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30 06:05:2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检察院培训总结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立足于早,保证学习活动及时有序的展开。
我院为了及早的启动此项教育活动,主要抓了三个"早",即早行动、早建组织、早做计划。使开展教育活动有了良好的开端,保证了教育活动及时有序的进行。
早行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下发后,我们就已经开始利用每周五的全体干警集中学习时间进行了对读本的学习。这就为与全市检察系统的同步教育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早建组织,在接到市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实施方案后我院党组十分重视这项工作,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张雪彤为组长、各位副检察长为成员的7人教育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小组成立后立即召开会议,认真研究如何开展好学习培训阶段的各项工作。次日,在全院的早会上便宣布了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教育活动”作为全院的重点工作的决定,并做了认真部署和指导。检察长张雪彤在会上做了动员讲话反复强调要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在程序保证下创造性地开展好活动。
早作计划,根据市院总体安排,我院较早制定了教育活动实施方案,从而使我院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有章可循。
二、立足于实,保证教育活动突出实效
为了保证学习、培训阶段不走过场,我们采取了“三个定实”的具体工作方法,以保证学习内容保质保量的完成。“三个定实”即,学习时间定实、学习内容定实、学习方式定实。通过这“三个定实”的有力推进,我们的学习活动也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把学习时间定实。首先确定了理论学习的时间,从5月10日开始,我们保证了每天利用一个小时的集中学习或自学,在保证完成工作的前提下无一人旷课2学时以上,可以说我们的理论学习首先在时间上是完全达到上级要求的。
把学习内容定实。学习内容紧紧围绕中政委和省、市院的有关指示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中的五个专题。使干警普遍认识到,深入开展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对于检察机关和检察队伍永葆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本色,更好地履行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把学习方式定实。为了灵活多样的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开展的更有实效,我们采取的了三种学习方式。首先是班子成员专题辅导。五位正副检察长分别结合五个专题以集中授课读材料和听课人员做笔记的方式基本将规定的材料内容传达给干警。此外,检察长张雪彤还做了题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的由来两次专题辅导。要求每位干警必须做出完整的学习笔记,截止目前每位干警手里已经基本有了一份万字的学习笔记。其次是认真组织收看市院聘请的党校老师和省院宣讲报告团的讲课。第三是以集中学习为主,自学为辅的形式。要求干警在工作之余将学习形成一种行为。通过报纸、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多样的渠道对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有了更全面了解和认识。
三、立足于新,保证教育活动有我院的特色。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以开展“规范执法提升年”活动为契机,聘请外界人士参与案件评查,健全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一、制定《聘请法官、律师、人民监督员评查案件的规定》,不定期对该院所办理的案件进行评查。
二、评查方式采取书面审查为主,结合座谈、调查、听证、组织论汪等多种形式开展。
通过开展聘请外部人士参加案件评查活动,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樊永红)
四项举措全面助推检务公开
近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监督,以四项举措推动检务公开、有效地开展:畅通检务公开工作渠道,拓展检务公开平台,落实工作报告制度,强化法律和检务宣传。(孙丹)
实现执法为民服务全公开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注重强化案管大厅的对外窗口服务功能,要求公安、法院人员将案卷、判决书等统一送至案管中心,实现“一个窗口对外”的接待模式。同时,案管中心统一负责案件查询、律师阅卷以及律师、辩护人、诉讼人会见接待等工作。案管人员秉承六个理念,即语言美、态度好、微笑多、脾气小、推辞少、工作细。(樊永红)
多措并举确保规范执法活动落到实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在规范执法提升年活动中,多措并举,真抓实改,将规范执法贯彻到底。一、制定规范执法操作标准,进行制度约束。二、开展业务竞赛,鼓励先进、激励后进。三、统一业务软件培训,规范办案源头。四、案件评查有奖有罚。五、召开案例剖析会,促改促学。(张金萍)
三个规范完善窗口单位建设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强化“窗口”服务意识,以三个规范完善窗口单位建设工作。一是规范建设,打造一流的接待环境;二是规范接待,实行着装、挂牌服务;三是规范办案程序。(孙丹)
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提高执法公信力
2014年9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主动邀请人大代表等10人,对检察院侦监、公诉、自侦部门2014年办理的20余件典型案件进行评查,促使干警在思想上提高规范执法意识,切实改变规范执法作风,把每起案件都办成经得住历史检验的铁案,让老百姓在每起案件中都能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马鹏)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得到市人大领导的肯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分析职务犯罪原因及其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队伍建设,“五抓五促”壮筋骨
抓班子示范作用。促队伍凝聚力增强。按照“行胜于言”的院训,班子成员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突发事件处置、职务犯罪案件查处、疑难复杂案件处理、棘手案件解决上,顶压力、排阻力,敢于担当,勇于进取,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全院干警,增强了队伍凝聚力。
抓常态化管理,促工作落实到位。根据“执行重在到位。关键在于落实”的工作方针,全院着力完善目标考评机制,采取年初有计划、一月一总结、一季一讲评、半年一表彰的制度,锲而不舍抓落实,形成了崇尚荣誉、创优争先、紧张有序的良好工作氛围。
抓教育培训,促干警素质提高。该院结合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活动,对全体干警坚持正面教育,坚持文化育检,坚持岗位练兵,把教育活动的“大道理”、“大主题”与“小节目”、“小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教育培训效果显著提升。
