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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方式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7-25 16:50:0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卫生行政执法方式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卫生行政执法方式

第1篇

关键词: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委托人;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2-0134-03

一、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关系之区分

(一)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之间的关系

“志愿者”一词起源于拉丁语。本身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法律概念。依据办公厅2002年的《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1条的规定,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在我国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有的称志愿者,有的称青年志愿者。志愿者组织是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根据我国各省志愿服务条例的规定。志愿者组织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依法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如青年志愿者协会;第二类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的志愿服务组织;第二三类是民间自发形成的志愿者组织。在这三类志愿者组织中,根据设立的目的、性质和职能不同。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该组织原本就是承担一部分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当志愿者加入这个组织时,其就承担或者辅助承担了本来就属于这些公共服务部门的一部分责任,对此可称之为职能组织型志愿者组织。“前述第二类大体上属于这种情形。另一种是该组织成立的目的就是为社会提供义务服务,其服务的内容不属于该组织本身的职能范围,对此可称之为社团组织型志愿者组织。前述第一类和第三类大体上属于这种情形。志愿者组织属于职能组织型或社团组织型不同,其与志愿者的关系应存在差别。

第一,职能组织型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应构成雇佣关系。雇主与雇员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呼。其内涵和外延也不相同。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定义,雇佣关系的确认通常需要考虑三个因素:雇主对雇员执行事务情况具有控制因索、雇主通过雇员的劳动获得了收益及雇员依据雇佣合同获得了相应的报酬。在民法领域,要求雇主承担替代责任时,对雇佣关系的外延通常作宽泛理解。判断性因素通常只有两个:雇主对雇员的控制因素及雇员劳动的利益归属。至于雇员是否获得报酬不影响雇佣关系的成立。

第二,社团组织型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构成社会活动组织者与参与者关系。所谓社会活动是指与社会公众相接触的一种集体活动,具有群众参与性。“组织”是指“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者整体性”。作为社会活动组织者通常具备两个特征:其一,组织者的行为具有召集的目的性和与相关公众接触的主动性;其二,组织者对整个社会活动应该有一个具体的活动方案、计划,组织者对整个活动享有方案策划权、计划策划权以及对相关公众行为的指挥管束权。社团型志愿者组织组织志愿者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无偿服务,其集体性和群众参与性不言自明。志愿者组织对志愿者进行登记或注册,并非确立一种行政上的管理关系,而是将愿意担任志愿者的人召集在一起,并为他们的身份认同提供一条途径。在具体服务过程中,志愿者需要根据组织的安排以该组织的名义进行。志愿者组织也有权对志愿者的服务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但并不从中获得收益。可见,二者之间具备了社会活动组织者与参与者的基本特征,但欠缺了雇佣关系中的利益归属关系要素,应认定为社会活动组织者与参与者的关系。

(二)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

志愿服务对象是指接受志愿者无偿帮助和服务的相对方。关于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的关系,16个省份的规定中都表明了是一种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合同关系。这种规定过于笼统,对此我们需要根据志愿服务申请人与志愿服务对象是否同一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志愿服务申请人与志愿服务对象具有同一性。即志愿者组织提供志愿服务是因接受了志愿服务对象的申请。服务过程中存在三方主体: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此时,志愿服务对象与志愿者组织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志愿服务对象是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志愿者组织是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如慈善志愿组织接受困难群众的委托。在助老扶残、扶危济困等方面提供的志愿服务。

第二,志愿服务申请人与志愿服务对象不具有同一性。即志愿者组织提供志愿服务往往不是接受具体服务对象的申请,而是接受了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服务过程中存在四方主体: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委托人(申请人)和具体服务对象。此时,志愿者组织往往只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与具体服务对象之间则可能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不能概括规定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三)志愿者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

关于志愿者与志愿服务对象的关系,16个省份的规定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笼统规定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地位平等,有山东省和福建省;二是笼统规定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可以(或应该)签订协议,有黑龙江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浙江省、江西省和四川省;三是规定由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有广东省、吉林省、湖北省、江苏省、北京市、天津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海市和海南省。前两种类型中,没有明确规定签订志愿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志愿者还是志愿者组织,第三种类型明确规定了志愿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志愿者组织和服务对象。实际上,只要志愿者是通过志愿者组织的安排去提供志愿服务,无论合同中的委托方是否是具体服务对象,委托合同只应存在于志愿者组织与委托人之间,志愿者只是实际服务的提供人,与服务对象之间都不应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第三种类型的规定是合理的。

二、16个省份关于志愿者服务侵权责任的规定及存在问题

关于志愿者服务侵权的责任承担,16个省份的规定中,有的没有规定,有的虽然作出了规定,但在内容上存在差异。(具体内容见下表)

(广东等16个省份关于志愿服务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规定)

就这16个省份的规定而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近一半省份没有规定,不利于志愿者服务侵权纠纷的解决

