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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7-24 16:32:0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

第1篇

关键词:城市农贸市场 业种配置 经营管理 精细化管理 合力治理

中图分类号:F30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3-056-02

在我国城市中进行农副产品交易的集市被称为城市农贸市场,在城市集市进行农副产品交易是中国最古老的交易形式,同时城市农贸市场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的补充。农贸市场是我国普及城乡各地的农产品批发和零售的市场,它与城乡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是城市承载力的重要支点。它与农村的集市贸易不一样,不是农产品生产者彼此交换为主的市场,而是以农民自产自销与城市居民、小商贩的批发和零卖的形式进行交易的。城市居民、集体单位和酒店餐饮业作为买方,农村、农场和农民作为卖方在农贸市场进行交易。可以这样认为:城市农贸市场管理的发展和创新是生产力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其发展进度已成为衡量现代经济发展的主要标志。它的发展和存在有助于改善城市的食品供应状况,还可以使城市居民的购买力转移到农村、农场,使农民的经济收入有所增长,所以说,城市农贸市场在城市居民和农民的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目前,我国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城市农贸市场的发展和创新能推进我国现代化和工业化的发展,能帮助我国人民早日实现“中国梦”和促进伟大中华民族复兴的前进步伐。发展和创新城市农贸市场管理还能加快城区市场繁荣,保证城乡产品买卖交易持续稳定,保障城乡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促进社会安定团结,更进一步提高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笔者就职于河南省濮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耳闻目睹了城市农贸市场的建设、改造和一步步发展壮大。笔者欣喜地看到:目前,城市农贸市场服务已成为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和城市经济增长的亮点,特别是在网络营销和知识经济的推动下,城市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业种配置、市场环境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创新,服务形式更加新颖多样,服务内容更加拓展延续。但是,城市农贸市场管理在发展和创新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城市农贸市场的农产品是自发调整的,市场价格不是长期不变的,它是随着季节的变化而变化的。这就要求城区发展服务中心对农贸市场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遵循国家对市场管理的方针、政策,使城市农贸市场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但是,一些农贸市场由于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而且设施陈旧落后,市场管理简单粗放、行业监管不得力等问题,使得城市农贸市场管理的发展和创新受到严重制约。

1.农贸市场建设落后,设施利用率较低。目前,由于大部分城区面积迅速扩张,大批农民涌入城市务工,使得城市人口急剧增长。这就需要城市的农贸市场建筑面积迅速扩大,市场设施快速更新,以保证农产品交易成功率大大提升,这样才能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稳定提高。但是据笔者调查所知,许多城市的农贸市场建设仍旧滞后,设施利用率仍旧低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居民15分钟可满足购物”的市场建设要求,很多城市小区仍然达不到这个要求,目前很多离城市较远的小区购买生活用品时需要开车购买,往返需要近一个小时。由于农贸市场建设滞后、场地狭小,使得市场内部颇为拥挤,买卖肉食的区域又脏又乱、污水横流;买卖蔬菜的区域杂乱无章、烂菜叶发出一阵阵令人作呕的气味;市场内经常发生争吵、斗殴现象,同时也给小偷造成了偷窃机会,消费者丢钱包的事件时有发生。

由于市场在初建时期建设规划比较保守,在设施上没有投入较多资金,所以市场地面坑坑洼洼,上下水不通畅,市场大棚锈迹斑斑,公厕内臭气熏天,这样的环境怎能吸引众多的消费者到此消费呢!

2.上级部门监管力度不强,市场管理粗放。业内同行都很清楚,对农贸市场的管理涉及到多个行政部门。其中有工商、农业、城管、公安、消防、林业等,这种形式的管理给农贸市场的监管带来了诸多不便。首先,在检查、收费、监管等方面,各个部门都有一套自己的管理和检查方法,经营者要接受这些部门的各项检查,经常是这一拨的检查人员刚走,下一拨的检查人员又来到。由于一些职能部门没有深入到农贸市场进行驻场管理,缺乏常态监管机制,只是过一段时间走马观花地检查一下,使得好多农贸市场出现无照经营、不配备消防器材、食品加工经营户没有“三证”或“三证”不全,市场内乱搭、乱建的现象。

上级有关部门监管不得力的后果造成市场管理粗放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使得划行规市不科学、不规范,蔬菜区域也有卖水果的摊位,水果区域内干鲜水果摊位混杂在一起,肉类区域生肉、熟肉一起卖,炒货、小吃点乱摆乱放,农产品检测项目、市场信息、复秤设备更是没有健全,公厕无人清扫、苍蝇满天飞,粗放管理使得农贸市场环境“脏、乱、差”,布局乱七八糟。

3.马路菜市和早市问题十分严重。笔者曾在一些农贸市场的周围做过调查研究,发现几乎每一个农贸市场周围都有马路菜市和早市存在。早晨城市居民都要出门,有的上班有的上学,但被熙熙攘攘的马路菜市和早市阻碍了出行道路。经常看到这样的情景:汽车、电动车、自行车、行人拥堵在一起,喇叭声、自行车铃声与小商小贩的叫卖声和消费者的讨价还价声交织在一起,使得农贸市场周围杂乱无章。市民的抱怨声此起彼伏,因为马路菜市和早市的存在,上班迟到被扣奖金,上学迟到被老师批评。城市居民曾大声呼吁取缔马路菜市和早市,但马路菜市和早市像春天的韭菜,被取缔一次过一段时间又死灰复燃了。只有从根本上取缔马路菜市和早市,才能保证农贸市场周围的交通通畅。

