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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4-28 11:42:1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经济法体系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经济法体系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循环经济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探讨了企业、政府和社会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的努力途径,并对我国完善循环经济的法律和制度提出一些思路。

一、以宪法为核心理念,构建循环经济立法体系

一个国家的法是由宪法和一系列位阶不同的普通法律所组成的一个统一体系。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普通法律依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及精神进行具体化,成为社会实际生活的具体规范。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普通法律时,必须以宪法为依据。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公民对环境权、健康权、生命权的理解与要求越来越高。目前,环境权已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认同,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把环境权写入《宪法》,国际社会以及一些国家开始用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方式对环境权加以确认,立志于使环境权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的转化。如法国政府内阁会议曾于2003年6月25日通过了关于《环境》的宪法草案。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美国第九次修正案规定“不得因本宪法列举某些权利,而认为人民保有的其他权利被否定或被贬低。”“宪法第九次修正案被认为是包含公众免受不合理的环境质量降级的权利。”从上述不难看出,循环经济所体现的宗旨,在宪法中是有切实的依据的。同时,在制定关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普通法律以及除普通法律以外的法的其他形式时,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及精神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二、借鉴国外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构建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匮乏、环境破坏问题严重的国家。发展循环经济起步较晚、理论研究也较为薄弱。要在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模式、构筑循环经济法体系,就需要在因地制宜的基础上,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少走弯路。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既要积极推进,又要循序渐进;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一般。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体系框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

(一)第一层面的基本法

政府的宏观调控与管理作用极大。客观上需要从全局的高度,制定一部能够统揽全局的、带有基本法性质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发展循环经济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全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途径和方向,利用政府强制管理的“有形之手”与发挥市场机制的“无形之手”的共同作用,从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和决策层次规范循环经济的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其核心是最有效地利用资源,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从根本上保护和改善环境,是一场经济、环保和社会的重大变革,需要权威的法律手段作为支撑、保护和引导。因此制定循环经济的基本法是十分必要的。从这一层面来考虑应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

(二)第二层面的综合性法律

目前,我国现有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许多属于综合性质,不少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或90年代初制定的。当时的立法目的、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还带有计划经济色彩,以环境污染防治为核心的环境法体系在环境管理机构设置、环境保护基本原则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重污染防治规范而轻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缺陷,因此对这些法律法规应及时修改,适应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

(三)第三层面的针对各种产品性质制定的具体法律法规属于第三层面的立法问题,如主要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废包装、废塑料、废玻璃、废旧家电、废旧电子产品、建筑废物、厨房垃圾、废旧汽车及其配件等大宗废物的专业性循环利用问题,既属于企业层次上的问题,又属于区域和全社会层次上的问题,现行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零散,缺乏系统和综合性的解决机制,要加快制定针对各种产品性质、操作性强的具体法律法规建设步伐。

三、通过立法,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一)通过科技立法,促进循环经济快速发展

政府应切实发挥建立循环经济型社会的主导作用,开办各类研发机构。除了发挥政府办的研发机构“国家队”、“主力军”的作用,从事多方面的研发,特别是重点攻关项目的研发,还要鼓励、引导、支持民营机构的研发和企业的研发活动。研发机构的任务,就是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和开发适用有效的可以替代传统做法的资源节约型的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和开发使各类废弃物利用更充分、质量更高、附加值更大的新技术、新工艺。

各地政府不仅要为政府办的研发机构提供资金,而且应每年拿出资金,以课题招标的方式扶持民营研发机构和企业的研发活动。要依法保护研发机构成果的知识产权,同时通过科学教育、科学知识普及,进一步传播增进大众对科技的理解和参与,形成一个政府、产业、教育、学术、金融、民间组织及个人等共同推动科技创新的局面。

(二)建造绿色财政制度

购买性支出政策。在购买性支出的投资性支出方面,政府应增加投入,促进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配套公共设施建设,例如,大型水利工程、城市地下管道铺设、绿色园林城市建设、公路修建等。在购买性支出的消费性支出方面,政府可通过实际的绿色购买行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例如,优先采购具有绿色标志的、通过ISO14000体系认证的、非一次性的、包装简化的、用标准化配件生产的产品。通过改变政府的购买行为,可以影响消费者和企业的生产方向,从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财政补贴政策。政府可以考虑给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以财政补贴的照顾,如采取物价补贴、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等。同时,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政府对企业通过有针对性的财政补贴,可调动企业循环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从而指导整个社会资源向循环经济的方向发展。

许可证制度。政府确定某一地区排污或排污浓度的总体水平,实现污染许可证的发放量等于该总体水平。发放许可证时,可结合企业现有排污情况,成比例缩小允许的污染物排放数量,超标部门给予经济甚至是法律的惩罚。

财政信贷制度。信贷制度是环境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可以根据循环经济的要求,对不同对象实行不同的信贷制度,即优惠信贷制度或严格信贷制度。这样做的好处是将对实施循环型经营的企业给予更加优惠的待遇,鼓励人们朝着循环型发展模式的方向去生产和消费。

完善现有税费制度。政府可以制订出特别的税、费政策。这一方面,国外同样也有先例。此外,如美国的税收减免政策、日本的特别退税政策,以及荷兰利用税法条款来推动清洁生产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另外,发达国家还普遍采取了其它一些税收政策,如征收生态税、填埋和焚烧税、新鲜材料税。各级政府应加强政策引导,通过实行“绿色税”等措施,利用政策导向和经济杠杆,促使企业、公民自觉地为建立循环型生态社会进行绿色生产、绿色消费,推动建设循环型经济社会。

利用奖金等多种奖励手段。政府可以设立一些具体的奖励政策和制度,重视和支持那些具有基础性和创新性、并对企业有实用价值的资源开发利用的新工艺、新方法,通过减少资源消耗来实现对污染的防治。如美国1995年设立的“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英国2000年开始颁发的JerwoodSalters环境奖。日本政府在许多城市设立了资源回收奖励制度,目的是要鼓励市民回收有用资源的积极性。为促使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日本大阪市对回收报纸、硬板纸、旧布等废弃物的社区、学校等集体发放奖金;并在全市设置了80多处牛奶纸盒回收点,以免费购买图书方式鼓励市民回收牛奶纸盒;对回收100只铅罐或600个牛奶罐的市民予以100日元的奖励。泰国曼谷市建立“垃圾银行”,鼓励少年儿童收集垃圾、分类装袋,并交由“垃圾银行”处理。“垃圾银行”每3个月计息一次,以铅笔、书本、袜子等生活必需品作为利息,予以奖励。

(三)建立约束机制

政府优先购买资源再生产品。通过干预各级政府的购买行为,促进资源再生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占据优先地位。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有对使用再生材料的产品实行政府优先购买的相关政策或法规。联邦审计人员有权对各联邦机构的再生产品购买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规定购买的行为将处以罚金。在河北省的循环经济建设中,我们也不妨效仿这一手段,并通过立法形式加以巩固。

第2篇

循环经济的定义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循环经济是对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活动中的资源流动方式实施了“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和无害化”管理调控的,具有较高生态效率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

虽然,生态工业园已是循环经济的重要实践领域,但根据循环经济的定义可知,循环经济对于空间结构的认知,很少涉及。主流经济学忽视空间结构研究的缺陷已经为学者们所认识,因此,作为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循环经济必须将空间结构纳入其研究范畴,循环经济的空间结构理论将弥补当代循环经济理论的缺憾。

经济地理学和区域经济学是能对此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科,但由于认识上的局限性以及知识更新的渐进性,目前,尚缺乏这方面的研究,循环经济地理学和区域循环经济学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循环型产业的布局、循环型区域划分、循环型城镇体系、区域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区域循环型产业结构、区际循环经济分工与合作、城乡循环经济协调发展、经济全球化对区域循环经济的影响、区域循环经济发展与布局政策等是其重要研究内容。经济地理学者和区域经济学者应加强对循环经济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总结循环经济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在此基础上,探讨循环经济对传统经济地理理论和区域经济理论的改造,以指导中国区域循环经济的发展。

循环经济的层面分析

关于循环经济的层面分析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工业经济系统包括三个层面的循环:小循环,指企业内部的物质循环;中循环,指企业之间的物质循环;大循环,指工业产品经使用报废后,其中,部分物质返回原工业部门,作为原料重新利用。该观点是基于工业经济系统内部的循环经济分层,具有相对性。实际上,循环经济系统是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相互作用形成的复杂系统,产业之间的界限模糊,工业企业可以与其它产业企业甚至社会之间建立物质循环。如石河子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形成了种植系统、造纸系统、养殖系统、畜产品加工系统、生态旅游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之间的生态产业链。青岛新天地生态园是静脉产业类生态园,主要功能是:废旧机电产品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处理、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理与处置、污染土壤修复项目、其它固体废弃物的处置与利用等。

第二种观点是以山东省为例的以“点、线、面”为特色建立的企业、行业、社会三个层面上的小循环、中循环和大循环。目前,山东省已有300多个企业推行了清洁生产。运用循环经济原理,根据行业间的关联,通过物质、能量、信息和价值集成,拉长和扩大生态产业链,形成由一个及多个行业组成的,各个主体互补互动、共生共利的生态产业链网,建立线上的中循环。青岛啤酒集团资源循环链属于中循环,生产过程和产品消费后产生的各种副产品参与企业内部、企业之间,与社会之间的循环,如酒糟、炉渣的再循环,纸箱、纸板、可回收瓶的再利用,废玻璃瓶、废易拉罐的再循环,包括以上工业循环经济系统内部的三个层面。社会区域层面上的大循环同样包括以上工业循环经济系统内部的三个层面,只是更加重视产品消费后废弃物的再循环和无害化。如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日照市和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试点,开展社会区域循环经济示范工作。

第三种观点认为循环经济体现在三个层面上,企业层面即小循环,区域层面(生态工业园)即中循环,社会层面(通过废旧物质的再生利用,实现消费过程中和消费过程后物质和能量的循环)即大循环。

