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17 16:30:0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经营策略 战略意义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全国人均收入的不断提高,百姓对住宅需求的不断提升,房地产业进入一个蓬勃发展的时代。面对数不胜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总体需求比较固定的市场,房地产开发公司竞争日益白热化,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如何在市场中占有自己的一席之地和谋求进一步的发展壮大,制定各自的经营策略。而许多公司正是因为经营策略制定存在重大的失误,无法为公司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导致公司最终为市场淘汰。
在制定企业的经营策略之前,首先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地产企业做全面的了解。
一、房地产企业是房地产产业链中最关键的一环
供应房地产产品的整个产业链,主要包括各类材料供应商、研究咨询公司、设计院、工程承包商、工程监理公司、房地产企业、销售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房地产企业在产业链中处于“中心签约人”地位。房地产企业是资源整合者,提供价格信号和整合市场需求信息,是连接处在上游的材料供应方、设计方、工程施工方和下游的商、物业管理商以及终端顾客的中心,整合整个产业链的资源,完成从土地、原材料到房地产产品的飞跃。同时房地产企业既是批发商,又是金融中介与顾客服务商。总之它是房地产产业链中最关键的一环。房地产企业职能的核心是为顾客服务。
二、房地产企业经营决策理念
基于对房地产企业职能核心的理解以及我国房地产业的现状,本人认为,要想经营成功,房地产企业应有以下理念。
1、以顾客需求和顾客价值为出发点,重视顾客需求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最好的设计师是住户。为避免巨大风险,要切合市场需求,唯一的途径是充分了解目标市场的需求。基于服务质量的顾客满意度是房地产企业品牌建设和企业竞争力之源。
2、加强企业信誉的管理
企业信誉是一个企业获得社会公众信任和肯定的程度,通常由知名度、美誉度和信任度构成,其核心是信誉。信誉管理是对企业信誉的创建、维护和发扬,是建立并维持与社会公众信任关系的一种具有战略意义的现代管理方法。由于房地产产品总价巨大,有的消费者甚至集其一生的积蓄也只能购买一套房屋,因此,在市场不太成熟、商业欺诈行为偶见、市场风险较大时,购房者会极其在意房地产企业的信誉。此外,对房地产企业而言,融资能力极其关键,而企业融资能力较大程度上决定于企业的声誉和信用度。
3、树立终身服务观念
从实际销售看,一个企业的早期顾客的意见对后期销售的影响很大。如果说一名顾客对一件普通商品的满意评价和抱怨意见大约会分别传给10和25个受众,则受一名购房者对所购房子的满意评价和抱怨意见影响的听众数量可能还远远不止10人和25人。
4、基于价值链构筑竞争优势
房地产产品的质量如何,是设计、材料供应、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的综合结果,但房地产企业要对消费者负全责。而要最有效地控制质量,房地产企业就须从设计环节开始抓起。质量大师戴明有一个基本观点:质量不是靠检验出来的,质量要从源头抓起。考虑到材料供应商、设计方、施工方与房地产企业往往没有纵向一体化,房地产企业对质量控制的难度巨大。作为业主的唯一人,房地产企业要提高成本质量控制的成效,须设法提高产业链前后环节的协作水平,特别注意尽早发现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失误。
5、进行人文关怀,树立社会责任
一个房地产企业能否真正得到顾客的认可,建立长期的信誉,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企业是否具有深度人文关怀的合理利润观和社会责任观。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重视经济增长的质量和可持发展;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例如国内最知名的房地产企业――深圳万科当许多房地产企业可获得50%、100%的利润时,却提出一句著名的口号――“不赚25%以上的暴利”。“不赚暴利”的原则为万科公司在中国地产界赢得巨大声誉,而一个缺乏道德的房地产企业不可能真正长久俘虏消费者的心。
以上理念早已深入到许多成功的房地产企业的管理决策中去,并不断得到验证与提高。关于房地产企业服务本性及经营决策中应有的理念,归结到一点就是:房地产企业必须认识到自己作为顾客人这一根本角色,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基础构筑企业信誉和持续竞争能力,避免短期行为,从而实现企业、小业主和社会的共赢,为企业的经营成功和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三、A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营策略制定过程的分析
A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一家正在成长中的小型企业,起步晚、规模小、资金有限,信贷能力较弱,面对日益增长的土地价格与各大型地产企业,在追逐大型楼盘时,其本身竞争力极弱,可以说不堪一击。但该企业也存在自身优势:擅长策划包装、资源整合、创意。
该企业在结合上述理念及通过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查、分析、比较,最后找到市场切入点。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查、分析、比较的结论如下。
1、2006年上海房产市场总体概况
去年以来,全国房地产市场遭遇了新一轮的宏观调控政策,市场行情受到一定影响,但从整体情况来看,上海房产市场新房依旧保持平稳发展的态势。去年沪上多个热销楼盘的出现,显示出强劲的自住需求为主的特征,从各方面数据来看,整个住宅销售市场处于结构性调整之中。
“政策细分执行力加强,市场步入适应调整时期”是2006年二手房市场最显著的特点。2006年上海二手房总体趋势上保持量缩价下跌的态势。
在2006年,非住宅类地产依然保持着强劲势头;商业地产在去年下半年呈现出增量迅猛的特点。
由于市中心土地资源紧缺、成熟商铺林立,因此不少商业地产项目开始向城市副中心和市郊转移。
去年商业地产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境外资金整体收购商业地产项目增多;此外,作为泛商业地产的创意地产去年也亮点频现。去年下半年被上海市经委授牌的创意产业集聚区新增27家,总数达到了75家。
总体来说,去年供求平衡已是尘埃落定,而谈到未来市场走势如何则更多的是感性方面的预测,判断未来楼市走向其实即判断政策走势。预计今年的政策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应弱于去年,因为政策具有滞后效应;加上去年的“70”“90”政策会在今年发力,未来5年上海将形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基本框架,因此房地产需求方面不仅来自本地,更有国际需求。在价格方面,2007年楼市无论是住宅项目还是商业项目都仍将稳中有升。
2、市场总体供求分析
2006年上半年,上海土地出让面积延续了2005年持续减少的态势,并且减少幅度有进一步加大的趋势。全市平均地价水平较低。
3、上海市房地产市场客户需求最新调查
根据调查,未来一年消费者购房选择最热门的区域是:浦东、徐汇、杨浦、闵行,客户选择的比例依次是34%、24%、20%和15%。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最新统计显示,浦东新区商品房的交易量呈节节攀升之势,其主要原因是其区域的总体房价的性价比颇高。调查显示上海人在未来一年房价接受程度在各区域略有不同,但集中在8000元每平方米~10000元每平方米,单价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上的楼盘仅有少量的购买意向。有50%以上的客户会选择购买小房型2房1厅。三口之家是房产消费的主力军。在房屋面积的选择上,面积在80~100平方米的房子最受消费者青睐,占64%;其次是大于150平方米的房子,受到许多外籍人士及国内成功人士的青睐。购房者在未来一年购房看中的依次要素有:配套设施、物业管理、小区环境、房型、价格和地段。
4、高端住宅市场供求情况分析
高档住宅市场供应总量开始放大,且市场需求量也有很大的增长,从1999年的7.1%市场份额,上涨为2001年的13.9%,升幅达到将近1倍。
2006年,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措施具体落实,对高档物业虽造成一定影响,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高价楼盘的继续上扬,但局部区域房价仍居高不下。由此可见,在未来几年当中,全市高档住宅需求量的增长还将持续。
近日来,由于受到新一轮的旧区改造启动和浦江两岸规划实施的影响,预计未来高档住宅的开发将主要集中在静安、长宁、黄浦、卢湾等区域,而沿江等具有独特景观资源的区域,黄浦江两岸、北外滩等区域,也将成为豪宅的主要集中区。
近几年来,消费者对高价位楼盘产品的品质要求有很大提高,高价位楼盘经过多年的激烈发展,竞争已不再是简单的地段和部分产品要素的竞争,而面临着全方位产品要素、品牌、环境、营销企划等综合高指标项目的挑战。消费者大致会从地段、品质、景观、品牌等几大方面来作为选择楼盘的最基本要素。从版块分布来看:全市高价位楼盘的价格相对比较明晰,苏州河、黄浦江沿岸区域的价格最高,景观是支持豪宅价格的重要因素;其次,虹桥、古北地区和建国路沿线区域,淮海路和镇宁路版块,徐家汇和人民广场辐射区域版块等,也是高价位楼盘集中的区域。客户区域分布:从区域来细分,黄浦区主要以外省市私营业主居多,徐汇、长宁两区以本区域高级白领、企业家为主,全市性客户其次,浦东新区以境外人士、外籍华人为主。杨浦区因其渊源的教育背景,以大学教授、留学生、留学归来人士居多,他们注重未来发展大环境和增值空间。
