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21 17: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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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筹划 风险防范 风险意识 评估机制
1 税务筹划风险概念
所谓税务筹划的风险,通俗地讲就是税务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失败而付出的代价。税务筹划的风险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税收政策理解有误的风险,即日常的纳税核算从表面或局部的角度看是按规定去操作了,但是由于对有关税收政策的精神把握不准,造成事实上的偷税,从而受到税务处罚。二是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和执行不到位的风险。三是在系统性税务筹划过程中对税收政策的整体性把握不够,形成税务筹划风险。以上这些都是税务筹划过程中客观存在的风险。
2 税务筹划风险成因分析
2.1政策风险
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变化由一国的经济状况所决定,同时也受到社会、文化、历史、传统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政策的变动有可能导致税务筹划失败,达不到预期目标。所以,为了保证既定目标的顺利实现税务筹划前和方案实施中要对相关国家政策进行跟踪、分析和预测。
2.2税务行政执法偏差
企业税务筹划是企业为实现自身价值最大化和使其合法权利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在既定的税收环境下,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理财活动。尽管这与偷逃税和避税有本质区别,但在实践中,税务筹划的“合法性”还需要得到税务行政部门的确认。在这一“确认”过程中,税务行政执法的偏差增加了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
2.3税务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
严格地讲,税务筹划应当具有合法性,纳税人应当根据法律的要求和规定开展税务筹划。但是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其方案的确定与具体的组织实施,都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税务机关并不介入其中。税务筹划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税法规定,是否会成功,能否给纳税人带来税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序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筹划方法的认定。如果纳税人所选择的方法并不符合税法精神,那么,税务机关将会视其为避税,甚至当作是偷逃税。这样,纳税人所进行的“税务筹划”不仅不能给纳税人带来任何的税收上的利益,相反,还可能会因为其行为上的违法而被税务机关处罚,最终付出较大的代价甚至是相当沉重的代价。
2.4企业活动的变化
税收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任何税务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为载体制定的。企业税务筹划的过程实际上是依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税收政策的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因而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企业要获取某项税收利益,必须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某一方面符合所选择税收政策要求的特殊性,而这些特殊往往制约着企业经营的灵活性。同时,企业税务筹划不仅要受到内部管理决策的制约,还要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而外部环境是企业内部管理决策难以改变的。一旦企业预期经营活动发生变化,如投资对象、地点、企业组织形式、资产负债比例、存货计价方法、收入实现时点、利润分配方式等某一方面发生变化,企业就会失去享受税收优惠和税收利益的必要特征和条件,导致筹划结果与企业主观预期存在偏差。
2.5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的风险
纳税人在进行某一项目的税务筹划时,没有全面、准确地了解与之相关的税收政策。即使某一小方面、某一环节出了问题,也将会使整个筹划行为失败。例如,某一废旧物资加工企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进行税务筹划,认为加工企业将收购、加工业务分开可节税,于是将包括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在内的业务另外注册成立一股份制公司,应该说这一筹划是可行的,但企业将废旧物资及其他物资经营未分别核算,由于这一细小的疏忽,导致企业享受不到这一税收优惠政策。
3防范税务筹划风险的对策
3.1健全税务筹划风险防范体系
3.1.1提高税务筹划的风险意识
税务机构要树立税务筹划的风险意识,立足于事先防范。在接受委托时,要告知委托人(纳税人)税务筹划必须合法,只能在一定的政策条件下、一定的范围内起作用,不能对其期望过高;要向委托人说明税务筹划的潜在风险,并在委托合同综合效益中就有关风险问题签署具体条款,对风险有一个事先约定,减少可能发生的经济纠纷;在具体筹划过程中,要注意机制。要事先对税务筹划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综合考虑的因素有:客户要求是否合理、合法;客户对筹划的期望值是否过高;企业对筹划的依赖程度有多大;过去及当前企业经营状况如何,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如何,行业的总趋势是否发生不良变化;以往企业纳税情况如何,是否相关政策的综合运用,从多方位、多视角对所筹划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企业的进行充分论证。
3.1.2建立税务筹划风险评估机制
要事先对税务筹划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综合考虑的因素有:客户要求是否合理、合法;客户对筹划的期望值是否过高;企业对筹划的依赖程度有多大;过去及当前企业经营状况如何,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如何,行业的总趋势是否发生不良变化;以往企业纳税情况如何,是否对税务事项过分敏感,以前年度是否存在重大税务、审计问题;税务管理当局对该企业依法纳税诚信度的评价如何;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对筹划事项的熟练程度如何;等等。最后评估出一个较为客观的风险值,然后再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或决定如何进行筹划。
3.1.3建立完善的税务筹划质量控制体系
