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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案例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7-21 17:13:1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合同能源管理案例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合同能源管理案例

第1篇

    由于我校是有60多历史的老校,地下管道陈旧老化,校区分散,管理难度大,管道暗漏非常严重,最高年消耗水量近1100万吨,远远高于同类的兄弟院校;同时,因为管道查漏是一个技术非常强的工作,又没有专门的仪器设备(单独购买设备,仅仅在本单位使用,使用率不高,不划算)。针对这种情况,2009年我们与社会上节能服务公司签定合同,由他们投入资金在我校供水管道上安装远程的监控水表,建立监控平台,全天对我校的用水情况进行监测,依托他们的专业技术力量进行合同能源管理,采用的是节能量保证型运行模式。通过这几年的运行2012年我校年耗水量已降到610万吨,共累计节约水费支出1500多万元,效果显着。另外在学校教室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引入社会资金安装红外线感应设备,控制教室的照明,也达到了节能目的(节能30%以上),实现了双赢。高校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流程1.项目洽谈学校相关部门与节能服务公司进行业务协商,因为学校不投入任何人力和财力,各节能服务公司的产品,技术力量也不能进行简单的比较,所以不能完全按招标的方式确定合作对象,只能通过不断的协商、实地考察最后确定合作对象,根据节能服务的内容制定合同能源管理的运行模式。上述案例中,由于是对地下管道进行检测,主要任务是全年对管网供水进行监控和查漏,所以在学校用水规模不变的前提下,要保证降低用水量;因此,我们采用的是节能量保证型运行模式,只有达到一定的节能量,学校才支付约定的费用。2.能源的核定和合作方案的设计节能服务公司对学校能源的管理、使用效率、进行审计核定、监测、诊断和评价,通过能源审计可以掌握学校能源管理水平和用能状况,排查浪费环节,从而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管理和改造方案。上述案例中,节能服务公司从我校的办学规模、学校科研项目用水状况、公共场所的用水器具、地下管线的使用年限及材质、近几年的水耗数据及同类兄弟院校的水耗情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和审计,并且对地下管线进行了初步的探测,认为我校管线暗漏非常严重,最后合作的方案就是有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在我校部分管线上安装监控设备,对管线供水情况进行监控,同时全年不间断对我校全部管线进行探测,学校的义务就是尽快组织人员维修漏点,双方合作共同确保降低用水量,改变了以前节能服务公司按检测出的漏点数量收费的模式,实行了现在的节能量保证型运行模式,通过节约达到双赢。3.谈判阶段通过能源审计核定、诊断并通过选择试点进行节能测试,得出项目可行性的分析,最终确定节能量、协商项目日常的管理,达到共识后签定节能合约。总之,我校通过这几年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证明,基本符合我国各高校实际。首先,解决了高校资金短缺、技术管理力量薄弱及风险承担的问题,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最适合高校在缺少资金及专业管理人员背景下节能的实际。同时因为节能服务公司的利益同节能效益挂钩,节省了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减少了学校管理成本。其次,使学校节能由传统经验自我管理转变到专业管理,充分发挥节能服务公司技术先进、管理专业的特点,再次,节能服务公司担负风险获得节能收益,学校无偿得到高效节能设备,长期受益,实现了学校与节能服务公司的双赢。

    高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节能量计算方法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目前,各高校公共场所的计量设施都不是很健全,特别是一些建校历史比较长的学校,计量设施的改造、安装都还在进行之中,能耗尚未做到分类、分项、分户计量,也没有针对各种能耗类别建立相应的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能源消耗标准成本体系;另外,当前节能量的计算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有些节能服务公司在节能量计算时,将学校管理过程中的节能以及其他投入方面的节能也计算到EMC的设备节能之中,而学校则认为这部分的节能是学校管理上和部分投入上的成绩,不属于EMC的项目节能内容,造成不少的纠纷。因此建议应用在签定合同时,明确、细化节能量的计算方法减少纠纷。能源消耗统计比较薄弱,节能的绩效考核机制有待建立虽然学校有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但大多是兼职的,同时能耗计量点和监测点不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不完算,对一些耗能大的实验室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尚未做到单独计量和监测,尤其是公共场所水能源的计量有很大的缺少,影响了能源消费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另外,学校对节能的绩效考核体系建设不到位,难以发挥有效的激励约束作用。缺乏第三方评估平台由于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的效果受主观和客观等诸多条件因素的影响,为保证节能成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应建立第三方评估平台,由独立的第三方(社会上有关能源审计部门和机构)进行节能成果的核定,保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2篇

【关键词】 节能服务商; 合同能源管理; 会计处理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业务模式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交易结构

合同能源管理起源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在此背景下,一种综合性的、专业的能源服务商(ESCO)应运而生。

在这种商业模式下,节能服务商往往是设备制造商或者主要经销商,通过这种业务模式可以带动核心设备(或部件)的销售,还可以通过搭配技术输出,带来顾问咨询业务的额外收入,通过分享大部分的节能收益来获得除了设备销售与技术型劳务输出外的额外收益,该收益来自用能方节约的能源费用分享。

作为交易对手,用能单位运用合同能源管理能在不增加企业支出的情况下实现节能改造,免费完成国家节能减排任务;同时,用能单位还不承担项目资金、技术风险,安享节能收益,获得无风险回报;在双方约定的分享期结束后,还可以获得节能服务商原先安装的节能设备,免费独享设备余值及其带来的节能收益。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节能服务商与用能方双赢的商业模式,在“十一五”期间起步并得到快速发展,目前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节能服务商已超过2 000家。“十二五”以来,国家重点以市场化方式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明确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具体表现为:宏观扶持力度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奖励、税收政策相继;企业节能责任进一步落实,继“十一五”的“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之后,国家又推出“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除受益于产业政策支持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商业化内生动力增强,大型企业开始进入节能服务市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可望成为节能服务产业主流模式,市场逐渐步入规模化发展阶段,其会计处理规范化需求也日趋明显。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运营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主要发生在节能服务商与用能单位之间,主要有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与能源费用托管型三种运营模式。

