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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防范研究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7-25 16:50:1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金融风险防范研究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金融风险防范研究

第1篇

金融刑法之维护金融安全的价值目标

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是衡量金融安全的重要参数,抵御金融风险的过程实则是为维护金融安全扫清障碍的过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终极目的即是维护金融安全。金融安全是相对于金融风险而言的,在某一区域的某一时期没有出现金融危险并引致经济的紊乱,金融就是安全的[3]。金融安全,作为经济安全的核心,既代表某一区域某一时间内金融秩序状况,也代表了一国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在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冲击,确保国家正常的金融功能和金融秩序进而最大限度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的能力[4]。金融安全的基本要义即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其本身即代表了一种秩序价值。秩序是法的一切价值之基础,是与法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没有秩序价值的存在就没有法的其他价值。而金融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是稳定金融秩序的最后一道制度屏障,因此,从此种意义上来说,金融刑法理应将维护金融安全作为自身追求的价值目标。金融业由于自身的脆弱性、不确定性及制度的不完备性,为金融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大量的金融犯罪充斥着金融领域,扩大了金融风险,危害了金融安全。一方面,金融犯罪打破了金融交易主体间的信用平衡,造成了信誉危机,破坏了良好的金融交易秩序。另一方面,金融犯罪使得社会金融资产处于风险之中,严重阻碍了金融结构的优化,危害了国家金融安全。例如,一些金融主体凭借骗取的银行保函到第三方处骗取财物或申请开发工程资格,使金融交易第三方蒙受经济损失。这是对信用制度的直接破坏,它在无形中增大了金融交易的风险成本,动摇了金融市场有效运行的制度根基。再比如,某些企业为了转嫁经营风险,恶意逃避银行债务,使银行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受到了严重的威胁,降低了银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这就使大量的社会金融资产不能起到应有的融资作用,增加了我国金融结构调整的难度,破坏了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一国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刑法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金融形势为基础并对金融发展产生反作用的制度性上层建筑。在抵御金融风险的进程中,金融体系及其发展决定了刑法变革走向,而刑法在反映金融发展要求的同时也对金融体系完善发挥着积极的引导作用。刑法通过对金融犯罪的遏制来降低金融活动的风险成本,通过稳定金融秩序来推动经济效益的平稳增长。金融刑法,作为社会防卫的最后一道防线有必要强化其对金融犯罪的遏制作用,发挥其特有的威慑功能,通过惩治犯罪来抵御金融风险进而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实现保护金融安全的价值目标。

我国金融刑法之金融风险防范的立法缺陷

金融刑法,是指刑法典、单行刑事立法、附属刑事立法中所规范的,发生在金融交易、金融监管、金融调控中的金融犯罪、相关刑事责任及其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5]。由于1979年《刑法》关于金融犯罪只规定了伪造货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和贩运假币罪三个罪名,因此,我国较全面规制金融犯罪的金融刑法可以说始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7年《刑法》则在刑法第三章的第四节和第五节两节对金融犯罪进行了规定[6]。近年来随着金融业的高速发展,金融犯罪不断增加,特别是金融危机的出现,使人们深刻认识到了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在不断完善金融法律的同时,惩治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也随之加强,如我国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的八个修正案中就有六个刑法修正案规定了金融犯罪的内容。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由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组成的金融刑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打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的功效。然而,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形势,金融刑法还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金融刑法的立法理念落后

目前,我国金融犯罪的立法理念相对落后,在金融风险的识别、防控、化解等方面显现出了诸多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金融刑法价值功能的发挥。具体而言,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金融刑事立法缺少金融创新理念,导致金融刑法落后于金融发展形势,无法有效抵御因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金融领域的显著特点即是它的创新性。金融创新①,既包括金融业务、金融市场的创新,也包括政府对金融业监管方式的创新[7]。每一次金融创新必然会导致新的金融犯罪的产生,这无疑为金融刑事立法提出了挑战。然而,金融创新的观念并未引起我国刑法学界的高度重视,我国现行金融刑事立法是建立在传统金融交易方式之上的,它的立足点是基础性的金融工具,较少涉及以金融衍生工具为对象的金融犯罪。这就导致刑法无法有效惩治因金融创新而产生的新型犯罪,从而弱化了金融刑法的风险防控功能。第二,我国金融刑事立法遵循的是“事后主义”的立法理念,即对犯罪活动重事后惩罚而轻事前预防[8]。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我国金融刑法过于注重金融犯罪行为造成的结果,忽视了行为过程的危害性,忽视了金融犯罪综合预防机制的建设,这就导致其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例如,对于一些手段极其危险但是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金融犯罪行为是无法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控制的,这便在无形中增加了金融风险成本,危害了金融秩序的稳定。第三,我国金融刑事立法的信用观念淡薄,缺少对信用安全的保护,在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方面表现出了明显的不足。信用,“是金融活动的本质,也是整个金融体系赖以存在的基础。”[9]信用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一种重要的资本形态,是商业经营者精神财富和生命价值所在[10],信用安全与否不仅影响着金融交易主体的利益也关系着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法典都专门设立了和信用有关的犯罪内容,例如《法国刑法典》第4卷第4篇设立了“妨害公共信任罪”,《巴西刑法典》第10篇设立了“破坏公共信用罪”[11]。然而,信用理念至今未引起我国刑法学界的重视,在我国金融刑法中根本找寻不到涉及信用安全的犯罪。即使是在金融诈骗类犯罪中,刑法也仅仅将金融诈骗的数额作为犯罪与否的考量依据,将立法焦点放置于对财产性利益的保护上,忽视了对信用安全的维护。现代金融业是一个信用交易形式急速变化的行业,缺少对信用安全的保护无疑为信用类金融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在某种程度上加速了金融风险的形成。

(二)我国金融刑法的立法技术不发达

目前,我国金融刑法采取的是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并存的立法模式,它们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了惩治金融犯罪的任务。然而,伴随着金融形势的不断发展,在该种模式支配下的金融刑法却逐渐暴露出了适应性不强、前瞻性不够、协调性不足,立罪逻辑倒置等诸多立法技术上的缺陷。具体而言,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金融刑事条款修改频繁,金融刑法缺乏应有的稳定性。1997年《刑法》修订至今,相继出台了八个修正案,其中有六个涉及到金融犯罪,这意味着在10多年的时间内,金融刑法平均每两年就要修改,刑法作为一门基本法,如此频繁地修改说明了我国金融刑事立法技术不发达,不能以前瞻性的眼光立法。第二,金融犯罪倒置性立法,违背了刑法立罪的逻辑规则。所谓倒置性立法,是指对同一个不法行为而言,在其他法律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时,刑事立法就将其予以犯罪化。倒置性立法严重违背了刑法谦抑性原则,是对刑事犯罪立罪逻辑的颠覆。我国金融刑法出现了大量倒置性立法的情况,如在《证券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证券犯罪就出现在了1997年《刑法》中;再比如《刑法修正案(五)》中规定了“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而在立法当时,作为我国信用卡管理的主要规范性文件《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其他非刑事法律并没有规定该种行为的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12]。第三,刑法典和金融附属刑法规定不一致,导致金融刑事法律制度间的不协调。一方面,刑法典与附属金融刑法对同一罪名的罪状描述不完全一致,如刑法典中规定的证券犯罪与《证券法》中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界限不同。另一方面,刑法典和附属金融刑法对同一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同,如《证券法》对擅自设立证券公司行为的处罚金额要高于刑法典的规定。第四,金融刑法罪名设置不均衡,导致了罪刑失衡。金融刑法中数个性质不相同的犯罪行为被涵括在同一个法条中,例如,我国刑法典将证券犯罪和期货犯罪视为行为性质相同、危害范围相当的两种行为,将其涵盖在一个法条中,适用相同的法定刑。而实际上,期货交易由于可以买空卖空以小博大,往往比证券犯罪具有更加严重的破坏性,但是却和证券犯罪适用同样的法定刑,无疑会导致罪刑失衡。

(三)我国金融刑法的刑事法网不严密

金融刑事立法的法网不严密主要表现在金融刑法调整领域不宽泛,个罪罪状规定不细致。第一,信托和基金领域内的犯罪尚未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基金领域和信托领域的调整尚属空白,对于证劵市场中的期货领域犯罪调整完全依附于证券领域,忽视了期货领域犯罪的特点,无疑造成了立法上的不周延。第二,我国金融刑法极少涉及侵犯金融客户利益的犯罪问题。受计划经济时期金融垄断体制的影响,现行金融刑事立法优先保护金融机构利益,针对金融客户侵犯金融机构利益的违法行为制定了大量的刑事条款,而对金融机构侵犯金融客户利益的行为却极少提及。以保险欺诈行为为例,金融刑法仅将客户欺诈保险公司保险金的行为视为犯罪,对保险公司为了诱骗客户投保,故意隐瞒或虚假提供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的欺诈行为却只字未提。刑法对金融机构的过度保护导致了金融交易双方保障机制的不平等,对于信息占有处于劣势地位的金融客户明显不公平,不利于从根本上防止金融欺诈行为的发生,无形中增加了金融交易的风险。第三,我国金融刑法没有涉及到与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的犯罪问题。金融衍生产品是伴随着金融创新而产生的新型金融产品,包括期货产品、期权产品、次贷产品、信用衍生产品等等。由于诸多金融衍生产品是在传统金融产品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它既有同传统金融产品相同的风险特征又有别于传统金融产品,继续使用旧有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制无疑掩盖了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特性。由于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起步较晚,针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犯罪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金融刑法缺乏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犯罪的相关规定,无法有效控制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风险,这无疑为与金融衍生产品有关的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第四,金融刑法个罪罪状描述不明确。我国金融犯罪的罪状设定大多是以数额或情节作为犯罪成立以及犯罪轻重的衡量标准,但是对于多少数额是“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对于什么样的情节是“严重”、“特别严重”并无具体的区分标准。由于罪状的设定不够明确,不利于打击某些金融犯罪。

