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21 17:12:5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资产阶级的历史局限性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传统宪法概念反思超越
一、传统宪法概念综述
纵观中国宪法学的研究,学者们对宪法概念的界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以宪法调整对象来定义宪法,这种界定方法主要突出宪法规定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以及二者的相互关系。如有学者认为:“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二是以宪法的功能与作用为视角来定义宪法。这种方法主要突出宪法的两重功能——授予权力、限制权力,它是自由主义思想的产物。l9世纪的自由主义者认为,美国宪法是保卫自由的重要手段,它既规范了中央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平衡,也规范了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力平衡。它的目标是约束国家权力。三是以宪法的表现形式为视角定义宪法。这种定义突出了宪法的两个主要要素:“具有成文法典形式,具有特定的修改程序。”它首先着重强调必须有贯以“宪法”的规范性文件,以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别。其次是有严格的修改程序,以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修改程度。从这两个主要的形式要素来体现宪法的根本性,而不是从宪法的调整对象来体现其根本性。四是以宪法在整个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为视角定义宪法。这种界定直接突出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属性。这种定义着重指出,宪法制定者将宪法确定为治理人类政治组织群体的一种根本大法。宪法文献指出并阐明一国政体所赖以建市的原则。因此美国学者施华兹说:“宪法是包括治理国家的指导原则的国家根本法”。是以宪法的政治性、阶级性为视角定义宪法,这种定义从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出发,认为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它是统治阶级的政治在法律上的最高反映。“因为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因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带有政治形式。”“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宪法的。
综上所述,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宪法的内涵有着不同的界定,它们都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宪法的某一特性.对于我们认识与研究宪法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宪法的基本用语概念与历史的发展同时发生变化,它与宪法原理的变化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说,宪法原理随着历史的发展发生变化,而基本用语的概念又随着宪法原理的变化而变化,以适应宪法原理。就在这个过程中,实践首先对宪法的概念提出了疑问,然后宪法学理论也开始对此予以探讨,并涌现出大量与之相关的成果。
二、传统宪法概念的局限性之反思
(一)历史局限性之反思
从宪法学说史的角度看,宪法概念的争议首先始于对国家与宪法关系的不同认识。传统宪法慨念都有着相同的学说史背景: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奴隶制和封建制时期只是宪法史上的幼年时期。那时的宪法,在形式上不明确、不定型,在内容上不完备、不系统,甚至还没有宪法的名称,还没有从一般法律中独立出来。然而,这种粗鄙的宪法却与近代资产阶级宪法有着不可忽视的联系。近代宪法不是凭空产生的,它不仅必须以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为其前提,以资产阶级为其助产婆,而且是对自古以来已有宪法成果的批判继承,与古代宪法存在某种法的连续性。所以,传统宪法概念是从近现代宪法史中提炼出来的。
哈耶克认为:“抽象性”是所有早在其表现为有意识的思想或为人们用语言加以表述之前就决定着人之行动的过程所具有的一种特性。当某种类型(atype)的情势使一个人倾向于(disposition)做出某种特定模式(pattern)的回应的时候,那种称之为抽象的关系就已然存在了。这就是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基本观点。反映在制度建设方面就是:我们只能使制度依附于社会从而使修改制度的需要易于觉察,使变化尽可能符合需要。要保证这种灵活性,就要使政治组织附着于社会的现实条件与需要,从而使政治组织不因其自我的价值或自我的力量而确立,而因其与社会之一致而确立。它们的存在不是因为它们是绝对正确的,而是因为它们实际上是与社会相适应的。这样的一种制度观念反映在宪法之中就是:决定人的“权利”的是一个国家的历史,而不是那些神圣的理念和精美的宣言。没有传统的支持,一部成文宪法不过是一纸空文。因此,宪法传统的存在才是宪法的基石。
综上所述,割裂历史的联系,认为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从而忽视了“法律就像语言一样,既不是专断的意志,也不是刻意设计的产物,而是缓慢、渐进、有机发展的结果”之论断。而这一论断的正当性又是建立在社会物质的连续性之上的。
(二)抽象对象的局限性之反思
这里所说的“抽象对象”是指概念所赖以存在的现象的总和。概念的任务就在于对所有抽象对象进行概括,而传统宪法概念的局限性就在于它的抽象对象仅仅是成文宪法,从而忽视了现实宪法、观念宪法的存在。
在哲学的发展史中,人们已经意识到了“常识的、科学的和哲学的三层次的概念框架,为人们提供了三种不同性质的世界图景、思维方式和价值规范。正是在这三种不同性质的世界图景、思维方式和价值规范中,世界得到了不同层次的描述和解释”。“世界图景是关于经验世界的图景,而不是幻想的或玄想的图景。”这就说明了“世界图景”的物质性,它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谓‘思维方式’,通常是指人们用以把握、描述和解释世界的概念框架的组合方式和运作方式。”它是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逻辑体系,具有工具论的意义,存在于人的主观世界之中。“所谓‘价值规范’,就是对人们的价值取向、价值认同、价值选择、价值评价和价值践履等的规范。”这种规范可能是道德的,也可能是行为的。总之,它对人的心灵或行为具有规范性。“人们的世界图景、思维方式和价值规范是相互制约和相互依存的”,具有不可割裂的联系。
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也应该具有上述的哲学背景。那么,我们对宪法内涵的界定毫无疑问也应遵循上述的哲学规律,宪法首先是一种现象,它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具有自身的客观实在性。因此宪法现象构成了宪法学中的“世界图景”。它是一种事实判断,不具有任何主观意志性,我们把这种世界图景称之为现实宪法,它存在于客观世界之中。与之相对应,还存在主观世界,从哲学上看,它就是一个“思维方式”的问题。由于“思维方式”的存在,我们才可以把握、描述、理解和解释“世界图景”,并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一种应然的概念。故人们对宪法现象的判断就形成了一种应然的宪法,我们称之为观念宪法(模范宪法),是指现实宪法的发展前景,代表了未来应该出现的宪法。人类在对社会现象进行思考的过程之中,形成了自己的主观世界,但人天生有一种改造世界的能动性,总要把主观世界进行外化。在这个过程中就会形成一个“价值规范”。就宪法这个学科而言,这种外化的结果便是成文宪法的出现,它是观念宪法对现实宪法加工的结果,是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相互作用的产物,是一种价值规范。当人们把这种成文宪法予以实施之时,它必将对现实宪法产生冲击。
传统的宪法概念只以成文宪法为抽象对象,而不顾现实宪法、观念宪法的存在,更忽视了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具有抽象对象的局限性。
