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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高质量发展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7-16 08:32:0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银行业高质量发展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银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1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银行 信用风险体系

一、引言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化正处于第三个阶段――互联网银行,银行基于互联网的大数据、云计算和移动便携设备,利用其互相联通、开放融合的特点,展现全新的经营模式。但同时互联网银行各环节的信用风险都会暴露出来,加之互联网涉及面广、关联性强、风险呈几何级放大,一旦出现大规模信用风险,将可能撼动整个金融市场,因此,在互联网银行发展之初就建立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构建保障互联网银行安全的屏障显得十分重要。

二、文献综述

互联网银行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具体表现,也是银行发展的全新阶段。但是在互联网银行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不难发现一些新的信用风险应运而生。朱丹、陈茜、王皓(2016)认为我国的互联网银行不论是从规模还是从技术上说,都是刚刚起步,整个信用体系还不完善,有技术层面的因素,也有制度层面的因素。王耀晨、王志文(2016)提出了互联网银行账户的安全等级受限,仅为弱实名电子账户,其安全等级有待于进一步。

虽然互联网银行已经成为未来我国银行业发展的新模式,但在O管工作中发现,与传统业务相比,互联网创新业务具备更特殊的风险特征,应对这些风险引起重视并尽快构建适合我国互联网银行的信用体系。纪敏、牛慕鸿、张翔(2015)认为有必要在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探索信贷机构利用信息技术程序化使用高质量征信数据的流程。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分类和点,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法,对于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管理机制,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良性促进作用是十分必要的。(李欣、冯娟、李敏,2015)

三、互联网银行的信用风险形态分析

(一)银行业传统风险新特征

安全问题。网络安全问题是困扰互联网的一大难题,此前频频报道的网上支付账号被盗就是例子。互联网账户的安全性与银行账户的安全性是无法比拟的,互联网的资金流无法避免安全问题。交易对手的账户一旦出现风险,资金出现问题,将直接导致信用风险的暴露。

平台运营问题。互联网产生信息流需要基于一定的平台,如阿里巴巴平台、敦煌网平台等。平台作为信息流的载体,本身运营的稳定性也至关重要。一旦平台运营出现问题,就相当于交易对手的生存平台出现问题,将直接影响信用风险的暴露。

网络信用体制缺乏。互联网平台大量存在,给予了更多的选择,企业可以从一个平台转至另外一个平台继续经营。但互联网平台之间信息并不共享,平台之间并没有协同形成互联网行业规章制度。企业在一家平台出现不诚信行为或其他不利于风险评价的行为,不会影响其在另外一家平台的信誉,没有共享的黑名单制度将导致无法识别该问题产生的信用风险,因此互联网的网络信用体制尚待建立。

(二)互联网银行的全新风险特征

网络欺诈风险。互联网产品重创新,轻风控。互联网的时代鼓励创新,追求速度,为了便利快捷,有些金融产品没有经过严密的验证,只需简单的验证过程就能使用金融产品。还有持卡人安全意识淡薄。持卡人自身安全意识较为淡薄,也是造成网络欺诈损失的重要成因。通常,互联网支付时都需要提供持卡人的卡片信息、密码以及发送到手机的动态验证码才能够完成支付。不法分子要进行网络欺诈,也必须得到这些信息。因此很多不法分子会找各种理由来骗取持卡人的这些信息,比如网购退换货、机票退改签等为缘由骗取客户信息。此时,持卡人薄弱的安全意识成全了不法分子。美国征求、验证信用服务巨头益博睿(Experian)的《欺诈经济学:规避快速增长和创新中的风险》(2016)表明,中国是如今世界互联网风险最大的国家之一,网络犯罪导致的损失已经占GDP的比例为0.63%,这一数字仅仅次于美国的0.64%。因此,加强整个社会的安全用卡意识已成为当务之急。

信息泄露风险。大数据时代,银行累积了大量的客户数据。互联网银行的数据库等级极高,一般很难盗取。但一旦互联网银行的数据泄露出去,不法分子不需要再进行后续匹配或计算,可直接运用银行卡数据进行支付或消费,容易在短时间内造成大量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如果互联网银行发生大规模信息泄露,客户会纷纷赶到银行网点提现、挂失等,从而给银行日常运营带来较大冲击。

四、互联网银行信用风险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互联网银行逐渐成为我国金融创新领域的重大突破。互联网银行的不断发展再给广大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同与往常的信用风险。究其原因,是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信息不对称的性质带来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种问题。逆向选择不仅包括网络银行在判断客户风险水平时所处的不利地位,还包括客户在判别网络银行服务质量时的不利选择。道德风险主要是指网络客户对银行的信用风险。

第2篇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新监管指标影响

一、引言

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前,各国银行业的流动性监管制度不尽相同,国际上也不存在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与标准,但这些监管制度都具有统一的基础,即支持和保护其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以往流动性监管的漏洞得到凸显,深刻披露了流动性监管规则的设定、应急融资计划的实施、资产流动性的评估等多方面存在的问题。新的金融市场环境要求流动性监管有新的主张。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国际框架以后,大多数国家都开始采用了流动性监管的新指标,以此将银行的流动性定量化。

巴塞尔委员会在足够反思以及总结这次金融危机爆发原因的条件下,确定了流动性监管的紧急性,并且不断下发有关流动性监管的指引文件,为流动性风险的计量在实施上做好了准备,同时这也为引入国际一致的流动性监管标准奠定了基础。

二、巴塞尔协议Ⅲ下新监管指标的内容

流动性监管的两个新指标是巴塞尔委员会在2010年4 月正式公布的《流动性风险测量的国际框架、标准和监测》(以下简称《框架》)中引入的,这两个指标为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及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

(一)流动性覆盖比率

流动性覆盖比率表示为优质流动资产储备与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的比值。

1.优质流动资产

巴塞尔委员会从两个层次来定义优质流动资产,包括狭义的流动资产以及二级流动资产,并赋予狭义流动资产的转换系数为100%。转换系数与信用等级密切相关,如果信用评级越高,转换系数则越高,反之转换系数越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是指以很小的代价就可以容易而且迅速地转换为现金的资产。这类资产的基本特征有:较低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价值容易稳定;与风险资产的相关性较弱;在发达的和公认的交易所交易。银行持有的以及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数量没有限制,持有二级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不能超过高质量流动资产总额的40%。

2.净现金流出

净现金流出是指现金流出与现金流入的差额。需要指出的是,在计算现金流出时,确定流失比例很重要,流失比例一般按照存款的来源进行确定,各国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上调整流失比例。除此之外,巴塞尔委员会还规定,在压力条件下银行预测一个月内的现金流入时,只能预测那些运转正常、没有任何预期风险的现金流流入,所谓的运营正常、没有预期风险的现金流流入总的来说是指那些零售、回购、对公、授信等产生的现金流入。

流动性覆盖率主要描述银行在某种具体压力情境下,一个月内所拥有的没有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资产数量,体现了银行短期内应对资金缺失的能力。该指标既可以反映出机构的个别情况,也可以通过历史数据来反映整个金融系统的情况。

(二)净稳定资金比率

将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的比值定义为净稳定资金比率。

1.可用的稳定资金(ASF)

可用的稳定资金主要包括机构的资本、有效期限不小于一年的优先股、有限期限不小于一年的负债以及压力情景下有效期小于一年但比较稳定的非到期存款;当出现特殊压力事件时,预计将会保留在银行的部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机构融资。将银行的权益资本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乘以与之相对应的ASF因子并将其结果进行加权平均最终得出可用稳定资金数量。

2.所需的稳定资金(RSF)

所需的稳定资金数量的测量需要一连串的设定,它是监管者根据该机构资产、表外资产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下的流动性风险的整体情况得出的。将机构所持有的或融资所得的资产价值乘以与之相对应的ASF因子并将其结果进行加权平均即可得出所需的稳定资金数量。

