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11 08:23:1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税制设计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1.1分支组合方式的选择
根据柘溪发电站的4个并联分支的基本情况,本文主要考虑的是12-34、13-24以及14-23这三种分支的组合形式。
1.2横差保护分析
在仿真实验的过程中,我们对各种分支情况下的零序横差、裂相横差以及这两种横差保护相互联合作用时候的保护效果进行了统计整理,在实验的过程中,将零序横差的保护选择为0.04IN,并将其作为动作门槛,裂相横差的保护采用比率的制动特性,,差动的门槛选择为0.2IN,斜率为0.3。根据我们对零序横差以及裂相横差的保护可动作的故障数统计结果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柘溪的横差保护具有如下特点:
a.两种横差保护对同相异分支的故障动作的反映灵敏度均不高,个别的分支的动作数目可以达到18种,这主要是由于同相异分支短路的匝差太小,大部分不超过1匝所造成的。
b.同相异分支的短路故障的保护效果显示相隔的分支组合要强于其他的组合情况,而这主要是因为同相异分支的短路现象只能够发生在相邻的分支之间,比如第二分支只能够与第一或者是第三分支发生同相异分支形式的短路故障,所以采用分支相隔的组合方式具有比相邻分支组合更强的保护效果。
c.无论是零序的横差还是裂相的横差对于异相的短路故障均具有较高的反映灵敏度,这也是因为同相同分支之间的短路匝差比较小的缘故。所以柘溪水力发电站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的加强对同相同分支以及同相异分支的短路故障的保护力度。
d.同时,仿真的结果表明,零序横差以及裂相横差保护的故障动作效果之间具有较强的互补性,所以为了提高保护的效果,可以考虑将二者同时装设在同一个系统中。
1.3纵差保护分析
我们对发电机组中的各种不同分支的组合方式条件下的纵差保护的动作效果进行了效果的统计与分析,差动的门槛以及斜率的数值均与以上仿真工作中的条件相同。仿真的结果表明,纵差保护具有如下特点:a.完全的纵差保护不能够实现对于同相同分支以及同相异分支的短路故障的保护作用,但是可以实现对于2832中异相短路故障的完全保护动作;b.不完全的纵差保护对于各种的短路故障形式均具有较高的反映灵敏度,但是对同相同分支或者是同相异分支的故障的动作不够灵敏;c.对相间故障具有较高的灵敏度的保护是单套的不完全的纵差保护,但是能够实现对于异相短路故障100%动作率的只有双不完全纵差保护。
1.4联合保护方案分析
上述的各种保护方案在单独作用的情况下均有着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够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所以需要研究横差保护与纵差保护协同作用的保护方案。通过对组合方案条件下可动作故障数的统计分析,我们得出了结论包括:
a.如果选用的是3种中性点侧的分支组合方式,那么最好选择12-34式的分支组合,以便达到最高的故障动作效率;
b.如果裂相横差与零序横差均不对这种匝间的短路进行反映,则不完全的纵差保护方案也不能够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或者是具有较高的动作率;
c.这种联合保护的方案对于异相的短路故障具有较高的动作率,几乎可以实现全部类型故障的动作,但是提高零序横差或者是裂相横差的保护门槛的时候,组合的保护方案并不能够显著的提高动作的效率,所以在现场值不确定的条件下为了提高保护的动作率,可以增加一套纵差保护,进而为异相故障提供双重化的保护效果。
2结束语
关键词:给排水 工程 建筑设计 质量
一、问题的由来
水厂建筑的特点:一是工业建筑范畴,但不能忽略其美观;二是建筑物匍伏于地,尺度不大,并且形式单调均一分散、变化不大;三是构筑物所占比重特大,表现在体量闷沉、笨重,而且一般布置在厂区平面显眼的中心位置;四是污水处理厂气味重而难闻;五是为使水厂的环境更加接近自然,需有大面积的绿化。因此,水厂的建筑设计的意义倒并不完全在于如何做好工艺(这是很重要的),如何画出一张美丽的图画,而在于其理想的目标能得以实现,完美的构思能得以表达,合理的功能能得以兑现,以及优雅的环境能得以体现。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水厂的建筑设计首先应该在确实掌握丰富的信息、详实的资料的条件下,在加强内部工种联系的前提下,在正确的设计原则指导下和正确的方式组织下,有步骤、有计划地应用现代化的科学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去加以制订(其中还要特别重视国外的各种先进经验)。我们不能把设计的全过程看成是一个封闭一― 自立门户的模式;单一― 就事论事的模式,稳定一― 成不变的模式;而应该看成是一个持续发展的、不断开放的、经常变化的动态体系,才能确保设计出一个完美的优秀工程。
二、要注意的几个因素
1、工艺流程的要求
给水处理厂即一般常称的自来水厂。由于原水水质不同,工艺流程有各种组合,但它的基本工艺为混合、絮凝、沉淀、过滤和消毒。在城市水厂中,基本流程为原水一级泵房加药絮凝池沉淀或澄清池滤池消毒清水池二级泵房用户。水厂内的主体处理构筑物中沉淀池、滤池基本上都高出地面,只有清水池可以埋入地下,而当沉淀采用平流式沉淀时,其池长达100余m,在水厂中会形成单调冗长的池体,都需加以仔细设计。
大多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流程一般为提升后的污水重力经格栅沉砂初沉曝气二沉消毒出流。如果排入的水体是感潮水体,有时亦会在处理水排入前有提升泵站,以解决时污水厂的出水问题。
对于地下水位高的地区兴建的污水厂,为了解决构筑物的空池抗浮,往往以出水末端构筑物的高度为控制,而将进水泵站以后的构筑物以高出地面3~4m布置,这样就必须对这种沉闷不堪的大体量砼面作建筑处理,同时也必须对池间联系的狭小的通道走廊作恰当的建筑处理,否则作为一个整体环境来讲是极不理想的,往往也不易被人们所接受。
2、总体规划的要求
总体规划非常重要,它是设计的灵魂。在规划时首先要有一个总体布局的构思,其中应包括:工艺布局的合理、道路走向的清晰、广场的适宜、地域的平衡、人流的互不交叉和公建用房(即生活区,其中包括办公、科研、试验、管理、会议室、食堂、厨房等内容)的最佳布置,然后按照①功能分区合理、简捷、便利、经济的原则;②风向、日照、地形有利的原则;③构图优美、对比均衡、空间流通的原则等,根据工艺流程的要求,结合厂址的自然条件及环境条件(包括地形以至地质条件、厂外道路系统、绿化条件、朝向、原有建筑物等)来进行总体规划。在总体规划中必须注意要创造良好的日照、空气和通风条件,还要尽量避免噪声的干扰,合理安排和大量利用绿化,把生态环境放在首位统一规划(特别是厂前区),然后将建筑物(或构筑物)布置在经过深思熟虑的绿化等环境中。在绿化设施中须充分考虑到生态绿化和景观绿化的有机结合,并多种植些可以释放有益气体和减少尘埃的树种,以改善厂区环境,减少空气污染,提高厂区的明洁度。
同时,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原则还必须在立足于“环境、空间、形式”三者统一的原则基础上,使群体形象和个体形象都能表现出一种内在的含蓄和谐调,并通过曲直、高低、虚实、明暗、黑白、凹凸、方圆、上下等造型元素和设计手法的运用充分体现出工艺工程设计的新境界。
3、传统观念的改革
传统是指技术上、文化上历史的凝聚、沉淀和积累,它是人们长期经验和教训的总结,是固有的客观存在。它之所以能长期继承,经久不衰,并在某些方面形成一种固有的心理态势,就是因为它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和耐人寻味的余韵,因此它往往极易被人们长久地、习惯地循套,自然地袭用,即使有时会出现一些问题和不足,但对成功来说总往往可加以原谅,或者最后说总的还是成功的。我们如果辩证地看,则可以这样说,在继承传统之余必须要有充分的创新,即从“现实的需要出发对传统作转变的工作”。如果工艺总是老一套形式,形式总是老面孔,色彩总是陈调重弹,即使在功能上还可以过得去,能满足业主的一般要求,但从社会发展来看,从两个文明来看,无论如何在组织形式上、在事先指导上、在各专业的协调、在通气上都应该重新思考,不能一味循旧。在工艺上必须要创新、要提高、要有些新东西。在选型、色彩上必须要美观、要有所升华,否则就不能使业主感到非常满意,不能心情舒畅。为此可以说挑战创新是必须的,是绝对的,没有创新就会暮气沉沉没有生气,就不能前进。
4、防止专业之间的各行其是
长期以来,给排水工程的习惯做法是工艺一马当先,先提出设想,后再递交给其它各工种,尽管各工种可以回提条件给工艺,但由于已成习惯,且因为各专业对工程总的概念认识不足而未能充分进行必要的商榷了解,互相质疑,因此就提不出内在的、关键的问题,致使矛盾隐蔽得不到圆满的解决,有时还会引起返工,最后造成木已成舟的尴尬局面,导致项目得不到最佳的方案,达不到最理想的质量。
从管理科学上来说事先指导,预先协商,不把问题的解决拖到最后,这是最科学也是最有效的工作方法。如果一个专业的设计,一味地关在工作室里,并且总是闭门苦思(即没有和其它有关专业认真商量研究),就只会把这些设计(即使是本专业中最优秀的设想)从一个社会现象变成了一个孤零零的个体,并且将这个专业完全裹入到“绝对正确”之中而一丝也动弹不得,其结果必然是感觉迟钝且视感平平,最后远不能满足业主的总要求。因此,在整体设计中要非常重视事先的协调,重视事先的各有关专业的参与协商,并且必须认识到这不光是一个单一的项目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优劣的关键必然是组成这个组织内的各有关要素的综合,而决不是一个主导专业的所为(当然,它是很重要的)。所以决不能允许各专业各行其是,或者说是过分地突出自己,而缺少必要的整体相融性。只有通过组织有序的精心的全面的设计安排,我们才能把一个初看好像支离破碎、意见分岐、没有完整性的模糊、凌乱的印象,变成一幅诗意盎然、变化有序、排列恰当、构图完美的图画。
