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14 16:35:1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房地产开发分类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我国房地产企业资产规模估算步骤
估算我国房地产企业资产规模的基本步骤是:
1 根据2004-2008年的数据,采用趋势移动平均法估算2009年房地产企业总数。
2 利用2004年的数据推算2009年各级或各类(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按投资来源进行分类)房地产企业数量。首先统计2004年各级房地产企业数量并计算各级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的比例;然后用步骤1估算出的2009年房地产企业总数乘以该比例,得到2009年各级或各类房地产企业数量。
3 利用2004年房地产企业平均资产值、2004年和2009年房地产上市公司平均资产值、2004-2008年在管房屋建筑面积年均增速及销售建筑面积年均增速,推算得到2009年各级或各类房地产企业的平均资产值。
4 将步骤2推算出的各级或各类企业数量与步骤3估算出的各级或各类企业的平均资产值分别相乘并加总得到2009年房地产企业的总资产值。
二、我国房地产企业资产规模估算
1 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资产值估算
(1)估算2009年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数
根据2004-2008年房地产开发企业总数,利用趋势移动平均法,令移动长度为2,计算各年企业总数的一次移动平均值mt和二次移动平均值mt,如表1所示。
估算2009年房地产开发企业总数A2009的公式,如式(1)所示:
将表1的数值代入式(1),可计算得出2009年房地产开发企业总数是96679。
(2)推算2009年我国各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数量
2004年各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数量及其占企业总数比例Xi,如表2所示。
假设Xi不变,用估算出的2009年房地产开发企业总数乘以Xi,则可推算出2009年各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数量,如表3所示。
(3)推算2009年我国各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平均资产值
首先,计算2004年各资质等级企业与一级企业平均资产值的比值Pi,如表4所示。
其次,计算2004年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上市公司平均资产值的比值Q,如表5所示。
再次,由《2010中国房地产上市公司TOP10研究报告》查得2009年房地产上市公司的平均资产值是91.36亿元。假设Q不变,用这个平均资产值与Q相乘,得出2009年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平均资产值是34.72亿元。
最后,假设Pi不变,用2009年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平均资产值与Pi相乘,推算出2009年各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平均资产值,如表6所示。
(4)计算2009年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资产值
将表3的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数量与表6中各级企业的平均资产值分别相乘并加总得到2009年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资产值,如表7所示。
2 我国物业管理企业总资产值估算
(1)估算2009年我国物业管理企业总数
根据2004-2008年物业管理企业总数,计算各年企业总数的移动平均值,如表8所示。
估算2009年物业管理企业总数的公式同式(1)。同理,根据表8的数值,可推算出2009年物业管理企业总数是65087个。
(2)推算2009年我国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数量
2004年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数量及其占企业总数比例Xi,如表9所示。
假设Xi不变,用估算出的2009年物业管理企业总数乘以Xi,则可推算出2009年各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数量,如表10所示。
(3)推算2009年我国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平均资产值
2004年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平均资产值,如表11所示。
在管房屋建筑面积是衡量物业管理企业资产规模的主要指标。本文用在管房屋建筑面积年均增速近似替代物业管理企业资产年均增速M。
由相关研究报告查得2004-2008年在管房屋建筑面积年均增速是13.8%。假设M不变,用2004年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平均资产值和M(13.8%)进行推算,得到2009年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平均资产值,如表12所示。
(4)计算2009年我国物业管理企业总资产值
将表10的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数量与表12的各级企业的平均资产值分别相乘并加总得到2009年我国物业管理企业总资产值,如表13所示。
3 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总资产值估算
(1)估算2009年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总数
根据2004-2008年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总数,计算各年企业总数的移动平均值,如表14所示。
估算2009年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总数的公式同式(1)。同理,根据表14的数值,可计算得出2009年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总数是63640个。
(2)推算2009年我国各投资来源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数量
2004年各投资来源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数量及其占企业总数比例Xi,如表15所示。
假设Xi不变,用估算出的2009年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总数乘以Xi,则可推算出2009年各投资来源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数量,如表16所示。
(3)推算2009年我国各投资来源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平均资产值
2004年各投资来源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平均资产值如表17所示。
销售建筑面积是衡量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资产规模的重要指标。本文用销售建筑面积年均增速近似替代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资产年均增速N。
由《2009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研究报告》查得2004-2008年销售建筑面积年均增速是33.3%。假设N不变,用2004年各投资来源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平均资产值和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资产年均增速N(33.3%)进行推算,得到2009年各投资来源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的平均资产值,如表18所示。
(4)计算2009年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总资产值
将表16中的各投资来源企业的数量与表18的各投资来源企业的平均资产值分别相乘,得到2009年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总资产值,如表19所示。
三、我国房地产企业资产规模估算
