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24 16:32:1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审计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中国当前社会已走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沿,许多事物已与世界经济取得一致,也向资奉主义市场经济学了许多可用的市场管理方法,基金就是这其中的一种。其实证券在我圈是有它的必然,我国也像韩国50-60年代一样面临着经济迅猛的发展。而后出现资金短缺,出现我国特有的这样那样的困难,如国民储蓄居高不下.而国家储蓄利率持续下调,这时投资基金绝对是实现现有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有力途径。因此证券投资基金在未来的中国将有很大的市场和潜力。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经过短短20-30年的发展,也已经从封闭式走向了开放式占主导,从不规范走向了日益规范(当然还存在未正式规范的私募基金),但是中国的证券投资市场仍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随着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令会精神的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国务院炎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简称“国九条”)的颁布和实施,中国证券资本市场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也必将在发展中逐步加以解决。以下就我的理解,结合国九条,对中国当前证券市场的各种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一己之陋见。
一、我认为中国证券市场首要问题是没有好的投资项目
诚如“国九条”中所肯定的火力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写作毕业论文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改革和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完善金融市场结构,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维护金融安全,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人程度地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将社会资金有效转化为长期投资。而证券投资基金在此起了重要作用,可是上市公司总体素质偏低,很多是面临困难的国有企业转制而来,上市后又不积极深入改造,只以圈到股票资金为目的;做为三驾马车之一的债券市场又品种稀少,造成证券投资公司在选股时不约而同地只能持有那几只优秀股,集中度高,不利于分散风险。而股票市场只有“做多”机制,没有“做空”机制,很难规避系统风险,证券公司于是也拼命做大,甚至出现操纵市场的违规行为。
国九条中第四条第五条就对此问题提出r解决方案:
四、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要求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积极稳妥发展债券市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改变债券融资发展相对滞后的状况,丰富债券市场品种。
对此我个人认为可以吸收国外风险投资基金及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发展模式,创造出适台中国特色的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基金;而我国的高科技产业一直是一块肥肉,长期以来它属于高风险高回报行业,外国资本早就看好它,而我们若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则可吸收国内很多民间资本,尤其是一些高收入阶层,会更看好这一块。房地产投资基金相对来说投资期限长,但中国房地产市场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资产容量不容忽视,我国早期不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也曾驻足过这种期限长的投资,但当时来规范化,反而造成了基金的流动性问题,而如果学习国外规范化管理话,它将很好地促进房地产资金的证券化,平分这个行业巨额的利润,让广大投资者受益。
国九条第五要求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支持竞争力强、运作规范效益良好的公司发行上市,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鼓励已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要求重视投资回报,要采取切实措施改变部分上市公司重上市、轻转制、重筹资、轻回报的状况,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增加财富的机会。要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在实现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同时,建立对退市公司高管人员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要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真正形成权力机构抉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强化董事和高管人员的减信责任,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规范控股股东行为,对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控股股东进行责任追究。强化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切实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
对于这一条,当然是因为存在国有股一股独犬,股权不流通,引起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造成的,通过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的转让,可以得到些解决。但是我认为要强化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诚信责任,对损害公司和利益的股东进行责任追究的关键还在于一个信息披露问题:只有建立了及时、透明、平等的信息其卓机制才能真正起到监督作用。而这很大一部份要靠我们加强中介机构的规范性和执业道德,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会计师很多是无法做到审计最基本的独立性的,这就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留下许多空子。
二、我国的证券从业机构本身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不完善如基金发起人与基金管理人相同,基金托管人由管理人选定且有权撤换,写作硕士论文使其独立性大打折扣;基金管理公司机制也同样存在道德风险,独立董事制并不能真正发挥作用等。故而国九条中第六就讲到促进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提高执业水平:督促证券、期货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其股东行为虽化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诚信责任.严禁挪用客户资产,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这一方面靠基金管瑕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切实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将基金公司的收益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挂钩,另一方面加强外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证券、期货公司市场退出机制,建立汪券资信评级机构,鼓励证券崩货公司通过兼并重组、优化整合做优做强,以应对明年证券服务业全面对外开放,国外证券公司的雄厚资金冲击。
另我认为我国的开放式基金仍是契约型为主的,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很容易陷入流动性风险中。也不利于其发展,还是要像法人治理结构靠拢。写作医学论文在这点上国九条里也放开了证券公司的融资: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券筹集长期资金,完善证券公司质押贷款及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办法,制定证券公司收购兼并和证券承销业务贷款的审核标准,在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的前提下,为证券公司使用贷款融通资金创造有利条件。
摘要:2005年下半年,我国股市触底反弹,开始了新一波牛市行情。虽然该波行情总体趋势是向上的,但其中也经历了几次较大幅度的调整。其中,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证综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机构结构过分单一,大量赎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压力。而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优势互补,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文章首先对如何界定私募基金、非法私募基金以及其合法化进行探讨,然后对其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私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金融衍生工具
一、私募基金的界定
所谓私募基金,又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但笔者要强调的是“非公开发行”并不意味着不能进行诸如做广告等宣传行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众发行。本文探讨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释尚处于论证阶段,自然无法从法律条文中找到答案,有关部门也并未就此做出说明,到底什么是规范私募基金或不规范私募基金呢?估计私募基金业内人士也较难把握。
据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说:“实践中我们认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行。认定不规范的私募,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承诺保底收益;二是资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账户。”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三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蛊惑交易”操纵股市行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和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有关“蛊惑交易”的规定。“蛊惑交易”可以理解为,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蛊惑交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更应该引起高度关注。通过论坛、QQ、MSN、博客等网络传播手段,一个虚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时间内迅速传播,网状扩散,贻害无穷。
二、私募基金应该合法化
通过对海外私募资金的考察不难发现,随着一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和市场经济结构的升级,“私募基金”难以阻止,将成为一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后必然出现的一个重要的金融服务领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证综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机构结构过分单一,大量赎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压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闭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段赎回,而不能天天赎回,如果私募基金发展壮大起来,与公募基金互补,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货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没有私募基金,那么将加大市场的金融风险,大力发展私募基金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优势:
(一)基金规模越大,管理难度也越大
目前国内的正规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为开放日,投资者只能在每月开放日认购和赎回。这样就有效地隔离了风险承受能力差,投资不理性的中小投资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稳定,投资策略也得以坚持,投资风格可以更加激进,收益也就相对较高。
(二)灵活性、针对性和专业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现,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也活跃了市场交易气氛,更好地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喜好,吸引更多的社会闲置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独大的垄断地位,有利于促进私募和公募之间良性竞争和优势互补,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提高证券市场资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独特的研究思路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单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这一“双十”规定,决定了公募基金必须同时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须涵盖多个行业,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团队对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与之相比,私募的投资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数量可以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认真、细致、透彻地研究关注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价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彻。
(四)需履行的手续较少,运行成本更低,更易于进行金融创新
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会加剧整个基金业的竞争,冲击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提高基金市场的运作效率,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结构,推动我国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群体的加速形成以及价值投资理念的建立,为我国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资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做好准备。
(五)私募基金的产权基础,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和产权结构改革的重要主题
作为民间主体自发推动形成的产物,私募基金的发展将改变资本市场的机构主体所有制结构单一的局面,推动我国金融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层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纵观全球各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大部分都没有专门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对所有的私募基金构成有效的法律规范。而从目前我国立法来看,没有专门约束私募基金的法规,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刑法》等综合调整。由于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在金融证券领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因此,为了避免法律上的风险,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在立法当中确认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台有针对性的细化的配套监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够健康发展。在这种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规范化应以《投资基金法》为主要参考依据,综合考虑各方要求,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监管办法,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设和完善:
(一)投资者资格和人数限制
1、投资者资格。对合格的投资者的判断有以下几种方法:根据其投资的最低限额为判断标准;根据其收入多少来判断;只要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均可投资;对财产拥有独立自主的处分权的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2、投资者人数限制。应该考虑我国的国情再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对于投资者的人数应该限制在100人以内,但应该允许特殊情况下超过100人。
(二)管理人条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具备要求的准备金、经营业绩、人才和营业硬件设施等市场准入条件,并且,管理人的资格应该是竞争性的,而不能是垄断性的,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资金在筹集的基金总额中必须占到一定的份额,以避免利益主体的缺位。当私募基金发生亏损的时候,管理人的出资应该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职能规定
作为基金一种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备基金的共同特点,即现金资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基金管理人具有资产的管理权,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投资者行使部分监督权。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运作方面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独立性较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相对较少,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权应进一步强化,如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担任,必须将资产交给指定机构托管;强化托管人的权力和责任,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契约做出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或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向管理当局报告。
(四)信息披露规定和风险揭示
私募基金必须与投资者签署完备的书面协议,尽量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投资品种及组合、相关风险提示及业绩报告周期。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风险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虽然没有义务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风险,基金设立之后,应该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基金投资情况及资产状况,并定期将这些信息向监管部门披露,以便投资者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其运作情况及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
(五)允许私募基金进行适当地公开宣传
在美国,证券法规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户时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其参加者多为中产阶级,他们主要依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某个基金的管理者进行投资。但笔者认为我国不应借鉴这种做法。首先,严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开媒体上做广告宣传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过私募基金内部约束机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以及基金行业自律组织足以避免私募基金过度的市场炒作对投资者造成误导,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恶性竞争。最后,通过适当的公开宣传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顺的成为“公开,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对它的神秘感以及纠正人们对它偏见。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发起人与投资者相互了解,为以后的合作创造条件,从而迅速壮大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
(六)收益分配规定
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管理者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其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种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对地能够使资本持有人与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应该禁止签订保底条款。因为保底条款容易引发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设立的原则,不利于市场的规范。此外,我国新《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
(七)尽快完善基金评级体系,建立基金行业自律组织
国外诸多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是基金业规范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况下,需要一个独立公正的评级机构对基金经理人的准确评价作为投资者选择基金经理人的参考,另外要注意完善当前国内不科学的基金评级方法。
(八)完善我国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做空机制、对冲风险的避险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资渠道上的受限,市场中金融产品单一,因此我国现有的私募基金实际上发挥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
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产品,扩大私募基金的投资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应充分利用国际市场以及国内其他的市场来对冲风险,以规避国内股市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中国私募基金生存报告[J].大众理财,2007(5).