1.节能效益分享型

由节能服务商全部或部分出资并提供服务,双方通过合同约定节能指标及检测和确认节能量(或节能率)的方法,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商与用能方按照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效益,合同结束后设备和节能效益全部归用能方所有,用能方的现金流始终为净流入。

2.节能量保证型

由节能服务商全部或部分出资并提供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节能服务商提供的设备与技术未能达到承诺的节能量,将由节能服务商赔付未来应全部达到的节能量方面的经济损失,或者由用能方向节能服务商支付服务费及其所投入的资金。

3.能源费用托管型

节能服务商按合同规定的标准,为客户管理和改造能源系统,承包能源费用。双方在合同中规定能源服务质量标准及其确认方法,不达标时,节能服务商按合同给予补偿,节能服务商的收益来自能源费用的节约,用能方的经济效益来自较以前能源费用(承包额)的减少。

二、会计处理难点与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上的难点

2007年开始执行的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与38项具体准则,但其中没有1项准则对合同能源管理这种业务模式制定相应的处理规范。自从近年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蓬勃发展起来后,节能服务公司的会计处理开始出现混乱,缺乏横向可比性。

一些公司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类似于租赁,节能服务商相当于把设备租赁给用能单位,通过类似于收租金的方式获取节能服务收益,因而采用了租赁会计准则,但这种处理方法需通过折现法计算最低付款额并进行摊销,不仅计算复杂,也未考虑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分享金额不确定性特征。另一些公司认为根据节能服务商与用能方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一般要确保节能服务商未来分享的节能服务收益覆盖其投资并略有盈利,在技术可靠的情况下,一旦工程竣工,其应分享的收益就可基本落定,因此他们选择按照建造合同准则来进行会计确认,这种方法显然误将其投资于特定节能服务项目的投资成本理解为收益,既不准确也不合理。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本质及遵行的原则

1.业务的会计本质属性

采用租赁准则或者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节能服务商,其实在更深层次上没有把握住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会计本质属性与原则。

首先,在投资设备的所有权关系上,节能服务商往往是节能设备的唯一投资人,也是技术提供方,可谓是出钱又出力。通常在双方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中约定的节能收益分享期内,设备由用能方占有和使用,但所有权归节能服务商,这就要求由节能服务商入账并计提折旧。

其次,在收入的确认方面,会计上要求节能服务商将所投入的设备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用能方;节能服务商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对该设备实施控制;收入的金额应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节能服务商;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照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就可以知道,节能服务商事实上在双方约定的每一分享收益结算期末以前,一直保留有对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及主要设备的继续控制与管理权;同时,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中往往并没有对节能收益分享期内节能服务商的分享收益进行确定,需等到约定的结算周期末才能通过特定的计量与计算方法计算得出(影响因素包括设备系统节能效率、实际运行时间、用能量等),也就是说,在分享期末以前,节能收益的金额不能可靠的计量,相关成本也可能不被可靠的计量,可见采用建造合同法来进行会计核算存在明显的瑕疵。

2.应遵循的原则

既然现行准则体系中未对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方式进行规范,就应该给予对该业务模式的会计本质判断,结合主要的会计原则分析拟定一个可行的会计处理方法,这些会计原则应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配比性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根据合同能源管理的每一约定的收益分享结算期确定当期应当确认的收入或者营运成本,而不管本期是否实际收到应分享的收益金;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我们在判断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时,应根据业务的本质进行判断,而不是仅根据表象认定适用租赁会计准则或者建造合同会计准则;配比性原则即要求将每一分享收益结算期应确认的收入与其成本进行配比;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就是要将节能改造过程中初始投入的设备与构造物形成的固定资产与竣工后营运过程中产生的损益区别开来,尽可能提供高度可靠与相关的信息。

三、会计处理过程应用案例

根据对合同能源管理交易结构、商业运营模式及其会计本质与应遵循的会计原则的综合分析,笔者认为,在收益分享期结束前,节能服务商投资的所有成本应视作其固定资产,后续运营费用视作其损益,每一分享收益结算期末才能确认期营业收入,同时按照分享收益期为限将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当期营业成本。收益分享期末,节能服务商将该相关固定资产进入清理,将残值计入营业外收支净额。

例如,A节能服务公司为B用能单位进行工业三废燃烧炉改造(用于生产蒸汽)节能技改服务,技改设备投资3 000万元,人工及专家技术咨询费60万元,全部由A公司投资。根据合同约定,改造完成后实际产能为90吨/小时,每天保底运行10小时,B公司按照每吨蒸汽36元的价格向A公司购买蒸汽,远远低于该公司自行利用燃煤锅炉的蒸汽生产成本,A公司需派专人在B公司进行设备维护与监测,每月工资5 000元。该设备设计使用寿命8年,蒸汽使用费按月计量结算,双方合作时间为5年,期满后该设备免费由B公司所有,并由其自行进行生产维护。

(一)项目建设期的会计处理

由于在分享收益期结束前,A公司享有其投资的设备等所有权,因此应视作A公司自有固定资产管理,分别初始投资的设备款3 000万元与人工及专家咨询费60万元依次纳入在建工程与固定资产账户核算。

四、小结

采用上述会计处理方法的核心思想在于把握会计本质与核心基本原则,对新业务模式在制度建设相对落后的情况下,依然能够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相关可靠的信息。该会计处理方法的好处在于摒弃了运用租赁会计准则的复杂性,也纠正了运用建造合同准则核算对节能服务公司实际节能收入的扭曲。

作为用能单位,该业务模式对其原有模式影响不大,只是原先购买煤炭等燃料动力的费用从燃料供应商那里转移到了节能服务公司,仅仅是付款对象的变化,且金额还有小幅度节约,有利于降低其运营成本。

【参考文献】

[1] 吴迎恺.关于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的探讨[J]. 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4).

