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17 16: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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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资,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
本办法所称农资经营者,是指从事农资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
(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四)依法履行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须经批准的,或者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登记注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条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以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为其代销种子的,或者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八条农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的;
(三)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农资的;
(四)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四)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
(二)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
(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下列制度,对农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一)实行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农资市场巡查制度;
(三)实行农资市场监管预警制度,根据市场巡查、消费者申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农资市场监管动态信息,及时消费警示;
(四)建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及时受理和处理农资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依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农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农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建立宣传教育机制,营造农资市场经营的良好氛围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关心农业、关注农村、关爱农民”的政策,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切实搞好农资市场监管,*市工商局从建立宣传教育机制入手,开展送法上门、组织农资经营培训等项工作入手,努力营造了农资市场经营的良好氛围。一是开展送法上门宣传活动。利用市场巡查机制,对经营单位上门进行宣传把法律法规送到每一位经营者手中。这样既有利于农资经营者自觉学习工商法律法规,又有效增强了农资经营者的诚信经营和守法意识,形成了农资经营者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和遵纪守法的良好局面。二是组织开展农资经营者培训班。为了增强农资经营者的诚信经营理念,今年*月*日,*市工商局举办了农资经营者培训班既红盾护农启动大会,对全市*家农资经营者进行了培训,重点学习工商法规和诚信经营理念,使农资经营者知法懂法,自觉做到诚信守法经营,有效地提高了农资经营者诚信和行业自律意识,并由工商局副局长宣布*市红盾护农行动开始。三是加大红盾护农宣传力度。通过采取利用电视台举办农民消费维权专栏和利用集市宣传等多种形式,多角度、全方位地加强对农资打假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红盾护农的重点要求,形成社会关注的氛围。
二、严格进货渠道,规范农资商品经营主体
为防止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扰乱农资市场的经营行为,*市工商局严格审查登记材料,严格掌握前置审批,严格核定登记事项,严格按照登记程序和登记审核责任制办事,严格按照农药、化肥、种子经营的要求,严把农资市场准入关。同时,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不具备经营资格或超范围经营的门店,坚决予以取缔。今年以来,在执法检查中,先后对*户无照经营或不符合条件的经营户进行了依法取缔。为使全市农资经营门店达到布局合理,方便农民和准确掌握农资经营者情况,*市局对农资经营单位实行一企一档,并编制了全市农资经营业户统计表,以便于统揽全局、准确掌握全市农资市场经营情况、及时协调调度和督促检查。各工商分局、所对经营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有效地掌握了农资经营监管的主动权。
三、建立“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切实掌握农资经营监管主动权
为便于准确地掌握农资经营户的进货来源和经营情况,准确掌握农资经营户的底数,切实弄清农资经营户的经营规模、农资产品的来源、品种、数量、价格、去向和有无违法违章等基本情况,*市工商局在统一调查审核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全市各农资经营企业使用了市供销社系统统一的进销、货登记台账,对进、销货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登记;农资经营企业使用统一的销货发票,要求农资经营企业向农资生产厂家索要农资商品质量信用卡,农资经营户与农资生产厂家签订了农资商品质量责任书。同时,落实了市场巡查制、市场预警、*投诉举报、市场主办单位和经营者责任制等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农资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这样,使全市农资经营单位的“两帐、两票、一卡、一书”达到了标准统一,设置规范。
四、实行农资商品经营连环承诺,增强农资商品经营者的诚信自律意识
在农资商品经营监管上,*市工商局积极探索农资商品连锁经营新模式。农资主营和连锁经营新模式主要是把国家允许经营的化肥、农药、种子等品种,以*市*农资市场为基点,向农村各销售商店辐射,形成市区大型农资经营单位把住主要经营渠道、工商部门巡查监管农资管理的新模式。*市供销、农业、林业等单位的主体农资单位与各农村销售网点签订连锁经营协议,实行统一经营标准,有效提高了规模农资经营主渠道的信誉。同时,*市工商局探索实行了农资商品经营连环承诺制度,要求供货商对经营者必须签订质量保证责任书,并由经营者及时报工商局备案。目前,在农资市场内经营单位全部与供货商签定了质量保证书,并由经营单位及时报工商局进行备案。这样,有效地增强了农资经营者的诚信经营和自律意识。
实行了农资产品准入备案制。市供销社系统是我市农资商品经营的大户,拥有*家经营企业,为规范其经营行为,*市工商局与市供销社系统积极采纳外地的管理经验,采取各农资经营企业对购进的农资产品除进行详细登记外,还要对其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报告、生产许可证等证件进行核对,并报*市农资办公室,由农资办统一上报工商局备案,便于实施日常动态监督管理。
五、对农资产品实施抽样检查。*市工商局上半年会同某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该市农资市场、城区一社、城区二社、农化总站和中化化肥公司*经销处等*多家批发企业销售的化肥进行了抽查。抽查了*、*集团等*个厂家生产的复合肥、磷酸二氨等*个品种的化肥。化肥样品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检验,抽查合格率为*%。对销售不合格的化肥企业进行了处罚,并报石家庄市工商局下发了市场监督预警,提示广大消费者避免上当受骗。