(三)定位上的局限性之反思
传统的宪法概念都是以法律体系为定义系统,这样,宪法就逃不脱实在法的宿命,从而仅仅在实在法的视野下来界定宪法。正如上文所说,现实宪法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现象不是实在法。观念宪法是一种思维观念,也不是实在法。如果站在实在法的角度来定义宪法,必将不能揭示其真实内涵。到目前为止,对于这一问题的追问已有所触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宪法是政治学的分支,还是法学的分支,抑或二者的交叉学科?第二,马克思认为:“宪法——法律的准绳”。我们不妨一问:“法律的准绳”是法吗?第三,由于现代宪法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基本任务,以反对“特权”为基本价值目标,它属于根本法的性质,因此,不能简单地划归为“公法”与“私法”的范围。按照这一趋势,宪法一公法说即将破产,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就是宪法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吗?这三个方面都是对“宪法是法”这一观念的挑战,也印证了传统的宪法概念在其定位上的局限性。
三、超越传统宪法概念
(一)方法论
通过对传统宪法概念的局限性分析,对其补救的方法只能是对症下药。首先,要打破历史的界限,从历史的长河中来挖掘宪法的内涵。其次,从哲学的高度(世界图景、思维方式、价值规范)来考察宪法概念的层次(现实宪法、观念宪法、成文宪法),并且要从历史的角度来探讨它们各自的产生。再次,要跳出传统的思维模式,不要仅仅局限在“法”这个层次上来考察其内涵。最后,分析三个层次宪法的同一性,抽象出宪法的内涵。
(二)三个层次的宪法
现实宪法。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使用“宪法”一词,他说:“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组织”。可见,他认为宪法就是关于城邦的组织,它仅仅是一种实然的秩序而已,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他考察了158个古希腊城邦政体,认为不同的政体有不同的宪法。判断一个政体或宪法的好坏,主要看其能否选择有才能的人为公共利益进行治理。亚里士多德的宪法概念具有几个特征:第一,它以政体为前提,可以看成。反之,不是任何组织都存在宪法。第二,它是一种基本组织秩序,具有客观实在性。这两个特性都符合现实宪法的内涵。故现实宪法就是范围内的社会基本组织秩序。进而言之,现实宪法产生于国家出现之时。观念宪法。人本能的具有“思维方式”,只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其发达程度不同而已。这种“思维方式”最终还要形成某种价值倾向,只要有现象,人们就会思索。因此,观念宪法与现实宪法是同时产生的。它在法律的发展史中,主要表现为自然法中的高级法观念:“不同类型的人立法旨在贯彻更高一级的法,特别是通过具体限定所达致的自然法。”这种具有更高权威来源的正义观超出了一切有关政治秩序的严格意义上的政治争论。近代宪法价值的确立主要得益于自然法的高级法观念,由此观念宪法可以定义为人们对范围内的基本秩序的要求。
成文宪法。英国的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而近代宪法史上最早的成文宪法当推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成文宪法是从近代产生的,接下来我们面临着两个问题:第一,观念宪法与成文宪法的关系。人民制定的宪法是理性和正义的集中体现,是自然法的体现,自然法是超验正义的高级法,宪法是它的转化形态,高级法向实在法的转化赋予宪法以至上性第二,为什么在中世纪之前不存在成文宪法呢?一般认为,成文宪法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之上的高级法的观念,多元社会结构的长期存在,基于多元社会结构基础上的商品经济能够独立存在并且不断成长。首先,在中世纪以前,这三个条件不能同时具备。其次,当时的社会关系简单,没有必要对法律部门进行分门别类来形成一个法律系统,即使有关于社会基本构架的规定,也会分散在各种法律之中,因而不能形成系统的成文宪法。再次,人们法律技术的欠缺,也会影响成文宪法的出现。成文宪法可以定义为在具有的社会内以现实宪法为基础,以观念宪法为媒介,而制定出来的反映这一社会基本秩序的法律文件。:
一、农奴制改革为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自由劳动力
例1 “农奴制改革后,工厂、矿山、铁路的工人数量迅速增加。1865~1890年增加近一倍。到十九世纪末期,俄国无产阶级各阶层的总人数将近2200万人(相当于全国人口的18%),其中在大工厂、矿山和铁路部门的产业工人约280万人。”这段材料与农奴制改革的哪项措施有关( )
A. 农民在法律上是自由人
B. 农民通过赎买可获得一块份地
C. 村社负责农民份地赎金和赋税的缴纳
D. 建立地方和城市自治机构
解析 题干中材料展现的信息是农奴制改革之后,俄国工人数量陡增,这说明工业领域出现了大量自由劳动力。如果转化问题,此题相当于在问“农奴制改革的哪项措施可以为工业发展提供大量自由劳动力?”
“二一九法令”规定农奴自法令颁布之日起获得人身自由权,可以自由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地主不能再把农奴当做商品买卖、典押或者交换。所以农民获得了法律上的自由权。当农民无法养家糊口时,就会到市场上出卖劳动力,这样就为俄国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廉价劳动力。
B、C选项也是农奴制改革的措施,但是其影响并不在为资本主义提供自由劳动力方面。D选项是亚历山大二世在政治领域的改革措施。
答案 A
点拨 材料选择题主要考查两点:一是对材料的审读能力;二是对知识点的理解能力。同学们在读材料的时候,首先要读懂材料在讲什么,先解读材料,然后学会将材料的内容转化为熟知的知识点;其次,这类考题注重的是对知识点的理解而不是单纯识记。例如选项中多个选项都是农奴制改革的内容,但是每一项措施各自会产生的影响和具有的作用都不同,只有真正全面理解了各项措施才能准确解答。
二、农奴制改革为资本主义发展积累了资金
例2 “农村中的资产阶级――富农,为积累资本,除了以代耕的方式剥削贫农以外,还用高利贷对农民进行盘剥。富农就是依靠这种掠夺性的剥削,添置新式农具,购置耕地,雇佣大批劳动力,发展资本主义农业经济。”由此可见,农奴制改革之后,地主通过对农民的剥削( )
①完全阻碍了社会的进步 ②促进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 ③积累了资金 ④富农采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经营农业
A. ①②③ B. ②③④ C. ②③ D. ③④
解析 农奴制改革的一大局限性在于其本质上承认了地主对农民的合法剥削,使得农民的负担更加沉重。但是农民购买份地缴纳的高额赎金、农民所受的沉重剥削都一定程度上转化成了地主、富农在农村发展工商业的资本。所以说地主、富农对农民的沉重剥削并非完全阻碍社会进步。
相反,这些剥削而来的资金成为了地主、富农积累资本的一种重要方式,用以投资农业以及工商业,从而进一步改变了俄国农村旧有的封建土地生产方式。地主以及富农开始采取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经营农业,这样,农奴制改革之后,俄国农村资本主义迅速发展。所以②③④符合题意,①太过绝对化也不符合事实。
答案 B
点拨 这类选择题是材料题与组合题的结合。特别是当题目中的材料给予的信息量较多时,同学们要充分的利用这些信息,因为这些信息是对所学知识的补充。一旦不能清楚的记起知识点时,可以从题干中找出部分答案。例如“积累资本”、“发展资本主义农业经济”这些信息就隐含了答案。此外做组合题时,可以使用排除法的做题技巧。
三、农奴制改革为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市场
例3 “随着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富裕农民在市场上出售其产品,同时购买日用品及生产资料。”这表明农奴制改革为俄国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 )
A. 自由劳动力 B. 资金
C. 市场 D. 政府政策支持
解析 如果忽略材料,直接看问题,这四个选项都是正确的,也都是农奴制改革促进资本主义发展的几个因素。但是材料给出的是富农在市场上买卖商品的信息,这说明农奴制改革之后,农村中分化出来的富农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活动,这显然为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市场。