通过净稳定资金比率可以测量出银行中长期的流动性,银行至少需要稳定的资金来源与其各项资产和业务融资的流动性风险状况相匹配。该标准要求机构至少应该具备应对一年内的资产和表外的流动性暴露的稳定融资能力。另外,该比率可以限制金融机构对批发融资的过度依赖,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鼓励机构更加精确地评估其表内和表外的流动性风险。

表1 巴塞尔协议Ⅲ的流动性监管指标

项目 流动性覆盖率 净稳定资金比例

公式

监管目标 短期流动性风险的检测 调整期限错配,稳定资金来源

作用 保障银行基本的流动性 促进银行使用更长期的结构性资金来源以支持资产负债表内、表外风险暴露和资本市场业务活动

目的 通过确保机构拥有足够的优质流动性资源来提高应对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让银行运用更加稳定、持久和结构化的融资渠道来提高其在较长时期内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防止银行在市场繁荣、流动性充裕时期过度依赖批发性融资

分析基础 资产负债表 现金流量表

对应的

压力场景 1、机构公众信用评级显著下降;2、储蓄的部分损失;3、无担保的批发资金的损失;4、担保资金头寸的显著增加;5、对衍生品交易提出追加抵押品的要求;6、对契约型与非契约型的表外风险暴露提出高额提款要求 1、信用等级被调低;2、因风险造成的清偿或盈利能力下降;3、突发事件造成银行的声誉损失或者社会信任度下降

(三)流动性监管的辅助检测工具

1.合同期限错配

此工具反映了金融机构在特定时间内合同约定的现金流入、流出的期限差距。从一定程度上说,该工具显示了在指定时间内银行需要补充的流动性总量。这个度量工具提供了一个初步的,简单的检测方法,有利于比较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并在可能出现潜在的流动性时引起银行和监管当局的重视。

2.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

它是指那些可以被银行用来在二级市场进行抵押融资以及可以作为借款担保品的、没有变现障碍的资产。监管当局要求银行对可用无变现障碍资产的数量、种类及位置进行汇报。

3.融资集中度

衡量融资集中度可以从三个角度进行:交易对手的重要性、交易的金融工具以及交易币种。重要性主要在单一的交易对手、金融工具及币种分别占相应资产比重的1%以上三个方面得以体现。监管当局通过融资集中度可以识别出重要的批发融资渠道及交易对手,这反映了监管当局对监测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资产方大额风险的重视。

4.以市场为基础的检测工具

与市场有关的数据可以视为对上述定量方法的重要补充。与市场有关的数据信息主要包括市场整体数据、金融行业数据信息和单一银行的数据信息。通过这些数据可对银行业、单个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状况提出早期预警。

表2流动性监管的辅检测工具

监测工具 作用

合同到期期限评估 基线评估,以了解银行最基本的流动性需求

资金集中度 对已知和潜在的交易对手、货币、市场和交易工具类别的批发融资集中程度进行分析,反映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大型资产风险暴露分析结果

可用的未抵押资产 评估银行能够在市场上进行抵押或通过中央银行的常设信贷,在短期内筹得流动资金的资产水平

市场监测工具 鼓励监管机构定期收集市场数据,补充上述的其他三种监控工具,如大额存单展期、股价变动、各种波动度指标以及个别机构的信息

三、流动性新监管指标实施产生的影响

由于各个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不同、整个金融体系的格局不同,流动性新监管指标的实施对各个经济主体产生的影响也有所不同。总体来说,流动性新监管指标的实施对整个国际银行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较大,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相对较小。

(一)对全球银行业的影响

上述两个监管指标对银行业影响的时间跨度不同,这主要归因于两个主要指标衡量的侧重点不同,流动性覆盖率侧重衡量短期流动性,而净稳定资金比率侧重衡量中长期流动性风险,所以后者对银行业的影响更加长远。

1.提高银行资金构成转变的成本

金融危机之后市场环境出现了重大变化,银行为满足稳定资金比例的要求可能导致资金成本的更加。据IMF估计全球银行业在接下来的几年里有大量的负债需要替换,这种趋势可能会使得银行业的借款成本上升,随着借款成本的增加,长期债券的发行成本会更高。

2.改变银行筹资方式和提高发行成本

银行的债券发行的风险溢价在新的更为严格的监管框架以及严格的资本要求下呈下降趋势。但是负债成本可能会随着债券持有者的损失负担比例的不断增加而不断提高。如果最终监管影响到高级债券持有人,银行必须支付更高的利息给投资者以确保债券的顺利发行。

3.影响银行的商业模式和业务模式

金融部门的商业模式和业务模式可能会因为新的监管要求而受到影响,首先由于银行现在的交易必须要考虑到交易对手方的风险,所以银行需要更多资本金来支持交易;其次,长期贷款的周期性的风险需要一定的或有资本金来应对,这种要求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银行的资本结构,资本的分配,同时遏制了银行自营的交易规模以及通过参控股向影子银行系统渗透的趋势,最终使得银行资产表外化的趋势发生了逆转,这些均将使得商业银行的业务模式发生改变。

4.监管当局可能借此实施短期套利

因为流动性新监管指标对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有差异,而且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实施各个指标的时间点不一样,监管的差异性以及实施跨期性可能导致对于国际监管框架的短期套利。

(二)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1.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新的监管指标会使得金融机构的利润降低。尽管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中加强流动性风险的监管的其积极作用比较明显,但是就目前的情况看,很多银行很难达到净稳定资金比例。银行为了达到净稳定资金比例必须改变资产负债表,增持高质量的资产,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这样会降低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

2.对金融市场结构的影响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中对合格流动性资产的数量的确定,以及由此延伸的对长期资金的要求,可能会影响市场结构。由流动性覆盖比率以及净稳定资金比率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银行短期内增加对于长期资金的需求,会增加资金的成本,降低银行的利润,也可能增加客户的贷款成本以及降低银行存款的稳定性。

3.对市场监管者的影响

新监管指标增加了各个市场监管者的监管执行压力。监管指标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新的系统风险以及对金融体系产生的冲击是政策制定者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三)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1.影响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这两个新监管指标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两个看似独立但具有互补作用的目标。首先,通过实施流动性覆盖比率的监管可以使得金融机构拥有足够的优质的流动性资源以应对短期流动性风险;其次,通过激励机制的建立保证银行融资渠道稳定、持久,以此增强银行应对长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所以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将会因为这两个指标的实施而发生重大改变。

2.导致银行负债融资结构发生变化

巴塞尔协议Ⅲ的流动性要求明确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计量,同时也强调了改变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的重要性。银行业负债融资结构必将因为这两个新指标的实施而发生变化。国外的商业银行主要融资模式是市场批发融资,因为在压力情景下,如果爆发金融危机,银行从同业取得稳定可持续的融资显得非常困难,此时最有保证的来源是稳定存款。然而,我国的定期存款由于不存在“提前支取的罚金”,因此监管当局将定期存款都视作到期日小于30天的存款。获取存款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融资渠道,因此流动性新监管指标的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冲击较大。因此,流动性管理理念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银行对负债稳定性的重视,克服银行自身期限错配问题,从而可以确保银行体系的稳健发展。

3.降低我国银行业杠杆率以及增加资本补充压力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要求银行从2011年开始实施两个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并且2015年年底达标。由此看出,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指标的完成时间比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时间提前数年。新协议可能使得我国银行业的杠杆率出现进一步下降的势头,从而导致资本补充压力的上升。

参考文献

[1]钟伟,谢婷.巴塞尔协议Ⅲ的新进展及影响初探[J].2011.

[2]陆静,巴塞尔协议Ⅲ及其对国际银行业的影响[J].2011.

[3]谢平,巴塞尔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启示和影响 [J].2011.

