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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措施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7-14 16: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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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措施

第1篇

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加快推进全县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根据XX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健全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和合理配置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的紧急通知》(X土领办〔2018〕X号)、《XX市加快健全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本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底数和医疗废物产生情况,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管理,提高医疗废物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完善医疗废物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的全过程规范管理,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二、工作内容

(一)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体系

为解决基层医疗机构(19张及以下病床)布局分散、产废收集困难的问题,加快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科学合理设置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场所。以五个乡镇卫生院、疾控中心现有医疗废物贮存场所为依托,负责收集和暂存辖区范围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诊所、门诊部等)的医疗废物;周转站(点)建设应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要求,高标准建设,规范管理。确保实现辖区城乡所有医疗废物收集全覆盖。

(二)完善全县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

实现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全覆盖。县级医疗机构应设立各自医废暂存点,基层诊所、卫生室等产生的医废由管辖乡镇卫生院、疾控中心设立的暂存点负责收集、贮存。全县范围内产生的医废必须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合同,进行统一收集处置。

(三)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的管理

1.分类收集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配置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箱或周转箱;按照医疗废物的类别对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分类予以收集,装入贮存箱或周转箱内;损伤性医疗废物不得混入感染性废物,针头等锐器损伤性医疗废物应全部剪除并纳入利器盒;确保医疗废物包装物和容器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处理后使用双层专用包装袋盛装医疗废物,采用鹅颈结式封口,分层封扎,确保封口严密;医疗废物贮存箱或周转箱外表面,必须有警示标识并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须标明医疗卫生机构、产生日期和医疗废物类别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内容。

2.移交运送的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到乡镇卫生院、疾控中心暂存点之间的运输问题,采取因地制宜、选取多种方式进行管理,包括:采用小型专用收集车上门收集;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移交;委托第三方机构收集和转运。收集、送交、转运时间不超过48小时。小型专用车辆应具备防雨、防晒、防遗洒等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定期消毒,此类车辆仅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废物暂存点之间的医疗废物转运,不得用于暂存点与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之间的运输。

3.暂时贮存场所管理。各医废暂存点要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完善医疗废物贮存场所,悬挂(张贴)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分类收集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配置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容器和设施,张贴专用标识,设置警示标志,配置能储存一个月数据的电子秤,消毒设施等。明确专人管理,对本单位产生和其他基层医疗机构送交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盛装贮存容器,并分别做好医疗废物收集和转运登记记录;医疗废物移交后立即对贮存地点、贮存容器和设施进行消毒和清洁;病理性医疗废物应当在低温或者防腐条件下暂时贮存;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收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过程中双方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标明种类、重量、数量、交接时间、地点及经办人等,各种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为3年。

4.医疗废物运输的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当检查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盛装于周转箱内,但不得打开包装取出医疗废物;对不符合包装和标识要求或者未盛装于周转箱内的医疗废物,应当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重新包装、标识并盛装于周转箱内;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使包装、标识和盛装达到规定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因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的包装、标识和盛装发生争议时,应当首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医疗废物的安全,并及时报告XX县卫生健康局和XX市生态环境局XX县分局作出处理决定。

三、工作要求

(一)建全长效机制。

XX县卫生健康局、XX市生态环境局XX县分局要高度重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掌握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实际情况,着力解决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置困难的问题,逐步建立符合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长效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同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培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能力。

(二)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加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适时召开多部门联席工作会议,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或联合监督检查,发现涉及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等安全隐患的,及时通报,依法查处,需移送公安部门的要及时移送。

第2篇

第一条为防治危险废物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危险废物(不含放射性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易燃性、有毒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或者传染性的废物。

第四条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计划、规划、国土、经贸、卫生、物价、交通、公安、市容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市设立统一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负责全市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作。

第二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排污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填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之日起5日内核发《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注册证》。注册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时,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置或委托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代为处置;不处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危险废物由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代为处置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进行预处理,使之符合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接收要求。

第九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接收、运输、贮存、处置、检测、操作运行等规范和安全防护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实行有偿使用,其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焚烧处理设施及焚烧过程中排放的烟气,应当达到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焚烧产生的残渣、烟气处理产生的飞尘,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要求进行安全填埋处置;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必须严格管理和维护,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止运行。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损坏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

第十三条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进行分类包装。包装容器的外面必须有国家统一规定表示危险废物形态、性质的识别标志;运输车辆必须持有交通部门核发的从事危险废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及公安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准运证明,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或者其他货物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十四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容器、包装物或者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

第十五条转移危险废物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领取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样品;检查部门和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八条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章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医疗废物必须集中代为处置,原有的医疗废物焚化点应限期拆除。

第二十条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必须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消毒、密封包装,临时贮存在独立密封防泄漏的贮存室内待收运,由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运处理。

