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24 16:31:5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近年来由于我国重点关注直接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却受到了忽略,以至于我国的保险人承担风险没有被处理妥善,再保险行为的不规范,同业间的信任不够,分保计划的不当安排,以及外币保险业务也过多的依赖于国外的再保险市场。除此以外,我国也没有足够重视保险监管,我国金融保险业的成长速度与与我国的监管力度和保险监管机构建设之间不能同步。我国目前还处于被动监管的状态,同时在科学性、前瞻性、系统性方面监管工作存在不足。影响保险业稳定的再保险安排、资产负债质量、偿付能力等重要方面监管的力度远远不够,再保险法律法规的建设上也缺乏完善、严密的整套体系。
(一)保险资金的运用呈现了多元化并且资金运作的效率逐步提高
过去承保业务是我国保险业务的主要依靠,资金的运用渠道多局限于购买国债、银行储蓄等方面。近些年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已经渐渐拓宽,涉及了金融债、银行存款、基金、国债、公司股权、企业债、股票以及境外投资等多个领域。以2012年为例分析,6月末我国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余额约5.3万亿元,比该年初上升了12.6%,当中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占13.2%,而债券约占45.8%,银行存款约占33.5%。1至6月份资金运用收益达到了1031.1亿元左右,同时平均收益率约2.1%,总体上实现了保险资金运用的稳健性和安全性要求。
(二)我国保险业务结构出现了积极变化
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中国的保险市场还是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但是,十六大以来,我国相继引进且成立了一批保险公司,以致保险公司的数量也由改革开放初期的独家经营增加为目前的约150家,中国的保险市场也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组织形式并存、共同发展、公平竞争的市场格局。在财产险业务中,产品结构上在车险业务增加速度明显减慢的情况下,非车险却继续保持了均衡较快的发展形式,其占财产险业务的比例增加了1.8%。在人身险业务中,受政策导向变化以及结构调整的影响,投连险和万能险业务所占比例由2012年同期的10.7%减少到0.8%。业务结构方面的积极变化显示出了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成熟。
(三)我国保险业务对外开放成果显著且国际化水平不断提升
自中国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保险市场进入了全面开放的新时代。现今,一些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以及世界上主要的跨国金融保险集团都已进入我国市场。中国保监会按照WTO有关规则,改进且加强了保险监管工作,增加了监管的公开性、透明度,提升监管的效率,为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造了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在坚持“安全可控、和谐发展、以我为主、合作共赢、优势互补”原则的基础上,我国保险业不断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维护对外开放的安全。开放过程中,保监会不断加强和全球其他地区与国家保险监管组织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参加到国际保险业务中,其国际地位实现了明显的提升。
二、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根据近年来我国金融保险业发展实际情况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一般规律来看,估计在未来10年内,中国的金融保险业将出现下面的发展趋势。
(一)经营业务专业化
与国际上的专业化保险公司比较,就经营业务的专业化水平而言,中国保险专业化的经营水平目前还比较低,但西方国家在寿险与产险领域均有专门的公司,例如专营农业险的公司、专营车险公司、专营健康险的公司、专营火灾险的公司等。随着逐步深化的金融保险体制改革,农业保险与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性质的保险业务会从商业保险公司中被分离出来,改为国家成立政策性的专业保险公司,此外,未来几年将会设立专营诸如车险或火险业务的专业保险公司。
(二)保险市场体系化
由保险市场架构体系来看,再保险市场较小,原保险市场大;虽市场发展快,但保险中介混乱,法规与监督发展慢,违规情况严重,官方管制、权力运作导致各保险主体不平等的市场地位。《保险法》的实施颁布及保监会的设立使得我国保险市场体系的建设与完善的步伐得以加快,集门类齐全、体系完整、法规健全等特征的中国保险市场体系逐步成立。
(三)市场竞争有序化
近年来我国金融保险市场的严重无序化竞争,既混乱了保险市场秩序又损害了消费者与保险人的利益。1997年以后,人行由整顿人为切点调整了机车险退费、航意险、手续费等,集中整顿保险市场制止了一些违规行为。我国保监会设立后加大了对违规行为与违规机构的处罚力度,加大了规范市场秩序的力度且取得显著成效。目前我国的保险监管思路可概括为:加强保险业自我约束机制,深化体制改革,强化保险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完善保险运行机制、保险机构体系、保险法规等,防范并化解经营风险,逐步强化保险监管。
(四)保险制度创新化
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保险制度还比较落后,保险创新还有待发展,可以说努力进行保险创新顺应了世界潮流的同时也成为了我国保险业发展与变革的主要推动力。现今中国保险创新主要内容有:营销方式、用工制度、业务管理、产品开发、激励机制、电子技术、服务内容、组织机构和分配制度等方面的创新。以上各个创新推动了中国保险业的进步,使得国内保险公司在国际竞争中屹立不倒。
(五)保险产品品格化
中国近年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保险愈加被广泛熟知,居民及企业保险意识逐步提高的同时,它们保险选择的意识得到了提升,投保需求展现出专门化与多样化的趋势。他们依据自身需要与利益做出慎重选择。品格化是指在逐步成熟的市场中,产品要靠品牌+服务+价格来占领市场。保险产品品格化却涵盖了储蓄功能、投资功能、利益保障功能或产品的组合功能,它的服务水平及价格水平为其中最重要的。得以预测,特色服务+合理价格+名牌产品会成为将来保险市场竞争的主打。
(六)经营管理集约化
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内地保险公司也已意识到抢占市场、只重视扩大规模的原市场缺陷,故开始纷纷走向内涵式集约化的效益型道路,以此寻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首先,通过强化成本管理、经营风险的管理、人力资源的管理、技术创新与资金管理达到集约化管理经营。其次,基于我国保险资金使用政策日趋宽松、资本市场日趋完善,应通过间接或直接的投资方式将累积的巨额准备金投资债券、房产及各种股票,实现提高保险效益及投资多元化的目的。
(七)从业人员专业化
目前国内外同业竞争加剧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人才培养给予了更多的重视,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也更高,培养适应本国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核赔师、核保师、精算师等专业人才的同时,注重参与世界保险市场竞争、熟知国际保险惯例的外向型人才的培养。这样才能在竞争中胜出且发展壮大人才队伍。
三、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反洗钱问题
由于保险业投资产品多样化、高频大额现金流动、保险公司盲目扩张且监管部门缺少反洗钱监管经验,金融保险业便利了洗钱行为,使得其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重要通道。因此保险机构是反洗钱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处于反洗钱的领先地位,故保险业的反洗钱对策重要且必不可少。保险业反洗钱的相关对策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成立组织机构;不断完善反洗钱监测系统,提升反洗钱监测水平;达成保险系统信息化并设立反洗钱预警指标体;重视反洗钱宣传与培训;增加各环节反洗钱管控能力等。
总体来说,金融保险也反洗钱工作道路艰巨,我国应给与足够重视,全面深入的开展反洗钱工作,打击遏制保险市场洗钱犯罪行为,努力实现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实现保险业对社会经济的贡献。
四、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合规经营管理
改革开放尤其是十六大后,我国金融保险业显现了多方面变化。例如业务范围的开拓,就业人员、公司数量大量增加,保险收费迅速增长。我国保险业在这个迅速发展的阶段,其人员素质、制度、经营管理理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不断展现,行政体罚及保险诉讼、投诉案件数目不断增长,提醒我们保险业较大的潜在风险。所以,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及监管的重大性、必要性日益凸显。
(一)合规管理的必要性及相关措施保险公司合规管理的必要性:依法合规管理是金融保险公司的义务;依法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经营发展的最基础要求;合规管理也是各金融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需求。总之,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健康运转的基础,在此基础上金融保险公司才可实现健康发展及永续经营。目前监管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保险市场存在着业务造假、销售误导、财务数据不够明确等各种问题,给客户、公司及国家都造成了损失,因此保险业合规管理还有待推广及完善。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来提升合规管理理念认识,相关部门加大外部监管力度的同时保险公司内部也要做到切实有效落实工作。
关键词:保险业;监管;保险产品
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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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换证不及时,引发合规性风险。一是部分营业网点存在《保险兼业业务许可证》已过期,营业合法性受到质疑。二是部分行保险兼业业务许可证未按网点办理。不符合《保监会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0〕4号)中第三条“为加强银行保险行为的管理,保护广大客户的合法利益,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保险业务前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业务许可证》”的要求。