[4]陈颖,甘煜.巴塞尔协议Ⅲ的框架、内容和影响[J].2011.

第3篇

关键词:巴塞尔;流动性;框架;修订;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01-0030-06

一、引言

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以下简称“讨论稿”)。经过两年的讨论和修订,巴塞尔委员会于2013年1月公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覆盖比率及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以下简称“修订稿”),是流动性监管框架修订的最新阶段性成果。与讨论稿相比,本次修订稿仅公布了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及5个流动性监测工具,暂时未公布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的正式监管规定,并将流动性规则的过渡期调整为2015年至2019年,LCR标准以每年提高10%的速度,从60%提高至100%。整体上看,此次巴塞尔流动性监管规则的修订稿突出反映了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的主要关切问题,体现了放松流动性监管要求以降低对实体经济的负面扰动的指导思想,是对主要经济体经济增长形势不明朗的一种妥协和现实选择。修订稿在原框架下添加了危机时期的流动性监管应对方案,并改进了二级资产上限的计算方法,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流动性监管框架。本文将对此次修订稿进行重要修订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并试图探索修订稿新框架下我国流动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我国流动性管理框架的启示。

二、巴塞尔流动性框架研究综述

自2009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以来,在国内外业界引起强烈反响。由于第三版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仍在修订过程中,其在全球范围内也仍处于过渡期,尚未真正执行,因此业界对此的研究多集中于流动性监管框架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银行体系可能产生的影响方面。

国际上科研组织和学者对流动性监管框架的研究多集中于其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如施米茨(Stefan W Schmitz,2011)分析了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对欧元区货币政策执行的影响,结果表明:欧元区的研究报告均低估了流动性监管框架对货币政策的挑战,原因在于负网络动态和反馈环节加重了其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公开市场操作和无担保货币市场利率之间的套利影响了欧元区货币政策的执行。宾德塞尔(Ulrich Bindsel,2011)认为,由于央行在正常时期和危机时期都扮演着流动性供给者的角色,因此流动性监管条款中涉及中央银行操作的内容非常重要,其中,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抵押品框架与流动性监管条款之间的相互作用尤其值得研究。焦尔达纳(Gaston Giordana,2011)以卢森堡为例定量描述了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框架对货币政策传导的借贷渠道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大银行通常为流动性供给者,因此仍能够在紧缩货币政策冲击时增加借贷,但长期稳定资金量较低的中小银行受影响很大。此外,银行一旦接受流动性监管标准,则借贷传导渠道可能不再有效,其中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影响作用将比流动性覆盖比率更大。

国内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的介绍以及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对金融稳定、金融市场和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影响。在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的解读和引入方面,周良(2009)认为,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反映了监管理念的变化,如强调良好监管治理的重要性、明确公司治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利益攸关各方的职责等;王周伟(2011)介绍了征求意见稿公布后主要国家流动性监管改革的情况;彭建刚(2012)分析了流动性监管的新特点,如更加重视流动性监管、强调压力测试在流动性风险监管中的作用等;费方域、江鹏、陈笛霏(2012)认为,实现流动性监管的手段有数量监管和价格监管两种,其中数量角度的流动性监管可以通过巴塞尔协议Ⅲ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实现。在巴塞尔流动性框架的影响方面,巴曙松(2011、2012)认为,流动性监管框架对国际银行业的影响在于筹资方式的结构性转变和更高的发行成本,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在于银行利润的下降,此外还具有冲击金融稳定、冲击宏观经济、道德风险等诸多负面影响。戈建国(2011)认为,巴塞尔流动性框架具有集中度风险,不利于银行发展零售业务和中小企业融资,压力测试场景根据不足,以及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考虑和对私营部门产生不利影响等问题,认为我国需要扩大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范围、降低对公司债和企业债市场发展的冲击、鼓励银行开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评级法、明确央行的介入方式和明确披露方式等。陈道富(2011)认为我国流动性监管的问题在于对系统流动性风险重视不足,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仍为补充。统一的微观流动性监管指标缺少差异性以及监管指标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等。此外,余珊萍(2010)在考察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基础上,认为银行业有能力执行新的巴塞尔流动性标准,并就压力测试探讨了我国执行巴塞尔压力测试的可行性。

三、修订稿的重要变动

修订稿公布了流动性覆盖比率和5个监测工具的基本流动性管理框架。流动性覆盖比率(LCR)用公式表示为“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储备(HQLA)/未来30日现金净流出量”,主要是确保银行在严重流动性压力情景下,能够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以满足未来30日的流动性需求,这体现了监管的前瞻性和动态性。其中,分子上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由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构成。一级资产可以无限制地纳入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二级资产则必须接受价值扣减后再纳入高质量流动资产,且不能超过HQLA总规模的40%。分母方的净现金流出可用公式表示为:未来30日内的净现金流出 = 现金流出量 - min{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的75%}。其中,现金流出量等于各类负债科目和表外承诺的余额与其流失率或提取率的乘积。现金流入总量是各类契约性应收款项的余额与其在压力情景下现金流入率的乘积。此外,修订稿还了5项流动性监测工具,分别为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以重要货币计价的流动性覆盖率以及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由于监测工具仅供监管者参考使用,并不作为监管指标,在此不再赘述。

相较于讨论稿,修订稿有以下几项重要变动:

(一)扩展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范围

讨论稿指出,符合优质流动性资产特征及操作性要求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分为两类,即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其中,一级资产包括现金、压力情景下能够提取的央行准备金、第二版巴塞尔协议标准法下风险权重为0的实体、中央银行等发行的可交易证券、风险权重不为0的实体或中央银行以本外币发行的证券或中央银行债务型证券。二级资产包括由风险权重为20%的实体、央行、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多边开发银行发行或担保并可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评级至少为AA-级的,不是由金融机构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发行的公司债券和担保债券。

然而,由于部分国家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匮乏,可能导致其银行无法满足流动性覆盖比率监管标准,因此客观上确实存在着扩大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范围的需要。此外,由于规则制定者中发达国家居多,为适应其二级资产规模大且种类丰富的现实,修订稿将二级资产的标准放宽,允许各国当局自由裁定是否在接受更为严格的价值扣减后纳入更多的二级资产。修订稿中,原来的二级资产被定义为二级A资产,各国监管当局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纳入新的二级B资产,其中,二级B资产包括住房抵押支持证券(Residential 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RMBS),接受25%的价值扣减;非金融企业发行的长期信用评级为BBB-到A+的企业债券(包括商业票据),接受50%的价值扣减;在主板市场上市的由非金融机构及附属机构发行的普通股股权,接受50%的价值扣减。

(二)进一步完善二级资产上限的计算方法

为防止商业银行过度持有二级资产来满足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要求,从而产生资产集中和流动性资产质量下降的现象,讨论稿规定:“经调整的二级资产不得超过经调整一级资产的2/3”。而所谓的经调整的一级资产是指“所有短期担保资金、担保借贷和抵押品互换交易将任何可能的一级资产都交换成非一级资产后,剩余未受影响的一级资产的数量。”而上述条款提到的将“任何可能的一级资产都交换成非一级资产”的交易即被称为平仓(unwind)。平仓机制设置的意义在于能够将符合要求的短期回购和逆回购交易对观察期第1天的一级资产初始值进行调整,以真实反映整个时间窗口(30天)内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均为真实且能够动用的流动性资产。然而,平仓机制在实际应用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讨论稿规定平仓机制可以应用于任何证券融资交易,同时又将很多满足或不满足操作性标准的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中扣除,这可能导致银行通过回购及逆回购交易来操纵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数量,从而高估或低估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二是由于考虑了平仓机制,所有与非流动性资产相关的现金流都在分母上进行了调整,但与这些非流动性资产相关的短期回购交易事实上已经在分母上接受了100%的流出率,因此存在着重复计算的问题,不符合讨论稿第53段确立的“银行不能对各科目进行重复计算”的原则,即如果某项资产已被纳入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分子)中,则在计算现金流入量(分母)时就不能再考虑该资产。