废弃的输液(输血、注射)器,必须由产生单位就地初步消毒、毁形。

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运医疗废物必须使用全密封式专用车,直接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贮存室收集,做到日产日清。医疗废物收运车辆在运输途中严禁撒泼、泄露,运载医疗废物后的车辆应当消毒。

第二十二条未经无害化处置的医疗废物不得回收利用回收利用经无害化处置后的医疗废物不得损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禁止利用处置后的医疗废物制造食品、药品的包装容器及服装等物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处置医疗废物的;

(三)产生危险废物单位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或者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五)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是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六)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七)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的;

(八)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一)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环保要求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的,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九)项行为的,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涉及违反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3篇

为了防止医疗废物处理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及相关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本市范围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产生申报)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上年度本单位产生医疗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其中,按照本规定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产生单位向市环保局申报;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产生单位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申报。

第五条(收集)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设置符合要求的收集容器,对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在本单位内收集医疗废物,应当每天不少于一次;对巡回医疗和现场急救等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在医疗活动结束后立即完成收集。

医疗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包装。其中,病原体培养基、病原体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先行消毒后,再进行包装。

医疗废物的包装,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临时贮存)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包装后应当临时贮存在规定的收集容器内,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存放。其中,化学性医疗废物的临时贮存,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贮存安全要求。

第七条(自行就地处置)

具有下类情形之一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

(一)专门从事传染病诊治的特殊医疗卫生机构且已建设符合规定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系统的;

(二)无法通过陆路运输将医疗废物运送到集中处置场所的。

自行就地处置的具体要求,由市环保局另行规定。

第八条(集中处置)

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自行就地处置情形外,其他医疗废物应当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市环保局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并发放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收运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收运医疗废物。其中,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4小时收集一次;其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48小时收集一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按时收集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市环保局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报告。

在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临时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运,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车次,保证医疗废物的及时收运。

第十条(转移和交接)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向集中处置单位转移医疗废物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填写转移联单。

集中处置单位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当对医疗废物的包装和标识进行检查,并对照转移联单对所接受医疗废物进行复核。

经检查与复核,包装、标识符合规定且接收的医疗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事项相符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转移联单上签字。发现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或者接收的医疗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事项不符的,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要求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及时更正,拒不更正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报告,区、县环保部门应当立即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中转站)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可以根据医疗废物运输需要,设置医疗废物中转站。医疗废物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疾病防治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环保、卫生等有关手续。

医疗废物在中转站应当密闭贮存,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第十二条(运输要求)

运输医疗废物应当使用专用密闭车辆,专用密闭车辆应当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的规定,并设置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车辆定位装置,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医疗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渗漏。其中,运输化学性医疗废物的,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处置要求)

医疗废物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标准和规范。

医疗废物经焚烧处置后产生的最终残余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规范进行处理。

处置医疗废物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实施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

第十四条(处置设施运行管理)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制订医疗废物处置管理规程,确保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的规定,配置医疗废物处置备用设施、设备,确保处置设施、设备在检修、故障排除期间以及紧急情况下保持不间断运行。

第十五条(处置台帐)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记录台帐,并按照规定,在每年**月**日前向市环保局申报上年度处置的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污染物排放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等情况。

第十六条(处置费用)

实行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支付医疗废物处理费。处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信息管理)

市环保局应当建立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接受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的有关信息,实施实时监管。

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转移医疗废物应当使用电子联单,建立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鼓励其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医疗废物使用电子联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信息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一)医疗废物运输车辆的定位系统;

(二)医疗废物转运的识别记载系统;

(三)处置作业区域电子监控系统;

(四)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系统。

第十八条(集中处置单位提前停止处置活动的规定)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规定的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停止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的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履行处置合同的,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擅自停止处置活动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集中处置医疗废物。

第十九条(事故管理)

市环保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按照下列规定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一)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向市环保局备案;

(二)其他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备案。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减轻事故危害。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或者处置单位应当对致病人员提供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护,并立即向事故所在地区、县政府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机构以及环保部门、卫生部门报告。应急联动机构、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组织救援。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环保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废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定位装置,或者定位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配置必要的备用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建立电子联单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未将该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4篇

[关键字]医疗垃圾 焚烧 环境影响评价 措施

[中图分类号] X82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5-225-2

1前言

医疗垃圾通常带有大量的细菌和病毒,是首要的危险废物,若处理不当,必将引起二次传染和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医疗垃圾因其特殊性更加受到全社会的重视与监督。

本文通过对部分城市医疗垃圾管理及处理处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从医疗垃圾管理、处置设施场址选择及处理工艺上提出污染防治对策。

