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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股权的风险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7-20 16:24:5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投资股权的风险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投资股权的风险

第1篇

关键词:基金股权收益;税收政策;高管激励;风险管理;法律

中图分类号:F8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5-0047-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5.10

为促进投资基金业发展,同时有效防范税收风险,国外普遍结合投资基金特点,制定特别税收规则。我国有关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政策仍停留于简单比照个人投资者或者居民企业相关政策的层面,导致一方面有些投资基金面临双重征税的沉重负担,另一方面相当多的投资基金处于税收征管盲区。其结果是既扰乱税收秩序,又不利于投资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急需通过顶层设计,重构投资基金所得税政策体系。下面,笔者就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政策及收益风险控制,法律评判等问题提出系统探讨。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与分类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各个阶段的权益类投资,企业创业初期的股权投资例如天使基金(Angel Fund),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较为后期包括发展资本(development capital),私募投资(Private Equity)等。甚至还包括企业上市后的一系列股权投资。欧美等国在股权投资基金已有多年的发展经验,产生出一批一流的大型公司。如贝恩资本、黑石集团、凯雷投资等,他们在中国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PE)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收益率逐年上升,且现金流稳定,引入PE的资金多为企业上市做准备,在我国通常所说的PE多指为狭义的私募投资。

此外,需表明本文所阐述的私募股权投资(PE)与私募基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私募基金是指非公开发行的,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管理的基金,其投资范围主要是二级市场的证券。私募基金不在本文的探讨范围之内。

在私募股权投资(PE)中,搭建组织架构,筹划税收方案是投资人必须考虑的问题,并会对投资决策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对于投资者、投资管理者,投资收益最大化并及时兑现是终级目标,而寻求上市,做大投资基金规模;或在规模既定前提下,节省成本税费、达到收益最大、模式最优是成功路径的选择;同时还要做好风险评估、合规合法性判别等。

二、IPO过程中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识别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企业上市要进行三年的业绩考核及合规性审核,其中税务风险的可控是重中之重,同时上市主体应主营业务突出,这就会涉及业务重组、改制、资产注入、引入战略投资者(合伙人)、吸引人才实施高管股权激励、净资产折股等一系列业务筹划和税收测算分析。

上市前公司股权架构的搭建也是IPO税务管理的重要方面,尤其是涉及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合伙人)或者非居民企业的情况,如何使未来退出及分配利润时的税务成本和税务风险最低是值得研究的(见图1)。

可见在IPO进程中,业务操作风险因素很多,其中最复杂、最关键的操作环节是业务重组。下面笔者仅对公司上市过程中三大考量因素所涉税务风险进行剖析。

三、引进战略投资者溢价投资的收益筹划及政策风险

(一)投资收益的概念

根据我国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二十七条之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其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一般由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构成。

即: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投资者(股东)可以对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但对不同会计科目,法人和自然人(合伙人)的权益分配所执行的所得税政策是不同的。

(二)投资收益的分类与性质

分类:资本公积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资本(股本、股票)溢价的资本公积;二是除资本(股本、股票)溢价外的其他资本公积。

性质:资本(股本)溢价的资本公积,是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股票(股权)溢价的资本公积,是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两者有区别。

对象:对法人与自然人(合伙人)分配对象不同,所得税政策也不同。法人所得税政策是非常明确的,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投资方的计税基础不得增加,尚存争议的是个人(合伙人)所得税问题[1]。

就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个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了三个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其基本精神是: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现行政策计征个人所得税[2]。这里需强调的是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原来的自然人(合伙人)股东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税收政策剖析

第一,《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规定,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即这个科目主要核算的是投资者的投入以及一些尚未真正实现的收益,而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主要是投资者的投入。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所得,而所得至少应该体现为经济力量的增加。用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只是转股行为,其净资产并没有增加,或者说只是会计核算科目的变化。从这个角度说,个人股东并没有取得实质上的所得,因此,不应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第二,如果对于这种转股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作为股息红利项目征税,其前提是企业必须产生税后利润,只有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性质的所得才能够称其为股息红利。而资本(股本)溢价的资本公积转增股东(合伙人)注册资本,企业并没有取得经营性收益,故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如果对转股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从本质上是属于对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征税,资本金并不属于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资本金是产生所得的基础,对资本金征税是严重违背基本的所得税征收规则的,换个角度说是在抑制投资。这一点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法规已经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同属于所得税的范畴,其基本的征收机理应该是一致的,企业所得税对于这种转股行为是不征税的,那么个人所得税亦不应该征收。

第四,目前这种行为主要存在于成长型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居多,主要是自然人利用一些高新技术进行创业的风险企业,未来上市大部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中小板。这些企业由于自身的规模小、能够掌握的资金等社会资源有限,为了上市谋求更好地发展,很多都是要引进风险投资或者私募投资的(即VC或者PE),有了专业投资机构的帮助,这些企业的上市之路才能够走得稍微顺畅[3]。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能够上市成功的企业是少数,如果在企业转股之时就要求这些企业创始人先拿出一部分现金去缴税,这可能会让这些创业者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未来上市前途未卜,如果上市失败,将股权转让、减资撤资及企业清算,对于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还能及时退还吗?从这个角度来说,在转股之时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严重地抑制了创业热情[4],与我国政府正在大力倡导的科技创新、调整经济结构、改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宏观政策是背道而驰的。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转股行为,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应该比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处理,即转股时不征税,但计税基础不增加。但在未来转让股权(票)取得收益时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既促进了投资创业,又考虑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

四、公司上市前对高管股权激励的税收风险与处置

企业上市成为公众公司,稳中求进,人才是关键。上市前企业按照惯例,一般采用高管股权激励优惠。即原有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票无偿划转给公司现役的高管,激励其为上市目标更加努力工作。这里会涉及原有自然人股东(以下称“原股东”)捐赠股份与接受股权的高管(以下称“高管”)无偿接受股权捐赠的个人所得税问题[5]。

(一)原股东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是对所得征税,未取得所得不征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对于所得做出了界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原股东没有取得任何的经济利益,不应该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在签订无偿转让协议前,原股东(或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业)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并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股权交易的初始成本,索取无偿捐赠免税证明,有效降低税务风险并完成工商变更事项。

(二)高管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

高管无偿取得股权,按法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所得的“性质”如何判别:一是认为属于其他所得范畴;二是认为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范畴;三是认为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畴。由于所得性质的判别直接决定税率标准的确认,从而影响税款的多少和征收方式。风险级别极高,务必防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其他所得应该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从惯例上说,如果一项所得作为其他所得缴纳个税,需要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给予明确规定。因此,在确认其他所得时,税务机关要特别慎重,应遵循“不列举不纳税”的原则。纳税人也应维护自身的权益。

1.高管取得股权所得时的税务风险处置

高管从原股东无偿取得股权,是属什么性质的收入?如何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曾对类似问题作出规定,雇员从其雇主以低于市场价取得的股票等有价证券,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可以分六个月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6]。

现实征管中,如何核算税基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规定,员工以特定价格取得公司的股票期权,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可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计税,按12月分摊,并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8号]文件明确了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7]。股权激励员工的收入可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这就从对应关系上明确了上市公司高管无偿(或低价)取得的股权激励收入是属工资薪金所得。那么,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属于什么性质的收入,仍未解决!

从有偿的角度分析,有人认为: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劳务所得,且是雇员在付出劳动后,在相对固定的时点上、以固定标准分期所得。而不是预先一次所得。

而未上市的公司,其高管无偿取得的股权是一次性所得,且是凭借个人的知识技能取得的(相当于知识产权的技术入股),从股票(上市)属于“金融产品”范畴看,它更多属于“财产性质”;那么,未上市的股票(权)属不属于“金融产品”?属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属不属于知识产权专利技术所得?此属政策空白点,还有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下文明确。

2.高管取得股权后发生转让行为的税务风险处置

在股份公司IPO之前,如果高管发生股权转让,因为此时公司股票还不能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确切地讲还是公司股权,按现行税收政策,股权转让是不征营业税的,只征收所得税。同时,如认定高管无偿取得的股权激励是属工资薪金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不交营业税,只交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96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均规定,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但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属于金融商品?各方认识不一,笔者认为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不是可以随意流通的,不是在公开的交易平台上公开销售的,发生转让需要履行民法上的一系列要件,因此,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中所称的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要注意政策实施的三个时间节点:(1)2009年1月1日之前,旧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只有金融企业转让金融产品才缴营业税。(2)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以前,新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不仅是各类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要缴纳营业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金融商品也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8],且只能按金融产品大类核算分别缴纳,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各大类收支不能相互抵扣;(3)2013年12月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63号)《关于金融产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未来公司上市成功,高管持有公司的股权在解禁前属于限售股,目前税收政策对于转让限售股是否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不是很明确。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9]。此规定并不包括转让限售股的情形。此政策风险点应特别注意。

在现实经济活动过程中,困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最大问题是:营业税是按买卖差价计征、所得税是按应纳税所得额计征,那么限售股的原值如何去确定是关键。是无成本还是以取得限售股时的市场价格,或是按溢价投资实际取得价格作为限售股的原值,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特殊处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券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中作出规定,个人持有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拟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个人应委托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逾期未提供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10]。此政策风险是纳税义务人特别要注意的。