二、城区农贸市场管理的创新策略

目前,许多城市政府为加强城区标准化农贸市场的建设与管理,都制订了相应的总体设想和目标,比如,河南省濮阳市就针对农贸市场设立了“立足实际、方便群众、科学布局、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设想,并制订了“布局合理、结构协调、功能齐全与市民消费水平相适应”的建设规范化城区农贸市场的目标。笔者长期在城区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工作,愿意与业内同行一起探究城市农贸市场管理的创新策略,以美化城市、规划经营、方便群众、促进消费为目标,为广大市民创造一批环境整洁、宽敞明亮、消费安全、价格公平、买卖公正的农贸市场。

1.拓展农产品业种配置,创新农贸市场精细化管理。面对激烈市场竞争形式,加强对城区农贸市场拓展农产品业种配置,进行精细化创新管理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做起,一是改造农贸市场的设施和环境。城区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应转变观念,遵守国家与市政府规定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方针,统筹考虑农贸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对农贸市场进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修建改造不合理的设施,科学布局、规范经营,将农贸市场修建的宽敞明亮;消费者的通道要布局合理,防水、防滑、防火、防拥挤;环境卫生要干净整洁;经营者要文明经商,礼貌用语;建立和建设农产品检测台、市场信息网络和复秤设备;这样做可以提高市场买卖交易成功率,实现市场信息、管理经验和市场资源共享。二是城区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应成立农产品采购配送中心。城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要与物流体系、农村、农场和农民形成一条农产品销售链,可以采用农产品配送的形式将农产品配送给城市的酒店、食堂和居民小区,这样做可以促进农产品渠道向新型化发展,缩短农产品流通流程,提高贸易效率,也可以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和价格,使城市消费者和农场、农村及农民的利益达到双赢。三是重新调整农贸市场布局,拓宽业种配置。笔者认为,应该对农贸市场进行科学、规范、合理的布局,将农贸市场销售的产品分为三大区域,第一区域为肉食、蔬菜、水产和干货类,可以将这一区域放在市场的中心地段,因为这一区域销售的产品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第二区域为粮油、水果、熟食和杂货类,可以将这一区域的产品放在市场边角地段,因为这一区域销售的产品消费者不需要天天购买;第三区域为绿色产品、本地特产和报亭、彩票销售等,这一区域的产品可以放在市场门口,吸引外地游客前来购买。这样的布局使农产品交易相互搭配、增加市场人气,还可以拓展农产品业种配置,创新农贸市场的精细化管理。

2.创新市场经营管理,营造市场和谐氛围。笔者深深感到,要想创新市场经营管理,首先要营造和谐氛围。市场管理人员要更新服务理念,不能再以上级领导者的身份出现,市场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再是到期收取租金、检查一下经营者的卫生状况、通知经营者一些注意事项就完成工作任务了,而是应该以市场经营者的朋友身份出现,切实帮助经营者解决一些实际困难。每一名管理人员都应该具备处理急发事件的能力,如: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争吵或斗殴事件,市场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调解,并能做到公平、公正、以理服人;经营者之间发生了矛盾,管理人员应冷静分析矛盾发生的起因和经过,以谈心的方式对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他们化解矛盾心情愉快地经商。当经营者家庭遇到困难时,管理人员要伸出友谊之手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尤其是一些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没有亲戚朋友,遇到困难时常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他们迫切希望管理人员帮助解决困难。管理人员就要利用自己的人脉关系热情地帮助他们。如:经营者的孩子入托难、入学难、看病难、租房难等实际问题,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和管理人员都应当帮助他们解决这些问题。这样做可以使他们积极配合市场管理工作,有利于农贸市场管理的创新和发展,还可以营造市场和谐氛围,使市场很快繁荣起来。

其次,创新市场经营管理。笔者曾学习了国内外同行先进的管理理论和工作经验,认为创新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尝试:一是“批零结合”的经营模式。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应利用城区交通便利的特点,积极创造“批零结合”的必备条件,吸引外地批发商到农贸市场经营农产品,使农贸市场的零售和批发经营并驾齐驱,越来越红火。二是“农加超”的经营模式。这种经营模式就是利用农贸市场和超市之间的差异化经营,使农贸市场和超市形成良好的优势互补,再加上其他业态的补充和完善,达到农贸市场和超市互利的双赢局面。只有打破陈旧的经营理念,才能将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创新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3.完善体系建设,合力治理市场。要想创新对农贸市场的管理,必须完善体系建设,合力治理市场。首先要完善对农贸市场的体系建设,因为对农贸市场的整治是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应建立一套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相互谅解,一边抓市场的安全、整治,一边抓市场的经营、管理的农贸市场管理创新体系,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地解决存在问题,随时随地掌握市场实际情况,使农贸市场管理的创新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做起:一是成立市场经营户管理委员会,完善和推行市场经营户自律管理体系。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应牵头组织每年度的文明诚信经营户评选活动,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还可以在市场内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保持市场的正能量上升,以打击歪风邪气。二是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与经营户签订卫生保洁承诺书,这样做可以保证市场的卫生清洁,还要定期公布市场违规违纪经营户名单,促使经营户自觉遵守市场规定,诚信经商、文明待客,使市场买卖交易次序井然。同时还要教育和要求管理人员以身作则、遵纪守法,决不能接受经营户的贿赂,要按照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的要求经常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党的方针和政策,落实经营者摊位前的“三包”规定,有效防止经营户乱搭、乱建、乱停、乱贴、乱摆等违规行为。其次,各部门应尽其责、合力治理农贸市场。笔者希望涉及到管理农贸市场的每一个部门都应该明确自己的职责,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要调动起各部门的积极性,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打造一个“秩序化、优美化、清洁化、规范化的农贸市场”,使市场成为布局科学合理、买卖井然有序、环境优美整洁、居民安然消费、新型的农贸市场。