2医疗垃圾的排放现状及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医疗垃圾管理及处理处置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混装严重。部分城市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混装在一起,经焚烧炉焚烧后,致使许多医疗垃圾不能按照规范进行消毒毁形处理,造成严重的污染。

(2)医疗垃圾处理、处置的管理和监管不严,设备处理能力不足。部分医疗垃圾集中处置设施无法正常运转,处于半停顿状态,原因是医疗垃圾送到处置中心的量不能维持处理设施正常运转。

(3)医疗垃圾收集、运输、贮存及交接等环节防范措施不到位。位于医疗垃圾处理中心较远的地区和偏远地区,医疗垃圾运输、收集和储存都达不到国家要求,造成医疗机构内的医疗废物堆积和遗失,甚至发生腐败等情况,对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构成威胁。

(4)工艺环节防范措施不足,造成环境污染。焚烧工艺关键是焚烧炉的温度控制,因250℃~450℃是二噁英的形成温度区间,因此焚烧炉内的温度必须跨过这个温度区间,如果温度控制不好,将产生二噁英。尾气处理系统处理如果不到位,也将造成二噁英超标。

(5)医疗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场址不合理。医疗垃圾集中处置设施是集中处理医疗垃圾的场所,如场址不合适,对环境影响巨大。

3治理措施

3.1医疗垃圾的管理对策

(1)加强医疗垃圾管理及监管体系。各级政府应制定符合各自城市实际,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医疗垃圾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明确医疗垃圾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各个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以规范医疗垃圾从产生到处置整个过程。同时加强医疗垃圾处理、处置后产生的环保监管。

(2)医疗垃圾处理周期中各环节的管理。对医疗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理至最终处置进行全过程管理,建立相应的数据库管理系统,对其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每个环节进行跟踪管理,这是医疗废物无害化管理的必要手段。

(3)将医疗垃圾处理市场化。医疗垃圾污染治理要实行产业化、专业化、市场化,走集中、专业处理的道路。建立专业化、企业化的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引进环保高新技术,使医疗垃圾达到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

(4)提高公众卫生和环保意识。通过媒体大力宣传新出台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使公众对医疗垃圾的产生到处置及其危害性有充分的认识,切实提高公众的卫生和环保意识,推动全面的环境无害化管理。

3.2集中处置设施场址选择

场址选择合理性分析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点。集中处置设施场址选择,应主要关注以下几点。

(1)场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符合当地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

(2)场址对周围环境不产生大的影响或对周围环境影响不超过国家相关现行标准的规定。场址应得到公众支持。

(3)场址不得位于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确保与城市市区和规划区边缘的安全距离。

(4)场址应避开人口密集区、宗教圣地等敏感区,场址距居民区距离应大于1km。

(5)场址选择应避开河流溯源地、饮用水源保护区;避开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旅游度假区;避开国家、省、直辖市划定的文物保护区;避开重要资源丰富区。

(6)场址选择应避开现有和规划中的地下设施;避免大规模砍伐森林、占用基本保护农田;避免公用设施或居民大规模拆迁。

(7)场址应避开自然灾害多发区和地质条件不稳定地区,选址应在百年一遇洪水位以上。

(8)场址地震裂度在Ⅶ度以下,最高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以下3.0m,土壤不具强烈腐蚀性。

3.3污染物防治措拖

目前我国医疗垃圾处理主要采用焚烧法,焚烧原理是将垃圾作为固体燃料送入垃圾焚烧炉中,在高温条件下,垃圾中的可燃成分与空气中的氧进行剧烈的化学反应,放出热量,转化成高温的燃烧气和量少而性质稳定的固定残渣。

焚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对环境的影响及其污染防治措施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点之一,本文主要对焚烧处理工艺环节中的燃烧室温度控制、尾气、焚烧后飞灰及废水提出了合理的治理措施。

3.3.1燃烧室温度控制

医疗垃圾焚烧处置的关键在于温度控制,一方面可以保证医疗垃圾完全充分燃烧,另一方面避免和减少二噁英产生。医疗垃圾燃烧过程在一燃室和二燃室中进行,一燃室为缺氧空气系统,二燃室为过氧空气系统。

在处理医疗垃圾时,首先在一燃室内供以小风量60~450℃左右热解垃圾,一燃室温度在700℃以上;在二燃室中通过微过量的助燃空气将燃烧温度提升到1000℃以上(根据垃圾种类不同,可自由设定)自燃温度,从而完全氧化为完全燃烧的碳氢化合物。为抑制二噁英类物质的产生,一方面通过温度连续自动控制,抑制其生成、防止再合成。根据此特性,在焚烧系统设计中,烟气在1000℃以上(二燃室)停留时间大于2秒,使二噁英完全分解。

