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25 16:50:1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纳税申报管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方法:前瞻性对比性研究,选择早期2型糖尿病肾病120例,随机分为2组(每组60例),对照组以常规降糖加贝那普利治疗,治疗组在常规治疗基础上加贝那普利联合金水宝胶囊治疗,疗程2个月。
结果:对照组UAER由(84.51±24.20)降至(78.15±17.63),治疗组UAER(93.21±23.55)降至(73.65±16.31)。治疗组24h尿白蛋白排泄率明显低于对照组,两者相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结论:贝那普利联合金水宝胶囊治疗糖尿病肾病有明显疗效。
关键词:糖尿病肾病贝那普利金水宝胶囊尿白蛋白排泄率
【中图分类号】R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1879(2012)10-0086-02
糖尿病肾病(DN)是糖尿病(DM)患者最常见的严重的微血管病变,是导致终末期肾病的常见原因。蛋白尿是DN最常见的临床表现,与DN的严重程度及病情进展密切相关。在发生糖尿病的最初几年为DN的潜伏期,主要表现为肾脏肥大及肾小球滤过率GFR的增高,之后便向以微量白蛋白尿为首发临床表现的DN发展。微量白蛋白尿如果不被积极干预,会逐渐发展为明显蛋白尿,甚至大量蛋白尿,最终导致肾功能衰竭。蛋白尿作为DN重要的生物标记物,是促进疾病迅速进展的关键因素。近年我院应用贝那普利联合金水宝胶囊治疗早期2型糖尿病肾病的蛋白尿有较好疗效。报道如下。
1临床资料
1.1病例选择。120例患者为本院就诊的早期2型DM患者,男72例,女48例;年龄37~70岁,平均51岁;病程10~18年。按照Megensen DN分期标准,均属于DNⅢ期,并排除合并慢性肾小球肾炎、高血压患者。尿蛋白定量UP>150mg/24h,尿白蛋白排泄率(UAER)为20~200g/min。随机分为治疗组60例,对照组60例,两组年龄、性别、病情等比较无统计学差异(P>0.05)。
1.2治疗方法。所有患者予以糖尿病教育、饮食控制、运动。对照组予常规降血糖(口服降糖药、胰岛素)。治疗组在对照组基础上加用金水宝胶囊5片,每天3次,贝那普利10mg每天1次,治疗8周。
1.3观察指标。测定用药前后尿白蛋白排泄率(UAER)、肌酐(SCr)、尿素氮(BUN)。
1.4统计学处理。所有数据以均数±标准差表示,治疗前后自身及组间指标变化采用t检验。P
2结果
对照组UAER由(84.51±24.20)降至(78.15±17.63)(P
3讨论
DN是DM严重的微血管并发症,是临床上DM患者的主要死亡原因之一。DN是西方国家导致终末期肾病的主要原因,在我国占第2位,目前全球糖尿病并发糖尿病肾病的患者有上升趋势。DN早期隐匿,一旦进入大量蛋白尿期,则肾功能损害的进展快,不可逆转,故及时发现早期DN,进行有效的干预,可延缓DN发展速度,保护DM患者的肾功能,减少进入终末期肾病的比例,因而DN早期治疗显得尤为重要。
糖尿病状态下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异常活跃,肾小球血流动力学紊乱,尤其是肾小球高灌注、高压力和高滤过在糖尿病肾病的形成中起关键作用。糖尿病肾小球滤过率增加的主要原因是:肾小球入球小动脉阻力降低,而其出球小动脉的阻力相对增加,从而使肾小球滤过压增高,出现肾小球高滤过现象。据White KE1报道应用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ACEI)和低蛋白饮食治疗血压正常的糖尿病大鼠能显著降低肾小球内高压力及高滤过状态,同时肾小球肥大等组织学改变也得到减轻。大量循证医学研究2,3表明,ACEI和ARB具有降低微量白蛋白保护肾脏作用。金水宝胶囊主要成分为发酵冬虫夏草菌粉。冬虫夏草性温,味甘,具有补虚损、益精气等功效。文献4报道虫草可使糖尿病大鼠肾脏重量有降低趋势,肾重/体重比值显著降低,延缓肾小球基底膜增厚及足突融合,具有保护肾脏的作用。虫草制剂减少蛋白排泄可能与其减轻肾小球损伤改善肾小管功能有关,减少尿蛋白对延缓肾脏间质纤维化进展有重要作用5,6。贾峥嵘7报道卡托普利联合冬虫夏草可降低2型糖尿病肾病微量白蛋白尿,总有效率为94.4%,显著优于单用卡托普利,二者具有协同作用。在本研究采用贝那普利联合金水宝胶囊治疗早期2型糖尿病肾病,结果提示治疗8周后治疗组较对照组UP、UAER、Malb/Cr明显下降,有显著性差异(P
本组观察结果表明,糖尿病肾病早期及早使用金水宝胶囊联用贝那普利对阻止和延缓糖尿病肾病的进展,减少糖尿病终末期肾病的发生率具有较好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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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纳税申报税收征管评析
一、对现行纳税申报制度不足的分析
(一)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尚显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纳税申报在《税收征管法》仅规定了3个条文,《实施细则》也只有8个条文,只是相当原则地规定了纳税申报的主体、内容和方式,对于将税务管理与税款征收紧密相连的中心环节——纳税申报而言,确实过于粗疏,纳税人仅依据法规条文难以理解与掌握纳税申报的全貌与具体程序,这使得纳税申报缺乏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将大部分的规范空间留待税收行政机关以部门规章的方式解决,又使纳税申报的法定性大打折扣,不仅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不符,纳税人权利也难免在具体程序操作中受到侵害。
(二)纳税申报控管不严
尽管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纳税款、是否属减免期,均应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但实践中,由于我国税务登记制度尚未覆盖到每一纳税人,仅仅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税务登记的重点,税务登记证件及相关制度的管理也只能在这部分纳税人身上发挥纳税申报的监督作用。而大部分的个人纳税者难以为登记制度所控管,自行申报也就缺乏制约机制。随着我国个人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上涨,所得来源的日趋复杂化,纳入自行申报范围的个人纳税者将越来越多,如何对这部分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监督管理成为立法和实践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申报方式选择尚受限制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自由选择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的选择权,但随后颁布的《实施细则》却限定了这一选择权的行使,明令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方可使用其选择的申报方式。这对于信息化建设尚处进程中的我国也许实际,然而却违背了下位阶法不得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立法原则,而且有背原立法条文的立法意旨。税务机关当前应关注的是如何加快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计算机应用技术,以适应变化的经济环境,提高申报效率,减轻纳税人的申报成本。
(四)申报业务发展滞后
目前,我国税务业务仍停留在试行阶段,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税务独立性差,主要依靠税务机构的权力和影响力开展工作,公正性难以保证;税务业务不规范,行业自律性差,官方监督不够,造成税务人素质良莠不齐,服务质量不高。税务机构对税务机关的亲缘性而对纳税人权利的漠视造成纳税人对其缺乏信任感,使税务市场出现有需求但无吸引力的尴尬局面。业务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利益主体多元化、税源结构复杂化对申报服务的需求。
(五)纳税申报服务有待完善
对纳税人权利的维护一直是我国税法建设中的弱项。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集中规定了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中的诸项权利,使得我国纳税人权利在立法上大有改观,然而如何将这些权利落到实处,则是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中需积极探索和实践的问题。纳税申报的琐碎、细致和经常性使得这一环节中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需求异常突出。如申报中的服务质量和保密义务是纳税人反映较多也最为敏感的问题。如何改善申报环境,提供便捷、优质的申报服务,培养自觉的服务意识是税务机关需认真思索和改进的问题。
二、完善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建议
针对以上几方面问题,借鉴国外纳税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可作以下改进:
(一)完善纳税申报立法
针对法律条文过分粗疏、在短期内再次修订《税收征管法》又不太可能的情况,建议由税收征管的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纳税申报的统一、详细的实施办法。长远之策应该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纳税申报制度的规定,使其更具执法刚性和透明度。但现实的权宜之计,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立法意旨,提炼散布在各税种法中的纳税申报的共性规范,同时总结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并行,制定《纳税申报管理办法》,明确并区分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程序以及罚则,便于税务机关统一行政,也便于目前税法意识与税法知识尚显单薄的纳税人全面理解、系统掌握,提高纳税人在申报中的意识和遵从度,实际申报才不会勉为其难。对于应严格管理的延期申报明确申请条件,要尽量缩小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增加延期申报适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修正申报是涉及纳税人责任承担和税法正确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这方面我国目前在法律法规层次尚缺乏明确规定,可考虑在税收行政规章的层次先期予以规范、补缺,在下一次《税收征管法》修订时上升到法律层面。
(二)改进申报方式的多样化选择
申报方式直接决定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成本。西方国家对此高度重视,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提高申报效率。邮寄申报、电话、传真等电子申报方式在西方国家极为普遍,随着计算机应用以及网络的普及,网上申报成为各国申报方式发展的主流趋势。如瑞典电子计算机的使用范围已经覆盖了所有税种的登记、申报、缴税、复核、研究等方面。巴西推广网上申报,大大节约了时间和人力,征税成本也大为降低。英国目前也正在大力推广网上申报,为纳税人申报提供多样化方式选择。我国应尽快取消申报方式的批准制,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申报方式自由选择的便利性。在加强税收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同时,重视对网上申报方式的试行和推广,并积极探索个性化申报服务。这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障,现代化征管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重要课题。
(三)大力推行税务申报
一个成熟的“征管市场”,一定有税务人忙碌的身影。税务业务在发达国家极为普遍与繁荣。现代税制的复杂、税法的繁琐以及税额计算、扣除的专业性均使得理性的纳税人积极求助于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的税务师、税务律师等税务职业人。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正是在此契机下发展和完善各自的税务制度。大部分国家均制定专门的税务法规,对税务的业务范围、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以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如日本的《税理士法》,德国的《税务咨询法》、法国、韩国的《税务士法》等。其共同特点也很明显,即税务人处于中介地位,遵循独立、公正的准则,服务于纳税人权利保护,忠实于法律的正确执行,实现征纳双方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我国当前应借鉴国外相关的成熟立法,制定我国的《税务师法》,从法律层面规范税务人资格认定与考核、职业规范与惩戒,积极引导税务制度的健康发展。严格税务师和税务机构的审批制度,加强行业监督,扶植行业自律性管理,在提高税务人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规范税务业务范围,梳清税务机构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使之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以帮助纳税人正确、适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推动我国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健康发展。
(四)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强化申报控管