抓党风廉政建设,促廉洁公正执法。积极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严把廉政风险点,为基础建设项目上“廉政险”。建立的侦查信息查询系统、警示教育基地等项目,均由院党组一名班子成员全程负责,由检察长与基础建设项目责任人进行廉政谈话,签订责任书,并将招标、施工到结算的全部情况向检方干警公示,接受监督,所建工程最终没有出现任何腐败问题和投诉反映。
抓暖心工程,促干警积极性提高。2010年以来,该院加大投入,科学规划,改善办公环境,全面提升了基础设施品位和检务保障能力。在解决干警职级待遇、中层领导竞争上岗工作中,该院班子成员更是坚持公正廉明的处事方式,全院干警为之信服,工作热情空前高涨。
服务大局,念好“三宇经”
一是在“融”字上下工夫,自觉把检察工作重心纳入党委政府总体部署,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综合运用检察职能,从打击到服务,从监督到教育,从业务到队伍,在服务大局中不断提升执法水平。3年来,该院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86案110人,所有到法院的案件都作了有罪判决。查办大要案率、实刑判决率得到明显提升,反贪查案工作连续两年位居全市第一,全省第十二:反渎工作连续3年位居全市第一,2012年位居全省第一;综合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位居全省第一,受到省检察院隆重表彰。
二是在“谋”字上做文章,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保障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在查处该县某乡原纪检书记尹某等人在殡葬改革工作中及贪污案件时,发现全县24个乡镇普遍存在殡葬改革乱收费现象,该院组织力量及时进行了专题调查,还撰写了《农村殡葬改革职务犯罪预防检察建议》报到县委,受到县委领导充分肯定,并依此对24个乡镇进行了专项整改。此项检察建议还被省检察院评为“侦监十佳检察建议”。3年来,该院还开展了卫生系统、房地产领域的专题调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犯罪记录查询520多次,与相关部门签署了《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意见》,投资130多万元率先在全市筹建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
作为检察人员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法律知识,还要注重文化知识的培养,努力将自身培养成为有水平、有素质、有品质的检察人员。
检察机关的检察文化不是凭空产生也不是自发形成,它是在检察机关长期的执法实践活动中,由其特有的价值观、执法理念、行为规范,并经领导者提倡和推展而逐步形成的一种新的管理思维形式,是检察机关在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内在的和外在的行为模式,是具有检察工作特色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检察文化将促进检察理论的进一步丰富,从而推动检察事业的不断进步。为了能够使全体干警共同参与到检察文化建设中来,真正理解检察文化的深刻含义,首先,要求检察机关的领导者要把检察文化建设作为自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在动态中建设检察文化;其次,中层干部要把检察文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作为管理工作的主线来抓,把检察文化建设渗透到管理环节的方方面面;第三,每位干警都是检察文化的基本载体,是检察文化的实践者和建设者,是检察文化建设的主体力量,只有自身检察道德水平提高了,真正做到“腹中有墨”的前提下,才可以公正执法,热情服务,成为社会文明的表率,遵纪守法的模范。
几年来,柳河县人民检察院始终致力于检察文化建设工作。大力彰显的是检察机关的精神特质,充分体现检察干警的价值取向,用行动诠释柳河县人民检察院的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物态文化、心态文化、廉政文化内涵,并创新实施五种方式,完善检察文化建设。经过几年的规划和发展,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近年来,该院干警先后考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尤其是参加通化市院竞聘的中层干部就达8人之多;2010年,该院有7人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2011年,该院有22篇文章转化为调研成果。同时,该院先后获全省“十佳基层检察院”称号,吉林日报新闻部、新锐传媒年度人物评选委员会及吉林省决策人物风采展示委员会联合授予的“辉煌十一五?最得民心奖”荣誉称号,档案工作被评定为“省级优秀档案室”。该院的检察文化建设得到省院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2012年,该院将参加最高检组织召开的检察文化建设专题研讨会。
在检察文化建设中,柳河县人民检察院坚持部门职能特点与检察文化相契合,强化检察文化的指向性,突出检察文化的时代性,形成了具有柳河特色的检察文化。年初以来,在闫树龙检察长的带领下,该院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检察文化建设,不断赋予其新的内涵:一是有形的成果教育。更新了文化长廊的有关内容,使其更富时代性和针对性。在书画室新增展示板“吉林省柳河县检察院历任检察长简介”,收集展示了从罗福民到柴国立共10位检察长的工作简介、从1951年建院到现今的各种图片资料,形象地展现了柳河检察事业的传承、发扬,该院制定了详细的学习方案和培训计划,加强了对书画、文艺、园艺、摄影活动小组的引导和支持,对取得成果的干警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岗位练兵、理论研讨、案例评析等活动也极大地提高了干警的业务水平;二是无形的文化熏陶。该院领导班子反复组织干警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使干警真正懂得开展检察文化建设的自觉、自信的重要意义。通过文化建设,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从而真正做到忠诚、为民、公正、清廉。不久将成立的检察官文联,为干警提供了学习交流的平台。同时,邀请了省内知名文化学者于6月份来该院进行专题讲座和辅导。全国著名书法家赵易之将来院进行书法讲座。通过检察文化建设,柳河县人民检察院的全体干警做到 肩上有责、心中有爱、腹中有墨,真正成为一支精英式检察官队伍。
检察文化,一般认为“是检察机关在检察实践中创造的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乃至物质文化的总和”,“它包括检察思想、检察规范、检察设施、检察技术等诸多方面,是支配检察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基本理念”。由此定义可见,在检察文化发展建设中,强化检察技术力量保障,夯实检察技术物力和人力资源合理配备显得尤为重要。
一、充分发挥检察技术载体功能,保障检察文化功能发挥
南明区检察院党组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检察技术力量的培养。
首先,在硬件上,高度保障检察技术力量的充分配备。尤其是抓住“两房”建设的重要契机,申请了科技专项经费400余万元用于大楼信息化建设。不仅在办案办公设备中按照统一标准,“实用、急需”的配置了审讯指挥系统、控告申诉远程视频接访系统、三级检察专线网络、看守所一级规范化标准技术装备,更在巩固提高上大做文章,添置了大楼安全门禁系统、80余个摄像头的全天候监控系统、广播系统、电梯实时新闻资讯播放、干警影院、网络打印机等。技术硬件设施的迅速装备到位,使检察技术载体更好的发挥作用、更加有效的服务检察业务工作和检察文化氛围培养。
其次,在软件上,南明区检察院党组统一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信息化实施方案和管理举措,规范、有序的推进信息化建设。在人员配备上,技术科现有正式干警5名、行政辅助人员2名,人员结构涵盖法律专业、计算机专业、法医学专业、省摄影家协会会员等,同时还有在业务科室轮岗的专业痕迹鉴定人员,力争在工作实践中培养复合型人才,适应检察技术参与办案的敏锐性和综合性,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组合。