1.2对外宣传容易误导客户。有的银行和保险公司故意模糊保险的概念和性质,打银行的品牌,容易引起客户的误解,给银行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1.3保险业务培训不到位。根据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规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业务合作中的主要培训职能,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个小时”。但部分行存在:一是培训时间不足;二是没有建立规范、系统的保险业务培训记录。
1.4保险业务处理操作不规范。如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交接手续简单、要素不齐全,保险公司接交人员仅在保险业务台帐上直接签名,没有其他相关记录,无法识别接交人的身份,没有填写监交人签字;办理保险业务后留底备查凭证标准不一,部分行只留底自制凭证,未附“风险提示”和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1.5技术手段落后。各银行机构保险全是手工操作,银行网点受理客户业务后,给客户出具临时单据,在保险公司签署保单后,再转交客户。保单流转缓慢,最短也需要l天的时间。营业网点办理完业务,有的机构登记保险台账,有的机构自己没有任何记录,缺少完善的操作程序和账务系统,不利于保险业务的发展和风险防范。
2.规范合作关系,加强资格管理
2.1商业银行各网点应按照有关监管规定申请取得保险兼业资格方可销售保险产品,并应在网点内显著位置悬挂《保险兼业业务许可证》。商业银行应对合作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和定期合规评估,加强对合作方及自身销售人员的管理。
2.2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保监会、银监会有关规定签署协议或合同,应在协议内明确规定手续费率、支付方式、培训方式及费用标准、投诉处理机制等。
2.3保险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手续费。保险公司不得以其他费用贴补手续费,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
2.4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代收保费要专户管理,手续费、保费采用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手续费。手续费收入要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其他利益。
2.5商业银行不得以招标方式盲目抬高手续费率,不得签订或变相签订手续费的保底条款。手续费按已实际发生的业务进行结算,不得要求保险公司预支手续费。
2.6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优化银保渠道业务结构,加大期缴型、保障型保险产品的销售力度,控制趸缴型、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种类和规模。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在业务考核和绩效评估中应将期缴型、保障型保险产品列入重点范畴,给予倾斜政策。
3.加强销售人员的培训及管理
3.1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确保销售人员熟悉所销售产品的特性,全面客观介绍产品的保险责任、投资风险、费用扣除、犹豫期等权利义务。银行销售人员应定期接受保险公司组织的产品培训和销售技术培训。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制定标准合规的产品销售话术,在销售过程中主动告知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投资风险,不得片面强调保险产品的投资收益。
3.2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银行销售人员应取得《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工作。从事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银保专管员和银行销售人员应参加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投资连结与万能保险销售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同时,银行从事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的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个小时的专项培训,至少拥有1年寿险销售经验,并且无不良记录。不具备合格销售人员的商业银行网点不得销售保险产品。
4.加强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管理
4.1保险产品应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印制或授权省级分公司印制的宣传资料,任何销售人员或银行销售网点不得私自印制或擅自变更。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建立对网点的定期巡查机制,对违规宣传资料予以没收、删除,并对相关负责人予以严肃查处。宣传资料包括销售过程中向投保人出示的任何与保险产品内容相关的有形载体。
4.2各类保险单证的宣传材料上不得出现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等字样。宣传资料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证券基金等其他理财产品进行简单比较,宣传资料上必须在明显位置以显著字体对保险产品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标示规范的保险产品全称。
5.加强销售行为合规管理
5.1银保专管员和银行销售人员应将载有姓名、照片、资格证书编号、所属公司等内容的工作名牌佩戴于胸前显著位置,并应主动明确告知投保人其所购买的产品为保险产品。
5.2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禁止销售人员、销售网点以书面或口头任何形式私自承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收益。
5.3保险公司应根据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的产品特征、市场现状等方面因素,制定相应的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标准应体现对投保年龄、经济状况、风险偏好、件均最低保费要求等方面的限制。保险公司应建立投资连结保险的风险测评制度。银行销售人员需与客户共同完成对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保目的、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的分析,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并将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如果客户评估报告认为该客户不适宜购买,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应以专门文件列明保险公司意见、客户意愿和其他需要说明的必要事项,双方签字认可。银行销售人员应在充分培训的基础上,根据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标准对客户进行当面评估,并妥善保存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5.4银行销售保险产品,应严格限制在银行理财服务区或其他类似职能的独立区域,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销售。
关键词:保险公司;短板理论;内控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因此,如何防范和化解风险是其必须面对和破解一个永恒的课题。笔者长期从事的审计工作,近期又有机会参与了对公司内控的评估调查,痛感在保险公司自身所遇众多风险中,由于内控机制不健全完善所形成的风险尤为关键,正如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所说:“内控机制是公司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公司治理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如果说公司治理管的是大脑,内控机制管的就是中枢神经和末梢神经。”
如何建设和完善内控机制,保持“中枢神经和末梢神经”的健康运行,防范公司经营风险,笔者认为,就当前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而言,运用经济学上的“短板理论”对内控机制的建设会有所启示。
一、“短板理论”
“短板理论”这个原理告诉我们的是这样一个简单道理:由许多长短不同的木板箍成的木桶,决定其容量大小的并非是其中最长的那块木板或全部木板的平均值,而是其中最短的那块木板。经济学把这一现象叫做“木桶原理”,又称“短板理论”。其道理很简单,水总是到了最短的那块板就溢出来,其它的板再长也没有用。要想提高板的整体容量,就应该下功夫提高最短的那块木板的高度。显而易见,这个里告诉我们的是补短的重要性。
二、保险业内控机制建设中的“短板”
对保险市场的内控管理而言,就如同一个大大的“木桶”,由各个保险主体及各保险经营队伍中的一块块“木板”所组成,要建成这么个内控管理严谨、竞争理性而有秩序,就必须不能有“短板”,而现实情况是这样的“短板”仍然存在
一是内部管控"尺子"的合格性有差距。在业务经营上, 作为内部管控 “尺子”的有些规章制度、条款,制定往往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没有充分考虑被保险人因区域不同、信仰不同、文化不同的消费喜好,也没有充分考虑保险经营者因当时当地竞争主体不同、区域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当地政府经济工作重点不同、当地民风民俗对展业方式影响等因素,因此用这些规章制度作为内部管控的尺子,往往在某些地区或某些时期就不利于因地经营,展开竞争[1]。所谓"一放就乱,一管就死"就是这种极端做法带来的弊端。其症结主要在于生产“尺子的厂家”不善于调查研究或调查不全面。笔者以为这也正是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近日要求尽快建立“合格管理制度”的意义所在。
