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18 16:40:4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交通规则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明确指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由此可见,安全是幼儿健康成长的首要保障。实施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防护意识是幼儿园的重要任务,也是幼教工作者的首要任务。那么,如何把这些简单的安全防护意识教给幼儿,让幼儿有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技能?如何解决应对突发性安全事故?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要求我们切实做好日常的安全教育。我园以幼儿的一日生活为基点,以安全教育日为重点,采用经常性与及时性相结合,针对性与随机性结合,有计划地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帮助幼儿掌握必要的自我防护知识和方法,提高幼儿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一、上好入园安全教育的第一课
每年的9月份,小班新生入园。入园的第一个月幼儿最易出现抓咬行为。出现的原因一是因为部分孩子在家里养成了喜欢抓咬他人的不良习惯。二是因为现在的孩子独生子女较多,在家里家长过于宠爱,到了幼儿园后看到别人的玩具就要去抢,抢不到就去抓或者咬其他小朋友。这是由于小班幼儿的年龄特点决定的。刚进小班,他们的语言交流能力与表达能力相对较弱,想的事不会和别人说,而是直接用动作来表示,所以就会去争抢。三是由于小班幼儿刚刚尝试离开家独立生活,极易产生分离焦虑。这也导致了孩子会情绪激动,打其他的小朋友。我们的老师都不注意被孩子打过或咬过。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每学期在报名结束后,开学前都会召开一次小班新生家长会,小班老师和家长要一起参加会议。在家长会上我们会告诉家长小班幼儿容易出现的不安全行为,同时通过安全教育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育儿观。如请家长关注自己有抓咬不良习惯的孩子,教育他们不能去抓其他小朋友,同时要和老师说一下,让老师留意,防止他们去抓咬。二是树立教师的亲和形象。有的家长当孩子不听话,没办法时会拿老师来吓唬他们,这样造成了孩子入幼儿园的惧怕心理,有需要不敢和老师说。三是万一发生抓咬等现象及时和老师沟通,同时理解这是孩子们的正常行为,年龄特点所致,而不能让事件升级。四是教育老师要特别关注孩子的行为,提供的玩具数量要多,避免孩子们争抢。经常检查孩子们的身上、脸上。五是要求老师对孩子进行日常礼貌教育。如利用小班孩子喜欢的绘本故事《你好》《一个接一个排好队》等帮助孩子学会和小朋友礼貌地交往、有序排队等待等交往技能。实践证明,开学第一课防止小班小朋友受到抓咬等伤害是极其有效的。这样的开学第一课极大地降低了小班幼儿第一个月的微小事故率。
二、渗透好一日活动的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作为幼儿园长期的教育内容,仅仅开展几个活动是不够的,他需要与一日生活有机的结合和渗透。我园坚持通过晨间谈话、话题活动渗透、个别教育、游戏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及时性、经常性地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如一日活动中发现孩子中出现的打闹推挤等不安全行为及时指出并组织全体幼儿谈话,帮助孩子认识到这些不安全行为会带来的后果,从而使孩子形成正确的安全行为。再如当孩子由于行走、玩游戏等出现小伤时及时请这些孩子现身说安全,以自己不小心或错误玩法造成伤害的具体事例来强化孩子们的安全意识与行为。
在家长开放日时,有计划地将安全教育内容转换成亲子游戏的一部分,让孩子与家长在共同游戏的过程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自护技能。幼儿一日生活的各个环结是安全教育的一个好时机,例如;晨检、午检、散步、盥洗、户外游戏、自由活动等,我们时时抓住时机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如晨检时保育员应仔细检查孩子的口袋和书包找找是否有比较尖锐的物品,以防孩子在午睡和户外活动是塞进口、耳、鼻等器官;再如进餐时保育员应提醒或帮助孩子们饭前要洗手,以防病从口入,保证吃饭时不说话以防咽着等;在户外活动时教师要带领孩子整理衣服是否整洁,在活动时应控制场面不要乱跑,不因活动量失控而碰伤、摔伤,告诉幼儿在大型玩具时不要拥挤,不要推,要守规则知道慢慢等待排队,有秩序。同时利用散步进行随机教育,可以问:“你找不到家怎么办?被别人拐骗怎么办?”给孩子提供一个能提出许多“为什么”的机会,进而引导他们自己去发现,去学习,去寻求答案,从而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通过这些与日常生活有机的安全教育渗透,不仅可以避免一些意外伤害与不幸的发生,而且可以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为幼儿安全行为能力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组织好重要主题的安全教育
在“安全教育日”“ 5·12防震减灾日”“11·9消防日”等重要主题活动中,我园都认真制订活动方案,周密布署,确保活动取得预期成效。如在“安全教育日”中,幼儿通过玩“我是交通小警察”和“辨别谁对谁错”等游戏,懂得了一些交通规则。在“11·9消防日”主题活动时,老师先和孩子们一起讨论消防演习有哪些步骤,怎样离开火场,有哪些消防用品。其次通过设计各种游戏,亲身体验实践消防知识,练习使用灭火器材,学会逃离火灾现场的一些动作和自救技能。最后通过组织全园性的消防安全演练活动让孩子亲身实践和检验他们消防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帮助他们真正掌握火灾逃生的方法。
另外我们还利用网站、宣传橱窗、告家长书等多种形式对幼儿家长进行安全教育与宣传,形成安全教育合力,让家长主动参与对幼儿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切实将安全教育的内容延伸到每个幼儿家庭中。
幼儿园的安全教育是头等大事,安全是工作底线。无论是安全的主题活动,还是生活中有机渗透,目的只有一个——让孩子们树立安全意识,保证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幼儿的安全和健康,也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和快乐。安全教育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我们将一直扎扎实实,认认真真,从点滴做起,从自我做起,充分抓住每一个细节将安全教育工作做充分,让家长满意,让孩子得益,让社会放心。
幼儿园安全教育论文【2】
安全是人类最基本最重要的需求,安全就是生命。安全教育一直是幼儿园高度关注的问题,有时可能也是最头痛的问题。近年来幼儿园不安全事件频频发生,意外伤害已成为影响幼儿健康成长的第一号杀手。安全是儿童生存的基本保障,是所有儿童的基本权力,如何采用安全措施,防范各种事故的发生已成为我们当前刻不容缓的使命。幼儿园是众多幼儿集体活动的生活场所,而且越是孩子频繁使用的游戏设施或游戏场地,发生的事故越多,因为活泼好动是幼儿的天性,活动中总存在着许多不安全的因素。作为新一代教师的我们,不仅要教授给幼儿安全知识,让他们知道哪里有危险,更应该让他们学会如何征服危险,如何有效地保护自己。幼儿学会自护,就等于在生存中学会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而生存是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把安全教育渗透到幼儿教育的各个领域中,交织在幼儿一日生活中的各个环节,才能达到培养幼儿安全意识,提高幼儿自护能力的目的,才能让孩子健康愉快地成长。
中大班的幼儿有了一定的活动经验,对各类活动器械有了不同程度地熟悉,能轻车熟路的在户外进行活动,在老师适时的提醒鼓励下还能自主创新各种不同的玩法。刚入园的小班幼儿,如果没有老师的引导,他们往往不知从何玩起,左右观望,没有活动的积极性。对于他们,应该如何更有效地组织开展户外活动呢?
一、选择安全舒适场地,保证活动顺利进行。
为小班幼儿所提供的环境和物质条件,直接影响幼儿的身体健康。安全、舒适的活动场地是活动的重要条件,小班幼儿的大肌肉群发育不太完善,加快速度跑动,容易摔跟头,因此,户外活动的场地安排在比较平坦的地毯或草地上比较安全,这样,孩子们可以尽情地玩耍,不必担心跌倒或身体某些部位被擦伤。
二、优化活动器械和材料,充分发挥多种功能。
1、选择合适的活动器械,帮助幼儿熟悉玩法。
教师需要结合小班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实际情况对活动器械作一些筛选,有选择的逐步提供器械,使孩子们一样样的熟悉,如垫子、呼拉圈等这些器械。通过情景化的活动设计,让孩子在垫子上练习各种各样的爬、练习翻滚等动作,孩子们在熟悉垫子玩法的同时,运动能力也获得了相应的提高。
教师还必需先清楚运动器械的各类玩法,指导小班幼儿进行活动才能做到胸有成竹,有的放矢,才能更好的给孩子带来运动价值。教师在开展活动前对器械的使用进行具体详细的说明,使这些材料真正的被幼儿所熟悉和了解,从而使孩子们知道最基本的玩法,愿意去玩,乐意去玩。
2、发挥活动器械的多种功能,调动幼儿的主动性。
在幼儿熟悉某一活动器械的基本玩法后,教师应当逐步放手,引导幼儿在自由活动的过程中发现这一器械的多种玩法,对做得好的幼儿及时表扬,让他们验成功的喜悦。从而调动幼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使他们更加喜欢运动,达到锻炼的目的。
三、创设童趣情景,激发活动兴趣。
兴趣在幼儿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动力、组织、创造、强化的功能,兴趣对提高幼儿自主性发展起着明显的促进作用。小班幼儿年龄小,刚到一个陌生的环境,有部分幼儿往往不愿意参加集体活动,常常一个人呆在一边独处,不喜欢陌生的新环境,而情景性的活动和游戏场景能有效吸引他们,因此,每次户外活动教师应该有意识的设计一定的情景,使小班幼儿融入其中,有兴趣的参加活动。
四、交替进行多样活动,保持户外活动的兴趣。
户外活动一般以体育游戏为主,多种游戏活动交替进行,在体育活动适当穿插开展简单的民间游戏,如跳房子游戏,它有一定的运动量,能活跃幼儿的身心,增进幼儿体质,提高幼儿运动的兴趣和能力,小班幼儿也较适合参加,这样小班幼儿才能百玩不厌,保持对户外活动持久的兴趣。当然要结合本班实际组织开展户外自由活动,有集体的,有分散的,让小班幼儿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玩的形式、玩的内容,获得活动和表现的机会,充分享受体育活动带来的乐趣。
