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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引起的问题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7-21 17:13:1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环境污染引起的问题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环境污染引起的问题

第1篇

一、中学化学教学中培养环境保护意识的重要性、必要性与紧迫性 

1.环保意识的定义 

从根本上讲,环境意识是一个哲学的概念。是人们对环境和环境保护的一个认识水平和认识程度,又是人们为保护环境而不断调整自身经济活动和社会行为,协调人与环境、人与自然互相关系的实践活动的自觉性。也就是说,环境意识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人们对环境的认识水平,即环境价值观念,包含有心理、感受、感知、思维和情感等因素;其二是指人们保护环境行为的自觉程度。这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培养中学校环境保护意识的重要性、必要性及紧迫性 

环境教育是全民教育、终生教育和全程教育,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重视环保意识的培养是社会赋予教育的责任,目前环保已成为全球人类关注的问题。教育影响着一代人思想,所以我们责无旁贷。近年来中国工业迅速发展,人们在享受它带来的巨大利益的同时,也遭受着污染的严重危害。有人说环境污染都是化学惹的祸,这话虽有点偏激,但也有一定的道理,因为许多导致空气、水体被污染而对人体形成危害的污染物的形成都与化学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化学学科对环境污染的预防与治理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已成国家的议事日程。而中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与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向中学生渗透和强化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学生运用化学知识解决环保问题的能力。对学生环保意识和环保行为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致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与环境保护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培养学生环保意识是一件事关未来,影响深远的事情。 

二、环境及环境污染的定义和环境污染的分类和危害 

1.环境的定义 

环境是指以人类为主体的外部世界的总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综合体。 

2.环境污染的定义及分类 

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类的各种社会活动而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进而有害于人类和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环境污染一般可以分为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和土壤污染;按污染源的性质可以分为生物污染、化学污染和物理污染;按污染源的形态则可以分为废气污染、废水污染和固体物污染及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等. 

(1)大气污染的定义及对人类的危害 

大气污染通常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和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达到一定的浓度并危害人体健康、生物生存或环境污染的现象。 

大自然曾经山清水秀、美丽如画,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化工厂及机动车数量的增加,废气的任意排放,使得我们的生存环境发生了改变,尤为重要的是我们的空气变得污浊最近引起人们恐慌的事件是雾霾现象,冬雾有“冬季杀手”之称,加上工业废气、车尾气、空气中的灰尘、细菌和病毒等污染物,附着在水滴上,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出行中,这些物质会对人体的呼吸道产生影响,引起急性呼吸道感染(感冒)、急性气管炎、肺炎、哮喘、鼻炎、眼结膜炎及过敏性疾病的发生,对幼儿、青少年的生长发育和体质均有一定的影响。雾霾天气不仅对人类引起各种疾病、还影响人的心情甚至引起交通阻塞,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等。这些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2)水体污染的定义及其对人类的危害 

水体污染是指由于某些物质进入水体而使水体发生物理或化学的变化,且超过其自净能力范围的现象,并对人类及生物生存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水体污染主要是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造成的,它包括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任意排放以及农业上的农药不合理使用而引起水体污染,水污染是对人类健康危害最严重的污染。因为人在生活中摄入的水很多,人体中的污染物经过代谢富集起来,从而造成各种严重的危害并导致疾病。如1953年的水俣病事件,主要是含甲基汞的毒水排入水中,甲基汞被鱼吃后,人又吃了甲基汞的毒鱼,由于食物链的富集,而使人类摄入过量的甲基汞,从而使患者大脑受损,导致患者口齿不清、步态不稳、面部痴呆、耳聋目瞎,非常痛苦。造成180多人死亡,水体污染对对鱼类也造成很大的危害,造成大量的鱼类死亡。 

(3)土壤污染的定义及对人类的危害 土壤污染是指人类生产和生活中排出的有害物质进入土壤直接或间接的危害人畜健康的现象,如铅、镉等重金属引起严重的土染污染。 

土壤污染主要是由于农药残留、化肥滥施以及使用工业污染过的水体灌溉造成的。1992年全国有不少地区已经发展到生产“镉米”的程度,每年生产的“镉米”多达数亿公斤。仅沈阳被污染的灌溉区已达2500公顷土地受到严重的镉污染。粮食产量遭到严重的损失。一旦人们吃了含镉浓度达到0.4~1.0mg/kg就会引起疼痛病,而我们所说的水俣病和癌症都与土壤污染有着一定的联系。当土壤污染严重时会造成土地板结。 可见,环境污染给我们人类健康和社会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危害,为了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我们需要加强环保知识的大力宣传,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 

二、在中学化学教学中,进行环境教育的方法及措施 

1.在化学课堂教学中,进行环境保护教育。 

在化学教学中要充分利用教材的,充分挖掘教材中环保素材对学生进行环保知识的教育。在教学过程中,当讲到涉及环保知识的内容,应及时向学生进行环保教育。如介绍,大气污染物的头号“杀手”二氧化硫,其产生途径主要是煤、石油等化石燃料的燃烧及工厂排放的废气。二氧化硫进入空气中会形成酸雨,酸雨的危害性很大,当酸雨进入河流会污染水源,导致鱼类死亡,影响水生生物的繁殖;进入土壤会使土壤酸化,植物枯死,影响作物生长;酸雨还能腐蚀建筑物酸雨更会危害人体健康。要防治大气污染应从源头入手,化学科学家正在研制开发替代化石燃料的新型能源、化石燃料的脱硫方法、廉价回收二氧化硫的技术、尾气处理技术等,为减少以至消除大气污染而做出贡献。再如水资源,地球虽有“水球”之称,但可供给人类使用的淡水资源却十分有限,而水体的污染又加剧了水资源危机,应用化学原理可以防止水体污染,如研究反应条件实现产品无污染生产、研制无污染的化肥农药、研制无磷洗涤剂、研制高效低耗污水处理技术等。通过这类实例的学习,都能提高学生对环境污染的重视程度。 

2.结合化学实验教学,强化环境教育 

(1)收集有毒气体时,要进行尾气处理,强化环保教育 

中学教育的目的之一是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后备劳动者,中学化学教育对环境科学的学习将起着重要作用。同时,化学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需要进行各种各样的实验来巩固和深化学科知识。在教学实践中,要在有限的实验中融入更多环保方面的东西。众所周知,在化学实验中,会使用或产生一些有害的物质,如果这些物质进入环境,就会对环境产生污染和破坏。 