我国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有效推行,离不开税收信息化建设。国外广泛应用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进行登记、申报、征收、稽核的全方位管理。大型的计算机信息处理中心与有关行政部门的联网、信息共享,以及计算机在资料收集、分类、整理、贮存、交换、传送以及申报表审核、税款征收、汇算清缴、税款退回、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应用,都使得纳税申报的效率与正确率大为提高。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均有税收征管中运用计算机技术的成功经验,美国现行的税收信息系统模式就很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我国当前推行的金税工程尚属狭义,局限于增值税的税控管理,应尽快致力于广义的金税工程的建设,即税务系统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提高征管质量和决策水平,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而实施的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它包括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税务行政管理信息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和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有效、优质服务。其中,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内容涵盖所有涉税事务处理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包括加强与国库、银行、海关、工商、财政、审计、企业等方面的联网,并实现多种形式的电子缴税和电子结算。
为加强申报控管,当前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尚需税务登记制度和税务稽查制度的有效配合。税务登记制度应将个人纳税者的登记监管纳入其中,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加快我国纳税人识别号的全面覆盖率,通过税务信息一体化建设,实现税务机关与工商、金融、物价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加强对申报不实、申报不当及漏报的控管。
(五)改进申报服务,增强服务意识
广义上的金税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有效、优质服务。这包括加强服务硬件建设和加强服务软环境建设互动的两方面。服务质量、服务意识、服务理念应逐步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应贯穿于征管工作中的每一环节,纳税申报环节应着重探索申报咨询服务和申报方式改进。国外非常重视纳税申报服务,计算机技术在提高征管机构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在为纳税人服务方面发挥积极功能。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均在网上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咨询服务,积极探索个性化申报服务方式。这种服务意识和服务方式正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急需改善之处。今后征管工作的重点应是致力于提供丰富、便捷、个性的纳税申报服务,将《税收征管法》总则中赋予纳税人的权利落实到纳税申报的具体环节中。税务申报网站、税务信息服务以及纳税申报软件开发均是服务的手段和介质。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主动自觉的申报意识除依靠完善的法规、严格的管理外,税务机关的优质服务、良好形象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动因。
(六)采用申报激励措施,促进依法自行申报
纳税人税款申报过低或申报过高均属未依法申报,申报的正确与否能极大地影响税收征管的效率。我国对未申报以及不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依法、如实申报者却缺乏相应的激励措施。这一点,可以借鉴日本的蓝色申报(bluereturn)制度。凡能根据日本大藏省的规定,正确置备账簿文书,簿记其文书情况,并予以妥善保存者,经纳税所在地的税务署长批准,即可使用“蓝色”申报表。使用“蓝色”申报表者在税收政策和征收手续上可享受一系列的优惠待遇。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一年可享受10万日元的扣除额。相比较而言,那些财务会计制度不够健全,不能按大藏省的规定正确置备账簿文书者,只能使用“白色”申报表进行申报。白色申报者不仅得不到蓝色申报者享受的种种优惠待遇,而且还要受到税务机关更为严厉的监管。日本蓝色申报制度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处罚与激励巧妙配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国不妨对财务制度健全、正确置备账簿、依法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仿效实行蓝色申报待遇,给予一系列申报程序以及税收上的优惠,这对于申报意识不高的现状也许有较大的改进功效。
参考文献
(1)刘剑文主编《税法学》,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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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金子宏著,刘多田等译《日本税法原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
(5)陈少英著《中国税法问题研究》,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年版。
原《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距今已有十三年,无论从经济发展情况、相关政策调整情况,还是从公民收入、消费水平上来看,原暂行办法已经不适合现在的国情和民情,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和相关政策的调整,进一步加速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调整进程。2006年11月6日颁布实行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规定为根据,全文共八章四十四条,涵盖了从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各项涉税事宜,特别是对应税所得、免税所得、计税方法和申报地点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解释和详实的叙述,充分体现了国家税收政策以人为本、方便纳税和充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丰南区地税局自行纳税申报结构分析
从整体来看,丰南区局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准备早、措施足、力度强、效果显著。截至申报期结束累计申报人数313人,所得额11064万元,已缴税款3487万元,补缴税款7万元。在全市该项工作中属上游水平,期间一些得力措施也得到了相关领导的肯定和表扬。在此,笔者以丰南区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为蓝本进行相关分析。
申报所得区域构成:从申报区域构成情况来看,申报者多数来自城区及个别经济发达的乡镇,如唐山惠达陶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黄各庄镇、唐山瑞丰钢铁有限公司所在地小集镇等等。与全市、全省乃至全国自行纳税申报区域来自沿海地区、各级政府所在地区、知名企业所在地和经济发达地区特征基本一致。
申报所得行业构成:据统计,丰南区局申报者主要集中在冶金、陶瓷、房地产等高收入行业上,比例达95%。其中冶金行业申报135人,占申报总人数的43%;陶瓷行业申报147人,占申报总人数的47%;房地产、建筑等行业申报15人,占申报总人数的5%。
申报所得人员构成:主要是收入较高行业和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及职工、个人投资者、承包人员、承租人员及外籍人员等,平均税负31%,高于全国平均税负6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个人投资者所得数额巨大影响而致。
申报所得项目构成:个人所得税11个申报所得项目中除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外,其他8个所得项目均有涉及:工资薪金所得申报133人,申报所得2956万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申报122人,申报所得6118万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33人,申报所得1348万元;劳务报酬所得申报18人,申报所得486万元。这四个项目的申报人数占总申报人数的97.8%。另外,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申报3人,申报所得53万元;财产转让所得申报1人,申报所得10万元;稿酬所得申报1人,申报所得68万元等等。313位纳税人申报的人均年所得36万余元,说明无论是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还是其他所得项目的纳税人中,均不乏高收入者。
三、目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作为新生事物,开展初期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申报区域过于集中,有待于审视宣传手段、宣传力度和宣传效果
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的诚信,而不是制度约束。对此,笔者认为,税收工作应以为国聚财为根本,以服务经济、服务社会和服务纳税人为目的,以强化征管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查处力度,提高执法刚性等等手段去开展实施。其中,宣传和服务是税收征管流程的重要环节,应该贯穿税收工作始终。因此,要充分发挥税法宣传搭桥铺路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扩展宣传空间,注重宣传方式,讲求宣传效果,在充分体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的同时,让广大公民熟知自身的权利、更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
(二)申报行业过于集中,有待于审视如何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和扩大纳税服务范围
近年来,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迅速,无论从软、硬件设施还是具体人员调配都有了巨大的投入。但是通过首次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来看,申报行业过于集中,这从侧面折射了我们的纳税服务工作还有不到位的问题,还有重大轻小的思想。个别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单凭主观印象确定大规模、大效益企业属于高收入单位,从而导致对中、小型企业及个别人群的疏忽,使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总体思路局限于冶金、陶瓷、房地产等主流产业,而忽视助力于此类行业的辅助企业、辅助群体及其他高收入单位和自由职业者等小规模人群。
(三)申报人员构成过于集中,有待于审视高收入人群收入范围、收入渠道和收入总额
单从此次申报人群范围来看,集中于上述高收入行业人群。虽然通过持久的辅导工作和不懈的努力,使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等预计并不看重的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但是成绩并不能掩盖问题。首先从收入范围来看,部分纳税人申报了两项以上的应纳税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等等,但是否存在有其他收入隐瞒、有所得不报等情况无从考证,只能依赖于纳税人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其次,从收入总额上来看,隐性收入申报只凭纳税人的意识。更重要的一点,越是有隐性收入的人收入越是高,也越容易获得收入,而税务机关受人力、精力等客观原因影响,根本无法全面考证辖区内所有公民的基本收入和其他收入。对此,应当建立完善的协、护税网络,进一步提高部门协作水平,真正实现共同参与、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社会化征管格局。
(四)申报所得项目过于集中,有待于审视征管范围、征管措施和征管力度
申报所得集中于工资薪金、生产经营、利息股息红利及劳务报酬,凸显了一个地区的经济结构和收入渠道。但是,税务机关征管触角的延伸深入程度、延伸普及范围和延伸拓展空间亟待开发和加强。首先,税务机关无法全面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监控困难,应当大力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软件和全员全额申报管理办法,拓展辖区纳税人征管空间。其次,纳税人必然存有主观故意或者客观影响等因素无法参与、不参与自行纳税申报的现象,甚至会有个别纳税人随意变更申报地点,又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从而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等等。对此,税务机关务必从全面监控入手,深化手段、细化措施、精化管理,切实把工作做细致、做深入、做彻底。