答案 C
四、农奴制改革的性质
例4 农奴制改革的性质是( )
A. 资产阶级性质的革命
B. 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
C. 地主阶级性质的改革
D. 农奴主阶级性质的改革
解析 农奴制改革是以沙皇亚历山大二世为首的地主阶级领导的改革,并且改革后,俄国的政治制度仍保留着沙皇专制制度,经济制度仍然保留着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但这并不能说农奴制改革是属于地主阶级性质的。
判断农奴制改革的性质是否属于资产阶级性质,核心在于这场改革是否从根本上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根据前面几题所述,同学们知道农奴制改革为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自由劳动力、资金和市场。总体说来,这一场改革虽然保留很多封建残余,但它从根本上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使俄国开始走向资本主义发展的道路。所以农奴制改革的性质是一场自上而下的资产阶级改革。
答案 B
点拨 判断一场改革的性质不能单纯的只看改革的领导者,关键是判断这场改革能从根本上促进哪种经济的发展。
农奴制改革是推动俄国近代化的重要一步,在学习这一改革时,同学们要重点注意这场改革的进步性和局限性。要能够理解每一项措施带来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后果,而不是单纯的记忆改革措施。只有真正理解了每条措施的意义,这样才能明白农奴制改革作为俄国历史转折点的重要性以及这一场改革的资本主义性质。
1. 1861年改革对俄国工业革命的推动主要表现在( )
①扩大了国内市场 ②农奴的解放提供了自由劳动力 ③大量“赎金”为工业资本主义发展积累了资本 ④农奴获得小块土地
A. 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①③④ D. ②③④
2. 俄国1861年改革是一次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其主要依据是( )
A. 改革改变了原有的政治制度和土地制度
B. 改革由资产阶级领导
C. 改革使俄国走上了迅速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
D. 改革使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在俄国得以确立
3. “对于俄国来说,亚历山大二世属于一种新型的改革者,他像是两面神亚努斯,一张脸孔望着未来,一张脸孔望着过去。”这说明俄国农奴制改革( )
A. 没有取得实际效果
B. 完全违背了封建主的利益
C. 不能反映资产阶级的利益
D. 既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封建主的利益,又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
4. 下表为19世纪60~70年代俄国机器制造业统计表。
表格中数字发生巨大变化的主要原因是( )
A. 农奴制的优越性
B. 农奴制改革带来的积极影响
C. 19世纪70年代,俄国实现了近代化
D. 战争促进了俄国工业生产
5. 农奴制改革的进步性集中表现在( )
①封建地主主持下的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 ②实现了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转变 ③广大农奴获得了人身自由,有利于工业革命的扩展 ④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促进了俄国农业乃至经济的发展
A. ①②③④ B. ①②④
【关键词】历史教学 学生 自主学习能力
1 问题的提出。当前新课程改革的趋势是强调学生的主体作用,突出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这是对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的一场“革命”。然而,在这场“革命”中,往往由于教师的轻易“退位”,学生一时缺少“自主”能力,而引起教学秩序的“动荡”,一些课堂教学改革搞得“轰轰烈烈”,而最终又回复到原来的模式。究其原因,一方面,传统教学模式对学生的影响根深蒂固,学生长期形成一种依赖教师的习惯;另一方面,教师长期习惯于包办式的教学,教学模式的改革往往只是追随一时的热点,顾此失彼,没能对学生自主学习能力进行全面系统的培养,造成学生在自主学习中力不从心。
2 历史教学中自主学习能力培养的策略。笔者在近年来的历史课堂教学改革探索中,也经历了多次的曲折和反复。从中总结出一些经验教训,认识到要让学生在教学中能真正发挥主体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学生自主学习能力进行培养。
2.1 探索系统地掌握历史学科知识的方法。历史的每一部分内容并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共同构成完整的历史学科知识体系。学生在学习中,要把零散的知识纳入知识体系,进行系统的掌握。一是掌握专题线索,如政治、经济、文化各大专题,在大专题下又可分为若干个小专题,如政治专题下的政局、制度、政体、政策、阶级、民族、对外关系等;经济专题下的生产力、生产关系、农业、手工业、商业等;文化专题下的自然科学及社会科学各方面等。二是掌握历史阶段特征,要从政治、经济、文化涉及的诸方面进行抽象的概括和掌握。学生可参照相关辅导材料中对知识体系的概括,结合自己学习特点进一步加工改良,用“集合”的方法,确定层次和隶属关系,探索出系统掌握历史学科知识的最佳方法。
2.2 深入探究历史事物的本质和规律。首先是历史原因的探索,从直接原因到主要原因、根本原因:从主观原因到客观原因;从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探索和分析原因。其次,由表象深入探索事物的属性和本质,理解其本质含义。在此基础上,综合各方面因素,总结出历史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如失败,直接原因是篡夺;主要原因包括革命党人的妥协等方面;根本原因则可以推到半殖民地半封建性社会性质,它决定资产阶级的软弱妥协性。从革命的特点可以分析革命属于不彻底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从革命的失败,又可以得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道路在中国行不通这一规律性的结论。
2.3 积极开拓学科内知识的横向、纵向联系。对历史学科知识的综合能力,是学生建构完整的历史学科知识体系的关键,也是高考命题能力测试的重点。因此在学习中要注意知识之间的联系、对比和综合。在横向联系上,可寻找同一历史时期不同区域或不同方面历史事物之问的联系,分析其相互作用和影响,并进一步归纳出这一时期的历史阶段特征。在纵向联系上,可寻找同一大专题或小专题所属的各时期中外历史相关内容进行联系综合,分析其相互关系,比较其异同点,分析其异同的原因、影响,并尝试将各部分知识迁移重组,形成专题线索。以此提高综合归纳概括能力。
2.4 尝试用所学知识解决一些现实问题。“读史使人明智”,历史的最终目的在于通过历史把握现在、预见未来。一方面,学生可运用所学的历史知识来分析现实社会政治、经济和生活中的一系列问题,加深对当今种种社会现象的认识和理解。并尝试对其发展趋势作出较为合理的判断或预测;另一方面,以历史的经验和价值观来剖析自我,客观地分析和理解自己人生道路上的成功与挫折,并进一步探索和调整自己的人生价值取向。
2.5 打破学生对“权威”的信仰。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来说,教师、教材、学习辅导材料等是“权威“,这些“权威”的积极作用不可否认,但“权威”不等于“真理”,总要受到时代或个人认识的局限。因此,学生要培养自主学习能力,就要坚持“信仰”,即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分析历史事物。“当仁,不让于师”,对一些问题大胆提出质疑,通过师生之间交流探讨获得“真理”。
2.5.1 找出历史教材中的缺陷或错误。现行中学历史教材存在缺陷和错误是众所周知的,有关文章曾指出其多达几百处的缺陷和错误,这些大多是在教学过程中,由教师和学生发现的。即使是新版教材,由于教材编制体制及编者知识和认识水平的局限性,也存在诸多问题。学生能在学习中发现并指出其错误所在,体现了学生的历史考据能力,是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提高的一个重要表现。