五、增添简易规则,确保活动圆满进行。
幼儿户外活动时,教师的视线不能顾及到每个幼儿,而且幼儿在户外活动比在室内活跃,加之小班幼儿自我保护意识差,动作控制能力有限,因此,老师不仅要在活动前尽可能的预计到游戏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向孩子交待活动的规则和有关安全注意事项,而且在户外活动的整个过程中,给小班幼儿更多自由空间的同时,还需要教师根据游戏情节增添简单易行的活动规则,以确保活动圆满进行。当然,如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进行必要的安全指导和安全教育,确保幼儿吸取教训,注意以后游戏的安全。
幼儿园安全教育论文【3】
1以探索性活动区为载体,丰富幼儿交通安全知识
幼儿获得知识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由教师直接传递;另一种是通过环境的创设让幼儿自己去发现。实践证明,后者的教育效果更为显著。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探索性活动区,通过环境的创设和材料的投放,激发幼儿的认知冲突,让幼儿在不断的游戏活动尝试中获取交通安全知识,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如在益智区中,我们根据幼儿的兴趣和年龄特点设计“交通安全迷宫图”、“交通牌”等,让孩子们以游戏的方式,手脑并用地操作这些材料,不仅培养了幼儿爱动脑筋的习惯,还潜移默化地认识了许多交通安全标志,从而懂得了“过马路要走人行道”、“不能在马路上玩耍”等交通规则。这样的活动区游戏,开阔了幼儿的视野,拓展了幼儿的生活经验,丰富了幼儿的交通安全知识。
2以表现性活动区为基石,积累幼儿安全自护经验
表现性活动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教师应根据本园的实际情况,不失时机地利用各种活动区,创造性地开展“寓教于游”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第一,装扮区。
装扮区即角区,是幼儿开展角色游戏的场所,是幼儿最能够自由表达意愿和发挥想象力、创造力的活动区域。他们对生活常规的认识,对人际关系的理解,对情感的宣泄和补偿,都将在这里得到实现。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一点,在角色游戏中渗透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如在《娃娃家》游戏中,渗透安全过马路及乘坐各种交通工具的安全小常识等:“妈妈”带“宝宝”上街,过马路时提醒“宝宝”要左右看,红灯停,绿灯行,不能横穿马路等。在《车车租赁公司》游戏中,通过扮演客人租赁各种交通工具,学到安全乘坐各种交通工具的方法,如坐摩托车要戴头盔,避免脚被卡在车轮里。总之,我们要充分地从孩子的生活经验出发选择游戏主题,让幼儿在角色扮演中增强安全意识。
第二,表演区。
表演区是幼儿自发地进行故事表演和歌舞表演的游戏场所,深受幼儿的喜爱。因此,我们要经常以故事、童话剧为脚本,选择适宜幼儿表演的角色,让幼儿在设置的情境中产生身临其境的感受,从而帮助幼儿积累自护经验。例如:在故事《三颗星星》中,幼儿在与同伴合作表演的过程中,了解红绿灯的作用,知道过马路要看红绿灯,了解红绿灯的重要作用。在表演《森林交通安全曲》中,学习警察指挥交通时的各种动作,使幼儿在演练中发展自护的技能,同时帮助幼儿懂得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该怎么办,可打120急救等。
第三,建构区。
百闻不如一践,单纯的安全说教是不会被幼儿所接受的。因此,在平常的教育过程中,我们要大胆地尝试应用结构游戏中的模拟空间效应来弥补幼儿的思维感知。如在开展结构游戏《大马路》中,引导幼儿通过用积木、雪花片、插塑等建构材料,搭建马路上的各种事物,如马路、人行道、斑马线、红绿灯等。这样让幼儿在建构游戏中切身感受多变的交通场景,体会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了解不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的危险。孩子们在游戏中亲自发现问题,获得经验,要比老师无数次的说教印象更为深刻。这样,幼儿在看似游戏性质的建构中获得了最为深刻的感性认识,安全过马路的实践能力也得到了提升。
第四,美工区。
美工区是幼儿自主地进行绘画、手工制作,为游戏活动准备道具的场所,它既为幼儿提供了精细动作练习的机会,也为幼儿审美表征能力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更是创造性教育的重要场所。在此过程中,孩子能根据活动区游戏的需要积极地去探索,以多种途径去收集资料,了解它们的含义和作用,使安全教育化被动为主动,在幼儿心中开花结果,根深蒂固。
3以运动性活动区为导向,提升幼儿安全自护能力
我们在探索性活动区和表现性活动区中,通过环境的创设和材料的投放,丰富了幼儿的交通安全知识,增强幼儿的交通安全意识,并积累了丰富的自护经验。但是,对于年龄较小的幼儿来说,提升他们的交通安全的实践能力更重要。因此,我们可充分利用富有野趣的自然游戏场所,在草地、石子小路、坡地上设置一些交通标志,如在草地上设置红绿灯,幼儿在草地上自由奔跑时碰到红灯会自然停下,碰到绿灯又继续向前;在坡地上贴上慢行地标志,提示幼儿在坡地上奔跑时要放慢速度;在栏杆上贴着禁止攀爬的标志,提示幼儿不能攀爬栏杆等,让幼儿在奔跑、追逐的游戏过程中,既体验如何调控自己的身体,机智灵活地避开障碍,又提升了幼儿的交通安全实践能力。
本文针对日益严重的交通状况和交通事故率,监控视频需要大量的人力监测。为改善这种情况,设计在无人职守的情况下的违章车辆监控系统,可以自动的监控交通情况,对车辆的行驶状态进行监视跟踪,记录违反交通规则车辆的行驶轨迹,再对行驶轨迹做位置的分析结合机动车行驶的车道及路口的信号灯判断车辆是否有违章行为。
【关键词】图像处理 智能交通 违章判别
1 引言
在现代交通管理系统中,己经广泛的将摄像机架设在路面上,用于交通状态的管理与监视。但它依旧需要大量的人力进行实时观测,及时反映路面异常状况,这种方法是繁琐的,使监测工作显得十分繁重,同时对监视人员又要有较高的要求。所以智能化的监控系统能有效提高交通管理的效率。
本文所要阐述的违章车辆监控系统建立在无人职守的情况下,可以自动的监控交通情况,对车辆的行驶状态进行监视跟踪,记录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首先通过对待检测车辆的跟踪,跟踪采用Meanshift车辆跟踪算法,得到其行驶轨迹,再对行驶轨迹做位置的分析结合机动车行驶的车道及路口的信号灯判断车辆是否违章。
2 Hough变换检测
本文主要采用Hough变换检测直线的方法对交通路口场景不变的道路进行车道线的检测。Hough变换检测直线的原理是利用点与线的对偶性,将原来图像空间给定的曲线通过曲线表达形式的变换,变为参数空间中的一个点。这样就把原始图像中给定曲线的检测问题转化为寻找参数空间中的峰值问题。也就是将检测整体特性转化为检测局部特性。
现有交叉路口基本每个路口都装有监控摄像机,就可以用一个摄像机给该路口做监视,从而使监控系统简单化。
本文采用Hough变换检测直线的方法,在原有Hough变换的理论上增加一些形态学的改进,使车道线检测的效果变得更加理想。形态学改进的流程如图1所示。
图2是形态学处理前后Hough变换对车道线检测的对比图。
从图2中可以看出:经过形态学处理后的Hough变换检测直线的时候更加的准确,而且检测的直线是在路口的车道线中间部分。直接的Hough检测的直线主要是边缘部分,而且有许多错误的检测。
3 车辆的行为判别方法
车辆的行为判别是根据车辆的行驶位置坐标值的变化来判别的。图3为车辆位置变化的示意图。
车辆左转、右转、直行判别用车辆当前帧的中心位置(x2,y2)减去图像序列上一帧中心点的位置(x1,y1)得到dx、dy。根据dx、dy的变化判断出车辆的行为。
表1:车辆行驶行为判别表
左转 dx0 dx/dy
右转 dx>0且 dy>0 dx/dy>T2>0
直行 dy>0 T1
4 远距离传输实现
本文要解决的是路口监控视频的传输问题,由于红外线、蓝牙、Wi-Fi、超宽带技术中传输方式只适用于短距离传输,由于路口的视频离路换机或者服务器的距离较远,短距离的传输方式不能实现传输。zigbee的传输带宽相对较小,路口会有4台及以上的摄像机数,所以zigbee不能实现路口监控视频的传输。GPRS及3G/4G技术能够满足带宽和距离的要求,但后期所需的月租费用很高,不适合监控视频的传输。所以本文选用无线网桥对监控视频进行传输。
本文主要使用无线网桥技术对路口的监控视频进行无线传输,采用点对多点的结构,整个系统构架如图4所示。
每个路口架设摄像头,无线网桥在路口传输:每个摄像机接一个无线网桥,在远端的交换机上也接一个无线网桥,对无线网桥的收发进行设置。再由交换机传回中心服务器对传回的视频进行处理。由于实验是校园环境中模拟路口环境,论文仅采用点对点式模拟整个传输处理过程。
5 系统实现
本文研究的是路口的交通视频,由于条件限制,系统架设在学校环境中。实验所选用的器件如下:摄像机:实验选用海康威视DS-2CD2212D-l5的日夜型筒型网络摄像机;无线网桥:实验选用150M的无线网桥,网桥采用ubnt的airOS系统,支持2.3G-2.7G的超宽频段;网络硬盘录像机:实验选用海康威视DS-7804N-SH/N的网络硬盘录像机。
在校园环境中模拟路口的环境,同时在路上架设摄像机和无线网桥,另一个网桥架设在实验室中,两个网桥隔着相距约400m的湖面。整个远程无线视频监控的示意图如图5 所示。
发射端架设在离地面高度约为6米的横杆上(离实验室约400米远),实验室的接收端直接连接硬盘录像机就可以在显示器上显示监控画面,如图6所示。
本文的服务器端主要在基于VC++平台,利用OpenCV实现的。本文将采集到的视频导入电脑中,编写的服务器程序。
本文所编写的服务器端程序在服务器上的效果如图7所示。
6 总结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基于传统的轨迹判别方法。依据轨迹的坐标变化来判别,也就是对车辆坐标位置的变化来判断车辆的行为。对左转、右转、直行的坐标变化设定阈值范围,并对于实际偏差的影响,增加判别的连续帧数,再判定车辆的行为,最后结合车辆的所属车道和路口的红绿灯来判别车辆是否有违章转弯和闯红灯等行为。文在室外模拟路口的环境下搭建了视频采集与传输系统,该系统能够将400m外的视频进行采集,并利用无线网桥传回实验室。之后在服务器端编写了基于VC++6.0平台利用OpenCV对视频图像序列进行车辆检测、跟踪和违章判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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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巩固和提高了“个别化教育”成果
1、合理的课程设置——让学生接受充分的教育。
