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14 16:35:1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文化创作与保护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舞蹈艺术内涵;舞蹈欣赏;舞蹈教学;舞蹈创作;舞蹈保护
舞蹈发源于人们的生产劳动以及社会交往,舞蹈是人们对于客观世界认识的表现,自古以来,舞蹈就承担着传承社会民族文化以及丰富人们精神需求的作用,舞蹈的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而要想在新时期实现舞蹈的长远发展,就需要加强对舞蹈这一艺术内涵的认识,通过对舞蹈的欣赏、教学、创作以及保护等方面研究,对于促进舞蹈艺术的繁荣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1 舞蹈艺术内涵的价值
舞蹈艺术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形式,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一种产物,舞蹈艺术能够利用舞蹈将人们的精神以及思想内容反映出来。自古以来,舞蹈的发展就与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舞蹈作为一种文化的在意,能够使用肢体语言将情感表达出来,满足人们对精神文化的追求。舞蹈艺术内涵的核心就在于舞蹈,而舞蹈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舞蹈作品,舞蹈艺术内涵与舞蹈作品是共体而生,失去艺术内涵的舞蹈作品就如同“行尸走肉”缺乏情感,而若没有舞蹈作品,艺术内涵也无法得到充分的展现。舞蹈艺术内涵的存在使得舞蹈有了生机与活力,使得文化的传递出现断层,影响舞蹈艺术的长远发展。一般来说,舞蹈艺术内涵主要是从舞蹈的欣赏、教学、创作以及保护等多个层面进行实现的。[1]
2 舞蹈欣赏
所谓的舞蹈欣赏主要指的是,在舞蹈表演的过程当中,欣赏者能够充分融入舞蹈情感的表现中,领悟舞蹈作品中所蕴含着的魅力,从而逐渐形成与艺术形象相互对应的审美心理结构,进而把握好舞蹈形象所表现出来的审美意蕴。一般来说,利用舞蹈欣赏去加深对舞蹈艺术内涵认识的能力是后天逐渐养成的。从舞蹈欣赏的角度对舞蹈艺术内涵进行研究之时,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透过舞蹈肢体领悟舞蹈艺术内涵美。在欣赏舞蹈的过程当中,欣赏者首要的就是观察舞蹈表演者的肢体,跟随着表演者的肢体去对舞蹈的艺术情感进行感悟,而肢体所传达出来的美感不仅仅有一部分常人难以做到的高难度技巧,更为重要的是对肢体美的解读。例如,在张继刚所创作的舞蹈《千手观音》当中,表演者利用肢体表演将一种唯美的意境充分表现出来,在作品当中人们所关注的不仅仅是一些肢体动作,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唯美意境,而这种意境正是舞蹈艺术内涵的展现;其二,民族舞蹈所展现的多元化艺术内涵。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家庭,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各个民族也发展出了属于自身民族特色的舞蹈,形成了风格迥异的舞蹈艺术,这些舞蹈中不仅仅具有强烈的区域性色彩,还有浓郁的风土人情,如藏族舞蹈《母亲》中,就塑造了一位典型的老阿妈形象,虽然岁月在她身上留下了痕迹,但是每当她回头时都会露出慈祥的微笑,充分将母爱的主题表现出来;[2]其三,中国式舞蹈艺术的核心――现代舞。现代舞是自19世纪八十年展起来,直到今日,中国现代舞已经成为中国式舞蹈艺术的核心所在,现代舞与当前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能够将人们内心的情感直观地表现出来,具有创新性,同时,现代舞的大多数作品都是抽象的,不同舞者能够带给人们不同的情感体验。从舞蹈欣赏的角度而言,我国舞蹈艺术的内涵是随着时展不断变化的,但根本上还是对中国文化的传承。
3 舞蹈教学
对于舞蹈教学而言,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普及教育以及专业教学,因此,对于舞蹈艺术内涵的研究也需要分成两个方面。一方面,舞蹈普及教育。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对于艺术愈加的重视,加强了对幼儿以及青少年舞蹈基础的训练,就目前来看,舞蹈普及教育重点集中在舞蹈动作中,处于一种初学的状态。其中,在对幼儿以及青少年进行舞蹈普及教育之时,主要是以情绪性的舞蹈为主,辅助以叙事性的作品,这主要是由于处于这一年龄阶段的学生具有较强的好动性,采用这样的教学方式能够充分满足他们的心理成长需求,在教学中舞蹈艺术内涵主要集中在民族文化以及简洁两方面,能够使得他们融入舞蹈学习中;另一方面,舞蹈专业教育。舞蹈的专业教育分为中专、大专及本科以及专业研究生等三个阶段。[3]其中中专阶段重视的是对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古典舞、民族舞涉及较多,强调动作以及风格的准确性。而大专及本科阶段,主要是从表演以及创作的角度深入地了解舞蹈艺术内涵知识,一般来说,本科之后大多数人都从事的是舞蹈教学工作,在这一阶段形成较为完整的体系,对于准确把握舞蹈文化内涵十分重要。舞蹈专业研究生学习阶段主要从事理论知识的学习,较为重视细节的学习。通过舞蹈专业教育能够让学生明白舞蹈的渊源以及风格形成的原因,更深层的理解舞蹈艺术内涵。[4]
4 舞蹈创作
舞蹈艺术要想发展,就离不开舞蹈的创作,舞蹈创作是舞蹈文化内涵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在进行舞蹈创作的过程当中,创编人员需要从立足于社会实践,深入到生活当中,从生活中寻找舞蹈创作的灵感,感悟舞蹈艺术与文化生活之间的联系,培养创作的兴趣。同时,由于舞蹈属于一种大众传播,不同观众对于同一作品会有着不同的感受,创作者需要加强与观众的交流,为舞蹈的创作培养灵感。此外,创编人员还需要加强自身文化内涵的积累,通过阅读、观看作品等形式,提升自身的文化素养,为舞蹈的创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使得舞蹈能够具备深刻的文化内涵。[5]
5 舞蹈保护
文化在发展的过程当中离不开保护,舞蹈艺术也不例外,随着时代的发展,文明的进步,人们对于知识产权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正是由于认识的提高,使得舞蹈侵权事件发生的概率大大提升,这些侵权案件的发生主要是在没有得到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就大肆修改作品,使得舞蹈文化的内涵被破坏,影响了舞蹈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强对舞蹈艺术文化的保护势在必行,这不仅仅有利于提升创编人员舞蹈创作的积极性,也能够维护舞蹈产业的平稳运行,使得舞蹈文化繁荣发展。这就要求相关部门需要加强文化方面的立法工作,对于侵权行为严肃整治,防止侵权事件的发生,保护艺术家的创作成果,营造良好的艺术创作氛围。
6 结语
舞蹈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表现形式,在当前时代的发展过程当中,需要清楚地认识到舞蹈艺术的内涵,为舞蹈文化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而要想达到这一目标,就需要从舞蹈的欣赏、教育、创作以及保护等方面着手,使得舞蹈从业人员都能够深入了解舞蹈的艺术内涵,并且加强对舞蹈艺术家创作成果的保护,为实现舞蹈行业的繁荣构建良好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 橐.舞蹈艺术内涵研究[D].哈尔滨师范大学,2013.