5、上海市写字楼市场研究
市场概述:受2002年-2004年写字楼市场价格的高涨及投资写字楼市场所产生的高额利润的驱动,大量发展商投资兴建写字楼,使上海的甲级写字楼供应量自2006年开始出现了超常规的增长;良好的经济运行态势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上海申博等重大利好消息,必将扩大上海写字楼的需求量。2006年,在写字楼租金持续增长、绝大多数写字楼都已提价的情况下,写字楼交易形势喜人,从100平方米到10000平方米的面积都有成交,跨幅惊人;一旦平稳度过市场适应期,价格还将继续向上攀升,估计可能出现新的租金上涨。
从近年上海写字楼租金的变化可以看到,受整体市场环境的影响,各个区域的写字楼租金水平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但总体租金水平在不断上升。各写字楼主要分布在南京西路板块、淮海中路板块、徐家汇板块、虹桥开发区板块及陆家嘴板块。
市场空置率分析:2006年一季度对办公楼的强劲需求使得上海办公用房空置率下降至低于10%的水平,全市空置率由上季度11.9%下降至9.6%,其中浦东空置率大幅下降,从12.5%下降至8.3%,而浦西由于新的供应的出现轻微上扬至11.6%。上海大多数商业区出现了空置率下降的情形。
市场租金分析:一季度继租金持续两个季度上升后继续保持长势。
未来市场展望:上海甲级写字楼供求紧张趋势依然紧张,面临供不应求的局面。从目前投资及在建项目情况分析,预计未来4年内还将新上市400万平方米甲级写字楼,2008年将达到供应高峰期。
6、市场亮点――创意工业房地产
继去年年末甲级办公楼市场出现强劲需求态势后,创意工业房地产也应运而生且颇受市场青睐,正蓬勃发展,大有与甲级办公楼分庭抗礼之势。
其领军代表包括近来颇受关注的“八号桥”创意时尚工业园区。
“八号桥”位于建国中路8-10号,占地11亩,其前身为上汽集团所属上海汽车制动器公司,厂区内有上世纪50至80年代建造的老厂房8栋。
2003年,在市经委和卢湾区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由上海华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时尚生活策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共同对上海汽车制动器公司生产场地实施改造,创立“八号桥”。
“八号桥”保留了工业老建筑特有的底蕴,注入新产业元素,从而成为一个激发创意灵感,吸引创意人才的新天地。由于楼与楼之间用桥巧妙连接,因此得名为“八号桥”。
经过一番设计和包装,老厂房彻底改变了面貌,抛开工业老厂房原有的沉重感,随处可见的是前卫的创意,并利用原厂房的高空间、多层次的布局,开展各种时尚展览活动。
目前,“八号桥”已成为各类设计创意企业的集聚区。来自欧美与港澳的80余家企业已入驻,如英国ALSOP设计公司等。这些企业主要从事建筑、产品、服装、和企业形象的设计、影业制作。
创意产业将经济、文化、技术和艺术有机的结合,成为二、三产业共同发展的结合点,这也是当今国际大都市产业发展的新趋势。“八号桥”已成为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中首个以创意产业为特色的示范点,是上海都市旅游的新景点。
通过对上海市房地产市场全面的调查、分析,A房地产有限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在高端住宅市场、办公楼市场虽有一定的市场需求,但对中小房地产企业来说,风险太大,而创意工业房地产的开发和改造是一条适合中小型房地产企业持续发展的道路。
首先,旧厂房的改造无须投入大量的资金,而资金正是中小型房地产企业的软肋。大型房地产商由于品牌效应、规模效应的聚积,更能得到金融机构的垂青,因而愈发显得财大气粗,一出手即是大手笔,这是非A房地产有限公司力所能及的。因此,公司领导决定扬长避短,另辟蹊径,把创意工业房地产的开发和改造作为公司生存发展的切入点和机会点。
其次,工业房地产的改造,创意为上。该公司可充分发挥策划包装、资源整合的强项,精心打造出类似且超越“八号桥”这样规模的新产品,为企业的持续发展闯出一条新路。
通过以上分析,A房地产有限公司领导班子最终成功制定合理、科学的经营策略,并经过实践取得成功。
最后,通过深入了解上海房地产市场,细化地产服务领域,契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A房地产有限公司制定了科学的经营策略,找准企业发展的专业化定位,明确努力方向,通过运作,该企业正不断取得成功。
四、结束语
A房地产有限公司成功制定了科学的经营策略并获得成功的实例,反映了了解房地产市场,细化地产服务领域,契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先进、科学的经营策略是一个成功企业的关键所在。总之,作为一个企业,要想获得成功,首先必须从经营策略下手,方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房地产基础知识[J].协会培训教材,2005: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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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方华,顾锋:市场营销学[J].高等学校教材,(2003)第121823号。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及投资 经济效应 分析
自1978年12月以来,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应运而生,且渐渐成长为独立的产业。伴随着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其在人民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中,由房地产业带来的经济效益越来越为明显。因而,房地产业成为了越来越多人关注的行业,对房地产开发及投资经济效应的话题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一、房地产开发成本支出
(一)前期开发费用
土地成本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规范开发土地的前提下在土地资源方面所支出的成本;规划设计支出是在开发的土地模块中实行勘察及开采计划而支出的费用;基础设施以及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支出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某一地带的时候还会建立且完善相应的基础配套设施,如医疗、文娱、教育及周围的交通、植被规模等硬件配备需要的费用;信贷费用是房地产进行项目时在银行贷款费用的基础上生成的利息类费用。
(二)管理维护费用
实施房地产相关项目的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相关部门进行项目所生成的各种支出,在外融汇各种费用生成的费用和对房地产开发地带的修护建设的修护费用,对销售给予人力成本等生成的各种费用等。
税费是房地产公司本着遵法守法的运营态度,向相关部门交纳的各种税费。
预期之外费用是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投资时,为应对材料或其他必备品成本上涨或是其他突况所生成的费用等。
二、影响房地产开发经济效益的因素分析
房地产开发是有目的性的开发与投资,其开发构建业务的时长较为长久。怎样把房地产开发与构建所关联的效益最优化有多样的限制因素的制衡,如房地产业开发与施工地带的筛选、房地产施工水准及周围环境等条件,这些条件都是影响房产项目经济收益的关键部分。对此进行全方面地剖析,能够获得这些作用因素: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地址选择和规划制约因素
房地产开发与构建项目的地理位置的优劣对房地产销售业绩的好坏有关键的作用,较为理想的地理位置能直接提高未来房产销售的业绩,面对消费群体和消费者需求的不一性,需要有针对性地配备相应的设施建设等。如天津市的海河开发公司,该公司的房产项目建设是在天津市政府加速海河下游两岸调整开发的方针下,依照本地开启的土地调整开发部署而组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在全面整理了当地的先决条件之后再进行科学开发,由此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经济成效。
(二)房地产开发规划原则上要科学合理
从之后,我国的房地产开发行业的成长速度愈来愈快,国土资源怎样获得合理的开发使用、企业怎样才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独树一帜站稳脚跟从而获取较大的市场份额呢?有效客观、可行性高的规划、开发及开展长时间的开发区域人文研究是开发工作的主要内容。房地产开发公司理应用客观求实的眼光去看待房产项目的开发,以科学的态度实施开发规划,从而达到房产开发效益最大化的最终目的。
(三)房地产开发、周围环境及配套设施的水平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成长,人们在住房条件方面的质量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房产项目的时候,选址所在地区的繁荣程度、交通方便程度及地域的人文习俗等要素,和选址所在地区的医疗水平、教育情况及通讯设施等基础的配备设施的高低程度都对房产开发与规划有直接的影响。由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实施某地区的项目开发与规划的时候,务必要对开发项目周围的环境和配套设施水平予以全面的重视,且把这些要素合理加入房产项目的开发和规划当中,不然,对公司未来的房产销售将造成无法挽回的负面影响。
