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19 17:11:4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审计责任的划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者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的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责任。由此可见,审计报告不实是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条件。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这个“不实”应该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
纵观历史上和现在正在上演的“审计诉讼案”,我们不难发现,这种标准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内部制定的和委托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专业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判断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法定标准;二是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标准,这应该成为注册会计师整个行业的努力方向,然而在已有的一些判例中却被作为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如果我们以专业标准为界线,还可以将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分成两种情况:一是注册会计师主观故意不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或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审计,违背专业标准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二是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标准与专业标准之间存在差距,注册会计师的行为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却不符合公众的期望而承担的责任,这部分责任源于公众的期望差距。
由此,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解除也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需要公众理解注册会计师,明确注册会计师应该承担的职责,剔除那些不合理的期望,并进一步将合理的期望专业化、合法化,缩小期望标准与专业标准的差距,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应该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审计的质量。本文将主要从第一个方面分析解除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社会因素。
一、形成恰当的公众期望的必要性
对审计职业界来说,他们所遭到的批评大都根源于公众对法律赋予的和注册会计师职业认同的审计责任缺乏恰当理解,从而形成的公众期望差距。一方面公众希望注册会计师充当信息风险的减少者的角色,而另一方面,随着公众对被审计单位的控制权的弱化及因此而引起的风险的增加,他们开始寄希望于注册会计师成为完全的风硷分摊者,并将自己的风险转嫁于注册会计师身上。现实中注册会计师两个角色兼而有之,很不协调。如注册会计师对揭示被审计单位较好盈利前景的财务报表出具否定意见,并说明公司业绩其实很不尽人意,导致该公司股价下跌,投资者受损。如果投资者寄希望于注册会计师成为完全的风险分担者,就使得注册会计师讲真话反而会受到惩罚,从而不能达到激励相容的要求。所以说,并不是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要求越高,对自己就越有利。让注册会计师承担过度的责任,很有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所适从,到头来连最起码的审计责任都无法保质保量的完成。因此,应当正确规定注册会计师的职责,形成恰当的公众期望。
二、恰当的公众期望及其形成
(-)注册会计师、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和所有者(委托者)之间的职责划分一公众应有的期望
在注册会计师、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和委托者三个主体之间体现着二对相互关系。其中,委托者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之间是委托与受托的经济责任关系。委托者将财产的经营权赋予管理当局,管理当局对所托付的财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并向委托者提供会计信息以解除自身的受托经济责任;为了保证管理当局能够真正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委托者应该对管理当局进行监督和约束。同时,为了了解管理当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产保存和运用的真实性,委托者聘任注册会计师对这种真实性进行证实,因此委托者与注册会计师之间是委托与受托的审计关系。注册会计师按照二者之间的合约和独立审计准则承担审计责任,委托者承担按期付费的责任。在这里,委托者具有双重身份,并由于上述双重委托受托关系的存在,才产生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审计与被审计的关系。
公众应该恰当的理解作为主体之一的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者说应对注册会计师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形成合理的期望。笔者进一步对上述各个主体的责任进行划分,这种划分对于形成“恰当的理解”也许是有帮助的。
1.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的划分。建立、健全并有效遵循内部控制制度,提供符合公认会计准则要求,公允一贯性的会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也就是说,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提供的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或舞弊应该由被审计单位负责,注册会计师只需要负责按照既定的执业标准和签订的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审计责任与经营责任的划分。提高经营效率,保证财产的保值增值,避免经营失败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经营责任。随着经济环境的复杂化,被审计单位面临的经营风险越来越大,由于会计信息反映具有滞后性,以及现有公认会计准则下,会计语言表达经济业务的有限性,会计信息并不能保证企业所有的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被完全揭示。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只是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不可能对被审计单位所有事项发表意见。即使对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也仅仅是一种“合理的保证”。因此,注册会计师不可能保证经过审计的单位不会发生经营失败。只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最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真实合法的,经营失败给委托人带来的损害就与注册会计师无关。
3.审计责任与委托者自身全部的监督约束责任的划分。委托者要对管理当局进行监督和约束,以保证管理当局真正履行财产的保值增值责任。这种监督和约束可以同时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治理机制和经理市场、资本市场和审计等外部治理机制来实现。因而,审计只是委托者全部监督和约束工作的一部分。管理当局经营的失败可能是审计失职的结果,然而更可能是委托人自身监督不力的结果。如果让注册会计师承担所有的风险,一方面,会使委托人存在“偷懒”的动机,因为无论他是否用心监督约束,他的风险总是有人承担的,只要经营失败,注册会计师似乎就‘喷无旁贷”,有法院的“深口袋理论”保护;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不能分享成功的收益,却要承担失败的所有责任,这对他显然不公平。注册会计师固然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他不应该是经营失败的“替罪羊”,更不应该是委托者风险的“保险人”。