[2] 吕洋.舞蹈欣赏之我见[J].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15(5):108.
[3] 李建捷.浅析民族院校舞蹈教学中体态语言的合理运用[J].民族教育研究,2012,23(5):108-110.
作家状告百度一事,我曾在《东方早报》等媒体发文,表示网络应该尊重与保护原创作者。
现在互联网发展迅速,互联网产业亿万富翁成群结队地出现,但对原创作家不仅没有恩惠,反而处心积虑地掠夺他们的文化财富,不经任何作家签约同意,作品就海量上传,对原创作家们来说,这显然不公平。
不容忽视的百度平台
当作家们进行维权时,百度给出的理由却出人意料:百度提供的仅是服务平台,作家的作品均由网友自行上传,与百度无关。
百度提供的是怎样的平台呢?
举个例子,如果你将未经授权的作家作品上传,那么你就可以获得百度积分,即可以下载别人上传的作品。这个平台显然成为互换赃物的交易平台,网友如果上传的是自己原创作品,那么与他人分享或交易作品,是成立的,但如果将他人版权作品上传到百度网站平台,百度应该负连带责任,这应该是常识。
百度与作家代表谈判,给作家们的印象是傲慢。百度声言自己文库不违法,作家们要求百度在上传作家作品时,应该先审核,后发表,但百度坚持网民自发上传,如果作家认为被侵权了,可以通知百度,百度二十四小时内删除。第二天,百度还是屈于各界舆论压力发表声明,认为伤害了作家们的情感,并表示将删除作家们在百度文库中的作品。相关作家回应,伤害的不仅是作家们的情感,更是作家们的正当经济权益。
之后,我参加了一场“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主题研讨会。
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平教授谈到,国家为了快速发展网络IT产业,曾有保障性措施扶持,在许多法律不明确领域,先做起来,然后再规范,之所以出现作家作品或音像作品大量出现在网络,与这一保持性政策亦有关联。另外,她也表示网络作品版权保护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法律追究难以实现,因为网友海量上传各种文化作品,难以辨别作品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协会的张洪波先生是这次作家诉百度的召集人之一,他说作家们组织起来还是第一次,只有组织起来才有力量,这次作家维权还是起到一定效果。百度不得不删除文库里作家们的原创作品。但百度的公关能力不可小觑,一些媒体报道这一新闻事件,均遭到某种程度的封杀或延迟播出。
中国特色的“因大失小”
张平提及德国在针对作家作品索要网络赔偿时难以估价的现象,德国人首先是遵从价值判断,其次才考虑具体的价格。遇此情形,他们通常会比照其作品在其它媒体发表时的价格,再加上惩罚性赔偿。
她还谈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不同现象。美国或欧洲的版权维护官司,很少有作家艺术家自己去维权,而是相关公司或大的文化企业来。音像制品被侵权,直接受害者是相关公司,因为相关公司从制作到宣传为艺术家投入巨大,如果遭到网络严重侵权,它就有可能濒临破产,所以维权主体有实力与影响力,也能将官司打赢。
中国情形到底是怎样的呢?
身为《新京报》与《南方都市报》版权律师的刘家辉女士,以其去年为《新京报》维权的真实经历谈到中国普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浙江在线上传《新京报》文章达七千多篇,本来可以一案处理,但法院却让律师分成七千件案子分别申诉,通过增加难度使权利人知难而退。
同时,一些法院则因担心赔偿太多,似乎助长了官司的增加,所以给予的赔偿比较少,使维权无法收回成本。这样其实是助长了网络侵权行为的滋生。
《南方都市报》何雪峰先生则介绍了美国保护音像版权的案例,当出现网络转载下载软件相关技术时,法院做出的判决是通过高额惩罚使其破产。
“像中国这样作家们零散的维权,难以达到目的与理想的效果。而侵权者更有实力与公关能力,现实就是这样。”张平甚至认为,现在的法律保护的并不是作家的原创或激发作家原创能力,并因此出精品,法律保护的是产业,是使这个网络产业做大做强。
我的观点是,国家通过法律来保护产业而不保护著作权主体,这令人难以接受。
自古而来,没有法律超出伸张正义这一目标,法律遵守公平公正这样的大原则,法律的象征也是天平之秤。如果新兴产业要通过法律来保护,使其做大做强,那么,当它侵害到公民个人合法权益之时,法律只站在产业一边,而漠视公民合法权益吗?互联网发展需要法律保护,互联网发展需要国家政策扶持,但不能以牺牲作家、艺术家的版权权益,来资助互联网的超速发展。
版权纠纷应回归常识
互联网时代的版权纠纷,我们要回到常识与世界通行的版权保护规则上,问题就能厘清。
首先,原创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私人财产。因为作者投入了心力与时间,任何法律都应该保护原创作者的作品,不受其他人侵犯,将作家艺术家原创作品放在任何地方,都应该征得著作权人同意。有人会说,百度这样的网站,百度文库相关网页没有投放广告,所以是公益性的或非营利性的,应免于法律追究。但百度整个网站是经营性的,它设立这样的文化平台,增加网站流量,也为他日后合作其它营利模式奠定了基础,譬如将百度文库转换成电子出版物。这些潜在的价值,既使其长远利益获得增值,也使其股票获得升值的可能。
所以任何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只要上传了原创作品,都是侵权行为。即便是公益性的网站,也不能将别人作品随意上传。公益性的网站如果要使用个人原创作品,应该通过相关基金会,获得经费支持,与作者签约后,可以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版权,这才是正当方式。
其次,没有版权保护,就不可能有高品质的原创作品问世。有人会说,《诗经》、《红楼梦》、唐诗宋词等都不是版权保护出来的,所以通过版权保护来提升文化品质,是没有根据的。我们要知道,传统社会文化生态与当代社会完全不同,如果没有版权保护,欧美日韩的音像与电影电视产业,不可能获得真正的发展。你拍出来的片子没上映就盗版猖獗,成本都无法收回,你就无法扩大再生产,也不会有人来投资相关产业,这样当代意义上的文化原创就没有了,文化精品当然不可能出现。写小说也一样,盗版如果强于正式出版社利益,出版社就不会包装宣传文化原创精品了。