四、强化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增强宣传手段、加大宣传力度,确保行之有效
以税法宣传月、个人所得税宣传月等活动为契机,组织开展声势浩大、影响力广泛的、经常性的税法宣传活动,充分借助于网络、短信等现代科技力量,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等涉及范围广的常规媒介力量,深入开展乡村广播、集市宣传、下企业进车间等经常。尤其要对涉及大众、民生以及公民利益的税收政策法规突出宣传,不断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例如,丰南区局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中针对不同人群开展了多样性、多渠道的宣传辅导,使纳税人积极主动,工作开展顺利。面向辖区纳税人,开展了“宣传进企业,辅导下车间”活动,并专门对涉外企业印发了中英文对照版宣传材料;面向广大公民,与国税部门联合组织了大型税法宣传文艺表演、在区电视台为公民点歌祝福、联系移动通信等部门为公民发送税收法规短信等活动;面向个别人群,开展了进学校、进农户、下地头宣传等活动。自行纳税申报期内共发放宣传材料5000余份、受理咨询电话126个、举办培训、辅导、座谈75次,使广大公民在耳濡目染中提高了对税法的认知程度和遵从程度,提高了纳税意识。
(二)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服务效果
彻底摒弃重大企业轻小管户、重主观印象轻直观分析等现象,切实把纳税服务做实、做牢、做细。在不断改善服务环境、服务条件和服务措施的基础上,在感情上贴近纳税人,拉近与纳税人的距离,重点解决纳税人因不了解政策、不明白政策等原因导致的观望态度和躲避心理,争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在服务内容上贴近纳税人,强化“五制”管理、“四项服务”和“五零”服务,全力推进“一窗式”服务、全程服务、延时服务等纳税服务制度;在纳税人的监督下解决“行为不规范、素质不高、作风不实、效率低下”等问题,使全体干部职工思想上经受洗礼,作风上明显转变,服务质量上显著提高,让纳税人顺畅、顺心的办理各种涉税事宜;要在改进工作上贴近纳税人,要以纳税人的反应为第一信号,解决纳税人怕露富、怕暴露隐私等心理,坚决做好为纳税人相关涉税事宜保密工作,使纳税人没有顾虑,让工作没有阻碍。
(三)增强审视意识,拓展监管空间,确保税基稳固
未雨绸缪,采取多种多样的措施和方法,加大对“准”高收入人群的审视意识,在大力涵养税源的基础上,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税基稳固。一是上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联系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推广个人收入实名制,强化非现金结算,缩小现金交易范围和交易量。在此基础上,建立以个人身份为唯一识别标志的个人基础信息及收入征管信息系统。二是各地税务机关应当主动争取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协助,加大协、护税力度,使税收监管无处不在。三是进一步加大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沟通协作,及时传递信息,全方位监控高收入人群。四是在申报期前或期间对个别高收入人群进行短信类“温馨提示”,告知受信人收入可能到达自行纳税申报标准,税务机关已将其纳入监管范围,既可以提醒纳税人,又能展示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
个税自行申报是一项权利
__首先对记者说,谈个税自行申报,必须弄清两个概念——什么是纳税申报,什么是自行纳税申报。目前很多人对个税自行纳税申报有一种误解,即只把它看成是纳税人的一项义务。其实,它既是纳税人的一项义务,也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
我们知道,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交有关纳税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即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相关纳税资料的法定申报义务。在实行扣缴征税制度的国家,扣缴义务人也负有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书面报告的义务。在现代税收征管模式下,纳税申报是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采集纳税人信息并对纳税人实施税务审计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各国法律一般都要求纳税人(至少是公司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全面、准确、真实地报告其所得、财产、支出、可扣除费用、减免税权利等事项。自行纳税申报在国外称为自我评估(self-assessment),其含义是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提交纳税申报表,并自行缴纳税款的纳税方式。二者的关系是纳税申报包含个税自行纳税申报,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申报的一种方式。
__认为,纳税申报使纳税义务得以具体确定,同时也成为纳税人享有纳税人权利的开端。
那么应该如何理解个税自行申报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呢?对此,__进行了具体分析。他说,与纳税申报制度相连的有两种税额确定方式。一种是行政核定(administrativeassess-ment)。这是一种传统的税额确定方式,即纳税人虽然负有申报义务,但并不要求自行计算其应纳税款,而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评估其应纳税额,发出税额评估单(taxassessments),纳税人再据以纳税。这种制度下,纳税人仅承担信息提交准确、真实、全面的义务,不承担税款计算错误的不利处罚。当然,
如果因为纳税人提交的信息错误或者有所隐瞒,导致税务机关核定税额错误或者不足,纳税人要承担一定的处罚。另一种方式则是自行申报。在这种制度下,纳税人不仅需要提交纳税申报表,而且在申报表中要求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确定税基、计算当期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原则上根据纳税人计算的应纳税额核发税额评估单,只有在纳税人计算错误或者申报不实时,才要求纳税人更正申报或者予以重新评估。这一制度不仅要求纳税人承担申报不实、或者未申报的法律责任,而且对于计算税款错误也要视情况承担一定处罚。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从法律效果上看,代扣代缴除了主体为扣缴义务人之外,与征税部门核定征收无本质区别。真实纳税人面对核定征收与代扣代缴,都仅仅是在实体上承受了税款,一方面在程序上被剥夺了主动申报的权利,进而难以享受纳税人权利,与的在民原理相悖;另一方面也淡化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而自行申报制度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在自行申报制度下,纳税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申报纳税的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程序上能够获得较大的便利。更重要的是,纳税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尊严得以明确地彰显。代扣代缴和核定征收制度导致的后果之一是,无论纳税人是否自行申报,其行为均不发生法律效力,只能被动地等待征税部门的行政命令。而自行申报制度还纳税人以权利,使他们由被动变主动,自己确定课税对象、税基、税额和有无税收,同时增强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
可以说,个税自行申报是国民等宪法理念在税法中的具体体现。应纳税额的确定原则上由纳税人依据税法计算、申报并据以征收,使得纳税人立于税收法律关系自主履行的中心地位,在强化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观念的同时,肯定与保护了纳税人的权利,体现了民主纳税的思想。个税自行申报既是纳税人的义务,也是纳税人的权利;既体现了对纳税人民主纳税的尊重,也体现了国家征税权的保障。这是民主法治、有限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现代税法意识的题中应有之意。《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出台和实施,以自行申报为突破,起到了推进中国税法意识重新构建的作用。
国外普遍实行个税自行申报
__介绍,个税自行申报最早出现在1917年的加拿大。美国二战期间开始实行个税自行申报,上世纪80年代得以普及,纳税人从公司纳税人扩大到个人,实行自行申报的税种从所得税发展到增值税、财产税。澳大利亚上世纪80年代开始对全部公司试行自行申报纳税,现已广泛普及。英国从1996年开始推行这项制度。在国外,自行申报非常普遍,是国家税收征管的基础。各国都规定纳税人有进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尤其是公司纳税人,对个人纳税人的要求则有所不同。例如加拿大和美国要求所有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表,但英国只要求没有适用扣缴征税的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
__说,加拿大、美国等率先改进税收申报制度,让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为主,税务部门纳税审计为辅,从而把税务部门从评估的重负中解脱了出来。传统的税款征收,由于税法专业,计算琐碎,并且纳税人情况各异,使得税务部门须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解决税额核定、税款征收问题。即使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税务部门的核定义务仍然繁重。推行纳税自行申报制度,让最知晓自己纳税内容的纳税人来承担申报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义务,无疑能使有限的行政资源转向高效率的部门,可以加大税收稽查力度和增进申报服务,以优质服务和严格稽查来保证税收征管和税务服务的有效性。同时,核定应纳税额的义务从税务部门转移到纳税人,无疑有利于减少行政部门自行擅断和的几率。纳税义务确定责任的承担,又促使纳税人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在观念上形成牢固、健康的主动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同时关注税法、研习税法以便更好地掌握税法,为其正确申报服务,也为其合法税收筹划服务。
在国外,自行申报制度也对现行税务行政提出了新的挑战。这一制度的实行使纳税人遵从成本明显上升,包括时间、金钱乃至心理上的负重和不安定感,因此,自行申报纳税制度虽然减轻了税务部门的负担,但显然增加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纳税人纷纷表示抱怨和不满。为解决这个问题,使自行申报顺利推行,保证个人所得税应收尽收,各国政府均加大了纳税服务的力度,且都有一系列制度的支撑和保障。一是建立计算机采集、加工以及比对信息的技术支撑制度,包括建立纳税人纳税信息库、统一的纳税人代码制度、全国范围的个人信用体系、个人所得税跟踪稽查制度等。二是建立广泛的扣缴征收制度、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制度。三是完善税法,建立严格的审计制度和稽查制度。四是建立完善的解决税务争议和诉讼的制度。此外,各国税务咨询职业的日益发展也成为推动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发展的积极力量。
__总结道,以自行申报纳税为核心的税收征管模式在加拿大和美国都被称为“自愿遵从”(voluntarycompliance)模式,即强调纳税人在税基确定、税额计算以及税款缴纳中的主动以及责任自负地位。但该制度采取的初衷是为了节约征税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税务审计和打击避税活动中。这与我国推行自行申报用以调节收入分配、打击高收入者偷税等目的有所不同。税务部门运用计算机技术,降低征管成本,减轻自行申报带给纳税人的负担,使自行申报成为最经济的纳税方式。这个过程中,也是税务部门转变观念的过程———从以前的行政管理型转变为行政服务型,一种互信、合作的新型征纳关系由此应运而生。如荷兰是上世纪80年代末期进行税务行政理念变革的另一个成功范例。其税务行政从政府本位转变为纳税人本位,税务机关从过去以任务为导向(按照不同的税种和任务设置部门)转变为以市场为导向(以购买其服务的纳税人为中心)。由此可见,自行申报不仅是对我国纳税人税法意识的一次大检验,也是对税务部门征税意识的一次大检验。即自行申报意味着税务机关需要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服务态度的改变。
几点建议
__认为,目前我国有些地方个税自行申报不十分理想,这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共同着力的结果,不是某个部门的问题,更不能抱怨和指责某一部门,全社会需要更多地理解和支持,以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
他分析了以下几个原因:一是纳税人的自愿遵从度不高,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一国的税法意识取决于一国的税法文化。几千年来,人们对纳税有一种逆反心理,这种观念改起来很困难。从目前来看,个税自行申报是一个较好的制度,当然,一个较好的制度开始时也绝非尽善尽美。同时,任何一项改革都不可能一步到位,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纳税人对自行申报制度从了解、认识,再到认知、实施,需要有一个过程。一个新制度的出现,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二是配套机制尚未完善,税务部门恐有准备不足之嫌。目前税务部门与银行、工商、土地、海关等部门信息还不能完全共享,税务部门之间也未能全部联网,且大量收入以现金形式发放,使税务部门很难对收入进行准确监控。三是税制本身还存在一些不公平的地方,特别是对高收入者征管力度有限,难以让一般纳税人欣然接受。例如,许多纳税人反映税收太专业,报表和专业术语看不懂。纳税人对税款的运用、政府预算也不清楚。四是部分纳税人仍存有一种法不责众的观望态度。