二、借现有检察技术力量,多样化推进检察文化建设
在检察文化的建设中,不仅要多形式、多举措,更要经济、高效,以促进检察业务工作开展为出发点,以创新模式为工作思路,依托现有技术力量,深挖亮点,找准突破口,多样化整体推进检察文化建设工作。
1、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检察官荣誉感和凝聚力
检察人员不仅是法律人,更应当是“文化人”,检察文化建设要努力发挥每一个检察人作为“文化人”的功能。要做到“人人树检察形象,处处是宣传阵地”,“以院为家,以岗为职”。检察干警身份的特殊性要求检察人员不仅仅是八小时工作内,还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都符合检察官职业操守。无论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都要树立忠诚、公正、清廉、为民的形象,给公众一个良好的形象感知。
南明区检察院从队伍建设上入手,近年来开展了一系列队伍建设主题活动。检察官宣誓仪式、检察官礼仪礼貌培训、检察官荣誉奖章颁奖、检察官心理指导讲座、户外拓展训练、岗位练兵、各项专业知识培训、军训列队训练、野外实弹枪支射击训练、院体育运动会等等主题活动的开展极大的提升了检察官的荣誉感和凝聚力,给检察文化烙下深刻的队伍印记。检察技术力量的发挥在这些主题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技术保障支持。在多次主题活动中,技术科收集大量照片、影视历史资料,制作了丰富多彩的宣传视频,回放时引起干警强烈感触。尤其是在纪念检察机关恢复建院三十周年暨老检察官荣誉勋章颁奖现场,精心收集制作的80至90年代老南检人的影视资料,更是引起现场老同志的内心激扬和强烈荣誉感。
同时,队伍建设更是政治思想和纪律建设。在多次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题学习、干部学法用法考试、组织收看十七大会议、收看省党代会实况、传达重要纪律文件精神活动中,技术科均提早做准备、提前做调试,保障了每一次活动的顺利开展。在院新大楼会议室启用后,引用双屏显示模块,实时演示主题标题、内容和会议议程,较好的完成了技术保障工作任务。与纪检部门协同工作,安装干警用车安全提示装置,在8小时外对干警开展警示教育。
2、“以人为本”的文化氛围,提升干警文化修养
南明区检察院经过多年工作实践经验总结,提出了“高点定位、自加压力、务实创新、负重奋进、追求卓越”的南检精神。在把贵阳市南明区建设成为“首善之区、魅力之都、幸福之城”的过程中,主动创新工作理念,在干警文化建设的高度寻找突破口,培育“以人为本”的文化氛围,
新大楼的建成给南明区检察院文化氛围的提升提供了重要契机。该院主体建筑七层楼中,每个走道、每个会议室都挂着省、市、区著名艺术家的题词和书画作品,潜移默化的提升着干警的文化修养。刚刚结束的摄影比赛邀请了省摄影家协会副主席亲临指导点评,干警获奖作品也被精致的画框固定在食堂、洗衣房、洗澡间旁,让干警生活区充满生活趣味和集体认同。检察技术干警每周1、3、5放弃午休时间,在干警影院播放健康向上的影片。读书会、车友会、摄影协会等干警协会的活动也如火如荼开展,从整体上培育了“爱岗爱院、以院为家”的工作氛围,提升了干警的文化修养。
3、要向科技要效率,走科技强检之路。
在信息化汹涌发展的宏大历史背景下,检察工作也正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在政治立检、业务树检、改革兴检的同时,科技强检之路是新世纪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文化建设新的课题。
为此,南明检察院强化干警自身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将各部门岗位练兵纳入绩效考核,对检察技术部门更是高标准、高要求,仅今年上半年就开展了五次检察技术岗位练兵活动,内容涉及对法警队和保安人员的视频监控、门禁系统培训;对控告申诉科的视频接访系统应用培训;对公诉部门的多媒体示证培训;对公诉、侦查监督、反贪、反渎等部门审讯指挥培训;对全院业务部门网络办公、办案业务培训。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区别对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系,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注重社会效果,保证执法公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教育、挽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或者传播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诉讼权利。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女检察人员承办。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在校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实施针对性教育。
第八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和内部工作文书,应当注明未成年人的出生年月日。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成年犯的有关情况和办案人员开展教育感化工作的情况,应当记录在卷,随案移送。
第二章、审查批准逮捕
第九条、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把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对难以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第十条、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是否有被胁迫情节,案件中是否存在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犯罪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犯罪嫌疑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该未成年人的特点和实际,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采取最适宜该未成年人的方式进行,讯问用语准确易懂,教育用语生动有效。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如实交待案件事实及自首、立功、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和意义,核实其是否有立功、检举揭发等表现,听取其有罪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女检察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对于确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严格掌握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一)过失犯罪的;
(二)犯罪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
(三)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四)犯罪后有明显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的;
(五)具有其他没有逮捕必要情节的。
第十四条、适用本规定第十三条,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前,应当审查其监护情况,参考其法定人、学校、单位、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第三章、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讲明法律意义。
