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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税务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7-25 16:49:5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出口退税税务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出口退税税务

第1篇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将煤炭,钨、锡、锌、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具体税号见附表一。

二、取消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其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木粒、木粉、木片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税号见附表二。

第2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222号)规定了从20**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现将其他相关出口退税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继续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税[20**]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20**]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二、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年版)内的产品统一按财税[20**]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三、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第九条规定的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46号)规定的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原国家计蚕、原国家经贸委和原外经贸部联合的第21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项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文件规定的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贸易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政策应适用的退税率另行通知。

五、除本通知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内销售、采购,视同出口准予退(免)税的货物,统一按财税[20**]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并办理“免抵退”税或“免抵”税款。应计算“不予免抵税额”,并转入成本。

不予免抵税额=普通发票列名的销售额×(销售货物的征税宰-销售货物的退税率)

第3篇

关键词:出口退税 政策 问题研究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以及我国加入WTO,对外经济交往日趋频繁和复杂,货物或劳务的进出口已成为许多企业的日常活动乃至于整个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早在2005年的全国进出口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就提出了“出口退税已经成为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这一重要思想。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业务相关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梳理归类,了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的公告》等。这些文件下发后,虽然解决了一些以前出口退税政策中的问题,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退税方法的不统一使税务机关难以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从1994年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出口退税主要有免退税、免抵退税(先征后退)、免税、免抵税四种方法,其中先征后退因资金流过于庞大,在2002年被经过完善的免抵退税彻底代替,免抵税在2006年也被免抵退税彻底代替。目前采用的三种方式具体为:对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对外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企业实行“免退税”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免税”政策。这些退税方法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人为的将生产和外贸企业划分为退税方法的两种类型,给税务人员带来执法上的风险

“免抵退税”和 “免退”税最大的区别在于能否“抵”税,由于抵税的存在,使得两种退税方法的计税依据不同。在“免抵退税”中,出口货物离岸价(当出口发票上金额与报关单上离岸价不一致时以出口发票上的价格为准)是计算免抵退税的依据,而“免退税”中,购货价格是计算退税的依据。另外两种计税方法要求的企业记账方式也完全不同,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设置一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即可,在该明细帐中统一核算出口企业的内销和出口业务对应的相关税金。实行“免退”税的出口企业要求内销和出口业务分别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即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金与内销货物进项税金分别核算,这种记帐方法在进出口经营权放开之后,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尽管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退税都是对企业进项税金的退付,但由于两类企业计税依据的不同,税务机关不得不人为的将出口企业划分为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两种类型,且二者不得兼容。这就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环节给税务机关带来了执法风险,因为企业类型认定错误直接影响企业的应退税额的计算。比如将外贸类型企业认定成生产性企业,其退税额度大不相同;同时这种划分方法也造成了实行“免抵退税”和“免退税”企业的税负不公,比如在“免退税”方法下,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办理退税,运费结算单据、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能办理退税,而在“免抵退税”中,运费结算单据、农产品收购发票则可以作为进项抵扣,抵扣后一旦形成留抵税额即可形成退税。

(二)税务机关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用以解决划分上的漏洞,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如果一个企业被认定成生产企业则会按免抵退税方法计算退税,其取得的所有合法凭证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金都可以参与退税;如果一个企业被认定为外贸(商贸)企业,则只能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金额计算退税。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工贸一体化的企业占很大的比例,既有生产行为也有商贸行为的发生,外贸(商贸)企业自己有生产能力。但在退税业务的操作中,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只能根据自产业务比例来确定选择按生产还是按外贸企业的来办理退税。而一旦选择了,企业就无法再根据市场或自身发展的需要来确定出口策略。因此为了解决企业的收购产品退税问题,总局先后下发了4个文件解释视同自产产品的一系列规定,包括试点企业的收购非自产产品,今年又下发了财税[2012]39号文进一步加以明确。但是,政策执行中享受这一政策的企业太少,对于非试点出口的企业、企业出口非视同自产产品则实行免税政策,显然有失公平。