为此,他建议:第一,纳税服务与处罚并重,行政服务理念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并进。在国外,许多国家的税务部门都有服务承诺制度,以保证向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例如澳大利亚税务局每两年进行一次民意调查,听取纳税人对税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纳税人的满意率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税务局长的任职。而在我国,始于1988年的税收征管改革,经过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信息化和专业化”等若干阶段的探索,直到20__年初才确立了基本适合我国国情和税收工作实际并得到普遍认同的模式,即“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在20__年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才首次明确具体地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我国的税收服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纳税服务体系亟待完善。
第二,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及措施。如建立纳税人信息库、广泛的扣缴征收制度、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制度、严格的审计制度和稽查制度、税务争议和诉讼制度等。
[关键词]征管模式;征管目标;纳税服务;人员素质
一、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内容与现状
我国现行的征管模式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服务,重点稽查,强化管理。这种模式。从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为基础,通过税务机关和中介组织的双层服务,使得所有纳税人都能够实现自选申报;通过计算机对纳税申报的集约化处理、分析,找出未申报或中止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同时将异常申报加以筛选,监控纳税人按期申报;再通过稽查,纠正并处罚不真实的纳税申报,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系统
1.确立科学简便的申报纳税程序。有三种方式:(1)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填写缴款书并向银行(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然后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盖经收讫印戳的缴款书报查联,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2)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开设“税款预储账户”,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指定银行划款入库。(3)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上税款等额支票,报送税务机关:税款的入库由税务机关归集报缴数字清单、支票,统一交由作为同城票据交换单位的国库办理清算。
2.规范纳税表格。这既要考虑纳税人填写使用的方便,又要顾及应用计算机处理的便捷,为此,规范表格分两步进行:(1)统一分税种的纳税申报表、税款缴款书格式,并规范其内容;(2)简化、合并有关表格,包括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合并和表列内容的合理化;并将纳税申报表和缴款书一体化。
3.统一申报方式。纳税申报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1)直接申报,即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2)邮寄申报,即由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装入专用信封寄达税务机关。(3)电子申报,在有条件的地方,纳税人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将纳税申报表所列有关信息及资料传输给税务机关。
(二)建立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纳税服务系统
1.建立税法公告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应通过有效的形式及时颁布税务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向纳税人提供全部现行有效的税法资料,以及介绍税款计算、申报表填写等纳税知识的纳税指南等,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法信息。
2.建立办税服务厅、室。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他交通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一般要以区、县局(分局)为单位建立办税服务厅,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服务。
3.积极、稳妥地发展税务服务。鉴于部分纳税人受到时间、地点等因素的局限或者出于自身的需要,税务机关应当鼓励和提倡其依照税收法规,寻求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进行税务。
(三)建立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管理监控系统
1.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这是依托计算机监控管理的前提,是归集、处理、交换、查询税务信息的先决条件。
2.开发、完善高水平的征管监控应用系统。把从税务登记的建立、纳税申报的处理、税款的收缴与核销、中止申报的催报、滞纳款项的催缴、检查对象的筛选,到综合税收信息的统计分析,税收会计核算与监督,以及纳税信息的查询等全面纳入计算机管理,依托计算机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监控。
3.抓住重点,加强监控。在整个监控系统的建立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常规管理与重点监控的关系,抓住增值税、出口产品退税、个人所得税等为社会所广泛关注的征管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加以突破。
4.建立四级计算机监控网络。力争建成中央、省、市、县四级计算机网络,使税收的监控管理在技术手段、信息处理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监控能力有一个质的飞跃。
(四)建立人机结合的稽查系统
1.建立分类稽查制度。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应将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三类。
2.建立科学的稽查规程。新的稽查方式将主要借助于依托计算机建立的监控系统,有的放矢地进行。因此,必须明确流程。规范操作。具体流程为:选案,制定计划,实施检查,案件审理,执行,稽查结果分析。
(五)建立以征管功能为主,设置机构,划分职能的组织系统
1.机构设置。税务局或税务分局征管机构设置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以承担税收征管工作的全部任务。
2.职能划分。征管机构的职能划分为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规四个系列,分工如下:(1)管理服务系列,负责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咨询,受理各项税务申请,应纳税额核定,外部信息采集等。(2)征收监控系列,负责受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及各项违章处罚款项的收纳;逾期未申报的催报。滞纳税款和逾期未缴款项的催缴,逾期不执行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报表以及票证管理。(3)税务稽查系列,负责选案,制定稽查计划,案件查处,案件结果分析。(4)政策法制系列,负责税法宣传,执法监督检查,税收政策课题调研反馈,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的应诉。
3.人力分配。基层税务机关的人力,应当根据机构设置的形式、职能划分,从实际出发合理地加以分配。
(六)建立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是税收征管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子系统。它的目的在于将信息科学的基本思想和方法运用于税收征管,特别是将税收征管过程作为一个信息处理过程来对待。把税收征管的有关活动抽象为一个信息交换、传输和使用过程:通过信息的正常流动,特别是征管反馈信息的存在,使税收征管规范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效率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法制不断健全。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和加强,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优势逐渐凸现。第一,各级税务机关加强了税源管理,征管质量和效率也不断提高。第二,税收管理信息化逐步推进。实施金税工程,以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为突破口,基本实现了增值税管理中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认证系统、交叉稽核系统、协查系统、申报纳税系统和发票、会计、统计、评估管理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第三。税务系统的社会形象明显改现。集中、公开式服务广为普及,依法治税、文明服务、高效办事的税务新形象逐步在社会上树立起来。
虽然税收征管体系改革取得了巨大的突破,但不可否认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完善之处,需要我们在理论
上探讨和实践中改进。
二、新的征管模式运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
(一)征管目标认识存在误区
对于税收征管目标,长期以来存在两种认识上的误区:一是把取得财政收入作为税收征管的目标;二是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税收征管的目标。由于目标导向性错误,往往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出现各种弊端:税务机关为完成任务,在任务轻时“藏富于民”,人为地降低税收水平;在任务重时“寅吃卯粮”,不适当地提高税收水平;或者为了所谓扶持企业发展而越权减、免、缓征税,造成税收制度的扭曲,破坏税收法治,违背了税收的适度、公平和效率原则。由于征管目标认识上的错误,造成重收入、轻法治。
(二)机构设置不合理
一是分税制后,机构分设人员剧增、机构设置不合理,使税收成本加大;二是国、地税缺乏相互协调和联系机制,造成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既要办理国税管理方面的事务,同时也要办理地税管理的事务;国、地税又没有统一的征管信息系统,征管信息不能共享,形成各自为政,给纳税人带来诸多不便和可乘之机。
(三)税收征管信息化滞后
新的征管模式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即税收征管要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但从当前情况看,税务部门在计算机开发应用上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计算机的配置与征管过程全方位的应用滞后。计算机的开发应用难以满足管事制征管工作的要求,硬件的投入与软件的开发反差较大,成为深化征管改革的瓶颈。二是计算机的功能和作用应用效率不高。只注重了计算机的核算功能,计算机对征收管理全过程实施监控的功能没有体现。另外,利用计算机提供的税收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制定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的作用也没有发挥,技术浪费较大。
(四)税源监控乏力
一是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现行税收管理中纳税人的信息来源主要建立在纳税人申报纳税所提供的信息基础上。实行集中征收后,随着税务人员和办公地点的相对集中。一些零星分散的税源、个体工商户及边缘山区,税务机关无法掌握税源情况,出现了不少漏征漏管户。传统的管户制、管片制取消后,没有从制度上拓展纳税人信息来源渠道。纳税人信息包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息调查和第三方信息三个方面。目前,后两方面的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分散在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而税务部门不能共享这些信息资源。二是纳税人信息的传递、利用效率不高。机构之间缺乏日常的信息交换、传递工作联系制度。各部门从部门职责出发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信息。而许多必要的信息又难以收集。