为了体现学生个性化发展,让每一位学生都学有所获,力求课程的设置趋于科学性合理化,内容涵盖人文修养、科技探究、艺术审美、强身健魄和社会实践五大部分,共开设课程11门,力求达到学生全面发展的要求。
2、个别化教育——让课堂活起来,让学生动起来。
师生共同参与教学,帮助学生确立自信,使学生有效地投入教学,充分地接受教育。虽然教育难度大了,教育要求高了,备课量增多了,但却为学生搭建了参与教学的平台,培养了学生的自主学习和合作学习的能力。
3、制定个人成长计划——未来在学生的手上。
长期观察每一个学生的个性特长,性格特点、优点和不足,制定相应的近期发展目标和长期目标,同时及时记录每一位学生的点滴成长,做到了有一人就有一本的个人成长记录。
二、突出了行为习惯养成的育人宗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升旗仪式,坚持晨练、课间操活动。学生的纪律与文明礼貌程度进步很大。学校的校园安全重点是课间活动和外出活动,加强对所有老师安全工作的培训和制度建设,责任到人,狠抓落实。每位老师都是安全监督员。进行安全专题教育,本学期我们进行的专题教育内容有:地震逃生演练、消防逃生演练、遵守交通规则学习、如何简单自救等专题。使学生既知道安全的重要性又掌握安全知识技能。
三、学校教育教学取得了良好效果
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提高学校竞争力的核心,只有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才能增强学校的生命力。为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我校从教学和管理两方面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
学校始终抓住了教育教学这个中心,组织教师进行了两轮多媒体教学比武,有8位老师参加了不同科目的教学比武,通过说课、评课、公开课等形式,提高教师驾驭教材和课堂的能力,促进了教师整体水平的提高。另外,我校教师积极撰写论文,分获国家级、省级论文多篇。多次派青年骨干教师外出参观学习,以点带面,使全体教师自如应用全国特教资源库及先进教学理念,促使学校教研教改已蔚然成风。
论文关键词:「で,「に,「から,原因,理由,病句
在日语专业大学一年级学生的作文里曾出现过这样一句话,「病気で、学校を休もうと思います。这句话,乍一看似乎是正确的。可是,再次审视就会发现「で放在这里是不自然的。格助词「で表示动作、作用进行的场所信息传播,或者表示手段、范围、道具、状态、期限等等,除此之外,还有在本文题目中出现的,想要表达的原因、理由的用法。表示原因、理由的格助词除了「で之外,还有「に和「から。本文将分析「で、「に和「から的区别,借此分析题目中的误用文。
1.表示原因、理由的「で和「に的区别
以下这些单单表示客观的原因的例文,只能使用「で。
(1)地震で多くの家が倒れた。∕因为地震很多房子倒了。
(2)おかげで手続きはスムーズでした。∕多亏了您,手续很顺利办完了。
(3)交通違反で罰金を取られた。∕因违反交通规则被罚了款。
(4)父は戦争で死んだ。∕父亲死于战争。
在一些情况下信息传播,「で和「に可以互换,但是所强调的意思不同。例如:
(5)a 薬に中毒した。∕药物中毒。
b 薬で中毒した。∕因药物引起中毒。
(6)a 酒に酔っ払った。∕喝酒喝得大醉。
b 酒で酔っ払った。∕因喝酒而大醉。
(7)a 仕事にへたばった。∕干活儿干得很累。
b 仕事でへたばった。∕因干活儿很疲劳。
(8)a生活に困った。∕无法生活。
b 生活で困った。∕因为生活而困难。
上述例句用「で和「に虽然意义相似,但是,说话人所表现的意识却有所不同。 用「に时,位于「に之前的名词表示后置动词要求说明的原因,即生理、心理活动的作用。这种原因一般都是内在的、主观性的。而「に是表达直接单纯的外在的原因。
2.表示原因、理由的「から和「で的区别
首先,举出一些「から表示原因、理由的例句。
(9)私の不注意から皆さんにご迷惑をおかけしました。∕因为我的疏忽给大家添麻烦了。
(10)ちょっとしたことから夫婦喧嘩をしてしまった。∕因为一点小事儿,夫妻俩儿吵了起来。
(11)この二つの国は、何かの利益問題から戦争を始めた。∕由于某些利益方面的问题引起了两国战争。
(12)長い間の経験からこういうことが分かった。∕凭借多年的经验而理解这样的事情。
「から主要用于说明依据某一现象信息传播,从这一现象推断出结果,具有潜在的推论过程。而且,诸如上面的例子中的由于「私の不注意から「ちょっとしたことから「何かの利益問題から等等精神方面的原因、理由,「から是最合适的。因此,与以下用「で单纯地表示某事的原因、理由的表达是不同的。
(13)台風で家が倒れた。∕房屋因台风倒塌了。
(14)受験準備で忙しい。∕忙于备考。
(15)母は病気で寝ている。∕母亲卧病不起。
此处的「で不可与「から置换。
「から除了表示精神方面的原因、理由之外,还可以表示生理现象、社会现象、自然现象等等的原因、理由。
(16)過度の疲労から病気が再発した。∕由于过度劳累疾病复发了。
(17)日ごろの猛練習から勝利の栄冠を勝ち取った。∕因为平日高强度的训练而摘得成功的桂冠。
(18)先ほどの地震から火災が各地に発生している。∕刚才的地震引发各地的火灾。
3.病句分析
由以上叙述可知,虽然也有例外,但是「で基本上是可以和「から「に互换的。从这一点可以说信息传播,「で的使用范围是最广的。这似乎是因为「で的谓语部分没有像「から「に那样特殊的限制。但是,其实并非如此,表示原因、理由的「で也有对谓语部分的表现意图的限制。正因为忽视了这一制约,文章标题中的例句才显得不是很自然。
(19)病気で学校を休もう。
病気で学校を休め。
病気で学校を休みましょうか。
病気で学校を休んでくれ。
诸如上面的例句中的「休もう「休め「休みましょうか「休んでくれ即意志、命令、劝诱、依赖的表现,是不能出现在表示原因、理由的「で的谓语部分的。
想让此句成立,可以改为「病気になったこととした的意思,即:
(20)仮病で学校を休もう。
仮病で学校を休め。
仮病で学校を休みましょうか。
仮病で学校を休んでくれ。
用「仮病来替换,这里的「で不是表示原因、理由的信息传播,很明显是表示手段、方法的。因为表示手段、方法的「で的谓语部分没有表示原因、理由的用法下的制约,所以以上的表达成立。
关键词: 大学英语教学 法律知识 渗透 教学实践
依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制定的《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大学英语是以英语语言知识与应用技能、学习策略和跨文化交际为主要内容,以外语教学理论为指导,并集多种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于一体的教学体系[1]。针对英语这一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教师作为语言知识的传授者和学习方法的引导者,在进行教学设计时,应尽量制订明确的计划,合理有效地对学生“细水长流”地实施法律知识的渗透,将学生的兴趣融入教学内容,能大大强化教学效果。
1.将法律知识渗透到教学设计中
大学英语的教材内容全部都是原汁原味的英语资源,涉及的话题包罗万象,教师想要挖掘教学材料的法律背景知识并不难。以《21世纪大学英语读写教程2》[2]Unit 8 Text B “The Traffic Light:A Brainless Machine”为例,该课文讲述了一名出租车司机与乘客“我”对于闯红灯的不同观点。考虑到出租车司机这一特殊身份及故事发生的特定场合,教师在进行教学设计的过程中,除了考虑课文本身的英语内容讲解之外,还可以涉及交通法规、驾照申领、驾驶规则及乘客义务等法律知识。当然,话题也可以涉及驾驶和交通等一些违法行为,教师不应消极回避这些知识,而应积极主动地承担起传授这些法律知识的重大责任。
2.将法律知识渗透到背景知识中
基于以上教学设计,教师从标题中的traffic着手,向学生介绍交通规则,一些国家进行交通治理的案例,以及如何在不同国家购买车票,等等,若时间允许,教师可以向学生介绍一些交通工具的英语表达,甚至可以引入“旅游”这一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
鉴于课文话题可能涉及一些违法行为,教师在涉及交通处罚这一话题时,可以向学生介绍“米兰达权利”这一具有特殊意义法律制度的由来及经典案例,可以向学生介绍著名的“米兰达警告”或“米兰达告诫”的英语原语。介绍过程中,教师可以向学生强调Miranda Warnings中复数的使用规则,及“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中do表示谓语词强调的使用形式。通过对法律专业知识的英语学习,学生能快速、全面地了解将要学习的课堂知识。
3.将法律知识渗透到词语学习中
在课堂教学活动中,教师可能会使用到一些单词、短语、俗语等,如教师在给学生讲解go through a red light,sail through a red light,run the red light时,不妨尝试从法律的角度引申这些短语。教师可以提醒学生课文中出现了break the law,可以补充driving without license,illegal parking,speeding,crash,light impact,head-on collision,a chain collision,hit-run driver,hit and run等表达法律意思的短语。除此之外,教师还可以进一步从法律角度去讲解,如果有人不遵守现行的traffic regulations,就会出现traffic violation的行为,这就可能会诉诸traffic court,造成fine等严重后果。通过与课文内容相关的话题切入,教师可向学生对课文中出现的和生活中存在的各种表达方式进行详尽、全面的介绍。
4.将法律知识渗透到结构讲解中
英语的法律文本虽有意思艰深晦涩、用词古板守旧、句型复杂冗长等特点,但存在“某些句型重复使用的频率非常高”的现象,掌握这些高频句型有利于快速进入法律英语的学习。教师在大学英语课堂教学活动中,可以向学生介绍这些法律英语的典型句型。如课文中出现的subject一词,可以构成subject to这一短语。在法律英语中,该短语一般都跟agreement,section,contract等法律文件名或特定条款名配合使用,通常可以翻译成“在符合……的情况下”、“在不抵触……下”、“除……另有规定外”、“以……为条件”、“根据……规定”等。如:Subject to this section,an appeal shall be brought in such manner and shall be subject to such conditions as are prescribed by rules made under subsection 5.
当然,有些普通的英语词汇在法律英语的文本结构中使用时便附加了特定的法律意义。如where,在普通英语中可以引导状语从句,一般为地点状语从句。在法律英语中可以引导法律条款中的条件状语从句,相当于in the case where,通常翻译成“凡……”或“如……”。如:Where a defendant is fined and the same is not forthwith paid,the magistrate may order the defendant to be searched.