为解决讨论稿存在的几个问题,修订稿采用在附录中列举案例的形式对平仓机制的应用进行了详细说明。与讨论稿相比,修订稿附录做出以下调整:一是“任何非一级资产置换为一级资产”的表述修改为“将任何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置换为一级资产”,这意味着任何不属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金融资产交易都无法再使用平仓机制,以确保能够准确反映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真实数量。二是明确涉及那些虽然是合格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但是不满足操作性要求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融资交易也无法应用平仓机制,以确保银行不会面临“双重惩罚”,即一方面由于不满足操作性要求而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池中扣除,另一方面分子上还要接受100%的现金流出率。三是由于在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中添加了二级B资产,相应地将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计算公式进行了调整。

(三)放宽部分项目现金流出率要求

流动性覆盖比率的分母上为净现金流出,现金流出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分母的大小。从此次修订情况来看,巴塞尔委员会放松(下调)现金流出率的意图非常突出,这一方面反映出金融危机后发达国家金融机构流动性紧张的现实,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业界对于银行流动性要求过严,对实体经济带来冲击的担心。综合来看,此次修订稿对于现金流出率的调整主要有以下两个突出特点。

1. 降低“稳定存款”流失率突出了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作用。第一,修订稿继续下调稳定存款流失率。讨论稿规定零售存款中的稳定存款流失率为5%,所谓的稳定存款是指被有效存款保险计划完全覆盖的存款,或者由公开保证提供同等保护的存款。而在修订稿中,则不仅对“有效存款保险计划”做了详细说明,还规定符合“有效存款保险计划”标准的国家稳定存款可以采用3%的流失率。该条款的修订对于拥有多年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发达国家而言是极为有利的,也反映出发达国家对放松流动性监管的强烈诉求。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如果银行从单个小企业客户吸收的全部资金(并表基础,包括存款及向小企业出售的债券)少于100万欧元,则可以认为该小企业具有与零售存款账户类似的流动性风险特征。因此讨论稿与修订稿均令小企业无担保批发融资与零售存款的处理方式一致,即同样区分“稳定”和“欠稳定”存款,并可根据是否有存款保险覆盖而选择更低的现金流出率。

第二,降低有存款保险制度覆盖的非金融企业等部门无担保批发融资的流失率。讨论稿规定来自非金融企业、中央银行、实体、公共实体部门的无担保批发融资统一设定为75%。考虑到75%的现金流出率过高,可能导致银行从非金融企业等部门获取融资来源的积极性下降,并进而可能减少对非金融企业提供的融资规模,影响实体经济活力,修订稿将此类机构无担保批发融资的现金流失率从75%下调至40%。此外,还特别规定此类存款中受有效存款保险制度覆盖的那部分存款的流失率可进一步降低至20%,更加凸显了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

2. 放松已承诺信用和流动性便利流失率以降低对实体经济的负面扰动。所谓已承诺信用便利是指为公司客户提供的已承诺、当前未提取的日常运营资金便利;流动性便利是指向客户提供的在无法通过金融市场获得资金满足日常业务需求情况下进行债务再融资的备用便利。讨论稿根据不同的交易对手设定了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的流出率,交易对手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零售客户及小企业客户;第二类是非金融公司、实体和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及多边开发银行;第三类是其他法人客户。修订稿虽然延续了上述思路,但更加细化了上述交易对手的分类,并根据不同交易对手的融资行为对交易对手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划分,主要分为以下5类:(1)零售客户及小企业客户;(2)非金融企业、和中央银行、公共实体部门和多边发展银行;(3)同样接受审慎监管的银行;(4)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受托人①、受益人②的其他金融机构;(5)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公共实体部门、管道、特殊目的实体和其他不包含在上述类别中的实体。

对于零售客户和中小企业客户的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修订稿的流失率与讨论稿保持一致,仍为5%;对于非金融企业、和中央银行、公共实体部门和多边发展银行,其信用便利的流失率为10%,流动性便利流失率为30%;对于同样接受审慎监管的银行,其信用便利与流动性便利的流失率均为40%;对于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受托人、受益人的其他金融机构,其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的流失率分别为40%和100%;对于其他法律实体,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的流失率均为100%。相比于讨论稿中第三类机构流失率统一设定为100%的规定,修订稿既根据交易对手的行为特点细化了交易对手的分类,还体现了对于各类交易对手流失率的放松,确保银行向实体经济提供资金支持,避免对实体经济的干扰。

(四)允许危机时期提取使用流动性资产

讨论稿第16段明确要求银行“应持续满足这一要求(即流动性覆盖比率高于100%),并持有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用来抵御可能发生的严重流动性压力”,这意味着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将流动性覆盖比率(LCR)保持在100%以上,也意味着银行在压力时期或危机时期无法提取和使用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该条款很有可能导致银行在危机时期更加倾向于储藏流动性以应对不时之需而不愿意出售流动性以帮助其他机构度过危机,从而造成加重危机而不是减轻危机的影响。

针对该条款可能导致的不良影响,修订稿花大量篇幅对此进行了修订。比如修订稿第11段和第17段明确表示,“在压力时期,银行使用其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储备并进而导致其LCR低于最低标准是完全合适的”,“……在危机时期,银行可使用其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并进而使其LCR低于100%,因为在此情况下仍保持LCR大于100%可能对银行和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负面影响”。此外,修订稿还明确,尽管商业银行可以在压力时期动用其流动性储备,但监管当局仍应对此有所反应并做出合适的监管处理。比如监管当局需要考虑其监管处理可能对银行产生的顺周期影响,即银行在压力时期流动性覆盖率降至100%以下,如果监管当局此时对银行仍采取公开信息披露和严厉的惩罚措施的话,可能会加重市场对银行的压力,从而更加重了银行的流动性恶化程度。因此,这要求监管当局制定一整套与银行流动性覆盖比率下降的原因、下降的程度、持续期间、影响范围及频率成比例的监管处理方案,以降低监管对市场的影响。

四、新框架下我国银行业流动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主要集中于一级资产,二级资产种类及规模有限

尽管此次修订稿将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范围扩大,事实上是国际规则对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高质量”特征的一种妥协,但从另一个侧面也确实反映出发达国家金融市场发展较为完善,金融产品、制度和机构创新力度较大,能够用以满足监管要求的金融资产也较多。例如,花旗银行2012年年报数据显示,2012年末花旗集团的总流动性来源为3538亿美元,其中无变现障碍的流动性证券共计2808亿美元,占总流动性来源的79.4%,且该比重较2011年末提高了10.8个百分点。而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构成则仍然是以一级资产中的央行准备金为主。以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为例,2012年末,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1个月内的现金及存放央行款项分别为31749.43亿元和20061.11亿元,分别占其1个月内金融资产总额的62.72%和62.99%。

我国商业银行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主要由一级资产构成,这是由于金融市场深化程度不足,符合第三版巴塞尔流动性框架中二级资产定义的资产种类和规模较小的国情决定的。尽管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取得长足进展,但发行主体仍主要集中于财政部、政策性银行、铁道部、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和种类均相对有限。

二级资产相对匮乏虽然表明我国商业银行持有更多一级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整体较高,但同时也表明银行资产较为集中,集中度风险较高。此外,由外汇占款较高导致的银行高存款准备金现象毕竟是不可持续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过度集中于一级资产也无助于银行分散资产风险。

(二)二级资产计算中未纳入平仓机制,无法科学准确反映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数量