2.5.2 对历史教材的某些“权威”观点提出质疑。历史学科研究的不断突破创新,使历史教材的滞后性更加明显,特别是一些陈旧的历史观点和结论,已经明显的过时,甚至被证明是错误。学生在学习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来分析历史事物、判断历史结论,大胆地对教材的某些观点结论提出质疑,提出自己的不同见解和主张,并引用史实加以论证或驳斥,不能盲从“权威”。
[关键词]国家起源;自然状态;公共权威;社会契约论
[中图分类号]A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4)09-0023-03
社会契约论是一种用市场交易关系来解释政府的起源及其体制合法性的理论,也是西方国家学说的基石。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社会契约论的深入分析与批判,揭示了社会契约理论与西方民主政治的本质。
一、作为社会历史观的不真实性
西方社会契约思想就世俗源头而言可追溯到古希腊,古希腊的哲学家伊壁鸠鲁认为,“城邦”就是个人为了自卫而相互订立契约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也指出:“国家起源与人们相互的契约,……这一观点就是伊壁鸠鲁最先提出来的。”[1]在欧洲中世纪,整个西方社会就是建立在这种契约关系的基础之上,“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国王和封臣的关系、领主和农奴的关系,城市的地位和权利都是一种契约关系。“特许状”是最典型的成文契约。“在某种意义上,特许状是一种社会契约;实际上,他是近代政府契约理论产生的主要历史渊源之一。”[2]
16世纪,随着新兴市民阶层的兴起,社会契约思想在西欧以及英伦三岛开始流行起来,法国思想家布丹指出,虽然武力和暴行是国家行为的来源和开始,但是武力不能证明权力的合法性,它需要建立在人们“契约同意”的基础上。从这一历史时期起,人们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明确地引入了社会契约观念,“契约生活稳定地得到了承认,逐渐成为政治辩论和斗争的平常话题。”许多思想家以社会契约论为思想武器猛烈地抨击、谴责封建专制制度,到了17世纪上半叶这个“法学和政治学的‘论证’体系的时代,”[3]近代社会契约理论最终得以形成。尼德兰革命后,荷兰思想家格劳秀斯强调契约的价值,淡化暴力的作用,认为人们订立契约的目的之一是运用公众的力量,保证每个人的安全与财产。洛克依据英国的经验指出,社会契约论对结束专制统治的作用,国家即政府权力的性质“不是,也不可能是专断的”。[4]到了18世纪,社会契约论在欧洲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逐渐成为了一种主流社会思潮。
贯穿社会契约论中最主要的思想是:国家并不是由上帝创造的,而是应该依据人们的智慧、知识来创造、以理性作为构造国家的原则。这些思想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诉求,并进而探讨最佳的国家形式究竟是君主制,还是贵族制或在民的民主制问题。毫无疑问,当代所有的西方民主政体都是建立在自由契约的观念之上。如果说社会契约理论是一种经济法学理论的话,那么,作为说明政府的起源与合法性的古典社会契约论便是这种政治学理论。严格地说,这是一种政治契约论,而不是社会契约论。之所以名为社会契约论是由于其原本是为了说明如何由自然状态进入到社会状态的。
社会契约论能解释国家是如何产生的吗?马克思恩格斯的回答显然是否定的。他认为,国家作为一种政治共同体,无论是无产阶级国家还是资产阶级国家,都是通过一些条件的必然联合才形成,这“决不像‘社会契约论’中所描绘的那样是任意的,而是关于这样一些条件的必然的联合。”[5]不能从历史实际出发,不作具体分析,单单凭借“社会契约论”这一简单地按照主观设定的假说作为理论依据虽然方便、省事,但是据此是根本不可能对客观现实做出科学的说明。马克思指出,“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6]也就是反映商品交换关系的一种意志关系。在马克思看来,解释国家的产生、存在与消亡这类现象的原因,不能像社会契约论那样,从人的固有权利出发,从理性与人性出发。事实上,人根本没有什么固有的权利,以“社会契约论”来解释国家的起源是不科学的、不真实的。马克思认为只能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出发,探究其国家起源的具体原因。
毫无疑问,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契约论的评价是客观的、中肯的,对于社会契约论中所阐述的民主内容是肯定的。但作为民主政体的理论解说,马克思则认为,社会契约论关于自然状态的论述不过是一种理论假定而已,是没有历史依据的,因此作为一种历史观是不科学的。
二、社会进步作用的局限性
17世纪初到18世纪末,社会契约思想得到更多人的关注,传播也更加广泛,但即使在这一历史时期内,社会契约论的历史作用也并非像某些资产阶级理论家所说的那样大,而且在资产阶级思想家内部也有不同的认识。英国著名经验主义哲学家休谟明确指出,社会契约论是以“自然状态”为起点的这种理论建构是毫无实际意义的,没有以事实为依托,是凭空虚构的。权力的产生不是篡窃便是征服,并非由于个人的同意。英国思想家斯宾塞也认为契约论是适用于经济生活的,人与人之间通过订立契约、履行契约开展合作;但是并不代表契约理论可以同样拓展于政治生活中。他认为,“不论是霍布斯,还是卢梭,他们所设定的模式下的社会契约的假设,是没有什么根据的。”他基于自由主义理念发问道,“这一契约是全体一致同意签订的,还是按大多数人的意志订立的?如果是后者,有什么理由来证明大多数人就拥有绝对的权力?”[7]政治哲学家施密特则从“全体一致”规则的角度批评“社会契约论”,指出当“全体一致”不存在时,契约不会使它产生出来;而当它确实存在时,也就无需契约了。[8]
19世纪,西方功利主义思潮兴起,人们对社会契约论的关注度降低,其影响力也被极大地削弱了。因为资本主义制度已经确立,紧要的问题已不再是对其制度的合理性一般的哲理的辩护,而是要求关注政治制度、经济管理并作出与之相适应的具体的功利的辩护。这样,依据自然权利立论的社会契约被认为是无用的东西,取而代之的是法律权利论和功利主义。为此,边沁毫不隐讳地指出:“翻开史书,看哪一页记载了签订重要契约的隆重仪式?”“所有这些不过是个虚构”。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分析“关于原始契约和其他的虚构,也许在过去有过一段时期,它们有它们的用途。……但是虚构的理由现在已经过时了。”“这个怪物已经被休谟先生彻底摧毁了。”而且从法理上讲,社会契约论在许多地方无法自圆其说。政治生活的基础是现实的利益。“人类不可毁约的特权不需要建立在幻想的不稳固的基础之上。”“只有用功利原则才能解释国家的产生和存在。”[9]
马克思恩格斯认可了社会契约论在历史上起过一定积极作用的事实,但这种积极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社会契约论作为反对封建特权的理论支柱之一是曾经起过一定积极意义的,因为“从前国家法的哲学家是根据本能,甚至是根据理性,但不是公共的而是个人的理性来看国家的。”[10]129它否定了君权神授的观念,也为否定专制主义提供了思想武器和理论基础,对人们摆脱人身依附关系、获得独立人格起到了积极作用,从此人们“已经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了,他们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神学中引申出国家的自然规律”。[10]128但随着资产阶级革命任务的完成,社会契约论的进步性也逐步走到了尽头。
三、为资产阶级自由民主理论的辩护性
随着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各阶层矛盾的加剧,差异和对抗使一度兴盛的追求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思潮受到极大冲击,西方社会又出现了重新回到契约主义传统上的思想,许多倡导民主的思想家、政治家再次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契约论予以肯定和支持,例如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他指出社会契约仅仅是一种方便的理论解说,“因此,政府是由契约设立的这个学说,几乎在所有反对王权者的人当中都得人心。”[11]