(五)纳税服务体系建设不到位
一是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不到位。认为为纳税人服务就是解决税务干部的工作态度问题。为纳税人服务往往停留在笑脸相迎、礼貌待客等礼节。重视改善办税服务大厅的硬件设施,而忽视了实质的内容。二是服务形式陈旧。在税法告知服务上,纳税人了解税法的主要途径是到办税服务大厅看公告、询问窗口工作人员。随着电子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的推行。纳税人去办税大厅的机会少了。原有的税法告知服务方式已不适应新的税收征管方式。三是服务过程缺乏系统性,服务渠道不畅,在纳税服务时间上,基本只限于八个小时工作日内。不能满足工作时间以外纳税人的服务需要。在服务过程中,只重视对纳税人的事中服务,忽视对纳税人的事前、事后服务,在事前,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帮助方面做得不够;在事后,如何帮助纳税人建立健全纳税管理制度方面的服务指导工作做得不够。在服务联系制度上,基本停留在面对面服务形式,没有建立多元化、多功能、社会化的税收服务体系。四是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的界限划分不清。税收征管法只对纳税咨询服务为无偿服务做了明确规定,而对税收管理中发生的与纳税人直接有关的费用没有明确规定,如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电话费、网络维护费、新税制宣传培训费、纳税申报表等是否应该向纳税人收取费用,值得探讨。
(六)税务人员综合素质的现状难以适应征管手段现代化要求
经济和科技发展对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的税收工作需要一批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精通微机操作和网络知识的复合型税收人才。现在的税务人员离复合型税收人才的要求还有一段不小的差距。不少税务人员对基本的财务会计知识了解不深,业务水平不高,查账技能欠缺,在对企业的纳税检查中难以查深、查透,无法保证税收执法检查的效果,削弱了依法治税的力度;大多数税务人员缺少计算机和网络方面的基础知识,使得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技术和征管手段得不到有效的推广和应用。
(七)外部环境不完善
首先,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不强。纳税人税收法制观念不强,纳税申报率偏低,偷逃税现象普遍。近年来,全国每年查出偷逃税款都接近500亿元,尤其是个体和私营业主税款流失非常严重。第二,部分企业核算水平太低。特别是一部分小型集体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问题较多,在历年税收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高达60%以上。加之目前我国未建立起法定注册税务师审查报表制度,致使一些问题很难在税前消除。第三,地方行政干预扰乱税收正常秩序。一些地方由于政企不分,地方政府出于当地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自觉不自觉地干扰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或者乱开减免税口子,或者有税不收,致使税法失去严肃性。
三、对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几点思考
(一)转变观念,深化对征管改革的认识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前提。从当前情况看。要突出强化以下四种观念:一是要强化改革观念。充分认识深化征管改革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款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作用,消除对深化征管改革的等待观望思想、畏难发愁情绪,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强化依法治税观念。改变传统的保姆式的管理方式,按新的征管模式履行职责,按章办事,依法征收,体现执法公正。三是要强化服务观念。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深化纳税人对征管改革的理解,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配合支持。四是要强化全局观念。自觉服从、服务于改革。
(二)统一机构设置,提高行政组织效率
各级税务机关,应以提高征管效率为原则。精简市、县局机关的内设科室,不强调上下对口,推行综合管理。具体讲,只需设三个办公室,即税收业务办公室,取消现在调协的税政股、征管股、计会股、涉外股等,设政务办公室和人事监察办公室,取消现在设立的人事股、监察室、教育股等。这样可以大大减少交叉管理、重复管理、人浮于事等,将多余的人员充实到基层分局和稽查局。
(三)适应信息化要求,全面实行计算机监督和管理
一是要加大对计算机设备的投入和开发运用的投入,大量采用先进的信息处理和传输技术设备,提高计算机在税收工作中运用的深度和广度,特别是对发票的管理、重点税源的监控、重大案
件的稽查和处理等事项一定要运用计算机来实施,以提高各事项的准确性和质量;二是要全面提高系统干部职工的计算机水平和能力,要求人人达到懂计算机并能运用计算机。同时,要更新适合税收特点的税务管理软件,提高计算机的使用效率。实现税收管理网络化、数据处理电算化。
(四)强化税收管理,建立有效的税源监控体系
税收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环节,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只有夯实了税收管理工作,对纳税企业税源变化情况进行严密、有效的监控,才能保证税收征收和稽查工作的效果。
1.加强税源户籍管理的部门协作。重点是加强税务与工商、银行之间的协作,实行税务、工商登记的信息传递和联网协作管理,建立部门之间的定期通报制度,提高税务登记户籍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2.保留税务联系员制度,对重点税源分户管理,零星税源分片管理,实现人机的有机结合,强化日常管理。税务联系员不再采用传统的“保姆式”管理方式,而是掌握户籍管理和纳税人的经营动态,负责税款催报催缴,但不管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和执法处罚。
3.对纳税人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纳税信用记录、财务会计是否健全等要素将纳税人分为A、B、c三类,在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发票供应、纳税检查等方面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4.运用纳税评估提高税源监控质量。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信息和日常收集的征管资料,用比较分析、指标测算等科学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评价。对发现的疑点问题转入相应管理程序。
5.利用税控装置控制税源。在发票管理、加油器出租车计程器、收银机等领域推广应用。税源监控不仅要掌握已实现的税源,而且要掌握税源变化的发展趋势,实现税源监控的动态管理。也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与经验,普遍实行源泉预扣制度,充分运用第三方信息,最大限度地控制现金交易,从根本上转变监控管理的思路。
(五)优化纳税服务体系
纳税服务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税务机关的专业服务体系,另一方面是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税务专业服务体系应采取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税法咨询窗口”、开通公开咨询电话、建立定期信息会制度等形式,传达辅导税收政策。以畅通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依托税收信息化,对办税服务中心职能进行重新界定,把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所有涉税事项,包括税务登记、延期申报缴纳税款、税务资格认定,减免税申请受理、政策咨询等曾由管理分局承担的职责分离出来,归纳到办税服务中心,实行“一窗式”办税服务,把多岗、多环节、多人做一件为一岗、一环节、一人做多件事,形成前台对外、后台对内、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的运行机制。社会中介机构服务体系是税务机关专业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是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表现分为三个方面,即业务、鉴证业务和咨询顾问业务,目前来看,要规范和完善税务制度,扩大税务的规模,激励和培养一支有中国特色的税务人员队伍,为纳税人提供一个良好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社会环境。
(六)以人为本,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税收执法队伍
一是要适应知识和业务技能不断更新的税务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人才培养机制。就目前税务干部队伍的现状来看,应着重努力造就一批精通税收业务、熟悉财务会计、掌握计算机操作的专业人才。二是建立和健全一套与人事制度相配套的竞争奖励机制,三是实施一套与综合目标管理绩效相统一的考核奖惩制度。四是建立行之有效的干部轮岗制度。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自行申报 民主纳税意识 权利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个人年度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必须自行办理纳税申报。这是我国首次对高收入人群自行申报制度做出的具体规定,也表明高收入者自行报税有了法律保障。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蕴意深远
我国在1993年《税收征管法》初次颁布之时即确立了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随后于1995年、2001年、2002年相继对其进行修订与完善,但仍显得过于粗疏。纳税申报在《税收征管法》仅规定了三个条文,《实施细则》也只有八个条文,只是在纳税申报的主体、内容和方式上做出了原则上的规定。纳税人仅依据法规条文难以理解与掌握纳税申报的全貌与具体程序,这使得纳税申报制度缺乏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同时将大部分的规范空间留待税收行政机关并以部门规章的方式解决,又使得纳税申报的法定性大打折扣,而与真正意义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确定纳税义务的民主纳税精髓仍有距离。《办法》的出台,有效地促进了公民纳税意识的转变,标志着个税改革又迈出了新的一步。
1.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分配领域的调节作用,有效减缓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主要表现在社会财富向少数人集中的速度加快,而富人的个人所得税流失正是造成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从国家税务总局得到的资料显示,2001年工薪阶层上缴的税款约占全部税收的41%,而在上海、北京、深圳、厦门等地的调查显示,工资、薪金所得近几年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0%,呈现出“富人纳税少,穷人纳税多”的态势。同时存在的灰色收入、黑色收入等非制度因素更是加剧了收入差距的扩大。而《办法》的颁布正是我国分配制度向“限高、稳中、托低”改革方向迈出的第一步。通过纳税人的主动申报,有效地掌握纳税人尤其是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情况,由先前税务机关采取“大海捞针”的税源管理模式向“有的放矢”的管理模式转变。通过来自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的信息对比,查找重点税源的行业与人群,加大收入调节力度,形成有效的收入再分配机制。
2.建立健全的纳税申报制度,为我国有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变提供有利条件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是“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然而在这种模式下,无法体现公平与效率的课税原则。一方面征收不公平,扣除不合理,同等收入的人税负不同;另一方面税收征管效率低,容易产生少缴、漏缴税款等问题。相比之下,混合所得税制不仅符合当前中国国情,也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与采用。这其中既包括欧美发达国家,也包括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有些评论认为目前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差,征管水平低,只有待条件成熟后再实现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转变,然而实现纳税自行申报制度恰好顺应了这一税制模式技术上的要求,通过建立健全的纳税申报制度,为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契机。