执业质量对中介机构的生存和发展生死攸关,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更是如此。税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强化对业务质量的三级复核制;设置专门的质量控制部门(如技术标准部),依据统一标准,对所内各业务部门及下属分所、成员所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做到防检结合,以防为主。要制定税务筹划工作规程,对于具体的筹划项目要确立项目负责制,规定注册税务师与助理人员的工作分工、重要税务筹划文书的复核制、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审核等。要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划分事故等级,通过教育、解聘甚至机构调整等办法予以纠正。
3.2提高税务筹划执业水平
税务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是评价税务筹划执业风险的重要因素。注册税务师资格是税务筹划人员必须具备的执业资格。在此基础上,税务筹划人员还必须具备较高的税收政策水平和对税收政策深层加工能力,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税务机构当务之急是加强人员培训,吸收和培养注册税务师,建立合理有效的用人制度和培训制度,充分挖掘人的潜力。
3.2.2建立完善的税务筹划系统
提高税务筹划水平,除了有优秀的人才外,还应有完善的税务筹划数据库和信息收集传递系统,使之能及时收集到准确的筹划信息,建立一套完善的筹划系统。
3.2.3及时、全面地掌握税收政策及其变动
税收政策在不同经济发展时期总是处于调整变化之中,这不仅增加了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难度,甚至可以使企业税务筹划的节税目标招致失败。税务筹划从某个角度讲,就是利用税收政策与经济实际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寻找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利益增长点,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因此,税务机构进行税务筹划就要不断研究经济发展的特点,时刻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及时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全面准确把握税收政策及其变动,从而避免和减少因税收政策把握不准而造成的筹划风险。
3.3加强税务业的管理和自律
3.3.1制定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
到目前为止,我国税收行业尚未制定具体的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面对日益加强的税收征管和稽查,一旦筹划被查出问题,注册税务师就必须承担因筹划失败而被追究的责任。税务业可以参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尽快制定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
3.3.2规范税务机构内部运行机制
税务机构要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提高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程度,强化内部管理。脱钩改制的税务中介要独立面向市场,参与公平竞争,提高水平。要完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要及时调整或清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要树立质量意识,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抵制各种违规违纪的行为,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提高业信誉。
3.3.3加大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
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实施同业复核制度,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力量。行业协会除履行服务、协调等职能外,重点是充实管理职能,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自律管理。对进入本行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资格预审,防止非执业人员从事执业活动,对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督促,并对存在问题实行行业惩戒或提请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等。
3.4加强税务筹划理论和方法的研究
税务筹划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大,面临的难题也就更多。税务筹划在我国还仅仅是开始,还没有形成适应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的税务筹划理论。今后更多的跨国公司和会计师(律师、税务师)事务所将涌入中国。它们不仅直接扩大税务筹划的需求,而且会带来全新的税务筹划理念和技术,促进我国税务筹划的研究和从业水平的提高。因此,税务机构要以此为契机,加强理论和方法的研究,尽快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实际的税务筹划理论体系,以便指导税务筹划实践,有效防范风险。
参考文献:
[1]尹音频、刘科.税务筹划[M].重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关键词:福利企业设立日常管理退税审批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七)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上,应当经常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为加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论文摘要:加强社会福利企业枕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税务机关必须明确税收管理的范围和重点,着重加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枕务检查等环节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认真把好税款退还的审批关。