农田水利设施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我国现有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大都建于20世纪50至70年代,相当一部分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老化失修严重,效益衰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计不完善,配套率低,欠账较多,对现有灌区全面进行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的任务十分艰巨。在人增地减水少的严峻形势下,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就必须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因而也需要更多的投入。但与此同时,近年来,全国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呈下滑趋势,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逐步取消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后,农民群众的投工投劳数量大幅度减少。农田水利建设滑坡,不仅直接影响当前的粮食增产,而且严重制约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持续提高。因此,尽快建立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新机制新办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认真组织试点,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加强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推进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以政府安排补助资金为引导,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主体,以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托,以加强组
织动员为纽带,以加快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为动力,逐步建立起保障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原则。
1.坚持政府支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国家要逐步增加对水利建设的投入,重点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同时,要把加大政府投入与增加农民劳动积累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组织和引导农民尽可能增加劳动积累。
2.坚持民主决策、群众自愿的原则。要严格区分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与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界限,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在切实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以政府加大投入为契机,通过有效的组织工作,引导农民出资出劳开展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建设。同时,要严格规范“一事一议”程序,控制筹资筹劳标准。
3.坚持规划先行、注重实效的原则。要发挥规划的统筹指导作用,把规划作为乡村两级组织农民出资出劳的必要条件和国家安排补助投资的重要依据,科学有效地开展农田水利建设。
4.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的原则。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快农田水利管理体制和小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调动广大农民投资投劳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三、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工作重点
(一)增加政府投入,逐步建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稳定增长的机制。财政部门要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对农民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给予补助,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时,继续把农田水利建设作为中低产田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发展改革部门要调整投资结构,切实增加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要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要整合国家现有的各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加强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安排,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地方各级政府应切实承担起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责任,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投资和财政预算,逐步形成适度规模。
(二)认真做好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采取以县为单位、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个县都要编制。编制规划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讲求实效。规划按程序经过审批后,即为安排国家补助资金的依据,申报项目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水利部门要从全国和区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出发,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积极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三)规范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一是明确资金投向。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重点用于补助粮食主产县。二是明确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可以是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农民联合体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三是完善补助方式。主要用于补助项目建设的材料费、设备费及机械作业费,具体方式可采取项目管理或“以奖代补”的办法。四是制订补助标准。根据工程性质、农民在限额内筹资筹劳情况,制订不同的补助标准,筹补结合、多筹多补。五是健全申报程序。由县级有关部门对项目主体的申请进行审查、公示后联合上报。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应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完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对政府给予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的斗渠、相邻村共用的村级小型水塘(库)和圩堤等农民受益的农田水利工程,可以村级为基础进行“一事一议”,按照乡镇协调、分村议事、联合申报、统一施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分村落实建设任务的程序和办法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限额标准由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在不影响村整体利益和长远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受益群体议事。要加强资金和劳务的监管,对国家引导资金和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都要实行全过程公开、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强行以资代劳或变相加重农民负担。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提高资金和劳务使用效率。