《办法》的颁布与实施,不仅强化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了税收收入,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纳税申报制度,与此同时,我们应看到,在对个税改革不断深化的进程中存在的问题与阻力。
二、实施纳税自行申报规定存在的主要阻力
1.民主纳税的主体意识缺失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时代,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劳动者“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过的是一种自给自足的生活,加之历代封建王朝又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因此在那样的年代,培养不出商品社会特有的独立意识、权利意识和契约意识。有的只是一种狭隘的小农意识。正是由于这种社会理性精神匮乏的传统背景导致了民众的独立意识、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弱化甚至消失。西方文化下行之有效的制度在我国文化背景下无法产生同样的作用。西方人将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作为人生目的而不是手段,使得西方人的人际关系比较注重共同得益和长远发展,讲求社会性、信用和诚实。相比较而言,中国人从事经济活动更多地注重人情、关系,法律则显得苍白无力。在多数情况下,人们往往会舍法律而就人情,在一定条件下人情才是这个社会所接受的基本道德规范。这也是造成人们对处罚的预期成本很低的社会心理的主要因素之一。而改革之前,法律除了对扣缴义务人予以相应的处罚,向个人追缴应纳税款有明确规定外,对个人不申报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造成个人指使单位少扣或不扣税款时的法律责任难以划分。在传统的理性文化缺乏与法律条文不明晰的背景下,民众的民主纳税的主体意识尚处于一种真空状态,而使得个税申报改革在负重前行。
2.纳税人权益保护欠缺
我国历史上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常常被忽视。汉朝皇帝诏令亩税率三十分之一,虽是轻税,但却“重赋于民”,以此变相手段侵犯纳税人的权利。真正意义上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是1993年之后才相继出台的几部法规。笔者认为,我国纳税人自身维权意识的淡漠是历史的产物,有着深厚的传统法律文化渊源与背景。而数千年来以“国家本位观”为出发点的法律制度无法孕育“人权本位观”的价值取向,更无法体现个人权利的个人本位法。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纳税人,关心纳税人的社会环境,就必须要充分肯定纳税人对国家和社会的作用。
3.申报业务发展滞后
我国税务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很不成熟。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税务独立性较差,单纯依靠税务机构的权力和影响力开展工作,公正性难以得到保证。并且税务业务不规范,行业的自律性差,的广度和深度都还不够。同时税务机构与税务机关的亲缘性而对纳税人权利的漠视造成纳税人对其缺乏信任感,使税务市场出现有需求但无吸引力的尴尬局面。《办法》颁布之后,有不少人希望有专业的税务机构来申报业务,因为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税款的计算会涉及到一部分专业税务知识,相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并非易事。
三、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纳税自行申报制度的建议
针对以上几方面的问题,借鉴国外纳税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可朝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与完善:
1.大力推进民主政治进程,培养纳税人主体纳税意识
改革开放以后,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同时,民主政治体制改革也在稳步推进,正是这种民主政治的社会大环境才能催生出纳税人主体纳税意识。在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系的同时,要尊重市场主体人格独立、地位平等,使得纳税人能够公平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将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理念取代根深蒂固的“人治”的法律思想。树立民主、自由、平等、权利、法治的法律理念,真正确立纳税人主体纳税意识的思想基础。同时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全社会的税法遵从意识。
2.进一步完善税收立法,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要保证纳税人权利的实现,必须进一步完善纳税人权利立法,使之成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然而目前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未提及权利。笔者认为,在划分税收利益,配置权利义务时,应将纳税人的主体权利放在首位,而不能将纳税人单纯作为纳税义务人对待。同时也希望税务机关能切实转变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加大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的力度和水平,使纳税人从服务中切实感受到作为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和地位。在处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二者的关系时,必须将二者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主体对待;在提倡执法工作透明化,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的同时,也应培养纳税人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权、护权的意识。
3.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作用,构建现代化的税务服务体系
阿克洛夫曾指出,经济主体有强烈的激励作用去消除信息问题对市场效率的不利影响,进而他认为许多市场机构可被视作是为解决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所以市场机构可在其中消除信息屏障,发挥沟通信息的功能。若这些中介机构和力量得以发展壮大,则对征纳双方沟通信息必有裨益。笔者认为,税务以中介的立场,为纳税人提供所需的服务,将纳税人由于不熟悉税法或计算失误而少缴或多缴税款的风险降到最低。因此作为独立的服务机构,会普遍受到纳税人的欢迎。同时进一步规范发展税务中介机构,大力构建现代化的税务服务体系,尤其可以建立一些由政府资助的税收志愿者组织,旨在为无力承担税务咨询费的低收入者免费提供税收咨询,尤其以老年纳税人为重点,并不断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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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分类税制
1背景分析
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的形式(国税发(2006)162号)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这一规范与我国之前实施的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制度有所不同,它在不改变分类所得税制(即:将收入划分为若干项目,分别就不同项目计税;不同项目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与之相配套的征管措施为代扣代缴制——在各类收入的支付环节,由收入支付人和扣缴义务人将应纳税款代扣下来,并代缴给税务机关)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应自行向税务部门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规定。这一办法的出台,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进入了在纳税标准规定上的“分类计税”和征管上的“综合申报”的“双轨制”的运行格局。
2007年4月2日,首次自行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落下了帷幕。根据我国国家税务总局4月12日公布的全国申报结果显示,截至4月2日自行纳税申报期结束,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共受理自行纳税申报人数1628706人,申报年所得总额5150亿元,已缴纳税额791亿元,补缴税额19亿元,人均申报年所得额316227元,人均缴纳税额49733元。从人员构成看,主要使收入较高行业和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职工、个人投资者、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文体工作者、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外籍人员等。从所得项目构成看,依次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
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制度既是一种创新,又是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中所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说这个制度是一个创新,那是相对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分类计税”而言的——世界上有不少的国家都实行的是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这本身并不是什么希奇的事情,但从税制的角度来说,自行申报往往是对应于“综合征税”而言的,所以我国在“分类计税”标准下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自行申报制度就是一个史无前例的创新。正因为如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这一改革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成功例子可以借鉴,我们只有依靠自己的力量摸索,从而找出一条最适合我国发展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的道路。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制度所存在问题及对其的对策建议。
2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所存在的问题分析
2.1“分类计税”与“综合申报”矛盾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分类计税”对应的是代扣代缴的征收方式,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仍然由各类收入的支付人或扣缴义务人代为计算、代为扣缴。而另一方面,除非有无扣缴义务人的收入项目,否则纳税人按综合口径自行归集并申报的收入和纳税信息,又不作为重新核定税款并实行汇算清缴的依据,该缴多少税,还缴多少税。两个渠道的彼此脱节,至少在形式上,使得自行申报表现为附加在纳税人身上的一种额外且无效的负担。因此,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积极性不高甚至根本就没有积极性,因为这样的申报在表明上看来纯粹只是浪费时间和精力而已。
2.2收入的核定问题
在代扣代缴制度下,个人所得到的收入,不论是工薪收入、稿酬收入、股息利息红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等,都是属于税后收入。而我们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税前收入,换句话说,个人要在纳税申报表上填写的应该是各个项目的税前收入。而把税后收入换算程税前收入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且不说各个项目对应的计算公式不同,就算是同一个项目,对应的税率也是不相同的。一般的纳税人没有这么专业的能力来判断自己的这一项收入到底应该用什么的方式来换算成税前收入,比如说劳务报酬所得,在什么情况下是劳务报酬所得,而在什么情况下是工资薪金所得呢?50000元的税后劳务报酬所得,它适用的税率到底是20%,30%,40%抑或是其他呢?属于劳务报酬的哪一些是可以在税前扣除呢?在恢复税前所得的时候这一部分扣除额应该如何计算呢?诸如此类的问题不胜枚举。哪怕是专业的税务人员,在面临这么多项目的汇总统计的时候也难免会出现一些错误,更何况是仅仅只有一点点纳税知识的纳税人呢?很多个体工商业者甚至一点都不清楚自己到底应该缴纳哪些税,什么时候缴税呢。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就更难确认了。由于银行存款是按你存款的时间来计算的。我们能够查询的也许只是某一笔钱的在某几个月的利息,如果是交易频繁的活期存款账户,那么利息又该如何计算呢?银行目前还没有提供查询一年利息的服务。而且,很多纳税人还有很多个银行账户,不同账户的利息是该加总计税呢还是应该分别计税呢?还有,由于没有关于夫妻双方可以合并纳税的规定,家庭共有的财产收入及投资所得应该如何在夫妻之间进行划分并申报纳税呢?“分类计税”增加了“综合申报”的难度,很多纳税人都没有办法清晰、准确的核算自己的应税收入。而纳税申报表是需要纳税人填入“我相信,它是真是的、可靠的、完整的”字样,在纳税人都没有办法准确核定自己的收入时候,他应不应该为填写了这样一段话而承担“诚信风险”的责任呢?