化学实验,特别是制备硫化氢、二氧化硫、氯气等气体,做铜与硝酸,浓硫酸的反应实验等,往往会污染教室、实验室的空气,直接影响师生健康。我们可将制备过程中多余的气体或反应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气体,通过导管,通过三角形的导管,进入相应的吸收液,进入相应进行尾气处理。(如图6所示是实验室制取氯气的装置图)制取氯气的反应原理:2MnO2+8HCl(浓)3Cl2↑+2MnCl+4H2O 

尾气处理反应原理:(Cl2与NaOH 溶液的反应方程式)Cl2+2NaOHNaCl+NaClO+H2O 

(2)对实验后的废液、废物应放入指定地点,来加强环保教育 

教师可以把环境污染物作为试验样品,进行观察分析与研究。例如测定大气飘尘的浓度、测定雨水的PH值、用SO2生成硫酸、硝酸的过程,化学老师在自己做或指导学生做实验时,也可以进行环境教育。对实验结束后的试验废液、废物应放入指定地点,这样既可减少污染物污染,又可教育学生环境保护要身体力行,从自身做起。只有这样,才能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 

3.在化学课外活动中,加强环境保护教育的方法及措施 

(1)参观水泥厂、化工厂等课外活动时、加强环境保护教育 

我们通过组织学生参观考察和社会调查(如参观造纸厂、水泥厂、化工厂,调查周边的水环境)等活动,并通过测定大气污染物浓度,附近河、湖水的酸碱度,从而使学生了解周围环境污染原因及对策,在进行环境保护教育的同时,增强了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或利用节假日到野外收集废电池等,让学生亲身体验环境污染的程度及其危害性,增强环境观念。 

(2)通过办展览和出黑板报,加强环境保护教育 

通过学生小组合作交流,根据我国环境的现状问题,提出一些具有宣传意义的寄语。如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为了我们美好的明天,请爱护我们的环境。还有如1998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的主题是:为了地坏上的生命-拯救我们的海洋等等。让学生通过这些寄语的渲染来提高自身的环境保护意识。如2002年6月5日的世界环境日主题的宣传语:生命如歌,让绿色渲染这美丽的旋律。 

(3)聘请环保专家来校作讲座的形式、加强环保教育 

通过聘请环保专家讲座的多种形式和途径,让学生对环境污染的来源、危害以及对其的治理方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并让学生通过收集身边环境污染的事例,让学生亲身体验环境污染的程度及其危害性,增强环境观念。还要教育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从自身做起,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时刻牢记环保使命,充分利用节约能源(如节水、节电、充分燃烧煤气、石油液化气等),并开发使用新能源(如图9所示风能),合理分类存放生活垃圾(如电池回收、不乱到污水等),不使用污染环境的物品(如含磷洗衣粉、喷发胶等),敢于同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行为做斗争,努力将环境污染降到最低程度,保护好我们的家园。 

通过课外活动,并结合现有法律法规的宣传,加深学生对环保意义的认识,组织学生参加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利用3月12日植树节、5月31日世界无烟日、 6月5日世界环境日等纪念日,让学生在宣传中了解我国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和常识,提高学生在环境管理环境文化方面的认识。并利用节假日、夏令营,组织学生对当地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水土保护区和环境污染区等进行实地考察,使他们认识到人与气温、气候、空气、谷物增产、水土流失、森林砍伐,以及环境保护等都存在着密切关系。通过现场对比,丰富学生环境方面的知识,结合已学的知识,开展有关环境污染与保护知识的问答活动等。 

4.透视社会热点,增强学生环保意识 

作为化学教育工作者,关注化学生活也是成功教学的一个标志,经常关注与化学有关的热点话题,如雾霾、苏丹红事件、塑化剂、三聚氰胺、低碳生活和绿色生活等。以上都是化学物质与人体健康的话题,不妨在课堂上和大家一起交流、分享,在教给学生化学知识的同时,引导学生做一个热爱生活和关注社会的公民。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指导学生做到不乱扔脏物,不随意丢弃废旧电池,不使用含磷洗衣粉、捡塑料袋、督促父母不焚烧秸杆、节约用电、节约用水等活动。同时,也可指导每个人都应从防止家庭污染,保护环境通过这些信息的介绍,使学生切实感到环保要从自身做起,节约用水少使用一次性餐具少用化学用品,以减少污染,为保护环境而改变生活习惯。 

5.借助多媒体丰富环保知识 

第2篇

关键词: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

中图分类号:F840.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3-0079-0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是以排污单位发生的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这种保险机制中,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根据约定收取保险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排污单位的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直接向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随着现代工业的蓬勃发展和科学技术存在的局限性,即使是正常的生产作业也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而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就形成了污染企业对受害人的侵权之债。但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往往会造成近天文数字的赔偿金,侵权企业常常无力负担,为了适当转移和分散这种污染赔偿责任,从而既使污染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也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能够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应运而生。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理论支持

1.环境污染侵害由私法救济到社会化救济

由于当代社会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不论是侵权行为法遇到的理论困境还是现实问题,都导致在解决纠纷、填补利益的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要摆脱上述困境,就必须超出“损害要么由加害者承担,要么由受害人自担”的狭隘眼界,构筑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即环境侵权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不再由加害人独自承担,而是还要由国家、社会、法人组织或者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来分担赔偿责任,使“传统的自己责任、个人责任原则下的损失转移转化为现代的社会责任原则下的损失分配、损失分散”[1],将环境侵权行为所生损害与责任保险、社会安全体制等密切衔接,从而使环境侵权损害的填补不再是单纯的私法救济,既及时、充分地救助环境受害人,又避免环境加害人因赔偿负担过重而破产。

2.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贯彻

可持续发展实际上需要有效地解决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冲突。国家通过环境法来为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设定可以容忍的限度,其目的即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对经济效益的追求。然而在追求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环境污染的发生不仅频繁而且后果严重。单个污染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致使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环境损害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为分散企业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尽量减少社会和国家的损失,有必要探索建立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实现更加抽象的社会正义。

