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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7-27 16:13:5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1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vickievv”为你整理了这篇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0年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总结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

依据安徽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切实减轻中小学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淮北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淮北市切实减轻中小学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并下发了烈山区《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成立了由教育、公安、消防、民政、人社、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烈山区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实行常态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遏制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二)总结专项治理经验

结合专项治理文件要求,8月29日,区教育局组织人员对已审批的四家校外培训机构实地督查,发现淮北市烈山区宋疃艺术培训中心(原SSK艺术教育宋疃校区)存在安全出口仍是卷闸门、未按要求安装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应急照明灯等问题,督察组第一时间下达问题整改清单,限期整改,于一周时间全部整改到位;对淮北市烈山区古饶艺术培训中心等四家单位教学用房无鉴定报告的现状,责令相关机构立即申请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通过本次督查,我区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了培训行为,能够按照区教育局审核的培训计划开展培训,杜绝了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做法。

(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区教育局借助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平台等多种手段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向各集团校、直属校、中心学校转发相关文件,提高百姓对校外培训机构政策的知晓率;通过宣传,进一步明确了下一步管理、治理的工作目标、治理重点和排查内容、整改要求、实施步骤及各部门职责,从而净化我区校外培训机构的外部环境。借助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手段大力宣传古饶艺术培训中心、宋疃艺术培训中心、艺智林辅导艺术培训中心、烈山区新风花园SSK艺术培训中心四家白名单机构的先进做法,从而提高社会认可度。

(四)加大督导追责力度。9月初,区教育局会同各中心校、集团校、区直学校分管领导及已审批的四家培训机构负责人开展了专项治理工作动员会,全面部署治理“回头看”工作要求。会后,对我区主城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综合检查,查处违规校外培训机构4家(睿思教育东方之子外国语学校烈山分校、王老师学生之家、天之步步高学生之家),责令立即停办,并对违规培训机构的负责人约谈。

三、存在的问题

首先,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设施条件参差不齐,大部分较为简陋,办学条件不达标,培训机构聘用的教师队伍不够稳定,学历、专业不能完全匹配。其次,安全防范措施不够完善,部分校外培训机构仍存在消防、食品卫生等安全隐患。再次,部分未经审批的培训机构场所较为隐秘,没有宣传标牌,排查难度极大,存在较大隐患。最后,已审批的培训机构不能严格按照核定的教学计划开展培训活动,存在超范围、超大纲现象,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四、下一阶段打算

(一)进一步落实《烈山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回头看”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大专项治理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遏制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二)厘清权责、健全机制,加强统筹管理力度。依法依规修订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畅通审批“入口”,进一步引导符合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办理证照。继续加大对民办教育及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对民办教育的正确认识,正确看待当前民办学校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继续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形成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和舆论环境。

(三)有序推进、形成合力。按照“谁发证谁主管,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明确职责,积极配合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工作,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稳妥推进。

(四)加大有偿家教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校外兼职、校外办班的治理力度,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时刻保持对有偿家教等违规违纪行为的高压态势。

第2篇

关键词:税务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第3篇

    一从事少儿英语教育的学校是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为了保护学校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校方实施了“竞业禁止”制度,所聘用的教师必须与校方签订一份《竞业禁止协议书》。协议约定:聘用教师在任职期间或离开后三年内不得在国内少儿教育领域从事任何与该学校相同或相类似的职业,不得到与该学校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如违反约定,承担5万元违约金。作为补偿,校方每月要向签约的教师发放“竞业禁止”补偿金600元。2000年11月马某与该校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书。合同期满后,马某另谋职业,到另一所学校从事少儿英语教育。该校发现后,以马某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书》约定、损害学校利益为由,诉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马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马某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宣判后,马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竞业禁止,通常是指为保护技术、经营等秘密,在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工作。上述案例是一起教师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诉讼案件。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近年来,教师“跳槽”已成为较为常见的社会现象。现实中,一些学校特别是私立学校,为了防止教师“跳槽”,便像案例中那样与应聘教师约定竞业禁止条款。那么,学校是否可以与教师约定竞业禁止条款?这种竞业禁止条款是否有效?

