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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摊经济发展的建议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7-27 16:13:5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对地摊经济发展的建议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对地摊经济发展的建议

第1篇

关键词: 地摊经济; 治理; 法律困境;

Abstract: Both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relaxed relevant policies on the street vending economy and explicitly encouraged its development,But the street vending economy in many places seems to have returned to the situation that being chaotic if it's released or being inanimate if it's administered. The reason is that there are lots of prevalent problems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treet vending economy,such as the difficulty in protecting the rights after sale,the influence on the normal order of the city, and the improper way of supervision. To overcome thepredicament,it is necessary to use the rule of law thinking,improve the market access system,innovate the way of supervision,establish industry self-governing organizations and implem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detail,so as to help the street vending economy adhere to the path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truly become the vitality of China's economy.

Keyword: street vending economy; administer; legal predicament;

在国家宏观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地摊经济顺势发展,全国迅速开启了地摊经济复兴模式。地摊经济展示出其独特的经济驱动势能,但其中也不乏盲目跟从的势头。如今潮流逐渐减退,地摊经济又被纳入强制规范的列表之中,摊贩和城管间的“猫和老鼠游戏”重复上演。可是地摊经济从来不是可有可无的“角落”经济,其出现带有一定的正负效应,我们只有将其带到“阳光之下”——使其合法化,合理化,规范化,才能为长足的经济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动力支撑。

1 、地摊经济的基础理论梳理

1.1、 地摊经济的概念

地摊经济,是指通过摆地摊而获得收入来源的一种经济形式。由于人类个体有限的生产能力和多样化的物质需求,加之后来劳动分工的明确化、职业化、专业化,早期的物物交换逐步演化成商业贸易。但贩夫走卒,古已有之。地摊经济作为人类最原始、最有生命力的商业活动之一,有其独特的优势,不仅填补了老百姓购物的一段空白,在疫情背景下还能发挥缓解就业压力、繁荣经济市场、改善民生等作用。

1.2、 地摊经济的类型及特征

1.2.1 、叫卖地摊与问价地摊

根据摊主的贩卖方式,可分为叫卖地摊与问价地摊。叫卖地摊的摊主多以叫卖的方式,宣扬折扣优惠细则,吸引客源,促成交易,其特征为利润低、销量大。问价地摊则是等待消费者问价,部分商品在摊贩与消费者的一问一答中降低价格,促成交易,其特征为被动、价格因人而异。

1.2.2、 食品地摊、服饰地摊、生活用品地摊与娱乐地摊

根据地摊贩卖商品种类,可分为食品地摊、服饰地摊、生活用品地摊与娱乐地摊。食品地摊无论是加工过程还是售后,易产生垃圾,食品安全为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服饰地摊因其售卖尺码及款式多样,通常占地面积大;生活用品地摊数量最少,商品质量安全引人关注;娱乐地摊多设在广场等面积大、人流量多的地方,占地面积较大。

1.3 、地摊经济兴起的溯因

1.3.1、 疫情背景下政策鼓励

近几十年来,地摊经济相关政策有放宽趋势。近来受疫情影响,国内失业人口增加,各个群体经济负担都有所加重。国家为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内需,放宽了地摊经济相关政策,鼓励地摊经济的发展。各地也纷纷出台相应政策或措施以促进地摊经济发展,减轻就业压力。截止2020年6月,先后有江西、辽宁、陕西和南京、成都、厦门等多个省市明确表示鼓励发展地摊经济并出台了系列宽松政策。[1]

1.3.2 、地摊经济“三低”特质

地摊经济有着创业门槛低、失败风险低、商品价格低的“三低”特质。创业门槛低,是指对经营者的学历及技能要求不高,没有店铺租金的压力,对资金不足、身体有缺陷、年龄较高但又想获得收入的弱势群体来说,是一条保障自己生存权的道路。失败风险低,指的是前期的资金投入不多,经营成本不高,中低收入群体数量大,市场广泛。地摊经济没有店面租金,店员服务等压力,商品价格一般都比较低,大部分商品算得上物美价廉,竞争优势明显。