根据以上分析,目前的小循环、中循环、大循环分类存在界限模糊和交叉的现象。对小循环的认识比较一致,对中循环的认识不同,但共同实质是企业之间的循环,大循环的共同特点是产品使用报废后的废弃物的再循环和无害化,因此,笔者认为可将企业内部的物质循环定义为小循环,将企业之间的物质循环定义为中循环,将产品使用报废后的废弃物的再循环和无害化定义为大循环。这里的企业不仅是工业企业,包括一切产业企业,强调产业之间的融合;小循环和中循环的区别主要是产业组织上的差异,共同点是不包括产品废弃物的再利用、再循环和无害化,即没有包括与消费领域之间的循环,而包括生产与消费领域之间的循环正是被称为大循环的原因。泛化的区域层面上的循环可以包括以上三种循环的一种或几种,较大范围的区域层面上的循环往往同时包括三种循环。如生态工业园包括中循环,但由于首先要求园区企业的清洁生产,所以生态工业园一般还包括小循环,如果生态工业园企业实现产品废弃物的再循环和无害化或建立产品废弃物的再循环和无害化企业,生态工业园也可包括大循环。

循环经济与跨越式发展

目前的观点认为循环经济反映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高级循环型与和谐型的关系阶段,是人类社会在全面需求类型和可持续发展观支配下的,在后工业化社会阶段的产物,循环经济阶段即后工业化阶段。据此,很容易推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难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结论,但笔者认为循环经济是后工业化社会阶段的产物并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不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人类社会之所以在工业化阶段没有选择循环经济模式是因为在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压力小的背景下,人类没有认识到循环经济的重要性。理论与实践已经证明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即“资源——产品——污染排放”的物质单向流动模式存在导致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恶化的重大缺陷,因此,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循环经济模式应该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并不只是后工业化阶段的发展模式,关键是观念的改变。目前,在严重的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恶化的背景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继续采用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是行不通的。我国已经进入了工业化中期阶段,这一期间资源消耗最多,对环境影响最大,采用循环经济模式是必然选择。

笔者曾根据经济效益在传统的经济效益型模式与循环经济模式下的对比及其与环境效益的组合关系,将循环经济模式分为以下六种主要类型: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提高的模式,该模式是循环经济的最佳模式;环境效益提高,经济效益保持不变的模式,政府应鼓励企业采用该模式,以提高环境效益;环境效益提高,经济效益下降但大于零的模式。该模式又可主要分为环境效益提高明显、经济效益下降但相对较高的模式,环境效益提高不明显、经济效益下降但相对较高的模式,环境效益提高明显、经济效益下降但相对较低的模式,环境效益提高不明显、经济效益下降但相对较低的模式。在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不同的地区,四种模式的发展策略不同;环境效益提高,经济效益等于零的模式;环境效益提高,经济效益小于零的模式;环境效益下降的模式,在可持续发展背景下,该模式一般是应禁止采用的模式。当然,还可分为环境效益不变的模式。模式四和五存在只循环不经济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难以实施。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提高的模式以及环境效益提高、经济效益保持不变的模式是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均可大力提倡的发展模式,循环经济在欠发达地区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跨越式发展模式。

循环经济试点

我国已在20多个省(区、市)的20多个行业、5000多家企业开展了清洁生产;在区域层面,进行了生态工业园建设试点;在社会层面,进行了循环经济省市的试点工作。以上循环经济试点是以国家政府或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发展模式,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难以融合,示范意义有限。今后,在循环经济试点过程中,应加强企业、政府和公众的合理分工,政府的主要作用在于:制定法律、政策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对发展计划和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建立新的社会、经济发展指标体系等;通过对试点的跟踪研究,总结试点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形成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循环经济发展综合调控措施,然后推广,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目前的循环经济试点以产业内部的物质循环如生态工业、生态农业为主,对三次产业之间的循环经济系统缺乏足够的重视;重视行政区域内部(如上海市)的循环经济试点,忽视跨行政区域(如产业带、流域经济区、城市群和城市带)的循环经济试点;试点区域以开发区、产业园区和城市为主,试点区域类型单一。今后,应加强三次产业之间的物质循环试点,如构建工业、农业、旅游业、商业等之间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根据循环经济理论对不同类型区域包括行政区、经济区、自然区和综合区的区划进行调整,并进行循环经济试点,重视跨区域的循环经济试点和农村循环经济试点,总结不同类型区域循环经济发展、区际之间和城乡之间循环经济协调发展试点的经验和教训,促进循环经济在产业和空间上的深化发展。

循环经济与就业

目前的观点认为循环经济可以创造大量劳动岗位,提高就业率。一方面,由于耐用保值性产品的生产、保养、维修、服务以及再利用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循环经济可以创造一定的劳动岗位;另一方面,由于知识经济以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等高技术为手段,以提高知识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核心,强调在经济过程中用智力资源替代物质资源,实现经济活动的知识化,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结构高级化,是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其往往导致劳动岗位的减少,因此,应从动态和全面的角度,重新认识循环经济对创造劳动岗位的贡献。

循环经济与空间准入

“十一五”规划纲要强调,各地区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不同要求,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评价指标,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发展格局。在实践中,由于控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证,规划实施的效果有限。循环经济模式为禁止开发区和控制开发区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许多循环经济模式是经济效益较高的“零”污染模式,如山东凤祥集团形成了肉鸡饲养、加工、以副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药品和复合调味品、饲料等产业链条,生产废水治理达标后用于农田灌溉,并利用生物工程技术,以宰杀废品为主要原料,生产多种新型医药保健品和现代复合调味品,在经济效益快速增长的同时,废弃物基本上实现了零排放。因此,在循环经济理念下,要正确理解“禁止”和“控制”的含义,不能一刀切,具有生态环境破坏性但通过发展循环经济可以基本上消除生态环境破坏性的产业,在禁止开发区和控制开发区可适度发展,前提是不超过生态环境容量。如在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容量范围内,可适度发展“零”污染和无破坏的循环型旅游业。

参考文献:

第3篇

摘要: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支柱,大量的调研表明,中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融资。现实却表现出悖论:一方面是大量的银行资金闲置找不到投资的场所,另一方面却是大量的中小企业缺乏发展所需要的资本,中间缺失的恰恰就是制度。建立完善的、行之有效的融资制度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途径。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制度

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都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柱。中小企业的长足发展保证了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已经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特别是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大批中小企业处于停产或者半停产的状态,直接导致了大量劳动力失业,劳动力工资水平明显下降。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解决其资金问题,我国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2008年末—2009年初,为了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我国政府密集性地出台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其中,创新银行贷款的还款方式,用登记注册的方式,给予民间资本以合法化的方式来推动民间资本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困难,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目前中小企业仍反映银行贷款难。形成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小企业缺少进入金融体系筹资的信用保证。目前,在市场还不完备的条件下,金融机构一时难以通过市场信息分辨融资主体的好坏,因而是否具有国家信用的保证仍是金融机构选择信贷对象的主要依据。这正是中小企业所不具备的。第二,目前金融体系预算软约束运行状态与中小企业不相适应。中小企业在运行中是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其资金运作机制为预算硬约束,它们在筹资时更多地要衡量资金来源的成本。

在现实中中小企业往往因为与银行体系打交道要付出较高的利息费用和“公关”成本,在进入证券市场时要付出较高的成本,而对现有金融体系望而却步。据调查统计,在中小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中,继承家业、自我积累以及合伙集资的比重占55.2%,而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只占4%。

一、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缺失的主要表现

相关研究表明,银行存贷差很大,一方面是大量的资金闲置在银行,找不到必要的投资场所,另一方面是大量中小企业却缺乏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这中间缺少的就是制度。国外发育成熟的市场经济有各式各样的制度、办法解决融资难题,有各种中介组织分化各种风险,我国在这方面表现相对落后。

1.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制度缺失

(1)法律制度不健全。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主要目的在于对我国中小企业进行扶持,对规范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以所有制为基础制定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到以财产形态界定为基础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体现了我国立法精神的进步。但是,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规范信用的法律,且还严重地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由于失信的道德成本、法制成本很小,造成一些企业违约不讲信用的收益要比付出的代价大得多,使得“失信者”认为有空可钻,有利可图。这种利益驱动又导致恶性循环,社会信用日益恶化,由“失信”走向“无信”。这也是导致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闲难的原因。

(2)民营金融机构缺失。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主体应该是地方性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而中小金融机构缺失,正是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直接原因。地方性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机构不仅有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义务,而且较国有金融机构更有金融优势。国外学者本娜杰(Baneriiee)等学者就认为,民营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方面有信息优势,为此还提出了两种假设:一是长期互动假说,即认为民营金融机构一般是地方性金融机构,专门为地方中小企业服务,通过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民营金融机构对地方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程度逐渐增加;二是共同监督假说,即认为即使民营金融机构不能真正掌握地方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但合作组织中的中小企业为了获取共同利益,相互之间也会实施自我监督。国内学者也认为民营金融机构更适合中小企业融资,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即认为在一个国有银行高度垄断的经济环境中,中小企业的非匀质性、信贷抵押和交易成本会成为影响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三个主要原因;相反,在一个分散化的金融机构中,经济发展中有许多民营银行,它们在向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方面的成本优势,将使中小企业得到的信贷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这也就是说,民营金融机构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上不仅有应尽义务,更有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

(3)中小企业没有合理的财务担保制度,特别是缺少一个抵押品的二级市场。在现实的经济转轨过程中,为国民经济增长做出近70%的贡献、经营绩效都普遍较好、产权结构也较为完善、资本结构因依托于内源融资机制也较为完备的中小企业,还找不到为其进一步发展提供服务的正规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以及相应的融资渠道、融资方式和融资体制。原因是由于一部分中小企业信用水平的影响,使得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直接融资,而如果单纯依靠民间资本,首先我们还没有建立直接的民间资本融资市场,其次我们缺乏合理的财务担保制度,特别是缺少一个抵押品的二级市场。

