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18 16:40:4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金融机构背景调查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银行面临的主要欺诈类型
目前金融欺诈分三大类:客户交易欺诈、内部欺诈和洗钱。根据Kroll咨询公司2012年的欺诈报告,内部欺诈是目前金融机构欺诈损失金额最高的欺诈类别(见表1),2011年损失金额近900亿美元,其次欺诈损失所占比例最高的是客户交易欺诈类别,2011年损失金额约为735亿美元。客户交易欺诈主要出于欺诈风险较高的产品,包括信用卡、借记卡和电子银行。主要的客户交易欺诈类型包括:
身份类欺诈。身份类欺诈主要包括申请欺诈以及账户盗取欺诈。申请欺诈是指欺诈者的个人信息不符合金融机构业务的申请要求,通过非法渠道获取正常客户的身份信息,并把身份信息用于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申请,从而获得对欺诈者有利的产品、服务或者信用额度的欺诈方式。账户盗取欺诈是指欺诈者通过钓鱼、木马的恶意传播,非法获取客户的账户信息,并利用账户信息进行取款、转账、汇款等非法交易的欺诈方式。
交易类欺诈。交易类欺诈主要包括伪卡交易以及非面对面伪冒交易。伪卡交易是指欺诈者通过非法渠道复制卡片,并且利用伪冒的卡片进行交易的欺诈方式。非面对面伪冒交易是指客户的卡片被欺诈者非法获取,通过无卡交易(如网上支付等),输入卡片信息进行交易的欺诈方式。
移动终端欺诈。因为基于网页登录的手机银行和个人电脑会同样带有病毒,因此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具有相似的漏洞。同时,近几年来,智能手机逐渐走向成熟化和大众化,客户对智能手机的使用频率和依赖程度也与日俱增,这也逐渐成为欺诈者攻击客户的重要渠道之一。
除了上述几种欺诈种类之外,洗钱也是金融服务机构需要重点考虑的金融犯罪类型之一,因为洗钱这种行为有自己独特的流程,所以给企业欺诈侦测带来了巨大挑战。通常,专门用于侦测洗钱的工具和软件,也可以用于欺诈识别。然而,这种通用的侦测工具还没有广泛使用。
银行业反欺诈的战略考虑
根据前面欺诈风险的特征和趋势分析,银行业在全面规划反欺诈体系时,可综合考虑三方面的驱动因素。一是基于内在需求的因素,二是应对威胁的因素,三是应用新技术的因素。
从基于内在需求的角度看。国际上银行业的先进实践告诉我们,内部的战略需求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首先是如美国银行和富国银行等大型银行,已初步建立了企业级的反欺诈管控体系,有效地防止欺诈风险在银行内部业务条线和产品间进行转移。
在美国有种“基于能力规划”的思路,这也是基于内在需求的一个方面,简单地说就是“我要做什么,我想怎么做,我能怎么做”。总体来说,未来欺诈与反欺诈的博弈由谁来设计和引领。这样,银行自身的责任、使命和任务,以及反欺诈的概念和能力目标就是驱动内在需求发展的重要因素。另外,随着业务的发展和欺诈风险的变化,现有反欺诈体系均可能面临着更新换代的需求,也将是主要内在需求的驱动因素之一。
从应对威胁的方面考虑。信息系统安全是银行目前面临最大的现实威胁主要来源于全球化和集团化的欺诈犯罪,包括客户信息泄露、伪卡、黑客木马和网络钓鱼等攻击成为当今系统安全的主要欺诈手段。同时欺诈威胁的全球化和集团犯罪趋势,也加大了欺诈犯罪的隐蔽性,增加了欺诈风险识别的难度。近期国际上银行业中发生的洗钱案件也表明,需要加强客户的尽职调查及引入“社会网络”的关联分析措施和手段,才能有效及时地进行欺诈风险的识别和管控。
从应用新技术的情况分析。可重点关注网络信息安全和客户端安全认证两方面。
在网络信息安全方面,各国或地区都有具体的合规要求和应用指引,如应用新的密码体系或新的信息安全标准等。如美国联邦金融监管委员会最新的《网络安全授权管理规范及补充协议》,我国人民银行的《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试行)》等。
在客户端的安全认证方面,各银行除了不断地应用指纹、虹膜及脸部等生物识别技术来改良认证工具(包括USB key, 动态令牌和金融IC卡等)之外,还可能应用非工具化的新认证技术。如微软公司主要针对平板电脑或移动终端开发的Windows 8操作系统,就应用了屏幕图形或笔记本触控板的手势特征识别技术进行验证登录,代替了传统上由客户牢记的静态登录密码,预计可有效地防范对移动终端身份认证进行钓鱼攻击等欺诈,并提升了客户安全体验,可能会成为未来银行反欺诈体系与客户之间进行有效互动联防的主要措施和手段之一。
总之,银行业反欺诈体系的内在需求、应对威胁和应用新技术这三方面驱动因素都在不断演变,所以需要在综合考虑这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对未来欺诈的风险趋势进行分析和评估,脚踏实地走出一条逐渐递进的过程。
银行业反欺诈的主要措施
为了更好的识别欺诈和控制欺诈,满足合规监管要求,维护企业声誉,并为客户提供安全的服务体验,一般需要从识别、评估、控制、缓释、监测和报告六大关键能力进行评价和规划,从而制定出相应的反欺诈措施和手段。
建立反欺诈知识库,采用智能化识别手段,提高欺诈识别能力
虽然欺诈具有多种形式,并且随着技术的发展可以快速转移和快速转变,但是,建立庞大的反欺诈知识库,收集所有行业以内甚至行业外的欺诈信息,包括欺诈的形式、影响的范围和人群、应急手段等等,不但有助于在面对新兴欺诈模式的时候有更多的参考案例,还可以配合各种反欺诈中心的培训以及对客户的引导,更加有效地预防欺诈,阻止欺诈的发生。
同时,欺诈的快速转变性也要求企业采取更多主动的预防措施,包括对反欺诈系统、反欺诈技术和工具的投资,从而达到有效识别和侦测欺诈的目的。同时,这些反欺诈系统、技术和工具应该能帮助实现跨行业的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有助于帮助各个行业建立反欺诈知识库,并且相互降低反欺诈的成本。目前先进的欺诈分析手段包括:
规则判断。通过分析现有的欺诈模式,总结现有欺诈的特征,并根据这些欺诈特征制定相应的反欺诈规则,判断交易发生欺诈损失的概率。
行为特征分析。通过建立不同实体的行为档案,包括设备、卡片、账户、客户的行为档案,该行为档案包括这些实体在一定时间段内的交易特征,如平均交易金额、常用的交易类型等。在交易过程中,通过实时计算当前交易和历史交易特征的偏离值,计算该笔交易发生欺诈的概率。