    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中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据此规定,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学校,无论是公益性还是营利性学校,都可以出于保护商业秘密、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目的,约定限制教师的某些行为,即约定竞业禁止条款。但这种约定必须合理、合法,要充分权衡学校利益、教师的生存权和择业自由的权利,体现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否则,就是无效的。在法律实践中,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判断,往往从竞业禁止条款是否违反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生存权、择业自由权等基本权利之保障等方面加以考虑。具体而言,衡量学校竞业禁止条款是否生效,至少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其一,学校是否有“可保护的利益”存在。学校是否拥有可保护的专利、商业秘密等可保护的知识产权存在,这是竞业禁止协议有效的先决条件。其二,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是否掌握学校的商业秘密。只有接触并掌握学校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所开发的具有商业秘密特征的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教师,才应当是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否则约定竞业禁止就无必要。其三,竞业禁止的期限、区域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围。竞业禁止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竞业禁止条款应明确竞业限制的行业、地域范围,以可能与学校产生实质性竞争关系的经营区域为限。凡是超出合理范围的限制都应当被认定是无效的。其四,学校是否给予约定竞业禁止的教师合理的经济补偿。教师离职后为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势必在利益方面受损,尤其是主要靠某一方面的特殊技能谋生的教师,可能遭受的损失更为严重,并且有可能影响到其生存问题。因此,教师承担竞业禁止业务应当有合理的补偿。

    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一些教育教学内容、方法和管理经验,特别是能够使学生的学习水平得到普遍提高的教育教学内容、方法和管理经验,能否约定为竞业禁止协议中“可保护的利益”,而这关键取决于学校的法律性质。

    我国负责各类法人登记的机关有三个: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个是民政机关;一个是编制机关。根据登记机关的职能分工,公益性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应是民政部门,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机关是工商管理机关,公办学校的登记机关则是人事编制机关。《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6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此规定,除了完全公益性的公办学校以外,以是否营利为标准,可将民办学校分为两类,即公益性或基本公益性的民办学校和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前者由《民办教育促进法》调整,而后者则由《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调整,其性质是营利性组织。

第4篇

一、基础教育工作

(一)“普九”工作巩固提高。全面落实“两免一补”政策,2010年全县共投入公用经费5517万元,免教科书730.6万元,享受“一补”资金281万元。“三保”政策进一步落实,编制内教师工资都能按时足额发放。投入资金1096万元,安排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5个,新建面积13955平方米。

止目前,我县的小学适龄人口入学率100%,初中阶段儿童入学率101.9%,7—15周岁残疾儿童入学率100%,15周岁完成率100%,15周岁文盲率0%,17周岁完成率100%,初中辍学率1.7%,小学辍学率0%。

(二)幼儿教育蓬勃发展。目前我县有幼儿园56所,入园儿童8671人,其中乡镇政府所在地幼儿园入园率90%。有学前班270班,入班儿童9844人。我县已建成省级示范幼儿园1所,市级示范幼儿园2所,乡镇中心幼儿园17所,各类幼儿办学点22个,幼儿教育初步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多种办学模式并进的发展格局。

(三)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1、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建立了师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师德教育工作网络;开展师德教育活动,对在活动中表现出色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了表彰。2、加强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对高中教师进行了新课程远程教育培训工作,并成立了高中新课程培训领导小组和汝南县高中新课程学习中心。进行了初中班主任培训和小学教师班主任培训;并进行了小学教师新课程培训。3、加强了教师的学历教育和高学历教育,鼓励在职教师参加全国成人高招、自学考试等学历深造考试。4、配合省、市教育局进行了骨干教师培训,共培训省级骨干教师20人,市级骨干教师26人;我县有8人被评选为国家级骨干教师,30人被评为省级骨干教师,50人被评为市级骨干教师。

