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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的概念界定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7-19 17:11:3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绿色金融的概念界定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绿色金融的概念界定

第1篇

一、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内涵

关于生态补偿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由于不同学者对生态补偿进行研究与阐释的角度不同,使得他们对生态补偿的概念出现了不同的内涵与外延界定,因而至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关于生态补偿的权威定义。一般而言,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具有“公共品”或“准公共品”的性质,而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自然资源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行为,一部分人完全可能在不支付任何代价的情况下,享受到通过生态环境保护者的付出而带来的生态系统服务效益。为了防止这种不公平现象的出现,激励人们在进行经济活动的同时保护好生态环境,就必然要建立一种机制来实现对生态环境保护者所支付的额外成本以及对所丧失的发展机会成本予以补偿。因此,从经济学角度出发,所谓生态补偿就是生态效益补偿,是指促进生态保护外部性内部化的政策、法律与制度安排。它要求生态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支付相应费用,生态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者、供应者获得相应报酬;通过制度设计解决好生态产品和服务消费中的“搭便车”现象,激励公共产品的足额提供;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好生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激励人们从事生态环境保护投资并使生态资本保值、增值。[3]本文所提出的绿色农业生态补偿是从绿色农业正外部性的角度来研究生态补偿。绿色农业生态补偿指的是给绿色农业生态产品以及生态服务提供补偿费用的一种制度安排。绿色农业生态补偿向绿色农业经营者支付生态发展、生态保护以及生态修复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以此激励人们改变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减少消耗和污染。同时,采用绿色农业生产方式,还可以增强绿色农业生态服务功能、保护和改善绿色农业生态环境、提高绿色农业综合效益,形成有利于绿色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最终实现农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和谐统一。

二、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财政金融支持问题透视

(一)绿色农业正外部性补偿的“市场失灵”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绿色农业模式的提出可以克服常规现代农业模式的负外部性,保证农产品的数量的同时还可以保证农产品的质量与生态、资源的安全,达到经济、社会与生态的长期协调发展。在绿色农业生产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绿色农业发展的支撑条件;其次,绿色农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限制或禁止化学合成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投入到生产、加工工程中,实施“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保证,确定产品的质量安全;再次,绿色农产品在加工环节中,必须使用可更新资源以及可自然降解和回收利用材料,避免过度包装等,保证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无污染性。绿色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这种安全性和环保性,将给全社会带来巨大的收益,而且这种收益是长远和可持续性的,只是这种收益很难通过市场机制体现出来。[4](P11-12)换言之,绿色农业经营者无法将这些溢出的正外部性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相应补偿,表现为显著的“市场失灵”,而目前我国尚未有针对绿色农业正外部性进行生态补偿的财政、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与常规现代农业模式相比,绿色农业经营者要承受更高的成本,对微观经济主体灵活的财政金融支持等政策手段的激励机制的缺乏,阻碍了市场经济主体对绿色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投资。

(二)绿色农业技术创新缺乏有效的资金支持绿色农业技术是人们改造自然并使之适合生存与发展需要,且又不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村居民的生产与生活产生明显危害的工具与手段。绿色农业技术和常规的农业技术相比,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绿色”上,体现在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功能上。必须予以说明的是,高新农业技术与绿色农业技术的概念是存在一定差别的。高新农业技术是把农业经济发展的效率作为衡量指标。而绿色农业技术主要是着眼于把农业生态环境与农村居民之间的协调关系作为主要测定因素。因此可以说,绿色农业技术是一种农业生态环境安全的技术,保证了农业生态资源开发的可持续性,促进农业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对于高新农业技术来说,有些则可能是非绿色的,比如某些转基因食品就对人体和环境存在着潜在的危害。但从总体上看,绿色农业技术与高新农业技术可以相互依存的,体现在绿色农业技术可以是高新农业技术,高新农业技术也可以成为绿色农业技术,两者融合的技术可以称之为绿色农业高新技术。[5](P36-37)而这种绿色农业高新技术的创新从研发、推广到实施与一般农业技术相比,其在提高生产效率、改善农产品品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显著的优越性。但我们也应明确,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较长,决定了这种绿色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时间的长期性、人力物力的耗费性。当前我国对农业科技创新的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尚很欠缺,所需科研经费无法得到充足保障,从而使得绿色农业发展中的科技进步贡献率较低。[6](P177-179)

(三)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缺乏有效的投融资机制绿色农业的生态补偿需要国有资本、外来资本和民间资本三者的共同支持,应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以满足我国绿色农业生态补偿建设的资金需要。投融资渠道狭窄,过分依靠政府投资,引导力和有效性不足是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资金短缺的主要原因。近年来,虽然引入了部分银行信贷和外商投资,初步改善了仅依赖财政投资的单一渠道,但在资本运作、投资主体、运行机制、决策方式、经营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严重缺陷。据有关部门统计,各级政府或公共资金的投入已超过环保投资总额的70%。[7](P155-158)目前,我国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投融资机制仍存在许多问题,表现在:第一,在资金结构上,财政性转移支付资金依然是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主要资金来源,绿色农业生态改善所需的资金基本通过政府直接投入和间接融资(贷款)来解决,直接融资所占比例很低。第二,外资利用规模较小,形式单一。目前我国绿色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的外资利用主要包括外国政府援助、捐赠,世行、亚行贷款等,外商直接投资比较少见。第三,民间资本参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筹资机制没有形成,当然社会资金的进入退出机制以及合理的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机制也就无从谈起;同时生态补偿的封闭式运作,缺乏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致使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筹资、经营、资本回收等各个环节都极易出现阻滞,产生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8](P77-78)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投融资机制的不健全,使得融资渠道单一,融资成本高,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投融资需求

(四)绿色农业环境产权界定不明确,导致财政投入的“杠杆作用”失效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环境产权的界定尚不明确。为了保证绿色农业经营者进行的生态环境保护活动所从事的各项活动的利益,从而使环境资源成本内部化,对绿色农业环境产权的明确界定是十分必要的。绿色农业为人们提供了优越的生态环境和优质、安全、生态的绿色农产品,确保了人们的食品安全。但是,由于环境资源具有弥散性与流动性的特点,没有明确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使得环境产权的界定非常困难。[9](P56-57)由于环境产权界定的模糊性,绿色农业因此而增加的内部成本和产量损失,在一般情况下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市场机制亦无法直接调节,使得绿色农业经营者收益减少,成为生态环境改良和绿色农产品提供所产生的外部经济的买单者,造成绿色农业环境贡献者与受益者利益的“非对称性”。因此,现有的生态补偿制度有一个难以突破的技术难题,即如何界定生态环境产权,以明确生态效益的提供者和受益者。[10](P83-84)当前我国政府确立了“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补偿原则,但具体到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行为时,生态效益的贡献者、受益者却很难界定。环境产权所有权界定的不明确,造成政府财政投入难以有效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绿色农业,从而无法发挥财政生态补偿投入的“杠杆作用”,这与绿色农业生态环境大量的建设资金需求不相适应,致使绿色农业生态补偿实际运作举步维艰,不利于绿色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财政金融支持实现路径与措施

(一)拓展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资金筹措渠道

1.政府财政设立固定的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资金来源。这些来源主要包括:

(1)将资源税收入中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根据我国资源税结构和规模,建议在资源税中央共享部分中设立绿色农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而资源税地方收入部分则按一定比例用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

(2)绿色农业资源有偿使用收益。绿色农业资源、环境有偿使用形成的非税收入,在这些收入中按一定比例专项用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

(3)针对负生态效应外溢所形成的生态惩罚性收入。包括排污费等,建议将这类生态惩罚性收入的一定比例专项用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

(4)土地出让金。建议在土地出让金改革中,截取一定比例作为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固定收入,一旦实现了中央和地方共享,则中央和地方分别按一定比例作为二级财政的绿色农业生态补偿固定收入。

(5)明确环境产权界定,开征环境优化税。将这一税收收入的一定比例,专项用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上述财政性资金提取的部分,设立一个纯政府性的绿色农业生态补偿基金,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全额用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相关支出。

2.政府引导促成多渠道的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资金来源。

应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手段,利用国债这一有利的融资手段,解决可能存在的环境资金缺口问题;同时考虑发行彩票或者中长期特种环保债券,筹集绿色农业环保资金;提供各种优惠政策,鼓励环保绿色农业企业上市,争取在股票市场中出现绿色环保板块;鼓励私人投资绿色农业产业;对私人从事绿色农业产业的投资,金融部门应给予优先提供低息贷款、延长贷款偿还期的信贷政策、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吸引外资投入绿色产业,应积极吸引国外资金直接投资于绿色农业,提高金融开放度、资信度和透明度及加强投资制度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创造良好的条件以引进国外资金。

3.调动市场力量参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

通过绿色农业生态成本内部化,增加企业用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资金。通过参与生态补偿项目,形成来自市场的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资金渠道。企业可通过如下途径,参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

(1)鼓励企业捐赠;

(2)通过财政补贴激励企业参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

(3)在绿色农业生态效应生产地建设“经济特区”,用生态效应受益地的市场资源为生态效应生产地提供发展机会;

(4)设立奖励基金,重点奖励帮助绿色农业生态效应生产地企业和居民的单位,促进企业和个人参与到绿色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之中;