综上所述建议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应采用统一的退税方法,更有利于税务人员正确的执行出口退税政策。显然免退税方法不适合统一运用,企业的进项税金尤其是水、电、燃料、动力的进项税金对生产企业按何种方式分为内销和出口所对应的部分,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所以免退税不可能应用于生产企业。相反外贸企业可以采用免抵退税方法计算退税。

二、出口退税政策作为宏观经济的调控手段使出口企业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

现行的退税政策,只有少数产品实现了出口环节零税率。多数产品征退税率不一致,有退税但不完全退税。近几年的退税率变化情况就足以说明这一问题。从2004年起,国家相继取消了初级产品、高能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退税率的降低和取消,频繁的调整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例如,2005年取消了“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政策,使得花血本投入高技术钢材生产线的企业面临倒闭。

退税政策和征税政策一样应遵循税收的固定性,它也是出口企业得以持续经营发展的前提条件,退税政策的不稳定不利于我国的出口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同时出口退税宏观政策的调整也会给企业带来经营上的风险。实际工作中,出口企业在和外商签订合同时,外商在谈判过程中也会考虑我国的退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进而确定产品价格,而对出口企业而言,退税虽并不体现企业的利润,但不退税或降低退税率则会给企业带来经营上的损失。因此我国应保持退税政策的相对稳定,这样就会稳定国内企业的国际市场,有利于企业产品的出口。

稳定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企业很重要,对保持政府的诚信同样也很重要。因此,政府部门应对现行的退税产品进行综合调研,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应取消高能耗、高污染类、不可再生类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同时考虑恢复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政策,稳定出口产品的退税政策,做到应退尽退。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退税申报的时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的公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1、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绝对不是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和税务人员认为的那样,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帐上记载的时间作为增值税申报时间的依据,应看到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规定的差异,比如企业于2012年9月10日出口的货物成交方式是CIF价格,10月25日到达境外港口(此时出口货物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发生转移),那么我们知道企业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在10月份账上确认这批货物的主营业务收入,但此笔业务增值税的申报必须在10月征期完成。

2、如何判定退税申报起点问题

出口货物有报关单的以出口报关单上出口日期为准;出口货物没有出口报关单的(视同出口)按销售发票开具日期确定,如中标机电产品退税不需要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提供中标企业销售发票,假设中标企业2012年12月购入机电产品,如果按购货发票开具时间确定退税申报起点,2013年4月15日到期还未出口无须进行退税申报,如果2013年5月实现了销售,则以销售日期确定退税申报的起点,但这样就会使中标企业人为调整开票时间。

(二)跨年度退运业务的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调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的公告》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发生本年度退运的,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发生跨年度退运的,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国税函[2002]11号文规定对跨年度退运业务补缴免抵退税额是因为当时的会计准则规定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对跨年度的收入进行调整,当时为保证与会计制度的一致,作了此项规定。但新会计准则对发生的跨年度的销售退回业务进行了调整,可以直接冲减销售收入。建议下一步应对跨年度退运业务补税改为红字冲减。

(三)有关单证备案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的公告》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有关单证备案是针对所有的出口企业(除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05年开始实行的单证备案制度,一方面给企业增加了负担,需要复印大量的单证,有些单证取得困难;另外要求集中存放,而且要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另一方面英文单证对于税务机关来讲审核困难,也给税务人员带来执法上的风险。建议今后要考虑缩小单证备案的范围,可以限定只有曾经发生过违法行为的才备案单证。

综上所述,现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进行深入调研,把每一个问题点落实到实处,以期达到促进企业开展出口业务,繁荣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业务,使得我国出口的产品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地位。

参考文献:

[1]国税发[1994]31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2]财税[2002]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3]国税函[2002]11号《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

[4]财税[2004]116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5]国税发[2006]102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4篇

【关键词】出口业务;出口退税;零税率

引言

据海关总署公布外贸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前10月,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29753.8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4.3%,进出口规模已经超过2010年全年的29740亿美元。尽管近两年来,金融危机的矛盾尚未缓解,欧债危机又不断深化,世界经济面临下行的风险,各国贸易保护主义可能重新抬头,从而影响我国的贸易出口,但是毋庸置疑我国是制造大国,同时也是贸易大国,长期保持贸易顺差。我国经济的增长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外出口。为了鼓励外贸企业出口,增强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我国政府给予其很多优惠政策,比如免税、退税等。同时各国产品在国内的税负、税率都不相同,为了使各国的产品不受当地政府的政策影响,出口货物退(免)税也已经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而成为一项国际惯例,目的是鼓励各国出口的货物公平参与竞争。