4.审计责任与委托者错误理解信息责任的划分。委托者错误理解会计信息,进而错误决策,也可能导致“损害事实”。这是委托人自身知识、理解能力存在不足的结果。这样的损失也不应该由审计人员来承担。
综上所述,公众期望差距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性质上讲,公众将不应该由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责任加诸于注册会计师身上,如混淆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将经营失败和审计失败等同起来;另一方面,从数量上讲,公众期望注册会计师负担的损失超越了其所应当承担的损失范围。
(二)明确判定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依据应是独木审计准则对“审计责任”的界定—一种专
业的期望
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关系中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就有可能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在委托者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委托受托审计关系中,注册会计师拥有信息优势,为了保证全面履行了受托审计责任,委托者必须对审计进行监督,但由于审计的专业性质,也不能够由委托者自己来行使这种监督,只能通过第三条途径,即社会约束来进行监督。社会约束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市场约束机制。在市场经济中,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个法人主体,必须提供良好的审计质量来赢得客户。二是法律约束机制。审计结论如果错误,必然导致接受审计报告的相关利害关系人通过法律追究赔偿责任,这必然使注册会计师为了防范风险而提高审计质量。三是社会标准约束。通过建立一些社会公认的审计行为标准,并让这些标准为世人所知,人们就可以用这些标准来确认评价的对象是否按标准履行职责,这就是审计职业领域的审计准则以及各种质量标准。
一、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是防范审计风险的基本前提
所谓工作环境,是指影响审计工作开展和对其产生作用的外部条件,它是与审计实施程序、审计方法、审计步骤以及审计法规法律不同的因素。要科学的处理好这些因素,应注重把握以下几点:
1.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之前,要客观、全面的掌握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不仅要了解该单位财务状况,而且要了解业务流程、管理制度,甚至了解人事管理、人员配备的情况。同时,要特别注意了解该单位以前的法律诉讼情况和原因,从而对该单位有个比较完整的认识,以便准确确定适用的行业制度、法规法律,研究减少审计风险的办法和措施,使审计工作做到有备无患。
2.科学借鉴审计人员的审计结果
无论是政府审计还是社会审计,其审计的业务、方法是相似的,所以,科学借鉴以前审计人员的审计文书,从中分析审计问题的内容和问题产生的原因,为实施审计工作界定范围、判断重点;同时,也为合理配备审计人员和合理分布审计力量做好准备,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量和避免审计风险。
3.实施“承诺书”制度,划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会计和审计工作是性质不同的两项工作,因此,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各自所负的责任也不尽相同。会计人员应对其报告的财务信息负责,审计人员负责审查财务信息的处理和报告是否符合既定准则,是否真实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与财务相关的各种情况,而对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错报不负责任。因此,为避免审计风险,在审计组正式审计前,应由被审计单位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对是否存在“未决诉讼”和是否为别的单位进行借款担保等情况做出说明,并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章、财务负责人章,填制“承诺书”,以明确划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
4.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避免来自方方面面的干预
“独立性”是审计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保证审计工作客观、公正的基础,也是避免审计风险的根本前提。如果审计的各项工作从一开始就无法保证其独立性,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影响,有的让“关照”,有的让“照顾”,那么,可想而知,最后的审计结论只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另外,要严格执行审计回避制度,也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审计风险。
在做好以上重点工作的同时,还要注意把握两点:一是对陷入财务困境的被审计单位要特别注意;二是要与熟悉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律师建立长久的关系,经常交流经验,以避免审计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严格审计程序,依法实施审计工作,是防范审计风险的关键
审计工作有一套严格、完善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步骤,不能按主观臆断去随意操作和评价。这就要求审计人员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三十八个审计工作规范去执行,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具体来说应搞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周密制订审计方案,严格执行审计程序
在拟定审计方案时,除按照审计方案编制的一般方法将此项目应当审计的主要内容写进去外,还必须将审计风险的控制点找出来,并详细的写进去,这要充分利用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试结果去做。在办理审计事项时,自始至终要遵循严格的工作步骤和操作规程。审计程序违法会导致在审计复议甚至行政诉讼中失败,从而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必须认真执行审计程序,特别是注意执行审计文书的送达、审计报告当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和审计处罚听证等程序。
2.依法实施审计,准确恰当定位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尽量掌握完整的财务资料,同时,也应当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审查和核实,要注重对审计风险控制点的审查和分析。对每个审计事项要从实际出发,选用适当的审计依据,做出科学的判断,从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做出准确的定性。定性依据要特别注意依据适用的范围、时效、内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审计风险。
3.评价客观公正,处理处罚适当
审计评价要在内容、方式、标准和用词方面准确规范,防止主观臆断、任意褒贬,偏离客观事实。评价要有合法、充分的依据,对涉及的具体事项如果证据不足,法规依据或业务标准不明确,不要轻易作出评价。在评价的基础上,处理处罚要客观公正,事实要清楚明确。另外,在审计报告出具前,要求被审计单位拿出审计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整改与纠正的书面承诺,避免审计报告发出后长期不能落实或不落实无从追究的现象,以减少审计风险。
三、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制定职责明确的管理制度,是防范审计风险的重要手段
要最大限度的避免审计风险,必须以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作为根本点,并配合必要的职责分工,提高大家的风险意识,才能有效的防范审计风险。主要应加强以下几点工作:
1.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增强防范审计风险意识
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是防范审计风险的首要手段,这就要求逐步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因为,所有的审计程序、审计方法以及审计法规都要靠审计人员去执行、去落实。因此,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增强审计人员的防范审计风险意识,可以增加审计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有利于审计人员自觉执行审计操作规范,准确运用审计依据,更加适当地进行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同时,审计人员要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审计署制定的“八不准”审计纪律,这些对防范审计风险都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2.健全审计工作责任制,明确划分审计人员职责
要坚持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要对审计方案制订的重点内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形成的审计报告等审计资料负责;复核人要对提供的一切审计资料、依据的法规制度以及审计报告的表述等负责;要确定审计报告审理制度,集思广义,准确界定问题的性质,掌握好处理处罚的尺度,从而,形成审计工作“三级复核制”,以避免职责不明。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 质量控制
近年来,公安系统的“审计整改年”活动是审计工作难得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十报告又把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确提出“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先离后审”现象时有发生,审计重点不突出、手段较单一,审计评价不准确、责任难划分,审计结果不透明、运用不到位等。这些问题影响了审计工作的质量提高,制约了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发挥。本人认为,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四个环节。
一、发挥“免疫系统”功能,由结果审计向过程审计转变
对领导干部任期终结给予客观评价,就要全面考核任期内各年度的经济责任,做到定期跟踪审计,将重要单位和部门的基本情况和有关财政、财务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数据库。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数据实施监控,使审计人员能够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被审计单位的资金流向和基本情况,分析审核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并对照检查其内控制度、执行财经纪律等情况,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动态管理。通过定期审计,一方面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任期内存在的问题,防止发生短期行为,有效解决“审用”脱节和“先离后审”的问题,使结果审计向过程审计转变;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干部的责任感,也使其能够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减少任期终结时的审计工作量,审出了问题也能及时下结论和处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一纸调令到手,拍拍屁股就走”的不良倾向,更重要的是为组织部门考察使用干部提供了一个回旋余地,使审计评价更客观、用人更得当,使审计结果得到及时、有效地利用。
二、创新审计方法,实现模式转型
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控制必须依托审计方法的革新,积极推行“1+N”审计模式,把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绩效审计、计算机审计等紧密结合起来,采取灵活多样的审计方式,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摆脱“微观审计”的低层次形象。
一是要与预算执行审计相结合。只有牢牢抓住预算执行审计这个牛鼻子,创新审计监督方式,特别是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采取与财务部门联审、单一项目(资金)复审、独立组织审计力量会审等方式,形成“拳头”力量,以增强预算的执行力,提高监督管理的时效性和有效性,才能不断为基层党委科学理财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二是要向效益审计层次拓展。经济责任审计要由“查错纠弊” 的合规性向绩效管理职能逐步转变,促进审计转型。上级审计部门应尽快出台合乎基层实际的效益审计工作标准和指南;在实践中,注重借鉴国家关键指标的概念,重视收集部队公用经费消耗、装备信息化等方面指标信息;在标准制定中,要尽可能量化审计内容、细化各项标准,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效益审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规可查”。三是要以科技手段促进审计质量的提高。上级部门要发挥人才物力雄厚的优势,采取向基层部门倾斜的政策,研究开发适合基层实际的审计应用软件,整合审计作业和审计管理两大平台,实现审计工作信息传输网络化、审计监督程序化、数据汇总自动化、审计文书格式化,从而杜绝 “效率低下、手段不强、人情审计”等无序局面,达到“信息共享、网络监督、网上联审”的目的。
三、客观审计评价,合理划分责任
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集中体现,是各级党委管理、监督、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涉及到领导干部个人的切身利益。为此,应本着慎重、负责的态度对被审对象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主要应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独立评价。本着对单位和对被审对象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行使审计评价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制度为准绳,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二是紧扣主题。审计部门作为一个经济监督部门,审计评价仅限于审计所涉及的经济范畴和内容,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证据不足或标准不明确以及超出审计范围的事项不予评价。三是分清责任。在审计评价时要根据不同性质严格区分责任,必须分委决策与个人决定、直接与间接、前任与现任、主观与客观的责任;对责任界限难以分清的,只做客观叙述,不作结论。
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之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界定
众所周知,任期经济的责任其实属于一种阶段性期间的责任,将不同责任时期里面的责任归属和行使权力行为对于任期责任归属和行使权力行为对于任期影响以及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一定的区分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相当必要和必须的,原因就在于这一个做法不仅仅能够将家底摸得一清二楚,从根本上对继任者了解自己所要接任单位中真实的情况进行了解,将自身未来的工作思路进行很好的明确,将适应期大大缩短,更加能够对离任者离开单位以后的经济责任进行了明确,本质上就是将前任者和继任者这二者之间的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将适应期缩短。再加上因为对离任者经济责任进行了很好的明确,实际上将前后任这二者之间的责任进行了划清,将过去那种新官不理旧账以及旧官一走了之这一种情况进行改变,对交接工作有百利而无一害。但是,在我们平日工作中,往往存在着现任责任以及后任责任划分不清楚的状况,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几个方面:首先,在单位干部上任的时候,并没有明确自身的任期经营目标,这样也就使得业绩以及经营成果并没有一个量化指标的依据,最终导致了责任划分方面十分模糊;其次,在其任职之初,企业单位财务情况也没有经过严格的审计和确认,也没有办理相对应工作交接的手续,这也就为对比评价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最后,因为企业单位的经济活动以及经营活动往往具有连续性这一个特点,这也就导致了前任的遗留问题普遍存在,遗留问题一直都对后任的任期目标良好完成产生了十分大的影响。针对以上问题出现的原因,笔者认为,想要对其改善就要求我们的审计人员在自身审计的过程中,必须要进行认真严格的调查和研究,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一个重要原则也是根本原则,从责任主体上面将责任归属很好的分清,这样就对企业单位前任责任在设计的评价过程中做出一个附加说明或者剔除。