(四)我国金融刑法的刑罚配置不完善

我国金融刑法的刑罚配置不合理,罚则内部结构不协调,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刑罚幅度规定不科学。在量刑幅度的设置上表现出档次少、跨度大、刑种多的特点[13],这就导致了同一个量刑档次中司法裁量的范围过于宽泛,许多罪名在同一个量刑档次内的跨度达到了五年、七年、甚至十年,进而造成了同罪不同罚的情况,有违罪刑均衡原则。第二,单位犯罪规定不合理。对于单位犯罪而言,仅规定判处罚金并追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但并未明确判处罚金的具体标准或方法。另外,对于单位犯罪而言,单一的罚金刑并不足以达到预防和惩治金融犯罪的目的,由于缺少对单位营业资格方面的处罚规定导致实力雄厚的企业在缴纳罚金之后仍然具备继续犯罪的能力,从金融犯罪的一般预防上来讲无疑是失败的。

我国金融刑法之金融风险防范的立法创新

由于我国金融刑事立法存在着立法理念落后,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特性认识不足,导致了金融刑法在抵御金融风险的过程中出现适应性不足,前瞻性不强,稳定性不高,调控范围不宽等诸多问题。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金融形势,有效应对新型金融犯罪,全面抵御金融风险,最大限度维护金融安全,笔者在此提出几点纲要性的立法改革构想。

(一)更新我国金融刑法的立法理念

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理念是决定金融刑事立法制度及立法模式的基础性因素。只有具备科学的立法理念才能构建出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符合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内在要求,符合金融犯罪防控目标的金融刑事立法。因此,变革立法理念是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改革的首要之事。笔者认为,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应当树立起创新理念、全局理念、信用理念。第一,树立创新理念。在立法上,创新理念主要表现为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对于犯罪圈的设定。这就要求立法者加强金融创新知识的学习,准确认知金融发展形势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并考虑将某些金融违法行为适度犯罪化。创新理念要求金融刑事立法的触角向更为广阔的金融领域延伸,将信托、基金、期货、互换市场等领域的新兴犯罪纳入金融刑事立法的建设中,弥补法律上的空白。“树立创新观念并不等同于“超前”立法,而是指在金融业的发展已经超越了金融刑事立法原本依托的金融法律制度”[14],在严重的金融违法行为已经存在的情况下,要求刑法必须紧跟金融形势,及时打击新型金融犯罪。第二,树立全局理念。“全局理念”是相对于我国金融刑事立法一直沿用的“事后主义”立法理念而言的。在“事后主义”立法理念的指导下,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注重犯罪的结果而忽视了行为过程,因此,在防范和化解金融交易风险方面呈现出了明显的滞后性。而“全局理念”则是指将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视域拓展到金融行为的全过程。这就要求刑法既要关注金融犯罪的行为结果,也要关注金融犯罪的行为过程,既要重视金融犯罪的事后惩罚力度,也要重视金融犯罪的事前预防。在立法上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加强金融交易秩序方面的立法。金融管理是在金融交易的基础上产生的,其实质是国家运用公权力保障金融交易的安全。因此,刑法对于金融秩序的保护不能忽视对于金融交易秩序的调整。“这就要求金融刑事立法对金融市场准入空间、交易空间和退出空间三个过程均有相应的制度调控,以此确保金融交易的顺利进行。”[15]其次,加强犯罪综合预防机制建设。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是对金融违法行为进行首次评价的第一性法律规范,它们所调整的范围决定了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延伸领域。因此,它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预防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于未然的作用。加强犯罪综合预防机制的建设就是将这些第一性的非刑罚手段和刑罚手段有效结合,优先完善金融非刑事立法,有效遏制金融违法行为,使其不会转变为金融犯罪。这对于金融犯罪的预防和防控深层次的金融风险演变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树立信用理念。在金融犯罪刑事立法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信用观念,重视信用安全的经济价值,改变过去重资金犯罪,轻信用犯罪的立法倾向。在信用理念的指导下,立法者应当重视从信用角度分析金融犯罪,有必要将信用安全视为金融犯罪的客体,有必要增设危及信用安全的金融犯罪。有数据显示,在金融诈骗罪中,“以信用安全为直接对象的诈骗行为,得逞的机会为89.6%,而以资金安全为直接对象的诈骗行为,得逞机会为48.1%。”[16]由此可知,通过危害信用安全的方法进行诈骗比资金诈骗行为更容易达到诈骗目的。因此,从信用角度认知金融犯罪的本质,将信用风险纳入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构建进程是极为重要的。

(二)创新我国金融刑法的立法技术

创新我国金融刑法立法技术的实质是为了解决金融刑法在抵御金融风险过程中适应性不足、前瞻性不强、稳定性不够的困境。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完善附属金融刑法,弥补金融刑事立法稳定性不足的缺陷。一方面,对于那些犯罪形态比较固定的金融犯罪,刑法典或单行刑法中已经明确规定的,金融附属刑事立法可以直接指明适用的刑法条文,以此节省立法资源,避免发生歧义;另一方面,对于新兴的金融犯罪,刑法典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在附属金融刑事条款中创设新的罪名和相应的处罚机制。采用此种立法模式既有利于维持刑法典的稳定性,又避免了出现那种“不顾我国的现实国情,片面强调刑法的稳定性,不能实时依据社会变化的情势对我国刑法进行修正,从而违背宪法对我国发展阶段的准确定位”[17]的情况。第二,遵守刑法谦抑性原则,坚守金融刑法“立罪至后”的逻辑规则。所谓“立罪至后”是指在金融违法责任立法中,金融刑法立罪是在非刑事责任立法之后[18]。具体而言,这一原则表现为:非刑事法律制度对于金融违法行为的调控领域要充分和到位,为刑事法律的调控范围提供广阔的空间,其他法律制度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时,刑事法律不能提前介入。第三,刑法典和附属金融刑法规定要一致,增强金融刑事法律制度间的协调性。一方面,刑法典和附属金融刑法对于同一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规定要一致,另一方面,同一罪名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要相同。此外,对于金融附属刑事条款中列举到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要能够在刑法典中找到与之相对应的条款,为追究此类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第四,合理认定各类犯罪行为的性质,加强罪名设置的科学性。这就要求金融刑法将原来定性存在偏差的犯罪重新定性,单列犯罪或转为他罪处理。以信用卡诈骗罪为例,我国《刑法》第196条将恶意透支行为与使用伪造信用卡、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规定在同一个条款中,模糊了恶意透支行为的行为性质,导致了罪刑失衡。因为恶意透支行为是在行为人合法持有信用卡的前提下进行的,其造成的损失较之于其他信用卡诈骗行为而言更容易挽回,其危害性也更低,但两者却适用同样的法定刑。因此,可以考虑将“恶意透支行为”单列出来,重新确定法定刑,利于罪刑相均衡。

(三)严密我国金融刑法的刑事法网

严密我国金融刑事法网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严密整体金融刑事法网,二是严密个罪刑事法网。具体而言,需要做好如下几点:第一,完善金融刑法调控领域。这就要求金融刑法的触角向更为广阔的金融领域延伸,有必要将信托、基金两个领域的犯罪纳入金融刑事立法的建设中,弥补法律上的空白。第二,增加保护金融客户利益的刑事条款。金融刑法应当结合金融活动中“金融机构—金融客户”平等交易的特点,对于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金融客户在刑法保护上予以一定的倾斜。例如,加强金融机构欺诈客户行为的金融刑事立法,规定严格的信息控制制度,通过立法上的倾斜保护来平衡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金融机构和处于信息劣势的金融客户间的关系,实现金融市场真正的平等化。第三,加强金融衍生产品的相关刑事立法。金融刑法应高度关注金融创新形式的发展,增设与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的刑事条款,将风险识别技术纳入金融刑法的法网建设中,以此对应因金融创新而产生的新兴金融犯罪。例如,针对投资银行过度打包出售金融衍生产品,恶意隐瞒与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的抵押贷款信息,导致购买者遭受损失的欺诈行为应纳入金融刑法的调控领域。通过强制相关责任人对产品基础资产信息和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信息的如实披露来缩短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链条,提高金融交易过程的透明度[19]。第四,明确金融犯罪的罪状。加强个罪的法网密度建设就是通过细化个罪的罪状来明确金融犯罪成立的标准,明确金融犯罪数额和情节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方法,通过加强立法解释对既存的模糊罪状进行补充性规定来实现一般规定和具体解释的结合进而逐步明晰个罪的设置情况。

(四)完善我国金融犯罪的刑罚配置

第2篇

关键词:县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区域;金融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6-0064-02