关键词房地产会计核算问题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逐步完善,新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不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目前适用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如何在门类众多的制度、准则、规定之下,结合企业自身特点,改进现有会计核算方法,更好地发挥会计职能,是会计人员的职责。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目前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方法。
1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1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复杂性
房地产商品的销售包括两种,一种是自行开发并销售,另一种是事先与买方签订合同,按合同要求进行开发。对于后者,应按照建造合同的标准进行收入的确认。而对于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商品,由于其开发的周期较长,耗资巨大,其商品具有较高的价值性。这些特点决定了房地产商品销售往往采用预售、分期收款销售等多种销售方式。房地产商品销售的前提是首先取得预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在此基础上,一般要经过签订预售合同并预收房款、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买方验收确认、收取房款、办理产权过户等销售环节。因此,房地产收入的确认同其它的生产收入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以结算账单提交买方并得到认可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标准,该规定比较简单,宜于实际工作中的操作,但没有反映销售的实质,理论上不够合理;《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规定以风险和报酬的实质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理论上具有合理性,但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在会计实务中如何运用这一标准则比较混乱,核心问题在于应在哪一环节确认为收入,其分歧的焦点集中在:商品房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
1.2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成本与售价的不配比性
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周期较长,开发项目从获得土地并开发完成到确认收入短则1~2年,长则4~5年,必然使得企业投入产出比例呈阶段性不合理;在项目建设期内大量投入资金,并发生大量费用计入当期;由于项目尚未完工,即使开发产品已预售完毕,其预售款项也无法确认为收入,其结果是为配比原则的应用造成了困难。
其次,房地产开发商品的成本载体是整个建设工程,而销售则是按楼层或户型为单位,这样就造成单个楼层或户型的售价明显与其成本不配比。如同一结构的房屋,低层建筑施工成本低于高层建筑施工成本,但销售时低层售价却高于高层售价;又如“丁字形”楼房虽然同楼层成本一样,由于朝向不同,其售价相差也很大。
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结转方法是:按当期竣工后的核算对象的总成本除以总开发建筑面积,得出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然后再乘以销售面积得出本期销售成本。这样均摊计算的结果没有考虑房屋楼层、朝向的因素,得出的经营成果不具有真实性。
1.3收益评价指标不能真实反映企业业绩
房地产企业投入产出周期具有较强的特殊性,表现在会计年报中往往是业绩波动较大——项目建设期内业绩不佳,验收售出后,大量预收款确认为收入,期间间隔在一个会计期内还好,但一个项目往往要跨4、5个会计期,故不适用一般的公司业绩评价指标,如净利润指标就不能正确、客观、全面地反映其真实经营情况,尤其是上市公司,极可能误导投资者。一个经营情况很好的开发公司,其净利润可能很小甚至是负数,但有大量的在建工程和很好的预售情况,现金流状况极佳,有很强的盈利能力。同理一个盈利的公司也可能正危机四伏:面临着因施工质量导致的巨额赔偿,大笔银行贷款到期而无力偿还,尚未结清的担保金,由于市政规划调整,地价变化导致的土地风险等等;故此,评价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绩,千万不要以指标论好坏,应透过指标看实质,看其资质信誉、实力、现金流量、资产质量,还有更重要的表外风险等等。当然,这有赖于我们会计界同仁对会计信息的真实反映与充分披露。
2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规范的对策
2.1正确确定和应用收入确认标准
房地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应符合两个标准,即法律标准和专业标淮。
(1)法律标准。法律标淮是指我国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房地产销售必须符合的条件或标淮:如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进行投资开发的,以及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买卖。凡是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即使房地产商品已经开发完毕,甚至取得了相关报酬,并转移了风险,也不能作为收入予以确认。法律标淮是专业标准的前提条件。
(2)专业标准。专业标准是指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标淮,即收入确认的4个必要条件: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企业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上述规定中,收入确认以风险和报酬实质的转移为标准,理论上比较合理,但由于房地产业销售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为实际工作中收入确认带来了困难。
笔者认为,房地产销售合同是在房屋尚未建成竣工前的预先销售行为,不论是否收取了款项,均不属于实际发生的销售业务。因此,签订预售合同并收取预收货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作为销售实现依据;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则如同一般工商企业产品销售合同一样,从法律意义上讲也只是一种合约,房屋未经买方验收认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给买方,不符《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有关规定,故也不能确认收入;购买方取得商品房产权证的环节较为特殊,尽管房地产商品最终是以产权证上权利人主体的更替为所有权变更的主要标志,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前根据规定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并办理领取预售许可证、在工程获得有关部门竣工验收领取销售许可证、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并向客户收取房款、交付买主办理入住手续的情况后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且产权证的办理涉及到房地产管理、土地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办妥产权证书的时间并非开发企业所能控制。如果此时确认收入,会导致收入滞后,同样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所以,尽管房屋产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的标志,但并非是确认收入的必要条件。
2.2引入计划销售价格的概念,使销售收入与成本配比
建议引入计划销售价格的概念,解决销售成本结转错位,与销售收入不配比这一特殊问题。即当开发的房屋达到可销售状态时,企业根据成本、市场、地段、楼层、朝向等因素制定一个计划销售价格,作为成本分配标准。