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之客观责任与主观责任界定
人的思维分为客观和主观这两种,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同样包括客观责任与主观责任界定这两个重要的内容,客观因素一般都是排除人为原因之外的自然原因和环境原因等,不受人们的控制和监督;主观因素通常情况下都是人为的原因,由于人自身所造成的,排除主观的失误要求我们要对人的思想和行动进行一定的控制和制约。客观责任与主观责任的定义和概念同样如此。所谓的客观责任就是指国家的体制改革以及经济政策调整中存在的不完善和不可抗力等等诸多原因造成了经营决策失误这一种经济行为,而主观责任就是指因为经济责任人的、假公济私、以及谋取私利等等主观方面的原因为企业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这一种经济行为。在我们的实际审计工作中,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因素等等客观方面的因素都会对企业单位经营的业绩产生影响,有的企业因为自身存在的历史原因造成了自身的经济包袱十分沉重,虽然这些企业在主观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企业中的亏损面貌在短期之内很难改变,有些企业自身进行的重大经营决策存在着错误现象,我们除了要对个人决策能力等等主观因素进行分析和探讨,我们更加要对主管部门行政干预等等客观的原因进行分析。总而言之,我们必须要将各个方面的因素、原因以及隐患进行考虑,将客观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明确和清晰的界定。那些属于客观因素的原因,要求我们在审计评价的过程中必须要进行分析和说明,而属于主观因素的原因,要求我们在审计评价工作过程中必须要对其进行披露并且要对其责任进行追究,视情节的轻重来对相关的委托部门进行委托,建议其对其进行一定的处理。
的首要任务在于揭示事物的本质。认清了事物的本质,才能把握其运动的。因此,审计本质的研究在整个审计的研究中具有导向的作用,决定着整个审计理论的发展方向。
人们对审计本质的认识,据其深刻程度,大约可划分为三大阶段,即从“查账论”到“过程论”再到“监督论”。也可以说,在审计本质认识上已发生两次大的飞跃:
第一次是从“查账论”到“方法过程论”的飞跃。
第二次是从“查账论”和“方法过程论”向“经济监督论”的飞跃,但这种变化并非质变。
笔者坚定地认为,审计在本质上是一种确保受托经济责任全面有效履行的特殊的经济控制。换言之,审计活动实际上是一种控制活动;审计行为实际是一种控制行为。而以审计在整个经济系统中的作用来看,它实际是一种特殊的控制机制。笔者将这种审计本质认识论称为“经济控制论”或“经济控制观”。
之所以说审计的本质是控制,是因为审计本身就是作为控制手段而产生的,它与控制之间有着天然联系和亲密无间的血缘关系。“经济控制论”的提出与确立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它更深刻、更准确地揭示了审计的本质。
第二,可以此为基础构建全新的审计理论结构,促进审计理论的发展。
第三,有利于将控制论、信息论和系统论等科学新成就有机地运用到审计理论的研究之中,创造出更丰满的审计理论;第四,更有利于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使其更好地为社会经济服务。
审计理论结构基点及其要素
审计理论结构的构建基点可有三种选择,即审计假设、审计目标和审计本质。笔者认为在需要大力发展审计理论的现阶段,选择审计本质作为整个审计理论结构的构建基点更为恰当。主要理由是:
(1)只有准确地揭示了审计的本质,才能把握住审计理论的发展方向。
(2)只有在审计本质认识上有所创新与突破,才能带动整个审计理论研究的发展有质的飞跃。
审计的本质乃特殊的经济控制。以此为出发点,笔者构建审计理论结构的基本思路是:
第一,需要研究审计这种特殊的经济控制存在的基本前提,这在理论上即属于审计假设的范畴。
第二,控制与目标紧密关联,审计这种经济控制必须有其特定的目标,因此,审计理论结构中应有审计目标这一要素。
第三,控制目标的实现必须依赖特定的控制手段与控制方式,因此,在以“经济控制论”为基点构建的审计理论结构中必然有审计控制手段与方式这一要素。
第四,控制系统的运作和控制手段与方式之作用的发挥又必须通过符合特定质量要求的信息流动来实现,而且还须有约束与引导审计行为的控制规范(或标准),因此,审计信息与审计规范也自然构成审计理论结构之要素。
基于这种思路,笔者提出的审计理论结构由(1)“审计本质”、(2)“审计假设”、(3)“审计目标”、(4)“审计信息”、(5)“审计规范”和(6)“审计控制手段与方式”这样六个要素构成。相应形成六大审计理论板块,即“审计本质论”、“审计假设论”、“审计目标论”、“审计信息论”、“审计规范论”和“审计控制论”。该审计理论结构各要素之内在联系是严谨的和符合逻辑的。“审计本质”要素处于该结构的最高层次,起着统驭整个审计理论结构的导向的作用:“审计假设”要素介于“本质”要素与“目标”要素之间,作为前提条件,支撑起审计理论结构大厦,具有基石作用,同时,又指导审计目标的确立。“审计目标”要素直接决定和制约着“审计规范”、“审计信息”与“审计控制手段与方式”这三个要素的选择与确定,反言之,这三者都是直接服务于如何保证审计目标之有效实现的。当然,它们本身还得反映“审计本质”和“审计假设”的要求。
由此可见,该审计理论结构的建立是合理的,它是一套完全浑然一体、首尾相应的命题体系。
审计目标
“Accountability”一词在我国20世纪8O年代有多种译称,如责任、受托责任、经管责任、经济责任和责任性、责任制等。笔者在1989-1990年撰写博士论文期间,综合各种译称之优点并结合审计、会计之特点,将其译称“受托经济责任”,并运用到博士论文之中,得到我的导师李宝震教授和闫金锷、闫达五、杨纪琬、杨时展和郭道扬等多位会计、审计大师的赞同和充分肯定。随后,“受托经济责任”这一概念在我国审计与会计界得到广泛。
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存在是审计产生、发展之首要前提。审计的本质目标就是确保受托经济责任(Accountability)的全面有效履行。不确立这一目标,审计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受托经济责任的基本涵义是指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则经管受托经济资源和报告其经管状况的义务。由此,我们可将受托经济责任划分为行为责任与报告责任两大方面。从这一定义中,我们还可以看出,受托经济责任的实质就是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则)行事,其就是一系列的特定要求。从这些特定要求的来源看,它们来自委托人群体对受托人理想行为的期望与要求。由于委托人群体中的成员来自社会的方方面面,因而其期望与要求实际代表或反映了某种社会需要。从角度看,由于委托人的这种期望与要求是从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到复杂不断发展变化的,因而受托经济责任的内容也是由单一到多样不断扩展着的。
从行为责任方面,受托经济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按照保全性、合法(规)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社会性以及控制性和环境性等要求经管受托经济资源,它们分别构成受托经济责任的某个方面,即保全责任、遵纪守法责任、节约责任、效率责任、效果责任、社会责任以及控制责任和环境责任等;从报告责任方面来说,受托经济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按照真实性、公允性或可信性的要求编报财务会计报告或年度报告以全面反映行为责任的履行情况。
审计正是作为保证受托经济责任之全面有效履行而存在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控制手段或机制。审计师通过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检查,对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予以确认,看其是否符合“全面有效”之目标要求,一旦发现偏离此目标要求之情形,即通过审计反馈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纠偏,以促使受托经济责任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
