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17 16:29:5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平台;金融监管;法律问题
一、 引出问题
以网络和电子商务为主要特征的互联网经济席卷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许多方面。第三方网络支付不断发展,其基本功能、业务范围和种类也在逐步拓展,已经超出了原有的支付中介业务范围。有的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开展了基金理财销售业务,有的还开展了信用贷款业务。如支付宝正在抢占银行独占的支付结算系统;余额宝正在挑战银行中间业务和活期负债业务;小额金融贷款平台正在冲击银行的信用贷款业务等。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事金融业务仍处于一个灰色监管状态,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扩张速度远超监管力度,仍然会产生许多未知的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主要表现在沉淀资金的巨额利息难以回报给消费者、巨额赎回、信贷业务风险、用户账户安全及隐私保护等方面。现行的监管体系并无法完全覆盖这些风险,因为其超过了现有的金融监管意识、监管人员储备准备、监管政策的范围等,甚至连各国都将实施的《巴塞尔协议III》都无法完全覆盖第三方支付网络支付的金融监管内容。①在此背景下,如果不对第三方网络支付金融监管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跨领域、系统化、前瞻性的综合研究,必然会造成对第三方网络支付金融监管立法上的真空和实际监管上的缺位。
二、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主要业务分析
(一) 支付宝
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其中将非金融机构服务定义为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②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服务作为非金融机构服务的一种,第三方支付机构自此有了合法的身份,只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取牌照,即被正式纳入国家监管体系。第三方网络支付服务中具有三层主体关系。首先,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目前必须依托银行和银联等作为基础支付层,为其提供最终的结算服务。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性质是非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只具有部分金融功能,但是不具有直接完成银行间的资金划拨、支付业务的功能,结算业务最后都要通过银行的支付网关完成。③其次,技术服务商是其中的服务层。最后,商户和消费者是应用层,第三方支付在商户和消费者之间充当了信用中介的角色,提供代收代付功能。此外第三方支付平台还提供转账业务,该转账业务如果使用手机操作不收手续费,用电脑操作单笔0.5元人民币。低收费率吸引了大批用户,且依托电子商务,用户更加愿意选择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代收、代付和转账功能,由此第三方作为信用中介,从买家账户转到卖家账户之间存在时间差,其中不仅沉淀了大量的资金,也产生了大量利息。
(二) 余额宝
余额宝是天弘基金专门为支付宝量身定制的一项兼具金融理财和消费双重功能的基金理财产品,即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简称余额宝),用户投资的收益变化则视天弘基金的营业绩而定。④用户可以将已经从银行卡充值到支付宝的资金转入余额宝,也可以直接从银行卡充值到余额宝。用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时,余额宝提示天弘基金的客户资金信息,如收益率和收益获得时间限制等,再从用户支付宝账户转入天弘基金在支付宝开立的账户中。清算机构将支付宝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实时转入支付宝基金结算备付金专用账户,然后再将资金转入天弘基金的基金托管的银行账户。⑤用户转入余额宝的资金数额由天弘基金公司在次日进行份额确认。余额宝用户也可实时赎回资金,也可以直接使用余额宝内的余额在淘宝和天猫上购物。余额宝赎回的资金流向与购买时相反。余额宝为支付宝增添了一项货币基金销售的金融业务,降低了《非金融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要求支付宝“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资本金压力。余额宝为支付宝账户内沉淀资金提供了一个去向,且支付宝的沉淀资金提供了新的盈利方式。长期来看,余额宝吸收资金的成本低,但提供的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过大。
(三) 阿里小贷
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服务对象主要是大企业,基于对风险的僵硬考察,小微企业难以达到商业银行对现金流、信誉和信用担保方面的要求,大部分小微企业很难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据统计,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放贷量不到总量的10%。⑥阿里巴巴公司看准了这样的市场空白,与银行联合推出了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要的网络贷款。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贷款的对象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注册期满6个月的阿里巴巴诚信通会员或者是中国供应商会员,拥有个人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公司注册地仅限于上海、浙江、深圳和广州,且注册时间需为一年以上。所有卖家的贷款和交易都在支付宝上完成,阿里巴巴可以利用支付宝的数据对卖家的贷款流向实时监控。阿里小贷通过随借随还与整借零还、提前还款和自动还款的方式,实现贷款资金的快速回流,缓解资金的流动性压力。阿里小贷采用了信用评级制度,对企业在网络中的交易行为数据化并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再以此为依据向确定向该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数额。此外,阿里小贷设立了网络联保贷款机制,一旦贷款违约,阿里将会公布商户信息,增加商户违约成本,降低违约率。
三、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风险评析
(一) 沉淀资金的权属争议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由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同时《存管办法》第 3 条规定:“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从这些规定可以确定法律规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并不拥有沉淀资金的所有权。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混藏保管合同。因为货币属于特殊种类物,占有货币即拥有货币的所有权,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将货币放入支付宝并不是为了将货币的所有权转移给支付宝。用户往往是基于购物或者其他生活服务支付费用的需要存入,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之间的是资金保管关系,资金的所有权并不转移给第三方支付机构,而是仍归用户所有。第三方支付机构每日的交易金额数量庞大,沉淀资金具有较大流动性,但是由于消费者确认收货存在物流时间差以及消费者可能会为了便于大单购物而提前在支付平台上存入大量资金,这就形成了支付宝上相对稳定的大额资金,这些大额资金可以产生大量的孳息,这些孳息也应当归属于用户。因中国人民银行于2011年11月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中规定,“支付机构上沉淀资金的利息的10%用于风险准备金,90%归第三方支付企业所有。”该条规定与混藏保管合同的性质产生了矛盾。《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于2013年6月份正式生效时取消了关于利息分配的条款。由此,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再拥有90%的沉淀资金利息,而应向用户支付沉淀资金产生的全部利息,但是却会产生困难。因为从合同意思自治的角度来看,用户将资金放入第三方支付机构是要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代收、代付服务,而不是获取利息。因此,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问题至今没有明确,分歧很大。大量的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未能明确,沉淀资金的使用流向仍为未知,将引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巨额沉淀资金的利用应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重点。⑦
(二) 风险提示与巨额赎回的法律风险
余额宝的出现解决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巨额沉淀资金规模过大和沉淀资金孳息的归属问题,支付宝表面上将其沉淀在其中的巨额资金的孳息部分归还给了用户,作为基金公司销售的中介平台而向基金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用。但是余额宝在宣传时只强调高收益而不谈风险的非法操作嫌疑,大多数人将资金转入余额宝时关注的都是余额宝能带来的高收益,甚至没有搞明白余额宝的真实性质,因为存入余额宝的钱也可以及时转出余额宝进行消费购物,这会让用户认为将资金存入余额宝和存入支付宝没有太大区别。而事实上余额宝为用户提供的天弘基金虽然是风险较低的货币基金,但是仍然要比银行法定的存款利息来得风险高。用户选择将资金存入余额宝时,余额宝必须对每一笔进账都作出具有警示性的风险提示。
余额宝存在的第二个法律风险是巨额赎回风险。余额宝为用户提供便捷的通道购买货币基金,同时承诺用户存在余额宝上的资金在特定的时间内可以随时转出账户,并承诺用户存入余额宝的本息能及时返还。日常生活中有些用户转出,有些用户转入,总体上账面资金可以维持平衡,但是如果遇到双十一这样的大型购物节,存入余额宝的资金减少,转出余额宝的资金增加,天弘基金为了留足资金,基金收益会大大减少,余额宝的资金流动性风险大大显现。如何同时实现巨额赎回的高收益和随时转出的承诺是余额宝未来的巨大挑战。
