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24 16:31:5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卫生行政执法案例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是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移动执法APP试点。在城阳、平度、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流程,优化移动执法APP软件设置,以信息化技术推进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网上办案和移动执法能力建设,形成移动执法全过程记录、可回溯的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截至2021年4月末,移动端累计录入681件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案件。
二是推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审查。对城市管理局动态调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合法性审查。《青岛市物业条例》5月1日推行,在短时间内完成合法性审查。认真审核把关,确保规范合理,对各执法部门报送的细化分解标准,在内容和形式两方面进行严格把关,按照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行政处罚的条款进行认真细致的梳理,对照执法依据、行政处罚情节逐一细化、量化,制定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基准。加强督促指导,务求工作实效。为了确保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调整工作落到实处,我市强化监督检查,通过案卷评查等多种形式督促工作开展,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对接,按照规定的权限、步骤、方式、时限,紧密结合本系统机构职能调整情况,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等情况,以及行政执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或对本部门已经制定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动态调整,尽可能使制定调整的行政裁量基准体现过罚相当,促进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适用。
三是推动城市管理领域规范执法。办理行政执法投诉,市南、西海岸新区。
[关键词]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1检疫监管方面
1.1提高检疫率
实行官方兽医派驻和分片包干制度,通过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把检疫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个人,增强责任感。通过市场监督、检查站把关、群众举报等多种途径,严厉打击逃避检疫的行为,督促经营者申报检疫。
1.2强化病死畜禽监管
持续落实“一标两书三制四个严格”的措施,监督指导养殖者落实“四不准一处理”措施,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不宰杀、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大宣传,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现出售、收购、贩运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要积极收集固定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积极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
1.3严格“瘦肉精”检疫把关
各地要克服厌战情绪、侥幸心理,始终保持高度警惕,严格落实“瘦肉精”抽检制度,持续严把动物出栏、屠宰、出入省境“三关”。严格落实农业部等八部局制定的《“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农质发〔2011〕10号),以书面形式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报告当地政府。
2执法办案方面
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的通知》(豫牧〔2013〕76号),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升行政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
2.1统一执法文书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包括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统一使用新的《河南省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停止使用原来的执法文书格式。
2.2规范文书制作
应按照新的《河南省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做到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
2.3严格裁量标准
认真落实《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准确严格使用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公布的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做到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合理处罚。
2.4落实几项制度
对于通过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明确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的主办人和协办人。要健全法制机构,没有法制机构的要明确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人员,落实好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工作。落实案例指导制度,切实做到同案同罚。
2.5准确使用印章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按照此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得加盖行政执法专用印章。
2.6保证办案质量
实行办案责任制、错案追究制。每个案卷要做到证据确凿、程序准确、书写规范、档案完整。对已查办的案件,要开展“回头看”活动,重点检查查办是否彻底,程序是否严谨,证据是否确凿,处罚是否到位。开展案卷评查活动,发现有问题的案件,要立即采取措施,依法依规整改,保证办案质量。
3信息化建设方面
3.1提高认识
要认真落实省局《关于加强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的意见》,采取得力措施,明确工作任务,明确目标责任,逐项抓好落实。
3.2抓好原有系统应用
抓好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系统的应用,切实提高管理效率。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检查检疫证明使用量,清理废止的电子出证客户端,严格整改出证不规范、数据不采集等行为。各地要立即开展网络清查,对出证不规范、数据不采集、分配有用户名而不出证的人员,要清理删除,减少资源占用。
3.3全面应用5个新系统
一是畜牧兽医执法监管系统。要严格按照信息登记制度要求,按照属地管理、逐级建档的原则应用。二是畜牧兽医执法人员管理和在线考试系统。各地要及时注册、完善执法人员信息,通过组织全省畜牧兽医执法人员在线考试,将考试分数作为年终目标考核人员的重要考核指标。三是动物检疫证明标志管理系统。各地订购动物检疫证明和标志,一律在网上进行,不再接受电话和传真订购检疫证明和标志。四是畜牧兽医执法案件管理系统。针对立案后的案件,案件办理人员要将案件文书上传到网上,在办理中只有办案人员和主管领导可以查阅,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上传整个案卷。对于省、市督办案件,要随时上传案件文书。五是饲料兽药二维码追溯系统。目前系统已经开发完毕,正在试点测试,下一步将全面推广使用。
3.4完善终端硬件设备
一、活动目的
探索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方法,提高卫生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树立和维护卫生行政执法形象,保障卫生行政执法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实现公正公平执法和执法为民,强化以案说法和执法普法,增强群众卫生法制意识,提高卫生行政执法的社会认可度和满意度。
二、主要内容
将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贯穿于卫生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包括卫生行政许可、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政决定作出等。针对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特点,结合具体个案,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说理,特别是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要予以充分说明,内容包括行政行为涉及事实、定性、依据、理由以及对当事人所提观点的分析说明等,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还应说明行使的依据和理由。具体有:
1、卫生行政许可审查、决定说理。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等决定,或局医政科、防保科及市卫生监督所在现场监督检查、许可审查提出卫生监督意见时,都必须说明具体事实、具体理由、法律依据或规定要求,并告知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2、调查取证过程说理。在调查取证等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并将出示证件的过程记载于调查笔录。同时,向当事人告知执法职权及执法依据、说明执法原由和执法内容。要书面记载或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形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在当事人仔细阅读或执法人员宣读经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执法案卷。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要适时向当事人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对涉案物品和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登记保存等强制措施前,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说明其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内容,阐明采取证据保全和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期限、当事人和应尽的义务和法律救济途径。
3、案件调查终结说理。写清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既应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员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也应表明承办人员之间对案件的不同意见;经过调查,如立案的违法事实并不存在或者违法情节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无成调查终结报告并建议结案,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写明行政处罚的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4、集体合议说理。要坚持集体合议制度,体现公平公正、综合裁量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作出行政处罚时,要注重考虑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过错、行为性质、违法所得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说理处罚的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的依据。
5、告知、听证过程说理。要严格履行告知程序,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公开听证的权利。通过严格履行告知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违法、失当等错案发生。
6、做出决定说理。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时,要按照说明事理、说通情理、说透法理的总体要求进行说理,对吊销许可证件等疑难复杂案件重点进行说理。行政处理决定文书做到案件事实表述完整、案件证据逐一列举、适用法律全面表述、说明当事人观点采纳与否的理由、说清自由裁量理由、交代办案程序、阐明法律救济途径和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等。
7、执行处罚决定说理。在执行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要认真规劝当事人自觉履行决定。对当事人确有实际困难或合理理由的,要认真听取并依法采取暂缓执行等措施;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要以书面通知方式事先向当事人发出履行处罚决定通知书,再次告知履行的具体内容和拒绝履行的法律后果,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争议,保证执法效果。
8、执法回访说理。要对行政处罚结案、行政许可办结的行政相对人实施执法回访制度,听取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办理)过程的真实看法,了解行政相对人存在的实际困难,指导落实后续改进措施,帮助企业走上依法经营的轨道,切实巩固说理式执法的社会效果。