尽管平仓机制的应用显得比较复杂,牵涉到各类短期回购和逆回购交易的计算,但由于其能够避免银行利用回购交易将那些无法在压力时期真实应对流动性压力的资产也纳入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从而产生监管套利,平仓机制的正确运用对于我国计算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然而,2011年公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对平仓机制并未提及。当然,由于我国目前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构成主体还主要是央行准备金,二级资产的规模有限,相应地通过回购和逆回购交易来置换一级资产的交易规模也较为有限。但是,我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规模确实在逐年扩大,甚至已经成为债券交易的主要方式(见图1),不考虑平仓机制将会对我国银行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计算造成不小影响。

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改革深入推进和金融创新速度加快,各类市场层次逐渐完善,机构投资者类型也不断完善,金融市场深度必将提高,短期融资交易规模也将大幅扩大,未来平仓机制的影响也将进一步扩大,因此非常有必要在我国的流动性管理办法中增添平仓机制,这样一方面实现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也能够科学化、规范化国内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

(三)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导致现金流出率偏高

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增强中小存款人的信心,并通过改善存款合约的信息结构来增加其存款的稳定性,从而有效防范银行挤兑现象的发生和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负面溢出效应。修订稿提出的对有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的存款应用较低的现金流出率具有合理性。我国目前尚未正式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因此在实际计算时可能导致我国银行业对零售存款和中小企业无担保批发融资采用10%的现金流出率,也无法对非金融企业等部门无担保批发融资采用25%的较低流失率,从而加重商业银行持有更大规模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压力。

(四)小企业标准与修订稿不一致影响银行客户结构转型

小企业作为流动性监管条款特殊处理的部门,银行与其交易能够享受较低的现金流出率,比如前文提到的小企业存款可以与零售存款做同样处理。但修订稿的小企业界定是根据银行从其获取的资金规模(银行从单个小企业客户吸收的全部资金少于100万欧元)确定的,与我国的小企业标准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我国工信部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根据不同行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及从业人员制定了中小微型企业的标准。如果接受修订稿的小企业标准,则我国商业银行吸收中小企业存款无法享受较为优惠的现金流失率,从而间接提高银行融资成本,影响银行争取小企业客户的积极性,不符合我国支持小企业发展和银行客户结构转型的战略。

(五)我国流动性监管框架尚缺乏压力时期制度安排

我国的传统现实是国有银行是流动性输出部门,中小金融机构是流动性融入部门。尤其是在季末或月末监管考核时点,中小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压力尤其大,也相应更容易受到流动性冲击。如果将流动性压力分为异质性压力和系统性压力的话,则系统性压力时期的影响面最广,影响程度也最深。一旦进入系统性流动性压力时期,国有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紧缩行为将更为明显地对金融体系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我国流动性管理框架中允许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在压力时期动用流动性资产,从而对流动性覆盖率相应低于100%,且不会接受更为严苛的监管惩罚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在当前《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尚缺乏危机时期银行动用流动性资产的相关监管安排,可能导致压力时期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贮藏行为,加速危机时期的流动性枯竭现象。此外,缺乏压力时期未满足流动性覆盖率要求的特殊监管处理,可能导致银行在压力时期面临同样严厉的监管处罚,从而向市场传递更为强烈的负面信号,造成监管的顺周期现象。

五、对完善我国流动性管理框架的启示

一是深化金融市场改革,丰富金融资产种类。尽管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出现可喜成就,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债券品种逐步增加,但与商业银行资产多元化的需求仍存在一定差距。未来,建议继续深化金融市场改革,鼓励金融创新,丰富债券品种,扩大非金融企业债券种类及规模,并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在盘活银行存量资产的同时为金融体系提供更多的合格二级资产,改善银行过度向一级资产集中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结构。

二是纳入平仓机制,提高二级资产上限计算科学性。建议在我国商业银行计算二级资产上限时纳入平仓机制,并借鉴修订稿思路,将不属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金融资产和不符合操作性要求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回购、逆回购交易从平仓机制中扣除,避免商业银行的监管套利。

三是积极推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在金融稳定理事会的24个成员国(地区)中,只有南非、沙特阿拉伯和中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大势所趋,更是我国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我国一直在探索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央行也在《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表示,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建议相关部门抓紧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存款保险法的出台,推动存款保险制度尽早建立。

四是在过渡期内按照我国中小企业标准制定现金流出率。考虑到我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推动商业银行客户转型的战略安排,建议在过渡期内(2019年前)根据我国中小企业标准制定中小企业批发融资流失率,并将中小企业存款与零售存款做同样处理,引导商业银行争取中小企业客户。

五是借鉴修订稿降低对实体经济扰动的思路。修订稿突出的特点在于分类降低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流失率,以降低对实体经济的负面冲击。比如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便利产品的交易对手多为零售客户及非金融企业客户,形式以信用卡、“循环贷”为主。采用修订稿提出的较低现金流出率也有利于提高银行提供此类金融服务的积极性,在实现稳健流动性管理的同时降低对实体经济的负面溢出效应。

六是完善压力时期的流动性监管框架。建议我国除参照修订稿允许银行在压力时期提取和使用流动性资产以及制定相应的监管处理之外,还要充分考虑市场参与者的教育问题,即让市场参与者能够充分了解流动性覆盖比率的定量信息和定性内容,避免简单地将流动性覆盖比率低于100%理解为流动性危机,加剧市场的不当反应。此外,在系统性压力时期,中央银行会充当最后贷款人角色来为市场提供流动性,以稳定市场信心,这要求在压力时期流动性管理框架中纳入央行救助的相关内容。

注:

①经授权为第三方管理资产的法人实体,包括对冲基金、养老基金和其他集合投资工具等资产管理实体。

②享有或可能有资格享有遗嘱、保单、退休计划、年金、信托或其他合约的受益权的法人实体。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尚航飞,朱元倩.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影响研究[J].新金融,2012,(11).

[2]陈道富.提高我国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J].浙江金融,2011,(8).

[3]戈建国.流动性监管新指标的影响与银行对策研究[J].新金融,2011,(12).

第4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野渡”为你整理了这篇关于金融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调研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拟稿人 张娅)根据县委办《关于做好“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调研”的通知》要求,澄城县金融中心成立了调研组,深入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以及部分民营企业,重点对“十三五”期间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情况、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以及金融风险防范面临的挑战等进行了调研,下面浅谈全县金融业发展的现状、面临的挑战以及如何做好金融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全县金融业发展现状

我县金融业初步形成了以银行、保险为主体,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十三五”期间,县域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了国家货币信贷政策,金融总体保持了平稳运行,有力地支持了全县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对接进一步紧密。通过定期组织召开政银企对接会,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建立常态化的联系,支持了县域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大力拓展了适合“三农”的信贷产品和贷款方式,满足了“三农”群体的金融需求;加大了重点项目建设支持力度,促进了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金融创新不断深化。为贴近市场需求,拓宽融资渠道,各金融机构针对县域企业及农户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邮储银行推出“助保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建行推广“云税贷”、“抵押快贷”等信贷产品,联社针对经营良好且仍有信贷需求的企业客户、有实体但抵押物不足的企业分别推出“诚税贷”、“无还本续贷”及“融资性担保公司贷款”等产品,农行推出“网捷贷”、“惠农e贷”,长安银行推出“优税e贷”等,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创新信贷产品,以“最多跑一次”为改革统领,全面简化融资手续、压缩办贷时间、降低获贷成本,帮助小微企业和“三农”群体解决融资需求。

3.培育挂牌上市企业逐步推进。“十三五”期间,省市明确了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标准,为推动县域企业挂牌上市,我县积极组织资质较好的企业,参加市上举办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培训会,鼓励引导企业通过上市挂牌达到直接融资的目的,并根据企业意向,建立了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并成功上市挂牌企业1户。

4.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完善。“十三五”期间,通过政府参股、控股华冠融资担保公司,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完善。通过与县域银行合作,建立了银行、企业、担保公司三方共赢的良好格局,扩大了“三农”群体和小微企业的信贷获得率,提升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