为便于增强农村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在全市实行了农资消费警示制度,主要提醒农民到证照齐全的农资门市购买农资、买到假冒伪劣农资怎么办等,较好地起到了对农资经营者的警示和对农民消费者自我维权的作用。
今年*市工商局市场监督预警和消费警示*期、转发省、市局市场监督预警*期。为便于增强农村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在全市各乡镇设立了农资消费警示牌,主要提醒农民到证照齐全的农资门市购买农资、买到假冒伪劣农资怎么办等,较好地起到了对农资经营者的警示和对农民消费者自我维权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农资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委要求,现就全县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农资生产经营场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全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农用生产资料集中经营总体要求,城镇内现有的化肥、农药等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部进入县农资大市场,实行集中经营管理。今后凡从事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的经营业户也一律进驻县农资大市场开展经营活动。
二、进一步清理规范农资生产经营主体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企分开的要求,认真清理整顿政企不分和乱挂靠、乱挂钩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现有挂靠县农委、各乡镇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一挂靠县供销联社,由县供销联社进行统一管理。要从源头上查处农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整治非法经营主体,严把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经营化肥、农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安监部门资格审查和经营许可,符合主体经营资格,对不具备条件的,工商部门坚决不予发证和备案。农委、工商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所有农资经营主体进行清理,对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三、严格农资商品的市场准入
对需要经过审定、审批、登记或许可的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要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或越权审定审批,切实加强对农资商品市场准入的管理,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农资商品进入市场。对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国家已明令退出市场和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要依法吊销或者注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加强农资市场管理
建立日常化、规范化、长效化管理制度,突出对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农委、工商、公安、安监、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办案,集中力量对全县各类农资销售市场进行逐一检查,重点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超范围生产经营农资产品;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和标签不全,以及国家禁用、停用、淘汰的农资产品;生产销售无登记证(或推广许可证)、批准文号、品种审定、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农资产品;生产销售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以及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假冒伪造或者买卖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推广许可证以及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识;农资生产销售中计量违法、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的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规范农资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加强农资市场主体诚信建设与自律管理,维护农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从事肥料、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配件等农资经营的各类企业及其下属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方式包括农资批发、零售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工商、农业及其他具有农资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工商二版软件中经济户口为依托,对动态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与农资经营主体信用有关的信息进行检查、评价,确定农资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该信用等级属于监管信用范畴),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能和农资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等级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频率的管理措施,从事农资经营主体分层分类监管的系列活动。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类
第四条农资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包括信息采集和评定。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情况,落实“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即农资商品进销货台帐、农资商品进销货发票、农资商品质量信誉卡、农资经营责任书,下同)情况,种子经营户实行留样备查情况,农资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违反农资经营管理规定处罚情况等。信用评定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及其他具有农资市场监管职能部门依据《市农资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检查记录表》对经营主体的经营条件、经营规范方面进行现场检查、评价、打分,结合守信和失信记录,依据对应分值标准确定信用等级。
第五条农资经营主体信用评定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信用等级评定分为A、B、C、D四级,具体的划分标准为:
(1)A级为守信经营主体。具体表现为:严格依法经营并落实了“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其中种子经营户实行了留样备查制度,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申(投)诉,未发生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有一定的经营规模,信誉良好。