8、执法管理过程说理。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等过程中,坚持执法普法结合,执法指导结合,充分利用书面、口头等形式,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政策要求,争取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执法的理解和支持,化解执法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提高当事人守法经营能力和水平。
三、工作步骤
1、20*年7月上旬,市卫生局制定活动方案,组织召开会议,部署开展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局机关相关科室和市卫生监督所根据活动方案要求,具体实施。
2、20*年7月中旬,开展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说理能力和水平。要加强法律理论基础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素养,做到心中有法、言必合法、行必守法,注重普法;要加强卫生监督业务知识的培训。结合实际,通过典型案例进行说理业务指导,提高说理的针对性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
3、20*年7月下旬—11月,开展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对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和大中型单位行政许可推行全程说理。从方案下发之日起,局机关相关科室和市卫生监督所各现场科室每月完成全程说理式处罚案件卷宗和行政许可档案1件以上。
4、20*年12月,总结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经验,查找存在问题,认真组织整改,制定长效实施机制,全面推行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四、工作要求
局机关相关科室和市卫生监督所要抓住今年卫生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结合我市卫生工作实际,在执法过程中力求做到“说明事理、说通情理、说透法理”,着力围绕调查取证、终结、合议、告知或听证、决定等程序开展全程说理式执法、制作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探索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的方法、形式和程序,并不断加以总结和完善。要加强执法队伍培训,统一执法人员思想,并完善行政处罚卷宗和许可档案。要加强对现场科室和一线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考核,保障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活动顺利实施。
市卫生局将说理式行政执法活动列入相关科室和市卫生监督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依法行政年度评议内容,并将活动开展情况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五、组织领导
关键词:畜牧兽医;综合执法;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S-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2-0192-3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养殖业生产已进入了一个以安全、环保为新起点,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养殖健康发展的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畜禽产品的需求,从以前的短、缺、少到目前的安全、高质、营养上,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特别经过2004年的禽流感病、2005年的四川链球菌病、2007年的广州瘦肉精事件以及2011年的河南“健美猪”事件,畜禽产品安全和养殖污染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而本文作者作为一个基层畜牧兽医者来说,以高度的使命感,深感肩上的责任重大。为了保障养殖产业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保证畜禽产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生态平衡,维护广大养殖户合法权益,树立畜牧兽医行业良好形象,在目前的现实情况下,实行依法行政,开展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势在必行。
1 基层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现状
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基层县(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把行政执法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克服了一些不利因素,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经营,保护了经营者和养殖户的利益,确保了畜牧产业安全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但由于畜牧兽医体制不顺,以及执法的范围广、项目多、任务重、责任大,与社会发展要求相差甚远。例如:浏阳市辖37个办事处和乡镇,共有养殖户22万户,其中规模养殖场5000多户,交易市场157个,有兽药、饲料经营户320多家,兽用生物制品供应点39个,肉类经营摊点600多个,生猪定点屠宰场2个,饲料和兽药生产厂25家,禽类批发市场1家。
基层县(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的执法队伍参差不齐,职责不明,极不统一规范,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一是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防疫监督站),主要负责动物防疫、检疫方面的执法;二是兽药饲料科,主要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方面的执法;三是畜牧科(站),主要是负责畜牧生产等方面的执法;四是执法队,负责畜牧兽医的执法,等等。
2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共有十多部,涉及动物防疫检疫、种畜禽生产经营、兽药饲料管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畜禽养殖及资源保护、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等。由于存在认识不足、体制不顺、手段薄弱、多头执法等问题,特别是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仍不强,部分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现象依然存在。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基层县(市)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主要如下:
2.1 执法体制不顺
2.1.1 尚未建立统一的接案办案机制 没有完整统一的接案办案机制,导致执法部门,各自为政,缺乏配合协调,有时当接到群众举报,为了自身考虑,小的则相互推诿,大的抢着办案;甚至有的部门由于行政管理工作原因,对于执法工作不闻不问。
2.1.2 执法主要执着于个别典型违法案件 例如,执法案件主要集中在打击违法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逃检的违法行为;以及兽药抽检执法。对于其他行政执法权却空置一旁。这种做法,在以点带面,树立典型的方面,确实起到了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的作用,但相对整个畜牧兽医行业的执法来说,范围过窄,治理关口未前移,治标不治本,不能从基本上打击违法犯罪份子。
2.1.3 未设置法制科 行政执法与执法审批混为一体,对内部执法起不到有效监督、统一管理的作用。
2.1.4 对外协调口径不统一,未建立长效协调机制 当执法中遇到难题,执法部门却以各自名义进行协调,讲究的是即时效应,单个利益,未站在全局的高度看问题。
2.1.5 乡镇基层动物防疫检疫站的执法资源浪费 乡镇动物防疫检疫站目前在执法方面仍停留在动物产地检疫上,对于逃检、经营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仅能起到举报、协助的作用,若要办案必须靠县(市)局相关部门派执法人员前往,才可立案和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当县(市)局相关部门不能派员前往时,只能起到劝阻作用,大大地降低了基层站的执法积极性,造成上下联动不一致,严重地影响了良好执法氛围的形成。
2.2 执法环境不良
2.2.1 管理相对人法制观念淡薄 目前,大部分畜牧业投入品经营户和养殖户的法制观念仍十分淡薄,学法而不依法,知法而不守法,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多不便。例如,有的养殖户在处理病死动物时,不但不对动物尸体作无害化处理,反而违背良心,将其低价出售给不法商贩。更有甚者,当查处到不法商贩时,违法经营户煽动群众阻止对违法案件的查处,为执法设置障碍。
2.2.2 宣传力度不够 近年来,虽然加大了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但由于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管理相对人牵涉的大部分是农民,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不强,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众基本就不了解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不了解畜牧兽医部门的职能,不了解保护畜牧兽医资源的意义,对违法行为采取“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态度,没有形成群防群管的良好氛围。
2.2.3 缺乏执法经费,难以保证执法需要 由于财政经费拔款少,无法购买新的执法设施,设备非常简陋;另在案件办理、检测和无害化处理等费用大,造成执法成本高,甚至是“亏本”办案,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畜牧兽医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工作很被动。
2.2.4 部门执法配合尚欠紧密 由于职责不明确,执法职能交叉,多个部门同台执法,如一头生猪从生产、屠宰、经营、加工,直到产品上市,就有畜牧、商务、工商、质监、卫生等五个部门参与管理;但都无一对生产、加工、销售全过程进行监控,各部门为了各自利益,难以配合和协调。
2.3 执法难度不小
2.3.1 交通发达,贩运户和屠商偷逃检疫现象严重
2.3.2 畜禽养殖多以散养为主,产地检疫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大
2.3.4 乡镇和村级屠宰检疫管理不规范 由于乡镇未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各屠点都是以自宰自销为主,另牵涉到屠宰点非常多,由于乡镇动物防疫站的人员有限,对其生猪屠宰检疫不可能到位,若执行了检疫,也只是盖个印,收点钱即可,这与屠宰检疫要求相差甚远;加上个别贩运户、屠宰商法制意识淡薄,对牲畜检疫认识严重不足,在利益的驱动下,屠宰病死动物的现象和阻碍执法人员执法事件时有发生。
2.3.5 无法监管到位 专职执法人员少,畜牧执法起步晚,时间短,执法经验缺乏,加上执法种类多、畜牧投入品的特殊性,牵涉对象为农村的广大养殖户和经营户,流动性大,执法点多、面广,很难监管到位。
2.3.6 调查取证、执行难 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调查取证的好、坏直接关系案件审理的对与错。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管理相对人多、守法意识淡薄,执法时少数被调查人常无理取闹,不积极配合调查,有时取得的证据可能是无效证据或错误证据。处罚执行不到位和执法对象暴力抗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2.4 执法水平不高
2.4.1 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偏低 现有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中属于法律和畜牧兽医专业毕业的人员仅占极少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只懂得防疫监督的相关知识,没有经过正规系统地行政执法培训。由于不熟执法业务,尽管想把工作做好,但心有余而力不足。
2.4.2 执法程序混乱 一些执法人员对执行程序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随意简化或省略执法程序。
2.4.3 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不注重证据 执法文书是对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事实认定的重要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准确、精炼。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使用执法文书不规范,漏项、丢项、引用条文错误,字迹潦草、语言表达不清,严重地影响了执法效果,导致避诉和抗诉能力差。
2.4.4 极少数监管执法人员不作为 明知有问题不主动查处,事不关已;或查处走过场,流于形式,致使违法行为反复出现,扰乱了市场秩序。
2.4.5 极少数监管执法人员存在执法违法的问题 如执法监管人员有亲朋好友(甚至本人)经营畜禽动物及其产品或兽药饲料等投入品,对其违规违法行为听之任之,放任自流。虽然此种情况是极个别现象,但对市场生产经营秩序和监管工作的影响很大。
2.4.6 执法标准不统一 各部门的执法任务、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操作不规范,自由裁量大,严重影响了公平执法。
2.5 工作难点凸出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行政执法工作不到位,原“以法促检,以检促防”的良性循环的工作链被打断,致使养殖业的发展缺少有效的保障,反映出了畜牧兽医水产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难点、热点,同时也预示着养殖安全风险在不断地增大,疫病防控能力有待增强。
2.5.1 检疫监管工作存在死角 乡镇和村级屠宰同步检疫无法到位,肉产品加工点(作坊)原料检疫把关难度大。
2.5.2 动物强制免疫执行力度薄弱 部分养殖户不按要求履行强制免疫义务,不挂耳标、不填写养殖生产档案,追溯制度流于形式。
2.5.3 养殖户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观念淡薄 随意乱丢乱弃,造成疫病扩散、传播。
2.5.4 畜牧投入品监管力度小 个别养殖户(场)为追求利润,违规使用禁用药物、过期兽药,出栏时不注意药物休药期。
2.5.5 规模养殖场的指导监管未经常化 养殖户生猪出栏时检疫申报意识不强,给基层检疫工作大大地增加难度。
2.5.6 新的疫病层出不穷,旧的疫病不能根治 据统计,230多种动物疫病60%以上是人畜共患病。