再次,保护原创文化作品,也是社会守护社会道德。我们不允许小偷公然偷盗,不仅是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也是保护社会公共道德。不能允许不道德行为成为社会另类楷模,这样将泯灭普众的道德情怀,大众道德感也会因此变得淡薄。
正因如此,德国的法院在审理相关文化版权案子时更重视价值判断,美国法院则让侵权公司破产,这都是从根本上使这种不道德的种子无法生根繁衍。
如果法律不伸张正义,而只考虑企业或产业的利益,它只会使不道德者坐大,而真正的劳动者创造者却只能像诗经中伐檀所唱的那样,对剥削与占有者无可奈何:“彼君子兮,不素餐兮”(那些高高在上的贵族啊,可不要吃白饭啊)。
构建网络文化新生态
我们要建立基于网络文化发展的新的生态。
网络时代是共享的时代,如果将自己作品放在网络上,与他人共享,这是正当的。现在的博客与微博,基本上都是放弃版权的,无偿在网络上传播。而一些网站也在博客发表文章时,设置了相关按钮:可以转载、不可以转载,可以评论、不可以评论,这都是尊重原创作者权益的举措。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网络文化发展,完全可以在理性的、有限的状态下进行,不必要通过大范围的侵权来实现一时的强势扩张。强势扩张的结果,可能是突然崩盘,因为大量的原创作品,版权在作者手中。
国家意志应该通过法律来体现,那就是保护原创主体,而不是保护产业实体,不应该让企业公关来影响司法的公正,并影响政策的制定。如果法律与政策不倾向于保护原创者,伤害的不仅是国家文化创新能力,还是社会公信力与道德力。
国家意志还应该通过基金等方式来支持原创作者,政府曾通过作家协会、文联、剧团、科研机构,来支持文化原创或文化公益,而在网络文化如此强势的时代,对网络原创却支持甚少,如果有支持的话,也多体现在支持技术公司的技术硬件和软体方面,对网络内容几乎无所支持与资助。正因如此,网络现在充斥着互相拷贝的内容,内容重复使网络难以提升文化品质,这在国外网站上是少见的。
国家现在在大量减少文化艺术事业单位,使它们市场化,国家提供部分补贴,但网络文化更需要国家大力扶持,因为数以亿计的网民通过网络获得免费的文化资源与信息。如果仅靠商业方式来提供,难以使真正的经典内容广泛传播,国家对网络有影响力的作家艺术家予以年度补助,比供养文联作协更有价值。反映我们时代的文化代表作,将会通过网络产生,或更多的将在网络上产生,决策者应该有这样的意识与眼光。
当代中国文化不是繁荣与发展的问题,而是品质与道德精神、信仰缺失的问题。
从手机短信到大街上无数的正版或盗版光碟,再到网络游戏,还有时时可以观看的电视,可以说文化前所未有的繁荣与发展,但无数的电视连续剧,可看的精品有多少?海量的网络文章,原创精品又有多少?文化作品充斥着低俗趣味与抄袭复制,而这与网络版权法治的不完善密切相关。
保护原创者正当利益
众所周知,传统的文学刊物,是通过编辑层层审选,最终每期出版数十篇文章,而网络完全是原生态的,网络编辑推荐的文章,有时更多的重视点击率,而非作品内容与价值。如此,国家文联与作家协会为什么不能通过网络,免费向网民提供精品文化作品呢?
只要是国家文化课题、拿国家工资的国家文化工作者的作品,原则上都应该放在网络上供全民共享,国家资助的学术课题也一样,应该成为公共文化资源。现在是,该共享的文化产品没有实现有效的共享,而不能共享的私人文化作品,却被无偿共享。
国家可以通过基金来支持网站的文化原创,而网站自身,则应该通过签约作家艺术家,使网站成为作家艺术家的新供养者。网站不仅要追求点击量,更应该有价值追求,也就是文化品质与美誉度的追求,价值追求会给网站带来长远的利益,而一味的通过低俗或转载侵权作品,获得点击率,只能是短视行为。
现在在版权保护方面,做得比较理想的,应该是学术类期刊网络,但作者仍然分不到其中一杯羹。某些网站提供作者文章下载,如果每篇按四面计算,两百次的下载量就达八百面,每面下载费五角,单篇文章下载费用达四百元,照此计算,一百篇文章可达四万元下载费。这些费用现在均由网站与刊物获得,作者无缘自己的作品利益分成。显然,网站在建设之时,就没有考虑到作者利益,如果考虑到作者利益,那么就应该给每位作者设立单独账户,作者的归作者,刊物的归刊物,网站的归网站。
现在的网站之所以故意模糊作者权益,是因为他们更希望这些利益成为刊物报纸所有,通过模糊增加刊物报纸的收入,来提升它们的合作积极性。那么,将来如果作者联合起来网站,网站会不会引来巨大麻烦?网站或刊物有权私自将作者作品合谋出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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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电影《可可西里》海报 在“国家—民族”语境和关系层面上,“民族电影”特指具有少数民族文化特色的电影;而在“全球—国家”语境和关系层面上,“民族电影”则特指与外国电影相对的具有本土文化特色的电影。本文中的“民族电影”,是在前一层面上使用的,即特指具有少数民族文化特色的电影。近年来,我国的民族电影制片厂,主要是广西电影制片厂、内蒙古电影制片厂、天山电影制片厂、云南民族电影制片厂、宁夏电影制片厂,已经通过转企改制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党的十报告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必须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对民族电影制片厂而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不仅要求其“真转实改”,而且要求国家和地方在相关的体制创新、机制转换上给其以切实的扶持。
一、深化民族电影制片厂
改革的意义由于我国民族电影制片厂历史积弊较多、体制惯性巨大、机制惰性严重,其姗姗来迟的转企改制不仅代价巨大而且前途难卜,正所谓“不转制是等死,转制是找死”。近年来,民族电影制片厂主要以小成本电影、艺术电影维持生存。一些民族电影即使在国际和国内电影节上大放异彩,也往往在市场上受到冷淡。在商业大片为王、企业巨头当道的当代电影产业,民族电影制片厂仅仅以自身的力量与国内外优势电影企业争夺市场或很快成为现代企业都是不太现实的。所以,我国并不能简单地将民族电影制片厂向市场一推了之,而是要以切实的扶持深化其改革。这样做的意义,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保护多样性的民族文化