2.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制度缺失

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方式随着我国新的融资体制的逐步发展,已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众多资金需求者的主要融资方式,它包括集资、股票、债务、民间借贷等。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成熟,中小企业发展缺乏直接融资手段,市场结构存在重大缺陷,融资层次单一,缺乏适应中小企业发展中各类企业的融资层次,具体表现在:(1)单一层次的证券市场,由于进入条件的限制,中小企业的这条直接融资渠道基本上没有开通,中小企业无法利用现有正式资本市场融资,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发展。(2)单一层次的资本市场,主要为大型国有企业改制提供资金需求,而私人权益资本市场联结资本供给方和需求方的渠道尚末沟通。(3)长期票据市场发育程度较低,甚至可以说处于几乎空白的状态。(4)长时期以来,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缓慢,忽视债券市场的作用,没有将债券市场的培育作为民营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来抓。(5)民间集资是非正式金融融资的重要手段,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渠道,而我国对民间集资采取不予提供法律保护的歧视性政策,并且,民间集资也存在不规范和金融风险,使民间集资的这条低成本的融资渠道难以畅通。

二、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缺失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

1.融资制度缺失导致的逆向选择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

逆向选择是交易之前发生的信息不对称。所谓“逆向选择”,是指银行在信息收集和处理方面存在规模不经济的问题,加上中小企业通常不愿意向外界披露企业信息,致使双方信息不对称情况更加严重,最终导致商业银行为经营失败的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或者拒绝给有困难但能成功的企业提供资金。如果金融机构没有掌握借款者较详细的信息,不能准确甄别客户的风险,可能采取两种对策:一是提高贷款利率以此降低金融机构可能的风险损失;二是基于安全性的考虑,选择不发放或少发放贷款。这样做就会出现两种后果:提高贷款利率会使风险较低的借款者退出市场,贷款需求虽然减少,但贷款风险将增加,产生逆向选择;减少贷款发放量,会使一些企业的贷款需求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由于没有信息公开制度,再加上中小企业本身的劣势,如企业规模小、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弱,企业管理不规范等,银行不愿向其贷款,即使中小企业愿意付出较高的利息往往也难以得到贷款。

2.融资制度的缺失导致的道德风险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

道德风险是在交易发生之后出现的。所谓“道德风险”是指中小企业不按照与商业银行的协议或对商业银行的承诺使用资金,或在有能力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不偿还银行债务风险,这就导致银行对中小企业的监督成本过高。由于银行对借款人的投资项目和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意愿缺乏完全信息,而面临着来自借款人道德方面的风险,使得银行在实际工作中,采取或者减少向中小企业贷款,或者提高贷款的门槛,加强贷款评估。对我国中小企业而言,即使中小企业按照银行的要求向其提供现金流、利润率以及还款计划等资料,银行由于难以确认其真实性,为慎重起见,一般也不会轻易向中小企业贷款。从价值导向方法看,中小企业难以拿出令银行满意的抵押品作担保,所以银行也不会给它贷款。也就是说,单靠中小企业自身的信誉难以从银行那里获得贷款,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信用问题。

(1)融资信用不足。一些中小企业缺乏对融资信用的重视,不愿意守信还贷,给中小企业造成了不好的形象;一些中小企业由于没有还款能力,信用风险偏高,银行不愿意放贷。

(2)中小企业的倒闭和歇业率较高。中国中小企业的倒闭和歇业率远远高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高比率的倒闭风险使金融机构望而却步。

(3)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产权不清晰、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受制于企业规模,中小企业管理者无论是所有者自己,还是所聘请的管理人员,其经营管理水平无法与大企业相比。此外,技术水平落后,缺乏市场竞争力,经营风险大,均导致银行对中小企业失去信任。银行的贷款条件越来越严,手续越来越繁琐,人为增大交易成本。

(4)财务信用缺失。中小企业的信息基本上内部化,中小企业提供完备公正信息的成本比较高。大多数中小企业的财务状况缺乏透明度,银行业无从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风险,即通过一般的渠道很难获得中小企业的真实信息。金融机构如果要克服信息不对称,避免风险,就必须加强调查、审查和监督,为此需要花费较多的人力、物力投入来提高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的质量。

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缺失的对策与思路

不是所有的民企都有信用缺失问题,信用缺失也并不只民企的“专利”,国企、政府都存在信用缺失。不能等把信用建设好了才建资本市场,实际上建设起好的资本市场体系制度,可以约束人们的信用,推动信用建设进程。“政府要变领导为服务,帮助民企排解困难,创造条件让民企有大发展,包括建立好的制度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政府服务的核心就是制度创新。”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建立崭新的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制度集合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及现实理论研究都将产权定义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以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责权利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对于物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商品交换实际是产权交换,“权力束”是附着在有形的商品和劳务上的,它是一个总量的概念,是包括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转让权等权力在内的一组权力。因此,产权又具有独立性、排他性、流动性和可分割性等特点。所以,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可使企业法人权力明确,这对激励企业发展、约束企业行为、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建立崭新的产权制度,增强中小企业活力,使中小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充满活力的微观经济主体。

(2)创新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在法律、法规、惯例和条例下,保证以股东为主体的利益相关者利益为前提的一整套公司权力制度的安排和责任分工的约束。创新法人治理结构,一是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如公司法、证券法等;二是建立健全股票市场和竞争性职业经理人市场;三是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经营者收益真正与股东利益相联系;四是健全严格的财务及相关信息披露系统和有效的监督制度,防止暗箱操作,侵吞股东利益。

2.创立和发展信用制度

(1)建立信用担保制度。信用担保主要解决企业问接融资的问题。根据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贷款信用担保体系,必须依赖于政府职能的发挥。在我国应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主持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央、省、地(市)各级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信用担保体系包括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和自律制度等。此外,地方政府应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有效担保。该基金应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方面。

(2)发展信用评级制度。信用评级是由专业机构给出企业的信用资历和信用状况证明,对企业的资信给予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便于投资者及时掌握企业的状况,增强投资信心。同时,应进一步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除了那些极少数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外,要使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同等的融资环境并享受同等的融资待遇。

3.改革金融制度.

(1)在间接融资方面改革银行制度。银行制度的改革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实行的是分支银行制,银行规模大、管理集中、市场占有率高、关注大企业的情况多。美国实行的是单一银行制,规模小、业务分散、经营灵活、具有很强的稳定性,这种体制下的美国商业银行可达15000家之多,覆盖全美各州。这些中小金融机构能较充分地利用地方的信息存量,以低成本了解地方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最容易克服“信息不对称”和因信息不完全而导致的交易成本较高这一金融服务的障碍。因此,大力发展中小型民间金融机构有益于推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大力发展中小型民间金融机构,使之与地方性的中小型民营企业同生存共发展。

(2)在直接融资方面完善金融市场制度。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有:债权融资、股权融资、风险投资与资产证券化。应尽快建立一个多元化的完善的资本市场,适应不同规模企业融资的需要。从成熟市场模式来看,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应该是包括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创业板市场)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世界上多数国家的二板市场多是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场所,满足中小规模的企业在不同成长阶段对融资的要求。美国的那斯达克(NAsDAQ)就属于此类市场,通过该市场近十年的努力,每年可以为中小型企业融资数千万美元,并培育和成就了微软、IBM、朗讯等一大批高科技企业,使美国的工业发展领先世界

10年。

4.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明确提出,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领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对中小企业发展有极大的保障作用。但有关中小企业税收的法律政策还很不健全,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税收体系,现有的税收政策相对零散且存在一定局限性,惠及中小企业的具体政策不多,因此,应从法律角度解决对中小企业的优惠税收政策问题。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的扶持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日本的《中小企业创造活动促进法》规定,对试验研究费用超出销售额3%的中小企业和创业未满5年的中小企业(指制造业、印刷业、软件业、信息处理服务业)实施设备投资减税。

我国可借鉴国外经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建立规范使用的税收制度、构筑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优化税收征管环境、提高税收服务水平等,从而促使中小企业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经济效益和税收贡献率。

(1)加快建立和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建设,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中小企业的地位,设立中小企业专门管理机构。2o02年6月29日,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获得通过,但仍存在关于中小企业的范围界定不清、政策指导性强、法律强制性不足等缺陷。另外,我国目前还没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门金融机构。鉴于这种情况,我国应尽快健全中小企业法律体系,以《促进法》为指导,制定《中小企业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法》等来提高中小企业的经济地位,为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金融服务方面,各商业银行应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部,确定专门人员办理此项业务;建立中小企业发展银行,其组织模式既可按股份制原则组建,也可以采取地方合作形式设立,如地方政府可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区域性商业银行,使其承担起为中小企业融资的职能。

(2)尽快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政府出资或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资本来自政府补贴和金融机构分担的资金。韩国在1976年建立了韩国信贷担保基金会。基金会的目的是通过担保,使具有竞争潜力、善于管理而又无足够有形担保物的中小企业得到融资。基金会的资金来自政府的补贴和金融机构分担的资金。基金会的职能是向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服务、信贷信息服务和管理及技术援助,其中最重要的是提供综合。

第4篇

一、西部大开发中的金融政策研究综述

目前人们对西部大开放金融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金融的作用程度认识;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倾斜问题;西部金融组织体系的构建;直接融资政策以及外资政策等方面。

(一)金融在西部大开发中发挥的作用程度认识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离不开金融业的大力推动。问题是金融究竟能起多大作用?人们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金融支持处于主导性地位

马润平等人认为,“西部大开发是一项长期、复杂、巨大的系统工程,须有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支持系统。在该体系中,金融支持处于主导性地位。”他们的理由是完善的金融支持体系可以拓宽西部开发资金供给的渠道,可以优化资金投向和经济结构调整等等。