2.5.7 基本设施差 基层站的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低,办公条件差,安全防护条件差,工作积极性不高,等等。
3 探索新时期的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有效促进养殖业法治化建设
为适应新形势下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需要,结合实际工作,积极整合执法资源,组建综合执法机构,通过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工作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及目标考核机制等措施,强力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有效促进养殖业法治工作规范化建设。主要对策:
3.1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加强宣传工作,是社会各界充分认识、理解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性的有力措施,有利于提高畜牧行业的地位和知名度,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每年都要有组织、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宣传工作,并把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长抓不懈,使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更加深入社会,深入人心,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1.1 宣传形式上有突破 利用电视台、报纸、标语、宣传车、讲座、座谈会、咨询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另建议根据畜牧兽医执法工作的特点,拟制有气势、有内容、有特色的固定宣传口号,利用电视、报纸、出租车的荧屏等流动性大、宣传面广的宣传形式,进行连续几个月的播放,在人民大众头脑中形成一种固有模式,做到电视里有影、广播里有声、报刊上有字,使广大人民群众对畜牧兽医行业有较深的了解,增强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
3.1.2 宣传对象上有突破 从以往仅走进农村面向养殖者宣传,转变为走进社区(村)、走进单位、走进学校,面向领导、面向有关部门、面向管理相对者和面向全社会等多方位、多层次的宣传。
3.1.3 宣传投入上有突破 要加大宣传费用的投入,将宣传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开支。
3.1.4 宣传内容上有突破 在宣传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突出典型的案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学习法律法规的同时,能紧密地联系日常生活,形象地了解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从而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欢迎。
3.1.5 宣传效果上有突破 在每次组织实施宣传活动时,特别注重效果,不能走形式、搞过场,宣传作用昙花一现,必须做到每次宣传都有突破和进展,切实增强群众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防范意识,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再铸一道防线。
3.2 理顺执法体系,实现职能分离
3.2.1 成立县(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大队与动物卫生监督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机构、多种职能的运作模式,将业务科室的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畜禽养殖引种环节监管、兽药生产经营监管、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监管、动物防疫监督等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划归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实现执法职能的集中行使,统一管理执法人员,统一调度执法装备,统一行使行政处罚职能。
3.2.2 理顺整理职能科室 职能科室作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下达监管任务,协调监督检查,以及本单位日常业务工作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划归综合执法大队,实现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有效分离。
3.2.3 以政务中心服务窗口为依托,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 负责畜牧兽医审批事项的全部接收和办理,由职能科室负责审批事项的审核、审验,实现行政执法与行政审批的有效分离。
3.2.4 建立健全技术支撑体系,成立畜禽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检测中心负责行政执法过程中饲料、兽药、畜产品等的技术鉴定、检测,使出具的鉴定结果、检测报告能得到国家法律认可,解决执法中鉴定、检测难的问题,实现技术支撑与行政执法的有效分离。
3.2.5 成立4-6个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中队 在执法大队的统一安排布置下,负责本辖区内各项日常综合执法工作。执法中队为常设机构,每个中队配备5-8个执法人员,人员从各乡镇站精干人员中选调,人、财、物统一归执法大队管理与调配,经过严格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各中队按要求建立执法信息网络体系,形成上下联动、快速反应执法机制,及时地掌握本辖区内的基本情况,保护养殖业健康发展。
3.3 建立法制审核,完善执法保障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严格把关,体现法律公平、公正、公开,使各项执法监管落到实处,给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提供强有力保障,有利于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3.3.1 成立法制科 实现了行政执法与执法审批的有效分离,承担案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组织听证、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执法质量考评、执法检查、过错责任追究、法制培训和法律咨询、关系协调等职责。
3.3.2 建立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公安执勤室 与综合执法大队合署办公,具体负责综合执法保障工作,对拒绝、逃避、不接受行政执法部门调查的,或者对执法部门调查不配合、不理睬的,进行强制传唤,对强制传唤后仍不接受调查的,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3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加强与工商、公安、质监、商务和卫生等部门联合,经常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多项联合整治和执法活动,特别是利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对人们关心的农贸市场、超市、学校和厂矿食堂、大型酒店、畜禽产品加工厂(点)等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多部门联合执法,新闻媒体全程报道,有效地增强执法力度和效果,有力地震摄不法分子,形成全市上下齐抓共管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3.4 狠抓执法质量 推行案件主办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办案质量,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创新执法案件承办模式,实施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负责的制度。
3.4.1 改变现在的“要”为“我要干”的工作观念以激发执法工作人员的学习热情,使大家抽时间、挤时间为自身加油充电,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办案办事能力。
3.4.2 改变工作方式 改变现由个别执法员承担办案责任,而其他执法人员“置身事外”、“和尚撞钟”式的被动工作方式,转变为大家都参与办案,并对案件的补查、复议答复、出庭应诉都由主办人负责制。
3.4.3 明晰执法权限和责任 按照办案程序规定,除必须的审核、审批程序外,案件主办人在单位法人和承办机构负责人的领导下独立办案,在办理立案登记、调查取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案件违法事实认定、案件定性、适用法律和办案程序等作出判断,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4.4 严格责任追究 案件主办人对案件全程办理负责,对办案过程中出现明显错误或重大失误的,或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不准、办案程序错误等,案件被上级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部分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等情况的,案件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并将追究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3.4.5 与评先评优挂钩 对一年内出现2起不合格案卷的,不得在年终考核中评定为优秀;连续两年出现5起不合格案卷的,要取消执法资格或者调离执法岗位。从体制上解决办案推诿、责任不明确的问题,确保案件质量。
3.5 强化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3.5.1 严格队伍管理 重点把好“四关”:一是严把资格准入关。科学、公正、客观评价和选拔专业执法人才,全面提高畜牧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一支能严格依法执业的专职化、职业化畜牧行政执法队伍。二是严把学习培训关,对所有执法人员进行文明执法教育和执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三是严把工作纪律关,制订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岗位管理细则等管理制度,通过落实各项纪律和制度来规范执法行为。四是严把绩效考核关,与执法人员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制订绩效考核办法,保证执法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
3.5.2 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 每年开展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岗位练兵专题学习活动,封闭式地强化训练所有执法人员,全面熟悉宰前检疫、宰后检疫、市场检疫监督、产地检疫、运输检疫等操作要点、检疫对象等内容;掌握动物卫生监督、饲料、兽药、防疫监督、种畜禽管理等不同类型的案件处理,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执法公正、行为规范的畜牧兽医执法队伍。
3.6 加强执法装备,提升执法能力
面对畜牧兽医执法点多面广、执法装备缺乏等实际情况,加大执法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优先执法大队配备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设施,购置动物检疫快速诊断箱、采样箱、红外测温仪、消毒机等仪器,监督执法车辆和摄像机、数码相机、对讲机、录音笔等执法设备。
3.7 建立规章制度,健全监督机制
为了促进畜牧行政执法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对外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对内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强化管理,落实责任,保障畜牧综合执法的顺利开展。
3.7.1 建立日常巡查机制 综合执法大队成立督查室,抽调1-3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对执法人员的到岗到位、着装守纪、规范使用文书、文明执法等进行督察,整肃执法队伍,规范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行为。
3.7.2 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严格按照部门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建立应急处置中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确保在出现重大疫情和复杂案件情况下,能快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果断处置突发事件。
3.7.3 完善执法制度 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管理制度,如《行政执法人员守则》、《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标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立案审批制度》等等。
3.7.4 建立考核机制 把综合执法工作列入本单位和各部门、乡镇站目标责任,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进行考核表彰,进一步促进综合执法工作开展。
依法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规范养殖场的选址与建设,形成环保生态养殖链;加强投入品安全监管,把住畜禽饲养原料关;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杜绝假冒伪劣种畜禽发生;强化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加强畜禽养殖环节的监管,实现“以法促检,以检促防”的工作方式,促进强制免疫的落实,减少疫病风险;加强执法监督,提高了办案数量和质量。通过综合执法,让广大人们群众心目中形成 “畜牧兽医110,食品安全守护神”的新概念,吃上“放心肉”,过上美好幸福的生活。
参考文献
[1] 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农政发[2008]2号.2008.