(5)引导金融部门企业参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

(二)完善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在财政纵向转移支付方面。应继续加大对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投入力度,安排绿色农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用于生态保护、生态恢复、生态发展等基础研究以及相关绿色农业高新技术的应用研究等方面。建立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财政资金的绩效考核机制,杜绝“重拨款、轻管理”的现象,做到追踪问效,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2.在财政横向转移支付方面。一是确定绿色农业生态补偿标准。交易双方要达成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共识,这是建立起绿色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前提。首先,国家核定的生态效应指标体系,这是生态效应生产地取得横向转移支付的依据;其次,生态效应受益地政府提出、上级政府核定的生态效应指标体系,这是生态效应生产地政府取得横向转移支付的依据。二是横向转移支付的支付方式与载体。绿色农业生态共建共享基金,是由地方政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组成的、不向法人或自然人征收的、专项用于生态补偿的财政性专项资金,是准公共的生态补偿机制所必备的工具。通过建立绿色农业生态共建共享基金这一平台,完成双方的横向转移支付。在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初期,需要横向补偿纵向化,即在确定横向补偿标准后,将生态受益区向生态保护区的转移支付统一上缴给省政府,由省财政通过纵向转移支付将横向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资金拨付给绿色农业生态保护区政府。

(三)构建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财政金融支持机制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财政金融支持机制包括:

1.绿色农业生态保护补偿金融支持机制。补偿目的是激励农户转变传统农业生产方式而导入绿色农业生产方式,补偿内容包括农户因环保转产而闲置停用的原有农机具设施设备费用、因导入绿色农业生产而需添置的工具及农资费用、农户转产期间直接损失的农业收益等。补偿标准按生态保护的成本计算,包括农户为保护生态环境的直接投入成本、间接损失成本和机会成本。

第2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商业银行;赤道原则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0)10―0029―04

随着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政策提出和商业银行跨国经营步伐的加快,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也越发显得重要。商业银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商业银行竞争力的重要途径。鉴于此,本文试对国内外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论述进行梳理,以期为进一步深化对我国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推动社会责任实践奠定基础。由于相关文献较多而观点雷同也较多,本文仅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文献进行评述。

一、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一)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对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是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研究与实践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准确界定了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才能进行具体研究。学者们对此进行了积极探讨。

国内少数学者运用爱德华,费里曼(EdwardFreeman)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试图直接定义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比如,龚将军(2007)认为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是商业银行在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过程中,维护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包括政府的利益、员工的利益、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债务人的利益、社区的利益等。贾玉琪(2007)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商业银行应同时确保金融安全,对全社会政治经济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大多数学者关注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具体的内涵,从功能、性质和对象三个方面进行界定。崔亚鸽、袁晋芳(2005)认为从功能上看,银行除具有一般的企业责任外,还要兼顾下列特殊社会责任:一是保护银行存款人的资金安全:二是公平配置社会资金;三是保证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的顺利实施。

受阿奇・卡罗尔(Archie Carroll)四层次理论影响,曹涌涛、王建萍(2008)认为,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按性质划分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经济责任不仅要求银行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而且要求其同时提供社会所需要的产品或服务。法律责任要求银行必须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在法律框架内履行其经济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是社会尚未明确形成法律条文但被社会所期望的责任。龚将军(2007)进一步指出这四部分责任的相互关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构成商业银行的基础责任,是社会对商业银行的“硬约束”: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构成商业银行的高层次责任,是社会对商业银行的“软约束”。徐君(2008)将这四部分责任进行了类似划分,分为义务性责任与权力性责任两个层次。

朱文忠(2007)提出,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按对象大致可以归纳为五大类型:对公众的社会责任、对客户的社会责任、对员工(管理层和职工)的社会责任、对供应商和小型竞争者,以及对投资者(所有权人和债权人)的社会责任。龚将军(2007)则把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分为对股东的责任、对政府的责任、对员工的责任、对金融消费者的责任、对债务人的责任、对社区的责任等六个部分。

2009年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了《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该指引所称企业社会责任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股东、员工、消费者、商业伙伴、政府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以及为促进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所应承担的经济、法律、道德与慈善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企业社会责任至少应包括:1,经济责任。在遵守法律条件下,营造公平、安全、稳定的行业竞争秩序。以优质的专业经营,持续为国家、股东、员工、客户和社会公众创造经济价值。2,社会责任。以符合社会道德和公益要求的经营理念为指导,积极维护消费者、员工和社区大众的社会公共利益:提倡慈善责任,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构建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发展。3,环境责任。支持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支持社会可持续发展。

截至目前,学者们还未对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给出统一定义,但都突破了股东利益至上的传统观点,认为商业银行对社会的责任不仅局限于经济责任,并从不同角度清晰地提出银行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研究方法基本上是在借鉴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的特殊性,作进一步研究。本文认为,指引对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更为合适,其综合了多方理论研究成果,准确全面地指出了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为银行社会责任的评价衡量提供了统一标准。

(二)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生与发展

70年代以来,国际上出现了以履行社会责任为己任的道德银行,主要为用于环境、社会、文化和扶助贫困人口项目发放贷款,例如荷兰的特里奥多斯银行和亚洲的盂加拉乡村银行。道德银行高度重视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但是未提出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概念。随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全球兴起,商业银行信贷项目产生的负面环境影响和引发的社会问题,促使人们关注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此后,国外金融机构和国际组织对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与实践。

国内最早提出银行社会责任概念的是康国华。康国华的《刍议银行的社会责任与经济责任》(1995)一文第一次在国内提出银行社会责任的概念,认为银行有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水平,促进企业转制,保持社会稳定的社会责任。但其在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革的背景下提出,所说的银行社会责任概念是狭义的社会责任概念,主要强调的是银行作为特殊金融企业的经济责任,没有涉及到银行的环境责任和慈善责任。之后,国内对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研究较少。近几年,随着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度日益提高以及绿色信贷概念的提出,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成为了新的研究热点。

二、国外理论研究与实践

一些国际机构和国际知名商业银行对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做了深入研究与实践。这些研究实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金融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赤道原则”

金融业为制定本行业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进行了积极探索。2002年制定的伦敦原则和《南非金融部门》规定了金融机构在经济繁荣、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三方面的若干原则。但其国际影响力有限,没有发展为行业性标准。2002年为解决项目融资中遇到的环境与社会问题,花旗银行、荷兰银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和巴克莱银行在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的政策基础之上建立一套项目融资中有关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指南

“赤道原则”,原名“格林威治原则”。2006年3月,赤道原则进行了重新修订。与原赤道原则相比,新赤道原则扩大了项目的适用范围,强调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把赤道原则由行业方法上升到行业基准的高度。赤道原则是金融业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产物,是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明确化、具体化确定了国际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的最低行业标准。

(二)积极遵循“赤道原则”

宣布遵循赤道原则的商业银行纷纷按照国际社会责任标准经营业务,具体表现在如下几方面:一是根据实际情况将赤道原则转化为商业银行的内部行业融资指南,使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二是把赤道原则的理念全面渗透到业务发展中,把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与自身业务紧密结合:三是在商业银行内部建立环境因素分析资料库及企业社会责任系统。

参加赤道原则的商业银行除定期公布财务报告外,还要对外公布企业责任报告。对外公布企业责任报告无统一格式,但披露具体详尽。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说明;既有历史性信息,又有未来计划。以花旗银行2006企业公民报告为例,报告体系包括CEO的一封信、企业公民在华旗、可持续概览、利益相关者信函、公司简介、小规模金融、行业领先实践、社区、志愿活动、员工心声、全球金融教育、小规模金融与华旗集团基金、环境、奖励与认证十四项主要内容。此外,西班牙桑坦德银行还披露当年全行纸张使用、能源消耗、排污等方面的数字与指标。

三、国内理论研究与实践

国内对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与实践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必要性的研究

曹涌涛、王建萍(2008)从历史和现实使命的角度阐述了商业银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性。第一、全球企业责任运动兴起,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是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现代企业发展的趋势。第二、商业银行的经营特殊性决定了其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和对社会经济影响具有特殊性,以及银行在发展中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要求其更加关注利益相关者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第三、履行社会责任是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第四、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期望商业银行把经济效益于社会责任统一起来,发挥应有的作用。

朱文忠(2008)认为国有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具有的“辐射效应”和社会责任表现具有的“带动效应”,是商业银行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表面原因。他进一步从商业时展决定论、现代公司制度本质决定论、长期股东利益论、生态环境共融论和全球化发展决定论五个方面做了深层次分析,认为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是商业银行成功的经营核心策略,有助于银行现代公司制度完善,有助于对银行股东长期利益形成有效保护,有利于为银行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有助于银行在国际市场树立良好公众形象、保持良好竞争优势。

陈雁(2008)从实施赤道原则与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关系的角度阐述了必要性:一是实施赤道原则是与国际金融制度接轨的必然选择。我国金融业要实现与国际接轨必须要接受赤道原则,关注投资项目环境和社会责任评估。二是实施赤道原则有助于商业银行管理环境风险。商业银行把环境和社会责任标准融入到经营管理活动中,对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和监控,可以有效降低信贷风险。三是实施赤道原则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信贷资金与绿色产业的良好结合将拓宽银行的业务领域,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关于促进国内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对策建议的研究

这是我国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热点之一,相对于其他方面,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最多。代表性的成果有,朱文忠(2006)提出构建良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观的系统工程模型:一是修改相关立法宗旨,把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明确写入法律责任内容。二是政府通过推动建立社会稽核制度、引导媒体舆论、建立社会责任指数和国家标准等措施,推动商业银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三是发挥行业管理机构及非政府组织的督导作用。四是实现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规范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

何德旭、张雪兰(2009)建议,在目前尚不完全具备实施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条件下,选用“参与+对话”机制来促使银行履行社会责任,即利益相关者参与内部治理,与全体利益相关者保持对话。具体措施是在董事会层面设立企业社会责任职能:优化董事会结构,强化董事会的多样性:建立对话机制,提高利益者参与程度。

