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

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7-25 16:50:0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

第1篇

我国保险业的具有一个完全不同于其他发达国家的基本特征,就是建国以来的绝大部分时间里我国保险业是在一个几乎完全封闭的国内市场中恢复和发展的。直到1992年,第一家外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在上海设立,揭开了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新篇章。到2002年,共有34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保险市场设立了54个营业机构。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由政府主导型转向政府调控型。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的数量、公司种类、国别和进入时间完全由政府监管部门掌控,这主要是因为国内保险业规模小、竞争力低,属“幼稚产业”,还需要保护。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逐步成熟和中资保险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监管部门主导市场开放的空间变小。遵守世贸组织原则和履行保险市场开放承诺成为当前保险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

2.外资保险公司业务快速增长,市场份额稳步上升。,外资保险公司发展战略已由初期的宣传公司品牌、稳步经营转向依靠产品创新和优质服务,大力拓展业务和实现业务快速增长。2002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29.5万元增长到46.2亿元,占全国市场份额的 1.51%.在国内最大的保险开放城市上海,外资公司占当地市场份额已上升到目前的13%.

3.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国内市场的方式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直接参股中资保险公司成为外资保险公司的重要选择。继新华人寿和泰康人寿等4家中资保险公司引入外资股东后,2002年美国ACE集团属下的3家保险公司以1.5亿美元拥有华泰保险公司22.13%的股份,汇丰集团以6亿美元认购平安保险公司10%的股份,这是因为,直接参股可以绕开市场准入、经营区域和营业范围等方面的限制,节省公司筹建和前期运营的巨额支出,充分利用中资保险公司布局完善的机构网点和庞大的客户资源,直接进入国内保险市场。

4.保险市场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去年成为保险市场开放以来步伐最快的一年,今年将会有新的突破。在市场准入上,2002年共有6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进入,批准了16家外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正式开业,这是外资公司市场准入最多的年份。在开放地域上,外资保险公司相继在天津、苏州、北京和大连落户,开放地域开始由南向北、由东部发达地区向中部地区扩展。外资再保险公司第一次获准进入市场。首家合资寿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营业,使外资保险公司由区域性公司向全国性公司的扩展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

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今年年内外资非寿险公司将可以向境内外客户提供各种非寿险服务,其设立形式的限制将予以取消;成都、武汉等十个城市将首次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市场准入数量限制的取消、经营地域的扩大和经营范围的放宽,预示着今年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将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5.法规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为依法监管提供了依据。1992年9月,为适应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而制定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存在着诸多不适应新形势的地方。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对现有法规进行了清理。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该条例对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资格、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及时限要求等作了较为规范和透明的规定,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外资保险的市场运作模式对国内保险市场的

外资保险公司作为国际性商业机构,经营目标是业务拓展和利润最大化。从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实践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实现其商业运作目标的同时,所具有的强调盈利和风险控制原则、经营规范、管理严谨的现代市场运作模式,对推动国内保险市场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培训保险专业技术人员,推广大众保险风险意识,对传播现代保险知识起了先导作用。

二是引入了新的经营制度,使国内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对我国保险业建立现代市场运作模式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1992年,友邦保险率先在上海采用的寿险个人营销模式,引起了国内寿险业销售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极大地促进了寿险业的发展。国内个人营销占寿险保费收人的比重从1993年前的5%提高到目前的90%.外资保险公司不仅与中资公司同台竞争,它们对承保、理赔、和投资等保险业务实行专业化经营、外包和强调核心业务的现代市场运作方式,对中资保险公司改变长期以来“大而全、下而全”的经营方式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促进了中国保险业调整和重组的步伐。

三是改变了市场竞争格局,激发了市场需求,引导保险业进入高层次的竞争,促进了开放地区保险业的发展。以上海为例,1992年率先开放后,上海的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增加到2002年的15家,位居保险开放城市之首。同期,上海地区整个市场的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18.2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239亿元。外资保险公司管理严谨、经营规范和重视产品服务创新的经营理念,对中资保险公司转变以费率价格和高投入为主要竞争手段的经营策略,起到了有益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四是加快了国内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对政府监管转向市场取向和采取国际通行原则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外资保险公司的母公司大都在较为先进的监管方式下经营。它们要求改变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相一致的监管方式,这无形中加快了我国保险监管改革的步伐。如监管部门在确立监管市场取向原则、注重依法监管、强调偿付能力监管和增强监管政策法规透明一致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实践证明,保险市场开放对提升我国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促进现代保险市场的初步建立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资保险公司并没有被挤垮,相反,保险市场出现了中外资保险公司共同发展的局面。

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对中资公司产生了

1.在经营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着眼于公司长远,坚持规范经营的战略。1997年银行存贷款利率降低,引发了中资保险公司销售高预定利率保单的狂潮,某外资公司在其业务受到冲击的严峻形势下依旧坚持不调高预定利率。中资公司虽多收了上百亿元保费,也因此而背上了沉重的利差损包袱。再如,在航意险共保前,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一些中资公司支付的手续费远高于法定水平,但外资公司宁愿放弃业务也不去违反法规。

2.在产品创新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以产品创新构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经营策略。国内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使产品创新成了公司发展的生命线。外资保险公司通常把产品开发作为经营的核心环节,不惜投入巨资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它们不盲目跟风,稳扎稳打,不断有新产品问世,常常引领潮流。

3.在客户服务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提供全程和高附加值服务的经营理念。经营理念的最大变化之一就是从以业务为中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通过提供全程和个性化、高附加值的服务,培养客户的忠诚度,同时增加公司的利润。与中资公司的某些做法如单纯依靠人增员、拼保费规模的粗放式经营形成了较大的反差。

4.在公司信誉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注重品牌经营和形象的管理原则。公司信誉构成了公司品牌的核心,市场竞争归根到底是信誉的竞争。外资保险公司十分注重通过树立良好的形象,建立一个强势的品牌,以提高服务的品质和层次,更好地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保险服务需求。政府监管要通过增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扩大保险市场的开放

当前,在保险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上,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把保险市场的开放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抓紧和制定有利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开放政策和具体措施。通盘考虑世贸组织对我国过渡期长达九年审议的应对措施。

二是抓紧制定各种规章,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注意保持中资公司监管法规与外资公司的一致性,尤其是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单独立法时,要注意法规的可操作性,处理好“国民待遇”。

三是鼓励外国金融保险资本参股中资保险机构。对全资子公司、合伙制法律形式和股权转让、公司并购等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在相关法规上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做好应对准备。

四是采用国际保险监管做法,加强和改善对外资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监管,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只侧重于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缺乏对外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和监控等风险防范措施,国际通行的注册地监管机构与经营地监管机构进行协同监管的制度尚未建立。要对不同组织形式的外资保险公司,实行侧重点不同的监管。对外资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重点监控。建立与外资公司母国监管机构信息共享和分工协作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工作的实效。