(四)对于房地产开发与构建项目的后期营销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产建设是面向多数消费群体的,但如若想要达到企业经济最大化的目的,房地产开发与构建后期的营销是举足轻重的部分。营销内容渗透房地产开发与规划的整个流程,在开发房产之前的营销环节及开发房产之后举办的宣传环节则显得异常重要。一是可以对外建立公司的良好形象,二是可以达到公司房产开发宣传和推广同时进行的目的,这样对房产开发公司的预期收益目标与实际收益达到一致有积极的作用。
三、房地产开发及投资经济效益分析
确切来说,房地产开发是一个付出与回报较为长时段的过程,在此期间,我们常说的经济效益可简易地解读为投入期间耗损的劳务项目等支出和开发项目的实际效益折合后的比例。如此而言,在房地产项目实施期间,怎样衡定公司的投入所能得到的利润有多大?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项目实施产出的直观收入有着紧密的关联。以下是对此问题的全面探析:
(一)对于数据稳定性的剖析
利用对数据的每个方面汇总能够得到:房地产开发投资与国内生产总值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呈先正相关而后负相关的演变,在国家强有力的可见调控手段的作用之下,国内生产总值呈现降低态势。但因为房地产的可见调控手段,房地产开发投资的狂热态势得到了相对的压制影响。每年的收益支出等都是起起伏伏的,以致在某个方面对协整变量的检测精准性造成了影响,因而,我们则需消耗时间来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以方便进行稳定性的检验。
(二)协整方式及检验
协整方式是解析非稳定经济变量间正反相关的使用频率最高的方法之一在两个极端检测时,则会限制两个结果出现相对的偏差。如此,若要将平稳检验当做标准,则需要检验协整方式。从而,则能够得到房地产的开发投入和国内生产总值两者之间的平衡关联,即房地产的投资与当地的经济之间的正向关系。
(三)因果分析检验
曾经有相关学者发明了一种能够剖析变量间的先后的方法,将此来研究经济变量间的前因后果,开展格兰杰因果关系检测务必得是建立在时间的排序有稳定性的前提之上,在协整检测当中,很明显可以看出房产投资与经济增长之间有某种长期平衡的态势,接下来则是要论证房产投资与经济增长之间是否具有这样一种态势和作用。最后,仍需采用因果关系的办法剖析其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我们能够清晰地从宏观和微观两个不同的角度对房地产开发与投资和经济效益进行研究剖析,从而得出如下论点:房地产公司的开发及投资与经济增长之间有着一种长期平衡的态势,且从上述内容中,能够清楚地知道房地产开发投资与当地的经济增长是正向的关系,房地产投资的增加对经济增长起着促进的作用,长此以往,房地产开发投资在地方经济架构中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要。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国内生产总值两者之间是相互影响的关系,事实证明房地产开发与投资和地方经济增长之间是相互关联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需清晰地认清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与地方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如天津市的海河开发公司一般,该公司的成功正是由于结合了房地产投资与经济效益二者,并使之达到一种平衡的状态,从而推动二者互为彼此的推动力。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现今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火热及我国的国情政策来看,我国的房地产公司在房地产开发投资中应全面斟酌其行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长远和近期作用,瞄准投资经营的平衡点,减少过热和过冷情况的发生,在政府强力的指导和辅助下,科学规划产业内部经营组织,组建对经济收益有积极作用的经营体制,多层次多方面斟酌每个方面的关联效应,确保我国房地产行业可持续地合理科学成长。
参考文献:
[1]高铁梅.计量经济分析方法与建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2]关柯.现代房产从业书[M].中国计划出版社,1999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者的资格问题1.从事房地产的开发经营者,应当是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2.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可认定合同有效。
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问题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依法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合同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其他部门、组织和个人为出让方与他人签订的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4.出让合同出让的只能是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或未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5.出让合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依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对于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补办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补办了出让手续的,或者出让未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补办了审批、登记手续的,可认定合同有效。
三、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6.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未依法办理出让审批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对于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补办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办理了出让手续的,或者转让未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补办了审批、登记手续的,可认定合同有效。
7.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应当是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为转让方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转让方已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了土地,在一审诉讼期间,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补办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的,可认定合同有效。
8.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虽已取得土地使用证,但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利用,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土地使用者已投入一定资金,但尚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同意其转让的,可认定合同有效,责令当事人向有关主管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
9.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未按照项目建设的要求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也未办理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转让建设项目的,一般应当认定项目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无效;如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的,可认定项目转让合同有效,责令当事人补办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
10.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应当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转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超过剩余年限的,其超过部分无效。土地使用年限,一般应从当事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次日起算,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土地使用年限的起算时间。