16个省份的条例或规定中,超过三分之一的省份对志愿服务侵权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江西省虽然有规定,但含糊不清。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志愿服务立法,《侵权责任法》作为我国民法中有关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一般法,虽然可以作为解决这类纠纷的立法依据,但由于缺

乏针对性的规定,难以实现理想的适用效果。因此,这种立法现状既不利于志愿服务侵权纠纷的解决,也难以适应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要求志愿者组织承担替代责任,对社团组织型志愿者组织有失公平

根据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构成雇佣关系或社会活动组织者与参与者关系的不同,志愿者组织对志愿者服务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应不同。前者承担的是雇主替代责任,后者承担的应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而非替代责任。但从海南等8个省份规定的内容上看,要求志愿者组织依法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并没有考虑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关系的差异,而是统一当作雇佣关系对待,这对社团组织型志愿者组织来说有失公平。

(三)没有规定志愿服务委托人的责任,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在志愿服务委托人与具体服务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下,志愿者服务侵权时,不仅志愿者组织需要承担责任,志愿服务委托人也应承担责任。理由有二:其一,根据控制义务理论。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时,不仅要接受志愿者组织的安排、管理和监督,同时也要接受志愿服务委托人的安排、管理和监督。在预防志愿者侵权方面,委托人较志愿者组织往往占据更有利的地位,对志愿者的服务行为负有更直接的控制义务。其二,根据利益归属关系。通过志愿服务委托人的委托为他人提供服务时,委托人对具体服务对象通常负有注意义务,对于志愿者的服务行为,委托人不仅负有控制义务,同时还是无偿服务的受益人。理应对志愿者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如果不考虑志愿服务委托人的不同情况。一概规定志愿者组织承担替代责任。则排除了受害人向志愿服务委托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四)志愿者组织对志愿者行使追偿权的条件不一,不利于法制的统一

志愿者组织对志愿者服务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后。对志愿者应享有追偿权。关于追偿权的行使条件。有的规定志愿者主观上需有“故意”,有的规定“故意或重大过失”。还有的笼统规定“根据志愿者的过错程度”。没有明确是否需要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差异较大。这会导致相同的志愿服务侵权行为发生在不同的省份,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承担的责任不同,不利于志愿服务活动法制的统一,客观上还会对志愿者组织跨区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形成障碍。

三、志愿者服务行为侵权的责任归属

(一)志愿者组织对志愿者服务侵权行为的责任

1 职能组织型志愿者组织应承担雇主替代责任。所谓替代责任是指行为人就与自己有某种关系的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在我国,雇主替代责任又称为使用人责任、用工责任,使用上有细微差别。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9条规定的是雇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的是使用人责任,其中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从范围上看。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雇主责任包含在使用人责任之内。由于职能组织型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构成雇佣关系。对志愿者的服务侵权行为理应承担雇主替代责任。因此,可以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34条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作扩大解释而予以适用。

2 社团组织型志愿者组织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源自德国法上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在英美法上,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起源于英国的注意义务理论。我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较晚,2004年《解释》第6条规定了比较完整的安全保障义务制度。《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款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包括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社团组织型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归人群众性活动的范畴,对志愿者的服务侵权行为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该条款可以作为志愿者组织对志愿者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二)志愿服务委托人对志愿者服务侵权行为的责任

志愿服务委托人只有在其与具体服务对象不一致的情形下。才会涉及对志愿者服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在此情形下,志愿服务委托人应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志愿者组织在对志愿者的选任和安排上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理由有二:其一,两者之间的关系使然。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委托人之间属委托合同关系,《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志愿者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其与志愿服务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是无偿的委托合同,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是过错责任。其二,志愿服务委托人的地位使然。前已述及,对于志愿者的服务行为,志愿服务委托人较志愿者组织具有更直接的控制义务,并且从志愿者的服务行为中获得了收益,根据报偿与风险一致理论,应当对志愿服务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法律适用上,可以参照《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关于劳务派遣的责任承担的规定予以适用。

第2篇

“你们把道理说得这么清楚,把法律规定讲得这么透彻,我心服口服。”2010年6月17日,杭州某机床制造公司的总经理俞某握着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的手说,“这次处罚我认可,回去立刻整改。”这家公司生产的机床因质量不合格而被市质监局查处,由于采用了全程说理的执法模式,该公司总经理欣然接受了处罚。

行政执法不再是简单的几句话、薄薄的一页文书就打发了事。2008年,杭州市质监局将相对单一的执法文书向执法全过程说理拓展,提出了说理式执法的概念,以“六个说理”即“现场检查平等说理、调查取证公开说理、普法沟通充分说理、告知听证公正说理、处罚决定全面说理、决定执行真情说理”全面展开行政执法工作。

理解多了,争议少了

2010年3月,杭州某电器公司总经理何某与杭州市质监局执法人员之间发生了一次特殊的较量。

由于销售了未经强制认证的便携EVD电视机,该公司被杭州市质监局查处。也许是对传统执法方式“冷、硬、横”的反感,何总初见执法人员来检查时态度十分强硬,讲话火气很大,甚至认为执法人员是故意找茬。面对僵持局面,执法人员心平气和,规范出示了执法证件:“我们接到消费者举报,根据行政处罚法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来对贵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请配合我们的工作。”同时,执法人员还礼貌地递上了相关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作为当事人,您在执法检查中享有12项权利、6项义务。”何总看着眼前的情形有些惊讶,态度也缓和了。