第2篇

近年来,保险业保持了较快的发展势头。一是市场规模不断扩大。2002年以来,保险业务年均增长速度保持在16%左右,2006年全国保费收入达到5641亿元,是2002年的1.8倍。今年1~8月,全国保费收入4683.5亿元,同比增长22.6%。二是行业整体实力明显增强。目前,保险业总资产达到2.53万亿元。从1980年恢复国内业务到2004年初,保险业积累第一个1万亿资产用了24年,积累第二个1万亿资产仅用了3年。保险业资本金总量超过2000亿元,是2002年的5.6倍。三是市场主体结构日益优化。目前我国有保险公司102家,其中中资公司61家,外资公司41家,比2002年增加了60家。同时,专业保险中介市场从无到有,目前有专业保险中介机构2256家,初步形成了功能相对完善、分工比较合理,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保险市场体系。四是国际差距逐步缩小。2006年我国保费收入世界排名第9位,比2000年上升了7位,国际排名平均每年上升1位。

体制改革取得新突破

保险业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着力推进体制改革,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了重大进展。一是建立了现代保险企业制度。完成了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目前,除经营政策性业务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外,所有中资保险公司都采取了股份制的组织形式。二是完善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制定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及配套制度,建立起规范的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强化股权约束,股东更加关注公司发展,董事会更加专业化,管理层更加职业化,初步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有效制衡机制。三是提高了保险公司竞争能力。中国人寿市值已跃居全球上市寿险公司第一位。在2007年《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中,中国人寿排名第192位,比2003年提高了98位。在国际著名财经杂志《欧洲货币》2006年亚洲最佳管理公司排名中,中国平安名列亚洲保险公司及中国区公司之首。

对外开放呈现新局面

2004年12月11日,保险业结束过渡期,进入全面对外开放的新时期,呈现出安全可控、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一是开放更加全面深入。外资保险公司可以在我国任何地区提供保险服务,除法定保险业务外,外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其他全部业务。二是开放的质量较高。截至2006年底,来自20个国家和地区的133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195家代表处。世界上主要跨国保险金融集团和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都已经进入我国,《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中的46家外国保险公司已经有27家在我国设立了营业机构。三是开放的效果较好。注重引进在养老、健康、责任和农业保险等方面有专长的境外保险公司,积极借鉴外资公司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经验、技术服务和运作方式。配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鼓励外资保险公司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设立经营机构,开展保险业务。

第3篇

【关键词】保险创新 监管创新 管理创新 产品创新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12)05-0105-04

一、保险業创新的新要求

当前中国处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快速转型关键时期,制度创新与冲突并存,各阶层利益格局剧烈变化,对保险業的发展和创新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城市化进程加速迫切需要一整套包括社会保障制度、相关商業保险的新制度框架,为城市化稳定发展保驾护航。二是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调节机制已基本形成,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政府在经济领域的职能调整为宏观调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市场监管职能,国家用于文教科卫、社会保障、福利等社会发展总支出逐年提高,对于保险行業的发展及服务保障提出了新要求。三是人民生活质量提高的需要。人口素质快速提高,人们生活质量从生存型向享受发展型转变,要求相应的保险产品及保险服务尽快跟上人们的生活节奏及需求。同时,保险業的发展与国民财富存在较大的关联性,保险業是财富效应带动下的产業,保险创新的需求极为迫切。四是保险行業的自身发展及社会责任也需要求新图变。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开放逐步扩大,为保险業融入全球化带来巨大的契机。

二、深圳保险業创新经验

深圳作为保险業创新发展试验区之一,充分利用经济特区、深港一体化和保险業快速发展的优势,不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大胆创新,开展了一系列站在市场前沿的创新实践,努力打造保险产品及服务的创新中心、保险机构和人才的聚集中心、保险资金的运用中心、再保险中心和保险中介之都,为全国保险業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

(一)关于制度创新

一是政策环境不断完善。《国务院关于保险業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合作备忘录》、深圳市《关于加快保险業改革发展建设全国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的若干意见》等持续出台,改善了深圳保险業发展的政策环境。二是成立了专门机构。深圳在全国率先专门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市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和督促跨行業、跨部门的保险改革创新工作。三是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推出金融机构落户的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保险总部和地区总部落户深圳,鼓励保险机构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或区域总部,设立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等新型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大力推动在深圳设立全国性保险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估企業在深圳创業板上市。积极引进优秀保险经纪公司,尤其是海外著名的保险经纪公司落户深圳。探索允许保险经纪公司直接向监管部门报批产品,充分发挥保险经纪公司在产品开发方面的专業技术优势。以期在不断巩固深圳“保险公估之都”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深圳打造成为“保险中介之都”。

(二)关于监管创新

一是加强業务监管及公司管制。深圳保监局以风险监管为导向,已初步建立包含资本充足性要求、风险管理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三支柱”偿付能力监管框架,从而促进保险業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二是注重与其他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协调。深圳保监局不断进行监管方式、手段创新,加强与公安、司法、税务、市场监督、反商業贿赂等部门的联系,形成立体化保险监管机制,并与税务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和沟通交流机制,对遏制保险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三是加强监管机构在推动市场方面的作用。监管机构通过帮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为经济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如将深圳保险机构总部或区域中心纳入便利直通车服务对象,实行“一站式”服务。在深圳保监局推动和指导下,成立了“深圳市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总站”,并与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签署《建立保险行業消费者权益保护总站协议书》。

(三)关于管理及组织创新

一是重视業务功能一体化。平安保险是一家综合性金融保险集团,它可以同时经营财产险和人寿保险、养老险等。其组织机构遵循集团控股、分業经营、分業监管,金控后台集中的管理模式,而产品前端销售进行交叉销售、实现一站式服务。这种功能一体化设置不但降低了销售成本,也提高了经营效率。二是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开展银行保险業务,集中银行、保险公司的销售和技术资源,通过整合形成独特的优势和竞争力。三是探索新的机构体制。例如平安保险率先试点商業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另外2009年,太平财险实施了以“渠道”为核心的产险经营管理模式创新,针对国内产险公司混合营销的现状首创出解决方案,通过专業化经营的销售前端、集中化管控的运营后台以及过程化管理的资源配置,构建以渠道为核心的经营管理模式,探索了产险公司可持续盈利与发展之路。四是加强员工的管理及培训。各保险公司通过培训中心或者保险大学,提供系统全面、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培训,有针对性地培养保险专業人士、销售人才和管理人员。

(四)关于保险产品创新

一是成立专门的产品创新研发基地。2011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保险产品创新实验室成立,该创新实验室是人保财险以保险产品研发、推广、服务为主要功能的创新性研发机构,通过加强电子商务、跨境業务、现代物流、综合金融等产品创新,搭建面向各产品线的技术和服务创新平台。二是促进商業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调整现行的行業指导性商業车险费率已经启动。正逐步推出由公司自主决定条款费率的深圳专用商業车险产品。三是推出一系列新产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等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责任保险发展。研发境外人民币保险产品,率先实现对承接的香港寿险再保险業务人民币跨境结算,跨境人民币保险業务结算取得突破。发展符合深圳人口特点的小额人身保险。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