审计假设
审计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现象,它的产生与发展必有其基本前提与约束条件。揭示这些基本前提与约束条件既是审计科学的首要任务,也是发展审计理论的必然要求,这也属于审计假设研究的范畴。笔者认为,审计的基本假设可有五项,即:
①责任关系假设。
②正当怀疑假设。
③可确认假设。
④独立性假设。
⑤有效性假设。
这五项假设代表了决定审计事物产生与发展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前提与条件,反映了审计最本质的东西。
(1)关于“责任关系假设”
该项假设认定各种受托经济责任的确立与解除必须由独立的第三者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充任这种第三者的人叫审计人,他所实施的行为活动就是审计。因此,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存在是审计产生的基本前提或首要前提。
(2)关于“正当怀疑假设”
该项假设的基本涵义是,由于没有充分的理由完全信任受托人的责任履行过程是全面有效的,没有充分的理由完全信任受托人提供的说明其责任履行状况的经济信息都是真实、公允和可信的,因而,必须对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状况及其表达信息之可信性进行审计。因此,“正当怀疑假设”的关键意义是明确了审计的直接原因,为实施审计明确了目标、提供了依据。同时,从“正当怀疑假设”中还可合乎逻辑地推导出审计上的一些重要概念或观念,如应有审慎态度或应有审计关注,在权责划分基础上建立内部控制等。
(3)关于“可确认假设”
该项假设的基本涵义是,假定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可以通过收集、评价相关证据、验证相关信息而得到确认。这包括三层意思:
第一,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是可以确认的。
第二,这种确认是通过收集与评价相关证据以验证表征责任履行状况的信息来实现的。
第三,为实现此种确认,必须要求确立审计标准,并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
这一假设非常重要。正因为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状况是可以确认的,审计标准的制定,审计证据的收集与评价以及审计程序的实施才具有实际意义,否则,也就失去了实施各种审计手段之依据。因此,“可确认假设”是审计准则理论、审计程序理论与审计证据理论之基础,也是审计中运用概率理论之前提和确立审计师责任界限的依据。
(4)关于“独立性假设”
审计的独立性是审计机构和人员排除干扰及个人利害关系,秉公实施检查并提出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的一种特性。独立性是审计之最根本的特征,是审计的灵魂。失去独立性之审计也就不可能成其为审计。
“独立性假设”的基本涵义就是假设审计机构和人员始终能保持其地位、精神、操作以及伦理上的独立,并有能力排除各种干扰与约束,进行独立审计。该项假设的重要意义在于确立了审计的本质特征,使之区别于其他检查活动,成为一种自成体系的检查活动,成为一门独立的。该项假设是公认审计准则和审计职业道德中有关独立性要求及道德行为概念的基本依据。
(5)关于“有效性假设”
该项假设的基本涵义在于假设审计师与管理部门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利害冲突,即使有时存在,也可以避免或不至于妨碍审计行为的有效实施。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审计师与管理部门之间存在必然的、不可避免的利害冲突,那么,审计的独立性就没有保证,即使实施了审计,也失去了审计的本来意义。因此,“有效性假设”的确立为实施有效审计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也进一步巩固了“独立性假设”的地位。
以上五项假设相互联系,结为一体,共同构成了整个审计与实务的基本前提与条件。“责任关系假设”确立了审计存在的基本前提:“正当怀疑假设”解释了审计直接原因:“可确认假设”提供了实施各种审计手段的基本依据:“独立性假设”确立了审计的本质特征;而“有效性假设”则是实施有效审计的坚强后盾。
效益审计
审计在实现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即“两个根本转变”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帮助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最重要的手段或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没有健全有效的审计手段,两个根本转变的完成是不可能的。两个根本转变的共同核心是效益问题,由此决定了经济效益审计在促进两个根本转变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应当发挥决定性作用。为了更好地适应两个根本转变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效益审计在其中的作用,应当对效益审计的和重点作出必要的扩充和调整,即应当建立并实施“利润目标导向审计”和“投资报酬率导向审计”相结合的新型效益审计,并促进审计重点由财务向效益的转变。在财务审计中应当把企业经营成果(利润)和投资报酬率同时予以披露,并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重点予以关注。
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权
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权本不应该是一个问题,但随着国有企业审计环境的变化,它又似乎成了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国有企业的审计环境主要由经济因素、民主因素、因素、文化因素和审计职业因素等构成。
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应该拥有审计权,其基本依据在于:
①国际审计惯例的要求。
②保证和促进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的需要。
③国家审计与审计固有差异所决定。
④充分的法律支持。
国家审计如何实现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权,笔者提出了五个方面的选择思路,即:
①国家审计应把国有企业审计作为重点来关注。
②通过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法律制度,明确界定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在国有企业审计上的职责权限,使两种审计协调配合,共同强化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权。
③按照国有企业分类改革战略,划分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对国有企业审计权的实施范围。
④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审计的重点逐渐由财务合法性和合规性转向效益性,建立并实施“利润目标导向审计”和“投资报酬率导向审计”相结合的新型效益审计。
⑤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企业制度与现代审计的关系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既定方向。现代审计与现代企业制度之间存在深刻的内在联系。主要表现为建立基础的一致性——财产(资源)的委托受托经营。以法人财产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在财产(资源)委托受托经营关系基础上的。在此种关系中,委托人是财产的终极或原本利益所有者,而受托人是作为企业法定代表的经营者、管理者和决策者;委托人作为出资者对企业财产拥有终极所有权,而受托人作为经管者则对出资者投入的资本(财产)拥有法人产权,即独立运作的经营权。
现代与现代审计也是建立在财产(资源)委托受托经营关系上的。此种关系即会计、审计理论上所谓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Accountability Relationship),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此种关系中,委托人将其财产(资源)托付给受托人并赋予其相应的行为指令(示)、报酬和权力;受托人接受委托并对其承担特定的经济责任(如管好用好受托财产)。对现代企业而言,此种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实际上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法人财产制度与有限责任制度基本要求的逻辑延伸。