3.3.2尾气处理系统

焚烧炉尾气净化系统多采用“烟气急冷+半干式脱酸+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的净化技术。具体工艺为:焚烧炉产生的高温烟气进入烟道,与布置在烟道中的空气预热器进行热交换。预热器吸入冷空气,通过预热器夹层螺旋导风板吸收烟气的热量使冷空气变成热风,并抽送至炉体中,以提高炉内温度减少燃料消耗,降低运行成本。然后高温烟气通过换热器,使烟气温度由1000℃降至600℃,再通过急冷塔,使烟温降至200℃左右,越过250℃~450℃产生二噁英的温度区间,烟气在600℃-200℃温度区间的停留时间小于1秒,接着烟气进入半干式脱酸洗气塔,在塔内烟气被从塔顶喷入的碱液进一步冷却。半干式洗气塔上部设有除雾装置,部分雾滴出后至除雾塔去除。净化后的气体通过在袋式除尘器前烟道内喷入活性炭粉,它均匀地弥散在烟气中,对重金属有很好的吸附作用,降低烟气中有害物质的排放,经活性炭吸附塔吸收剩余的有害物质通过布袋除尘,然后经引风机增压后进入烟囱排入大气。

3.3.3飞灰的处理

医疗垃圾焚烧后产生的飞灰属于危险废物,不能直接填埋,必须进行稳定化/固化处理。目前,垃圾焚烧固化多采用水泥固化,其设备投资少,操作较简单,运行费用低。

4结束语

自从爆发SARS以来,国家加重了对医疗垃圾的处置和管理力度。医疗垃圾作为危险废物,其处理必须按照规范严格执行。尤其要重视管理、厂址选择、工艺环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参考文献

[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培训系列教材-社会区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2006年2月.

第5篇

1 存在问题

1.1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医院虽然成立了医疗废物管理组织,为院长负责制,并有部分管理制度,但在执行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表现在人员配制及资金投入等明显不足,制定的各项制度及措施不能落到实处,管理组织未真正发挥其监管者的作用。

1.2分类收集管理不完善、回收交接制度不严格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是实施医疗废物无害化管理的关键环节,未按规定进行严格的医疗废物分类而与生活垃圾混放;在废物交接时按要求应进行规范登记,记录产生科室、名称、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经办人等,资料保存3年,个别科室存在登记不全、漏登记、错登记甚至没有登记的情况。

1.3 医护人员对疗废物管理处置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医院对医疗废物处置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医护人员对分类、安全防护以及应急处理等知识缺乏;个别人认识不到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性及医疗废物处置不善带来的的危害性,直接将医疗废物混放入生活垃圾中。

1.4包装、运送、储存存在隐患 国家对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都有明确规定,有些科室对损伤性废物的危害重视程度不够,将损伤性废物未装入防渗漏的利器盒内,有的科室虽配备有利器盒但未做到一次性使用,而是存在重复使用问题,极易造成利器伤;运送工具使用后未做到及时清洁和消毒,未按规定时间及路线运送医疗废物等,暂存点设置及建筑不符合国家规定,极易造成废物流失从而危害社会。

1.5无医疗废物处置专用设施 国家规定医疗废物必须进行集中焚烧处理,但我县无标准的焚烧设施,我院曾在取暖季节自行用锅炉房进行焚烧,但由于附近居民反映气味大而作罢。

2 管理对策

2.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成立由院长为组长、主管院长为副组长,总务科、医务科、护理部、感染管理科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院长为第一责任人,结合我院实际,逐步健全和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如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在感染管理科的业务指导下,由各科室主任、护士长负责管理,由医务科、护理部、感染管理科等职能科室进行监督为基本框架的管理体系,保证该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2.2加强培训,严格医疗废物分类收集 坚持深入科室,对重点部门及保洁人员强化培训,科室对每日产生的医疗废物由医务人员和保洁人员进行严格的分类收集,严禁与生活垃圾混装。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按感染性、损伤性、化学性、病理性、药物性废物的分类分别置于专用容器内。

2.2.1感染性废物使用符合要求的、有警示标识的黄色塑料袋收集,放入标识清楚、防渗漏的临时存放容器内,待转运处理。

2.2.2病理性废物放入双层黄色塑料袋内,处置之前低温保存。

2.2.3化学性废物可经降解处理后排入医院污水系统。

2.2.4药物性废物装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药物,少量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2.2.5损伤性废物放入利器盒等防渗漏的坚固容器内。但应注意:医疗废物在丢弃过程中如已发生分类错误,切忌重新分类,更不要用手直接接触,如感染性废物误丢入生活垃圾桶内,只能按感染性废物处理。

2.3加强宣传教育 管理人员深入科室,加强对医疗废物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用事实说话,使科室医务人员认识到医疗废物处置不当造成的后果,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规范处置医疗废物的重要性,自觉按要求进行规范分类、处置等。