5.将法律知识渗透到课外练习中
英语的学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想真正消化和掌握所学的知识,学生需要不断巩固和练习。教师可以在课堂学习结束之后,向学生介绍驾照的英语翻译样本,特别提醒专业词语的表达,然后建议学生课后可以自行进行实践练习。同时,教师可以建议学生利用自己在日常生活中看到或听到的有关法律事件进行思考或是展开讨论,并引导学生将所思考的或所讨论的采用写作的方式记录下来。这样,学生在进行英语写作时能有所写,渐渐地提高写作水平,也在不知不觉中增强法律意识。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多进行英语原版书籍的阅读,特别是与学生专业相关书籍的阅读。原版材料可以用于引导学生进行文本理解、语法练习或是文化学习,更可以用于激发学生理解和欣赏文本的特殊性,甚至是文本的价值[3]。教师也可以组织一些以法律题材为主题的演讲比赛,如“珍惜生命,遵守法规”,让学生清醒地意识到法律规则的存在,明确地了解真正的自我保护方式,等等。教师还可以开展一些学生辩论赛或是法律模拟等。
总之,教师的教学不能局限于课堂内容本身,仅仅关注学生对语言知识的掌握,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促使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人才。
参考文献:
[1]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翟象俊,等.21世纪大学英语读写教程2[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大家好!
当冬日的阳光暖意融融的时候,当天天萦绕耳畔的读书声戛然而止的时候,我们又一次踏着时间的节拍,迎来了盼望已久的寒假。今天,我们全体师生将为一个学期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同学们,你们知道吗,为了迎接好期末考试,为了把好教学质量关,我们的老师付出了艰苦的劳动。同学们,你们知道吗?为了让大家能更全面、更系统地掌握知识,理解知识,我们的老师刻苦钻研教材,精心准备复习资料,我们每一位老师的备课都是厚厚的一叠。这些比我们的同学难得多的“作业”,老师们是完成得认认真真。在这次期末考试中,我们的同学取得了优良的成绩。同学们,我们多么幸福,我们有一群敬业的好老师,一群优秀的好老师。
同学们,你们说,我们的老师辛苦吗?
从明天开始,同学们就开始放寒假了。同学们,你们知道吗?我们的老师有的还要参加继续教育;有的老师要准备下学期的新课了,同学们,你们说,我们的老师辛苦吗?我建议大家一起对老师们一学期的辛勤劳动表示真诚的感谢。让我们一起对老师说,老师,谢谢!一、二、三,一起说:老师,谢谢!
一学期来,我们的老师积极进取,取得了优异的成绩。王寅霞老师的论文获江苏省一等奖;朱庆平老师和鲍丽芳老师论文获江苏省二等奖;马惠镇珍老师论文获江苏省三等奖;陆花老师论文获苏州市二等奖;姚云老师论文获昆山市一等奖;王炎老师、朱莹老师、林英老师论文获昆山市二等奖。还有很多的老师获得了可喜的成绩,在这里,我就不一一说了。
在老师们的指导下,同学们的努力下,部分同学及集体在各级争先创优活动中获得了满意的成绩。我校男子手球队获苏州市团体第二名,男子小足球获昆山市第一名,游泳获昆山市第一名;庄子杰、周正、周天予、陆明睿、孙浩清、谈正源、获《小数报》一等奖;李姿悦、王鲁川、陈诚获《小数报》二等奖;陈诚同学还获综合竞赛二等奖;马文辉、王鲁川、朱鸷获综合竞赛三等奖……
本学期里,许多班级在老师的精心管理下、同学们的共同努力下,在年级中脱颖而出,被评为“校先进班集体”,在此予以表彰。他们是:一(2)班、二⑵班、三⑵班、四⑶班、五(1)班和六(1)班;获得“卫生示范班级”的是:一5班、二1班、三2班、四2班、五2班、六4班;获得“公共环境模范班级”的是一3班、二4班、三4班、四4班、五3班、六2班。这学期,我们每个班级有一些同学被老师初评为“三好学生”和“文明学生”,被评到的同学,说明你们只是通过了这次老师对你的考核,只有再通过下一个学期的考核,你们才有可能成为正式的“三好学生”。希望这次被评到的同学不放弃,继续加油。
在这里,我们向被表彰的同学和班级表示祝贺,希望你们能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希望大家以优秀学生和先进班集体为榜样,人人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取得优良成绩。
从今天下午开始,我们每位同学将怀揣着收获的果子和新年的梦想,进入充满诱惑的寒假生活,跟着家人出趟远门旅游、走亲戚;拉着妈妈的手去商场买一件心仪已久的新衣服;和同学一起酣畅淋漓地踢一场球;窝在暖暖的被窝里睡一回懒觉;还有去看看乡下的爷爷;还有很多很多,感觉时间都分配不过来了。是的,同学们,寒假生活总是那么丰富多彩,充满幸福和快乐,老师也和你们一样。但是,我们不能只顾高兴而忘了我们的“责任”,我们一起来整理一下:
一是要保证自己的身体不受伤害。具体地说,就是要做到遵守交通规则、要在大人的指导下用火用电用气等,不做危险游戏、不吃不洁食品,不轻信陌生人教唆。
二是要成为大人喜爱的好孩子。寒假期间,家长们还是非常忙碌了,可能没有更多的时间来陪你,所以你们要学会体谅父母,照顾好自己,使父母放心;春节期间走亲访友,你们要举止文明、活泼大方,使父母称心;和父母长辈在一起,你们要主动参与做家务、招待客人,使父母舒心。懂事的孩子人人爱。
三是要使自己的知识和能力与自己的年龄一起长大。每个假期,学校大队部都会向同学们提出一些社会实践活动和要求,这实际上是为同学们在假期里学习知识和培养能力指明了方向,希望同学们在家长的帮助下,有计划有目标地去实践。我们相信,社会实践活动一定会使你变得更加聪明、能干。
四是要学会安排自己的生活。25天的寒假生活,怎样过得开心、满意又有意义?我想每个同学都要学会安排自己的时间,列出一个计划,然后按计划行动。2月8日是同学们回校报名的日子,我们希望这一天每个同学带着你寒假的喜悦和收获,高高兴兴来学校,和老师同学开始一年新的学习生活。
同学们,感谢你们,时刻牢记自己的是开实小的学生,热爱学校,并使学校成为自己学习和生活的乐园;感谢你们,热爱学习、积极参与、大胆表现,使学校的各项活动热热闹闹、开开心心、收获多多;感谢你们, 张弛有度、文明守纪、自觉自律,使2010年的学校生活一路平安、一帆风顺;感谢你们,持之以恒、刻苦训练、敢于竞争,在各项比赛中成绩辉煌,为学校争光添彩;感谢你们,纯洁美丽、活泼可爱、善解人意,在我们一起生活的日子里,给我们带来了无穷的欢乐和幸福;
在平时的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都经常接触到书信吧,书信是一种向特定对象传递信息、交流思想感情的应用文书。相信写信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为了让您在写的过程中更加简单方便,一起来参考是怎么写的吧!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中学生提前离校安全承诺书,欢迎阅读!
中学生提前离校安全承诺书一
实习情况已与家长沟通,家长知晓且同意实习。自觉按照学院关于《20__、20__级学生实习见习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做到定期与学院辅导员老师、责任教师沟通、汇报实习情况。同时承诺:
1、服从实习单位的安排,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配合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2、严格遵守实习单位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确因联系工作或其他原因必须离开单位的,应向实习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不独自行动和在外住宿。
3、实习期间,遵守交通规则;不到江、河、湖、思想汇报专题海等水域游泳;讲究饮食卫生,预防疾病传播。
4、言行举止要文明礼貌,不酗酒闹事、惹事生非。不参加与学生身份不相称的活动。
5、勤学好问,虚心向实习单位工作人员学习,尊重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同事,积极参加实习单位开展的各项有益活动,充分展示学生应有的素质才干。
6、主动与毕业设计教师沟通,按照毕业设计教师要求,按时完成并上交毕业设计相关材料,并按实习日程撰写实习日志(日志按规定由带队教师汇总,报教务处备案)。
7、不做任何有损于学院和实习单位声誉的事,实习期间如有违反学校及企业规定的行为,本人愿接受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批评教育以及处分。
8、本人和家长愿意主动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教育和监督工作,并保证通讯畅通。
9、在实习期间,学生因违反本实习管理规定和实习单位安全规则造成自身伤害及学业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或国家和企业的经济损失,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保证人签名:手机:
保证人家长签名:手机:
中学生提前离校安全承诺书二
珍爱生命,健康成长!为切实做到“安全第一”,我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学习、生活的安全。
2.珍惜生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无论上放学,还是节假日出行,都不乘坐“三无”或超载车辆,不骑电动车和摩托车,12周岁以下不骑自行车。
3.遵守作息时间,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有事有病先请假。不旷课,不逃学。上学后有事外出,向老师请假获得批准后才离开,并保证按时返校。放学后及时回家,不逗留,不闲逛。不向班主任隐瞒心脏病等病史,以防止疾病突发救助不及时。
4.上下楼道遵守秩序,尊重老师和同学,做到“轻步右行”,不推挤,不打闹、不喧哗。
5.不带手机上学。同学之间团结友爱,有矛盾主动请班主任或其他老师帮助解决。不带棍棒、管制刀具,不打架斗殴,不侮辱谩骂。
6.不到校外小摊及卫生状况不佳的店铺购买食品和物品,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不带零花钱上学,在校不吃零食。
7.不到水池、河塘、水库边玩,没有父母陪同不下水游泳,严防溺水。
8.远离易燃易爆、强腐蚀性、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物品和危险地段,不玩火,不做危险游戏,不到建筑工地玩,严防火灾以及其它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9.远离行为不端的人员,不到校外游逛,与陌生人打交道要小心谨慎,防止上当受骗。
10.不进营业性网吧、歌舞厅、游戏机室,不看不健康的书籍。
上述承诺,我一定做到。请同学、老师、家长监督!