2、王凌燕.中国私募基金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与管理,2007(3).
所谓私募基金,又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但笔者要强调的是“非公开发行”并不意味着不能进行诸如做广告等宣传行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众发行。本文探讨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释尚处于论证阶段,自然无法从法律条文中找到答案,有关部门也并未就此做出说明,到底什么是规范私募基金或不规范私募基金呢?估计私募基金业内人士也较难把握。
据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说:“实践中我们认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行。认定不规范的私募,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承诺保底收益;二是资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账户。”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三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蛊惑交易”操纵股市行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和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有关“蛊惑交易”的规定。“蛊惑交易”可以理解为,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蛊惑交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更应该引起高度关注。通过论坛、QQ、MSN、博客等网络传播手段,一个虚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时间内迅速传播,网状扩散,贻害无穷。
二、私募基金应该合法化
通过对海外私募资金的考察不难发现,随着一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和市场经济结构的升级,“私募基金”难以阻止,将成为一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后必然出现的一个重要的金融服务领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证综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机构结构过分单一,大量赎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压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闭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段赎回,而不能天天赎回,如果私募基金发展壮大起来,与公募基金互补,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货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没有私募基金,那么将加大市场的金融风险,大力发展私募基金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优势:
(一)基金规模越大,管理难度也越大
目前国内的正规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为开放日,投资者只能在每月开放日认购和赎回。这样就有效地隔离了风险承受能力差,投资不理性的中小投资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稳定,投资策略也得以坚持,投资风格可以更加激进,收益也就相对较高。
(二)灵活性、针对性和专业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现,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也活跃了市场交易气氛,更好地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喜好,吸引更多的社会闲置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独大的垄断地位,有利于促进私募和公募之间良性竞争和优势互补,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提高证券市场资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独特的研究思路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单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这一“双十”规定,决定了公募基金必须同时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须涵盖多个行业,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团队对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与之相比,私募的投资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数量可以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认真、细致、透彻地研究关注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价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彻。
(四)需履行的手续较少,运行成本更低,更易于进行金融创新
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会加剧整个基金业的竞争,冲击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提高基金市场的运作效率,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结构,推动我国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群体的加速形成以及价值投资理念的建立,为我国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资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做好准备。
(五)私募基金的产权基础,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和产权结构改革的重要主题
作为民间主体自发推动形成的产物,私募基金的发展将改变资本市场的机构主体所有制结构单一的局面,推动我国金融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层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纵观全球各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大部分都没有专门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对所有的私募基金构成有效的法律规范。而从目前我国立法来看,没有专门约束私募基金的法规,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刑法》等综合调整。由于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在金融证券领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
因此,为了避免法律上的风险,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在立法当中确认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台有针对性的细化的配套监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够健康发展。在这种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规范化应以《投资基金法》为主要参考依据,综合考虑各方要求,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监管办法,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设和完善:
(一)投资者资格和人数限制
1、投资者资格。对合格的投资者的判断有以下几种方法:根据其投资的最低限额为判断标准;根据其收入多少来判断;只要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均可投资;对财产拥有独立自主的处分权的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2、投资者人数限制。应该考虑我国的国情再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对于投资者的人数应该限制在100人以内,但应该允许特殊情况下超过100人。
(二)管理人条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具备要求的准备金、经营业绩、人才和营业硬件设施等市场准入条件,并且,管理人的资格应该是竞争性的,而不能是垄断性的,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资金在筹集的基金总额中必须占到一定的份额,以避免利益主体的缺位。当私募基金发生亏损的时候,管理人的出资应该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职能规定
作为基金一种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备基金的共同特点,即现金资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基金管理人具有资产的管理权,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投资者行使部分监督权。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运作方面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独立性较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相对较少,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权应进一步强化,如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担任,必须将资产交给指定机构托管;强化托管人的权力和责任,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契约做出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或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向管理当局报告。
(四)信息披露规定和风险揭示
私募基金必须与投资者签署完备的书面协议,尽量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投资品种及组合、相关风险提示及业绩报告周期。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风险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虽然没有义务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风险,基金设立之后,应该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基金投资情况及资产状况,并定期将这些信息向监管部门披露,以便投资者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其运作情况及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
(五)允许私募基金进行适当地公开宣传
在美国,证券法规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户时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其参加者多为中产阶级,他们主要依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某个基金的管理者进行投资。但笔者认为我国不应借鉴这种做法。首先,严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开媒体上做广告宣传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过私募基金内部约束机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以及基金行业自律组织足以避免私募基金过度的市场炒作对投资者造成误导,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恶性竞争。最后,通过适当的公开宣传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顺的成为“公开,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对它的神秘感以及纠正人们对它偏见。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发起人与投资者相互了解,为以后的合作创造条件,从而迅速壮大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
(六)收益分配规定
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管理者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其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种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对地能够使资本持有人与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应该禁止签订保底条款。因为保底条款容易引发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设立的原则,不利于市场的规范。此外,我国新《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
(七)尽快完善基金评级体系,建立基金行业自律组织
国外诸多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是基金业规范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况下,需要一个独立公正的评级机构对基金经理人的准确评价作为投资者选择基金经理人的参考,另外要注意完善当前国内不科学的基金评级方法。
(八)完善我国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做空机制、对冲风险的避险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资渠道上的受限,市场中金融产品单一,因此我国现有的私募基金实际上发挥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产品,扩大私募基金的投资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应充分利用国际市场以及国内其他的市场来对冲风险,以规避国内股市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中国私募基金生存报告[J].大众理财,2007(5).
2、王凌燕.中国私募基金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与管理,2007(3).