针对学生常犯的理解错误以及计算错误,我们优化设计了土地增值税计算的课堂六步授课法。第一步,讲解房地产转让所得收入的含义。第二步,讲解扣除项目金额的含义。第三步,讲解增值额的含义,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所得收入-扣除项目金额。第四步,运用以下表格讲解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在第五步要充分利用简图透彻讲解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比较会有四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50%,增值额只有一个部分,适用第一级30%税率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30%。第二种情形: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50%但≤扣除项目金额100%,要把增值额分为两部分,分别适用第一级30%税率和第二级40%税率,累进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中第一部分×30%+增值额中第二部分×40%=扣除项目金额×50%×30%+(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50%)×40%。第三种情形: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但≤扣除项目金额200%,要把增值额分为三部分,分别适用第一级30%税率、第二级税率40%、第三级50%税率,累进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中第一部分×30%+增值额中第二部分×40%+增值额中第三部分×50%=扣除项目金额×50%×30%+扣除项目金额×(100%-50%)×40%+(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50%。第四种情形: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200%,要把增值额分为四部分,分别适用第一级30%税率、第二级40%税率、第三级50%税率、第四级60%税率,累进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中第一部分×30%+增值额中第二部分×40%+增值额中第三部分×50%+增值额中第四部分×60%=扣除项目金额×50%×30%+扣除项目金额×(100%-50%)×40%+扣除项目金额×(200%-100%)×50%+(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200%)×60%。第六步,运用计算例题讲解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
二、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实训设计
按上述六步授课法进行授课后,还需通过综合实训使学生正确掌握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一)基础性练习设计基础性练习的目的是使学生通过练习,掌握选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典型的基础性练习题目设计如下。按照第一种情形假设转让房地产所得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使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的50%,练习应纳土地增值税额计算。按照第二种情形假设转让房地产所得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使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的50%且≤扣除项目金额的100%,练习应纳土地增值税额计算。按照第三种情形假设转让房地产所得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使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的100%且≤扣除项目金额的200%,练习应纳土地增值税额计算。按照第四种情形假设转让房地产所得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使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的200%,练习应纳土地增值税额计算。
(二)综合性实训设计综合实训的目的是全面训练学生根据房地产转让条件和成本费用数据,正确归集和计算转让房地产收入,正确归集和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正确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典型的综合性实训课目设计应当包括以下要素:(1)开发房地产项目的住宅户型数量及商铺数量、面积、销售价格等数据,并假设住宅和商铺全部销售完毕,只有货币收入。(2)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各种成本费用数据: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数据;住宅和商铺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小区绿化工程成本、小区配套设施工程成本等数据;勘察设计费、城市建设配套费、施工招标费、工程监理费、工程造价咨询费、开发管理费用、广告费用、销售费用等数据;交纳营业税及附加、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数据。根据综合性实训课目中假设的条件和数据:(1)正确归集和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收入;(2)正确归集和计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扣除项目金额;(3)正确计算该开发项目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完成综合性实训课目的步骤如下:(1)归集和计算房地产转让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住宅销售收入+商铺销售收入。(2)归集和计算扣除项目金额: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费用;②土地开发成本和费用=平整小区土地工程成本;③新建房及配套设施成本和费用=住宅和商铺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小区绿化工程成本+小区配套设施工程成本+勘察设计费用+城市建设配套费用+施工招标费用+工程监理费用+工程造价咨询费用+开发管理费用+广告费用+销售费用;④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营业税及附加+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⑤扣除项目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费用+土地开发成本和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成本和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3)计算增值额。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扣除项目金额。(4)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额。按前述基础性练习已掌握的方法,计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纳土地增值税额。
三、结语
关键词 自组织;重大水利工程;社会稳定;仿真
中图分类号 C915;C9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2)11-0109-07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11.017