城市农贸市场既是城乡居民买卖农产品的集中交易场所,直接关系到民生发展的社会问题,又是一座连接城市、农村农产品贸易的桥梁。它关系着城乡人民的日常生活及生活水准的升降,还关系着社会安全、稳定与和谐。只有不断强化农贸市场服务功能,才能将农贸市场建设成为城市最鲜活的亮点。笔者希望业内同行不怕吃苦、不怕受累,脚踏实地、爱岗敬业、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让自己管理的农贸市场更好地为城乡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 吴一萍.我国城乡农贸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农村经济问题,1996(5)

[2] 李波.安康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安康市发展研究中心,20141219

[3] 钱强强.强化农贸市场监管,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江苏经济报,2012326

[4] 黄明春.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的几点做法.工商行政管理,2009(6)

第2篇

[摘 要]城市 农贸市场 管理创新 策略研究

中图分类号:F7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5-0140-01

农贸市场是从传统集市演变而来的,是城市主要的农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进入新时期,城市的各大农贸市场为了适应城市居民的购物需求,逐步扩建和改造,不仅市场购物环境得到极大的改善,农贸市场的内部管理体系也不断完善。在城市农贸市场不断发展和创新的背景下,部分地区城市农贸市场的经营和管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城市居民的生活和出行,并成为影响正常交通秩序和市容整洁的症结,因此,如何在城市农贸市场的改革创新中,提高市场管理水平和质量,已经成为摆在农贸市场运营管理单位面漆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 城市农贸市场管理存在的问题

农贸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商品价格变动是自发调整的,商品的市场价格也会随着季节、产量和气候发生变化。城市农贸市场作为区域性农副产品交流中心,其市场参与主体是比较复杂多样的,并且具有着人员流动性大的特征。农贸市场的这些特征,是农贸市场管理困难的主要原因。笔者对城市农贸市场的管理展开分析,城市农贸市场的管理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新建农贸市场设施利用率较低

我国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发展,使城市驻留人口数量大幅度增加,这极大的促进了农贸市场的发展。国内很多城市农贸市场建筑面积不断扩大,其辐射的区域范围也不断提升。在农贸市场改建和扩建中,为了保留农贸市场多年来积累的位置优势,往往无法按照需求扩建到需要的规模。这导致很多改建农贸市场其面积扩大不明显,不仅交通状况没有得到改善,蔬菜区的杂乱不堪、肉食区的污水横流根本没有得到解决。由于市场在购物时间段内人流量大,加之环境混乱,还极容易发生盗窃、争吵和斗殴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和市场秩序。有些城市的农贸市场为了改善这种状况,不惜舍去原本的经营位置,搬到比较空旷的城市周边新建市场,虽然新建的市场硬件设施和场地面积得到保证,交通拥堵状况也得到解决,但由于距离居民聚居区域较远,却无法满足城市居民15分钟购物的市场建设要求,更影响了市场的发展。

2、 上级部门监管力度不强,市场管理粗放

城市农贸市场是由工商、农业、公安、消防等多个部门共同管理的,这种多部门监管的形式,有助于实现对农贸市场的专业化管理,但却埋下了收费混乱、管理责任不清的问题。由于各部门缺乏足够的人力,使农贸市场内难以实现驻场管理,导致各部门的市场管理流于表面,市场内无证经营和乱搭乱建现象屡见不鲜。这种粗放的管理模式,影响了市场正常的销售分区,使水果、干果、蔬菜、肉食混在在一起,不仅影响产品质量检验效率,还影响了市场的经营秩序,对居民的购物带来不良影响。

3、 马路菜市和早市严重

农贸市场作为区域农贸产品的集散中心,存在着严重的马路市场和早市现象。马路市场和早市问题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并加大了交通管理难度。马路市场和早市,还导致周围社会生活环境质量下降,并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虽然这种现象有关部门相当重视,并屡次加大管理和处理力度,但收效甚微,无法得到根治。

二、 城市农贸市场管理创新策略

1、实现农贸市场的精细化管理

农贸市场作为区域农产品交流中心,对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有深远影响。在城市化不断推进和发展的背景下,想要在保证市场良性发展的前提下,为居民提供更好的购物环境,就必须实现农贸市场的精细化管理。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首先要改善和改良农贸市场的设施和环境,通过标准化建设和科学化发展,做好农贸市场的整体布局,并综合规划农贸市场的交通。其次,要为农贸市场建立完整的农产品配送体系,将农产品仓储和配送与市场经营主体区分开来,通过建立顺畅、完整的产品供应链条和仓储体系,在实现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的基础上,将仓储和经营区分开。最后,要做好农贸市场的布局调整,使农贸市场内的经营区域实现分区明确,在改善农贸市场购物秩序的同时,实现对环境的综合管理与治理,为农贸市场的发展打下基础。