3.和谐社会实现的保障

发展保险业是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社会的构建着眼于方方面面,对于民生的基本保障和实现是其追求基本价值之一。如前所述,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就是对复杂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合理机制。这一制度的构建不仅可以分摊污染者的赔偿责任,避免他们因无力赔偿而即将面临的悲惨命运,而且可以使被害人在损害一发生时就及时向保险人提出请求,迅速获得理赔,以填补其遭受的损失。这样既节省时间和金钱,又避免了求偿无门的情形,还能减轻司法诉讼量,及时解决法律纠纷,从而实现高效诉讼的价值目标,最终达到双赢的局面。

二、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需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能否纳入承保范围

目前在各国理论和实务中,对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属于承保范围已成定论。难点在于对于渐进性或累积性污染事故是否应该承保的问题。

1.从理论上探讨对于持续性污染是否属于可保风险的问题。

依照我国保险法律和保险实务,“可保风险”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为其根本特征。持续性污染,从无限制的长期来讲,污染积累到一定程度,污染事故必然爆发,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与一般的保险合同一样,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会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期间。在该期间保险事故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危险的发生并非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完全可以确认的必然事情,因此,符合“危险的发生存在可能”的特征。同时,累积性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也是不确定的、事故造成的后果严重性程度也是不确定的,这符合可保风险的偶然性特征。

2.实务中将累积性污染事故纳入中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范畴是否可行

当然,将所有的环境侵权行为都纳入责任保险的范畴无疑是最理想的。但一项法律制度的实际效果,既与其法律规范的完善程度有关, 更与其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程度,以及在程序上的可执行程度有关。考虑到中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所依托的相关法律规范并不完善,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完善也需要一定的进程,再加之中国保险业特别是责任保险还很不发达的情况下,将累积性污染事故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范畴条件尚不具备。

(二)关于生态损失是否应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涉及的损失赔付范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涉及的损失赔付范围有以下几种: 第一,因环境污染而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灭失而产生的损失;第二,因环境污染事故而产生的救助费用和诉讼支出,以及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三,由于环境污染而导致被保险人的财物损失; 第四,因环境污染而导致的生态破坏而引起的损失。一般来说,对于第一种损失列入损失赔付的范围是毫无疑义的。从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对于第二种损失列入损失赔付范围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49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51条还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但是,对于第三、第四中损失是非应当乃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呢,目前尚未有定论。

三、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的思考

(一)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的思考

环境污染的发生形态有突发性和持续型两种。突发性的环境污染在发生前没有明显的征兆,一旦发生损害立刻显现,受害人的受损程度的认定也较为容易。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侵权持续时间长,侵权原因复杂,往往是多种因素复合累积的结果。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存在往往缺乏深刻的认识,以至对侵权行为何时发生、侵权人为何人都不知晓。因此,对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是较为困难的。

环境责任保险作为对环境污染损害的救济方式,将所有环境污染损害都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无疑是最为理想的。但鉴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环境污染的现状及相关民事法律的完善程度,目前仅将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是较为适宜可行的。待条件成熟后,再将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纳入承保范围[5]。这类似于法国“分步走”的做法。当然,扩大承保范围是大势所趋。但这势必会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使它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有可能不愿承保。所以为了避免和鼓励保险公司承保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就需要政府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对此中国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做法:(1)注入保险基金;(2)由政府主持成立由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环境责任保险集团以分担承保的风险;(3)效仿法国的做法,成立一个专门负责环境责任保险的机构;(4)建立一个法定的环保监测部门,专门从事对有关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内的环境侵权行为的监测,分担保险公司在辨别、确定理赔范围时所花费的时间、费用及人力等资源,减轻保险公司的业务负担,使其成为保险公司的一个隶属部门专为环境责任保险这项保险业务服务,发挥其良好的补充减负之功效。

(二)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思考

对于前面所提到的“第三种损失”,笔者认为,根据责任保险的特征原则上应该属于除外责任,比如因污染而引起的被保险人自己所有或照管的财物损失,以及由于环境事故而导致工厂全部或部分停产而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自己的损失不是我们这里所要讨论的问题,可以从企业财产保险的险种设计上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但对于自有场地污染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及其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纳入到损失赔付范围之内。美国的判例一般认为公众的健康与安全较保险单的任何明示约定更为重要,当被保险人污染了场地而又无力治理时,损害的又会是公众环境权益了,所以从环境法的公益性出发应该将自有场地污染纳入到环境责任的赔付范围当中。

至于生态损失,笔者认为目前尚不宜纳入损失赔付范畴。当然,随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在法律体系的渗透,以及人类对于生物多样性、环境权的日益关注,生态损失的赔付将会成为法律所无法回避的一个难题。当然考虑到我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才刚刚起步,不顾及实际情况将所有损失不加区分都纳入赔付范围很容易引发保险人因资金缺乏而无力支付巨额赔款的支付机制恶化,这不仅使环境责任保险无以为序,而且也极容易引起保险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混乱。所以对于生态损失的保险赔付要依托于相关理论的进展,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高度发达的保险业。

参考文献:

[1] 周珂,杨子蛟.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综合协调机制[J].法学评论,2003,(6).

[2]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Title 40,Chapter 1-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Subchapter I-Solid Waste,264.140.

[3] 汪劲.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第3篇

【关键词】室内装修;环境污染;控制   

Abstract: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pollution problems caused by the renovation, from material selection, decoration design, construction, pollution detection, and hand over the acceptance aspects to described the 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ideas. On this basis, and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reduce or eliminate 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Key words: interior decorati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中图分类号:TU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2-

    

【abstract】Interior decoration is people pursue good working environment that occupy the home, the important to try. The indoor environment of good people brings the comfortable feeling, can adjust the mood of the people, make people get a better quality of life and higher efficiency. But with this purpose abhorrent of interior decoration environment pollution but ruyingsuixing.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interior decoration to meet people's desire for a better life, we must pay close attention to the interior decoration brings the environment pollution problem.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oblem of pollution brought decorate, from material selection, decoration design, construction, pollution detection,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acceptance date indoor environment pollution control train of thought. And in this foundation, proposed to reduce or eliminate indoor environment pollution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keyword】Interior decorati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室内装修在人们的居家生活和办公场所得到了大面积的普及。但是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大量的室内装修环境检测结果都表明,室内环境污染程度往往比室外高。据有关资料统计,人们平均有90%的时间是生活、工作在室内,特别是生活在都市社会中的人们总是在装修,甚至过度装修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而且污染严重的室内环境会给儿童、孕妇、老人和慢性病人造成尤其恶劣的危害。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儿童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室内环境污染的影响,而儿童生活在室内的时间又远远高于成年人。由此可见装修很可能成为危害人类健康的一大杀手。