(五)关于保险服务创新

一是实施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立车险理赔服务标准,探索推行车险“代位求偿”机制和“互碰自赔”机制,指定行業统一的回访程序和标准。二是推进服务组织创新,集中运营,集中后援。平安保险公司推行后援集中作業模式,通过整合顾客接触界面、共享的作業、集中和专業化的核心运营、第三方服务网络,建立利用影像、工作流、顾客关系管理等最新科技的IT平台,通过業务流程创新,让顾客享受到五星级整合服务。三是促进服务渠道创新。电子商务、电话销售,电视销售、保险超市、银保等等都是在深圳快速推向市场并迅速覆盖国内。四是开展服务技术创新,积极推出新型、先进的服务工具,尤其是高新科技的引入。平安人寿首创移动展業(MIT)销售模式,将现代科技与保险销售结合起来,保险人可以为客户随时随地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五是推动行業服务合作。产险公司根据特区内外一体化形势,行業建立起公司间互信互认的查勘、定损工作机制,实现全深圳市车险快速理赔服务全覆盖。六是建立保险配套服务基地。鼓励和扶持专業性保险精算、保险法律等咨询顾问公司的发展,大力引进海外知名的相关机构落户深圳。

(六)关于深港区域合作及前海新特区的泛金融效益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業合作区在推动跨境人民币業务、资本市场开放及保险業发展有许多突破性制度安排,为深圳市未来的金融创新发展搭建了更好的平台。一是积极推动在前海建设保险交易所。二是降低香港保险業进入深圳市场的门槛,积极引进香港保险机构在前海示范区设立国内总部、分支机构以及承保中心、理赔中心、保险研发中心、数据备份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呼叫中心等后台服务机构。三是积极支持本地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深港两地保险机构在产品开发、渠道开拓和理赔服务等方面开展资源整合和業务合作。积极推进适应深港两地车需求的一张保单保两地保险产品。四是加强两地的交流合作。深圳与香港两地开展互设保险中介服务中心。建立两地保险行業组织之间资格互认机制,促进内地与香港两地金融人才实现优势互补。

(七)关于保险参与金融创新

稳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改革在深圳先行试点,在符合法律法规、有效防范风险、满足资产配置需要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以债权或股权形式参与深圳基础设施项目和保障性住房投资,支持保险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工具和产品的投资交易,稳步开放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未上市公司股权。

三、推进保险業创新的若干建议

(一)保险监管方面

一是推进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协同合作。随着保险集团出现和偿付能力、资金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综合监管功能的加强,需要保监部门加强对市场行为的属地监管,形成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结合的保险监管新模式。二是进一步推进保险监管的标准化建设。将保险监管标准化建设从仅关注技术标准逐步转变为同时关注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从单为供给者服务逐步转变成为保险市场和保险消费者服务,从行業内部的技术平台整合逐步转变为与国内经济社会各项标准对接,尽快编制我国保险業系统的标准化条款。三是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保险信息平台,提高监管的现代化水平。统一建立保监局对保险机构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体系,加大对区域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延伸偿付能力监管和分类监管的触角,防止出现系统性、区域性的风险。四是建立保险监管的评价和监督机制。在建立法律法规体系、组织体系和正常运作的制度机制基础上,建立监管运行情况考核和评价的机制。五是建立统一的保险企業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加强保险服务质量标准的自律。六是建立完善跨境监管体系。加强与世界各国保险监管机构的合作,完善跨行業金融保险集团的监控,建立逆周期监管机制,推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维护全球保险市场的有效、公正、安全和稳定,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保护投保人利益。

(二)保险企業管理及组织方面

一是推动保险金融化、集团化、国际化发展及金融并购,促进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改成子公司或区域中心,提高其创新发展的积极主动性和灵活性。二是推进及支持各保险公司营销体系改革。引导产销分离,鼓励中小保险公司利用有限的人力、物力,集中资源专注擅长研发、风控等领域和环节。三是优化保险组织机构。引进国内外先进的保险企業和风险资本投资成立专業性保险公司。借助港台及国际保险专才和资本,结合国内企業和政府的力量,建立中国的再保险人信用评级机构。四是完善产業链。允许一些保险企業投资经营或控股汽车修理厂,完善或控制下游产業链,降低或对冲赔付成本。

(三)保险产品方面

一是推出针对中产阶级的险种。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中产阶级将会崛起,带来理财时代和消费时代,可以推出基本医疗保险之上覆盖较全面、保障额度相对较高的健康险;小额、单次购买的出行意外险;以及强调增值服务的子女教育险等。二是推出综合性多年度、多险种保险。在同一个保险计划中,将多个通常独立的风险,如火灾、责任等捆绑,采用一个综合费率。三是针对二、三产業打工者群体,推出最基本的常见病(感冒发烧)门诊和住院小额医疗保险、工作和出行的小额意外险等。此外,针对留守未成年子女安全问题的适龄人群,可以推出留守儿童意外险。四是CIY保险。保险公司提供各类基本保障项目作为产品配置的基础,客户在其它的产品与服务“配件”中进行挑选,定制、组装成完全适合自身需要的保险产品,并将保险主题化以突出其产品特性标签。

(四)保险服务方面

一是深化银行、零售、专業团体兼業渠道,借助银行网点销售投资储蓄类产品,借助邮政网点销售投资储蓄类、递送保价类产品,借助汽车经销店销售车险,借助大型零售连锁店销售购买保障和质量保证延长保障类产品。二是利用新兴的网上、电视购物频道、移动设备、自助售货亭、社交网络、微博等电子渠道全方位销售。三是采取独立的财务顾问模式对高端消费者进行销售,对于社团及高端客户提供保险管理服务。四是利用“大数据”进行挖掘转换成可行的洞察力。利用先进技术处理大量无特定结构的数据(如文本、连续的实时录影、生活日志)和多媒体数据(如录影、音频、姿态、移动性、社交聊天)及常规结构化海量数据,对目标市场客户进行分类与聚类,深度挖掘客户价值,分析客户及市场行为、保险偿付、客户信用政策、業务关联等,挖据保险产品开发,提升業绩,降低成本,减少损失和管理风险。

第4篇

全面预算管理作为对现代企业成熟与发展起过重大推动作用的管理系统,是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一种主要方法。这一方法自从上个世纪20年代在美国的通用电气、杜邦、通用汽车公司产生之后,很快就成了大型工商企业的标准作业程序。从最初的计划、协调,发展到现在的兼具控制、激励、评价等诸多功能的一种综合贯彻企业经营战略的管理工具,全面预算管理在企业内部控制中日益发挥核心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产保险业获得了快速发展。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数量也迅速增加,由2000年的15家发展到2011年的59家,其中中资公司38家,外资公司21家。虽然国内保险业发展迅速,但我国中资财险公司并没有达到与其发展速度相应的管理水平,而是普遍存在“管理滞后”的问题。财险市场上了外资竞争主体越来越多,而中资财险公司同外资公司管理水平相比,差距较大。中资财险公司普遍存在经营短视、缺乏长远规划、内部控制薄弱等问题。粗放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法已经不合时宜,必须尽快提高全面预算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缩小中外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差距。