5.“智慧县域+普惠金融”项目落地实施。“十三五”期间,县政府与蚂蚁金服集团合作,通过对“互联网+”的应用,在支付宝智慧县域平台为我县农户开通了普惠金融信贷申请入口。根据大数据建立的授信风控模型,农户可申请到无抵押、免担保、全天候的金融服务,整个申请流程由农户在支付宝端完成,实现了3分钟申请,一秒钟审核放款,0人工干预,按日计息,随借随还的金融服务。“智慧县域+普惠金融”项目的落地,进一步推动了县域经济转型升级,落实了乡村振兴战略部署。

6.金融生态环境持续良好。“十三五”期间,为更好地防控金融风险,县政府建立了金融风险防控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澄城县网贷机构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澄城县处置化解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澄城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澄城县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领导小组等机构,并制定了《澄城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多个文件。组织开展了清理整顿各类违规违法金融活动、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活动、逃废金融债务打击活动、处置化解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专项行动、金融领域涉黑涉恶专项斗争以及涉众型经济案(事)件风险排查等活动,切实防范和化解了金融风险,严厉地打击了扰乱、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同时加强日常监管,对全县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开展风险排查,严格落实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机构相关监管政策,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其合规经营,努力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二、全县金融业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1.金融发展的潜力有待挖掘。“十三五”期间全县各项存款余额和贷款余额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无论是资本实力、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还是产品创新能力、人才队伍素质,都难以满足发展需求。特别是农信社的历史包袱未得到彻底化解,改制缓慢,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完善。“十四五”期间,提高金融企业综合竞争力显得更加重要,仍需在改革中发展壮大。

2.金融结构调整任务艰巨。融资结构、信贷结构不合理,企业直接融资步伐缓慢,企业债券市场严重滞后。“十三五”期间,信贷资金倾斜县域重点项目的力度不够,部分产能过剩行业信贷投入过大,潜藏着较大的信贷风险。县域经济发展的资金供应和中小微企业的有效融资依然不容乐观。“三农”群体资金需求仍得不到有效满足,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步伐缓慢。必须把金融结构调整摆在突出位置,加快调整金融组织结构、融资结构和信贷结构的步伐。

3.金融风险亟待防范。“十三五”期间,尤其是疫情影响,面对经济下行压力、经济转型、产业升级、产能过剩等客观因素的影响,金融风险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金融业链条长,市场信息不对称,又易受外部因素干扰,不确定条件多,利益诱惑大,风险点多面广,隐蔽性、突发性、传染性、危害性强。“十三五”期间我县非法集资案件较“十二五”期间有所增多,尤其随着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上网跨域非法集资现象频增,稳控任务还很艰巨。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和融资慢的问题仍未有效解决,防控金融风险,优化生态环境仍需加强。

三、做好金融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几点建议

因国际疫情影响,未来几年,世界经济仍将处于震荡调整期,我国的经济发展进入中高速、结构优化、动力转换的新常态。我县金融必须适应新常态的发展,把握、引领新常态带来的机遇,发挥自身优势,勇于担当挑战,实现跨越发展。

1.加大资金投放力度,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1)扩大金融供给总量。完善金融机构考核办法,建立财政性资金“存贷挂钩”考核机制,实行“多贷多存”,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更多的信贷规模,激励金融机构扩总量,调结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有效信贷支持。引导保险资金参与地方经济建设,深入挖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信贷潜力,为县域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提供充分的资金保障。

(2)优化金融产业投向。充分发挥银行主力军作用,支持保障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重点项目的融资需求。加大对金融机构涉农、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奖励补贴力度,充分发挥财政金融合力,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优化营商环境,改进信贷管理模式,降低企业获得信贷难度和成本,提高各类金融工具的使用效率,全面推动和提升县域内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质效。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降低三农融资成本,为农村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领域内的农户、企业及经济组织提供优质服务,抢抓政策机遇,不断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治理结构,提升发展质量。

(3)做好县域融资平台转型升级服务工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县级融资平台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县级贷款审批权限;结合县域融资平台现状,改进授信评级机制,拓宽信息采集渠道,综合考虑贷款用途、融资背景、未来收益等要素,提高风险评级的合理性;落实服务价格相关政策法规,厘清各项收费项目,清理不规范经营行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评估费、抵押登记费、担保费等收费项目;在现有债务化解过程中,凡平台公司不能一次性结账的,协调承贷金融机构,与融资平台公司协商,尽快达成新的还款计划,科学合理释缓偿债压力,不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切实防范处置风险中的风险。同时积极发挥我县融资担保公司作用,鼓励其依法依规为国有企业提供市场化的融资担保服务,实现融资平台转型平稳过渡。

2.加强资本市场建设,提升企业融资能力。

梯次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出台我县支持企业加快资本市场融资若干措施,积极推动一批企业改组改制,重点培育和扶持符合产业政策、具有我县特色行业和支柱行业背景、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广阔的行业龙头企业作为上市后备资源。加强各类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在“新四板”挂牌融资。支持“新三板”优质挂牌企业分层或转板上市。鼓励和引导初创期创新型小微企业规范改制,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长板”先行挂牌,条件成熟后转“新三板”挂牌。加强与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战略合作,在挂牌企业资源培育、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信息交流共享等方面展开全面合作,充分发挥“新三板”和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直接融资、规范治理、价值发现等重要功能,共同推动我县中小微企业在“新三板”和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打造县域企业挂牌上市集群。

3.深化金融改革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1)加快农信社的改制步伐。农信社是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要力量,是服务“三农”、小微企业的主力军,改制组建农商行是主动深化地方金融改革、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关键一步,是促进我县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动协调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广泛运用政府、市场、农信社三个资源,着力完善经营管理机制,优化监管指标,全面加快农商行组建工作步伐,持续提升金融服务经济发展水平,为我县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2)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吸引各类金融机构入驻,引进先进的服务模式和管理技术;推进银行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创新业务模式;持续推进保险业创新,支持发展农村养老健康保险、扶贫小额信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服务和保障我县农业发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植(养殖)大户开展商业补充保险,积极发展果业、大棚蔬菜等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产品;积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增信作用,加强公司能力建设,以政府资金为主导,鼓励多元化投资,提高担保规模和放大倍数,做大做强我县融资担保公司,增强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能力。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公司,增加农户小额贷款的投放,逐步规范民间借贷,引导更多的资金流入农村,支持“三农”经济发展。

(3)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拓展。“互联网+”是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组织、新市场的引入,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业态。互联网金融的产生,会出现一个既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模式。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贷款、股票、债券等发行和交易直接在网上实现,大大减少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更加有效地进行资源配置,真正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管理运作。互联网金融的拓展,将开创新的金融模式,进一步推动金融业向前发展。

(4)大力推进绿色金融试点。根据现阶段提出的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要求,大力发展能效贷款、排污权抵押贷款、碳排放权抵押贷款、林权贷款、集体土地抵押贷款等贷款方式,积极支持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重点领域的节能减排项目和服务。支持传统企业依托科技创新实现转型升级,促进传统产业形成绿色新业态。

4.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处置,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1)加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机构,统筹协调推进金融监管工作。完善金融风险防控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监管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加强对辖内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金融风险排查与监测,防止潜在风险向金融体系传导蔓延。

(2)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人逃废债务联合惩戒机制,定期公布恶意逃废债务和“恶意脱保”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依法加大惩处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支持金融机构依法做好债务清收工作,加大金融债权案件保全、执行力度,加强金融债权案件执行争议的协调力度,充分利用司法、公证、仲裁、调解等方式预防和解决争议纠纷,提高执行效率,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5篇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推进高质量发展政银企融资对接会,主要目的是通过政府搭建银行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平台,加强对企业发展的资金扶持力度,扩大银行业务覆盖面,构建长期稳定的银企关系,促进全县经济和金融事业共同发展。

出席今天会议的有:

县政府***副县长,县金融办、人行漳浦县支行、漳浦银监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各金融机构负责人以及部分企业家代表。

今天的会议有四项议程:

一是请县人行***副行长发言。

二是请县银监组***主任发言。

三是企业家代表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协议。

四是县政府***副县长做重要讲话。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首先请县人行副行长***同志发言(大家欢迎!)