(四)以新课改为重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教学改革。一是强化领导。县、乡、校层层设岗,营造“抓质量、提质量、上质量”的舆论氛围,全员树立以质量生存、靠质量取胜、谋质量发展的观念。二是明确目标。从小学“两率”(及格率、优秀率)、初中“三率一分”(年辍学率、中招录取报到率、中招优秀率、中招平均分),普通高考上线人数到教师素质提升等各项指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三是优化课堂教学模式。充分挖掘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效率,用先进教育理念引领新的教学模式。四是组织开展初中、小学学科竞赛活动。乡镇组织初赛,县里组织决赛,并表彰奖励优胜者及辅导教师。五是建立立体式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在原有评价的基础上,县局对初中,乡对所辖小学分别实施质量评估和质量监控。六是强化对教育质量的督导和考评,实行教育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对教育质量年活动中开展的各项活动全部纳入对单位和个人的年终评价,并实行严格的奖惩。

(六)体育、卫生、安全工作常抓不懈。下发了《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工作意见》,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切实开足、开齐并上好体育课,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挤占体育课时间;下发了《汝南县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了责任,分解了任务,建立了晨检制度,建立健全了信息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下发了《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关于在全县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通知》等文件,召开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专题会、预防校园暴力安全工作会,加强了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组织开展了全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大检查、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和全县学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全县幼儿园用车专项整治、全县学校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等活动,有效地预防了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职业教育、民办教育工作

职业教育工作。多方协调,争取政策和资金,统筹县域职业教育资源,调整职业学校布局,将马乡职业高中(汝南县第一职业中专)、老君庙高中、县卫校、县农机校、农广校、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及其它公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资源整合,总投资1亿元在实验中学原址建立120班规模、在校生6000人的汝南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职业学校2010年6月首期招生1500人。

民办教育工作。一是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校车管理制度,规范了校车管理。二是加强民办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积极组织民办学校校长参加市局组织的校长培训班,并积极开展民办学校教研教改活动,努力探索课改新路子,不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三是加强民办学校的设置、审批及年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设置审批程序及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审批学校,分五个检查组对全县的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及民办学校进行了排查,取缔了没有办学资格的学校。三、常规工作

(一)狠抓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主要从三个层面抓起。一是局党组成员实行周汇报制度,党组成员每周五必须在局办公会上汇报本周工作的督导和落实情况。教体局局长以身作则,赵局长从10月16日报到至今,已走访了十一个乡镇,检查了全县200多所学校,深入一线,了解情况,看望教师,慰问教师。二是落实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机关工作效率,要求各股室把每周工作内容公开,写在公示栏上,实行开门办公,并在局办公会上汇报每周的工作落实情况,有效地提高了机关工作效率。三是落实校长吃住在校制度,与学生同吃同住。各校长必须安装固定电话,随时检查在岗情况,现在各中心校、各中学办公电话已安装完毕,汇报工作尽量使用电话汇报;教体局下乡督导,到校必查校长的听课记录和业务活动开展记录,听取校长各项工作落实情况汇报,工作抓的不实的校长到局办公会上作表态发言。

(二)狠抓校园管理,创建优美环境。以学校校园管理为突破口,狠抓了校园文化建设,此项工作的开展取得了明显成效。领导干部和教师的关系正在贴近,校长的责任心正在加强,广大师生的信心正在提升,教师的工作热情正在高涨,我们的校园更加整洁,学生学习氛围更为浓厚,务实重干的风气正在形成,教育形象正在改变。

(三)狠抓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效果。教学是教育工作的核心,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我们狠抓了教学管理。此项工作的开展,有效地推进了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逐步规范。各校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健全,教学工作计划周全;校长们亲自任主科,以教学领导教学;校长工作更扎实,措施更有力;教师的备课质量逐步提高;过程性检测训练更加扎实有效;校际交流日益活跃;教研机构制度基本完善,校本教研全面开展;青年教师培养措施得力。教师素质有了明显提高,课堂教学有明显成效,教学质量也相应提高。

(四)精简超编人员,充实一线力量。完成了大王、舍屯和张岗中心校的撤并工作;实现了中心校人员分流,把39名中心校的教师骨干充实到了教学第一线,充实了一线教师队伍,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