全球化绝不是全球文化的同质化,而是以文化多样性为前提的世界整体化发展进程。2005年10月第33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中,文化多样性被定义为“各群体和社会借以表现其文化的多种不同形式”。“文化多样性不仅体现在人类文化遗产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表现形式来表达、弘扬和传承的多种方式,也体现在借助各种方式和技术进行的艺术创造、生产、传播、销售和消费的多种方式。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http://mcprc.gov.cn/xxfb/zcfg/flfg/200708/t20070803_42913.html)
就我国的少数民族而言,其现代化的后发性、输入性和被动性在短期内是难以改变的,其文化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正不可避免地受到威胁,其文化的重构、文化价值的突变、文化主体的焦虑是必然的。这也是民族电影制片厂重点思考和反映的问题。民族电影制片厂特殊的文化身份,决定其先天具有保护多样性民族文化的社会功能。具体而言,民族电影制片厂根植于民族文化、积蓄于民族情感、出发于民族意识,因而能以多种形式反映民族的时代精神和价值取向,能深层次地挖掘民族艺术、知识、信仰、习俗、道德等内容,进而能起到保护民族文化多样性、维护民族文化安全的作用。基于此,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家和地方都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扶持民族电影制片厂的发展、繁荣民族电影的创作。这对于整合、保护、传播、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对于培育中华民族精神,对于提高中华文化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2.有利于保护民族电影的原创力量
由于全球化、市场化和国外大片的冲击,以及由于电影管理体制、机制等原因,民族电影制片厂的原创力量日趋萎缩。尽管近年来的民族电影仍维持一定的产量,但拂去其泡沫的表层,就会发现其深处的巨大扭曲和苍白单调。例如,弘扬民族精神、传播民族文化、塑造民族形象的创作定位已经发生偏移,工业标准化、伪时尚化、伪个性化成为创作趋向,满足外界猎奇与想象、提供民族文化奇观或符号成为创作要旨,一部分创作者已放弃了精英立场,陷入了漠视现实与消费历史互为因果的恶性循环,一些商业化的民族电影,表面上华丽眩目或票房上佳,但由于民族现实关怀的缺失、民族历史认识的浅薄乃至悖谬,更由于迎合市场的潜在动机,其实质仅是对中国民族电影一次次饮鸩止渴般的拯救。
·博士论坛王光文:我国深化民族电影制片厂改革的意义与对策 为实现民族电影的良性发展,国家和地方应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保护、壮大民族电影制片厂的原创力量。只有这样,才能使其超越“为生存而为”的阶段,才能走出华丽影像和浅陋思想相伴的怪圈,才能到达自由探索、自主创造并提供更大价值的层次,进而建立以丰厚的民族文化和深刻的思想内涵为核心的电影价值系统和美学语境。同时,民族电影制片厂自身也要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尊重艺术,重视人才,努力调动其积极性,特别是要培养、扶持青年创作者,为他们的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条件。
3.有利于全方位、多层次地表现民族文化
文化是由表层的物质文化、中层的行为文化和深层的观念文化组成。物质文化包括可感知的生活用品、生产工具、人文景观等;行为文化包括生产生活方式及社会交往活动;观念文化包括意识形式、思维方式、价值理念等。民族电影以民族文化为主要内容,但并不意味着每一部民族电影都能全方位、多层次地反映民族文化:有的电影可能只揭示到表层的民族文化,有的电影可能深入到了中层的民族文化,有的电影则能够全面反映民族文化。这主要取决于电影创作者对民族文化的认识程度和表达水平。
发展民族电影制片厂,有利于发挥其创作群体和电影素材的本土优势,进而在其影片创作中更能接近如下目标:深层次挖掘民族特性,真切关注民族个体及其内心世界,最大程度地避免民族风情的表面化、民俗文化的展览化、人物塑造的模式化等不足。《美丽家园》、《索密娅的抉择》、《吐鲁番情歌》、《花腰新娘》、《可可西里》、《诺玛的十七岁》、《尼玛家的女人们》、《图雅的婚事》等影片,虽然多数叫好不叫座,但其文化价值远大于票房价值。从更大视域来看,这些影片所反映的不仅仅是族群及个人问题,它还折射、关乎到国家乃至全人类文化的丰富性、完整性和深刻性。
2012年暑期电影市场注定是令人疑惑的一个时期,上半年全国电影票房77亿,然而其中国产电影经历了少有的低落境况——跌到了前所未有的仅仅占市场32.5%份额的低谷;而5月份全国票房12亿中,国产电影更只占到13.8%份额(1.65亿)!这确乎是令人寒战的比例。只是到了暑期国产保护月出台,这种情况才略微改变,但振兴国产片市场的努力却还是遭到不少网络观众的批评,认为这是人为阻碍了好莱坞巨片的上映机会。争论焦点是一部大家都未预料到的《画皮2》,该片从6月26日上映后一路飙升,蓦然间获得高达7亿人民币的票房,超越原先占据第一、二位置的《让子弹飞》和《唐山大地震》,成为国产片第一票房之作。同样意外的是,这一原本令人兴奋的数字,却没有得到除了厂家之外的各方好评,早年足以令人兴奋的超越却因为难以想象这一高票房是如何实现的而被质疑,甚至被贬低——归结于这是由于保护月才出现的数字。站在积极性的角度来看,第一票房值得贺喜,但人们坚持认为这是控制的结果而不予承认,因而消减了其价值。实际上,对该片的腹诽还在于对电影内容的种种批评,影片在出色的感官效果之外,故事内容意义寡淡,不值得获取这般的高票房。而这一成绩对于创作者而言也是出乎意料,私心里也许大大意外了。中国电影的保护月效果未必如人愿,依然是用力保护了却不被待见,如果不是后来《听风者》的出现,保护月的电影票房也未必尽如人意,甚至有负增长的周数。8月7日麦兆辉、庄文强执导,梁朝伟、周迅领衔主演的《听风者》公映使得保护月票房成绩有所改变,获得一周票房冠军,随后势如破竹节节攀升,超过1.5亿,不仅成为2012年第二部首周即破亿的华语电影,同时也创造了华语谍战片的最佳开局。但人们对于中国电影文化的困惑已经缠绕不休,不知道中国电影2012的票房高攀中国产票房会达到几何?