[2]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意见.农办牧[2010]4号.2010.1.20.
中图分类号:R155.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2409(2007)03-0538-02
为及时总结经验,提高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水平,现对2000~2006年平乐县辖区内已送达《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进行分析。
1 材料与方法
收集2000~2006年平乐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已送达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的案卷及相关的档案资料并进行整理、统计和分析。
2 结 果
2.1 基本情况
2000~2006年平乐县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案件共立案25起,对25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立案并实施处罚。
2.2案件来源
社会(群众)举报案件9起,占36%;卫生监督检查发现16起,占64%。这说明日常监督检查仍是行政处罚的主要来源。
2.3违法主体情况
25起案件中,发生在学校内的案件4起(3起在个人承包学校的食品销售店,1起在私人幼儿园),占16%,提示必须加强对学校内食品卫生的监管。其余发生在社会上的一般个体生产经营户。有24起为食品类案件,1起为食品用产品类案件。按生产经营项目分,食品生产加工8起,食品销售9起,餐饮业7起,幼儿园食堂1起,累计发案率分别为4.79%(8/167)、0.836%(9/1076)、1.18%(7/591)、1.886%(1/53)。这提示食品生产加工、食堂和个体餐饮业是卫生监督执法相对违法的重点,是卫生监督的重点领域。
2.4违法原因
违反《食品卫生法》单一条款8起,占32%;违反2条或2条以上17起,占68%。其中违反第八条,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7条次,违反第九条,经营禁止经营食品4条次,违反第二十一条,食品标识不符合要求1条次,违反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较多,分别为11,9条次。有2起案件是因造成食物中毒事故而被处罚的。违反健康证明、卫生许可证管理的较多,提示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加大对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2.5处罚情况
①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2起,适用一般程序的2l起,适用听证程序的2起。②种类,25起案件中,责令改/E25户次,罚款25户次,销毁食品2户次,责令停止生产经营2户次,取缔1户次。③罚款,罚款最多1.5万元,最少50元。④送达,25起案件中,有2起案件的行政处罚事先(或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采用邮寄送达的,其余的是直接送达。⑤执行结果,23起自觉完全履行,1起自觉部分履行,1起移送法院强制执行。在处罚和执行过程中,有2起阻碍食品卫生监督执法。25起案件均未引起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
2.6案件管理
案件的审批、签字和盖章由县卫生局负责,案件的查处及案卷的保管由卫生防疫站的卫生科负责,所有案件都制作了案卷,并按案件材料先后时间装订成册。按国家卫生部颁布的《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和新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要求,从文书书写制作、资料完整齐全、证据收集、法律条款的适用、执法程序、处罚结果等6个方面对每份案卷进行综合评价,质量较高的案卷8份,占32%,质量一般的11份,占44%,质量较差的6份(主要是2003年以前的案卷),占24.0%。案卷质量较差表现在:①案卷中出现有被处罚人的保证书;②部分文书有关项目填写不全或缺项,如缺文书编号、地址等等;③案卷内文书中负责人签字项较乱,有卫生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字,也有防疫站站长签字;④罚款数额前后不一致,且缺乏必要的法律变更程序,即在案卷的文书中没有作变更说明;⑤有一案件执法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表现在向相对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相对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时书面提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但在相对人接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未满3d情况下,即向相对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⑥存档文书中要求加盖行政机关公章处未加盖公章也未载明行政机关名称。⑦用语不规范,如监督意见概念不清、无时限等等。
3 讨 论
3.1 通过本次统计整理发现,案卷质量达到一般以上的占76%,与某市的各种文书正确书写合格率77.3%相近[1],说明我县卫生执法人员使用和制作执法文书的水平还比较低,其原因如下。
3.1.1监督人员对文书正确书写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些监督员只注重现场监督检查,轻视文书的正确书写,出现眼高手低的现象。
3.1.2缺乏必要的学习和培训。由于存在监督人员力量薄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繁重等方面的原因,学习、培训和进修机会很少,而单位及主管局既无师资,也无条件组织系统的学习培训来提高监督人员的文书使用与制作水平;况且上级部门举办有关这方面的培训也很少,部分监督人员只重实体法的学习,而轻视文书书写规范的学习。
3.1.3 缺乏检查考核机制。工作中制定有各种检查考核指标,但很少有文书书写的检查考核指标,没有引起有关人员的重视。
3.2食品生产加工、食堂、个体餐饮业发案较高、违反健康证明、卫生许可证管理较多的原因是经营者法律意识较低、不守法经营,急功近利、因陋就简思想严重,有侥幸心理,因此必须加强这三个行业的监管,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加强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
3.3 2000~2006年7年来查处的食品违法案件共25起,说明本县的执法力度是不够的,其原因如下。
3.3.1监督力量薄弱,卫生监督的频率、覆盖率不高。现有专职卫生监督员7人,要担负全县的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等监督管理工作(被监督单位共4500多户)。五大卫生综合在一起,卫生监督人员虽有分工,但其精力和多数时间用于应付日常事务的处理,很少有时间开展经常性监督、监测工作。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以落实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开展深化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治理、打击“两非”专项治理、饮用水卫生安全、血液质量与服务提升、消毒隔离强化“五项行动”为重点,充分发挥审批许可、业务指导、行政管理、依法监督的作用,坚决取缔一批无资质机构,吊销一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对象的服务资质,查处一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追究一批违法违规违纪责任人的责任,切实提高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水平,增强行业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进一步净化全区医疗服务市场,改善医疗服务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推动出生人口性别比稳步下降,为顺利完成“十二五”卫生计生发展规划作出积极贡献。
(二)任务目标
1、非法行医、违规执业行为和非法医疗广告明显减少,无证行医率显著下降,全区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2、“两非”(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违法案件和责任人处理处罚到位,确保实现我区“十二五”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目标。
3、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覆盖率达到100%,涉水产品市场秩序规范,城镇供水和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4、《献血法》和我省实施办法得到全面落实,献血、采血、供血、用血管理规范、监督到位,临床用血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5、消毒隔离制度得到落实,医疗机构感染防控水平得到提高,医疗废物管理规范,消毒隔离效果和消毒产品质量得到保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6、全区卫生计生系统监督执法工作更加规范,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行业自律意识进一步增强。
二、活动内容
通过开展“五项行动”,实现服务监督年活动的任务目标。具体包括:
(一)深化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治理行动。保持打击非法行医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净化医疗卫生服务市场。
1、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坚决取缔“黑诊所”、“黑游医”、“黑产房”,即时曝光无证行医“黑名单”;
2、严肃查处医疗卫生、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超范围执业、使用非卫生计生人员执业、出租承包科室等违法行为,吊销严重扰乱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违法机构资质,公开处理、通报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3、严肃查处非法器官移植、违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非法实行取环及输卵(精)管吻合等手术行为和违法违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等卫生计生相关证明行为;
4、强化医疗广告源头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规范医疗广告秩序。
(二)打击“两非”专项治理行动。结合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重点治理活动”,进一步加大对“两非”案件的查办和处罚力度。
1、加强区域协作联动,以边界地区和城乡结合部等外来人口聚居区为重点区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肃查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法开展“两非”行为;
2、规范B超设备使用和B超、妇产科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实行B超和染色体检测设备购置和使用点量化管理,严厉打击利用超声技术及其他技术手段违法开展的“两非”行为,严肃查处非法购置B超和染色体检测设备以及采血鉴定胎儿性别和境内抽取血样送往境外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
3、规范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和使用管理,严肃查处违法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放心行动。巩固近年来水质基线调查和监督检查成果,以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和涉水产品为重点,加快推进水质卫生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提高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水平。
1、强化供水单位卫生安全管理和供管水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及卫生防护和清洗消毒设施措施的落实,严肃查处各类危害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公共供水单位持证率;
2、强化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督抽检,进一步扩大水质监测范围,严肃查处供水水质卫生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行为;
3、强化涉水产品卫生安全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涉水产品行为,维护涉水产品市场秩序。
(四)血液质量与服务提升行动。全面检查《献血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落实情况,强化献血、采血、供血、用血监督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安全,提升无偿献血的社会吸引力和生命力。
1、加强无偿献血和血浆采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采血(浆)行为,保障采血(浆)安全;
2、加强血站(单采血浆站)血液(浆)分离、检测、包装、储存、运输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质量与安全管理,保障血液质量;
3、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用血行为,规范血液使用和储存行为,保障临床用血安全;
4、加强无偿献血返还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无偿献血返还政策适用的可及性和便利性,激发社会无偿献血热情。
(五)消毒隔离强化治理行动。加大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力度,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专项治理行动,促进消毒隔离措施落实,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行为,提高消毒产品质量,预防传染病发生和传播。
1、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2、强化医疗废物分类收集、集中处置等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处置医疗废物行为;