前言

县域经济,是国民经济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有效促进和提升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增长,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现代城镇化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县域经济和金融将会迎来良好的发展机遇,有效抓住当前的经济发展机遇,将能够为城镇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便利人们的日常生活。积极加强县域金融监管工作,针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不断的改革,促进其发展,有效保障和促进县域经济的持续健康增长。

一、县域金融机构的发展现实情况和金融的常见风险

第一,县域金融机构的发展情况。县域金融在现阶段取得了良好的发展成果,逐渐形成了较为全面、完善的金融体系,金融体系之中包含了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并存情况,对于县域经济的持续健康增长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县域金融机构在长久的发展过程中,主要是形成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商业银行在县域中出现的分支机构,这些机构是县域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支撑;第二,各个县级和市级设置的农村信用社等方面;第三,县域新型的金融C构,这些县域金融机构主要是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这些方面;第四,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第五,典当银行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方面。这些金融机构发展的过程中,对于县域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县域金融机构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一些股份制的银行逐渐设立起了相应的网点,专门给县域人们提供良好的金融支持。现阶段在县域金融的建设和发展中,主要是针对小微企业和各个农户进行的,这其中大多需要相应的担保来获取贷款,导致其抗风险的能力不强。并且在县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很多小微企业本身使用的财务报表不够规范,其中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交易关联特征。

第二,县域金融的常见风险。县域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虽然为当地的经济全面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前提和条件,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其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些风险不利于县域金融机构的良好发展,甚至还会直接影响到县域经济的良好发展。县域金融的常见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小微金融机构容易退出金融,不利于保证区域的金融稳定情况。在很多县域经济发展区域之中,一些小微型的金融机构容易退出相应的金融范围,从而给县域金融产生一定的风险[1]。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金融机构本身的经营不够规范,内部控制机制较为薄弱,并且农村专业合作社在开展借贷工作的过程中,没有受到全面的监督,或者监督不够合理。第二,民间借贷风险容易渗透到商业银行之中,从而可能引发相应的区域性经济风险。现阶段县域银行之中的客户,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到民间借贷中,借贷的比例较大,将有可能出现过度负债的情况,如果整体的资金链发生一定的断裂现象,将会直接影响银行本身的运行。第三,产能过剩将会给金融行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利于保证县域金融的稳定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很多产能过剩的行业在市场经济运行和国家产业结构政策调整的前提下,容易出现一定的金融风险[2]。

二、县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区域金融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县域金融在全面发展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问题,并且存在着较多的金融风险,针对这种情况,需要积极开展相应的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针对县域金融进行监管和风险防范的过程中,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制度性缺陷,针对金融风险进行防范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之处,主要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金融分块监管中存在着一定的真空情况。在进行县域金融监管工作的过程中,通常实行的都是分块管理的模式,这样就容易出现一些职责交叉、监管真空和错位的情况。各个部门专项负责的职责是不同的,彼此之间有着一定的交叉,同时还可能会有一定的缺漏,这种情况,将有可能直接影响到后续的监管工作,给金融发展带来风险[3]。第二,县域金融监管信息中存在着不对称的情况。在进行县域金融监管工作的时候,需要有充足的信息作为支撑,提升金融监管的总体效果,在实际的金融监管工作当中,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容易影响到金融经济的全面发展。银监会和人们银行针对一些非贷款性的放贷机构出险的信息收集得不够全面,主要是这些信息大多是在担保企业和关联企业之中了解到的。第三,县域金融监管方面的相关法规不够健全,其中容易产生监管职能不能完全发挥的情况。在针对县域金融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各个地方采用的监管策略是不相同的,并且各个地方的政策也不同,没有统一的规范进行控制,将会直接影响到县域金融的具体监管效果[4]。

三、深化县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区域金融风险防范的有效措施

县域金融工作过程将会涉及到较多的方面,容易产生一定的金融风险,针对这种情况,需要积极采用良好的区域金融风险防范措施和手段,加强县域金融监管工作,深化县域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工作,为县域金融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增强县域金融的总体监管效果[5]。

第一,建立健全完善合理的县域金融监管体制。县域金融的合理发展,将会直接影响到县域经济的发展效果,影响到当地人民的经济生活状态和生活水准。针对县域金融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是提升县域金融运行效果的重要保障和手段。现阶段针对县域金融进行及监管的体制还不够完善,其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影响到县域金融的安全、稳定运行,建立健全完善合理的县域金融监管体制十分必要。在县域金融的监管体制之中,需要积极发挥人民银行的监管作用[6]。不断扩大中央银行监管职责,开展的金融监管工作需要积极涵盖到证券、各个银行和保险机构以及费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在县域金融的监管体制之中,还能有效增加人民银行监管保险和证券公司的职能,保证其针对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监管工作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发挥人民银行监管职责的时候,需要重分类用到各个县级人民银行的监管优势和监管资源,针对县域金融进行全方位的控制和管理[7]。

第二,积极调整和优化县级人民银行的职责和工作任务。中央人民银行增加自身的监管职责之后,县级人民银行需要担负起双重的职能,主要是需要针对金融服务进行不断的改善,积极实施相应的货币政策,针对县域金融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县级人民银行在监管县域金融的过程中,需要积极设立相应的监管部门,各个部门负责专项的任务和工作职责,通常情况下,县级银行中设置的部门主要是调研信息部门、综合部门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服务部门。其中,针对县域金融进行全面监管的过程中,积极发挥监管作用的主要是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该部门能针对金融运行过程中的各项情况的信息进行充分控制和收集,并将其中存在着的一些不够合理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8]。

第三,积极使用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针对县域金融风险进行有效防范。针对县域金融进行全面的监管,需要积极发挥多个部门的职责,同时还需要人民银行总行和各个县级分行进行协调控制,针对各个级别工作的监督职责进行划分,做好监督授权工作和考核工作,这其中需要针对每个环节都设立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规范要求,从而形成县级分层的监管体系。县域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需要从相应的国家法律规范出发,将金融运行过程中涉及到的人员需要开展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规划[9]。县域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风险较多,需要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将县域金融运行过程中常见风险进行记录,包括风险出现的原因、表现以及后果等方面。建立全面的风险预警机制,将其纳入到县域金融监管工作的整体体系之中。

结语

县域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积极采用有效的方式和措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保证县域金融能取得良好的运行效果。县域金融发展过程中,容易出现一定的风险问题,这对这些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将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提升县域金融的总体发展效果,使其能为提升当地人们的经济发展水平起到良好的作用。深化县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区域金融风险防范,需要积极采用有效的措施,比如建立健全完善合理的县域金融监管体制,积极调整和优化县级人民银行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积极使用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针对县域金融风险进行有效防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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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正钧,沈媛,朱永春,等.地市人民银行对保险、证券业监管的思考[J].区域金融研究,2012,(10):30-37.

第3篇

一、影子银行体系的概念和范畴

影子银行是指没有传统银行以存款、贷款和结算为核心的业务组织形态,但却像传统银行一样提供融资、信用和流动性转换功能,直接或间接从事资金或信用中介的机构。根据人总行金融稳定局研究界定,影子银行主要是指具有间接融资功能,但却不受监管或少受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和业务,其活动主要表现为信贷融资。其业务大致归为三类:一是银行机构所从事的影子银行业务,包括商业银行表外理财、委托贷款、同业代付等;二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所从事的影子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从事的表外融资业务;三是正规金融体系外民间金融机构所从事的相关业务,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从事的融资性业务。据人行衡阳市中心支行调查组调查,衡阳市目前大体只有第一、三类业务。

二、衡阳市影子银行体系基本情况

调查组走访了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银监局、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多家民间金融机构,通过对银行表外融资业务的调查统计,对衡阳市民间金融机构的摸底,我们发现,衡阳市影子银行体系业务量呈逐年上升态势,2013年上半年业务量更是爆发性增长,但暂未出现系统性风险和交叉风险。

(一)银行机构表外融资基本情况

近5年来,衡阳市银行机构表外融资业务与贷款业务同步发展。2013年上半年表外融资发展迅猛,6月末余额已超过2012年末余额。表外融资占比也逐年增加,至2013年6月末余额占比达到了近8个百分点。贷款不良率逐年下降,目前为3.84%。

(二)衡阳民间金融机构基本情况

据调查,近年来衡阳市民间金融机构发展较快,至目前为止,经工商注册登记且在市政府金融办备案登记的有46家。衡阳市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按照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原则,在短短5年时间内,数量从8家发展到46家,类型从单一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金融交易中心、典当行等多种类型,从业人员也快速增长,达到目前的593人。

民间金融机构融资业务量呈逐年上升态势,特别是2013年上半年业务量增长迅猛,已超过2012年全年业务量。投放领域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

(三)影子银行体系业务运作模式

以衡阳市颇负盛名的民间金融交易中心为例,从2011年第一家公司运营开始存续至今正常营运的公司有8家,因运营状态良好,并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运作模式,其它地市金融办多次组织当地民间金融机构来衡阳参观学习,据衡阳市金融办透露,目前还有8家公司等待准入。衡阳市民间金融交易中心业务范围主要含三大类:一是股权类投融资项目:包括非上市股权的募集和转让,增资扩股以及股权基金的交易;二是债权类投融资项目:包括抵押债权和担保债权的募集和交易;三是其它中间业务项目:包括投融资方案的策划、资讯和咨询服务,投融资人员的培训服务等。绝大部分公司采取“担保债权融资”这一全国首创的营运模式,签订投资者、借款企业、担保公司、中心四方合同,此种模式由于引入了担保和再担保风险分担机制,投资者风险基本可控,受到投资者与借款人双方青睐,至2013年6月末这一模式融资占比达99.2%。8家公司累计投融资额5.3亿元,融资企业108家,投资人1084人。截止目前融资企业全部按期支付,未出现到期不能支付现象。