智能模型识别。智能模型是一种欺诈风险量化的模型,利用可观察到的交易特征变量,计算出一个分值来衡量该笔交易的欺诈风险,并进一步将欺诈风险分为不同等级。智能模型会在客户开始交易的第一个行为开始进行分析,为客户每一个动作赋予相对应的风险分数,为智能性反交易欺诈授权策略提供科学依据,对欺诈风险高的交易可以拒绝授权和展开调查。
关联分析。通过了解已知欺诈事件以及相关实体(如欺诈者、欺诈发生的自助取款机等),通过某一组数据变量(如时间、交易地点、账号地址等)把这些实体之间相似的信息联系进行关联分析,甚至运用社会网络关系分析,从而决定应对这种团伙欺诈所采取的策略和手段。
设定客户欺诈风险评级,提高评估客户欺诈风险能力
在了解客户阶段,充分收集的客户数据也是识别欺诈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大量的客户背景信息,根据客户的背景信息、交易信息、第三方机构的黑白灰名单,设定客户欺诈风险评级,达到彻底认识客户的目的。提高评估客户欺诈风险能力不但可以帮助企业根据同行信息和司法信息识别高风险客户,还可以通过客户的背景调查了解和该客户有关联的用户,从而阻止该客户的可疑交易和潜在的团伙欺诈。
成立企业级的反欺诈中心,加强欺诈交易事中控制
基于欺诈具有转移性,反欺诈能力应该在企业内集中管理。在企业组织架构中添加反欺诈中心可以及时侦测到欺诈发生的业务领域或者业务流程,紧密和业务条线合作,做到实时控制欺诈交易。集中式的欺诈管理不但可以实现跨业务线、跨产品、跨渠道的集中管理,而且还可以统一针对欺诈形式或者地域的转移而需要相应改变的欺诈策略、模型、规则作及时的调整。
客户体验、欺诈预防和识别、风险管理和成本控制需要均衡加强
关键词: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7-0111-04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银监会2006年初颁布了《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行政许可方面的监管法规,为银行监管部门实施高管人员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提供法规依据;使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但是,比较国际上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的先进做法,目前我们对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和履职监管方面还不尽完善,监管有效性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一、国际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方面的经验
在美国,注册新银行机构时推荐拟任高管人员必须考虑其银行从业经验、其他商务经历及财务来源状况等方面;同时,为人正直、诚信和有责任感等良好品行是非常重要的条件。金融监管当局对拟任人进行背景调查的工作相当细致,包括过去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以及是否具备稳健经营银行的经历或经验。
在新加坡,银行高管人员的产生须经过两名社会名望很高的业内知名人士的推荐,还须经过商业银行董事会的同意。高管人员的稽核工作由审计部门完成,审计部门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具备很高的独立性。董事会内部通常还设立一个提名委员会,负责讨论和确定银行主要管理人员的提名及相关事宜。高管人员在得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上任。
在香港地区,香港金管局对银行董事、高管人员除在学历、从业经验等方面严格审查外,还非常重视对其道德操守的审查,主要审查其是否存在不良记录,包括是否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公开谴责等。如果存在不良记录,金管局一般不会同意其担任高管人员。
二、我国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对比国际上的做法,我国在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方面还存在着与新的监管理念和要求不适应之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有效性。
(一)高管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
目前,银监会虽然已在监管部门推广应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管人员监督管理系统”,但从使用情况看,系统采集的高管信息仅限于金融机构申报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时的高管基本信息,日常监管中发现高管人员以及银行从业人员的不良记录无法及时采集导入系统中;同时,由于该系统用户权限的限制,不同用户通过该系统所能掌握的高管人员信息是有限的。从商业银行角度看,由于银行间信息交流共享机制未建立,金融机构对有不良记录的高管人员的约束未形成合力,一些有“污点”的高管人员在商业银行未做出准确结论前离职,而另一些银行未经严格审查就聘任其为高管并向监管部门申报。因此,在任职资格监管环节上容易出现盲点,给有不良记录的人提供逃避处罚的机会。