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七)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上,应当经常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为加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国有企业;税务管理;思考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对于国内的经济建设,人民的生活幸福都会起到决定性的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第一次写进了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这进一步体显了税收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及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落脚点,而作为国民经济中流砥柱的国有企业则更应该合法经营、诚信纳税,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树立旗帜。然而,从现实来看,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所决定,对于税务管理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使其无论是从税务管理、税收筹划还是税务风险的防范等方面,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问题,从而阻碍了国有企业更好的向前发展,严重的会影响到国有企业的改革。
一、国有企业税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税务管理理念有待提高
1.管理层对于税务管理缺乏足够认识。国有企业的管理层一般对于企业自身的营销、生产、技术、工艺、成本控制以及对外的投资等方面都较为重视,因为上述几个方面都能够在不程度上为企业创造出利润。然而,相比较而言,对于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相对较为放松。其原因在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决定了,管理层觉得上缴税款是“左兜挪右兜”,没必要过于认真。况且,国资管理部门对于国企的领导考核方面也缺乏税务管理工作考核,这样一来,管理层对于税务管理工作的放松也成为使然。2.相关人员对于税务管理工作思想意识相对淡薄。由于税务管理工作与企业的财务部门工作联系相对紧密,这就给人一种错觉,觉得税务管理工作就是财务部门份内的工作,其他职能部门无需过于关注。然而,企业的税务管理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涉及到企业的供、产、销、储、物流各个环节,这有时是财务部门力所不能及的。税务管理工作的思想意识淡薄,很容易使得国企的税收管理工作产生盲区,有可能会使得企业遭遇税务风险,最终影响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国有企业税务管理体系存在缺陷
国有企业的税务管理体系建设一般由企业内部的财务部门来承担,然而,随着国内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同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对于财务部门的工作要求也愈加之高。财务部门不仅要进行日常的核算工作、对外报送各类报表,还要为企业内部的各类考核、成本控制出具相关的数据,使得财务部门显得有些疲于奔命。而在企业日常的税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中,税务风险的评估、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相对薄弱。同时,企业的领导层出于人力成本的考虑,总觉得单独设立税务评估部门有些小题大做,使得企业税务管理体系的完善及发展显得举步维艰。另外,由于企业的管理层缺乏对于税务知识的足够了解,在进行重大决策和业务开展过程中,很少为税务管理工作着想,久而久之,使得企业的税务管理体系及风险评估系统变得形同虚设。
二、做好国有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策略
(一)强化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意识
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也是为了实现其价值最大化,因而企业的管理层要加强税务管理工作意识,注重税务成本的节约、税务风险的规避、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只有管理层对于税务管理工作足够重视,其他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才不能小觑该工作,从而能够促进项工作顺利开展。另外,国资管理部门在对企业管理层的绩效考核工作中,应该对税务管理工作提高考核权重比例,使得管理层从外部方面更加重视税务管理工作。只有企业从管理层、职能部门的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决策等相关的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重视税务管理工作,才能使得国企税务管理工作得以加强、完善并有效的提高。
(二)建立健全国企内部税务管理工作体系
1.在企业内部建立综合性税务管理体系。国有大型企业大多从事国家的高利润、垄断行业,根据国家对于垄断行业高税负征管的现实情况来看,国企的税务风险也相对提高。因此,有必要在企业内部由财务部、业务部及法务部门共同组建一个税务管理部门,对于企业的税务风险评估、评价,预测提供决策性意见。建议企业可以建立合同的会签制度。对于各类经济合同由税务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围绕合同签订所存在的问题尤其是税务问题,开展会签、会审,继而在源头上防止税务风险的发生。如采购合同的签订中,合同约定对方应提供何种类型的发票,同时,对于印花税的缴纳如何筹划,是否可以将采购额与增值税额分开列示,可以节约一部分印花税成本。再如,在销售合同的签订中,付款方式如何约定,是分期付款、预收货款还是购销,增值税应何时缴纳,是否存在增值税风险等。2.财务人员提高自身的税务业务素养。税务管理是一项具有较强业务性质的工作,该项工作开展的顺利与否,同财务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呈现出紧密相连的特点。国企的财务人员应该摒弃旧观念,通过各种渠道、传媒来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同时,对于国家较新的税收政策(如营改增税制改革)要做到了熟于心,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服务。同时,企业也应该加强自身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对于税务管理方面的相关硬件设施,如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平台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方面的倾斜。这看似要投入一些资金,在短期内会增加一些预算,但从长远来看,会为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可谓“磨刀不误砍柴功”。
三、结语
现阶段,国有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不容回避的。企业要从多维度、多角度看待税务管理工作所涉及的问题,从加强税务管理理念到建立健全内部税务管理工作体系等方面入手,为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国企的大发展贡献出应有的力量。
参考文献:
[1]朱才厚.刍议国有企业税务风险的成因及对策.当代会计,2014(06).