对本人或者其法定人提出聘请律师意向,但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七条、制作起诉书,应当依法建议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对未成年被告人提起公诉,应将有效证明该未成年人年龄的材料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之一移送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认真做好出席法庭的准备工作:
(一)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并对其进行接受审判的教育;
(二)可以与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人交换意见,实行证据开示,共同做好教育、感化工作。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应当分开办理。
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征得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一般不提请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第二十二条、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充分阐述未成年被告人构成犯罪以及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帮教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公诉人应当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观恶性不深的初犯或者胁从犯、从犯;
(三)被害人要求和解或者被害方有明显过错,并且请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
公诉人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同时,要剖析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原因、社会危害性,适时进行法制教育及人生观教育。
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落实法庭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处罚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经补充侦查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向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人公开宣布,并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人阐明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人,并告知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人依法享有的申诉等权利。
第四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违反法律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未成年被害人或其法定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第二十八条、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同时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提出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
(二)未依法实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管、分押的;
(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对其讯问,或者未通知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的;
(四)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威胁、体罚、侮辱人格、游行示众,或者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
(五)利用未成年人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六)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以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侵害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人格尊严及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
(七)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八)对已作出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不予执行或延期执行的;
(九)在侦查中有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时,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遇有下列情况,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可以及时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
(一)依法不应公开审理而宣布公开审理的;
(二)开庭或宣告判决时未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庭的;
(三)未成年被告人在审判时没有委托辩护人,而人民法院也未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对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依法律规定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未予准许,未宣布延期审理,未另行指定辩护律师的;
(四)法庭未详细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辩护、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最后陈述、提出上诉等诉讼权利的。
第三十条、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时,应当注意审查该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
第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中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和公安机关对监外未成年犯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未成年犯管教所实行驻所检察。在刑罚执行监督中,发现未成年犯管教所收押成年罪犯或关押成年罪犯的监狱收押未成年犯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
发现对年满十八周岁后余刑在二年以上的罪犯没有转送监狱的,或者混押被政府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
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检察中,发现对余刑不满一年的未成年犯留所服刑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