(四)影子银行体系高速发展成因

一是金融市场化发展的必然。与当年市场经济改革的情况如出一辙,我国金融业发展到如今,单一的计划金融已满足不了多样化经济发展的需求,多层次、多样化、全方位的金融体系服务才能满足市场化发展需要。

二是宏观调控政策的推动。后金融危机时期,世界各国包括我国经济发展速度放缓,央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主流金融信贷投放速度减缓,因此,各银行机构积极拓展表外融资,以规避信贷规划的控制。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轮番上阵,证券股票市场连年创下新低,老百姓储蓄资金缺乏合理的投资渠道,因此,影子银行体系顺应需求充当了职业理财投资人。

三是企业资金需求的带动。影子银行体系业务大多为短期,与企业短期流动资金需求上升有关,其切入点大致有三:补充企业银行贷款不足部分、跟进企业暂时未达银行放贷条件项目、填补企业银行贷款审批时间差。近几年,我国经济处于艰难上行阶段,受原材料价格上涨和劳动力成本提高等因素影响,中小企业短期流动资金需求旺盛,助推了影子银行体系融资业务发展。

(五)影子银行体系存在问题风险

2012年全国新增的银行表外业务8万亿元(含委托贷款和信贷投资),几乎与新增银行贷款8.2万亿元持平;而根据金融稳定委员会(FSB)的定义对国内影子银行规模简单测算,至2012年底全国影子银行融资规模总计30多万亿元,是全国银行贷款余额51.7万亿元的近三分之二。如此大的融资量,多头管理但缺乏有效监管,且信息极不透明,影子银行体系风险初露端倪。

一是关联交易风险。各类民间金融机构的股东是上下游业务合作单位或合作人的现象较为普遍。如某担保公司是民间交易中心的股东,那股东推荐过来的项目,交易中心在严格审核程序上可能有所放松,部分不合条件、不达标准的企业项目可能会进入对接项目库,直接与投资者资金对接。一旦企业项目出现偿付风险,担保公司又超出代偿能力,投资者资金将面临损失。

二是投资行业风险。中国审计署近期公布了地方政府债务的审计结果,36个地方政府本级债务中有16个地区债务率超过100%,部分地方政府盲目举债、债务过高的隐患凸显。房地产行业风险更是有目共睹。由于目前银行贷款门槛较高,控制性较强,地方投融资平台和房地产行业等高信用风险行业领域,只能从民间金融机构和银行表外业务获得融资,因而行业风险很高。

三是期限错配风险。当前央行实行偏紧的货币政策,陷入“钱荒”的国内银行纷纷以高息理财产品争抢存款,甚至以高达8厘的回报吸引资金,这迫使银行去购买流动性差且信用评级低的1-5年期高收益率债券来作为理财产品的运作基础。如此一来,理财产品与其基础资产(上述高收益债券)的到期期限就不匹配,极易形成风险。

四是夸大宣传风险。影子银行体系业务办理的基础就是需向社会公众高息吸收存款,因而牵涉面非常广。在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广告中,银行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往往会夸大影子银行体系业务的无风险性,误导投资者尤其是中老年投资者忽视隐藏的市场风险。一旦项目产品出现偿付风险,投资者资金面临损失或低于投资者期望的收益率,则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甚至是(如衡阳市中支2012年就及时正确地处置过一次因银保合作业务纠纷引发的),风险可能向正规金融体系传导。

五是监管缺失风险。影子银行体系业务监管主体不明确,多头管理但缺乏有效监管,且信息不透明,没有针对影子银行体系业务的正式统计制度,数据只能由其自动上报或通过调查取得,在口径上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真实性、准确性、连续性大打折扣。目前没有正式的法律规定这类机构管理部门究竟应该是谁,业务该由谁监管,也没有统一、有效的管理办法,目前监管处于真空状态。

六是调控不力风险。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相比,影子银行体系业务参与主体更多、关系更复杂,涉及到多个层级的市场,货币资金流向和分布更广泛,影响央行对整个货币政策调控效果,央行对其调控可能引起的连锁反应更难以把握。如部分银行通过资产类理财产品,将存量贷款、新增贷款等转出资产负债表,减少了资本要求,并逃避了相应的准备金计提,一旦出现风险就极有可能从表外转移到表内。又如一些农信社可能将贴现、转贴现交易与票据回购交易置于同一会计科目中核算,并进行违规会计核算处理,使得“贴现资产”科目余额为0,而商业银行将贴现买入的银行承兑汇票注入银行资产池,将其转化为理财资产。通过这种操作,银行和农信社规避了信贷规划管控,央行宏观政策调控力度大打折扣。此外,若委托、信托类贷款比例急剧上升,将对信贷调控产生“对冲”效应,导致信贷总量和投向的调控效果受到削弱。

三、发达国家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管理经验

(一)美国

于2010年7月2日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针对影子银行体系展开了实质性的监管改革,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将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纳入监管体系。二是加大监管力度并建立危机处置预案。三是推进场外衍生品进场交易。

(二) 欧洲

欧洲央行自2009年以来不断改进和完善欧盟范围内关于金融市场的相关法律制度,具体体现在2010年《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中,主要包括两方面的措施:一是将影子银行体系纳入监管框架,并加大监管力度。二是严格监管程序。

(三) 金融稳定理事会

自G20首尔峰会提出“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以来,FSB作为这项政策的主要执行机构,先后了一系列文件,来界定影子银行的范围,监测其进展和下一步措施,来强化监督和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提出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视角强化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二是提出针对影子银行体系的分类监管措施。

四、完善影子银行监管的政策建议

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发展与欧美国家不同,颇具中国特色,主要起源于民间借贷,发展于企业间拆借市场。因此,要立足我国的实际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来加强监管。首先从理念上转变观念,要清楚影子银行体系发展是金融市场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应该像大禹治水一样,采取“疏”而不是“堵”的办法进行引导;然后从行动上规范管理,要加快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明晰管理部门、明确监管部门、规范操作制度、防范金融风险。

(一) 对于民间金融机构要加快立法,明晰管理部门

目前对于民间金融交易从国家到地方虽有许多法规条例,但缺乏统一的立法,各类民间金融机构处于多头管理状态,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金融交易中心的管理部门是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办公室,而典当行的管理又属于各地方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注册登记事务但又不管整个行业规划。建议加快建立相关统一立法,对各类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统一归口管理,规范市场准入退出制度,监测统计管理制度,业务检查监督制度。成立行业协会,制订行业自律公约,相对统一融资利率和服务中介费,规范其健康发展。

(二)对于整个金融体系要加强管理,实行混业监管

各类型金融机构管理部门虽然不同,但监管部门要统一。当今银行、证券、保险、民间金融等各类型金融机构虽然相对依然独立,但之间的联系千丝万缕,功能、业务交叉部分越来越多,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更是加深了各类型金融机构的关联性。我国目前实行“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虽然更加专业化,但已不能适应当今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趋势,在很多业务交叉环节容易形成监管真空。建议实行混业监管,由相对分离于营业性金融机构之外的人民银行来实施监管职能,负责监督管理整个金融行业,负责向社会公众权威金融信息,有利于掌握整个金融体系的统计监测数据和规模,有利于宏观调控金融政策,有利于防范系统性和交叉性的行业风险。

第4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风险防范

金融创新是金融领域内部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所创造或引进的新事物。具体是指金融机构为追求更丰厚的经济利益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而对其机构设置、业务品种、市场结构及制度安排等要素的创新组合。金融创新风险是金融创新过程中,创新供给主体的创新措施不能顺利实施,或者是创新收益遭到损失的可能性。具体可分为设计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这些风险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

一、创新金融工具风险的形成原因

(一)创新金融工具自身隐含的缺陷

任何一个创新金融工具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都会有这样那样的缺陷,通过不同金融工具的重新组合能够规避和转移某种风险,但是与此同时又会创造出新的风险,或许这种风险暂时不会明显的显现出来,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认知,最终又会被人们所发现。因为风险和收益是相对性的,不可能找到一种风险小而收益大的金融工具。特别是近几年随着金融工程的兴起,创新金融工具的品种越来越多,交易的规模越来越大,与之相适应的风险也日益增大。因此,创新金融工具自身所隐含的缺陷是其存在风险的内在原因。

(二)创新金融工具扩大了货币供应的主体,通过影响货币供应量而使通货膨胀成可能

在我国传统的金融体系中,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具有发行货币的职能,他和商业银行共同担负我国货币供应的职能。但是随着创新金融工具的出现,金融衍生产品正在逐步打破银行与金融市场、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传统界限。例如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金融电子化使金融业务由传统的人工操作转变成自动化、机械化操作,大大缩短了交易时间,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变相的增加了货币供应量。非银行金融机构同通过新型负债账户、可转让存单、证券化贷款等金融创新创造了新的货币供给。以上都增加了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调控信贷规模的难度。由此可见,金融创新加大了通货膨胀的可能性。