2、 创新市场经营管理,营造市场和谐氛围

笔者深深感到,要想创新市场经营管理,首先要营造和谐氛围。市场管理人员要更新服务理念,不能再以上级领导者的身份出现,市场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再是到期收取租金、检查一下经营者的卫生状况、通知经营者一些注意事项就完成工作任务了,而是应该以市场经营者的朋友身份出现,切实帮助经营者解决一些实际困难。每一名管理人员都应该具备处理急发事件的能力,如: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争吵或斗殴事件,市场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调解,并能做到公平、公正、以理服人;经营者之间发生了矛盾,管理人员应冷静分析矛盾发生的起因和经过,以谈心的方式对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他们化解矛盾心情愉快地经商。

3、 完善市场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市场治理效果

农贸市场的管理体系不健全,是影响农贸市场发展的关键因素。实现农贸市场的管理创新,还要不断完善市场管理体系建设。首先,要加强各管理行政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实现联合监管和联合执法。其次,在农贸市场中可以增设驻场管理办事处,实现对农贸市场的常态化监管。最后,建立完善的农贸市场管理体系,并制定市场日常管理规范,并将其落实和执行,从而不断提高农贸市场的管理水平。值得注意的是,在农贸市场管理体系建设中,一定要将转变身份观念,从管理者转向服务者,在保证市场经营秩序的同时,为居民和商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4、 不断推进城市农贸市场信息化管理水平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在人们生产生活中应用日益普遍,各大型综合性商场管理也向着信息化和智能化管理方向发展着。城市农贸市场是为居民提供生活购物服务的关键设施,也是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点环节。为了提高城市农贸市场的管理质量,要积极推动农贸市场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速度。我国部分地区的农贸市场信息化管理的成功,为农贸市场的信息化管理改革提供了良好的模板。例如,广西南宁利用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了对全市41个农贸市场的即时监管。结合摄像头监控系统和现场队伍巡查,极大的提高了市场管理运营水平,通过电子档案系统的建设,更是提高了市场信息调用效率,有效的解决了该市农贸市场的总体脏乱差局面,并使农贸市场中的偷盗、暴力案件数量显著降低。另外,诸如浙江省、广东省等省份,也积极开展了农贸市场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实现了对全市农贸市场的统一管理,在降低了行政执法部门执法难度的同时,还降低了执法人员与摊位经营业主之间矛盾发生率。

综上所述,在城市化不断推进的今天,农贸市场作为城市的一部分,不仅是农产品交易中心,还是居民日常生活所离不开的购物场所。为了进一步促进城市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必须实现农贸市场的管理创新,通过管理方法和制度创新,结合应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监控技术,提高农贸市场管理水平,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购物环境的同时,为农贸市场的发展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第3篇

第一条为促进城乡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单位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集中和公开交易农产品(包含农副产品,下同)的交易市场。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单位,是指依法设立,通过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开发建设或经营管理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是指由市场开办单位依法设立或由其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全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升级改造,以及对改造建设的农贸市场进行验收等。

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畜牧兽医、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建设、管理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场开办

第六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科学选址、方便群众的原则编制农贸市场建设规划。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城市规划内的农贸市场应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改造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建设或改造完成后经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城市规划区外农贸市场改造建设由农贸市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八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市场开办单位。

(二)选址符合农贸市场建设规划。

(三)符合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农贸市场开办单位应当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

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市场开办单位是农贸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市场开办单位或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配备与市场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及设施。

第十三条市场开办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与经营者签订入场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审查入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二)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设置意见箱、监督电话和法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

(三)在市场明显位置设置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市场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产品质量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以及市场经营者违法、违章经营记录等。

(四)按照自愿原则统一配备或督促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定期对市场经营者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在市场经营者中开展文明诚信评比活动。

第十四条市场开办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一)按照划行归市的要求,合理分布市场摊位、铺面,设置规格统一、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

(二)无占道经营、乱摆卖、乱搭建行为,保持市场通道畅通。

(三)负责农贸市场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活禽经营区封闭或相对封闭,设有隔离的集中宰杀场。

市场经营者应按照与市场开办单位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负责各自店铺、摊点周边区域的清扫保洁。

第十五条市场开办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一)签订质量安全保证书。与市场经营者签订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明确入场经营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产品和食品经营台账,记录进货渠道。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定期不定期派专人检查市场经营者的农产品和食品进货凭证,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查验供应商的经营资质;查验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产品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销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农产品和食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和食品的,应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报告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四)抽查检测农产品农药残留。在农贸市场内建立农药残留检测室(点),对场内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

第十六条市场开办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农贸市场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明确岗位责任,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严禁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不得有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乱拉乱接电线等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

(四)定期检查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物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以外,市场开办单位还应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涉及其他须经许可的,还应当悬挂其他许可证件。

第十九条市场经营者应按照入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市场经营者应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农产品和食品安全责任:

(一)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二)建立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渠道,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四)经营散装食品、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

(五)从批准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购进生猪产品,并在明显位置张挂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一条市场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第二十二条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

(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伪造或冒用名优标志、认证标志、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三)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

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制定全市农贸市场管理行业规范。

第二十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行政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加强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取缔不符合农贸市场发展规划、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审查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规范交易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行为;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对农贸市场的建设规划、建筑工程质量、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对在城区广场、主次干道、小街巷或其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随意设点经营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贸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指导市场开办单位对农产品进行安全检测。