与一般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不同,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具有建设周期长、区域跨度大、影响因素多的特性,是一个典型的项目群建设,仅以南水北调工程为例,工程横贯长江、淮河、黄河、海河四大流域,跨度十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包含水库、湖泊、运河、河道、大坝、泵站、隧洞、渡槽、暗涵、倒虹吸、PCCP管道、渠道等多项水利工程,是一个复杂的巨型水利工程[1-2]。国内外实践表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后,工程上下游地质地貌和生态环境都会发生改变,并致使依赖这些自然环境存在和发展的社会也相应发生改变[3-5]。为此,工程建设后的生态环境的自我修复、人类社会的自我协调,都将促使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区域的自然与社会经历复杂的重构过程,改变当地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以及影响当地人民生活和生产 [6-7],这无疑会增大社会不稳定的可能性。西方社会转型的经验表明,社会在从失范到规范、从混乱到有序的过程中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集中并发[8],当前我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急速转型阶段,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建设区域的社会稳定风险无疑构成重要影响。从系统理论来讲,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区域的社会之间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关联的,并在逻辑关系上属于高级复杂巨系统中的子系统,即“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社会”(LHPS)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H.Haken [9]提出,如果一个系统在没有外部力量强行干涉的情况下,内部各要素获得空间的、时间的或功能的结构,便是该系统的自组织。LHPS系统同其他系统一样,具有开放性、动态性、非线性、涨落性和不确定性等特征,所以LHPS有序稳定下的演变必将具有自组织,因此,运用自组织理论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社会”系统稳定性进行分析,有助于探讨重大水利工程可能导致社会失稳的根源,找到影响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社会稳定风险关键所在,为相关部门决策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提供依据。
1 LHPS系统稳定的自组织
1.1 LHPS系统稳定的复杂性
复杂性在社会现象与问题中普遍存在,是许多社会现象与问题的内在特征。钱学森[10]认为社会系统的核心元素“人”使得社会系统同时具备“开放性”和“复杂性”,使其具备了复杂开放系统的特性,杨桂华教授更是指出,社会系统的特性使得人类社会具有超自组织特征[11]。
从复杂开放系统本质来看,LHPS系统是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区域社会系统演变的一个形态系统,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是社会系统内部结构运动因素中的一部分,并对社会系统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经济环境以及社会结构等都产生重要的影响,其中工程移民是复杂化社会系统运动的最大社会风险。耿涛等认为一个移民社会经济系统的重建需要一个很长的时间[12],工程移民属于非自愿移民,国内外经验均表明,非自愿移民安置是一项风险巨大的社会经济活动,会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区域的社会稳定性产生重大冲击。范泽孟、牛文元[13]指出,社会稳定的各种响应因子的动态变化,直接作用社会系统的稳定状态,而社会系统的某一稳定状态被扰乱或者被打破,社会风险都有可能被极大的提高。“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社会”系统稳定性既取决于该系统内部条件也取决于其外部条件,内部条件主要体现在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是否合法和合理,而外部条件则主要表现在外部环境是否具备支持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
从图1可以看出,LHPS系统赖以生存的外部环境主要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技术等环境,这些外部环境的构成因素都具有众多复杂的特性,以社会环境为例,外部社会稳定状况、治安状况、水利工程建设区域的重大事故状况、犯罪率、水利工程在当地被接受程度、社会舆情、当地社会保障、社会医疗等因素都会对LHPS的系统稳定性构成重要影响。LHPS系统组成因素是众多的,且每个因素间通过催化联系把自催化循环联系起来,其中每一个因素既能自复制,也能对其他因素提供催化支持。在艾根超循环理论(Hypercycle theory)[14],社会的复制循环主要为社会生活和社会生活方式两个方面的自复制循环。除此之外,各因素都是具有动态演变性,使得该系统具有不确定性,所以无论从LHPS系统的内部结构、外部表征,还是从其行为和环境复杂性来看,LHPS系统都是一个复杂巨系统,其稳定性具有复杂性。
1.2 LHPS系统稳定的自组织
从耗散结构理论来看,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会对社会系统产生一个远离平衡的冲击力,在到达远离平衡的非线性区时,一旦系统的某个参数变化到达一定阈值,系统便会由稳定进入到不稳定状态,即出现了非平衡相变,如移民非自愿不满从上访演变成。钱学森[10]认为,系统自己走向有序结构就可以称为系统自组织。杨桂华[11]将影响社会系统序变的因素归为:①社会系统相对稳定的演变达到一个序变点后进入序变区,即系统变得十分不稳
\定;②随机“涨落”影响序变;③环境影响社会系统序变方向。LHPS系统稳定满足自组织现象条件,首先,由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过程实质上是一个与外界人、财、物的不断交换过程,并伴随着能量和信息的交换,LHPS系统具有开放性;其次,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本身的各元素之间相互关系是非线性的,与相联系的环境也是非线性的,即LHPS系统存在非线性机制;再次,涨落和突变一直伴随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过程;最后,自复制循环影响涨落影响大小,为LHPS系统演变到新的稳定结构创造条件,为此LHPS系统稳定满足自组织条件。
2 LHPS系统结构分析
社会系统是一个非绝对平衡的开放系统,其稳定性具有动态性。阎耀军在社会稳定系统动态分析中把社会稳定系统的逻辑结构概括为6部分:生存保障系统、经济支持系统、社会分配系统、社会控制系统、社会心理系统、外部环境系统[15]。为了确定“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社会”复杂系统的内部结构,在研究方法上借助于Warfield[16]创建的解释结构模型法(ISM)对LHPS系统进行分解。根据研究内容的需要,本文邀请10位重大水利工程社会评价领域的专家,对LHPS子系统进行了确定,即经济发展(S1)、移民安置(S2)、社会保障系统(S3)、社会分配系统(S4)、移民心态系统(S5)、外部环境系统(S6)。借用ISM研究子系统内部相互作用对LHPS系统演变的影响,对六个子系统复杂关系进行层次化和条理化。根据专家们讨论子系统之间直接关系或递推二元关系,构建邻接矩阵,若两个因素之间关系存在影响关系,定义如果SiSj则为1,否则为0。则LHPS系统的子系统的邻接矩阵A为:
基于布尔运算法可得可达矩阵R:R=I∪A∪A2∪A3∪A4∪A5,本文运用MATLAB软件计算(程序代码略):
根据可达矩阵R,可以找出子系统Si影响其他子系统的可达集E(Si),其他子系统对Si影响的子系统组成先行集A(Si),及受子系统Si影响又影响Si组成的共同集T(Si),即(T(Si)=E(Si)∩A(Si))。结果见表1。
根据表1结果,若E(Si)=T(Si), 则Si就是系统的最高级子系统,然后去掉最高级子系统,重复上述步骤,可分解出系统的第二层、第三层……,以及子系统的层级关系。按照子系统的层级顺序将系统分层,然后再根据结构矩阵子系统间连接关系用有向矢线相连,可绘出其系统的多级递阶结构图(见图2)。
从图2可以看出,对LHPS系统稳定性影响最直接的是社会分配子系统、移民安置子系统、移民心态子系统,三者的稳定性直接决定了LHPS系统的稳定性,但是从图2梯级结构模型上看,这三子系统只是影响LHPS系统稳定性的表象原因,其稳定性深层次原因是社会保障系统的鲁棒性是否稳健,而社会保障子系统深受经济发展子系统和外部影响子系统的影响。这一结果表明,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社会稳定性主要来自与移民相关的社会分配、移民安置和移民心态领域,但其深层次的决定因素是当地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完善,这既取决于当地的经济发展,也取决于外部环境,如生态环境、与域外地区相比社会经济发展是否优越等,即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LHPS系统稳定性的关键。