一、室内环境污染给社会生活带来的问题

室内环境污染给我们的社会生活带来的主要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 人们的身体健康状况受到室内环境污染的影响越来越严重。针对此问题,国外大量的研究结果表明:室内环境污染是“致病建筑综合症”(SBS)的直接后果,其症状表现为头痛、眼、鼻和喉部不适,干咳,皮肤干燥发痒,注意力难以集中等。这些症状的具体原因不详,但大多数患者在离开室内环境后不久症状就在自然状态下解除了。

依据目前的研究发现室内环境污染的主要根源是装饰装修材料。多数市场上的装饰装修材料都含有大量的有机有害物质。这些建材一旦进入室内,在通风不好的环境中有害成分的浓度会更高,从而危害人的健康。例如,用做室内装饰的胶合板、细木工板、中密度纤维板和刨花板等人造板材中都含有甲醛。即使长期接触低剂量的甲醛也会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高浓度的甲醛对神经系统、肝脏等都有毒害,长期接触较高浓度的甲醛会出现急性精神抑郁症。国际癌症研究所已建议将其作为可致癌物对待。其它如苯、甲苯、二甲苯等都已证明是毒性极强的物质。

2、人们的工作效率会因为室内环境污染大打折扣。如果室内空气质量不好,人们会不自觉的找理由离开,目的是为了远离这种不好的室内环境,以免引起某些不良的身体反应。实验证明:呆在污染严重的室内环境中会导致人们注意力不集中,情绪不稳定,工作效率低,甚至会出现头晕,呕吐等症状。而且长期处于这种环境会造成严重的身体疾病,譬如白血病等。由此可见环境质量与人们的工作效率、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影响着社会经济效益和医疗保障体系。国际经验表明,加强室内空气质量的控制,通常情况下所增加的费用并不多,但是明显可以达到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目的。因此,控制和减少室内环境污染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也是重要的企业管理问题,是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二、适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治理室内环境污染应当着力解决的问题

在法制层面上,我国颁布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一下简称《规范》)(GB50325-2001)。《规范》自实施以来,对建筑物室内环境污染的防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室内污染及污染源的治理受诸多因素限制,《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加之在污染物判定方面易受不确定因素的干扰,因此导致《规范》中确定的标准难以在实际生活中的得以实现。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装饰装修工作在设计前的准备工作不足。在开始设计前,应当熟悉将要进行室内装修设计的建筑物的现有状况,特别是对已使用过的建筑物。了解其通风情况如何?现有的室内环境污染状况如何(哪怕是直观感觉)?有无必要对现有情况进行监测?在了解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再考虑如何着手装修,以便在新装修过程中去除原有污染,并避免新增其它污染。

2、材料选用上环保意识不到位。通常人们在装修过程中,过于重经济成本,而对环保健康方面关注度不高。事实证明:绝大部分装修所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是由装修材料造成,因此选材是装修过程中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核心环节。业主应在明确了建筑物类别后,根据建筑物的具体类别要求,结合装修设计需要选择达到行业标准的环保型材料。

3、室内装修污染的专业监测机构缺乏,其监测手段不足,监测标准不完备,污染源控制的途径与手段都存在严重的局限性。

4、在污染及其来源的评定上,由于存在现场监测与实验室监测的结果差异,而导致污染控制结果产生争议,从而影响污染控制的标准化操作。污染控制检验的核心在于评定,评定工作的重点则在于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实验室监测工作的技术条件通常比较到位,有较好的技术环境。而现场监测受场地条件限制,数据结果中的干扰因素较大,准确判定存在一定困难。比如:①设备适用的环境温度差别。②空气质量中的干扰因素。

5、对于室内污染及其污染源的治理缺乏严密科学的系统解决方案。鉴于当前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工作刚刚起步,还需进一步加强推广、普及工作。室内环境污染超标后的整改问题,相对于其它方面的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手段较为单一,其可行性、经济性的适用性不强。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室内环境污染及污染源控制的对策与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结合实际情况,应当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

1、严格控制材料准入机制。使用环节中应提供相应的材质证明。其次在材料特性、数量的基础上,加强对材料进场检测报告的核查工作。

2、取消易产生消极市场作用的材料认证和备案制度,将工作重点放到材料市场供需双方的行为核查上。

3、结合标准要求,完善监测手段和监测设备,充分发挥专业性监测机构在行业中的技术优势,确保监测数据、判定结果真实有效。

4、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工作。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质量验收。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①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含量检测报告;②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③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④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⑤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记录(不做样板间的除外);⑥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

 5、丰富室内环境污染整改工作的方式方法,同时加强新型环保建材的推广、应用工作。

        6、加强后期处理工作。①加强通风换气。消除室内环境污染,最有效的方式是通过室内通风换气以降解污染物含量。②采用空气净化装置。③改进施工工艺。在施工过程中,可通过工艺手段对建筑材料进行预处理,以减少污染。

参考文献:

[1] Nathanson T.Indoor Air Quality in Offices Buildings.A technical Guide,Ottawa,Health Ganada,1993

[2]河南省建设厅 GB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

第4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为“绿色保险”,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最先在美国实行。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较为成熟,都已成为加强环保监管的一大利器。我国尚未全面建立实质意义上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风险意识、保险公司的规模与实力等因素的制约。近年来,我国大型污染事故频发,在排污企业无力承担污染赔付和污染修复资金时,政府用财政资金给与及时的弥补,这种做法给财政带来了无法预测的巨大压力。依据国家环保总局提供的最新数据,仅2005年一年,国家因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而支付的赔偿金额就高达118亿元。企业转嫁风险的需求与政府要减轻压力的要求迫使我国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初步实践显现的问题