二是内部管控"尺子"的严肃性被缩水。从近年来保险业存在的主要违规问题中可以看出,不管是大的案件,还是一些小的违规,不管是什么样的单位违规,也不管违规程度如何,有相当一些违规问题,上级是清楚的,至少不可能一点不知道,尤其是一些大的违规事件,大部分都是上级领导睁一眼闭一眼,甚至是领导直接参与了违规。就像常见的违规支付手续费问题,可见逐级负责,逐级管理责任仍未真正落实到位。有些方面,不能说我们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可在一些人眼里,这些规章早已成为案头的摆设。由此得出结论,发生这些案件,除了案发人的主观原因外,制约机制不到位,监管不力,权力膨胀,处理不严不能不说是主要原因。
三是内部管控"尺子"的统一性被扭曲。目前在中国保险业市场上,通过近些年的中国保险监管当局的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实施,应当说正在向有序竞争方向转变,但一些新成立的保险公司为了急于发展业务,在保险业市场上争得一席之地,不惜违规操作,不择手段进行恶性竞争,因此造成了当前有一些区域仍然出现了“各唱各调”的情况,使内部管控的“尺子”形同虚设,甚至出现了“你能干我也干”的“多米诺”效应。如某保险公司,曾在成立之初,通过抬高手续费展业,尤其是在同业公司重视车险管控,调整险种结构时,仍不顾风险,以高手续费吸纳一些“垃圾”业务,其负面影响,不仅仅是该公司自身后劲乏力,也一度使当地保险业市场出现了非理性的竞争。
四是执"规"的自觉性不强。由于内部管控"尺子"出了问题,存在不合规经营的的现实,加上改革带来的利益冲突碰撞,员工队伍中有些人,一方面对世俗看了个“透”,导致上行下效,"规"的观念淡化,执"规"的自觉性不强,形成违规也见怪不怪的"怪圈"。一方面对自觉守"规"的典型弘扬得不够。完成硬指标得奖天经地义,而软指标考核却被淡化,纵然出台一些措施,也是不痛不痒,使强化内控的氛围难以形成。
三、“补短”的有效途径
1.努力建立和完善合格的"尺子"
有效的内控管理机制是保险业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是内控文化形成的基础。就当前而言,需急迫建立一系列合格的"规"。在我国保险业股份制改革的背景下,公司治理、企业文化、组织结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目标市场需求和竞争环境、业务复杂程度、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等因素必须与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相匹配,并且应随着上述因素的不断变化而动态的调整和保持[2]。如果这个"规"本身不充分、不系统或者没有得到及时修订,就会使保险业在客观上处于违规的境地。人保财险在2003年改制之后,在省级分公司成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内部审计,使经营管控关口前移,并专设内控审计岗,在展业中严格按“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原则,同时又颁布实施了一系列诸如《六条禁令》等政策、措施,为实现合规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值得仿效。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应牵头,组织力量对相应的"规"进行清理和完善,为加强合规管理做好基础性工作,使合规工作达到有规可循,有据可依。
2.创建科学的内控管理机制
许多案件的形成,大多是制约机制失控和监管不严的结果。如何确保一个"规"在建立好后能够被大家持续地遵守,并且保证这个"规"自身还能够被及时加以修改和完善,必须有一套机制作保证。首先,要切实建立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就必须从涉及保险业整体的企业文化、组织机构扁平化、流程管理、岗责体系、绩效管理等方面入手,梳理、整合和优化各类规章制度,建立专业化的内控管理队伍,确立清晰的报告路线和问责制、举报制等,真正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体现合规风险管理在整个内控管理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
其次,要通过设立内控部门或专职内控岗位,界定其功能和职责,独立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对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则和标准的操作行为,确保管理层能够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确保从业人员的行为,自觉服从既定的"规"。
再次,要通过一定方式对所有新上任的部门和各级负责人进行上任前的内控制度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其充分系统地了解和掌握各项主要规章制度和其所在部门的全部规章制度,达到对工作中可能涉及到的"规"了如指掌。而对那些经过培训不合格的,则不能让其上岗作业。
3.构建富有内涵的内控文化
文化具有普适、大众性的特性,根据其固有特性,建设富有保险业特色的内控文化,是内控机制建设、完善、运转的有效途径。 “内控文化”和“内控氛围”是内部控制有效执行的基础。而要建立这样一种文化,必须以人为本,无论是作为内部控制的设计者,还是作为内部控制的最终执行者的基层操作人员,内控观念淡薄,风险防范意识较差,内部控制流于形式,极易酿成风险隐患。内控文化的形成,与员工的文化层次、职业道德修养、品行有着直接的联系。合格的"规"要在实践中得以贯彻执行,必须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把对内控管理做得好或对举报、抵制违规有贡献者给予保护、表扬或奖励;对履行工作职责中仅有微小偏差或偶然失误、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免责或从轻处理;对存在或隐瞒违规问题、造成不良后果者,要按照规定给予处罚,追究责任,使整个团队形成合规光荣,违规可耻的工作氛围。而对那些冒天下之大不韪的严重违规者,要"绳之于法",驱逐出局,不能"下不为例",更不得易地为官,搞事实上的"职务终身制"。无论是普通员工,还是领导干部,都得一样对待,必须彻底砸破"铁饭碗"。
4.领导必须率先示范
领导者所做的事情不只是代表其个人,而是代表一个群体,能让下属和自己一起发挥集体效应,起到耳濡目染的效果。内控机制建设要真正做到从高层发动,从高层落实,上级管下级,下级对上级负责。要通过建立逐级问责办法,对不同形式的违规行为实行相应的制裁措施。只有这样,良好的内控文化才能蔚成风气,在整个保险业界才能自觉形成合规经营的良好局面。
作者单位:黄良根 河海大学
王开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审计部
参考文献:
【关键词】财务共享服务中心 关键要素 启示
一、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定义
共享服务的业务从财务和会计职能发展到人力资源、采购、信息系统,以及法律、投资、研究与开发等业务。在各类共享服务中心中,目前国际上最流行的就是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所谓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即将企业各种财务流程集中在一个特定的地点和平台来完成,通常包括财务应付、应收、总账、固定资产等等的处理。这种模式在提高效率、控制成本、加强内控、信息共享、提升客户满意度以及资源管理等方面,都会带来明显的收效。
二、JS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构建案例介绍
(一)JS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建设背景
JS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下辖苏州、南京、无锡等13家市分公司,共有县区支公司(含支公司级营业部)156个,营业网点1000多个,从业人员7000多人,业务遍及全省所有乡镇。全省年保费收入超100亿元,13家市分公司保费全部超3亿元,其中苏州、南京分公司超20亿元。
(二)JS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发展过程中的财务管理问题
1.分散的独立财务组织效率低下、成本高昂。财务人员规模庞大、人员冗余、结构性成本较高方面:截至2011年3月末的统计数据显示,江苏省公司财务人员中区县支公司230余人。财务大量精力投入日常操作,在决策支持方面所为有限。分公司从事会计操作类工作的财务人员占比很高,达到78%,是从事财务管理类工作的财务人员人数的3.55倍。
2.对操作性财务风险的集中管控能力较弱。会计操作职能分散于各级财务组织,并与财务管理职能高度黏合,总公司对操作性财务风险的集中管控能力较弱。具体表现为:会计核算分散,关账及时性无法保证,数据有人为干预。会计审核分散,风险集中管控的力度不够。
3.缺乏对业务的支持能力和战略推进能力。由于会计核算等基础业务是由当地的财务团队自行完成的,他们一方面要面对省公司,实时学习最新的制度政策,按时出具各项报表、报告;另一方面基层业务单位的报销、支付都必须经过当地财务团队实现,他们必须面对频繁的点对点沟通。这种情况下,有限的能力和精力被频繁重复的琐碎事务所占领,深入业务进行业务支持和协助总公司进行战略推进变成一句空话。
(三)JS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构建过程
1.财务制度规范化。财务管理制度方面主要体现在整个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标准化,这是财务共享服务模式构建的基础。制度方面,公司制定了《共享中心费用审核规范》、《江苏省分公司会计核算审核标准(2011年)》和《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核算操作手册》;细节方面,公司统一了凭证摘要,规范了挂账流程,费用收付费处理引入按键精灵自动输入等。制定统一的《会计核算审核标准》和《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核算操作手册》来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
2.财务管理流程化。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建立的过程实质就是财务流程再造的过程。通过流程再造实现了财务管理向流程化和业务化分工的转变。流程再造设计原则:确保资金安全、提升合规管控能力和效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控制分支机构账户间随意往来,解决账户过多难以掌控和管理的问题;实现资金集中支付、增加资金归集和下拨频率,进而提高资金内部循环运转速度及使用效率;压缩公司营运环节资金占用量;明晰职责,厘清业务、理赔和财务之间职责,分析每一风险点对应有能力控制的岗位,以此确定职责归属。财险江苏省公司在组织结构上,设置了核算部、结算部、审核部和支持部。在操作过程中,实施了包括费用报销流程、资金收付流程、应付流程在内的流程再造。
3.财务管理网络化。信息系统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建立了一个IT平台,将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制定的一切财务制度都固化在统一的数据库中,包括财务作业流程等都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统一设定,成员单位不得随意修改,从而保证总部的战略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费用报销系统于,2012年完成二期与新一代财务系统的接口开发。资金管理系统已上线推广支持车险赔款的自动支付,但还需与相关系统整合、实现相关功能优化。公司开发了多个支持共享中心日常工作的网络工具,主要有:“集中支付E化流程”、“会计凭证映射表”、“线下赔款支付明细表”、“不规则收款人信息清单”、“网银支付信息管理及对账工具”等。