执法人员在检查其销售产品后,判断这些产品为无证产品,要求采取封存措施,又被何总严厉拒绝。区别于以往的直接强行封存,执法人员将涉及产品认证的法律知识向何总作了进一步的解释:“无证电器产品涉及安全问题,必须予以封存。封存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等于没收产品,只是在封存期间不得销售。”同时还向何总告知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

在随后的立案调查过程中,何总行使了申辩权。他认为,自己的公司只是销售商,事实上也是受害者,质监局应该直接找深圳的生产厂家进行处罚;同时提出,公司是下岗工人创办起来的,以“会上访到底”拒绝接受处罚。为化解争议,执法人员一边全面告知其违法的后果及处罚的依据,一边启动了支队长约谈。

3月20日上午,杭州市质监局稽查支队队长李建雄约见了何总,征求其对执法人员办案态度、业务水平等方面的意见。何总激动地说:“对于整个执法过程,我认为还是很文明的。但我还是想不通为什么要处罚我公司。而且这次一罚就是5万元到20万元,公司都是下岗职工,如何承受得了?如果真的要罚,公司会对抗到底的。”

李建雄支队长首先安抚了当事人的情绪,对于何总提出的“公司只是销售商,事实上也是受害人”的理由,他向对方做了解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未经3C认证的产品,确实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因为没有尽到进货查验的义务,所以要接受处罚。”

“但是作为销售者,贵公司可以依据质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向生产者追偿损失。”李建雄支队长进一步说,“由于生产者是深圳的企业,杭州市质监局没有管辖权,但我们会将此案函告深圳市质监局,通过深圳市质监局追究其相应的责任。至于处罚额度,我们将根据《苏、浙、沪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来确定,如果公司确有困难,我们会酌情考虑的。此外,如果公司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协助生产企业申办3C认证,这些都可以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经过一番说理解释,何总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但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何总还是不放心地把决定书给一位专业从事法律工作的朋友看看有没有漏洞可抓。由于处罚告知书及决定书中详细记录了基本事实、证据、依据的法律以及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理由,那位法律专业人士仔细看过后对何总说:“官司你打不赢,还是到质监局去处理吧,人家的理由很充分,没有错。”

从“刚性为主”向“刚柔相济”转变,说理式执法充分运用执法文书、行政负责人约谈、执法回访等载体,与行政相对人平等对话,减少执法矛盾,避免了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据杭州市质监局法规处处长范宁介绍,全市质监系统在2009年首次实现了行政执法零听证、零复议和零诉讼,“感觉执法过程中企业更加配合了,履行处罚决定更加自觉了,案件执行率达到了100%,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争议得到了充分化解。”

效率提高了,素质提升了

说理式执法强调“说理”,要求执法人员讲清认定违法事实的“事理”、适用法律的“法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道理”以及是否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情理”。这些对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心理学社会学知识、说理技巧、逻辑推理能力等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求其从生搬硬套法律条款转化到综合运用各种知识上来,这对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方法都是一种挑战。

“过去执法说理很简单,目的是尽快把程序走完,早些办结案件。现在全过程都要说理,感觉知识不够用了,需要不断加强学习。”桐庐县质监局稽查大队长周思奇说。

“推行说理式执法对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杭州市质监局萧山分局稽查大队长俞亮说,“这种执法创新模式倒逼执法队员不能满足于现状,只有不断提升自己,才能跟上工作需要。”

事实上,在推行说理式执法之初,一些执法人员并不理解,认为这样做太费口舌,还加大了工作量,甚至有抵触情绪。各个环节的说理,也让不少人担心会增加执法成本、降低执法效率。然而,2009年正式推行下来,杭州市质监系统的总年度行政成本反而降低了,效率也提高了。这可以通过说理式执法实施前后的2008年与2009年对比来说明:在财政预算不变的情况下,2008年与2009年杭州市质监系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数基本持平,然而,2008年全市质监系统处理各类群众投诉咨询12578件,2009年则处理了15632件。

“开展说理式执法极大地化解了行政争议,使执法人员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工作中去。就政府而言行政成本降低了,工作效率提高了,公共服务增加了。”李建雄支队长欣喜地说,“说理式执法的过程还是普法的过程,具有办一案、普一法的显著特点,相对于机械的条文宣讲,执法者普法有一定的针对性和生动性,表现出许多优越性,强化了普法效果。”

此外,说理式执法还以服务企业、消费者和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以人为本,寓服务于执法之中。对于需要帮扶的行政相对人,杭州市质监系统及时提供必要的帮扶,做到处罚与教育有机结合,对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能够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2009年以来,杭州市质监系统累计为企业减免处罚近500万元,帮助无证生产企业申报生产许可证、3C认证共120家,帮助食品、建材生产企业改进工艺提升产品质量共300余家,真正树立了“重改轻罚”的执法部门形象。