1.3.3、 填补了消费者的需求空白

首先,地摊经营者大多会选择人流量多的地点摆摊,如学校、居民区、大型商场的周围。这一选择为居民、学生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消费途径。其次,从地摊经营的内容来看,多以小吃、零食、日用品为主,而城市居民的主体以中小阶层为主,物美价廉的“地摊货”可以很好满足部分日常需求,填补了商超之外的消费市场,满足了消费者购物便利的需求。

2 、地摊经济调研情况分析

2.1、 调研情况

本次调研主要以问卷、走访调查为主,电话咨询等为辅。问卷调查分为线上调查与线下调查,针对不同群体设计了两份不同问卷,一份针对地摊经营者采取线下调查方式,另一份针对非地摊经营者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调查方式。针对地摊经营者的问卷共回收有效问卷352份,针对非地摊经营者的问卷共回收有效问卷268份。调查地点为湖南省长沙市,走访的地区主要集中在长沙市岳麓区、雨花区、天心区等。

2.1.1、 地摊经营者调研情况

通过问卷数据和走访调查结果可知,在长沙从事地摊经营的劳动者,大多是缺乏学历和技能的外来务工人员且近一半为中老年人群体(如图1、图2所示)。

大量的进城务工人员,在缺乏其他技能的情况下,加之年龄偏大,学习新技能的积极性不高和过慢,多数会选择从事摆摊从而维持在城市生活的成本或者补贴家用。大部分经营者对当前地摊经济的监管和执法感到不满意,城管执法不够公开透明,多数从业者对关于地摊方面的法律或法规不太了解,对于政府出台关于地摊经济相关规定,有一部分人认为很好,但多数人认为没有用,从而也就造成的目前地摊经济“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局面。

2.1.2、 非地摊经营者调研情况

非地摊经营者问卷部分,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调查方法,接受调查的群体主要为当地居民、外地游客、当地学生等。在268份的调查问卷中我们发现大多数对地摊经济有一定的了解,也在日常生活中多次接触到地摊经济,因此他们对地摊经济的态度是基本支持的。非经营者认为地摊经济方便了居民的生活,提供了多样化的物品选择,从而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也有一部分非经营者发现了地摊经济存在的问题,即噪声污染、环境污染和卫生质量问题,他们希望国家可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2.2 、调研问题分析

2.2.1、 管理制度不完善

虽然地摊经营者与非地摊经营者立场不同,但他们都表示出了对现在地摊管理的不满。地摊经营者表示,目前城管执法方式较以往有所改善,但仍存在执法不文明、不公正的现象存在;非地摊经营者则认为政府在试点的时候没有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没有结合实际;在执法的过程中不够透明。所以在地摊经济管理的过程过,政府和其他管理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建立高效沟通的机制,规范城管执法过程,结合地摊经济的客观特性,因地制宜做好规划与管理。

2.2.2 、政策宣传落实不到位

无论是地摊经营者还是非地摊经营者,他们对于地摊经济的认识都存在滞后的情况。非经营者对城管的印象基本停留在了之前新闻所报道的粗暴、野蛮上,而根据经营者的反映,城管的素质是有所提高的;经营者对当前地摊经济相关法规也不熟悉,实际上早在2016年湖南省政府就出台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在这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食品摊贩经营方式和范围等。造成这些现象的出现,客观上可归咎于政府宣传不到位。同时法规出台后,政府部门没有出台相应跟上立法的规范性文件,来具体引导地摊经济,政策精神难以落实。

3 、地摊经济发展的法律困境

通过实地调查和文献资料研究,我们发现地摊经济发展的法律困境主要集中在售后、秩序和监管三方面。售后问题主要发生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部分经营者职业道德不高,对产品、服务的质量把关不严,易发生侵权等纠纷;此外消费者也存在维权困难的现实难题。秩序问题则发生在经营者与社会公众之间,主要包括噪音污染、环境污染在内的污染问题和交通堵塞问题等。监管问题则发生在经营者与管理者之间,主要是执法模式不文明以及现有规划试点不科学的设置与管理。