4.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监督考评体系建设。从执行出发,以刚性协议规定服务质量:为规范会计行为,加大管控力度,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与工作效率,江苏省财务共享中心推出《服务水平协议》,确保财务管控规则得到刚性执行,真正把服务过程纳入制度管理轨道。《协议》按照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承担的九大块业务内容,分别以审核、支付、核算三个环节为流程,以“速度”、“质量”、“效率”为衡量指标,并设置了具体的目标值、衡量方法,对服务水平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考核与监督。
三、总结
(一)对财务共享操作流程持续改进和优化和人员的变革
财务共享流程不可能一成不变,随着系统不断上线、机构不断增加或转型及各种新的管理要求出台,必须对已经梳理的流程进行持续优化。同时,通过教育与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知识与技能,提高财务人员整体素质以满足集团未来财务管理的需要,从稳健型的核算人员转型为分析型、创造型的财务管理人才。
(二)考评体系要素的重要地位
我们认为能够提高成本、质量、效率与灵活性的要素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放到综合的驱动因素中。JS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财务共享服务的实践都证明了构建财务共享服务模式时其考核评价要素设计的重要性。
(三)关注关键要素之间的依存关系
财务组织变革就是将公司成员单位的共同财务核算业务从传统的分散组织中剥离出来,集中到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构建集成网络系统就是根据公司财务服务的范围和内容,为了支持跨越时空的服务设计的信息高速通道平台,架起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与成员单位的信息服务通道。为了提高服务的水平和积极性,必须为新的服务主体设计奖惩制度,让服务主体的每个员工有积极性为组织创造价值,最终形成一个企业集团财务共享服务流程再造的实现路径图。
参考文献
[1]张瑞君,陈虎,张永冀.企业集团财务共享服务的流程再造关键因素研究――基于中兴通讯集团管理实践[J].会计研究,2010.7.
【关键词】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一、引言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不仅具有高风险的特点,而且其经营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同时作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对资本市场也影响巨大,因此政府对其监管较一般行业更为严格,管理部门对上市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尤为关注,在内控信息披露方面提出高于一般上市公司的特殊要求。
对于保险业来说,内控信息披露不仅可以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同时可以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保险市场效率。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制度要求,最早源于证监会2000年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了说明,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控评价报告。这之后不同的监管部门陆续出台针对企业年度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制度要求,最重要的是财政部等五部委2008年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2010年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至此我国企业内控规范体系基本建成,该体系于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在沪深两市主板上市公司施行。经过这些年的内控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我国上市公司执行制度的情况到底如何,值得我们好好的总结与剖析。金融保险行业的内控建设及内控信息披露往往走在前列,中国平安作为在A股上市的保险公司中最早披露内控自我评估报告的公司,具有代表意义。文章选择其进行个案剖析,以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内控信息披露的状况,为更广泛地实施企业内控规范体系提供一定的借鉴。
二、制度梳理
有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较多,这些规定有些是不同的部门颁布的,有些是同一个部门颁布的对旧有规定的补充解释;对于同一个企业来说,可能既适用于这个部门颁布的规定,又适用于那个部门颁布的规定。而不同部分颁布的规范,对同一个问题的要求往往又不统一。因此要分析企业对具体内控规范的执行情况,必须对相关制度做梳理,表1即作者对保险公司需要遵循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整理。
通过上述制度的梳理,我们可以总结出上市公司内控信息的披露主要来自于年报中的以下部分内容:(一)年报中监事会就内控发表独立意见;(二)2006年年报中“重要事项”部分对公司内控建立健全情况的说明;(三)年报中“公司治理结构”章节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情况”部分;(四)内控自我评估(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及审核(审计)报告,该报告最初做为年报的附件一起报送披露,2011年起上交所要求单独披露。
三、中国平安历年内控信息披露情况
中国平安是我国的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2004年在香港上市,2007年回归A股市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该公司从2006年起披露A股年报,因此文章选取其2006年至2011年披露的年度内部控制信息进行分析。
1.从2006年年报起,监事会就内控发表独立意见。中国平安每年的表述基本一样:公司制定了较为完整、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2.2006年,在年报“重要事项”部分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及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内容有:公司对内控建设的基本评价;公司在合规管理、稽核监察、制度建设三方面的工作情况。
3.从2007年年报起,在“公司治理”部分新增“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情况”内容。2007年该部分内容与内控自我评估报告中的前言部分表述一样,说明公司当年内控架构改革取得的成效;2008年、2009年该部分内容丰满起来,两年的内容、结构基本一致,层次清楚地说明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内控责任主体及内控组织架构及其变革、当年公司内控建设的主要工作及内控自我评价结论;2010年与2011年该部分内容、结构两年基本一致,主要说明了公司内控的基本体系、当年内控建设的主要工作及内控自我评价结论。
4.内控报告及审核报告。
从2007年起,作为年报的附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2010年,“内控自我评估报告”更名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从此后以单独报告的形式披露;2011年,“内控审核报告”更名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平安是最早内控报告的保险公司,其五年的内控报告在内容形式上有较大变化。2007年报告的内容,基本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主要为四部分:(一)公司内控基本情况;(二)内控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及对2007年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三)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四)完善内控制度的措施及2008年内控工作计划。2008年报告的内容,基本遵照《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的要求,主要为五部分:(一)公司内控基本情况;(二)本年度内控检查监督完成情况及评价;(三)本年度完善内控的措施(四)目前内控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五)下年度改进内控的计划。这两年的内控评估报告,均详细地披露了公司内部控制五要素情况、公司内控存在的问题及下一年度的内控工作计划,因此内容冗长,算上附件达到二、三十页的长度。从2009年起,内控自我评估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发生较大变化,内容大大简化,不再对内控的五要素进行详细披露,不再公布下一年度的内控工作计划,也没有披露非重大缺陷;2010年与2011年的报告内控与格式,基本遵照《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中的参考格式。但其2011年的内控报告并没有遵照上交所的要求提供公司内控相关情况的附件。表2是对中国平安历年内控报告具体内容的比较。
归纳表2,中国平安内控报告披露项目具体内容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内控责任主体。2007年未披露内控责任主体;2008与2009年责任主体认定为“董事会及管理层”;2010年起调整为“董事会。”内部控制由谁负责,关系到内部控制能否发挥实效。内控责任主体,在美国是公司高级管理层,在英国则是董事会。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的后的配套指引,都没有明确说明企业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财政部与证监会对我国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2011年执行企业内控规范体系情况进行分析,统计有96%的公司认定责任主体为董事会,1%认定为董事会及管理层,而还有3%未明确。这个数据说明,在我国认为董事会是内控责任主体逐渐成为主流观点。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制度亟需对其作出统一规定。