第二十九条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兽药残留监督管理;指导市场开办单位查验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对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指导农贸市场开办单位建立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加强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对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农贸市场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未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三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农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场开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未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其他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配合检查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不配合检查、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第三十六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影响面积小于二百平方米的,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对影响面积大于二百平方米小于五百平方米的,处八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影响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小于一千平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影响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八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市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三)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

第四十条市场开办单位和市场经营者拒绝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有其他违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4篇

    利用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广泛宣传计量法律法规,提高经营者诚信计量意识,形成人人关心计量、人监督计量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市场主办者也要转变和加强自身思想观念,切实担负起管理职能。积极学习,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以“谁经营谁负责”为原则,做好农贸市场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登记造册,并且要积极主动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对于公平秤的设置,一定要按照要求设定在农贸市场的醒目位置,并且要做好维护保管工作,定期将公平秤送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消除公平秤不公平现象。创新措施,因地制宜,优化服务,以适应农贸市场所特有的现状。

    针对农贸市场经营者流动性大以及其自行配备的计量工具流动性大的特点,要支持和鼓励农贸市场主办者统一配备经过强制检定并且检定合格的计量工具,供流动性较在的农贸市场经营者使用,以此降低计量器具的流动性,从源头上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减少和杜绝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事件的发生。计量服务站产生的修理费和修理后的强制检定费纳入政府买单范畴,既提供方便、高效、低价、优质的服务,也堵住修理环节中存在的改装作弊电子秤的漏洞。同时,大力推行《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逐步建立起一支懂业务的计量协管员队伍,并编制农贸市场计量管理服务手册,在选、购、检、用环节渗入“秤准、量足”的诚信管理观念,提升市场管理水平。

    创新机制,从单一部门管理转变为多个部门联动,实行复合管理。积极争取全社会的支持,建立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联动、百姓互动的民主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逐步推进计量器具“统一配置、统一检定、统一管理、统一公平秤”模式,从源头杜绝“作弊秤”;聘请农贸市场计量义务监督员,定期开展巡查暗访,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建立计量检定合格公示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通过各渠道有着监督信息;制作100g标准砝码,发放到不同社会群体,推动社会监督,震慑短斤缺两的违法行为;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开展农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多管齐下,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营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开展农贸市场评比活动。在所在的地区定期开展“最佳最差”农贸市场评比和诚信计量度测评活动,评选出“诚信计量农贸市场”。

    同时要加强与所在地区农贸市场行业协会的联动,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合力推进市场诚信计量,形成部门齐抓共管合力,共同促进市场繁荣,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促进社会和谐。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公示制度。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计量专项执法检查,通过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经营者行为。对发现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通知经营者限期维修检定;对于一些不法经营者采用非法手段使计量器具缺斤短两以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坚决予以没收取缔和处罚。同时在农贸市场建立计量器具检定合格公示制度,每一个经营者必须在摊位显着位置悬挂检定合格证书和计量违法举报电话。这样不仅可以提高经营者的法制意识,而且还可以让农贸市场的消费者成为计量监督员,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消费的局面。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规范和加强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必须从理念、机制、措施等方面进行改革的创新,针对农贸市场的特点因地制宜,建立起“政府引导、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市场管理体系,以市场手段管理市场,采用正面引导和加强监管相结合,及疏堵并举,标本兼治的方法,逐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从而实现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使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和维护,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5篇

关键词: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准则;问题;内部经营

农贸市场具备公益性,关系到民生工程,联系着千家万户的生活、健康和幸福。农贸市场的建设、改革与发展,都要建立在功用性的基础上,要保证农副产物市场供给和食物安全;要以市场理念、资本理念全面推进市标准化菜市场建设,这不仅仅需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把这项民生工程做实做好,还需要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推进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工作。下面对稳步推进标准化菜市场建设的策略逐做例举。

一、指点思维

菜市场建设以科学开展观为指点,依照以报酬本、公益先行、便民惠民的准则,对市场建立与城市建立同步,当局主导和社会参加相连系,具体增强中间城区农贸市场建立与治理,完美市场根底设备,丰厚市场商品供给,改善市场运营情况,提拔中间城市档次,起劲改善社会民生,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开展。

二、目的义务

经过调整结构、优化情况和治理,使该农贸市场逐渐过渡为规范化农贸市场,构成结构合理、功用完美、治理标准、情况优越的农贸市场收集。

三、建立准则和规范

(一)建立准则。容身“合理、便民、标准”的总体思绪,做到“科学规划、精确定位、疏堵连系、强化治理”,力争在较短期间内,彻底改动中间城区农贸市场散布不合理、治理不标准的近况。

(二)建立规范。依照不少于600平方米的规范配套建立农贸市场、菜市场、便民菜店。修建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室内菜市场。

四、实际情况与问题

(一)具体情况

解决居民区的犄角旮旯成了他们的垃圾场,为居民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菜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硬件设施档次偏低,缺乏科学规划。仓储、运输、垃圾清运、消防等配套设施差,严重滞后于城市发展。

2、市场进货渠道杂乱,绝大部分市场未实施上市商品市场准入制,自产自销产品比例高,商品标准化程度低,市场没有设置蔬菜安全检测室,不同程度地存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等问题。

3、周边卫生环境查。

4、建立专门的管理机制和专业的管理人员。

五、改造措施

根据脏、乱、差的实际情况,建议将露天菜市场场地拓宽,以便空出更大的地方修建菜市场。同时,对现有的菜市场进行规划,有利于菜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另外,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并且配有专业的管理人员,使得新建的菜市场更好的保持和发展。