3.1 、售后维权艰难

由于地摊经营流动性和自主性较强,进货渠道多元化,且目前针对规范地摊经营的法律尚不完善,尤其是产品来源追溯的监管机制的缺乏,使得地摊商品来源不明,即使发现劣质商品和食品过期变质也无从追溯。同时,地摊经营的自主性决定了摊主进货渠道的多元化,这也加重了对其来源的监控和管理的负担。再者,当前各类食品摊点缺乏相关食品安全与质量公示,也没有相关第三方机构,如质检和维权机构的介入,消费者无法直接了解摊点食品安全情况,在出现食品安全或质量等问题主张维权时,难以取证,追责困难。[2]

3.2 、影响城市正常秩序

3.2.1、 环境污染问题

地摊经济常常伴随严重的环境污染,包括噪音污染、空气污染、生活垃圾污染等。由于地摊多设在人流量大的交通十字路口、居民区的空地处、学校周边等处,他们的叫卖声以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极易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食品加工产生的油烟、随处乱倒的垃圾和食物残渣使当地的环境陷入“脏乱差”,给城市环卫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还有一些地摊经营时间较长、较晚,容易损害居民休息权。在经营中,油烟、食物气味和垃圾等常常影响周边环境。

3.2.2 、影响交通秩序

经营的逐利性驱使摊主聚集在人流量大且人群密集的地点经营,而这些地点通常也是城市规划中的交通网点、商业繁华地段、娱乐场所中心圈和居民小区密集区等区域。由于地摊经济自身特点,区域内部缺乏统一的摊位规则。同时受部分经营者素质较低的影响,地摊经营不可避免和城市规划在空间上有交错的现象,加重了空间利用上的矛盾,容易破坏正常运行的交通秩序,影响交通安全。

3.3 、监管方式不当

3.3.1 、执法方式不当

城管暴力执法这一社会热点不止一次上了“头条”,因管理方与被管理方地位上的不平等性和管理的强制性,舆论常将问题归责于管理一方,而忽略了执法与被执法的双向关系。暴力执法问题出现的原因有二:一是管理制度不完善、措施不配套、执法方式不妥当;二是城市管理者与地摊经营者缺乏有效沟通。城管和地摊经营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地位的不对等使两者的立场和意志有明显的差异。

实际生活中,城管在执法的过程中,较缺乏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大多数经营者对于城管的执法方式都有所不满,主要体现在执法过度、方式简单粗暴和不文明执法三个方面。而一般以地摊为生的人,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素质较低,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当出现事故纠纷时,他们比较倾向于用自己的方式处理问题,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且手段比较偏激,容易与城管发生肢体冲突,进一步激化矛盾,不利于治安管理和社会和谐。

3.3.2 规划管理不科学

在城市管理中,政府部门是管理者的角色,而地摊经营者是被管理者。虽然服务型政府已取得较大成效,但在地摊经济管理与执法方面仍存在着较大进步空间。此外,因为现实管理问题各不相同,政府根据最基本的管理职能,有时不得不强制介入地摊经营,干预市场。此时,由于缺乏系统、科学的论证以及充分听取经营者的意见,政府部门的某些举措显得“费力不讨好”或者“药不对症”,在地摊经济中较为明显的一点就是政府规划摊点设置与管理制度不科学、不合理。

在放开对流动摊贩限制的开始阶段,城市管理者盲目划区,强制要求摊贩到某指定地区经营,这种缺乏有效沟通协商与科学论证的决策,最终导致了客流量不能满足摊贩的经营需要,摊贩又回到之前的场所进行经营,试点区一片凄凉的尴尬处境。[3]

4 、地摊经济发展困境的化解

4.1、 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引导地摊合法化。大部分地摊经营者为生活困难、就业能力较弱的群体,比如城市下岗职工、无业人员和进城的农民等低收入群体。地摊主体资格的非合法化,让流动摊贩处于“身份缺失”的状态,没有进入市场经营的合法身份,被排除在市场之外。主体资格的“缺失”使得地摊经营者也失去了自我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外在监管的压力与动力,这不仅影响商品市场秩序,也会激化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维权矛盾。