杭州市萧山区某排水管生产企业总经理徐某说:“质监局的说理式执法很好,既讲法理又讲情理,在处罚企业的同时注重帮扶,对我的企业帮助很大。没有他们,就没有企业的今天。”2009年5月,徐总的排水管生产企业,因没有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而面临处罚。杭州市质监局通过现场说法、平等说理、普法沟通、检测人员上门提品检验服务、支队长约谈、处罚告知全面说理等各种形式的“说理”、“帮扶”,取得了徐总的理解,徐总第一时间缴纳了罚款。在处罚执行后,执法人员为徐总联系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人员,为其提供咨询和指导,帮助企业整改提高,最终使企业拿到生产许可证,顺利投入生产。

权力说理了,地位平等了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政府行政执法的社会背景产生了深刻的变化,一系列新情况、新要求给行政执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传统行政执法方式暴露出诸多弊端,已不适应当前公共管理的要求。民主法治呼唤“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这促使行政执法部门必须顺应时代潮流,深化改革,创新、完善执法方式。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政府与企业一方注重社会利益,一方追求经济效益,容易引发冲突。而在说理式执法过程中,执法者改变了“冷、硬、横”的执法方式,以民主、平等的态度,在执法的各个环节对当事人讲法理、事理和情理,从而有效防范和化解执法中的争议、纠纷。杭州市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处长卞军民说:“说理式执法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同时将执法检查的依据、法律的适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都充分地予以说明,主动接受相对人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这是行政执法模式的改革创新,很值得推广。”

第3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owenism”为你整理了这篇2020年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0年以来,横路办事处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基层工作的实际情况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通过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人员培训,形成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等一系列措施逐步提升办事处综合执法力度和效果,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2020年,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逐步加强,依托新机制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全面深化执法监管机制,整合综合执法、市场监管、资源规划、派出所等派驻人员和办事处大治理模块干部形成“一支队伍管执法”,在创文明城市、集镇管理、砂石整治、食品安全、违章建筑治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规范了市场管理秩序,保障了群众合法权益。

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

为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建立一支新理念、高水平的执法队伍,办事处大力开展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加强业务培训。以学习强化队伍,以学习提高素质,以学习转变作风,以学习促进工作。坚持每周一上午集中现场整治,晚上集中学习,系统学习涉及城镇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城市管理工作中自觉思在前、学在前、用在前,通过学习,交流体会,增强管理意识,提高管理能力,为推动依法管理、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和公平执法打下坚实基础。

三、综合行政执法所取得的成效

通过办事处城管执法中队严格执法,集镇占道经营、流动摆摊、乱丢垃圾、乱停车辆、乱贴广告等不良行为得到根本管控,集镇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持续改善。

四、行政执法开展以来办理案件的类别及数量

2020年办事处各行政执法机构做出的行政执法案件情况如下:行政处罚0件,行政许可18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

五、行政执法工作建议

(一)深化细化管理机制 做好辖区执法工作

在巩固好治理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整治范围、细化整治内容。一要继续抓好集镇街道和农贸市场秩序,加大对门面延伸和占道经营的管理力度,对重点街道“重点巡查”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二要对辖区内的垃圾乱倒现象进行宣传教育,摸清根源、找出规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三要对辖区内乱贴、乱画现象采取宣传在先教育在后的手段。让大家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二)加强人性化执法 切实做好为民服务

推行对临街店铺、流动商贩“一说服、二教育、三引导、”的工作方式。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疏导上下功夫,积极实施亲民执法,以服务化管理为手段,实现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双方的亲和互动,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管理方式,让我们的管理工作得到更多群众的理解与支持,逐步杜绝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不必要纠纷。牢固树立“服务就是天职”和“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积极倡导和实践以人为本、管理为民的服务精神,重心下移,努力为群众服务。切实做到:服务行为规范化;服务管理意识进一步增强,管理行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群众合理诉求得到进一步解决,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完善,群众利益得到进一步维护,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今后办事处将切实更新执法理念,转变工作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建设一支领导放心、群众满意的执法队伍,为高标准完成集镇管理工作和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作强有力的保障,以服务为先的工作理念打造执法新形象,为横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4篇

整合资源:从“责大权小”到“权责一致”

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身处社会矛盾纠纷最前沿,常常遭遇各种各样的执法难题,承担着极为繁重的执法责任。但与此不相适应的是,长期以来街道执法队伍可供利用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执法资源明显不足,面对一些违法现象时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难度极大,无奈之下只能将矛盾逐级“上交”,不利于基层矛盾的及时有效化解。