施其武、邵兵(2006)提出我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实现路径:增强风险约束,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完善市场机制,提高银行资金使用效率和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优化问题银行退出通道;强化保障制度,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完善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改进激励手段,对履行社会责任的银行在业务发展上给与支持:完善调节功能,多种方式引导银行承担社会责任,

唐斌、赵洁和薛成容(2009)主要对国内金融机构如何推行赤道原则提出了以下建议,一是政府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引导和监督管理:在保持发展的前提下考虑环保问题,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赤道原则的推广实施,借鉴国际经验,坚持循序渐进的推广原则,立足国情,采用“适当偏离”的原则。二是金融机构应逐步完善内部相关体制机制:提高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并以之作为经营管理指导,加快内部制度建设,加强人才储备和培养,完善风险定义,加强风险管理,各利益相关者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黄苏华(2009)研究了我国A股银行业板块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鼓励商业银行主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将信息披露纳入法制化轨道,尽快完善企业自愿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立法体系,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和时间: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报告内容应定量化、加强第三方审计,逐步趋同于财务报告: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发挥社会各界监督作用。

总体来看,虽然具体建议不同,但学者都一致认为促进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不可能由单一力量承担,应该由政府部门、银行自身、社会力量等多方力量共同作用。但学者对各种力量的具体作用机制如何尚未形成一致意见,也未深入分析各种力量之间的相互关系。有部分学者提出促进国内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具体措施应该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与我国当前具体国情相符。

(三)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实践

相对于国外而言,我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实践还是相对滞后,从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至今,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5年之前,是我国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萌芽阶段。这一阶段国内没有一家银行披露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只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和光大银行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一些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这一阶段还停留在以公司慈善为特征的时期。第二阶段是从2006年到2008年,是我国商业银

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快速发展阶段。2006年6月23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开了我国银行业的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同年九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了《上市企业社会责任指引》,在上市公司中率先引入社会责任机制,大推动了上市银行履行社会责任。2007年4月9日,上海银监局公布了我国首部由地方银行监管机构的银行企业社会责任指引文件《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同年十月兴业银行宣布采纳“赤道原则”,成为中国首家采纳“赤道原则”的商业银行。与此同时。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也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交通银行于2007年8月28日成立了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这是我国所有上市公司中第一家成立社会责任委员会,显示出商业银行对企业社会责任有了深刻理解。第三阶段是从2009年至今,是我国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正规化发展阶段,2009年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走人标准化正规化。

绿色信贷是与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绿色信贷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控制自身的信贷活动,对信贷对象的经济活动产生影响,使其符合国家的环境政策。具体措施包括对污染企业和项目限制贷款额度收取高额贷款利息、对环境友好产业和项目积极提供贷款支持等。绿色信贷政策是由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于2007年7月30日联合提出的一项全新的信贷政策,其目的是为了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信贷是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丰富,而绿色信贷仅仅涉及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环境责任,绿色信贷绝不等同于企业社会责任。也可以说,推行绿色信贷是公众对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较初级阶段的要求,商业银行要全面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任重道远。从最终目的和现实意义来讲,商业银行实施绿色信贷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都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有助于银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其它相关研究

此外,一些学者采用调查问卷形式从实证的角度研究了某一地区金融业,尤其是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问题,比如李继军(2008)对湖南金融业践行社会责任现状特点及约束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谌争勇(2009)对益阳市金融机构践行社会责任相关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

华立群和朱蓓(2009)在创建中国银行业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他们在采用利益相关者模型基础上,结合中国银行业特点,确定了员工、股东、顾客、竞争者、政府和社区六个一级指标,并进一步细化为一系列二级指标,同时提出用层级分析法赋予每个指标权重,建立了一个比较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从而更好地评价银行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综合效果。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国内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理论研究及实践相对滞后,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一些学者直接借鉴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没有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具体特征进行深入分析,不能较好说明问题:二是研究多是仅进行规范性分析,而未对问题进行全面的实证分析;三是研究角度单一,鲜有学者对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影响因素、评估指标以及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与业绩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四是社会责任的实践缺乏理论支持。笔者认为,应在借鉴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观点系统化,构建起整体性的理论框架。理论的发展将为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进一步指明方向。

参考文献:

[1]龚将军,《我国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7,

[2]贾玉琪,《社会责任视角下的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D],《上海交通大学》,2007,

第3篇

关键词:生态文明;绿色信贷;河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世界瞩目的成绩,但也面临着经济快速增长和资源消耗、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而且在一些地区和领域里环境污染显得尤为严重,生态环境不堪重负。面对严重的环境问题,我国“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要进行绿色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党的十报告中也强调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对于掌握着巨大经济资源的金融业来说,其在推动环境保护、转变发展方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银行作为最主要和最重要的金融机构,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绿色信贷政策的提出很好地适应了我国的绿色发展政策,因此如何使绿色信贷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便成为了一个有意义的研究课题。

一、绿色信贷概述

“绿色信贷”的概念,最初来源于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三大部门于2007年7月30日联合出台的《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各商业银行要将企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法规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向金融机构通报企业生产或项目的环境信息;金融机构要依据环保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境评估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绿色信贷”的提出,目的是针对我国日益突出的环保问题,拟通过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的协同合作,从宏观政策方面指导金融机构落实国家环保政策和产业政策,支持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及项目进行信贷控制,同时防范和控制由环保问题带来的信贷风险。

二、河南实施绿色信贷的必要性

河南作为一个以能源、原材料为主的工业大省,资源环境约束趋紧,雾霾等大气污染、环境污染成为发展的心头之患和民生痛点,人民群众对清新空气、干净饮水、安全食品、优美环境的要求越来越强烈。

改革开放以来,河南省产业结构通过几个阶段的调整,目前呈现出“二三一”的结构特点。第一产业比重逐年下降,第二产业比重稳步上升。河南省的工业发展模式为粗放型,过度依赖能源原料,工业产业层次较低,而这些发展较为迅速的产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产能过剩,并且缺乏环保意识和有效的控制措施,所排放出的废气、废水、废渣对环境的污染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

面对严峻形势,河南省必须从根源出发,大力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工业布局,加强环保监管,维护生态安全。

就目前的现状而言,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且贷款在企业资金来源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上升,因此运用绿色信贷杠杆,抑制高污染产业的发展,推进节能减排是行之有效的。绿色信贷通过从产业资本的形成、产业资本商业性的竞争机制以及产业资本的政策性倡导机制来改变资金流量供给配置结构和水平的,推动产业向健康化,高级化发展,从而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

三、河南省发展绿色信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实施细则和标准不明确

绿色信贷的标准多为综合性、原则性,或间接指导性的,河南省对绿色信贷中涉及到的准入、技术、排放、能源消耗和循环经济、低碳等标准,尚没有统一明确的实施细则,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这就使得实施绿色信贷政策时银行出现不知所措的局面,降低了绿色信贷政策的可操作性。

(二)激励机制不完善

绿色信贷的要求是控制“三高”企业的贷款,而这些行业往往利润丰厚,商业银行实施绿色信贷,可能会降低其经济效益。如果仅是一味强调银行担负社会责任,缺少推进绿色信贷的激励机制,势必使金融机构执行绿色信贷的长期动力不足。同时对于环境保护做得实的企业,缺少更多的鼓励性经济扶持政策,也不能有效吸引企业加大环保投入,从而影响了企业对银行绿色信贷的需求。

四、相关建议

(一)完善实施细则,建立评价体系

由于实施细则和标准的不明确,各家银行在控制“三高”企业贷款时,只能按照各自理解去识别界定确定绿色信贷战略方针、政策制度。于是,各家银行为适应“气候”,也都推出绿色信贷,但“绿”的程度却各有不同。所以当务之急就是依据绿色信贷政策的总体方针,银行信贷人员与环保领域的专业人士共同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如具体的行业目录、行业规则、管理指南、环境风险评价体系等。而环境风险评价体系作为项目授信的重要依据显得尤为重要。应当从自然环境指标和社会环境指标两方面入手,细化且定量评价,建立起科学的评价体系,促进绿色信贷政策的真正落实。

(二)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根据河南省目前的状况来看,对于商业银行,政府可以根据不同级别给予授信银行贷款利息免征营业税的优惠,并且商业银行与企业签订绿色信贷合同时,也可以给予商业银行一定的印花税减免,另外还可采取风险担保、利差补贴、业务准入等方面的激励保障措施;对于“三高”企业,用绿色信贷款项进行加强环保技术或是该企业进行转型达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的,政府可以对其减免一定比例的营业税,同时与银行签订绿色信贷合同的企业政府应当给予一定印花税减免,另外还可采取费用返还、所得税抵扣等方式对企业节能减排项目予以支持,从而提高绿色信贷政策借贷双方的积极性。(作者单位:郑州成功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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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赤道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2)-0070-03

企业社会责任是第一次工业革命后现代意义上的企业模式开始逐渐成型后,在企业积累和社会财富达到一定程度下,企业意识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保证自身可持续发展的条件的背景下产生的企业管理理念之一。经过20世纪欧美国家兴起的企业责任社会运动的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被广泛接收,如每年一度的《财富》、《福布斯》评选的世界企业排名等,都会将企业社会责任贡献作为评价标准之一予以参考。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被普遍接受相应地也产生了一些与此相关的行业标准,诸如赤道原则就被认为是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践行社会责任的最高标准。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理念是在上世纪改革开放后,在国际经济活动的参与中逐步接受并实施的,是我国企业自身内省与社会外部要求共同推动的结果。

2006年,浦发银行公布了我国银行业的第一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报告。2007年,为了倡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履行社会责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履行的社会责任进行了界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股东、员工、金融消费者、政府等利益相关者以及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所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定责任都属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文件明确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要积极保护股东、债权人、消费者、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致力于环境保护及公共利益维护等公益事业,实现企业与社会协调发展。