六、菜市场计划建设内容

1、建筑物内外装修改造。

①改建后的菜市场地面铺设防滑地砖,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向通道两边倾斜,内墙贴墙面砖,摊位柜台立面贴墙面砖。

②改建后的场内具备良好的供水、排水设施,管道铺设入地,不设明沟,下水与公共排污设施相连并保持通畅,设置不锈钢污水槽,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设窨井,柜台内侧设地漏。

③改建后的场内供电设施配备满足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具备良好的照明设备,保证良好的采光和足够的照明。单独设置配电室,电线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④改建后的公厕达到二类设施标准,公厕设专人负责,随时保持清洁无异味。

⑤改建后的菜市场内每个经营户统一配置密闭垃圾物收集容器,新建一个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足额配备保洁人员、落实责任,整日实行巡回扫保,各类垃圾容器设置到位、及时清运到位。

2、内部经营储藏设施改造

①改建后的场内出入口设备经鉴定合格的公平秤。实行计量承诺制度,由主办单位向社会公示承诺诚信交易。

②改建后的菜市场出入口设置宣传栏、公示栏相关信息。菜市场内统一展台,统一广告装饰,统一悬挂标牌,统一悬挂营业执照和各种证件,统一悬挂醒目规范、图文并茂的分区经营标牌。食品安全和卫生责任、安全保卫、消防管理、商品抽检、顾客投诉处理、岗位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健全,并公示上墙,销售人员统一着装。

③改建后的菜市场实行分行划市、分区布局,特别是水产、肉类、清真食品及其它经营区域保持适当距离。生熟食品分开并配置相应的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加工设备;加工区域封闭并有防潮、防尘、防串味、防虫、防蝇、通风、隔热设施;加工摊位和人员应有《卫生许可证》和《健康体检证》。

④改建后的菜市场统一配置电子秤计量设备、统一管理、定期检查和定期轮换。

⑤改建后的菜市场统一配置冷冻冷藏食品冷柜,经营生鲜肉类、豆制品、半制成品配备18℃以下冷柜。

⑥改建后的菜市场引进品牌主副食品进场经营,要对进场品牌食品及生产单位的资质进行定期核验。

⑦门前车辆停放等重点部位安排专人进行站位管理,周边环境整洁、车辆摆放整齐。

⑧设置顾客投诉箱,现场解决投诉,实行先行赔付制。

⑨建立重点商品销售统计和分析制度,对粮油、蛋禽、果蔬等大类商品进行定期统计和价格监测。

3、安全监控中心

菜市场安装闭路电视安全监控系统,能够全方位实施24小时市场监控,覆盖率达到90%,建立信息保存10天以上的报警系统。

4、其他

第6篇

各位领导及同志们:上午好!

上半年,xx物业公司在公司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公司 “业务聚焦,管理改进”、“聚沙成塔、扭亏为盈”等重要举措,动员员工认真思考企业发展战略,紧跟公司资产盘活、构建和谐等管理目标,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

一、上半年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上半年,各管理小区、农贸市场、门面,坚持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制,做到绩效考核逐级落实,推动了各个层面的目标管理,有效控制了成本支出,保证了经营指标的完成。

2、因地制宜,开辟经营新市场,顺利实现了响石岭农贸市场的搬迁。由于公司拟对响石岭农贸市场房产的盘活变买,造成了响石岭农贸市场无经营场地的问题。为此,我们积极开阔思路,千方百计盘活了公司就近的一处空闲地;在搬迁过程中遇到了竞争对手骚扰、社会主管部门干预等等困难,通过大家马不停蹄的奔走与据理力争,终于赢得了主管部门和客户的理解,仅仅用了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办理了一切搬迁及开业手续,保证了新农贸市场的正常开业,赢得了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积极配合公司的资产盘活,按期实现了电大楼的拆迁。随着二十三冶和公司对物业小区的开发,旧房拆迁工作历史地落到了我们肩上。上半年在拆迁电大楼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政策与现实问题,为了使拆迁户了解旧房拆迁政策,我们挨家挨户上门宣传、解释,赢得了大部分住户的理解与支持;对于少数住户的特殊情况,我们积极向上级反映,在不违背原则的基础上解决了他们的搬迁问题。

4、按期实现了学堂冲嘉盛雅苑住宅小区的接管。该小区为3幢楼房,涉及业主237户,采取了封闭式管理,为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树立了一个典范。

5、积极配合公司的资产盘活,作好了涉及近70个4000余平方米门面拍卖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2、员工结构失衡。在册员工年龄、专业、知识结构严重失调,发展后劲不足;物业队伍不能够按市场规则运作,尤其是具有物业管理专业知识的人才匮乏,管理升级艰难。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意见

2、强化业务流程信息化管理。借助公司力量,全面引入公司管理信息化系统,按照公司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重点跟进,并派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确实提高业务运营效率和数据集合的准确性、可靠性。

3、调整现有工资结构。随着物业管理规模的扩大,物业公司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薪酬调研分析,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与薪酬挂钩的办法,突出薪酬与绩效对等的原则,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4、全面推进管理创新工作。下一步,各物业管理部门,要以创新管理为主题,以“为物业公司献技献策”活动为载体,在内部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各部门要针对自身现状和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将创新思路和方法切实落实到完善管理机制,扩大经营、节约资源、提升品质、增加盈利上。尤其是学堂冲一村和二村两个物业管理区域,要在如何提高收费率问题上下工夫。