从历史与现实的逻辑分析可以发现,社会契约论强调的个人自由是代表资产阶级的狭隘自由观。社会契约论提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拥有完全的自由,即使强调需要公共权威的介入来调节人们彼此之间的争斗,但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对此马克思是不赞成的,他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自由只是属于资产阶级内部的自由,而对于无产阶级来说,能够称得上自由的不过是“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来支配,......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1]172资产者“使劳动人民处于被奴役的地位”,[12]639无产阶级为了生存,只能出卖自己廉价的劳动力来换取“面包”。无产阶级的自由仅仅是用法律表达出来的形式自由,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人格自由,社会契约论阐述的自由观实际上掩盖了资本主义条件下真实的不自由和不平等。而且,社会契约论规定了人们有惩罚侵犯自己权益的罪犯的权利,但前提是,人们必须要拥有自己的私有财产,也就是说这种观点是以拥有一定经济条件为基础的。而作为无产阶级,他们并没有任何个人的财产,他们唯一拥有就是廉价劳动力。事实上,资产阶级也并非拥有完全的个人自由,他们总是受到物质利益的诱惑,所有的行为都是为了追逐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所以,在资本主义社会,从根本上看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一样都没有实现完全的个人自由,只是资产阶级实现了相对的自由。
从表面现象看,资本主义国家还有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干预全社会经济事务和社会生活的职能,这一现象似乎表明资本主义国家已经超越了阶级的局限,代表了社会全民利益。事实上,这不过是以社会契约论来掩盖阶级剥削事实的理论辩解而已,这也正是在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建立以后社会契约论说流行的原因。从本质上来看,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实质上是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不论社会契约论如何论争都无法否认,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只有拥有一定资本的人即资产者,才有选举权。这些资产者选民选出议员,而这些资产者议员可以运用拒绝纳税的权利,选出资产者政府。”[5]235选举实质上是金钱游戏,各种压力集团在立法中发挥着巨大作用。这种政权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一些下层群众的要求,但主要是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正如恩格斯所说:“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1]356
在资产阶级社会里,商品交换的自由平等互利原则并不能任意推广到社会政治生活之中。因为资本主义国家的产生一开始就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占有相联系,所以必然同阶级压迫相联系,而不是同广泛的民主、自由、平等相联系。这种压迫关系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甚至是自然而然的。所以,在阶级社会中,经济关系的基础可以自由协议,政治关系的基础则是暴力强制。先前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实质都是阶级压迫的工具,而不是什么民主、自由、平等的联合。因此,作为资本主义国家或政府起源理论的“社会契约论”只不过是为资本主义民主自由辩护的理论而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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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边沁.政府片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57.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一、该模式含义及其构建的理论依据
1、教育论依据
该论认为:学生的发展应是生动地、活泼地、个性化地发展,其核心是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2、建构主义理论依据
该理论认为:学生是学习的主动者,教师是学习的“辅佐者”,教师的作用是利用必要的资源,为学生提供一种独立探究的情境,“让学生自己去思考”,“去参与”以获取“好奇心及创造性问题的解决”,从而提高智力、发展能力。
二、该模式特点及教师在其中所扮演的主要角色
该模式有个体性、共享性、交互性、开放性、协作性等特点。教师在该模式中所扮演的角色主要是:
1、五导
即指引导、诱导、指导、疏导、辅导。其中“引导”指引导思维,确立目标,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方向和态度,避免在网上无的放矢;“诱导”指教师创设情景,诱导学生兴趣,使学生喜欢学历史;“指导” 指指导学法,让学生提高学习效率;“疏导” 指疏导解惑,帮助学生指明解决疑惑问题的途径;“辅导” 指辅导答疑,牵引学生完成目标任务。
2、合作
即师生为完成教、学任务而形成的不可分的、内在的、强有力的联系。这种联系必须建立在民主、平等、和谐的基础上。
3、开发
即教师利用丰富的网上资源开发与教材内容相关的资源,以补充历史表象,使教材真正变得生动有趣。
4、顾问
即对学生进行宏观引导,帮助学生有效的学习。
三、该模式的构建过程及其在历史教学中的应用举隅
下面以《》为例,简要说明该模式的构建过程及操作方法。
1、引导思维,确定目标
教师引导学生阅读引言及课文,学生试着拟定学习要点,然后师生确定教学目标:基础知识目标为背景、早期维新思想产生及代表人物、康有为维新思想特点及两部代表作品《新学伪经考》和《孔子改制考》、梁启超《变法通议》、公车上书和强学会、维新派同封建顽固势力的论战、《应诏统筹全局折》和保国会、、败因、意义及教训;情感教育目标为忧国忧民的爱国主义教育(通过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等先进人物为寻求救国救民真理而不懈追求的探索精神来体现);人生观教育(通过谭嗣同为国富民强,挽救民族危亡毅然选择牺牲小我的高尚情操和崇高精神境界来体现);能力培养目标为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比较能力(通过比较维新派与洋务派、改良与革命区别等来体现);阅读理解能力(通过教材中的历史资料及查找网上的史料来体现)。
2、创设情景,以趣引疑
教师呈现图片,播放、帝国主义狂潮等影像,然后围绕教学目标、教学情境、教材内容设计以下问题:(1)是在什么背景下进行的?(2)什么叫维新思想?它产生有何特点?其代表人物有哪些?他们的主张是什么?有何意义?(3)资产阶级维新派是通过哪些途径传播维新思想和建立维新理论及纲领的?(4)开始的标志是什么?其主要内容有哪些?这些主要内容有何积极作用与局限性?(5)失败的标志和原因是什么?你怎样看待谭嗣同的死和他们领导的这场改良运动?你认为一个人应该怎样做才能体现其人生价值观?(6)有何历史意义与教训?由此你可能会得出怎样的认识?(7)试比较一下资产阶级维新派与洋务派的异同点、改良与革命的区别。
3、自主学习,提要钩玄
学生接触问题后,教师指导自主学习。具体做法是:学生快速扫描课本,找出历史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结果及意义或影响等,然后试着归纳、概括知识点,如维新思想传播的途径有:(1)办学堂;(2)著书立说;(3)上书皇帝;(4)成立团体;(5)创办报刊;(6)展开论战等。这一步骤主要是培养学生初步掌握学习历史的基本方法。
4、网上探究,拓展延伸
通过自主学习,学生对知识已有了初步的了解,但要对每一知识点特别是重、难点问题(如康有为、梁启超维新思想特点、康有为写《新学伪经考》和《孔子改制考》的原因及用意、的评价等)或学生通过自学而产生的新问题要进行进一步的消化与把握,则有必要进行网上探索,此时教师可引导学生上网,找出相关网页,围绕相应问题进行探究。
5、网上协作,共度难关
学生网上探索后,有的问题解决不了,甚至又产生一些新的问题,如谭嗣同的死引发的关于人生价值观问题等,此时,教师就可以组织学生进行网上协作。在协作过程中,教师先引导学生进行小组协商、交流、讨论,然后让学生表达自己独到见解。通过这种合作与沟通,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
6、网上测评,辅导答疑
为了检测学生学习效果,可根据学情设计不同层次的题目。(如:洋务派、早期维新派、康梁维新派都是时期产生的不同政治派别,他们有怎样的历史联系?其主张各是什么?他们采取了怎样行动?其结果如何?为什么?再如:史学界对性质的研究,大致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运动;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既不能称作改良主义,也算不上严格的资产阶级革命,我们只能称之为改革。你同意哪一种观点,试谈谈你的看法。)