1.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对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有的国家是在货物出口前予以免税,有的国家是在货物出口或予以退税。我国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出口退税和免税相结合的政策。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办法:第一种办法是“免、抵、退”的办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第二种办法是“先征后退”的办法,主要适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

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办法

2.1 “免、抵、退”税的计算办法

我国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扣完时,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其具体计算方法为:先计算出口货物的不予抵扣或退税数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汇率×(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再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2.2 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办法

所谓先征后退办法是指对于未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先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依照规定的退税税率审批退税。

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因在收购货款中包括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款,所以该笔业务的应退税款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价款和出口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价格×出口退税税率

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业务的会计处理: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同样实行销售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免税,并退还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办法。小规模纳税人确认的销售额与增值税并未分离,所以计算出口退税时必须先还原销售额的不含税价。计算如下: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6%或5%。

3.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程度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目的是让各国的货物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公平竞争。但是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办法中的退税率一般都低于17%,而我国实行的增值税税率是17%。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全退、全免”。下面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为例,分析出口退税的程度。

例:2010年某月某自营生产出口的生产企业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用于内销产品加工的为(M内)万元,用于外销产品加工的(M外)万元,则进项税额为(J内+J外)万元,货物验收入库。上期末留抵税款D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E内)万元。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E外)万元。已知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该种货物的退税率为N%。

无免税购进原材料。当期应纳税额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E内×17%-[(J内+J外)-E外×(17%-N%)]-D

=E内×17%-[(M内+M外)×17%-E外×(17%-N%)]-D

不考虑其它因素,则内销环节增值额V内=E内-M内,外销环节增值额V外=E外-M外。则把上式稍作处理得:

=E内×17%-M内×17%+E外×(17%-N%)-M外×17%+M外×N%-M外×N%-D

=V内×17%+V外×(17%-N%)-M外×N%-D

从上述式子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当出口退税率N%小于17%时,此时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免征出口货物增值税,而是对出口货物征了较低的税,此时对其增值额V外征了(17%-N%)的税。对出口货物所消耗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也没有完全抵扣,而是只按M外×N%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只有当出口退税率为17%时,当期应纳税额=V内×17%+V外×(17%-17%)-M外×17%-D=V内×17%-M外×17%-D,才是实现了免征出口货物增值税,而且对出口货物所消耗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也全额进行了抵扣,此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零税率”。因此对于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全免、全退”,而是对于其增值部分征收了较低税率的税,对其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部分的增值税进项税也未完全抵扣,而是抵扣了其中的一部分。由此可见出口货物并非“零负担”。

从企业出口货物的价格来看,如果实务中并非以FOB价而是以CIF价来计算退税,虽然会使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增加,但是也会导致企业多缴纳增值税,高出口价格相当于V外增大,增大部分要交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部分的增值税。

从退税税率来看,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主要成本为:M外+V外×(17%-N%)-M外×N%(假设不考虑生产过程中的其它因素,上期无留抵税额)

那么稍加变形可得:V外×(17%-N%)+M外(1-N%)多项式因子都包括出口退税率,且与该企业出口成本负相关。因此出口退税率每提高1%,就相当于一般贸易出口成本下降约1%。所以要想通过降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价格来鼓励出口,还须寄于较高的出口退税率。

我国的退税原则是“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彻底退税”,但综上分析“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在具体实施中并未完全贯彻。这主要是由于现行的退税率与法定征税率不一致,没有实现真正的“零税率”。增值税征税率和退税率不一致,使我国大部分出口商品不能以真正的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降低了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这不仅会挫伤企业的出口积极性,也不符合WTO规则和国际惯例许可的全额退税原则。此外,我国针对不同的企业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导致不同企业退税收益上的差别,也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此外,我国出口退税的税种范围较少。我国出口退税的税种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间接税均未涵盖在内。