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中,委托人希望受托人能够诚实地、令人满意地履行受托经济责任,不仅要求实现其受托财产(资本)保值,而且要实现其财产(资本)的增值;而受托人也具有向委托人交待或表明其在诚实地、认真地履行受托经济责任,以便继续获得委托(投资)的内在需要与动机。基于受托人的需要与动机产生了会计的需要,即借助于会计来反映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具体表现为:
(1)通过会计确认、计量与记录,反映和控制受托经济责任的具体履行过程,即经管受托财产的过程。
(2)通过会计报告总括地反映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在实践中,后者对于委托人来说更为重要,它是委托人了解受托人责任履行状况的最基本的依据。
基于委托人的愿望和保证受托人会计反映的真实公允性(Truth and Fairness)或可信性(Credibility),产生了对审计的需要,即委托人借助于审计来控制受托人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过程和状况,以及受托人提供的会计报告的质量(即真实公允性或可信性)。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与受托人,特别是经营管理活动存在着法律上、空间上和时间上的分离性,以及专业知识障碍和时间、成本方面的若干限制,委托人往往不能直接控制受托人的责任履行过程和会计报告之质量,必须借助于一个独立的第三者来实现这种控制,这即审计产生的重要原因。而受托人为了表明其责任履行情况并取信于委托人,也愿意接受此种控制。按审计动因理论中的“人理论观”(Agency theory)受托人通过审计可获得至少四方面好处:
(1)解除(脱)受托经济责任。
(2)提高企业的社会声誉。
(3)扩大企业对市场的力,增强盈利能力。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问题原因对策
审计评价是否客观公正,审计工作是否落到实处,关系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工作业绩是否真实、准确。但是,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全面开展的时间不长,同时在又面临世界经济一体化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因而在审计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
(一)受托性。受托性是经济责任审计区别于其它审计类型最明显的特点,它既不同于列入审计计划的审计项目,又有别于上级或主管部门临时交办的审计事项,它一般是接受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开展工作
(二)专一性。相对于其它审计来说,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包括审计对象的时间范围和审计内容的范围,和审计对象的专一。
(三)事后性。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事后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事后审计行为是由其性质决定的。对经济责任人履行职责的情况无法也不可能进行事前审计。
二、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经责审计时效性差。“先审计、后离任”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但是,现在普遍存在“先任后审”的逆程序作法,这种“马后炮”式的审计,给审计人员核实问题,搜集证据、征求意见、处理问题、落实结论等带来诸多不便,审计报告作为干部任用的依据作用也无从发挥。特别是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给追究责任带来了困难。同时,由于目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加快,人动频繁,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不断增多,而审计部门力量有限,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难以及时执行到位。
(二)经责审计责任难界定。如果经济责任不能准确界定,审计结果就难以运用到位。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有以下两个责任难以划分:一是与下属单位的经济责任不能及时划分。如:一些地方在对乡镇进行责任审计时,只审计他们机关的财务状况,对站所、村的账目未全面审计和核查,从而造成经济责任认定范围不全,导致有些被审单位把工作侧重点放在保证机关运转和资产购置上,放松对下属单位的监管,甚至将经济责任向各站所转嫁,逃避责任追究。三是党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难以区分。这一问题尤其在乡镇表现比较突出,乡镇党委书记是负总责的,而乡镇财政一般又是乡镇长主管的,在划分经济责任时,究竟应由乡镇长负责,还是由党委书记负责,以谁为主负责,还是共同负责,各承担的责任是多少,难以定论。
(三)经责审计成果运用不到位。目前,各级组织、纪检、审计部门对审计结果的运用没有完善的机制,大都放在了审计实施和听取情况上,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缺乏深层次地研究和剖析,没有完善相应的制度,致使同样的问题反复出现。
(四)缺乏正确的认识。有的被审计领导和单位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还缺乏正确的认识或认识有偏差,这给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一定的阻力。
(五)审计力量不足与时效性不强。审计力量和时效性不强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带来不利影响。但在具体操作上,“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并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绝大部分是先离任后审计。先离任后审计的做法使审计结果严重滞后,影响了审计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首先是造成审计机关审计目的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会为审计积极性带来负面影响;其次被审计领导干部已离开原单位,易造成接任者新官不理旧账,在资料提供上不积极、不主动;三是很多被审计领导干部已被提拔重用,这为审计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压力。
二、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规依据性不强。一是现行《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颁布较早,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没有进行相关的规定,使审计部门难以依法有效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二是中央、国务院及北京市下发的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暂行办法》,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依据作用,但对审任衔接、经济责任的认定以及追究处理上,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定,给具体操作增加了难度。
(二)干部任用程序与审计工作程序在操作上难以同步。随着干部任用和交流的力度逐渐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执行的难度也随之提高。这主要是组织部门调整任用干部的程序节奏快,在任用之前一般严格保密,一旦任命就要按期到任,考察和公示时间一般在二十天左右。而经济责任审计程序则需要较长的时间保证,从发通知到提交审计报告,一般需两、三个月的时间。如果有的领导干部任职时间长、单位情况复杂,审计所需时间会更长,不可能在考察和公示期内拿出审计结果。这样就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和干部调整很难协调进行,往往会出现审计尚未实施,新任领导即已到位;或审计报告未出,被审计领导早已赴任的现象,给确定、追究领导责任,落实审计结果带来困难。