(三)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阿里小贷在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时面临的最大的风险是较严重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阿里小贷“只贷不存”的发展模式,将导致资金链条的僵化。由于政策将小额贷款公司定性为工商企业,小贷公司只能以自身筹集的资金开展业务。而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后继乏力,流动性缺失严重,恐难以满足小微企业的旺盛的融资需求,小额贷款公司难以继续扩展规模,一旦资金链出现断裂,难以继续提供贷款,随时可能倒闭。⑧尽管阿里巴巴小额贷款以电子商务为依托,拥有比较充足的资金。但电子商务平台规模的不断扩张,需要小额贷款的卖家不断增加,其仍然会出现后续资金不足的现象,流动性风险将成为阿里小贷未来发展最大的挑战。
阿里小贷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依据的是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平台中的交易数据和信用数据。但是只依据网络数据,只通过互联网进行评估和约束,安全性不够高。阿里小贷无法考证申贷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只要商家愿意放弃网店的未来发展,还是有可能逃避还贷。而且目前网络商家雇人刷信用为常态,网络中虚拟信用的真实性将颠覆阿里小贷公司发放贷款的基本依据。
(四) 用户账户安全隐患
第三方网络支付中最常见的骗局是网络钓鱼。网络钓鱼是指当用户在网络上进行电子支付时,点击了虚假的链接,进入与网上银行登录界面几乎一样的伪造界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伪造页面上的恶意插件将帮助犯罪分子直接盗取用户的账户和密码。警惕性不高的用户往往在登陆网上银行时难以发现,直到账户内的资金突然减少时才发现账户被盗,因此造成的损失也常常较为严重。网络钓鱼导致用户屡屡被骗的原因大致可以归为两点:一是该第三方平台本身安全系数不够高,恶意用户篡改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网上银行之间的正常跳转页面,或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向其他用户发送了伪造的电子邮件链接盗取用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和密码;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用户使用安全提示不足,导致用户不够警惕,轻信虚假链接和电子邮件。
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用户的隐私保护仍不够完善。目前,用户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一般要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住址、银行账号甚至身份证复印件等等个人重要资料进行实名认证,并作为交易双方信用担保的凭据。用户通过实名制认证后,第三方支付平台能为用户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但是一旦网站设计有疏漏,网页被黑客入侵,客户信息安全难以保证。而且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隐私保护免责条款过多,公然将黑客、病毒等引发的安全问题当做“免责事由”,推卸责任。大部分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均没有为用户信息泄露而承担责任。
四、 第三方支付平台金融业务监管的建议
(一)金融监管手段应当宽严并济
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是中国金融市场改革与创新,也是未来传统银行业提升金融服务可以有所借鉴的机构。因此,对第三方支付平台采取的监管手段应当宽严并济,给非金融机构留有充足的发展空间,但是监管必须到位。
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事金融业务不再是非金融机构牌照内的经营范围,是监管部门遇到的新的挑战。首先,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非金融机构可以从事金融业务,只需从法律上将经营范围扩大;其次,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事金融业务不能成为金融机构的例外,即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事金融业务也要遵守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最后,制定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不是从行政的角度来规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第三方支付作为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是否符合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业标准,则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实时监控,组织专家团队对其研究,及时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法律规定。建议法律监管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基础法律规范、核心法律规范及法律规范。⑨基础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及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网络金融法律制度。核心法律规范分为金融特别法律制度、民事特别法律制度及技术特别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对前两种法律规范的辅助与补充,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网络安全防范与网络技术标准规范法律制度、网络隐私权益保护等相关法律。相关法律规定应明确界定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范围,有力拿捏监控力度。同时监管部门应及时建立风险提示及预警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纠错制度等。
(二)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者的良好保护机制
在网络环境下保护消费者的交易安全和信息安全是监管重点,也是监管难点。监管部门应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息安全责任,首先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对信息传输过程中的数据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控,及时填补网络漏洞;其次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对从事网络经营活动主体双方的真实信息进行辨认,实名制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最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应承担用户因信息泄露而遭受的损失。由于大量的用户资料都掌握在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手中,因此要制定必要的资料安全使用规范,形成信息采集、存储、删除、使用、备份等一系列规范。(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注解
① 余丰慧:《互联网金融革命:中国金融的颠覆与重建》,第169页,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北京。
② 盛佳、汤浔芳、杨东、杨倩:《互联网金融第三浪:众筹崛起》,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14年,第13页。
③ 靳雪银、柏航周、卢华明:《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业初探》,《改革与战略》,2012年第7期,第69页。
④ 李隽:《余额宝概念冲高回落,相关基金公司或面临竞争》,《第一财经日报》,2013年7月9日。
⑤ 范敏:《“余额宝”业务发展趋势、影响及政策建议》,《时代金融》(昆明),2013.09.138-139。
⑥ 余丰慧:《互联网金融革命:中国金融的颠覆与重建》,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北京,第102页。
⑦ 朱玛:《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权属争议及法律监管――兼谈“余额宝”的创新与风险》,《金融论坛》(北京),2013.12.15-18
尼克松讲过一句话,永远不要回头,永远不要把时间浪费在无法挽回的往事上面。尼克松的本意是在鼓励人们前进。但尼克松某种意义上也正因不注重回头反思而跌了跟头。记不清是哪一位哲人讲过相反的话,“用脑走路比用脚更快”,“回头看看自己的脚印可以知道下一步该如何去迈”。那么,我想先回顾一下中国金融监管经历的三个阶段。
首先,让我们给金融监管下一个定义,这个定义就是,金融监管是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根据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如果这个定义成立的话,那么,应该说在1984年以前,中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因为当时没有金融监管当局和监管对象,也没有监管法规,当时就一家中国人民银行,它既是中央银行,又是商业银行。所以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也就无从谈起。