[关键词]中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可行性
一、目前中国房地产业金融现状
房地产业作为中国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其兴盛与衰败对于国民经济的影响无疑是至关重要的。随着宏观调控的进一步深入开展,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狭窄,房地产金融产品单一的弊端逐步显现出来。据《中国房地产资金来源状况分析报告》统计,自2002年以来,国内房地产企业只有61家实现上市融资,融资总额仅为80亿元左右。房地产业直接融资比例不超过2%,因此房地产投资资金仍然主要是银行贷款。2006年第一季度,由于上年储备项目较多,房地产贷款投入有所增加,房地产开发贷款在房地产投资中的比重达到19%,而取消住房按揭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对房地产消费贷款影响较大,购房贷款占房地产投资资金的比重下降到17.3%。房地产开发贷款与购房贷款合计占房地产投资资金的比重,2001~2004年分别为43.6%、48.1%、49.4%、40.9%,2005年3月末为36.3%。①因此,充分拓展当前国内的融资渠道,如上市、发债、信托、产业基金、信托投资基金等融资渠道,是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摆脱融资困境的重要出路。
二、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可行性分析
1.在中国近4万亿元的居民金融资产中,储蓄存款占70%左右,居民金融资产膨胀和投资渠道不畅的矛盾,已成为中国金融领域的一大主要矛盾,这一矛盾也是冲击市场的不稳定因素,如不加以解决,就有可能使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遇到阻碍。同时,房地产贷款的严加控制与蓬勃兴旺的房地产行业巨大的资金需求也形成了一大矛盾。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立和发展则可使房地产企业在银行贷款之外找到一个新的融资途径,同时也为居民大量金融资产投资提供了多元化的选择,有助于化解上述两大矛盾,从而推进中国的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
2.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利于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信托基金作为一种产权形式,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这一性质要求其必须在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前提下,将投资收益放在首位。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信托基金的设立已不仅仅是一种金融投资工具,它对于被投资企业及相关行业而言,担负着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推动企业股份改造的创新作用,它真正形成了对企业的产权约束和管理约束,对于所投资企业促进合理经营,转换经营机制,强化资金的高效运用意义重大。
3.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具有分散投资,降低风险的基金特点,不会对一个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以至取得控股地位,它作为小股东必然更加关注企业的规范化运作,从而对房地产企业的运行起到外部监督的作用。同时,可以优化房地产行业内部结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利润的驱动下将把资金投向具有一定潜力的房地产企业及项目,从而促进房地产企业的优胜劣汰和房地产项目的优化。在基金支持下还可以通过兼并、收购等手段加快同行业企业间的联合,有利于房地产产业大型企业集团的出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4.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助于民间的非法集资、地下基金等组织走上正轨。大量的民间金融资产需要寻找出路,但由于缺乏良好的投资途径而导致非法集资,地下“标会”、地下基金、地下钱庄等不规范的委托理财以及各种炒买炒卖现象盛行,由于其一般数额巨大,并涉及千家万户直接的经济利益,引发许多纠纷乃至重大的金融犯罪案件,形成一大社会问题,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运营管理是在产权明晰、财务健全、运作透明的条件下进行的,并且管理、运营和保管三权分立,从制度上杜绝了非法操作的可能性。而其良好的保值增值特点有利于引导民间资金脱离地下运营的投资轨道。
5.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助于促进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大规模引进外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大规模吸引外资:一是在设立基金时吸引国外机构投资者的加入,使外资通过信托基金方式投资于国内的房地产市场。二是使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上市时公募或上市流通后,由国外机构投资者购买,这样的方式吸引外资可以带来多种益处:(1)可以较大规模的集中利用外资;(2)由于基金的规范运作与国际接轨可以使国外投资者放心地大量投入;(3)不会因大量境外“热钱”的涌入对国内购买市场造成冲击;(4)不会丧失对公司特别是国有公司的控制权;(5)由于基金的封闭运作和投向明确,并且明确规定了基金的设立年限,使外资大规模介入能够得到很好的调控,并不受外汇管制;(6)有利于金融业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推动金融体制改革。
综上所述,建立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的房地产信托基金不仅是适时的,可能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三、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面临的障碍
1.目前针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政策、法规及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有关中国信托方面的立法仅有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和《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随着近几年中国信托业务的高速发展,现有信托法律法规框架内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满足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的需要。且关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如何具有运作等具体操作中需要探讨和解决的关键问题更是未有明确的规定,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
2.中国房地产信托难以获得税收优惠。在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得以发展的根本原因是其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美国税法规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房地产资产属于免税资产。同时为了避免双重征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作为人的集合也不存在公司税的问题。而目前中国法律尚未对信托收益的税收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缺少对房地产信托的税收激励政策,无法促进房地产信托的快速发展。
3.中国现有的“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中有关资金信托计划不得超过(含)200份,且每份和约金额不得超过(含)5万元的限制,也是影响当前房地产信托业务发展的因素之一。众所周知,房地产作为资金密集型企业,其项目开发对于资金的需求是巨大的,因此房地产项目融资数额较大。根据上述规定,仅靠房地产信托资金远远无法满足房地产项目的资金需求。可见,在现阶段法律环境中,房地产信
托资金还不能成为房地产融资的有效工具,进而也无法在房地产金融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
4.缺乏专业人才运作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基金的成功运作,需要大量包括基金管理、投资分析、财务顾问、房地产开发及研究及评后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甚至是既懂房地产专业知识,又掌握投资银行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通才。而现阶段国内能够符合这些条件的人才并不多,基金管理人员往往擅长单一的专业领域,很难适应大规模房产投资基金的经营运作,所以发展中国房地产投资基金迫切需要更多相关专业人才。
四、发展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想
1.法制环境的建设。由于目前中国尚未出现真正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另外房地产信托的投资形式也存续时间较短。现阶段一方面加强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理论的研究探索,制定出适合中国运行并发展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理论依据。另一方面应尽快建立一套规范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法律体系,使其有法可依。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和《信托法》、《投资基金法》,并专门针对投资基金的设立、发展、经营、退出等运作流程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使中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成立之初即规范运作,同时随着其业务的快速发展,将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上,可以通过区分收入的不同来源采取不同的征收方法。②
2.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组织形式。(1)契约型与公司型并重。目前中国还没有出台《产业基金法》,只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③根据目前的法律已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不管是开放式还是封闭式,都是以契约的形式来约定当事人各方的法律行为。成立契约型基金可以规避中国有关公司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在基金运作中依照《信托法》,而不必涉及税收、投资人监督等问题。因此,在现阶段成立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型,但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基金运作的发展来看,在未来中国相关法律体系健全后,还是应该选择公司型,并且像美国的REIT公司一样可以上市流通。因此建议专门对房地产产投资信托基金进行立法,以规范整个行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封闭型。房地产投资是一种长期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更是以长期持有收益性物业取得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因此它根本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对其估价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每天对其进行估价。以房地产投资为主业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采用开放式是不可行的,因此不管是契约型还是公司型都应该是封闭型基金,并且可以在证券市场流通其收益凭证或股票。
3.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业务范围。借鉴美国REIT公司的经验,考察中国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中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业务范围应作如下限制:(1)以持有、经营、管理收益性物业为主营业务,不得销售持有时间少于3年~4年的物业。(2)证券投资净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3)对下属公司(包括参股、控股公司)的股权投资净额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5%~20%。(4)如果是公司型基金,建议基金公司本身不能经营管理所拥有的物业,必须委托专业的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管理,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5)对房地产投资净额不得少于总资产的80%。(6)只能向发放住房抵押贷款或商业抵押贷款的银行或公司购买房地产抵押贷款,不得发放抵押贷款;可以投资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债券(MBS),也可以在条件成熟时作为特设机构(SPV)以购买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为基础发行MBS,这种投资也计入房地产投资额中。