因此,促进地摊主体经营资格的合法化既是对摊主从外部规范转化为内部自觉约束的途径,倒逼其进行自我整改、升级服务质量,也是解决买卖纠纷,规范市场秩序的途径。地摊经营主体合法化是对地摊经营者的合法身份进行明确的证明,以此将合法地摊经营者与非法地摊经营者进行区分。建议对摊主实行备案制,对资质合格的摊主出具资质证明。宣传鼓励居民在地摊聚集点进行消费时,认准在合法地摊进行消费。这从“卖”“买”“管”三方面进行了规范。[2]

4.2 、创新监管方式

4.2.1、 规范进货渠道,透明商品质量检测监管

利用互联网,多方联动监管。“互联网+”走进生活已不再是新鲜事,上到政府利用互联网公开信息,下到社区信息共通,地摊经济的管理也应该加入互联网,尤其是对货品来源渠道的监管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的透明度高、覆盖性广的特点,给每件货品的来源贴上“标码”,一扫便知其“家门”。同时,各摊位在售卖货品时应自觉接受质量检测,合格的摊位则颁发质检合格证书,公示在摊位明显位置,使消费者安心;若不合格,则强制其整改,整改不合格纳入“地摊黑名单”,限制其经营。完善多方联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摊主自我监督与群众、城管等多方监督的联动机制,强化社会组织监督。

4.2.2、 管理部门合理规划管理摆点区

结合民意合理规划摆点区。因地摊经济依托于人流量发展的特性,管理者应充分调查地摊经济发展的特性,实地走访,综合考虑经营者的意愿与城市秩序等,合理规划摆点区。并对区域进行分类,分为固定区域与流动区域,进行个性化管理。摊位的分配也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用抽签等方式进行分配,并定期更换。

4.2.3 、日常管理与抽样监管有效结合

日常管理与抽样监管相结合,标准化管理。管理者需对地摊的摆放进行规范,以防堵塞交通。对摆点区域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管,必要时可采取对区域内的摊主收取适当费用,聘请清洁工人对该区域进行清洁。为保障地摊商品的质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定期对地摊商品进行抽样检测,对不合格商品进行公示,并计入经营者档案。践行柔性监管下的刚柔并济。[4]

针对地摊经营带来的环境问题,相关政府部门应出台一套系统的考核制度对地摊经济进行考察管理,具体的考核项目应该包括设施完善、摊位卫生、垃圾袋装、个人卫生、用具整洁等方面。考核制度可以让城管执法更加有依据,在规范了地摊经济的同时,也使经营者形成社会责任意识。建议国家和有关标委会将地摊经济纳入标准化的重要范畴,制定符合中国特色和中国市井气息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完善的地摊运营管理标准规范将是缓和地摊与城市环境管理之间的矛盾、解决流动摊贩管理难度大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5]4.2.4维权渠道多样化

推动维权渠道多样化、便捷化。地摊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以生产销售小商品、食品和农产品为主。其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常常会面临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全面、监管举措未落实、自身产品管理能力不足等问题。[6]为方便消费者维权及信息反馈,管理者可要求经营者在其摊位上张贴消费者维权平台二维码,二维码集资质查验、评价、投诉等功能为一体,消费者可通过扫码反馈消费体验。若出现侵权问题,经管理部门查实后将依法对经营者采取相应措施,维护消费者权益;若体验感良好,也可通过扫码反馈,影响摊位评级;若对管理或者其他方面有所建议,也可通过其反馈给管理部门,以便管理部门听取建议,改进管理办法。

4.3、 建立行业自律组织

4.3.1 、地摊行业自律组织的组织架构

行业自律组织是现代经济社会重要的市场主体,发挥着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重要作用,在性质上属于社团法人。一般而言,行业自律组织以协会或者商会的组织形式表现出来。地摊行业自律组织是在政府指导和监管下,为实现地摊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而建立的被行政主体授予了一定公共管理职权的社会组织。相比较于政府的管理模式,地摊行业自律组织更加灵活、民主、公平,更够在市场秩序中最大程度的激发地摊经济活力,从而助力地摊经济发展。