第三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发现拘役所对未成年犯没有与成年罪犯分押分管的,或者违反规定混押被判处徒刑的未成年犯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
第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加强对关押未成年犯场所的安全防范、卫生防疫、生活环境等狱务的监督,确保监管改造秩序和教学、劳动、生活秩序。
人民检察院配合执行机关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政治、法律、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促进依法、科学、文明监管。
人民检察院发现执行机关对未成年犯体罚虐待、侮辱人格、刑讯逼供、违规强迫劳动、违法使用戒具、禁闭不当、刑期届满未按时释放等问题,应当依法及时纠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案件和未成年犯提出的刑事申诉、控告、检举案件,应指定专人及时办理。
第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实行监督。对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的,应当建议执行机关向审批机关呈报;发现呈报或裁定不当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对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管制、缓刑、假释等未成年犯脱管、漏管或者没有落实帮教措施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
第五章、刑事申诉检察
第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人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
复查未成年人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指派检察人员及时办理。
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复查未成年人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直接听取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人的陈述或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查清事实。
第三十八条、对已复查纠正的未成年人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涉嫌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
第四十条、实施犯罪行为的年龄,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第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本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必须以实现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为根本点。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司法的不公正,法治权威将无法维系,人权将难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承担着对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责任。实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首先应当强化科学执法、民主执法、依法执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努力用公正执法,保障公平与正义;用严格执法,促进依法办案;用权威执法,增强人民群众的信赖。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不断增强执法透明度;坚持用法律、纪律和制度来规范检察权行使,防止执法随意性,要自觉树立“监督别人首要接受监督”的观念,从自身做起,认真解决执法不规范、执法不公正等问题,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必须以树立正确执法观和科学发展观为切入点。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强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的监督,必须满腔热忱地对待群众的诉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切实把人民的利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坚持打击、保护和服务职能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监督制约和配合的有机统一,以程序规范保证司法公正;坚持办案力度、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执法的质量和效率;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的有机统一,增强法律监督的实效。
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我们应当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认真贯彻好“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明确检察工作的主题和总体要求,明确执法方向,全面履行检察职责,维护公平正义;二是坚持和完善决定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规则、程序,提高决策质量与效率;三是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制度,重点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行执法监察工作机制,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四是深入学习检察业务理论,用个项理论来充实自己的头脑,时刻以“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自己的准则。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以这次整改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深化认识,振奋精神,狠抓落实,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我省“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规范司法行为个人心得(二)
规范司法行为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特别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检察机关适应执法环境新变化,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基层检察院处在法律监督的前沿阵地,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有的基层检察院一些干警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依然存,对上级检察院有关规范执法的要求和部署落实不到位,规范执法保障机制不健全,执法方式简单粗糙,违法违纪办案现象屡禁不止,干警违法犯罪时有发生,给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带领了不良影响。笔者认为,针对这些问题,要充分认识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努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和人们群众的新期盼,做好以下工作,不断规范司法行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切实加强学习教育