(2)B级为信用波动经营主体。具体表现为:依法经营并落实了“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及种子留样备查制度,但有轻微失信行为,给消费者造成轻微损害,未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3)C级为失信经营主体。具体表现为:未落实“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及种子经营户留存备查制度,或虽然建立了“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及种子留样备查制度,但有查证属实的严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近二年内有行政处罚记录,给消费者造成较大损害,有未能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申(投)诉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4)D级为严重失信经营主体。具体表现为:未落实“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及种子留样备查制度,或虽建立了“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及种子经营户留存备查制度,但有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需依法取消其农资经营资格,或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条农资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后应利用店堂公示、媒体及互联网公告等形式公开认定结果,信用评定书面材料及结果纳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林及其他具有农资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档案,作为实施分类监管的依据。
第七条农资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认定每年进行一次,于每年六月底前对经营主体上一年度的信用等级进行检查、评价、认定、公示;监管职能部门在上一轮认定后产生新的信用信息或处罚信息导致经营主体原信用状况发生变化的,由产生新信息的部门在产生新信息后一个月内抄告市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协调小组,组织对相关主体信用等级的重新评价、认定、公示。
第三章分类监管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及其他具有农资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实行农资信用分类监管的原则是:加大对A级经营主体扶持力度,加强管理提升B级经营主体,强化C级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严管D级经营主体。
第九条对A级经营主体建立激励机制,予以扶持:
(1)在年检(审验)、验照时,符合免审条件的,只要材料齐全,免于实质审查即可过年检(审验)、验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实行联合年检的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业除外);
(2)除专项检查、专项整顿或被举报涉嫌违法经营活动外,免于对其日常检查;
(3)名称权、注册商标及其相关权益可受重点保护;
(4)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和变更登记等事项时,可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予以优先办理;
(5)在参与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认定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比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参评;
(6)在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的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7)过信用网站公开良好信用记录;
(8)享受政府和监管职能部门其它的优惠政策和优先服务;
(9)积极协助其争取当地政府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如推荐承担国家商业储备、救灾储备、淡储旺供任务等。
第十条对B级经营主体建立预警机制,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2)采取案后三个月内回查,检查主体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失信行为,做好回查记录;
(3)办理登记注册时要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4)年检、验照时予以重点审查,并进行实地检查;
(5)原则上二年内不予推荐参评各种荣誉称号;
(6)过信用网站公开违法记录。
第十一条对C级经营主体建立惩戒机制,并采取以下强制性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也可随时检查;
(2)实施案后跟踪管理,采取案后两个月内回查,重点检查主体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失信行为,做好回查记录;
(3)办理登记注册时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重点审查核实;
(4)年检、验照时予以重点审查,并进行实地检查;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其相关登记申请和许可申请;
(6)不得参与各类荣誉评比,已获得的荣誉称号建议评(认)定部门予以取消;
(7)及时向有关部门报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8)过信用网站公开违法记录。
第十二条对D级经营主体建立淘汰机制,加强对其退出市场的后延监管;属于责令关闭的,依法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吊销公告,依法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并实施以下后延监管措施:
(1)采取案后一个月内回查,做好回查记录,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回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按照无照经营依法予以查处;回查中发现未进行清算的,应向清算责任人发出有关书面知,限期清算,并在工商登记注册管理工商软件中注明未清算和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待清算完结后,再消除未经清算的提示;
(2)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的相关企业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3)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限制其对外投资;
(4)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关人员依法进行限制;
(5)及时向有关部门(包括涉及前置审批行政许可项目的相关部门)报;
(6)过信用网站公开违法记录并在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应用
第十三条农资经营主体登记信息和信用信息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及其他具有农资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基础信息,由监管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向社会公开和接待查询。