2.3处罚与奖励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缺乏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奖励及适当的减免措施的规定,而同时,它对不进行纳税申报或逃税的行为的处罚比较轻。长期以来,我们说强调的都是“纳税光荣”的理论。对税法的宣传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强调纳税义务人的义务方面,而很少告之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及相关的鼓励。以至于很多人对纳税有一定的仇视心理,或者应该说是不平衡的心里——纳税是我付出的,我为什么要付出,而我又从中得到了什么?依法纳税的纳税人没有得到一定的奖励,相反的,他们所看到的往往是没有纳税或叫做逃税的人依然没有受到惩罚或者惩罚太轻,逃税的收益大于逃税的成本,那么很多原本是忠实的纳税人也有可能受到这一系列情绪的影响而选择拒绝进行纳税申报。
2.4关于为纳税人保密的问题
中国人都有一种藏富的心里,按实际收入填写纳税申报表意味着他们必须要把他们的财产状况公诸于众,这是很多人都不愿意的事情,因为这样可能给他们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尽管税法中有规定税务机关必须为纳税人保密,但个别的办税人员也许会出于某些特定的目的而泄密,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所得到的仅仅只是些行政处罚而已。如果没有办法为纳税人保密,那么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将会遇到很多人,尤其是富人的抵制,这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向综合方向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因素,也是我们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之一。
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几点建议
3.1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的综合所得税制
要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能够平稳发展,关键的问题是要改革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目前,世界各国的通常情形是,要么分类所得税制配合以代扣代缴制,要么综合所得税制配合自行申报制。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与自行申报制度的一个结合,仅仅只是一个过渡时期的产品而已。随着时间的发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必然要向综合所得税制变更。“双轨”时期的种种不适应的症状,当我们的综合所得税制与我们的自行申报税制予以统一的时候将会逐渐消失。我们应该加快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转轨的步伐:除一部分个人以个人存款利息所得为代表的特殊收入项目继续实行分类所得制之外,其余的收入统统纳入综合所得税制的覆盖范围。以此为基础与之相对应,前者继续实行代扣代缴制,后者则实行自行申报制。3.2帮助纳税人准确了解一年的收入
许多采取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国家都会以各种方式在申报期间告知纳税人全年的各种收入。而我们国家缺乏一个这样的机制。各个代扣代缴机构或是提供纳税人应纳税收入的单位,应该在纳税申报期间把包含纳税人的税前所得、应纳税额及税后所得的汇总单据以邮寄、电传、电子邮件等方式寄送到纳税人的手中,便于纳税人汇总申报自身的应纳税额。除此之外,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应该要及时通知纳税人其在这一纳税年度的应税利息收入、应税股息收入等数据。这样的话,纳税人就不必因为其收入的零散性而不知所措。因为很多人都没有记录零散收入的习惯,而企业等为纳税人提供收入的单位本身就需要这样的数据进行企业的帐务处理,对他们而言,只是一个举手之劳的事。以法律的形式要求为纳税人提供收入的单位定期(一般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周期)向纳税人提供其应纳税额等的数据,有利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进一步开展。并且可以有效的预防偷漏税等行为。
3.3完善奖励与处罚措施,增强纳税人意识
在未来的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制的设计过程中,应该要完善其奖励与处罚措施,对于按期纳税,不偷税、不漏税、不逃税及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按时缴交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该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包括物质的及精神的。比如可以对在一定期限内表现优异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减免措施;而对于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应给予重惩,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而不仅仅只是行政责任。此外,还要将强宣传,让纳税观念深入人心。
3.4加强保密机制
税务机关应与银行、证券公司等部门联合起来,以保证税收收入及时、足额的入库,并对纳税人的自行申报进行监督管理。但是同时,也应该给纳税人以足够的尊重,即要充分重视纳税人的隐私,为纳税人保密。只有纳税人充分信任税务机关,我们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才有可能进行的更为顺利。我们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才能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4总结
总之,我国的“分类计税”下的“自行申报”制度仅仅只是特定时期的产物,我们应该正视在这样一个特殊背景下的特殊制度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并逐步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制度,为建立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税制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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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税申报;监管;博弈分析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06-0179-03
[作者简介] 陈 坤,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金融监管,产融一体化。(上海 200042)
2006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年收入等相关个人收入信息。该办法出台以后,2007年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者申报纳税的数量为137.5万人,远低于国家税务总局的预期,也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而且,在这137.5万人中,主要是工薪阶层,私企老板、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寥寥,那些被列为高收入人群相对集中的行业,申报人数也相对较少。虽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了应纳税而未纳税者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相对较轻的处罚并没有迫使应纳税者积极纳税。本文试图从博弈论的角度来探讨这种现象。
一、个税申报监管的成本和收益
从纳税人的角度看,税收会直接减少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增加纳税人某些经济行为的成本,影响其利润水平。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一切经济主体实施经济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在纳税人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条件下,纳税主体往往会采取偷、逃税款的行为,尽可能地减少纳税,以降低自身既得利益的“损失”或经济行为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偷逃税款的行为是有一定的风险的,这一定的风险从较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是否选择实施逃避税款的行为。因为,税收监管方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所以对于纳税人来说,其承担的风险就是由监管方制定的惩罚力度的大小及其对纳税当事人实施监管的可能性来决定的。这两种因素共同作用于纳税人行为的选择。
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监管的成本,包括监管制度设计和执行成本,以及因监管而带来的经济运行效率的损失。
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监管的收益包括对逃税者所罚款项以及维护税收公平、公正、公开而带来整个社会诚信度和整个经济运行效率的上升。
二、个税申报的博弈模型
假定政府不进行税收监管,现在有两个纳税者A与B,两个人的策略是纳税申报与不申报,假设两人从此都纳税申报,有一个好的税收环境,大家收益都为10;如果大家都不申报,这时纳税环境恶化,整个社会税收收益降低,每人都为5;如果一人纳税申报,另一个人不申报,由于税收征收要付出成本,纳税申报者的收益2,而不申报者的收益8,该博弈的模型如下:
在这个博弈里,如果A选择不申报,B一定选择不申报,因为对于B来说,不申报的收益5大于纳税申报收益2;如果A选择纳税申报,则B选择纳税申报,因为纳税申报的收益10大于不申报的收益8;如果B选择不申报,则A也选择不申报,因为A不申报的收益5大于纳税申报的收益2;如果B选择纳税申报,则A选择纳税申报,因为A纳税申报的收益l0大于不申报的收益8。但是纳斯均衡(10,l0)是不稳定的,A与B两个合谋是不可信的,一旦一个选择纳税申报,另一个可能不申报,那么不申报的收益为8,纳税申报者的收益为2,最后的结果是两个人都不申报。这实际上是两人博弈的囚徒困境,两个人同时不申报结果是税收环境恶化和税收收入减少。
三、个税申报监管的博弈模型
市场失灵,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作为政府代表的税收监管方和纳税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从监管方的角度来看,对于监管方的外部监管,纳税人势必比监管方掌握更多的税务信息,他们可以通过各种隐蔽的手段减轻甚至逃避自己的纳税义务;对于监管方的内部监管,监管人员和监管局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这样,具体实施监管职责的人员就有机会接受纳税人的行贿,从而导致寻租现象的产生。
这里,我们只研究外部监管中的行为选择问题。从外部监管来看,纳税人纳税能力的信息是私人信息,税务机关难以获得,但税务机关必须征税,从而,在信息不完全对称和非对称的情况下,政府制定了各种税法和税收管理法。从博弈的角度来看,政府对纳税人纳税实际情况不完全了解,但拥有制定“游戏规则”的权力;纳税人对自己纳税情况比较了解,但必须按照政府制定的规则来办事。因而,我们可以运用博弈的方法和观点进行比较,可以更好地优化政府税收的目标。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真实个人收入的多少,只有纳税者自己最清楚。纳税人和税收监管者所掌握的个人收入信息是不对称的,纳税人具有信息优势。税收监管者当然可以通过检查的方式,了解纳税者的收入状况,但检查需要成本,且检查只能是短期的,另外,税收监管力量也非常有限,无法对每个纳税者都进行检测,因而要求每个纳税者真实披露收入信息,自动申报纳税。
如果纳税者完全披露自身的收入状况,将面临支付更多的税收,因此,许多纳税者有隐瞒收入信息的激励。这样,作为税收监管者,就是要设计一种机制,使纳税者能真实披露收入信息。于是,在纳税者和税务监管部门之间就形成了相互博弈的局面。这里,建立一个简单的博弈模型,分析纳税者和税收监管者之间就个人收入信息披露与否应采取的对策。
假设一家明确为高收入的纳税者,如果完全披露自身的收入信息,将支付数目为T的个人所得税金;如果纳税者能成功隐瞒收入信息,将只要支付数目为t的较低的个人所得税,但有可能被检查到,此时将要支付数目为M的罚金。M的支付与管制者是否检查有关。
作为管制者,如果不对被管制者进行检测,只能获得一个常规的收益u及社会效益E,E的获得与纳税者是否真实披露收入信息有关(披露了才会采取措施治理,否则就会被耽误)。如果检测,除获得上述收益外,还将获得罚金M ,同时要支付一个检测成本C,这里的罚金M 与纳税者是否披露收入信息有关。
设纳税者披露收入信息的概率为p(0≤p≤1),则隐瞒收入信息的概率为1-p。设管制者检测的概率为q(0≤q≤1),则不检测的概率为1-q。于是可建立如下的博弈树。
作为惩罚性罚款,t+M显然要大于T,惩罚才有意义;对于管制者来说,一旦检测,检测成本必然会小于罚金M。因此,上述博弈中不存在纯策略Nash均衡。现在来分析其混合均衡策略Nash均衡。
给定管制者检测的概率q,纳税者披露收入信息(p=1)和不披露收入信息(p=0)的期望收益分别如下:
πp(q,1)=-Tπp(q,0)=-t-qM
令上述两式相等,可求得混合均衡时的q值如下:
q*=(1)
q*的含义为,如果管制者的检测概率小于(T-t)/M,此时,
qM+t< Tπ,(q,1)π,(q,0)
那么,纳税者的最优策略就是不披露收入信息。如果管制者的检测概率大于(T-t)/M,那么情形正好相反,纳税者的最优策略就是披露收入信息。当管制者的检测概率正好等于(T-t)/M,纳税者可以随机地选择披露和不披露收入信息作为最优策略。
同样,给定纳税者披露收入信息的概率p,管制者检测(q=1)和不检测(q=0)的期望收益分别如下:
πG(1,p)=-C+E+(1-p)M+u
πG(0,p)=u+pE
令上述两式相等,可求得混合均衡的p值如下:
P*=1-(2)
P*的含义为,如果纳税者披露收入信息的概率小于1-C/(M+E),此时,
u+pEπG(0,p)
那么,管制者的最优策略就是进行检测。
如果纳税者披露收入信息的概率大于1-C/(M+E),情形正好相反,管制者的最优策略就是不进行检测。
当纳税者披露收入信息的概率等于1-C/(M+E),管制者可随机地选择检测和不检测策略。
作为管制者设计的激励个税申报者披露收入信息的机制,就是要使博弈均衡时的p值增加,即提高个税申报者披露收入信息的概率。这可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从管制者本身检测的概率看,均衡时的q值对个税申报者披露收入信息与否有很大的影响。根据(1)式,当T和t值一定时,q*与M成反比,也就是说罚金数量对均衡时的检测概率影响很大。当M足够大时,q*会变得很小,纳税者只要发现有检测的可能(即使这种可能性很小),就会选择披露收入信息作为最优策略。
考虑纳税者的收益:
πp(q*,p)=-pT+(1-p)(-t-q*M)
纳税者选择的p值应使上述收益函数最大化,经整理得:
p∈arg max{(t+q*M-T)p-t-q*M}
当M足够大时,t+q*M大于T,因而p值将向1靠近,即纳税者选择披露收入信息将使收益最大化。
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当罚金数量巨大时,纳税者隐瞒收入信息将面临巨大的风险,一旦被查获将会遭受严重损失,这也就是欧美纳税者在重罚下一般不隐藏个人收入信息的理由。
第二种情形,从个税申报者混合均衡时披露收入信息的概率看,(2)式表明,在检测成本一定的情况下,个税申报者披露收入信息的概率,与罚金M和社会效益指标E成正比,进一步说明了罚金数量的重要影响。现在来看社会效益指标E。E值可理解为社会诚信度,社会诚信度越高,纳税者为自己不诚信的行为所付出的代价越大,纳税者披露自己收入信息的可能性越大,对个税申报者的管制也相应更严格,此时个税申报者披露收入信息的可能性会在更严标准的压力下增加。另外,还可以这样来理解E值的作用,即纳税者对社会诚信认识程度影响纳税者披露收入信息的概率,当纳税者对社会诚信评价较高时,纳税者披露收入信息的可能性也会增加。
四、改进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对策建议
1.提高逃税的惩罚力度。如何有效地管制好纳税者,尽管经验告诉我们,惩罚性罚款是管制的不二法门,但是博弈的最优策略表明,只有一定数额的逃税罚金才可以起到惩治的作用,高额罚金不仅可以激励纳税者真实披露个人收入信息,为税收征管提供科学依据,还可以降低政府的检测概率,减少政府在管制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因此,以高额度的罚金管制纳税者应成为政府重要的管制手段。
2.降低征收成本,实现集中征收和统一稽查。降低征收成本的重要途径就是要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通过税收信息化促进征管模式的科技化。要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尽快联通各级税收征管网络。逐步把征管数据的应用领域拓展到税源管理、税收计划等方面,提高信息利用率。
建立数据信息处理的全集中模式,实现信息数据的集约化处理和高度共享,提高税务机关信息处理能力。
积极改革税款征收方式。积极开展多元化的申报纳税方式,同时提供便捷的税款缴库方式。在已有的申报纳税基础上,推行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电话申报纳税、数据电文申报纳税,将征收缴税的网点延伸到遍布城乡的银行、邮政单位。
健全税务机关的专业服务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服务,把一些有偿项目推向社会,推向市场,减少税收服务成本,规范和发展税务等社会服务,提高纳税人如实申报的能力。
同时,完善税收征管的统一稽查也是降低税收征收成本的重要途径。实现税收稽查的方法:一是科学确定稽查机构的组成形式。二是大力推进稽查职能向执法型转变。
3.通过制度建设来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增强国民的纳税意识,除了必要的纳税宣传外,重点应在制度建设上。第一,要完善收入监管机制。第二,在目前的税法宣传中,不能仅仅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也应该增加对税收收入支出的说明以及纳税人权利的宣传。纳税者主体意识的形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义务纳税意识;另一个是纳税人对税收支出的监督意识。第三,要逐步增加整个国家的社会福利及社会保障,让老百姓切实享受到纳税后政府提供的优良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
4.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帮助纳税人准确了解自己一年的所有收入,在申报期间告知纳税人全年的各种收入。在目前的国情之下,扣缴义务人应该发挥更好的作用,不仅要出色完成代扣代缴义务,还应该帮助纳税人知晓其收入情况。
5.构建全方位的社会护税网络。在推进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过程中,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调动多方面积极性,加强社会协税护税。应加强部门联系和配合,建立当地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制度;与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建立信息传递制度,加强对纳税户的登记管理,防止漏征、漏管户的发生;通过金融机构及时了解和掌握纳税户的资金变动情况,坚决执行税款扣缴制度;与交通、建设、土地、房管等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及时掌握纳税户的生产经营信息;另外,还应与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在查处涉税案件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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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夏秋.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几点设想[J].上海财税,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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