(五)构建交流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成立了汝南县高中教科研领导小组和汝南县高中学科中心教研组。构建了我县高中教育交流平台,依托学科中心教研组优势,统一组织我县高中开展教学交流和沟通,形成了全县高中教育工作一盘棋,实现了高中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六)整合农村小学,优化教育资源。在反复调查的基础上,2010年年底计划撤销一批生源少、规模小、办学效益低的小学52所。使教育资源流向集中,有利于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整体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七)建立教育网络,提高办公效率。建立了教育系统办公网络,出台了汝南县教育系统电子公文管理办法,各类规范性文件按照规范格式制成电子文档在汝南县教体局网上进行传输,不再印发纸质文件。充分利用了网络平台,提高了教育系统办公自动化水平,减少了公文运转环节和成本,切实提高了办公效率。

(八)建立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管理。为加强人事管理,制定《病退教师管理办法》和《教师聘任管理办法》;为改变校园环境,制定了《中小学校园管理办法》;为加强对校长的管理,制定了《小学校长管理办法》和《初中校长管理办法》;为加强教学管理,制定了《中小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定》、《教学评估细则》和《学校管理评估细则》;为创建窗口学校,制定了《示范性初中创建标准》;为加强平安建设,制定了《中小学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这些制度经过酝酿讨论、征求意见,成熟后已经下发。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加强制度建设,真正建立了强化学校内部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5篇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32号)等文件精神,在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省市2021年度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计划,挖掘群众需求、主动放管服,创新驱动、推进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一、扩大告知承诺事项范围。在实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的基础上,学习借鉴、优化服务,推广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出版物零售许可”、“执业医师注册证明”、“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证明”等告知承诺服务,制定了《XX市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二、持续优化行政审批服务。

(一)优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1、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2、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3、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和校长变更的审批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3个工作日。4、对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的,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且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在各学段原有许可证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有效期。

(二)优化劳务派遣许可。1、承接市级审批权限下放。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告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三)优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四)优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1、取消医疗机构验资证明。2、实现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登记。

(五)优化出版物经营许可。1、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推动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三、实行跨省、跨区、襄十随神、全区通办。实行与深圳福田、枣阳、宜城、南漳、襄十随神等跨区域通办,试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全区代收代办,逐步实现审批事项下沉,高频事项自助办,其他事项全区通办。

四、筛选医师、护士、乡村医生执业等3个查询事项申报鄂汇办查询服务特色事项。

五、扩大审批备案事项。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积极与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协调配合,争取支持,在实行中医诊所备案、养老机构备案的基础上,将养老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全面实行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管理。探索取消各类诊所行政审批,实行行政审批备案管理。

第6篇

(一)教师资格认定不明确

教师是教育市场的核心,但目前我国艺术教育机构的教师认定资格不明确,其中有的是各大院校的教师,有的是艺术院校的在读学生,兼职教学是艺术教育机构老师的主要工作方式。分析教师的组成部分,全职多数是熟人介绍,高学历者比例不大。而兼职教师的情况更加复杂,艺术水平差别很大,多数情况下教育机构只选用他们“认准的人”,缺乏统一的标准。各个机构之间的师资力量更是千差万别。同时,在对外宣传上,教育机构往往对教学人员的教学能力与专业素质等进行夸大描述甚至有编造现象。事实上,正由于没有统一的教师资格认定机制,为教育市场主体的投机行为提供了契机。

(二)艺术教育应试主导性明显

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艺术教育规划,艺术教育应当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陶冶高尚的情操、促进智力和身心健康发展的有力手段。但事实证明,一些艺术培训机构在运行过程中脱离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出现了过于偏重考试类培训的运作机制。这种运作机制在培训过程中忽略了“以人为本”的核心教育思想,过分强调学生的应试能力与应试技巧,对心灵的塑造与情感的激发不能起到有益的作用。同时,这种运作机制的出现促使艺术教育脱离了既定目标,艺术学习的工具性被过分强调,更有甚者把其看做进入高校的“捷径”。一般而言,升学类艺术培训中存在的经济价值更大、利润更高,人们通常愿意花费更多的成本而获得升学的“敲门砖”,艺术教育的主体也正是利用学生的这种心理而赚取高额利润。