一、自然法阶段
“自然法”英语为naturelaw或lawofnature,是西方
自然法学派所使用的一个概念。自然法是相对于制定法而言的,是国家所制定的法律之外性质更为普遍的行为规范这种规范适用于一切的人而非只适用于某一个人或某一时间或空间内的某一社会。它并非由任何人所创制,而是根据有理性的人的基本需要而存在着;故人凭借其理性即可以察知或认i识自然法是形成一切个别行为规则的源泉,并构成批判一切人为规范的内容善与恶、公平与否的标准换言之,自然法学者一般都承认有一种较高法或理想法存在,它是实证法的终极根据同时这些学者一般也相信绝对价值的存在,并且无不追求绝对的正义。
在18世纪以前的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自然法理论是主要的法学理论,同时也是社会上所普遍持有的观念当时,主要的思想家,如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康德等都是自然法观念的信奉者。主要的政治法律著作所讨论的问题,重心也在自然我认为,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有着特定的社会原因和历史背景。
首先,在哲学上当时尚处于形而上学阶段。形而上学阶段和神学阶段一样,都相信终极价值、绝对价值的存在但是,与神学相区别,形而上学是通过思辩的形式来把握终极价值和绝对价值的。这种哲学思想在法学理论上的体现,就是相信在现实的法律制度背后,有一个终极价值和绝对价值存在,它是应然的范畴,正当性的最终根据,这就是自然-法古典时期的自然法逐渐由神的意志转变为人的理性,这种理性的存在,是通过思辩的形式把握的,是非历史的,也是非实证的。
其次,自然法理论是以“自然法——制定法”二元对立为基础展开的,这种二元对立具有理论上的批判性,也具有理论上的建设性,而这两种属性正好适应了当时启蒙和革命的需要。启蒙和革命的任务是批判中世纪以来的神学观念、封建的政治、经济、法律与社会制度。面对这种历史任务,自然法理论的意义在于:一方面,自然法的二元范式提供了批判现实的一切不合理的观念与制度的理论武器,在“应然”的对照下,一切腐朽没落的社会事物逐步丧失其存在的现实根据。另一方面,自然法理论在批判旧事物的同时,也为新兴的市民阶级提供了一幅建设未来社会关系与社会制度的蓝图。自然法理论并没有因为猛烈批判现实而走向怀疑主义,相反,它的批判的起点,便是绝对真理和终极价值,虽然这种绝对真理和终极价值在“应然”之中,但它是被追求和无限接近的。由此可见,自然法理论在为新兴的市民阶级提供批判现实的武器的同时,也为其提供了社会理想和奋斗目标,在具有批判性的同时,不失其建设性。
第三,在现实层面上,自然法理论能够为弱小的市民阶级提供力量。在启蒙和革命时期,尤其是在启蒙时期,神权观念和封建制度是当时居于统治地位的观念和制度,是握有国家政权的力量。而市民阶级虽然一天天在发展壮大,但它毕竟不是统治阶级,没有掌握国家政权,所以与它所反对和批判的现实力量相比,是比较弱小的。而自然法理论在表达市民阶级的社会理想的同时,还为市民阶级的斗争提供了力量源泉因为自然法理论强调,自然法是性质更为普遍的行为规范,它或者源于永恒不变的人类理性,或者源于事物之间普遍而必然的联系这种理论至少在舆论上,使得自然法理论相比现存的社会秩序与社会制度具有更强的真理性和普适性,更容易获得全社会的道义上的支持。同时,由此形成的真理观增添了市民阶级追求体现本阶级意志的社会理想的信心和勇气,使得市民阶级及其代言人能够进行声势浩大的启蒙运动和革命行动。
总之,正是由于自然法理论自身的特点和当时的社会原因与历史背景,使得自然法成为这一历史时期的理论研宄重心,自然法理论也因此成为当时的主要法学流派。
二、规则法阶段
进入19世纪后,自然法理论日渐势微,规则法逐渐成为法学理论的研宄重心,分析法学一度成为主要的法学流派所谓规则法,是指与自然法相对的、由国家等权威机构制定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的实证的规范体系分析法学则是指认为只有规则法才是法、法学研宄应当以实证的规范体系为重心的法学理论或法律观这里所说的规则法阶段,是指存在于19世纪的、强调实证法律规范的、盛行分析法学的历史时期。参照一些学者的提法,可以把这种理论和思潮称为规则法律观。
规则法律观的基本观点可以概括为下列四个方面:(1)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适当意义的法”不是什么自然法,而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即“国家法”;(2)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3)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是中性的,与价值无涉;(4)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的法律规则体系足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推理规则就可以很好地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享有任何的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则法律观的盛行有着特定的社会原因和历史背景。具体来说,这种社会原因和历史背景可以概括为下列三个方面:
首先,在哲学思潮上,由于技术革命的成功和进一步的推进,形而上学的思辩逐步让位于理性主义、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通过思辩把握的抽象真理己不能满足资产阶级巩固政权和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这在法学理论上的反映,就是自然法非历史的真理观不能令人信服,也不能解决经验层次的具体法律问题,于是理论上便转向于经验问题一一实证法律规范体系。
其次,进入19世纪后,西方国家反神权、反封建的启蒙任务与革命任务己经基本完成,大多数国家都己经建立起资产阶级国家政权,这便意味着自然法理论的批判任务和建立资产阶级政权的历史任务己经完成,其现实意义减退另一方面,资产阶级面临的现实任务是巩固国家政权,保证政令的畅通,以在社会中形成统一的市场和稳定的社会秩序而规则法律观的内容,正好能够满足这一现实任务的需要。因为规则法律观强调国家制定的实证法律规范,这有利于政权的巩固和统一法律秩序的建立,进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市场的统一。
规则法律观在西方统治时间虽然不长,但造成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它极大地推动了现代西方的立法活动,使西方在几十年里法律规则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几乎涉及人类的一切生存领域
三、活法阶段
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重视对法律的实际运行和实际效果研宄的社会法学理论兴起,并越来越繁荣,自二战以后成为西方法学流派中分支最多、势力最大、影响最广的一派因此,法学理论和法律思潮进入了活法阶段.“活法”(livinglaw)又叫“行动中的法”“事实上的法”(lawasfact)等,与之相对应的是“纸上的法”(lawinpaper)、“本本上的法”(lawinbook)或“国家法”这个概念最初是由埃利希提出来的,后来由庞德、弗兰克等人作了进一步阐述虽然许多学派并不使用这样的概念,例如经济分析法学、政策法学、多元论法学等等,但是它们关注的重心也在于法的实际运行和实际效果,所以也应归在这类思潮之中。
作为一种新的法律观,活法的理论主要强调以下几个方面:(1)法不仅包括国家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实际的社会秩序,在某种意义上说,后者更为根本;(2)法学研宄不仅要注意书本上的法,更要注意法的实际运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联系;(3)法律制度好坏不在抽象的标准,而在于其实际的效果活法理论的盛行同样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和历史背景。这种社会原因和历史背景可以概括为下列三个方面:
首先,自19世纪末以来,一方面,实证思潮进一步发展,实证主义作为一种研宄方法在社会历史科学中被广泛运用;另一方面,社会学理论蓬勃发展,为各种社会现象的社会学研宄提供了理论工具。反映在法学研宄中,便是实证色彩越来越浓,出现了法学研宄中的社会实证主义倾向。同时,大量的社会学方法被法学研宄借鉴和运用,使法律现象的社会实证研宄成为可能。