五、上市前改制净资产折股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2令)第八、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应当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规定在主板上市折股股数不应少于30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1号)规定,在创业板上市折股股数不应少于2000万股。

企业上市前的整体改制,虽然企业的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成了股份有限公司,但原来的会计主体和税收主体的资格还是继续延续的。

净资产是属企业所得,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折股业务的税收处理,现实征管上可以分两步处理,第一步视同股东对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进行清算,分回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出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即收回初始投资成本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留存收益;第二步是再投资业务,即股东将分回的净资产再投资到股份公司中去。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分回收益,当然就要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了,视同取得了股息红利分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两步走的操作方式,是有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会有关规定作为支撑的,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决议通过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代扣代缴。

对于净资产折股业务,除原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外,以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未分配利益和盈余公积等转股的,个人股东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没有争议的。即净资产折股实质就是将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作为出资额发起成立了股份公司(视同分配)。股份公司出资额=∑各股东(原有限公司资本金+留存利润)。因此,无论在折股时具体折了多少股,均应该按照原来有限责任公司全部的留存收益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原有限公司资本金不能征税)。

虽然净资产折股个人股东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没有争议的,但是由于这些个人股东尚未取得可供纳税的现金流,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去纳税,无疑会给这些个人股东造成很大的资金流压力,且这种净资产折股业务一般涉及的金额又比较大,这些个人股东如要及时完税必须另外筹措资金。一旦上市成功,股东们即使另外筹措的资金缴纳税金也能够通过限售股解禁后的抛售取得充裕的现金流得以弥补,但是,如果未来上市失败,被投资的股份公司贬值,或者未来以低价转让股权的,那么个人股东很可能会出现多缴税的情形,在当前的政策和税收实践环境下,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很难办理退税的[11]。由于这两种情况的出现,一些个人股东对净资产折股业务缴纳个人所得税产生了很大的畏难情绪,纷纷想办法缓缴个人所得税,各地政府为了支持上市工作,也出台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处理办法,总的来说就是净资产折股改制时暂不纳税。

各地政府与职能机构,为了加强金融服务,扶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对列入证监局拟上市辅导期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这种地方性规定,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政策依据,在财政部专员办的审计、国家税务总局的督查内审及稽查中,存在被查补税款的案例,企业收益风险仍不可忽视[12]。

在净资产折股业务中,如涉及红筹股在香港上市,根据香港证券业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把自然人(合伙人)股东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这时个人股权发生转让(由自然人个人有限公司),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需缴税股东也缺乏现金流,这是现行税法盲点。现实征管中,各地执行各异。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收益风险、政策风险都很大。

参考文献:

[1]魏志标.合伙制PE基金所得税相关问题研究[J].中国律师,2013(12).

[2][4][5][12]张学勇.私募股权投资税收政策探讨[J].税务研究,2010(6).

[3][6][8]张学勇.私募股权基金[J].2010(6).

[4][7][9][11]汇衡律师事务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浅析[J].私募基金法律述评,2011(3).

第2篇

一、简述房地产股债权投资与风险管理

1.风险管理的含义

一般认为,风险是人们在从事某项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对未来预测可能产生的结果的不确定性,包括盈亏发生的不确定性、盈亏大小的不确定性。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潜伏在活动或者事件的过程中,会给事件或者活动带来消极影响,阻碍实现其发展目标。

风险管理是企业或者个人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选择与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从而以最小的成本收获最大的收益的决策过程。有效的风险管理可以减少风险给其带来的损失,有助于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为企业未来发展做出正确决策,最大程度地保证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行,保护其财产安全和完整,实现企业经营活动目标。

2.房地产股债权投资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房地产股债权投资以提高企业经济收益为目标,但是在高收益背后往往隐藏了高风险,一旦风险管理失控,将导致企业所投资资本受到损失。通常情况下,经济收益与风险之间的关系是既辩证统一又对立的,二者密不可分、形影相随、相辅相成、相互制约,风险用经济收益来补偿,经济收益以风险为代价。房地产股债权投资企业如果要追求高经济收益,就必须面临和承担高风险;与之相反,如果不愿意面对高风险,就只能接受低经济收益的现实。如果企业对风险从识别、评估到控制能够建立起有效的管理机制,就能在追求高经济收益的同时将所承担的风险降至最低,实现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最大化。

二、关于房地产股债权投资的风险分析

1.人员素质低下的风险

房地产股债权投资活动中需要投资决策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具有宏观经济金融、房地产行业、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从事房地产股债权投资的企业都是知识密集型企业,对员工素质的要求极高。企业内部员工的素质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发展,如果企业缺乏专业的高素质人才能对股债权投资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那么企业将很难在经济市场中得以长远、稳定的发展。

2.信息收集的风险

房地产股债权投资企业在进行投资项目选择时,需要收集大量的相关资料,如果所收集的信息不够及时、完整准确、真实,那么过时失真的信息将可能导致企业管理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和经营决策,进而影响到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甚至企业的健康发展。由此可见,企业信息的来源渠道必须广泛,且稳定可靠,信息在传递的过程中要保持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以确保信息使用者能够基于正确信息做经营决策,实现企业的投资和管理目标。

3.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是指是指公司的决策人员和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中出现失误而导致公司盈利水平变化,即未来收益下降和成本增加的风险。一般情况下,管理风险受到管理团队的能力和构成、员工冲突、流失和知识管理等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正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组织结构还不够完善、科学、合理,公司治理也不规范,如果企业的组织结构,内部治理不能及时的调整,适应新环境,将可能由于管理不善导致投资项目的失败。

4.市场风险

所谓市场风险指的是房地产市场价格、供求等市场因素的不确定性给企业发展带来的风险。目前,世界经济刚刚经过金融危机的洗礼,正处在经济复苏的阶段,这给企业发展带来了良好的契机,但是,经济市场环境也日益变得复杂给企业带来了挑战。经济市场环境的不稳定性给房地产股债权投资企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阻力,房地产商品是否受到整体经济环境的周期性或阶段性波动影响,商品在市场上是否适销对路,在技术、质量、服务、销售渠道和方式等方面有无市场竞争力,都会成为影响房地产股债权投资安全的重要因素。

5.其他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也称营业风险,通常是指由于企业生产、经营上的因素,给企业带来利润率或利润额的不稳定。由于房地产股债权投资企业的投资标的往往都是待建或者未完成销售的项目,以未来预期收益作为投资基础,这样的被投资项目或企业的未来的发展充满了不可预测性,如果目标公司的经营方式、管理模式、宏观和产业政策环境、财务融资,资金周转、法律违约甚至欺诈等方面出现问题,导致了非体系性经营风险的发生,将会使作为投资者的房地产股债权投资企业的预期收益下降,进而使企业陷入经营的低谷。

三、应对房地产股债权投资风险的措施

1.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高素质、多元化发展的人才是企业能够实现长远、稳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组成元素之一。因此,企业应该定期进行人员培训,完善房地产股债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结构,使之有能力为企业更好的服务,防范投资项目风险。同时,在企业内部选拔部分优秀人才实行岗位轮换,使之充分了解和掌握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为股债权投资业务储备好后备人才。

2.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体系

企业要建立健全有效的信息流通体系,以加强各层级之间、各部门之间、员工之间的信息沟通,加快信息的传递速度,实现企业内部资源共享,以此达到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能够及时、准确的掌握企业现状,从而作出正确决策的目的。

3.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从历史看,风险管理从内部控制发展而来,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都是实现企业可持续、稳定的发展。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对房地产股债权投资的风险管理有着重要作用,房地产股债权投资企业必须按照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规划建立起科学、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降低和化解管理风险。房地产股债权投资企业需要在内部建设完善的岗位制度与岗位分离制度,以及能够贯穿企业所有经营管理活动始终的授权决策机制、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与此同时强化对财务风险的监控、审计控制。

4.加强对政策风险的管理

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常用的融资途径就是银行贷款,房地产股债权投资中往往也会需要银行贷款的支持。但是,我国境内银行贷款的条件高、利率高,大多数企业贷款难、还款难,形成了融资链的恶性循环,尤其是中小企业,这一情况更为严重。融资难是影响房地产股债权投资成败的一个风险因素,所以房地产股债权投资企业需密切关注国家整体信贷环境的变化,关注政府对房地产业发展的规划,跟踪相关政策以及法律的变化,了解银行等金融信贷机构的信贷政策和要求,培育企业美誉度,以满足和适应信贷政策的要求,获取政府和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

5.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考核

邀请第三方参与对投资项目的监督与考核可以帮助房地产股债权投资企业顺利实施投资活动。企业可以依据自身情况,邀请企业外部的风控专家、基金专家、审计人员等,组成外部审计或顾问咨询组,借助其专业能力和独立性,针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合理分析、预测、监控,规范投资行为,并为企业及时、准确地提供所投资标的项目的信息,揭示所投资项目存在的风险,给予管理改善建议,以保证项目能够取得预想收益。