4.建议

WTO倡导中性的多边贸易框架,而出口退税使产品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竞争,同时克服重复征税,正是中性税收原则的体现。保证出口退税制度的中性,既不多征少退也不少征多退,正是多边贸易框架下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必然选择。而出口货物要实现彻底退税,应遵循“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要彻底实现这项原则必须提高出口退税率,使征税率与退税率一致。据测算,出口退税率每提高1%,就相当于一般贸易出口成本下降约1%,国内生产总值增长0.55%,税收总额增长0.89%。可见,提高出口退税的退税率不但不会对财政造成损失,还会以刺激出口的方式来提高国内生产总值,从而增厚税基,进一步增加财政收入。另外应该扩大退税的税种范围。可以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也列入退税范围。使出口产品真正实现“零负担”。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出口积极性,也使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更符合WTO规则和国际惯例。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丁元霖.外贸会计[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2.

第5篇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核算不可或缺的日常工作之一,它直接关系着出口业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及时性、正确性和完整性。因此,外贸企业会计人员应该具备对该业务的判断和处置能力。但刚刚进入外贸企业或仍在校学习的职业院校的财会专业学生都缺少这种处置能力,诚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学习的思路和分步骤掌握的要点不清晰和不具体,是感觉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难的主要原因。为此,笔者认为,调整传统专业书籍处置该业务的思路和步骤,分步骤明确其知识要点和会计处理,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只有熟悉处置要领和技巧,才能胜任出口货物退(免)税会计岗位工作。因篇幅所限,本文以2011版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与考试统编教材《外贸会计实务教程》中较难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为例进行解释和阐述。

一、《外贸会计实务教程》对该内容的表述和不足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去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具体计算方法

1.如果当期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其中: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料包括从国内免税购进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货物到岸价加海关实证关税和消费税。

2.如果当期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其中:当期免抵税额=0。

3.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期初留抵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期初留抵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其中:

当期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 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上述公式中,如果当期应纳税额>0,表明期末无退税前留抵税额,即应退税款已全部抵扣,所以不可以办理退税,还应向税务机关缴纳内销等抵扣后差额的增值税;如果,当期应纳税额<0,表示有退税前留抵税额,可以全部或部分抵顶内销等应纳税额,不足抵顶的部分可以办理退税,期末无需交纳增值税;如果当期应纳税额=0,表示无退税前留抵税额,即应退税款已正好全部抵扣,所以,也不可以办理退税,期末也无需交纳增值税。

(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会计分录方法

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公司,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物资不得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物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税额:

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收到退回的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笔者所说的不足不是《外贸会计实务教程》对该部分内容的表述、公式、会计分录有错误,而是计算公式应从哪个开始,计算有结果后编制哪个会计分录,不够顺畅和具体(专业书籍基本上都是如此表述)。具体说来,首先要计算前述公式,计算完了之后才能比较数字间存在的大于或小于关系(应纳增值税的时候不需要进行期末留抵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额的比较);公式和会计分录是有内在联系和对应关系的,但是,只有分项阐述而没有具体和明确的对应关系,因此,也就无法掌握和演练。要想让学生或会计人员看的懂,学得会,就要用师傅带徒弟的思维去陈述和展开,将知识内涵和会计处理结合起来分步骤具体操作,明确对应关系,进而,掌握和熟练该业务的步骤和要领,胜任该内容对应的会计工作。

事实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涉及的因素很多,既有法规性的规范,又有会计分录的编制要求等,实事求是的说是有点难,但只要思路正确,方法得当,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笔者认为正确的思路是从应纳增值税计算开始,不断求得公式中的未知数,求得未知数后要说明涵义,明确对应的会计分录和下一步的工作,就能顺理成章的完成该业务对应的会计处理。

二、 当期应纳税额计算结果为正数时的会计处理要领

(一)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1.计算公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发生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公式(1)。