关键词:油田企业 税务管理
近年来,国际油价持续低迷,油田面临着严峻的生产经营形势,全面提高油田企业管理水平的要求日益迫切。税务管理是油田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开展税务管理、控制纳税风险以尽可能地实现合理节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加强税务管理的重要性
1.加强税务管理是油田企业实现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税务管理与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业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主线,财务管理紧紧围绕业务管理开展,税务管理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遵循财务管理的目标,有利于促进业务管理的顺畅运行。近两年,冀东油田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5.3%左右,对油田企业经营利润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油田企业必须通过加强税务管理,降低税收成本,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2.加强税务管理是油田企业特殊性的要求
油田企业属于集团型大型国有企业,相对于集团公司而言,它属于地区分公司,而油田企业本身又有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与关联企业、控股公司、投资公司都有着频繁的业务往来,经济业务关联关系紧密。而且,油田企业的行业属性特殊,内部包括油气田开发、产能建设、不动产销售以及矿区辅助管理等业务,涉及的行业和产业范围非常广泛,税务管理内容繁多。
3.加强税务管理是企业充分享受纳税人权利的需要
税法是每个企业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它体现了公平税负、共同发展、实现公平竞争的原则,如果说照章纳税体现了纳税人应尽的义务,那么合理避税就体现了税法保护纳税人的权益。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日臻完善,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征管力度不断加大,企业面临的纳税风险也进一步加剧,如何实施税务管理,实现“经济纳税”,提高税后收益,成为油田企业经营管理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目前油田企业税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务管理机构单薄
以冀东油田为例,该油田设置有财务处税价科,专门负责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并没有从外部聘请税务专家,只有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或者税收大检查时,才聘请税务中介机构来处理部分工作。税价科负责税务管理工作的只有两名人员,负责整个油田的所有涉税事项,包括负责油气主产品税费的计提、申报、缴纳;编制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办理减免税费等涉税事宜;指导下属各单位依法进行税收管理;负责票据的购、存、发、开具和管理工作;负责防伪税控系统的维护和管理;负责协调重大税务纠纷;负责开展税务培训等工作。油田企业税务管理模式的形成有历史原因、体制原因等因素,在很大程度上落后于现代企业管理的发展。
2.难以渗透到业务前端
目前油田企业内部某些部门对税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与税务部门缺乏沟通与交流,发生经济业务事项时不与税务管理人员沟通,到业务完成并涉及税收问题时,才告知税务管理人员,不仅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涉税风险,而且延误了企业正常经营管理工作的开展。同时,由于受投资预算、成本预算管控的原因,企业很多经济业务当期发生但当期不能结算需结转到下一期结算,也存在年末突击销售结算的现象,造成增值税等税款与主营业务收入不匹配现象,容易触动税务局涉税风险监控系统。
3.与税务局税收管理水平的发展不同步
为更好地发挥税收作用,各级税务部门不断深化税收改革,完善税制,如自2013年铁路运输、邮政、电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了一系列的通知、公告。税收制度变化速度非常快,而且制度规定相对分散,没有统一规范的税收管理文本,需要税务管理人员自身时时关注更新税收规章制度,而且税收征管往往于会计核算之后,税收检查牵涉到以前几个会计年度,这给油田企业税务管理增加了难度,现行的税务管理机构和税务管理体制同税务局税收管理水平的发展进程不符,难以有效避免税收风险。
三、加强油田企业税务管理的建议
1.加速企业税务人员的培养,提高业务素质
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合理运用税务政策的程度,影响到企业税收成本的高低,因此,要加速企业自身税务管理人员的培养,提高税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应选拔具有丰富会计核算和管理经验的会计人员充实到税务管理的队伍中,可以采取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到税务局实习的制度,使企业税务管理人员融会计税法知识于一身,对国家征收税款的具体方式方法有深入的了解,知晓税收管理中所固有的和一般性的特点,具备处理会计与税法两种行为规范的能力,从而为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服务。
2.增强全员纳税管理意识
目前油田企业各二级单位设有兼职税收管理人员,但大部分仅限于代扣个人所得税、认证采集增值税进项税额,缺乏纳税管理意识。而税收形成于企业经营过程的各个业务环节,各个工作岗位都有可能会对企业的税收产生影响,所以要做好税务管理,控制风险,绝对不只是财务部门、税务部门的工作,而是需要全员树立纳税管理的观念,需要通过内部宣传、培训等方式,提高二级单位兼职税收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再通过他们逐步深入到每一名员工,使员工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明白哪些经营行为可能会产生涉税问题,做好税收管理的源头控制。
3.建立良好的税企互通关系
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是企业加强税务管理的重要环节。建立良好的税企互通关系,不是以前所讲的简单的“跑税”现象,而是一种诚信、融洽的税企关系,它一方面可以从政策咨询的角度,从税务管理部门了解到最新的优惠政策或最佳的处理方式,并加以分析应用,在化解风险的同时,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对于外部税务检查,发现税务问题,预警信号启动,企业可以凭借与税务部门建立的良好关系,及时掌握检查情况,甚至在某些问题上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以事实和充足的依据来改变检查人员的看法,争取能够取得税务部门的认可和支持,使企业损失降到最低。