6.建立激励制度

建立健全对投资经理的激励制度是完善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投资经理的工作热情、责任心、投入度和专业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房地产股债权投资的风险管控质量,房地产股债权投资企业一般可以通过建立两种激励机制来激发投资经理的工作热情。一是建立健全显性激励机制,即以业绩考核的方式来影响投资经理的经济收入,具体可按照企业实现的利润对其进行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以激励投资经理努力工作。通过提升项目质量,降低项目风险,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经济利益流入,也增加了投资经理的经济收益。二是建立健全隐性激励机制。这种激励方法也可称为“声誉约束”。一般来说,如果投资经理能够积极地管理运营好投资项目,那么不仅会给其带来经济利益,同时还会增强投资者、行业人才市场对其的信心;反之,如果由于投资经理未尽到职责而使得股债权投资的业绩表现下降,就会很少有企业再选择其合作,进而失业。

第3篇

一、股权众筹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分析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我国股权众筹融资行业发展势头迅猛。鉴于其模式上的创新性,股权众筹的风险较之传统金融行业更为繁杂和隐蔽。在传统系统性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对股权众筹进行具体化分析是防范发生系统性风险的首要任务。

(一)非合格投资者涌入加深股权众筹的内生性风险

从“长尾”风险来看,股权众筹扩大了潜在投资者的范围。在传统投资行业中,投资者在一、二级证券市场上购买股票时,其合格性受到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查。但在互联网背景下,股权众筹融资者可以通过众筹平台进行早期私募股权投资,大量不被传统金融覆盖的非合格投资者被纳入到了股权众筹的服务范围。这类投资者一般具备三个特征:第一,金融知识储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对匮乏,极易受到误导、欺诈等不公正、非法的待遇;第二,股权众筹人群的投资额度相对小而且分散,单独的个体参与者没有足够的精力和资源来监督自己所投资的项目,即使想要监督,其成本非常高;第三、股权众筹者容易出现个体非理性和集体非理性的现象,一旦发生股权众筹融资风险,很容易致使非理性进而加剧风险的传染,影响整个金融市场。基于股权众筹投资者的“长尾属性”,投资者数量多且分布广泛,整体抗风险能力较差,个体风险容易聚合成系统性风险,容易对整个互联网金融产生较强的负外部性。

(二)模式创新可能加快股权众筹的风险累积速度

“模式创新风险”是指原创的商业发展模式过程中创新或创新不足,脱离现实的社会经济状况,最终因发展瓶颈导致失败的风险。股权众筹是去中心化、点对点的创新性互联网金融投融资模式,与传统的股权转让程序相比交易结构趋于扁平化,此模式价值侧重点在效率而非安全,因此风险系数更高,以筹资流程为视角,主要存在如下风险:第一,众筹平台的可靠性无从保证。股权众筹平台有初级的调查权与审查权,权利边界非常大,但我国对股权众筹平台权限的规范非常少,众筹平台的专业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均有待商榷。第二,我国股权众筹采用“领投+跟投”的运营模式,领投人一般是经验丰富的机构或者个人,“微股东”缺乏参与的能力与监督的动力,领投人是否尽到勤勉义务的可量性较弱,因而风险的可控性减弱。第三,互联网经济本身具备先发优势与马太效应,股权众筹平台经过“野蛮”生长阶段后必定会调整整个竞争体系,大规模的整合也将加速风险的集聚,诱发系统性风险。

(三)“互联网+”属性加剧了股权众筹风险的传染性

股权众筹的基因属性是“互联网+”,较之传统的股权转让,互联网股权众筹的辐射范围更加广泛,覆盖力度更大。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更深刻体现了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务之间的高耦合性、高跨界性和高联动性。股权众筹具有金融脱媒的特征,既有传统金融风险共性也有新生风险的特性,还具有传统风险与新生风险叠加之后的异化风险。第一,互联网途增强操作风险。较之传统的股权转让或资金募集,互联网股权众筹的软硬件配置和技术设备都有可能影响股权众筹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一般股权众筹机构都会使用外部技术来降低运营成本,外部技术支持者的道德风险或财务困难风险可能通过股权众筹系统传递给投资人以及相关利益主体。第二,互联网股权众筹蕴含安全风险。传统金融体系可抵御一般的系统性风险,但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安全防御等级较为脆弱。如果黑客入侵股权众筹平台的计算机服务系统,修改服务程序,窃取投资人与融资人信息,一则导致股权众筹系统紊乱甚至崩盘,二则导致股权众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损。互联网体系的传染性更强,风险很可能会因此蔓延至其他子系统,进而引发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第三,股权众筹具有更高的联动性。股权众筹过程中一般会搭建多个信用系统,各信用系统之间相互交织、联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风险都有可能发生信息泄露、身份识别出错等问题,提高了引发全局性风险的可能性。

二、防范股权众筹引发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原则

股权众筹尚处于发展阶段,其规模相对较小,但作为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点,股权众筹可能引发技术失败、监管失效等风险,因此,应当加强对股权众筹的监管。结合国外的监管实践,通过对股权众筹进行规范引导和适度监管,其才会可持续发展。

(一)以促进股权众筹的稳健发展为核心

股权众筹应当以包容、鼓励、规范股权众筹长期稳健发展为基础原则,鼓励风险防控与发展相结合。首先,“包容、鼓励、引导、规范”是整个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也是是监管股权众筹时应当树立的监管理念,简言之:对股权众筹的监管应当具有包容性。其次,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应当确实做到“及时、专业、有效”监管。如果股权众筹发生的问题没有被及时处理,则可能演化成风险,若风险不能被有效处理则可能会聚化成危机。最后,严防股权众筹中的监管泛化,按照股权众筹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分类监管,明确股权众筹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以及监管范围,区分原则性监管和限制性监管对股权众筹不同阶段的适用性和监管有效性。

(二)以防范股权众筹的风险溢出效应为重点

股权众筹监管在防范自身的特定风险之外,更要注意防范股权众筹对整个互联网金融乃至传统金融的风险溢出效应,以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前已述及股权众筹在操作、技术、与监管方面,均存在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问题。对此,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加以防范,降低因监管漏洞和监管失效加剧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目前股权众筹从体量上而言仍然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小部分,对传统金融的影响也相对有限,但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更强的网络性和关联性,股权众筹的风险势必会影响到包括网络借贷、捐赠众筹等在内的其他互联网金融系统,股权众筹很可能成为一个触发机制或者是“蝴蝶效应”的起点,最终导致大风险。因此,监管部门在风险防控时应当更加注重股权众筹的个体风险。

(三)以强化信息安全和消费者保护为落脚点

普惠性是互联网金融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属性,虽然互联网金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金融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其不可能完全消除信息不对称。股权众筹平台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存在信息不透明的盲区。金融监管的本质要求是充分保护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必须在防范系统性风险时注重对信息安全和消费者的保护。首先,投资者对股权众筹业务模式和风险属性的不熟悉容易造成投资者利益受损;其次,股权众筹模式本身的风险比较高,使得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概率更大;再次,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往往是最普通的草根投资者,这些投资者缺乏充足的投资知识和风险防控能力,对于项目容易产生错误的预判;最后,股权众筹本身业务模式不够规范,在其早期阶段存在监管漏洞,容易侵害投资者的风险。因此,在制度设计时应当将投资作者保护作为制度的基本价值贯穿于制度始终。鉴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和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我国股权众筹在系统性风险防范过程中应当尽快提升参与者对股权众筹行业和产品的理解,使参与者清晰认识到股权众筹与传统的股权转让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深入了解股权众筹产品独有的性质和风险。

三、完善事前防控机制——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立法建议

有学者提出,个体风险发展到系统性风险和危机需要经历五个阶段:第一,隐患阶段,风险累积;第二,突变阶段,发生冲形成局部损失;第三,金融系统传染阶段,流动性问题在金融部门间广泛传染;第四,非金融部门行为调整阶段;第五,危机全面爆发阶段。以此为分析路径,防控股权众筹可能引发的系统性应从以上五个阶段着手。建立股权众筹系统性风险全程防控体系,应当以事前风险防范为主,事后风险解决为辅。金融监管部门的主要工作是监测风险,防控并有效化解系统性风险,可从以下四个维度入手。

(一)完善股权众筹平台市场准入制度

股权众筹作为公众小额集资体系,其准入应秉承便利融资、促进竞争及保护投资者的原则。《证券法修改草案》对股权众筹采取了小额豁免的立法思路。股权众筹门户的界定应相对宽泛、准入门槛不应当过高,可界定其为“为他人提供要约或证券交易的任何主体,”我国证监会明确指出,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股权众筹。由此可见我国对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持审慎监管态度。股权众筹具有信用风险较高且系统性风险较为集中的特点,因此可以借鉴危机后系统性风险监管的风险暴露规则。风险暴露规则要求平台分别按最低注册资本金和风险资本金(即应急资本)计提注册资本。作为风险吸收和分担机制,提取风险资本金应与平台总体融资规模和杠杆率相匹配。若风险预警系统已暴露出平台杠杆率畸高、融资者违约率显著提高等问题,那么风险资本金可被转换为普通股,平台需允许投资者对普通股分红或将其转移至投资者风险保障金账户。风险资本金与风险预警系统的结合,可为互联网金融安全、信用风险规制、系统性风险防范和投资者保护提供制度基础,信息工具在其中起着风险揭示的基本作用。具体运用到我国现行的股权众筹中时,可要求股权众筹平台计提风险资本金,形成资金池,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或者暴露出可能发生系统性风险时,风险资本金可以用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与治理,促进股权众筹的稳健发展。