从1984年到1993年,应该算是中国金融监管的起步阶段。1993年由于出现泡沫经济,当时中央下发了“6号文件”,提出15条意见,其中12条是针对金融工作的。6号文件的主要精神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深化体制改革”,其实着力点主要是前两句。从组织上,由当时的朱鎔基副总理兼任人民银行行长;工作上,当时明确提出人民银行要进行职能转换,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监管上来。自此到2003年,这一时期属于金融监管的职能转换和体制探索阶段,人民银行的工作重点开始转向监管。1993到1997年期间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当时的泡沫经济进行“救火”,在“救火”的过程中也开始考虑如何治本,即监管体制改革问题。1997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相继推出一系列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举措,比如强化中国证监会职能。此前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下属的监管执行机构,1998年后将证券委职能划入中国证监会并将其升格为正部级单位;还成立了中国保监会,把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从人民银行分离出去,人民银行专司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人民银行从组织体制上,成立了若干个我们俗称的大区分行,即将原来的30多家一级分行改制为9家一级分行和2家营管部,并在非一级分行所在地的其他省会城市成立省会中心支行和监管办事处。对这项改革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为当时这样改的初衷是防止地方对金融的干预,但是这样改存在两个错位。一个错位是地方干预的是商业银行贷款,但有贷款权的商业银行没改,工农中建的分行还是以省为单位设置,改的却是没有贷款权的人民银行;另一个错位是地方干预主要在县市这一层面,但那次改的却是省级分行,人行的地县分支机构没改,所以我认为这项改革是错位了。当然错位了名义上也不需要再改回来,因为大家多年来适应了,再改回来就乱套了。但必须肯定这项改革的初衷是要加强金融监管。
2003年又成立了中国银监会,从此正式形成了“一行三会”体制,标志着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正式进入了分业监管阶段。
基于历史的回顾,作为“过来人”,我对中国的金融监管有几点认识和反思:第一、重新认识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全球金融危机后,中国金融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凸显;抓住这个“战略机遇期”发展中国金融业,成为我们这一代人的历史责任;但发展中国金融业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管保障,将“走向反面”。只要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存在,金融监管就永远不能放松;中国在当前的发展阶段,金融监管尤需加强。第二、重新认识金融监管的从属性。先有金融企业的发展,后有监管当局的监管。发展第一性,监管第二性。没有金融企业的发展,也就没有监管当局的监管。发展决定监管(有什么样的发展模式就要求有什么样的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发展到什么程度就要求监管到什么程度)。监管反作用于发展(监管引导、规范发展,服务于发展)。一定意义上讲监管可以超前,但最终要接受是否适应金融业发展的检验。第三、重新认识监管体制的相对性。从功能上讲,没有绝对好的体制;从时间上讲,没有一成不变的体制;从空间上讲,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体制。在监管体制设计上可以追求“理想”,但不能也不可能“理想化”。第四、重新认识监管体制运动的规律性。境外监管体制大体三大类(混业、半混业、分业),总体上多按“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规律运动,在“合”与“分”的运动中不断强化。这种“合与分”的运动规律还在探索,这种“强化”也不是简单的叠床架屋和不惜成本。第五、重新认识“风险监管”的首要性。金融监管就其过程来讲大体包括三阶段,即“市场准入监管”(包括机构的准入、业务的准入、人的准入即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市场行为监管”(主要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就其监管方式的演进来讲大体包括:“规则主导的监管”(80年代及以前)、资本为本的监管(80年代中期)、“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美国模式,90年代后期)和“原则性监管”(近年来的英国模式)。我认为无论何种阶段和何种模式,都必须始终把防范风险放在第一位在“市场准入”中把风险监管的关口前移,在“市场行为监管”中主要是盯住风险,在不得已的“市场退出”中也要注重本体风险、连带风险和后移风险的综合权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第六、重新认识“内控监管”的本源性。“内控监管”即金融企业经营中防范风险的内在积极性。这种内在积极性通过一定的文化、体制、管理制度表现出来。内因是变化的依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所以,监管当局就要像保健医生一样帮助、督促金融机构建立起一套充足的、有效的内控机制。第七、重新认识监管悖论的永久性。监管悖论表现在控制风险要以金融发展为代价。要想一点没风险,也就没有金融发展;要发展就必然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对“风险”要有一定的“容忍度”(比如不能奢望“零不良率”)。第八、重新认识金融监管目标的适度性。金融监管的“度”在于八个方面的大体平衡:上边能掌控、中间少推诿、下边少出事、业务能发展、国际能融入、国情能适应、当前行得通、长远有方向。当前特别要注意监管不足、监管过度与监管真空问题。第九、重新认识体制与人的互补性。现实中往往存在这种情况,同样的体制,由于人不同而效果不同。反之亦然。因此,体制上的不尽人意之处需要人来弥补。监管不仅是技术,更是一门艺术。第十、重新认识中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的必要性、渐进性及与国情的适应性。由于经济已经全球化,必然要求“书同文,车同轨”,必然要求中国的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国际金融同行在几百年的实践中也确实积累了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但国外的月亮也不是都那么圆得不得了。我多年前曾同美国的监管高层有过一次对话,我说你们的监管体制就那么完美无缺吗?我看不过是在历史的“面盆”中水多加面面多加水的结果。他表示如果让美国重新选择,它也不会再选择这样的体制,主要原因是美联储、美国货币监理署OCC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等几家监管部门的协调成本和效率问题。另外,美国不热衷实施巴塞尔III实际也是考虑美国的“国情”。所以,接轨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应当走一步看一步,尤其要注重同中国国情的结合,防止南桔北枳。
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之下,构建健康、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是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一方面是金融监管工作的需求,是确保金融市场监控发展的力量保证;另一方面,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是中国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是新时期金融市场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仍存在诸多不足,改革的困境、阻碍成为金融监管事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因此,本文立足于对中国金融监管机制的现状,就如何深化金融监管机制的改革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设性意见。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困境
1金融监管立法进程缓慢,滞后于金融市场发展需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依托于完备的金融法律法规,强调金融司法进程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当前,央行金融监管条例、信托法、外汇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尚不完备,法律法规的出台、实施,面临金融立法缓慢、司法不严的尴尬情境。有法不依、依法不严的金融法律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推进,改革缺乏良好的环境作为支撑。
2.金融监管方式落后,缺乏先进的监管理念
多元化的金融市场环境,强调市场为导向下的金融监管模式。但从实际来看,我国金融管理理念陈旧,监管方式仍在一定程度上强调政府为导向下的管制,行政管制的“影子”仍是存在。各金融机构监管效率低、协调配合不够,以至于出现各部门、地方之间形成利益堡垒,直接影响金融监管的有效推进。特别是在金融体系国际化、市场化的大背景之下,中国金融监管理念的陈旧、监管方式的落后,将成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进程中迫切解决的重点。
3.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不足,存在监管效率不高
为满足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我国成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大监督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但三大监督机构协调机制不完善的尴尬窘境比较明显,各自为政的监管现状,直接影响金融监管效率。因此,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良好的协调配合,监管重叠、空白区的出现,让监管工作出现重复监管、又存在监管盲区,不利于当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推进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路径
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是新时期中国金融市场繁荣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金融监管事业发展的重要之举。在笔者看来,深化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路径构建,关键在于以创新为导向、为推动,加快金融监管立法进程、创新金融监管方式,从本质上优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内外环境
1.营造外部环境:加快金融监管的立法进程
良好的外部环境,是新时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基础,也是体制改革道路铺设的工作重点。我国金融监管立法进程缓慢的尴尬情形,强调加快金融监管立法的紧迫性与必要性。国家应立足于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出台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从实施到执行,都有明确的法律及制度保障。与此同时,我国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建设方面,存在机制不健全、法律保障不完备的问题。为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机构退出机制,并强化以法律的形式对监管的程序、措施进行明确。