承诺人(学生)签字
班级 姓名
家长(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中学生提前离校安全承诺书三
为了配合学校做好毕业生离校外出实习、应聘、工作期间的安全工作,结 合本人的实际情况,特作出如下安全保证:
一、本人在离校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做任何违纪违法的事情。
二、在自愿离校期间,保管好自己的钱、财、物等,并对自身的安全负全部责任。主动学习安全知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自身的安全。如出现安全问题,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三、以一名合格的大学毕业生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作出任何有违校规校纪的言行,在外树立我校的良好形象。
四、走上实习岗位后,遵守实习或工作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质保量完成单位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经常与学校保持联系,若需更换实习或工作单位必须及时向原实习或工作单位和学校报告,并告知学校新的实习或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
六、在实习、工作、生活中如遇到本人难以处理的事情,及时向实习或工作单位和学校报告,以争取事情的妥善解决。
七、坚决与传销组织划清界限,拒绝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的传销活动,提高警惕,不轻易听信任何人,以免上当受骗。
八、本人自愿遵守以上各条保证,如有违反由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学校对此概不负责。
实习单位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习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班级: 保证人:
毕业设计指导教师: 系领导:
年 月 日
中学生提前离校安全承诺书四
在中秋、国庆节离校期间,我严格遵守离校前签署的安全承诺书相关要求和规定,现进一步将相关内容承诺如下:
一、我在乘坐交通工具往返时做到了带口罩,注意环境通风,做到了经常洗手,与陌生人尽量保持距离;
二、在离校期间,我没有提前返校,在假期结束时返校途中,我坚决做到了避免交叉传染,避免给同学的身体健康带来不安全因素;
三、放假期间,我做到了只在家处理个人事务,没有外出旅游,没有到人员密集、空气流通不畅的封闭场所去,没有参加人多的大型聚会(包括同学聚会)等活动,没有与看起来身体不适和有发烧及咳嗽症状的人密切接触;
四、放假期间,我努力做到了注意个人卫生,特别是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遮住口鼻,咳嗽或打喷嚏后要洗手;
五、我做到了放假期间,每天检测体温,并且在返校前进一步检查了体温,在确认体温正常后才开始返校;
六、我承诺做到返校一周内主动接受学院体温测试;如果发现自己或身边同学有流感疑似症状时,第一时间报告辅导员老师;
七、我承诺做到返校后一周内不去其他宿舍串门,自己也会主动谢绝其他宿舍人进入本宿舍串门;
八、如果因为我自己未履行放假前签署的相关承诺书要求而导致自己周围同学感冒、发烧等现象,我会根据情况严重程度主动的接受学院给予的相关处罚,直至开除学籍;
为了个人和他人的健康、社会的稳定,我保证以上情况属实,。
承诺人(学生)签字
班级 姓名
家长(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中学生提前离校安全承诺书五
本人已知我的孩子大四提前就业工作,特向学院申请于 年 月日离校,前往单位正式入职,并为其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1、学生入职期间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信守劳动协议,给用人单位留下好印象。
2、学生入职期间遵纪守法,维护学院的形象,决不做违法违纪的事情,并且注意个人的安全,如出现安全事故,后果自负。
3、
严格按照我院安排的时间回校参加考试及其它有关毕业工作,并做到每周主动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向系辅导员汇报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学校有要求返校时,保证公司能够让本人按时返校。
4、课程安排:在校外工作期间,利用时间自学这学期的课程,不懂之处及时向老师请教,并按时回校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保证能够修满学分,完成学习任务,如果不能修满学分,责任自己负责。
5、毕业论文方面:在校外工作期间,经常与毕业论文指导老师保持联系,按照老师的要求及时对毕业论文进行修改,保证在规定时间有质量地完成毕业论文,如不能完成,责任自负。
学生签名:电话:
家长签名:电话:
关键词:信赖原则 医疗事故罪 过失犯罪 社会相当性
一、引子
2007年11月21日下午4点左右,北京某医院,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却竟然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19点20分),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该男子、医院、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均应对产妇的死亡负责任。作为家属,妻子难产不签字,监护不力,是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但作为一个可能是没有文化医学常识的人拒不签字只能被当作愚味;医院做为接受产妇的单位,在接受后应当对病人的病情有准确的了解和采取应对方法,救死扶伤是医院和医生的天职。医院和医生对这种平常得不能再平常的难产问题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是知情的,故对死亡结果是应当有预知的,所以在家属不签字但肯定危急产妇生命的情况下应当以救人为主要工作。延误救治是医院和医生的失职;作为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在短时间内不了解产妇病情和可能导致的后果的情况下作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的决定实属教条主义,拿别人的生命开玩笑。
以上案例,从事实方面考察,三方的共同不作为葬送了一个年轻的生命和一个幼小的精灵;从法律方面考察,谁的不作为在其中起了主要的作用,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对以上问题的正确回答,包含着已经诞生一百多年的信赖原则的理解及其适用。
信赖原则是德、日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确定过失责任及责任程度的重要理论,在德、日等国家,信赖原则被广泛应用于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中。关于信赖原则的定义表述有多种,有学者认为信赖原则是指行为人于实施某种危险行为之际,如果可以认为被害人或第三人亦将采取适当之行为时,如此种信赖属于相当者,即使行为人所实施之行为促使结果发生,亦不必对其行为之结果负责。[①]有学者认为依赖原则是指参与交通之人,如果无特别事由,则可信赖其他参与交通的人都能遵守交通规则以及交通秩序,而在互相谨慎的情况下,采取适切的注意行为,基于如此的依赖,纵使发生危害结果,也不负过失责任的原则。[②]有学者认为所谓信赖原则,是指在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当某人根据共同的准则或规则行事时,只要不存在特殊的情况,就可以信赖其他相关的人也会根据共同的准则和规则行事。如果由于他人采取无视共同准则和规则的行动而发生事故时,就不应对此追究遵守共同准则和规则的人的责任。[③]
上述关于信赖原则的定义,由于深受德日刑法的影响,几乎都是从交通领域的角度加以表述的,其理论渊源是以“被允许的危险”理论而确认的“危险分配”理论,限制过失行为成罪。在经济现代化和全球化、分工协作日趋激增和精密的当今社会,上述定义仍然信守信赖原则仅适用于交通领域的惯例,使得信赖原则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似乎不合时宜。笔者认为,信赖原则应是指行为人信赖他人能实施合乎规则的行为,只要该信赖具有社会相当性,则由于他人的不当行为引起了危害结果,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原则。
信赖原则孕育于德国有关交通事故之判例,通过学者们的理论归纳与演绎,逐渐成为交通事故领域中限制过失犯罪成立的一种理论。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人类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有赖于社会成员的共同协作。如果要求每一个行为人对于其他人的工作同时负有相互监督的义务,不但在事实上不可能,而且也没有必要。[④]因此,在以“共同协作”为特征的当今社会,信赖原则应不仅仅限于交通运输之领域,还应包括医疗事业、食品卫生质量监督领域等等。
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医疗领域的分工也日趋专业化与精致化,由多人共同完成医疗工作的情形日益增多,尤其体现为内、外科手术每每由各种人员组成医疗小组共同予以完成,小组成员须各司其职。若此时对于因他人之不相当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事故,是否有必要适用信赖原则,以及如何适用信赖原则,则是继诸多学者对交通事业中信赖原则之适用进行研究之后,信赖原则适用理论面临的又一全新空间。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对信赖原则在医疗事故领域的运用研究较少涉及。鉴于当前我国医疗事故时有发生有些涉及追究医疗事故罪责的实际情况,笔者对信赖原则在医疗事故罪中的适用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医疗事故罪的司法认定有所帮助。
二、信赖原则适用于医疗事故罪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讨
信赖原则确立的理论基础源于危险分配的理论,与被容许的危险[⑤]这一理论具有基本相同的机能,即为了符合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限制过失犯之成立。信赖原则渊源于交通事故领域的判决,并在该领域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得到发展。因此,对于信赖原则在交通事故领域的适用,理论上没有太大争议。然而,对于该原则是否能适用于医疗事故领域的过失犯罪以排除其过失责任,在理论上则存在分歧。[⑥]
1.否定说。大多数学者认为,“信赖原则在理论上应为一般过失认定之原理。举凡所有共同作业时行为人间相互信赖之情形亦可适用,并不局限于交通事故,然在实际情形,信赖原则适用于交通事故以外之过失事件可能较为困难。”[⑦]该观点认为交通事业中适用信赖原则,是针对交通事故的特性而形成的原则,历经长期理论与判例的发展与演进以致逐渐形成。而医疗事故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不能将普遍适用于交通事业发展所形成的信赖原则简单适用于医疗事故领域。有的学者进一步论证在医疗过失中不适用信赖原则的原因,“如果在医疗过程中,主任医师、麻醉师、护士等人在履行职责中,由于某个人严重不负责任,引起医疗事故的,理当由具备过失心理并由此引起危害结果的行为人来承担责任。在医疗过程中正确履行了业务职责的人当然不能为他人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否则就是株连。如果医疗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一个人的操作失误引起的,那么所有具备过失并与医疗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各自承担自已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医疗事故中不需要适用信赖原则就可以解决有无过失责任以及责任分担的问题。”[⑧]
2.肯定说。该说认为,药品、医疗等与交通在性质上同属为改善民众生活,提高生活条件所必需之设施或行为,在交通事故上既已广泛适用信赖原则,那么在食品、药品公害或医疗事故时,即无排除适用信赖原则之合理理由。并且进一步认为,“医学行为的性质与特点已具备适用信赖原则的社会现实基础。”[⑨]