[2] 徐华新.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相关会计问题研究——基于企业节能效益分享型业务的分析[J].会计之友,2012(24).

[3] 朱莲美,钟云龙.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问题探讨[J].商业会计,2012(2).

第3篇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钢铁企业;节能改造;应用

【中图分类号】F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 2)05-0070-04

合同能源管理(EPC)是节能服务公司

(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简称EMCo)通过对相关企业提供节能改造的技术支持、风险规避及资金保障,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相关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并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实质是用企业未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模式(许泓,2002)。目前,随着节能降耗理念逐渐被企业所重视,合同能源管理因其自身优势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同时成为了企业推进节能降耗的重要工具,但目前在钢铁企业中的应用还较少。本文依据钢铁企业节能改造的现状,分析出合同能源管理在钢铁企业应用中的主要障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行的对策建议,即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来促进钢铁企业与EPC间的合作,以便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在钢铁企业更好地推广应用,促进钢铁企业的节能降耗。

一、合同能源管理(EPC)

(一)合同能源管理(EPC)及节能服务公司(EMCo)

合同能源管理(EP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EPC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目前的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能源消耗从而降低运行成本。节能服务公司(EMCo),也称能源管理公司,是一种基于EPC机制运作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EMCo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但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通过EPC机制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蔡瑾、何川,2008)。目前,我国EPC模式除了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三种合同能源管理基本模式外,还出现了改造工程施工模式、能源管理服务模式等新型商务模式。

(二)我国EPC的发展现状

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EPC兴起后,其在国外特别是北美和欧洲得到迅速发展。1998年,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GEF)共同实施的重大节能国际合作项目——“世行/GEF中国节能项目”,标志着EPC节能服务模式正式进入中国。目前,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已初具雏形,产业队伍不断壮大,服务领域深入各个行业,EPC也已实现局部的产业化,但在许多高能耗、高物耗领域的应用还尚未广泛推广。据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EMCA会员数量已达到560家,全国运用合同能源管理(EPC)机制实施节能项目的EMCo增长到782家,节能服务产业从业人员增加到约17.5万人(EMCA,2011)。2005-2010年我国节能服务业增长变化。

二、EPC在我国钢铁企业中应用的现状

目前,我国有很多学者对EPC进行了研究。申晓刚(2008)研究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并提出合理建议,其中提出未来发展需提高三个层面:政府加强鼓励和支持;建立节能服务公司和相应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加强流程控制,形成成熟的交易流程。曹江涛(2005)分析了整个合作能源管理的流程,证明了合作能源管理在高能耗产业中的合理性,为本文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张岩(2010)曾利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碳减排效果和碳排放交易,构建融入碳排放交易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模式,拓宽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渠道,为解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问题提供帮助。谯川(2008)分析了EPC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领域的可行性及其风险,并提出了风险防范措施,从内部及外部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董十弓(2010)分析了电信企业中合同能源管理出现的问题,为合同能源管理在钢铁企业的应用分析提供了研究基础。可以说,目前EPC理论的应用较为广泛,但其在高耗能的钢铁企业的应用较少。

EPC在钢铁企业中的应用主要在节能技术改造环节,即EMCo对钢铁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服务,包括企业能耗审计、改造方案设计、能源管理合同的签订、设备采购及施工和后期维护等。实际上,EMCo可参与的钢铁企业节能改造项目涉及的环节很多,如高炉煤气回收利用、高炉炉顶余压干法TRT发电、焦化系统的干熄焦发电、炼钢系统转炉煤气回收和蒸汽制冷、轧钢系统的蓄热式燃烧改造、热装热送和电力系统的CCPP发电等等(陈冠军,2010)。EPC在钢铁企业成功实施的案例有:天津铁厂与中国节能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合作的工业锅炉技术改造节能服务项目;首秦公司与北京惠德时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的照明系统节能改造项目,以及与北京金易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作的水泵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天津钢铁集团与北京国发华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的电机变频节能改造项目等。随着EPC的发展,其在钢铁企业中的应用领域也开始发生变化,由最初的边沿化、单体化节能改造,向核心化、系统化节能改造转变。

三、EPC在钢铁企业中的主要应用障碍分析

依据以上分析可知,EPC在钢铁企业中的应用面临许多问题,钢铁企业与EMCo之间的合作还存在诸多障碍。结合首钢、宝钢、济钢等钢铁企业的发展情况,分析EPC在其节能改造过程中的应用情况可知,目前我国钢铁公司实行EPC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障碍。

第4篇

提要: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先进的能源管理模式和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新机制,在我国已经有近十年的发展历程,取得了良好的节能效果。但是,目前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发展进程比较缓慢,面临着技术力量薄弱、项目融资困难和社会认知度不够等一系列问题。本文提出我国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引言

20世纪七十年代世界石油危机爆发后,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全新的节能机制在市场经济国家逐步发展起来。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即由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简称ESCO,在国内简称EMCO)通过能源服务合同为客户企业提供能源诊断、方案设计、技术选择、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维护、人员培训、节能量检测、节能量跟踪等一整套的系统化服务;并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按合同约定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市场化节能机制和商业运作模式。