2.4制定医疗废物的正确处理流程 盛装医疗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上必须有警示标识,包装袋为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黄色塑料袋,当医疗废物收集达到包装袋的3/4时,袋口进行有效封扎,防止泄露和遗撒。每个包装袋外均系有中文标签,标注:医疗废物产生科室、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由专职人员负责,每天按规定的时间、路线,用密闭的容器和车辆下科室收取并转运至医疗废物暂存点,运送工具每天用含氯消毒液终末消毒。

2.5加强督导,严格监督管理 经常进行随机性抽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向科室反馈,并指导科室进行整改,纳入经济考核。一次性物品杜绝重复使用,特别是使用后的一次性用品,均作为感染性废物处置,必须置防渗漏的黄色包装袋中。我院用了近一年的时间,基本上杜绝了利器盒的重复使用问题,从而有效保护了医护人员及保洁员。

2.6加强职业防护 ①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的专职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②做好个人防护,工作人员在直接接触医疗废物前应穿好工作服、戴口罩、帽子、手套,如接触感染性废物或手粘膜有破损时戴双层手套,接触后洗手或手消毒,如遇针刺伤,要立即脱下手套用流动水冲洗,规范挤出血,用碘伏等局部消毒等。

第6篇

关键词:危险废物;处置现状;集中处置设施;管理对策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source, distribution of Handan city industrial hazardous waste, disposal, treatment status and problem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proposed disposal method is suitable for the situation of Handan city and corresponding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the government and departments.

Key words: hazardous waste; disposal of concentrated disposal facilities;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F09]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近年来,由于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不当导致许多污染事故发生,造成了许多环境安全问题,严重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此,国家逐步加大了对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存贮和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力度,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最近国家环保部、发改委、工信部、卫生部等联合了《“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和国家环保部、卫生部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在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为环境保护的重点,全面推进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近日河北省环保厅、卫生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在2015年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取缔一批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设区市和县级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有限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问题。针对国家今后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力度,结合目前邯郸市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分布特点、处置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我市危险废物的建议及对策,供政府及决策部门参考。

危险废物的产生及流向

邯郸市工业以钢铁、煤炭、化工为主,根据河北省环保厅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把年产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国家级重点源;年产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以及产生和贮存危险废物的“双三十”企业列为省级重点源,年产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市级重点源。根据2012年省环保厅重点源普查数据,初步确定邯郸市32家年产危废10吨以上的企业,产生总量在8000吨以上,主要以钢铁、炼焦、化工为主。这些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大部分与石家庄、保定等两地危废经营单位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协议。

2.危险废物的管理及处置现状

2.1危险废物的管理现状

邯郸市按照国家及省环保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对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对属地危废产生单位产生的危废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危废五联单转移审批制度。也多次开展了对危险化学品、钢铁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进行摸底调查,初步建立了邯郸市危险废物信息库。目前基本形成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管理3大业务系统。

2.2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现状

目前邯郸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总量年产约为1.2万吨,其中省级重点源8000吨/年,市级重点源4000吨/年。全市医疗机构产生医疗废物每年约5000吨。目前邯郸市只有一家医疗废物处置机构,年处置能力3000吨;邯郸市没有一家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经营单位,邯郸市危废产生单位主要与石家庄、保定危废处置经营单位签订协议进行处置,路途遥远,处置成本较高。

2.3 邯郸市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现状存在的问题

2.3.1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不够完善

申报登记制度是最基本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之一,是环保部门获取企业废物产生及其流向信息,科学制订废物预防战略的重要手段。危险废物的产生多为工业企业,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实行“谁产费谁付费”的原则,由于危险废物处置标准高于普废,对于企业来说,确定的危废数量越多,则处置成本越高。普废的吨填埋成本是50元-100元/吨,危废则在1400元-3000元/吨,如此大的成本差距,企业是不会主动给自己提高成本的,所以危废产生单位瞒报、少报危废产生量就比较普遍。

2.3.2邯郸市还没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滞后

邯郸市行业以钢铁、煤炭和化工为主,危废产生量较大。许多少报、漏报和不报危险废物产生现象依然很严重,隐形危废产生量很大。许多危废产生单位因为危废处理成本太高而没有真正地去处理,只是签个委托协议;另外个别危废处置经营单位处置能力有限,接受的危废产生单位委托处置的危废量远远超过该单位的处置能力。目前邯郸市没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这就给邯郸市带来了较大的污染隐患和环境安全问题。

2.3.3危险废物管理能力不足,执法能力亟待加强

目前省级管理部门编制仅12人,邯郸市还没有专门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该管理职能在市局污防处,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处于被动应付状态,执法能力和力度均不足。随着危险废物产生量不断增大,种类逐渐增多,跨市转移量不断增加,监管难度和工作量越来越大,对管理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建设完备的执法监督体系,加强执法能力;需要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打造“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专业队伍。