3 LHPS系统稳定性演变模型
由于系统自组织过程不存在特定的方式作用于系统外力,系统从有序到无序,再有无序到有序的变化,以及从低级向高级的演变过程都是子系统相互作用的内部过程,外部对系统作用力是一个随机涨落。本文依据自组织理论,将运用非线性动力学方程对LHPS系统进行如下描述,建立的系统动力学模型为:
其中,γ和γ1,γ2,γ3,γ4,γ5,γ6分别表示LHPS和S1,S2,S3,S4,S5,S6的变化率与其原有状态的关系;γ和γ1(i=1,2,3,4,5,6)则表示各子系统的协同作用对LHPS和Si的影响;φ(t)表示随机涨落(如突发事件)对系统稳定性的影响,t代表时间。
文献研究发现,在系统处于无序状态下,系统众多变量中存在一个或者几个变量值为0,随着系统由无序向有序转变,这些变量值也有小变大,即这些变量能够描述系统的有序程度[17]。根据役使原理,系统相变过程是一个由系统状态变量形成系统序参量,序参量又役使系统其他状态变量的过程,序参量支配、主宰和役使系统状态的其他变量,序参量是众多变量中慢变量,役使其他快变量变化。对于社会系统来讲,也同样存在着系统运动宏观参量(序参量),且这种宏观参量决定着社会系统的有序结构和功能行为[18-19]。
本文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经济影响(q1)和社会影响(q2)作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社会”系统自组织演化的序参量,这主要是因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区域社会系统从无序向有序演变是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水利工程融入建设地区社会系统中的变化过程。根据哈肯协同学基本理论,式(4)表示了LHPS系统的两个序参量如何影响子系统的自组织演变。
其中Si代表LHPS子系统;α1为序参量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影响对子系统自组织演变的作用;α2为序变量系统协同作用对子系统自组织演变的影响;α3为子系统的自反馈系数;α4为两个序参量相互作用对子系统自组织演变的影响;α5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正效应;β1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负效应;λ1为随着时间推移,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影响力系数;β2为两个序参量相互作用力系数;β3为阻尼系数;β4两个序参量之间的关系。
Si系统处于稳定是,S·i=0,q·1=0,q·2=0,
,即系统稳定的平衡点为(0,0,0)。根据模型求解其特征矩阵为:
平衡点(0,0,0)带入式(5),则:
由此可得特征根λ(1)=α3,λ(2)=α5-β1,λ(3)=-β3。由李亚普诺夫稳定理论可知,只有当且仅当特征根均为负实部,系统才是稳定的。为此,系统的稳定性主要α3,α5-β1,β3决定,与其他参数无关,即研究LHPS系统及其子系统稳定性可以从式(6)特征值入手。
4 系统稳定性演变模型仿真分析
ISM模型分析结果表明,社会保障系统是LHPS系统稳定的核心,它的发展受社会经济发展和外部环境系统的影响,如果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区域的社会保障系统稳定,必将推动LHPS系统的稳定,即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稳健性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社会稳定有巨大的影响,为此本文针对LHPS子系统中的社会保障子系统(S3)稳定性演变进行仿真分析。
本文以2006年九三学社政协提案中所披露的三峡库区移民社会保障调查数据为依据①。通过比较计算得到α1= 0.297,α2= 0.5,α4=1.8,λ1=1.5,β2=1,β3=0.5,β4=1.2 ,并将其代入式(4)中,为了更清晰的看出随机涨落对社会保障系统的影响,本文将φ(t)也引入分析中,观察φ(t)变化对系统的影响。
(1)当α3
(2)当α3,α5-β1,β3参数大于零时,社会保障系统便处于了失稳状态(见图6、图7和图8)。从图6不难发现,当LHPS的社会保障系统自反馈参数α30时,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正负作用较小时,S3、q1和q2仍然在所测时间域内趋于稳定,但是当S3自反馈参数α3>0后,S3便开始远离稳定点(见图7)。由于社会保障系统在LHPS系统稳定性中占关键地位,S3系统的不稳定导致LHPS系统的不稳定,所以社会保障体系自身系统反馈子系统的稳定性对其稳定性影响巨大。图8所示,S3处于不稳定时,如果再出现随机涨落,如移民收入减少、移民就业下降、移民上访等事件,会更加促使S3稳定性远离平衡点,而且由此引发的经济影响q1和社会影响q2更是处于震荡的不稳定中,表明如果社会保障系统不完善,随机涨落出现会使其更加不稳定。
5 结 论
如何评估和控制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社会稳定风险是当前理论和实践界研究的热点。本文从自组织理论视角研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社会稳定问题,并分析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根源,主要结论如下:
(1)LHPS系统稳定影响因素众多、复杂。主要原因是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不但影响所在区域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及生态环境,而且工程建设本身会涉及复杂的移民问题,“人”因素复杂了LHPS系统复杂性,此外LHPS系统是一个开放系统,更加强化了其复杂性。
(2)基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区域社会系统特点,将LHPS系统划分为6大子系统,运用ISM分析LHPS系统结构发现:社会分配、移民安置和移民心态等子系统稳定性是LHPS系统稳定性决定因素,但三者稳定性取决于社会保障子系统的稳定性,即社会保障子系统稳定性或者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完善,是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社会稳定的基础。
(3)基于LHPS系统特点,选取重大水利工程的经济影响(q1)和社会影响(q2)作为序参量,运用九三学社三峡库区社会调查报告,对社会保障子系统(S3)自组织演化进行仿真分析。结果表明:①如果社会保障系统(S3)系统是稳定系统,在没有外部随机“涨落”影响下,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即使对q1和q2产生重大影响,S3系统仍然是趋于稳定的,LHPS系统也会趋于稳定;②由于LHPS是开放系统,外部冲击无法避免,如移民收入减少、补偿等引发社会矛盾冲突、突发事件等,外部冲击会影响S3自组织演变,但S3稳定性较强时,外部冲击将不会改变系统稳定性趋势,反之,S3系统将远离稳定;③如果S3系统不是稳定系统,又有外部冲击,那么二者相互作用将强化S3系统远离稳定,使得LHPS将处于不稳定中。
以上表明,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所在区域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十分重要,在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地位。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会加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当地社会稳定的冲击,进而引发社会失稳风险。为此,在决策重大水利工程项目是否建设前,评估工程建设区域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完善以及移民安置如何增强建设区域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决策部门决策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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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Society System Stability of the Large Hydraulic Project Construction Based on Selforganization Theory
ZHANG Changzheng1,2,3 HUANG Dechun1,3 Upmanu LALL2 HUA Jian1,3
(1.Business School,Hohai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211100,China;2. Columbia Water Center, Columbia University, New York N.Y. 10027, U.S.A.; 3.Hohai Industrial Economics Institute, Nanjing Jiangsu 211100,China.)