一、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特点

财产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给予补偿的保险。财产保险中所指的财产除了包括一切动产、不动产、固定的或流动的财产以及在制的或制成的有形财产外,还包括运费、预期利润、信用和责任等无形资产。因此,财产保险的范围很广泛,除了人身保险以外的各种保险,均可归为这一类。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作为金融服务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既不同于一般制造业,也不同于银行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有自己的特点:

1.资金来源有一部分是资本金,大部分是保费收入,而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支付赔款的预收资金,带有负债性质。

2.保险公司的资金流动方向是收入在先,支出在后,基本不需要垫付资金来支付成本和费用。

3.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不存在循环往复,周而复始的运动状况。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给付赔款完毕,保险责任即终止。即便没有保险事故发生,保单到期保险责任同样终止。如果被保险人还想继续投保,必须重新缴纳保险费。

4.保险资金具有流入的确定性和流出的不确定性的特点。保险公司是先获得保费收入,后发生成本费用。在保险合同签订,保费收取后,即可基本确定资金流入量,但是未来资金的流出量则具有不确定性。因为,未来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很大的随机性,事故发生的时间、损失的金额都不能预先知道,也不能事先控制,保险公司只能根据经验数据,通过精算方法预先提存一部分准备金,以备赔付需要。

5.保险产品定价有一定的预测性。保险费率是保险产品的价格,费率主要依据以前年度的平均保险事故发生率、平均费用率的统计数据以及利率和资金运用收益率的预测来制定的。

二、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对财产保险公司的意义

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可以说是提升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一个关键。通过全面预算管理,企业才能进行有效的战略规划、资源配置和经营管理。因此,从本质上来看,全面预算管理不仅仅是一种手段,它更是一种制度安排。财产保险公司引入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将对其管理产生深远的意义。

1.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有利于中资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框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应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入手。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的一个分支,其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自然也离不开这一范畴。而全面预算管理则是与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制度创新。

2.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有利于明确企业发展目标,实现长期战略规划和短期策略实施的结合。

在市场经济规律中,能否广泛收集信息、把握信息,及时抓住机遇是企业驾驭市场、占领市场的关键。面对规模快速成长、改革不断深化强化、竞争日趋激烈的中国保险市场,各财险公司必须从自身实际出发,研究确立总体战略,选择差异化竞争战略,积极实施各领域职能战略,不断提升战略管理水平。因此需要通过编制全面预算,有计划、有步骤地将企业的长期战略规划、短期经营策略和发展方向予以具体化和有机的结合,明确各自的责任及其努力方向,激励每个员工参与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积极性,齐心协力地从各自的角度去完成企业发展的最终战略目标。

3.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有利于企业加强各项管理的基础工作,控制日常经济活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当前,我国监管机关对于保险业的监管重点主要是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两方面。2008年7月10日,保监会公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规定》首次引入资本充足率概念,并对可能出现偿付危机的保险公司进行预警。2012年3月保监会的《2012年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中,明确指出将继续强化资本充足性的刚性约束,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处于警戒区域的公司、核心资本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坚决采取督促公司增加资本金、缩减业务规模、缩减费用等监管措施,切实防范资本杠杆率过高积累的风险,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偿付能力长期不足的公司研究退出市场的措施。可见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是越来越严格的。

而全面预算管理作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内部的、自觉的监督。从要达到保险业监督的目的来看,外在的监督只有通过公司的自我约束,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自我约束是保险公司内在的、保证保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的层次,而自我约束能力又取决于及时、有效的内控管理。因此,保险公司的全面预算管理能满足监管机关的相关监管要求,一方面是我国保险业监管有效性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更是我国保险公司加强自身发展,主动应对我国日臻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的有效方法。

4.全面预算管理有利于完善中资保险公司的企业文化制度。

第5篇

论文关键词 美国 日本 银行破产 监管

银行是现代金融的核心,如果不能有效化解经营过程中遭遇的风险就会产生银行危机,风险的进一步传导和放大可能引发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所以,银行监管是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

破产监管是银行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银行的破产影响颇大,所以有些国家对银行破产采取不同的态度,不适用普通破产法,也可能专设监管主体。即便不是如此,对于银行破产,也几乎没有国家规定其完全适用普通破产程序而排除监管部门的干涉。

一、美日银行破产监管制度比较

(一)相关法律体系的比较

美国对银行破产并无专门的银行破产法典,有关规定散见于《联邦存款保险法》,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实施法》,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改革法》,1993年《美国债务重整信托公司完善法》以及它们数量庞大的修正案中。

日本银行破产适用其普通破产法,同时它针对银行破产问题又规定了一些特殊规制,其法律制度体系由2004年修订的《破产法》、1998年《金融功能重组的紧急措施》和《金融功能早期健全的紧急措施法》以及2000年的《存款保险法》组成。

(二)破产原因的比较

1.美国的银行破产原因

《美国法典》(12U.S.C.??821(c)(5)(2010))规定了在满足某些条款的情况下,银行监管机构可以为银行任命一个接管人。对这些条款进行归纳,其银行破产原因有三:第一,流动性原因,即债务人流动性不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第二,资产负债原因,即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产大于负债;第三,监管性破产原因。第一种和第二种原因也是一般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原因,是对一般破产法的承受。相比较而言,第三种最富创造性,其理由为:由于会计上的缺陷,资本充足率为2%的银行实际上已经破产了,因为银行在帐面上的资产总是低于市场价值。

监管性破产原因是更严格的破产原因,因为此时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所有者权益仍为正数,之所以破产是因为监管机构认为其达不到监管标准,据此认定其已丧失实际的债务清偿能力。它是银行破产的特有原因,使得监管机构能较早介入,抓住银行重整的最后机会,即使不可逆转地破产了,也能将损失控制在最小。

2.日本的银行破产原因

《金融再生法》规定的金融机构的破产有三种情况:(1)以其财产不能还清债务,即资本充足率为负的情况;(2)可能会发生停止提款;(3)停止提款。

(三)启动破产程序的机构的比较

普通破产程序的启动可以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然而,银行是一种信用机构,如果有债权人提出银行破产,对银行的声誉可说是不小的打击,给银行造成更大的危机,所以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被剥夺。

美国的银行破产的启动权被排他的赋予给监管当局,对应银行的不同,启动银行破产程序的有权机构也不同,可能是货币监理署、美联储、FDIC、储蓄机构监管办公室之一。

日本《存款保险法》第68条规定,对资本充足率为负的金融机构,其破产程序启动权在金融厅。而对其他原因产生的破产,破产程序启动权由银行也就是债务人自己向金融厅提出,然后金融厅会根据银行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破产清算程序。