2、金融支持不起主导作用

戴小平认为,金融支持西部大开发的主导作用这种提法是过分夸大金融作用,也忽视了金融的特性。在他看来,金融业在西部大开发中确实能起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也有其局限性,原因是在西部大开发前期,由于投融资项目的长期性、非盈利性,商业性金融和外资大举投资内在动力不足,应以财政投资和政策性金融为主导;而在中后期西部投资环境改善后,商业性金融和外资才会发挥其资金融通的主导作用。除外,支持这种观点的还有中国人民银行兰州市中心支行有关课题组的一份研究报告。他们认为在肯定金融业支持西部开发作用的同时不能夸大了金融业的作用,原因是金融作用的发挥要与金融领域内外环境紧密相关,不对西部金融环境进行改革,金融将难以真正发挥对西部开发的支持作用。

(二)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倾斜问题

在分析西部地区经济金融落后的根本原因时,人们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中央货币政策的统一性和西部地区差异性的矛盾所造成的。为了发展西部,不少人认为必须根据西部地区实际,实施特殊的金融政策,为此提出了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倾斜战略。如马润平等人认为:要推行有差别的货币政策,途径有:①实行有差别的存款准备金政策;②扩大再贴现和再贷款业务等。马洪波认为实行向西部倾斜的信贷政策其措施有;①降低西部存款准备金率;②东西部差别贷款利率;③提高西部地区商业银行分支行的贷存款比例等。和秀星等人认为,有效的倾斜性金融政策是一种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所不能替代的无形资源,它是金融杠杆撬动西部大开发的“支点”。他们提出的措施有:①按大区实行差别准备金政策;②适当提高西部利率浮动水平;③适当提高西部金融机构存贷款比例等;④提高呆帐准备金比例等。

在这股要求实施倾斜的货币信贷政策的强大呼声中,有人对此持不同意见。戴小平的观点认为:货币政策的倾斜受到很大限制,在一个国家不可能同时有着不同的货币政策,那将给中央银行监管带来很大困难。在他看来,货币政策因为主要是调控总需求,即使倾斜后对于结构调节的作用也不大。作者认为他所理解的货币政策的倾斜,应是体现在实施具体的优惠利率和约束性管制的节制等两个方面。

(三)西部大开发中的金融组织体系的构建

西部地区的金融机构到底是多还是少?人们看法不尽相同。张锖认为,“金融组织体系残缺不全,尤其是区域性商业银行缺位,是限制西部地区外部融资环境的一个主要因素。”她的根据是西部金融机构的网点密度与资产总量远落后于东部,提出的对策是适当降低金融机构的设立标准等。人行兰州市中心支行有关课题组的一份研究报告也谈到要对“机构准入政策进行创新,降低西部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可见,不少人的观点是认为西部地区的金融机构数量少了,为此提出通过降低西部地区金融机构设立的标准等措施来大力发展西部地区的金融组织体系。

而戴小平则认为,在构建金融组织体系之前,应明白西部需要怎样的金融机构。西部的金融组织体系目前是基本建立了,这时候过多增设网点,无异于自相残杀,引起恶性竞争,当务之急是增强西部现有金融机构的服务职能。他还认为没有必要专门设立西部开发银行,原因是三大全国性的政策性银行可以履行这一职责。

(四)直接融资政策

发展西部金融,通过金融机构融资,需要有一个比较完善的金融市场。目前西部普遍存在着金融市场不完善的问题,表现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发展的滞后。但许多人提出的直接融资政策中关注更多的是西部资本市场怎么发展。和秀星等人认为“应放宽直接融资的政策限制,促进西部资本市场的发展。”人行重庆营业部一个课题组关于西部大开发中金融政策的建议之一是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张方等人对于直接融资政策的建议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本市场的培育完善;二是设立西部开发基金。他们提出的措施有对西部企业上市给予倾斜和优先;在西部建立第二层次的证交所;在西部发行区域性债券等。

戴小平却是从一个比较广阔的视角来谈直接融资政策。他的观点可以概括为两个内容:一是在发展资本市场的同时不应忽视货币市场的发展。理由是资本市场主要是解决长期资本的融通问题,货币市场主要是解决短期资金的融通。两种市场对西部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在发展资本市场时,应找准切入点,股票上市只是手段,而不能成为目的,更不能为上市而刻意破坏规则;在重视股票市场的同时注意发展债券和投资基金的市场。此外,吴跃云等人在论及货币政策融入西部大开发的难点时,谈到的一点是西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他们主要是从西部货币市场的不完善来说明。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西部地区发展货币市场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五)对外资(FDI)的政策

西部大开发必须采取各种政策,以多元化方式提供多种渠道吸引外资参与开发建设,其中灵活的金融政策对吸引外资金融机构在西部设点等具有重要意义。在外资政策的建议方面,人行重庆营业部课题组认为:实行外资银行国民待遇,吸引外资金融机构来西部设立分支机构。马洪波认为:要加大西部利用外资力度,必须从基于规制的政策来吸引外资,那些对外资金融机构带有歧视性的政策法规和不合理的行为必须及时清除。张锖对外资政策提出如下看法:在间接利用外资方面,可考虑在西部地区率先放宽外资银行的经营范围(首先是人民币经营种类的放开);逐步推行所谓“同步设点”政策,即要求已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金融机构,今后如要在东部增设分支机构时,必须相应的在西部设立分支机构等。

简言之,人们关于外资政策的看法可以归纳为两点:其一是为了吸引境外金融机构在西部设点,必须实行国民待遇原则,以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外部环境;其二是可以通过西部金融体系的对外开放政策来吸引外资。

二、制定西部大开发中的金融政策应注意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从有关西部大开发中金融政策研究的综述可以看出,当前关于这个领域的研究进程。总结分析各方的观点,笔者得到的启示是,在制定西部大开发中的金融政策时应注意处理好如下几对关系,这些关系理顺了,才能更好地设计,出现实可行的金融政策。

(一)增长与稳定关系

金融业遵循的最高原则之一是稳健经营,因此货币政策的目标是在稳定币值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在促进西部大开发的金融政策设计过程中,应注意处理好鼓励金融投;资西部大开发与维护金融业稳健经营原则之间的关系。当前有的金融政策主张很有创新力度,但如果执行起来,其结果可能仅仅是在鼓励金融机构的冒险精神,与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的稳健经营基本职责相违背。如适当降低西部企业贷款条件、降低西部设立金融机构的条件等。金融业一旦置于稳健经营原则于不顾,大肆投资放贷,金融泡沫也就为期不远,到时不仅造成巨大金融风险,还影响了西部大开发的进程。所以制定金融政策时,必须正确处理好西部发展与金融稳定的关系。

(二)政策创新与维护关系

西部情况的差异性和西部大开发的紧迫性需要金融政策的创新思维,这是非常正确的。但我们在强调金融政策创新的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金融创新本质上属于一种市场行为,而不仅仅是由政府政策就可以推动的结果。金融创新是在经济、技术、市场需求等外部环境都比较发达的情况下产生的,我们在对金融政策进行创新时,应遵循金融创新的这种特性。政府行为不是万能的,政府失败论是客观事实。所以在研究金融政策时,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十分必要的:政府的金融政策不应过多地于预金融活动主体的自主经营活动,而主要以市场取向为主。有人提出的“同步设点”等措施实质上是强调·以政策的硬性规定(行政干预)来“迫使”外资金融机构来西部设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没有理顺,该政策可行性值得怀疑。②在对金融政策进行创新时,应该是在总结、吸收已有的政策取得的成果基础上的创新,不应前后矛盾。如有人主张的降低西部地区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率措施,“如果硬要实行,则会否定商业银行一级法人体制改革成果,回到原有的以各地分行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③相关金融政策的创新应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如倾斜性的金融政策旨在消除东西部存在的政策不公平现象,具有合理性,但应注意的是,在消除旧有的不公平的同时不应该又造成一种新的不公平产生。这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也是公共政策的属性之一,因为实现公平是公共政策要寻求的目标之一。有的金融政策主张在消除已有的不公平同时无意中造成新的不公平,并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这是在进行金融政策创新时应加以避免的,如,降低西部法定准备金率等。

(三)国家金融政策的统一性与地区性差异的关系

当前西部地区的金融落后是由国家金融政策的统一性和西部地区差异性的矛盾所造成的。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政策属于“一刀切”做法,这种做法忽视西部经济金融落后的实际以及对统一性政策给西部经济金融带来的负面影响估计不足。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许多入主张实行倾斜性的区域金融政策。该政策强调了地区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其一系列政策主张的本质是通过政策手段在抑制本地区资源和要素的不断流动的同时吸引外来资金的投资。笔者认为,区域性金融政策的提出同样没有很好地处理国家金融政策的统一性与地区性差异关系。因为该政策的实质是借助于人为力量将地区市场与全国统一的市场割裂开来,在当前经济金融全球化、一体化潮流面前显得不是很合适宜。况且,这种区域性金融政策的存在也会给中央银行的监管带来困难。“原则上,为了区域发展目标,货币政策可以区域化,但由于货币系统的高度一体化,这样做实际上是很困难的。因此,货币政策是较少用于区域目的的。”所以,该政策的现实性让人怀疑。人们在研究金融政策时需要从系统论观点出发,同时考虑金融政策的一般要求(统一性)与地区现实存在问题,协调好金融政策的统一性与地区性差异之间的关系,以便制定出行之有效的金融政策。