(1)实际售价成本率法,是在季度前两个月按实际售价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等于季末销售成木的方法调整。具体操作顺序是:分类明细账按开、竣工时间相同或相近且一并办理决算的项目设置账户,在此分类明细账基础上,再按计划价格相同的房屋分类设户,价格不同的分别设置。季度前两个月可按分类明细账结转成本,即按分类明细账记载的当月实际销售额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率得出当期成本结转数,对销售房屋只登记数量,待季末将未销售房的计划售价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率得出月末留存成本,用倒挤的方法结出销售成本。这种方法适用于开发规模较大的房地产企业,优点是可以减少工作量,缺点是季度前两个月受房价影响会产生一定误差,且不能及时、准确提供较详细的成本资料。
(2)计划售价成本率法,就是始终按计划售价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率进行结转。只要是开发建设工程已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就可以把商品房成本按楼栋、楼层、单元予以确定,甚至可以计算出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因此可以按单元设置账户,也可以把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相同的商品房归类计入同一账户。销售成本按单元设置账户的房号直接对号入座结转,按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归类设户的,可按销售面积乘以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得出销售成本。这种方法的缺点是结转工作量较大,但遵循了一贯性原则,提供信息可靠及时,并能将结转成本工作量分散在日常工作中,适用于一般房地产开发企业。
2.3扩大信息披露内容,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披露中的信息含量
(1)增加土地储备量及成本构成的信息。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土地成本的比例一般占有较大的比重。因此,能否拥有土地储备以及土地储备的成本状况,从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开发企业未来的发展。对于拥有大量优质低价的土地储备的企业来说,土地成本低本身隐含着巨额的利润,在土地出让市场向招标拍卖过渡以后,相对于其它公司具有先天的竞争优势,能在未来三到五年内保持良好的增长,从而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而信息使用者通过企业披露的土地使用权总额无法判断其土地储备的信息。因此,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报告附注中增加土地储备量及取得成本情况的披露是必要的。
关键词:宏观调控 房地产 信贷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5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7-188-02
一、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状况概述
2010年以来,房地产市场持续“高烧”,疯狂的房价成为社会持续关注的焦点。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过快,房价增速远超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一般居民越来越难以承受。房地产市场秩序仍较混乱,亟待整治。在房地产市场供求偏紧、普通居民购房困难的情况下,房地产市场捂盘惜售、土地闲置、炒地等现象依然存在。而且,房地产市场投机、投资行为较为普遍,哄抬房价现象较为严重,市场秩序需要着力进行治理。此外,商品房供应结构不合理,中小户型和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及经济型住房供应不足、保障房建设投入不足。
为了防止地产市场的泡沫,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4月14日和17日,国务院连续通知,其中4月17日《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被称为楼市调控“新国十条”,由此拉开密集调控序幕。“新国十条”公布后,楼市也开始出现了一些积极的变化,部分城市更是出现了“量价齐跌”。经历了2009年及2010年初的疯狂上涨后,中国楼市正面临着新一轮调整期,而且本轮的调整才刚刚开始,未来房地产市场无论是成交量还是房价均面临着较大的下滑可能。因此,商业银行不能忽视对房地产信贷风险的防范。
二、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面临的主要风险分析
1.房地产开发贷款不良率上升。房地产市场调整引起银行风险上升最为常见的渠道就是房地产开发商经营困难直接导致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不良率上升。如2010年5月20日,按银监会要求,各商业银行公布了房地产贷款压力测试结果。若房地产价格下降30%,交通银行开发贷款不良率将增加1.2个百分点,个人按揭不良率提高0.9个百分点;兴业银行对公房地产贷款不良率上升0.99个百分点,个贷不良率上升0.3个百分点。
目前,宏观调控、市场调整和成本上涨成为中国房地产行业面临的三大挑战。由于销售不畅,加之信贷紧缩,在房地产市场调整时期房地产企业通常会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深入调整,一些资质较低、规模较小、资金实力较弱、市场竞争能力不强的开发商拖累银行的风险将会增大。当前在房地产开发贷款中,银行特别要关注下列风险:一是“楼盘烂尾”;二是开发商的现金流出现较大问题;三是小企业运作大项目;四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运作不合规。
2.集团资金链断裂导致银行损失。房地产市场调整,可能引起涉足房地产业的一些企业集团资金链紧张。房地产开发项目往往具有建设投资大、开发周期长的特点,涉及多种项目资金的运用,对资金的衔接运用要求很高。中国目前有集团背景的开发商较多。集团公司的资金实力和负债状况以及对开发商投资的真实状况和关联交易往往对开发商的业绩有重要影响。如果企业热衷于资本运作――通过各种方式使企业自身规模扩大或使财务指标转好而对外部投资者构成吸引力,特别是如果形成少量资本运作巨额资产的情形,无论是房地产业领域或者是其他产业领域出现较大资金窟窿的问题,均可能引起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进而导致银行贷款风险。此外,企业集团还存在资金担保型资金链断裂和关联方占用型资金链断裂的风险,相关资金链断裂可能会对银行构成不利影响。在房地产市场调整时期,商业银行还要特别注意防止房地产开发商在项目之间周转资金所带来的资金链断裂风险。
3.抵押品市场价格大幅下降使得银行信用风险增大。在房地产市场调整时期,房地产抵押品的市场价值下降。如果借款者的还款余额大于房地产抵押品的价格,那么借款者很可能违约。而在借款人违约后,在市场低迷时期对房地产抵押品的处置通常会出现变现困难、抵押品价值大幅缩水等不利于银行的情况。在商业银行的抵押贷款业务操作中,抵押担保贷款额一般不超过抵押品变现值的70%,这通常意味着当房地产价格跌幅逾30%以上时,商业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将陡然上升。
4.房地产市场出现深幅调整时,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上升。中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在总贷款中占有较高的比重,并且超过房地产开发贷款所占的比重。个人住房贷款常见的风险是由于个人投机性需求引起的。当房地产价格节节上涨时,在“正反馈资产价格效应”的影响下,个人住房投机性需求增加。而当房地产价格泡沫破裂时,由前期个人住房投机性需求产生的个人住房贷款产生坏账的风险加大。当房产价格急剧下滑时,会出现“断供”的银行风险。
当房地产市场出现深幅调整时,银行要留意两类个人住房贷款信用风险的爆发。一类是“理性违约”,当抵押房产的市价下降到低于贷款余额时,借款者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主动违约;另一类是“被迫违约”,房地产市场调整会与经济调整相互作用,经济下行可能使得一部分贷款者的收入减少,可能出现借款者有偿还贷款的意愿,但由于偿付能力不足而无法如期还贷。
5.假按揭、假首付、假房价等增多使银行信贷风险增加。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链趋紧时,部分过度扩张的企业可能采取诸多冒险行为,例如通过虚增注册资本金套取银行贷款、采用“假按揭、假首付、假房价”等手段套取银行贷款等,从而使银行信用风险增大。“假按揭”主要是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虚构售房合同、伪造借款人签名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假首付”是房地产开发商利用预售环节以分期首付或为购房者垫付首付款等手段违规为借款人办理首付;“假房价”主要是开发商通过虚构的房价来套取更多的银行贷款。