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建邺区在各个街道组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现执法重心下沉,让多方执法资源在街道层面有效整合,实现从“责大权小”到“权责一致”的转变。一是建立有力领导体制。各街道书记担任政委、街道主任担任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分管副主任担任常务副大队长,相关副主任担任副大队长,街道执法资源统筹管理能力大幅提高。二是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区级执法部门以选派执法人员常驻街道和专设执法联络员的方式下沉街道执法一线,特别是明确派驻人员是综合执法大队队员,服从街道统一领导,由街道实施集中管理和工作绩效考核。与此同时,各街道充分整合安监、物业、综治等科室,纳入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从而有效缓解街道执法力量薄弱问题。三是增强执法工作保障。区政府从工作经费、执法装备、人员力量上优先向街道倾斜,确保综合执法效能。各个街道均实现了集中办公,均增配了综合执法车辆。部分街道已建立数字化监控平台并尝试开展4G移动执法。同时,积极协调市政府法制办为部分执法队员颁发了首批综合执法证件。

优化机制:从“多头执法”到“组团执法”

长期以来,由于城市管理体制中存在部门职责交叉、责任不清、涵盖不全等缺陷,基层执法既有交叉重复又有管理“真空”,甚至滋生选择性执法、争权诿责等现象,导致群众的诉求难以得到快速处理,相应的执法责任更是难以落实。从街道实际看,以前街道只有城管中队,只能进行清理占道经营之类简单的“单项职能”,居民发现餐饮油烟扰民、不具经营资格、卫生条件不良等问题,街道要请相关部门前来处理,协调不畅还可能出现“踢皮球”现象,执法效率不佳。

各个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成立,在优化执法协调机制方面发挥出巨大作用。一方面,构建执法协调体制,改变“多头执法”问题。城管、环保、药监、工商4个部门选派精干执法人员常驻街道开展日常综合执法,住建、卫生、人社、安监、质监、文化、教育、消防等10个部门明确固定的执法联络员,随时根据需要参与联合执法。这种“组团执法”的方式,使部门之间的协调更加顺畅,有效弥合执法衔接缝隙。另一方面,扩展街道执法权限,打破“条块分割”格局。区部门通过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下放权力或委托执法的方式,使街道的执法项目和执法权限大幅扩展,现有派驻执法事项152项、联系执法事项60项,另有联合执法事项33项。街道的“增权”,让区级部门“条上执法”和街道“块上执法”相互融合,改变了“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的执法痼疾,大大提高了基层执法效率。

规范权力:从“单一约束”到“立体监控”

近些年,尽管行政执法呈逐步规范化、法治化的总体趋势,但全国不少地区依然存在违法或不合理现象,有的案件甚至演变成为舆论热点,在全国范围内掀起轩然大波,不仅在局部地区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而且也有损执法人员的整体形象,造成“污名化”困境。毋庸置疑,执法权力得不到有效规范,乱执法、粗暴执法、执法寻租、贪赃枉法就难以禁绝。

建邺区把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制改革作为规范执法权力的重要契机和核心内容,运用多种手段构筑立体的执法监督控制体系,确保执法权力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一是梳理执法权力清单,划定权力行使边界。区级部门制定下放和委托权力事项目录,各街道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权力清单,并明确各种权力的类型、方式、程序等,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权力行使。二是健全综合执法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区级部门制定《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暂行规定》、《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手册》等,街道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制度》、《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职责》、《南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案流程》等相关制度规定,覆盖执法各个主要环节。三是强化信息技术运用,实现执法流程公开透明。开发行政执法数字化管理平台,建立执法监控指挥室,对执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实时指导,不定时检查执法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同时,落实专人对执法大队的工作痕迹、执法过程进行收集整理,完善基础台账,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登记归档,确保执法全过程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回应诉求:从“临时突击”到“常态管理”

城市管理具有动态性、复杂性、综合性等基本特点,客观上要求执法活动的常态化、长效化。但长期以来,由于执法力量、协调不畅等因素限制,基层习惯于多部门联合开展的突击性检查、运动式执法。这种方式只能取得短期效应,不仅难以从根本上清除“脏、乱、差”等城市治理顽疾,而且容易招致人民群众的非议和反感。

在街道成立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有助于从根本上告别“临时突击”的诸多弊端,使多部门联合执法成为“常态管理”。首先,及时处理违法行为。街道综合执法大队每日召集各派驻部门和联络部门对辖区环境进行巡查和整治,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群众的执法诉求,成功解决一批多年想解决而未能解决的“老大难”问题,执法效率大大提升。其次,突出重点领域执法。结合“12345”工单、媒体曝光、居民投诉等难点热点问题,重点在市容环卫、城市绿化、市政、渣土、城市规划、违章搭建、油烟扰民、环境保护、餐饮服务等领域推进综合执法。再次,分析研判难点热点。各个街道建立联合执法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探讨完善联合执法方式。据部分街道统计,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以来,居民投诉率同比下降了30%,12345重复投诉工单量下降40%。

@微评:

第5篇

一、深化学习,增强素质能力

不断强化“三种意识”执法培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增强能力素质,不断强化“三种意识”。