(三)艺术教育机构地区分布不均衡

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艺术教育机构及市场的方向。据统计,我国艺术教育机构主要集中于中东部较发达省份,越是经济发达地区,分布越密集,而经济水平相对落后的西北部地区则分布很少。在我国、新疆等省份,很多地区没有一个艺术类教育机构。而北京、上海等各大城市,有上百家机构存在。更为夸张的是,广州大学城附近的一个村庄就有超过30家的艺术培训机构。这种市场分布的失衡状态,导致“经济发展水平低,艺术教育水平更低”的恶性循环。教育的作用不仅在于提高人们的认知水平与认知能力,知识更是能够转化为经济发展的动力与助推剂,能推进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柏拉图曾经就教育对经济的促进作用进行过深刻探讨,马克思也曾经提出过“教育水平应当是社会资本的组成部分”的论断。因此,艺术教育作为教育事业的一个方面,其不均衡发展只会进一步扩大西部与中东部地区的经济差距。

(四)行政机关监管不力

尽管国家法律对民间办学的监管问题有相关规定,但实践中,行政机关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屡屡发生,尤其是诸多无证办学的机构,只有出现严重问题、被曝光在公众视野后才会引起行政机关的重视。根据相关法律,我国民办教学在审批之前需要到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文化部门、工商部门等多个行政部门办理手续。而目前,各个职能部门对艺术教育市场主体却持两种完全不同的态度,对于经济效益好的机构交叉监管,竞相分得其中一杯羹,而对于经济效益较差的机构,则互相推诿。

二、艺术教育机构及市场困境的法律分析

如果在一些问题上形不成某种共识,社会上的人就不能互相交往。人类的相互交往,尤其在市场中的经济交往都依赖于某种信任。信任以一种秩序为基础,而需要维护这种秩序,就要依靠各种禁止不可预见和机会主义行为的规则。为了增加现代经济生活的可靠性,大量成文和不成文规则成为了必需品,法律应运而生。在规范艺术教育市场的运行中,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它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组织和活动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定,从2003年适用以来,对培养艺术人才、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但法律运行过程中的诸多困境,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这一问题背后更深层次的法律原因。

(一)中央立法不完善

1.模糊性规定较多,不利于操作

从中央立法角度来看,目前涉及民间办学的国家性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没有专门规制艺术教育市场的法律。《教育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兜底性条款的规定把艺术教育纳入到其管理范围之内,它通过第二十六条对教育机构设立的条件进行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从法律规定发现,在少有的有关民间教育机构设置的国家立法中,“合格”“符合规定标准”“必备”等模糊性词语较多,这种没有严格和明确标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为行政机关的执法带来了困难。《民办教育促进法》在一定程度上细化了相关规定,但仍然没有达到严格、明确的标准。艺术教育机构的设立资金、场地要求等都没有明确限制,从这点来看,艺术教育机构及市场的不均衡发展有了合理的解释。法律模糊性带来的必然结果是行政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在艺术教育机构的设立过程中,权比法大,行政机关的文件比法律条文管用的现象就出现了。政府行为的空间有时会超出立法的宗旨和原意,更有甚者利用可以动用的“社会资源”,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进入艺术教育市场的资格。很多人希望通过政府、领导的干预,更直接、更有效地满足自己对利益的追求,这必将破坏艺术教育市场的秩序。

2.行政登记制度不完善

虽然我国在民办教育相关法律中规定了登记制度,但相比之下,我国艺术教育的登记制度仍然有较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我国艺术教育机构的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这种行政登记是为了行政机关的管理而进行,除了发生争议或者权利人主动要求之外,行政机关没有义务将登记情况主动公开,同时,这种登记不存在特殊的效力,即使实际情况与登记的内容存在差异,这种登记也不能产生任何的效力。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必然导致艺术教育机构与学生之间信息不对称,使学生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很难得到保护。完善登记制度,公开艺术教育机构的必要信息,能够给学生在选择之初就提供相应保障,同时也能够避免教育机构相互之间恶意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3.立法滞后