Abstract
论文摘要:税制设计问题是关系到税制改革、税收任务完成进而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在保证税收总体规模满足公共支出需要的同时,具体税制设计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环节。为此,必须在进一步完善税制的过程中,结合具体税制的特点,将社会和谐贯彻落实到税制设计的每一个环节。
一、有利于社会和谐的税制设计
在保证税收总体规模满足公共支出需要的同时,具体税制设计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环节。为此,必须在进一步完善税制的过程中,结合具体税制的特点,将社会和谐贯彻落实到税制设计的每一个环节。
1.建立以人为本的税制
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大笔支出常常会给民众带来沉重的负担。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以个人为单位,没有考虑到家庭支出的需要,扣除项目偏少,且没有考虑到以上大笔支出负担。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个人所得税制征管工作的开展,但就现实而言,这样的个人所得税制没有做到以人为本,不利于社会和谐和民生改善。结合自行申报纳税方式的推广,应该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适当扩大扣除范围,提高扣除标准,将按月计税改为按年计税,同时允许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
2.促进就业的税制
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能够让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增值税转型对扩大就业有着积极意义。生产型增值税不鼓励投资,对投资甚至有抑制效应,自然不利于就业的扩大,而消费型增值税,由于固定资产投资所对应的增值税能够得到扣除,有助于投资规模的扩大,相应地,能够促进就业的增长。
更多的具体税制改革,需要在税制设计中融人促进就业的理念。企业所得税就是这样的一个税种。在设计企业所得税制时,应该考虑给带来更多人就业和再就业机会的企业,例如从事服务行业的企业予以税收优惠。
3.促进城乡同步发展的税制
中国已经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农民负担大为减轻。但在当前,城乡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现实尚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还较大,城乡税制统一的条件尚不具备,需要给农民较长一段时间的休养生息政策。具体说来,应该实行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做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工作。这样,需要进一步探索适合特定时期农村特点的税制,创造城乡税制统一的条件。例如,可以通过完善农产品加工的增值税制度,落实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有助于农业的发展,有助于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4.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充分合理利用的税制
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民生的改善离不开这种和谐。进一步完善税制,应该按照有助于环境保护的要求,有助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要求,按照资源充分合理利用的需要,完善相关税制,开征新税种。例如,按照建立健全资源开发有偿使用制度和补偿机制的要求,建立资源税税率(税额)有效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资源税制,将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再如,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提高某些对环境保护不利商品消费的税率。又如,开征环境保护税(碳税等绿色税收)和物业税等一些新税种。这些新税种会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产生更为直接明显的效果。环境保护税会直接限制污染物的排放量,有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物业税的开征,有助于土地这种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会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有助于房价的稳定。
二、现行税制设计的主要不足
比照上述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税制设计要求,现行税制凸显出以下不足。
1.税种设计不够完善
税制的设计不科学,税收职能的发挥与社会管理的需要不尽和谐。一是征税依据没有体现市场价值。比如,不动产计税没有考虑市场价值实行动态征收,现行不动产税制仍然是依据历史成本为征税对象。二是征收范围仍然偏窄。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并不是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只是针对使用煤、石油、天然气、矿产品和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收。对一些重要的非矿产资源,如淡水资源、森林资源等没有纳入征税范围,使得这些资源的使用成本偏低,变相刺激了这些非矿产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使用,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另外,生态税收基本处于缺位状态,制约了循环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三是主体税种功能弱化。1994年分税制改革,名义上形成了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框架,但事实上,由于我国经济水平较低,所得税没有成为主体税种,而仅发挥辅助税种的作用,从而使我国税制体系从中央到地方都是以流转税即间接税为主体的单一主体税制结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计征模式,税率和费用扣除方法不尽合理,加之征收管理薄弱,难以充分发挥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远未成为我国主体税种,因而在调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有限。四是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制度,严重制约了企业跨地区的重组、联营、兼并,不利于企业之间打破地域竞争。五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影响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也加大了这两个税种的征管难度;生产型增值税不仅无法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而且抑制科技进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偏小,调节力度不足。
2.间接税与直接税的比例不合理
“十五”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变化,直接税的比重有所上升,间接税的比重有所下降。比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从2001年的19.2%提高到2005年的24.6%,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占税收收人的比重,从2001年的58.6%下降到2005年的53.7%,但间接税比例高、直接税比重低的格局并未发生本质变化。由于现行税制中流转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过大,造成原先确定的流转税与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模式名不符实,不利于充分发挥直接税的宏观调控作用。同时,在具体税种的设置方面也有不少问题:有些税种重复设置,有些税种性质相近、征收有交叉;有些税种已经或者将要逐步失去存在的意义,该废止的没有废止,该合并的没有合并;有些国际上通行、中国也应当开征的税种没有开征。
3.税收负担的公平性亟待加强
从税收负担的公平性看,由于我国长期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两套不同的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制度,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对不同地区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对城乡实行两套税制,个别税种存在着对外国产品的非国民待遇,税率、税收优惠和费用扣除标准不同,结果使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税收负担存在较大差异,不利于企业之间开展公平竞争。现行税制未能充分体现公平竞争和国民待遇原则,即一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税收歧视,另一方面存在着“超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负担不平等。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税收水平不同,小规模纳税人往往要负担更多的税收;二是不同经济成分税负差异过大。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股份制经济及其他经济成分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三是不同区域的企业税负水平不一。我国是将优惠政策置于沿海发达地区,而中西部地区税收高于东部经济特区;四是内外资企业税负不一。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税率差不多8%,而内资企业的综合负担税率在33%以上。另外,由于直接税特别是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以及遗产税和赠与税具有较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直接税收入比重过低,尤其是来自所得税类的比重过低,必然会影响税制公平收入分配功能的正常发挥,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进程。