一、我国银行业在环境保护中的作为分析

从中国银行业协会对外的年度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看出,针对社会责任工作,2011年,4家银行专设了工作部门,20家银行明确了工作承担部门,20多家银行了社会责任报告,10家银行制定了社会责任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管理制度。2012年,23家银行明确了工作的责任部门,并制定了信息披露等专项责任管理制度,49家银行了社会责任报告;2013年底,12家银行形成了社会责任指标体系,15家银行出台了社会责任战略规划,15家银行制定了社会责任专项制度;2014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社会责任工作的专职员工达1,200余人。《2015年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末,69家机构了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11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了社会责任理念,专职从事社会责任工作的员工达到3,315余人。

从责任报告披露的绿色信贷发放数据看,2012年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为6.14万亿元、2013年5.98万亿元、2014年7.59万亿元,2015年8.08万亿元。其中,数据显示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2013年5.2万亿元,2014年6.01万亿元,2015年达7.01万亿元。2013-2015年,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在各项贷款的占比分别为8.7%、9.33%、9.68%。

从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数据看,2011年、2012年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分别为3634亿元、3866亿元,发放节能环保项目贷款分别为1.47f亿元、3.58万亿元,2013-2015年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分别为2.1万亿元、2.2万亿元、2.4万亿元。

发放节能环保项目贷款及支持节能环保项目数量的数据显示,2011-2015年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节能环保贷款余额分别为1.47万亿元、3.58万亿元、1.60万亿元、1.87万亿元和2.32万亿元,支持节能环保项目数量分别为9349个、10,874个、14403个、15718个、2.31万个。

从披露的数据看出,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发放余额总量规模不断扩大,且大型商业银行贡献最大,虽然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绿色信贷数量在总体贷款发放数量中的占比在稳步攀升,但绿色信贷在各项贷款中占比依然较小。2011-2015年五年间,银行业支持节能环保项目贷款余额、支持节能环保项目数量都呈现大幅上升态势,2015年节能环保项目贷款余额较2011年增加了80%,节能环保项目支持数量2015年较2011年增加了1.5倍。中国经济网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末,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达7.26万亿元,占各项贷款的9.0%,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余额1.69万亿元,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贷款余额5.57万亿元。银行业在促进环境保护中的贡献越来越大,但作为空间依然巨大。

二、我国银行业接受赤道原则的基本情况和原因分析

在我国,银行贷款一直在项目融资中占据重要比例,银行业通过其资金投向和数量,体现其金融机构的杠杆作用和金融资源配置功能,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国际上评价金融机构在环境保护方面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最高标准,通常认为是赤道原则。根据赤道原则网站的最新数据,目前全世界已有35个国家的85家大型跨国银行正式宣布接受赤道原则,项目融资总额覆盖全世界70%的项目融资。在这85家赤道银行中,不但包括如花旗银行、德意志银行等世界主流商业银行,还包括发展中国家如乌拉圭、智利等国家的商业银行,我国正式对外宣布接受赤道原则的只有兴业银行一家。赤道原则作为世界主要金融机构制定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社会与环境风险的自愿性原则,确立了金融机构遵守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已发展为国际项目融资领域内的行业惯例,是成为国际主流商业银行的趋势。而我国仅有兴业银行接受了赤道原则,我国商业银行要在国际项目融资领域提高参与度,在国际项目的银团贷款中提高份额,必然要参照花旗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等国际金融机构,注重对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接受并实施赤道原则,这样才有助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在国际金融规则的制定中取得话语权。

分析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受赤道原则程度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从赤道原则的自身特征看。一是赤道原则的产生是大型金融机构在发展到一定规模背景下,为协调促进自身与社会可持续发展,自发起草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行业规则,虽然其内容根据实际进行过修订和补充,但其仍属行业惯例范畴,无强制要求,由金融机构自愿选择接受,不具有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性。二是接受赤道原则针对的项目融资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对融资方及融资需求者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操作框架,增加了金融机构的人力、物力及时间成本。三是由于赤道原则不属于法律法规、监督管理范畴,其执行情况的监督通常为非政府组织、媒体及其他民间力量。在国外,非政府组织发展非常成熟,在社会监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绿色和平组织等非政府组织不但工作具有完整体系,在社会规则的制定中享有话语权,对接受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构成了压力。

(二)从金融机构角度看。首先是在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之间的选择。我国改革开放后的快速发展时期,是我国第一、二产业,银行行业快速发展壮大的关键时期,在提出经济可持续发展及经济转型观念前,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发展道路一样,以牺牲环境换发展。国内金融机构接受赤道原则后,由于环境和社会因素的评估形成较为严格的信贷审批条件,会减少在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大型项目上的融资成功率,或要求其增加额外成本以消除对环境的影响。不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增加,同时项目还本付息的净营业收入减少,会导致银行盈利减少,经济利益受到影响,银行通常都会偏向保护经济利益。其次,赤道原则的内容均为原则性的框架要求,需各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内部治理与业务管理中进行相应的转化和整合。宣布接受赤道原则,意味着银行机构在国际项目融资中要遵守项目所在国家社会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提高了银行机构的运行成本。在国内项目融资中,对于一般项目建设通常会涉及的拆迁、少数民族、土著文化、装备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规范普遍相对落后,这样可能导致在开展项目环境评估时无法找到规范依据,而银行业金融机构宣布接受并实施赤道原则后,媒体、非政府组织及舆论机构对各环节的严密关注,会形成监督压力,驱使银行机构不主动接受赤道原则。

三、对我国银行业的建议

(一)监管部门应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价值导向。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赤道原则的宣传力度,引导商业银行把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履行提升到战略层面,调整单纯以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营方式,在经营和管理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等多方因素,协调好自身可持续发展与环境可持续发展间的关系,循序渐进地推动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接纳赤道原则。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下发,明确了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主要内容,但从起步到成熟,还需足够长时间的培育。在政策法规制定上,应以引导金融机构发放“绿色信贷”促进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为根本目标,将赤道原则的精神融入到“绿色信贷”管理,融入到绿色金融体系构建环节,制定出贴近赤道原则要求又符合我国实际的操作实施细则。在我国绿色债券、绿色发展基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经出现并快速发展的初期,应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监管细则,同时加快生态补偿、绿色贸易、环境税等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进程,以经济杠杆调节企业环境行为。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银行履行环保责任,将银行落实环保政策法规、控制污染企业信贷风险等纳入监管范围。

(三)加大信息共享和环保行为激励力度。央行应进一步加强与环保监管部门的合作深度和广度,协调环境保护各相关监管部门及时将环保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提高征信系统的环保信息数据采集的覆盖面,拓宽环保信息数据共享范围,为金融机构开展融资提供全面、及时的信息参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纠正单纯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理念,积极响应落实国家的产业转型政策,顺应国家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趋势,在项目融资中将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作为主要因素予以考虑,大力支持环保项目的融资需求,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商业银行环保贡献激励机制,对在项目融资中积极开展环境影响审慎审查的金融机构行为进行奖励和宣传,使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银行受到激励,强化银行业的环保责任意识,在行业内部形成示范激励作用。

(四)定向开展专业人才培养。对于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要在国际项目融资市场中增加份额,接受国际惯例是必然选择。可采取派人赴国际金融公司、花旗银行等开展交流学习等方式,加大赤道原则研究性人才的培养力度,开展因地制宜的赤道原则宣传的同时,将赤道原则与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治理相结合,在内部治理中进行符合赤道原则要求的内部整合,为正式接受赤道原则做好支持和准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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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mpirical Analysis 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Fulfilling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China’s Banking Sector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Equator Principles

WANG Chengyao

(Xi’an Branch PBC, Xi’an Shaanxi 710075)

第5篇

关键词 绿色金融债券;经济转型;国际经验

[中图分类号]F81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6)06-0075-05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0多年的经济发展,我国经济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经济总量居世界第2位,但中国经济过去30多年来的粗放发展方式已日渐受到资源匮乏和环境污染的约束,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已趋于极限,2005年以来,我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达到世界第一。环境破坏带来了巨大的环境污染成本,日渐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负担,也成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近年来,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已经得到社会各界普遍共识,尽管我国进行积极的产业调整,限制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的发展,鼓励高科技、高附加值的行业发展,但是囿于经济增长的巨大压力,地方政府实际落实动力不足。同时,环境污染成本占GDP的比重逐步上升,我国在降低整体能耗强度方面已然卓有成效,但在传统节能环保模式下如何更进一步发展绿色环保产业已经缺乏后劲,中国亟须从资源消耗型经济过度到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经济。总体来看,绿色投资和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金融的需求正在不断扩大,改变传统节能环保模式,推出绿色金融和相关配套衍生品已迫在眉睫,发展绿色经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全球绿色债券的快速发展给我国提供了很好的经验,适时在我国债券市场上推出绿色债券,是我国推进绿色金融的重要举措,也是践行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求。

一、绿色债券概况

根据2015年3月27日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出台的绿色债券原则(The Green Bond Principles,GDB),绿色债券是指任何将所得资金专门用于资助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项目或为这些项目进行再融资的债券工具。其中绿色项目是指可以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并且通过发行主体和相关机构评估和选择的项目和计划。

具体到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2月了39号公告,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绿色金融债券。公告采用政府引导和市场化约束相结合的方式,对绿色金融债券从绿色产业项目界定、募集资金投向、存续期就资金管理、信息披露和独立机构评估认证等方面进行了引导和规范。按公告规定,绿色金融债券是金融机构法人依法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金融机构包括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此外,随公告一起出台的《绿色债券支持目录》,列举了中国绿色金融债券的六大项目:节能、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交通和清洁能源,以及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相比于普通金融债券,绿色金融债券并无结构或设计上的本质区别,主要区别在于所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评估与筛选所体现的“绿色性”,同时,在资金用途监管、信息披露方面也更加严格和透明。公告出来后,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分别于2016年1月27日和28日成功簿记了自己的首只绿色金融债,得到了债券市场机构的广泛关注。