三、推进措施
综合利用多种措施和手段,积极推进服务监督年活动,确保能够真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务求实效。
(一)明查暗访。在各单位开展全面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强化暗访和突击检查,对辖区内所有监管对象暗访率达到100%。
(二)案件查办。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规定的一般以上情形案件全部立案查办,对部分特殊监督检查项目实行指标管理;加大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每项重点活动都要公开查办、曝光一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形成震慑。
(三)第三方评查。充分发挥社会评估认证检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主动邀请他们参与服务监督年相关监督检查活动,彰显社会公平,扩大社会影响。
(四)有奖举报。整合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举报投诉受理系统,建立统一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机制,严肃查处群众举报投诉和媒体曝光事件。
四、工作安排
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监督年活动分四个阶段,迅速行动,压茬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区卫计生部门联合制定监督年活动实施方案,举行启动仪式,进行动员部署。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开展服务监督年活动实施方案,局机关各相关科室根据职责分工,制订承担任务的具体方案,层层进行宣传发动、安排部署,启动各项重点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3-9月)。局相关科室、有关单位根据活动方案和确定的工作重点,发挥主观能动性,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纠正错误,消除隐患,并研究制定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服务管理工作。
(三)督导检查阶段(4-10月)。区卫生计生部门将围绕本次活动的重点,对辖区内所有的监管对象进行全方位、地毯式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为推动活动深入扎实开展,建立完善四项制度:一是情况通报制度。每季度定期向全区通报服务监督年相关活动进展、创新举措、存在问题和工作要求;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或发生的重大事件一事一通报;每次全区专项督导检查(含暗访检查)情况特别是发现的问题如实进行通报。二是重点约谈制度。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卫生计生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侵权案件、责任事故或工作进展较慢、迟迟打不开局面、完不成任务指标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重点约谈。三是移交移送制度。建立行政管理与行政处罚衔接机制,对许可检验、业务指导和行政管理中发现的卫生计生违法案件,必须及时移交行政执法机构查处。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案件移送力度,对涉及刑事犯罪、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四是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对问题严重、影响恶劣或逾期不改正的,倒查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并建议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四)总结评估阶段(11-12月)。对监督年活动的成效进行深入总结评估,总结成绩,分析问题,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区卫生计生部门将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召开专题会议进行总结表彰。
五、组织保障
卫生计生服务监督年活动是今年全区卫生计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局相关科室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抓好服务监督年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区卫生计生部门联合成立由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有关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各相关科室、单位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门队伍,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情况调度、宣传培训、总结评估等具体工作。
(二)完善制度。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紧紧围绕全区卫生计生工作需要,认真总结改革发展成果和基层创造的新鲜经验,进一步完善地方政策制度体系。对现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搞好修订、废止或解释,为促进卫生计生事业深入健康发展、维护群众健康权益提供有力保障。在全系统广泛开展学法、守法、用法教育,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执业、依法服务、依法监督水平。
去年以来,各级粮食部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粮食工作大局,切实履行监管职能,积极推进监督检查体系建设,扎实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取得了新的成绩,为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各地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汇报沟通,加大工作力度,监督检查机构进一步落实。辽宁、江苏、陕西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设立了单独的监督检查处,黑龙江省粮食局新设立了合署办公的监督检查处。到去年底,全国2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设立了监督检查机构,比例为94%。地(市)级粮食部门设立监督检查机构的有274个,比上年增加78个,比例达到78%,提高了22个百分点。县(市)级粮食部门设立监督检查机构的有15*个,增加423个,比例为61%,提高了17个百分点。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重庆、宁夏等15省(区、市)实现了国家粮食局年初提出的地(市)级80%、县级70%的机构建设目标。许多市、县还成立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队,全国市、县级粮食行政执法队已有1096个,增加212个。与此同时,执法队伍进一步壮大,全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24573人,增加2254人。其中地(市)级占18%,县(市)级占78%,为执法重心下移创造了条件。各级粮食部门还积极采取措施改善行政执法条件,23个省级、143个地(市)和543个县(市)粮食部门,得到了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经费支持。河北、江苏、江西、安徽、山东、河南、湖南、甘肃等省(区)粮食局积极为行政执法工作配备专用车辆和设备器材。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的逐步完善,促进了粮食部门职能转变,为有效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工作奠定了基础。
——专项检查工作成效明显。围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各级粮食部门开展了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一是开展对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我局会同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对这项工作进行部署,并派出工作组赴重点地区巡查督导。河北、安徽、江苏、山东、河南、湖北等小麦主产省粮食局高度重视,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精心组织,深入基层开展指导和督察活动。在检查中,把粮食质价政策执行情况作为重点,纠正了一些企业违反国家政策的行为,促进了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保护了种粮农民利益。针对最低收购价粮食和临时存储粮销售出库、移库缓慢等问题,相关地区粮食部门还加大了对这部分粮食销售和移库工作的监管。河南、安徽省粮食局会同有关单位专门成立检查工作组,沟通信息,宣传政策,调节纠纷,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督促有关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对个别承储库点无故推延出库的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二是开展粮食收购市场专项检查。各地特别是主产区粮食部门在当地粮食收购季节组织粮食收购市场专项检查,按规定查处违法违规收购活动,有效维护了粮食收购秩序。贵州、云南、宁夏等省(区)粮食局在辖区内对发放的粮食收购许可证进行定期审核,进一步规范了粮食收购主体。三是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不少地方通过这方面的专项检查,推动了粮食经营档案的建立,提高了粮食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四是开展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检查。一些地方以军粮、救灾粮为重点,突出对政策性用粮的购销全过程和质量卫生监管,保证了部队官兵和受灾群众吃到放心粮食,也促进了军粮等政策性粮食管理水平的提高。五是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成品粮油市场检查。许多地方粮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市场和价格专项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粮油加工、批发、零售环节的质量卫生、保持必要库存量等情况进行检查,保证了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保护了消费者利益,也推动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领域的拓展。在今年一、二月份我国南方部分地区雨雪冰冻灾害中,不少受灾地区粮食部门对救灾粮和当地粮油市场加强监督检查,对保证灾区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年地方各级粮食部门共开展各种形式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活动80228次,出动人员361637人次,检查企业340001个次,对18221例违反两个条例和国家粮食政策的案件进行了处理。执法活动次数、出动人员数和检查企业次数均超过上年,粮食部门主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达97%以上,各项检查工作更加扎实,效果更加明显。
——库存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去年是《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全面实施的第一年,为更好指导各地做好库存检查工作,我们组织编写了《粮食库存检查实务》,举办了粮食库存检查人员的专业培训,共培训了970多名业务骨干,对考试成绩合格的同志颁发了“粮食库存检查资格证书”,初步建立了粮食库存检查持证上岗制度。在此基础上,选拔部分业务能力较强、政策水平较高的同志,纳入我局粮食库存检查专家库,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提供了队伍保障。我们还组织开发了“粮食库存检查软件”,并在北京市和山东省的查库中试用,取得较好的效果,在推动检查手段科学化、提高库存检查准确性和工作效率方面,探索了路子,积累了经验。随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能、机构、人员和经费的逐步落实,很多地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承担了库存检查的牵头、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工作职能得到加强,作用得到更好发挥,队伍得到进一步锻炼,有力地推动了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开展。一些地方除组织落实国家组织的库存检查外,还在本地区开展了地方储备粮油库存检查等专项性检查。近几年来的粮食库存检查,不仅比较准确全面地掌握了粮食库存情况,为落实宏观调控提供了比较可靠的依据,也促进了粮食库存管理和企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20*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结果表明,粮食库存数量真实程度提高,质量及原粮卫生指标总体良好,储存安全有较好保障。但是,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也存在一些不足,个别地方对粮食库存检查组织不力,自查、复查流于形式;通过检查也发现一些问题,如粮食库存的结构、品种和布局不尽合理,有的省份地方储备粮规模不落实,一些地方的粮食存在质量卫生安全隐患,中央储备粮管理的一些环节还不够规范,个别企业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违规违纪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我们在粮食库存检查报告中也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一些意见得到国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正在采取措施逐步解决。