原本为了挽救上半年低落到极点的国产电影而设置的保护月,遭致各种争议,原因主要仍是中国电影呈现的文化状态不佳。观影的人都希望看好的电影,当“保护月”出现的时候,很多人会认为这造成了“不好的电影强迫我们看”,所以他们会反对也无可厚非。但其实面对强大的好莱坞,必要的保护绝对不是坏事,不过,真正理想的电影业应该是健全的市场化加上对本土电影的保护。良好的市场化是市场准则,但是中国电影的市场成熟度跟国外相比还有差距,中国好的本土电影的文化影响力又不足,有了一定的保护,好的本土电影才不会被好莱坞强势的文化所遮蔽。但现实是好电影缺乏,一些不该被保护的电影也被保护了,导致观影群体产生对国产电影的逆反心理。
近年总体上电影市场票房持续飘红,而中国电影文化形象是不是也随之显赫,则是众说纷纭。在专家层面,对于电影文化的疑虑始终认知不一,但一个明显的事实是,连续几年世界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戛纳、柏林电影节,几乎都没有中国电影在竞赛单元露面,中国电影的文化形象的确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危机。大片依然是市场支撑的中坚力量,而艺术性强的电影却难以上场上线,获得国际奖的作品严重缺乏市场。也许我们可以说,在以市场票房为决定因素的电影景观中,创作的文化含量下降与受众的文化感知不足,共同造就了中国电影的文化蜕化的局面。中国电影并非没有独特创作的作品,但市场呈现不足,即呈现市场的文化品质让人难以满意。若干年来许多上亿票房的电影都难以让人认可,以大片形态呈现的《三枪拍案惊奇》,以无聊面貌呈现的《熊猫大侠》和依靠粉丝拥戴的《孤岛惊魂》几类创作可以代表市场获利的主要对象,但在文化意义上都几乎不能作为中国电影的价值呈现。而《钢的琴》、《碧罗雪山》等出色制作,或者上不了院线,或者票房难以维持,多少让文化人痛心疾首。标志性导演张艺谋有心追求艺术的《山楂树之恋》上了亿元票房,被认为是艺术电影第一个上亿收入,却还只随意操弄俗气十足的《三枪拍案惊奇》票房价值的一半,精心锻造的《金陵十三钗》又遭致激烈的批评,这让创作的疑惑延伸至几乎所有领域。面对一个所谓院线取舍、受众主宰而非文化意味高涨的电影市场,如何期望中国电影获得精彩成为一个难题。
回到暑期市场,应该说乌尔善异想天开的《画皮2》出人意料的高收益自有其理由,技术呈现的优势和《画皮1》的延续影响都是高票房的原因,在娱乐表现无聊居多和正经创作乏味的现实面前,这个有着明确娱乐创造并且在明星安排上到位的电影获得空档期的热烈欢迎,应该在情理之中,保护月的优势只是大大加重它的收成分量。相比《金陵十三钗》和《龙门飞甲》拥挤在同一个时间你死我活的市场竞争,《画皮2》获得市场单一性收获是一种意外之喜。但应当承认,原因并非如此简单,影片中女主角的换型之微妙的人心之变,带有可以咀嚼思量的意义,是商业性创作包容文化意味的显示,因此其高收益的多种因素增益值得赞许。而关键是这个电影在视觉表现上的精心把握,运用3D影像和好莱坞电影技术奇观,《画皮2》投合电影观赏需要的努力得到了回报。其他创作在协调商业元素、视觉表现和大众文化心理接受上值得以此参照。
在近期电影市场表现中,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是现实题材创作能不能获得大众认可。随着好莱坞奇幻和魔幻创作在全球备受关注,国内市场的现实题材作品不讨好的居多,只是在表现青春题材上,才有一些作品得到社会反响,典型的自然是此前风行一时的《失恋三十三天》。对于现实创作的规避显然是有不少成规在起着作用。暑期档中,著名导演陈凯歌揭示网络时代人心善恶的《搜索》收益了1.7亿多票房,为现实题材创作的社会影响做了反拨。影片切近现实,表现一个因为特殊原因而未给人让座而引发了媒体关注、导致人肉搜索的故事,伤及涉世者和无辜人的“搜索”事件,将现代社会的一些特定危机做了深入的表现。电影引人思考的性质和对社会本相的揭示,为该片的文化品性做了注解。该片给予人们的启发有二:一方面折射出电影未必是商业娱乐才能获得受众欢迎,当代电影依然需要社会文化表现的价值意义;另一方面也说明电影不能缺乏适当的对娱乐性因素的把握,否则市场反响度就将减低。而无论是《失恋三十三天》还是《搜索》,都暗示着表现人心动向对于电影的重要性意义。可惜,这一类直抵人心探求、具有一定深度的电影太少,对于电影的文化品性的认识远远不足以与娱乐无极限的创作相比拼。
关键词:著作权;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知识产权
引言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绚丽多彩。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正面临着难以为继的危机,亟待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的手段来保护其利益。我国的《著作权法》主要是对艺术、舞蹈、文学书籍、音乐作品等相关作品权利保护的法律,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方面也发挥着作用。然而,由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特殊性,《著作权法》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方面依然存在一些短缺,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本文旨在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探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为我国加强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理论参考。
一、当前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生存困境及原因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西方文化交流日益密切,传统文化日益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在当前的环境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生存、发展环境日益恶化,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正濒临难以生存的困境,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新时代传承者的经济压力过大
在生存压力不断增大的今天,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面临的经济压力也明显加大。自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也有了新的变化。在追求物质和经济生活的思潮下,传承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劳动者的社会地位不断下降,传承活动的影响力日渐减弱。传承者难以依靠传承活动获得经济收入,以至于物质生活过于贫苦。因此,出生于新时代的年轻人,不得不背井离乡,去寻求更好的经济收入和家庭生活,从而放弃学习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二)依赖于口耳相传的项目缺乏传承人
在全球化时代,随着多元文化兴起,传统文化遇到挑战。相对于长久生存在偏远山区的群众而言,由于许久没有接触过新事物,在突然接触到除本民族文化以外的文化时,难免会心生兴趣,转而抛弃民族传统文化,选择学习新事物、新文化。由此给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生存沃土带来不良影响。新时代的年轻人在接触过新鲜多元文化后,面对本地区的传统技艺,则逐渐丧失兴趣,使得依赖于口耳相传的传统文化走入暮年。
(三)商业化运作对民族传统艺术带来负面影响
随着我国文化旅游业的不断发展,部分少数民族传统艺术被大规模地开发,进行各种目的的商业包装,谋取经济利益。尤其是我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进行商业包装、谋取经济利益的开发活动愈演愈烈,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很少有人会考虑这种大规模的商业化运作会给少数民族传统技艺带来何等影响,所以在开发的时候,并没有从原则上对少数民族传统技艺进行保护。在经济利益和传统技艺面前,显然没有做到均衡,没有做好如何正确处理开发和保护之间的关系,没有做到以开发促保护。更有甚者,为了压缩成本,在商业演出中,随意使用少数民族传统技艺,不考虑实际场景且不支付费用给技艺的传承者。在商业化的影响下,一切都必须为商业服务,少数民族传统技艺不再是简单的民族精髓,更像是一个用来谋取利益的工具,成为一种商品。
二、著作权视野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法律制度框架中,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由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及其传承人的特殊性,《著作权法》中的一些条款难以满足其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难以根据《著作权法》清晰地界定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独创性
由于我国少数民族众多,在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多种姿态的传统技艺,而当前的《著作权法》并不能完全适用部分动态传承的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在《著作权法》的第三条中,对作品的含义进行了明确。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发源于人民群众,是群体智慧的结晶,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相关要求,而且也不能与可复制性这一规定相契合。而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规定划分,我国尚未明确。这就使得传承人在传承活动中,自己对传统艺术项目进行改进或创新时,所获成果难以被法律承认和保护。从概念层面而言,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作品归属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进一步说,就是作品是以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为源泉进行创作的,是在传统艺术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创新的。新的作品完全保留和继承了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文化精髓。在众多传承人当中,人的传承能力因本身素养而千差万别,所以其独创性也极具个人特色。例如:传承人以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为基础,通过改编和加入新内容,进而形成了新的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作品。但是,由于法律不完善等原因,这种形式的创作作品是难以受到法律保护的。