我国的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缓慢,在内地,污染责任保险整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保险公司和当地环保部门合作推出了污染责任保险,大连最早开展此项业务,随后沈阳、长春、吉林等城市也相继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初步实践暴露出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许多主要问题:我国要建立一种保险制度来满足企业与政府的需要,而这种保险制度就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在赔付率很低的情况下,坚持高保险费率不做调整,使企业丧失了投保的积极性。如大连市l卯1一1995年的赔付率只有5.7%,沈阳市1993一1995年的赔付率为零,远远低于国内其他险种50%左右的赔付率和国外70%一80%的赔付率。而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是按行业划分的,最低费率为2.2%,最高为8.0%,较其他险种只有千分之几的费率相比,要高出好几倍。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过窄,险种较少,经营的风险的减小,使其赔付率相应也就过低。目前只把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事实上,由于环境污染而造成民事赔偿的还有累积性污染事故。在我国保险市场上,保险的险种较少,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华泰财险等公司的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一项中规定不负责赔偿由于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所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我国实行的自愿保险方式,不能增强企业的投保意识,致使投保企业越来越少,形成恶性循环。在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仅限于少数几个城市,这些城市中的保险规模小,只有几个或十几个企业投保,且投保呈下降趋势。企业缺少保险意识,投保率就低,保险费就少,赔付率低,引起投保企业少,由此形成恶性循环。

二、我国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在2004年,国家环保总局共接到67起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其别重大环境事件6起,重大环境事件13起,造成21人死亡、705人中毒(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5.5亿多元。这些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充分说明我国在环境方面问题颇多,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已经进人环境风险的高发期,迫切需要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我国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必要性的主要方面:维护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现有环境保护及救济机制中,缺乏相应的污染损害赔偿机制与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单个污染企业承担责任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环境损害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分离了环境污染侵权主体与赔偿义务主体,由企业投保,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的形式减少了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得环境侵权的受害人较容易及时获得足额赔偿。降低企业因环境侵权而破产的风险大多数企业对于整个社会经济体系属于“弱势个体”,其风险承受能力差。环境侵权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使企业承担了极高的风险,因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废弃物不可能“零排放”。环境责任保险使损害赔偿社会化,有利于分散企业的损害赔偿风险。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中,投保人通过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再将其赔偿责任分摊给成千上万的投保人,使得投保人的经济责任得以减轻,避免了作为投保人的企业因意外的污染事故而遭受有可能导致破产的巨额赔偿,保证了企业持续、健康地发展。为我国保险业带来发展的契机及新的增长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适用严格责任的最显著后果之一就是大大增加了行为人行为的风险。而行为人为了减小其行为的风险,必然想将风险责任转嫁出去,这正好与保险业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目的相适应,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契机。在美国,责任保险保费收人占非寿险保费收人的50%左右,在欧洲发达国家占35%左右,而在我国,其份额还不足5%。我国已经进人环境风险的高发期,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是必然趋势,这有利于保险公司开拓保险服务领域,促进保险产品的创新,开发出一块新的保险业务增长点。

第5篇

【关键词】 家庭装修;环境污染;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家庭室内装修逐渐成为近年的时尚。然而,在新房装修、旧房翻新过程中,各种材料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室内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不合理的装饰、装修带来的室内环境污染问题,成为影响人们健康的一大杀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国际环保组织的一项调查显示,全世界每年有10万人因室内空气污染而死于哮喘病,其中35%是儿童,每年有280万人直接或间接死于室内装修污染。相关统计显示,我国每年因室内空气污染导致死亡数可达12万人,门诊数可达25万人次,急诊数可达500万人次。“室内环境污染”已与“煤烟污染”、“光化学污染”共同成为全球三大空气污染。如何缓解与控制家庭装修环境污染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城市家庭装修环境污染调查

1、基于西安市的调查

笔者调查小组通过实地走访陕西省、西安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西安市住宅装饰协会等行业部门以及家装企业、家装施工现场,发放调查问卷,调查西安市家庭装修环境污染状况。2012年西安商品房销售量为1164.64万平方米,同比去年同期上涨3.70%。根据2013年西安市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站的《315空气检测结果》报告显示,在随机抽取的西安市22家居民住宅中任意两检测点进行的甲醛、苯、氨、氡、TVOC(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浓度检测,17家空气质量不达标。其中甲醛超标率为23%,氨超标率为30%,TVOC超标率为34%,苯和氡均符合标准限量要求。从本次检测结果可以发现,西安市家庭装修环境污染较为严重,其中TVOC、甲醛、氨的超标率较高。

2、主要污染物及危害

城市家庭装修主要污染物为甲醛、苯系物、氨气、氡、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这五类污染物主要来源于室内装修的装饰材料和粉刷涂料等。根据《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规定,上述五种污染物的浓度必须在一定控制范围内(表1),污染物浓度一旦超量,就会引起人体的不适反应,高浓度甚至会危害生命安全。污染物主要通过呼吸系统进入体内,损害呼吸器官,扰乱消化系统和中枢神经系统的功能,危害人体健康。如当甲醛浓度达到0.6mg/m?,会引起咽喉不适或疼痛,浓度更高时,可引起恶心呕吐,咳嗽胸闷,气喘甚至肺水肿;长期处于含有TVOC的环境中引起机体免疫系统水平失调,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功能。

二、城市家庭装修环境污染现象成因分析

城市家庭装修首先由消费者提出装修意愿,然后消费者或者委托家装企业采购建筑和装修材料,家装企业进行施工;商品房整体装修后出售还需要相关部门出具检测报告。装修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造成室内装修环境污染。城市家庭装修环境污染现象的主要原因体现在以下方面:

1、消费者缺乏环保意识

在对西安市市民进行的问卷调查中,85.2%的市民更加重视家庭装修的美观性而非环保性,不超过2%的市民委托权威检测机构进行过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对于大部分中低收入家庭,为了节约装修费用,往往选择低质、甚至劣质装修材料,孰不知其将有害物质严重超标的“隐形杀手”带回了家;对于一些经济条件好的家庭则盲目追求高档豪华装修,在选择装修材料时,由于普遍缺乏专业知识,认为高档的便是环保的,钱没少花却没有达到环保效果。