(四)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的关系

针对当前西部地区经济金融滞后的状况,许多人提出的金融政策之一就是放松对西部金融机构相关标准的要求,希望以此帮助西部地区金融业尽快发展起来。如,降低西部地区的法定准备金率、适当降低再贷款条件、降低设立金融机构的条件等措施。人们可能对倾斜性的西部金融政策实施效果寄予了过高的希望。实际上,西部地区经济金融的问题,不仅仅是资金短缺的问题,金融外部环境的不完善则是更深层次的方面。西部地区还属欠发达地区,本地区在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造成地区经济效益普遍较低,投资环境不佳,可投资的有前景的项目不多,银行贷款回收、资产治理和风险问题因而也变得突出。这种状况下如果再降低有关标准,而不同时强调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那么可能的结果是一些并不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一哄而上,为了生存势必恶性竞争,导致的后果将是严重的。国家开发银行行长陈元就认为:“在西部开发中,应始终强调投资质量和防范金融风险。”所以,金融当局不可能对西部金融机构一放了事,与此同时强化金融监管也是十分必要的。从政策科学的角度讲,一项政策的周期包含制定—执行—评估—监控—终结等环节,其中监控环节对于及时矫正政策偏差、保证政策的有效执行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金融监管措施是一项金融政策的重要环节,在强调对西部地区的金融机构适当放松管制的同时,强化金融当局对其相关金融政策进行监控是其职责所在。总之,放松管制必须与强化监管紧密结合在一起。

第5篇

关键词:城市化;环境问题;对策

1城市发展产生的主要环境问题

1.1空气污染加剧

长期以来,我国的能源结构以煤为主,各城市主要燃煤量在整个能源结构中一般占80%以上,很多已经超过90%。煤含硫和灰份较高,许多都没有经过脱硫处理,直接燃烧,加之城市居民家庭小炉灶直接低空排放,产生了大量的烟尘、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导致严重的煤烟型大气污染;迅速的城市化伴随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在一些大、中城市出现了严重的机动车尾气污染,形式严峻。

1.2水污染严重和水资源短缺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水环境恶化状况也相当严重,城市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问题将成为我国城市在21世纪面临的最紧迫的环境问题。

1.2.1水污染严重

城市水污染主要由工厂排水和城市居民生活污水造成的,近年来城市居民生活污水排放量年增长率为7%,有50%的污水量是从家庭排放的。目前我国每日排放的废污水量约1亿多吨,这些污水有80%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域,造成全国三分之一以上河段受到污染;同时90%以上城市水域污染严重,城市大量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充分的废污水排入流经城市的河流,使径流水质恶化。

1.2.2水资源严重短缺

由于城市增长快,经济高速发展,城市用水集中、量大、增长快,因此缺水现象首先反映到城市。在我国目前660多座城市中,有300多座城市缺水,日缺水量达1600万吨以上,重点缺水城市108座,严重缺水城市50多座,如辽宁省的城市每天缺水8.5×105吨,每年因缺水而影响的工业产值达2300亿元。

1.3固体废物排放量大,综合利用和处置率低

随着我国城市人口的猛增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垃圾产量大幅度上涨。据有关方面的统计,我国城市垃圾主要是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垃圾,年产量已超过5亿多吨,并且每年以8%至10%的速度增长,综合利用和处置率非常低,其中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仅为1.2%,大多直接堆放在城市郊外,累计堆存量达65亿吨以上,占地5万余公顷,形成了垃圾围城的恶劣情况,影响城市景观,污染了城市的水源和空气,孳生着各种传染病菌,同时又潜伏着资源危机。

1.4城市噪声污染严重

随着城市发展的加快,噪声已成为城市一大公害,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城市的噪声主要来源于机动车辆和建筑工地。目前我国约70%的城市人口遭受到高噪声的影响,在70个有监测的城市中只有60%的主要城市达标,而一般城市只有33%达到噪声控制标准。我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达标率不到50%,90%的城市道路交通噪声超过了70分贝,社会生活噪声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大量的统计研究表明,长期处在高噪音中的人,容易造成精神紧张、耳聋等疾病,影响人们身心健康。

1.5天然植被减少,城市绿地覆盖率低

城市绿地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城郊农田、城郊天然植被和市区园林绿地等三部分组成,对促进城市生产的发展和保证居民生活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城市生态环境系统内的物质循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城市发展建设,自然环境被开发利用建设工厂、住宅、道路、广场、果园、菜地等,自然环境中的植被被不断地砍伐、清除,代之以稠密的人口、建筑物,城市绿地的多种环境功能正在逐步丧失,已经成为尖锐的环境问题。

1.6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欠帐多,排水设施落后。首先,我国目前有50%城市没有排水管网,现有设施1/3老化;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率低;有1/4城市垃圾粪便不能日产日清;城市污水处理率仅为5%左右。其次,由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费用没有着落,虽然在有些城市已开始向单位和居民收取污水处理费,但所收的费用远不能维持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此外,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的实际情况亦很不乐观,由于技术的原因,很多城市垃圾处理设施还处于实验阶段,时断时开,运行不稳定,处理率极低。

1.7大量耕地被占用

城市的发展使大量耕地丧失,50年代以来,全国由于城市用地平均每年净减少耕地48万亩,1981年~1985年,全国每年减少约100万亩。90年代以后,全国每年减少约500万亩

1.8城市通风廊道没有,热岛效应严重

大多数城市在建设中缺少总体规划,没有从城市整体的角度充分考虑空气的流动性、散热性,城市通风廊道没有或建设不好,空气流动缓慢,污染的气体不能及时排掉,热量散发缓慢,造成热岛效应。

2解决对策

目前,入世使我国城市环境面临机遇与挑战。今后一段时期,应该在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各个方面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策略,实现城市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为此,提出对策如下:

2.1确立新的我国城市的环境战略和目标规划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根据国家经济发展速度要求,全国城市分布特征、地区经济的不平衡和因地理条件带来城市环境条件和环境要求的差异,综合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确立按层次分类的城市发展的环境战略,指导城市经济建设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新的城市发展环境战略,制定不同类别城市发展环境目标规划,用于修订和完善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环境保护目标要求和相应的对策和措施,确保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行动,达到城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2建立合理的城市体系和城市结构,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和人口增长,合理开发中等城市,积极并加快发展小城市。

2.3制定严格的城市规划和科学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依法实施;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资源能源消耗高、污染严重的工业在城市发展;转变消费观念和消费模式,改变落后的城市能源和资源利用方式。

2.4积极筹资,加强和改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控制水体污染的基础设施建设,普及和完善城市供排水系统,加快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步伐。实现城市生活垃圾箱式收集、密封清运;建立家庭和社区分类收集体系,实行分类处理、回收利用;建设垃圾处理和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加强市政道路建设,提高道路运行能力;适度发展立体交通,实现街巷路面硬化。对城市进行生态重建(EcologicalRebuilding),推行以绿化为主的生态环境建设,建立和恢复野生生物的生境,加强旧城、城市废弃土地的生态恢复,建设立体绿化示范工程,增加城市绿地面积。

2.5加强对汽车尾气排放的强制性监管,限制小汽车数量,完善并健全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开发利用电能、磁能及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逐步取代汽油。

2.6积极开展城市环境保护和治理技术研究,推广国外新技术,依靠科学技术手段有效地解决城市环境问题。

推行集中供热,普及型煤,积极开发燃气和清洁能源技术,重点解决烟尘污染。研究推广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使生活垃圾资源化。推行节水和污水治理技术,使废水资源化。研究和推行城市绿化技术,增加绿地覆盖率。在工业企业中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实现在工业生产全过程中控制污染产生,达到节能、降耗、减污的目标。研究提高城市工业污染防治和基础设施水平的科学技术,保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有雄厚的技术能力和较高科学水平。

2.7建立健全城市环境法规,适时地推出《城市环境法》和有关标准体系,逐步建立和试行城市环境审计制度,制定强制性的环境管理规定和措施,实施依法管理和保护。

2.8制定政策,鼓励个人、企业参与城市环境保护与建设。

2.9提高全体人民的环境意识,积极加强公众参与;让公众更加了解环境法律的要求和自己所应承担的环境责任和义务,自觉维护应取得的环境权益;公众监督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行为,运用法律制止城市环境的恶化。

3建议

3.1建议国家出台强制性政策,在中央和地方财政建立城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形成城市环境保护投资主渠道,从而加大城市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投入力度。

第6篇

[关键词]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总论调整对象经济法学史

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产生是中国法治和法学研究进程中的一个重要事件。在经济法对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推进功能日益彰显,经济法学在经济法研究中日臻成熟的22年里,以经济法一般问题为对象的经济法总论研究也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历程。近年来关于经济法学历程回顾的力作虽有若干,①但专以22年总论研究为主题的探讨似尚不多见。实际上,即使仅以总论研究为主题回顾和前瞻也是一个很大的课题,需要涉及诸多研究领域,仍有必要将论题作进一步的具体化。以总论的研究进路展伸视线,或许是可选的诸多具体化路径之一。研究进路,一般的理解是指研究主题、视角及其演进路径。以研究进路为题可以将体系和领域、内容和方法、层次和角度等因素进行联结考察。众所周知,调整对象理论的研究在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以来一直处于极其特殊的理论地位。以总论研究中调整对象问题的理论地位及其演进为标本,其本身既是论题进一步的具体化,又是总论回顾与反思的思维路径之一。本文正是以总论中调整对象的理论地位及其演进为例,回顾总论研究进路中的成果与经验教训,并力图揭示对未来总论研究包括调整对象研究的某些启迪。

总论之基础:挥之不去的调整对象研究

经济法研究在中国兴起之初,调整对象问题几乎成为总论研究主题的全部。经过了中国经济法学的三个时期的更替和发展,②调整对象始终是总论研究的主题之一,并总是成为引领各个时期总论甚至整个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前奏。

自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之初的1979年“民法、经济法学术座谈会”始,调整对象问题就始终是总论研究的主题,并经常是中心主题。是次讨论中,与会学者的论题集中于经济法调整对象,③这成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与民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可区分性大讨论之肇端。三个时期中的几乎每一次经济法理论问题研讨,调整对象问题都成为经济法总论乃至整个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中心主题或主题之一。较大规模和较高层次的经济法研讨会,从1979年到2001年10月共有64次,调整对象至少在其中的56次中属主题之一。1991年以前,它甚至是其中心主题之一。检索有关经济法总论研究论文的结果,同样是这一现象的佐证。