4.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立条件。关于成立一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标准要求,除了上面提到的在业务范围上的限制外,在股权结构和规模上要满足紧下要求:(1)总股本规模不应少于1.5亿元人民币。(2)股东总数在任何存续期不得少于100人,且不得有少于5人持有的股份数超过总股份的50%。(3)所有的股本都可以流通。(4)年收入构成中来源于房龄不到3年的房地产销售收入,不得超过40%的比例。(5)每年80%以上的收益要分配给其他股东。(6)公司型投资信托基金应设立董事会,并且要有一定比例独立董事。
5.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立模式。(1)章程的确立和公布。章程是确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利文件,它对基金的存在理由加以说明,申明成立的目的。章程由信托基金的发起人制订,提交首届成立大会通过后,交公证人认可,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并在指定的媒介上予以公告。它应详尽说明如下内容:基金的名称、经营地址、目的、资本总额、经营人和保管人的名称和职责、基金的受益凭证的发行与转让、基金的投资政策和限制、经营情况的信息披露、会计和税收、终止和清盘等。(2)订立信托契约(契约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其包括投资人与管理人签定的委托管理契约、投资人与保管人订立的委托保管契约以及投资人由于购买信托基金受益凭证而形成的契约等。(3)受益凭证的发行与认购。可以采取公募和私募两种方式,通过募股说明书对于该基金加以详尽的说明。投资者通过购买信托投资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受益凭证来实现投资(如果是公司型信托基金,投资者则通过购买公司股份的形式实现)。(4)信托基金的信息公开披露。管理人对房地产信托基金的投资人情况、基金的运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人情况、保管人情况、资产净值、变动情况等重要信息必须及时进行公开披露。(5)受益凭证的购回与转让。一般可由基金公司购回受益凭证使投资人实现退出,如基金上市则可在证券市场上通过交易实现退出。
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国际趋势始于80年代,金融创新已使许多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的分业经营体系名存实亡,1986年英国的金融大爆炸率先放松了金融管制,1996年日本的金融大爆炸废除了分业经营的体制。1999年,美国《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的废止标志着金融业综合经营成为国际发展趋势。90年代以来,金融业却从综合经营银行体制发展成严格的分业制度。1993年以前,中国实行的是典型的综合经营银行体制,银行、证券、信托和实业投资均在一个法人银行体制之内,加上内控不严,违规经营严重,外部金融监管体系基本没有建立,加上中央银行当时没有实质性金融监管措施。金融法制不完善,必然造成了很大风险,产生了金融混乱。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的证券业仅限于政府债券。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投资。此后,我国金融业实行了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体系。
一、过渡时期,以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相互交叉为特点的边缘业务创新
在我国,由于我国的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还未完成,银行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也不完善,资本市场并不健全,银行、证券和保险的专业化经营才刚刚开始。因此,金融业混业经营在我国还只是一种趋势,对分业限制的完全放开尚需时日。另一方面,随着我国金融领域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我国金融机构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综合经营,尽管加入WTO后对进入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让其只能从事一个行业的经营,但由于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外资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为适应将来加入WTO之后的形势,我国必将改变原来对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业创新控制过严的状况。此项改革后,以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相互交叉为特点的边缘业务创新,必然会有一个较快的发展过程,它一方面可以满足消费者全方位的需求,同时也有利于银行、券商、基金和保险公司业务拓展,提高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力。
事实上,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已有一些边缘业务创新。目前我国金融领域已经突破分业经营界限的经营业务主要有:1 连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金融业务。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购回;②银行与券商之间的合作。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债转股等业务,实际上也是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连接起来。目前,银行与券商之间的全面合作计划不断展开,如长江证券与农行达成全方位合作协议,湖南证券与兴业银行签定了全面合作协议,其中兴业银行向湖南证券综合授信17亿元,在证券资金法人结算、银行转帐、资金拆借、债券业务、资产抵押贷款、资产管理、基金托管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③连通保险资金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的金融业务: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从1999年10月底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以来,已有对家保险公司申请并获准,规定投资规模不能超过上年末资产总额的5%。部分保险公司的这一比率提高到10%-15%。④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银行人寿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利用银行丰富的营业网点推销保险合约,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特点,目前这方面的业务已经得到较大开展。如建设银行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之间签约合作。⑤从事混业经营的机构创新:光大集团已实行控股公司模式,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和申银万国证券,并筹建保险公司。建设银行在国内已有合资的中金公司(CICC),中金公司除A股二级市场不能做,其他与国内证券公司一样。
随着业的,金融业的合作会逐渐加深。随着消费信贷如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消费信贷等的发展,对资产证券化提出越来越紧迫的需求,那么作为原始权益人的银行和证券公司的业务合作必然进一步加强。随着开放式基金的加快,基金销售、赎回一般由银行承担,因为银行大规模的营业网点,为投资者的进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虽然我国暂时还不可能实行混业经营制度,但作为一种适应环境变化的产物,其趋势无可置疑。我国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在业务上的创新,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种要求。
二、金融业的合作、及边缘业务的创新对金融监管的挑战
金融业的合作、及边缘业务的创新越来越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构成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目前我国实行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系。由于新的金融监管体系框架还刚刚搭起,这种互为独立的关系容易导致监管真空和摩擦。但在现有框架下,监管体制必须既要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又能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尽管目前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已建立金融监管联席会议的制度,定期磋商,相互交换信息并密切合作以防止监管真空,但在目前的情况下,这种金融监管的联席会议还难以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这毕竟还只是浅层次的,无论是在监管的协调还是监管手段的统一上都难以适应金融业的合作及边缘业务的创新。其次,因为在中国往往多个机构同时管一件事容易出现扯皮,而且在没有指定主监管人的情况下,难以进行良好的金融监管工作的协调。此外,这种协调只是停留在人民银行总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这一层次上,在人民银行分行、中心支行与中国证监会、保监会的派出机构的联席会议式的其他合作形式尚未建立,并且省以下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还处于监管的真空,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常常将银行业务与证券、保险业务结合起来,如果不存在三大监管机构在省以下层次的协调是难以取得良好的监管效果的。
2.在我国的证券市场还是由政策和资金决定的市场情况下,以及证券市场上私募基金正在兴起,一些金融边缘创新业务,尤其是一些未指明特定用途的消费信贷业务的出现,很容易将银行信贷资金导入证券市场的渠道,形成股市泡沫,也给银行信贷资金带来巨大的风险。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银行的经营机制方面还没有进行商业化改革,我国商业银行,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其他商业银行,都缺乏符合市场经济的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因此,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必须通力合作确保这些金融边缘创新业务不会导致宏观经济金融环境的不稳定,同时,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监管也不能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
3.一些金融业的合作、及边缘业务的创新业务对我国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和监管水平构成了挑战。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和外部审计等尚未达到一定的水平,金融机构人员全面监管的能力还跟不上金融业创新的发展。
三、促进过渡期平稳过渡,完善监管体系
为适应金融业的合作及边缘业务的创新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构成的挑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1.由于我国《证券法》及《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分离,因此,目前的银证合作无疑受到法律的阻滞,券商及商业银行对开展合作普遍缺乏政策法律上的把握度,以致在实践中不敢放开手脚,且有的合作项目由于政策规定得较为苛刻,实行起来则大打折扣。我国在修改《商业银行法》之前,可以允许金融机构以控股公司形式从事一些经批准的混业业务,适应这种模式的变化,应对相关法律作出修正。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现行金融法律法规都对分业经营进行了规定,在新形势下,应该在适当时机取消对混业经营的严格限制,鼓励银行、证券、保险之间联合经营,加强我国金融业以及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此外,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出台《信托法》、《投资基金法》等,使各金融机构的经营有法可依。同时,在制定新的金融法律法规,应该考虑到目前混业经营的趋势。
关键词:影子银行 存在区域 监管建议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影子银行”作为一个新兴名词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这一概念最早在2007年由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长麦卡利提出,指“与传统、正规、接收中央银行监管的商业银行系统相对应的金融机构,它游离于联邦政府监管之外,筹集到的多为短期不确定的资金”。此后的“平行银行系统”、“准银行体系”概念,其实质都是相同的。