2.夯实内部基础:着力于金融监管方式创新
以创新为导向,推进金融监管方式创新,是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也是深化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方式的创新,关键在转变传统体制下行政审批的监管方式,转而以“服务型”的金融监管方式,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契合当前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首先,转变传统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模式,弱化行政命令为监管的手段,强化以经济手段为主的监管方式。特别是在现代金融市场的发展中,金融监管手段应以“经济手段”为抓手,既契合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又提高了金融监管水平;其次,逐步改善金融监管手段,依托信息化、电子化等金融监管手段,不仅能够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也有助于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现代化发展,进一步夯实了体制改革的内部基础。
3.构建监督力量:完善现行“分业”监管机制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为分业监管,三大监管机构承担着金融市场秩序的维护。但是,三大金融监督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的建立,影响了金融监督工作全面而有效开展。为此,在构建监督力量的过程中,应逐步完善现行“分业”监管机制,提高三大监督机构的协调性。首先,明确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责,确保职责到部门。并且,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强化对三大监管机构的工作协调,确保职责的有效监督、业务的协调监管;其次,强化金融监管队伍建设,在专业能力、职业素养等方面,要不断的提高,以适应当前金融监督工作的需求。
【关键词】民间借贷 金融监管 问题分析 解决办法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一般采用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其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可以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它是对金融市场的有利补充,具有灵活性和快捷性。近年来,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受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较难的影响,民间借贷更加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大化和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其对金融业的影响也逐渐加深,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十分活跃,是广大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一方面是因为货币政策从紧背景下,正规银行信贷体系融资功能弱化,短期小额贷款困难;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资金供求的失衡,许多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投资意向的情况下,为了处置闲置资金,在高额利率的驱动下向一些资金匮乏的企业或个人提供高息借贷。然而,随着民间借贷之风愈演愈烈,地域分部广、贷款利息高、牵涉人数多,并且处于法律和金融监管的真空地带,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不仅会对我国的经济金融体系产生危害,还极易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
(一)民间借贷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
民间借贷作为与正规金融相互对立的金融活动,其发展和活跃必然会导致正规金融受到影响。不规范、盲目的民间借贷行为地不断发展和蔓延,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整个区域的经济金融运行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1.加重企业负担,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导致企业资金使用的恶性循环。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普遍较高,企业高息负债后,虽然可以解决一时的燃眉之急,但受到高息负债带来的制约,财务支出进一步增加,往往得不偿失。
2.容易造成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民间借贷手续简单,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和不稳定性,缺乏必要的金融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容易造成纠纷,而因为其涉及人员众多,一旦发生纠纷,将会对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
3.影响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与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价格由国家确定不同,民间借贷的利率往往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而由借贷双方自发制定的,其利率水平通常要远超银行同期利率,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分析
对民间借贷进行深入分析,发现其产生的根源在于法律法规的缺陷和金融监管的缺乏。法律方面,缺乏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统一规范的法律,导致民间借贷的合法性等基本问题无从确认,在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的规范缺乏协调性、统一性和逻辑性,导致民间借贷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制度性风险。
金融监管方面,基层银监部门监管任务重、人员少,而民间借贷又比较隐蔽,监管起来有些力不从心。
二、金融监管存在的漏洞和问题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单线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独立的监管权利,在中央一级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多家机构共同负责的监管模式。理论上,非正式的民间借贷机构并不由银监会负责,但是这些领域却往往更容易出现问题,而一旦这些领域出现问题,就可能对正规金融机构的稳定造成影响,这就导致了民间借贷的监管缺失。在银监会设立之后,央行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但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也保留了必要的监管职责,但是,央行对民间借贷领域的信息掌握和监管同样不够健全和完善。
另一方面,民间借贷领域所表现出来的一些特点也使得这种单线多头的监管模式难以正常发挥效力。
1.民间借贷所表现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强。民间借贷近年来的发展十分活跃,由于社会传统的渊源、资金供求的失衡、信贷政策的影响、盈利思想的引动、手续便利的驱动等一系列原因,民间借贷之风愈演愈烈,导致其地域分布极其广泛,而由于我国单线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漏洞,地方没有独立权利,中央对地方的直接影响又相对比较薄弱,导致监管模式难以满足实际情况的要求。
2.民间借贷一旦出现问题,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也具有区域性。民间借贷一旦出现问题,对地方区域的影响会造成较大冲击,但却远远没有达到可以受到中央重视的地步,中央对于民间借贷的危害没有较为直接的认识,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监管的不足。
三、提高我国金融监管力度的建议
针对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单线多头”的缺陷和漏洞,应该进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采取“双线多头”的金融管理体制,即中央和地方两级都有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这种模式可以弥补现有监管体制的不足,适用于我国地域辽阔、金融机构多而且情况差别大的特点。可以采取下列举措,加强金融监管的力度,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1.金融机构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质量。
2.制定更加完善合理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规范。
3.切实改善投资环境,对民间富余资金进行引导,鼓励直接投资。
4.强化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宣传,规范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5.强化利率管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
四、结语
总之,金融市场的发展呼唤金融监管的同步发展,从民间借贷的现状来看,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和漏洞,需要找出漏洞的所在并及时加以改进,进行全面协调,需要以调整金融监管模式、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等多种手段和渠道来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确保我国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镇六平.我国金融监管问题及对策探讨[J].商业经济,2012,(5):117-119.