二、不断深化检务公开
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不断丰富检务公开的内容、拓展检务公开范围、创新检务公开形式,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进行。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开展检务公开;通过“检察开放日”、法律“六进”等活动不断深化检务公开;切实加强派驻检察室建设,着力推动检力下沉,使检察工作更贴近社区,贴近基层、贴近企业,为检务公开搭建新的平台。与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社区等单位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到乡镇、社区、企业等开展接访、法律咨询等活动。与相关单位建立检察工作联系点,聘请联络员不断拓宽检务公开渠道。从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作用、职责划分、办案期限、工作流程、工作重点到检察机关开展的重大活动,办理的典型案例、取得的主要工作成效,特别是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生方面所作出的积极贡献等,不断丰富检务公开的内容。
三、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
注重抓好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刑事诉讼规则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的学习培训和贯彻执行,采取网络培训,派业务骨干到高校学习,邀请大学教授为干警授课,到先进发达地区检察院学习交流等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全面提升检察队伍的理论水平。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坚持“传、帮、带”和“练、学、赛、用”相结合,采取模拟检委会、刑检沙龙等形式开展岗位练兵,全面提升干警业务能力。紧紧抓住了规范执法这个根本,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执法办案与保障人权并重。 要以成立案件管理室(中心)为契机,统一案件进出口,强化办案流程监控等。 进一步完善执法规范体系,使干警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不断提高。
四、不断加强制度建设
要围绕规范司法行为不断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和完善队伍、业务、政务、党务和事务“五位一体”管理机制,推动了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建立干部执法业绩档案、廉政档案和文材档案“三个档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干部招录、培养、遴选和提拔工作机制,促进勤政廉政建设;适应修改后的刑诉法和民诉法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制度》、《侦查监督不捕说理制度》、《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工作规则》、《自侦案件提前介入工作规则》、《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自侦部门分片对口联系工作机制实施方案》、《侦查监督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工作规则》、《关于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实施细则》、《关于依法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实施细则》、《刑事检察部门捕诉衔接、联动交叉办案机制》、《刑检工作分片对口强社会管理职能机制实施方案》、《民事行政检察办案规则》、《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社区矫正检察分片包干工作制度》等涉及立案、侦查、公诉、民行监督、执行监督等各执法环节的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全体检察干警的司法行为。
五、强化内外监督制约
通过规范执法办案流程,完善工作制度,强化科学管理,切实加强了内部执法监督,坚持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不断提高执行力、落实力,严格落实办案安全责任,有效杜绝违法违纪案件发生。一是通过开展警示教育、廉政签名、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建设廉政读书角和文化长廊、与家属共建八小时以外监督岗等方式,积极营造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二是以案件管理中心建设为契机,全面加强案件的流程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管理、监督、参谋、咨询、服务等功能,认真搞好案件统计和动态分析,为上级和领导决策提供客观依据;三是在案件量大的基层检察院,尤其是省会城市的基层检察院应成立未成年人公诉科和未成年人侦查监督科,进一步细化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同时强化对未成年人的预防、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促进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四是完善监察室建设,许多基层检察院没有监察室机构,其职责又纪检组代为行使,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利于强化内部执法执纪监督。形式多样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改进检察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不断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制定和完善检察信息、调研奖惩制度,创办检察内刊,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免费赠阅,为推动检务公开不断提供新的平台和载体,促进队伍形象和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率明显提升。
规范司法行为个人心得(三)
各省、自治区检察院纷纷要求全体检察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并深入贯彻会议精神,自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要求、最高检的部署上来,在抓学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上下功夫。要深刻认识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高度重视并坚决纠正自身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真正把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抓紧抓好。