(2)内控目标。2007年内控报告没有明确说明企业的内控目标;2008年与2009年内控报告披露的内控目标为“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维护资产安全、保证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即《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确定的内部控制五目标;2010年起调整为以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目标作为公司内部控制目标,表述为“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财务报告信息真实完整和可靠、防范重大错报风险”。这种变化实际体现的是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范围之争:是针对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报告还是完整的内部控制报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相当于COSO报告中内部控制概念的子集。在美国,内部控制评价和报告局限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英国,董事会则需要对整个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而我国不同的部门对此做出了不同的选择,财政部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中,将其定位为完整的内部控制评价;而证监会在《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中,将其定位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这种制度的不统一使得企业可以选择性的执行规范,导致信息纵向、横向都会缺乏可比性。
(3)内控缺陷的披露。内控缺陷披露的内容应该包括内控缺陷认定标准、内控缺陷具体内容、对企业的影响及其整改措施。公司没有披露过内控缺陷的认定标准;2007年与2008年的内控报告均披露四条具体的内控缺陷,并提出完善内控的措施;从2009年起,公司没有披露过具体缺陷内容,2009年表述为“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尚未整改的重大缺陷”,2010年表述为“我公司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过程中关注到的非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情况均为控制类一般缺陷”,2011年的表述基本同2010年。公司2009年对内控缺陷的披露是一种消极的表述,而随后两年也并没有自愿披露内控一般缺陷的内容,内控缺陷相关信息是中国平安信息披露中最弱的部分,虽然这部分内容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信息。
(4)内控评价结果的表述。2007年的内控报告并没有对公司内控的有效性明确发表意见;2008年与2009年的表述基本一样,“自本年度1月1日起至本报告期末止,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健全的、执行是有效的。”2010年起内控评价结果的表述发生变化:“董事会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对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进行了评价,并认为其在12月31(基准日)有效。”这里涉及的是两个变化,一是随着内控评价内容范围由全面的内部控制缩小为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其评价结论自然调整为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二是内控评价时间范围的变化,由针对某一时期的内部控制调整为针对某一时点的内部控制评价。对于这个时间范围,不同的专家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但2010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以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
四、研究结论
(一)披露的内控信息较好地反映了中国平安不断发展完善的内控建设工作
一方面,体现在其内控组织架构的改革优化,风险管理理念的不断深入。仔细阅读分析中国平安历年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可以看出公司的内控组织架构在不断改革优化,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认识与理解在逐年提升,风险管理理念逐渐建立。2007年公司开始内控架构改革,设立内部控制管理中心,作为集团统一的内控管理机构。同时改革稽核监察架构,建立稽核垂直管理体制。当年其内控自我评估报告提到四方面的内控重大风险,其中一点就是:“公司现有内控制度、流程的制定,均以符合外部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为基础,未充分考虑制度、流程的设计及其实施的效率。内控体系建设应在合规的前提下提倡提高经营效率、促效益、促发展”。可见合规管理是公司当时主要内控目标。2008公司新设风险管理部,实现对风险的事中管控,着手构建合规、风险管理、法律、稽核监察及业务单位的风险信息沟通与反馈机制,建立风险预警系统,风险管理理念显现。2009年公司推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推进机构风险评级和管理层评价工作,建设风险导向的内部控制体系。2010年公司审计委员会更名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整合升级内控体系,提出“以制度为基础,以风险为导向,以流程为纽带,以内控平台系统为抓手”的思路,强化事前风险管控,搭建集团层面全面检视评估、并表量化管理的风险报告体系,推进风险导向稽核管理,强化了企业的风险管控。2011年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改名为“风险监控委员会”,公司建立起覆盖各专业公司及业务线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稽核工作的重点转向对风险控制有效性及风险管控效果的评估。中国平安的风险管理理念更加明确与突出,体现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逐渐融合。
另一方面,体现在其内控评价体系的不断完善。2007年的内控报告在下一年度的内控工作计划部分提到,企业要建立全面自我评估机制,可以看作是其内控评价工作的开端;2008年的内控报告披露,公司推动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遵循项目,确定了内控范围,制定了风险评估方法和标准,但尚未确定内控自评工作具体流程、使用的评估模型及穿行测试方法,内控自我评估体系待进一步完善;2009年的年报披露,公司确立了内控自我评估工作流程、方法和模板,形成流程图、控制矩阵、自评手册等;2010年的年报披露,公司构建了内控评价系统平台,确立基本的内控评价日常化运作机制,即合规部门推动业务部门进行内控自我评价,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内控风险评估,稽核监察部门进行内控独立评价,外部审计师对公司内控状况进行审计。这些披露的信息较清晰地展现了中国平安内控评价体系的建立与发展过程。
(二)公司较好地执行了相关内控信息披露制度,但还存在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对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总体上来看,中国平安从2006年披露A股年报起,能够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披露企业内部控制的相关信息,制度执行较好。2007年4月保监会《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要求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出具内部控制评估报告,但只是报送保监会;2007年12月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2007修订稿)》,鼓励央企控股的、金融类等上市公司披露经审计机构核实评价的内控报告;2008年上交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报工作的通知》中,要求金融类公司披露内控报告,鼓励其聘请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核实评价;企业内控规范体系于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内控报告与内控审核报告是内控信息披露最重要的部分,中国平安于2007年按照上交所内控指引的内容开始自愿披露,一直延续,没有中断。
然而,进一步分析发现,中国平安在制度执行中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制度执行不到位。2011年上交所规定:“公司应以附件的形式披露格式指引规定以外的公司内部控制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施内部控制评价的总体情况、所采用的程序和方法等(评价小组的组成,评价所采用的程序和所花费的时间,借助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的情况,工作底稿的编制,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有效运行证据的方法,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认定的标准等)”,但平安并没有附件随同内控报告披露,使得其2011年的内控报告信息含量严重不足。二是选择性执行制度。从表2-1可以看出,有关内控信息披露的制度频出,而且政出多门,不门监管部门对同一个问题的解释与操作存在不统一的情况,这就给予了公司选择执行成本较低、对公司有利的制度的可能。如2010年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是从行业的层面对企业内控基本规范的细化,准则要求保险公司根据监管部门的评价标准,对内部控制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确定评价等级。保监会对企业内控评价的量化要求,难度与成本都较内控评价指引高,公司2010年的内控报告选择性地执行企业内控评价指引,而并没有执行更具体行业特点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当年只有中国太保是按保监会的要求披露内控报告的。又如2011年度内控报告,证监会与财政部有不同的要求,财政部要求提供的内控信息含量更为全面,更为投资者关注,但企业当年选择执行的是证监会的规定。
(三)内控信息质量尚待提升