2.分析:在这个公式等号的右边,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是已知数,实际工作时可在“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中查到,考试或练习时直接给出或计算求得;上期末留抵税额是已知数,它是上期末“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借方余额,所以,也是本期期初的留抵税额,实际工作可看账获取,考试或练习时直接给出;当期发生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已知数,实际工作可看账获取,考试或练习时直接给出或计算求得。而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则是未知数,必须计算求得,否则就无法计算当期应纳税额。为此,引出第2个公式。

(二)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1.计算公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公式(2)

2.分析:在这个公式中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是合同既定价格,实际工作中以合同数为准,考试或练习时直接给出或计算求得,即是已知数;外汇人民币牌价是已知数,实际工作从海关网上查询,考试或练习时直接给出,所以,也是已知数;出口货物征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都是已知数,实际工作从海关网上查询,考试或练习时直接给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只有在免税购进原材料时才涉及该因素,否则,不必考虑该因素,若在没有免税购进原材料业务时,就根据公式2计算的结果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若出口企业有免税购进原材料时,则要先计算求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此,引出第3个公式。

(三)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1.计算公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公式(3)

2.分析:在求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后,运行公式(2)并根据计算结果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当公式(2)和公式(3)都计算出结果后,公式(1)就可以运行,计算出准确的数字。当这个数字为正数时,就说明“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在贷方,表明该企业该月份应该交纳增值税。若足额缴纳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

若企业偶遇财务困难无力支付时,应将其转入“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届时,根据转出的数额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三、当期应纳税额计算结果为负数时的会计处理要领

当公式(1)运行的结果为负数,即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发生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这时就说明“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在借方,表明该企业该月份不但不交纳增值税,还要退税。究竟退多少,要通过将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额进行比较后哪一个数字小哪一个就是应退税款的数额。由于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就是公式(1)计算的负数,是已知数,但当期免抵退税额则是未知数,因此,要引出第4个公式:

1.计算公式:当期免抵退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公式(4)

2.分析:当期免抵退税额等号的右边,除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外均为已知数,只有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是未知数。如果该企业该月份无免税购进原材料业务时,该未知数不必考虑,根据已知条件求得准确数字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如果该企业该月份有免税购进原材料业务时,则要引出第5个公式。

(二)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计算公式: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退税率——公式(5)

由于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等号右边都是已知数,计算出结果后代入公式(4),并根据计算的结果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分析:由于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是已知数,这样,在计算求得当期免抵退税额后就将二者得数值进行比较,哪个数值小,哪个就是本期的退税额。

(1)若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则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就是应退税额,据此,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当期免抵退税额>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差就是当期免抵税额,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抵”税额。如果用公式计算就引出第6个公式。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公式(6)。

并根据此公式计算的结果,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当期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依据当期免抵退税额的数值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的差就是“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余额,按理国家应予退还,但现行制度规定,本期不退留待下期抵顶应纳税额。

在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的情形下,当期免抵税额为零,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抵”税额为“0”,所以,也就无需编制“抵”税的会计分录。

上述就是分析和掌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思路和要领,也就是步骤和方法。照此练习就能熟练操作和理解,如果再结合例题,效果会更好些。

参考文献:

第6篇

经研究决定,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三条的规定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4〕11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调整为:

免税出口卷烟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按出口卷烟含消费税的金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摊,计算出口卷烟含税金额的公式如下:

(一)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数量×销售价格

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实际调拨价格。如果实际调拨价格低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高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实际调拨价格。

(二)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额÷(1-消费税比例税率)+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公式中的“出口销售额”以出口发票计算的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第7篇

【关键词】出口退税 增值税 外贸企业

自1994年我国实行新税制后,出口退税作为一项外贸政策,到目前为止已经历了若干次大的调整,在现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层出不穷,退税政策的不断出新使外贸企业出口成本有所提高,获利空间相对减少,一直是外贸企业关注的热点。

一、外贸企业增值税出口退税现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变动频繁,退税率档次过多

1994年实行新税制,之后又多次对其进行了补充、修改和调整。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不利于外贸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长期规划。我国当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实行17%,13%和0三档,档次过多,不够统一。出口退税率为5%、9%、13%、15%、16%和17%六档,这就使得征收率和退税率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过多的出口退税差别税率不仅容易使外贸公司在货物出口报关时选择高退税率的海关编码而导致骗税行为的发生,还会造成外贸企业财务管理上的漏洞。