(一)服务意识。城市管理的根本是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社会进步、服务大局和谐。通过学习培训,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时刻以打造宜居城市环境、增加社会满意指数、切实解决事关广人市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急难问题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兼顾并妥善处理城管执法与各方的利益关系。在管理执法工作中始终坚持以民为本,在日常工作细节中时刻体现服务意识,紧紧围绕“为民生、谋民利、顺民意”,扎实做好城市管理日常执法工作。

(二)法律意识。法律作为一门实用学科,浩如烟海、博大精深,需要不断地加以学习研究才能积少成多、融会贯通。要不断加强对公共行政法律和业务法律等知识的学习,特别是新颁布实施的《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熟练掌握其内容、范围及其精神实质,充分发挥城市管理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要做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的带头人和践行者,杜绝随意执法、等现象,树立执法队伍形象。

(三)目标意识。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执法培训,中心主题就是要正确理解行政执法的精髓,从而推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服务奉献执政理念的贯彻落实。因此在学习教育中应有所选择、有的放矢。既要围绕当前一个时期城市管理中心工作开展学习教育和执法培训,又要充分考虑城市未来发展;要结合我市的经济建设和发展大局,突出针对性和时代特点,坚持从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有计划地组织好执法培训和学习教育活动,并坚持学有所获。

二、解放思想,突出发展主题

力求实现“三个突破”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和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市民群众对城市管理的需求日益加大,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的关注程度和热切期望与日俱增,全力做好新时期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力求实现“三个突破”。

(一)在实施依法管理城市必然选择的认识把握上有所突破。加强执法培训,是全面实践依法行政,实施依法管理城市的重要基础和坚强保证。是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增强党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改善执法环境,推动并形成社会管理主导模式的主要手段。因此,我们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执法培训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健全执法培训制度,以制度做保障,靠制度抓落实。同时要进一步深化对开展执法培训的思想认识,完善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法制修养,全面提高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

(二)在建设高素质执法队伍迫切要求的认识把握上有所突破。建设一支科学规范、廉正务实、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城管队伍,实现城市管理全面协调发展,是一个需要长期为之努力和奋斗的目标,任重而道远。要以加强执法培训为助力,进一步加强城管执法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和能力素质建设,扎扎实实解决在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切实推动党员干部转变意识理念,提高素质和科学管理能力,改进作风和工作方式,为打造一支高素质执法队伍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思想保证。

(三)在全面优化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实需要的认识把握上有所突破。当前,我市城市管理正处在关键时期,面临工作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城市管理年”和暑期服务保障等重大活动,城市环境形象建设、队伍形象素质建设等重点工作。面对今年特殊的形势和任务,如何突破管理瓶颈,是当前城市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开展并始终坚持城管执法培训是立足工作实际,着眼未来发展的一项具体举措,是系统广大执法人员进一步坚定信念、战胜困难的思想基础和动力保证,要切实将学习法律、运用法律和遵守法律贯穿到城市管理各项工作之中,提高执法水平,全面优化城市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三、学以致用,恪守知行统一

切实做到“三个转变”通过不断加强政治理论、执法业务技能的学习培训,切实将执法培训成果转化为坚定依法行政的信念决心、提高科学管理的能力水平、塑造城市管理文明执法新形象的基础保障。以执法学习培训推动城市管理的新变化、新气象、新进步,使管理成果惠及广大市民群众,切实做到“三个转变”。

(一)执法理念的转变。通过学习培训,不断强化科学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科学谋划工作思路和发展举措,不断提高研究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将科学发展理念贯穿城市管理工作始终。坚持从全市发展大局出发,突出“优化城市环境,促进全面发展”主题,进一步增强以人为本,服务奉献意识,着力完善优化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形象,大力解放思想,大胆改革创新,为推进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现科学规范、全面协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障。

第6篇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效率;依法行政;行政指导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123-01

改革开放以来,北京市为完善城市日常环境秩序的管理工作,首先建立了城市综合管理执法机制,在这十多年来的发展过程中,这一机制一直备受关注。客观的说,我市城市管理机制在日趋成熟,现就此行政机制的可取之处和完善建议进行简述。

一、我市综合管理执法机制取得的经验

(一)综合管理执法机制的积极意义

我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机制,于1998年在北京市原宣武区试点成立,试行一年后在全市试行。综合执法机制的突出特点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将过去各行政机关分别行使的执法权,统一交由城市综合管理机构行使,极大改善了过去各行政机关之间因为交叉管理而产生的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等现象;对困扰地方城市环境的痼疾顽症,起到了有效的遏制作用。

(二)综合管理执法机构的组织模式

1.行政组织机构体系。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架构为,市一级设置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下属区一级设置各区执法大队,再在街道一级分设各执法分队形成三级执法体系。市局向上一级不再有专门的行政机关,在隶属关系上,各区各街道执法队还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在受市执法局直接领导的同时,还要接受各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指导。

2.执法权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授权了综合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表明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范围。