[2]白凯.我国金融监管问题浅析[J].改革与理论,2002,(7):20-22.
关键词:县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区域;金融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6-0064-02
前言
县域经济,是国民经济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有效促进和提升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增长,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现代城镇化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县域经济和金融将会迎来良好的发展机遇,有效抓住当前的经济发展机遇,将能够为城镇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便利人们的日常生活。积极加强县域金融监管工作,针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不断的改革,促进其发展,有效保障和促进县域经济的持续健康增长。
一、县域金融机构的发展现实情况和金融的常见风险
第一,县域金融机构的发展情况。县域金融在现阶段取得了良好的发展成果,逐渐形成了较为全面、完善的金融体系,金融体系之中包含了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并存情况,对于县域经济的持续健康增长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县域金融机构在长久的发展过程中,主要是形成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商业银行在县域中出现的分支机构,这些机构是县域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支撑;第二,各个县级和市级设置的农村信用社等方面;第三,县域新型的金融C构,这些县域金融机构主要是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这些方面;第四,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第五,典当银行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方面。这些金融机构发展的过程中,对于县域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县域金融机构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一些股份制的银行逐渐设立起了相应的网点,专门给县域人们提供良好的金融支持。现阶段在县域金融的建设和发展中,主要是针对小微企业和各个农户进行的,这其中大多需要相应的担保来获取贷款,导致其抗风险的能力不强。并且在县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很多小微企业本身使用的财务报表不够规范,其中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交易关联特征。
第二,县域金融的常见风险。县域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虽然为当地的经济全面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前提和条件,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其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些风险不利于县域金融机构的良好发展,甚至还会直接影响到县域经济的良好发展。县域金融的常见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小微金融机构容易退出金融,不利于保证区域的金融稳定情况。在很多县域经济发展区域之中,一些小微型的金融机构容易退出相应的金融范围,从而给县域金融产生一定的风险[1]。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金融机构本身的经营不够规范,内部控制机制较为薄弱,并且农村专业合作社在开展借贷工作的过程中,没有受到全面的监督,或者监督不够合理。第二,民间借贷风险容易渗透到商业银行之中,从而可能引发相应的区域性经济风险。现阶段县域银行之中的客户,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到民间借贷中,借贷的比例较大,将有可能出现过度负债的情况,如果整体的资金链发生一定的断裂现象,将会直接影响银行本身的运行。第三,产能过剩将会给金融行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利于保证县域金融的稳定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很多产能过剩的行业在市场经济运行和国家产业结构政策调整的前提下,容易出现一定的金融风险[2]。
二、县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区域金融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县域金融在全面发展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问题,并且存在着较多的金融风险,针对这种情况,需要积极开展相应的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针对县域金融进行监管和风险防范的过程中,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制度性缺陷,针对金融风险进行防范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之处,主要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金融分块监管中存在着一定的真空情况。在进行县域金融监管工作的过程中,通常实行的都是分块管理的模式,这样就容易出现一些职责交叉、监管真空和错位的情况。各个部门专项负责的职责是不同的,彼此之间有着一定的交叉,同时还可能会有一定的缺漏,这种情况,将有可能直接影响到后续的监管工作,给金融发展带来风险[3]。第二,县域金融监管信息中存在着不对称的情况。在进行县域金融监管工作的时候,需要有充足的信息作为支撑,提升金融监管的总体效果,在实际的金融监管工作当中,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容易影响到金融经济的全面发展。银监会和人们银行针对一些非贷款性的放贷机构出险的信息收集得不够全面,主要是这些信息大多是在担保企业和关联企业之中了解到的。第三,县域金融监管方面的相关法规不够健全,其中容易产生监管职能不能完全发挥的情况。在针对县域金融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各个地方采用的监管策略是不相同的,并且各个地方的政策也不同,没有统一的规范进行控制,将会直接影响到县域金融的具体监管效果[4]。
三、深化县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区域金融风险防范的有效措施
县域金融工作过程将会涉及到较多的方面,容易产生一定的金融风险,针对这种情况,需要积极采用良好的区域金融风险防范措施和手段,加强县域金融监管工作,深化县域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工作,为县域金融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增强县域金融的总体监管效果[5]。
第一,建立健全完善合理的县域金融监管体制。县域金融的合理发展,将会直接影响到县域经济的发展效果,影响到当地人民的经济生活状态和生活水准。针对县域金融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是提升县域金融运行效果的重要保障和手段。现阶段针对县域金融进行及监管的体制还不够完善,其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影响到县域金融的安全、稳定运行,建立健全完善合理的县域金融监管体制十分必要。在县域金融的监管体制之中,需要积极发挥人民银行的监管作用[6]。不断扩大中央银行监管职责,开展的金融监管工作需要积极涵盖到证券、各个银行和保险机构以及费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在县域金融的监管体制之中,还能有效增加人民银行监管保险和证券公司的职能,保证其针对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监管工作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发挥人民银行监管职责的时候,需要重分类用到各个县级人民银行的监管优势和监管资源,针对县域金融进行全方位的控制和管理[7]。
第二,积极调整和优化县级人民银行的职责和工作任务。中央人民银行增加自身的监管职责之后,县级人民银行需要担负起双重的职能,主要是需要针对金融服务进行不断的改善,积极实施相应的货币政策,针对县域金融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县级人民银行在监管县域金融的过程中,需要积极设立相应的监管部门,各个部门负责专项的任务和工作职责,通常情况下,县级银行中设置的部门主要是调研信息部门、综合部门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服务部门。其中,针对县域金融进行全面监管的过程中,积极发挥监管作用的主要是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该部门能针对金融运行过程中的各项情况的信息进行充分控制和收集,并将其中存在着的一些不够合理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8]。
第三,积极使用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针对县域金融风险进行有效防范。针对县域金融进行全面的监管,需要积极发挥多个部门的职责,同时还需要人民银行总行和各个县级分行进行协调控制,针对各个级别工作的监督职责进行划分,做好监督授权工作和考核工作,这其中需要针对每个环节都设立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规范要求,从而形成县级分层的监管体系。县域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需要从相应的国家法律规范出发,将金融运行过程中涉及到的人员需要开展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规划[9]。县域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风险较多,需要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将县域金融运行过程中常见风险进行记录,包括风险出现的原因、表现以及后果等方面。建立全面的风险预警机制,将其纳入到县域金融监管工作的整体体系之中。
结语
县域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积极采用有效的方式和措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保证县域金融能取得良好的运行效果。县域金融发展过程中,容易出现一定的风险问题,这对这些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将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提升县域金融的总体发展效果,使其能为提升当地人们的经济发展水平起到良好的作用。深化县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区域金融风险防范,需要积极采用有效的措施,比如建立健全完善合理的县域金融监管体制,积极调整和优化县级人民银行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积极使用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针对县域金融风险进行有效防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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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正钧,沈媛,朱永春,等.地市人民银行对保险、证券业监管的思考[J].区域金融研究,2012,(10):30-37.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制度 问题 建议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尤其在加入了WTO以后,我国金融机构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将会受到很大挑战。目前,由于我国处于制度转轨、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尽管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已经建立,但并不完善。为使我国金融机构在良性的环境中健康发展,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必须进行改革。