(四)接管人的比较

根据《美国法典》(12U.S.C.??821(c)(2)(ii)(2010))的规定,在以清算或清理为目的启动对银行的破产程序时,接管人必须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而根据日本《存款保险法》第74条,当银行的倒闭确实引起金融系统风险时,金融厅长命令该金融机构接受“金融整理管财人”的管理。

(五)接管人权力的比较

1.美国

在美国的银行破产制度中,接管人是非常重要的规则。根据《美国法典》(12U.S.C.??813(j)(2010))对接管人的定义,接管人演绎着接管人、清算人、管理人数种角色,享有极大权力。《美国法典》反限制条款(12U.S.C.??821(j)(2010))还规定:除非基于FDIC理事会主席的请求,法院不能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公司作为破产接管人之职责的行动。

具体来说,根据《美国法典》第12编第16章1821节、第1822节和第1823条,它有如下权力或职责:(1)不被强制要求提供担保;(2)任命一个或数个机构协助它履行接管人的职责;(3)确定清算和管理费用;(4)识别不在存款机构的记录上的债权人;(5)处置未申报的存款;(6)可依裁量对同类债权人给予差别对待;(7)针对破产银行资产之债权,破产接管人可以拒绝合同的履行;(8)对利用秘密协议提出的请求或抗辩享有抗辩权;(9)有权撤销某些欺诈性资产转移交易,而且,FDIC此项权利优于“破产法典”规定的受托人或者任何其他方的权利,但联邦机构除外;(10)追究破产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机构关联方的责任;(11)其他。

2.日本

“金融整理管财人”的任务是:代表该破产金融机构管理、处置其财产,执行一部分业务,向金融厅长报告有关破产金融机构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寻找托管金融机构,在破产银行的资产中选定继承银行接管的部分,追究破产银行的原领导班子等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六)接管后处置银行的方式的比较

1.美国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处置破产银行的方式主要如下:

(1)财产管理。财产管理严格来讲属于银行救助制度的一部分,但是在银行出现危机时,银行监管当局一般也会酌情任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危机银行的财产管理人。根据《美国法典》(12U.S.C.??821(d)(2010)),财产管理人有权管理银行资产,清收债权,清偿债务,采取一切保护银行资产的措施。

(2)购买和承担(PurchaseandAssumption)。购买和承担指允许另一家银行购买破产银行的资产(包括其商誉及客户关系)并承担部分或全部债务。根据《美国法典》(12U.S.C.??821(n)(2010))的规定,在一个或更多的银行陷于支付危机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预见会如此时,它可以成立过渡银行或者新设一个银行,管理问题银行的存款和负债,购买它的资产,以及行使其他一些临时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规定的功能。

(3)破产清算。清算是指将破产银行的资产市场化和清算,将受益分配给破产机构债权人,是将银行送进坟墓的终极方式。对濒临破产银行,如果联邦存款保险机构不能使用银行救援方式或使用了没有效果,又找不到收购方,它也无意于设立过桥银行,那么它就会采取这种方式。

2.日本

日本针对破产银行所引起系统性风险的大小,将破产处理模式分为常规处理模式和应对危机时的非常举措,处理方法有三种。

(1)购买和承担。在银行出现破产危机时,可以由存款保险机构对购买破产银行的机构提供资金援助,尽快完成业务转让。购买和承担方式的实施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金融整理管财人。《金融再生法》规定了金融厅长官选定的“金融整理管财人”制度,即在没有接盘金融机构的短时间内,由政府派遣金融整理管财人接管银行。金融整理管财人的作用相当于美国银行破产制度中的财产管理人。

第二,继承银行。如果规定期间内接盘金融机构没有出现,存款保险机构会出资成立承继银行,用两年的时间(最多可延长一年)继续寻找接盘金融机构。

(2)破产清算。如果以上的方式都无法使破产银行完成业务的转让,那么存款保险机构就要对对亏损重,已经失去偿债能力的金融机构实行强制接管,清理资产负债,按比例偿还债务。

(3)临时国有化管理。对于大型金融机构的破产,为了防止金融体系混乱和引起系统性风险,日本政府可以采取注入公共资金并实施暂时国有化管理措施。

二、美日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好的市场应该是优胜劣汰的,完善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非常必要,可以化解金融风险,提高市场效率。早在2004年,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就提出“把坏的金融机构干掉,让好的金融机构出来”。

(一)我国银行破产立法现状

我国规范银行的市场退出的法律体系由《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组成。

我国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立法,观察美国的银行破产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其核心,存款保险制度和审慎经营、最后贷款人制度构成了现代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故当务之急是制定存款保险法。

(二)破产原因和破产程序启动申请

根据《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银行的破产原因是:(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而从《破产法》第134条的表述看,破产程序启动的申请权由银监会、银行和债权人共享。

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对破产标准的规定是比较恰当的,并且鉴于美国监管性标准的早期介入价值,可以将这个标准作为我国银行破产的接管标准。

至于破产程序启动的申请权,笔者认为债权人不应享有。债权人难以掌握金融机构全面、真实的信息,可能在银行出现细小经营困难时为自身利益考虑而提出破产申请。银行是以信誉为立身之本的,有关其清偿能力的谣言引发的羊群效应可能引发银行的支付危机,所以应限制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

(三)破产管理人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银行破产的管理人(即接管人)是由法院组织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的清算组。

相比较美日,我国对破产管理人在银行破产中的角色定位、权力范围没有很清晰明确的规定,比如破产管理人与法院、银监会的关系问题,破产管理人行使权力的性质等等。美国的银行破产制度以接管人为核心,接管人并被赋予极大的权力,这为美国灵活有效处理银行破产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日本也专为金融破产规定了金融整理管财人制度。所以,在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后需要建立我国的银行破产接管人制度,使我国银行破产进行地更高效稳健。

第6篇

社区银行的地位变化

并购浪潮冲击社区银行。近二十年来,资本市场的迅速成长,投融资途径的增加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使传统银行业务在金融业的市场份额不断下降,银行的金融中介作用削弱。为此,许多银行通过并购重组来扩大市场份额和业务领域,以获得规模经济效应,范围经济效应和改进管理效率等。经济全球化,金融资本国际化又进一步刺激了银行并购活动的开展,持续不断的并购一直是美国商业银行发展的主旋律。由于并购浪潮的袭击,美国社区银行的数量,资产及存款份额都出现了显著下降。

社区银行生命力顽强。美国商业银行体系巨大的并购风潮给社区银行带来了激烈的竞争压力,但是在数量急剧减少,资产及存款份额显著下降的背景下,社区银行在美国商业银行体系中的地位并没有下降。1985年-2003年,美国社区银行的平均资产回报率指标仅略低于中等规模银行和25强银行。社区银行中,小型社区银行的资产回报率低于大型社区银行和中型社区银行的资产回报率。同时,社区银行与借款者保持紧密的长期伙伴关系,能够在整个贷款期中谨慎地控制风险,因此,在反映资产质量的不良资产率指标中,社区银行的资产质量略高于中等规模银行和25强银行。这些事实表明,经过并购浪潮后生存下来的社区银行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和较高的效率。