(二)构建针对股权众筹的多层次信息披露制度

系统性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风险不能被有效识别和处理。完善股权众筹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要提高透明度,帮助投资者进行正确的投资决策,另一方面可以缩短风险的暴露时间差,加强企业对风险的防控力度,促进监管者对风险的掌握和应对。筹资者在众筹平台股权众筹时应当对投资的基本情况、筹资用途和资金使用计划等信息进行及时的披露。对于以上基础性的核心信息,应当作为股权众筹发行人所必须披露的信息进行强制性规定。由于筹资者披露上述信息的成本较小,属于可以承受范畴,不论是对自身而言还是对投资者以及监管机构而言,履行这一义务可实现帕累托最优。对于其他辅助信息,筹资者可以为了增强投资者的信息并且吸引投资者进行自愿披露,监管者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予以鼓励。股权众筹立足于互联网,投资者的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虽然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并非合格理性投资者,信息获取能力不强,但是在开放式和交互式的互联网平台上,众多投资者会借助投资者论坛、其他搜索引擎等方式获取更为丰富的信息,例如初创企业的价值、筹资者创始人的个人资信等等,这就极大地拓展了投资者获得的信息总量。尽管这些信息可能存在市场噪声、正确性存疑,但是因为信息平台的规范化运作,加上发行人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配合,基本上可以满足监管者对于风险识别的要求。因此构建股权众筹的信息披露制度必须建立在对多层次的信息披露体系的充分认识之上,一方面对于核心信息课以强制性披露义务,另一方面对于自发形成的信息进行有效的监管。

(三)确立股权众筹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由于股权众筹中的投资者多属于“长尾”人群,一般表现为数量多、分布广、抗风险能力差,构成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要不稳定因素,因此对其进行适当的管理和引导对于防范系统性风险有重大意义。投资者适当性制度(Suitability),也称为投资者适当性原则、适当性要求,依据美国SEC的定义,是指证券商向投资者推荐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时,应当有合理依据认定该推荐适合投资者,其评估的依据包括投资者的收入和净资产、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所持有的其他证券。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在其2008年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领筹领域的客户适当性》(CustomerSuitabilityinTheRetailSaleofFinancialProductsandServices)中将适当性定义为“金融中介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财务需求、知识和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为了使股权众筹投资者在投资时承受的风险与自身抵抗力相适应,必须确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股权众筹的一大特色是普惠性:投资门槛低和广大投资者有投资的权利,因此不能机械地划定投资门槛,以投资金额度作为衡量可否投资的唯一标准,最为明智的做法是以收入水平或资产净额对投资者进行分类,限定一般投资者的投资限额,对于专业投资者以及成熟投资者不加限制。针对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可以借鉴的有三种类型:第一,英国模式:将非成熟投资者的投资额限定为其净资产总额的10%以内;第二,加拿大模式:规定投资者的绝对数限额,比如加拿大几个省联合的众筹监管规则规定投资者的单笔投资额不得高于2500美元,年度投资总额不得超过10000美元;第三,美国模式,将投资者的绝对限额与年收入或者资产总额比例限额相结合,如果股权众筹投资者年收入少于10万美元的,其投资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或年收入的5%,若投资者年收入等于或高于10万美元的,其投资额不得超过10万美元或年收入的10%。我国目前虽然通过若干规则确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但对于股权众筹这一新生事物尚无具体规定。为了加强对股权众筹投资者的保护,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我国应当实行投资者适当制度。第一,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即基于资金实力、投资水平、风险认知等指标将投资者分为一般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实行豁免制度,一般投资者实行额度限制制度。第二,明确股权众筹投资限额,即在平衡一般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机会的基础上确定合理额度。第三,明确监管投资者适当性的主体,即谁来管的问题,众筹门户作为股权众筹信息和交易的平台具备管理优势,政府可处于管理辅助主体,努力构建两者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同时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四)建立交易与退出机制确保股权众筹市场的流通性

流动性受阻是引发系统性风险,产生系统危机的重要因素,因此保证股权众筹市场高流动性是防范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措施。投资者参与股权众筹项目并成为初创股东后,可以基于投资份额享有权益,但是当投资者完成预期收益或者对项目失去投资热情想要退出时,有效的交易、退出机制是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风险的内在要求。根据现行法律,股权众筹转售交易以及退出存在很大问题。我国《证券法》第39条对证券交易方式做了规定,由于股权众筹的特殊性,导致其无法在现行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中进行。鉴于此,可以借鉴证券公司柜台交易模式,通过证券公司的柜台交易市场进行股权众筹份额的交易,或者允许众筹门户开设类似于此类性质的交易平台,实现股权的正常交易,促进股权众筹市场的流动性,防范因流动性不足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其次,可通过风险防火墙制度和冷却期制度辅助监测股权众筹市场的流动性,从宏观角度监测系统性风险。防火墙制度可以防范利益冲突,对众筹门户及其雇员参与股权众筹活动予以限制,减少风险点。可以借鉴CrowdfundingAccreditationForPlatformStandards(CAPS)的衡量指标,从操作透明度、信息和支付安全、平台功能和操作功能等方面对股权众筹门户提出具体的要求,规范股权众筹门户的行为,降低产生风险点的可能性。为防止创始人的道德风险,可设立“锁定期”制度。锁定期制度可以帮助防范初创企业创始人利用股权转让套利后不再经营该企业,使得股权众筹投资者的利益受损从而引发新的风险,此点可借鉴美国的锁定期制度。美国JOBS法案要求股权众筹份额持有人必须持有达12个月后才可以在在公开市场转让该份额。

四、完善事后监管措施——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司法建议

互联网股权众筹的特点之一是标的额比较小、涉及面广,如果法律纠纷不能被有效化解,很容易导致风险的扩散与传染。现行法律制度下,在股权众筹纠纷解决过程中存在以下难点:第一,传统民事诉讼实行以地域为基础的管辖制度,但股权众筹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的特质从本质上打破了地域隔阂。《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在互联网时代受到了局限。第二,我国与金融相关领域相关的法律存在空白,未明确规定股权众筹金融消费者权利司法保护的具体内容,没有及时回应权利变化的现状,致使股权众筹参与者权利侵害时维权难度增大。第三,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对于股权众筹中的投资者而言,很难获取此类证据,对于小微投资者而言诉讼成本过于高昂。第四,集体救济制度不能满足需求。尽管我国已经通过构建小额诉讼制度降低当事人诉讼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但众多小额诉讼于当事人而言仍旧是一种诉累,当事人多会持理性沉默态度,最终无法有效保障合法权利。由此可见,完善事后监管措施非常必要。

(一)在完善现有民事诉讼制度基础上化解个体风险

在互联网信息时代,为了更加及时有效解决纠纷,应当依照互联网金融跨时空的特质,将互联网信息理论、方法运用于民事诉讼制度中,防止风险的扩散,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第一,建立健全网络法庭。根据我国法院网络信息化成熟程度,结合网络交易发达的省份或城市试点情况,可在全国各地逐步推行“网络法庭”。网络法庭效率高、公开性强,对于下级“网络法庭”审理的案件可以上诉至上级法院的“网络法庭”进行线上审判。第二,赋予股权众筹纠纷当事人管辖选择权。确定我国“网络法庭”的管辖权时,可赋予消费者优先选择在“网络法庭”还是实体法庭进行审判的权利,确保权益最大化保护。一旦选择“网络法庭”当事人必须应诉。第三,在股权众筹纠纷中确立举证倒置制度。举证倒置的目的是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一般而言,构成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有两个基本因素:“一是原告举证困难;二是社会反映十分强烈。”对于股权众筹而言,一方面投资者没有足够的实力和专业能力,另一方面,股权众筹的影响范围较大。基于此,股权众筹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对于股权众筹投资者提出的侵权事实,股权众筹平台以及融资者否认的,由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承担举证责任。

(二)引入互联网金融申诉员制度提高风险化解效率

股权众筹纠纷发生时,对股权众筹投资者采取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非常重要。“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如果将纠纷诉至法院,现行司法体制下,消费者需承担举证责任与高成本的诉讼费用,并且承受诉讼失败的风险,因此诉讼不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ADR可以更有效地解决纠纷,抑制风险的传染,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设立了该制度。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冲突会随着社会控制机制的减弱而暴露,如果利益不能有效解决,就会破坏社会的“自发的自我调节机制”,从而导致社会冲突的产生。一般的冲突可以通过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予以解决,如调解机制、仲裁机制或者诉讼机制。但是如果一个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或者某冲突非常尖锐,无法通过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予以解决,那么就会异化成新的社会冲突,诸如大规模的、聚集等行为。若实践进一步激化,很可能导致大规模的发生。此逻辑完全适用于股权众筹的风险演变。为了防控股权众筹引发的系统性风险,我国应当通过引入金融ADR尤其是FOS制度,以建立起统一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条件成熟后,可通过立法导入系统的调节裁决制度。当调解无法达成合意时,由金融申诉专员直接作出具有单方面拘束力的裁决书,以求尽可能高效率解决股权众筹当事人的纠纷,促进权利保护。在性质上划分,我国的FOS应为政府主导下的公益型、政策性机构,形态可以为公司制,类似于依法成立的财团法人,兼具政府机构型、公司型、财团法人型三者的优势,更利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