二、我市城市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城管执法的法律地位

目前我国的城管执法制度还停留在各地方政府自管的阶段,为实现在城市管理综合体制的长远发展和健康发展,应当从法律文件角度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确市级以上的专司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的组织部门,理顺组织架构,明文说明同市政市容委员会的业务关系、从属关系;明确同平级职能部门,如工商、卫生、环卫等部门的权责问题,建立一个工作目标清晰,工作权限透明的组织机构;明确全国统一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专业法律,聚合现行的地方性市容类法律法规,聚合已交由综合执法机关的各项行政权,研究制定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的城市管理法律。

(二)完善城管执法的职能范围

城管执法工作的建立初衷是为了解决多部门间交叉管理的问题,集中行使多个部门的执法权,包括14个大项100余项行政处罚权,这其中也包括了类似食品安全、燃气安全、环境污染等专业性很强的领域。针对这样的行政执法工作,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和完整全套专业设备的专职部门来行使执法权,由城管部门发挥协调能力强,同社区居民、商户单位联系紧密的优势,开展监督和协作工作。这样既避免因为不专业造成执法权行使过程中出现失误或执法对象对执法工作产生反感,又能使执法者的执法权来源得到公众的信服。

(三)完善城管执法的执法手段

解决目前执法工作中存在执法队员同执法对象间存在的“猫鼠游戏”,解决城市环境秩序管理中同一类问题,同一违法相对人,甚至在同一地点重复违法的问题。考虑到城市管理工作中处罚过程简单、单一且社会效益成本高昂,而处罚金额只有50至200元,无法对存在暴利的违法行为,起到有效遏制的问题。

1.依靠行政指导,探索柔性执法方式。顺应近几十年来行政民主化、柔软化的潮流,作为通过行政相对人自愿同意和协力而起作用的行政指导行为得以广泛应用。这种兼具柔软灵活性质的行政指导方式,对于没有行政许可权的城管,不失为一种为其减轻矛盾的手段。对法律未能及时覆盖的行政管理领域,尽量不使用过于强硬的手段、或采取消极态度不作为的方式来处理,积极推行行政指导的方式,多用建议、示范、劝导的办法,在问题发生之前加强监督、提示,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开创行政执法新格局。

2.联合主责部门,有效解决痼疾顽症。对由于前期行政审批不到位造成后期产生管理漏洞的问题,协调原职责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对由于“暴力抗法”或恶意不配合、不执行等行为,造成正当执法程序受阻的问题,应完善同其他行政部门的合作机制,采取有效手段,坚决维护法律尊严。

第7篇

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农业厅《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工作,增强依法行政能力,结合我县农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和省农业厅《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紧紧围绕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特色精品农业,以“保供给、保安全、保民生”为核心,积极推动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加强法规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化农业普法宣传,提升行政决策法治化水平和依法化解涉农矛盾的能力,强化行政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大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工作力度,不断增强农业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为发展我县现代农业和农村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

二、加强农业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一)强化农业系统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意识。农业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系统学习和熟练掌握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养成自觉依法办事的习惯,不断增强法律素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现代农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建立健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落实理论中心组学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等学法制度,组织开展宪法、常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职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学习,切实增强农业系统领导干部“法言法语”的水平。

(二)高度重视农业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单位特别是执法机构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农业法制工作机构队伍建设,配强法制工作力量,配备法律专业人员,实现农业法制工作机构健全、人员专职、专业适应。切实加强农业法制队伍能力建设,通过法制业务培训、专题学习、研讨座谈等方式,提高法制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养,着力树立作风硬、素质高、能力强、绩效高的农业法制队伍新形象。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继续积极推行法制联络员制度,从承担执法监管和行政管理的机构中,挑选政治素质好、法律素养高的同志作为法制联络员,发挥其法制宣传服务、法律指导咨询的作用。逐步探索建立农业法制工作借助外力的机制,继续通过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升我县农业法制工作能力。

(三)切实加强农业执法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以农业综合执法为主干、与法律法规授权机构执法相结合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巩固强化农业综合执法,推进以农业综合执法为重点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执法装备,增强执法手段,不断提高执法队伍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查办能力。加大执法培训力度,组织开展法律知识更新、执法业务、执法技能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活动,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办案能力。积极探索建立农业执法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执法积极性。

三、进一步提升农业管理行政效能

(一)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按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要求,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机制。充分发挥律师的法律顾问参谋作用,逐步建立重大政策合法性审查,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违规决策或者决策重大失误的责任追究。

(二)深入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全面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扩大公开范围,重点推进重大项目资金安排、重大政策措施、行政审批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认真履行依申请公开职责,对人民群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及时予以答复、提供服务。大力推进办事公开,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利用县数字农业、农民信箱等载体,及时维护、更新网站信息,加快构建便捷高效的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确保不发生失密泄密事件。

(三)提升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健全各类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加快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救灾种子、农药、兽药等应急物资储备制度,进一步健全农业应急管理机制。建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以及跟踪监测。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建设,落实责任,明确职责,组织培训,开展演练,切实提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产事故、重大动植物疫病等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与处置水平。强化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为农业应急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和规范农业执法