行业自律组织组成人员包括从业人员和会员两大部分,从业人员中不仅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员,还包括专业人员,即给行业提供专业指导的专家。在地摊协会中,从事专业工作的应当是精通经济管理学和城市规划学的专家。会员则是在地摊协会中进行登记注册的地摊经营者,会员中又分为中级、初级、高级三等会员,其中没有营业执照、从事地摊经济时间短的地摊经营者则是初级会员。初级会员可以向高级会员升级,以时间、收入、口碑等综合因素为考量。

4.3.2 、地摊行业自律组织的基本运行模式

地摊协会的运行基本遵循“经营者—协会—消费者”的循环模式。首先是地摊行业的经营者即地摊经营者注册成为会员,再由协会工作人员进行地摊经营者摊位实地考察来确定等级;其次由协会的地摊监管工作人员定期检查会员地摊经营者的经营状况,每个地摊经营者都必须通过年末考核,否则将会进行降级或者除名处理;最后由协会的地摊调查人员收集消费者的反馈信息,并将其公布在协会官方网站上,以便会员地摊经营者学习改进。协会专家负责解答会员地摊经营者的问题,并且提出建议和改进办法。

4.4 、落实细化法律法规

现行有关地摊经济的法律制度设计存在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缺乏更加微观和细致的规范性文件来具体引导、规范现实地摊经济面临的问题。多地的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都对地摊经济的发展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但是规范本身较为宏观和原则,现实中缺乏的是贯彻这些基本理念的市区一级的规范性文件。因此,管理者对地摊的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更多凭的是当前政策的态度,政策鼓励则放宽监管,一旦政策收紧,则又恢复以往的简单打击取缔模式。为了实现对地摊经济的长效化治理,有必要落实和细化法律法规,为地摊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加严密和坚实的制度性保障。具体而言,地方政府的管理办法应当从源头规范,制定市场准入的主体标准和行业标准。贯彻落实“六稳六保”的方针,明确细化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积极作为,为地摊经营者提供一个优质、有序、科学的监管环境。规范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 、结语

地摊经济作为我国有着几千年悠久历史的传统经济形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于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售后维权艰难、影响城市秩序、监管方式不当等发展困境,应当运用法治思维,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和落实细化法律法规等方面予以化解,为地摊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构建制度保障,让这“人间的烟火”更加亮丽和蓬勃。

参考文献

[1]安宝玉,杨素媚,刘媛媛,等.地摊经济健康发展的多方联动机制探索——以山东省中小城市为例[J].商场现代化,2020(20):19-21.

[2]张胜玉,冒王磊.“身份”与“空间”能否延续?——后疫情时代城市流动摊贩治理的思考[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6):25-29.

[3]陈业宏,王岩.论“地摊经济”嵌入现代治理体系的行政监管路径——以15个城市的监管政策为样本[J].湖南社会科学,2020(6):93-103.

[4] 李健,欧逸梅.《民法典》背景下的“地摊”——地摊经营者的法律风险分析[J].现代商业,2020(32):21-24.

第2篇

关键词:地理标志;知识产权;问题;对策;广西

中图分类号:F323.2;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4)20-5043-06

DOI:10.14088/ki.issn0439-8114.2014.20.073

Problem and Countermeasure of Guangxi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Products

JIA Yin-shi

(The Law School of Guilin 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Technology, Guilin 541004,Guangxi,China)

Abstract: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is belonged to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pplication and promotion of its use can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local economy. Through the analyse of the situation of products list of geographic indication in Guangxi, many problems were foun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geographic indication in Guangxi were put forward. It will speed up the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in Guangxi.

Key words: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blem; countermeasure; Guangxi