——粮食质量监督得到加强。按照有关规定对粮食质量卫生进行监管,是粮食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食品安全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高度关注,针对存在的问题,去年国务院开展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国家粮食局认真贯彻国务院的有关精神,积极主动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整治专项行动,监督检查司和标准质量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制定了工作方案,及时了解各地进展情况,派工作组到部分省份进行督导。地方各级粮食部门也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和质检机构相互支持配合,细化整治措施,健全责任体系,突出重点环节,强化监督检查,基本实现和完成了专项整治行动确定的4项工作任务、15个工作目标和5个100%量化指标。结合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我们还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质量进行了重点抽查,并加强了对中央储备粮原粮卫生专项抽查。通过开展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促进了当前粮食质量和卫生方面安全水平的提高,推动建立健全了一系列粮食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制度创新和长效机制建立方面取得很大进展。
——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监督检查相关配套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水平。天津、安徽、河南、湖南、甘肃等地制定了粮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投诉举报和案件办理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河南、湖北、湖南等地完善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制度。山西、云南、陕西等地制定了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宁夏区粮食局成立了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粮食行政复议领导小组及案件审理委员会。贵州省对粮食行政处罚罚款汇缴等事项进行了规范。吉林、江苏、河南等地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办法和标准。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二是建立层级监督机制,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天津市、湖北省粮食局制定了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综合考评办法,从机构建设、执法培训、制度建设、执法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基础工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为开展层级监督提供了依据。北京、浙江、广西、四川、贵州、宁夏等省(区、市)粮食局加大层级监督力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年底考核,有力地推动了工作。吉林、山东、四川等省粮食局召开现场会,宣传推广行政执法典型经验,推进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山西、辽宁、安徽、湖北、青海等省粮食局建立了信息交流和通报制度,促进全省整体工作的提高。三是健全对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的有关办法。山西、江苏、山东等省针对行政执法人员变动的情况,根据《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对证件使用的管理。监督检查司也正在着手组织开发《粮食监督检查信息管理系统》,以逐步实现全国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和执法活动的动态管理。
——监管方式有所创新。不少地方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手段,实施科学监管,进一步提高了监管效能。天津、内蒙古、吉林、江苏、江西、山东、河南、湖北、青海等省(区、市)粮食部门对粮食经营企业、应急定点加工企业和粮油定点销售网点等进行调查摸底,建立监管对象数据库,实施分类监管。河北、安徽、重庆、四川等省(市)粮食局坚持“寓服务于执法”,以服务“三农”、服务粮食经营者为立足点,将执法与服务有机结合。上海、安徽、广东、重庆、青海等省(市)和贵阳、西安等市粮食局加强与工商、卫生、质监、物价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推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通过部门联动推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一些地方粮食部门专门开发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计算机专用软件。针对粮食经纪人面广、量大、流动性强的特点,一些地方探索有效的监管方式。这次会上我们还将请江苏省无锡市、安徽省宿州市、江西省安福县等基层粮食部门介绍他们创新监督检查工作方式的做法。
——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在去年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会议上,任正晓副局长对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队伍的作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在积极推动监督检查体系和队伍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队伍的作风建设,提高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青海、新疆、新疆兵团等地制定了详细的作风建设实施计划,严肃执法纪律。各地坚持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采取日常学习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理论学习与现场培训相结合,以及到有经验的执法部门跟班实习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在各地粮食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们编写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例分析教材和各地经验材料汇编,举办了行政执法培训班。
——执法环境逐步改善。各地粮食部门始终重视粮食法制和监督检查宣传工作,将执法宣传与执法活动相结合。内蒙古、山东、青海、宁夏等地利用世界粮食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三周年纪念日等时机,结合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以网络、案例分析、现场解答、印发资料、入户到村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不仅使粮食经营者受到了教育,也使各级粮食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特别是,各地围绕政府关注的重点、群众关心的热点,积极开展专项检查,加大涉粮案件的核查,处理了一批典型案件,扩大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社会影响,粮食行政执法的重要作用逐步得到社会各方面的认知。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能够取得这些成绩,主要得益于各级党委、政府对粮食工作的高度重视,各级粮食部门对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力领导,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以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的辛勤劳动和奋力进取。各地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典型,很多地方工作成绩突出,经推荐和综合考核,国家粮食局评定了16个省级粮食部门和82个市、县级粮食部门为20*年度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再接再厉,其他地方学习借鉴他们的经验,共同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看到,当前各地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进展还不平衡,与新形势的要求还不完全相适应。少数地方粮食部门还没有把监督检查工作放到应有的位置,开展工作不够积极主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还不完善,向基层延伸的难度增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制度建设、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工作条件面临不少困难;监督检查队伍的素质和执法能力有待提高,作风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问题,有粮食部门职能转变还不到位、体制没有完全理顺等因素的影响,也与一些地方推进工作的力度不大有关系。从监督检查司自身看,我们调查研究工作不够深入,对地方工作的指导还有待加强。对上述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解决。
二、扎实做好20*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
关于20*年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聂振邦局长在全国粮食局长会的工作报告和这次重要批示中提出了明确的任务,任正晓副局长在刚才讲话中进一步提出了具体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粮食流通工作大局,围绕保证粮食市场供应、稳定粮食价格的调控目标,加强对粮食宏观调控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推进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继续抓好监督检查体系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提高监督检查效果和工作水平,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大专项检查力度,确保粮食宏观调控政策落实
落实粮食宏观调控政策,保障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对实现今年国家宏观调控“双防”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要把监督各项粮食调控措施的落实作为重点,通过积极主动开展相关专项检查,为粮食流通中心工作保驾护航。
一是检查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今年国家继续对稻谷、小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提高了价格水平,这是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预案启动后,有关地区要及时组织专项检查,督促委托收储库点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新的小麦标准,防止出现压级压价和抬级抬价等问题,确保中央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其他地区也要在粮食收购季节,结合粮食收购资格的定期核查,组织开展粮食收购市场的检查,规范收购市场秩序。
二是检查最低收购价粮食、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和移库的出库情况。一些存储库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出库不积极,有的人为设置障碍拖延出库,甚至个别基层粮食部门从局部和所属企业利益出发,阻挠外地企业竞买粮食或干扰粮食出库,严重影响了粮食市场正常运行和宏观调控。有关地区的粮食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做好粮食销售和移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同时要加强督促检查,对所属企业提出明确具体要求,确保粮食按规定及时出库,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国家粮食局也将加大检查力度,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三是检查粮食经营者保持必要库存量情况。粮食经营者履行最低最高库存义务,对防止囤积居奇、稳定粮食市场和价格有积极作用,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去年底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尽快制定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一些省(区、市)已有明确规定。地方粮食部门要积极推动这项工作,抓紧制定相关标准,采取措施引导粮食经营者认真履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同时通过开展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有关规定。
四是检查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是搞好粮食宏观调控的基础。我们要和粮食统计机构共同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
五是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成品粮油市场的检查。加大对粮油加工、批发、零售等重点环节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大型粮油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的巡查,督促企业加强自律和承担社会责任,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各地还要根据当地实际和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军粮、救灾粮等政策性粮食的专项检查,促进政策性粮食供应和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二)搞好粮食库存检查,确保粮食库存真实可靠