(二)出口商品海关编码的选择给出口退税带来的不便

出口退税税率由国家税务部门制订,基本是按照产品的形态或用途分类,而海关列明的出口货物编码既有按照产品用途分类的,也有按照产品生产材质分类的,而同样一种产品按照用途和按照材质往往是不同的海关编码,而这不同的海关编码往往又适用不同的出口退税率。外贸企业遇到过对同一种产品,不同的海关口岸认定为不同的出口编码的情形。例如:有的外贸企业出口拖拉机专用齿轮,此产品专用于指定型号的拖拉机,其生产材质是铸铁,如出口按照拖拉机配件申报,与其实际用途真实相符,海关编码是:8708991000,出口退税率为17%,但海关在查验时认定应该按照铸铁制品申报出口,海关编码是:7325991000,出口退税率为5%,两者之间相差12%,直接导致外贸企业增加成本12%,从而利润减少12%。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主要是国家政策制订部门之间缺少协调沟通,出口退税率对应的产品分类粗,对相关产品的分类税务部门与海关不一致,而又没有相应的解释细则跟进补充,海关查验处理的有关问题并不公开,外贸企业无从查找知晓,企业只有在被有关部门检查遇到问题时才知道,企业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外贸企业制订经营发展规划。

(三)出口退税款长期拖欠降低了出口退税的激励作用

出口退税没有时间限制,拖欠企业的出口退税十分普遍。按照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向海关办理完出口报关手续后,凭增值税发票、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但对于税务机关应在多少个工作日内对出口退税单据审核完毕和在多长时间内将退税款划入纳税人账户,都没有做出明文规定加以限定。国家出口退税指标不足,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占用了外贸企业的流动资金,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使企业只能通过向银行贷款等手段来缓解资金紧张的状况,从而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即使国家不断提高了出口退税率,但外贸企业觉得拿到退税款遥遥无期、远水解不了近渴,出口退税的激励作用也会大打折扣。

(四)对外贸企业增值税的征、退税管理存在不同程度的脱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和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均要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文件只要求应计提销项税额,却对何时计提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外贸企业可随意调节,这个月税多了就暂且不计提销项税,等到哪个月进项抵扣多时再计提,而税务机关对外贸企业何时计提与计提金额是否正确也没有及时监管,使外贸企业有机可乘,造成税务征、退税管理脱节。

(五)出口退税申报时限对外贸企业的制约

国家对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收齐出口货物退税所需的有关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手续。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例如,某外贸出口企业2009年3月11日出口一批货物,满90天,即为6月8日,则该企业最晚应在当月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之日,即6月15日前申报出口退税。如果该企业3月25日出口该批货物,满90天,即为6月22日,则该企业最晚应在7月15日前申报出口退税。外贸企业如果逾期申报或在规定的时限内不申报退税,就要按照出口退税不退则征的原则,即使所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政策,也应当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加大了外贸企业的成本。

二、改进外贸企业增值税出口退税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政策,按实际情况来调节我国的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政策的频繁变动不利于外贸企业的出口计划和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国家和税务机关应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统筹兼顾国家和外贸企业的长远利益,制订出切实可行、稳定、透明的出口退税政策,按实际情况来调节我国的出口退税。国家在制订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政策时,应做好税务与海关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同时一项政策出台执行后,发现问题应适时、随时地补充有关解释细则。海关在查验处理问题案件后,应在相应的公共平台公开,以便外贸企业查询借鉴,及时知道海关的认定,同时也便于海关的各个口岸掌握政策的尺度相同,使外贸企业在公平的市场中竞争发展。