地理标志作为地方特色经济的品牌代名词,可以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和附加值,为区域内品牌产品企业带来无限商机,对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地理标志在法律属性上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在1883年的《巴黎公约》缔结时就已经有了保护地理标志的规范,不过当时并没有使用“地理标志”的概念而是用“货源标志(Indications of source)”来表述的;其后在1958年的《里斯本协定》中是用“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s of origin)”来表述的。1994年的WTO框架内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被公认为是第一个使用“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概念的多边国际公约,该协议第22条第1款规定:“为本协定目的,地理标志是指识别货物原产自一成员方境内或其境内的一个地区或地方的标志,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实质性地取决于其地理原产地”。虽然TRIPS协议并没有要求地理标志的取得一定要经过某种注册或登记程序,根据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标识类权利)的产生规则,地理标志权利的产生依据是因其所依附的特定产品因该地域内自然或人文条件长期以来形成的声誉以及由此产生的识别性或显著性[1]。但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为了规范管理,都规定了必须经过一定的注册或审批程序,某种产品才能成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对此产生的利益予以法律保护。本文所论述的地理标志都是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核准认定的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产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广西地方经济发展的一个增长点,如田阳香芒和荔浦芋头都成为当地的支柱产业,为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壮大县域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此外,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标记与一定的地理区域相联系,承载着一个地区的文化与历史,是一个地区对外宣传的重要“名片”[2]。如桂林市的“桂林米粉”,永福县的“永福罗汉果”,容县的“容县沙田柚”等。十几年来,广西地理标志的申报与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建设了一批基于地理标志产品开发的生产基地,但与全国其他省市相比,还存在着许多差距和不足,地理标志的申报和开发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广西获得的地理标志概况

目前我国有三个部门处理与地理标志相关的注册、核准与登记等管理事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简称工商总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进行注册管理(简称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凡经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的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或经注册人许可的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均可使用工商总局颁发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中国地理标志(GI)”。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审查合格后,批准该产品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当地质检部门申请使用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农业部(简称农业部)根据《农业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生产者、经营者可以申请使用农业部颁发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

与其他省、市、自治区相比,广西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起步较早,早在2000年“荔浦芋”就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截至2013年8月,广西获得三个部门注册、批准和登记的地理标志达119个(表1)。

2 目前广西地理标志存在的问题

2.1 广西地理标志种类与分布地域比较集中,产品种类以初级农产品为主

1)从广西获得的地理标志种类看,主要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与农产品地理标志为主。在广西获得的三大类地理标志中,只有25个地理标志注册商标,远小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53个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41个,约占总数的21%。这说明广西申请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积极性不够,更倾向于申请其他两类地理标志。另外,从工商总局商标局的网站统计分析,截至2013年8月底,我国一共注册了1 854个地理注册商标,而广西只有25个,约占全国的1.35%,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同处于西部的云南有67个,贵州有35个,均多于广西。广西最近两年的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申报步伐明显放缓,且有与全国其他省市逐步拉大差距之虞。如2012年全国新增地理标志注册商标373个,但广西新增数量为0,同期云南新增21个,贵州新增5个;2013年上半年全国新增地理标志注册商标138个,广西新增数量为0,云南新增3个,贵州新增4个。

2)广西获得的地理标志分布区域不均衡。虽然全区14个市均拥有地理标志,但分布比较集中,其中桂林市和河池市获得的地理标志均超过了20个,共计45个,约占广西地理标志总数的38.7%;其余12个市获得的地理标志为3~9个。如果单独分析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桂林市和河池市共有18个,约占广西该类地理标志总数的72%,另外玉林、钦州等8个市持有该类地理标志数为0。如果以县域(县级市、区)为样本进行分析,广西地理标志分布也比较集中,其中巴马、南丹、环江、横县、恭城、桂平等县、市、区拥有4个以上的地理标志;龙胜、全州、天峨、融水、昭平、八步、灵山等县、市、区拥有3个以上的地理标志;广西其余各县、市、区拥有的地理标志则相对较少,且有一半左右的县没有获得过任何地理标志[3]。

3)广西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种类丰富,主要以初级农产品为主。广西地理标志产品种类既有粮食、蔬菜、水果、畜产品、水产品、中药材等初级农产品,也有茶叶、酒类、粮食等农副加工类产品,还有“合浦南珠”、“坭兴陶”等传统工艺品,产品保护种类十分丰富。但其中大部分地理标志产品是初级农产品,这与广特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密切相关,但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广西的农副产品和手工艺品加工能力薄弱。

2.2 广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整体较小,主要以县级以下行政区域为主

地域性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显著特点之一,申请人应当根据拟申请批准登记的地理标志产品分布情况和品质特征,科学合理地确定产品地域范围,最后由国家质检总局或农业部对产地范围进行审查,并予以批准公告。