11.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已补办批准手续的,可认定合同有效。
12.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一方拖延不办,并以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13.土地使用者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又另与他人就同一土地使用权签订转让合同,并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应由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取得。转让方给前一合同的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4.土地使用者就同一土地使用权分别与几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各合同无效;如其中某一合同的受让方已实际占有和使用土地,并对土地投资开发利用的,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补办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可认定该合同有效。转让方给其他合同的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问题15.土地使用者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应当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16.土地使用者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将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又与他人就同一土地使用权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后一个抵押合同有效。
17.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签订的抵押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依法补办了出让手续的,可认定合同有效。
五、关于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建房问题18.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建合同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合同,或房屋已基本建成,又无其他违法行为的,可认定合建合同有效,并责令当事人补办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19.当事人签订合建合同,依法办理了合建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因合建一方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而认定合同无效。
20.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前,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其使用的土地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的,可认定合建合同有效。
21.《条例》施行后,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建房屋的,应认定合建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依法补办了出让手续的,可认定合同有效。
22.名为合作建房,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可按合同实际性质处理。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认定合同有效,不因以合作建房为名而认定合同无效。
23.合建合同对房地产权属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确认权属;约定不明确的,可依据双方投资以及对房屋管理使用等情况,确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属。
六、关于商品房的预售问题24.商品房的预售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也没有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进行施工建设,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25.商品房的预售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但投入一定的开发建设资金,进行了施工建设,预售商品房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认定预售合同有效。
26.商品房的预售方,持有土地使用证,也投入一定的开发建设资金,进行了施工建设,预售商品房的,在一审诉讼期间办理了预售许可证明的,可认定预售合同有效。
27.预售商品房合同签订后,预购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预售方未经预购方同意,又就同一预售商品房与他人签订预售合同的,应认定后一个预售合同无效;如后一个合同的预购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认定后一个合同有效,但预售方给前一个合同的预购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七、关于预售商品房的转让问题28.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
29.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没有办理转让手续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转让手续,也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30.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在实际取得预购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
八、关于预售商品房的价格问题31.预售商品房的价格,除国家规定“微利房”、“解困房”等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合同双方根据房地产市场行情约定的价格,也应当予以保护。一方以政府调整与房地产有关的税费为由要求变更合同约定价格的,可予以支持。一方以建筑材料或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变化等为由,要求变更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32.合同双方约定了预售商品房价格,同时又约定了预售商品房的价格以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定价格为准,一方要求按核定价格变更预售商品房价格的,应予以准许。
33.合同双方约定的预售商品房价格不明确,或者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另行协商预售商品房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价格、房地产部门认可的评估的价格,或者当地同期同类同质房屋的市场价格处理。
34.在逾期交付房屋的期间,因预售商品房价格变化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九、关于违反合同的责任35.经审查认定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
3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给一方造成重大损失,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双方合理负担。
37.当事人以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合同内容显失公平为由,提出变更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因下列情形之一要求变更合同的,不予支持:
(1)合同约定的出资额、价格虽与当时的市场行情有所不同,但差别不大,一方当事人以缺乏经验不了解市场行情等为由,提出变更合同的。
(2)合同履行的结果不是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而是因当事人经营不善、管理不当或判断失误等原因造成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的。
38.合同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确系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可准予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39.合同一方违反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应按约定的数额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