(二)专款专用,加快出口退税速度,明确出口退税期限

在我国现行增值税分配体制下,出口退税大都被列入各地的增值税收入中,使得财政收入中存在大量的出口退税虚收数字,一些与财政收入增长挂钩的支出也随之增大,从而造成退税资金的不足。因此完善出口退税机制,在制定税收计划时应剔除出口退税因素,做好出口退税资金的预算,在各地区之间合理分配出口退税指标,财政的出口退税指标的增长应该不小于出口退税应退税额的增长。由于出口退税拖欠的时间拉长,而且没有明确退回到企业账户上的期限,给外贸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营的预期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应兼顾外贸增长、财政承受力和企业发展三方面的利益和需要,研究和考虑建立财政预算进出口收支专户,对进口税收和出口退税实行专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出口退税资金及时到位,同时应明确税务人员出口退税工作的时限,避免人为因素导致的审单滞后,退税款滞留。

(三)简化出口退税手续,改进出口退税流程

从2008年1月1日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核销单无纸化管理全面启动后,目前申报出口退税所需单据为“两票一单”,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销售发票和海关报关单。但主管税务机关必须要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电子的核销数据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可按规定办理退税。出口退税是对企业已交税款进行退还,意在鼓励企业出口,国家应另对收汇核销工作进行单独监管,而不应该和出口退税进行捆绑。再有,海关报关单已记录了企业出口的真实情况,是否可以考虑取消提供出口销售发票。税务部门在退税政策执行中应取消收汇核销单的管理,淡化报关单的管理,重点转向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外贸企业的一份出口报关单所对应的信息只能有三种情况:已办理出口退税、已计提销项税金或已开具《出口货物证明》。为了使企业能按时退税或上税,税务机关可利用短信、拷盘、电话通知、发送电子邮件等形式将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出口企业,督促外贸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出口退税工作,避免因无法退税反而交税造成企业成本的增加,对外贸企业按时足额计提销项税金进行及时监督和管理。

(四)延长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认证、申报时限

国家要求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手续。实际工作中,有些外贸企业购货未能及时将货款支付给销货方,而销货方为了防止收不到货款,就暂将已开出的发票扣留,待外贸企业付款收票的时候,可能早已经超过30日的认证时限了。另外,外贸企业的采购人员或者财务人员由于疏忽,未能将收到的发票及时进行认证,也往往会超过“发票开具之日起30日内”的认证时限。由于原有的抵扣期限偏短,给外贸企业造成了一些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中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但该《通知》没有充分考虑到所有纳税人,涉及出口退税货物的发票认证期仍然是“出口企业及特准退税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不含外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退税)在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在开票之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开票日期为准)起30日内,到主管征税机关进行认证,方可用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国家政策的调整应顾及到所有纳税人的利益,也应相应延长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认证和申报的时限。

(五)改变外贸企业的贸易方式,以应对出口退税率的下调

出口退税政策的不断调整,使得一般贸易占主导地位的外贸企业受到很大冲击。面对这样的形势,企业应及时调整贸易方式,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加工贸易对进口原材料实行不征不退的政策,外贸企业无需负担征和退带来的差额。以铜制品为例,原退税率13%,自2006年9月15日起下调到5%。外贸企业在出口退税时要计算因退税率降低而产生的不予退税额12%,并将其转入成本,减少了日趋微薄的利润。企业可以选择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加工为成品或半成品后,再由经营企业复出口的加工贸易。假设进口料件――铜在进口环节免税,也不存在购买国内原辅材料的问题,采取委托加工方式,仅就支付的加工费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铜制品加工费的税率为17%,退税率为5%,记入成本的不予退税额也只是加工费金额的12%,而不再是全部货值的12%。2010年7月15日国家对出口退税政策再次进行了调整,取消了铜制品的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政策的变化导致企业的贸易方式也要随之转变,企业可以将进料加工改为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工缴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来料加工在进口环节和货物出口环节都是免征增值税的,因此不涉及增值税征退的问题,只需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即可。

三、结论

出口退税政策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外贸政策,对鼓励出口、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出口退税问题处理得好,会增强我国出口商品竞争力,增加财政收入,带动经济发展;若处理不好,不但会影响出口,也会影响国内经济发展、社会就业及人民生活。因此,增值税出口退税是外贸企业的一把“双刃剑”, 做好出口退税工作任重道远。

主要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网 http://www.chinatax.gov.cn.

[2]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 http://www.taxrefund.com.cn/.省略/.

[4]对外经济贸易会计基础工作手册 (2005版).