广西地理标志产品中,只有1个是以跨市行政区域为保护范围的,即广西肉桂,具体保护范围包括玉林市、梧州市、贺州市、百色市、防城港市、贵港市等6个市辖区内的18个县(市、区)中的104个乡(镇、林场)。另外有11个是以市辖行政区域为保护范围的,具体包括“桂林辣椒酱”、“桂林腐乳”、“桂林三花酒”、“桂林西瓜霜”、“桂林腐竹”、“正骨水”、“梧州龟苓膏”、“梧州腊肠”、“六堡茶”、“钦州石金钱龟”、“钦州大蚝”等。此外有4个以跨县(市、区)行政区域为保护范围的,具体包括“玉林牛巴”、“梧州砂糖橘”、“坭兴陶”、“防城金花茶”等,如“玉林牛巴”的保护范围包括玉林市的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玉东新区3个区现辖行政区域。其余103个以全县(市、区)或其下辖的若干乡镇行政区域为其保护范围,如“恭城月柿”的保护范围是恭城县辖行政区域;“麻垌荔枝”的保护范围仅为桂平市麻垌镇,核准保护面积1.8万hm2;“官垌草鱼”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仅为浦北县的官垌镇、六镇等六个连片乡镇。

2.3 广西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不统一,某些名称缺乏识别性和显著性

地理标志名称由具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地理区域名称和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产品通用名称构成,可以是商业或日常用语,或是历史沿袭形成的名称,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广西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中,存在着诸多不统一的现象。

1)属于同一类或者同一种产品,地理标志名称中的地理区域名称级别不统一,存在着以市、县、乡镇等不同级别地理名称命名的现象。如“梧州砂糖橘”与“西林沙糖橘”、“灵山荔枝”与“麻垌荔枝”、“灵山香鸡”与“凉亭鸡”等。同时,在同一市县的地理标志中,也存在着以市、县、乡镇等不同级别地理名称命名的情况,甚至存在没有任何地理名称的地理标志。如横县的“横县茉莉花”和“南山白毛茶”,玉林市的“玉林香蒜”和“正骨水”等,桂平市甚至用“西山茶”和“桂平西山茶”两个不同名称申请了不同种类的地理标志。

2)同一种或区别不大的产品,地理标志名称中的产品通用名称不统一。如“靖西大香糯”与“上思香糯”、“梧州砂糖橘”与“西林沙糖橘”、“上林大米”与“东津细米”。有些产品在品种之间有隶属关系,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甚至会引起争议。如贺州市八步区申请获得了“信都三黄鸡”农产品地理标志,玉林市容县申请获得了“霞烟鸡”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因为霞烟鸡属于三黄鸡的一个品种,且容县申请的“霞烟鸡”的地理标志名称前没有加“容县”地理名称,那么就存在着“信都三黄鸡”是否包括“霞烟鸡”这一产品的问题。

3)有些广西地理标志名称的识别性和显著性不足。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记,应该具有识别性和显著性。以“白石山铁皮石斛”为例分析,通过“百度搜索”发现河北涞源、广东怀集、安徽庐江、浙江宁波、江苏南京、广西桂平均有白石山,因此“白石山铁皮石斛”这一名称就缺乏明确的地理区域识别性。其他如“西山茶”、“湘山酒”、“东山猪”等名称也存在着此类问题。

2.4 广西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不容乐观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国家相关部门为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的专用标志,用以表明使用该专用标志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已经由国家相关部门核准注册或登记,专用标志的使用人可以将其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展览、广告宣传或其他商业活动中。