三、商业银行应对房地产市场深入调整的措施及建议
面对房地产市场深入调整可能给银行带来的巨大风险,商业银行除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走势的研判并关注宏观调控政策、把握政策动向以外,还应进行内部经营管理的调整,加强房地产行业风险管理。
1.把好市场准入关,实行房地产信贷总量控制,落实企业、项目分类管理。一是实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总量控制,防范行业系统性风险。二是实行房地产信贷投放地区和城市的分类管理,重点支持房价运行较为平稳、投资投机需求占比较低的省会城市、中心城市的开发项目。减少对供过于求区域市场的贷款投放,坚决退出房价高企、投机浓厚区域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三是强化客户资质、信用评级、授信及贷款审批管理,加强对开发企业资质、建设项目合规性及资本金到位情况的审查。四是加强项目分类管理。重点支持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普通住宅项目,对于建设项目规划面积小、居住社区环境不配套、单户建筑面积过大的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进行限制。
2.坚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封闭管理,严防信贷资金挪用。首先,要明确项目资本金审核等要求,确保企业自有资金和前期销售收入全部到位,并加强与城建、房管、土地等政府部门横向交流沟通,及时获取最新项目信息。其次,贷款发放要掌握好节奏,要根据项目的销售情况、工程进度情况、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付款进度,合理安排贷款发放。再次,要做好资金使用监管。全面介入整个项目建设销售过程,消除信息不对称给银行带来的风险。要根据房地产项目已经实现销售收入情况及企业现金流情况,督促开发商按销售收入比例及时还贷。发放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要设立专户管理,首付款以及项目其他销售资金也应尽可能纳入专户管理,保证开发贷款能按期收回。
3.完善房地产贷款风险监控机制,做到风险的早发现、早处置。一是要加强对全行业、各重点地区、重点城市的房地产市场监测预警,建立房价、空置率、投资额、销售面积等关键指标体系,及时分析掌握行业发展态势和区域特点,为规避行业系统风险、区域性房地产信贷风险提供依据。二是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监控和项目贷款的现场检查。对房地产贷款要强化跟踪管理,通过监测开发企业的资金状况、项目建设和销售进展等,及时预警和处置贷款风险。要明确贷后检查人员的岗位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杜绝贷后检查流于形式等不良作风。三是盘活风险贷款,积极化解项目风险。对因市场变化、销售低迷造成资金紧张、出现停工甚至存在烂尾风险的项目,要借助银行的信息优势和客户优势,帮助企业寻求新的投资人,通过出售资产、重组等多种方式积极化解风险。
4.高度重视个人住房贷款的潜在违约风险。商业银行要吸取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采取严格的贷前信用审核,注重客户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分析,避免出现假按揭现象;严格执行首付款政策,并根据客户资信状况适度提高首付比率,杜绝出现零首付或低首付现象。
5.加强抵押品价值管理,确保抵押合法和足值有效。一是加强对评估机构资质、信誉等方面的考察,判断其评估抵押物价值的可信度。二是根据不同区域房价变化的情况,选择房价较高或降幅较大的地区和城市,对开发贷款抵押品价值进行全面重新评估。三是逐步开展个人贷款押品价值重评工作。针对贷款余额较大或剩余成数较高的个人贷款,认真开展抵押品重评工作。如发现担保不足的,应要求借款人及时追加贷款担保,确保贷款担保足值有效。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政策风险;风险应对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
一、前言
所谓政策风险,它是指由国家颁布实施的、且与房地产相关的政策变动,为房地产开发所带来的风险。因为房地产业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它很容易受政策变动的影响。房地产开发所面临的政策风险主要由土地政策风险、货币政策风险、财政政策风险等组成,本文主要针对这些政策风险,提出相应的政策风险应对建议。
二、房地产开发的政策风险应对建议
在房地产的开发过程中,它将会面临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其中政策风险则属于系统性风险,由于系统性风险不但无法避免,并且还会给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造成巨大的影响。所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要对国家的政策导向进行准确地把握,并及时了解国家颁布实施的各项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政策,从而积极应对这一类的风险。
1.摸清房地产政策的导向,及时识别政策风险
虽然政策风险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是无法避免的,但是实力雄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都会努力摸清相关的房地产政策导向,而那些中小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反而不太重视这项工作,他们的目光仅限于在开发之前核算成本与造价,以此来判定开发此项目能否获利。尤其是在当前这个时期,房地产已经成为了大众关注的焦点,房地产的相关政策也不断出台,政策环境可以说是日渐从紧,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将成为其调控对象。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规模大小,都应该及时且准确的识别来自房地产开发的政策性风险,对所有与房地产有关的政策,特别是新颁布的政策,都要迅速进行收集、分析以及整理,同时将政策研究的结果做成报告的形式,递交给开发企业的管理层保管,以便在决策时作为参考。通过对相关政策的研究,它不但可以帮助房地产的投资者掌握正确的投资与开发方向,比较准确的对未来市场需求进行预测,并且还能有助于投资者在政策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投资策略进行调整,起到最大限度地控制政策风险的目的。
2.大力拓宽融资的渠道
大部分的政策风险其实都可以利用准确把握相关政策与规范其开发行为来进行应对,例如货币政策的变动为企业所带来的融资风险,企业就可以通过大力拓宽融资渠道,从而改变太过依赖于银行贷款的不良现象。目前,在银行贷款之外还有多种融资渠道,可让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进行选择。
第一,以上市进行融资。上市无疑是房地产企业迅速筹措巨额资金的一个有效方法,而且筹措到的所有资金都可以当成注册资金永久使用,不存在确切的还款日期。同时,上市还能为开发企业提供相对稳定的资金,以满足开发过程中的资金需求。据统计,我国在2009年底的时候,房地产开发企业共有80407个,可直到2011年的3月底,房地产开发企业实现上市的才149个。当然,上市对于房地产的开发企业来说,还是会有一定的挑战性,但是只要企业能够上市成功,便会让资金融通突破其瓶颈问题,让它能在众多实力强劲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里脱颖而出,并以此增强自身在该行业中的竞争能力。
第二,以房地产投资信托进行融资。它指的是以利用收益凭证进行发行的方法,使特定投资者的资金汇集在一起,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对其进行房地产的投资与经营管理,再把投资所得的全部收入,按一定比例分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它不但是一种难得的融资方式,同时也打通了民间资金直接参与到房地产开发中去的融资渠道。
第三,债券融资。因为房地产债券相比于一般债权来说,其收益要高得多,安全性也比股票要好,同时它还兼具一定的流动性,因此对于投资金额较大、开发时间较长的房地产业来看,对外发行企业的债券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
第四,融资租赁。该方法是由房地产专门的租赁公司,通过各种融资手段对社会上的投资进行吸收,以此来转变我国房地产业仅依靠银行贷款这种单一的融资方式,从而把风险降到最低。
3.规范自身开发行为,积极应对政策风险
根据政策研究报告中的相关内容,再把开发商的开发行为与之进行比较,使其开发行为更加规范化。只有开发商在实施开发行为之前就摸清国家的相关政策,明白哪些开发行为国家是大力支持的,哪些开发行为又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才能够对即将进行开发的项目做出正确的决策,从而有效保证该开发项目能顺利进行。