5、公司门面拍卖后,物业公司生存发展的应对措施。

一是广开门路,积极争取公司的扶持,寻求适合物业公司发展的新业务。建议在与公司经营方针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公司将一定的内部物资贸易业务归并到物业公司来经营,以此来维持或提高员工的工资待遇。

二是加强员工的开发与培训,逐步吸收与培养适应物业公司生存与发展的管理人才,不断提升物业管理品质。

三是实施精简高效策略。计划用三年的时间,通过自然减员、公司内部分流及优化配置,使在册员工的编制控制在20~30名以内。

四是在三年过渡时期内,公司对物业公司予以补贴,确保和谐与稳定。

五是做好宣传,加强业主自治。与房管局、街道办、居委会等政府部门合作广泛宣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权利与义务等,增强广大业主物业管理知识、参与小区管理的意识、物业交费的意识等;强化业主自治管理,力争减负。

六是在增强员工工作责任心的基础上,赢得业主的理解与支持,并通过业主委员会,重新定位调整物业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四、结束语

当前,公司的管理涵盖了物业管理。我们认为,公司的全面发展不仅仅是建安生产经营的发展,而应包括非建安产业的物业经营管理的发展。物业管理是公司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的延伸产业,物业公司不仅承担了公司稳定和后方服务的职能,而且还将是公司资产盘活增效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物业公司的发展应成为公司发展的一个客观因素。

第7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副产品集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

第三条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建设、举办和管理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农贸市场),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农贸市场必须依法管理,坚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居民、方便群众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农贸市场交易行为,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五条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市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公安、税务、财政、物价、城建、卫生、技术监督、规划、市容环卫、土管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农贸市场实施管理。

第二章农贸市场建设和举办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将农贸市场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农贸市场的设立、规模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套设立农贸市场;旧城改造应将农贸市场的设立纳入改造规划。市区农贸市场建设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制定建设规划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农贸市场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投资兴建。政府应设立农贸市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农贸市场建设,视同公建配套工程,有关税、费应给予减免优惠。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订。政府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房屋、资金等形式投资兴建或扩建农贸市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八条兴建农贸市场必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贸市场建设规划定点,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农贸市场建设应符合规划、消防、卫生管理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已经占用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迁移。

第十条农贸市场的建设必须按照规划要求,与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农贸市场建设竣工,必须按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农贸市场的基本设施维修,由举办者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农贸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二)有相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和卫生条件;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举办农贸市场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举办者的申请报告;

(二)批准举办农贸市场的文件;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点证明;

(四)场地使用证明或租用协议;

(五)市场设计图纸。

联合举办农贸市场的,应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举办者办理市场登记申请后,应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在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举办条件的,发给《市场登记证》;对不符合举办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农贸市场迁移、合并、撤销以及改变市场登记注册事项的,举办者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场交易、卫生、治安、消防、车辆停放等制度,提供市场经营设施和相应的服务,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已经改变的,要逐步恢复其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不得擅自迁移农贸市场。

第十六条按照城市规划定点建设的菜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已经改变的,要限期恢复。举办者确需将菜场改为农贸市场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农贸市场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凡有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在办妥有关手续后均可在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鼓励农民直接进入农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经营者要求进入农贸市场设固定摊位进行交易的,应与举办者签订摊位使用协议,并按规定凭营业执照或摊位使用协议等有关证照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证件,向农贸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经营熟食制品的,必须持有经营所在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申请人进场交易的申请后,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进场交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禁止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腐败变质、污秽不洁、超过保质期限的;

(二)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三)病、毒致死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

(四)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六)其他禁止销售的。

第二十条有固定摊位的经营者应在摊位上悬挂《进场交易证》,经营的农副产品应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的农副产品价格,属于国家定价、指导价或物价部门实行价格监审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农副产品价格,随行就市,由交易双方议定。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在核定的摊位或安排的场地内进行交易,不得在农贸市场内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禁止场外交易。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进场交易证》,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和转让摊位。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领取《进场交易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连续停业2个月以上的,举办者可以收回摊位,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其《进场交易证》。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应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经营者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

第四章农贸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设置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农贸市场设立举报箱、意见箱,受理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经营,制止违法违章行为。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内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标志,出示执行公务的专用证件,文明管理,秉公执法。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农贸市场设置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及其他计量器具,逐步实行信誉卡售货制度。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的需要,在大型农贸市场设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执勤室,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在农贸市场设置税务管理机构或派驻税务管理人员,负责农贸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农贸市场内的农副产品应划行归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农贸市场的统一安排。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配备合格的计量器具,实行周期检定,不得短斤缺两。

第三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垄断货源、哄抬价格;

(二)以次充好,掺杂掺假;

(三)强买强卖,欺行霸市,骗买骗卖;

(四)包装物品计入商品净重出售;

(五)乱堆乱放物品,随意倾倒垃圾;

(六)私接电源;

(七)使用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八)违反市容环卫、消防管理规定的活动;

(九)其他禁止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农贸市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农贸市场产生的垃圾应当由市场举办者负责收集,及时运往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者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第三十五条举办者应在农贸市场出入口处悬挂场标及铭牌。