3 危险废物管理对策与措施建议

3.1要建立一套废物管理目标评价体系

危险废物管理的首要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要实现这一目的,必须综合采取政策、法律法规、技术、经济等手段,充分调动政府、企业、公众等各相关方的积极性,建立可持续的管理体制。可持续的危险废物管理应是环境可持续性、经济可承受性、技术可行性和社会可接受性等几方面的统一,是一个多目标优化过程。不注重源头减量、只关注最终处置设施建设的管理模式是不可持续的,设施建设永远赶不上废物产生量的增长速度。危险废物管理的多目标性,也使得考核其可持续能力的指标的多样性。因此,必须重新审视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建立贯穿废物生命周期的多目标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判断废物管理可持续能力和废物管理实施效果的定量评价工具,并根据评价结果,不断提出改善措施。

3.2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危险废物预防与减量化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均较高,而一旦发生环境污染,清除污染的成本往往是废物控制和预防成本的10~100倍,因此世界各国均将废物的预防和减量化作为废物管理的首要措施。通过立法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绿色设计、清洁生产和环境审计,尽量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尽可能防止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政府应推进清洁生产,开展废物减量化技术的引导与示范;争取一定期限内完成全市年产生量10t以上的重点产生源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3.3全力推进区域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投资大、投资回收期长、市场回报率低,运行成本高,企业投资建设的积极性不高,建设进展缓慢,处置能力远远滞后于危险废物管理的需要。为改变这一状况,应从加强监管和创新管理模式入手,积极推进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首先,应该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推进邯郸市建设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承担全市的危险废物处置经营任务;其次,制订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制度实施办法,保障集中处置设施正常运行。对于不履行法定义务,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加大执法和管理力度,通过征收行政代处置费用的方式,促进危险废物的规范化处置。

3.4必须加强管理队伍和管理能力建设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冀政办发〔2012〕8号)提出“各设区市成立专门的固废监管机构,加强县级固废监管能力建设”。为满足废物管理的需求,邯郸市需要建立专职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职能,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在监管手段上,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分析和掌握危险废物的变化趋势及流向,提高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和辅助决策能力。同时,建立面向公众的信息共享和平台,促进公众参与。

3.5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以落实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3项危险废物基本管理制度为重点,依照固体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产废单位申报登记管理,摸清邯郸市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和流向;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转移,切实掌握和控制废物流向;加强经营许可证管理,严查和杜绝非法经营现象,对于不按环保要求回收处理危险废物或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查处,甚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加强对产废企业自建设施的监管力度,将其纳入监管范围,防止以自建设施处置为名非法倾倒。

加大对不依法申报、非法转移、无证经营等违法现象的执法力度,完善对违法现象的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和群众举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减少和杜绝违法现象。

3.6提高全民法律意识,鼓励公众参与

加强对危险废物重点产生源企业和经营企业的培训,提高企业守法意识;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介进行广泛宣传,引起全社会对危险废物及其危害和防治的重视;建立相关机制,鼓励相关协会和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危险废物管理的宣传、培训和技术交流。

4 结论与建议

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各个环节都存在着环境风险,必须综合采用技术、经济、政策等多种手段,促进政府、企业、公众的广泛参与,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要实现可持续的废物管理目标,首先应建立多目标的废物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估各项政策和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持续能力。其次,建立适当的激励政策和运行机制,促进各相关方的共同参与,如鼓励产废企业开展清洁生产,促进废物预防和源头减量;通过“政策引导、标准规范、社会参与、政府监管”模式鼓励企业提高利用和处置技术水平;通过收费政策保障,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运营体制,促进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通过加强管理队伍和管理能力建设,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为处置设施建设和环境安全提供保障等。