2016年1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其中绿色债券是指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绿色城镇化、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开发利用、循环经济发展、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农林业、节能环保产业、低碳产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低碳试点示范等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项目的企业债券。非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的通道也已开启。在金融机构成功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示范效应下,预计企业绿色债券的发行也将逐步放量。

二、国外发展绿色债券的经验

绿色金融的概念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2000年,美国提出绿色金融的概念:金融部门将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借助于金融业务的运作,来体现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达到保护环境资源和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金融战略。绿色金融涵盖绿色贷款、绿色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基金、绿色ETF和共同基金、绿色债券、绿色银行、绿色保险等不同形式,绿色债券是绿色产业项目融资的重要组成方式。

(一)国外绿色债券发行基本情况

自2007年第1支绿色债券发行以来,截止2015年10月,全球共计发行501只绿色债券,其中4只为气候债券。近年来,绿色债券发行量逐年递增,2013年后出现爆发式增长,2014年发行总额365.9亿美元,2015年截止10月发行总额394.6亿美元。从发行人类型分布看,商业银行占比最高,达46%,企业、市政部门和准机构分别占比32%、14%和8%;从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分布情况看,能源和建筑及工业占比较多,达38%和28%,运输、水源、废物处理和环境适应分别占比10%、10%、6%和4%;从结算币种看,目前已有23种货币计价的绿色债券发行,但大部分绿色债券仍然以美元和欧元发行。而各国的开发银行正在逐步增加小额度债券发行试点,发行货币包括:土耳其里拉、巴西雷亚尔和印度卢比。

(二)对绿色债券予以税收减免

多数西方国家的法律规定,有价证券的收益必须计入投资者的收入总额,并缴纳相关税费。为吸引投资者投资绿色债券,部分国家对绿色债券予以所得税减免。在美国,税收激励已成为推动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式,并已采取了多种补助模式。一是投资人补贴模式,债券投资者通过购买绿色债券,可根据认购绿色债券的额度获得一定的税收减免或补贴,而由此债券发行人可不需要或者减少其发行绿色债券的利息支出。如美国联邦政府发行的清洁可再生能源债券和合格节能债券,该债券主要用于清洁能源和节能项目,市政债券利息的70%由政府对债券持有机构的税收减免和补贴提供,直接降低发行人融资成本。二是直接补贴模式,债券发行人根据所发行绿色债券的票面利率,直接获得政府补贴,减少其净利息支出。这种结构在美国也常见于清洁可再生能源债券和合格节能债券。三是利息收入减免债券。绿色债券投资机构不需要支付所持有的绿色债券利息收入,这类补助方式与国内认购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补贴方式类似。在国际绿色债券领域,如巴西为风电项目融资的债券实行免利息税的政策。

(三)采取示范发行绿色债券方式进行引导

公共示范发行的方式对于发展绿色债券市场非常重要,有助于对其他发行人确立发行流程和框架提供示范,了解绿色债券发行的特点和优势,同时增加绿色债券流动性,提高市场规模,吸引投资机构关注。如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在其国内市场已发行两支绿色债券,对其国内其他机构发行此类债券发挥了有效的引领带动作用。

(四)信用评级中包含绿色因素

目前,国际市场中,投资机构通过评级报告和自身的内部相关部门评定发行主体时开始考虑环境因素和绿色项目情况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如巴克利银行有专门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体系,涉及贷款、内部评级、环境及社会风险评估等多个部门,而一般的贷款只涉及贷款部门和内部评级部门,若借款企业被认为有潜在的环境风险,则相关部门会介入给予重要依据。

评级报告中,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机构了《信用风险的新视角:环境风险纳入信用分析》的报告,建议将环境因素纳入各国信用评价中。

三、我国推出绿色债券的背景

(一) 持续的国家政策支持

在2015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要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生活质量的增长点,成为展现中国良好形象的发力点”。在“十三五”规划的十个任务目标中,首次加入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此前,国务院印发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了总体框架,明确提出要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并提出了包括发展绿色贴息与担保、绿色债券市场、强化环境信息披露等绿色金融体系的具体内容,研究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绿色信贷资产的证券化。

在此背景下,监管机构也出台了相应政策,鼓励发展绿色金融:2015年1月19日,银监会、发改委联合《能效信贷指引》,明确要积极探索以能效信贷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推动发行绿色金融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2月22日了绿色金融债债券公告和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为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提供了制度指引。2016年1月13日,发改委印发《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界定了绿色企业债券的范围和支持重点,公布了审核条件及相关政策。

(二)良好的债券市场基础

近年来,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为绿色金融债券的推出准备了成熟的市场基础和完善的市场结构。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自1997年成立以来不断发展壮大,在中国债券市场快速发展中发挥了主导作用。截止2015年11月底,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托管余额达41.74万亿元,全市场托管余额达46.41万亿元,仅次于美国和日本,居世界第三、亚洲第二。2002~2005年11月,债券在占社会融资中的占比从1.80%增长至5.80%。

多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已培育了多元化的发行人和投资人,供需双方参与机构种类丰富,为绿色金融债券发展提供了较好条件。一方面,从发行人角度看。目前,各类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境内外机构均可在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发行人种类丰富,涵盖了适合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各类发行人,也具备了较好的发债经验,积累了发债信用基础,能够被广泛的投资人认可。另一方面,从投资人角度看。目前,我国债券市场投资者涵盖了境内和境外各类机构,能够为绿色金融债券提供中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境内投资人方面,债券市场包括了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大量非法人产品,资金端供给充沛。境外投资人方面,近年来相关部门不断拓展对外开放力度,投资机构包括境外央行、QFII和RQFII等多种类型。从国际经验来看,国外绿色债券的投资者以银行、保险、养老基金、退休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为主,我国债券市场投资者已涵盖上述所有类型,具备发展绿色金融债券的良好基础性条件。

(三)现实的参与机构需求

绿色债券的推出是企业自身经营需求与国家战略层面的良好结合,对于发行人和投资人都具有积极的参与价值。

对发行人而言,绿色债券为发行人提供了一种新的低成本融资渠道。绿色产业项目作为国家重点新兴战略产业,部分项目处于发展阶段,大量新技术和服务被应用到绿色产业领域,具备广阔的市场前景。但技术升级改造、新技术发展、设备迭代更新均需要大量资金,绿色产业项目融资需求也体现出了总额大、期限长等特点。对于商业银行类发行机构而言,目前来看,国内商业银行主动负债工具不足,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有一定欠缺,普遍采取资产和负债结构期限错配的方式弥补长久期负债成本高的压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商业银行在绿色产业项目中长期信贷资金需求情况下的经营主动性和盈利能力。而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长期稳定的专项资金来源,债券久期与绿色产业项目融资周期尽量匹配,缓解资金错配压力,改变商业银行存款为主的负债结构,降低金融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此外,发行绿色债券有助于提升发行人的社会形象,宣传发行人重视绿色环保的经营理念和社会责任感,随着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发行人还可通过境外发行绿色债券提升其国际形象。

对投资人而言,绿色债券兼具“绿色”和“债券”的特点。债券的属性为投资者拓展了投资品种的范围,选择不同的绿色债券品种可获得风险和收益相匹配的投资产品,在绿色债券发展初期,绿色债券主要会集中在高等级低风险的品种上,符合投资机构安全性的要求。绿色的特性也同时可满足发行人的社会责任感,树立专业投资机构的品牌形象,实现环境效应和经济效应的统一。

四、我国绿色债券发行的情况与特点

在人民银行正式推出绿色金融债之前,国内已经零星有绿色债券发行的实践。2015年7月,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发行了首单中资企业绿色债券,3亿三年期美元绿色债券,获得了来自全球66个机构投资者账户近5倍的超额认购。2015年10月,中国农业银行在伦敦市场发行10亿美元绿色债券,3年期息率为2.125%,5年期息率为2.75%,获得亚洲和欧洲近140家投资机构的超额认购。

2015年12月,继人民银行正式推出绿色金融债券后,浦发银行、兴业银行、青岛银行分别获得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行政许可,核准额度共1 080亿元。截止2016年5月,浦发银行、兴业银行、青岛银行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绿色金融债券490亿元。

(一)基本要素与普通金融债一致

从发行规模来看,浦发银行、兴业银行获得的绿色金融债券行政许可发行额度均为500亿元,浦发银行首期发行200亿元,兴业银行首期发行100亿元,发行规模适中,基本符合市场实际需求,与普通金融债券发行规模类似,也和自身绿色产业项目储备情况匹配。二者均为公募发行,从发行利率来看,两期发行利率均为2.95%,略低于同评级企业债券发行利率。从发行期限来看,浦发银行、兴业银行绿色金融债发行均为3年,也主要考虑的是市场需求和发行成本之间的平衡。首批发行的绿色金融债,在税收政策、风险权重等方面的政策也跟普通金融债一致。

(二)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在人民银行39号公告中,并未强制要求第三方机构对绿色金融债券进行认证,但实际操作中,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均有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绿色金融债的绿色产业项目情况进行认证,浦发银行的认证机构为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兴业银行的认证机构为中央财经大学下属机构。其中,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国际绿色债券认证经验,中央财经大学参与《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起草工作,两者均具备一定的认证经验和能力。