(二)任职资格审核缺乏统一、量化的标准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颁布对高管任职资格所应具备的学历和从业年限等方面“硬条件”制定了明确的标准,但对品行、知识、经验、能力等方面“软条件”未制定可执行、可量化的标准,给监管部门较大自由裁量权,审核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目前,各地监管部门进行高管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对商业银行高管人员知识、经验和能力的考核采取不同的方式,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考核尺度均由各地监管部门自行选择,对于考核方式是否科学、考核内容是否合适、考核标准是否合理、考察结果是否准确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不同银监局、银监局不同监管处室对商业银行高管人员“软条件”的准入标准把握都不一致,有的监管机构对拟任高管采取考试形式核准,有的采取监管谈话形式核准,有些则通过考试、谈话综合方式核准,有的甚至只要“硬条件”具备即可通过审核。高管准入标准把握各异,难以保证客观反映拟任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真实水平,难以保证准人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审核的主动性、全面性存在不足
现有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监管,是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监管部门再开展资格审查的“坐门等客”的做法。审查人员在现有制度条件下难以对拟任高管人员品行等方面“软条件”有充分的了解,对其真实的情况知之甚少。同时,商业银行常常以工作需要人事安排尽快到位为由,要求监管部门加快审核的节奏,甚至以临时负责人的形式让高管人员提前到岗,实际履行高管职责后才向监管部门申报任职资格审核。这种倒逼做法实际上使监管部门在任职资格监管上处于被动位置。
在任职资格审核中,监管部门重视自身考核了解的情况,审点大多停留在对从业年限、学历、申报材料要件齐全等面上“硬条件”合规性审查,而对拟任职的高管人员“软条件”等了解不充分、不全面,难以避免那些硬条件完全具备的庸才或存在道德风险的人混入高管队伍。
(四)金融机构申报材料的客观性需改进
多数商业银行出于让拟任高管人员尽快、顺利地通过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人事安排尽快到位以便开展工作等方面考虑,向监管部门申报拟任人的综合鉴定材料中对拟任人的评价通常是多肯定工作成绩,对存在的不足之处反映较少甚至未提及,无法客观、全面地评价拟任人的品行、能力、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不足。同时,商业银行在离任审计独立性方面尚不充分,离任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受此影响。主要原因:一方面,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主要来自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而审计部门虽然在机构形式上基本做到独立设置,但难以真正做到独立履职。一些机构对离任审计主观认识不到位,对高管人员任期的经营情况缺乏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离任审计程序化、走过场。另一方面,各银行对拟任高管人员的人事安排在先,离任审计在后,审计报告通常只起到对人事安排的辅助说明作用。客观性不足的综合鉴定和离任审计报告作为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一定程度上造成监管部门的判断不准确。
(五)高管人员履职监管的有效性薄弱、退出机制尚不健全
当前,银行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日常监管主要停留在高管人员市场准入工作方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不足,退出机制尚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没有统一的、可操作性的评价指标和量化标准;对金融机构违规问题处理上,普遍存在处罚机构的多,处罚高管人员的少;经济处罚的多,取消任职资格的少。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监管
的有效性不足,退出机制不健全,高管人员违法违规成本较低,无法起到警示作用。
三、加强高管人员监管有效性的对策措施
针对高管任职资格监管存在的问题,福建银监局经过不断探索,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做到高管市场准入工作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一)建立“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系统”,为任职资格审核提供查询平台
为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诚信、合规意识,加强对银行从业人员的监管,科学有效地实施案件专项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同时,也为监管部门查询银行业从业人员诚信记录提供信息查询平台,福建银监局2007年基于银监会内网信息平台开发了“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系统”。系统根据不同的用户需求设置不同的用户权限,银监局监管处室和银监分局的用户均可通过内网以各自的用户身份访问不良信息登记系统,在各自用户权限范围内进行数据导入、手工录入、信息查询、信息修改等操作。监管部门在非现场监管或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可及时收集并导入系统;同时,监管部门按季向被监管机构收集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统计报表并导入系统。系统采集的每条信息至少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任职机构、职务、不良信息类型(包括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处罚或处分简要原因、不良信息具体内容、撤销或变更情况等要素。