(二)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传承者不符合《著作权法》中界定的权利主体特征要想确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法律权利,那么必须优先明确主体
在现行的《著作权法》中,明确指出著作权属于作者。而著作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组织或者国家。由于历史等原因,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技艺的作者并不明确,且查实难度很大。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精神权利被视为一种集体权利,所以在明确主体方面,我们可以从传承人的民族性、传承习惯等方面入手。但是在实际中,这种权利因太过抽象以至于难以真正实现。但是又难以保证权利不受侵犯,所以一旦发生侵权,在维权的过程中,谁是诉讼主体就成了首先应该回答的问题。而对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项目,由于其原型作者难以明确,创作者是谁的问题难以回答,所以法律对于这种衍生作品并未予以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少数民族缺乏文字,所以在历史中,诸多民族传统艺术在传承上主要是依赖人们之间的口耳相传,并没有条件去做书面记载。关于当前所见到的传统艺术的书面记载,绝大部分都是后人整理而来的。比如民间文学和民间音乐,一部作品的出炉,需要经过传承人口述、记录者记录,而后还需要整理者统一整理,由于涉及环节很多,涉及的人数也很多,所以在发表权、修改权等方面,由于法律没有进行明确,所以权利属于谁尚无定论。比如:由于古时缺少文字,少数民族传统艺术难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记录传承,使其拥有不可复制性,与法律规定相违背,致使其权利难以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另外,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在创作时,具有群体性,这就决定了其权利主体不是属于个人,而是属于集体,显然不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除了上述内容之外,还有一点就是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在传承过程中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加工改进的过程,具有传承和变异的特点。因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并不符合《著作权法》中对权利主体的规定要求,因而难以确定和保护。
(三)《著作权法》中对保护期限的规定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需要长久保护的特点不符
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中,我国对于作品的保护采用的是自动保护原则。具体来说,当作品完成后,只要符合法律有关作品的属性定义,那么作者无需采取其他申请措施,法律自动对作品进行保护。著作权的获得十分简单,但是在保护时间上,则有着较为明确和严格的限制。在《著作权法》中的第二十、二十一两条中,就权利的有效时间进行了明确说明。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方面,由于传统艺术的特殊属性,其时间十分长远,这一点则与法律规定相悖。按照现行的著作权有关规定,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传承人并不能受到充分保护,尤其是涉及民间的文学作品时,法律上的不完善就会更加凸显。对于传承人而言,著作权保护时间过短,显然对其有着十分不利的不良影响,不仅会对其创造性产生负面作用,而且也不利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弘扬和传承。比如,文学作品的创作,大多都是站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创作而来的,如果传承的创作成果被创作人占为己用,无疑会对文学作品的创作发展产生极为消极的负面作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作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本身价值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上升,即历史越久远,其价值便越高,对其进行保护期限的有关设置,显然不利于长远保护。再者,在多元文化的影响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生存发展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如果不能做到保护弘扬,终究会被其它文化所吞噬。所以,在著作权法中,设置保护期限的有关做法显然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长久保护理念相违背。综上所述,《著作权法》与实际的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所需要的保护还相差较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传承人起到保护的作用,但是由于传承人本身的特殊性,如何继续完善《著作权法》,给予传承人更好的保护,是当前应当努力的方向。
三、《著作权法》框架下完善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和建议制定
《著作权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文学、音乐、舞蹈等作品的权利。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在《著作权法》的现行框架下,由于难以确定独创性标准、著作权主体以及保护期限较短等问题,导致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未得到有效的保护。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著作权法》框架内提出以下策略和建议。
(一)根据传承者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创新情况来确定独创性标准在独创性方面可以从传承者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中的创新情况来进行界定,以确定独创性标准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在经历千年的历史变幻中始终流传,依靠的正是一代又一代传承人的努力,在传承的过程中,传承人又会根据所处时代的特点和特色进行更新和创造,使得少数民族传统艺术能够不断注入新鲜血液,从而使其在发展中传承、在传承中创造。比如:“苗绣”,这是一种广泛流传于贵州地区的民俗,“苗绣”在不同的人手中所展现的特点也是不同的,在创作中,作者对其赋予自身的理解和审美,通过结合自己所处环境中的时尚元素,进行“苗绣”创作。不同于原来一层不变的传承,这种传承不断加入新的时代元素,不断在艺术风格上进行创新,那么就可以说这种传承就具有独创性,而这类传承人所创新的作品就理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二)在《著作权法》中明确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是权利主体在著作权的获得方面,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作者权利的明确
著作权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通过上文的阐述,可以知道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指的就是某个民族的历史遗产,其创作者属于某个人或者民族全体,因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权利主体可以为个人或者整个民族,按照法律规定,国家亦可作为权利主体。国家版权局在2014年起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第2条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进行了明确。此外还说明了基于民间艺术而进行二次创作(如改编、翻译等)的作品,那么创作者对所创新的部分是拥有著作权的。比如白秀娥剪纸案,在这场案件中,就白秀娥在剪纸中加入的创新部分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进行讨论,北京市高院做出了终审判决。该案件向外界传达传承人亦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同时也给从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传承人应如何解决这类问题提供了参考。不得不说,传承人在传承和弘扬民族历史文化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正是因为他们的付出,民族文化才能传承至今。因此,如何更好地保护传承人的权益,使得传承人更好地开展传承活动,是当前理应探讨和解决的一个问题。只有承认传承人的主体资格,才能更好地推动和激励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