5 参考文献

[1]《“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国家环保部、发改委、工信部、卫生部

[2]《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 国家环保部、卫生部联合

[3]《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河北省环保厅、卫生厅联合

第7篇

讨论

目前个体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到处置中心(垃圾场)的一系列过程中,并没有完善的交接手续,没有登记相应的数量、种类等信息,导致个体医疗废物的处理存在很大的隐患;对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知识和相关管法规培训不到位,医务人员对医疗废物的危害不了解,不重视,在进行医疗废物处置管理时必要防护措施不到位,职业暴露情况严重。对现有的法规和管理办法执行不严 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其宗旨是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1]。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标志着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步人法制化的轨道。但是,我国的医疗废物处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涉及到政府、医疗机构、环保护等多个部门,其相互间职责不清、界线不明、没有有效的监管体系和运行机制、缺乏必要的监管设施和高素质的管理人员,从而直接造成现行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执行困难[2]。对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力度不足 从目前来看,主管部门对个体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理仍存在认识不足或重视不够,只是强调抓国家大型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置,忽视个体医疗机医疗废物管理,而这些小单位因管理疏漏、环保意识差,其产生的废物危害性甚至大于大型医院。经实地调查,这些医疗单位的医疗废物几乎都是混于生活垃圾之中,而有些利益熏心的个体医疗机构甚至将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卖给不法商贩,来牟取蝇头小利。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类不清、处理不当长期以来无统一法规,个体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管理重视不够,处理不当,造成环境、空气的污染及社会危害[3]。医护人员职业暴露情况严重 在接受问卷调查过程中,个体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339人(医生53人,护理人员286人),仅在近1年内发生过职业暴露情况的护理人员有146人,占受访护理人员的51.1%,以整理用后器具或处理医疗废物(损伤性医疗废物)发生的为主要原因,这与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不强、防护措施不到位、实际操作不规范等原因造成的。应对措施

规范医疗废物处理程序

建议政府设立个体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对个体医疗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制订个体医疗机构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安全处置流程及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卫生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应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针对个体医疗机构的经常性监督检查,适度变换检查形式或奖惩机制,建立个体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监督档案;个体医疗机构对产生医疗废物要严格执行废物安全处置流程,严格分类收集包装、密闭清运、不得遗散、警示标志醒目,避免外流,做到有数量、重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进行登记,记录资料保存3年。健全个体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体制 健全个体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理全过程监管体制,明确主管部门、协同部门、医疗废物产生者、处理者的责任和义务,环保部门、卫生监督所、疾病控制中心和药监部门切实履行职责,部门间的通力合作,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建立从产生、分类、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到最终安全处置的全过程控制管理体系,加大督查力度,加强医疗废物全过程的监督检查[4]。针对不同人群开展不同形式的医疗废物知识培训和普及 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相关人员,包括医疗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工作人员和目前临时负责医疗废物运送等工作的环卫工人进行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管理,危害和防护知识进行培训[5],还包括社区居民这一群体,针对不同的人群,培训的方式应相对灵活。建议向个体医疗机构派发相关医疗废物知识的制度汇编,定期组织以医疗废物为主题的培训会议;在对环卫工人的培训中强调医疗废物的危害、相关防护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并进一步预防和减少职业暴露;建议小区居委会可以适当通过宣传栏、展板等常见形式,对医疗废物的常识加以普及。加强职业暴露防护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是保证职业安全的重要环节,在进行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操作时应戴手套;立即处理使用过的针头避免针刺伤;回套时尽可能单手操作;静脉输液完毕拔针后,将头皮针立即放入锐器盒内;用过的针头不要折弯或折断,用过手术刀、剪时,不能裸手处理,用弯盘传递;选择正确掰安瓿的方法[6 ]。

第8篇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2.06.603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06-1718-02

随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已成为各级医疗机构感染管理中的重要部分[1]。血站医疗废物有效管理能够防止设施、环境受到污染和输血交叉感染的发生,确保采供血过程和输血安全。近年来,我站通过制定血站医疗废物管理文件并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的常态化、制度化、责任化管理,在实际运行中取得良好效果。现结合本站医疗废物质量控制措施作如下探讨:1 血站医疗废物的主要来源及其危害

1.1 结合我站实际情况,医疗废物主要来源于采血服务科、检验科、成分供血科、质量管理科等业务科室,采血护士、体检人员、实验室人员和医疗废物处理人员、供血、成分制备、包装及血液运输人员为医疗废物的直接接触者,其种类主要包括接触血液的采血器材、实验试剂与耗材、检测后废液、阳性血液、可疑血液、试管、被血液污染的物品(口罩、手套、鞋套等一次性医疗用品和医疗器械)、生活垃圾等。

1.2 对于无偿献血志愿者和用血患者而言,最为关注的和担忧的就是采血器材卫生状况和血液制品质量。医疗废物具有极强的传染性、生物毒性和腐蚀性,排放管理不严或处理不当,一旦发生流失、泄漏、扩散,必将造成对水体、大气、土壤的污染及对人体的直接危害,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被血液等污染的穿刺针头不仅可造成工作人员割伤或刺伤,而且还可能同时引起感染,具有极强的风险性[2]。因此,血站医疗废物是否处理妥当直接关系到采供血服务人员安全及临床用血安全。2 医疗废物管理质量控制点