而且,从我国经济法学发展阶段的界分看,各个时期的交替都是以调整对象研究的整体性革新为标志的。④看起来暗合于经济体制变革的经济法学发展时期的三分法,也是以调整对象研究发生整体性革新为标志的。每一次经济体制的整体性改革,都会带来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的新,并形成调整对象理论的整体性革新。从1979年以后,1979年、1984年及1991年,分别是变革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三个时期的区分点。根源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自觉或不自觉地在回应着现实经济问题的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在每一次经济体制大变革提出之后,都要对新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新的定位,并且这些新定位都带来了总论其他理论以及总论整体的发展。比如1985年开始的中国经济法学初步发展时期,调整对象研究的集中在以有计划商品经济背景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上,并形成了以“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论”为典型代表的几种理论。⑤1992年以后,中国经济法学开始步入走向成熟时期。其中头3年的总论研究集中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上。经过这3年的探讨和后来的完善,形成了许多关于调整对象的观点和若干较有影响的经济法学说。⑥这些经济法学说,是提出者在以调整对象为核心的基础上,对经济法总论若干重要领域的基本观点所进行的不同程度的体系化。调整对象的地位从这些学说——尽管是同大于异——内部各观点间的联系和不同学说相应观点间的区别中即可显而易见,甚至可以从不同学说的定名中窥见其一斑。总观三个时期,划分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阶段不是或者主要不是以调整方式、原则等其他理论为标志,而是以调整对象理论的整体性变革为标志的。逻辑推演角度考察,可以更进一步地探讨调整对象在总论研究中的基础性地位,并且还可能对调整对象理论问题之所以能在总论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之所以能几十年来如此吸引经济法研究者视线的内在原因获得进一步认识。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和总论作为这门学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早已成为论者的共识。因此,探讨调整对象理论在总论研究中的基础性地位,离不开对整个经济法学学科形成基础的一般探讨。新学科的产生,一方面源于对原认识对象的认识的丰富并产生分化,另一方面源于新的且有必要新立一门学科的认识对象的产生。从认识的丰富和分化来看,法学从作为一门学科到法学分化为多门传统法学学科,是认识不断丰富和深化的结果。从新的认识对象产生来看,无论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事物总是在不断地推陈出新。当新的事物产生,人类相关研究不断丰富并达到足以新立一门学科时,新学科的产生便不可避免。经济法学的产生当属于后一类型。高度共识的研究结论表明,经济法现象并不是与法同时产生的。它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传统的法现象不足以有效容纳社会关系时才产生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对这一新的法现象研究获得的认识达到足够丰富的时候,经济法学即告产生。而经济法学科的产生,则全在于对经济法的研究专门化,以实现深入、全面揭示经济法之不同于其他法现象的特殊性的目的。因此,经济法本身及其社会意义之于其他法现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经济法学研究的价值。

然而,何为经济法的特殊性,亦可谓见仁见智,言人人殊。认为最能集中揭示经济法特质的是经济法调整对象,应是争议最小的论断。多年来法学界形成了这样的基本假设或模式:法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法的分门别类即建基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具体类别;根据社会关系的不同类别,法分成不同的部门,形成不同的部门法;以某一部门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便成为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因此,揭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揭示了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依此逻辑,经济法学科之存在价值,即在于经济法现象的独特性;全部经济法现象的独特性,全在于或者首先在于其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这也就必然奠定了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特别是总论研究的基础性地位。

当然,不必讳言,在深受中国特殊的学术体制左右的特殊学术氛围中,许多经济法学者不得不在接受上述近乎定律的基本假设的基础上探索经济法现象的特殊性,才可能在“既定平台”的有限空间中为经济法学独树一帜。这也是不断加固了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总论研究中核心地位的重要客观原因。而事实上,法学界对调整对象的顽强探索,确实为中国经济法学的地位建立了不朽的功勋。

拓展、辐射和回映:从全部主题到中心主题再到主题之一

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证明在法学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并不必然表明这种独特性证明成为法学研究的全部。恰恰相反,当人们认为独特性证明完成或基本完成后,调整对象的研究便仅仅成为研究的主题之一。而这,在22年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史中表现为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经济法学研究在中国兴起之初,调整对象的研究几乎成为总论研究的全部,如1979年8月的经济法学术座谈会、1980年6月的“民法、经济法学术讨论会”。从1980年9月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经济法学》体系讨论会到经济法学走向成熟时期的初期(大致在1995年以前),调整对象问题都是中心主题。其中,在1986至1987年、1993年至1995年的两个小期间,调整对象问题几乎成为总论研究的全部内容。虽然,分时期看,1981年后直至兴起时期结束,除继续围绕调整对象这个中心主题外,领域曾扩展及经济立法、⑦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地位、经济法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方法、经济法责任等。⑧1985年开始的初步发展时期,总论研究领域也曾从广度和深度两个维度上拓展:关注概念表述的规范化;注重经济法体系的内部构造;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调整方法的概括开始类型化;部门法地位及其与邻近部门法关系研究,在突出可区分性的同时,开始关注功能的协同性;经济立法研究从强调“铺摊子”转而开始强调立法缺陷的弥补、立法效益的提高、立法体系的完善;敏锐地觉察并研究了经济法基础理论与制定基本经济立法的互动,且部分地付诸实践,如第一次草拟出了《经济法纲要》。但总体上看,这一时期的总论研究,呈现出领域上的扩张甚于内涵的深入,体系上的构架甚于填充,理论上的“搬来”甚于“汲取”。这或许是一个学科开创时期不可避免的现象,但同时从另一方面还折射出中国经济法学开拓者们为推进经济法体系化、学科化的历史使命感、学术勇气和激情。而在“走向成熟时期”内,除1993年至1995年外,调整对象研究在整个总论研究中开始从中心主题淡化为主题之一。从而,总论研究重心实现明显的位移,研究领域的拓展和层次的深化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果:前两个时期所没有的新辟的经济法宗旨、经济法价值研究以及从新视角进行的经济法原则研究,在揭示经济法之于人类经济社会的有用性及其对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的指导机理方面,获得了对经济法的新认识;部门法的地位研究在继续探求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与相邻部门法的可区分性的同时,大大细化了功能上协同性的探讨,注重了可区分性和协同性的融合;在体系研究上,将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律体系分开并从法律规范体系的构造上进行探讨渐成自觉;总体特质研究开始超越分解的、各领域的分析,而且在总体上、贯通上去寻求特质方面有了新进展,现代性、协调性特质研究渐成共识。特别是上述各领域的研究,无论是体现为领域的拓展还是层次的深化,都试图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问题上获得理论支持。而且,事实上,经济法产生发展问题研究,原理的而非杂象性的,理论的而非描述性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

无论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全部主题、中心主题还是主题之一,无论总论研究领域作何种扩展、层次作何种深化,都围绕着实现揭示经济法特质的目的。一方面,从几十年来所形成的经济法总论理论体系来看,调整对象是牵动总论若干重大问题研究关键点。对经济法调整对象认识的不同,直接地导致经济法概念的界定和经济法体系的构想的不同,并对经济法价值、宗旨和原则的解读,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方式的分析、经济法立法思想和实施机制的确立等产生深刻的影响。另一方面,这些问题都成为调整对象理论在不同方向上的辐射,成为对调整对象理论的辅支持,成为揭示经济法特质的总论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诸多拓展都表明: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发展历程,既是总论研究的领域不断扩展、层次不断深化的过程,也是以调整对象为核心向周遭辐射并时时回映着这一核心的历程,从而也是经济法各层次、各维度的特质不断被揭示的历程。

特质与体系化:总论研究进路的缺陷、原因和前瞻

20多年的总论研究,从何处来,往何处去,这是关于经济法总论研究进路反思所需要探讨的。以调整对象为例,当论者可能为重心位移,为对调整学术研究对象的关注不断减弱而叹息“三代以降,文化下移”时,我们却感到“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经济法总论研究的进路是出处不平凡、路上多坎坷、去处在明晰。进一步的分析仍以调整对象为例并顺着前文的思路进行。

1995年以前的10多年里,在特定的学术环境中,调整对象问题成为确立经济法现象与传统部门法相比之“新”的唯一研究进路,进而成为论证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特异性的重要甚至唯一的理论武器,长时期维持着中心主题的地位,并几乎成为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全部主题。由此从反角度看,在肯定调整对象的重要地位,肯定多年来调整对象研究成果的同时,应当意识到,多年来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过于强烈地关注调整对象,不能不说是总论研究进路中的缺陷之一。其后果至少包括:过多消耗了研究者的注意力,淡化了许多需要关注的重要论题的研究,影响了总论体系的形成;过分强化了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可区分性屏障,淡化了法的体系中诸多部门法之间的协同性和整个法体系的系统性,并反过来影响了经济法理论和其他法学学科的相互渗透和融合,进而也一定程度上被迫扩大了经济法理论与所谓法学主流理论的距离,使经济法理论边缘化趋势日渐明显;影响了部门经济法“小总论”的研究,使“小总论”要么成为总论的翻版,要么成为对总论的“离经叛道”;催化了经济法学界内部许多有意无意的、无谓的,甚至演变为“新意识形态”的论争,影响了经济法总论研究中基本共识的形成,并事实上有可能影响了学界理论的融合和学者们的团结协作。如此种种,不一而足。虽然将上述后果十足地归因于对调整对象的突出有失偏颇,但如果认为上述后果不同程度地可以归因于总论研究中过分突出调整对象,恐怕并不为过。