(三)创新金融工具弱化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随着创新金融工具的发展,一方面导致金融监管的领域扩大, 对象增多

在对传统金融机构增强监管的同时监管机构更需要对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新型的金融和准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从而增加了监管难度;另一方面,随着传统业务盈利的不断下降,迫使许多金融机构从传统的表内业务逐步转向有潜在风险的表外业务,以达到保持其盈利水平的目的。由于表外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表外风险随时都可能转化为真实的风险,对于表外业务的监管难度也在增加。

二、创新金融工具风险的构成

通常情况下,创新金融风险分为以下几种:一是设计风险。创新金融工具都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被发掘和设计的,是由于创新金融工具设计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而使其未能如期出台的可能性。二是信用风险。指创新金融工具在交易的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合同的一方难以履行职责的风险。三是操作风险。创新金融工具是需要人为操作的,其结果必然受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而增加操作风险。四是流动性风险。指由于市场的不完整性和本身存在的缺陷,创新金融工具往往被投资者所低估,创新金融工具的持有者只能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将其出售造成的风险。五是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价格的不断变动而导致创新金融工具价格频繁变动而产生的风险。六是法律风险。指由于现实社会中存在着合同欺诈等违反法律的行为,使交易合约不具备法律效力,从而给交易主体带来的风险。

创新金融工具的各种风险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其中占主体地位的是市场风险,它与其他风险相互紧密联系。总之,金融创新的风险体系,是一个由多种风险交织在一起的彼此制约的复杂链条。

三、创新金融工具风险的防范体系

创新金融工具为我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收益,就我国目前而言创新金融工具正处于发展初期,加强对其的监管和风险的防范尤为重要。

(一)不断加强创新金融工具的外部监管

外部监管是保证金融业稳步发展的重要保障,良好的外部监管能有效的防止风险的发生。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1.制定更为全面系统的法律法规,使金融监管真正的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制定系统的法律法规能为创新金融工具的监管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有效的监管和风险的防范是分不开的,作为创新金融工具监管者,他们的责任非常重大,应该依照有效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金融监管职能。除了完善主体法律体系外,还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实施细则,对那些立法环境尚未成熟的金融行业,可以先制定过渡性的暂行条例。2.加强对市场准入的监管。市场准入监管是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加强对市场准入的监管就能够从源头上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各管理机构应该加强对创新金融工具的审批,把握好交易风险和交易总规模,从而控制金融创新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3.不断完善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法。信用评级是对某一特定的有价证券,从经济、政治、法律以及其他角度判断其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测定,并以专门的符号来标明债券本利按期支付或股票收益的可靠程度。信用评级不仅可以评价金融机构的业绩,而且对金融机构的投资和经营活动具有非常大的指导作用。4.建立金融创新风险预警体系。在金融创新方面,发达国家往往比我们有经验,我们可以在立足本国金融业的实际情况之上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金融创新风险防范成功经验,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在不断推进金融开放的同时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减少外部风险对境内资本市场的冲击

近几年,随着人名币的不断升值,越来越多的境外资金源源不断的进入中国,使我国的资本市场出现流动性过剩的现象。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和2008年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表明,全球资本流动日益频繁,要想既推进金融开放又独善其身是根本不可能的。由于我国金融市场来还处于建设初期,各种创新金融工具及其抗风险特别是全球性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减少外部风险对境内资本市场的冲击至关重要。

(三)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在金融创新风险防范中的重要作用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创新金融工具的品种越来越多,交易过程越来越复杂,交易规模越来越庞大,监管部门很难对于所有的交易进行全面的监管,而行业自律组织在金融创新风险防范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对于创新金融工具风险的防范不能单单依靠政府的监管作用,更应该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监管当局应该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充分调动市场交易主体自律管理的积极性,通过政府与行业自律组织的双重作用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

随着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各行各业特别是金融业不断的与国际金融接轨业,随着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市场机制作用的增强,我国金融市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国际金融风险对我国的影响也越来越深。我国在进行金融创新时要充分考虑当前的国情,充分考虑我国金融体制的特点及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有选择的进行创新金融工具的开发。创新金融工具的最终目的在于规避风险,获取利润,因此在金融工具创新之前,要首先进行金融风险的系统分析,加强金融风险的监管,从而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平稳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曙光,张慧.金融创新风险与防范研究[J].改革与战略,2007.2

[2]郭田勇.金融宏观调控体系的探索与完善[J].中国金融,2008,13

第5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金融风险 流动性风险 风险管理

流动性风险大多数情况下认为是商业银行破产的直接原因,其实流动性风险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长期累计、变质后的综合作用结果,最终就会以流动性风险的形式爆发出来,从而导致商业银行面临破产窘况。更为严重的是,个别商业银行所出现的流动性危机可能导致存款人对同行业金融机构清偿能力的担忧,进而发生连锁效应引发国家范围内的行业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为再融资风险、偿还风险、大额兑现或挤兑风险等。

一、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防范的现状分析

(一)通货膨胀压力导致利率受干扰

自2009年开始,我国便处于通胀压力的通道中,我国CPI直到2011年下半年开始才有所回落,期中,我国通胀压力明显,同时又以粮油副食产品为主,一度上涨达到60%以上的。在这样的经济大环境影响下,中国人民银行自2007年起多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连续5年的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最终使我国商业银行存贷利率增高,从而增加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一旦利率大幅下调,存款产生大量兑现,同时贷款需求增加,商业银行便会掉入流动性风险的困局之中。

(二)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单一

一方面,长期以来,我国相当一部分商业银行经营观念还处在传统的存贷业务,这必然引起资产流动性的方向性窄、灵活性差。另一方面,近几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中贷款所占的比重虽然有所缓解,但仍然处于一个较高位置。其他资产例如证券投资等依然还只是小部分,这种单一的资产结构,极易引起商业银行产生流动性风险。

(三)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认识不充分

部分银行的风险管理人员不去研究业务、市场、效率,单纯的认为少发展业务就可以控制流动性风险,这种思维不仅消极的否定了业务的积极面,导致商业银行盈利性下降,生存性下降;也使商业银行无法开展更多业务,流动性在某种层面而言更加脆弱和不堪一击。

(四)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

体系的健全和独立是确保风险管理具有超前和客观的分析能力的关键。这种独立性不仅表现在风险控制要独立于市场开拓,还表现在程序控制、内部审计和法律管理等方面。我国部分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还很不健全,风险管理受外界 因素干扰较多,独立性体现不是很明显。最能反映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日趋严重的现象便是我国近几年在通货膨胀的压力下各家商业银行对自己的贷款业务更加严谨。中国是处于转型过程中,外部经济环境较为复杂,银行业发展还很不成熟,流动性风险的表现形式更为特殊,这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更高的要求和目前尚显青涩的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形成了一个反差。

二、针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防范中存在的问题的策略分析

(一)做好由于通胀导致的利率影响

央行多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是为了宏观调控国家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程度,但是2011年下半年之后CPI开始回落,导致部分短期负债减少,长期资产业务增加,这样便导致商业银行流动性变得越来越紧缺。因此商业银行应该在波动反复的通货膨胀率以及存贷差异之间适时合理地调整自身资产负债构成,同时即时检测已产生的资产业务的风险,以此来防范通货膨胀压力下不良资产的产生率,从而为大部分负债保障更多的流动性。

(二)合理调整并随时监测与流动性相关的财务指标

合理调整好商业银行相关的流动性财务指标,不仅可以让商业银行更好的规避流动性风险,同时也稳定了金融市场的秩序。在防范流动性的财务指标的选择上,密切关注流动比率、资本负债比率、现金比率等重要指标,随时监测,随时调整,即时改动,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三)丰富商业银行资产结构与流动性资金来源,拓宽商业银行业务创新

首先,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货币市场来获得流动性,因此我们可以大力拓宽商业银行流动性资金来源,如发展国债市场、增加国债的种类以及数量等。其次,商业银行也可通过创新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等来降低流动性风险。第三,可以重点增强负债的流动性,这方面可以依靠主动型负债来解决。尽管需要增加优质贷款,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信贷资产比率,适时开展低风险的中、短期投资业务。大力开办各种委托和中间业务,以此来增加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的两者总体上的流动性水平。

(四)建立健全我国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自身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相适应。

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

高级管理层以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管;

具有一套成熟的风险管理策略和机制;

具有一套科学的,可行性强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

完善的内部控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完善、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

商业银行应根据政策的制定、采取监督职能分离原则,明确各个部门,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部门等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流程、问责机制等,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同时商业银行在建立健全和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同时,应该放眼长久,多加考虑到未来政策的变动走向对流动性风险防范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赵翀.《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J].时代金融,2011/07.

[2] 陈建馨.《由“次贷危机”看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N].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09/01 P55-P56.