第十四条工商、农业等管理机关对市场主体进行处罚后,按照行政处罚结果公开的原则,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一个月内由执罚机关在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对不予过年检、审验、验照或逾期未年检、审验、验照的各类农资主体,由登记、发证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在媒体上依法吊销公告,并在互联网上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由各监管职能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随时过媒体、信用网站进行曝光。
第十七条披露市场主体违法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开和披露。
第五章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监管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并将农资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
第十九条建立农资信用分类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要求实施检查和未按要求做好记录的;
(二)检查、评价、认定记录弄虚作假,录入信息不真实的;
(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查处或采取相关措施的;
(四)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仍在进行经营活动,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监督管理与指导服务并重”原则,进一步加强农资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日常监管,扎实开展农业投入品的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和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从严查处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积极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及“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工作深入开展,逐步形成农资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确保我县不发生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工作目标
在全县范围内以整治国家禁止生产和销售的42种禁限用农药、假冒伪劣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为重点。狠抓源头治理,扩大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做到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100%,农资经营台帐建立率达100%,有效遏制假冒伪劣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农产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确保农产品安全落到实处。
工作重点
(一)重点品种
种子:以严把大田玉米种子登记备案为突破口,扎实开展种子市场监管和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深入排查和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经营推广应当审核而未经审定的种子、超范围经营、无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包装标签品种介绍与审定公告表述不符等违法行为。
食用菌菌种:在菌种生产季节前,有效制止无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对重点区域、人群重点检查,对警告无效的无证生产、经营者严肃处理,杜绝租借、转借《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联合工商、质监、食用菌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对全县食用菌原辅料市场进行综合检查、整顿,避免假劣原辅料给食用菌生产造成损失。
农药:以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的行为,坚决查处生产经营无有效成分、有效成分不足和擅自添加高毒农药,以及无证生产、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农药登记证等违法行为。
肥料:以冲施肥、复混肥、有机肥、叶面肥为重点。严查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号、生产销售包装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
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强化兽药GSP后续日常监管,规范兽药经营活动。严厉打击违法制售假劣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和使用违禁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合物的行为,加大兽药、饲料市场整治力度,坚决打击国家禁用兽药、无证无照兽药经营企业。依法严厉查处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莱克多巴胺、苏丹红等违禁添加物的行为。
农膜、农机等其他农资:加大对农膜、农机等其他农资的监督检查力度,杜绝假劣农资流入市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制售假农机、零配件以及盗用冒用转让农机推广鉴定证书、证章等违法行为,加大农机质量监督力度
(二)重点区域
重点加强对农资批发市场、农资供应大户等的监督检查。加大种养植基地、蔬菜基地和食用菌园区周边农资经营门市的检查力度,确保我县支柱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充分发挥农牧部门在农资打假中的牵头作用,在春耕前,组织力量会同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农资的严肃查处,坚决取缔;对不能达到或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登记证。
(二)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局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农资市场日常监管,加大日常执法巡查的密度,保证农资监管全面覆盖、不留死角。检查农资生产经营台帐(档案)、农产品生产记录、农资产品购销票据,排查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农资违法行为;根据我县农业生产实际,突出重点农时、重点市场、重点品种,有计划地开展各种专项整治活动,将农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全面纳入监管,逐步解决我县农资市场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保障农资产品质量,维护农资市场正常秩序。
(三)集中力量查处违法案件。要高度重视案件线索排查、梳理工作,集中力量深入排查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彻查源头、端掉窝点、消除危害。对涉及面广、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农资案件,成立专案组限期查办,杜绝假劣农资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请市级农业部门帮助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