如前所述,在建国后法学界已经形成了法是调整对象的基本理论假设之后,对在中国新出现的经济法现象进行初始研究以明确其本质时,⑨除了从调整对象入手是“正统”进路之起始外,要么是旁门左道,要么放弃研究。所以,兴起之初的几次研讨会,调整对象问题成为其研讨的全部主题,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此。这种现象,在中国法学界关于其他法部门的研究中都不曾有过或者不曾如此强烈过。之所以如此,除上述学术体制原因外,还因为下面诸方面的因素:一是经济法现象在当时仍属于新兴的法现象,人们察觉其产生不过几十年时间,经济法理论积累和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共识都极为有限。二是经济法现象本是现代市场经济时代为解决经济社会纷繁复杂问题而产生的,并不特别直观和感性,它与传统法部门并非于完全相像的层面、维度、方式存在。用传统理论和方法认识经济法现象难免会感到“剪不断,理还乱”。⑩三是经济法现象在中国1979年开始大量出现以后直到1995年,由于不具备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与现实经济问题“密切联系”的经济法研究一时难以从现实中获得充分的经验素材,即便形成了某些理论成果也难以获得经济现实的实证。四是由于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现象这个基本假设,连同所根基的哲学基础,在中国具有特别地位。而且,在中国法学还没有多方位学习借鉴国外法学学术时,全盘吸收苏联法学理论以应付20世纪70年代末期法学复兴的一时之需不可避免。其中,包括经济法学研究在内也吸收了其法学的基本假设、研究进路,同时也承继了苏联法学界延绵50多年的民法、经济法部门法地位之争。而将诸多原因集于一身在其他部门法中也都不曾有过。

如果转换视角来试图考察一下为什么要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其目的何在时,我们发现显而易见的是,调整对象的揭示本身并非目的,它仍然只是手段。就学科层面即直接目的来看,经济法总论研究之目的在于从总体上揭示经济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多维度特质,终极目的则在于为整个法特质的揭示和现实法律体系的完善,为法特别是经济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类的福祉做出理论贡献,同时满足人类的求知欲。那么,能够实现直接目的和终极目的的整个经济法研究都应当是经济法学应当涵盖的领域和达到的层次。其中,一般性特质的探索则都应当是总论研究不可或缺的内容。调整对象,仅仅只是经济法许许多多特质性问题中的一个,尽管是非常基础和重要的一个。需要从一般层面揭示经济法之特质的总论问题还非常之多。有的从未涉足,有的刚有所研究,有的仍然处于混沌状态。试扼要论之:

一是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研究。法律关系研究,是揭示在法律规范之下主体间关系基本内容的探索,是贯穿法学理论特别是部门法理论的一根红线,是解剖法律情景下社会关系的实验分析,是揭示不同部门法特质的重要方面,是实现总论体系化的又一关节点。法律关系研究如此重要,但极其遗憾的是,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研究尚处于混沌初开的状态。在1992年以前的经济法理论框架之下,形成了若干关于经济法主体的研究,其中不乏颇具阶段性价值的成果。但在中国市场经济体系逐渐形成,经济法的核心和边缘在逐步廓清之后,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又成为空白状态。经过近10年的发展,已有研究者注意到经济法上法律关系几近空白状态之严重性,于是法律关系研究之一的主体研究又被个别地提出来,并鲜有进展。然而,这还只是开始,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如经济法上的权利、经济法上的义务,甚至经济法上的客体,都仍处于空白地带。

二是经济法上的责任问题研究。没有了法律责任,部门法理论就难以获得现实社会生活的支撑力。以前经济法学有关论著所讲的经济责任,事实上是传统法学所归结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外在承担方式之一,早已不应当将其与经济法责任等同起来。时至今天,仍然有不少论著甚至教科书将二者等同,这表明这一问题的研究仍然十分模糊。至于经济法责任主体的确立、经济法责任成立要件、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机制等更深一层的问题,就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是经济法实施机制研究。这与法律责任有关,但又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2000年,法院系统以推动司法改革为题变更经济审判庭名称,有学者在进行相关探讨过程中提出经济法可诉性相对较弱,经济法实施领域和途径与传统部门法有所不同等诸多有价值的观点。但不可否认,没有一套与经济法相应的,归咎经济法责任、实现经济法上的权利的诉讼程序制度,是导致审判机关改弦易辙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践部门的做法之正误自有历史评说,理论工作者多年来对如此重大的领域关注不够,对这方面的理论贡献不足不能不说是失误。即便是关于在行政领域的经济法实施机制研究,除了主要为立法完善服务所进行法社会学研究外,专门性的实施机制研究也显得苍白无力。

四是总论分论的体系化研究。应当说,近几年在总论分论的整体性上迈出了较大的步伐。但是,现状还不容乐观。总论分论“两张皮”、“小总论”过于薄弱现象远未克服,总论内部体系化也还有漫长的道路。固然,诸多空白点的填补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关注总论分论体系化,并进行专门研究,这又是一个薄弱地带。一门体系化不够的学科,是很难屹立于学科之林的。

五是学科方法论研究。这并非空白地带,而是相对不足。在1986年前后和1995年后,关于学科方法论研究曾几度提升,并且亦有不少成果,但离持续的、突破性、体系化的方法论研究还有较大的差距。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问题已经引起论者的注意,一些学者进行了新角度的尝试,有的并取得了一定的新进展。

六是经济法学理论通俗化的研究。应当认识到,人文社会科学中任何重大的经久不衰的学说,其基本理论无不是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甚至因琅琅上口而成为家喻户晓的理论,这是真理传播的规律之一。中国经济法学走到今天来之不易。多元化的甚至是标新立异的理论抽象进程固然也是探索和印证真理的必由之路,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对探索和印证经济法真谛还显得特别必要和重要。但是,如果我们不能把多元化的、繁杂而深奥的论证过程还原为简明实用,解决实际问题,并为普通的立法、司法、执法人员乃至法学院的学生喜闻乐见的经济法基本理论,那么,不难预见,诞生于改革开放实践的中国经济法学将有最终被实践远远抛离的危险。

七是经济法学术史的研究。固然中国经济法学自产生距今仅有20多年的历史,同民法学、刑法学等传统法学学科的悠久历史尚有很大的差距,但并不意味着它没有历史。如果人们赞赏以“忘记过去就是自我背叛”作为座右铭的话,好好地回顾、清理、总结这段不太长但非常丰富、深刻的学术史,不能不说是一件有益于经济法学整体发展的重要工作。

八是经济全球化的法律规则与国内经济法相互关系的基本理论研究。例如,WTO规则之所以被人们理解为规范成员方政府的法律规则,从本质上说,无非是因为各成员方政府行使管理对外经济贸易的职能必须接受并主动发挥WTO这一国际经济交往规则的协调。国内经济法不仅是规范本国经济运行主体的法律,也是规范一国政府管理经济行为,防止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滥用的法律。两者的天然联系显而易见,但两者链接的理论基础、基本方式和手段,以及两者相互影响的规律,则是又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经济法学总论课题。

参考文献:

①例如,王艳林:《中国经济法学:面向2l世纪的回顾与前瞻》,《法学评论》,1999年,第1期;张守文:《中国经济法学的回顾与前瞻》,杨紫主编《经济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史际春:《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经济法学》,《法学家》,1999年,第1、2期。等等。

②关于中国经济法学发展时期,有两阶段说和三阶段说。本文认为中国经济法学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即从1979年到1984年的兴起时期、1985年到1991年的初步发展时期和1991年到2001年的走向成熟时期。关于历史分期,另文探讨。

③参见“关于民法、经济法的学术座谈”,《法学研究》,1979年,第4期。

④经济法学发展的分期,有两分法和三分法。三分法如前注②。两分法中,有的以1992年为分期点,有的以1986年为分期点。以1992年为分期点的观点中,还有的又以1986年为前一时期的两个阶段的分段点。无论是何种分法,认为它们是以调整对象研究的整体性革新为标志,当不无道理,尽管有直接和间接之别。

⑤在这一时期产生的还有“经济管理关系论”、“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论”等。其他在前一时期已经存在的观点,虽然在这一时期仍有出现,但显见式微。

⑥例如,“国家协调说”、“国家干预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国家调节说”、“国家调制说”、“纵横统一说”,等等。

⑦经济立法,并不全是经济法的立法。但是,在兴起时期其后一段时期,经济立法基本上被理解为经济法的立法。更重要的是,经济立法对于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非常特殊的重大意义。甚至可以认为,如果没有20多年来国家对经济立法的渴求和社会对经济立法的高度关注,不要说经济法学如此巨大发展,就连产生的情形可能都要大大改写。因此,在认为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全部主题、中心主题时,不能否认经济立法在经济法总论研究中所具有的同样重要的地位。只是在今天看来,经济立法早已不是或不应是纯粹经济法的理论问题。

⑧例如,1983年10月的全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会议(沈阳)、1983年12月的经济法研讨会(北京)、1984年8月的全国经济法制工作会议(杭州)等会议讨论主题,以及若干概论式经济法教材,都可以表明研讨主题在拓展。

⑨本文在许多地方不用“本质”,而用“特质”、“特征”、“特异性”等词。

⑩即使到了《民法通则》颁布后,仍有许多论者仅仅从主体上将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调整对象上进行区分,结果此进路是无果而终。1992年以后,影响较大的几种调整对象的观点自觉不自觉地摆脱纯粹主体式的界定模式,正反映出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主体上的特殊性。而这,仅仅只是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不是一个层面和维度的表现之一。

11.前苏联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民法、经济法的部门法地位之争便随着其经济体制、意识形态而起伏浮沉。中国关于民法与经济法关系及其部门法地位的争论,虽时间跨度还不至于那么长,但其参与规模、涉及的领域丝毫不逊色于前者。80年代后期甚至有惊人的相似。另见孙皓晖等《经济法民法学派之争的历史启示》,《中外法学》,1989年,第1期。

12.可参见张士元:《谈谈经济法主体的范畴和分类》,《青海社会科学》,1983年,第5期;刘文华:《中国经济法主体理论问题探讨》,《1983年10月全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会议大会发言材料》;李中圣:《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新探》,《法律科学》,1990年,第4期。