1、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促进金融发展和改革,我国金融监管工作也在不断地加强,金融监管体制逐步理顺。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银监会主要负责各类银行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而证监会负责证券、期货、基金监管,保监会负责保险业的监管。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从实际运行成效看,还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近几年特别是我国加入了WTO以后,我国金融机构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将会受到很大挑战。近年来,国外混业经营使得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监管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给我国金融业监管带来很大的考验,很多问题逐渐显现出来。
2、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2.1金融监管目标未随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金融监管是政府管制的一种行为,其目的是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的平等竞争,化解和防范各种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促进经济增长。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金融业出现了显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在监管上侧重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稳定金融秩序,这在当时是必要的。但是,随着金融环境转好,监管目标应适时调整,将金融监管最终目标定位在保护存款人合法利益上。
2.2分业监管模式措施单一效果不明显
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模式。分业监管对金融业难以做到统一监管。金融监管责任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这四个部门共同承担,目前我国四个监管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平级主体,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不同,相应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监管信息不对称,由此得出的监管结论也可能不同。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常常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监管过程重复、多头、互相扯皮,有些处于监管部门边缘地带又出现监管缺位的现象,凸显出监管环节许多漏洞,跨业违规现象频发。
2.3金融监管独立性未真正得到有效实现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主体,独立性有所提高,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多是服从政府的命令。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当实施金融监管和地方政府利益相抵触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施加压力,导致监管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2.4金融监管措施与金融创新不同步
一方面由于没有健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机制,导致自我监管能力偏低。我国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非常缺少。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是抗御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关键防线,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以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为主,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有效的自律监管还未形成;另一方面外资金融机构的涌入使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力不从心。随着金融业的日益开放,很多跨国金融集团开始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创新业务的飞速发展,新型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出现,在运作初期由于对市场和产品认识不足,有可能增大金融业风险,又会使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监管手段失效。
2.5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体制尚不健全。虽然我国已有不少金融监管立法,但这些立法中原则性规定较多,缺少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差。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创新出现了新的经济领域和新的问题,例如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方面也是空白。
3、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建议
3.1改革金融监管模式
混业经营、统一监管已是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种新趋势下,单纯的分业监管体制已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因此,我国应建立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监管模式,不断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方式,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减少监管真空,对跨领域的金融产品进行统一监管,使金融风险能够得到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确定监管内容合理性,鼓励金融创新,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通过技术援助、定期磋商、互访及共同参与制定国际监管规则等方式,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和有效性。
3.2完善自律监控机制
随着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对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要求越来越严格。加快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是进行有效金融监管所不可或缺的方面。
3.2.1完善内控制度。各个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当局的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设置合理内控机构,改善内控设施。监管当局应定期检查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落实情况和有效性,督促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真正发挥作用。
3.2.2建立金融同业自律机制。在金融监管当局的鼓励、指导及舆论的倡导下,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建立不同的金融同业工会,创造一种维护同业有序竞争、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同业成员利益的行业自律机制。
3.3.3加强对监管者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建立对监管者的再监管机制。要求监管对象依法行事,同时监管当局的监管行为也应受到法律的约束。
3.3加强金融监管法制建设
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监管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规范监管行为,实现金融监管稳定,应当加快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与国际金融法规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
3.3.1建立监管法规。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仍是空白,应尽快制定《金融监管法》、《期货交易法》、《存款保护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合作金融法》、《外资金融法》等法律法规。
3.3.2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抓紧修改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金融法规。
3.3.3制订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制造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有关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对一些不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废止,切实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问题。
3.4完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为了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技术发展的要求,或是为了避免风险,逃避监管,金融机构应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监管则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为目的。金融创新和监管创新的共同作用,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在二者的相互作用下,金融运行效率不断得到提高,金融系统的安全性不断得到增强。而我国的金融业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金融产品创新、业务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因此金融监管必然要面对伴随金融创新而来的日益复杂的金融环境和金融风险的挑战,防范其带来的金融风险。
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金融制度也进行着相应的改革,金融监管作为一个国家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将更多地参与到国际金融市场中,随之而来的巨大系统性风险则需要我国依赖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参考文献:
[1]李扬.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全球金融监管改革[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10.