2、家装企业参差不齐

伴随着西安市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家装市场也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在西安市装饰业协会调查时了解到,西安市家装市场准入门槛较低,涌现出大批参差不齐的装修公司,“家装游击队”大量存在。“家装游击队”实际属于三无人员:无具体的办公地点、无正常的营业执照、无正常的技术岗位培训,他们大约占据了60~70%的家装市场,普遍家装施工质量低,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市场混乱。首先,无照家装施工队没有主体资格和实体场地,一旦发生质量及污染问题,消费者投诉无门;其次,施工过程粗放,缺乏规范和流程,装修质量无法保证;同时,有些业主因为工作繁忙、不懂建材,专门委托他们进行建筑材料采购,为降低成本、蒙蔽消费者,施工队往往使用假冒、低劣的产品以获取更多利润,而这些假冒、伪劣的建材在生产过程中都添入了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从而造成装修污染。

3、建材市场鱼龙混杂

随着环保、绿色建材的推广和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各建材供应商无不介绍自己的产品“绿色”、“环保”,建材市场无材不“绿”。经过笔者对几大建材市场的实地调研发现,65%建材产品无环保检测报告,即使有报告的也大多为送检或委托检测,而不是国家抽检。他们往往将低等劣质建材出售给消费者或者施工队。还有一些供应商为了误导消费者,故意将建材产品的名字、商标、颜色、类型与名牌、畅销产品接近,让消费者难以分辨。

4、相关制度法规不完善

由于家装行业发展迅猛,相关行业规范等管理约束措施未能及时形成,使得家装污染问题越发严重。就西安地区来看,目前家装行业还没有统一制式的标准合同文本,消费者与家装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大都由公司单方面提供。而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绝大多数消费者并未意识到将造成室内环境污染的相关责任列入,一旦出现家装污染纠纷,难以确定责任。同时,行业性立法不完善,从全国来看,目前还没有专门规范家庭装修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大多依据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来解决,可实际操作性不强。此外,第三方监督制度还不完善,一方面家装检测机构运行机制不畅,另一方面,陆续冒出许多检测机构,挂靠于一些组织名下,出具假检测报告。

三、城市家庭装修环境污染防治策略

结合西安市家庭装修环境污染现状及存在问题,本文从消费者、建材供应商、家装企业及行业管理部门出发,提出了缓解和预防城市家庭装修环境污染的防治策略。

1、消费者应提高环保意识,选用环保指标达标的建筑和装饰材料

首先,消费者应提高环保意识,选用环保指标达标的建筑和装饰材料。在经济允许条件下,消费者应尽可能购买非合成板材家具,选择天然的或者无机制品,如木质地板、实木家具、磁砖围墙等,以减少有害物质释放于居室的空气中。同时,还要转变观念,简约家装。在装修过程中,即使使用的是环保建材,过量也会导致房间污染承载量饱和。因此,简约的家装设计是防治污染最有效的措施,从源头上降低污染。消费者可以通过合理的设计及绿色的施工工艺,一样可以装出环保、温馨、舒适的家。第三,消费者还应科学选择入住新房子的时间,新房装修最好在半年后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再入住。即使入住,也要加强通风,尽量多开窗户,加大通气量,稀释和扩散空气中的有害物质,进而降低室内污染物的浓度。

2、装修企业要遵守行业规范和行业道德

装修企业是家庭装修的主体,不能完全以效益为目标,而忽视装修质量和装修污染,要遵守行业规范和行业道德,向消费者推荐安全、环保的材料,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建设部第110号令)的相关条款,以减少装修污染为目标进行设计施工。同时,装修企业应该不断提高自己的水平,在设计上更加舒适环保,在工艺上不断创新,在施工上规范,在材料应用上绿色环保、低碳生态,以此树立品牌和形象。

3、建材供应商应诚信经营,遵守行业职业道德

众所周知,环保、绿色的建筑材料将是未来建材市场的主导产品。建材供应商应顺应市场潮流,抓住机遇,积极研发、大力推广无污染环保型的建材,并严格检测,出具报告。同时,建材供应商应诚信经营,遵守行业职业道德,诚信为万事之本。顾客是企业的生命,企业只有在消费者面前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赖,才能与消费者共赢。

4、立法部门应建立健全家庭装修行业的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

家庭装修行业的发展离不开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引导。相关立法部门首先应建立健全家庭装修行业的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以此规范家装行业市场;其次,要积极开展室内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技术研究,修订出台室内环境质量标准;第三,相关管理部门则应加强管理,监督市场,应严把市场关,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建材进入市场,同时应加强装修材料生产企业的环保质量控制,督促生产企业提高生产环节的科技水平,改进生产工艺降低污染物含量。第四,利用媒体、宣传等监督手段对材料生产企业、家装公司进行信誉、优劣公开公布。

【参考文献】

[1] 张宁娟,温忠涛.浅谈室内装修带来的环境污染及预防措施[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2.09.201-203.

[2] 闫峰.浅谈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的来源、危害与防治[J].四川建材,2011.01.61-62.

[3] 雷忠义,谢云兰.浅析家装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J]. 中国卫生产业,2011.23.111.

[4] 何北榕.家装设计的健康与环保[J].大众文艺,2012.01.78.

[5] 赵英淑.莫让家装成隐形杀手[N].科技日报,2010(12).

【作者简介】

李珍珍(1991-)女,陕西宝鸡人,西安理工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学生.

田文林(1988-)男,贵州安顺人,西安理工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学生.