(三)绿色特色突出

在募集资金用途方面,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绿色产业项目贷款。根据信息披露,浦发银行将基于发行前筛选确定的绿色信贷项目,首选用于雾霾治理、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相关的重大民生项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环保项目,并根据浦发银行的自身优势,重点投放于京津冀、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等地区,项目类型将覆盖《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中的深绿项目。兴业银行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环保、节能、清洁能源和清洁交通等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的绿色项目投放。在资金监管方面,浦发银行、兴业银行都将设立专门账户或专项台账,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并持续跟踪专项用于绿色项目;信息披露方面,将按照季度披露资金使用情况信息。

(四)审批流程加速、申报材料简化

按人民银行39号公告要求,绿色金融债券的行政审批环节已进行了大量简化。在申请发行环节,发行人仅需提供募集说明书、绿色金融债申请报告、公司章程或相关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募集资金投向绿色产业项目的承诺函。在发行备案环节,发行人再提供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等文件,不强制要求提供第三方绿色认证机构报告和银监会发行金融债券批复等文件。总体来看,人民银行对于绿色金融债券的审核,更为关注募集资金的用途,如绿色产业项目情况、项目筛选标准、项目决策程序和环境保护效益等内容。绿色金融债券申报材料简化的举措大幅减少了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的申请时间,提高了绿色金融债发行速度,拓展了绿色产业项目获取资金的渠道。

五、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借鉴和相关建议

(一)鼓励发行人多元化,简化审批流程,推动绿色债券产品的创新实践

从全球经验来看,从2007年到2012年,绿色债券发行人局限于欧洲投资银行(EIB)、世界银行(World Bank)等国际多边金融组织和政策性金融机构。而自2013年以来,绿色债券的发行主体开始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企业也展现出强大的发行潜力。

绿色债券的发行机构不一定是绿色科技企业,主要是指募集资金投向绿色项目。在我国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下,由商业银行率先发行绿色金融债,再由金融机构发行主体向企业外延,具有一定的现实性。目前我国债券市场仍存在多头监管问题,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改委、证监会在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环节都各自有一定的监管权。不同监管机构需出台相应的制度办法,支持发行机构通过债券市场进行融资,探索其监管领域内的产品创新。

其中,财政部负责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发行审批。近一两年,美国、欧洲的市政绿色债稳步发展,长期来看,地方政府债在置换债务完成以后,也可基于地方发展需要发行专项用于绿色项目的地方政府绿色债;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发行审核,已率先推出绿色金融债券,金融机构包括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明确发行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在限额内分期发行,可探讨发行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人民银行下辖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单独管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金融企业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票据等,符合绿色债券标准的非金融企业可公开发行中短期融资券,公开或定向发行项目收益票据以及非公开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推广附加碳收益权的碳债券,其发行管理办法还需要进一步的制度规范;国家发改委管理企业债的发行和上市交易,日前已《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放宽调整了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准入条件,鼓励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绿色投资基金发行绿色债券,开展项目收益债券、可续债、超长期债等创新品种,探索采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收益权,以及知识产权、预期绿色收益质押等增信担保方式,审批方式上比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批效率。证监会主要负责公司债的发行与交易,发行主体已从上市公司拓展到所有公司制法人,发行方式还分为公开发行(大公募、小公募)以及非公开。2015年交易所公司债券得到了迅猛发展,证监会可采取发文形式鼓励企业到交易所发行各类公司债券,探索绿色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挂牌交易。

(二)对绿色债券的参与机构给予激励政策支持

海外经验表明,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在我国绿色债券发展初期,鼓励政府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政策措施支持绿色金融债券发展。其中人民银行已明确发行人发行的绿色金融债券,可以按照规定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货币政策操作的抵(质)押品范围,募集资金闲置期间,发行人可以将募集资金投资于非金融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以及具有良好信用等级和市场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发改委鼓励地方政府通过投资补助、担保补贴、债券贴息、基金注资等多种方式,支持绿色债券发行和绿色项目实施,鼓励市级以上(含)地方政府设立地方绿色债券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为发行绿色债券提供担保。除上述政策落实外,建议的其他政策包括:财政部对绿色债券执行类似国债的免税政策,银监会对绿色债券的风险权重给予优惠,证监会对于符合评级要求的绿色债券给予更高的质押比例等。

(三)明确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准入标准,规范认证工作

相比普通债券,绿色债券主要特征体现在其“绿色性”上。除了主体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外,国际上大部分绿色债券的发行都请独立的专业认证机构对绿色债券进行绿色认证及效益评估,出具了“第二意见”或“第三方认证”。在绿色债券发行之前,发行主体可以请第三方机构提供绿色债券的认证。在发行之后,第三方机构可以提供对资金用途和节能减排效益的评估。目前国外的专业认证机构有7家,我国目前尚没有独立专门从事绿色认证的第三方机构。随着绿色债券的推广,预计第三方认证机构也会应运而生。绿色债券的透明度、安全性、绿色项目效益评估等都是投资人最为关心的问题。培育专业的认证机构,明确认证机构的准入标准,要求必需的研究能力,可以提升投资人对绿色债券的信心,防止劣币驱逐良币,规范绿色债券的有序发展。在实践操作中,鼓励所有绿色债券进行发行人认证和债券存续期间的定期认证,在进行认证过程中,既要遵循相关部门的制度指引,也要兼顾国际标准,尽量与国际标准统一。

(四)培育责任投资人,成立绿色投资基金投资绿色债券,开发绿色债券指数,丰富绿色债券投资主体

人民银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性计划、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债券。我国绿色金融专业委员涵盖了多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券商,还有很多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这些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研究实力,对绿色债券可进行专业价值判断,同时绿色经营也符合其长期发展理念,通过鼓励引导,实现投资机构环境效益及经济效益的统一,培育一批我国绿色债券的投资机构。政府鼓励成立绿色投资基金专项投资绿色债券,此外,鼓励我国企业发行境外人民币绿色债券,引进境外专业投资机构参与我国绿色债券投资,提升绿色债券发展的国际化程度。同时,积极推进绿色债券指数开发,让投资者更容易定位绿色债券并追踪其绩效,推出绿色指数ETF等基金类产品及其他债券类衍生品,除机构投资者,还可吸引个人投资者参与到绿色金融产品的发展中来。

六、结 论

绿色债券是我国推进绿色金融的重要部分,绿色金融债的成功发行,将带动发行主体的进一步拓展到绿色企业,也将越来越受到长期责任投资人的关注。绿色债券市场潜力巨大,进一步引导绿色债券市场的有序发展,需要监管机构建立有效的激励及约束机制,推动绿色债券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培育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的广度和深度。

[参考文献]

[1] Alexander,K.Stability and Suatainability in Banking Reform:AreEnviromental Risks Missing in Basel[Z].CISL&UNEP FI,Cambridge,2014.

[2]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Z].World Energy Investment Outlook,Paris,2014.

[3] UNCTAD.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14-Investing in SDGs[Z].UNCTAD,Geneva,2014.

[4] BNEF.Green Bonds Market Outlook 2014[R].Bloomberg New Energy Finance Report,2014.

[5] 王起国.绿色证券法制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3).

[6] 董战峰.“十二五”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中期评估[J].环境经济,2013(9).

第6篇

关键词:低碳金融;低碳经济;赤道原则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11-0018-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11.04

一、低碳金融的界定及相关研究进展

所谓低碳金融,是指服务于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活动,包括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所涉及到的技术和项目等提供直接投融资、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它的兴起与发展低碳经济直接相关,起源于两个重要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和《京都议定书》(1997)。那些与发展低碳经济相关的金融政策、金融创新及其市场活动等都可称为低碳金融。对低碳金融的研究和理解是逐步发展的,与低碳金融相接近的研究是关于环境金融或者说绿色金融的研究。

环境金融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已出现,主要以如何提高环境质量和应对环境挑战等为研究重点,它标志着现代工业社会解决过去所产生的环境问题的方式和方向发生了根本转变。但其概念一直至1997年才得以提出。在此之前,世界各国政府、国际组织、金融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保护领域进行了多种尝试,取得不少经验。同时一般都认为环境及其产业所提供的产品都属于公共物品,总体上需要财政融资[1]。由于环境金融相关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对其定义还有很多不同观点,比如,Sonia Labatt和 White Rodney(2002)在其著作《环境金融:环境风险评估和金融产品指南》中指出:环境金融是提高环境质量、转移环境风险的融资行为或过程[2]。Eric Cowan(1999)对环境金融的定义为:环境金融是环境经济和金融学的交叉学科,探讨如何融通发展环境经济所需资金。作为环境经济的一部分,环境金融能够从发展环境经济中受益。这些研究尽管观点不是完全一致,但原因是相同的,都源于近年来环境的恶化。环境的恶化迫使整个社会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金融业也不例外。在这种情况下,国外逐步把环境问题引入到金融研究之中[3]。Jose Salazar(1998)对环境金融的功能进行了研究,认为应当寻求保护环境的金融创新[4]。如今,在一些发达国家,环境金融已经成为学术研究和发展循环经济实践的新领域,更为低碳金融的深入研究奠定了基础。

二、国际低碳金融的发展现状

低碳金融的理论基础和传统金融是一致的,只不过低碳金融更强调金融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更加关注金融与环境的关系,更加注重通过金融手段来改善环境。目前,低碳金融的国际发展现状主要表现为建立赤道原则、重视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以及清洁能源机制的蓬勃发展。

(一)制定助推低碳经济的国际准则:赤道原则。

赤道原则(the Equator Principles,简称EPs)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准则。赤道原则正式形成于2003年,但它的起源应该回溯至2002年10月,由荷兰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在伦敦主持召开的一个金融会议。会议决定在国际金融公司的保全政策的基础之上创建一套项目融资中有关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指南,这个指南就是赤道原则。2003年2月,发起银行公布赤道原则并征询意见,又根据这些意见做了修改。2003年6月,花旗银行、巴克莱银行、荷兰银行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等10家国际领先银行宣布实行赤道原则;随后,汇丰银行、JP摩根、渣打银行和美洲银行等世界知名金融机构也纷纷接受这些原则。