我国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能源消费大国,但能源利用效率低,是能源浪费最严重的国家之一。20世纪九十年代初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正式引入我国。当时,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的专家进行了多次讨论,就在我国示范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达成了共识,并决定共同实施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以推动我国广泛开展节能工作。中国节能协会的统计资料显示,目前全国的节能服务公司已经超过了100家。然而,面对国内庞大的节能市场需求和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的成功实施,节能服务公司却远没有像预期那样的快速发展,相反,这些节能服务公司目前的处境相当被动,极大地阻碍了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发展。

二、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原国家经贸委利用世界银行的贷款和全球环境保护基金的增款实施了“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并于1997年成立了3家示范性的能源服务公司,包括北京源深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节能技术发展公司和山东省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1997年到2006年底,北京、辽宁、山东3家示范企业的能效投资逐年稳步增加,累计为405家客户实施了475个节能项目,投资总额达13.31亿元人民币,通过实施这些项目,能源服务公司获得净收益4.2亿元人民币,而客户的净收益是能源服务公司的8~10倍。这些项目产生的节能能力每年达151亿吨标准煤,形成的二氧化碳减排能力每年达145万吨。这充分说明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是可行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目前,我国政府和世界银行已经启动项目二期,并将继续得到全球环境基金的支持,其目标是在我国进一步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推动我国新兴节能服务公司产业化发展,以此帮助我国扩大能效项目的国内投资,提高我国的能源效率,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预计在项目二期实施期间,累计节能量约为3,533万吨标准煤,相应的二氧化碳减排量为2,342万吨。

虽然项目已取得一定成就,但是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仍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诸如技术力量薄弱、项目融资困难、社会认知度不够等。

1、政策方面。(1)企业缺乏实施节能项目的动力。现行节能法律约束力较弱,缺乏强制性的规定以及经济激励手段促使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对能源利用效率低的企业或行为没有明显的惩罚措施。对节能行为缺乏明显的激励政策,特别是没有与节能的环保效益挂钩。除部分高耗能企业从节省成本出发对节能有一定认识外,大多数企业因为能源占产品成本不是太高,没有节能的积极性;(2)节能服务产业的市场不规范,缺乏评价标准。能源服务公司在我国还处于发展初期,没有成熟的行业规范,诸如服务标准、节能量检测和认定办法、合同规范及其履约道德准则等。同时也缺乏评价节能服务公司服务质量好坏的标准,节能服务市场比较混乱。

2、融资方面。(1)节能服务公司融资困难。现阶段,我国的能源服务公司很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多数运营的节能服务公司经济实力较弱,无力提供保证其贷款安全性的担保或抵押。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投入产出周期长,大项目一般在投入几年以后才会有回报,企业要进行后续投入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而作为中小企业,又是新生的企业,商业资信度相对较低,很难从银行获得商业贷款,制约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因资金不足,大量好的节能技改项目无法实施;(2)缺乏信用评价机制,银行授予信用额度低。由于目前我国大部分的节能服务公司规模较小,经济实力不强,常常无力向银行提供信用担保和足额的抵押。因此,银行对这些公司的信用度水平存在质疑,授信额度很低。此外,目前中国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前景不是很明朗,银行缺少对合同能源管理运作机制的深入了解,这更增加了节能服务公司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

3、能源服务公司方面。(1)能源服务公司专业化不强,缺乏运营能力。节能服务公司的运营机制是全新的,又比较复杂,潜在的节能服务公司基本都没有受过专业培训,大多数缺乏综合技术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商务计划制定能力、财务管理与风险防范能力、后期管理能力等,降低了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水平;(2)缺乏权威的节能量核准手段。节能效果的评测问题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核心问题,节能服务公司的所有收益实质上都来自于节能收益。但目前,节能服务公司在节能量的核准和评估上,经常难以与企业达成一致,缺少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具有一定权威性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节能量的核准和评估。

三、促进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建议

基于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现状,对推进能源服务产业发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信息传播方面。以能源服务清单为载体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能源终端消费者在资金和技术的双重限制下,对节能方面的知识十分匮乏,特别是在公共建筑中,这种现象尤为突出。为此,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应该制定一个全面的能源服务清单,清单具体包括项目描述、功能描述以及示范性案例研究。通过对服务清单的传播为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扫清信息障碍和认识障碍。

(二)政策方面。规范能源服务市场。为了保护顾客,提升能源服务公司的公众形象,避免不规范的能源服务公司混乱市场,必须建立市场准入机制,严格审查能源服务公司的资质。在欧洲,欧盟各国正在努力为能源服务公司的资质建立一个征信系统,以避免有些公司为了牟取暴利进入节能服务行业,对整个行业的信誉和能力造成负面影响。对于申请加入节能服务行业的公司要从技术水平、融资能力、规模大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提高节能服务行业的门槛;对于运作中的节能服务公司要建立起信用档案,对这些公司已承担节能项目的实施水平与效果、盈利能力和还贷能力等进行实时的跟踪调查,对于节能项目实施效果不佳、技术水平落后、盈利能力差、按期还款水平低的企业进行通报整改,多次整改仍没有改善的,吊销其营运资格。

(三)融资方面。在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二期担保计划取得成功的同时,我们也发现,面对我国目前巨大的节能服务市场,这些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应设立专业化的节能项目担保基金和相应的运作机构,建立并完善以担保基金启动银行贷款的节能融资中介机制。要对EMC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做到资金的专款专用。这种模式类似于世行、全球环境基金的运作模式,唯一的不同点是资金提供主体的差异,这里的节能专项担保基金主要由财政支出负责。财政支出突出了政府对节能事业的重视,同时财政支出的金额大,作为担保基金能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为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提供保证。

节能项目担保基金应该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国家节能项目担保基金由国家财政出资,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地方节能项目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出资,并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这两级节能项目担保基金有不同的职责,国家一级的主要负责国家大型EMC节能项目的担保,同时可以作为地方一级节能担保基金的后援支持;而地方节能担保基金主要用于本地区EMC项目的支持,负责培育地方节能服务市场。这样的分工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各个地区的EMC发展水平,避免发展不均的现象出现。