第6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污染源;防治措施

近些年来,我国的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但由于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对化学原料、能源消耗的比较大、大型机器设备实用频繁,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带来了多种环境污染问题,例如:噪声问题、气体污染、灰尘污染等,这对我国的生态环境变化和改善带来了很大阻碍。施工建筑周期长、废弃物产生多等特点,使我国不得不重视推行减少污染物排放、节约能源、进行绿色生产等政策。

一、建筑施工中的环境污染问题

1、噪声污染

根据我国关于环保标准的要求,建筑工程在施工边界允许的噪声范围日间是在小于70DB,夜间是在小于55DB。然而,噪音污染却是居民反映最常见的问题。在噪声污染中,建筑工地的噪声大约占5%左右,主要是施工机械产生如:打桩机、压路机、推土机和建筑材料的切割加工等。由于施工工期等造成的昼夜施工问题,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学习,也成为在施工过程中投诉率最高的问题。

2、废水污染

水污染也是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一种严重问题,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等直接排入河流会对附近的水源产生较大的污染。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来自于钻孔、注桩产生的废泥浆、骨料冲洗废水等。废泥浆排入下水道会堵塞下水道,随处乱倒也会污染城市的环境,更会造成水资源的污染问题。

3、大气污染

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以扬尘为主,而产生扬尘的主要环节为:挖掘以及建筑垃圾、水泥等建筑细料的的运输、存放、使用和随处抛洒垃圾以及石灰、砂石、土方回填等不文明现象也会造成扬尘。这些扬尘、有毒气体排放到大气中会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对我们生存的环境也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4、光污染

光污染是一些对人的视觉环境和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事物。常见的光污染现象多由镜面建筑反光导致行人和司机眩晕而造成车祸以及夜晚不合理的灯光给人身体造成不适。在城市建设中光污染的主要来源是建筑表面磨光大理石、涂料、还有玻璃装饰材料的反光等。强烈的反光问题会造成眼睛刺伤、视觉混乱等,甚至还会引发施工现场的火灾问题。光污染还可能引起头痛、疲劳、焦虑等问题,对情绪产生不利的影响,视觉环境已经严重的威胁到了人们的健康和工作效率,改善视觉环境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行动。

二、建筑施工中的污染有效防治措施

1、噪音的防治

一方面,要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来控制噪声的产生,不同的时间段,产生不同的噪声值,以此保证居民的正常生活。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改良或更换施工设备来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噪音。采用先进的消音设备或者改变施工方案等来降低噪音,可以减少震动的时间和次数,同时在施工场地周围建立隔音板等以减少噪音外传。对于施工工人可以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噪音扩散的机率。另外,还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噪声监测和控制,确保措施实施的有效性,为周边生活的居民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2、废水治理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水、污水等,需要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的处理、沉淀、过滤符合排放标准才能将其排入城市污水管道中。同时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应由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严禁直接排入水管和河流。施工单位也可以对搅拌站建立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进行再次利用,提升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在降低成本的同时还能保护水资源,保护周围的环境。

3、防扬尘措施

在城市中心,应禁止施工场地搅拌混凝土等容易产生扬尘的一切活动,以减少和降低城市中心的扬尘,且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洒水覆盖,防治扬尘污染。施工现场装修所用的原材料最好采用半成品,灰土也应该及时过筛、搅拌以减少扬尘的产生。为了改善我国的环境,降低大气污染的程度,施工单位和政府应该共同努力做好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式的管理,对于仓库中的砂石、水泥等要铺盖严实,对进出的车辆尾气排放标准也要进行严格控制,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要尽可能多的实用环保材料,避免引起环境污染。

4、组织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应加强自身的组织管理能力,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小组,建立环保加入到考核标准中,同时与施工人员施工绩效挂钩。企业还应该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定期让施工人员进行环境保护法律的知识学习,提高工人的素质要求。在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中应使用国家标准,编制符合当代环保要求的施工文件,以此标准进行施工,这样施工过程中的环境问题会不断减少,我国的绿色可持续发展政策也会顺利进行。

5、建筑能源管理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应用的能源包括:煤、天燃气、汽油、柴油等,这些能源的燃烧会产生大量的污染气体,而燃烧后的废渣也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使用清洁能源,以此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使用先进的技术来使能源消耗量变低。同时还可以减少设备的运行时间,对机器设备定期进行保养、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来降低能源的消耗。

三、结语

“绿色可持续发展”是21世纪的主题,政府和施工单位要充分注意到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为我国环境带来的危害,认识到环境污染对当今时代人们的生活、学习、工作带来的恶劣影响,基于环境污染而造成的索赔事故屡见不鲜。同时,政府和施工单位要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从污染源头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创建一个清洁、美好的家园。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促使着施工单位不得不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策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做到环境保护和质量工程并行,建立一个绿色生态的环境,实现绿色工程。

作者:崔洁 单位: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第7篇

其实,在地球上没有绝对的废弃物。所有的东西都可以循环利用。但是人类的介入,使这个循环出现了偏差,出现了不能循环的东西。比如早些年的发泡饭盒。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就是一个恶性循环。这样地球的资源就会被消耗完。那么,地球就危险了。保护的措施应该是尽量的接近地球的自我循环。预防应该是多做些“远视”,不要老是盯在经济目标上。应该从人文和自然的角度出发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全球影响的方面有大气环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环境问题等。随着经济和贸易的全球化,环境污染也日益呈现国际化趋势,近年来出现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问题就是这方面的突出表现。

环境污染会给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的破坏和影响,如沙漠化、森林破坏、也会给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造成间接的危害,有时这种间接的环境效应的危害比当时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难消除。例如,温室效应、酸雨、和臭氧层破坏就是由大气污染衍生出的环境效应。这 种由环境污染衍生的环境效应具有滞后性,往往在污染发生的当时不易被察觉或预料到,然而一旦发生就表示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当然,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类环境的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例如城市的空气污染造成空气污浊,人们的发病率上升等等;水污染使水环境质量恶化,饮用水源的质量普遍下降,威胁人的身体健康等。严重的污染事件不仅带来健康问题,也造成社会问题。随着污染的加剧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由于污染引起的人群纠纷和冲突逐年增加。

让我们都来关爱自然,热爱地球吧,手挽手、肩并肩、心连心地铸起一道绿色环保的大堤,捍卫资源、捍卫环境、捍卫地球、捍卫我们美好的家园吧!