(三)思想重视不够。某些主管领导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为干部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去看待。对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缺少分析研究,也未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应该纠正的问题,没有督促整改,对拖延办理或拒不办理的单位,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造成审计和处理相脱节。
(四)审计力量不足。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过程复杂,有时还需要延伸审计,工作量很大,不仅需要充裕的时间,而且需要配置相当的人力。特别是换届以后,审计力量不足和需审计干部数量上升的矛盾更显突出。
三、措施及建议意见
(一)加大推行任期内审计的力度。积极推行任中审计,有利于实现监督的及时性和连续性,变被动为主动,进一步将监督关口前移。一是通过任期内的审计积累相关资料,在干部调任时尽快拿出审计意见,缩短调任时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以解决“审”、“任”的衔接困难。二是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档案。根据部门和领导干部任职情况,引入现代技术手段,建立年度审计档案,储存、利用常规审计成果,使经济责任审计由“离任算账”变为年度考核。
(二)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组织的作用。为缓解审计力量不足的局面,可将资金量小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内部审计承担,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公司由社会审计组织承担。审计机关由以前的独立承担任务,转为对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监督。这样既缓解了审计时间紧、人员不足的矛盾,也有利于审计机关搞好责任范围内的工作。
(三)加强对审计成果的运用。一是把审计成果作为评价领导干部业绩的一把“尺子”,归入干部考核档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给予批评、教育、警示、提醒,并跟踪监督其整改情况,及时发现管理中的漏洞和工作中的不足,将审计成果纳入选人用人、法纪监督和领导决策的程序;对政绩突出、严格自律的予以提拔。二是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强对领导干部经常性的教育,提高领导干部依法用权、依法行政的意识。实现由事后惩处向事前预防的转变,从源头上预防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三是要建立成果运用机制,纪检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并深入分析,找出原因和症结,从完善制度、机制上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为主的意见和建议,为加强权力监督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四)加强培训,提高认识和人员素质。审计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这就要求审计人员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努力提高综合素质。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单位和领导干部进行财经法规培训,促进其带头自觉执行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强化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其次应定期对财会人员进行业务能力和政策理论的培训,增强职业道德教育,使审计人员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最后还需加强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专职队伍的建设,涉及重要事项的工作,均由专职人员严格把关,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以促使其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造就一支高素质财会队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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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自辉-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注意的问题[J]-《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01(12)
关键词:农村经济;农村集体财务;监督制度
中图分类号: F302.6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7.06.018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从客观角度出发,当前农村财务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及时解决,尤其是有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只要保证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很多问题可以扼杀在摇篮当中。
1明确农村财务人员职权划分,避免财务工作混乱无序
目前,部分地区在开展财务工作的过程中,存在职权划分不清;上下级之间工作混乱无序;业务办理不符合正常流程等现象,这就需要各地建立明确的规章制度,不允许越权开展财务工作,须严格按照流程和制度,本着对单位负责,对群众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认真开展农村集体财务工作。
2制定农村集体财务人员管理办法,建立岗位人员责任制
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从实际情况了解到,很多地区没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导致很多人责任意识不高,工作积极性差,影响工作大局。建议各单位召集大家共同探讨和研究管理办法的制定,吸取大家的意见和看法,保证管理办法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此外,要建立责任制度,谁的工作谁负责,分工明确,奖罚分明,这样有利于职责划分,也有利于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同时建议各部门要做好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尤其是当前社会背景下,对人才的要求比较高,对创新型人才的需求量较大,同时信息时代对于计算机的掌握程度要求也有所提高,这就需要各单位引起重视,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农村集体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
3完善农村财务收支审批及审计制度,确保农村集体资金良性循环
农村财务在处理农村集体资产的收支和审计的过程中,会涉及大量的资金回收以及使用,财务的收支和审计工作是保证农村资金以及资源合理安全使用的重要保障。如果不严把农村资产的收支和审计关,很容易导致群众的利益受到侵害,导致农村集体资产流失,影响农村经济的健康l展。因此要不断完善财务收支和审计制度,充分普及法律法规常识,发挥法律的约束作用,规范农村集体财务人员行为,强化农村财务监督。要制定规范化的收支和审计程序和经常性的工作制度,确保收支工作的严肃性以及审计工作的权威性,促使农村财务审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具体来说,农村集体财务工作应该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等突出问题;对村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进行审计;对村委干部的任期和离任进行审计;村集体负债、集体资本金及资产收益情况。对审计出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对违纪的要责令纠正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违法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经费列入乡(镇)财政年度预算。
4建立民主理财制度,规范财务公开