40.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支付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41.合同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可参照违约方所获利润确定赔偿金额。
42.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和罚款的,或只约定罚款的,只要其金额不超过未履行部分总额的,可将罚款视为违约金处理。
43.合同一方未将对方的投资款用于履行合同而挪作他用,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不履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44.违约方将对方的投资款挪作他用并获利的,如所获利润高于或等同于对方实际损失的,应将其所获利润作为对方的损失予以赔偿;如所获利润低于对方的实际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如违约方所获利润无法确定的,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赔偿对方的损失。
十、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问题45.经审查认定无效的合同,一方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方。因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方赔偿损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金数额,应相当于无过错方的实际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故意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致合同无效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
46.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其所有权可确认归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所有,对方的投资可根据资金的转化形态,分别处理:
(1)资金尚未投入实际建设的,可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将对方投入的资金予以返还,并支付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利息;
(2)资金已转化为在建中的建筑物,并有一定增值的,可在返还投资款的同时,参照当地房地产业的利润情况,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比例的经济赔偿;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经营
前言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是房地产业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房地产产品从开发建设到生产竣工,并能够顺利进入市场,实现房地产产品价值,满足社会对房地产产品需求的重要经济活动。房地产的开发与经营与其他商品的开发、经营相比,具有涉及范围广、经手环节多、形式多样等特点,因而在开发与经营过程中会表现出难度大、风险高以及受政策等因素影响更强等特点。因此在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中,进行大胆的改革与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进行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创新的必要性
(1)重视环境不够,绿化不够。用户购买房地产产品重视的不再只是住宅及商业房产品的单体质量,小区周边的人文环境及文化设施数量、品位等,已经成为用户购买产品时考虑的重要因素。
(2)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住宅的空间类型少、造型单一、结构不合理,只能达到简单的居住要求,不能满足用户对产品个性化的需求,用户的生活品质难以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力求在小区布局、建筑外型、色彩、内部结构等产品品牌方面进行创新,标新立异,创建群众喜欢的产品品种。
(3)过去的房地产产品仅仅满足了用户的居住功能,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用户对产品的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智能化、信息化的房地产产品也是产品功能创新的具体表现。
二、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创新内容
(1)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观念创新。
房地产的开发经营不是孤立存在的,不能片面的理解为简单的依靠土地、资金进行的房屋建设和销售活动。我认为应该是通过对房地产产品进行创造性、计划性的生产,为用户提供一个更加安全、舒适、健康的生存环境,并为企业取得经济效益的过程。因为房地产企业生产的是一种与人的生存利益、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产品,它是一个人一生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体现,是一个家庭最大的消费支出,也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项目。如果开发商仅仅认为建成了一个小区就达到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目的,就大错特错了。房地产企业的创新不应该始于产品,而是来源于观念,它应该始终贯穿以人为本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开发与经营过程中不断的进行提高、改进,开发出更加适应人们生活需求的房地产产品。
(2)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包括户型创新、服务创新、功能创新等。目前,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水平逐步提高,单一的房地产产品已不能满足用户的消费需求。高标准的规划、合理的户型设计、新型环保材料的使用、新的施工工艺的创新应用及小区绿化、景观、配套设施、物业管理项目的创新,是当今用户选择产品的重要考虑因素。市场是检验创新的最好标准,不断寻求用户新的潜在需求,在开发经营过程中不断进行创新、调整,把握市场的脉搏,才能走在市场的前面。
(3)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管理创新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涉及房地产的全部生产过程以及与其他经营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管理工作十分复杂,开发与经营的环节多,参与的部门多,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就能导致整个投资计划的失败。掌握开发与经营环节的关键,协调各项工作的关系,对企业不利的环节或部门进行整合,对策划、组织、协调工作进行创新,为决策者提供更丰富的决策依据,降低投资风险,是管理工作创新的目的。
(4)技术创新必须和体制创新相辅相成
创新不仅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而且也是一个企业持续发展的源泉,尤其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背景下,企业要保持并增强自己的市场竞争能力,必须不断创新。实践证明,谁能在创新上先人一步、快人一拍,谁就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强占先机,掌握优势,赢得主动。
总之,创新不仅从户型、服务、功能等方面创新,更要从管理上创新,技术创新必须与体制创新相辅相成。
三、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如何创新
(1)因地制宜,提高产品的环境和品质。建设健康环保的小区环境,打造绿色品牌,创造绿草成茵,树木花卉繁茂的外部景观,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理想家园。
(2)组织营销重视并运用新的经济信息服务手段,寻求多样化、新雅化,例如特色营销、合作营销等。
(3)要与新的经济体制相结合,在组织结构、内部资源管理及运用上进行改进,主要体现在对用户需求的反映能力和清晰化的处理上。
(4)在经营模式上,传统的开发经营模式在市场繁荣时期比较容易生存,但这种模式面临着负债率高、存货量大、现金流量刚性、反周期能力差等问题,致使核心企业难以形成核心竞争力。应该把传统的全能开发商所做的各个环节,如土地购买、房屋销售、物业管理等专业化、规模化、科技化以至于全球化。
(5)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规模化管理,房地产应尽量成片规模化的开发经营。这样可以发挥建筑材料、设备集中采购的低成本优势,固定成本的分摊优势。使产品价格降下来,同时又能争取房地产开发利润的最大化。
四、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过程中的工程建设管理