1.有用信息不足。信息质量的高低,取决于对信息使用者的有用程度。从中国平安五年披露的内控报告来看,评估报告形式上是越来越规范了,但有用信息却并没有增加,甚至还有减少,信息使用者真正关心的问题不披露或披露较少,比如企业内控缺陷的认定标准。该标准是内控评价中的基础性和关键性问题,对于确定内控缺陷,进而对内控缺陷进行整改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2011年我国境内外同时上市的67家公司中只有32家公司详细描述了公司内控缺陷认定标准。在制度层面上,管理部门一方面应该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内控缺陷认定标准,另一方面必须加强对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和处罚,促使企业提升信息质量。
2.信息披露不全面,披露的基本上是正面信息。对于信息使用者关注的内控缺陷,既没披露公司具体的认定标准,从2009年起也不再详细披露公司存在非重大内控缺陷及改进措施等。再如《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要求公司在评估报告中披露上一年度发生的违规行为和风险事件及其处理结果,但并没有一家公司披露过,当然这并不是因为它们没有违规行为。
3.信息冗余,无用信息过多。如年报中公司治理结构部分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的披露,表述空泛,类似工作总结,重点不突出,无用信息过多,可读性较差,妨碍了有效信息的传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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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2009,艰辛里见成效
在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席卷过程中,保险业同其他行业一样也受到波及,陷入前所未有的复杂境地。面对金融危机,云南保险业是怎样面对的?云南保监局局长华日新坚定地说,云南保险业并没有退缩,而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全国保险和监管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努力应对金融危机,扎实工作,着力服务中央及省委、省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扎实推进“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的各项工作,开拓创新、锐意进取、顽强拼搏、狠抓落实,并在各方面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实现业务的平稳增长,为金融危机下的云南保险业发展增强了信心。华日新列举的一组数据,着实让人有了些许兴奋:2009年全省实现保费收入180.1亿元,同比增长8.9%,较好地完成了年初预定的目标。其中,财产险业务继续保持较快发展,保费收入68.2亿元,同比增长23.5%;人身险业务在2008年较大增幅的基础上实现了稳定发展,保费收入111.9亿元,同比增长1.6%。全省赔付支出65.1亿元,同比增长2.7%。保险公司总资产270.4亿元,较年初增加38.2亿元,保险风险保障规模超过20万亿。截止2009年底全省共有保险省分公司27家,有中支及以下分支机构2254家,较年初增加82家,保险专业中介主体61家、兼业机构3016家,保险从业人员达6.5万人。保险服务领域不断拓宽,行业整体实力进一步增强,保险行业发展质量及实力的稳步提升,为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条件。
当记者问及保险业2009年其他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时,华日新首先谈到保险业结构调整中的显著成效。在产险方面,全省非车险业务中有7个险种保费规模突破亿元,农业险、工程险等业务实现较快增长。寿险方面,全省标准保费同比增长19.6%,高于规模保费增速17.9个百分点。
其次,经营效益明显改善。产险公司实现了有效益的增长,是2006年以来效益最好的一年。其中,保费过亿元的8个规模险种中有4个险种实现盈利,16个州市有13个州市盈利。寿险公司短期险业务也实现了承保盈利。
市场秩序逐步好转,对云南保险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随着监管力度和保险机构内控管理的进一步加强,全行业依法合规意识逐步增强,非理性价格竞争问题有所减缓,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产险公司费率水平较去年上升,综合费用率逐月下降。寿险公司销售行为逐步规范,销售误导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意外险竞争秩序有所好转。
“一年来,云南保监局秉承‘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的九字方针,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回首2009年,华日新如是说。面对复杂的经济金融形势,保监局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措施,全面排查行业风险点,提高风险防范化解的针对性。防范退保风险,在金融危机中显得尤为重要。加强对寿险公司退保情况的监控,实行退保情况日报、周报和月报制度,做好退保风险的预警和监测。防范偿付能力风险,是规避行业重大风险的有效举措,保监局探索将偿付能力不足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密切监测其经营风险状况。督促保险公司加大管控力度,降低费用成本,促进各项业务健康发展,避免由于经营亏损影响公司偿付能力水平。防范资金管理风险则有利于市场规范,在全省推行车险“见费出单”,做好收付费零现金规范管理工作,加强监管政策的宣传,督促各公司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等工作就是为了规范市场走出的坚实一步。防范业务经营风险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石,为稳步推进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保监局引导各公司处理好调整和发展的关系,防止业务大起大落;对亏损严重、投诉率高等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公司采取非常监管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误导风险的防范,也是保监局去年的工作重点。加大对销售误导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督促保险公司履行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透明度。
加大现场检查力度,是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必然。保监局按照“出重拳、动真格、见成效”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加大现场检查力度。2009年,保监局共派出250人次,开展现场检查工作76家次,实施了行政处罚54家次,共罚款167.5万元,罚款金额是2008年的4.3倍。其中对机构处罚165万元,对个人处罚2.5万元,责令撤换高管及直接责任人8人。深入开展打击“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假赔案”专项工作,初步形成了多部门配合的执法协调机制,打“三假”取得阶段性成果。
保险作为“经济助推器”“社会稳定器”和“人民福利倍增器”,其功能和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华日新说:“去年,保监局着重于引领全行业切实贯彻保监会关于‘三农’工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大力推动重点领域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大局工作的开展。”数据永远是最有发言权的,在积极发展“三农”保险方面,2009年全省共承保农作物652.1万亩、奶牛13.2万头、能繁母猪305.7万头,参保农户174.3万户次,农业保险赔款支出2.6亿元,同比增长38.7%。积极推动农房保险业务深入开展,承保覆盖面达95%,基本实现了全覆盖。稳步推进农村小额保险试点工作,目前已覆盖2.5万农民,提供风险保障2亿多元。推进“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发展,转移农信社等金融机构62万客户小额信贷风险,为新增的133亿元小额信贷资金保驾护航。在曲靖开展政策性农村计划生育保险试点,财政补贴资金242万元,为12万计生群众提供服务。积极发展养老保险,鼓励和支持保险业参与新农保经办服务,经过努力争取,保监局被纳入云南省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保险业累计为46.87万群众“储蓄和增值”长期养老资金206.7亿元,受托企业年金9亿元。健康保险是去年保监局大力发展的又一项工作。保监局作为云南省医改领导小组成员,积极推动保险业参与云南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开展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公务员和新农合补充医疗保险,服务城乡群众多样化的医疗保险需求。全年商业健康险赔款支出6.8亿元,同比增长12.4%。
此外,保监局还致力于责任险和意外险服务领域的不断深化工作。巩固完善“安保互动”机制,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昆明试点取得了实质性突破,责任险和意外险累计实现保费8.6亿元,同比增长11.2%。保险资金引入力度加大。昆玉公路引入平安保险集团增资扩股,实际到位资金17.84亿元。平安集团与省政府、昆明市政府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华日新介绍说,“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很大程度上助推了企业抵御风险、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2009年,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为云南出口与对外投资合作承担风险12.32亿美元,较上年大幅增长。帮助云南企业追讨货款及支付赔款约5000万元,配合银行支持企业融资超过2亿元,帮助企业调查1500多户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有效促进云南企业应对金融危机。
“不断改进保险监管,提高监管科学性和有效性则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有效保障机制。”华日新强调说。改进保险监管,提高监管科学性和有效性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建立风险预警和监测制度,提高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执行内部审计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完善保险公司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试行《人身保险公司新设分支机构跟踪巡查办法》,对新设机构实施动态监管。