(三)根据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特点,延长《著作权法》中的保护期限在保护期限方面,著作权明确指出,保护期限指的是作者终生及其逝世后的五十年,只要过了这个期限,所创作的作品便可进入公共领域
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由于是民族历史的产物,在传承过程中,有的早已流传和公布于世,如果也将年限的保护简单套用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保护方面,显然是不妥当的。在笔者看来,根据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属性特点,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只要有传承人进行传承,那么在对其保护方面,应当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且不设定保护期限。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生存环境日益严峻,亟待通过知识产权方面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从《著作权法》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保护来看,当前《著作权法》难以清晰地界定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独创性,而且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传承者不符合《著作权法》中界定的权利主体特征。《著作权法》对保护期限的规定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需要长久保护的特点不符。这就需要我国法律制定者考虑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及其传承者的特点,对《著作权法》进行改进,明确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独创性标注,将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明确纳入《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权利主体,并延长《著作权法》中的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保护期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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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民间音乐作品保护制度只是集中在地方条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已实施,但法条里对民间音乐作品的保护体现很少,多是对政府文化机关单位行为的约束,国务院也尚未正式出台专门保护民间音乐作品的办法。参照国外、国际组织的立法及实践,结合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我认为有必要从立法、执法和法律救济方面完善民间音乐作品保护的制度,并培养公众用法律保护民间音乐作品的意识。
一、从立法上完善民间音乐作品法律保护的制度
著作权制度发展到了今天,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成熟的体系、规则与运作模式,在著作权法里做出民间音乐作品法律保护的相关规定,不仅能够使著作权法律体系更加完备,更可省去重新探索一套全新制度的成本和风险。所以,应当在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当中构建相关条文,将民间音乐作品直接纳入现行的著作权保护体系。下面从价值取向、权利主体、权利内容等问题入手,探讨民间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构建。
1.价值取向本文由收集整理
关于对民间音乐作品实施著作权保护的价值取向,198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关于保护民间创作表现形式防止对其非法利用和采取其他损害行为的国家法律示范条款》即作了充分阐释,我们应借鉴该示范条款,民间音乐作品采取著作权保护的基点在于:在民间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和创作者之间确立和构建一种有效的利益平衡机制,以保障和促进民间音乐乃至民间文学艺术的繁荣和发展。
2.民间音乐作品著作权行使主体
民间音乐作品的主体应当是创作民间音乐作品的民族、社区或个人,也就是民间音乐作品赖以产生的原生境。在完成民间音乐作品的创作过程中需要许多创作者共同参与创作,而且他们各自的贡献很难区分和辨认,因此不可能赋予他们每位创作者对所完成的作品整体以单独的权利。如果无法确知民间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可将民族、社区或其他群体这样的原生境放大到国家,即由国家代表其境内的文化遗产的创作者对外行使权利。
3.民间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权利内容
精神权利。民间音乐作品的权利主体对其所创作的民间音乐作品享有精神权利。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两种权利,署名权和禁止歪曲滥用权。就我国而言,笔者认为改编权不应被授予民间音乐作品的权利主体,一是基于我国特有的文化背景(如地域辽阔、民间音乐资源丰富多样、融合性强等)和现有法律制度尚不足以让此类主体行使改编权;二是从现实来看,改编民间音乐作品的群体主要是那些深深热爱音乐艺术的艺术家,其改编目的一般也不是为了营利,而是希望传播艺术,把民间音乐作品发扬光大。所以,从长远利益考虑,法律有必要在改编权上留下一定空间。
经济权利。民间音乐作品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一直在学术界争论较多。在著作权所有经济权利中,其主体享有复制权和翻译权是没有太大争议的,有学者把传播权、付酬权及上述两种权利作为一个整体一并授予此类主体。[1]笔者认为这样过于笼统,因为传播权和付酬权主要涉及到许可使用和付酬的问题,如果将传播权和付酬权一概赋予民间音乐作品的主体,那么我们所说的民间音乐作品的相关权利人在行使相关权利时就会遇到很多障碍。所以,笔者认为不妨将传播权、付酬权归入许可
使用和付酬的范畴,而不必将其连同复制权和翻译权一并授予此类主体。
4.民间音乐作品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保护具有时间限制,这是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也是著作权法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作者个人利益的一种必要手段。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规定不仅内容简单划一,对于集体性著作权的法律规定更是只字未提。[2]笔者认为,由于民间音乐作品的特殊性,无法确定其何时产生与发表,既然无法计算时间的起点,确定确切的保护期限自然也不具有现实意义,因而其不应当受时效的限制,不这样既能对民间音乐作品起到保护作用,又能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所以说,给民间音乐作品设定无时效限制的权利,是一种双赢的选择。
5. 许可使用和获得报酬
民间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可能面对三种情形:一是既不用获得许可也不用支付使用费。二是不用获得许可,但须支付使用费,据200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规定了四种情形应向民间音乐作品主体支付使用费。三是既要获得许可也要支付使用费,主要对于涉及一些民族或地区的感情或者宗教问题的民间音乐作品。
二、从执法层面为民间音乐作品提供法律保护
一是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如将国家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作为保护民间音乐作品的职能部门,当权利人的权利遭受侵害时,可以向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行政申诉,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做出裁定,也可以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代表权利人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二是加强执法力度和执法监督,防止执法部门消极不作为。
三、为保护民间音乐作品提供多种法律救济途径
当民间音乐作品遭受侵权时,法律应为其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既可以援引私法,又可以通过公法。一是国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专门行政部门为保护民间音乐作品提供行政救济;二是通过扩大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降低诉讼成本,为保护民间音乐作品提供司法救济的便利;三是健全法律援助机构体系,为民间音乐作品权利人提供法律援。
四、培养公众用法律保护民间音乐作品的意识