(四)深入宣传,营造农资诚信经营氛围。引导农资生产经营单位树立“以质量树品牌,以质量求发展”的诚信生产经营理念,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销台账等制度,推行农资质量公开承诺制,做好售后服务。推动在农资各经营网点建设信息服务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警示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病虫害预报信息和防治技术,对如何选购、使用农业投入品进行指导。要求农资经营者承诺不生产、经营违禁和不合格农资产品.
(五)加强对农民的服务指导。乡镇农业综合技术推广站要采取深入田间指导、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制发光碟等多种形式,以及充分发挥村宣传栏等媒体作用,积极宣传普及涉农法律法规、农业生产技术规范和农业科技知识,提高农民群众质量意识、科学使用农资能力和识假辨假维权能力,提高农民规范化种植养殖技术水平。
(六)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农资打假信息报送,发现重大和特殊突发事件要及时逐级上报,坚决不能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现象。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股室责任人的责任。
时间和步骤。
(一)2-5月份,开展以玉米、化学除草剂为主的春季农资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各乡镇站与辖区内农资门市鉴定农产品责任承诺书。
一、领导重视,成效显著
区农业局成立了农资打假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政策法规科、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区植保植检站、区种子管理站、区饲料站、区兽药监察所等单位为成员,综合执法工作由万州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承担。下发了2010年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要点和农资打假工作通知,召开了全区农资打假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了2010年农资打假工作重点。区局和各开发区积极开展农资市场检查和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全区共计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案件44起,涉及260个品种(或批次),涉案货值金额1500余万元,上缴财政罚没款10多万元。累计出动执法车辆180余车次,执法人员260余人次。行政处罚到位率100%,错案率为0。查处内容包括无证生产、假劣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无公害蔬菜残留超标等项目。
二、加强宣传,诚信维权
1、公开举报电话,推行诚信执法。区农业执法大队采取制作“名片”的形式,公开举报电话、监督电话,发放给各生产、经营户或农民,实行有奖举报。执法车上也喷上举报和监督电话。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或投诉,做到有报必查,积极作为。今年累计接到各类举报、咨询电话30余次,涉及违规生产经营饲料、无证经营农资产品以及有关农业政策法律法规等内容。对举报案件,.一是由区执法大队直接调查处理,二是责成三开发区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向区农业局汇报。
2、狠抓农资打假宣传。年初以万州农业[2010]27号文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农资打假工作的通知》和《2010年农业执法工作要点》。并于2月24日,召开全区2010年农资打假工作会议,要求各开发区实行农资打假月报制度。今年3月在博达大世界广场与工商等部门一起开展“3·15”消费者宣传活动,区农业局制作宣传展板2块,印发农药、种子、兽药、饲料等宣传提纲材料6000余份,现场接受咨询和解答各类农业方面问题50余个。
3、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利用科技赶场和专项整治等形式或活动,到三正、分水、董家、新田、太安、白羊和壤渡等乡镇进行农业政策法律法规讲座,并印发宣传资料1万余份。上半年来,共计开展农业法律法规培训和从业资格技能培训8次,受训2000余人次。
4、注重新闻媒体报道。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宣传攻势,对大要案或不法行为进行有力地报道。如今年查处违法自配饲料“舀面子”行为进行了跟踪报道,对不法商贩产生良好教育。
5、召开生产经营户座谈会,要求诚信生产经营。先后召开了3次座谈会,在座谈会上通报市场检查查处有关情况,学习有关新的法律法规,要求我区各生产经营户诚信生产经营,建立诚信经营档案。
三、注重部门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农资市场秩序
1、加强与工商、质监和公安的沟通与协作。为了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合法生产者、经营者和农民的利益,按照《万州区2010年打假联合行动实施方案》(万州府办[2010]54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2010年第一次农资联合打假行动实施方案》。2010年4月26日上午,以万州区农业局为牵头单位,工商、质监等部门联合,分成两个检查小组,分别对城区饲料、化肥生产厂家、经营户和分水镇农资产品市场进行了专项检查。万州区电视台、三峡都市报等新闻媒体进行了相关情况报道。
这次联合行动共计检查饲料、兽药、化肥经营户15家,饲料生产企业1家,化肥生产企业1家。在农资产品检查过程中,发现6家饲料、兽药、化肥经营户经营的农资产品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如标签标识不全、过期失效、无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和批准文号等,2家未办理饲料经营资格审查合格证,1家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1家未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检查人员对5个经营户所销售非法自配预混合饲料的“瓢瓢药”进行了没收,并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2、加强与相邻区县农业执法部门的交流与协作,建立协查机制。为提高执法水平,实现执法资源共享,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2010年5月13日重庆市渝东片区农业行政执法经验交流及协查工作研讨会在万州区隆重召开。参加会议的有梁平、开县、云阳、忠县、万州等5个区县的农业行政执法分管领导、政策法规科长、农业执法大队负责人,重庆市农业局法规处领导到会指导。会后建立了协查机制,互通各县农资产品查处情况,防堵假劣农资产品流入市场坑农害农,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我区执法大队于2010年7月与梁平县执法大队成功协查了群众强烈反映四川宣汉军扬饲料一案。
四、下半年执法工作安排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常抓不懈地开展农资打假工作,为广大消费者保驾护航,为我区农业生产大丰收和提高农民收入做出一定贡献。:
1、深入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户)基本情况调查登记工作,做好诚信生产经营档案记载,开展诚信企业评比活动。
2、结合食品安全检查,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培训、检查活动,迎接农业部、重庆市的检查。
3、继续开展农资产品的市场检查和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在夏播时节,**加大对农资市场违法行为的整治,杜绝坑农害农行为,打击假冒伪劣化肥、饲料等坑害农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一是加大对农资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认真清理规范农资经营主体资格,完善了农资经营者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出等重点环节的监管机制。与经营主体签订责任状,签订率达到100%。实现了农资市场无缝隙监管,为农民营造了安全放心的农资消费环境。