4.加强各项税费管理力度
资源税、增值税、所得税作为油田企业税负的主要税种,在目前企业税务管理中已得到充分的重视。油田企业涉及到的还有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石油特别收益金等税费,这些费用占据了油田企业税收成本的很大比例,尤其是土地使用税,从2017年开始全额征收,税负急剧增长,以冀东油田为例,土地使用税在企业全部税金中占比20%左右。因此,加强与土地、房产等管理部门协作,进一步细化土地等资产的清查管理,对降低企业整体税收负担也极为重要。
5.建立涉税风险指标体系
企业的经营风险虽不可回避,但可以防范。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控制纳税风险,可以依托企业财务会计系统中的财务数据,建立一套相对完整的涉税风险指标体系,作为日常涉税风险预警系统,如通过建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指标、销售额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弹性系数、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等分析指标,每月末进行统计分析,监控企业可能出现的涉税风险。油田企业需要正视这些风险指标并用以评估企业潜在的纳税风险,切实提高纳税风险防范意识,改变重补税、轻调账的旧观念,将涉税风险扼制于萌芽状态。
6.设立税务会计是必然趋势
现在许多国家的企业已设置了专门的税务会计,在企业中发挥着显著作用。油田企业属于股份公司的地区分公司,下属又包括多家二级单位、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业务繁多、税务问题复杂多样,设立既精通会计业务,又熟练掌握税收政策法规的税务会计是油田企业加强税务管理的必然趋势,这是油田企业依法纳税的需要,也是油田企业充分享受纳税人权利、追求效益最大化的需要。
四、结束语
关键词:蓬莱市;地方政府;税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 F299.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9-55-2
1 加强税源监控
1.1 从理念上树立正确的税源管理的思路,体现精细化
工作中,也要树立精细化管理的理念,首先要摈弃以往的“收上税来就完事”或者“完成任务就了事”,把征收管理和税源基础放在无关紧要的位置的错误观念。应当想到税收情况与税源基础一样重要,涉及税收的长足发展,要有税收的远见,做到大小税种一起抓,大企业小企业一样管,不但抱西瓜,还得捡芝麻,如果芝麻成为产业了,也是很好的税源途径。在工作中,我们不但要强化对大中型企业和重点税源户的管控,应该多下基层,多看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税源基础进行量的积累,充分挖掘企业的增收潜力。
1.2 以创新的思维开展工作,在税源监控上下功夫
蓬莱市早已经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一个好的税收管理员对于所管辖企业每月应纳税的期限、数量、税种以及一些个别的税务问题,应该了若指掌,拓宽税源管理的深度,把一个个税管员系统起来,将一个个小资料库系统起来,建立一个大的,全局化的大资料库,通过对申报数据评估、监控发现企业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行业、产业数据库。这样即便换了税管员,也不影响后面的税管员了解企业的情况。同时多邀请重点税源监业定期开展培训、座谈会,对税务工作中比较出色的企业请来做经验回报,既教会了小企业的会计,又掌握了税源管理的第一手资料。
1.3 税源管理的信息化方面采取先进的方法
随着电脑征收系统的普及,很多税务操作流程越来越科学。因此在强化税源管理的信息化方面:充分利用现在电脑税务系统的便利条件,对于征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采取相对应的办法解决。首先,严格控制税务登记关口,对于税务登记的企业必须对要保证录入数据的完整和真实,对于注销的用户,核实过没有不良欠税和垃圾数据的情况下才准予核销。严格按照区片,税管员负责制度,保证资料真实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其次对于数据采集工作的人员必须既懂业务又懂计算机的人员来进行,明确规定数据的内容,如何去做,且数据的真实性等。
2 加强纳税评估的切入,事前评估掐住瓶颈
纳税评估是一个相对比较新颖的名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纳税评估即税务机关通过数据信息比对,考核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申报数据,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少保漏报在稽查之前发现问题,从而通知纳税人或者去企业调查等方法,进行核实,从而对纳税人的行为进行判断,定性、定量,并是否采取下一步征管手段的管理方法。
纳税评估是通过数据,对纳税人申报的税源进行税务评估,根据纳税人申报的税源,通过税务知识进行计算核实,看纳税人申报的是否合理,是否合乎规程,是否真实准确。因此可以看出纳税评估的关键并不是税收的多少,而是对纳税人的税源进行计算。通过计算得出纳税人申报的是否合理是否真实,是对纳税人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以及利润的评估。
税评估的对象是在税务机关有税务登记的所有企业和个人,以及所有企业应该缴纳的税种。但是如果对全部企业进行评估,税务机关的征管力量可能跟不上,现在一般是有重点选择一部分纳税人进行评估核算。现在选择正确的企业作为评估对象,是做好纳税评估的第一步。确定好评估目标,才能进行下面的分析计算。
税评估的对象是在税务机关有税务登记的所有企业和个人,以及所有企业应该缴纳的税种。但是如果对全部企业进行评估,税务机关的征管力量做不到,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如何选择合适的评估对象,是纳税评估工作最关键的一步。
首先应该制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滤清顺序,在纳税评估流程黄总各个环节的注意事项,以及实际工作中的实施情况。纳税评估机构应尽可能地完善纳税评估的信息系统,以方便工作人员得到真实准确的申报情况。其次税务评估部门应对企业按照生产情况、纳税情况、企业信用等情况分门别类,逐类进行纳税评估。对于大中型企业、重点税源户、来蓬施工的报验登记户找专业的税管员进行监督管理,对企业的各项税收指标进行分析,与同行业税收情况,税负情况,进行比对,找出没特殊因素却税收量变化较大,或者税负率偏低的企业,与征管部门进行联系,对申报不合理的企业,以及重点税源企业、信用差的企业,或者在稽查中常出问题的企业都可以选择为纳税评估的对象二是中小税源户也应该分类,通过分类,将各个同行业集中进行评估控管,从评估结果中找另类的,异常的情况,这样不但加快了工作的速度,也使评估人员对各类别企业有个明确的认知。三是组织税管员对所辖企业进行约谈督促,让企业尽量真实的提交申报数据,减少偷税漏税的源头,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等,从源头减少纳税评估的工作量,从而更精细的评估主要评估对象。
3 加强税源管理的专业化,以管理促增收
3.1 何为税源管理