社区银行受重视的关键原因。虽然大银行有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等一系列比较优势,但一般而言,大银行由于机会成本较高,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道德风险过大等原因,不愿意向“硬信息不透明”的中小企业和农场主发放贷款。与银行倾向于根据从财务报表和信贷报告中得到“硬信息”向大企业贷款不同,社区银行侧重“关系银行业务”,其市场定位就是依靠人际关系,根据借款人的个人品德及管理能力等“软信息”(通过与借款人及其周围知情人长期的亲身互动才能搜集到)作出贷款决策,满足当地居民,中小企业和农场主的金融服务需求。因此,虽然过去20年里社区银行向小企业贷款的份额有所下降,但其提供的贷款仍占到全美小企业贷款的1/3和小额商业房地产贷款的40%多,在农业贷款中其重要性更大。

社区银行的竞争对手

社区银行的竞争对手是美国的信用社,它是由会员拥有,按照民主原则,由会员共同管理、非盈利性的合作金融机构。

2003年年底,88%的信用社持有的资产在1亿美元之下,然而只有50%的社区银行持有的资产在1亿美元之下。此外,信用社和社区银行一般都位于不同的地理位置。规模和地理位置的不同暗示社区银行面临着信用社的激烈竞争。社区银行面临信用社激烈竞争的原因在于,社区银行和信用社(特别是社区信用社)在农村金融领域,客户服务领域的业务有相似之处,如对农场主的贷款,客户(含农户)的无担保贷款,客户(含农户)存款等业务,而在信用社有着诸多扶持政策的同时,社区银行作为商业银行并没有这些扶持政策。由于美国的信用社是以针对个人服务为主,社区银行却是以针对中小企业和个人服务为主,因此,虽然信用社(特别是社区信用社)让社区银行感到了强有力的竞争压力,但并没有形成对社区银行的有力挑战。

社区银行的资金来源

美国社区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大量稳定的核心存款。社区银行的存款客户主要是社区内的农场主,小企业和居民,短期内存款余额可能有所波动,但长期来看是相对稳定的。这部分存款为社区银行提供了廉价且稳定的资金来源,是社区银行保持流动性的“核心”。在有既定的核心存款来源的情况下,社区银行对存款服务收取的手续费通常会低于大银行。例如,美国大银行对简单的存款账户所收取的平均年度手续费比社区银行高72%。此外,由于社区银行一般是向难以从大银行获得贷款的当地小企业、农场主提供资金支持,因而会收取比较高的贷款利率,这样社区银行获得的净利差就高于大银行,从而能向存款支付更高的利率。

近年来,美国社区银行也开始运用其他非传统资金来源。但总的来说,美国社区银行发现有些借鉴大银行资金来源而出现的资金来源(如资产证券化等)并不适合社区银行,因为吸引多渠道资金在某种程度上超过了社区银行的经营能力,容易导致风险的产生。与开发新的非传统资金来源相比,社区银行还是应该把传统的核心资金来源经营得更加有效。

社区银行的经营保证

健全的法律体系。美国的《社区再投资法》、《小企业法》等为社区银行的生存定位提供了法律保障。美国1977年颁布的《社区再投资法》对社区银行的发展进行了规范和约束,其后该法律屡经修订。《社区再投资法》规定,每家经营存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对其满足这个社区的信贷需求的请求记录在案(下称“CRA”记录),而且要求银行监管机构对每家金融机构的“CRA”记录进行定期评估,并且将评估结果作为审批该机构申请增设存款分支机构,开展新业务甚至金融机构之间并购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而《小企业法》包括:制定针对小企业的各种优惠贷款条件、建立贷款担保二级市场,指定优先向小企业贷款的银行(通常是社区银行)、为小企业融资提供履约担保服务等措施。

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美国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并随即对当时全美国9900家独立注册的银行和储蓄机构提出了半强制性的参加存款保险的要求。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专门针对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的保险措施,即一旦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风险甚至倒闭,无法向存款者兑付存款的话,该保险基金可替金融机构向存款者还款。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增强了存款人对社区银行的信心,维护了社区银行的信誉,为社区银行提供了与大银行平等竞争的重要制度环境。

第7篇

关键词:保险监管发展前景保险市场

一、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1.保费收入规模迅速扩大

保险业是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2006年全国保费收入达到5,641亿元,是2002年的1.8倍,在世界排名第9位,比2000年上升了7位。也就是说,中国保险业的国际排名平均每年上升1位。截至2007年底,中国共有保险公司110家,其中外资公司43家,比2002年底的22家公司增加了21家;中国保费收入达7035.8亿元,是2002年的2.3倍,同期,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达420亿元,是2002年的9.1倍;外资保险占全国市场份额的5.9%,比2002年增加4.4个百分点。2008年全国各地区实现保费收入97840966.41万元。

中国作为一个潜力无比巨大的对外完全开放的市场,对国际保险资本有着非同一般的吸引力,许多国际知名的保险企业已把在中国发展业务作为一个重要的战略来安排,对于中国的保险企业来说,这就意味着如果要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就必须适应这一国际化发展的潮流,中国保险行业已步入高速发展期,保险行业的经营模式也向着多元化发展,未来中国的保险业发展前景看好。

2.投资渠道稳步拓宽

2007年是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稳步拓宽的一年。受益于资产价格的持续上扬和投资渠道的拓宽,2007年1至11月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2.6万亿元,收益率达10.87%,为近年来最好水平。自2007年4月保监会将保险资金入市比例从5%调高至10%后,保险机构在一、二级市场的活跃程度不言而喻,保险巨头身影频现,中小险企相继加入,各保险公司投资股票的比例直逼上限。当然,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绝不会仅仅局限于A股市场。2007年7月,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保险机构海外投资不得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投资范围包括固定收益类、股票、股权等产品。保监会批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运用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15%的自有外汇资金和人民币购汇资金,投资香港股票市场和重大股权项目。

3.保险监管水平提高

加入WTO以后,我国保险监管的法制环境将产生重大变化,保险监管将更加有法可依。与WTO规则不一致、与中国政府承诺相冲突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和制度将得到修改或废止。同时,还将有许多反映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保险新法规面市,保险公司与市场经济体制及国际惯例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活动将得到法律的认可。《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估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等已经于2002年1月开始生效。在监管实践方面,保险监管将进一步体现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依法、审慎、公平、透明和效率的监管原则。监管方式和监管重点也将产生重大变化,从运动式、间歇式、大清理转向常规的间接监管,在继续坚持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前提下,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方式过渡。2006年出台的一个文件《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的综合经营能力,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公司。我国保险业正积极探索与银行业、证券业,进一步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保险。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综合经营、健康、稳定的发展。2007年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明确了我国再保险市场中长期发展方向、目标与政策。