二是针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特点和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我局加强了流通环节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力度,建立和完善了农资商品质量档案,不断探索不合格农资商品下架、退市监管机制,把不合格的农资商品清除出市场。及时监测信息,实现检测结果共享,同时提高了监管效能。
三是加强经营户自律,发挥经营者自检、自管、自律作用,增强其诚信意识,使流通领域的农资商品质量得以有效保证。
“红盾护农保夏播”行动中,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455人次,车辆36台次,发放宣传材料300余份,共检查种子、农药、农膜、化肥经营户94户次,未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农资商品。通过检查,切实保护了农民利益,有效规范了农资经营行为,维护了正常的农资市场经营秩序 。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职责到位
切实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领导,我市各级工商部门都高度重视,将肥料农药监管和农民群众利益摆到了重要高度;大力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不合格和劣质肥料农资产品的查处和抽检力度,严厉打击不合格肥料农资和其它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法行为,完善了工商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消费者参与相结合的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坚决把不合格肥料农资产品清除出农资市场,切实维护好和实现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纳溪区工商局结合法制宣传、“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活动,积极做好“红盾护农”的宣传工作,向农资经营户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印发了宣传手册等宣传资料3900余份,对农民宣传了农资市场监管及农资打假专业知识,开展“送法下乡”、“送知识下乡”活动;各工商所利用乡镇文化大院,“零距离”宣传法律法规和农资使用知识。邀请有关农技专家和工商人员一道,向农民朋友讲解科学施肥、病虫害防治、高产栽培等知识,引导农民正确使施用农资,受到了农民和当地政府的好评。
龙马潭区局还将23种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和19中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作物上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单,制作成消费警示卡发放到每个农资经营者手中,随时提醒经营者。
二、完善肥料农药市场监管,实行“五严”措施
“五严”。一是严格农资经营户备案制。凡从事农资经营的,必须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以便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二是严格留样备查制。解决时间跨度长,实物取证难、农民投诉难等问题,变事后查处为事先防范。三是严格落实“两帐两票一卡一书”责任制。与经营户签订责任书,督促其建立健全“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四是严格“四定”监管责任制(即定人、定岗、定片区、定责任)。五是严查八种违法行为。严查生产、销售甲胺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国家禁用的高毒农药行为;严查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或批准生产、销售农资商品行为;严查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行为;严查虚假标识、标识不清、商标侵权行为;严查利用对产地、质量、商标虚假标示等手段,冒充进口化肥行为;严查制作、种子、化肥、农药和农机具等虚假农资广告行为;严查利用境外虚假登记的企业名称,以委托加工、授权使用、监制等名义加工生产“傍名牌”产品行为;严查农资经营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龙马潭区工商局依据国家总局第45号令《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由于领导重视、方案周密、措施有力,全区农资监管工作取得了成效。
三、认真检查,强化监管,确保实效
肥料、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农业增效、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我局深刻认识做好肥料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对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红盾护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牢牢把握“四个只有”,加大力度,把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严厉查处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一是充分发挥农资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监督和指导,确保农资市场的有序竞争;二是保障农资质量,进一步完善农资连锁经营模式。已形成了农资公司—农资连锁配送中心—农资连锁配送站—村级综合服务站的农资连锁配送经营网络服务体系。四是开展种子、化肥质量监测。1-10月我局抽检化肥、农药等农资186个批次,配合省局抽检肥料农资商品23个批次。通过检测,有效地防止了不合格农资流入农村市场。五是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严厉查处不合格肥料农资产品,坚决把不合格肥料农资清除出农资市场。
截至目前,我市各级工商机关共出动执法车辆645台次,执法人员3526人次,检查农资经营户6205户次,检查农资市场915个次,立案查处农资案件112件,罚没54.72万元,没收查扣物质684121公斤/台、件,取缔无照农资经营户75户,受理农资投诉46件,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13.32万元。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辨别真假难。一方面,农资品种花样繁多,伪劣农资从表面观测往往难以确定其真伪,执法检测手段的缺乏造成真伪难辨。另一方面,涉案农资鉴定费居高不下,一份化肥质量检验报告少则两三百元,多则上千元。质量检验报告成本高等因素,客观上造成农资市场打假成本过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农资真假的辨别。二是监督管理难。当前伪劣农资销售市场都在农村,并且越是偏远的山区和小村落越有市场。部分假劣农资还打着“送货田头,服务农民”的旗号,运到村边地头进行抛售,且流动性强。由于农村地大面广,限于人力、物力、财力原因,执法部门对这些“上山下乡”的农资监管存在一定的盲区。三是打假罚劣难。农资经营主体杂乱无序,多为个人承包经营,农村经济的相对落后、人员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宗族观念浓厚,造成执法环境差,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率低,查办的案件常常出现“办而不结”、“处而无罚”现象。四是深挖根除难。农资产品流通范围广,环节多,伪劣农资产品往往要经过几个销售环节,要跨区甚至跨省才能追根溯源。而各地打假信息资源未能互通共享,各打各的假,难以从源头治理。五是少数农资者“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落实不够理想,流于形式。
五、下一步农资监管工作的打算。
(一)、进一步完善构建以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为基础的新监管模式;完善信用惩戒机制,积极探索农资市场监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