我所理解的税源管理就是保证税收收入入库的一种针对税收的管理活动,前提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采取的一些先进的科学的方式,对税收来源进行信息采集和纳税管控。税源管理是税务部门征收管理工作的核心。税源管理工作的中心是企业,是税源管理的基础。
3.2 何为专业化管理
专业化管理是指在税源管理的工作中更为专业,总体来说应该满足四个方面的要求,首先应该有专门的税源管理机构,其次税源管理机构的岗位设置和税源管理业务流程都有专业化的设定。第三机构内对税源的分类专业化。第四就是税源管理部门的纳税服务专业化。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缺少一个都称不上是税源管理的专业化。因此,税源专业化管理就是税源管理和管理专业化的高度结合,使税源管理的效率更高,企业的纳税更规范,更具有竞争力。
3.3 税源专业化何用
税源属于税收的涵盖,税收包含税源。税源管理是税收管理的基础,是税收管理的核心。由此可见,税源专业化管理是税收专业化管理的基础,也是税收专业化管理的核心。做好税源专业化,税收管理会更流畅,更有持续性,发掘出更多地税收潜力。
3.4 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特点
税源管理的专业化,将会带动税收管理专业化,实现税收的提升,税源专业化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理念方面,从以往的组织收入为核心转变为监督管理纳税人自行缴纳税款,提升征纳双方的缴纳理念。二是管理方面,从以往的简单的税管员管理的方法转变为预防风险为主的导向式的专业分工与协调管理。三是机制方面,从以往的管理员和稽查局管理的属地管理模式,转变为信息化管理的事项推送程序管理。四是资源配置方面从以往税管员平均分配管理精力的方式转变为有侧重的分配管理资源。
3.5 企业和税务管理部门应如何应对专业化管理
关键词:内部控制;税务风险;控制环境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8.054
企业的内部控制环境是企业实施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基础,也是企业最应该重视与凸显的薄弱环节,目前企业在许多方面,包括真题的控制意识、结构设立,以及人员的配备方面都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因此,目前对于企业来说,研究在内控环境下,如何做好税务风险的内部控制是一件紧迫而必须的事情。
因此,基于内部控制环境,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存在的对策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税务风险控制意识
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说,有一个高度敏锐的风险意识以及树立内部控制思想是极其关键的,这关乎企业全局风险意识的提高,因为在市场竞争中,风险的问题已然摆放到一个关键的位置上,对于企业来说紧迫而必要,而这时的管理者观念就会起到指导性的作用,企业管理者应当重视税务风险的存在,并自觉加强税务风险的意识,自上而下,使得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不断的健全与完善,更加有利于企业控制目标与发展目标的实现。除此之外,企业管理层的重视,可以令企业内部的员工也对内部控制重要性加强了学习和理解,会自动自觉地去认同有关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知识和加强学习,从侧面改善了企业税务风险的内控环境,也就是把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纳入到企业的长期发现发展规划。
2 设立税务部门以及税务专门岗位
首先,对于企业来说,大部分的税务工作都是由企业的会计人员承担的,可是企业的会计人员对税务的学习和了解并不一定那么专业与深入,从一定程度上反而对企业的税务工作形成了一种阻碍。对于企业来说,成立一个的单独的税务部门,与原有的财务部门相互独立,更便于处理与税务活动相适宜的事宜。同时,设立税务专门的岗位,同时选拔出适应该岗位的税务人才到岗位进行工作,从而使税务工作专门化、专业化。有专业的税务人员负责对应的工作,并向上一级税务人员汇报,这样层级划分,统一处理,能够使得职责权限分明,职务之间相互分离,也令追责机制更加健全,能够对整体的税务事项进行把握和监督,也能使发生过的业务得到合理的记录以及查看,有利于税务资料的保存,也从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税务风险的内部控制环境进行了改善。
3 提高涉税岗位人员的胜任能力
将税务业务从会计业务中分离出来的目的就是为了增强对税务业务管理的专业化,因此,对于税务部门的人员来说,专业的税务知识和处理税务事物以及风险的能力是不可缺少的,并且具有一定的经验以及面对风险应当有的警惕性,这样才能避免由于事务繁杂而引起的疏漏从而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除了税务人员的专业能力之外,同时,也要考察涉税岗位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面对利益诱惑能否坚持原则,并且,在税收政策的变更之下,学习并掌握新业务知识的能力,这样才能够对税务风险控制方面有所加强。
4 建立科学的涉税考评和激励机制
对于企业来说,不仅要求设立有独立的税务部门,而且应当定期对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进行考评与核查,充分调动税务部门人员的积极性,让税务风险真正地得到防范与控制,同时设立明确的奖惩条件,并将其作为该部门人员的一种激励或者惩罚的依据,使得考评与税务人员个人发展联系起来,并根据税务人员的表现给出相应的对策措施,这样既有利于税务部门的规范发展,也进一步为税务风险的内控环境改善提供了保障。
第三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进行核算。同时《征管法》第八条对纳税人的权利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税务机关在使用核定征收方式时,既要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不造成税款流失,但同时也要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中的相关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问题
1、如何解决实际征管中事前核定与事后核定问题,以保证与税收征管法的有效衔接;原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六、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且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同时还规定,对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如发生《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之一情形的,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我们认为这种事前鉴定的方式是欠妥的。主要理由是,事前鉴定证据不足。企业所得税是以一个经营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作为计税依据的,一般实行按季申报,按年汇算清缴。准确计算税基是纳税人的义务,也是税务机关的责任。首先,如果在年初3月内(新办企业登记后3个月内)鉴定,纳税人的第一次申报并未完成,难以界定申报是否准确、足额,也不存在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的可能。