在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原则下,保险公司经营风险预警系统、经营信息披露制度、首席精算师登记认可制度、保险公司评级制度和保险法定会计制度将逐步建立。同时,还将建立监管部门公共信息服务系统、新闻和公告制度,规范并向社会公开监管部门工作程序和审批程序,对监管部门及其人员的法律、行政与舆论监督和投诉制度的建设也将得到加强。保险自律组织建设将加快,比如将在保险行业协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如产险委员会、寿险委员会、保险中介人协会、保险精算师协会、保险会计师协会等。

二、我国保险业发展前景

中国保险业发展前景广阔。保险业置身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面临着十分重要的历史机遇。

1.国内经济环境对保险业发展十分有利

200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4663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1.4%。支撑经济增长的物质和技术基础不断增强,标志着中国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国际经验表明,在这个阶段人们的消费需求开始升级,生活要求出现多样化,对住宅、汽车、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健等改善生活质量的需求明显提升。

2.国内社会环境对保险业发展十分有利

国家统计局统计公报2007年未全国总人口为132129万人,为保险市场提供了丰富的潜在保险资源,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正在经历着重大变革,商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日益为人们所重视,这一切都正在改变着人们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对风险的态度,引发了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机遇。

三、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建议

1.深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思路是继续深化保险业的企业改革,继续落实各项改变措施,将改革不断引入深化,鼓励股份制保险公司,通过吸收外资和社会资金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支持符合条件的股份制公司在境内外上市,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保险企业。继续培育多层次的保险服务体系,继续培育和发展国际的大型保险集团,允许保险公司根据市场地位和业务发展需要整合内部资源,成为主业突出优势互补的企业集团。完善保险市场的准入机制,增加市场主体,为保险市场注入活力。有侧重地批设专业性的养老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积极培育再保险市场,支持保险公司和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参股设立保险公司,增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整体承保能力。规范发展保险中介市场,鼓励和促进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创新经营模式,发挥专业经营优势,逐步建立同意、开放、有序竞争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市场体系。

2.提高监管水平,防范风险

要提高保险业监管水平,加强国际保险监督合作。一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建设,加大对违法违规机构的处罚力度,切实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二是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积极探索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相适应的监管方式和手段,及建立动态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控模式。三是加强与国际保险监督管理协会的合作。继续深入、广泛地学习国际保险业监管的先进经验,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逐步实现保险业监管的国际化。

中国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潜在市场,是世界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保险业必将在开放中获得更大的发展。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人身保险,短期业务,综合成本包干,经营理念,监管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次修订中对第92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作了调整,随着中间业务领域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产寿险公司均可经营的实施,短期险业务作为当年可以产生损益的保险产品,更是各家寿险公司业务竞争的重点。为应对日趋激烈的同业竞争以及产险公司介入该领域后对业务发展所带来的冲击,部分寿险公司针对人身短期险业务出台了综合成本包干(捆绑)的费用政策,以期推动自身的短期险业务发展。对此,业内人士众说纷纭,有褒有贬,值得研究探讨。

一、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基本情况

目前,寿险公司经营短期险业务的费用政策主要有两种,即全额预算制和综合成本包干制。前者由总公司按统一的会计模式编制费用预算,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发,其执行与考核需严格按规定运作,并强调预算与会计核算在科目和信息以及预算时间进度的一致性。全额预算制有利于公司事前对业务收支情况有一个充分、全面的了解,进而对公司的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但其滞后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司业务的及时开展。而综合成本包干制又称捆绑制,即对短期险业务的综合赔付率和费用率实行捆绑考核,而不再单纯地考核利润指标。目前,在湖南辖区内采取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分公司有太平洋人寿、新华人寿、中国人寿、合众人寿等5家,占湖南寿险分公司总数的42%。

在实际操作中,综合成本包干制先是由总公司根据不同的险种设定不同的捆绑率,对各级经营机构的可用费用进行逐月考核,如果综合赔付率大于捆绑率,说明该业务亏损,则从其它险种的财务可用费用中扣除。如太平洋人寿总公司对湖南分公司短期意外险(含一年期和极短期)的捆绑率为80%,个人短期健康险捆绑率为84%,团体短期健康险捆绑率为91%。各省级分公司在总公司下达的固定短期险费用比例的基础上,把费用再分解为预定赔付率、间接管理费用、直接销售费用三部分,并根据当地市场赔付率水平、主体经营状况及业务需要确定比例。其中预定赔付率用于短期险业务实际赔付的预留额度;间接管理费用用于保证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的费用需要;直接销售费用用于业务的市场拓展,主要包括调剂基金、手续费和业务员提奖等。一般而言,在执行费用包干政策过程中,总公司都会出台一系列相关的预算费用管理制度,如按要求提取充足的责任准备金,准确计算短期险的综合赔付率,并按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准确预提各项当期应承担而未支付的费用等。

从了解的情况看,已实行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公司,如太平洋人寿从2003年开始,新华人寿从2005年开始就一直实行这一政策(见表1、表2)。太平洋人寿基本处于盈利状态,新华人寿2005年由于保险标的发生两起大事故,因而出现亏损。但不论经营是盈是亏,目前都没有改为全额预算的想法,只是逐步完善,使之更符合市场实际,符合基层经营实际。而一些原来没采用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公司,由于受到寿险同业和产险公司的双重竞争压力,有的也开始尝试这一费用政策,如中国人寿和嘉禾人寿等,可见这一制度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和生命力。

二、综合成本包干制的积极作用

(一)效益观有所增强

从业务管理的角度看,综合成本包干制无形中让保险从业人员的头脑中绷紧了“效益弦”,对遏制不良业务,保证公司永续稳健经营,提高公司服务品牌与综合竞争力有一定的促进作用。通过赔付率和费用率捆绑考核,保险公司只有审慎核保,对风险进行正确的评估并对每一险种进行合理定价,才能降低赔付率并增加可用费用额度,同时改变了以往给每一个险种一定的费用所导致业务人员以及经营者只片面追求保费规模而不关心费率风险的现象。不论是盈是亏,最后都要自己兜底,也就是说盈利归本单位和从业人员享有,亏损也要本单位和从业人员从其它费用渠道去填平。如太平洋人寿湖南分公司2006年短期意外险可用费用为3397.45万元,个体健康险的可用费用为532.59万元,而团体健康险的可用费用为-71.45万元,也就是说团体健康险业务不仅没有挣钱,而且需要从其他险种可用费用中贴费用。这样,经营单位和业务员在以后承保团体健康险时,就不得不考虑可用费用这一问题,要么不做,要么提高承保条件或加强理赔管理(见表3)。

(二)违规行为有所减少

对短期险业务实行综合成本包干制,在某些程度上可以减少“坐支坐扣保险费”、“编造虚假赔款”等套取费用的违规经营行为,从2006年现场检查的情况看,学平险、建工险等短期险业务领域违规问题主要有坐支保费、虚假发票套取现金,账外支付单位和个人高额手续费,以及向具有行政权利和职务便利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回扣等,这些违规形式在实行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公司中相对较少发现,而在没有实行包干制的公司中上述违规行为则较为突出,尤其是坐支保费和虚假发票套取现金现象比较普遍。究其原因是综合成本包干后,无论是违规或变相违规,支付多少都是自己的包干费用,无须多此一举。但没有实行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公司就不同,一方面要应付非理性竞争,另一方面又不能突破年度费用预算,有的公司为抢夺业务,只好铤而走险。