三、结语
在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必然会面临着不同的风险,目前越来越明显的便是政策风险。为了能提高开发效率和保证开发效果,开发企业务必要仔细对房地产的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同时积极拓宽其融资渠道、规范自身的开发行为,切实做好政策风险的应对工作,确保房地产的开发能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苏亚莉,张玉.浅议房地产开发的政策风险应对[J].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0(04).
[2]初彦峰.房地产开发的风险与应对策略[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06).
[3]周华荣,贺胜兵.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成长的障碍与对策[J].企业经济,2007,4.
关键词:房地产调控;高房价;开发;投资
中图分类号: F293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房地产调控一直备受全国人民的高度瞩目,随着史上“最严厉”的楼市调控政策的继续执行,但是其调控效力却微乎其微。房子,目前不仅仅代表家的含义,更代表着一个人的经济实力。在这种大环境下,房地产热了,于是衍生出高房价,高利润率,高回报率的现象;如果没有官方的强制行政干预措施,房价的实际涨幅可能将大大超出社会所能容忍的底线。
一、 新疆房地产开发投资基本情况
目前中国房地产行业,正处在并购加剧、行业集中度加速上升的时期,其房地产调控也将持续发酵,在中央和地方,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措施的颁布和实施,使全区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有所回落,企业资金日趋紧张,新开工的面积不断减少,房地产市场没有出现以往年份的“红五月,火六月”的销售行情,现有商品房销售压力较大。由于对房地产调控政策何时解除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业内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旧对房地产开发投资持谨慎态度。去年1-6月份全区房地产开发投资为179.7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5%,增速比上年同期回落64.7个百分点,比1-5个月回落4.0个百分点,比1-4个月回落4.9个百分点,呈现出逐月回落态势。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由上年同期的13.9%回落到10.6%。由此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投资持续回落。
二、 新疆房地产开发投资存在的问题
(一)非住宅类投资增速加快、比重有所提高。由于这一轮房地产调控目标主要针对住宅类投资,非住宅类投资环境相对宽松,投资份额有所提高。去年1-6月份,全区非住宅类投资50.81亿元,增长63.5%,高于房地产开发投资61.0个百分点。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28.3%,与去年同期相比提高10.6个百分点。其中商业营业用房投资31.78亿元,增长77.4%,占非住宅类投资的62.6%;其他投资16.00亿元,增长71.5%,占31.5%。
(二)企业筹集资金能力减弱。房地产销售的持续不景气,影响企业的资金回笼和购房者信心,企业自筹资金、定金及预收款、个人按揭贷款增速持续回落。1-6月,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301.16亿元,增长16.6%,比往年同期回落27.2个百分点,比1-5个月回落3.5个百分点,比1-4个月回落38.1个百分点。其中自筹资金123.14亿元,增长29.4%,比上年同期回落37.5个百分点。以上三项资金占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的83.5%,如继续回落,则将加剧开发商的资金紧张程度,增加企业资金缺口。
(三)新开工面积首次出现负增长。1-6月,全区新开工面积1379.54万平方米,下降9.6%,同比回落81.3个百分点,比1-5个月回落13.1个百分点,比1-4个月回落29.7个百分点。其中,住宅新开工面积1053.64万平方米,下降20%,比上年同期回落94.0个百分点。
(四)房地产市场消化压力大。受到销售市场持续低迷的影响,全区商品房待售面积持续加大。上半年,全区待售面积348.21万平方米,增长6.7%,比1-5月增加10.91万平方米。其中,待售1-3年面积149.74万平方米,增长25.1%,占待售面积的42.0%。
(五)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热情减弱。商品房销售不畅、库存增加、资金趋紧、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决心不减,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信心不足、开发建设热情减弱。1-6月份,全区购置土地面积319.69万平方米,下降43.5%,与上年同期1.1倍的增速形成较大的反差。整体看来,自2012年以来,国家和地方推出一系列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对全区房地产市场还是有一定影响的,虽然这种影响比期望要小,但还是起到对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
(六)对房地产企业资金筹集限制,即提高房地产企业银行贷款审批条件。国家对房地产调控政策主要通过金融部门入手,我国的各大银行对房地产企业商业房融资贷款开始执行不予支持,限贷政策。目前只针对房地产企业中政府性棚户区改造,商业性机构用房,城市保障性住房给予贷款资金支持。这样直接导致很多小房地产开发企业纷纷陷入资金链断裂的危险境地,导致房地产市场重新洗牌,对我区房地产市场乱尾楼风险系数增加。
三、 促进新疆房地产业发展的对策
(一)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加强规划管理。从住宅市场未来走势来看,中低档住房需求仍是大多数购房者的首选。房产主管部门应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以调整住房结构为首要,积极编制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将满足地方居民住房需求放在首要地位。
(二)加强税收、信贷优惠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要发挥税收和信贷的作用,调控新疆房价,规范新疆房地产市场。要针对购房自住中低收入者,加大住房公积金信贷力度及银行贷款比例,为此部分人群改善住房条件给子资金支持。针对房地产企业银行信贷部门仍要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执行中央调控政策,提高放贷条件,防止房地产开发利用银行贷款囤积房源,抬高房价。
(三)加强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相关配套制度及政策。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审批,落实针对保障性住房的相关各项优惠政策。控制并监管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坚决遏制针对保障性住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真真正正的解决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同时针对城市廉租房建设要加快建设步伐,要坚持以货币补贴为主,租金减免和实物辅租的方式改善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坚决制止以变相集资房建设名义进行住房福利违规分配的行为,努力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
(四)建立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对于恶意炒作房价、囤积房源、提高房价的房地产企业实施严厉的处罚制度,同时提升房地产企业的准入条件,对现有的房地产企业集中审查,建立房地产企业诚信档案,对违规房地产企业坚决清理出房地产市场。
结束语:从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国家调控政策及全区房地产市场走势来看,自2012年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主基调是“稳房价”,但是新疆房地产市场起步较晚,刚性需求及改善性住房需求较强烈,投资和投机性购房问题相对不突出,未来一段时间房价不会出现向一线城市房价大幅增长的现象,但是有关部门也不要放松警惕,同时要完善各项房产市场管理制度,从根源调控监管房地产市场。