系统正式推广应用以来,已采集福建省银行业从业人员各类不良信息记录近500条,为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提供了重要手段。通过系统全省联网查询,信息共享,基本上解决了当前商业银行高管人员变动频繁、异地交流力度加大情况下,高管人员监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避免个别高管人员在当地违规,再异地任职及“带病”任职等情况。
(二)建立任职资格考试题库,促进考核公平、公正
为了全面、规范审核拟任高管人员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公平、公正地实施对拟任人“软条件”的考核,福建银监局从2006年开始建立任职资格考试题库。考试范围统一确定为与银行业相关的法律、银监会颁布的法规指引以及作为银行业高管人员应知应会的金融业务知识,重点考察拟任高管人员掌握金融法规、业务理论知识的情况,并向商业银行公开。通过细分题型,组成相对独立的主观题库和客观题库,在考前由分管局领导随机指定主观题和客观题各一份,组成一套“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试卷”,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对考试不合格者,采取补考、建议金融机构调整拟任人等方式,促进拟任高管人员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对于个别拟任人虽然通过考试尚不能全面考核评价其真实的从业经验和能力,约见其进行任前监管谈话,并访谈相关部门,摸清情况,努力做到真实反映拟任高管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水平。
(三)注重监管工作联动,加强依法、合规监管
为掌握任职资格审核工作的主动性和全面性,在对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严格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合规地进行审慎监管,对商业银行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起到促进作用。
同时,建立福建银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内部工作流程,在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注重加强与非现场监管处室、现场检查处室以及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对于在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或发生案件的金融机构,暂停受理其高管任职资格审核申请,待落实整改、实施问责后再做受理。所有高管任职资格审核事项,负责高管市场准入的处室均要向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征求监管评价意见;拟任人曾在多个金融机构或岗位任职的,向其最近一次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对于最近一次任职时间在一年内的,还要向再前一职位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通过征求监管部门的监管评价意见,多渠道了解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法规所规定不得担任高管人员的情形。
(四)加强问责制,提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为了确保商业银行申报任职资格审核材料的客观、真实,福建银监局要求金融机构加强材料真实性的审查,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审核中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情形,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强调综合鉴定、审计报告等材料必须根据拟任人实际从业表现、业务经历做出明确的、实事求是的描述和结论;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审计独立性,促使审计制度化、规范化。在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对商业银行申报材料存在疑问,采取质询申请人、约见拟任人谈话、要求拟任人或曾任职机构做出书面解释、重新申报客观真实材料等方式,把好材料真实性关口。
(五)加强对高管人员培训工作,加大履职监管力度
为了提高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政策法规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福建银监局从2007年开始定期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紧密联系经济、金融形势和银行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涉及金融法律法规、银行监管理论、业务风险管理、财富管理、业务创新等多方面。每期高管培训班都精心挑选商业银行的业务专家和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对高管人员授课,并结合福建银监局举办的“金融创新大讲堂”进行,让高管人员有机会聆听来自经济金融界的专家、学者的精彩交流,开阔视野。目前,共已举办16期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培训班,对福建省辖内2077名高管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有效地提高辖内银行业高管人员政策法规水平和业务技能;同时,也增进了同业间的经验交流与沟通协作。