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不断提高监管效能。探索保险公司与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制度,与日常监管、现场检查和机构审批相结合,采取扶优限劣的监管措施。在玉溪市开展非银行类兼业机构管理“一代一”试点工作。
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增强保险公司规范和发展的内生动力。简化行政许可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鼓励和支持保险产品创新,对“个旧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试点项目进行备案。引入科学的发展评价和考核机制,推动小额保险试点工作。加大窗口指导和培训力度,对高管人员培训新修订保险法,对新设机构营销员开展专题授课。
推动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健全交强险互碰自赔机制,督促各公司建立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优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积极推进航意险改革,建立行业统一标准。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做好“三鹿”奶粉后续赔付经办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展望2010,抓机遇拓新路
新《保险法》的出台,为保险行业良性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也是保险业发展的新机遇。华日新说,保险监管机关及全保险行业在现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需要致力于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要任务是积极抓好新修订的《保险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保监会及时梳理已有法规,做好各项规章制度与新修订的《保险法》的衔接工作,在业务发展、公司管理、被保险人利益保护、加强监管等方面,确保各项规章制度与新修订的《保险法》保持一致。
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也是刻不容缓的。一是按照新修订的《保险法》的要求,修改完善保险产品开发流程与产品条款,进一步规范理赔程序,提高理赔效率。二是着力解决市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完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工作机制,依法严肃查处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督促保险机构严格遵守新修订的《保险法》,依法诚信经营,杜绝欺诈误导、恶性竞争等不良行为,树立良好的行业信誉和社会形象。同时,加强信息披露,通过公众监督促进保险公司改善服务质量。
再次是要完善风险防范的制度机制,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主要从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全面推进分类监管、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三方面入手。通过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以达到继续做好偿付能力的动态分析,加强预警和处置的目的。对保险分类和资金运用的监管,则有利于将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分类,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以及加强交易行为监督,加强风险排查。
展望2010年,华日新认为以下五方面工作需要重点抓好:一是加大结构调整力度,着力转变发展方式,产险方面引导实现各险种的协调发展,推进产品结构调整和渠道结构调整,人身险方面坚持以效益为中心,优化产品结构,积极发展风险保障型产品,稳步提高寿险公司内含价值。二是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着力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三是创新改进监管手段,着力提高保险监管效力,加强保险机构监管,强化高管人员监管,实施分类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建立保险合同纠纷仲裁调解机制,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公正的纠纷处理平台。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四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着力扩大保险覆盖面。五是继续深入推进行风建设,着力提高保险行业“软实力”,加强诚信建设,严格规范自律,切实改进服务。
华日新解读新《保险法》
对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保险法》,华日新认为,与原法相比,新修订的《保险法》在保险合同法律规范、保险行业基本制度、保险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完善,进一步明确了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新法中突出体现的是坚持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是这次《保险法》修订的重中之重。一是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约束保险人抗辩权。明确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设立禁止反言的规则。二是规范格式条款,保护弱势被保险人。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免除保险人依法承担的义务和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保险条款无效。三是明确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以利于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的实现。四是在保险标的转让时,允许受让人成为新的被保险人。
新修订的《保险法》进一步规范了保险业务规则。通过扩大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完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完善对保险中介的管理等方式来完善保险经营规则。
筹划已久的长江养老保险公司,4月6日终获中国保监会批复,开始筹建。它的使命,是整体接收上海年金中心掌管的约150亿元存量企业年金资产。
作为中国最大的地方社保机构下属年金管理单位,上海年金中心自2002年12月成立以来,托管、运营了上海市几乎所有的企业年金,这也是当时各地年金管理运作的普遍模式。
2004年,以中央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牵头,多部门联合颁发了两份有关企业年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即《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3号令)。其中,要求新增年金必须以信托方式,委托给合格金融机构作市场化运营;并要求以往握于各地年金中心手中的存量年金,必须移交合格金融机构。
然而,两个文件并未提供移交细则,也未制订移交的时间表。直到2006年中,上海社保案发,各地年金中心的种种违规运作集中曝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遂决定加快存量年金移交步伐,截止日期定于2007年12月底。
今年4月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深圳召集全国企业年金座谈会,并下发《关于规范移交原有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讨论稿)》(下称“指导意见”),旨在推动进展缓慢的移交工作。
就在这次会议上,针对年金的移交方式、坏账处置方案及未来税收优惠政策等,各方人士展开了广泛讨论,劳动保障部单方面制订的“指导意见”,并未得到完全认同。
但是,距年末的“移交大限”毕竟已时日无多。长江养老保险公司在座谈会后不久,即获中国保监会批复,也正反映出移交工作的紧迫性。
分析人士认为,以长江养老保险公司为核心运作平台的上海年金移交,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指导意见”中整体移交的主张。但快速移交也难免结下诸多未解的滞碍,并将解决问题的压力推向了未来。
“整体移交”
来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显示,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2.4万余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保人数964万人。全国企业年金总规模达910亿元,其中有158亿元是在2004年后依照20号文、23号文规定的新型信托方式管理运营。
据此估算,目前涉及移交的年金将超过750亿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指导意见”中建议,上述存量年金的移交“不宜过于分散,原则上应以整体移交为主”。所谓整体移交,即主要由政府安排而非各参保企业自择,将年金资产整体移交给指定金融机构。此前,深圳年金中心正是整体移交的范例。
拥有逾23亿元年金资产的深圳年金中心于今年1月开始整体移交,其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被指定为平安保险一家,其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则被指定为招商银行一家。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正是20号文、23号文明确规范的信托式年金运作的四种角色,旨在分散年金管理、运营的职责和风险。而在以往,各地年金中心事实上集上述多种角色为一身。
但“深圳模式”也引起了不少非议。目前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通过的合格年金运营机构已达37家,他们各具有上述四种角色的一个至多个资格。深圳政府将年金资产指定移交给平安保险和招商银行,显然令绝大多数合格机构失去了竞争机会。
面对市场质疑,“指导意见”同时申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财经》记者获悉,尽管如此,各地获得的自主选择权也相当有限。按照“指导意见”,将由各地劳动保障部提供年金管理机构人选,且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分别不少于两家,各企业只能在这些候选名单中选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表示,这一做法将是过渡期方案。两年的过渡期届满后,企业可在更加广阔的范围内,自行选择年金运作机构。