第8篇

本文所指环境污染纠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关于环境污染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而产生的纠纷。

(一)我国目前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

协商。这是由纠纷双方针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自行协商,通过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因为许多污染者不愿主动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实践中纠纷双方很难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根据调解人的不同,分为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由环境行政机关主持,对环境污染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以促成纠纷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与之相对应,是民间调解。我国目前主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民间调解人,也可由较权威的民间调解人居间调解,促成纠纷解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环境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向法院。

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对社会成员(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由于环境污染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的制度。“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调解,其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仲裁。仲裁是指环境污染纠纷的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解决纠纷。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缺乏关于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的特别规定。实践中通过仲裁解决环境纠纷的情况较少。

民事诉讼。即环境污染受害者依法向司法机关,请求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实践中,环境污染纠纷的诉讼解决方法耗时长、取证难、费用高;由于现行法律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资格、因果关系的确定、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都欠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阻碍了污染受害者寻求司法诉讼的救济途径。

(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优势

环境污染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损害性决定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应当灵活、及时、专业。实践中环境污染受害者选择行政处理方式寻求救济,与其他解决方法相比,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优势在于:

专业性。环境污染纠纷涉及很强的技术性,因而对于污染损害的证明要求较强的专业性。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环保部门负有监管和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而且环保部门设有环境监测机构,这有助于及时、准确地确定污染责任。

及时性。环境污染发生后,环保部门负有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污染事故的法定职责,这有利于纠纷双方在最短时间内澄清事实,明确责任;同时,鉴于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享有监管的权力,因而,排污企业对于环保部门的处理意见愿意采纳并及时执行。这些因素都有助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及时解决。

成本低。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当事人对于救济方式的选择。由环保行政部门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是环保部门在执行法定职责的过程所进行的。因而,相对于诉讼和仲裁,行政处理方法成本低廉,且效率较高。而国家也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过程中实现了诉讼资源的节约。

完善西部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制度的法律问题思考

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其内部的具体救济规范的安排应当统

一、协调,并且有相关的制度予以支持,才能实现对于缺损权利的有效救济,进而最大可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至少应具有以下功能:及时、迅速地解决纠纷,救济缺损权利;损害赔偿制度的安排应当有利于提高污染削减的效果;能够促进和加强环境行政管理,即发挥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与环境行政管理的协同效应。

在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领域,日、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都较成熟,我国应当呼应当前社会实践对于行政处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完善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相关立法。

(一)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独立且中立的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构是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的前提。因而,首先应当设立在财政和人事上都能保持独立性的纠纷行政处理机构,以保证有效、及时地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具体到西部地区,立法中则应当关注到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二)完善行政处理程序

考察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各环境污染单行法,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仅起不到解决纷争的作用,而且会使环境行政部门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产生权责不清、权力滥用、等违法行政行为,从而起不到程序法应有的法律作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应当对于行政处理程序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

1.环境污染纠纷的投诉制度。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法》中最有成效、最受关注的制度就是公害纠纷的投诉制度。该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区町村的公害课设置公害意见调解员。其职责,作为公害意见投诉和咨询的窗口,根据市民的意见,提供给当事人有关公害的知识和信息;调解员本人就公害的实情进行调查,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主意,进行中介调解和指导等工作。同时,把有关公害意见的信息迅速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协调和促进问题的解决。

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应当设立一个促进公众与环境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窗口:污染纠纷投诉机构。同时,该机构人员的配备应当是具备相当完善的环境法和环境科学的知识,并且行政能力较强,以切实保障环境污染受害者投诉有效。

2.污染纠纷的处理办法。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应包含一种合理、节俭利用救济资源的机制,以保证所利用的救济方式与特定救济需要相符合;同时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中所包含的权利救济方式也必须能满足不同缺损权利的救济需要,并且相关主体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算”的救济方式(即各类救济方式之间有替代性)。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环境行政部门的污染纠纷处理方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行政部门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实质上属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从而使救济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徽县血铅事件中,当受害者寻求行政部门的救济时,污染事件已呈严重化状态,对于此类严重的、影响恶劣的企业违规排污行为,作为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强制进行调解,以充分发挥纠纷的行政处理方法的优势。

据此,完善西部地区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多种行政处理方法,以供不同的权利缺损者选择;比如,斡旋、调解、裁定等;应当赋予行政调解以法律强制力,使救济结果确定,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合理的预期;应当规定行政处理部门对于特定情形(比如严重违法排污事件、社会影响广泛的污染事件等)的强制调解职能。

(三)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1.一种救济制度如果得不到执行,其有效性是令人质疑的。权利人寻求救济的最终目的就是使缺损的权利获得补救。合理有效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应当至少对以下重要内容作出设计安排: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目前,各国的立法和理论界都确立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环境污染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即无论是环境不当行为还是法律所不禁止的环境行为,只要其污染行为对他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人群的确定。对于受害人群众多的环境污染事件,比如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事件等,首先应当规定确定受害人群的方法,即确定谁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比如日本的公健制度中关于公害患者的认定,就规定了认定条件的三要素和认定有效期限(根据指定疾病的种类分为2年和3年)。

赔偿范围的确定。即确定赔偿金额。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有利于有效救济受害者,同时制裁排污企业,抑制排污行为。依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可能造成的受害人精神损害。

赔偿金额的来源。环境污染纠纷产生的巨额赔偿金是污染纠纷案执行困难的根本原因。实践中,我国许多企业经济效益并不好,巨额的环境损害赔偿金令企业无力负担,严重者导致企业破产,社会失业人口增多,引起社会不稳定。

2.借鉴各发达国家在理论和立法上较成熟的经验以及我国部分地区的试点性实践,都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经验。

适用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即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该原则能够通过经济手段,实现环境污染的外部费用(即环境污染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内部化,以实现污染削减。各国立法实践证明了该原则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新晨

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一般地,排污企业不愿意主动承担污染赔偿责任;同时,突发的、严重的污染损害所产生的巨额赔偿金往往令排污企业难以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衰落、破产带来的众多失业人口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鉴于此,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即通过对污染企业征收有关税、费(如排污费/税、自然资源开发费/税、生态补偿费/税、石油税等),构成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我国可以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和环境条件,通过征收各种环境税/费来建立各地的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以分摊企业的部分污染损害赔偿金额。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社会化。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使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社会化,被各发达国家普遍采纳并成为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分为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和自愿环境责任保险。在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方面,承保的风险范围经历了由小到大的演变过程。

我国已经进入环境风险的高发期,部分地区曾通过试点推进自愿性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制度,但许多试点因无企业投保而处于停顿状态。鉴于我国一些企业经营效益不良以及其为利润所驱,不愿承担污染损害风险的现实情况,我国应当通过立法,结合自愿与强制保险的方式建立我国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周林彬著.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