四、结论

本文阐述了我国现阶段能源服务公司的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继续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发展需要采取的措施。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国际上新兴的节能新机制,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推动EMC产业的发展,有助于节约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也有助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战略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企业;收入;税收

前言:随着西方发达国家对能源和环境问题的重视和企业节能意识的提高,以提供节能升级和改造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ESCO)在20世纪70年代迅速崛起,一种新的节能机制――合同能源管理首先在美国、加拿大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是指节能服务企业按照合同规定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服务和融资服务,并从用能单位改造后的节能效益中取得投资回报和经营利润的一种新型商业运作模式。具体来讲,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就项目节能指标、技术支持和投融资方式达成一致并订立合约,在合同期内,为客户提供用能诊断、项目设计改造、融资等一系列相关服务,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建设改造项目的所有权,对整个项目工程运行的管理和运营负责,通过用能企业的节能效益中获取其投资回收和营业利润;合同期结束后,节能设备整体被无偿移交给客户,此后由用能单位自己继续经营项目。

我国引入合同能源机制较晚,但近年来,在我国政府的大力引导和扶持下,我国的节能服务的新模式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2010年4月,国家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10]25 号)文件(下面简称为《通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合同能源管理提供了制度参考。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运作模式

(一)类似工程总承包模式。在《通知》颁布以前,我国没有相应于合同能源管理收入确认和税收的制度,不少人把这种制度看做是类似于工程总承包的的一种机制。不同之处在于,合同能源项目具有节能服务公司投资的特点,客户在项目建造之初不付费用,在合同期间以节能效益给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相当于分期付款。而从税收的方面来说,节能服务公司会根据项目的总体造价、节能收益、利率等方面的因素与客户商定价款分期支付的金额和期数,并根据开具各种发票确定企业所得税。对于建造过程中发生的设备费、工程费,视同客户购买,节能服务公司在成本价的基础上合理上浮后给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以此进行进项税抵扣;而节能服务公司根据设备、工程费和成本的差额缴纳增值税。对于提供技术服务获得的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需要按应税劳务的5%缴纳营业税。

(二)EMC模式。EMC模式与BOT模式相似,是一种建设方提供的“建设――经营――移交”的合同。采用这种模式,企业应该按照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确认建造收入,并分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1)若节能服务企业根据合同,有权在项目建设成后的一定期间内,从接受节能建设改造合同另一方无条件地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或其他金融资产作为报酬的;或当经营项目公司期间收取的相关服务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时,由合同授予方根据约定补偿的差价,节能服务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金融资产进行计量。(2)若根据合同规定,节能服务企业在建设完成后,从事相关项目经营活动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节能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数额不能确定时,节能服务公司不能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而应当在收入确认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从税务方面来说,节能服务以前不被税务机关认可为一种“服务”,在国务院颁布《通知》之后,它才正式被规属于“服务业”,根据营业收入额征收营业税,并可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优惠。不过随着2012年国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展到现代服务业,节能服务产业也开始由征收营业税转变为征收增值税。根据财税 [2011]111 号文件,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包含在研发和技术服务下,相关企业属于“营改增”的试点范畴。根据相关规定,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缴纳税率,并可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

二、两种模式的比较

从税收的角度说,由于把节能服务公司简单地看成是一般销售企业,销售节能设备价款和设备成本间的差额要缴纳增值税不能减免,节能服务收入相应的营业税可以减免,这使得节能企业要多缴纳一部分增值税,实际收入减少。第二种模式的会计处理更多的从这类业务的经济实质出发,更好地体现了会计核算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且,这种模式可以充分利用现行政策对节能服务产业的扶持,为节能企业减免增值税,另外,客户还能获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可能是多种多样的,采用的模式不同,收入的确认方法不同,适用税种和税率可能也不同,这不仅关系到节能服务公司,也可能影响客户利益,所以,节能服务企业在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时,要综合考虑业务合同的实质,做出合理且最优的决策。

第6篇

【关键词】 节能环保;服务交付;EMC;产业链整合; 运作模式

近年来,节能环保产业已被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但目前我国节能环保市场发展还不成熟,专业化程度较低。7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特别提到了要发展壮大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环保服务业。本文主要探讨市场化背景下我国节能环保服务发展的机制和运作模式。

1节能环保产业及其服务性

节能环保产业是指为节约能源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的产业,主要涉及节能环保技术与装备、产品和服务等,是国家加快培育和发展的7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

作为服务业的节能环保产业与一般产业具有显著的不同之处 :首先,节能环保服务业是以生产业为主。其次,在市政服务领域,市场相对规模化;而在工业服务领域,市场多样化且分割严重。第三,服务的类型比较庞杂,多数需要对产品、技术和服务进行集成,且受地方经济条件影响突出,企业做大较为困难。

2我国节能环保服务市场机制分析

当前,我国节能环保行业还不是完整意义的“产业”。节能环保行业投融资和运营绝大部分仍归属政府,行政行为色彩浓厚。此外,环保企业普遍处于“小、散、幼”阶段,产业集中度低。

“十一五”以来,我国节能环保服务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但服务体系还很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合同能源管理、环保基础设施和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等市场化服务模式有待完善等。“十二五”期间我国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要坚持“服务模式创新”: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特许经营等节能环保服务新机制,推动节能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服务体系建设 。

如何促进节能环保服务的市场化、专业化?必须引入一种新的市场交易机制。如果政府或环境直接责任人关注节能环保服务的最终效果,将为节能环保服务提供方创造一个“服务交付”(delivery of services)的交易市场。交易界面的推移,将显著降低由于拆解节能环保服务产业链各个环节产生的高昂的交易成本,为实现节能环保服务的全过程成本最小化提供根本动力。