4.税收调控力度欠缺
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不够,税收职能的发挥与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不尽和谐。现行税收体制在公平税负,引导投资向落后地区转移,刺激贫困落后地区的消费和出口,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财力优势等方面还显得比较乏力。中国现行税制是以间接税为主体,间接税最大的缺点是逆向调节作用,收入越低,承担的税收负担相对越重。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长,差距不断扩大,就更需要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我国目前调节个人收入的税种只有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收收入规模小,征管水平低,其占国家税收收人的比重很低,还没有成为我国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因而在调节居民收入差距方面作用有限。
5.地方税收体系不完善
由于地方税体系不完善,地方税收的聚财增收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分税制将75%的增值税和全部的消费税划归中央,把以第三产业为主要税源的营业税划归地方,而经济落后地区往往第三产业不发达,营业税税源极为有限,这就造成了地方税收收人不足,财政困难。而且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存在城乡分割问题,如在城市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只在市、县、镇、工矿区征收,这种税收政策格局对调节城乡区域经济发展不利。加之我国财政管理体制不健全,没有一个明确、合理的税权划分与税权分配模式,从而造成了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财权与税权不相匹配的混乱局面。
三、和谐社会背景下税制设计的途径
内容摘要:本文详细描述和论证了欧洲国家基于双重红利理念的环境税改革及其成效,并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了我国实现环境税双重红利的局限与可能,进而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环境税 双重红利 启示
研究背景
环境税双重红利,也称环境税双赢效应、环境税倍加红利。其含义为,环镜税的开征不仅能够有效地抑制污染,实现环镜保护的目标;而且还可以通过税收转移,减轻社会福利成本或降低扭曲性税收的比重,改变税制对资本和劳动的扭曲现象,形成更多的社会就业和国民生产总值,获得非环境受益。
国外关于环境税双重红利的研究由来已久。Tullock(1967)、Kneese & Bower(1968)在对水资源的研究中提出,环境税不仅能改善环境质量,而且能通过收入的返还削减税收的扭曲效应,减少税制效率损失,带来“超额收益”。此外,Nichols(1984)、Lee & Misiolek(1986)等也分别阐述了这一思想。Terkla(1984)首次对环境税收入替代其他税收的效率改进进行了实证分析和数学计算。Pearce(1991)提出对污染行为征税取得的收入,应当被用来减轻社会福利税费的负担,进而实现改善环境和降低福利成本的双重效应。Bovenberg (1999)对环境税的双重红利进行了更全面和深入的阐释。
国内关于环境税双重红利的理论研究较少。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生态平衡日益破坏。利用环境税收手段来激励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进而使之符合环境政策目标,已成为大势所趋。而如何在实施过程中实现双重红利效应,就成为我国财税界关注的焦点和重点。
欧洲国家环境税双重红利改革分析
随着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的提出,欧洲各国在20世纪90年代进行了一系列的环境税制改革。如表1所示,尽管各国采取的具体措施不同,但都体现了“双重红利”的核心思想。一方面,开征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垃圾填埋税、汽油产品税等环境税种,促进污染企业外部成本内部化,另一方面,降低所得税减少税收扭曲性,同时将环境税收收入用于社会保险支出,减少社会福利成本。
从欧洲环境税双重红利改革效果来看,由表2可知,第一,环境税实现了第一份红利,即各国环境质量有了明显的改善。以CO2排放量为例,欧洲地区国家CO2的排放量减少了9.4%。究其原因,关键在于CO2税的征收提高了生产要素碳的投入质量和使用效率,也迫使企业、特别是能源消耗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或者转向使用更为清洁的能源。
第二,短期内,环境税实现了就业红利,但没有实现投资红利。随着政府不断将环境税税收收入用来降低与劳动力相关的税收,劳动力供给有了相应的增加,就业提高了0.44%。不仅如此,在社会保险支出循环和其它支出循环作用下(即把部分环境税税收收入贴补社会保险费用支出及其它支出),就业也分别增加了1.04%、0.05%。这表明环境税实现了就业红利。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环境税没有实现投资红利,投资随着环境税的征收降低了0.42%。
第三,从长期来看,环境税可以实现双重红利。尽管环境税的征收使得企业投资短期内出现下降,但长期而言,企业投资却增加了0.48%。环境税之所以能产生长期投资红利,其原因在于从技术进步角度上讲,企业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来引进环境净化设备,进而调整产品结构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因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由新的征税引起的投资萎靡将会逐步消失。除了投资红利外,无论是CO2排放量、还是就业,长期内对环境税都有积极的响应。这就意味着,在长期内,可以实现环境税的双重红利。
我国实现环境税双重红利影响因素分析
欧洲环境税“双重红利”改革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它的顺利推进离不开两个有利因素:一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由于所得税占总税收的比例普遍在60%以上,而且劳动力的供给弹性较大,因此,欧洲环境税降低税收扭曲性、提高劳动积极性和增加就业的双重红利效应就会较明显;二是税制绿化程度高,有利于实现环境税的双重红利。
(一)不利因素
相比之下,我国税制结构不合理以及税收绿化程度低就成为阻碍我国环境税双重红利的不利因素。首先,税制结构不合理,流转税比重过高、所得税比重过低。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所占的比重很低,这使得我国不存在通过单纯降低所得税来降低超额税收负担的客观环境,而且由于这种税制对劳动力供给的扭曲性不是很大,再加上我国劳动力的供给弹性小,即使对劳动力征税,税收的替代效应也不大,因而环境税的双重红利效应在我国就不会明显。其次,税制绿色化程度不高。武亚军(2002)指出, 即使考虑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及排污费和水资源收费,我国与环境相关的税(费)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也仅为3.34 %,远远落后于环境税实施比较成熟的欧洲。此外,我国大部分税种的税目、税基和税率都没有从环境角度和可持续发展来考虑。这些都对我国环境税实现双重红利带来不利影响。
(二)可行性分析
尽管如此,我国仍然具有实现环境税双重红利的可行性。
第一,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严重影响了经济生产效率,并对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准产生直接的破坏。在这种情况下,环境质量已不仅仅是一种公共消费品,而是直接影响到劳动力素质及健康问题,因此,考虑环境改善所带来的健康收益,就具有获取第二份红利的可能性。
第二,我国劳动收入负担相对较轻,税收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扭曲以间接税为主,而目前正在进行的以增值税转型为主要内容的间接税改革为我国开征环境税并获取第二份红利提供了有利条件。
第三,目前我国税制正处在一个调整期,此时进行环境税改革,不仅可以与其他税收改革进行组合,而且由于环境税收入会呈现倒U 型结构,因而与增值税转型以及其他税收改革对税收收入的冲击相呼应,在一定程度上减缓税制改革中税收收入的振荡。
我国开征环境税取得双重红利的政策建议
欧洲关于环境税双重红利的理论及实践探究我国的税制结构调整和优化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为实现我国环境税的双重红利,应根据我国国情,把环境税的设计与整体税制改革结合起来。
(一)逐步将排污费改为污染税
污染税的税基应该主要以污染的排放浓度和数量为标准,税率要根据特定地区的环境目标及环境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即随着环境治理边际成本的变化,税率做相应的调整。
(二)税负从对劳动和资本的征收转移到对资源和污染的征收
环境税改革遵循的基本思路为,将税负从对劳动和资本的征收转移到对资源和污染的征收。这样对能源、其它自然资源如土地和污染征收高税收,会使工业、贸易和消费者产生一种强烈的经济需求,即减少这方面的消费。相反,相应数量的税负、社会保障成本等从劳动和资本中退出,以鼓励企业家精神,并大大减少促使劳动力合理化的经济压力。
(三)逐步开征一些新的环境税种
在保持现行税负水平不变的前提下,逐步开征一些新的环境税种,这样既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同时还可以通过改变纳税人经济行为的方式改善环境,符合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如燃油税可减少对这些产品的使用,噪音税可以用隔音设备投资,或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城镇居民的垃圾税可以弥补日益增长的城市垃圾的处理成本支出。
(四)对现有税制进行调整
诸如针对不同产品根据其环境友好的程度,可以设计差别税率的消费税,调节消费者的使用方向。同时,尽快实现流转税转型和所得税改革,并适度降低企业所得税等。