………………………………………………

下面请县银监组主任***同志发言(大家欢迎!)

………………………………………………

下面进行会议第三个议程,企业家代表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协议

………………………………………………

下面进行会议第四个议程,请大家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副县长做重要讲话。

………………………………………………

第6篇

关键词:私人银行;商业银行根据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汇总权威数据:过去的五年全国个人可投资资产总额从2006年的36.1万亿增长到了2010年底的86.7万亿,年复合增长率为24.5%;同时高净值人群数量也在迅速增长,其持有的资产由10.4亿增长到2010年底的30万亿,年均增速为30%。高净值客户的理财服务市场不仅市场潜力巨大,而且服务附加值更大,盈利预期更好,因此高端客户的私人银行服务成为了我国商业银行竞争的“高地”。

1.私人银行业务是高端客户的个性化、私密化管理服务

私人银行不是私人开设或者私人控股的银行,而是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私人银行更强调隐私或私密的意义,它针对高端富裕人士的财务管理服务大都围绕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展开,从重视个人隐私以及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满足大多数客户对私密性的较高需求。家庭办公12私人银行12贵宾银行12大众银行3000万美元以上12100万美元以上1210万美元以上12不限制客户规模综合性银行客户细分服务

2.中国的私人银行业务

(1)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市场需求巨大

庞大国民经济总量已经从客观上给国内发展私人银行提供了财富管理的大盘基础。从最初的创业到巨额财富的积累,高净值人士的保值增值欲望不断增强,理财的市场需求也迅速扩容,消费和投资的概念也在现代社会物质极度充裕的背景下酝酿形成,个人财富管理乃至更高层次的私人银行业务的需求也在这短短几年内迅速膨胀起来。随着人民币的升值和国内私人银行业务的日渐成熟,曾经热衷于国外私人银行离岸业务的富人们纷纷将其国外资产转移回国内。从全球配置来讲,高端客户在国内和国外都有配置资产的需要,而移民海外、并购和投资艺术品等需求的增加也使得离岸业务市场发展迅速。对于客户蓬勃的理财需求,国内众家银行的在岸金融业务就相形见绌。所以,发展来自于需求,国内商业银行很有必要着力发展私人银行业务。

(2)我国私人银行业务起步前景广阔

我国私人银行业务正处于草创阶段,一大特色就是市场的需求更多的依靠产品拉动和投资拉动,还处于产品创造阶段,理财产品大多只注重投资收益,衡量标准单一。进入发展阶段后,私人银行业务将达到信息披露成熟、销售规范、监管到位、管理严格、产品更加成熟丰富的高度,像国外的基金品种多达几千个,这个数量在目前的国内是无从相比的。最后就是市场高度成熟的咨询驱动阶段,财富管理业务以提供咨询服务为主,定制更加突出,银行根据客户个人的需求来提品。这些在以瑞士银行为代表的国外私人银行构成了主流服务形式,即针对一个家族提供一套财富管理方案,囊括子女教育、财产打理、家族基金等诸多财务需求。

已经发展的比较稳定的国外高端财富管理市场相比,起步阶段的国内市场充斥着各种投资机会和巨大盈利空间。私人银行要实现盈利,国外通常需要七年,香大概五年,内地只要短短的三年。国内私人银行盈利模式和业绩规模都还有着巨大的提升空间。因此,打造自己的私人银行品牌无疑有着航标的意义。

3.我国商业银行推行私人银行业务必要性

当前西方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占的比例已远超过利息收入,某些大银行的中间收入占其总收入的75%以上,是利润的主要来源。个人银行业务作为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方向,对于提高国有商业银行整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1)推行私人银行业务是银行盈利的新渠道

私人银行业务以其批量大、风险低、业务范围广、经营收入稳定的特点日益得到各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青睐,并得到迅猛发展。2007年全球私人银行平均税前利润率为39.96%,远远高于存贷业务,各大金融机构注重私人银行业务,也是因为其高额回报率。

随着资产管理、利率市场化时代的到来,以中国银行业为代表的金融体系将面临转型的挑战。金融危机后的信贷紧缩政策让银行银根吃紧,导致信贷额度被挤压,吸存放贷的形式日渐衰微,银行必须开拓新的盈利模式,代人理财业务将成为国内商业银行新的发展契机。而在“二八定律”下,更多的利润往往来自于为金字塔顶端的高端客户提供的财富管理服务。UBS的财富管理收益就占据了该银行全部利润的大部分,如此丰厚的盈利额也需要丰富的盈利模式和收费平台来支撑:产品代销费用、财务顾问佣金,依托全权委托业务分成所赚取的收益更是可观甚至无上限,所以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私人银行业务非常必要。

(2)发展私人银行业务是与外资银行竞争的需要

自2006年12月底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来,汇丰银行、花旗银行、渣打银行、东亚银行、恒生银行、日本瑞穗银行、新加坡星展银行、荷兰银行共8家外资银行向银监会提交申请,在中国境内注册为外资法人银行。这意味着在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的大背景下,中国市场中更完全的市场竞争环境正在形成,同时也意味着我国拥有高财富的高端人群急需的个性化、私密化的个人银行业务市场将会受到已经业务成熟的国际性银行业的强有力竞争甚至是取得先机,这将是对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巨大挑战,同时也是对我国资产经济稳定的一大威胁,因此我国银行有必要大力发展推行个人银行业务。(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第7篇

国际银团的实践经验

目前欧美领先的私人银行已经摒弃了各自为政的业务单元模式,着力于建立内部一体化协作的经营模式。例如,瑞银集团和瑞信集团均将整个集团整合为财富管理、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三大业务线,并统一了中后台支持,调集各个业务部门的产品专家,在统一的平台下从事产品开发、销售支持与执行。

在组织架构一体化的基础上,领先私人银行还力争在管理上进一步整合,形成真正的业务一体化模式。这一模式作为欧美领先私人银行管理的核心,具有以下优势:通过一个高效整合的组织,综合利用全公司的业务能力开发投资产品并进行服务;成功地在财富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搭建起良好的内部伙伴关系,这比各自为政的业务单元更能创造价值;将法律、人力等整合成一个团队,共享资源,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可以消除大量冗余的基础设施、管理和控制,提高服务效率。

同时,欧美领先私人银行通过众多精于投资、风险管理、税收筹划、财富转移和慈善规划等方面的专家顾问协助,为私人银行客户制定个性化的财富管理方案,几乎涵盖了财富管理活动可能面临的所有问题。在提供全方位服务方案的同时,欧美领先私人银行均设置了严谨的服务流程,确保高水平的服务质量。

完善的客户关系管理是欧美私人银行业务成功的关键,成功的私人银行客户关系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重视客户细分。欧美领先银行为了最大限度地体现私人银行业务的特点,充分满足客户需求,在服务中挖掘客户为银行创造价值的能力,根据不同资产标准对私人银行客户进行了严格的分层,并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如瑞银集团的客户分层见表1)。

目标客户不同,利润率也不同。一般来说,小于100万瑞士法郎的客户一般可获得59个基点的利润,大于1000万瑞士法郎的客户可获得14个基点的利润,中间客户为36个基点,这主要是因为高端客户的客户规模大,因而议价能力也相对较大。