当前粮食供求形势出现了一些新变化,运用调度好粮食库存对调控粮食市场非常重要。最近聂振邦局长批示:“要切实保证粮食库存充实可靠,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认真履行好粮食部门的职责”。我们要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始终做到对粮食库存的底数清、情况明,保证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关于今年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我局已经发文进行了部署,请各地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这里向大家说明和强调的:一是从今年开始,调整了检查时间。近年来,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基本以8月末为检查时点。由于8、9月份不仅是主产区夏粮和早稻收购旺季,也是各地储备粮轮换高峰,粮食库存数量变动频繁,不利于真实反映粮食库存情况,此时也是各地库存粮食集中密闭熏蒸的时间,开仓检查不利于科学保粮,不少地方建议进行调整。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研究,决定自今年起,将检查时点调整至每年的3月末,结合地方春季储粮安全普查一并进行。这样便于各地今后统筹安排有关工作,降低工作成本,但是由于今年是调整的第一年,距离去年检查的时间较近,相对来说准备时间较紧,压力较大。各地要抓紧时间,及时进行部署,保证工作落实。二是要进一步提高检查工作的质量。各地要严格按照《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在提高检查质量上下功夫。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级地方粮食部门要进行复查,复查覆盖面应不低于自查企业数量的10%,且兼顾代表性,以确保检查结果的真实准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相关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落实好检查工作具体任务。对检查结果要层层把关,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将选择一些地区进行随机抽查和重点督查。三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粮食库存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为了进一步提高库存检查的有效性,除了全面检查外,我们还要完善检查措施,更多地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突击检查,建立经常性的随机抽查机制。在这方面,各地要加大力度,积极探索,逐步形成制度。
今年我们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一次中央储备油和地方储备油库存的全面清查。检查的原则是“有库必到,有罐必查”,对中央储备油的检查,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地方储备油的检查,以各省(区、市)粮食局检查为主,国家粮食局组织抽查。我们在组织大规模油脂库存检查方面缺乏经验,人员和技术力量也不足,还要做很多准备工作,请各地给予支持和配合。
(三)继续推进体系建设,夯实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建设是体系建设的核心。我们要继续把机构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建设。今年的目标是,尚未设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的两个省级粮食部门,要力争成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如设立专门机构的条件不成熟,也必须落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职能处室;市级粮食部门设立监督检查机构的比例达到85%以上,县级粮食部门设立监督检查机构的比例达到75%以上。目前,已达到上述比例的地方要继续努力,力争更上一个台阶;低于上述目标的地方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这一目标。确有工作需要且条件具备的市、县要成立粮食行政执法队。推进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建设,关键在于粮食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争取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同时有为才有位,要通过切实发挥监督检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以实实在在的工作实绩赢得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赢得有关部门的认同和支持。各省级粮食部门要进一步发挥督促指导作用,通过多种方式推进市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建设,为监督体系的完善和执法重心下移奠定基础。
(四)加强粮食质量检查,健全粮食质量监督长效机制
粮食质量和卫生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关注。今后我们在监督检查中既要重视数量问题,也要重视质量和卫生问题,通过有效的监督检查,保障粮油食品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在粮食质量监督检查方面,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有的地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今年,各级粮食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要与粮食质量管理和检验机构相互配合,进一步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巩固和扩大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果。一要做好库存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在今年的粮食库存检查中,地方要对地方储备粮质量状况认真检查。还要检查企业的粮食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索证及执行出入库检验制度、建立质量档案等情况。二要加大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采购、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配送和销售全过程的质量监管,确保政策性粮食库存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三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入库质量的督查。在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过程中,加大检查力度,确保按质定等、依质论价,坚决查处压级压价、坑害粮农的行为。四要进一步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要与粮食质检机构密切配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粮食销售出库的质量检验监管,加强对有毒有害粮食的监管,逐步健全覆盖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五)进一步推进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制度建设是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提高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水平,必须进一步加大制度建设力度。各地要继续抓好中央和地方出台的有关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制定具体的办法和工作程序,同时要根据新情况和工作需要,修改完善原有的一些制度和办法。今年我们要抓紧修改完善《粮食行政执法文书》,建立规范、统一和适用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文书。为了搞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调查统计数据报送和管理,我们正在开发《粮食监督检查信息管理系统》。为提高粮食库存检查的准确性和效率,我们要推广应用粮食库存检查专用软件,力争在2009年4月份库存检查中全面应用。今年的工作重点是抓紧开展培训工作,做好明年使用的准备。计划采取分级培训方式,下半年先由我局组织对各省(区、市)软件推广师资人员进行培训,年底前各地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培训。请各地给予支持和配合。
(六)加大涉粮案件查处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近些年,各地在查办涉粮案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大多数案件都得到了及时查处并按时结案。但也有一些地方不够重视这方面的工作,办案机制不完善,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对上级转办的案件无故拖延或者层层转办,办案质量低,出现同一案件反复举报的现象,影响了粮食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粮食部门的形象。案件查处是监督检查工作非常重要的环节,办案质量和效率反映一个部门的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是提高监督检查效能的重要途径,通过办案也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问题、完善政策,锻炼执法队伍。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要高度重视涉粮案件查处工作,加快建立规范的案件查处工作机制,提高粮食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威慑性。要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落实办案责任,做到案件线索不查实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以保证查办案件的质量。要严格保证办案时限,做到及时查办,不得久拖不结。上级转办的案件不得层层转办。要建立跟踪督办机制,落实案件处理结果,建立结果通报制度,对重大案件予以公开曝光。要及时分析总结查处案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通过案例剖析查找粮食流通管理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的建议,更好地发挥监督检查的作用。
(七)加强工作指导和层级监督,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目前各地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进展不平衡,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加强交流学习,加强层级监督,以带动和促进工作比较滞后地区提高工作水平。要针对主产区、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地区的不同特点,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找准工作定位,理清工作思路,抓住工作重点,突出当地特色,积极探索创新,使我们的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中有位置,在社会上有反响。各省可以采取组织跨地区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交叉调研,召开专题研讨会、现场交流会,编发信息简报,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研究问题,交流经验,推动工作。我们在这方面将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关系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采取一些办法推广交流典型经验。在层级监督方面,要加强工作考核,完善考核办法,促进工作目标的实现。参照各地现有做法和有关部门的办法,我们起草了《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考评暂行办法(讨论稿)》,请大家提出意见。今后,我们将按照这个办法对各省级粮食部门进行考评。
(八)抓好作风建设和业务培训,提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
二、拓宽评议渠道,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一是在醒目位置设置投诉箱,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来信来电。二是在××山价格信息网设立投诉邮箱,从网上广泛征求群众对价格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是推行价格行政执法反馈制度,即在检查工作结束后,把行政执法征求意见表留置管理相对人处,由管理相对人的负责人如实填写意见后,交局纪检监察室。广泛征求管理相对人对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四是聘请了行风监督员,经常听取他们对价格执法工作意见和建议,并主动地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三、对照评议标准,对执法工作进行梳理排查
1、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分局制定了详实的依法行政工作方案,并层层签订了执法工作年度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切实做到了谁主管谁负责,把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窗口,每个岗位。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监督制》执法“四制”的工作要求,逐步健全和完善了《首问负责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法奖罚制度》、《案件集体审议制度》等,建立了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靠制度执法办案的有效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执法工作的随意性,为营造良好的依法行政环境提供了保障。