(三)设置事后资金补偿机制防控潜在系统性风险

第4篇

一、企业股权投资风险现状分析

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能够使企业迅速实现其生产经营的高大上模式,为企业的生产销售拓宽新的市场、占领市场份额,帮助企业快速达成单凭自身积累很难实现的业绩。但是股权投资在帮助企业获取高收益的同时也伴随着较高的风险。投资风险主要来自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如果不能科学应对会使企业投资失败。一般而言,企业的外部因素引发的股权投资风险很难进行提前预测,而企业内部因素带来的风险是可以预测的,并且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方法进行预防,或者将风险的损失降到最低。

(一)行业风险企业在其发展中经常跨行业进行投资,不同的行业带来的风险也各不相同。例如:某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领域较多,涵盖了制造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领域。而在这些领域中带来的行业风险也各不相同。比如金融行业,其行业风险主要包括财务风险、操作风险、宏观经济变化的风险、债权人风险等。比如房地产行业,宏观经济的风险、国家调控政策的出台、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等都将为企业的股权投资带来巨大的行业风险。这些风险都是企业无法提前预测的。

(二)企业自身存在的风险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扩大规模、增强实力。企业自身存在的风险不容忽视,诸如流动性风险、多元化经营的风险、投资结构带来的风险。首先,流动风险主要是指企业的流动比率风险。例如:某企业从2012年开始出现了流动比率持续下降的问题,究其实质,主要是由于该企业不顾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增加股权投资而引发的。大量增加的股权投资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一旦该企业资金出现缺口,必定会为企业的发展带来偿债危机。其次,多元化经营带来的风险。近年来,随着经营战略的转变,企业利用股权投资的方式,走多元化经营的模式。但是,多元化经营确实能为企业带来投资收益吗?实际情况不容乐观。究其实质还是由于企业的战略发展问题。企业多元化经营的发展模式本身并没有错,但是这种多元化模式可不是纸上谈兵。有的企业在股权投资过程中涉足的领域太多,根本就不了解投资领域的发展状况和未来趋势,盲目跟风进行投资,无法实现预期效果。第三,投资结构带来的风险。有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虽然所涉足的领域很多,但是从投资的具体结构来看,结构形式单一,不能形成有效互补,导致一亏倶亏。还有的企业把投资错误的集中于某一行业,从而形成更大的风险。比如房地产行业,在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从而影响投资效果。

(三)投资管理模式存在的风险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模式的风险主要包括运营管理模式风险、财务管理模式风险、战略管理模式风险等。例如: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企业管理层的决策决定着企业的未来经营方向。管理层科学的、正确的决策将把企业引向良性的方向发展。当企业投资决策出现问题时,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必定增加。再比如信息披露风险。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目标企业并没有严格按照投资协议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不及时报告企业的重要经营信息,或者对外部投资者提供经过企业过滤的虚假信息。这种不真实的信息环境必定会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

(四)股权结构风险所谓股权结构风险主要是指股份公司的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带来的风险。例如:某企业的全资子公司的规模较小,即使是最大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也超不过300万元,而最小的子公司注册资本仅为50万元,对于这种规模较小的公司而言其本身的抵御风险的能力就较弱,一旦出现经营方面的问题企业就岌岌可危。

二、采用科学的方法对股权投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股权投资业务的风险控制目标除了合理保证投资业务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可靠,防止出现舞弊等外,还要防范投资失败风险,充分发挥投资并购的效应,实现投资并购预期目标,为实现企业的总体战略服务。

(一)有效的进行行业风险的控制虽然行业风险由外部因素引发,并具有一定的不可抗性,但是,企业仍需针对投资的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出最大限度降低行业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方案。例如:对于涉足房地产业的投资企业,应及时了解国家出台的相关宏观调控政策、及时把控市场的需求风险,及时调整投资的规模和项目,尽量避免由于决策失误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二)加强投资企业自身风险的控制股权投资企业作为投资管理的主体,其自身的经营与管理风险也很大。针对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企业可以及时调整股权投资的规模、调整投资的战略;面对多元化经营的风险,企业应加强对各领域中子公司的管理,并及时根据行情的变化做出战略调整,对于那些经营不利的子公司在调整后如果仍无法得到更好发展,一定要及时退出该行业的发展与投资,降低损失;对于投资结构风险,企业应进行合理的投资规划,不能将资金全部投入到高风险的行业领域中,对于那些投资收益并不高但是经营比较稳定的企业也可以进行投资,以达到分散投资风险的目的。

(三)加强股权投资管理模式风险的控制对于企业的投资管理模式风险,企业管理层应该在进行项目投资决策时,必须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和评估,站在企业长远的发展角度制定投资规划,不能被眼前既得利益所影响而忽视了风险的存在。另外,为了防止企业负责人一言堂的现象,应该从企业的治理结构上和制度安排上进行防范,企业必须加强内部控制的执行与监督。可由独立的机构(监事会、独立董事、内部监督审计委员会)对企业负责人的权力进行制衡,降低内部控制环境风险的发生。

第5篇

一、文献综述

1984年,美国经济学家Tybjee和Brno首次提出了投资后管理的概念[1]。Barry在实证研究中证实了风险投资后管理的最重要的途径,是通过参加董事会来监督企业的财务信息[2],从而监控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活动。Lerner认为,风险资本家为创业者提供增值服务,在为企业增加绩效和价值的同时,进一步提高了企业自身的创新管理能力[3]。Baey-ens和Manigart认为,风险资本家通过监督,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对企业进一步融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也为企业进一步扩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4]。Bottazz等人对欧洲风险资本交易样本调查后发现,以前从事过商业活动并拥有经验的风险投资家会更加积极地帮助企业筹集资金,更加频繁地介入企业的活动[5]。Cornelli、Karakas研究了英国1998—2003年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的88个收购案例[6],发现企业越困难就越需要外部经验,私募股权投资董事的介入程度就越高。我国学者近几年才开始对私募股权投资后管理进行研究,研究较少且不系统,特别是缺乏专题研究,缺乏对投资后管理实践的理论指导。项喜章在广泛吸收国内外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风险投资后管理的内涵、特点、内容以及参与风险投资后管理应考虑的因素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7]。赵广财指出,风险投资后管理是风险投资区别于传统投资的显著特点之一[8]。张丰、金智认为,风险资本家应积极参与风险企业管理,为风险企业提供各种增值服务和必要的监督[9]。孟卫东、江成山、刘珂认为,投资后管理在创新投入能力、创新研发能力、创新管理能力以及创新转化能力等方面可以促进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10]。袁纲认为,对风险企业家采取显性激励与隐性激励相结合的方式[11],可以实现风险投资后管理机制的良好运行。龙勇、庞思迪、张合的研究表明,风险资本投资家通过对企业进行有效的投资后管理,可以改善企业治理结构[12]。

二、投资后管理的内涵

私募股权投资后管理的概念源于美国。1984年,美国经济学家Tybjee和Brno将私募股权投资分为交易发起、投资机会筛选、投资项目评价、交易合同设计、投资后管理等活动过程。他们将投资后私募股权投资家对中小企业提供的帮助归纳为四个方面:招募重要员工,制订战略规划,筹集资本,组织兼并收购或公开上市等。在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私募股权投资家不仅投入股权资本,而且提供重要的增值服务,实施监管职能[13]。结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实际情况,私募股权投资后管理是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签订私募股权投资协议后,积极参与中小企业管理,并为其提供增值服务,对其实施监控等活动的总称。具体说来,私募股权投资后管理是私募股权投资整个运作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它始于私募股权投资协议的签订,止于私募股权投资的撤出。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能简单理解为狭义的投资后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更不能理解为投资后的风险管理,它涵盖了投资后私募股权投资家对中小企业所实施的监督、控制以及所提供的各种增值服务等活动。

三、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的

委托问题在私募股权投资两级委托关系中,私募股权投资家是以委托人和人的双重身份出现的,通常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拥有相对优势的金融中介。这是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家可以凭借他们的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比那些非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者更有能力来解决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实现私募股权投资交易成本最小化与利润的最大化。