参考文献:
[1]郑军.对发展和完善我国房地产信贷的思考[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05期.
关键词 房地产开发 成本 成本控制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1房地产开发成本构成及影响因素
1.1房地产开发成本构成
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从投资决策到销售全过程所花费的费用,包括土地费用、工程建设成本及开发间接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1.2房地产开发的影响因素
房地产开发除宏观经济政策等环境影响因素外,就单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内部可控因素而言,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因素主要是指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营运成本的因素。房地产开发的营运成本包括很多方面,房地产开发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它受到房地产消费市场、国家的有关政策、开发项目所处环境等因素影响很大,其配套条件、开发时机的掌握和政府有关政策法令的颁布等,都会对成本的升降造成很大影响。而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也是影响开发成本的关键。
2我国房地产开发成本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房地产开发前期重视不足
首先,由于近十年来我国房地产一直处于卖方市场,房地产行业高收益率使得很多房地产只重视圈地、修房子、卖房子,不重视决策阶段的成本控制并且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以及行业人才高流动率,高水平专业人员严重缺乏导致不重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其次,建设单位往往把施工阶段项目成本的管理作为重点,而忽略了设计阶段的项目成本管理,从而造成前期成本过高。
2.2建设阶段控制机制不严密
在招投标过程中,由于行政力量过多干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些大型基础设施和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的,总可以看到有的实力明显不如其他的投标单位,却还是能得到一些特别保留的标段;我国目前的招投标市场还不成熟,招投标体系还不完善,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督体制作用还很不明显没有真正起到成本控制的作用。
2.3企业信息化水平落后,不能满足成本控制的需要
合同控制作为成本和资金控制的基础,在传统方式下,合同处理工作基本上由手工完成,无法进行更详细更有参考价值的实时动态查询分析。对后期的数据预测分析基本上依靠简单预测来完成,可靠性和准确性无法保证。
2.4缺乏规范的成本控制体系
由于企业成本管理缺乏战略指导,使得成本管理对策与战略目标脱节,成本预测、决策若有若无,成本计划如同虚设,再加上没有一套科学规范的操作程序,成本管理目标最终很难实现。
3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控制措施
3.1项目决策阶段与土地成本控制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就是要从市场、技术和经济等多方面对项目的前景进行分析预测,对项目进行整体的综合评价,从而判断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并对多个方案进行优选的科学方法建立一套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除此之外,控制土地成本的关键在于拿地时的成本分析要准确,在土地招投标中制定竞买策略与技巧,做到以最小的代价和风险获取最大的收益、来打败竞争对手。
3.2设计成本控制
设计阶段是建设项目成本控制的关键阶段。设计对工程造价、建设工期、工程质量以及在建成以后能否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设计阶段的招标应该是全过程的招标,不仅要重视方案设计的招标,同时对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招标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强出图前的审核工作,将工程变更的发生尽量控制在施工之前。
3.3建设阶段成本控制
房地产开发商通过招标方式发包工程,其目的在于鼓励承包单位进行投标竞争,从中优选出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信誉可靠且报价合理的承建单位完成建设工作,以合同的形式约束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行为。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管理是项目成本控制的重点和难点,严格控制材料价格可以控制工程的成本。
3.4营销策划阶段成本控制
房地产开发营销策划成本控制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投资费用的控制,实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的回收目标,达到预期的销售计划,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收益的实现。影响价格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包括成本、楼盘素质、顾客承受的价格、同类楼宇的竞争因素等。定价策略应根据商品房本身的情况、市场情况、成本状况、消费构成、消费心理等多方面因素来制订。
4结论
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各个阶段,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工作最大,控制好这些成本的关键就在做好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提高设计的质量,推行设计招标和设计全过程的监理制,利用价值工程优选和优化设计方案。在建设阶段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工作,对材料和设备采购环节成本和质量的控制,做好现场变更和竣工结算和决算工作。营销阶段工作主要是围绕产品的定价、采用何种营销方式和促销手段分析来控制成本。
参考文献
[1] 金海鹏.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控制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2.
房地产开发企业系资金密集型企业,其负债融资具有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点。并且现阶段国家正在加大力度实施宏观调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进行控制房价。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本文研究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问题及如何合理地进行负债融资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来提升公司的治理效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众对房地产的需求也相应的急速增长,住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国家顺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趋势出台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促使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逐渐成长起来。
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典型的资金密集型企业,具有投资回收期较长、资金周转速度较慢、财务风险较大等特点。因此只能借助于有效的融资手段,房地产开发企业才能有效持续运转。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财务杠杆比例较高,资产负债率仅低于金融企业,偿债能力弱。基于上述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急需解决房地产融资中的负债融资问题。房地产企业需要深入地挖掘自身负债融资比例、负债融资效果、负债融资风险等现状,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一个低成本的融资渠道和安全可靠的负债融资结构的良好的平台。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融资存在的问题分析