在这个金融化国级大市场中,我国要能够看清金融全球化所带给我们的机遇和挑战,同时也要积极应对潜在危机。中国目前任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而且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还不够完善,如何加强建设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目前必须要去解决的重要问题。就目前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所面临的挑战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以及今后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如何进行改善,从而才能积极有效的应对国内、国际市场带来的各种金融风险。
[关键词]金融全球化 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风险 金融市场 风险防范
1金融全球化对当今金融市场的利与弊
1.1金融全球化的定义
金融全球化是目前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主要指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金融活动日趋紧密。具体来说相比传统的金融市场活动,目前的金融市场正在趋向于一种相对放松的金融监管和资本项目管制,较开放的金融业务,各种资本可以在全球自由开放的流通,这样就逐渐形成了一种全球金融市场和货币系统一体化的趋势。
相比传统金融市场,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也是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推动。首先最主要的因素是金融创新,各种新型的金融产品和市场的兴起,给金融全球化提供了技术支持。其次是相对宽松的管制。由于金融自由化导致了管制上的放松,这给金融全球化提供了制度因素。最后是科技、贸易、生产等方面的国际化进而推动了金融全球化,这一点是导致金融全球化的实体因素。除此之外还有其他诸多因素,比如各国政府为了确保本国金融业的竞争力,会采取一些措施,例如加大技术支持、放松金融监管等。相比一些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还相对不成熟,为了不断完善和改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发展中国家也在相继对自己本国的金融市场做出相应的完善和创新,以此能够适应全球金融市场发展的大环境。基于这些方面因素的共同推动和影响,金融全球化的趋势相比以前更加显著。
1.2 金融全球化的主要表现
首先是金融机构表现出的全球化趋势。包括本国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不断增进的互相业务往来。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逐步放宽了对外国金融机构的管制,鼓励本国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国际业务,设立相应的国外分支机构,从而推动了跨国金融机构的发展,形成了全球范围的经营网络。
第二是金融业务也逐渐形成了一种全球化趋势。例如对国外银行、资本流动、外汇管制等方面的监管放松;在全球范围内容许各种金融业务的开展和互相往来等。一些国际性的金融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其成员国提供融资和发放贷款等。第三金融市场全球化。各国家各地区的金融市场联系日趋紧密,从而逐渐形成了全球性的金融市场。第四金融监管和协调的全球化趋势。一些金融监管体制在全球范围内也逐渐趋同。
以上这四种表现主要是伴随着金融全球化发展所逐渐形成的,金融机构需要对每一种表现进行深层分析,了解其反映出的实质内容。
1.3 金融全球化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利弊分析
既然金融全球化是一种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那么它对于金融市场又有哪些影响。总体来说金融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金融市场带来机遇和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潜在的危机和风险。
金融全球化对世界经济的有利影响有许多方面。例如更有助于资本流动,提高了全球资源配置的效率,同时还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以及对全球各国经济的增长产生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带来了有利影响,使得发展中国家更容易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融资,同时还可以得到其他国家在资金上的支持。但这些都只是金融全球化的一方面,除了这些有利因素外金融全球化也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伴随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金融市场也出现过各种动荡。由于金融监管制度的普遍放松,整个社会处在一个不确定的金融世界之中。同时由于金融全球化,来自一个地区或国家的金融动荡可能就会产生“蝴蝶效应”进而波及到其它国家和地区,例如20世纪80年代的拉丁美洲债务危机,2009年爆发的欧债危机。所以说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向全世界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2面对金融全球化的影响,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所需应对的挑战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和体系都还处在发展的、不成熟阶段。因此对于金融全球化带来的影响也更加敏感。所以说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承担着很重要的角色。如何建立一个完善健全的金融监管体制是目前中国金融监管机构所需尽快解决和制定的一个重要任务。也只有拥有一个完善负责任的监管体制,才能抵得住金融全球化带来的挑战,才能够在各种风险和危机的影响下,仍然能够稳步前进,逐步发展我国的金融业。但就目前全球金融市场而言,特别是我国在加入WTO以后,各种金融业务的开放,容许一些外资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逐步开放资本市场,所有这些来自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变化都在一步步考验着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特别是在2008年的那次次贷金融危机之后,全球许多国家也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各种影响,虽然中国在那次危机中,基本没有受到什么影响和大的损失,但我们仍然需要从别国的例子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我们的金融监管制度。
回顾目前国际上所发生的金融、经济危机,所有的这些事例都是对我们中国金融监管的一个警醒,我们要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特别是针对我们的金融监管体制需要进行全面的完善。但就目前来说,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许多缺陷和漏洞,总的来说主要有下面这些方面。
第一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还不强。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金融监管作用有时会被消弱或淡化,金融监管过于分散,或是进行了重复监管,这些都使得我们的金融监管降低了效率,增加了成本,从而极不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第二我国金融监管在一些方面还不够成熟,也就是独立性还不强。第三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能力较差,中央和地方的相关机构不能有效的进行协调。第四我国现行金融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第五我国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业规模化。
这些方面都是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制所面临的主要挑战,也是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3面对金融市场的挑战,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如何进行创新和完善
面对目前我国所面临的这些金融监管制度的挑战和问题,金融监管机构应该经常分析当前大环境和内部小环境之间的关联,正视和发现问题,对不同的问题进行级别划分,认真积极的落实和解决每一个问题。这样才能逐步的完善和发展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否则,我国的监管体制只能一直处于不成熟状态,而全球金融环境每天都在变化,如果不及时对本国的金融监管进行调整和发展,那么终将会埋下下一次金融危机的种子。所以说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还需在以下方面做相应的加强或是改革。
3.1逐渐建立我国自己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
在国际上,特别是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都早已有了自己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例如众所周知的穆迪、标准普尔和惠普等。这些都是目前在国际上比较先进完善的外部评级机构,它们通过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加强了金融监管。因此我国也需要建立自己的先进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来约束和反映金融市场的活动。同时也可以给投资者提供有效信息,引导、指引投资行为。
3.2逐步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持金融市场的秩序和良好的市场运作,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为了使金融监管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有效运行,必须的一个条件就是要有一个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相比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一些法律和法规,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但在金融市场监管方面,我国法律体系任然不够完善,还存在一些漏洞,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潜在的风险,当金融市场某一环节出问题时,很可能没有有效的法律来维护,造成一种法律真空状态。所以说要改变这一局面,我国现阶段就要尽快加强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使得金融监管得到健全的法律体系的支持。