3我国节能环保服务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节能环保服务的运营,可根据项目特点选用诸如BOT、EPC、DBO、EMC、节能超市等模式。

1.1. BOT、EPC与DBO

BOT:Build-Operate-Transfer (建设-运营-移交),即业主与服务商签订特许权协议,特许服务商承担工程投资、建设、经营与维护,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服务商向业主定期收取费用,以此来回收系统的投资、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特许期结束,服务商将固定资产无偿移交给业主的一种投资模式。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设计-采购-施工),是节能环保工程建设行业总承包业务的普遍模式,即服务商承担系统的规划设计、土建施工、设备采购、设备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最后将系统整体移交业主运行。DBO:Design-Build-Operate(设计-建造-运营),是指由承包商对工程进行设计、建造,并在约定的期限内负责设施的运营维护,收取一定的运营服务费用,合同期满后,将设施无偿移交给业主。

BOT的实质是一种融资模式,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在基础设施投资的不足,拓宽融资渠道,并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EPC总承包模式是当前国际工程承包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式,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确保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与EPC、BOT模式相比,DBO有如下特点:责任主体单一,有助于建设和运营效率的提高,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和设备改良,运营模式更加专业化。

1.2 .EMC与合同环境服务

“服务交付”的商业模式在节能环保领域主要体现为EMC(合同能源管理)和合同环境服务两种模式。

EMC: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方案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等一整套的节能系统化服务,并从客户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节能服务机制。该模式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有业内人士预计,未来5-10年是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黄金发展时期。

合同环境服务,是指用户获得了既定的环境效果,才付费给治理企业。2012年初,由环保部制定的《环境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拟仿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环保领域引入合同环境服务概念,拟选定10个试点,在土壤、河流、生态修复等多方面进行合同环境服务。有关专家指出,我国环境服务的市场十分巨大,“几乎任何一个工业环节、乃至住宅附近的环境,都可做环境服务。”未来综合环境服务将成为环保企业的发展方向。

1.3.基于产业链整合的“一站式”服务平台

无论是节能服务业还是环保服务业都不是孤立的,每一种服务都是由基于产业链的关联企业构成的企业联盟共同完成的。节能环保产业的上游是以装备制造、产品生产企业和技术研发机构形成的以产品供应为主的单位;产业链的中游,是以项目或工程分包为主要形式的市场;产业链的下游,是以业主和公共机构向总集成、总承包商发包项目为主的市场 。

北京理想伟业节能投资有限公司在国内开创了“节能超市”这一全新模式。该模式通过整合国内节能服务产业的节能产品、技术、项目、资金、人才、服务等优质资源,将上游厂家和中游服务商结成广泛合作联盟,为客户提供系统化、多样化、可定制的“一站式”节能服务综合平台,能够满足政府与企业的不同节能服务需求。这一模式已成功运用于安徽等地的多个节能项目。

第7篇

根据初步调查的结果,按照环保产品、环境服务和资源循环利用等大环保的分类方法,我国环保产业从业机构约2.4万家,上市公司约400家,年营业收入约3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到30%。2013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环保行业指数上涨超过25%,表现远好于大盘。随着我国政府提出的2015年环保节能行业总值4.5万亿元的目标,行业规模和现金水平正在快速的提升,然而大行业中的每个细分行业都有着巨大的投资潜力,不同PE/VC机构也都有着自己的专注点。种种迹象表明,在他们眼中早已认定这是近年来投资的一片蓝海。

投资“民生”依然是重头戏

2013年度PE/VC投资环保节能行业也较为活跃的。据清科集团私募通数据显示,2013年度投资于节能环保行业的投资事件共128起,其中投资金额公开的事件共 32起,投资金额共约合22亿元人民币,其中主要包括:水处理案例11宗,金额为9亿元人民币;清洁能源领域3宗,但投入金额较大,为7亿元人民币;固废处理类投资案例有3宗,总金额接近3亿元人民币;另外如新材料、土壤修复、空气净化、合同能源管理等也分别占有一定比重。

“水处理、清洁能源、固废处理三个领域投资金额占到所有投资项目的80%以上,虽然这些领域大多不是新技术,但由于最关乎民生,水、空气、生活环境的整治迫在眉睫,再加上政策支持和自然的需求,很多PE/VC依然会对这些传统领域心动,更有很多专注于节能环保领域的PE/ VC,在他们眼中这片市场依旧很大。估计在未来2~3年内会发生很多并购行为,在早期资本退出的同时加大资金密集度继而把这个产业做大。”廖志威分析,“这几个领域由于基建需要较大资金,故而投资金额也是非常巨大的,但在政策倾斜和超高回报的双重引诱下,这个版块的投资比其他领域更为活跃。”

2013年度,PE/VC亦集中投资于大气治理、污水处理,土壤治理和固废垃圾处理等领域,诸如联合环境(污水处理,KKR投资4千万美元),赛诺水务科技(污水处理,凯鹏华盈/里昂证券亚太恒富资本投资1,300万美元),上田环境修复(土壤治理,中国风投投资人民币1,750万元),蓝天环保(大气污染治理,未名雅集投资人民币500万元)等。

在配置方面,有机构建议布局业绩持续、增长确定性高、所在领域市场空间广阔、并购有望不断推进、估值具备相对优势的环保行业个股,比如东江环保、瀚蓝环境、碧水源和桑德环境;另外大气污染治理龙头公司中电远达、龙净环保,以及受益能源结构调整的ST联华、金鸿能源和内蒙华电等值得关注。受益于重点区域治理的先河环保和三聚环保;受益于锅炉淘汰改造的科达机电;受益于清洁能源推广的迪森股份,以及综合环境服务提供商中电远达和永清环保同样值得看好。