1.对银行贷款资金依赖过度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资金的严重依赖,因此其资金来源的分析显得极为重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按来源可分为国内银行贷款、国外资金、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等。据统计,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主要由自筹资金、国内贷款和其他资金这三大块供给。利用外资所占比例很小。
由于国家对贷款审批资格的严格控制,房地产不良信贷不断出现,直接的国内贷款已经不是最主要的来源,尤其是国家为稳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自有资金比例要求提高到35%以后,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想尽办法套取银行贷款转化为自有资金部分。所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部分的自筹资金直接或间接的来源于银行贷款。这导致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负债率的上升,同时使财务风险明显加大,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就会导致债务危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债券融资发展不完善
房地产债券发行难度很大,包括发行平台不完善以及发行条件限制严格等。房地产债券是未来房地产业资金筹集的一条重要的,也是最理想的渠道,但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很少通过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房地产债券按期固定地收回本金和利息,较一般债券收益很更高,而比股票具有更高的稳定性和流动性。所以,在国外成熟房地产市场中,债券无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融资的最优选择,但我国债券融资目前发展还相当不完善。
3.债权人治理机制作用发挥受到限制
负债融资对企业的治理机制较其他融资方式相比具有很大的优势。但在我国金融市场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在债权人监督企业会计信息公布时,公司法暂只是规定在发生重大变更事件时,企业才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权人变更信息。这一规定太过模糊且效用不是很大,债权人很难发挥积极作用,处于非常被动的位置,。
目前破产法不够完善。破产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破产清算时,清算由大股东的政府机构指导实施,而主导权不在债权人手中,债权人的约束力弱化,很难有效地发挥监督约束作用。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不良信息而不愿意公开时,此时把控制权转移到债权人手中而实施约束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但是,当前我国的破产法对这一块的约束并没有很强效力,致使无法及时有效的发挥债权人的积极作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融资优化政策
1.调整贷款负债结构
银行贷款无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最重要也是最应该合理安排负债融资的来源。这种融资方式的优势长时期都不会改变,那么我们应该合理安排在银行贷款中的主要各部分。
长期负债相对于短期负债来说较为稳定,将来较长时期内才用偿还,可以作为准资本来投资、经营,并且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企业价值。而且长期负债面临较小的流动性不足风险,短期内偿债压力不是特别大,对市场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的应对具有缓冲时间。因此,企业应继续加强长期负债融资的应用。
在企业负债结构上,万科与保利两大房地产上市公司龙头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保利的资产负债率偏高于万科,其中长期负债占有较大的比重;而万科则相反,短期负债占有较大比重。保利的负债结构相对来说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短期偿债压力,加快了资金流转,使得保利的资金回笼效果相对明显,因此这种负债结构值得房地产行业借鉴。
2.选择合理负债融资结构
在房地产金融政策不断出台的背景下,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融资渠道极其重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结合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改变传统负债融资方式和渠道,改变以银行为单一渠道的旧格局, 实施多元化的融资组合,形成以银行信贷、债券发行及房地产信托为主的多层次的负债融资体系,以分散单一融资带来的风险。房地产开发项目若不相同,则对融资的要求也不相同,每个独立地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完全照搬照抄别的企业的模式。因此企业在选择采取哪种融资渠道或组合时,应对各种融资渠道的优缺点进行比较, 通过对各种方案进行深入分析设计出各种不同的融资组合方案,以选择最佳的最适合企业的负债融资模式。
3.强化债权约束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应加强银行和其他债权人债权的约束力在实现企业价值的过程中充分发挥监督和约束作用,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层合理运用债务资金。
第一条为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度、市场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信息共享、权威、合理奖惩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税务、物价监督管理、、人民防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卫生、统计、民政、公安消防等部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的参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指标包括社会评价指标和行业评价指标。
本办法所称社会评价指标,是指能够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保持社会稳定等情况的指标。主要包括缴纳政府税费、工程质量安全、水电热气等项目基础设施配套、支付工程款及情况等指标。
本办法所称行业评价指标,是指能够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状况和遵守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的指标。主要包括办理建审手续、银行的信用评级、开发资质、守法守规及奖励表彰情况等指标。
第七条评价指标内容包括下列方面:
(一)用地行为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办理用地审批及土地使用、土地出让金缴纳、配合土地市场监管等情况。
(二)规划行为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办理规划审批、配合规划执行监管等情况。
(三)建设行为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办理建设审批、配套费缴纳、配合建设市场监管、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工程质量安全等情况。
(四)营销行为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办理预(销)售审批、配合预(销)售行为监管等情况。