法律应当随经济的发展而进步,教育相关法律作为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法,对提高国民的整体文化素质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教育法》于1995年开始实施,随着教育问题的日益增多,无论在内容还是在形式上,都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立法滞后必然带来立法空白与立法漏洞,不利于艺术教育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地方立法不普及

国家立法的缺失,从另一个方面而言,给地方立法留下了较大的发挥空间。我国很多地方对艺术教育市场的准入都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更高的可操作性。如《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中第二章第六款:“举办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设备总值应不少于100万元,图书资料不少于1万册。按照不低于20:1的生师比配备专任教师,参照有关规定配备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人员。”地方性立法体系的完善,能够为艺术教育市场提供更好的指导,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这种带有地方特色的立法,通常与地方的市场经济状况相适应,一方面能够充分反映当地的艺术教育市场情况,同时能够更加促进市场的繁荣发展,但这种地方性立法的普及性还有待提高。

(三)行政性立法空白

现实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决定了行政机关的重要地位。他们通过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及行政司法等手段,在发展经济、维护秩序、保护公民利益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立法是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的基础,没有完善的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司法很难顺利完成。而在艺术教育相关领域,我国几乎没有相应的行政立法,这就决定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司法过程中难以发挥自身的职责,行政监管的缺失恰恰证明了这一点。同时,行政立法的重要作用还体现在能更好地实施国家性法律。为了更好地促进维护民办教育市场的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而全国性的行政立法至今尚未颁布,行政立法的空白导致行政机关针对艺术教育市场无法可依。缺乏行政机关身影的艺术教育市场必然出现混乱的景象。

三、艺术教育机构及市场的发展建设

第7篇

一、突出工作重点,推动劳动力有序转移

坚持从拓宽出路、凝聚合力、完善体系和基础联动四方面入手,夯实劳动力转移工作基础。

1、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拓宽转移出路。坚持一手抓招商引资,一手抓全民创业。自以来,全县共引进客商投资项目900多个,其中亿元或千万美元以上项目30多个,培育壮大了鞋革、食品、建材等主导产业,仅工业园区就新增就业岗位近3万个,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了广阔空间。

2、同等重视招工与招商,凝聚转移合力。坚持把劳动力就近转移作为解决企业用工不足以及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突破口。出台了《县科技工业园区企业用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启动了园区企业用工服务试点工作;今年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园区企业用工服务管理办法》。在部署开放型经济工作时,要求县直各单位把服务劳动力就地转移作为工作重点,并下达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园区转移的指导性目标,形成各部门相互衔接、县乡村上下联动抓用工服务的共识共为。春节期间的一星期,该县就为园区企业招聘员工6236人。

3、加快建设劳动保障平台,完善服务体系。一是高标准兴建了县级劳动力市场。总投资达1500万元的县劳动力市场投入使用,全县职介机构全部进入市场开展业务。二是建立并完善了乡级服务平台。全县所有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一次性建制到位;工业园区劳动保障事务所挂牌成立,并与县、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实行联网办公,资源共享。三是劳动保障服务延伸到村。今年6月份,采取公开组织选聘、实行工资补贴的办法,在居委会、村委会分别选配了劳动保障工作专管员和协管员。今年以来,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累计提供就业服务2.6万人次,帮助1.1万人实现转移就业。

4、完善“三个台帐两个合约”,夯实对接基础。按照富余劳动力转移与企业用工互补共赢的思路,重点开展了“三个台帐”建立和“两个合约”推广工作。一是劳动力资源台帐。根据客商由“要优惠政策”向“要用工保障”转变的情况,进行了第一次全县劳动力资源调查,调查结果有效促成了裕盛的落户;进行了第二次普查;目前基于网络数据库管理的第三次普查也全部完成。二是园区企业用工需求台帐。主动应对农村劳动力由“输出为主”向“就地转移”的转变,对工业园区企业实行了每季度一次用工信息的制度。在此基础上由县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整合全县企业用工信息,建立了目前每月一更新的用工需求台帐。三是培训机构台帐。全面建立了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台帐和学员基础台帐。出台了“三个台帐”管理办法,并实行联网管理,做到“一点登陆、资源共享”。四是引导企业与农村富余劳动力签订转移就业协议。/!/企业对照劳动力资源台帐“按图索骥”,劳动力则按照企业需求台帐“对号入座”,签订转移协议,形成有效对接。为满足重点企业的用工需求,专门成立了“县劳务派遣服务中心”,采取“由中心先期储备培训劳动力,再根据企业需求,及时向企业派遣”的运作模式,实现招工和就业的对接。以来,该中心已为裕盛输送员工1万余人,基本满足了企业的发展需要。五是引导企业与职业培训机构签订定向委托培训协议,提高员工职业技能水平。