近年来,影子银行在中国迅猛发展。与发达的欧美市场的资产证券化、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回购协议等融资方式有所不同,我国银行体系呈现杠杆率较低,金融产品的复杂程度较低的特点。笔者认为,影子银行在我国可定义为:提供流动性、高杠杆率等服务,游离于银行业监管之外,履行银行职能的非储蓄类实体。本文旨在立足于这一定义,结合我国基本市场特点,探究影子银行在我国的存在区域及其影响,并以此为据提出相应的监管建议。
一、存在区域
(一)银行理财
银行理财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设计发行,代表客户按照约定的投资方式进行资金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双方按合约约定方式承担的一类产品。自2004年我国银行机构开办理财业务以来,银行绕过信托开展委托理财,以理财资金作为资金来源进行委托贷款,发行理财产品,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调整收入结构与获得监管套利的常用方式。根据银监会报告整理测算,2012年,我国银行理财规模已达到76000亿元人民币。较2011年的45900亿元、2010的20400亿元出现了大幅增长。银行理财作为新模式缺乏监管措施,可以看作是国外结构性产品在我国的简化版,是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资产证券化
我国资产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从2005年开始,证券化试点机构逐步从国有和政策性银行向股份制银行扩展,目前主要仍以信贷资产证券化形式为主。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真实出售给SPV,将高风险资产清除出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提升抗风险能力,扩大信贷消费业务。其特征是:一方面存在形式多变,缺乏相应法规和系统监管;另一方面商业银行锁定了利率,转移了风险。这符合了一定的影子银行特征,属于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一部分。
现阶段,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主要风险有:商业银行存在隐性担保,风险不能实质剥离;道德风险导致银行贷款审批标准降低,资产池信贷风险高于表内贷款风险;市场参与方少,投资主体多为银行业机构,交叉持有问题突出,导致信贷风险仍然留在商业银行体系内。
(三)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在我国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对非上市企业采取权益类投资的私募基金,市场主体在投资决策前谨慎筛选并在投资后通过退出实现权益价值增值。笔者据清科研究报告整理得出,2012年私募股权基金规模为1598亿元人民币,虽较2011年2510亿元有所缩减,但规模依旧可观;另一类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股权交易为主,并不涉及信用中介活动,因此不属于影子银行的范畴。在我国,一些私募股权基金与银行相联系,且多为封闭性的,存在杠杆问题。还有一些投资于大宗商品和衍生产品,相应存在着期限、信用和流动性错配风险,属于影子银行体系的一部分。
(四)民间金融
民间金融是否属于银子银行的范畴依然存在争论。中小企业由于缺乏有效担保,银企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等问题,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从而转向民间融资。以温州为例,据测算,其民间借贷规模已突破千亿元。近年来随着规模的逐渐增大,民间金融已经成为社会融资的重要渠道。民间金融形式多样,操作隐蔽,难以监管。从特殊意义上讲,符合影子银行的特点。因此,笔者认为民间金融属于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影子银行的效应分析
(一)正面效应
1、弥补了经济制度的缺陷,促进了实体企业的发展
影子银行存在于传统金融体系的空白地带,或对传统金融服务和产品进行了更为精细的划分。例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合会等融资机构的产生和发展,部分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弥补了传统银行信贷的不足,减小了部分市场流动性风险,增强了企业应对宏观政策变动的防控能力。
2、松散了利率管制,促进了利率市场化
目前我国存贷款利率无法真实反应资金的供求关系,影子银行的出现,为原本的固定利率进行了市场化的浮动,使利率变化符合市场供求变化,从而倒逼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了中国利率市场化的大趋势。
3、强化了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
影子银行的证券化活动将传统银行从风险评估和控制中解脱,使其可以将一些信用等级较低、风险较大的信贷资产通过证券化转移给影子银行,减少了对特定借款人、借款期限和行业的集中度,大大降低了其监督成本和风险水平,拓宽了银行盈利渠道。
(二)负面效应
1、影子银行体系催生了大量监管问题
由于在我国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且影子银行的回报率诱人,相当规模的银行贷款并未实际流向用款企业,而是流向了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市场。以温州为例,2011年温州地区有三成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民间金融具有趋利性和隐蔽性,而相关法规的缺乏使得资金流向无法监管,导致了大量不规范的倒票行为,易产生资金泡沫。
2、助长了高利率问题
受长期供求不平衡的影响,影子银行贷款利率逐步攀升。在2008年,民间短期借贷利率约为7%-15%,到2011年已攀升到了月息30%-40%。民间借贷利率已远远高出了央行下发的《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对高利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的界定。近年来,企业老板跑路事件频发,与此相关的金融体系安全问题值得重视。
3、影子银行的存在对宏观政策作用有一定的冲减
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国的货币政策以货币供应量调节为主,以利率调节为辅,影子银行的存在通过信用创造机制扩大了社会的货币供应量,对货币政策传导形成了缓冲效应。另一方面,影子银行游离于监管体制之外,中央银行无法准确掌握其规模、数量、运行等情况,不利于宏观政策的有效性。
三、政策建议
(一)实行有管制的利率市场化改革
影子银行的发展与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滞后直接相关。政策性的利率无法反应市场真实的供求状况,体制外的企业融资成本高,体制内的企业则享受到低融资成本,融资上的“双轨制”是造成民间影子银行的体制根源。因此,推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给银行自主定价权,变规模竞争为价格竞争,才能缓解利率的畸形现状。
(二)推动多元化金融业务,引导影子银行阳光化
目前我国的金融资源基本都集中于大中型银行,大中型银行从事金融服务尚有巨大潜力。以中小企业融资为例,民生银行最早全面进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域,已累计为中小企业投放贷款超过8000亿元, 余额3500亿元,,服务中小企业100多万家。国内大中型银行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仍是有待开发的“蓝海”。
此外,我国民间资本总额达30万亿元之多,以民间资本为主的金融服务,更加地域化,更有针对性。因此,应该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化发展,打破垄断,在开放民间资本市场的同时,提高中小企业的外源性融资水平。
与此同时,随着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电商客户信息资源的不断完善,以阿里小微金融为主要代表的电商纷纷布局小微金融市场。与传统的信贷模式不同,电商通过数据挖掘小微企业信用,抛弃对担保、抵押等信贷手段的依赖。随借随还,以日计息的模式大幅缩短了客户全年平均资金占用时长和实际融资成本。
因此,积极引导大中型银行、民间金融、网络电商金融结合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发展,规范其管理机制、风险监控、专业技能等,从而改善民间资金投资环境,促进金融行业的业务创新。
(三)健全法规,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影子银行尚未形成复杂的金融衍生工具和信用链条,其监管相对直接。在期初进行有效监管,将有利于影子银行的风险控制和良性发展。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出台相应法律措施,各个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缺乏统一口径,监管区域也缺乏协调,容易形成灰色地带。因此,应尽早修订相应法规,明确监管制度,建立共享的金融业综合统计监测体系。同时进一步完善征信系统、动产质押登记系统、破产制度、会计审计标准等金融基础设施,优化金融生态,推动投融资便利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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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小企业融资; 私募融资; 资本市场; 多层次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是提供中长期资金供需的场所,为适应各种不同性质的资金需求,采用了各种不同性质的中长期筹资工具。投资者和融资者在资本市场根据各自的需要进行运作。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上市融资的步伐也随之加快,市场规模继续扩大,但对于我国中小企业来说,由于自身的原因使其难以进入这一市场,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资金不足而又难以在资本市场融资等问题依旧难以得到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自身内部积累;银行贷款则是中小企业重要的外部融资渠道(银行主要提供的是流动资金,很少提供长期信贷);中小企业广泛采用私募融资、亲友借贷、内部集资以及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工具。中小企业普遍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权益资金的来源极为有限。对中小企业开放资本市场的大门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措施。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步伐、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建立和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方面之一。完善的资本市场应具有适应我国不同类别企业需求的市场。特别是要建立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资本市场。随着我国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迫切性增强以及众多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不断增强,对私募融资和股权融资的需求正日益增加。由此看来,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已成为完善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私募融资
随着我国经济连年持续高速增长,吸引了不少国外资本对我国企业的私募融资意愿,目前是以收购优质企业和金融机构为主要目标的国外私募基金呈快速增长势头,这一事实从一个侧面也说明国内企业对私募融资的需求非常大。从企业的数量看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已超过1000万家,这些企业大都面临融资难问题,资金需求量大。从现实需求的角度分析,目前我国非常需要发展自己的私募融资制度,加快和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私募融资市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多层次有序建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所作的中小企业融资状况调查报告,当企业出现资金紧张情况时,样本企业均主要采取向银行借款的方式来缓解资金困难(占比62%),23%的样本企业会采取向内部职工、亲友及其他企业等借款的方式筹集资金。如果取得银行贷款较为困难,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从而形成资金需求缺口,就会使得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极为突出和集中,此时,私募融资和民间借贷成为银行贷款的一种补充机制。其调查表明,无论是过去的投资还是新的投资,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自筹和银行贷款两种方式,这既说明资本性融资与债务性融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重要性,又说明企业融资渠道过于单一。中小企业要在加强管理,提高自我积累能力的同时,致力于拓宽融资渠道。除银行贷款外,企业债券和股票等其他融资方式所占筹资比重依然很小,在样本企业的融资结构中仍然是明显的弱项。中小企业资产规模的大小是决定其能否获得银行借贷以及长期债务资金的决定性因素,其最大的障碍在于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无力提供必要的抵押品。中小企业的不动产是唯一被银行等贷款机构认可的抵押物,如果银行借款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将会影响到中小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私募融资是指通过非公共市场的手段定向引入具有策略价值的股权投资人,是面向特定投资者、在特定范围内发行股权或债务并且其股权或债务主要在场外市场交易的融资制度,私募融资是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重要的基础性制度。私募融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最具有效率和效益,他们在信息、评价、风险承担和收益分享合约安排和监控等方面比银行更有效。私募融资的领域主要集中于大部分高增长型中小企业,这类企业的融资受制于商业银行贷款规则而不能实现,同时又达不到债券市场投资等级要求和上市条件。但这些企业中有部分企业具备了成长为大企业的条件,而私募融资正好适应了这类企业的需要,既可以为他们带来资本又为他们的发展带来管理和发展经验。