(五)其他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注册资金、开发资质、企业经营、依法纳税、前期物业管理、节能环保、消防安全、卫生法规执行、住宅交付使用、银行信用、表彰奖励、群众投诉等情况。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由高分到低分分为绿牌企业、蓝牌企业、黄牌企业、红牌企业四个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绿牌企业为信用优秀企业,即分数高于110分,基准分减分不超过5分的企业;
(二)蓝牌企业为信用良好企业,即分数100至109分,基准分减分不超过10分的企业;
(三)黄牌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即分数70至99分的企业;
(四)红牌企业为信用较差企业,即分数低于70分的企业。
企业信用等级根据评价分值变化情况动态调整。
第九条社会评价指标和行业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超过限缴期限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偷、逃、抗税,逃、废银行债务造成银行信贷资金损失的;
(五)引起异常、越级、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经核实确实存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移交社区配建公益用房的;
(七)规避预售资金监管、拒不改正的;
(八)未按照规划批准进行建设、拒不整改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综合信用评价指标总分一次性降为0分。
第十一条实行企业信用修复制度,鼓励企业对存在的问题主动进行整改。整改结果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出具证明,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取消原扣分。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网站作为统一工作平台,建立网络评价数据库和企业信用档案。同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对外公示,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三条各参评部门依据职能分工,依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网站,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由企业通过统计报表、信用档案、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方式上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录入网络评价数据库。各参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负责的综合信用评价项目,及时将有关情况录入数据库,形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数据。
(二)即时评价。进入网络评价数据库的企业信用信息由系统自动生成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总分,实现即时评价。评价结果及企业信用等级随时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年度排名。每年年底按照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总分由高到低顺序进行企业年度综合信用预排名,并在指定网站和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综合社会各方面反馈意见后最终确定企业年度排名,并将排名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综合管理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当将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项目招投标,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实行综合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获得信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综合分类管理:
(一)绿牌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免予常规检查、可获资质年检免审,符合晋级条件的,经企业申请,可优先晋升资质等级;对参加开发项目招投标,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资格予以免审。
(二)蓝牌企业,可进行正常开发经营活动,对其不作重点监管。
(三)黄牌企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重点监管,不得申报资质升级、参加政府组织的各项评优活动;在开发项目招投标,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中严格审核资格,整改不彻底,不能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已完成整改证明的不允许参加开发项目招投标和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
(四)红牌企业,列入重点监管范围,整改期间冻结其各项审批手续,不予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允许参加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及各种开发项目招投标;三年内不得晋升更高等级的开发资质,情节严重的,建议由有关部门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红牌企业的法人代表、总经理及直接责任人员有关情况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不良记录档案,存留期3年。存留期内不得到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其他企业担任同类职务。企业因存在严重不良行为被清出开发市场、吊销开发资质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及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情况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不良记录档案,存留期5年。存留期内不允许到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其他企业担任同类职务。
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网站上对外公开,供公众查询。
第十八条中、省直,外埠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当参加本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评价排名情况同时通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所在地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建立信用评价工作监督制度。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各参评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各部门的评价和打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建立受评企业申诉受理制度。受评企业对评价内容、程序或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评审委员会指定相应部门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
第二十一条建立重大事项跟踪问效制度。对限期整改项目,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检,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改正;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由有关部门查明情况,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整改情况由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参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