结论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如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推进环境税并取得双重红利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大量的理论与实践表明,实施环境税能否取得双重红利,其关键因素主要取决于具体的实施背景。论文通过梳理欧洲各国环境税双重红利改革实践,发现其环境税改革可以有效的改善环境,与此同时,在短期内虽然没有实现投资红利,但却实现了就业红利。而从长期来说,欧洲环境税可以实现包括就业及投资红利在内的双重红利。进一步分析表明欧洲环境税改革成功主要受益于以所得税为主体、绿化程度高的税制。就中国而言,虽然我国具有取得环境税双重红利的可能性,但目前却面临着税制结构不合理、税收绿化程度低等不利因素。为此,论文对未来我国环境税的设计提出四条建议,一是逐步将现有的排污费改为污染税,以污染的排放浓度和数量为税基,同时根据环境治理的边际成本设定税率;二是环境税改革应遵循将税负从对劳动和资本的征收转移到对资源和污染的征收的基本思路;三是在保持现行税负水平不变的前提下,逐步开征诸如噪音税、垃圾税等新的环境税种;四是在上述基础上对现有税制进行调整,逐步提高整体税制的绿化程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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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Bovenberg,A.L.(1999):"Green Tax Reforms and the Double Dividend: An Updated Reader's Guide",International Tax and Public Finance 6
[论文关键词]贫富差距 税制 税率
个人所得税制度自1799 年在英国建立以来,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西方诸国税制结构中的主要税种之一,它在组织财政收入、公平分配以及宏观经济调控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税负难以转嫁,通过设定免征额及累进税率,可实现没有所得不纳税、所得少者少纳税、所得多者多纳税的税收公平原则,在理论上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因此在很多国家都被认定实现社会公平最核心的税种。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 年制定,立法初期主要强调财政收入的功能,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越来越大,尤其是2000 年我国的基尼系数超过0.4 的警戒线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功能越来越受到关注。尽管政府对个税进行了多次调整,然而现实情况是,频繁的调整对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并不明显,甚至出现了逆调节,税后基尼系数大于税前基尼系数的现象时有发生,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因此,研究如何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
1980年,全国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正式建立。至2010年底,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3O年间经历了大大小小数次改革,个人所得税收入不仅实行了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起征点(即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也从最初的8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2011年初,备受瞩目的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被提上政府日程,历时5月,于7月27日落下帷幕。27日国务院授权新华社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条例,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税率也由之前的9级减至7级,征税级距也作了相应调整。
个人所得税的税源决定了它是个与个人收入分配状况密切相关的一个税种,对个人收入差距应该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发达国家由于具备了良好的税制环境,其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相对明显。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尤其是在我国目前遗产税尚未开征,居民收入差距急剧拉大的现实情况下,个人所得税是我们为数不多用来调节收入分配的工具。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将目标明确为“担负起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重任,即所谓的“调高,扩中,提低”。
具体到实施效果,根据基尼系数的受税收影响的绝对差异来对税收再分配的效应进行测量,莎娜娃·海尼通过建立税收累进性分解模型,得出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到了正向的调节作用,即缩小了收入分配之间的差距,并且该作用正在逐年加强,但是调节效果比较有限的结论。
二、个人所得税发展现状
从1980年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实行至今,个人所得税走过了32年的历程,在组织收入上,它从一个不起眼的小税种发展成为全国第四大税种;但在调节作用上却大为逊色,它不仅没有起到公平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反而在某种程度上起到逆向调节作用。近年来,来自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的比例一直在40%以上根据中国税务年鉴统计资料计算,2002年,工资薪金的所得税比例为43.6%,来自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比例为31.72%,两项合计为75.32%。而20%的高收入者占有80%的金融资产,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比例不到10%。这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由工薪阶层缴纳。这一旨在调节个人高收人的所得税实际上所起的作用是逆向调节作用与所得税制定的初衷是违背的,也是与所得税所应起的作用不相符的。
我国自开征个税至今,一直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是以分类表为基础,将纳税人所得依照不同来源划分若干类别,按照规定的不同等级征税率,以超额累进计征办法课税。具体在个人应纳税11项分类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累进税率,而稿酬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
大部分学者认为,分项所得税制很难实现税收公平。税收公平要求同等负担能力的人负担同样的税收,不同负担能力的负担不同税收,由此来保证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现行的分项税制采用正列举法,将纳税对象分为11项分别规定其税率与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征税款,没有考虑纳税主体的综合收入和综合赋税的能力,难以涵盖所有收入类型;加上源泉课税和累进税率的采用,往往导致所得来源较广、综合收入高的少纳税、多的来源较少、收入相对集中的多纳税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会迫使纳税人分散所得来源以减轻税负;再者,随着经济的发展,纳税主体收入来源呈现多元化的趋势,税法仅对列明对象征税,大量隐性收入排除在个税的征收范围之外,造成税制不公。
三、当前个人所得税模式的思考
从税制形式上来看,由于分类所得税制存在税负不公、容易造成税收流失的弊端,学界一直有学者希望将目前的个税模式改变成综合所得税制或者混合所得税制。后者有利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且在实际操作中,后者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与便利性。但与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演进的潮流逆向而动的是,许多分类元素(schedular elements)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逐渐融入到综合所得税中。实际上所有的所得税制都充斥着针对特定类型所得的特殊规定,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纯粹的综合税制而不区分不同类型的所得。从实际角度出发,综合税制的不区分性有利于税基的稳定性和完整性,但综合税制对收入的不加区分是否符合处于发展阶段的国情,需要加上一个问号。
从税率模式上来看,我国目前实行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行的制度,对于一般性收入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对于特殊收入采取差别比例税率。人们通常认为,个人所得税只有实行累进税率,才能发挥公平分配的作用,使税收成为社会收入再分配的工具。累进级次越多,边际税率越高,富人所纳税款在全部税款中的比例越高。但实际情形却与此相反累进所得税没有起到公平分配的作用,反而还损害了效率。[5]税收会对劳动力供给会产生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收入效应是指纳税人因纳税减少了收入,为了维持现有的收入水平,只能增加劳动供给;替代效应是指累进税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纳税人通过减少劳动供给即以闲暇替代劳动来减轻税收负担。收入效应有利于经济效率,而替代效应带来经济效率的损失。一般认为,在我国,劳动力的供给弹性较小,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孰大孰小难以确定.但实证研究证明了税收对高收入者劳动供给的替代效应大于收入效应。高收入者(月收入5000元以上)对高税率的敏感度较高,在高税率下,人们以闲暇替代劳动。税率越高,替代效应越大。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累进税率的公平特点在我国没有良好的表现出来,究其原因在于,富裕人士往往收入来源较多,而一般工薪阶级收入来源相对单一,税收征管的过程中出现了富裕人士主动或被动的方式逃脱税负。
四、个人所得税立法的展望
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中,收入差距是市场发挥作用的一个正常结果。但收入差距、贫富悬殊加剧有些是制度特别是个税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的。因此解决不合理的收入差距问题应是完善个税制度,而对于合理的收入差距,不应过度调节,否则损害市场效率。
诚如上文所言,分项税制与综合税制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独立。就目前的发展状况而言,分项税制可以更方便发挥政府对经济的引导作用,从而在宏观层面提升综合的经济实力。在税制的发展过程中,我们需要的是扩大税基,尽量让分项税制的缺陷得到修补,使分项税制在分项调节的基础上实质的向综合税制靠拢,避免高收入少纳税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