二、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证券交易的场所,证券市场的本质功能是优化资源配置。检验证券市场功能效率的标准是:所有企业是否有均等的融资机会和尽可能低的融资成本。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现实来看,我国现有的证券交易所无法达到这一目标。这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层次单一,特别是没有从制度上确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及股票的场外交易市场的地位,致使除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地的公开上市公司外,绝大多数企业缺乏正规的股权融资渠道,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债券市场及信托基金融资规模也有限。这一现状显然不符合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需要,也不符合“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以及推进风险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的战略需要,同时也制约了资本市场自身的发展,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一个重大基础性制度缺陷。因此,从现实需求的角度分析,目前我国非常需要发展自己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和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场外交易市场,促进我国层次资本市场的有序建设。
由于受交易技术和管理能力等方面的约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数量必然会受到限制,而且所有需要融资的企业也不可能都达到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要求。从各国证券交易所的情况看,一个证交所容纳的上市公司的平均数量约为2 000到3 000家左右。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大约有2 800间公司;纳斯达克市场约为3000家;日本东京证交所约为2 300家;英国伦敦证交所约为2 900家;目前,在沪深两家证交所上市的公司有1 462家。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超过1 000万家。显然,仅靠我国两家证交所的场内资本交易市场是不能满足这些企业融资需求的。
三、场外交易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和创业性企业的资本市场,为中小企业和创业性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和股票的流通。由于中小企业资本规模小,盈利能力不稳定,处在发展初期,因此,在场外交易市场的上市的条件要低于主板市场,在场外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由于具有规模小,增长潜力大的特征,与主板市场相比较,场外交易市场上市公司一般都要求有高度集中的业务范围、严密的业务发展计划、完整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和较大的业务增长潜力等特征。由于场外市场的上市标准低于主板市场,上市费用也较低,因此成为中小企业、创业企业股份的流通场所。场外交易市场为这类企业的股份提供了流通场所,提高了这类企业股份的流动性,对改善这类企业的融资环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总之,分层次的证券市场结构不仅适应了企业不同成长阶段的融资需要,而且保证了公司质量,从而奠定了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场外交易市场还具有融资速度快、再次融资成本低的特点。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正式批复深交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中小企业板是在现行法律法规不变、发行上市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深交所设立的一个相对独立与主板的中小企业板块即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的板块。中小企业板块为业绩突出和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平台。设立中小企业板块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一个重要步骤。自1990年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证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展,但结构性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市场层次结构单一,难以适应企业和投资者多层次的投融资需求。在深交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小企业板块的建立,有利于更大范围地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利于优化我国金融市场的整体结构,是在现有条件下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体系建设的现实选择。对推动中小企业发展、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建立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具有重大的意义。
中小企业板块自2005年开始建立以来,到目前为止已经发行上市了约一百家公司左右,中小企业板块被认作是主板市场的一个子板块,没有改变其按主板市场的发行上市标准,只是把符合主板市场发行上市条件的企业中规模较小的企业划分到中小企业板块,仍按照主板市场的要求条件在运作,仅从制度安排上可以看到它似乎在独立运作和以代码独立和指数独立与主板市场相区别,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实际上并没有达到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目的。由此看来,构建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首要任务是制订和完善中小企业准入要求和建立分级监管机构等,尽管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中小企业特点,制定了相应的《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特别规定》和《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但我国绝大部分中小企业难以达到其规定,对此,我国不少中小企业远赴美国的OTCBB市场寻求融资,由于对国外市场的了解程度和维持成本等因素,融资效果受到影响。如何尽快构建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已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大问题,发达资本市场的经验已给出了一些参考依据,首先,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之间必须具备差异性。这种差异性是由投融资双方的特性所决定的,能满足不同投资者和融资者的需求。因此,对于深圳中小企业板这类在同一交易所内设立,在上市标准、交易制度、监管标准上应具有差异性,没有差异性则不能认为是一个区分资本市场层次的做法。建立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主要目的是应能满足各层次投融资方的需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
四、场外交易市场的准入标准
场外交易市场的准入机制应建立在能满足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市场上市和融资这一目的上,降低中小企业入市的门槛是其首要条件,使大部分一般的中小企业能达到在其市场上进行股票交易的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在2006《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报告》中建议,场外交易市场以股东在200人以上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挂牌交易的基础条件,并实行合格机构投资者(QIB)准入制度。场外交易市场是主板市场的补充,场外交易市场的准入条件应较主板市场更为宽松,由于中小企业在企业管理、财务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足,加强中小企业管理的水平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可有效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意愿,要求中小企业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则是其具体要求之一,对此,场外交易市场的准入标准可定义为:具有完善的管理体系、执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健全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具有较高的业务增长潜力、有高度集中的业务范围、周全的业务发展计划和业务发展战略,并遵守《公司法》和《证券法》。在企业达到这些标准后就应允许其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上市。
对比国外的资本市场结构可以了解到不同的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是有本质差别的,不同层次市场之间的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
公司上市标准不同:纳斯达克全国市场首次上市对有形净资产的要求为600―1800万美元,而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的要求为500万美元(企业满足下列条件可向NASD提出申请升入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一是企业的净资产达到500万美元或年税后利润超过75万美元或市值达5000万美元;二是流通股达100万股;三是最低股价为4美元;四是股东超过300人;五是有3个以上的做市商等),在OTCBB(针对中小企业及创业企业设立的电子柜台市场)和粉红单市场挂牌则没有财务要求。
交易制度不同:证券交易所采用集合竞价的拍卖制,场外交易市场采用做市商造市的报价制,更低一级的市场(如四级市场)则采用一对一的价格谈判制。
市场监管要求不同:对于不同层级的资本市场,监管对象、范围和严格程度也是不同的。例如,美国对证交所场内交易的监管最为严格,其监管对象囊括了与上市证券有关的各个方面,包括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高级职员和公司董事、证券承销商以及会计师和律师等等。美国监管当局对交易所内交易活动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并确保其实施。而在纳斯达克市场,监管重点主要是会员和做市商。尽管近年来针对OTCBB市场买壳交易暴露出来的问题,美证监会对其监管趋于严格,但相对于纽约证交所和纳斯达克市场而言,对OTCBB市场的监管要求还是宽松得多。至于粉红单市场,只要在每天交易结束时公布挂牌公司报价即可。
上市成本不同:在小额资本市场挂牌的公司只需要交纳很少的挂牌费用即可交易。
上市风险不同:由于小额资本市场对公司治理的要求不像主板市场那样严格,因而投资者的风险也要高于纽约证交所和纳斯达克全国市场。
五、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
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首先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与政策条款。中小企业融资难只是个现象,其本质在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的不发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不发达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建立相应的法律约束和监管政策约束,在企业成长过程的初期由于经营风险比较大,财务风险承受能力低,融资来源主要是私募风险股权资本,在2006年我国开始执行的新《公司法》、《证券法》中,虽然两法修订仍未对私募发行及场外市场进行直接界定,但是已经把公开发行的投资者人数明确界定为200人以上,并将股份公司设立的最低出资额由1000万元下调为500万元,同时将专利权等非现金出资的比例提升至60%。还有,发改委制订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以及正在制订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其实质都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和投向特定领域的私募融资形式。这些事实都说明,私募融资已经引起了法律和管理层的高度重视,这些规定无疑为建立私募发行制度和场外市场打开了制度空间。