二、强化培训引导,提升需求对接水平

坚持把培训引导作为促进劳动力转移的关键来抓,整合培训资源,扩大职业技能培训覆盖面。

1、改革培训体制。一是打破部门界限。选择县职业技术学校作为示范窗口,推进教育部门理论教学与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培训的“强强联合”。学校提供师资和场地,侧重理论培训;培训机构筹集实训器械,侧重实训操作。二是打破不同培训项目之间的界限。把“阳光工程”、“雨露工程”和“金蓝领工程”有机结合起来,区别不同主体、共同服务企业员工的培训,优先满足重点企业的需求。三是打破不同所有制之间的界限。引导民间资本、企业资本参与开发培训市场。今年以来,该县四所民办学校已完成劳动力转移培训1228人,其中为园区企业培训输送980人。

2、创新培训机制。一是建立校企合作机制。职业培训机构把实训课堂开设到企业车间机台,模拟操作;企业则把新员工的公共培训交给培训机构,实行优势互补。二是建立政企互动机制。由政府部门牵头,选择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先进但又存在用工缺口的企业,共建培训基地,开展联合培训。承担培训任务的企业除能享受培训补贴外,还有录用受训人员的优先权。如顺誉服装有限公司就通过此种模式,在招收到了急需的300余名职工。

3、激活培训模式。一是积极引导定向订单式培训。依托企业用工需求台帐和培训机构台帐,引导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定向培训协议。今年以来,培训机构与园区16家企业签订了5750人的培训协议,目前已培训员工5405人。二是鼓励开展企业自主式培训。如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坚持每周开展一次技能考核培训,在竞争中增强职工自主学技术、增本领的动力。三是认真抓好劳务储备式培训。引导培训机构对接园区企业的用工需求,强化制鞋、缝纫、纺织等专业的培训,并在田心、塔下和南港等乡镇建立培训基地,培养和储备一批实用技能人才。以来,已组织转移培训6680人次。

三、优化就业环境,实现劳动力稳定就业

坚持把留住员工作为巩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关键来抓,合力优化就业环境,推动劳动力就近就业。

1、畅通返乡就业渠道,鼓励在外人员就近转移。县委、县政府坚持每年寄送《致在外务工人员的 一封信》,传递家乡发展的信息;组织劳动保障部门前往广东、江浙等地走访在外务工人员,动员返乡就业,并给予差旅费补贴;利用春节期间在外务工人员回乡较为集中的时机,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座谈等活动,同时联合用工企(来源:文秘站 )业召开专场招聘会,吸引各类人员就近就业。目前,该县在外务工人员由高峰时期的5万余人下降到目前的3.1万人。

第8篇

一、民办学校的产权归属是法人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第35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第36条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该两条法规明确了民办教育财产属于法人财产,通过设立“法人财产权”的概念对民办学校财产的独立性问题进行了完善。就法人财产权本身而言,民办教育举办者在出资办学以后,基本上就失去了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其出资部分资产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将归学校法人而不再归投资者个人。这种法人财产权制度的建立,可有效地排除来自包括股东在内的其他主体的非法干预,从而使民办学校成为真正具有独立人格的法律主体。这一制度安排对于明确民办学校的产权,保证民办学校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促进法》颁布后,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并没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也没强调财产过户问题。2006年,由于民办教育财产的增加以及政府对教育资助的加大,特别是全国各地出现一些民办高校不正常的倒闭和抽逃办学资金等问题,国家为了防止这些问题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该通知将资产过户作为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的一项重要措施,指出“民办高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由此可见,贯彻和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对消除民办学校不稳定因素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特点是有限产权