主要是选好施工单位抓好各种工序搭接的总进度计划设计,并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支持工程的建设。工程实际施工进度要不断与计划进度进行比较,若出现滞后的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制定相应的措施及时赶上,因为相当一部分的建设资金主要由银行借款解决,工期的快慢直接影响到财务成本问题,即直接影响到开发的总成本。同时,工程建设进度也为工程的预售创造条件,工程进度快就可以争取尽早预售,尽快让投入的建设资金回笼,并能确保按预售合同所签订的交楼时间如期交付使用,不会引起各类赔偿、罚款等经济纠纷,影响楼盘声誉及公司的经营业绩。
综上所述,企业都以获取持续的竞争优势为目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也不例外。这就需要房产商以优秀的人力资源为基础、以不断创新的施工技术为依托、以专业化的管理模式为核心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全过程中实施顾客满意管理,即在规划设计、开发运营、施工建设及物业管理阶段以控制成本、进度、质量为原则持续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并不断提供让顾客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参考文献: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控制;财务风险;分析;防范
一 房地产开发及其基本特征
1 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又被称作不动产,其包括房产和地产两种财产形式,广义上来讲,它指的是土地、土地上的永久性建筑物、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以及由之衍生得到的和土地所有权相关的所有权利或权益,而狭义上的房地产即土地、土地上的永久性建筑物及由之衍生得到的各种物权,通常意义上的房地产即狭义的房地产,即房屋建筑物、土地、财产权属。由此而得房地产开发,即促使土地和房屋不断处于开发、改造和再开发状态的活动,换言之,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房地产企业对土地开发和房屋建设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活动,以人力改造城市土地,并对各项工程建设进展及相应的市场营销、物业管理施以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以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房地产开发常见为房屋开发和土地开发两种类型,房屋开发即借助于一定的技术和经济手段建造房屋的过程,土地开发即借助于一定的技术和经济手段把自然状态的土地加工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过程。
2 房地产开发的特征
长期性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的最明显特征。从投入资本至资本回收,从破土动工至形成产品,任何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应经历多个阶段,特别在建筑施工阶段,其更应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一过程的资金到位状况与企业经营发展关系重大。一般而言,一个普通的开发项目完成时间少则两三年,规模较长、成片开发的项目则需要更长时间去完成。
综合性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的最本质特征。从内在要求分析,现代化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对建筑地块和房屋建筑施以有目的的建设,并要对开发地区一些必要的公用设施及公用建筑予以统一规划。再从开发过程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相关项目的过程中,要与规划、设计、供电、供水、电讯、施工、交通、教育、环境、消防、园林等多个部门合作,同时还极可能要涉及到征地、拆迁、安置等多个工作环节。开发项目不同,所涉及到土地条件、建筑设计、融资方式、施工技术、市场竞争等各个方面情况均不相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便应对其进行综合考虑、统筹安排、寻找最佳方案。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具有较强的时序性和地域性。房地产开发实则是一项操作性极强的工作,由开发实务角度来讲,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某个开发项目时,必须受到政府土地、规划、建设等多个部门行政管理审批手续的影响,实施某个开发项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便应制定周密的计划,以协调各方关系,缩短周期、降低风险;地域性则体现在开发项目多受地段、区位的影响,比如交通、购物、环境、升值潜力等多个因素都对开发项目的选址影响甚大。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及其财务风险
1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内容
经营即企业有预测、有目的、有决策的经济活动,管理即企业出于实现某一经营目标的目的,计划、指挥、协调、检查、监督经营活动中的组织工作,则经营管理即企业以最小风险投入获得最大效益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成本控制贯穿于企业活动始终井成为主要内容。具体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其经营管理内容指的足以市场行为,获取土地使用权,并通过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及房屋租售等方式,以最小风险投入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经济活动过程,则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预及成本控制即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内容。
首先是可行性预测,一项完整、准确的预须能在其日后开发经营活动中发挥指导性作用,根据其过程,预可分为明确预测目标、收集资料、选取预测方法、预测并得出初步结果、分析预结果并修正调整、撰写预报告、追踪反馈等七个步骤。然后是成本控制,成本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商品开发、生产、经营等各个过程中所支出各项费用的总和,如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公共配套设施费与开发间接费等,不同的开发阶段应实施不同的成本控制措施。
2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财务风险
财务本质上是资本价值的经营,风险简言之是结果差异造成的结果偏离,即期望结果的可能偏离,财务风险则表现为经营风险、投资风险、分配风险等不同形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其财务风险存在不同的表现形式和不同的财务风险类别,以现金流量为参照,现金在不同阶段流人流出的不确定性即表现出不同的财务风险类别,其中主要有经营风险和筹资风险,前者是以现金流入的角度反映出无法实现预期资本价值的可能性,后者是以现金流出的角度反映出到期无法履行资本清偿义务的可能性,经营风险是筹资风险的根源,筹资风险体现出经营风险的后果。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经营风险所受影响因素主要有选址、出租需求的变动情况、经营成本的变动情况、调整租金的能力、欠租损失和租户违约的可能性、系统风险等,任何一种因素都会对房地产开发中的经营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筹资风险是一种结果性风险,其不仅可能因经营不善间接导致,还可能因自身行为带来风险,这意味着筹资行为只要存在便具有风险,无论是债务筹资或权益筹资,无论是长期筹资或短期筹资,而其风险表现则是筹资结构的失衡,即筹资来源结构和期限结构及其相互联结关系的失衡。
三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控制及财务风险控制的具体措施
1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控制措施
在选立项阶段,应做好可行性分析和成本测算。项目可行性经济指标包括内部收益率、销售净利率等核心指标,以及总投资回报率、获利指数、销售毛利率、资金峰值比例、启动资金获利倍数,地价支付贴现比等参考指标;在成本估算方面,应根据会计分类,尽可能将其细化,使之在日后成本控制环节可有的放矢,在此基础上还应进行现金流安排,好的资金链条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起到积极作用,
在设计阶段,应降低建筑安装成本,做好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这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方案设计和工程设计招投标制度,加强技术沟通并实行限额设计、大力开展价值工程方法的应用、强化设计出图前的审核。