从监管角度看,私募融资制度的核心源于特定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在供求关系、亲缘、地缘、人缘方面内在的经济、技术、社会联系以及由此派生的信息对称优势和利益关联优势,离开了特定发行人和特定投资者,这些优势也就不复存在。正因如此,私募市场监管的核心,也就是对特定发行人和投资者范围的界定,即将私募对象限制在具有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的机构投资者,而不是普通中小投资者,从而既充分发挥私募方便快捷的优势,也能防止由此可能导致的对公众投资者利益的损害。
从我国情况看,对私募融资对象资格的界定,应特别注意以下两点:首先,私募对象作为财务投资者,其负债率不能高,要用自己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去投资,保证其能够承担财务风险;其次,私募对象作为战略投资者,还应在技术引进、产品创新以及公司治理方面有别于一般的“有钱人”,能够在上述方面给私募发行人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当然,不同目的的私募,对投资者要求也不同。如果仅仅是储蓄替代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那么有财务投资能力就可以了。但如果是产业型的私募投资基金,或是对特定企业的投资,就要二者兼备。
我国建立私募融资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能够促进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以非上市企业产权和债务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而不是目前市场广泛存在的、以炒作上市公司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民间私募基金。
资本市场的核心功能是提高全社会的资金配置效率,促使资金向最有效率、最有竞争力的企业流动。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市场组织和市场结构、市场运行规则以及监管体制,都应以培育规范的、无歧视性的、高度竞争和高效率的资本市场为目标。调整资本市场的监管模式也是重要方面,由集中监管转向分层监管,由单一监管转向多元化监管。美国市场监管模式就是一个实例,美国证券市场实行分层监管,最顶层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整个市场进行监督,享有法定的最高权威;各州也设有市场监管机构,在其辖区范围内对证券业进行监督;中层为自律组织――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其他证券交易所、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各清算公司等――监测市场的交易并监督其成员的活动。自律组织所作出的规则修订须由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上市公司的监督部门、证券中介机构及社会舆论构成这座金字塔的基础,监督公司与公众的交易,调查客户申诉。随着层次的降低,来自外部的监管力度也逐级下降。纳斯达克市场主要由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负责监管,除对上市公司有一定的要求之外,监管侧重于做市商;OTCBB则主要对做市商的报价信息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上市公司没有挂牌要求,监管仅限于要求上市公司向美国证监会提交财务报告,位于最底部的粉红单市场则几乎没有来自政府部门的监管,基本上依靠行业自律进行治理。这种分层监管体制的最大优点就是可以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将有限的监管资源用于保证对最有可能影响公众利益的市场的监管能力。尽管某些市场几乎没有任何具体的监管,完全依靠市场参与者的自我约束来维持交易秩序,但在严格而完整的法律体系特别是民事追究制度下,挂牌公司、证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的行为还是得到了有效约束。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分层监管的体系,证券市场的监管责任几乎完全由证监会承担。受监管成本和能力的限制,管理层不得不对开放新的市场领域十分谨慎,从而进一步固化证券市场的畸形结构,使得中国证券市场长期仅有交易所一个层次,不仅降低了资本市场的融资效率,而且加大了市场风险。
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监督体系。除了目前正在执行的《证券法》、《公司法》等以外,还应制定相关市场监管的法律和规定,完善证券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制定《证券市场监管法》,加强在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制定程序、监管政策实施程序、处罚的对象和程序的规定。制定《证券监管机构管理规定》,明确证券监管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界定等,从法规上进一步规范各机构的权力与责任。对证券市场从业人员要有相应的规范,规范证券市场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是保证市场稳定的重要方面。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的监管模式,即由中国证监会实施对所有证券机构、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监管,监管者不仅要对证券市场安全和稳定负责,还要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股本经营、公司行为进行全面的合法性监管。证监会的监管任务重、责任大、权力大也成为将其职责分解的原因。因此,从立法、执法、行政相制衡的角度出发,应建立分层监管体系以促进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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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体系如果爆发整体性或局部性危机,那么诱因一定在内部,而非外部。
国有银行系统:风险严重,暂时可控
国有银行系统盈利模式不够清晰
根据1999~2001年度四大银行的损益平衡表,我们概括出,国有银行体系的收入来源依次是:利息收入(69%),金融机构往来收入(17%),国债收益(10%),手续费收入(2%),汇兑和其他营业收入(2%)。而支出则依次是:利息支出(57%),营业费用(22%),各项准备计提(10%),金融机构往来支出(6%),固定资产折旧(3%),其他营业支出(2%)。可见,中国国有银行体系高度依赖于存贷款的利率差,而金融机构往来的收入和支出实际上可以视做国有银行利润虚夸部分。鉴于国债收益不断下降,中间业务界定不清,国有银行体系盈利能力持续弱化。根据中国银行行长刘明康的披露,在2000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利润率仅0.13%,中国农业银行为0.01%,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为0.14%。而同年花旗银行和汇丰银行分别达到1.50%和1.77%。
国有银行系统的资本金已经接近枯竭
四大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普遍不佳,他们基本上丧失了依赖自身积累补充资本金的可能性。以工商银行为例,在2001年全年工行提取呆账准备金174.6亿元,核销历年各种财务损失106亿元,实现账面利润58.88亿元。假定其不良资产状况今后不再恶化,再假定新增的银行资产不带来新的资本金要求,那么为静态地补充资本金,工商银行至少需要200亿美元,靠工商银行自身的利润积累约需要20年。因此,中国国有银行系统补充资本金只能依赖外部注资。
国有银行系统的不良资产仍然偏高
中国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比率的估算有多种结果。从1994~2001年的多项研究来看,这个比率从24%到50%不等,其中,穆迪氏在1999年和摩根大通在2002年的研究均显示,中国国有银行系统的重组成本可能高达GDP的18%,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目前国有银行的“四大”不仅与2000年世界前20家大银行(不包括中国的银行和未提供数据的银行)3.27%的平均不良贷款率相去甚远,而且也远远高于亚洲金融危机前东南亚各国银行的水平(不超过6%)。
在2002年第一季度,戴相龙多次指出,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率为25.37%。在2002年7月,戴进一步指出,银行不良资产比率又下降了2.25个百分点,总结来说,官方披露目前国有银行系统的不良资产比率为23%左右,但未对促降不良资产的途径作披露。应该注意的是,23%这个数据具有不可比性。一是中国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没有包括已经转移到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15688亿不良资产,如果加上这一块,估计不良贷款率就需修正为35%;二是中国国有银行对贷款仍沿用“一逾二呆”的办法,而非国际通行的“五级分类”办法,这也使得名义上的不良资产比率较低。
总地看,目前国有银行系统缺乏较好的盈利模式,资本金严重匮乏,深受不良资产困扰。因此,银行体系的风险相当大,如果以中央银行的广义负债指标M2/GDP来观察的话,则中国央行名列全球首位。
化解这些问题,只有以下渠道:一是撤并营业网点和裁员,这目前已在进行;二是通过政府财政来注资,鉴于中央财政隐性债务压力巨大,财政注资几乎不可能;三是通过银行上市来补充资本金,中国资本市场的容量决定了国有银行可能需要分拆而不是整体上市;四是通过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来注资,这需要等待《大中型国有企业吸收外国资金并购管理条例》的出台;五是对银行业的准入进行放松,引入私人部门的注资;六是以直接的通货膨胀税强行稀释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假定在未来10年内国内产出总值的真实增长率保持8%,通货膨胀率也保持在8%;再假定在基年GDP为10万亿元,银行不良贷款2.5万亿,占GDP的25%。在维持“双八”目标的情况下,不良贷款占GDP的比率在5年后从25%下降为13%,10年后下降为6%。国有银行业的现状决定了,从长期看,中国金融业承受的是通货膨胀的压力,如何阻止高通货膨胀发展为恶性通货膨胀,是未来的重要命题。
证券业:风险严重,随时可能失控
证券机构存在突发性破产的严重风险
证监会机构监管部主任李小雪称,截至2002年5月底,118家证券公司净资产额为917亿元,不良资产却高达460亿元,不良资产率超过50%。仅就数据而言,中国证券业的状况较之国有银行尚且不如。在2001年度对87家证券公司的审计中,审计意见不干净的占55.17%,其中带解释性说明的占14.94%、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占12.64%,无法表示意见的有1家。
造成证券公司不良资产十分严重的原因大体可以归纳为:一是早期债务继承。早期的证券公司脱胎于银行和信托公司,当时银行和信托资金投资于房地产损失严重,在证券公司成立时,被直接划转到证券公司账上。二是资本市场近年来出现剧烈波动,尤其是2001年,中国证券公司的投资和经营损失十分严重。三是以固定回报承诺的方式进行代客理财导致严重损失。在2001年7月之前,大多数代客理财和委托投资的承诺保底收益率均锁定在10%左右。鉴于2000年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收益率从3.5%一路下滑,因此大部分委托投资资金都进入了股票市场,并遭受严重亏损。四是证券公司自身经营管理状况不容乐观。
证券公司获得外部注资的可能性也不大。第一,目前中国各证券公司已经陆续进行了增资扩股工作,不太可能进一步募集股本。第二,外国投资银行对中国券商合资兴趣不大。虽然中国已经加入WTO并允许设立中外合作基金公司,但迄今为止,外国投资银行既不清楚中国券商真实的财务状况,也不清楚合资后的企业在中国资本市场有何业务可做。因此,中国券商补充资本金的渠道不多。
中国券商得以继续维持下去,在于通过两个渠道补充流动性:一是隐蔽的银行信贷资金和来自上市公司的委托资金;二是挪用客户保证金。据李小雪称,到2002年5月止,仍有18家证券公司在挪用客户保证金。114家证券公司中,有10家超过了10亿元,达到其资产总额的42%。目前沪深两市新增投资者速度已经明显下降,上市公司仍然基本上没有希望赢得投资者的尊重,所以券商破产的事件随时有可能发生。例如,2002年6月7日,中经开已破产,其不良资产据称达到300亿(此数字没有得到中经开清算组的证实)。8月9日,证监会宣布撤消鞍山证券公司。南方证券等公司财务状况也不佳,已经给地方政府带来财政压力。
不能否认个别证券公司遭受挤兑而立即破产,以及通过证券公司之间的兼并来延缓问题发生的可能性。由于90%以上的券商均为国有,这将迫使地方政府为挽救券商,而使自身财政赤字急剧增加。
保险机构:目前风险极重,但未来有望缓解
中国保险机构在今后5~10年内,处于最为艰难的求生阶段。目前保险机构的基本财务状况非常糟糕。这表现在三方面:
第一,中国保险机构盈利能力非常低,靠自身的积累化解资本金不足和不良资产的可能性不大。过去的3年间,中国保险企业的平均资产收益率只有1.19%,而根据Loma《Accounting and Financial Reporting in Life and Health Insurance Companies》披露,国际行业平均水准则为2.1%。中国保险企业的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只有9.99%,而国际同行业平均水准为15%,盈利能力不足和资本不足问题已经凸现。