第6篇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的发展已经与金融的支持密不可分,然而在实际的社会环境中,金融往往受到很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对于企业的发展也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金融风险也呈现出快速增加的趋势,典型的案例是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导致了很多企业走到了破产的边缘。与此同时,造成企业金融风险的因素也是多种多样的,这不仅有来自于企业自身经济发展策略的影响,同时还会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金融政策以及全球经济发展形势的影响。因此,在研究企业金融经济效益及其风险防范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对造成企业金融风险的因素进行分析,以期更好的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从而对企业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

二、企业金融及其特点

所谓企业金融指的是企业与金融的结合,其实质是实体经济实现与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其中主要涉及到经济制度的变革以及社会的动态发展。结合当前阶段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产融结合是指实现实体经济与金融资本载体的结合,二者在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中通过股权的形式参与其中,同时将会产生一定的人事结合,其实质是实现风险共同担当和利益共享,是当前阶段一种有效的资本结合方式。结合当前全球企业金融的发展情况来看,不同国家在政策导向、制度体系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目前以欧美以及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产融结合模式发展较为成熟,而且已经发展成为了一种典型的经济行为。

相比之下,虽然最近几年我国的资本市场出现了较大的发展,相关的金融制度也在不断进行改革,但是我国的产融结合仍然发展十分缓慢。这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国在实体经济投资领域尚未完全放开,对于投资主体仍然存在着诸多方面的限定,因此我国的产融结合实际上还存在着较多的政策性阻碍。因而,目前在我国实现企业金融的主要途径还是实现实际经济资本运用不同的手段参与到金融产业化运作的过程中,也就是实现企业的金融化。结合当前我国产融结合的实际情况,在企业金融的具体实现过程中主要体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实体经济主要通过控股以及并购等方式涉足金融经济,其领域涉及到银行、证券以及信托等。以目前的股市为例,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显示,在沪深的上市企业中已经有超过14%的企业参与到金融产业中,然而根据对金融机构的投资情况来看,进行实体产业投资的上市金融公司寥寥无几。因此,结合上述情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目前我国的产融结合具有显著地单向流动特点,即资本从实体产业向着金融领域单向进行流动,而金融市场资本对于实体经济的渗透力则相对较弱。

同时,针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总结产生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为:其一,资本的单向流动与我国金融机构的稀缺性以及垄断性有着较大的关联,致使目前存在着大量的实体资本向着金融领域流动;其二,与我国的经济政策、法律制度等息息相关,主要表现为国家对于金融资本向实体经济的流动有着诸多的限定。

三、企业金融的经济效益

目前,企业金融的规模和发展主要取决于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制度等。根据对当前我国企业金融的分析,总结其经济效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企业金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我国的经济竞争力和影响力。结合国外的成功实践发现,实体经济与金融经济的结合能够迅速扩大企业的规模,使得企业的竞争实力显著提升,从而形成较强的企业集团。因此,在我国实现企业金融化对于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意义重大,能够帮助企业在短时间内完成企业的规模扩张,同时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和生存能力。

其二,能够实现企业与金融的有效协同。实体产业与金融资本的结合理论上能够实现二者的共赢,这主要是由于通过金融化,企业与金融机构的部分之间可以实现有效协同,进一步提升资源共享的程度,同时降低市场成本和市场风险。

其三,提升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企业金融化可以有效充实金融资本,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企业的抗风险水平,对于提升金融企业的业绩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企业金融还可以进一步优化金融机构的产权结构,推动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

其四,推动我国金融市场主体不断走向完善,深化我国金融市场改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开发程度的加大,各地开始逐步放开金融市场,允许越来越多的金融市场形式,这不仅可以有效提升我国市场经济的效率,同时还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发挥金融市场对我国经济的推动作用。

四、企业金融的风险及其防范策略

1.企业金融的风险

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处于初期阶段,相应的金融和市场制度还不尽完善,国内也没有建立起较为成熟的监管体系,因此在这种背景下的企业金融风险是难以避免的。具体来讲,企业金融面临的风险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企业金融使得企业陷入多元化陷阱。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假如企业尚未具备实现多元化经营的条件而进行急剧扩张,就会使得企业的资本分散到多个不同的行业,致使企业核心业务受到极大的损害,从而使得企业陷入无法做大做强的陷阱。尤其是针对一些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金融领域,假如企业盲目进行投资,将会使得企业面临巨大的金融风险。

其二,进一步弱化金融机构的独立性,给金融机构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金融行业本身就具有高风险的特点,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金融机构往往保持一定的独立性。然而,在企业金融的运营过程中,由于受到多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使得金融风险的突发性显著提高,这样也无疑增加了企业的金融风险。

其三,企业金融导致不正当交易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扰乱金融市场。企业金融使得金融机构与企业的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以往的外部关系转化为现在的内部关系。同时,企业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往往涉及多种不同的实体经济以及金融业务类型,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不正当交易的风险。而这些不正当交易的出现势必会对金融市场产生扰乱,同时还会增加金融市场的风险。

2.企业金融风险的防范策略

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企业金融的发展状况和潜在的金融风险,提出以下几个具有针对性的措施:

其一,尽快建立健全企业金融制度建设。制度法规是规范企业金融的重要手段,同时还能够有效的抑制企业金融带来的不利影响。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点:一是改善企业融资渠道,建立快捷、有效的企业融资渠道;二是尽快健全金融市场准入规则,提升金融市场准入门槛,以更好的防范金融风险;三是采取措施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内部监管力度;四是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制度,健全市场退出体制建设,以更好的保证我国金融体系的持久发展。

其二,采取相关措施不断对企业金融化进行规范。具体而言,为了能够对企业的金融化进程进行有效的限定和规范,需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并且做到严格执法,以更好的维护金融市场的规范化,加快金融市场法制化进程;二是加大对于企业金融的监管力度,主要表现为对股权、资本管理层以及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保证企业金融能够沿着正确的道路发展。

第7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个人理财;道德风险

个人理财,简而言之就是管理好自己的财富。西方发达国家的国民理财意识较强,其个人理财起步较早,而且规模大、范围广,专业化程度较高。与发达国家的个人理财相比,我国的个人理财起步较晚,发展历程较短,直至2005年,我国的金融理财市场才初步形成。伴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财富的逐步增加,居民不断提升的理财意识和不断增加的理财需求,促使我国个人理财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投资理财工具日趋丰富,理财产品的规模和种类迅猛增加。2013年,“余额宝”横空出世,以其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以颠覆性的思维和创新型的方式重新定义了金融规则,其规模高速扩张,引发了整个金融理财市场格局以及理财模式的改变。

一、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个人理财模式

(一)传统个人理财模式

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到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进行线下存款储蓄以及购买理财产品、基金、保险,仍然是居民个人理财的主要渠道。据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显示,教育水平不足、收入较低、户主年龄较大、互联网普及率低地区的家庭进行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可能性低于教育水平高、收入较高、户主年龄较小、互联网普及率高地区的家庭。

(二)互联网平台类理财模式

相较国内银行偏低的活期和定期收益率以及动辄上万的理财产品投资门槛,互联网平台类理财产品以其便捷的操作方式、自由灵活的投资期限、低至1元的投资门槛以及“T+0”到账时间等明显优势,从银行分流了存款及部分理财业务。互联网平台类理财,根据平台业务领域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金服公司类,以蚂蚁金服旗下的蚂蚁聚宝为代表;二是电商类,以京东旗下的京东金融为代表;三是门户网站类,以新浪旗下的微财富为代表;四是搜索网站类,以百度旗下的百度理财为代表。这四类互联网理财平台的共同之处在于:第一,在渠道建设上,充分尊重互联网用户的习惯,提供操作便捷的网站和手机APP,甚至有的平台理财业务只能在手机APP上进行,如蚂蚁聚宝、微理财,这种手机APP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缩短了投资者决策的时间。第二,平台原始注册用户较多,对平台具有较高的信任度和黏性,因此在其推出理财业务后能够得到客户的追捧,特别是一些收益稳定、风险低的产品更是出现了僧多粥少的局面。以蚂蚁聚宝为例,原淘宝、支付宝的用户可以使用同一个账号,在蚂蚁聚宝APP上实现余额宝、定期、存金宝、基金等各类理财产品的交易。蚂蚁聚宝的门槛低、操作简单,基金门槛低至10元,还有预约购买功能,投资者通过自定义产品期限、约定年化收益率,等待系统筛选匹配条件适合的理财产品,然后自动下单购买预约好的理财产品。另外,用户还可以在APP上浏览财经资讯、市场行情,和其他投资者在平台社区进行交流、讨论。

(三)传统个人理财线上模式

受到互联网金融的竞争压力,传统金融机构将网络作为个人理财业务的推广渠道,主要发展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将其官方网站作为平台,将传统的线下个人理财业务拓展到线上办理,最有代表性的就是网上银行。目前,网上银行除了银行的基本存储业务外,还开通了基金、理财产品、外汇、债券、保险、贵金属等多种金融理财业务通道。第二种模式是以直销银行为代表的直销平台模式。20世纪90年代末期,北美、西欧等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开始出现直销银行,由于其机构网点需求量少、经营运作成本低、员工队伍少而精,相对于传统银行,直销银行能为客户提供更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更加快捷优惠的金融服务。目前,国内以一些城市商业银行为主推出了直销银行,如浙商银行、北京银行等。但国内直销银行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无法提供多种业务,产品面向与功能均有不足,仅具备基金代销、余额理财等基础性电子账户功能,而且其定位只是作为银行的一个从属业务进行经营,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直销银行。第三种模式是依托第三方平台销售理财产品,如保险天猫店。长期以来,国内的保险公司多采用线下销售的形式,在对网络渠道的推广与利用上并不尽如人意,因此依托拥有巨大目标客户群体的第三方平台如淘宝等,销售旗下保险产品,成为众多保险公司共同的选择。这种传统个人理财线上模式,投资者虽然同样是在传统金融机构进行个人理财,但通过网上银行等模式线上办理,使投资者在办理个人理财业务时,无需再奔波于各个金融机构,产品到期自动到账,方便转账汇款以及网上支付结算。因此,这种模式也成为习惯在传统金融机构进行理财的投资者的不二选择。