13.张守文:《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该文中对经济法主体进行了基本的类型化,并提出了经济法上的行为的概念类型。

14.可参见盛杰民等的论文,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3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颜运秋:《经济审判庭变易的理性分析》,《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

15.关于经济公益诉讼的研究是新近的重要探索。见,韩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年。

第7篇

经济法作为独立学院工商管理、财务管理专业的主干课程,也是吉林建筑大学城建学院所有工程类专业的选修课,是高校中开设最广泛的法学课程。为了能保证完成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满足人才培养目标,经过若干年的教学探索和实践,逐步建立并完善经济法课程体系,形成以日常实务性教学内容为主,将真实案例纳入课程教学,引导学生进行思考、讨论和演练,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为支撑,有效配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新教学模式。在实践中,在独立学院已经开始的“3+1”人才培养模式的大背景下,首先根据教育部关于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具体规定,针对不同课程模块,根据不同专业不同的前后续课程,修改、制定适合不同专业使用的《经济法学教学大纲》,根据不同的专业在教学内容上不仅要保证经济法整体内容的完整性,又要力求理论和实践充分结合,体现出广泛性、开拓性和前瞻性。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具有较强的时势性、开放性及回应性,理论体系包含了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和原理。与传统的法律部门相比较,经济法体系化程度与规范性程度存在明显差异。

2经济法实践课程改革前期工作

2.1根据“3+1”模式修订经济法实践教学人才培养方案

所谓的“3+1”人才培养模式即将传统的三年半理论课程和半年的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教学模式,改成三年时间完成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选修等课程的教学,一年的毕业实习及论文提前到第七学期开始,七八学期主要是实践教学环节。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结构决定着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具有特殊性,既要保证理论知识的系统全面,又要保证实践环节切实可行,真正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在修订后的人才培养方案中,第七学期增加了法学类课程的实践环节,其中经济法课程实践环节占有大部分比重。在整个课程体系中,把实践环节作为一个独立的模块,是一个单独授课、单独考察、相对独立的实践体系。同时要求学生结合本校的实践条件,利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实践调研报告;聘请法律实务专家担任校外兼职导师,邀请他们实质性地参与学生培养方案制订、课程设置和日常教学工作等培养工作。

2.2重构课程体系,制定新的实践教学大纲

新的培养方案的修订必然要重新修改教学大纲,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应当侧重于实务能力的培养,既要掌握扎实的法学知识,更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经验。在教学过程中充分体现实务的理念,将法学原理与法律实践密切结合,将学生对法律实践的零散认知升华为系统的法律实务能力训练,成为实务课程教学的重要任务。

2.3编排合理的、实践性强的指导教材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指导性很强的法律类课程,要重新选定配套教材,并且编写具有针对性、指导性的《经济法实务实训规范》,一同作为同步配套教材。教材内容要注意设计合理,实用性强。实践指导的内容要与经济法基础课程的教材结构对应设置,每章都有突出重点及难点、实训和实践项目、实务操作和实际判例。教材框架上要便于学生了解总体内容结构,重点、难点是对理论教材重点、难点内容的浓缩,便于学生在学习时抓住重点。

3经济法实践性课程改革具体措施

3.1争取校外更多的支持和资助

在经济法实践教学改革具体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多种阻碍,不少问题不是在校内凭借学校和教师的努力就能够解决的,并且实践教学往往也是管理类、法律类、工程类课程回馈社会的一种方式,因此可以采取各种方式来争取校外更多的支持和资助。

3.2重视社会实践的实践模式

社会实践是一种重要的实践教学模式,通过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把经济法课程内相关章节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和问题,在实践中去进行检验、验证,从经济法的实践教学模式中深化课程内容的学习。这就要求增强普法宣传,让学生学会运用已学到的经济法律知识去解决实践问题,提升学生独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深入企业、法院进行实践性学习,积极参加法律援助活动,使学生具备灵活应变的实践应用能力。近年来,以法律援助为核心的实践模式在一些专业类法律院校中较为流行,以专业实习和模拟法庭模式成为实践教学探索的主要内容。工程类院校在学习完经济法理论课程后,可以到施工企业为农民工做相应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宣传,把培养服务社会的观念和高度社会责任感作为实践教学的重要目的。实践性教学应当重视和支持法律援助活动的主导作用,并以此推进经济法实践性课程的改革与创新,同时要努力获取国家、社会和学校的有力支持。然而,重视社会实践的实践教学模式并不是无章可循的,需要遵循一定的章程,并配备必要的机构和专业教师进行指导、帮助。

3.3建立实践教学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

第8篇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基本原则 社会整体利益 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释义

“原则”一词来源于拉丁语PrinciPium,译为“起源、基础、准则,”按汉语的词义是指说话、行事所依据的准则。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所下定义:所谓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

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体现发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周作翔教授认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周旺生教授认为,法律原则,就是体现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原则,是法的原则体系的上位阶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一切经济法规中,体现经济法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最高准则,始终起指导、规范、引导作用的总括性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诸多经济法原则中更具根本性的经济法原则,它最为充分地展现着经济法主要价值并最为集中地承载着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它是经济法规则制定和实施的基准,是经济法体系内具有最强普适性的原则,是经济立法的基础,是执行经济法律法规,进行经济管理、处理经济关系的依据,对经济立法、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是连接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具体规范的桥梁和纽带,所有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行为都以它为基础展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有很大作用,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重要的一环。

二、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和确立标准

(一)我国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我国经济法学已有20余年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我国经济法的研究也欣欣向荣,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也不断走向深入,但是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却是各成一家,没有定论。而一个学科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促进本学科的繁荣发展有重大作用,比如,民法确立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原则,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行政法确立了“实体性和程序性方面的”原则,而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却没有统一的基本原则,确实应该加大这方面的理论研究。

我国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1)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2)违法行为法定原则;(3)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

第二,潘静成和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衡协调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第三,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原则为:“注重社会总体利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第四,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3)社会本位原则;(4)经济民主原则;(5)经济公平原则;(6)经济效益原则;(7)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五,张守文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调制法定原则;(2)调制适度原则;(3)调制绩效原则。”

第六,程宝山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社会本位原则;(2)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二)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最高价值和基本精神。笔者认为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如下标准:

1.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经济法基本原则能够统领整个经济法,是经济法基本精神、基本价值的高度抽象,是价值观念和法律规则的汇合点。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总是带有滞后性,因此可以弥补经济法律法规的不足,解决经济法法规法发展滞后的问题。

2.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质的特定。不同社会关系的特质决定了调整该社会关系的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特有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法所特有的,像“违法行为法定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可以认为是所有法律部门都应具备的原则,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有一些学者提出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以人为本原则”,着更多是我们处理社会问题的立场、原则,也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经济法是社会法,它是在社会化条件下,国家基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而对经济进行干预、协调、参与等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根本准则,以维护、实现、发展好是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体现出经济法社会本位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高度抽象性、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体现出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以上三点是判断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有力标准。

三、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17、18世纪以保障个人自然权利为本位的古典自然法哲学思潮向重视社会利益为特征的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的转变,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盛行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该时期——即近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多元社会。在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市场主体对自身利益的无限制追求和对他人、社会利益的漠视导致产生垄断,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导致市场失败,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对市场进行积极的调节和控制,从而形成了集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于一体的混合经济体制,这种特定的经济结构迫切需要既尊重市场调节,又体现国家干预。

“我们考虑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它在确定自己的调整对象的时候,都应当有一个基本出发点,或者说本位思想,正是这种本位思想构成了一个法 律部门区别另一个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经济法正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社会整体利益所追求的是一个个社会的实体,是建立在个体利益基础之上的社会整体利益。所谓社会整体利益,是一个社会之中全部合法利益的有机统一。不仅仅是简单的个体相加,而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并通过对不同利益的对比特别倾向于对弱者的保护,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通过对当前发展的合理调节与限制,保存和创造未来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条件,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使得个体利益能持续发展,最终实现个体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强调人的理性,认为在个人理性的指导下,整个人类社会最终会形成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经济法的理念是站在社会本位的高度追求对国家、社会、个人的平衡下调发展,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中国经济法天然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己任,其从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为其使命。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根本原则,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其他基本法律原则是为社会整体利益原则服务的,同时社会社会整体利益原则也是消除其他各种原则之间冲突的最终落脚点和归宿。保障社会主要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最本质体现、最基础内容。

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的确立,是由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决定的,明确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共利益,为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的实施起到根本的指导作用。

(二)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指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强调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相互不能取代。笔者认为,“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不同于“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并重”表明同样重视,同等看待,缺一不可,其强调不分主次,彼此之间不能取代:“兼顾”指的是同时照顾(两方面以上),描述的是有所选择地对另一种、另一些事物或情况加以关注,其更多地体现的是主观意识。显而易见,“并重”比“兼顾”更能突出重要性。

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指导方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要以效率为前提和基础,一方面,效率决定公平,效率的水平决定公平的程度,没有效率,充其量只是低水平的公平;另一方面,效率又来源于公平,没有公平就难以有效率,难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一定要把公平与效率统一并重地看。在当今社会,我们只有把“蛋糕”尽可能地做大,并且把“蛋糕”公平合理的分配,才能构建和谐社会,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安心、放心和舒心。

市场经济的主要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率,提高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可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经济效率,而且在实现经济效率的同时不会以牺牲一定的公平为代价,是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提高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有助于政府和市场积极的发挥作用。公平更多的要政府主导,效率要市场主导,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是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一个折射,政府和市场是两种配置资源和协调经济活动的主要机制。只有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协调并用时,才能使经济协调发展。对于市场能调节、能调节好的,应交由市场自行调节:在市场失灵的情形和领域下,则要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市场旨在提高效率,政府重在促进公平,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在很大程度上能使市场和政府的定位更加科学,发挥的作用更加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