分析人士指出,整体移交模式可收快速平稳移交之效,这也是在目前时间紧迫的形势下的现实选择。倘若由各家企业自由选择各自的年金管理机构,显然将耗时持久,难以达到今年底前完成全部移交的目标。
相比深圳年金中心,执掌150亿元年金资产的上海年金中心更为庞大,且因历史上曾发生诸多违规操作,累积了巨大风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表示可以自主选择,但像上海这样特殊的情况,在过渡期内,政府整体移交给指定机构的可能性更大。”一位养老保险公司的人士向《财经》记者表示。
长江养老保险公司的设立,已明确预示了未来上海企业年金的整体移交路径。
“先移交,后规范”
据《财经》记者了解,长江养老保险公司将整体承接上海年金中心的150亿元年金资产,原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马力目前已调任长江的筹建负责人,不久将出任这家新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
与深圳模式相同,长江养老保险公司将担当150亿元存量年金的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角色,浦发行将担当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的角色。原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吉晓辉将出任浦发行董事长。因马力系吉晓辉之妻,上海市有关负责人表示,“将马力调离浦发行,正出于干部任职回避的考虑。”
上海年金中心成立四年以来,多有违规之举,外界周知的一单违规,正是2002年-2004年间对“问题富豪”张荣坤的累积七笔违规贷款。截至2006年中上海社保案发,总计约38亿元的贷款本息分文未还。
在今年1月上海“两会”期间,上海市长韩正曾透露,上述本息已全部归还年金中心。事实上的偿还方式,则是在政府安排下,将张荣坤在两家高速公路公司的股权“以股抵债”。
2006年12月底,上海年金中心与债务方――张荣坤的两家私人公司――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南京福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以股抵债协议。约定以两家公司旗下的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99.35%股份、上海嘉金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抵偿对上海年金中心总计约38亿元的贷款本息。
此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指导意见”中强调,年金移交工作必须确保基金安全,“应尽量将基金资产转为合格的投资产品”。所谓合格投资产品,依据23号文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由此,则上海年金中心握有的两条高速公路资产,不应在“合格投资产品”之列。“我们起初向上面表示,要‘边移交,边规范’,最后部里定了‘先移交,后规范’的原则。”上海社保局一位负责人告诉《财经》记者。
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位副部长在4月初的深圳年金座谈上曾表示,“原有的企业年金管理形式、基金状况、基础工作等,情况非常复杂,不可能在移交前完全规范。因此,这次移交首先要实现管理主体的移交,有些难以处理的问题,可在移交后逐步解决。”
就上海年金移交而言,历史形成问题诸如对张荣坤的违规巨额借款,将在长江养老保险公司接手后“逐步解决”,这显然是一个繁杂而棘手的难题。
“在移交期间前,从两条高速公路项目上收回资金,这种可能性不大了。”前述上海社保局负责人对《财经》记者说,“时间太紧了,只能是先移交再规范。”
长江保险的11家发起股东几乎全属于上海市属大型国企,包括上海国际集团、宝钢、申能、上海机场集团等本地巨头。这一带有明显政府发起特性的年金“继承者”,未来将面临怎样的课题,是否还潜伏着或然的风险,市场人士在关注中。
配套政策待解
在全国企业年金座谈会上,是否出台统一的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成为又一个焦点。
在目前“三支柱”型的中国养老保险体系中,对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实行“三免”政策,即对企业和个人缴费环节、运行环节和领取环节免征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对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则只对企业在一定额度内的缴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在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等方面则没有税收优惠;对第三支柱“个人自愿性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现行税收政策只对保险公司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他环节均无税收优惠。
全国已有29个省份出台了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了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部分的税优额度。但各地政策差异很大,税前列支额度最低为4%,最高可达12%;其中,4%为东北三省试点时中央确定的税优额度,此后被其他一些省份采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表示,各地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既不规范,又引起相互攀比”,因此需要形成统一规范的政策,支持企业年金发展。
参加此次年金会议的国家税务总局代表,则就年金税收优惠问题,提出了几点原则:
――企业支付的年金缴费,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列支;
――个人支付的年金缴费,原则上应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在个人领取年金时,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缴费到个人账户环节,不作为职工当期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年金投资经营所得分配进入个人账户后,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管理人运用年金投资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但投资管理人因为受托从事企业年金投资活动而获得的管理费(含费、佣金、手续费)等,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时,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等。
不过,对于劳动保障部提出的“出台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国家税务总局的代表并未明确表态。
市场竞争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帆年初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2007年是企业年金市场的关键一年,各地社保部门手中的存量年金移交完毕后,这些资金将相应转为符合新型信托模式的“标准企业年金”。这意味着,在未来的企业年金市场上,大家从此将可展开平等的市场竞争。
然而,即便在企业年金标准化、市场化后,其管理运作模式仍有诸多探讨的空间。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方力在深圳年金座谈会上,多次提出要“积极推动DB计划的研究和出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在讲话中,却并未提及“DB计划”,而是认为《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出台,已经确定了年金管理的制度模式,即选择了“DC计划”。
所谓DB(Defined Benefit)计划,又称“待遇确定型”养老金计划,即养老计划参与者在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是在事先确定的;所谓DC(Defined Contribution)计划,则为“缴费确定型”养老金计划,即养老计划参与人在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并不作事先确定,而是根据其养老金账户的历年投资运作收益而定。
在中国目前实施的“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中,已采取了DB与DC相结合的混合模式。其中DB对应于统筹账户,即主要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这部分资金不作积累,而是“现收现付”,被用于向当代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金;各地政府则依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每年调整制定一个固定的养老金支付数额――待遇确定型养老金。
基本养老保险中的DC计划,则对应于个人养老金账户,这一账户主要由养老计划参与者自己缴纳,不用作当代支付,而是通过投资运作形成积累,在养老计划参与人退休时,针对其本人支付养老金。
由此可见,DC计划具有个人账户积累功能,DC计划参与人在未来的养老金收益,将取决于其对个人账户的投入多寡,以及个人账户的运营盈利水平。
对“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若采取DB计划,则意味着参保企业在员工退休时,不论其年金计划盈利与否,盈利多寡,都必须按照当初与员工约定,支付固定的养老待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承担年金的投资运营风险;若采取DC计划,则未来养老金待遇并不确定,参保者个人将承担年金投资运营的风险。
有分析人士指出,保监会出于保险公司的利益考虑,倾向于采取DB方案――DB式的年金计划对于会计精算有更高的要求,“这正是保险公司的绝对优势”。
面对几乎全新的中国企业年金市场,未来的运作究竟采取DB还是DC模式,以及两者孰优孰劣,目前尚无定论。
“我们感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保监会的态度是不大一致的,”一位年金管理机构人士向《财经》记者表示,“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探讨,在做出结论之前,也许各方还需对国内年金市场的情况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保监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年金运作方式上的差异,也预示了未来年金市场的竞争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