第三十六条农贸市场举办者应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农贸市场内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农贸市场管理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条举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农贸市场的,应予以取缔,并对举办者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进场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举办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农贸市场迁移、合并撤销时,举办者不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限期补办,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农贸市场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使用功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期恢复的,可吊销《市场登记证》,并由规划管理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领取《进场交易证》进入市场交易的,责令退出农贸市场或补领《进场交易证》,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规定悬挂《进场交易证》、明码标价或随意设摊,流动经营的,责令其纠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售、出借、转让《进场交易证》或出租、出借、转让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规定交纳农贸市场管理费的,责令限期交纳;超过规定期限仍不交纳的,可吊销《进场交易证》;

(五)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短斤缺两的,可扣留不合格计量器具,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停业整顿七天;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场交易证》。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造成经营者或消费者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关键词:必要性;可持续发展;有利条件;发展思路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2

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一)我市部分农副产品内在质量低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以最大限度增加农副产品单位数量,而获得较高的经济利益的生产方式十分突出,大量剧毒农药、化肥、激素等有害物质广泛应用于农副产品生产,导致了蔬菜、肉蛋禽等产品虽数量充足,品种多样,外观商品性好,但内在质量非常低劣。更为可怕的是人们如果长期食用此类食品,会导致慢性积累中毒,出现一些奇病,怪病,疑难杂症等,给人们身体健康造成极大损害,同时也给农业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二)我市现有农贸市场管理部门难以有效控制产品质量准入关

原因之一:我市现有农贸市场是投资方进行硬件建设,再由众多小商小贩入住经营买卖。因受利益驱动,一些小商小贩全然不顾顾客的饮食安全,加宽了有害食品的消耗渠道,同时还加速了有害食品的消耗速度;原因之二:市场经营管理部门没有对食品进行检测鉴定的职能,也没有设备和经营经费去实施大量的检测。因市场建设和管理部门不能从源头控制产品质量,这给把好市场安全食品的准入关带来许多困难。

目前,若要彻底改变这种状况,最好的方法就是控制销售环节,从农副产品源头抓起,所以建立大型的健康食品连锁超市,树立市场品牌,定位商品品质,才可以更有效地控制有害食品对人民群众的危害,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三)我市大多农贸市场购物环境差,影响市容、阻塞交通

目前,我市的农贸市场大多为马路市场和简易市场,设施陈旧、老化,市场内脏、乱、差现象突出,已暴露很多不利因素。一是马路市场的存在,严重加大了市区道路交通的压力;二是市场经营鲜活产品的地方,卫生条件差,污染严重,造成市场内长期污水横流、臭气熏天,严重影响我市城市形象和居民的日常生活;三是现有市场分布不均、数量少,多为改扩建而成,受环境制约因素多,不利于扩大市场规模,提升市场档次。

因此,根据市政府近期提出的市场升级工程和市场网络工程要求,应积极向发展健康食品销售网络,开发建设健康食品连锁超市已刻不容缓。

二、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一)“农改超”的渊源

超市与农业相结合,可以说是发生在我国的一场深刻的经济革命,农产品超市化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农产品销售业态的这种变革,将对农产品供应链上的各个环节产生较大影响。

(二)“农改超”的历史发展阶段

1.初级阶段,即“农加超”阶段,指在传统的农贸市场中或周边建立超市,随着超市发展强大后,用超市替代农贸市场。在2003-2004年,我市城区有几个农贸市场做了试点,由于市场环境没有多大改善,从业人员经验不足,进货渠道与外边小商贩一样,但经营却没有小商贩灵活,到后来因不具备竞争优势,而逐渐被淘汰。

2.在综合超市中设立“生鲜区”,是指在综合超市中专设的一定营业面积的经营生鲜农产品的超市,现在我市大多超市都采用这种经营模式,例如大张量贩、丹尼斯量贩、王府井超市、沃尔玛超市等,大大方便了市民购物,在采购生鲜食品的同时,也可以采购一些日用百货,唯一美中不足的是,生鲜食品的采购渠道与农贸市场的小商贩一致,食品安全得不到保障,价格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得经济利益及身体健康。

3.真正的“农改超”阶段,即彻底取缔马路市场及简易的农贸市场,建立大型健康农副产品连锁超市;销售真正的无公害、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直接从无公害产业基地采购,确保商品质量;这个项目实施起来却有难度,但这是洛阳以及全国中小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农改超“项目实施的有利条件

1.符合市政府的市场发展思路。21世纪的主导农业是生态农业,21世纪的主导食品是健康食品。由于发展健康食品意义重大,前景广阔,市政府已开始从“战略制高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高度来部署绿色食品的发展。同时,也就要建设一批配套的购物环境较好的销售网点。

2.符合市政府“菜篮子”工程战略。目前,如何提高“菜篮子”质量已经成为市政府高度重视的重点工程之一,怎样把广大市民的“菜篮子”治理得更加安全、优质、营养,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规范和完善,广大食品企业对产品质量认证和广大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强烈,因此,健康食品生产和消费将成为全社会积极参与的一个热点。

3.符合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随着人民群众文化素质的提升,消费意识也普遍提高,对健康食品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希望权威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客观、公正地评判,以监督企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承诺,同时要求商家更多地经营健康食品,因此,无公害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已经成了市场开发新的经济增长点。据不完全统计,我市市区现有44万户家庭,仅年消耗各类蔬菜、副食品8亿吨,全市九县六区共有168万户家庭,若辐射我市周边的地市,整个农副产品的年消耗额是一个巨大的数字。因此,人民群众对健康食品的需求是巨大的。

(四)“农改超”项目发展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