笔者对于信赖原则是否适用于交通事故以外的其他过失行为(犯罪)如医疗过失行为(犯罪)中持肯定的立场,认为,医疗事故(犯罪)中同样可以适用信赖原则。主要理由是:
第一,两者具备同样的社会现实基础。信赖原则产生的社会现实背景,就是源于高速汽车的普及、道路设施的完备、交通参与人员日益增多及其法律知识、交通知识的普及。而医疗行为同样具有多人协力、共同配合完成的特点,也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并且已为现实生活所必需,即医学行为的高度技术化、专门化等性质与特点已具备适用信赖原则的社会现实基础。在我国,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医疗方面的事故日益增多,医患矛盾层出不穷,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的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在2006年召开的两会上,针对医院以及医务人员的暴力攻击愈演愈烈,医生被患者家属殴打、侮辱、致伤、致残、致死等恶性刑事案件引起了两会代表、委员们的关注。医患关系已不单是医学问题,也成为了社会问题。[⑩]事实上,医患关系紧张,除了医院、医生的过失外,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规定不甚明确、具体,医患之间的责任没有很好的厘清,应该也是很重要的原因。信赖原则在交通事故领域最先确立,但由此并不必然表明该原则只能适合于交通事故领域,其能够而且应该适用于医疗事故行为(犯罪)中。
第二,两者具备同样的理论基础。信赖原则产生的理论背景在于新过失论之提倡。“旧过失理论强调结果无价值,即行为人只要有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就有注意义务。以此类推,驾驶员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否则发生事故,其过失责任就在所难免。显然,这样认定过失犯罪对驾驶员过于苛刻,也无法发挥交通工具的应有效能,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因此,现代社会的发展客观上要求“限制过失犯的成立范围。”[11]在这种背景下,作为新过失论重要组成部分的信赖原则就适应社会发展之要求而登上了历史舞台。信赖原则所体现的法理,是在违反注意义务的认定上提出了一个新的标准,使人们对过失犯罪责任的认定并非如同以往那样一味地以结果论责任,而是在此基础上结合考察注意义务及造成结果的行为样态是否相当。因此,如果仅因信赖原则产生于交通运输领域而排斥其他领域的适用,未免显得教条。基本上,社会生活的参与者有权信赖其他的参与者会遵守社会生活的规范,交通事业领域如此,医疗卫生事业领域同样如此。实际上,认定过失犯罪对驾驶员过于苛刻的危险同样存在于医疗事业领域对医护人员的要求,相比于交通事故领域,医疗卫生事业攸关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和切身利益,更需要信赖原则的呵护,更需要用信赖原则去规范医患关系、医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使某些医疗过失行为除罪化,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符合信赖原则扩张适用的趋势。从我国大陆以外的司法实践来看,信赖原则的适用已经不限于交通事故领域,而开始在医疗事故等领域得到了适用,例如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12] 事实上,由于共同作业领域中都存在行为的危险性,为了使该危险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并通过规范该行为促进该共同体事业的发展,每一个作业领域都制定了本行业内作业的相关规则或规定,有的甚至上升到法律形式来加以规范。如食品领域,就有关于食品卫生、质量检测等规定以及从事食品生产的相应程序性规定;在医疗事业中,就有关于医生以及其他医疗参与者在医疗工作的行为守则等。这些领域的相关规定就为该组织体实施相应的行为进行了定型化。由于定型化,对他人的行为预测性强,行为人对于他人从事适当行为具有信赖的基础和相当性就高,当然也就有利于信赖原则的适用。
第四,关于大多数论者认为的“信赖原则适用于交通事故以外之过失事件可能较为困难”,笔者认为,这种担忧是善意的,但根据并不充分。其实,这涉及到法官的理论素养和司法习惯问题,只要加强相关知识的培训,制定相关理论适用过程中的实施细则,问题自然胡迎刃而解。针对有论者提出的“在医疗事故中不需要适用信赖原则就可以解决有无过失责任以及责任分担的问题”,笔者认为,此学者基于共同作业过失犯罪之“个人责任主义”来否定医疗过失行为(医疗过失犯罪)中的信赖原则之适用,缺乏有力的理论根基和充分的证明力,犯了倒果为因的错误。可以说,在信赖原则广泛适用于交通事业领域之前,交通领域的问题应该说也同样存在解决“过失责任以及责任分担问题” 的原则和途径。但可以解决并不等于能够很好地解决,而且“解决了有无过失责任以及责任分担的问题”,并不等于可以否定信赖原则的存在空间。实际上,由于信赖原则理论的日益成熟,对于医疗过失犯罪的认定通过该理论的演绎和归纳就可以确定,并不存在太多的理论和实务的障碍。因此,作为刑法谦抑主义表征之一的信赖原则就应有在医疗事故犯罪领域中的一席之地。反过来,由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引起法益侵害或危险的各种医疗相关行为日益增多,而由于该危险行为有可能在社会所容许的范围内,具有相当性,拒绝信赖原则无疑会阻碍社会的发展,这就需要一种新的理论来缓和过失犯的成立。如此一来,信赖原则就历史地承担了排除某些医疗相关行为犯罪性的功能,信赖原则也才能彰显其自身应有的价值。
在此,有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交通事业信赖原则的适用范围在于从事交通人员和行人之间具有混合过错的情况,而医疗事业中的信赖原则的适用范围除了包括医患之间的混合过错外,还应包括医护人员之间的共同过错的情况,范围不同是否会影响信赖原则的适用?答案是否定的。
科学日益发达,事物越趋精细,人类头脑无法精通各项事物,故一切事物均有赖于分工合作,因此共同作业之行为方式日益增加,在共同作业之工作上,若科以每个行为人对于其他人之工作亦有相互注意或督导之义务,诚属于既不可能,也非必要。在社会通念下,共同作业之行为人应可信赖其他行为人能采取一切适切之行为,每人就自己工作部分注意措置即可,因此,信赖原则的主体应是所有遵守相关规则的人,信赖的对象理应扩张至对第三人之信赖,而非仅仅限定于对被害人的信赖。不论是共同过错还是混合过错抑或二者兼而有之,适用信赖原则的不变基石乃是刑法谦抑的精神,是和谐社会除罪化的合理渠道。当然,基于企业目的或医疗的特定目而分担共同作业者,其个人相互间的信赖关系与道路交通的情形亦存在不同。如(1)在共同作业的场合,各共同参与人都是基于共同目标而相互协作执行自身业务,同时每一个分业者都具有相应资格或能力,能够信赖他们依据技术规则采取适当的行为;(2)在分业者之间经常存在基于指挥命令或上级监督而为服从的现场作业或进行辅助工作者,因此在食品、药物等制造业与消费者间、公害与居民间,如果适用信赖原则,则欠缺合理性。[13]
三、医疗事故罪中信赖原则适用的条件
为了适应现代医疗条件下的精密的分工协作状况,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在信赖具有相当性的前提下限制医疗行为中的过失犯罪成罪,是信赖原则在医疗事业领域适用的应有之义。盖因如此,探讨信赖原则在医疗事故领域的适用条件,首先必须厘清正当的医疗行为、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罪之间的关系。
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医疗行为的概念。1998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1条规定的“医师的执业活动”与这一概念相类似。该法虽对“医师的执业活动”这一概念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但根据该法条文内容可将其理解为“防病治病、救死扶伤”。日本学者认为:“医疗行为是指以疾病的预防、患者身体状况的把握和疾病原因以及障害的发现、病情和障害治疗以及因疾病引起的痛苦的减轻,患者身体及精神状况改善等为目的对身心所作的诊察治疗行为。”[14]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医疗行为是指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疾病的预防、畸型的矫正、助产、堕胎及各种基于治疗目的及增进医学技术的实验行为。”[15]按照我国医学界的一般理解,医疗行为是医疗服务行为的简称。
在医患法律关系中,某种医疗行为之所以被认为是医疗损害,其原因在于对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是由不当的医疗行为造成的。如果医师在施行医疗行为过程中严格依照医疗规章制度,履行高度的注意义务,就不可能有医疗事故的发生。当医疗行为造成医疗损害需要追究医方的损害赔偿责任,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必须确认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问题。
医疗事故中违法和行为违法性,其含义是指医疗行为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如果严格依照医疗规定从事医疗行为,就不会造成医疗事故;即便造成患者某种损害,也属于医疗意外(医疗行为究其实质而言是一门探索性的科学行为,有潜在的风险性[16]),不构成医疗事故。质言之,正当的医疗行为是严格遵守医疗行为的规章制度,在诊疗过程中尽到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医疗行为。正当医疗行为由于医疗职业的特殊风险性而造成对患者的损害,不够成医疗事故罪,甚至不能成立医疗过失,当然不适用信赖原则。
2002 年4 月4 日国务院令第351 号公布并于2002 年9 月1 日起施行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将医疗事故界定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可能是一般的侵权行为,只涉及到民事赔偿,也可能涉嫌构成医疗事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医疗规章制度与诊疗护理常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诊疗护理职责,工作中粗心大意,草率从事。违反医疗规章制度与诊疗护理的常见行为表现有二:一是消极的不作为,即行为人不履行应尽的职责,如值班医生擅离职守对危重病人不予抢救。二是积极的作为,如开错刀、打错针、投错药等。可见,医疗事故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主要还是看危害后果的程度。对于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危害结果的认定,目前还没有统一标准。国务院新颁布的《条例》第2 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条例》第4 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一般认为,可将上述四级医疗事故中的第一、二级医疗事故作为医疗事故罪的危害结果,而基于医疗事故罪属于过失罪性质而将第三、四级医疗事故作为刑法意义上的轻伤可排除在医疗事故罪的危害结果之外。笔者认为,在新的具体分级标准还没有出台前,这种理解虽没有充分的法规根据,但也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权宜选择。至少其足以避免过去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医疗事故轻、重伤标准与《刑法》以及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6 年联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规定的标准不一致的矛盾,因此,受委托制定医疗事故具体分级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标准时应予以充分考虑。克服医学标准与刑法标准不一致的矛盾,不仅有利于有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而且有利于正确解决医患纠纷、确定事故责任和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
当然,认定医疗事故罪,要注意到患者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必须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护理有必然的联系,即两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否则,即使医务人员有严重的违章行为,而没有上述危害结果发生;或者虽有危害结果发生,而医务人员没有严重的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但不严重,均不构成犯罪。