四、相关建议
(一)改进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进一步完善银监会《金融机构董事、高管人员监督管理系统》功能,增加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模块和高管履职监管评价等日常监管信息,避免不宜担任银行业高管的人员走上高管岗位。在条件成熟时,可建立银行、证券、保险业间共享的金融业高管人员监管信息系统,形成金融业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平台,解决跨部门的高管信息不对称、沟通共享不充分的问题,从而有效提高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效率。
(二)试行公示制度,规范任职资格监管
完善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法规可确保对高管人员日常性、持续性监管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维护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由于现有的《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无法完全适应现实工作,银监会应尽快出台新的《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任职资格审核操作细则,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管范围、任职条件、日常管理、资格终止等监管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对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标准应更具体化,将审核重点从静态监管转向静态与动态监管相结合,即除审核其“硬条件”外还需深入调查了解拟任人的品行、业务经历、管理经验、对将从事工作的熟悉程度等方面,并对这些审核内容有明确的
工作要求。
实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公示制度,把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准入审核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在审查之初,针对拟任人所在机构设立举报箱、电话、电子邮件等渠道,让群众能够及时反映拟任人存在的问题,借助群众的监督帮助监管部门把好准入关。
(三)建立统一题库,确保审核公平、公正
实践证明,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能够有效促进各银行业高管人员学法自觉性,能相对公平地对拟任高管人员进行知识、经验、能力等方面的审核。建议银监会建立任职资格准入考试制度,做到“凡任必考”;同时,依靠各级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的力量,征集试题,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考试题库和考试大纲,明确具体的考核标准。各级监管部门在进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时,通过网络随机抽取试卷进行考试,确保审核的公平、公正,有效避免考试走过场现象,规范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管理。
建立高管后备干部人才库,将高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作为常规性、持续性工作来抓。凡具备从业经验,符合学历、从业年限等基本条件的高管后备人选,商业银行可有计划地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审。经审核通过的人选纳入高管后备干部人才库,以备商业银行根据工作需要从人才库中筛选符合条件的拟任人进行申报。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对纳入人才库的拟任人进行持续跟踪考察,以达到主动监管、提早介入的目的。
(四)完善履职监管,督促高管勤勉尽职
银监会应建立对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制,统一制定对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办法,按期对高管人员进行履职情况考核。对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可灵活运用各种考核手段,突出考核重点,把防范风险、案件治理、不良资产下降、经营成果真实性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高管人员的工作业绩、经营绩效、是非功过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与实事求是的结论。对于在履职评价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高管人员,监管部门可区别情况对其采取考试、告诫、建议调整岗位、取消任职资格等形式,促进高管人员注重日常履职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大对高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建立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行为规范准则,按照准则要求对高管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严格的教育、培训和约束;督促高管人员诚信守法,勤勉尽职,稳健经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重点加强三个方面培训:一是政策法规培训。