第二,中国保险机构的不良资产比率难以估计。据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在2001年10月份表示,中国各保险企业的不良资产总计为114亿人民币,2000年减少6亿。如此看来,中国保险机构的不良资产比率仅为4%左右,而事实则可能大相径庭。
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中国市场的寿险产品多为固定利率的传统型产品,缺乏抵御利率变动风险的能力。不幸的是,自从1996年以来中央银行连续调降利率,原有已售出的固定利率保险产品的预定回报利率曾一度高达8%复利,但自1996年以来连续7次降息后,一年期存款利率已由9.18%下调到2.25%(不计算利息税),低于目前保险产品2.5%的预定利率,而过去已经售出的高预定利率保单将仍须按照原有的高利率给付,导致利差倒挂严重,偿付能力恶化。这意味着中国保险企业在2000年以前所获得几乎全部寿险保单,基本上出现了巨额利差损失。仅此一点,就足以说明中国保险机构的真实不良资产比率和披露值无关。
第三,中国保险公司也很难具有资金运用能力。由于政府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限制非常严格,导致中国保险公司的平均投资收益率水平非常低下。目前中国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1998年10月,国家允许保险资金参与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但只可从事债券现券交易;1999年7月,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购买信用评级在AA+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1999年8月12日,国家将保险投资范围放宽到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1999年10月底,国家允许保险公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但2001年,中国保险机构推出的投资连接产品和万能寿险等变相分红产品,因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基本上陷入亏损状态。
如何判断中国保险业的风险状况?这取决于如下一些因素,未来5~10年是中国保险机构重新赢得公众的信任,以及艰难克服现存危机的关键时段。
第一,保险展业是否顺利?这决定了中国保险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和快速成长的市场,在多大程度上有可能用健康的增量来化解存量的问题。估计中国保险市场未来5年发展速度将会平均在20%左右,与此业务规模相应的资本金需求累计将达500亿元人民币以上,再加上过去7年利差损失导致的500亿资本需求,总资本需求将达1000亿。目前保险业的资本总和只有250亿元人民币,可以测算出中国保险业未来5年的资本缺口将达到750亿元人民币左右。假定未来5~10年以保费收入2000亿为基点以年均20%的速度增长,并且增量是健康的,那么到2010年前后,中国保险业的风险状况可以逐步纾缓。
第二,政府管制是否有可能放松?这体现在以下方面:允许通过组建保险基金的形式进入股市;允许保险公司参与一级市场认购新股,并适当直接参与证券二级市场交易;中央财政为保险公司发行20~30年的长期国债;鼓励保险资金投向有长期稳定回报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一步放松外资和国内私人资本进入保险业的准入限制;上市。保险公司上市的冲动已非常强烈,这也是补充资金最快的渠道。上述方式可以促使保险机构补充资本金和增强盈利能力。
地下金融体系:风险值得关注少数应予警惕
地下金融规模约为地上金融的1/3
中国地下金融规模在1997年之前相对较小,而在近5年有了较长足的发展。其直接原因在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已经直接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增长的瓶颈。中国国民经济构成迅速改变,以产业分类,农业基本上仍处于以农户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初级状态。在大规模撤并农村基层金融机构之后,对农业的金融支持迅速萎缩,而从农村流出的年资金规模约在2000亿左右,导致中国农村高利贷活动的抬头。工业构成中,国有、民营和三资企业在工业增加值中的比重大约各为1/3,但民营企业从股市上直接融资极其有限(民营公司仅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6%),从国有银行间接融资也十分困难。以服务业而言,民营企业较之国有企业更处于绝对优势。可以说国有金融体系服务于国有经济,而和国民经济构成的变迁相割裂,迫使地下金融超常发育。
迄今为止,地下金融的间接规模仍难以估计。
据农行温州市支行调查,约有83.3%的农户都曾经有过民间借贷活动,温州市民间借贷的“盘子”占到整个农村资金市场总量的1/3,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占一半左右。据人民银行温州支行的统计数据,截至2002年3月,温州城乡居民储蓄余额为650.4亿,企业存款381.76亿(温州工业企业96%以上为民营性质),外汇存款余额16.1亿美元,即处于国有银行体系的民间资金约为1000亿人民币。另据人行温州支行在2002年1月的调查,2001年温州中小企业的总资金来源中,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民间借款的比例约为6∶2.4∶1.6。按2001年末温州中小企业贷款余额400亿元计算,中小企业借入的民间信用约为170亿。同时,在企业创业资本中,以业主个人名义借入的民间借款约占总资产的7.5%,即125亿元。此外还有个人之间的消费性,互借贷等,合计民间信用规模约300至350亿元。这显示出,温州民间资金中约1/3是通过地下金融进行拆借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曾经消息说,目前中国地下钱庄每年的洗钱规模为2000亿人民币,北京安邦信息集团的分析是,其中走私收入洗钱约为700亿,腐败收入洗钱约为300亿人民币(而根据胡鞍钢的估计,官员权力腐败的情况较这个数据远为严重)。外资企业进行非法的利润转移1000亿。
我们初步的直观判断是:在广东、福建和浙江这些私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通过地下金融的间接融资规模,大约相当于国有银行系统融资规模的1/3左右。总体估计,在东南沿海发达地区,地下金融为地上金融规模的1/3稍弱。
中国地下金融的直接融资以私募基金为代表,目前,中国私募基金业作为庞大的灰色市场已经初具规模,保守估计其资金量在2000亿元左右,乐观估计则可能高达5000亿元。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在2001年的一项研究表明是6500亿,这个估计可能偏高。据说,一个靠做贸易起家转型的私募基金有150亿元的规模,其可动用头寸高达700多亿元,在全国有20多个分支机构。另一家上海的著名私募基金的规模也已突破百亿。因此,中国地下金融在直接融资中的活跃程度,较之间接融资更高。
地下金融活动兼具创新性和毁灭性
地下金融活动的活跃是否意味着中国金融体系“脱媒”的风险日益增长?这需要从两方面来观察。
一方面,部分地下金融活动带有明显的“高利贷”性质,并且和社会黑恶势力结合密切。根据《人民日报》2002年1月18日的披露,沿海发达地区民间资金相当充裕,其流动量也相当惊人,各种形式的地下钱庄、“标会”等不仅屡禁不止,且日益活跃。例如洗钱活动。广东潮阳市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地下钱庄,将骗来的税款通过地下钱庄汇到新疆伊犁,再到乌鲁木齐市场换成外汇,用飞机运抵广州,辗转深圳、汕头、香港等地,形成一条完整的洗黑钱链条。仅去年一年,从潮阳汇到新疆的钱就超过上百亿元人民币。“标会”形式的高利贷在浙江省温州、台州地区从来没有停止。在台州市境内,20世纪80年代主要活跃在玉环、黄岩一带,90年代则活跃在椒江区、温岭市。福建的“标会”也十分活跃。目前仅福建沙县民间标会“体外”循环的资金就达5.2~5.8亿元。部分“标会”带有诈骗性质,福建省长乐市曾经出现专门以妇女为诈骗对象的“标会”,聚敛近亿元资金后宣布“倒会”。这些地下金融,和融资已几乎没有关系,也不是目前中国地下金融的主体。其给中国带来的并非金融冲击,而是对社会稳定的冲击。
另一方面,以突破金融管制、满足私营企业融资为特征的地下金融则相对健康。在浙江,私营企业主通过地下金融拆借资金已相对规范,自然人往往被作为借款担保人(此一做法已经为国有银行所借鉴)。在证券市场,私募基金大体形成了基金持有人与管理人的激励兼容机制;基金持有人和管理人的风险分摊机制;私募基金管理层整体素质也较高。值得关注的是,与全球金融市场上私募基金向公募基金演变的基金市场一般趋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的基金业由政府推动的公募基金向市场自发推动的私募基金演进,私募基金平稳发展并且令人惊讶地没有出现太大的问题。
因此,中国地下金融也呈现出现典型的“二元性”,一些用于突发性消费(疾病、灾难和教育)、赌博等地下金融活动,其表现形态越来越粗糙和原始,活动区域越贫困化,受地方黑恶势力影响日深,已经危害社会稳定。另一些用于生产性投资和逃避政府管制的地下金融活动,其表现形态越来越接近自发状态下的金融创新,其存在已成为地方私营经济发展的重要金融支持,这块游离于国有金融之外的地下金融,虽然存在种种问题,但并未爆发过大规模的挤兑或者破产事件。
总之,中国金融已经出现地上和地下双轨运行的现状,这是金融改革严重滞后于国民经济发展,尤其是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派生效应。中国地下金融兼具创新性和毁灭性,其存在说明中国金融“脱媒”已较为严重。鉴于国有银行现状不容乐观,因此外资银行和地下金融的涌现,反而说明中国金融已出现外资、国有和地下三大块支撑点。国有金融体系一旦发生振荡给中国经济带来的影响,较之不考虑外资和地下金融时可能产生的振荡反而要小。
资本账户自由化:风险值得关注
迄今中国是资金净输入还是输出国尚存在争议
迄今尚不清楚中国到底是处于资本净输入还是净输出的地位,这显示资本管制其实基本失效。关于资本逃避方面较为典型的研究结果有以下一些:第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就资本外逃做了一项专题,他们估计1997~1999年累计资本外逃530亿美元,平均每年177亿美元,平均每年占GDP比重2%。1998年逃骗汇100多亿美元,占当年GDP的1%。第二,财政部办公厅“积极财政政策”课题组的专题研究资料表明,1997和1998年资本外逃分别为365亿和388亿美元。1999年之后资本外逃有所遏制,但仍然达到了238亿美元。第三,我们曾经进行过较为仔细的测算,使用了国际收支表的余额法、世界银行法、卡廷顿法、摩根公司法等多种测算方式,如果取不同测算口径的中位数,则在90年代中后期,中国的资本外逃每年在200~300亿美元之间。因此,资本管制对于未来中国而言,仅仅是影响资本逃避或内流的成本高昂或者便捷问题,而非能与不能的问题。
中国目前对外资企业的利润转移几乎难以监管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转移是比较明显且难以控制的资本外逃渠道。从国际收支表看,目前利用外国资本的企业存在每年170亿美元左右的收益转移,此部分大体为FDI的投资收益汇出。但是从利用外国资本的企业的投资效益看,似乎不应有如此巨额的利润汇出。以1998年为例,处于亏损状态的“三资企业”达52250家,亏损面为61.11%,企业亏损总额达到1055亿人民币,“三资企业”的销售利润率仅为1.35%,总资产报酬率仅为2.08%,资本收益率仅为0.64%,“三资企业”上缴国家财政1171亿,占全国财政收入的12%。可见从财务报表上看,“三资企业”的亏损状况竟比国有企业更为严重!可见外资企业收益转移和总体亏损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如果“三资企业”作为总体处于亏损状态,那就不应该有规模达170亿美元/年左右的投资收益汇出,这和中国国际收支统计相矛盾。
如果考虑到中国每年FDI的流入规模,如此大规模的投资收益转移也相当于中国在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时至少支付了年利率30%左右的用资成本,这尚且不包括对国有企业的自生能力和对中国市场的分食等其他影响。对上述矛盾现象的可能解释有三种:第一种解释是税务、财政和外汇管理部门之间的政策协调不够完善,导致了外资企业在整体账面亏损的同时,却又存在大量投资收益转移的现象;第二种解释是目前国际收支表中投资收益存在较大程度的失真,使收益转移逆差过于高估;第三种解释是中国统计体系对服务业的规模存在系统性低估,结果导致在服务贸易项下的收益转移被相对高估。但无论哪种解释,都仅仅能影响对外资企业利润转移相对规模而非绝对规模的估算。
中国资本流动的其他渠道也没有明显障碍
中国还存在其他一系列资本流动的渠道。一是中国居民持有现汇款和电子货币监管真空问题。中国居民很早就允许持有外币现钞和储蓄,加之对电子货币(例如信用卡)不监管,因此携带现钞出入境;或者携带外国信用卡入境,在利用国际信用卡上汇入现汇出境基本没有障碍,这也是中国留学人员最常用的携汇出境手段。
二是地下汇兑渠道比较隐蔽多样,例如近年来两岸经济往来急速升温,台湾与内地间资金流动也迅疾放大。根据台湾《投资中国》杂志的估计,截止到去年年底,台商投资内地超过4万家,投资金额逾600亿美元。两地私人汇兑每年达数十亿美元。
三是中国边贸中,人民币的输出和外币的流入也几乎不受管制,例如定位模糊的“中英街”,每年流出的外汇大约在40亿港币左右。
四是禁止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外收付汇的管制基本已虚置,大量企业集团直接进行境外收付汇。
五是香港已经成为事实上的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目前外汇管理办法允许居民携带6000元出入境,因此理论上人民币被允许向境外输出。这些人民币可以通过香港的250多家汇兑店和20多家银行进行汇兑,还可以通过无本金人民币远期交易、货币互换等方式兑换为其他硬通货。据统计,在1996~2001年之间,香港共接待了中国内地1890万游客,如果这些游客仅仅将6000元中的一半花在香港,则目前香港市场上就应当至少有570亿元人民币。瑞银华宝公司的测算表明,假定2002年内地游客增长50%,随后假定每年增长15%,如果内地游客将6000元中的3000元花在香港,香港市场上在2005年的人民币规模会达到1570亿元。加之周边经济体的人民币也向香港聚流,因此香港成为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的事实已难以扭转。
六是混入经常项目的资本账逐渐增多且难以控制,其中包括企业以合资为名借入外币,以合资为名将外汇转移入境并投资于证券市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