基于上述诸多考虑,在医疗过失行为(犯罪)中适用信赖原则就非常必要了。现代医疗行为建立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一项医疗行为有众多的医护人员参与,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每个环节之间又互为因果关系。若在医疗行为中不能适用信赖原则,则医护人员不能有效地进行诊疗行为,不能及时地对患者进行治疗,如发生严重医疗事故甚至医疗事故罪,处理起来也必将进退失据。但在具有医务工作者资格的医护人员之间,在医患之间适用信赖原则,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必须设定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医护人员对于患者的信赖,必须相当谨慎。否则,任意援用信赖原则可能适得其反,甚至造成对患者的侵权和更多的纷争。
1.主观条件
首先,信赖的前提——行为人遵守了医学的规则。这是指行为人在医疗行为中遵守了医疗行为的一般规则,或即使行为人违反了医学规则,但违反医学规则的行为并不是该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违反医学规则或违禁操作,是造成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这方面的案例很多,我们来看在37度医学网刊登的一个案例:
“张翠红(化名),33 岁,2006年5月到某个体妇科所做人流。自述最终月经12月中旬,病员精神状态一般,未患任何疾病,未查心脏及血压。该诊所医生杨某对张进行内诊:子宫前位于增大,如妊娠2月大小。之后,杨某用7号吸引头入宫腔后吸引时,张突然抽搐。杨当即取出吸引头和窥器进行抢救,病员表情痛苦,口唇发青,呼吸困难,即用山梗茶碱3毫升肌注,送市产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尸体解剖检查发现,病员死于右心房空气栓塞。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调查了解到,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在于人工流产过程中,因吸引器正压,使高压气体进入宫腔,气体又从宫腔内损伤处血管迅速大量进入血液循环,经下腔静脉入右心房。故定为一级责任事故。在本案中个体诊所违反了卫生部有关禁止个体行医人员开展节育手术的规定。术前未详细检查病员,设备陈旧,使用带有正压的吸引管入宫操作,致使空气栓塞。”在该案中,由于行为人并未遵守医学的规则,故可以排除信赖原则的适用。
当然,“医师是否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不能仅在事后从诊疗结果有错而认定其违反了注意义务。医师对患者施以诊断和治疗,只要医师的治疗行为符合其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术标准,即使其结果不理想,也不能因此而要求其承担责任。如外科医师注意到可能有纱布遗留于病人腹部,探查未能发现,可病人的状况处于休克状态危及生命,未能继续寻找到纱布,而将伤口缝合。不能仅因纱布遗留于腹腔而认定医师违反注意义务。”[17]
其次,信赖的存在。在医疗事故中,信赖的现实存在是指行为人有可信赖其他参与医疗者(医疗组织中的共同作业者或患者)能为适当行为的事实存在,即行为人可以信赖一般被问诊的患者能为适当的回答或其他参与医疗者能为适当的行为。例如,药品有无副作用的问题,医生开药可以信赖制药公司的说明书(医生对制药公司有信赖存在),而无需亲自进行药品的副作用调查。需要注意的是,医疗事故中因为过失样态的具体情形不同,关于有无可以信赖的事实存在,经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青霉素的副作用已经成为一般临床医生的医学常识,则医生对其制药公司未记载该药品副作用的说明书,注射青霉素的患者须先进行皮试,如果医生没有为患者进行皮试,造成患者死亡,医生自然不能主张有信赖存在。
最后,信赖的相当性。信赖的相当性是指信赖必须具有社会相当性,即行为人信赖他人为适当行为必须在伦理秩序范围内具有相当性。相当性的判断无法定标准,一般可以参之于民事行为能力,例如对于患者为幼儿、老人、精神病人、醉酒者或其他人参与医疗工作者没有医学资格时,原则上就没有信赖的相当性。
2.客观条件
首先,要求医疗设备的合格、完备。在现代社会的医疗实践中,医院设备不良也经常成为医疗事故的原因。如果医疗设施的合格、不完备导致事故的发生,此时则没有适用信赖原则的情形。[18]现代医疗技术,大多建立在优良的医疗设备上,因此,医疗设备不合格、不完备,如医疗器材、消费设备、安全设备等欠佳,就没有信赖原则的适用条件或者说信赖原则适用程度很低。只要在具有良好的医疗设备环境中,医疗工作环境良好,安全设备齐全,并建立了感染控制制度以及医事检验品管理制度时,医疗人员才能主张信赖原则。[19]
其次,医疗人员及患者的医学教育知识之普及。这是指从事医疗行业的人员均应经过正规医学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而患者也要知道其负有配合、协作治疗的义务时,才能期待其采取适当的行为,也才能适用信赖原则。因此,在无资格和无能力人员参与医疗行为时,由于其作出相当医疗行为的可能性低,故没有信赖原则的适用。如果患者不了解医师询问的意义,不知道配合医生工作的重要性而没有采取适当的医疗行为时,也没有信赖原则的适用。
最后,及时而适当医治的必要性。医疗行为只有快捷、便利和准确,才能更好地为患者提供迅速、有效地医疗服务,因此,就有必要在医疗事业中进行医疗危险的分配,如要求患者提供先前病历、配合医师的问诊、遵守医嘱,以便于医师作出合理、正确的判断。各医疗成员得信赖其他参与医疗者能采取适当的医疗行为,只要该信赖相当,由于其他成员的不当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医疗事故罪责时,遵守医疗行为规则的人不承担责任。这样有利于医师专注自身所承担的工作,心无旁鹜,促进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医疗事故罪中信赖原则具体的适用情形
根据医疗共同行为参与者的角色不同,我们可以将涉及医疗事故罪中的信赖原则分为医疗行为中医护人员之间的信赖原则以及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的信赖原则两种情形。
1.医护人员之间的信赖原则
现今社会,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医疗工作的复杂化与分业化,大多医疗工作无法由一位医生独立完成,须由诸多医师、医师与护士等等共同协力进行。而此种组织医疗,在发生医疗过失事故需要追究刑责时,由谁负责,怎样负责,就会存在困难。并且医护人员是否得信赖其他参与医疗者始终采取相当之行为,即如何理解医护人员之间的信赖原则,又是一大问题。
(1)组织医疗适用信赖原则的特点。组织型医疗过失,因特定之医疗目的,而分担共同之作业,其成员个人相互间的信赖关系,具有与个人型的交通事故不同的特点。[20]首先,确立相互之间业务的分工。即组织体或共同医疗行为,如未能明确划分权责者,则不能适用信赖原则。其次,业务分担者之专业能力亦应予以考察。例如参与医疗行为的人员,除医师外,其他护士、实习生、麻醉师、X光师等,或者其他人员对其自身资格或专业能力有客观的可信度;如果医院对护士、药剂师、麻醉师等人员之个人的资格、能力、知识或经验等有疑义时,应使医师承担监督或检查义务,而无信赖可用。最后,就业务的性质而言,如果危险程度高者,其注意义务亦较广,则适用信赖原则之范围必较窄。
(2)具体的适用情形。组织人员间医疗行为的信赖原则体现为六个方面,即主刀医师自身的信赖范围、医师对检验人员的信赖、医师对助理医师的信赖、医师对麻醉医师的信赖、医师对护理人员的信赖以及医师对药事人员的信赖。
首先,主刀医师自身的信赖范围。在组织医疗过程中,主刀医师是核心角色。因此,不承认主刀医师的信赖原则适用,就不利于医疗手术的顺利进行。在信赖原则的范围内,主刀医师所负的指导监督义务,在一定范围内得以免除,具体表现为免除监督义务、免除指示义务与免除检查义务。具体而言,主刀医师因为信赖原则的存在而免责的事由包括[21]:第一,消毒不完全。手术前应对病人之手术部分及手术器具进行彻底地消毒,以免除发生细菌感染。从事消毒工作之医护人员消毒不完全,多未被主刀外科医师及时发现,此乃由于主刀外科医师信赖其他医疗人员所进行的消毒。第二,缝合不完全。手术后其他外科医师对于病人手术部位上的身体应予以完善地缝合,如在剖腹产手术后,其他外科医师应对被剖腹产的腹部予以缝合,以恢复原状。故对此手术失败等不良后果,主刀医师自身可因信赖其他外科医师而免责。第三,术前检查不完备。手术前应采取多种医疗行为或检查行为,以确定手术适应,如果没有手术适应而认为有手术适应,进而采取手术时,则手术难免归于失败,那么手术失败的原因就在于手术前检查之完备。第四,感染防止不完备。手术后引起细菌感染,如化脓或引起破伤风而死亡的情形,都是由于医护人员在手术室中没有采取适当的防止感染的措施而引起的,而保持手术室的清洁、减少细菌感染机会,则是医护人员的职责,医师对此不承担责任。第五,异物残留。部腹产手术时,如遗留纱布、止血钳子或其他器具,容易引起病毒感染,甚至腹膜炎等,导致死伤结果。当然,在医师的指示或指导显然不当的场合,被信赖的其他医疗行为参与者应该就该医生的指示或指导提出不同意见,并不得依其指示实施错误医疗行为。否则,被信赖者不得主张信赖原则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其次,对检验人员的信赖。检验是治疗的前理,特别是在检验活动日益专业化的今天,大多数综合性医院都有检验中心,由于专业性检验人员负责检验工作,并作成检验报告。因此,在检验报告错误,并因此导致医师作出错误诊疗行为,造成患者伤亡结果的,除非有特殊原因,医师可因主张检验人员的信赖而免除自己的责任。但是,在检验人员的能力、知识、资格不足,作出了显然错误的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明显与患者病情不相符合、甚至矛盾时,医师在此情形下有重新提交检验的义务,如果没有重新检验就作出诊疗行为导致危害结果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医师不得主张信赖原则。因此,医师不得单凭检验结果就进行诊断,而仍要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才可以适用信赖原则。当然,在检验结果正确的情况下,由于医师的诊断失误而导致伤亡结果构成医疗事故罪的,检验人员可因对医师的信赖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第三,对助理医师的信赖。在外科手术中,除主刀医师外,尚有许多助理医师参加。在重大手术中,助理医师和主刀医师可能实施相同的手术行为,对于共同开刀之情形,主刀医师仍居于主导地位,随时指示助理医师之行为,以便顺利完成开刀作业,因此两者间存在监督关系,原则上不能适用信赖原则,主刀医师有监督责任。而在较为简单的手术中,助理医师所分担的工作,并非主要的医疗行为,只是协质,对于此种性质的医疗行为。主刀医师自不用一一指示,可信赖其为正当的医疗行为。
第四,对麻醉医师的信赖。麻醉属于高度专业性的医事行为,因此在手术前后主刀医师对于麻醉医师之判断指示,可予以信赖。主刀外科医师在完全信赖麻醉医师的情况下,对于麻醉医师所采取的麻醉方式(全部或局部麻醉或脊椎麻醉)、麻醉药之种类或剂量及麻醉时期,无庸置喙。因此,对于因麻醉而发生之不幸事故,直至追究医疗事故罪责时,应由麻醉医师负责,对于麻醉医师予以信赖之主刀外科医师自不同负业务上的过失罪责。
第五,对护理人员的信赖。手术前的准备工作以及消毒或是手术后的照顾与护理等,均为护理人员(护士)负责的行为。此外依医师之指示,护理人员也可以实施医疗辅助行为,如打针。无论消毒或医疗后的照顾,医师通常无需特别予以指示,即可信赖护理人员所进行的护理为正当的行为,而值得医师信赖的根本原因在于护理人员具有资质,为合格之护理人员。此外,在实施治疗手术后,病人在接受治疗后,其观察阶段都由护理人员负责,一旦发现病人出现异常情况,护理人员应该及时通知医师采取合理的救护措施。在没有接到护理人员通知以前,医师对于其没有前来处理病人异常病变或病情恶化的事实,不承担懈怠责任。当然,医师对于护理人员的信赖,倘若被认为具有社会相当性,则对于护理人员所引起的医疗事故罪,医师自不负责,而由护理人员对其所实施的过失犯罪行为,单独承担过失罪责。
第六,对药事人员的信赖。医师对药事人员的信赖建立在医药分业的基础上。所谓医药分业,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师执行诊断、处方,由药事人员根据处方调剂、交付药品给患者的一种制度。[22]在医药分业后,医师专门负责诊断和处方开具,而药事则负责调剂,仅在因特殊情形下为了避免民众就医困难,才可以因偏远地区或医疗急迫等为由,医师才有调剂权。因此,在医药分立的场合,对于因对方不当行为所引起的严重的医疗事故结果,可引用信赖原则免除自己的民事乃至刑事责任。我国在医疗实践中早就有信赖原则适用于医药分离的案例,当时法院主要是根据习惯裁判,实际上是朴素的信赖原则发酵的结果。