在基建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即遵循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办事,合理确定开工顺序并提高交用标准等;搞好三通一平建设和土方平衡,即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兼顾近期开工及中期、后期开工的工程,严格控制三通设施数量、提高设施利用率、防止重复拆搭、缩减费用支出等。实施招投标制度,即在承发包方面实施招投标,以相应的竞争机制和市场机制实行全面的造价管理;抓好施工阶段的投资成本控制,即合理控制工程变更、严格审核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认真完成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等,强化竣工阶段的审核,即依据设计图纸及合同规定,全部完成工程,配备竣工验收单,如有用项则须在验收单中加以注明,结算中给予扣除。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措施
财务风险控制其实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财务风险管理的根本目的,它从本质上上包含了财务风险的事前防范,对于规模较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财务风险控制重点即在于防范,若企业经营规模较大,则应实施“防范十控制”的财务风险控制原则。
一、商品房先租后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投资建造的商品房在竣工交付,并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后,采取先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后根据合同约定再出售给该承租人的一种促销行为。外销商品房先租后售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办理。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实施外销商品房先租后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初始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2.已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已实施管理;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实施外销商品房先租后售,在出租时应先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除应具备《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款内容外,还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租后出售该房屋的有关权利、义务。其中必须包括:租后出售该房屋的时限;该房屋出租时的售价与实际出售时的售价计算;出租人解除承租人租后购房权利的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可参照《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规范文本并按上款规定自行拟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在使用前交由市房地局委托的上海市公证处审定。
四、租赁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取得《房屋租赁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在应当核发《房屋租赁证》的5日内书面通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五、租赁合同经登记后,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该出租房屋需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将先租后售的事实明示抵押权人。
六、在租赁期间,未经承租人书面同意放弃租后购房权利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将该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征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书面同意,可以将该租赁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承租人未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签订外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前,不得将该房屋转售给他人。
七、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购买其承租的外销商品房,必须在租赁合同届满前2个月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参照市房地局制定的示范文本签订外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或合同的补充条款中载明出售前承租人租赁的时间、已缴付的租金。该房屋出租时的售价和实际出售时的价格计算等内容。
八、买卖合同签订并按规定在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后的十五日内双方当事人应按规定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申请和价格申报。办理过户申请和价格申报时,除应提交《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原已登记的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证》和承租人已交付的租金发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出租该房屋的纳税凭证等文件副本或影印件。
九、经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审核和变更登记,承租人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租赁合同即自行终止。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在原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的15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租赁登记。
十、外销商品房先租后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按沪地税地(1997)27号“关于进一步搞好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税收处理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缴纳有关租、售税款。
十一、租赁期间,双方当事人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或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则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有关租后出售该房屋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解除或终止。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资源节约、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经营行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的供求信息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诚信经营情况,引导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暂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1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经营情况需要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原核发机关可以批准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2年。
