制、大要案限时办结制、农资经营企业档案制度、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制度、不合格农资退市制度等。各工商所对农资经营户建立了明细台账,实行分级管理,提高了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监管巡查中做到责任到人,每两天巡查一次,巡查记录登记在“经济户口”上,详细掌握辖区内农资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实现了对农资市场的有效监管。

我局还实行了假劣农资召回制度,规定在查处农资案件时,首先考虑召回流入市场的假劣农资,防止坑农事件的发生。在查处一个供销社销售伪劣化肥案件中,我局坚持把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先责令这个供销社追回所出售的伪劣复合肥,赔偿农民损失,为25户农民挽回损失1万多元。之后才进行了处罚。为此,先后有三批农民敲锣打鼓给我局送锦旗,表示感谢。

在经营户自律方面,工商所与农资经营户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了经营承诺制、信誉卡制、索证索票制、“两账两票一卡一书”制、企业进货查验制、种子留样备案制和农资市场主办方先行赔付制、农资经营单位第一责任人制等等,并要求经营者将承诺书张贴在自己门店前,让社会进行监督;推行了农资产品质量信誉卡,规范销售行为。

为推动“红盾护农”行动的深入开展,我局还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资市场监督。在全县聘请农资监督员90名,这些监督员主要是乡镇主管农业的领导、农业技术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村干部和农资用量大户,通过他们了解群众在使用农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各方面对“红盾护农”的建议和意见,监督农资质量,监督工商执法人员的监管行为,增加监管工作的透明度,树立工商部门的良好形象。

四、构建维权网络,全力打假维权

为拓宽农村消费者投诉渠道,我局开展了“12315进农家”活动,在全县220个行政村、街道办事处设立了12315投诉站联络点,形成了局、所、村三级、遍布全县的投诉网络,农民不出村就可以进行投诉。真正实现了维权网络全覆盖,护农打假到家门。

今年5月,王洛镇农民闫某通过12315投诉电话反映说,他和其他三户农民的10多亩小麦因为施用了一种化肥导致麦苗枯黄、减产。但经销商却百般推诿、不想赔偿。我局接到投诉后十分重视,指派消保股长和监管股长两人亲自会同王洛工商所调查处理,并请农业专家进行鉴定。经销商这时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在工商人员的主持下与闫某等达成协议,赔偿闫某等2000多元。

在处理投诉中,我局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是否取得成效的第一标准。麦岭工商所在处理一农民投诉的化肥质量纠纷中,已确定该批化肥属合格产品的情况下,为使这位农民满意,工商所长请来县农业局的农技师三次来这位农民的豆地,现场为他讲解庄稼的致病原因,讲得刘某心服口服。他说,你们工商所为我这一亩地可真没少操心啊!

完善的维权网络,强大的执法力量,保证了农资案件得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我局连续查获多起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良好的重大违法案件。

今年6月,我局连续在十里铺乡两个化肥销售点查获假冒“撒可富”复合肥5吨,案值13000多元。因这种复合肥在我县销售量大,信誉良好,深受农民欢迎。出现假冒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在县电视台了召回公告,并部署各工商所深入各村进行走访调查,以防假冒化肥被施用到农田中,给农民造成损失。一周内,卖出的化肥全部被收回,这些做法都受到了群众的好评。我局又顺藤摸瓜,查获了含量几乎为零的假冒硫酸钾复合复合肥2吨。

8月,北环路工商所得到群众举报,一举查获不合格尿素10吨,经销商却狡辩说他销售的不是尿素而是硫氮肥,因为包装袋上虽有醒目的“尿素”字样,但用浅色小字标注了“硫氮肥”。针对经销商的辩解,工商人员深入村庄,请农民当场辩认包装,农民都说这只能当做尿素购买而不会认为是硫氮肥。在事实和证据面前,经销商不得不承认了他经销不合格化肥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