通过组织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学习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其政策法律水平和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自觉性。二是经营管理能力培训。通过组织参观学习、经验交流、专项培训等形式进行经营管理能力培训。三是风险防范能力培训。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分析各类金融风险的类型和成因,举一反三,使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能够清楚每项业务的风险度,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管法规汇编[z],法律出版社,2008,
[2]白钦先,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关键词:银行承兑汇票;风险防范
1996年《票据法》实施以来,我国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展十分迅速,其支付结算工具和融资手段的功能也日益突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飞速发展加速了企业资金的周转和商品的流通,对推动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受到银企双方的共同青睐。但是,随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其潜在的风险也逐渐暴露出来,使银企两方遭受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影响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给商业银行带来新的风险考验。因此,如何有效的防范银行承兑汇票带来的风险,维护金融机构的正常经济秩序,促进银行承兑汇票健康发展,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简介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企业向其存款账户所在银行申请出票,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到期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所记载金额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票面上载有收款人全称、付款人全称、出票时间和到期时间、票据金额、出票人签章等要素。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需要企业在承兑银行开立一个结算账户,在结算账户中存入等额或者差额的保证金,这样就可以向收款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持有银行承兑汇票,通过银行承兑,在票据指定的日期可以收到银行无条件给付的按明确票面金额支付的资金。企业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后,可以进行背书转让或者向银行贴现,以取得流动资金。银行也可以将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转贴现或者向人民银行再贴现。因此,银行承兑汇票大大的增加了资本的流动性,成为企业融通资金的重要工具。
随着票据业务量的迅速发展,票据市场规模不断壮大。在票据业务中,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所占的比例达到90%。银行承兑汇票的融资功能也不断增强,近年全国票据融资超过了贷款的比例,且银行承兑汇票也有着减小风险的作用,是商业银行调节不良贷款的有效工具,融资化趋势明显呈现出来。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主要风险
1.商业银行存在操作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涉及多个业务环节,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风险较多,具体体现在:在对企业的审查过程中,对商品交易真实性、资金的回笼等方面会有所忽视;商业银行对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状况、保证金的来源、相关抵押担保以及到期支付款项的能力没有及时深入的调查,让资金存在着贷出后管理不到位的情况。银行在汇票的查询业务上银行也有着一定的局限性,辨别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的真伪性方面的能力欠缺,贸易经济真实性背景调查起来比较困难,对贴现资金的使用方面缺乏监督。因此,没有虚假开立的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给银行带来了巨大的信贷风险隐患。
2.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的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无因性和票据独立性的特点,承兑银行必须到期无条件付款。如果到期时申请企业没有足够资金支付该笔业务,那签发银行必须垫付这笔资金,并且银行有可能继续为它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使用贴现资金来归还已经到期的承兑汇票欠款,以使其不良资产得到掩盖。所以说银行承兑汇票可以给银行带来多种经济利益,受到多种利益的驱使,商业银行就会铤而走险盲目扩张企业的信用,从而产生银行信贷泡沫。这就使到期未能兑付的承兑汇票票款转化成企业的逾期贷款,从而将商业信用风险转化成银行信用风险。一些中介机构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大肆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买倒卖,这样更加大了银行承兑汇票的流通风险和支付风险。