部分地区在民主理财小组的建立上比较迟缓,应及时建立,以及时发挥其效能。尽管部分地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已建立了民主理财小组,但是效果甚微,原因是小组成员的责任意识不强,没有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没有按照规矩和程序办事。建议要定期召开民主理财小组会议,提高大家的工作责任意识。对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和地点要严格执行,并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要不定期地公开。财务公开工作不能流于形式,要扎扎实实地把财务公开工作作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长期坚持下去。
5结语
农村集体财务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也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切实做好农村集体财务监督制度完善工作,充分发挥监督管理效能,提高我国农村集体财务工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稳健发展十分关键。本文从明确农村财务人员职权划分,避免财务工作混乱无序;制定农村集体财务人员管理办法,建立岗位人员责任制;完善农村财务收支审批及审计制度,确保农村集体资金良性循环;建立民主理财制度,规范财务公开工作等方面进行了总结,为了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财务监督制度完善工作,广大农村集体财务工作者应以身作则,发挥榜样的作用,充分做好本职工作,使我国农村集体财务工作取得新突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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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失真类型划分
从国内外大量案例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的成因大致可分为四类:一是违规造假型,即故意隐瞒或虚构交易事项。二是滥用判断型,即利用会计特有的职业判断权利,对交易事项做出非公允的表达,致使会计信息扭曲。利用资产减值准备、预计负债等会计估计,利用资本性支出、经营性支出的划分及收入确认期间的划分,以及根据交易实质划分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等会计判断进行盈余管理,是这种手段的一些主要表现形式。三是差错失误型。这是由于会计人员专业知识欠缺,或者粗心大意,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出现差错,造成会计信息不准确。四是规则漏洞型,即由于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有关财务核算规则存在缺陷,导致会计信息未能公允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
不同类型信息失真的责任划分
1.虚构或隐瞒交易事项及因滥用会计职业判断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核算本身存在着多重严密的勾稽关系。通过虚构或隐瞒交易事项的方法造假,需要多个岗位的财务人员共同参与。对一般财务人员而言,这种造假会使他们面临被处罚的风险,而没有明显利得。因此,如果没有主管会计核算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指使,他们缺少串通舞弊的动机和成功造假的可能性。而高管人员则不同。从现有的激励机制来看,高管人员一般都能从上市公司的业绩提高或财务状况好转中获得利益,或是高额奖金,或是职位提升的机会。而良好的经营状况可以使公开募集资金成为可能,这对于非流通股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也具有不小的吸引力。所以,上市公司中有动机做出虚构或隐瞒交易事项的决策,并能够指使财务人员付诸实现的,应当是公司主要高管人员或股东派出的董事。
会计是一种信息系统,其基本目的是为了对特定经济主体的资产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客观、公允的反映。为达到这一目的,必须根据可利用的信息进行“职业判断”。但是,估计和判断可能被滥用。正如武器既可以除暴安良,也可以助纣为虐,其本身没有是非对错,关键在于掌握武器的人是有意作恶还是一心向善。值得注意的是,在多数情况下,职业判断并不“职业”。这是由于重要的会计估计和判断影响重大,大部分不是由从事具体核算工作的会计人员决定而是由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甚至董事会决定。正如前面所述,他们的出发点可能是自身利益或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或其他目的,而不是交易事项的实际情况和职业经验。所以,尽管因职业判断不当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与会计本身和一般会计人员都有一定关系,但主要责任还应落在决定滥用职业判断的高管人员或董事的肩上。
2.因会计工作差错和失误造成的信息失真是具体会计人员的过错
上市公司一般规模较大,业务繁杂,会计核算的头绪比较多,加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会计核算政策法规不断出台,另外,上市公司在会计核算与会计信息披露方面还有特殊要求。因此,上市公司的会计核算专业要求较高,工作失误和疏漏在所难免。对于这种信息失真,直接从事核算工作的会计人员难辞其咎。
3.会计理论的发展水平,以及会计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固有时间差所导致的因财务核算规则缺陷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
这种信息失真的危害相对较小。首先,如果存在这类问题,那么所有上市公司、投资者和中介机构都会遇到,可以说是一种系统风险,对证券市场的每个参与者是公平的。其次,通过会计改革,除公允价值概念因不合国情而未被采纳外,我国会计准则已与国际会计准则大体一致,应当说不存在非常重大、严重扭曲会计信息的致命缺陷。第三,这种信息失真并非有意为之,规则制定者一般能够及时调整规则来消除失真。
注册会计师在会计信息失真中应承担的责任
向社会公众披露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注册会计师则主要负责对定期报告所反映的会计信息是否公允发表意见,如果注册会计师未对失真的会计信息提出异议,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于虚构或隐瞒交易事项,以及滥用会计判断和会计估计以及会计处理差错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鉴证责任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的规定,公司管理当局通过虚构或隐瞒交易事项编制的虚假会计信息,注册会计师已发现却未提出异议的,应承担通同作弊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发现而未发现的,应当承担失职责任,即所谓重大过失的责任。
对上市公司滥用会计估计蓄意歪曲的会计信息,注册会计师同样负有发现并要求公司改正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独立地对公司的会计政策和重大会计估计进行判断,并收集充分的证据来予以佐证,而不得以“职业判断没有统一标准”为借口,以公司管理当局的判断代替自己的判断。《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规定:“公允反映是指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下列条件:(1)会计政策的选用和重大会计估计的做出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并且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4)按照重要性原则,会计报表反映了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注册会计师主要是对会计信息是否公允发表意见,所以考察上市公司的会计估计和判断也是应履行的工作程序之一。
对于上市公司会计核算中出现的重大差错,注册会计师负有发现并要求公司改正的义务。虽然,目前的审计已经超越了查错防弊的阶段,注册会计师也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错误,但“合理确信会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仍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责任。因此,如未发现影响会计报表公允性的重大差错,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