(四)P2P网络借贷

P2P网络借贷是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新兴产物,是由非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为资金供求双方提供信息的新型融资模式。据网贷之家、盈灿咨询数据显示,2016年网贷行业投资人数约为1375万人,较2015年增加134.64%;2016年12月单月活跃投资人数达到411.88万人,而2015年12月单月活跃投资人数为298.02万人。国内P2P网络借贷在短期内从产生直至爆炸式的发展,主要有如下两个原因:一是资金流动性强。同其他理财产品期限单一、大部分不能提前变现相比,P2P网贷平台投资期限的选择更加多样化,短到若干天,长到一年甚至三、五年都有,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情况进行选择。此外,有的P2P网贷平台开通了债权转让业务,资金的出借人可以将未到期的债权转让变现,提前收回资金;有的P2P网贷平台甚至可以实现当天到账。二是投资收益率较高且较为稳定。P2P网贷属于约定利率的金融产品,其投资收益比较稳定;另外,与实际收益率水平较低的传统储蓄和银行理财产品相比,P2P网贷投资的平均收益率可以保持在10%以上,即便扣除物价影响,其实际收益率也可维持在7%左右,这也是P2P网贷受到众多投资者热捧的主要原因。

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个人理财面临的风险

(一)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个人理财面临的首要风险,也是制约互联网金融理财发展的重要因素。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互联网理财平台本身的道德风险。互联网金融模式设计的初衷是平台不参与融资行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平台为了筹集自身发展的资金,构造虚假标,开展自融;有的平台内部风控岗员工串通黑中介,进行产业链式诈骗;更有本身就以圈钱为目的的伪P2P网贷平台或诈骗平台。二是借款人的道德风险。目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完善,不同平台的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体系无法实现信息共享,致使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很低。

(二)流动性风险

参与互联网理财的投资者目前主要是自然人,机构投资者参与度较低。与机构投资者相比,个人投资者的投资较为盲目,心理承受力更显脆弱。一旦有任何可能危及资金安全的事件出现,比如出现平台经营方的负面新闻报道,或者融资失败,甚至项目回款时间稍微延迟,都会引起投资者内心恐慌,迅速将资金抽回。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时间较短,不像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有一套完善的内部风控体系,这种类似于银行挤兑的金融风险一旦发生,不仅会轻易地将资金链紧张的平台击垮,还很容易波及其他平台,引发连锁反应。

(三)信息安全风险

互联网理财平台在注册时,通常都要求客户提供真实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如果要进行理财交易,还需进一步提供资金信息,如银行卡号、卡片有效期等。但是在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其技术手段却很薄弱。相较于传统个人理财模式,互联网理财平台一旦遭受计算机病毒或网络黑客的攻击,会更容易导致客户信息泄露。而新兴的手机APP快捷支付方式在给投资者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加大了账户资金被盗的风险。另外,也有少数缺乏行业道德的企业或个人会出售客户个人信息以牟利。

三、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个人理财风险防范措施

(一)内部防范措施

1.加强自身学习,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处于不同财务生命周期的投资者,由于投资风险偏好、理财目标、个人收入等因素各不相同,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所适合的理财模式也大相径庭。作为个人投资者,要积极学习金融理财知识,树立正确的理财观,摒弃通过理财一夜暴富的幻想;在选择理财产品或理财模式时,一定不能盲目跟风,要结合自身的财务情况,选择适合的理财模式。

2.提高风险意识,杜绝侥幸心理。风险与收益的均衡关系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在投资理财中,对待风险要谨慎,这样才能抵制高息诱惑,避免落入诈骗平台陷阱,血本无归。另外,理财要量力而行,切忌滥用杠杆,为了追求高收益而借钱或套现理财,避免让自己陷入“经济危机”,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3.分散投资,合理规划。投资者应将可投资的理财产品按风险与收益的高低不同进行分类,把资金按照适当的比例,投放于不同的理财产品,并在投资期限上做好组合,制定合理的投资理财规划。

(二)外部防范措施

1.加强互联网金融平台内部风险控制。首先,将客户资金存管到第三方机构是保障客户资金安全、防止平台道德风险最有效的方法。2017年2月,中国银监会正式《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对网贷资金存管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规定。但据网贷之家、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2月,共有261家(仅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10.93%)P2P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可见,仍有大部分平台未将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其次,互联网理财平台还应高度重视网络系统安全,通过提高加密技术、完善密钥管理等手段保障网络系统正常进行。最后,建立有效的内部人员管理体系,对可能出现的内部人员违规操作、内部欺诈、挪用资金等行为及时发现并处理。

2.加大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组织主要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其在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表现得并不明显,各省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平台跑路事件时有发生。行业自律组织应发挥自律和协调作用,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制定完善自律公约,监督成员对规则的遵守情况,规范成员的行为,切实有效地维护互联网金融秩序。

3.适度监管,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应以包容和鼓励为主,监管措施也应根据互联网金融不同的业务种类和不同的发展阶段而定。首先,要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只有健全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体系,才能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虚拟性所带来的风险;其次,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要设定严格的准入条件,提高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并加强网络平台的资金管理,防范其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最后,还应尽快出台并完善适合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的不同业务明确监管分工及合作机制,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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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晓求.中国资本市场研究报告(2014)•互联网金融:理论与现实[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第8篇

【关键词】逆向选择 互联网金融 P2P网贷模式 对策建议

一、引言

继2005年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在英国成立之后,P2P信贷模式进入中国,与中国的特殊国情相结合,并逐渐本土化。于2006年中国首家P2P小额信用贷款服务机构――宜兴公司在北京成立。作为我国第一家网络信用借贷平台,宜兴优先引进国外的先进信用管理经验,并结合国情推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P2P网络信用借贷平台。自从第一家该平台成立以后,中国类似模式的互联网借贷平台便相继涌出,数量逐倍增长,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及模式趋于多样化。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P2P信贷市场快速发展。现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P2P交易市场。但就P2P模式的现状来看,P2P模式现在还不被人们所认可,虽然有不少勇于尝鲜的人,但是最后的结果并不是那么令人满意。而且P2P模式是由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资金需求方的逆向选择,融资成本及其之高。其次资金需求方逆向选择行为的发生与存在正式信贷市场客观信用风险形成的根本原因及易导致资金需求方的道德风险。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P2P的发展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P2P的现状

中国的P2P网贷行业,在解决借贷双方需求对接、民间借贷阳光化、利率市场化的问题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与价值。中国的网贷行业刚起步大约1%,平台数量截止2016年9月末,全国网贷平台累计4278家。其中,正常运营平台2202家,占比51.5%,停业及问题平台2076家,占比48.5%。从理财用户来看,目前每月活跃的网贷投资用户仅为100万人左右,而达到P2P投资门槛的潜在用户达到亿人。自2015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的监管政策出台后,网贷平台开始保持相对低增速发展状态。2016上半年,网贷平台数量月均增长率0.89%,大幅低于2015年同期的6.07%;累计新增平台269家,远低于2015年同期的872家。预计2016年下半年,在监管压力下,网贷平台总数量不会有大幅上升趋势,平台数量将趋于稳定或有小幅下滑。综合P2P网贷金融的现状,由于P2P借贷平台本身的创新性,其自身定位的模糊性,都使原监管各方产生疑虑,导致监管主体尚不明确。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尚未成熟,依故处于无法的监管缺失状态。为此,本文着重分析基于逆向选择而导致P2P网络借贷模式运作所产生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二)互联网金融P2P概述

互联网金融是指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下,以互联网作为平台,以第三方支付作为主要表现形式,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形成的一种新兴金融,而互联网金融P2P平台就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衍生品。作为一种新型的借贷模式,它拥有借贷匹配速度快、方便。收益稳定以及还款率高的特点,不同于线上机构在这种信贷模式下,人们可以享受到无需担保、无需抵押的服务特点,只依靠信用等级维放贷额度,推动了信用金融的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P2P存在的风险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主要包括安全风险和技术选择风险。由于网络金融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之上,因此计算机网络技术方面的缺陷必然形成其安全隐患,存在严重的安全漏洞。网络金融业务的开展必须选择一种技术解决方案来支撑,因而存在技术选择失误的风险。网络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违反相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规定,以及在网上交易中没有遵守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二是网络金融法律的缺乏。

(二)利率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对P2P利率的制定提出了具体要求,即民间借贷年利率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银行标准利率24%,由此看来,未来综合利益利率超过36%的平台越来越少,网贷综合收益率也将不断下降。p2p利率在国家提出具体要求前就一直居高不下来看,P2P网络借贷大有市场。就像宜人贷,直至2016年8月,宜人贷跌至22%,25日开盘又猛跌10%,此后反弹涨幅一度超过10%,短短几日“半年十倍股”宜人贷跌幅扩大到33.07%。经调查研究发现,银行利率主导且长期影响P2P网络借贷利率,这也是еP2P利率未出现无限增长的一大原因。