(一)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的“蜈蚣博弈悖论”模型

“蜈蚣博弈”是由罗森塞尔(Rosenthal)在1981年提出的一个动态博弈模型。因为这个博弈的扩展形式很像一条蜈蚣,所以被学者称为“蜈蚣博弈”。蜈蚣博弈有很多版本,这里引用常见的一种:两个博弈方即私募股权投资家(PE)、企业家(EN)轮流进行策略选择,可供选择的策略有“合作”和“不合作”两种。规则是:私募股权投资家(PE)、企业家(EN)两次决策为一组,第一次若私募股权投资家(PE)决策结束,私募股权投资家(PE)、企业家(EN)的收益都是n;第二次若企业家(EN)决策结束,私募股权投资家(PE)的收益是n-1,而企业家(EN)的收益是n+2;下一轮则从私募股权投资家(PE)、企业家(EN)的收益都是n+1开始。假定私募股权投资家(PE)先选,然后是企业家(EN),接着是私募股权投资家(PE),如此交替进行。双方的博弈展开式如下(见图1):图中,博弈从左到右展开,横向连杆代表“合作”策略,向下的连杆代表“不合作”策略。每个人下面对应的括号代表相应的人采取“不合作”策略,括号内左边的数字代表私募股权投资家的收益,右边的代表企业家的收益。如果一开始私募股权投资家就选择了“不合作”,则两人的收益各为1。私募股权投资家如果选择合作,则轮到企业家选择,企业家如果选择“不合作”,则私募股权投资家收益为0,企业家的收益为3,如果企业家选择合作,则博弈继续进行下去。可以看到,私募股权投资家每次与企业家“合作”后,总收益在不断增加,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合作”每继续一次总收益增加1。这样“合作”下去,直到最后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的收益都达到100,总体效益最大。遗憾的是,实际上很难达到这个圆满结局。在上图中,最后一步由企业家选择,企业家选择“合作”的收益为100,选择“不合作”的收益为101。根据博弈逻辑的基本假设———理性人假设,企业家将选择“不合作”,而这时私募股权投资家的收益仅为98。私募股权投资家考虑到企业家在最后一步将选择“不合作”,因此他在上一步将选择“不合作”,因为这样他的收益为99,比98高。企业家也考虑到了这一点,所以他也要抢先私募股权投资家一步,采取“不合作”策略,如此类推下去,最后的结论是:在第一步私募股权投资家将选择“不合作”,此时,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各自的收益为1。在蜈蚣博弈中,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合作”的次数越多,他们的收益就越大,但是面临的风险也越大。在现实的博弈中,还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私募股权市场中,有时私募股权投资家注意信息的收集与分析,注重对企业家资信的调查,对企业家何时可能终止“合作”有比较准确的预期与判断。通常,彼此熟知的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容易“合作”,而彼此不够熟悉的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往往难以“合作”[14]。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为,当今私募股权市场的交易各方存在一种典型的重复合作博弈关系,也同样面临“蜈蚣博弈”的困境和悖论。博弈可以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当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的行为相互作用时,双方是否达成一个具有严格约束力的投资协议,若有就是“合作”博弈,若没有就是“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情况下,通过有效协商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后,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可以建立利益平衡机制,一方面,使得合作中获益较少的一方确信暂时的利益受损可以从长期稳定的“合作”中得到补偿;另一方面,获益较多的一方会自愿在某些方面为其他成员的利益承诺一定的让步。换句话说,从长远来看,一种稳定的“合作”关系会使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分得大致公平的收益。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是否根据逆推归纳法来预测行为,取决于逆推归纳法的路径是否符合他们的真正利益(即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如果符合,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就会依逆推归纳法进行策略选择。在蜈蚣博弈中,根据逆推归纳法,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在一开始就应该选择结束博弈,即博弈双方的得益均为1,而这并不符合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的长远利益。逆推归纳法的路径与私募股权投资家及企业家的长远利益相悖,因而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不会按逆推归纳法的逻辑推理去决策。在该博弈中,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双方彼此信任、默契,彼此相信对方是理性的,彼此相信对方会追求自身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那么私募股权投资家和企业家选择“合作”策略的可能性更大。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家和企业家相互信任,从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出发去进行策略选择,结果往往是双赢。

(二)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之间的道德风险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家在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时,同样存在着道德风险,原因有二:一是中小企业发展前景的不确定性。这是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前景和市场的不确定性造成的,这种不确定性与道德风险相互作用,使得中小企业家的机会主义行为在更大程度上威胁私募股权投资家的利益。二是中小企业资产专用性比较强,其资产结构中无形资产比重较大,变现慢,一旦项目失败,私募股权投资可能血本无归[15]。道德风险通常发生在私募股权投资契约签订之后中小企业的运行过程中,主要表现为:(1)在中小企业获得投资后,企业家可能制造虚假财务信息,用作假账或转移资产等方式处理会计账目。(2)资本滥用。企业家可能要求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对已经亏损甚至破产的企业追加投资。(3)过度投资。企业家有可能进行高风险项目投资,而并不考虑所投项目是否最优以及投资规模是否适度等问题。(4)在职消费。企业家可能购买豪华轿车、租用高档写字楼等,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大肆增加不必要的消费。(5)消极怠工。企业家在获得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后,可能消极怠工,出工不出力,缺乏创新精神和冒险精神[16]。

(三)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之间的逆向选择问题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家处于信息劣势地位,企业家处于信息优势地位。中小企业为了获得投资,可能故意隐瞒重要的信息,而私募股权投资家无法准确判断企业家所提供的信息。一般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家支持的中小企业大多数从事高新技术产业,而这些产业的核心技术往往掌握在极少数企业家手里。为了降低投资风险,作为委托人的私募股权投资家在对市场上的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平均水平进行估计的基础上,压低其愿意支付的价格,这样会导致劣质的中小企业与素质较低的企业家愿意冒险尝试,使得优质的中小企业与素质高的企业家感觉无利可图而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结果降低了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危及私募股权投资的顺利进行。在极端情况下,逆向选择问题甚至能使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不复存在[17]。

(四)“敲竹杠”问题“敲竹杠”问题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经常出现。

经典的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如果契约是不完全的,那么就会出现企业家事前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不足的现象。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家在事前做出了专用性投资,并且这种投资是无法写入契约或者被第三方所证实的,那么他在事后的再谈判过程中就面临被企业家“敲竹杠”的风险。企业家会攫取专用性投资带来的部分收益,使私募股权投资家无法得到全部投资的收益。预料到这种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家就会缺乏足够的投资积极性。一些法学和经济学文献强调司法干预的作用,认为法庭强制认定某些可证实的契约条款或者对契约的有效性,可以解决“敲竹杠”问题。为了避免被“敲竹杠”,私募股权投资家可以保留企业家的股份来减少“敲竹杠”的动机[18]。

四、私募股权投资后管理的动因

任何经济活动的动力都来自于对利润的追求。可是,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客观存在,私募股权投资既有可能增值,获得高额回报,也有可能遭受损失,甚至血本无归。价值增值的最大化、私募股权投资风险的防范以及人力资本的充分应用,是私募股权投资后管理机制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增值服务的要求

大多数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家缺乏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在市场营销、创新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不足,他们往往只是某一方面的专家,因而需要私募股权投资家提供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家向中小企业提供增值服务,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声誉,从而容易得到更多私募股权投资者的认同;有利于中小企业快速成长,以便投资者获得高额回报与丰厚收益;有利于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总之,私募股权投资后管理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中小企业的价值增值。

(二)人力资本充分应用的要求在私募股权投资中,人力资本充分应用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私募股权投资家的经验;二是企业家的素质与能力。两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首先,私募股权投资家的经验是私募股权投资后管理所产生的价值增值的决定性因素。其次,私募股权投资后管理为企业家发挥才能提供了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面临的市场是不确定的。企业家必须依靠自己的创新能力与执行能力在不完全信息情况下作出重大决策。但是,在委托—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家人力资本的重要作用必须依靠相应的管理机制才能够充分发挥出来,因此,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后管理,对企业家进行激励与约束就具有特殊的意义。

(三)防范风险的要求私募股权投资的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投资机构既要承担中小企业经营的商业风险,也要承担委托—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商业风险是基于中小企业技术开发和市场开拓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风险,由于商业风险无法准确预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只能根据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后续管理方法。当中小企业的商业风险超过了一定界限,私募股权投资家就可能撤回投资。在委托—框架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不仅存在于投资签约前的项目评估阶段,也存在于后续投资阶段。因此,委托—的风险越高,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后管理的必要性就越大。私募股权投资家通过投资后管理识别风险、收集信息,便于加强对于中小企业的监控,从而帮助中小企业实现价值增值[11]。

五、私募股权投资后管理的方式

(一)参加中小企业的董事会

在每一轮投资之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都会要求在中小企业的董事会中占1~2个席位,如果是联合投资,则一般委派领头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参加董事会。通常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家很少直接参与中小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而是把出席董事会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作为影响企业决策与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后续管理的介入,将大大降低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出现的委托—风险。

(二)审查中小企业经营报告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以要求中小企业定期送交经营报告,通过报告中的有关数据了解中小企业的经营信息,应密切注意以下情况:管理层出现变动、企业家回避接触、出现严重亏损、财务报表质量不佳、资产负债表项目出现重大变化、销售及订货出现重大变化、存货变动异常、失去重要客户和供货商、出现重大财产被盗,等等。

第6篇

【论文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一、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面临的风险

长期股权投资面临的风险可分为投资决策风险、投资运营管理风险和投资清算风险。具体来说:

(一)投资决策风险

1.项目选择的风险。主要是被投资单位所处行业和环境的风险,以及其本身的技术和市场风险。

2.项目论证的风险。主要是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及可行性论证风险。

3.决策程序的风险。主要是程序不完善和程序执行不严的风险。

(二)投资运营管理风险

1.股权结构风险。包括:股东选择风险、公司治理结构风险、投资协议风险等。

2.委托经营中的道德风险。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必然会产生委托关系。委托制存在着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不一致,信息不对称的弊端,人可能会利用自身优势,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而产生的道德风险。