3.3构建科学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金融监管实行需要获得有效的信息,但是金融监管的高成本又阻止了信息的获取。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是金融监管的基础,也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有效途径,所以信息系统对金融监管至关重要。然而目前我国的金融信息系统还处在低效率的状态,由于监管的高成本导致中央银行信息获取不充足、对风险的识别能力有限,最终形成了滞后的监管。所以面对这种现状我们要加快建设监管信息网络化,降低成本,提高监管效率,达到信息共享。
3.4建立高效的金融风险预警管理体系
风险管理是维持金融市场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风险管理也可以反映出金融市场上存在的许多问题,从而可以提升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金融风险预警体系从宏观方面来说应该从三个层次上建立。一是国家层面上的,也就是建立国家宏观性金融预警系统,通过国家对各地方、各区域进行统一管理,组织和指导。同时负责分析和监测国家金融的风险走势,并将这些信息及对策传输的其他相关的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中,让相关机构都能够及时了解到最新的信息。二是区域层面,建立区域金融预警系统。主要负责区域内的金融风险预测和管理。三是地区层面,建立地区金融预警系统。对各地区的金融风险进行监测和预警。这三个层面应该互相联系,及时对各种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预警和管理。
3.5完善金融机构的自身建设,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管作用
目前我国法定的金融监管主体有许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所以要充分发挥这些监管机构的作用,进行有效监管。除此之外金融机构也要加强自身内部建设,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还是要靠内控制度,同时还要利用各种中介力量进行监管。
4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还面临着许多挑战,特别是在目前金融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所以说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非常重要的任务。由于我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金融发展起步晚,相比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我国的金融市场还很不完善,所以要进行改革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但我们不能因为所存在的困难性而不去改变,否则在以后的将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将会存在更多的潜在危机,这些危机甚至不会亚于美国2008年的次贷危机。中国要清楚和敢于认识到自身金融监管体制的问题所在,积极努力的去完善,这样我国的金融市场才能稳步,健康的发展,不仅对我国金融、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同时也会对稳定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斯科特,贝斯利,尤金,F·布里格姆.金融学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一行三会”是我国最基本的金融监管体制,“一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三会”即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其中,央行承担总调度的责任,三会的设置通过权力的制约平衡机制而来,相互约束,相互协调。
“一行三会”监管体制的目标状态:
(一)使金融监管更加全面
“一行三会”分工协作,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范、化解国家金融风险,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各方面全方位监控中国金融动态,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一定程度上解放人民银行职能
“一行三会”建立后的明确分工,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银行的监管负担。并有利于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以及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统一,从而更有利于监管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三)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监管目标、策略,由“三会”以及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统一执行,下放到各自的下一级机构。各级监管机构结合各地自身情况推行监管政策提高监管效率。
二、美国监管模式和弊病
(一)“双线多头”监管模式
“双线”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的监管,“多头”即指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级各有若干个机构行使监管职能。联邦政府最主要的三个监管机构是美联储、货币监管署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而50个州由于有自己的金融法规各自设立的监管机构也不同。
(二)从金融危机看“双线多头”之弊病
这次从美国爆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之所以破坏巨大就是金融监管步伐跟不上金融创新所致。危机爆发前,美国评级机构对一些次级债券的评级达到了AA级,相当于美国国债。前美国财政部长保尔森曾向国会提议“重整美国监管体制,增加美联储权利”。 这些都表现出美国金融监管中的问题已经不可避免地暴露了。
“双线多头”的监管体制中机构太过复杂。一方面,机构太多会造成监管不力,该管的撒手不管。“双线”中的平行机构会出现互相推诿责任,分工无法明确的现象,导致很多金融风险无法控制在最初的萌芽状态,很容易导致监管的真空。另一方面会造成监管重叠,不该管的乱管。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个级别都有大量的监管机构,繁冗复杂。美联储下达的监管政策分不清该由谁来执行,容易出现大家都管的情况,出现重复监管,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财力,最重要的还会导致监管效率低下、监管盲目及出现漏管现象。
美国实施近80年的“双线多头”金融监管体制的弊端在金融危机中展露无遗,那么中国“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是否也会像“双线多头”那样导致监管真空和盲目监管呢?
三、与“双线多头”相比看“一行三会”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分业监管导致监管真空
不管是“一行三会”还是“双线多头”的金融监管模式,其实质都是金融分业经营的制度体现。这种分业经营和监管的制度表面上看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隔经营和监管,可以明确监管职责界限,加强监管力度,同时可以切断三个行业的联系,降低金融危机的发生率。实际并非如此。目前经济全球化趋势不可避免,中国在世界市场的地位和重要性与日俱增,国际金融产业日益融合交汇,金融业处于混业经营的发展道路中,分业经营和监管制度与当今国际经济交流融合的大背景相违背。各行业界限划得太清会使得很多处于这些行业之间的问题变得边缘化,被监管机构所忽略,造成监管的空白。
(二)监管机构分支太多导致盲目监管
“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没有“双线多头”中那么多的监管机构,但一样会导致监管不力和监管重叠。人民银行下设分支机构太多,加上之前改革中分设的监管办,监管机构一层一层深入,“三会”下设也有很多分局,一齐对各级(省、市、县)金融业进行监管。看起来人民银行统领全局,各级监管机构层层深入,以充分保障金融安全,实际上人民银行总行的政策信息,层层传递后监管已经变样,加上有监管办这种只有小部分事权的机构存在,这个体系就变得非常庞大了。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下,监管政策下达到地方就演变为了地方政府的指令,造成盲目监管。
(三)金融创新太快导致监管真空。
“一行三会”监管模式无法适应当今社会金融创新的发展速度。目前,主要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都在大力拓展衍生产品业务,且现在的金融衍生产品已经不再像传统的期权、期货那么简单和规范了。现在的衍生产品,都是金融工具一次又一次复合的结果,例如期货的期货。这是由现代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高杠杆率、高关联度、高不对称性所决定的,因此金融监管也显得更加困难。而“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在高速金融创新的背景下政策下达时滞长,监管不及时,监管效率低,容易出现监管真空。
(四)人民银行责任太大导致监管真空。
人民银行手握货币发行权、肩负稳定币值的职能,是我国唯一的货币政策制定者。制定货币政策的同时,兼有对我国金融市场进行监管,维护金融安全的职能。这两大职能都关系着中国金融业的整体发展,关系着中国的金融安全、国家安全。人民银行身上担子太重难免也会导致监管政策不及时或者监管力度不够。
四、针对以上问题的对策
一是针对分业监管问题,“一行三会”应该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制度,从金融行业的整体监管上入手,人民银行制定监管政策过程中结合各行业的不同特点和状况入手,“三会”在执行监管政策过程中互相协调、借鉴,以解决分业监管所造成的三行业交叉环节的监管真空。
二是“一行三会”模式下的监管机构需要精简。精简机构可以减少政策传递时间、减少地方机构的自由发挥,提高监管效率,从而避免由于监管不及时而造成的监管真空和基层机构的盲目监管。
三是人民银行应该适当改革,自1998年改革以来,人民银行下设分支机构太多,加上监管办没有权力,造成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且因为监管机构太多、太乱,导致各个级别机构下达的指令不一,最基层一级监管机构搞不清形式,表面上工作多且细,实际上却是一种盲目监管。
四是监管机构应提高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关注度。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直接导致监管难度越来越大,因此,监管机构应该完善对金融产品的评级机制,减少低质量衍生产品的进一步创新,这样才能避免金融衍生产品的过度发展造成的监管不足和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