3.对金融市场和监管者带来的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开立后企业应交纳保证金,因而会增加银行的保证金存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也会产生派生存款,这样银行便可以利用增加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量达到增加存款的目的,从而造成了银行存款的虚假增长现象。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虚增存款已经成为目前商业银行的一个非常普遍和比较严重的问题。银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企业可以到银行贴现,银行又可以转贴现给另一家银行,还可以再贴现到中央银行;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带来的票据交易额可以是其面额的几倍甚至几十倍。规范的票据市场应当是以商业承兑汇票为主、银行承兑汇票为辅的市场,但是,像我国票据市场这样,银行承兑汇票“一票独大”的现象在全世界是绝无仅有的。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必须是建立在真实商品交易基础上的信用工具,只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才能有效发挥信用工具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如果虚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没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既不能体现信贷资金的效益,更不能有效地控制货币供应量,会给中央银行调节货币供给、控制通货膨胀带来极大的干扰。
三、银行承兑汇票风险防范
1.营造良好的银行内部风控环境
首先要认真研究《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票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监管当局的相关规定,努力提升票据经办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相关人员对政策变化的敏感度,把风险的防范形成一种文化,牢固树立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自觉地形成防范风险的习惯。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思想道德及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员工遵纪守法意识,避免员工为满足贪欲而知法犯法的情况发生。要及时调整工作策略和工作重点,规避政策风险对业务发展的影响。完善内部控制机制,规避信用风险。建立分岗管理制度,加强承兑汇票日常管理与兑后管理,严格检查货币流向和合同执行情况,对大额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风险进行及时预警,切实防范风险于未然。
2.加强防范银行操作风险
分析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针对银行操作和管理环节中的各种漏洞,建立“防火墙”,从而形成有效的管理防范保障。要严格检查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严格把握各票据要素、票据行为及票据背书的规范书写等。要严格控制因票据有效性问题所引起的经济纠纷和损失,严格监控承兑人的信用状况。严格执行授信管理制度,坚决不办理无授信的银行承汇票贴现。严格检查落实相关操作的合规性,加强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审批程序,严厉禁止“先贴现、后检查”现象,仔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是否真实,仔细核对汇票原件;严厉禁止一张汇票向多家银行贴现的行为,防止企业通过滚动承兑和贴现进行长期融资。加强员工技能培训,提高票据经办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识别能力。建立专门的票据专营机构,对票据业务统一管理,有效防范票据业务单一追求利润考核指标的业务弊端。
3.加强监管力度,改善票据市场环境
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征信体系,提升银行和企业的风险的意识和信用的观念,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确保我国票据市场运行的有序性。联合各商业银行,对于那些故意拖欠、逃避银行债务、违反票据法规的企业,进行处罚并曝光。从而减少企业不良行为的发生,使票据决算秩序更加规范。同时,建立一个权威的票据信息共享系统,供各方当事人使用,在这个系统中,商业银行、企业以及资信评级机构可以及时地获取到相关的票据信息。此外,票据信息共享系统还有助于市场主体对企业进行评估定级,同时,也可以及时地对外公布人民银行的相关票据政策,推进票据的无纸化进程。(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1]左立华.浅谈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经济师》,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