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有限产权。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获得和使用,不像企业法人那样可以追求企业或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应当按照《促进法》第三条规定的“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应以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公众利益负责。二是举办者的收益权也只能按《促进法》的规定是有限制的合理回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还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三是民办学校终止时,所有按法定程序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能归属举办者。

有限所有权的实质是当私人财产进入到公共领域后,为保证私人所有财产在公共领域发挥公共性而不是单纯用于营利对其进行的限制,这种限制最大的问题是造成了对“效用最大化使用”的影响。从某种程度上讲,有利于维护民办教育的社会公益性,但是它忽略了民办教育对市场的依赖性,只是发挥了产权的约束功能,却削弱了产权对资源配置的效率功能。因此,国家政策的前提应首先考虑保证效率,以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并保证资产运作的最大效率化,又兼顾举办者的利益。单纯的政策限制并不能在实践中将私人产品转变为公共产品,如果一味地强调私人财产按照公共财产来管理与使用,在实践中不利于保证资本使用的效率与效益。

三、国家在民办学校中的产权属于部分产权

从现行教育政策的规定来看,不但国家对民办教育的物质资助不属于“捐赠性质”,即国家拥有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而且由国家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仍然属于国家所有。从产权的角度讲,国家具有双重身份,具体表现为:第一,国家是民办学校的隐性举办者。第二,国家是民办学校资产收益权的拥有者。总而言之,在民办学校的产权问题上,国家行使着两种不同的权利,但由于两种身份之间的互换以及国家作为单一主体的存在,可以综合认为国家在民办学校中拥有以下产权:一是国家对民办学校进行资助的财产所有权;二是国家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所有权;三是社会各界对学校捐赠的财产所有权。

四、举办者出资办学的实质是捐资办学

《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尽管此条对初始财产权进行了产权界定,也肯定了无形资产的价值,明晰了举办者投入的财产类型;但按照《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没有收益权,要求回报者按《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只能获得政府给予的扶持和奖励——合理回报。在学校终止解散清算时,也没有规定将剩余财产返还或折价返还举办者,而对剩余财产的处置《促进法》第五十九条指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等权威部门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解释指出:“民办非企业单位终止时的清算程序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分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用于发展同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挪作他用。”《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在产权界定这个敏感问题上,均回避了对举办者财产处分及退出机制的安排。

根据我国目前有关民办教育产权制度的相关规定:一是强调了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而忽视了出资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及其收益权;二是出资人缺乏自由转让对学校出资的权利,缺乏抽回出资,退出办学活动,重新取得实体性产权的渠道;三是没有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经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归属。所以,目前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办学实质为捐资办学。

五、民办学校的组织定位是非营利性组织

民办教育属于公共事业,公共事业又包含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两种成分,非公益事业允许获取一定的利润,公益事业则是无偿的公益服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举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即把民办学校定位于非营利性组织,界定民办教育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促进法》为《教育法》的下位法,所以它继续将民办教育作为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在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把民办学校也认定为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实施条例》尽管把民办学校分为两类,即“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但是,合理回报只是作为一种“扶持与奖励”措施,这并不意味着民办教育举办者的收益权。所以,民办学校仍应界定为非营利性组织。

六、解决民办教育产权问题的政策设计是分类管理

民办教育经过30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和意义已愈来愈受到人们的关注。然而按现行民办教育相关的政策法规,在民办教育产权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它们主要包括:民办教育产权不明晰;学校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区分不明确;非营利的定性与私人投资合理预期的冲突;学校合理回报缺乏可操作性;学校举办者有限制的合理回报与无限责任性的冲突。

以上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第四十四条明确指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依法明确民办学校变更、退出机制。切实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也指出:“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育部于2012年6月18日了《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即教发[2012]10号文件)。“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在浙江省、上海市、深圳市和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三地一校”进行试点。

《促进法》第六十六条指出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尽管时隔多年国务院没出台另行规定,但2013年6月20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了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