在P2P平台下,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性,而投资者更多的倾向于记录较高的信贷,而目前的贷款模式就是高风险、低信用,这就会使那些不愿意接受高贷款利率的高信用贷款人退出平台,从而导致逆向选择的问题。

1.利率与申请项目平均质量计量模型分析。假设为资金需求会有多个投资项目,这些项目存在着成功与失败两种可能;成功的项目收益为RI(RI>0),失败时项目的收益为Rj(Rj

假设每个项目需要的资金为Vi,资金需求方分配给该项目自有资金为vi,

项目成功是的利润为RI-(Vi+vi)(1+r)项目失败是的利润是Rj-(Vi+vi)*(1+r)

如果资金需求放在申请贷款时预测项目投资的利润小于零就不会申请贷款,因此项目失败是Rj-(Vi+vi)(1+r)趋于零需求可能方的期望利润为

y=P(RI-(Vi+vi)(1+r)+(1-P)) (1)

对式(1)求P一阶导数;y’=RI-(Vi+vi)(1+r)=0

即存在一个临界值R*=(Vi+vi)(1+r)

当且仅当RI≥R*是资金需求方才会申请贷款。也就是说存在一个成功率p*,当且仅当p≤p*资金需求方申请贷款

P*== (2)

设p在区间[0,1]的密度函数为f(p),分布函数为F(p),则贷款申请成功的概率为:(t)== (3)

对是(3)求r一阶导数:==-

公式(4)表明,利率与申请的项目平均质量成反比,利率越大,申请的项目平均质量不高,违约的风险越大。但是从实践上来看,资金需求方的利润RJ不可能小于零。只能令收益减去成本后利润小于零。

(三)信用风险

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着一定的信用风险,一般来说收益与风险成正比,收益越高,风险越高,而网络借贷平台出现的信用风险,主要分为两类,一种是借款人,一种是借贷平台。

1.借款人风险。网络借贷平台以借款人上交的资料进行信用评估,来决定借款人的最大借款额度。目前有些国家的信用评级比较完善,网络借贷平台可以有效的获取借款人的信用,从而减少个人的信用L险。但是就我国而言,这一领域相对较于薄弱。而一些不法分子就是利用这一点,在各个网络借贷平台套取大量资金,导致平台出现坏账,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以安e贷为例,其贷款均由中国平安旗下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借款人在超出80天后,担保公司将对未偿还的剩余本金和截至到代偿日的全部应还未还利息与罚息进行全额偿付。

大多数P2P网络信贷的借款利率在10%到15%之间,远高于传统商业银行的借款利率,加上P2P网络平台的账户管理费、手续费等,借款人实际承担的综合利率接近20%,这种高额的借款利率将会导致借款的违约概率增加。

2.借贷平台风险。交易中买者和卖者拥有不同信息的情形就是所谓的信息部队称。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一方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借贷平台就是处于有利地位的一方,而借贷人拥有贫乏的信息则处于比较被动的位置。在P2P网贷借贷虚拟的交易环境下关联主体信息掌握程度不同,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严重。此外我国P2P平台无法像国外P2P平台一样通过已经建立好的诚信系统了解借贷平台的资信情况,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和贷后管理。

四、互联网金融P2P的风险来源

(一)内部原因

网络借贷平台组织架构不健全,法律法规及管理体制不完善。如今,网络借贷平台不断出现,但是网络借贷平台建设并不是很完善。现在的网络借贷平台还没有明确的行业标准,且入行门槛低、注册的起点低,导致出现网络借贷平台的质量参差不齐。而且出现的模式多样化,模式的不同,资金的安全性不高。而且目前我国并没有对网络借贷平台有针对性的法律文件,网络借贷平台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没有明确的法律来管理,存在着一定的管理风险。

网络借贷平台中间资金账户管理有问题。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资金管理方面,平台为了实现交易中的转账结算在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了中间资金账户,由于P2P网络借贷是小额资金的交易,交易量大,“活多钱少责任大”所以第三方机构只是负责给平台开户,不愿意进行转账结算的操作和对中间账户进行监管。资金的支配还是由平台自己操作,这就造成中间资金账户处于监管的真空状态,平台存在金融诈骗和捐款逃跑的可能。其次,不能对平台资金的流向进行有效地监测,对借款人的资金用途、资金转移没有把握,增大了投资人风险。此外,债权转让模式中,专业放贷人或平台先从投资人处得到资金再出借,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资金沉淀也未受监管,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

(二)外部原因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国内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展了许多只有金融机构才能开展的业务,绕开了金融法规和监管机构的监管,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来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进行定位、对平台的业务范围、运营所需要的资质、人员、服务方式、收费标准、也没有相关的规定。

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缺失。网站规则变更不及时由于市场不断变化,各个平台也不断调整自身的游戏规则,大部分平台都是直接在公告栏里面发一则公告了事,但是由于多数投资人投资平台众多,而各平台规则不一,每次都要去公告栏去搜索规则更新情况实属不易,建议平台直接在网站规则中及时更新,可以让投资人一目了然。

五、以宜人贷为例案例分析

(一)贷建立及发展

宜人贷是由宜信公司于2012年推出,是中国在线金额服务平台。通过了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给我国城市白领提供信用借贷咨询服务。2015年12月18日宜人贷在美国纽约交易所成功上市,成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海外第一股。基于宜信多年市场上的经验和数据,采用智能化大数据风控技术,为大众提供了一个阳光、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2015年9月,该平台用户注册超过600万,出借端累计交易促成金额破百亿元,并风险备用金余额超过3亿元。2015年11月,宜人贷正式向SEC递交首次公开招股文件,拟融资最高1亿美元,股票交易代码“YRD”。

(二)宜人贷的运作机制

宜人贷致力于两端客户的借贷业务,使得客户需求对接变得更为规范安全、高效、专业。

宜人贷的运作机制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线下交易模式。该模式下的互联网金融P2P网站是由借贷双方面对面来完成,且只提供交易所需的信息、具体的交易手续以及交易程序。诸如此类的模式的P2P网络机构有“证大E贷”及中国平安旗下的“陆金所”。

第二类:承诺保障本金模式(线上服务)。此类模式下的P2P网站承诺当贷款发生违约等风险时,优先为出资人垫付本金,保障出资人的资金安全。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大部分平台机构都引用该模式,类如北京的安心贷和上海的“你我贷”。

第三类:不承诺保障金机制模式(线上服务)。当贷款发生违约风险时,不垫付本金。以上海的“拍拍贷”为唯一代表。

(三)宜人贷近年概况

2015年12月宜人贷在纽约交易所挂牌交易。开盘价于发行价持平,均为10美元。按发行价计算,宜人贷市值为5.85美元。开盘后两度跌破发行价。近年2月12日,宜人贷股价跌至52周最低,仅为3.35美元。而半年后,宜人贷的股价翻了十倍以上,市值超过20亿美元。

上图表明:2016年8月24日,宜人贷股价收跌约22%,25日开盘又猛跌10%,此后反弹涨幅一度超过10%,现已回吐涨幅,略涨0.04%。短短几日“半年十倍股”宜人贷跌幅扩大到33.07%。

六、P2P网络借贷风险分析控制与防范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及监管机制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全新的行业,相比于传统金融而言有着很大的区别,其所涉及到的部门较多,原先的金融法律法规所涉及的范围有限,不足以严格规范互联网金融体系。因此我国应该加强法律建设,订立明确行业标准,提高入行门槛。

1.加大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首先必须做好针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借贷平台,严厉打击不良的恶劣违法行为,打消不良平台的恶劣念头,在违法不良念头还没生长的时候就要遏制,为大众创造出一个阳光良好的网络借贷平台。及时制定和颁发相关法律法规,在电子交易的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以及禁止利用计算机犯罪等方面加紧立法,明确数字签字、电子凭证的有效性,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各交易主体的业务。

2.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不合适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部分,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行为加大量刑力度,明确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合法执照等认真核对真实性,并对于一些财务披露虚假的进行压力打击,严厉拒绝以虚假财务状况来吸引借贷者。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然而注册的最初资金也是该网络借贷平台的指标体现,但对于不及时更新的信息指标,也会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同时大众自身也要提高辨别网络借贷平台的好坏,不要具有占小便宜的心态,合理的心态不要具有追随大众的心理。

(二)健全信用体系

为了促进平台发展的健康发展,要完善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对借款人的信用资料的真实性要进行严格审核。从多方面考核借款人的信用,在注册网络借贷平台时,让客户实名认证,减少个人信用风险。不管要在这方面下手,还要从网络借贷平台信用风险出发,提高注册标准,有关部门严格监控并筛选出优良的平台,要实行优胜劣汰,加强第三方中间方监督。采取多样化的风险分散。

(三)控制利率范围

P2P的利息普遍高于其他理财方式,年化收益率一般在6%~20%网络借贷风险分析控制:

对于借款方,存在着因借贷合同存在隐患而导致最终的财物亏损风险对于贷款方,存在着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而且容易碰触“非法集资”的红线。

(四)提高洗钱风险意识

一是完善监管的依据,防止P2P处于金融监管真空地带。二是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三是尽可能的判断借贷资金来源用途。四是设立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机制,防止信息泄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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