赤道原则的确立是针对国际项目融资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最低行业标准,其适用的项目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涉及制造业、化工、能源、基础设施等62个行业,内容不仅涵盖环境保护,还包括健康、安全和文化保护等方面的标准,而其蓝本取材于国际金融公司(IFC)的《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性政策和绩效标准》及《行业特定环境、健康和安全导则》。根据IFC的政策,金融机构保证在其项目融资业务中充分考虑社会和环境问题,将项目按照高、中、低级环境和社会风险分类,只有在项目发起人能够证明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对环境问题负责时,方可对项目提供资助。

与传统金融相比,赤道原则完全革新银行项目融资方面的信贷理念,并涉及相关制度体系与信贷流程的再梳理。截至2009年3月,全球五大洲一共有67家世界大型金融机构接受了赤道原则。其中,IFC扮演的角色就是筹集专项资金无偿用于促进世界各国的节能和环保。赤道原则金融机构遍布全球,占全球项目融资市场的90%以上。“绿色保险”“、绿色资本市场”领域的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和绿色金融业务近年来在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发展势头十分迅速。赤道原则的信贷理念与低碳金融的实质不谋而合。

(二)建立促进国际减排的碳交易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和碳交易市场

1.国际“碳交易”市场的诞生直接源于《京都议定书》的国际履约

世界上以法律约束力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条约《京都议定书》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通过,2005年2月正式生效,成为引发低碳经济理念形成和国际“碳交易”市场诞生的动因。《京都议定书》成功之处在于以下几点:一是规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即综合历史和发展水平等因素,发达国家应首先承担二氧化碳减排的责任,而发展中国家暂时不承担减排责任;二是明确全球温室气体的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在2008―2012年(第一个承诺期),在1990年的基准上至少减少5.2%;三是架构了二氧化碳减排的国际合作机制,即温室气体减排“三机制”: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ed,JI)、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和“碳减排”贸易(Emission Trade,ET)。三种域外减排和减排额交易,使发达国家可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取得“碳减排”的抵销额,以低成本获得“碳减排”配额,缓解发达国家的减排压力,以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义务。碳减排的国际履约协议直接推动了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的转变[5]。

随着《京都议定书》生效,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扩张,逐渐成为全球贸易中的最新亮点。从2005年至2006年仅仅一年间,市场规模就从近100亿美元迅速攀升至220亿美元,而2007年的交易量比2006年又有成倍的增长。具体数值参见表l。而随着全世界都意识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意义后,全球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大。

2.基于碳金融产品的金融创新活动加速碳交易市场的形成

目前,国际金融机构提供的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以下几种:一是碳交易,欧洲一些活跃的银行建立碳交易柜台,提供买卖经纪、风险管理和交易操作等服务;二是基于碳排放额度的金融衍生产品,金融机构开发碳排放额度的远期、互换、期权、额度抵押贷款等产品,为客户提供避险工具及融资服务;三是碳排放额度保管服务,一些银行为客户提供碳排放额度保管、账户登记和交易清算服务;四是碳基金,碳基金专门为碳减排项目提供融资,包括从现有减排项目中购买排放额度或直接投资于新项目,这类基金包括国际多边援助机构受各国或地区委托所设立的碳基金。金融机构设立的盈利性投资碳基金政府双边合作碳基金及一些自愿进行减排的基金等[6]。

三、我国的现实选择

随着我国碳减排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与碳减排交易挂钩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将日益丰富,亟待各级主管部门逐步理顺相关政策和机制,为推动适合我国国情的“低碳金融”市场逐步兴起和蓬勃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和条件。根据近几年的实践,相关政策和机制还应做相应的调整与完善。

(一)把我国金融业发展低碳金融的基本准则定位于“赤道原则”

赤道原则对于银行业而言,它第一次把项目融资中模糊的环境和社会标准明确化、具体化,使整个银行业的环境与社会标准得到了基本统一,有利于平整游戏场地,也有利于形成良性循环,提升整个行业的道德水准;对单个的银行来说,接受赤道原则有利于获取或维持好的声誉,保护市场份额,也有利于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对金融风险科学、准确的评估,同时也能减少项目的政治风险;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可以使环境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到实处,赤道银行客观上成为保护环境与社会的私家人,通过发挥金融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可以使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等达到真正的和谐。因此,我国金融业应积极顺应国际潮流,结合实际逐步采纳赤道原则。目前,中国兴业银行已经采纳了赤道原则,为把我国金融业发展低碳金融的基本准则定位于“赤道原则”迈出了第一步。

(二)成立和完善碳减排环保基金

我国在2005年10月出台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国政府将从氟化烃(HFCS)、氧化亚氮(N2O)减排项目的收益中拥有65%和30%的份额用来建立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支持国家在优先领域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活动,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持续和稳定的支持。实际上,国家还应通过多种方式,比如设立环境税(碳税)或财政收入划拨或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的方式,成立和完善“环保低碳专项基金”,专门用于环境保护事业以及对环境污染重大事件的受害人进行赔偿。各级地方政府也应同样设立类似的低碳绿色专项基金,同时鼓励基金管理公司专门投资于能够促进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共同生态基金,这是兼具生态商机和生态效率的朝阳性金融投资领域。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碳基金一般投资于气候变化相关项目与活动,推动了气候变化保护项目,促进了先进技术,尤其是环保技术的进步和扩展。随着节能减排的推进和低碳产业的发展,该类基金的投资目标将更加合理,通过碳基金将促进找出新的节能技术和低碳技术(也包括产品、过程和服务),评估其减排潜力和技术成熟度,鼓励技术创新,开拓和培育低碳技术市场,以促进长期减排。

(三)搭建既符合国际准则又符合我国特质的碳交易平台

温室气体排放量是有限的环境资源,也是国家和经济发展的战略资源。中国应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研究探索排放配额制度和发展排放配额交易市场,着力加强CDM市场的培育和发展,通过金融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调整不同经济主体利益,鼓励和引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效分配和使用国家环境资源,落实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通过市场各主体的共同努力,实现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助力低碳经济迅速成长。

(四)努力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办CDM项目金融服务

CDM是国际上开展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是市场化解决气候变化的理想机制。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到国际碳金融市场操作,应加强与国际专业机构合作,为国内减排项目提供CDM项目开发、交易和全程管理实施的一站式金融服务。比如,为国内相关企业提供融资、咨询、方案设计等金融服务;协助CDM项目业主选择具有良好的交易记录和履约能力的买家;为CDM项目业主提供并锁定合理的CER(Certification Emission Reduction,核证减排量)报价,帮助企业实现最佳收益,为我国企业参与碳交易增强话语权。同时,金融机构本身应在境外设立投资公司,主动参与到国际碳市场交易以及参与碳基金、投资碳市场等。

参考文献:

[1]张伟,李培杰.国内外环境金融研究的进展与前瞻[J].济南大学学报,2009(2):5-8.

[2]Sonia Labatt,White Rodney R.Environmental Finance:

A Guide to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 and Financial Products[M].New York:John Wiley and Sons,Inc 2002.

[3]Eric Cowan. Topical Issues In Enviromental Fiyance,

Research Paper was Commissioned by the Asia Branch of the Canadian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gency(CIDA).1999.

[4]Jose Salazar.Environmental Finance:Linking Two World[J].Slovakia,1998.

第7篇

【关键词】循环经济 金融创新 有效策略

相较于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具有减量化、再循环、再利用独特发展特征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要求生产技术改造和创新,循环应用,绿色发展,是一种新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对于解决我国资源短缺、污染严重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支持如投资效率、投资总量等都不高,而且投资渠道单一,由此难以实现金融创新。针对这个问题,在发展循环经济的前提下,实现金融创新是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循环经济发展内涵

当前,循环经济在我国尚未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不同角度理解有不同内涵,从本质上来说,循环经济是一种生态经济,一种新的经济增长方式,主要是将清洁生产和废物利用融为一体,争取以最少的资源成本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将社会、经济及环境相整合的一种新经济模式。循环经济主要是以高效利用资源并实现循环利用为目的,以减量化、资源化及再利用为原则,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平衡增长。循环经济的实施方式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小循环——企业层面,中循环——区域层面,大循环——社会层面。

二、循环经济发展对金融创新的诉求

金融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纽带,其独有的运行规律对于循环经济的发展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一)循环经济产业化高投入

循环经济发展对于国民经济进步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与我国综合竞争力的提升有密切关系,但是循环经济的发展前提是资金的高投入,对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具有较高的要求,而且关键技术更新速度快,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金融事业发展义不容辞的扮演了循环经济发展的动力支持角色,离开金融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也将失去动力。

(二)循环经济资金需求

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持续的科技创新,因此,循环经济发展对于资金的需求具有持续性、时效性、多阶段性、多层次性的特点,持续、大量的资金投入导致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压力,而要想解决这一问题,金融创新至关重要。

(三)循环经济产品的公共特性

循环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效益不仅关系个人,更多的关系到社会发展及环境保护,因此,循环经济形成的产品具有较强的公共特性,要想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这是个人无法完成的,因此,国家的财政扶持是必需的,而这就需要金融业的有效参与。