除了将客户根据资产规模进行细分,有些私人银行还确立了更为明确的客户目标,以更好地针对客户特点进行集中化、专业化的服务。

重视提供综合服务。各家机构除了为私人银行客户提供定制性资产组合报告与专业团队投资服务,还提供全面综合性的业务。例如,瑞银集团所管理资产的40%来自于超高净值客户,对这些客户服务包括:一是通过专门客户顾问实现业务覆盖,投资银行渠道、环球资产管理渠道以及24小时不间断的交易平台为客户提供全面支持;二是通过领先的市场及策略研究能力、家庭财富管理平台、企业咨询业务团队及慈善业务提供多方面的综合服务。

此外,这些银行还拥有严谨的投资策略和开放的产品体系,以确保客户资产获得高回报。一般情况下,私人银行确立一个投资方案需要经过以下3个阶段:1.由公司层面的投资委员会统一制定投资组合策略;2.由专业投资团队设计若干投资组合模型,并由投资委员会审定,投资组合模型的回报一般依次递增,风险级别也相应递增;3.在遵循总体投资策略的前提下,财富经理结合客户需求、风险偏好、回报偏好、投资目标等综合信息,确立投资组合解决方案,并提交客户经理,由客户经理与客户沟通并达成共识后,接受客户委托,执行投资策略。这种严格的投资策略保证了客户资产的安全性和高回报。

我国的市场现状

与国际先进的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相比,我国私人银行业发展起步较晚。从2007年3月中国银行联手其战略伙伴苏格兰皇家银行率先推出私人银行业务至今,已有16家中外资银行在我国22个城市开设了超过150家私人银行机构,管理资产规模超过3万亿元。

目前,国内私人银行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与国际私人银行相比差距巨大,还没有一家私人银行从本质上达到发展的成熟阶段,主要问题包括:产品结构单一、趋同现象严重、专业人才匮乏、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同时,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发展存在着以下挑战:一是虽然中国富人阶层不断增多,但目前的主要趋势是富人的财富不断外流,更多的富人选择将资产转移至国外或选择外资银行进行财富管理;二是持续波动的资本市场给私人银行业务带来了冲击,客户的需求也更为苛刻,在保持资产流动性、安全性的前提下要求更高的回报;三是国内财富管理的高端人才稀缺,人才争夺将愈发激烈;四是监管环境不断严格,例如,巴塞尔协议Ⅲ对资本和流动性的要求提高,国内将来在对金融消费者提品的适当性、定价的透明度等方面的监管也将不断提高。

因此,商业银行要发展私人银行业务,首先要建立符合银行自身特征的私人银行发展战略和业务模式。应从董事会层面,思考本行是否发展、如何发展私人银行业务,从业务战略、运营战略及支撑这些战略的后台体系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慎的思考。

其次,要从客户管理、产品创新、人才培养方面支持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发展战略。

第8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影响;策略

一、证券投资基金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同样具有双向影响效应,一方面,它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与中间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对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造成冲击,进而影响到我国的金融稳定。

1.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利润增长有积极影响。

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中有利于组织低成本的存款。无论是基金开户还是基金投资前的沉淀,基金的存款都是低成本稳定的资金来源。而且不论基金是商业银行通过为基金提供销售、交易服务,在银行系统内部十分简便地以低成本直接将存款划转为基金,这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也为自己扩大了客户源。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可以收取基金托管费,获取中间业务收入。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是发起、管理、托管三权分立的机制,根据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基金托管业务必须由商业银行担任。但基金托管要求托管人有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而且要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资产的条件,托管人必须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以保证基金发行、运营、赎回与清算的效率和质量,目前主要由国有商业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来担任,一些资本实力雄厚而且业务能力强的股份制银行也加入这一行列,所以基金托管业务将是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业务,具体见下表。从证券投资基金历年托管费收入来看,托管费收入上升速度很快,已经从1998年的1600万元上升到2006年的10.53亿元。商业银行通过介入基金托管业务,既可以改善其自身的资产结构,促进商业银行中介业务的发展,增加无风险业务收入,改善业务收入结构,也可以促进新型商业银行业务人员素质提高与知识结构的改善,为商业银行现代资本市场金融业务发展拓宽空间。

2.证券投资基金对银行业的消极影响。

首先,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传统的存贷业务带来了冲击。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品种,具有强大的专业理财功能,它的出现顺应了降低资源配置成本的需要,使得投资者和融资者都愿意通过直接融资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出现存款“脱媒”现象,使得商业银行市场占有率不断下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同样具有转型经济国家的一般特征,正在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间接融资仍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仍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如果在短期内迅速削弱其传统业务,中间业务又无法迅速跟上,银行的不稳定性增加,将会对我国的金融稳定产生冲击。进而将直接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其次,证券投资基金对央行的货币政策提出了新的挑战。投资基金的发展和变化,对传统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制度下的货币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使货币政策中的M1、M2、M3等形式的货币定义不断发生变化。毫无疑问,证券投资基金对货币政策工具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影响,增加了货币控制的难度,对央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提出了新的考验。此外,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带来的低风险高盈利效应,银行同业竞争加剧,对银行的服务和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挑战。

二、商业银行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对策。

①发挥商业银行优势,加大市场开拓力度。鉴于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带来的积极影响,大力发展基金托管业务势在必行。一方面,要加强基金托管业务的市场开拓,不断增加托管基金的数量和资产总量;另一方面,要加强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市场开拓,目的是将销售的基金按照协议的要求推介出去、销售出去。要运用现代技术手段销售基金,顺应潮流尽快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便利投资人投资的方式,让投资者享受安全、高效、便利的基金代销服务。还可以借鉴美国筹建类似于“基金超市”网站,销售各个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也要充分考虑银行卡在基金销售中的作用,还可以通过电话银行销售基金,给投资者带来便利。

②商业银行争取在政策指导下成立银行系基金,开展多元化经营。2005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公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4月6日,确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为首批直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交银施罗德、建信基金、工银瑞信等银行系基金应运而生。到2008年底,这3家基金公司的排名大幅上升,管理规模逆势增长,其中交银施罗德排名12位,建信基金排名20位,工银瑞信成为2008年规模增长最快公司,而且赢得市场和不俗的业绩。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对银行业带来了新机遇,不仅有利于在分业框架下推动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经营,而且有助于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占据主要地位的商业银行的储蓄和资产的多元化。大量的储蓄资金将有可能通过购买银行基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证券市场,有效转化为投资性基金,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因此,各家商业银行要积极争取尽快尽早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减少存差,促进储蓄———投资的转化。一旦今后政策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银行就可以转换角色,成为基金管理人,直接管理经营基金业务。

③向开放式基金提供融资便利,进行业务创新,为混业经营创造条件。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中允许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这使证券业与银行业合作又增加了一个途径。由于开放式基金可能面临非正常巨额赎回压力而产生流动性需要,往往需要借助于银行的短期资金支持,在当前商业银行流动性过剩的条件下,银证合作的前景十分看好。这也是商业银行积极进行业务创新,为将来实现混业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④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托管业务服务。基金托管要求银行在财务核算系统软件、清算网络、监控手段、整体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改进和提高,提供快捷、便利、周到的基金销售和服务。商业银行庞大的储蓄网点、丰富的储户资源、先进的网络设备、良好的信誉等软硬件条件,不仅为基金提供了理想的基金销售平台,而且商业银行拥有完善的清算结算网络系统、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和完善的系统结构,完全可以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在基金托管业务服务过程中,一定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发挥银行的优势,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全方位的高质量服务。

⑤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目前基金托管业务存在的很大问题是商业银行托而不管,过分注重基金的清算交割和保管功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职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因此,监督管理基金规范运行,避免发生风险,影响金融稳定性,同样是商业银行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⑥加强银行基金业务人员的培训,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进行专业化的服务。由于基金是新业务,在分业经营的体制下,商业银行人员难免对基金业务产生陌生感,对基金业务销售和托管过程中需要具有专业化的知识和技能的专门人才,因此加强岗前培训、人才引入和员工业务素质学习才能保证证券基金业务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罗松山。投资基金与金融体制变革[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