2、严格执法,规范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为严格执法程序,我们规定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并将执法程序公开上墙。为加强执法工作,我们配备了专职法制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我局的行政执法工作的审理与监督。加强价格执法工作程序的规范化,一是价格监督检查从立案到结案程序的规范化,每一程序严格按照《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规定》执行,明确各自分工,该审批的及时报领导审批,该集体审议的及时进行集体审议。二是案件办理的规范,坚持“职权法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二十四字办案方针。实施价格监督检查案件的主办制度,做到“谁主办、谁负责”,对案件的程序、事实、定性负责,并负责做好案卷的整理归档。价格举报工作的规范,从案件的受理到办结,严格按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和《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办理,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进行登记、呈报、办结、回复,做到必备文书齐全,及时在价格举报信息系统反映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时整理归档。
3、加强了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一是加强政治学习,努力提高价检队伍政治素质。坚持周一上午的政治学习制度,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同志关于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理论,认真组织全体党员深入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二是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价检队伍业务素质。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分局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在年初制定了2009年法制学习计划,努力提高价检队伍行政执法水平。法制学习制度化,规定每周一下午为法制学习日。学习内容系统化,紧密结合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对价格法规体系进行系统地学习,做到学以致用。学习内容注重适应形势变化的要求,增加了说理式价格文书制作的学习内容。学习方式灵活多样。采取集中学习、自学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为强化学习效果的考核,年底组织一次考试,并把考试成绩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4、加强了执法队伍的廉政建设,树立了良好的执法形象。一是积极开展廉政教育,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省市有关廉政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开展“七慎”自教自律专题教育,算好“三笔账”活动。二是建立廉洁监察制度,专门设立纪检监察员,受理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投诉,并建立了执法人员廉政档案。三是开展“诺廉、家庭助廉”活动,检查分局代表分局人员与局签定了廉洁承诺书。局向全体执法人员发出倡议开展家庭助廉活动,全体执法人员家属与局签定家庭助廉承诺书。近年来,分局未出现一起违纪和不廉洁行为的投诉,执法人员都能够做到廉洁自律,秉公文明执法,依法办案,杜绝了“吃、拿、卡、要”现象的发生,有力地维护了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四、针对执法存在问题,认真落实整改
1、价格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
2、市场监管力度尚需进一步加强。
3、价格服务力度不够。
4、队伍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
5、加快创新体制机制做得不够,价格监管机制与科学发展的要求还不尽相适应。
我们的整改意见是:
(一)加大价格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
通过现场咨询、印发宣传资料、各种新闻媒体、利用现代网络技术、编发价格政务信息、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等多种形式广为宣传。一是大力宣传价格法规,让群众了解价格法规,提高社会的价格法制意识;二是加大价格工作的宣传力度,让政府和群众时刻关注价格工作。
(二)加强市场价格行为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规范价费行为
1、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一是做好市场价格监测,搞好价格预警。对可能引起市场价格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进行预警预报,着重抓好有关的商品和服务,特别是部分生活必需品,如肉禽蛋的价格监测,发现情况及时报告,保持警惕。二是整顿和规范明码标价。按照新的标价规定,以规范明码标价为突破口,以反价格欺诈为重点,全面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达到“统一、规范、有序、美观”的要求,努力营造“讲诚信,反欺诈”的良好氛围。三是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和搭车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大检查和处罚的力度,特别是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发生时,坚决打击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价格欺诈、牟取暴利和搭车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为维护社会稳定做贡献。积极联合工商、质监、公安及新闻媒体开展检查,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形成震慑效应。四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开展“市场价格行为整顿规范年”活动,成立整顿市场价格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擦亮窗口,打造××新形象。开展针对窗口地段价费问题的专项治理,主要针对旅游景点周围的超市、商店、公用电话等明码标价不规范、价格欺诈等内容,严肃查处旅游景点擅自提高门票价格等问题;规范商业网点的价格行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重点整治长期以来存在的明码标价不达标、宣传用语不规范以及利用促销打折模糊馈赠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等问题。
2、优化经济增长的价格环境,开展“减负跟踪大行动”。最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财〔2008〕78号)及省政府(苏政发〔2008〕7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财综〔2008〕74号)相继发文,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其中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92项,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82项;省政府取消和停止征收的5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2项政府性基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取消和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40项。以上共计取消和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199项,政府性基金2项,涉及面广,共涉及公安、教育、卫生、工商、交通、质监、国土、文化等近30个部门。为确保这些措施落实到位,从元月中下旬到六月底开展“减负跟踪大行动”。整个大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元月下旬至2月中旬为发动阶段;第二阶段:2月下旬至5月底为全面清查阶段;第三阶段:6月初至6月底为全面处理整改阶段。
3、围绕群众关注热点,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一是加大教育收费规范治理力度。在农村中小学免收杂费政策实施后,做好调研,及时发现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加以完善和整改,扎住乱收费的口子,防止教育乱收费的反弹。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治理整顿,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
二是开展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检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各项专项检查,重点抓好农资价格、药品价格以及医疗、就业收费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和收费检查,确保各项政策和优惠措施的落实。
(三)关注民生,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1、清理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清理就业和再就业中各项收费政策,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程,增加群众收入;开展对困难群众的收费政策检查,重点落实省、市物价局制定的各项优惠税费政策的执行情况,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对群众反映较大的价格热点问题,从点上突破,面上推进,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到实处。
2、继续深入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价格服务进农村”活动
通过面对面交流,了解农民生活情况,解决老百姓面临的困难;通过宣传物价政策,提高群众价格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通过现场办案,维护群众利益,从而把价格服务工作做细、做实。把“价格服务进万家”打造成价格部门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品牌工程。
3、着力打造价格民心工程,认真受理群众举报
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做到认真查处,及时反馈。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一经核实,坚决依法查处,决不姑息。接待来访者,坚持做到热情周到,使他们满意而归。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行为规范、执法严明、清政廉洁”的物价队伍
1、注重能力提高,锻造一流队伍。一是围绕素质提升,增强学习能力。加快干部职工的观念转变、知识更新、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加大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力度,开展政治理论教育,强化业务培训,在法律、经济、科技、外语、计算机等方面,侧重拓宽知识面,提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二是围绕科学决策,增强调研能力。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坚持把调查研究作为科学决策的基础环节,做到没有深入调查研究不决策,没有科学论证不决策,没有比较方案不决策。理论联系实际,抓住价格热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探索有效的应对之策。三是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增强创新能力。更新观念、创新思路、研究政策、制定措施,推进价格工作全面创新。四是围绕依法行政,增强服务能力。以“服务发展、关爱民生、促进和谐”为主题,不断增强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高效执政的能力。深入推进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坚持依法办事,克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五是围绕社会和谐,增强协调能力。公正地处理国家、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价格利益,有效地协调社会各阶层、各领域的价格关系,积极疏导价格矛盾,避免因为价格问题引发的。
2、加强机关建设,树立良好行业形象。一是以树立良好政风为宗旨,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不断深化以“作风建设我先行,价格服务上水平”为主题的机关作风建设活动。着眼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把机关作风建设与为群众办实事结合起来;着眼于保持社会稳定,把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与解决价格热点问题结合起来;着眼于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效果,革除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服务不力等现象。二是以用好价格杠杆为目标,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文明办公、政务公开、首问负责、民主决策、服务承诺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有效地保障价格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三是以优化人员配置为抓手,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优化干部结构,合理配置人员,增强机关活力,提高行政效能。四是以完善监督机制为重点,加强党风政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在、约束在先、监督在先,重视制度建设,强化警示教育,引导价格干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