3.被投资方转移风险。主要是被投资企业存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内部管理风险等会通过股权关系传递到投资方。

4.项目责任小组和外派管理人员风险。一方面,投资方选派项目责任小组或个人,对投资项目实行责任管理;另一方面,也向被投资方派驻董事、监事、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于责任小组与外派人员自身的知识、能力所限或是责任心不强,使管理的过程存在风险。

5.信息披露风险。被投资方管理层不严格遵照投资协议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故意拖延、不及时报告财务和重大经营方面的信息,暗箱操作,对外部投资者提供已过滤的、不重要的甚至虚假的信息,令投资方所掌握的信息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和不完整性,使投资方处于严重的信息劣势之中,将严重影响投资方的管理。

(三)投资清理风险

1.来自被投资企业外部的风险。如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政策法律风险等。利率风险主要是利率变动导致投资收益率变动,从而对投资人收益产生影响。通货膨胀风险是物价上涨时,货币购买力下降,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政策法律风险主要是政府指导经济工作时所作的突然性政策转变,或新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企业经营产生致命影响。

2.来自被投资企业内部的风险。主要是被投资企业内部的技术风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等的转移,给投资方带来退出风险。

3.投资退出时机与方式选择的风险。

二、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存在的问题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在业务流程的各阶段都存在一些典型的问题,这些问题根植于投资风险之中,最终导致投资损失。具体来说,当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这些。

(一)在投资决策阶段

1.长期股权投资盲目性较大,缺少战略规划。没有把长期股权投资提升至企业的战略层级,投资的过程充满盲目性。

2.股权尽职调查不充分,流于形式。不少企业委托外部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一些中介机构也作为投资双方的媒介,他们出于自身的利益,可能会尽量促成投资,使信息被粉饰。还有的企业自主进行尽职调查,惯常做法是组织几个部门到目标公司进行考察,但人员往往只是企业内部指派的职员,而缺少外部的专家顾问,过程流于形式,走马观花,缺少针对性,有时甚至把目标公司单方提供的资料作为考察成果,这样必然使调查成果失实。

3.可行性报告与投资方案制作不完善,内容过多注重出资环节。由于前期的调查不充分,后期的可行性研究、投资方案的制定也会不完善,风险是环环相扣的因果链条。另外,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需要使用大量科学的财务分析方法,一些部门或人员图省事,草草应付。

4.高层决策者决策失误。企业的一些高层领导的个人意志和风险偏好会对投资决策产生明显的影响。一些决策者头脑发热,或决策层由少数人操纵,缺乏集体科学决策,亦或上级主管部门干预都会导致决策失误,进而导致投资损失。

(二)在投资营运管理阶段

1.项目的实施缺乏风险控制,随便找个范本就和对方签订协议,或者按照对方起草的协议和章程签订,没有根据自己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

2.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全面的投资管理体制没有建立,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后,未能组建明确的项目责任小组,导致项目管理真空。

3.外派人员管理混乱。一些企在投资后没有或不重视向目标公司外派管理人员,任其“自主经营”、自由发展,待出现问题时,方知投资成为泡影。另一方面,派去的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不作为,没能起到维护投资人权益,沟通投资双方的作用。更恶劣的是一些外派人员在缺少监督的环境中与被投资公司的内部人员合谋掏空被投资公司的资产,最终祸及投资方。

4.项目跟踪评价和统计分析环节缺失。企业缺乏投资项目后的评价环节,也没有相应的部门进行绩效的统计分析,导致投资方不能及时推广有益的经验,也不能及时终止不良的项目。

(三)在投资清理阶段

1.未预先设置投资清算的触发点,没有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一旦发生促使投资退出的重大事件,往往被动开启退出机制,疲于应对。

2.没有成立专门的投资清理小组,没有设定退出目标,往往是“被动接招”,一路丧失主动权。不仅使退出的风险大增,还使事后无法进行奖惩,也不利于经验的总结。

3.投资退出时机和方式选择失误,使退出成本和投资损失大大增加。

三、建立全面的长期股权投资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是将风险管理的思想全面贯彻到风险防范的过程中,在整个企业层面构建制度大框架,并把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等框架都涵盖其中。

(一)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1)在投资前和投资决策阶段,重点是把制度框架建立起来并使其正常运转,以将投资决策纳入框架的规范。

(2)在投资营运管理阶段和投资清理阶段,重点是通过对重大事件的动态管理,加强长期股权投资的过程管理,并保证退出渠道畅通。

(二)建立合理的企业内部组织结构

我国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大多为塔型的职能式结构。从董事会到总经理,然后下设职能部门。对企业来说,长期股权投资绝不只是企业高层拿决策、项目部门跑执行这么简单,他往往需要各部门各层级的协调配合,是一项系统工程。打破僵化的组织机构,进行结构再设计,可以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业务流程把现有的职能部门整合成几大系统,灵活调用。比如将企业的决策与计划部门整合成股权投资决策系统;将财务部、审计部等整合成股权投资核算监督系统。

(三)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内部控制的基本制度,形成内部控制网络,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包括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度、授权审批制度、投资问责制度等。

2.健全内部会计控制,这是内部控制的重中之重,是贯穿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始终的关键控制手段。

(四)按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流程进行风险防范

1.投资决策风险的防范

包括进行有效的项目选择,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进行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进行严格的项目评审,领导层科学、透明的决策。

2.投资运营管理风险的防范

包括谨慎的谈判和签订协议,制定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实行项目责任小组对被投资公司实施全过程管理,及时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3.投资清算风险的防范

对长期股权投资清算风险的防范关键是要建立和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这不仅是以防万一,以备不时的必然要求,更是投资本身不断优化的内在需要。包括设定股权投资退出的触发点,设定合理的股权投资退出目标,制订完善的股权投资清理方案,对股权投资处置活动实施严格监控,做好总结和回顾工作。

第7篇

一、风险投资担保的内涵及构成要素

(一)风险投资担保的内涵。

风险投资担保是指投资担保人将风险资本投资于初始成立、极具前景或科技前瞻性的新兴企业或项目;在承担很大风险的基础上,为融资人提供股权投资或间接债权式投资的增值服务;培育企业快速成长,数年后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他股权转让方式退出投资,取得高额投资担保回报的一种融资服务方式。其中,风险资本是一种过渡式权益资本,其含义是: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再获得资本增值收益。风险投资担保是由资本、技术、管理、专业人才、反担保措施和市场机会等要素组成的系统活动综合;一般要对应结合项目的种子期、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四个过程来设计或考量。

(二)风险投资担保的构成要素。

一般而言,风险投资担保主要由风险资本、风险投资担保人、投资对象、投资期限、投资目的和投资方式等六要素构成。风险资本是指由专业投资人提供给快速成长且具有很大升值潜力的新兴企业或项目的一种资本。风险资本通过投资拥有股权、提供借贷资本(以股权质押)、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授信(以股权质押作为反担保措施)或既投资拥有股权又提供借贷资本(或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授信)等方式投入风险企业或项目对象。风险投资担保人一般由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资本家及个人、产业附属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和担保公司等机构组成。

风险投资对象主要涉及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服务、文化等领域。就投资期限而言,风险资本从投入企业起到撤出投资为止,所间隔的时间长短被称为风险投资期限。投资期限依据投资规模、产品科技含量、社会化认同程度、产品替代度等多重因素决定,它是投资项目的管理、技术与运作合成。投资目的是通过投资担保使其达到规模经济,并适时提供其增信和增值服务,进而把企业做大做强;然后通过公开上市、兼并收购或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获得超额投资回报。从投资的性质来判断,风险投资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直接投资即股权式风险投资;二是提供借贷资本或者予以贷款授信担保,这就为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提供了一个契机或平台;三是提供一部分借贷资本或者贷款授信担保,同时又投入一部分风险资本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不不论采取哪种投资方式,风险投资人一般都附带提供增信和增值服务。

二、风险资本的形成以及风险投资运作的过程与退出

(一)风险资本的形成。

我国的风险资本一般是由境外风险投资者、国内各类企业或担保机构投资者以及内陆个人投资者三种类别组成。境外风险投资者是目前我国主要的风险资本来源。风险资本进入企业后,通过其投资使之达到规模经济,并适时提供各项增值服务;然后通过境内外公开上市或其他方式退出,获得超额投资回报。国内各类企业或担保机构投资者是风险投资的主要参与者,企业介入风险投资主要是出于发展战略目标的考虑,并为企业寻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甚至是二次创业机遇;而担保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投资者主要基于先投资、后退出的高额股权资本或增信禀赋回报的动机。内陆个人投资者主要是具有风险投资经验的投资人、创业企业家,或曾得到过风险投资支持进而回馈经济社会的投资者,他们以私募基金、先期股权投资或优先股等形式,参与到风险投资的具体业务中。