其次,设置帐簿,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征管法》等相关法律对纳税人的要求,《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内,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帐簿。纳税人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核算应该是以一个经营年度为基期,三个月内并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核算状况。对前三月核算等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可以督促其改正并加以处罚,但并不能作为鉴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一个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范人、引导人的根本立法宗旨。第三,在前三月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核算情况进行调查评估也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的时间要求不符。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汇算,年未四个月内汇算清缴,纳税人申报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全面纳税评估。如果仅仅是对当年情况评估,会造成多头检查,并且纳税人上年实绩不能作为参考依据,与税务机关应充分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要求不符合,也不适应新时期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要求。因此,我们认为企业所得税日管中,应采取按期预缴,事中鉴(初)定,事后认定,跟踪管理,汇查并重的模式。这样既有利于与《征管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又能保证国家税收不受损失;也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但对未设置账簿或无能力、不愿意设置账簿的,可实行年初核定,年未调查测算,按年递增定额税款的方式,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2、从哪些方面界定和细化核定征收范围中收入、成本费用不能准确核算的具体标准;在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对纳税人的征收方式鉴定,主要是采用纳税人自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模式。《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可以采用核定征收。但就近几年实际情况来看,各地对什么是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理解却不一致。理解的不一致也给同一地区不同主管机关或分属国地税管理的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带来了极大的不平衡。笔者认为,作为税务机关,在办理所得税资料界定时,应注重《征管法》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的统驭地位。这主要限于基本按要求设置帐本并进行核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规定的九项收入必须全部按期纳入核算,至于成本和费用的归集范围可以《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为基础,结合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进行相关帐务处理,即可基本认定符合查帐征收条件,而不能武断理解为有一张发票未按规定取得(俗称的白条)就作为鉴定成核定征收的依据。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税务检查人员能根据税法通过相关科目进行准确调整的,都不应该认定为核定征收。在征收方式鉴定中,对收入总额核算的界定应该是全面,对成本费用核算的界定主要是凭证齐全,保存完整。这样做可以保证部分纳税人在实行06版《企业会计准则》后,因政策分离越来越大而相关权益不受损害。
3、哪些行业、哪类纳税人不宜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调查和近几年实绩,从行业来看,一般大中型国有企业、粮食收储行业,实行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货物运输业不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从类型来看,一般纳税人不宜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和商品零售业、零星加工制造以及建筑、房地产开发业、小型采掘行业适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哪类纳税人适合定率征收,哪类纳税人适合定额征收;我们认为对设置帐簿或收入、成本能够查实的纳税人,采用定率征收方式比较适宜。对未设置帐簿或虽设置账簿但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以及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适宜采用定额核定的方式。
5、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也适用核定征收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已经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合并,新法实行后,从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应该对内外资企业适用相同的税收政策和待遇,以杜绝因不同纳税人部分适用相关政策而造成的税收政策歧视。
二、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的确定问题
1、各地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的实际执行标准;我市统一执行滁地税[2005]110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
2、近年来当地分行业利润率情况;⑴建筑行业利润率一般10-18%;⑵房地产开发行业利润率一般20-35%⑶化工行业7-10%⑷粮食购销企业0.3-.08%⑸塑料制品生产行业利润率6-13%⑹商品零售业5-9%⑺机械制造业4-7%⑻交通运输业6-11%。(以上数据来源于汇算清缴和税务重点稽查案例)