2.1 健全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2.1.1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施行规范化管理 我站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安全卫生管理程序》指定医疗废物管理规程,设立专门的管理委员会进行协调管理,将医疗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各个环节纳入质量管理体系,推行全过程质量管理与监控。加强对医疗废物的源头控制,减少废物产生量,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并对收集、分类、存放、处理处置后二次污染的排放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2.1.2 细化责任,落实到位 实行站部-科室负责人-全员的分级管理模式,由血站安全与卫生负责人进行监督协调,采血服务科、成分供血科、检验科、质量管理科分别指定1-2名专职医疗废物处理负责人,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各科室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使用标准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等盛放医疗废物,并与总务科负责人完成交接,总务科负责检查落实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暂时贮存、运送及医疗废物暂存地的日常管理和清洁消毒,全体员工积极配合履行血站医疗废物的日常归类处理工作,在全站内形成“专人负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2 紧抓采供血源头,做到“有规可矩”

2.2.1 采血过程中废弃的一次性耗材等感染性废物应当在工作结束后,按工作程序制定区域安全放置和弃置,用专用黄色包装袋存放,包装袋外壁必须有废物警示标识,确保避免复用、污染和差错。

2.2.2 损伤性废弃物用耐刺的利器盒存放,密闭后再放入专用黄色垃圾袋;一次性医疗器具(一次性采血针及采血结束后经热合处理的穿刺针头应用专用剪刀去除锐器,将上述锐器医用废物应放置在指定的锐器收集盒内并加盖,然后外套黄色包装袋,集中焚烧处置。

2.2.3 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须经血站废物管理负责人批准,由相关科室按有关法规或规定统一销毁或处置,少量的药物性废弃物可放入感染性废弃物袋内。

2.2.4 血液检测使用过的吸头、酶标板和剪取血液标本的剪刀应先放入含有效氯2000mg/L的消毒剂桶内,浸泡30min后放入专用黄色包装袋中并封口,阳性血液标本应盖上试管帽再装入纸盒中,并置入双层塑料袋扎好,确保内容物无渗漏后统一回收集中焚烧。此外,血液检测所涉及的所有样品及实验材料均视为存有传染性的物品进行处理。

2.2.5 一般生活垃圾用黑色垃圾袋固定存放,不得与感染性废物混放或随意丢弃,一旦放入包装袋后不得取出。告诫工作人员将医疗废物视为危险废物对待,勿直接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在一起,以免造成病原体借助生活垃圾中的有机质繁殖及病毒蔓延。

2.3 保证医疗废物安全转移,做到“有度可量”

2.3.1 医疗废物临时存放点应远离人员活动地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易于清洁和消毒,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及禁止吸烟、饮食标识,指定专职人员管理,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触医疗废物。

2.3.2 各科室医疗废物及锐器回收盒收集装满后应及时封口,放在固定密闭区域,总务科专职人员按时收集各科室医疗废物后在2天内高压灭菌后暂存。

2.3.3 本站规定医疗废物由某环保公司处理,每天必须定时至医疗废物暂存点收集、运输并用医疗废物专送车进行集中化、规范化、无害化处理,做到日产日清。

2.4 务实完成交接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2.4.1 各医疗废物产生科室与总务科之间及血站与医疗废弃物处理单位之间必须对医疗废物认真清点后做好各环节交接登记,使用统一制式的规范化、标准化表单,登记资料双方各存一份,记录每月交档案室,归档保存5年以上。

2.4.2 《医疗废物交接记录》应尽可能全面地反映医疗废弃物处理各环节交接的过程和结果,包括医疗废物来源、类别、数量(或重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经手人及需要的特殊说明等,既要从整体上反映处理过程的充分性,还要注意保持原始记录完整、准确,不得随意变更、涂改,有效地为医疗废弃物质量管理监控提供可靠的依据。

2.5 防患于未然,做到“有招可对”

2.5.1 高质量的人员队伍是实施医疗废物环境无害化管理的重要保障。我站注重加强工作人员医疗废弃物基本知识和防护知识、医疗废弃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解读以及安全监管业务知识、事故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培训,树立员工安全理念,提高防护意识,保护工作人员的自身安全,防范职业危害,提高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进一步保障临床采供血质量安全。

2.5.2 若有证据表明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的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可能发生时,应立即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应急委员会,同时疏散人员,控制现场。

2.5.3 一旦发现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应立即启动医疗废物管理应急预案,第一发现人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血站医疗废物管理应急委员会,委员会成员要记录发生时间的时间、地点及范围,立即到现场查看,同时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同时应当在48小时内向市卫生局、环保局报告。3 讨 论

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是落实好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关键,本站以“抓源头、定责任、明制度”为原则,通过对医疗废物处理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与监控,有效地控制了本血站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尽管成效显著,但仍然存在个别问题:一是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的认识依旧薄弱,二是落后的医疗废物处理技术严重制约着管理的有效性。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积极采取预防措施,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教育培训,使工作人员明确医疗废物管理的责任与义务,把规范化操作变成血站人员日常工作的自觉行为,同时积极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医疗废物全部合法处置,将危险性减少至最低限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