(一)加大农业执法力度。充分利用“绿剑”执法品牌效应,突出农业执法重点,抓住重要农事季节,采取上下联动、部门配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违法行为,规范、净化农资生产经营市场秩序,从源头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大对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使用违禁药物、销售不合格初级农产品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抽检频度、立案查办力度,始终保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高压态势。进一步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植物检疫执法监管力度,确保农业产业安全和农产品消费安全。

(二)完善农业执法工作机制。健全农业执法协调协作机制,加强农业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建立农资产品可追溯监管机制,重点推进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建设,扩大试点覆盖面,基本建成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和农资产品两大基础数据库,依法对农资流通、使用环节进行全程监管,构建“信息数据化、购销实名化、监管实时化、服务网络化”的农资监管体系。

(三)依法实施行政强制。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强制法》,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权限和程序的有关规定,规范农业行政强制执法行为、文书格式和内容,确保农业行政强制行为依法、规范实施。

(四)改进农业执法方式。注重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积极推行说理性行政执法,切实防止“重强制处罚,轻引导规范”的现象。深入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积极探索推进行政指导制度,采取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给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法律服务、政策指导、技术支持,引导其自觉守法,做到疏堵结合。

五、依法预防化解涉农矛盾纠纷

(一)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落实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涉农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依法受理案件,公正审理案件,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完善行政复议案件调查、调解、和解机制,积极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承办。

(二)切实做好农业生产事故处置和农业工作。健全农业生产事故调处机制,畅通“12316”执法投诉举报电话,建立并充实事故鉴定专家队伍,及时、公正调处农业生产事故纠纷,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完善农业处理工作规则,落实责任,畅通渠道,切实保障人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疏导情绪、化解矛盾,防止引发恶性。

六、强化农业法制监督

(一)健全农业法制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完善农业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健全执法调查和取证规则,规范执法文书格式,做到职责分明、流程清晰、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保障程序公平公正。落实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及备案审查制度,坚持行政处罚等执法案件统计分析和案卷评查活动,进一步规范农业执法行为。积极探索建立非行政处罚行为监督机制,全面规范农业行政管理行为

(二)深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农业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调整情况,及时调整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明确行政执法依据、职权、机构、岗位、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把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建立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行政行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必须及时启动监督程序。对发现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要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加强农业执法证件管理。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严格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完善农业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推进农业执法证件信息化管理,加强执法证件的审查,做好执法证件的审验、清理、换证、注销工作,健全执法人员管理档案,确保执法主体合法。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农业依法行政组织领导机制。要从建设“法治政府”和推进“两区”建设同步发展的全局高度出发,把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将推进依法行政任务与发展现代农业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健全依法行政考核机制,将农业依法行政考核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明确考核内容和分值,加大考核力度。

第8篇

——城西中队文明执法工作成效

20__年10月18日,__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城西中队正式承担起县城区城西区域的管理工作。坚持我局提出的“城市管理用心,百姓生活舒心”的执法理念,努力践行队伍建设“三个目标”,立足于基层,从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做起、从工作最困难地方改起。几个月来,从一组数据和群众的反响中,看到了城西中队取得的阶段性工作成效。

一组数据:十一月份,城西中队教育规劝乱设摊927个、乱占道134个、店外出摊392个、污染路面4个;拆除违法广告(店招)11户;拆除违法遮阳蓬、横幅32户;拆除违章建筑搭建2处,面积12平方米;发放宣传资料315份……

十二月份,城西中队教育规劝乱设摊620个、乱占道107个、店外出摊205个、污染路面4个;拆除违法广告(店招)4户;拆除违法遮阳蓬、横幅17户;拆除违章建筑搭建1处,面积16平方米;发放宣传资料287份……

一种声音:“你们从前一段时间城市管理对乱设摊整治有很大的改观。特别是中山西路的西门大街整治,效果非常显著。本来摊位很杂乱,严重阻塞交通。现在好了,这是你们的成绩和功劳。应该谢谢你们领导、同志和全体执法人员……”这是来自浒弄社区居民陈大观的群众来信内容,字字充满对城西中队执法工作的褒奖;“行政执法大队城西中队的到来,不仅改变了整条西门大街的交通和卫生面貌,还成为我们老百姓自己的‘娘家人’,为我们做了很多实事,我们感谢他们。”这是来自西门大街开自选超市的顾美华对暗访记者所说的,句句透出对城西中队管理工作的肯定。

数据之下,声音之后,西门大街十年之堵,一“朝”得以疏通。以其为缩影,成果的背后是执法方式方法的灵活应用。在对待不同管理对象时,针对被管理者多为老年人,重采取说服教育、轻没收处罚;针对被管理者是务农农民,重协调引导、轻穷追猛“打”;针对被管理者初犯,重宣传教育,轻一次处罚到位。在不同执法环境中,对于人群不断聚集的情况,多“散”少“聚”;对于矛盾不断激化的情况,多解少结;对于事件处理,多“疏“少“堵”,从而缩小社会负面影响、降低事件破坏度。多了点理解与支持,少了点误解与排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