3、如何进行应税所得率的行业分类和细化行业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的细化必须根据行业、地点、企业规模和是否在本地具有垄断地位来进行。我们认为总局可以制定相应的幅度,具体标准可以由县一级税务机关在针对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调查测算后实施。行业分类可以参照国家统计局对国民经济分类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来进行。
4、如何确定兼营多种行业的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对兼营多种行业不能分开核算的,可以以主业为准进行核定,主业的营业(销售)收入必须超过50%;对按要求分别核算的,可以对照不同行业的标准进行界定。
三、关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问题
1、如何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程序和时限问题可以采用纳税人申报,主管税务机关调查评估,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批的程序,放在每年的五月至六月进行。2核定征收方式如何与所得税管理(纳税评估、汇算清缴、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税务稽查等)有效衔接;对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应该分类管理。对没建帐的,可以通过稽查选案的办法,加大稽查力度,促进其建帐建制;对已经设置帐并进行核算的,可以在汇算清缴的基础上,开展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3如何细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方式(定率或定额);对收入、成本费用通过调整后能够查实的,可以采用定率征收的方式;对未设立帐簿或发生纳税义务经税务机关责令申报仍拒不申报或申报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采用定额核定的办法。
四、关于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率确定与调整问题
1、税基如何确定所谓税基,就是税务机关据以计算征收税款的依据。在实行核定征收的过程中,核定的税基越接近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成果,也越有利于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对收入、成本费用能够查实的纳税人,可以收入或成本费用,参加核定应税所得率进行确定;对无法查实的,可根据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利润情况进行确实
2、什么情况下需要对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税务机关认定后,应当及时调整应纳税额。这是《征管法》第八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赋予纳税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也是对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防止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显失公正的一种限制,从税收行政争讼的角度说,也是对税务行政机关的保护。对纳税人发生重大经营情况变化的,我们认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也应进行相应调整。重大经营情况变化不仅仅包括企业自身情况,还包括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和国际市场原材料价格变化,市场供求关系的主要走向等。因为最终决定应税所得率的主要指标是纳税人盈利率,根据纳税人的市场平均盈利状况及时调整应税所率,是税收立法公平、公正原则在日管中的重要体现。
3、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是否需要明确纳税人的申报调整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义务,以及未履行义务如何确定其法律责任;必须明确纳税人调整后的应纳税义务,并书面通知纳税人。《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征管法》第二十五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申报,这是《征管法》对纳税人的保护,也是量能课税、依法征收原则的体现。对纳税人未按调整后应纳税额履行相关纳税义务的,可以依照《征管法》第62条、第68条进行处理,这是对税务机关依法征税过程中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和后果处罚,是保障国家税收刚性得以体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证国家税收征收权不受侵害,引导和规范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不断提高全民对税法的遵从度。五、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问题是否享受,如何享受;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在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比较有效征收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已经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履行了纳税义务,那么,纳税人就有权享受国家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今后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以产业为主,区域为辅的模式,优惠政策是从有利于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角度来鼓励纳税人加快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最终实现提高综合国力的根本目的。因此,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后,应该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考虑到核定税额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之间的差异,建议采用定额享受的办法。
五、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的申报管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