“1987年12月,王某因腰部扭伤服用了某医院医生开的活络丸一丸,两小时后即感恶心、胸闷、四肢麻木,王某遂又地去医院就诊。经检查,王某心电图显示广泛前壁心肌梗塞型,出现加速室性早搏心律,面色苍白,呈昏迷状态,医院即组织抢救,两小时后,病情缓解,医院对此病例深感纳闷,便查看了王某服用的小活络丸,并请某药检所进行药检,检查结果为:小活络丸内含有极毒的双酯乌头碱。医院将王某病情确诊为:乌头碱中毒引起的冠状动脉痉挛,心肌缺血,心律失常。由于医院药房内尚有大批同类批号的小活络丸,因此医院遂组织专人查找通知小活络丸的生产厂家某制药厂。王某病愈出院后,制药厂曾与王某协商赔偿事宜,因意见分歧太大,未成。1988年3月王某到法院对某制药厂和某医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医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药品的采购与验收,对王某的诊断处理也是正确的,因而对王某中毒事故没有过错。制药厂违反法律规定,生产的药品不符合质量要求,虽已受到卫生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对原告中毒后的经济损失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3]本案中,按照直接责任原理,制药厂和某医院对于王某中毒事件均有责任,谁也不能推脱责任。但是,因为本案中,中毒事件完全是由于制药厂的药品存在缺陷所致,作为销售者的医院并无过错,根据医务人员对药事人员的信赖原则,医院不承担责任。
2.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的信赖原则
医护人员特别是医生与患者间,必须相互配合才能取得成功。“医师须藉由问诊自患者方面之答复,得知症状以为诊断,而患者方面亦须切实遵守医嘱以达到良好的治疗效果,如因患者方面不配合致发生医疗事故,医师得否主张信赖患者会采取适切行为,而不负过失之责;患者得否主张因其信赖医师之指示而无过失,即为医师与患者间之信赖原则。”[24]医疗行为是一项危险事业,必须基于危险分配的原理,在医生与患者之间进行合理的危险分配,才能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这决定于医疗行为本身的特征。众所周知,医疗行为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首先在于患者生物体的不确定性。从生物学角度来看,每个人都是作为独一无二的个体而存在,而作为医疗行为准则的医学知识与技术则是针对完全模型化的人体而言的。医疗行为作用于不同人体的结果肯定不同,只能靠经验来推测。因此,在追究医方过错责任时,患者个体的差异是不能不被考虑的因素。此外,造成医疗行为不确定的因素还在于患者本人的不可预测性。一般而言,医患关系建立在相互信赖的基础之上,医疗行为的实施要靠医患双方的互相配合才能达到医疗行为的效果和目的。患者如实陈述自己的病情及状况与遵守医嘱,是达到理想的医疗效果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由于患者未能如实陈述自己的病情或未能正确的执行医嘱造成自己人身伤害的,则不能追究医方的刑事甚至民事法律责任。当然,由于医师具有专门知识,并经过专门训练,其相对患者而言拥有较多的医学知识,两者在医疗行为中地位并不平等,因此,在危险义务的分配上应该适当考虑患者的弱势地位,在注意义务的承担上给予患者适当的减轻,但这并不成为否定医师和患者之间不能成为信赖原则的理由。[25]
(1)关于医师对于患者适用信赖原则的情形。在涉及医疗事故罪的判断上,医疗人员主张信赖原则,必须遵守下列要点,才能免除其过失罪责。否则,仍应负过失的民事或者刑事责任。第一,医师已尽其适当的问诊、检查义务,但由于患者没有如实提供信息而导致诊断错误造成伤亡结果的情形。因此,只要医师对于患者既往病史、特异体质等,除从患者处得知外,没有其他办法知道时,如果因患者没有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而导致医疗事故,只要医师已尽其问诊义务,就可因主张对患者会如实提供信息而免除自己的过失责任。第二,医师已尽其指导义务,因患者不遵守医嘱而导致医疗伤亡涉嫌医疗事故罪的情形。医师对于患者有说明指导义务,如果医师已尽其指导义务,给予患者正确的保健指导和医疗建议后,患者没有遵循的场合,导致医疗失败时,医师可以主张信赖原则免除自己的过失罪责。
(2)医疗行为中只有在医师已履行自身的注意义务后才能信赖患者采取合理的行为而免除自身的责任,即医师对于患者的信赖本身必须相当才有信赖原则的成立。在以下的情形中,医师不得主张信赖原则而免除自身责任:
第一,医师没有尽其诊断、指示、告知和检查义务等注意义务。例如,医师对于患者及家属有告知义务,如在手术前,医师原则上应向患者配偶、亲属或关系人说明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或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危险性,在开处方配药时,原则上应告知药品、剂量、用法等事项,甚至对于病症的严重症状或其他基本注意事项,也应该负有告知义务。第二,在医师显然可以预见患者无法采取合理的行为协力达到医疗效果时,其没有就此采取合理的回避措施时,则不能适用信赖原则。[26]例如对于一般患者的问诊,可以期待其作出正确的回答,但对于醉酒、有自杀倾向、幼儿、老人及智力障碍者,由于他们常有异于常人的行为,因此,医师对于他们陈述的信赖一般而言就不具有相当性。而且,精神病人、小孩或老人,未必能遵守医嘱按时吃药或采取有利于医疗效果的行为,甚至可能会采取与医嘱相反的行为。因此,在医师能预见该种行为而没有预见以至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场合,也不存在信赖原则的适用。当然,在上述人员有监护人在场的场合,可以主张信赖原则的成立。第三,对于患者所采取的不适当行为有充分的时间避免结果发生时。在医疗人员预见到患者不协助医疗行为,并有充分时间采取合理措施回避结果发生时,医疗人员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以至发生严重的医疗事故需要追究医疗人员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时,医疗人员不得因此主张信赖原则免责。
让我们再回到本文开篇中的案例:
针对医疗机构的行为,就法律而言,他们是可以信赖患者的:医疗手术发生在患者与医院之间,动不动手术、什么时候动手术本是患者的权利。现行立法也明确将第一位的“同意手术权”赋予给了患者。只有在患者无法清楚表述自己意志的特殊情况下,才将这种“同意手术权”转移给患者的人来代为行使——法律假定患者亲属或关系人在通常情况下都会从患者的生命安全考虑来作出是否要进行手术的决断。这种假定是在充分考虑了医院与患者家属或关系人的利益关系之后作出的。尽管不能排除患者家属或关系人也可能恶意利用这种同意权,但这却是合乎民事法律中法定的一般原则,且在通常情况下能够保障患者权益的最不坏的选择。在立法不能做到最好的情况下,能做到最不坏就是适当且正当的。在本文中提到的匪夷所思的拒签致死案例中,当事医院已经承诺减免费用,并不厌其烦地告知了不动手术的严重性,病友甚至已经开始为他捐款,此时,对一个有着起码理性、对爱人有着起码情感的人,这时都应签字同意手术,但患者丈夫拒绝了。因此,本案中,医院可以使用信赖原则,没有责任。
对于本案的患者家属,不可以适用信赖原则:医生一再解释是免费手术,且在有人要奖励相当于被告人丈夫一年多工资的情况下,他仍然拒绝签字,即为最好的证明。但是否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却是我们应该讨论的:作为非医疗专业人士,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患者家属根本没有任何准备,而且已经被巨大的责任和相关手术费用弄得神志不清。但患者家属所受的教育和目前的经济水平决定了他的处变能力,他的失常是他本人完全无法控制的。它的拒不签字,虽然令人痛恨和厌恶,但又是可以理解的。因此,有人认为应该追究本案患者家属的过失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于法、于理、于情亦不充分。
[①] 参见(日)西原春夫著:《交通事故和信赖原则》,成文堂,1969年版(日文版),第14页。
[②] 参见洪福增:《撞车事故与信赖原则》,《刑事法杂志》,1987 年第3期。
[③] 参见高秀东:《信赖原则的渊源、发展及其适用》,《中国检察官》2007 年第2期。
[④] 赵慧:《刑法上的信赖原则研究》,武汉大学法学院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7页。
[⑤] 所谓被允许的危险,“是对伴随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的法益侵害的危险的行为,根据其社会的有用性,在法益侵害的结果发生了的场合于一定的范围内也允许的一种见解。”参见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1页。
[⑥] 参见曾淑瑜:《信赖原则在医疗过失中之适用》,《月旦法学杂志》第28期。谢雄伟:《信赖原则的适用研究——以医疗事故为中心》,《中国石油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⑦] [韩]崔永哲:《刑法上信赖原则之研究——以交通事故为主》,中央警官学校警政研究所1994年硕士论文,第69页。
[⑧] 任彦君:《论信赖原则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运用》,《海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⑨] 参见谢雄伟:《信赖原则的适用研究——以医疗事故为中心》,《中国石油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⑩]宋常青、 肖敏、 朱薇、 徐宜军: “两会”焦点,代表委员把脉紧张医患关系,http//news,xinhuanet,com/focus/2006-03/06/content_4264917,html.
[11] 谢雄伟:《信赖原则的适用研究——以医疗事故为中心》,载《中国石油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12] 参见许世贤:《信赖原则于医疗过失之适用》,中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9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17页至第130页。
[13]曾淑瑜:《信赖原则在医疗过失中之适用》,《月旦法学杂志》第28期。
[14] 参见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15] 参见黄丁全:《医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页。
[16] 具体而言,这种风险主要有这几个方面的来源,(1)医疗器械和设备能力有限造成的潜在风险。(2)对疾病的发生和发展认识局限性造成的风险。(3)对患者临床症状表现与疾病性质认识局限性造成的风险。(4)医师的认识水平局限性造成的风险。参见艾尔肯:《论医疗行为的判断标准》,http//fsou.com/redirect/search,asp?swd.
[17] 李大平:《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几个法则——医师的注意义务(5)》,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4期。
[18] 参见许世贤:《信赖原则于医疗过失之适用》,中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9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01页。
[19] 参见赵慧:《刑法上的信赖原则研究》,武汉大学法学院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2页至第123页。
[20] 参见许世贤:《信赖原则于医疗过失之适用》,中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9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01页;曾淑瑜:《信赖原则在医疗过失中之适用》,载《月旦法学杂志》第28期。
[21] 参见蔡墩铭著:《医事刑法要论》,台湾翰芦图书出版公司2005年版。
[22] 参见许世贤:《信赖原则于医疗过失之适用》,中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9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62页。
[23] 夏清:《药品中毒谁来赔偿》,《中国健康月刊》2006年08期, http//fsou.com/redirect/search.
[24] 参见许世贤:《信赖原则于医疗过失之适用》,中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9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