技术是PE/VC考虑的首要因素

说现在是PE/VC进入环保节能领域的最佳时间一点不为过,他们在找到一些拥有技术的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之后,大多以私募形式进行投资,这恰恰与很多缺乏资金的环保企业一拍即合。在运营过程中,目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商业模式为合同能源管理。即传统的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由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而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其资金由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在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才能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赢的效果。

从某种角度而言,比如说风电,收益良好的情况下项目回报能够达到10~12%,技术一旦成熟,好的商业模式自然而然就会建起来,效益就会越来越好,投资回报也就会比较高。廖志威说:“只要技术和模式不落伍,即使投资周期长,回报却非常雄厚,在某些领域可以高过20%。且环保节能的领域里大型基建项目会比较有生存空间,比较有长远的生存目标,小规模的投资可能很难形成一个长远的商业模式。”

“投资周期长、投入高、回收慢是这个领域与生俱来的风险,不像其他高科技或游戏公司那样很快就能有回报。但手中有好用的技术肯定能够看到直接效益,很多新兴的企业都在加大力度研究这方面的技术。合同能源管理之所以回报率能达到20%以上,有一定的程度在于他们拥有某一项技术能够达到很高的成本节约。”廖志威表示,“PE/VC投资节能环保企业首先要看的就是目标公司所使用的环保技术,如果这项技术被认可,他们才会注入资金,继而才能形成一个商业模式,不然基本不用谈盈利目标。这种操作方式在海外已经相当成熟,在国内最受资金追捧的就是那些手中技术能够媲美海外企业的公司,如果一旦被发现,PE/VC打破头也会愿意介入的。”

政策扶植是环保节能产业的温床

第8篇

前言:十二五期间,国内零售企业纷纷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大量企业在改造实施过程中采用了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的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节能量保证型、融资租赁型以及混合型等多种类型,目前国内零售门店采用整体节能托管模式进行节能改造的案例不多,本文通过对YZ百货整体节能托管模式实施情况进行介绍,总结其取得的成果、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对零售企业灵活选用节能改造模式,推进节能改造的深入实施起着借鉴意义。

一、 YZ百货情况简介

YZ百货是山东省省政府重点扶持的商贸流通领域骨干企业,截止目前,公司已拥有150多家大型商场,经营面积约400万平方米,经营方式涉及现代百货、超市、购物中心、奥特莱斯等多种业态。随着企业规模扩张,YZ百货的能源成本日益提高,2011年YZ百货总能源费用达2.35亿元。为有效降低用能成本,自2011年起,YZ百货由总部统一组织,开始对其下属门店逐步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改造的项目主要包括:LED照明节能改造、空调变频节能改造、扶梯变频节能改造、淘汰高能耗落后机电设备等。改造模式一是运用自有资金,二是在大量运用EM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特别是在10家门店成功运用了整体EMC节能托管模式。

二、YZ百货EMC节能托管实施情况

(一)EMC节能模式简介

自上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合同能源管理”(EMC)投资模式开始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近年来,EMC模式在发展中国家快速普及,极大推动了节能产业的蓬勃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共同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确定节能效益分享比例和节能公司服务范围,由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实现节能目标并向用能企业提供相关服务,节能公司以节能效益冲抵节能投入、保证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在EMC模式中,由于不需要用能企业对节能项目进行投资,用能企业在保证稳定节能收益的同时,还能够减少企业资金压力,规避投资风险。

(二)YZ百货节能托管实施方案

节能公司在节能技术和产品、节能资金的筹措及薪酬激励方面具有优势,而零售企业拥有成熟的商业物业规范化管理经验,拥有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资源, EMC整体节能托管模式的合理运用可实现二者优势互补,见图2.1。

为提高门店节能综合管理水平,2012年,YZ百货在国内较早探索了运用EMC整体节能托管模式进行门店节能改造的可行性。在通过充分的考察论证后,决定在BZ店进行试点,并在取得成功后逐步推广。经YZ百货与节能公司共同协商,双方对节能托管的范围、节能改造投资、节能收益的分配等事宜具体约定如下:

1、节能公司的托管范围

(1)对物业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与维修维护。节能公司全面负责托管门店物业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与维护,在日常维护过程中发生的维修材料费用仍由YZ百货承担。

(2)对物业维修人员及电站值班、制冷机房值班人员进行全面托管。托管后物业维修人员及电站值班、制冷机房值班人员全部划归节能公司管理,YZ百货按照托管前的工资标准向节能公司支付托管人员的工资费用。节能公司负责托管期内托管运营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支付相应劳动报酬,并根据其节能管理工作完成的质量对员工进行奖惩。

2、节能改造投资与节能收益分配

由节能公司负责对门店用能情况和设备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详细的调研,对节能空间和节能改造投资费用进行评估。托管后由节能公司负责投资对门店的设施设备进节能改造,包括:照明、自动扶梯、中央空调、冷链设备等高能耗设备。

YZ百货节能托管后的节能效益分配见图2.2。YZ百货按托管前一年度总能源费用的90%向节能公司支付托管费用,即节能公司保证YZ百货托管后的能源费用同比托管前下降10%。经节能公司评估,预计节能改造后门店总能耗下降25%,除去甲方10%的固定收益,YZ百货预计每年需向节能公司支付改造前一年度总能源费用的15%作为节能公司的收益。双方约定合同期为5年,合同到期后节能公司投入的节能设备设施归YZ百货所有。

(三)实施效果

以YZ百货BZ店为例,YZ百货BZ店托管后门店实际整体节能率约为23%,年节电106万KWH。托管后节能公司对该店实施了全面的节能改造,包括:LED照明节能改造、制冷机房空调变频改造、末端空调器自控改造、自动扶梯变频改造、冷链系统节能改造等;在管理节能方面,将节能指标层层分解至各岗位和每个员工,用严格的节能考核和激励制度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节能公司主要对以下设备进行了节能改造:

1、照明LED节能改造

传统百货店使用的日光灯光衰现象明显,当使用时间超过5000小时,其平均光衰率可达30%,将不能满足经营需求。按照百货店每天平均开启时间为12小时计算,新灯安装1.15年后就要进行更换。

2011年以来,随着LED固体照明技术的快速发展,LED灯具已经开始大量应用于商业室内照明,LED作为室内灯具使用尤其显著的优势:LED光源色纯好、无闪烁、无汞污染,是理想的节能环保型光源;LED灯具的理论寿命长(可达3-5万小时);发光效率高,相比日光灯节电50-70%;LED灯的光衰率低,在使用6000H后其光通量维持率≥94%。

YZ百货BZ店进行改造前使用的基础照明灯具主要为8寸节能筒灯1950套,格栅灯1453套,改造前每年灯具损坏约1210套。通过测试,新换LED灯具的平均节能率超过50%,改造后的5年合同期内由节能公司负责免费对灯具进行维修和更换,合同期满后所有灯具归YZ百货所有。该项目改造前后对比情况详见表2.1。

根据统计,该店实施基础照明节能改造后年可节约用电达43.3万度,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改造后年节电量Y=原灯功率A n -LED灯功率E n)×灯具数量C n ×日运行时间Fn×365天=(27.5-12)×1950×12×365+(90-42)×1430×12×365=13.24+30.06=43.3万度

2、空调变频节能改造

该店中央空调系统冷站的主要用能设备主要包括:制冷机、冷冻泵、冷却泵、冷却塔等设备。主机房设备总功率达1125KWA,2011年的耗电量达153万KWA。该门店中央空调系统冷站存在以下特点:水泵的选型过大,大马拉小车的现象严重;空调室内负荷受天气和客流的影响变化范围较大,特别是在室内负荷较小的春秋过渡季节,系统存在能耗浪费的现象;由于未设计安装软启动或变频装置,水泵在开启时电流冲击大,而开启后始终以额定频率高速运行,造成水泵能耗大、易损耗、维修率高。由于水泵电机功率(P)和频率(N)的变化关系如下:P2/P1=(N2/N1)3,如果电机的频率从工频下降10%,其电机功率将下降27.1%,见表2.2,因此对水泵频率进行合理控制可有效节约系统运行的能源。

节能公司在托管后对中央空调冷站进行了变频控制节能改造,通过设计安装智能控制柜及各类传感器,采集制冷站内影响中央空调系统运行的各项参数,包括供回水的温度、压差、流量及室内外环境温度,依据历史运行数据和预先设定的逻辑关系,自动推算出系统所需冷、热量,通过控制柜、变频器、电磁阀控制主要设备的运行或优化各项设备运行参数,包括:灵活控制水泵的运行台数,自动控制水泵的转速,调节循环水的流量,在保证供应冷量与实际需求量匹配的前提下,保持系统处于最优效率状态,达到节能的目的。该系统的核心是对水泵频率的调整实现节能的目的。进行节能改造后,2013年的该店制冷机房能耗同比下降了18%,同比下降万16.4度。

3、扶梯变频节能改造

由于百货店客流量变化较大,非节假日、无促销活动时客流相对较少,节假日、有大型促销活动时客流量较大;平时上午11点前客流量较少,下午5点后客流量较大。百货店的客流特点造成自动扶梯空载运行现象严重,扶梯节能改造空间较大。

扶梯变频系统通过加装变频器、PLC控制器,在自动扶电梯的上下行入口处安装超声波或红外线感应器,自动判断是否有乘客乘梯,从而灵活调整扶梯的运行速度,以起到节能的目的,其原理见图2.3。扶梯机械磨损中的70-80%是由于长时间高速运行时产生的,安装变频控制系统后,由于转速下降使扶梯部件的磨损明显减少,大幅降低扶梯的维护费用。此外变频技术的使用会明显降低扶梯启动时对电网的冲击,同时变频器内部的滤波电容可减少无功损耗,可有效提高电网的功率因数。

节能改造后的节能效果:该店有自动扶梯8台,经现场挂表计量,改造前平均用电量为180KWH/天,改造后平均用电量为111KWH/天,同比下降37.5%,年节能量达2.5万KWH。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存在的问题及原因:2012-2013年,YZ百货在总结试点门店经验后,相继对10家门店进行了节能托管。在托管过程中,部分门店在进行节能改造后未能达到预期的节能目标,节能公司发生亏损。由于该模式实际上采用的是保底模式,按照合同约定,节能公司要保证YZ百货获得托管前一年度总能源费用10%的固定节能收益,所以出现亏损全部由节能公司承担。对造成节能公司发生亏损的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1)节能公司在托管前未对门店实际节能潜力进行全面和深入的调研。节能公司在进行调研时重点关注了门店每月能源费用的详细数据,而对门店各类用能设备的节能改造潜力和运行策略优化空间缺乏全面考察和系统论证。

(2)双方对物业运行标准有着不同的理解:例如,对夏季商场内中央空调的运行温度存在争议,YZ百货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将室内温度始终控制在26度以下,但节能公司发现个别门店虽然进行了空调节能改造却没有产生应有的节能效益,认为托管前YZ百货可能并未严格按照此标准运行,造成同比空调能源费用上涨。

2、建议:目前国内进行整体节能托管的案例较少,缺乏可借鉴的经验,会因实施前期调研不细致、不全面,造成实施过程中产生各种争议。节能公司和用能企业应本着实事求是、互利共赢、友好合作的原则,对出现的问题详细调研并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