其次,19世纪盛行的规则法律观只注意到法与国家的密切联系,有的学者如凯尔逊甚至把国家和法律视为一个事物的两个名称,从而否认和割裂了法与其它社会事物,特别是与政治和道德的不可分割的联系虽然该规则法律观揭示了法的技术性和工具性,却否认了法的价值性和目的性,强调了法的独立性却否认了法对其它事物的依赖‘性这些观点的局限性和片面性,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化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越来越显现并遭到不断的批判。社会法学派就是这一批判的产物和主要承担者在批判中,他们创立了一种新的法律观并创立了一个新的概念一一“活法”
第三,自19世纪末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逐步步入垄断阶段,由于技术的进步和分工的发展,社会的连带性质越来越强,社会生活越来越复杂,面对这种社会现实,自然法理论只停留在思辩的层面,规则法学又龟缩在实证法律体系之中,它们都不能有效地解决不断出现的社会问题,所以活法理论应运而生面对新的社会现实,活法理论有一定的优势,它可以通过实际效果确定法律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它可以把法律制度置于相互联系的广阔的社会环境中予以考察和分析,等等。由于活法理论具有这些优点,所以自二战以来,活法理论的势力越来越大,至今尚无衰退的迹象。
[关键词]英国;《济贫法》;背景;根源
[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0155-02
1 《济贫法》产生的社会背景
第一,现实社会的迫切需要。17世纪早期,英国圈地运动的不良后果造成农民因丧失土地而流浪、杀人、盗窃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致使国家不得不采取干预政策,于是出现了《济贫法》。
第二,劳苦人民的现实需求。由于欧美国家采矿生产力提高,致使整个欧洲贵金属贬值,然而劳动的价格却没有按商品的价格比例上升,劳动者就只能通过接受教会、社区对其个人或家庭的补助来渡过困境。因此,这种慈善制度实质上演变成了雇主剥削劳苦人民的一种手段。
第三,历史传统习惯。正是在饥饿和贫困成为主要社会问题,而早期的取决于资产阶级乐善好施的慈善事业已经无法解决现有社会问题的情况下,一些欧洲国家不得不开始采取济贫立法,以摆脱社会动荡,缓和社会冲突和矛盾。
2 《济贫法》的历史意义及其发展的局限性
《济贫法》是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女王为了将拒绝劳动的大批贫民送进济贫院或羊毛和纺织业工厂而下令颁布的一项法律。《济贫法》是帮助和救济贫困人民的法律,是最早应对贫困问题的措施。它是由政府征济贫税,用以救济贫民,并由慈善机构教会施予从事劳动的贫民,而不愿劳动者则被送进济贫院或投狱。《济贫法》的实施,目的在于缓和因圈地运动而失业的大批贫民的反抗情绪,迫使其接受资本主义的剥削,用国家权力迫使他们转化为近代工资劳动者。因此,《济贫法》被人称为是14世纪以来英国政府强制乞讨流浪者从事劳动的各种刑罚和禁止施予有劳动能力的人以救济的“血的立法”。
2.1 历史意义
2.1.1 维护社会稳定
《济贫法》产生于以农业经济为主体的社会,尽管它是一种强制性安抚措施,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的出现阻止了更多的农民流浪,减少了其对社会的冲击,从而使社会秩序得到稳定,为后期工业革命的进行创造了条件。
2.1.2 确定国家的责任
尽管《济贫法》的实行目的以强迫劳动为主,兼顾救济,以减少农民流浪对社会的冲击,从而维护封建贵族阶级的统治。但我们不可否认的是,《济贫法》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就体现出了国家主动担负起了对社会成员保障的历史性责任,实际上也意味着封建领主原有的对人民的人身支配权已经被国家所取代。
2.1.3 为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济贫法》这部综合性法典得到颁布和实施,是因为伊丽莎白认识到,只有用法律的力量才能解决流民问题。这种早期的社会救助的理念和行为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得救济事业成为地方行政工作的一部分,这为后期西方“福利国家”从济贫向行政救助制度的转变奠定了基础。
2.2 发展的局限性
2.2.1 《济贫法》的根本性缺陷
《济贫法》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以救贫为主,而不是防贫,是一种较为消极的救济措施。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社会问题更加复杂,贫困原因更加多样化、社会化,因此,这种消极的济贫制度不可能从根本上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在无法克服自身缺陷的情况下,《济贫法》最终退出历史舞台是其历史使命的终结使然。
2.2.2 遭到无产阶级和广大劳苦人民的强烈反对
曾有人认为《济贫法》具有使劳动阶级处境恶化的趋势,因此得出若不制定这项法令,贫民的境况也许会改善得更快一些的结论。因为,人们所深恶痛绝的就是要不为疾病或不幸所困扰就得忍受济贫院内的悲惨生活,即年老体弱、孤儿等因无法维持生活而被强制塞进毫无舒适可言而又秽浊不堪的充满邪恶的济贫院。
还有一些政治经济学家们认为,《济贫法》的推行过程中产生了不少坏影响,比如对结婚提供了不自然的刺激,造成人口增加,从而压缩了劳动工资,使得贫民的生活更加困苦。巴顿就曾把随着人口增加而劳动报酬下降的原因归结于《济贫法》在某种程度上对鼓励结婚提供的不自然刺激。另外,巴顿还指出,“用以将工资压低到只够维持劳动者及他妻子的生活再通过慈善的形式提供食物以养活他的孩子。”[ZW(](英)约翰•巴顿.论影响社会上劳动阶级状况的环境[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4(3):55-56.[ZW)]所以,这种慈善救济方式在某种意义上是增加了富人的收益,却剥夺了穷人生活中美好的东西。
2.2.3 把社会应承担的救济责任让位于社会对穷人的压制
《济贫法》制定的理论依据是,贫困是由个人懒惰造成的,个人应通过努力摆脱贫困,而不是由社会经济体制负责。所以《济贫法》虽实行了少量的救济行为,但根本上却是统治者实行的惩戒性的“矫治术”。亚当•斯密曾对此进行过间接的批判,他认为,国家有保护每一个成员免于遭受社会不公正和压迫行为的伤害的职责,然而《济贫法》最后施行的效果是,在某种程度上不仅没有改变穷人的状况,同时也恶化了富者的状况。
2.2.4 缺乏统一管理和监督机构,致使济贫工作相当混乱
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各地方官员都不愿意负担过多的穷人,因此想方设法把不符合《住所法》规定或期满的穷人驱逐出境,造成地方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另外,在缺乏统一监督管理的情况下,滥用、挪用济贫费用的现象较为严重,最终致使济贫工作难以开展。
2.2.5 存在济贫开支很大、限制劳动力流动、部分地区社会问题恶化的状况
由于圈地运动造成的流民和穷人较多,每年的济贫开支在不断地增加,致使国家的财政负担较重,引起纳税人的普遍不满。另外,英国政府为限制穷人活动而补充颁布实施的《住所法》,规定穷人只能在出生地获得救济,这就限制了大量剩余劳动力的流动,不仅造成农业工人普遍贫困,同时也不利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与再生产的开展。
2.2.6 受到“斯宾汉姆兰德制”的冲击
《济贫法》最先受到的冲击就是在18世纪下半叶,英国部分地区实行的“斯宾汉姆兰德制”。《济贫法》与后面出现的“斯宾汉姆兰德制”都以“博爱”、“仁慈”为标榜,它们各自的救济内容和保障措施都带有社会保障制度的痕迹,但与现代制度是有巨大差距的。比如,“斯宾汉姆兰德制”虽然采取了比《济贫法》的强迫劳动更为高明的手段――恩惠,这种家庭津贴法提倡“公平收入”的口号,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平等、互助互济的思想。但从当时的历史条件来看,它忽视了劳动强度和劳工创造价值的做法,是与社会发展背道而驰的,因此也遭到了资产阶级的一致反对,这就注定了它失败的命运。
2.2.7 《新济贫法》的颁布
1834年英国颁布了《新济贫法》,不仅限制了对贫民的救济津贴,而且强迫救济对象参与劳动、设立济贫法专员署、实行残酷的苦役制度,以便对贫民和救济基金进行总的管理。同时,《新济贫法》对救济者在自由、人格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当时的贫民被划分为三种,并对每一种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救济。此外,《新济贫法》还规定,救济对象必须进入济贫院才能获得救济,并取消了接受救济者在政治上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新济贫法》实质上是《济贫法》的一种补救模式,仍然是以牺牲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者的利益为前提的,所以遭到了人们的强烈反对。