(二)风险投资担保的运作过程。

风险投资担保的运作过程主要包括寻求投资项目、项目的筛选、项目评价、投资谈判、投资生效后的监管五个阶段。首先,寻找投资项目是一个双向的过程,企业可以主动向风险投资机构或个人风险投资机构提交项目投资申请,再由风险投资机构进行评审遴选。其次,受资金运用与风险约束的多重因素的制约,风险投资公司或个人风险投资机构需要对申请的投资项目进行最初的甄别和筛选。第三,对通过筛选的项目进行更详细的评估与论证。第四,当项目经过评价论证后且判断结果可行时,风险资本家或潜在的风险投资企业就会在投资数量、投资形式和价格等方面进行商议;确定投资项目的一些具体条款或约束性条件。这一过程在国外被称之为“协议创建”,内容包括协约的数量、保护性契约和投资失利等具体约定。最后,达成各种协议后,风险资本投资担保人作为“股东”、保证人或合作方需要对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进行监管。

(三)风险投资担保的退出。

风险投资或担保人对企业或项目进行风险投资的目的并不是对接受风险投资企业的占有或控制,而是为了获取高额的资本投资回报。风险投资或担保人会在适当的时机变现退出,其退出时机一般可以等到企业上市发行股票或经营运作成功后。但为了分散风险或快速回笼资金,可以分阶段、分部分退出;即按风险投资的不同实施阶段或时期,将股票(或股权)分部分转出。何时退出取决于投资回报的适时收益率指标因素和未来增值放大预期,也是风险投资或担保人的择时判断极值域点。

三、风险投资中担保公司的介入与运行方式

担保公司如何在风险投资业务中有所作为,这是担保理论和实务工作者面临的一项新课题。《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业务;该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上述规定为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提供了法规依据。由上可见,风险资本可以通过直接投资、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授信和混合投资等方式,介入并间接控制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或项目。这样,就为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提供了技术支撑和可操作性规范。

(一)直接风险投资方式。

对一些有实力的担保机构而言,他们一方面可以承担扶持中小、微型创新型企业成长的社会职能,另一方面,该类公司自身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的优势明显,对新兴产业或项目的判断、评价、管理和控制完全有能力驾驭。同时,担保机构的业务品种具有不断创新和谋求超额收益的外在迫切要求,担保公司也必须在一定范围内置身于风险投资业务之中。一般而言,直接风险投资应选择在项目或产品处于种子期、成长期时介入为宜。

(二)通过提供担保授信而间接控制介入方式。

风险资本的介入可以通过提供担保授信方式间接形成,并以股权质押作为提供保证后的反担保措施,有条件地使担保机构间接控制其股权。一般而言,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抵、质押物均不充分或完全无抵、质押物,此时提供担保授信行为比较符合风险投资的特征,即担保授信只能以该企业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并补充企业其他仅有的抵、质物或第三人保证之复合担保措施;这体现了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的双重属性。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恰当选择担保授信方式的介入期。一般而言,种子期要绝对控制,创业期可以谨慎介入,成长期进入比较有利,最佳时机是成熟期。

第二个原则是设计最佳的授信品种、期限、额度和费率。授信品种包括银行贷款担保授信、融资租赁担保授信、风险投资基本收益担保、股权转让价值担保等。就授信期限而言,银行贷款担保授信一般为两年或两年以上,最多不得超过五年;融资租赁、基本收益担保和股权转让价值担保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设定。授信额度以企业或项目的自有资金和授信期内预期权益性融资增加的1:1设计并滚动相匹配,即实行以企业净资产为基数而设定担保授信额度的原则。就费率而言,保费按年度收取,年费率3-5%为优化区间值。

第三个原则是股权质押的额度控制:原则上应设定在绝对控股范围内,按拟贷款企业的净资产额乘以60%左右的数值,作为股权总净额与质押率的设计基础。

第四个原则是控制信贷资金与代偿股权处置:提供担保授信后,企业的信贷资金支付或回笼,必须立书约定由担保公司和银行双重控制;原则上实施额度审批、阶段性控制划款,并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到期偿还后担保责任正常解除。如果逾期代偿,担保公司应当行使追偿权利,并从法理上剔除“流质条款”之潜在瑕疵;通过债权重组并控股持续经营、变现转让股权或部分转让股份。或者步入风险投资的具体操作框架内继续运作,并适时提供其增值服务,把该企业做大做强;然后通过公开上市、兼并收购或股权转让等其他方式退出,实现其超额投资回报。

第8篇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 私募股权 价值评估

私募股权投资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不仅仅是能为其成长的各个阶段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流,而且对于其企业价值的成长也有重要意义。通过私募股权的介入能使高新技术企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改善: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优化财务结构,制定发展战略,开拓市场等。总而言之,私募股权投资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是其成长的伙伴。而赢得私募股权的投资,其前提就是要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合理的估值。可是私募股权基金与高新技术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给高新技术企业的估值带来一些困难。

一、私募基金与高新技术企业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整

私募基金与高新技术企业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整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创业家的了解方面

创业企业家是创业活动的承担者和创业企业的创立者, 发现新创意并努力将其变成现实的获利机会, 是创业企业家作为一种专有的、相对稀缺的产权要素的集中体现。

由于创业企业家人力资本具有难以观察、难以度量、不可让渡等客观属性, 创业企业家的创意是否真实可靠、组织管理能力的高低等私人信息, 对于外部的风险投资机构是严重信息不对称的。

(2)投资协议签订之前的信息不对称

在签定投资协议前,风险投资家对有关风险企业的技术、市场、财务状况及发展前景等都不如掌握这些关键技术的创业者清楚。如果有些“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创业者将其“表面文章”做得非常漂亮,风险投资家就可能被蒙蔽。从另一个角度讲,对于风险企业来将,他需要的不仅仅是资金,更需要的是能使资金增殖的服务,比如投资组合、风险管理、股票发行等,这些都不是创业者的专长,需要风险投资家的积极参与。因此,在创业者选择风险投资家时,一方面对于风险投资家的融资能力、资金运作能力、管理能力等知之甚少,另一方面对于风险投资家的信誉、品质、偏好等也知晓不多,从而对协议中的某些条款可能会迁就风险投资家。

(3)投资协议签订之后的信息不对称

在投资协议签定之后,由于风险投资家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就很难掌握创业者的经营信息:创业者如何使用资金? 会不会挪作他用? 会不会增加开支? 或者在后续融资时会不会给其他投资者更好的条件? 风险投资者不可能时时、事事监控创业者,创业者就有可能利用其信息的优势地位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此外,在私募股权细分市场之间以及私募股权市场与公开资本市场也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一般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着种子期、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等生命周期。而与其相对应的,私募股权市场也细分成种子基金、创业基金、风险基金、搭桥基金、收购兼并基金及各种准股权债务基金等。当私募股权退出的时候必然要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二次估值。在私募股权细分市场之间或者在IPO上市时,各交易机构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

二、信息不对称、不完整对高新技术企业估值的影响

1.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整产生风险和期望收益的判断差异

正是由于上述信息不对称、不完整的存在使得私募基金和高新技术企业对企业的风险判断不同。

由于信息不对称,私募基金倾向于夸大投资风险要求较高的期望收益。而高新技术企业倾向于乐观估计企业风险,认为私募基金要求的期望收益过高。由此导致他们在风险和收益上的判断差异,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合理估值。

2.信息成本造成了高新技术企业估值的偏移和市场的分割

投资者为了获取投资企业的信息,必然要付出信息收集、整理、分析的成本。在创业投资中,投资机会的摄取、投资前的审慎调研、投资谈判和合同拟定、投资后管理以及投资退出变现渠道的寻找和选择等,都要发生为收集和处理各种产业、技术、市场、财务、管理等信息的费用。这一费用形成了一定的固定成本,并对不同投资者产生了不同影响:对于大资金的投资机构而言,由于固定信息成本的存在使其不愿意进行小规模的投资,他们偏向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和扩展时期的投资。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高新技术企业估值发生偏移,造成了市场分割的形成。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在成长周期的各个阶段面临的风险和困难的不同,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相应地形成了种子资本、天使资本,创业资本、风险资本、产业基金、搭桥基金、重组基金等细分市场。细分市场的形成一方面使得各种基金有了投资阶段偏好;另一方面使得创业企业的融资风险加大。从整体上来看,私募股权市场的效率的提高要求,创业企业与私募股权细分市场要在结构上和资金总量上相匹配。此外,从单个创业企业来看,其可能在成长的不同阶段需要向不同市场募集资金,这无疑会使得其资本成本上升,融资风险加大。

3.信息不对称带来公司治理问题和退出交易问题

(1)公司层面的问题

问题所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成本使投资者回报要求提高。这时创业者得期望收益与私募资本投资者的收益要求发生偏差,也会使得企业价值评估受到影响。

(2)退出交易问题

退出交易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内部各细分领域(种子基金、创业基金、风险基金、搭桥基金、收购兼并基金及各种准股权债务基金等)退出交易。由于他们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再次会对企业价值的评估产生影响。二是私募股权资本市场与其他资本市场(如证券市场等公开资本市场)的联系。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所形成的各种股权投资,还要与公开市场的联结,如IPO市场、收购兼并市场等以实现退出。他们之间也会存在信息不对称。

总而言之,信息不对称在私募投资的整个流程中存在,并对企业价值的合理评估产生不利影响。这势必影响私募股权资本的投资效率和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因此首先要建立动态的信息披露机制,强化和完善风险投资信息的公开披露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建立良好的信息传递机制,以降低信息成本。是中国风险投资走向有效风险投资的基础。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