就全面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贵州省检察院检察长袁本朴提出,要严格行使法律监督权,推进严格司法;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司法行为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执法办案的监督管理;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要以推进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司法作风建设为着力点,按照“五个过硬”的要求,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云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田海强调,云南检察机关要坚持眼睛向内,正视自身存在的司法行为不规范问题,围绕重点部门和环节,从自身司法办案和履行监督责任两个方面查找问题,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哪个环节薄弱就重点强化哪个环节,扎扎实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关键词:司法警察;规范化;落实;加强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一个特殊的群体,是检察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准军事化武装力量,是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发挥国家强制力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执行者。其担负着维护检察工作的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等任务。本文就在办案安全工作方面,如何发展和完善司法警察的职能,充分发挥警力保障作用进行探讨。
一、更新观念,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到安全办案的认识统一
长期以来,法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往往得不到充分重视,法警也对如何配合检察官办案,如何保障办案安全存在模糊认识。主要表现在即:在如何进行保障的问题上存在“难”的情绪;在工作摆布上“偏”,往往把配合办案简单地理解为送送法律文书,帮自侦部门抓抓人或维护日常办公秩序。在运作视野上“窄”,工作中自我封闭,不注重发挥自身优势。为此,县院把对法警人员的办案安全意识教育摆在最突出的位置。首先是教育干警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从维护检察机关宪法地位的高度来认识安全办案的重要性;其次,树立安全办案意识,从法警配合各部门办案安全的方案部署、力量的安排,把“安全”二字贯穿于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再次,加强对法警政治理论和安全办案制度教育,特别是深入了解朱胜文等案中关于法警失职的有关案例,告诫法警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认识到法警就是安全办案的人才保障。
二、落实管理机制,提供法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保障
切实保证办案安全,防止和杜绝办案安全事故发生是高检院、省院一直强调的重要工作,检讨办案安全事故发生虽然有多种原因,但主要还在于有警不用或无警可用。办案安全制度疏于形式,无人执行;或虽有法警协助,但办案责任心差,缺乏严格管理和严格责任追究。近年来,在推行司法制度改革、树立新型司法理念过程中,重视了对检察人员办案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观念的纠正,但对司法警察职能在贯彻程序法中的重要性和作用缺乏明确的认识,从来没有把规范司法警察工作和发挥警察职能作用当作重视程序的重要内容来考虑,导致长期忽视法警工作,发挥不了法警的保障作用。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实行编队管理,采用“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管理模式。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专门机构实行法警的集中编队管理,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二是检察业务与法警业务分开,由法警专司警务工作,法警队根据法警人员的具体情况和全院业务工作的需要合理调度警力;三是各业务部门的用警必须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经检察长或法警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履行相应法律手续,司法警察方可执行任务;四是根据警务工作需要严格条件录取法警。法警队伍根据部门工作实际及特点,独立地对法警实行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三、加强法警规范化建设,奠定法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基础
制度建设是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的保证,法警编队独立管理,其职能职责、出警用警、执行职务、警务值班、处理突发事件等,都需依法办事、严格程序,制度建设是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笔者认为,只有做到以下几点,才能更好地加强法警规范化建设,使法警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
(一)强化内务管理制度
将法警统一编队管理,真正实现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派警、统一培训、统一考评的合理机制。严格警、戒具的管理,认真履行借还手续,形成保管、使用、借用,保养等一系列的规范化管理,做到安全保管、正确使用,防止和杜绝发生丢失或违章操作等问题。完善着装规定,严格按照要求佩戴标志,自觉维护司法警察良好形象。加强对办公区域的管理,室内办公用具摆放、衣物鞋帽放置统一、整洁;柜内文件资料种类齐全,放置有序,统一规范。
(二)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安全防范预警机制
检察工作中的办案安全风险评估不可忽视。司法警察担负的执行传唤、拘传、押解、看管等工作,时刻要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逃跑等重大责任事故,因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更应作为重中之重,必须做到:严格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及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的要求履行职责,增强司法警察执法水平;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案件,出警者在参与办案的同时,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意见,阐明涉及风险案件简要情况,分析可能引发风险的事项及原因,初步提出预警预案及措施,保证依法安全履职。建立交接班制度,履行执行警务交接登记手续,人人熟悉安全风险处置预案,适时进行演练,确保能够快速、有效地调剂人员,处置情况,做到忙而不乱,应付自如。执行任务后填写用警反馈意见,形成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对已处置事项进行认真分析,总结经验。
(三)健全作风纪律和业务技能培训制度
用中政委、高检院作出的各项廉政、勤政规定,严格要求警务人员,不断增强警务人员防腐拒变能力,树立公正执法的意识。制定司法警察内务管理规定,把司法警察的着装配戴、警容风纪、出勤、请假等作为执行纪律的大事来抓,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树立形象,做到文明执法、文明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