(三)风险意识有所提升

如前所述,采用综合成本包干制的费用政策,对于风险较高的业务,经营管理者会主动考虑展业成本,并根据赔付情况适时调整险种结构或承保条件。各级保险经营主体必然加强本机构的预算费用管理,确保各项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及总费用支出不超过费用率控制标准,以实现年底收支平衡。例如新华人寿湘潭中心支公司于2005年8月25日,承保了文花枝(全国劳动模范)等26人次出省的旅游意外险,8月28日下午,该团所乘座的大巴因超速与一货车相撞,当场导致6人死亡(其中两人为当地导游,未投保),22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共赔付68.8万元,远远超出此单40%的赔付率考核指标(总费用是80%包干)。因残疾鉴定需要6个月后进行,此事故中的另外20多万元放在2006年进行赔付,使2005年旅游意外险的赔付率在预定的40%赔付率范围之内,实现了当年收支平衡,但事故诱发的结果是2006年该单位不得不对所承保的同类业务进行重新核保,调整承保条件,以控制赔付率指标。

三、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弊端

(一)背离了保险费率厘定的精算原理

众所周知,凡商品皆有价值,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障性商品,其价值的货币表现是保险费,也就是保险产品的市场价格。根据大数法则及收支相抵原则,保险费由纯保费与附加保费两部分构成,其中纯保费主要支付保险赔款,不含利润因素,而附加保费主要反映保险经营主体的营业费用及认可的合理利润。按保险精算原理,每份保单的保险费就是其价值的真实反映,也是经营机构偿付能力和合理利润的充分体现。从理论上讲,在综合成本包干制下,一方面是模糊了纯保费率与附加保费率的界定,在实际运作中用赔付率和费用率取而代之,经营主体的利润从两者之和与捆绑率的节余部分产生,背离了保险费率厘定的精算原理;另一方面,短意险的费率计算基础和准备金的提取原理与非寿险类似,都是通过严谨的精算得出的,而捆绑率的设定缺乏相应的经验数据和精算技术,更多的是建立在主观判断及近期假设的基础之上,其科学合理性还有待检验,一旦发生费用率超过附加费率以及出现异常赔付件时,就会危及保险经营主体的偿付能力。从经营实践来看,如确有较大利润空间,在新产品开发时,应合理降低价格,增加保障额度,以增强产品的吸引力,而不是一“包”了之,最终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此外,在我国保险业发展处于初级阶段的现实背景下,一些保险经营主体的业务发展模式仍以外延式扩张为主,许多经营者经营管理思路比较粗放,片面强调保费规模,内控管理不到位,实行综合成本包干制并不能完全杜绝坐支保费、保费收入不入账及拒赔、拖赔、惜赔等现象发生。

(二)财务真实性难以得到保证

实施综合成本费用包干政策的可用费用率都在40%左右,而随着规模的不断做大,优质业务的增加和整体赔付率的降低,可用费用率还有可能进一步提高,可用费用额也将增加。从财务的角度来看,任何一笔开支都要有真实的发票报账,都要符合会计准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将40%-48%的可用费用从财务上套取出来,有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往往找大量的假油料发票、电话费发票、餐费发票、住宿费发票做账,经营数据失真,违背了财务的真实性原则,客观上助长了财务业务中的虚假行为,为可能产生商业贿赂提供了资金来源。

(三)有可能诱发不正当交易行为

综合成本包干制使经营单位有可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达到排挤其它竞争对手的目的。其一,手续费支付可能蜕变为“商业贿赂”。由于实行赔付率和费用率捆绑考核,有的从业人员在展业过程中,自然会优先考虑历史赔付率较低的险种,以获得较大的可用费用空间,为高额支付手续费或支付回扣创造了客观条件,进而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以学平险为例,包干政策都为80%-88%,预定赔付率为40%,可用费用率40%-48%,经营单位和业务员自由支配的空间较大。其二,经营单位往往借“费率市场化”之名行“降费”之实,并美其名曰“随行就市”。由于在该制度下,各险种之间的可用费用可进行调剂,从而为经营单位进行非理性竞争,以低于成本价格的费率销售保单的手段来获取别的业务提供了机会,但对未实行包干制的经营单位却有失公平,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四)不利于全额预算管理的推行

部分保险经营主体采用的费用包干政策是一种典型的粗放式经营,违背了现代企业科学管理的原则,与现代企业推行的全额预算管理相悖,这种费用管理模式在上世纪90年代比较盛行,但已经不能适应当今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更不能适应保险业全面开放的需要。费用管理政策的制定不仅要考虑到产品条款拟定的费率,而且要考虑到经营成本和费用,强调收支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费用包干政策则达不到上述要求。

(五)法人机构放松了自己的管控责任

在现行的经营管理体制下,保险公司总公司对其分支机构无论是在内控制度,还是在产品、费率上,均赋予严格的管理职责,实行综合成本包干制就意味着在短期业务发展上,只要分支机构不突破费用包干率,总公司就可以放任自流,仅以一个“包”字替代了其管理职责,至于分支机构是否合规经营,是否违法,是否搞不正当交易,总公司一概不管,这样总公司不仅放弃了自己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职责,而且了原先报备的条款和费率,也违背了寿险的精算规定,必将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给行业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和损害。

四、相关建议和对策

(一)保险经营主体应树立理性的经营理念

首先,应进一步完善以效益为主的考核机制。各经营主体要牢固树立“效益第一”的经营理念,正确处理好效益与规模的辩证关系,通过完善考核机制,引导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效益观,杜绝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其次,注重精算技术在保险费率厘定中的科学应用。各经营主体应按照保险精算原则,依靠详实的基础数据、缜密的精算技术,在充分保证赔付的基础上,加上合理的管理费用和利润来确定费率,并真正形成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机制。第三,加大产品服务创新力度。面对激烈的竞争环境,各经营主体应摒弃各种非法竞争及低水平的价格竞争手段,转到注重提升非价格竞争因素的品质上来,并结合保险需求和自身实际,加大产品服务创新力度,积极培养核心竞争力。

(二)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律体系

我国自1995年颁布《保险法》以来,经过10年建设,初步建立了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法律体系,在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保险法律体系的发展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保险同业竞争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如关于手续费比例,《保险法》并未作规定,主要依据是财政部1999年1月13日公布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该制度第47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经营情况确定某一险种、某一条款或不同形式人手续费的支付标准,但手续费的支付总额不得突破实收保险费的8%”。而目前法学界和保险业界人士对8%的固定比例限制多持异议,认为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保险市场的通行做法。因此,在尽快完善现有《保险法》的基础上,形成以《保险法》为核心,以《保险法》实施细则和各种保险法规相配套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充分发挥保险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使保险监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改革保险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