三、基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创新策略

(一)创新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理念

循环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公众意识并不强烈,再加上金融创新速度缓慢,由此导致循环经济的发展举步维艰,因此,在发展循环经济的同时创新金融发展理念至关重要。首先,政府应当树立并落实科学发展观,更新发展理念,又计划管理向市场经营转变,制定金融创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措施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其次,金融创新思维要由单向转变为多向循环,综合考虑清洁生产、资源利用、废物循环利用等,以最大限度的减少资源浪费,提高经济效益。最后,传统工业发展要向生态工业转变,金融发展要以生态、环保为主,以最大限度的获得经济、社会和环保效益。

(二)构建完善的循环经济支持制度

当前,越来越多的国家注重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发展,我国在这方面虽然也有大幅度资金投入,收取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旧难以满足循环经济发展需求。对此,构建完善的循环经济支持制度对于金融创新,实现反循环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特征,政府应当就产权界定、产权流转、产权配置及产权保护等进行明确规定,并根据产权界定制度进行生态环境价值评估,以维护金融创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于基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创新,政府还应当制定一系列的激励机制,如政府采购、绿色补贴、绿色税收等,奖励金融创新的投资者,以激励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到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为社会带来更大的效益。

(三)完善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循环经济的发展关乎大多数人的利益,也不排除投机者对循环经济发展的破坏作用,因此,要想发展循环经济,并促进金融创新,必须建立一套适合循环经济发展及金融创新的法律体系,在《宪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增加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条款,并将循环经济理念作为一种立法理念向广大民众宣传。对于废弃物资源,要加强回收处理,并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促进废弃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资源支持。此外,政府还应当明确规定循环经济发展的标准及法规制度,将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上,为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金融创新提供法律保障。

(四)培育循环经济发展的资本市场

循环经济发展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和支持,而金融创新是循环经济发展的首要支持因素,金融创新来自于资本市场的累积,因此,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资本市场,促进循环经济结构调整,以推动循环经济总量的增长。首先循环经济发展要遵循资本市场的内在规律,根据发展规律不断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其次,不断调整和优化资本市场结构,从资本市场发展中积蓄力量,实现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持续支持。最后,面对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应当充分利用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优势,利用国际资金促进科研创新,推动市场进步,以实现循环经济发展及环境质量和社会效益的整体体征。

四、结束语

循环经济发展关乎我国的综合竞争力提升,因此,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应当注重循环经济与金融创新的共同研究和发展,充分发挥金融对循环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在保证社会与环境效益的前提下不断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实现循环经济与金融创新的交互促进,以更好满足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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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葛兆强.循环经济、环境金融与金融创新[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2011(03).

第8篇

在温室气体减排问题上,中国所面临的压力正逐步增加。

根据《哥本哈根协议》的要求,66个国家和地区(大约占全球碳排放总量近80%)在2010年1月31日之前向联合国提交了量化的减排目标。欧美国家在承诺减排目标的同时几乎都带上了两个条件:一是要形成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全球减排协议;二是主要排放国要承诺绝对减排量。

后一条实际上是针对中国的。因为中国是世界上最大排放国之一,排放量增长也最快。根据世界银行报告,中国1990年至2005年碳排放量增长了129%。同期美国增长19.9%,经合组织(OECD)国家增长16.4%,全球平均28.3%。粗略估计,如果中国GDP按8%的速度增长,每年降低4%的碳排放强度(即单位GDP碳排放)不足以保证出现碳排放峰值。即使最终出现峰值,也会接近或者超过100亿吨的排放量。

GDP和碳排放量的增长不但意味着能源消耗的不断增加,同时还意味着对其他资源的巨大消耗。巨大产能要求有充足的基础资源作为支撑,资源价格节节攀升已经成为中国今后发展的巨大障碍。中国已经是出口排第一的国家,因此,发展低碳经济是中国今后必将选择的经济增长方式。

盲目发展低碳是最高碳的行为

但是,必须发展低碳经济不意味着盲目发展。目前涉及低碳的概念很多,例如低碳城市、低碳生活、低碳建筑等。低碳概念的关键在于“减少碳排放”,而不是“碳排放少”。

有一个风光秀丽、没有大型工业的旅游城市提出建设低碳城市的目标。市政府错误地认为没有大型工业是建设低碳城市的优势。这个城市本身排放量不大,除了降低用电量和城市交通能耗,无其他能降低碳排放量的途径。简单地说是没有碳排放需要“减”。

在这样的条件下,提出建设低碳城市将导致一系列没有减排效果的项目上马,而建设这些项目本身就会增加资源消耗和加大碳排放。

另一方面,环境保护与低碳发展也是有区别的。

环境保护用国内的法律法规就能解决,只要政府有决心,加大管理和处罚力度,就能够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

解决低碳问题则复杂得多。二氧化碳不是污染物,也就不能用治理污染的方式来治理碳排放。而且碳排放量的增长往往和经济发展速度相关联,如果不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碳排放量就等于降低产出。因此不能把低碳问题与环保问题混淆了,更不能用环保措施来建设低碳经济。  举个例子。火电站脱硫技术,这是环保措施,但脱硫并不能降低火电站的碳排放量。

再举个环保和低碳相互排斥的例子:垃圾焚烧发电,可以有效解决垃圾填埋带来的各种环境问题,但即使将排放气体中的有毒成分完全处理干净,也仍然会增加碳排放量。如果采用填埋方式处理垃圾,达到低碳目标的同时却导致了环境恶化。

因此,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要注意到环境保护与低碳发展的不同之处,有的放矢,目标和措施要协调,避免出现概念性错误。

发展低碳经济一定要建立碳市场吗?

有些观点认为,发展低碳经济就一定要建立碳交易市场,从而利用市场机制补偿企业减排行为,否则企业就不会主动降低碳排放。

我认为这个观点是片面的,碳市场会增加企业的减排动力,却不是解决中国碳排放量大的惟一方式。  首先,提高市场竞争水平,逐步减少垄断性企业数量,就能够间接达到向低碳发展转型的目的。实际上,低碳方向与企业自身的发展方向是一致的。企业的进步主要来自于技术进步,技术进步意味着用较少的资源达到相同的产出,或者相同的资源生产更多的产品。总而言之,是降低了资源消耗。这实际上就是低碳经济的目标。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能够刺激企业加大在技术进步上的投入。处于垄断地位企业的技术进步动力就要小得多。因此垄断企业数量多,或者占经济总量比例高的社会中,发展低碳经济的难度就会大很多。

其次,能源结构中煤炭比例过高是中国碳排放量大且增长迅速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式能解决这个问题:一是下大力气推动碳捕捉和碳沉降技术(CCS)的研究,大幅度降低CCS技术成本,使之早日进入商业化运作阶段;二是找到足够储量和经济性上能够替代煤的燃料。例如水解氢气、可燃冰等。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解决中国经济发展与碳排放之间的矛盾。

以上技术的研究成本,只有国家的财力才能够承受。如此投入应该是值得的,由此可以实现国家能源安全,并保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全国人民都将从中获益。

金融在低碳经济中的作用

金融参与低碳经济建设,被简称为“碳金融”。碳金融除了与碳排放权、碳排放权衍生品(如碳排放权期货)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中的核定排放权(CER)交易直接相关,还包括对低碳企业、技术和项目的直接和间接融资支持。

中国碳金融的发展主要有两个方向。一是建立碳交易市场,开发碳交易产品(包括金融衍生品),在期货市场或者银行间市场交易;二是对经济效益良好的低碳企业、项目、技术进行融资。

由于建设低碳经济是需要一定减排成本的,而这一部分成本投入大部分并不直接产生额外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多数不愿意承担这一部分社会责任(或者人类责任)。这样就需要一个有效的补偿机制来分担企业减排的负担,甚至将减排行为转变为能够盈利的项目,从而刺激企业主动减排。因此与碳交易相关的碳金融体系建设需要三个基础:

第一,在降低中国碳排放强度的同时,设立中国自主的碳排放绝对限额目标,从而为建立有效的碳交易市场打下基础。让市场来确定碳排放的价格。碳价格实际就是对企业减排行为的补偿=

第二,如碳市场不能完全弥补企业减排的成本,可以对企业减排行为进行一定的财政补贴,降低企业减排的成本压力。  第三,当减排成本能够完全补偿的时候,金融系统可以为减排项目、减排技术和减排企业减排提供资金上的支持。当社会资源,尤其是金融资源向低碳技术、低碳企业、低碳行业集中的时候,实现低碳经济的发展目标就有了可能。

在目前中国没有碳排放限额的条件下,金融机构对低碳企业、技术和项目的融资支持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是低碳的管理不明确。低碳在中国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管理。管理部门也不明确,环保部和发改委气候司在低碳领域的权限也不清楚。

其次,低碳标准不明确。管理的混乱实际上是低碳自身界定混乱的反应。什么是低碳经济、低碳企业、低碳行业、低碳技术、低碳项目等,都没有明确和权威的标准。

最后,金融机构对低碳的了解也不充分。有很多金融机构认为自己“低碳”了,原因是不折不扣地执行了“绿色金融”的政策,遵守了“赤道原则”――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决定、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而确定的金融行业基准,等等。但实际上“绿色金融”和“赤道原则”更偏向环保的概念,与低碳的关联性不强。甚至可以这样说,“绿色金融”和低碳还沾点边,“赤道原则”与低碳基本无关。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金融业现在可以支持的低碳项目有以下几个方面:

――节约能源和资源的项目和技术。节约能源和资源最终都将减少碳排放。金融机构对此类项目的审查,可采用CDM项目中常见的第三方核查的方式。

――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建筑物是能耗大户,对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技术相对简单,效果比较容易认定,再加上有房地产作为抵押标的,安全性好。如果财政能够补贴一部分利息,普通家庭就会对节能改造产生需求。

――高技术、低排放、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购买。货币政策可以适当倾向更加清洁的汽车整车和零部件制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