摘要:古村落文化在我国传统文化传承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位置,它动态地将极具特色村落传统文化代代延传。小洲村作为广州市首批历史文化保护区之一,具有历史记忆和独特的文化惠象。本文从小洲村现象中,研究文化创意产业与吉村落文化两者的相通之处,分析文化创意产业与古村落文化融合的意义和可能性,从而提出文化创意产业与古村落文化相融合的策略。
关键词 :小洲村文化创意产业古村落文化融合
中圈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069(2015)07-0138-02
一文化创意产业与古村落文化
文化创意产业在全球是一种新兴产业,它是通过技术、创意和产业化的方式开发、营销知识产权的行业,其核心在于人的创造力以及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创造力。所谓“创意”,就是产生新事物的能力,必须是独特的、原创的以及有意义的,而文化创意产业其本质就是一种“创意经济”,其核心竞争力就是人自身的创造力。
古村落是包括古代建筑文物在内的传统文化遗存和传统经济及文化内涵的村落。20世纪80年代以来,古村落开始受到重视,从乡土建筑到村落文化景观,再到村落发展经济与文化建设,逐步深入到历史文化与现实发展的基层单元,其中,古村落文化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古村落作为社会生活形态最基本的单位,在传统文化传承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位置,因此,让所古村落继续发挥它的传统文化的魅力,在发展中传承其特有的村落文化是十分必要的。
现今,文化创意产业与传统文化的结合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传统文化为创意产业提供了思维来源,从中提升了创意产业的认同感,而创意产业则成为推动传统文化不断发展,再续利用的有效途径,我们可以说,创意是依靠创意者的灵感和想象力,借助各种现代手段对传统文化的再创造。同时,文化创意产业的开发也是古村落保护与发展的有效方法之一,对于增加古村落的经济收入起到重要作用,也避免了过度商业开发对古村落文化韵味的破坏。因此,文化创意产业对于古村落文化保护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古村落传统文化与文化创意产业的融合为古村落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利保障。二小洲村文化创意产业的状况
小洲村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独有的岭南水乡特色以及优美的水网系统使小洲被称为“目前为止广州城区内发现的最具岭南水乡特色的古村寨”。村落中的古祠堂、古庙宇、古民居、古桥、古树、古街巷、古井等现今仍有大部分得到了保护、修复和合理的利用。2000年以来,小洲村陆续被评为“广州市首批14个历史文化保护区之一”、“广东省生态示范村”。
1文化创意产业在小洲村内部的发展状况
小洲村内部是历史文化凝聚的重要核心部分,历史建筑、宗族祠堂,庙宇等都在内部聚集在一起。在小洲村内部,优美的环境吸引了大量的创意阶层,他们将创作、交流、展览乃至居住都迁移到小洲村内。而这些创意阶层所涉及类型比较广泛,如工作室、休闲吧、咖啡吧、特色餐馆、艺术品专卖店等等(图1、图2),成为小洲村文化创意产业最具有原生态特色的一个集中区。创意者在村子内部租用具有历史沧桑痕迹的祠堂改建成工作室,自由地进行创作新作品;或者将原以居住为主要功能的房屋租过来,改造成为具有展览、艺术品销售等功能的休闲茶室等,使其利于创意人群之间的交流。
2文化创意产业在小洲村周边的发展状况
围绕小洲村的周边也是文化创意产业分布的一个重要区域,大多是在八九十年代后建设的,大部分都是沿着瀛洲路分布,属于新村区域,这里有着大量的美术培训机构和艺术展馆,而每一年这些美术培训机构都会为几千位来自全国各的艺术生进行美术高考培训,使小洲村的名声远扬。与村子内部的艺术家不同,村子周边的艺术家主要是从事美术的培训教育工作,从事艺术创作的较少。由于产业链的引导,美术培训机构的存在,让大量的美术用品店聚集,主要出售学习所需的绘画教程、画框、画笔、颜料、纸张等,这些店铺一般都紧邻着培训机构分布。(图3)
3文化创意产业在小洲村艺术新区的发展状况
根据《广州市建设现代产业体系规划纲要) (2009-2015年)通知提出,将发展小洲美术原创基地作为加快建设广东文化创意产业广州核心基地的重要节点。同年,小洲村利用南沙港快速路的高架桥桥下的空间建立了小洲艺术区,建设以原创工作室群为主体,同时拥有大型展厅、艺术沙龙、艺术品销售市场以及休闲交流场所的综合性艺术长廊。(图4、图5)
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设施逐步完善,工作室和展厅优势充分展现,各类型的创作工作室接踵设立,艺术创作活动和艺术展览活动也频繁不断地举行。艺术新区成为小洲地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龙头地带,也是广州市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标志性艺术聚居区,更在广东省地区以至全国都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三文化创意产业与小洲村文化融合的互动发展
1两者之间的融合发展对古村落经济的发展
小洲村的艺术家、创意工作者在村子内部租用具有历史沧桑痕迹的古屋,自己改建成工作室,自由地进行创作新作品。一些创意工作者把古老的房屋租过来,改造成为具有展览、艺术品销售等功能的休闲茶室、酒吧或者创意小店。这不仅保护了具有历史内涵的古屋,提高了小洲旧建筑的附加值,古屋所出租的费用也使地区经济收入和村民个人收入大大增加。因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使小洲乡村旅游业也发展起来,增加旅游的项目、内容和文化氛围,可以直接体验艺术家创作的环境和过程,观赏、购买艺术家的作品(图6)。围绕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就地发展服务性行业和商业,如餐饮、画材经营、装裱、画廊、展览馆和运输等,增加就业机会,整体提高地区性的服务水平,促进了小洲的经济。
2两者之间的融合发展对古村落文化的丰富
小洲村的艺术家、创意工作者们,利用租赁的古屋门前的开放小空间,用当地原有的建筑材料或简单的农家装饰材料给予简单的装饰成为了“新颖”的艺术空间,给小洲村提供了雅致的新景观。还有一些艺术家很多是选择靠河涌边建立起工作室,他们会利用靠河涌边的民宅阳台,保留了原民宅的小埠头和果树,在原建筑立面增设了一些盘栽,在阳台摆设了一些具有农家气味的家具,使小洲的水乡景观拥有独一无二的文化味道,使小洲村的水乡文化得到创造性的发展。(图7)
艺术家利用原有民宅,保留原有外墙和建筑风格,稍加装饰与周围环境相配,这就使原来“失色”的旧建筑“变身”为具有浓郁艺术味道又不乏原小洲农家风格味道的创作空间,使建筑空间得到优化利用。再有创意工作者把原有民宅改建成的从装饰到产品都是具有浓厚的岭南特色,部分作品还是岭南传统的农家生活用具,用以展示艺术产品,这样一来既展示了艺术创作,又弘扬了岭南的农家生活文化。这些都是艺术家和创意工作者利用小洲本土文化的手段营造新的艺术与小洲文化相结合,丰富了小洲村的本土文化。
3两者之间的融合发展对文化创意产业的丰富
古村落的乡土人文环境、自然环境对艺术创作是有促进作用的。艺术家们选择在古村落作为艺术工作地,一方面可得到租赁较为廉价的村落建筑作艺术工作地,另一方面艺术家的行为也促进了古村乡土文化的传承。小洲村里许多的祠堂和民居都变成了艺术工作室,从而为小洲村贴上了“文化艺术村落”的标签。艺术家看中了小洲村尚存的岭南水乡特色景观,利用岭南本有的乡土建筑建立艺术创作空间,他们利用小洲村岭南水乡的景观、建筑及人文元素作为最前线的创作资料,通过原有的民间习俗,提炼创作元素,在传统的手法上加以现代的创作手法,使作品更富有现代特色,以新的视觉感官去宣扬岭南文化。
4两者之间的融合发展对创意型人才的培养
小洲的文化创意人群对文化创意产业与小洲村传统文化融合起到了决定性因素。小洲村的传统文化资源与其文化创意产业的融合发展是需要一批有创意的复合型人才,具备文化基础的创意人才会做出文化内涵丰富的作品,在作品中充分体现传统文化的底蕴,将文化气息融入创意产品当中。在艺术家、创意工作者都聚集到小洲村创作、交流期间,小洲村浓厚的历史文化氛围,能够让身在其中的创意人群有充分的切身感受,从而把这种感受带到自己所创作的作品当中去,也催生了大量的创意型人才。四文化创意产业与古村落文化融合发展的方式
1政府的引导发展
政府对于保护和开发当地古村落文化,就必须制订合理的发展项目,而文化创意产业的介入以及与古村落的互相融合发展就是项目之一。在文化创意产业与古村落文化的相互融合发展的过程中,当地政府起了不可缺少的作用。对于古村落的开发,我们不仅仅要看到眼前的利益,也要为古村落文化的可持续发展作深入的考虑,这就需要在古村落开发过程中当地政府的介入,为村里的可持续发展制订合理的规划。而古村落的创意发展产业是依赖古村落的文化内涵作为发展支柱的,在创意产业的发展过程中也需要与当地政府互相交流、互相制定政策。当地政府也要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制定相应的政策,使其与当地文化共同融合,共同发展。
2艺术潮流引导发展
把保存下来的古村落发展成创意产业是一个发展的潮流。我们可以顺应潮流的发展,使两者结合起来发展。古村落创意产业的发展模式得到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和支持,也在积极的策划当中。其中利用艺术来发展古村落,把古村落发展成与艺术融合的艺术村落,这种方法更是得到很多人的欢迎。在城市周边的一些古村落开始与艺术相融合,使其古村落在艺术氛围中塑造新形象,从而创造性的发展和保护古村落的文化。对于文化创意产业来说,要保持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就要为创意产业提供新的创新活力,其中就需要积极引进新的文化资源。开发艺术村落是外来与本土文化碰撞中迸发出的创新火花,也是艺术发展的潮流,这既提高了古村落的知名度,也逐步丰富和开发了古村落的文化传统。
3创意人才引导发展
文化创意产业的特色是创新,其支撑创新的主体物是创意人才。文化创意产业的自身发展是比较薄弱的,需要大量的创新性人才来发展创意产业。发展创意产业需要文化、经济、科技等条件的相互作用发展。要把文化创意产业与古村落的传统文化,新型技术等相互整合,这就需要大量熟悉本土文化和复合型的创新技术人才。所以在发展古村落文化创意产业的同时也要注重古村落文化产业创意人才的发掘。这些创意人才将会把古村落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推向新的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