总的来说,《济贫法》中指定的济贫院不仅院内条件恶劣,接受者还要在自由和人格上受到限制和侮辱;而且当时救济的待遇水平也非常低下。这与英国资本主义发展和运动提倡的“博爱”、“平等”的精神是不一致的。
3 《济贫法》的发展趋势
(1)放宽了对院外的穷人救济的限制。
(2)尽可能地改善济贫院内穷人的生活条件。
(3)成立全国济贫机构,进一步加强济贫制度的管理,建立院内贫民档案制度,使得济贫管理工作更加规范;
(4)扩大监督官对济贫工作的监督权力。
尽管这只是一些形式上的变化,但英国政府对济贫制度进行上述的改进措施,使得济贫院内条件得到改善,济贫制度管理更加规范,一定程度上也改进了济贫制度的实施效果。
到19世纪末期,英国持续萧条的社会经济导致社会问题的复杂和严重程度都超过以往任何一个时期。其中贫困、失业、健康、老年等问题成为主要的社会问题,而传统的综合性的济贫救济制度已经无力解决这些问题,加上《济贫法》本身的局限性和人们对结束济贫制度的强烈要求,致使其逐渐走向历史的终点。到了1948年《国民救助法》的正式颁布,从根本上取代了《济贫法》,原来由济贫法提供的各种救济也逐渐纳入了社会保障制度管理中。
4 结 语
至今,英国《济贫法》已具有悠久的历史,但从当时情况看,它是官方解决贫困问题的措施。但是当政府介入后,社会救助的人道主义理念开始弱化,政府更多地考虑政治、经济和道德的因素,所以在救助穷人时常用带有耻辱性的苛刻条件来限制受助者。
论文关键词:人力资本理论 理论
一、人力资本理论及其意义
人力资本理论是现代西方经济学的一个理论派别,最先出现于战后的美国。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最早的提出了人力资本的理论体系,对经济发展的动力作出了全新的解释,是人力资本学说的奠基者和第一创始人;贝克尔则为人力资本理论分析提供了基本的概念框架。
按照舒尔茨的观点,全资本的概念应该包括人、物两个方面,即人力资本和物力资本。所谓人力资本,是指凝聚在劳动者身上的知识、技能及其所表现出来的能力。这种能力是生产增长的主要因素.它是具有经济价值的一种资本。人力资本理论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现实意义。它促进了世界上许多国家把人力资源开发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经济发展规划或计划;它使人们认识到物力资本与人力资本的高度互补性;它促进了国家社会、家庭及个人对教育的投入,推动了教育事业飞速发展和人口质量的普遍提高;同时它也有力地促进了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加强了对科学研究的投入。在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本理论已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实践支撑点。
二、对人力资本理论的批判
人力资本理论产生于现在经济条件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代社会生产的客观事实[31,其理论和观点极具价值,并为现代教育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人力资本理论毕竟是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它在反映社会生产的同时,有立足于西方社会经济关系的特点,以服务西方社会经济发展为目标。因此,人力资本理论必然带有西方社会的特征,具有阶级性和局限性。
1.人力资本理论是对资本主义剥削本质的掩盖,对资本主义剥削制度和资产阶级利益的维护。首先,人力资本理论认为,人通过受教育而获得了有用的知识和能力,成为熟练的、专门的劳动力,这就好比拥有了资本,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已经成为了资本家。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人人都有资本。人人都是资本家,不存在剥削关系。这显然是谬论。不消灭资本主义制度,剥削阶级和剥削就会一直存在于西方社会。其次,人力资本宣扬的是符合资本主义制度和阶级差别需要的价值观念。它强调教育程度对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的影响,认为造成工资差别的原因,完全在于受教育程度。因此,只要普遍提高教育水平,使教育机会均等就能减少贫困,并使收入分配趋于平等。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它掩盖了社会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本质原因。人力资本理论并不主张从根本上彻底消灭不平等,只是想通过教育,通过人力资本投资,减少一些工资收入上的差别,使贫富之间的矛盾缓和一些。可以看出,人力资本理论实质上掩盖了资本主义剥削关系,从而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和资产阶级的利益。
2.人力资本理论是对理论中“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的否定。人力资本理论没有摆脱资本创造价值的传统经济学观点。它用“人力资本”的概念把劳动者的教育训练费用资本化,宣扬人力是一种特殊的资本,同物质资本一样,都是创造利润的源泉。而认为,资本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生产资料和货币本身不是资本.只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为资本家占用并用作剥削手段时才化成资本。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劳动“是价值的源泉”。一切社会财富和价值归根结底都是由劳动者的活动创造的。人力投资和物力投资诚然是生产进行的必要条件,但投资本身毕竟不是创造价值的活动,只是把自身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上去而已。也就是说“进行生产的只有劳动;它是价值这种产品的唯一实体”。人力资本理论的谬论在于,抹煞了劳动创造价值的事实,掩盖了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为资本主义制度作辩护。
转贴于
3.人力资本理论将人力资本化了,把人等同于资本.贬低了人的价值,具有阶级局限性,它与理论中的以人为本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理论相违背。
正是由于西方人力资本理论存在着明显的阶级局限性.所以要在理论的基础上深化对人力资本观的认识,以更好得运用其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三、在理论基础上深化对人力资本观的认识
从马克主义理论出发,笔者对“人力资本”这一概念作出了如下界定:人力资本是指消耗了一定的人类劳动和物质生活资料所形成的价值。这种价值以道德修养、知识和技能等形式凝结在劳动者身上,以劳动能力的形式表现出来,投入到生产中创造远远大于其自身价值的价值。
深化对人力资本观的认识,首先要正确地认识“资本”这一概念。认为,只有人的劳动即活劳动能创造价值,而资本(土地、厂房等)不能创造价值。资本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是指能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不是物,而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体现。人力资本不是这个意义层面上的资本。人力资本其本质是劳动力,它是能创造价值的资本。人力资本与“资本”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人力资本能创造价值,而“资本”不能创造价值,它是为剥削剩余价值而存在,是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产物。
深化对人力资本观的认识,还应认识到劳动价值论是人力资本理论的基础。首先,劳动是人力资本形成的唯一途径。人力资本的价值是消耗了一定的人类劳动和物质生活资料形成的,而且物质生活资料的价值同样由劳动创造出来的。其次.劳动是人力资本支出的唯一形式。人力资本不断以劳动力的形式投入到生产中.创造远远大于其自身价值的价值。总之,离开了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人力资本理论就很难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