资质等级证书和《暂定资质证书》不得出租、出借、转让。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分别取得一、二、三、四级资质或者暂定资质,其资质条件是:(一)取得一、二、三级资质,注册资本分别不得少于5000万元、2000万元、800万元;具有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分别不得少于40人、20人、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分别不得少于20人、10人、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分别不得少于4人、3人、2人。(二)取得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注册资本不得少于400万元;其专职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执业资格,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核定权限为:(一)一级资质,由省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二)二、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由省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定;其中,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登记时,应当书面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资质核定权限,持下列资料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一)营业执照;(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权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自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暂定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或者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核定权限,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企业的资质等级,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要求核定资质等级的申请书;(二)企业的资质证书和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明;(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四)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情况说明书;(五)已开发经营房地产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和负债说明书。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料,向原资质核定机关申请办理资质注销、变更手续;资质核定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歇业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持书面申请和资质证书到原资质核定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
第十四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改善城市人文、生态环境。
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用地,除国家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以外,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以公开竞价出让方式取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房地产开发用地时,对下列事项,应当分别书面听取同级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和诚信情况。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省地的有关规定,建造节能省地型住宅、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内零星征地、分散建设。
第十七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方式,进行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经营,其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并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用地,不得改变其土地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经营。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四级资质或者暂定资质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万平方米;(二)三级资质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5万平方米;(三)二级资质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万平方米;(四)一级资质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受限制。
第十九条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将项目资本金到开户银行专户储存。实施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按照投资比例分期专户储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该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的凭证。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城市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等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专项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质量保证书。质量保证书中应当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城市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提交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按季度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受让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转让人和受让人自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高层建筑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他建筑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二分之一以上;(三)已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县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三)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预售条件的,予以许可,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符合预售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在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预订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公司、媒体制作和商品房预售广告,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预售商品房广告、宣传资料、商品房项目模型应当真实,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与买受人协商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和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商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与租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和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自交付买受人使用之日起分别具有以下最低保修期限:(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最低保修期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在合同书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照国家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或《暂定资质证书》的;(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不按规定到原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三)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手续的。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或者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其不良行为在企业信用档案中记录并向社会公示,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