第8篇

[关键词]出口退税;机制;策略

一、前言

所谓出口退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已经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按照本国相关政策规定返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政策。这一政策目的是通过降低本国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提升本国产品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出口退税政策作为政府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已经成为WTO认可的准则,也成为了国际通用做法。自实施以来,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经历了数次调整,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策效果的充分实现。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机制是一个影响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增长的重要问题。

二、我国出口退税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出口退税政策稳定性差。税制应该是中性或者在一个较长时期内能够保持基本稳定的,然而,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过于频繁。例如,我国1994年实行的出口退税税率,相继经历了1995-1996年的两次调低、1998-1999年的7次调高、2005-2007年的12次调低和2008年至今的7次调高[1]。此外,退口退税税率结构调整则更为频繁。出口退税政策的频繁变动给企业经营者造成了对未来生产状况的不确定性,导致其经营风险增加。同时,由于政策的每一次调整对需要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重新学习,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务人员的工作量。

(二)出口退税的管理体系不够完善。在我国,征税和退税分属海关、外贸、外管和税务等多个部门管辖,这些部门相互联系不够紧密,导致征税和退税脱节,从而产生了出口退税管理中的一些漏洞。由于征税和退税工作分别由不同部门完成,并且各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会造成出口骗税等问题的发生。如退税机关只能根据出口产生的税务发票了解到出口产品产生最后一环的缴税情况,对于之间环节的缴税情况无法了解,而征税机关往往不愿意去过问本机关之外的事情,为一些不法企业的弄虚作假提供了便利。

(三)出口退税程序过于繁琐,退税效率低下。申报退税时必须具备出口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发票、外汇核销单和海关报关单等,出口企业首先要收集和办理退税所需的各种单据,然后再向退税机关申请退税。在退税过程中,企业取得退税凭证、税务机关审核退税凭证以及办理退税都需要很长时间。据统计,一个企业从产品出口到退税完成平均要5到6个月的时间[2]。如此漫长的过程和低下的效率大幅提高了出口企业在资金流转和企业经营方面的成本,降低了出口退税政策效果的实现程度。

(四)出口退税负担机制不合理。目前我国出口退税的基数仍是按照2003年的相关指标执行,即中央财政负担退税中基数部分以及基数意外部分的92.5%,地方负责基数部分以外的7.5%。这种机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地方政府的压力,但是也拉大了“东、中、西”部之间的差距,不利于区域协调发展。同时破坏了外贸结构的合理性,强化了地方保护主义。

三、完善我国出口退税机制的相关策略

(一)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出口退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务环节,应该在更高层次的立法中得到体现,做到税率和税率结构的调整都要有法可依。改变现有出口退税相关规定,保证出口退税政策的稳定性和透明度,减少因政策的频繁变动给企业经营带来的不确定性。另外,要以实现出口退税的政策目标为依据,把出口退税政策与国家的财政负担能力与宏观调整政策相结合,按照产品性质的不同,有梯次的制定退税税率,最大程度的保证政策效果的实现。

(二)完善管理体系和操作方法。建立规范的退税管理系统,加强退税部门和征税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通过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以及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充分运用税务、外贸、外汇管理、银行和工商的数据建立完整统一的出口退税监督系统,防范虚假报关、骗税、骗汇等行为的发生。此外,要改进出口退税的操作方法,简化退税核查手续,较少中间环节耗费时间,加快退税到账速度,提高退税效率。如可以根据诚信状况对企业进行分级,给予诚信企业优先办理的权限,对于诚信度较低的企业则扩大核查范围。还可以推行网上退税业务,各相关政府部门合作办公,减少出口企业在退税期间在各部门之间花费的时间。

(三)改革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应该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征收分享机制保持一致,即把税收征收中中央和地方的分享比例作为退税的负担比例。同时,还要兼顾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经济发达地区要增加退税负担比例,减轻中央财政负担,而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应该更多的由中央财政支付。这样一方面减轻了由于退税造成的各地区外贸和经济发展的不协调性,另一方面也解决了一些欠发达地区由于财政负担能力有限而造成的拖欠退税问题,于国于民都有着较为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