1)在广西获得的三大类地理标志中,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较多,但总体情况仍不容乐观。截至2013年6月,广西申请该类专用标志的企业达150多家,受保护的产品效益平均提高20%以上[4],但相对于广西53个该类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而言,平均1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也仅约3家企业使用。实际上,许多该类专用标志并没有任何企业或个人申请使用。以目前玉林市的该类专用标志使用为例,“玉林牛巴”专用标志使用效率最高,共有6家企业使用;“容县沙田柚”专用标志有2家使用;“玉林香蒜”和“凉亭鸡”专用标志各有1家使用;其余“霞烟鸡”“博白空心菜”“博白桂圆肉”“正骨水”等专用标志至今无人问津,其中“正骨水”的主要生产企业玉林制药有限公司,在其产品的外包装和宣传中使用了“中华老字号”和“中国驰名商标”,却没有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2)在广西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中,除“田阳香芒”“恭城月柿”等少数注册商标得到较多使用外,大多数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推广却不尽如人意。因为有许多企业认为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更多地是反映一个行业或区域的情况,并不针对某个特定企业。因此,大企业不愿花费财力和时间对地理标志注册商标进行推广后与他人共享品牌利益,更多地倾向宣传使用自己的商标,而众多中小企业则更想“搭便车”,没有投资的积极性,使得众多该类专用标志被束之高阁。

3)广西区内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更显尴尬。如桂平市是广西拥有农产品地理标志最多的县市,目前也仅有5家企业使用此类标志;陆川猪的养殖户高达上千家,目前只有3家企业申请使用“陆川猪”农产品地理标志。因为目前“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知度远没有“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高。很多获得地理标志的农产品缺乏发展规划,且因其对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选择性较强,加上配套政策和资金投入的不足,使得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普遍较小,布局分散[5]。众多获得地理标志的农产品还是以传统农民分散生产为主,无法达到农产品地理标志所要求的技术标准,且农产品的销售渠道主要还是传统的农贸市场和地摊,因此在广西的大型超市和土特产店中很难见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

3 广西地理标志的发展对策

3.1 应加大地理标志申报力度,尤其是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申报

广西地理位置特殊,地域特征显著,物产丰富多样,许多地方土特产具有相当大的知名度,并畅销海内外,都符合申报地理标志的条件。据广西检验检疫部门2009年初步调查,全区县级以上可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达到329个[6],相比于目前广西获得的119个地理标志(其中还包括了3个重复申请的不同种类地理标志,如“阳朔金橘”)而言,申报工作还有很大的潜力。广西要在“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整合区内相关的地理标志资源,鼓励全区各级政府、行业协会、农产品推广站等将更多的名优、特色产品申请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对于目前工商、质检、农业三套并行的地理标志管理制度,广西各市县要按照本地拟申报产品的特点,各部门之间分工协作,最终选择一类地理标志进行申报,避免像“荔浦芋”“阳朔金橘”等地理标志的重复申报。针对广西申请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热情不高的现状,未来更应加强此类地理标志的申请,因为商标体系下的地理标志保护具有特别的优势,由于商标权是典型的知识产权,注册人将依法取得地理标志产品标志的专用权;这种商标专用权的排他性使得权利人在随后的行使权利和维权的过程相对比较容易,除私力救济的协商谈判之外,也可以请求行政执法机构的保护(而且主管商标事务的工商机关是所有地理标志保护机构中执法力量最强的),还可以直接向法院侵权人而获得赔偿,甚至可能获得刑事救济[7]。

3.2 应适度扩大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

按照2005年实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所以,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范围都是按行政区域来确定的。但是如果完全按行政区域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有很多的缺陷。首先,如果当行政区域小于产品真实的生产区域时,以行政区域范围确定的地理标志产品就不能保护自然区域内的产品。其次,如果严格按照行政区域划定保护范围,也不利于邻近市县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引进种植、养殖和加工,不利于地理标志产业的规模扩张。因此,在目前以行政区域为标准划定保护范围的情况下,国内很多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的选择都是宁大勿小,即尽量选择大于产品真实生产区域的行政区域进行保护。如“藏毯”的保护范围包括了和青海的现辖行政区域;“普洱茶”的保护范围为云南省的普洱市、昆明市、楚雄州、玉溪市、文山州、红河州、大理州、保山市、临沧市、德宏州、西双版纳州等11个市州的现辖行政区域。且最近几年,国内许多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也有逐渐扩大的趋势,如最早“贵州茅台酒”的保护范围仅为7.77 km2,贵州省为了支持茅台酒产业发展需要,2011年调整了保护范围,新增了7.53 km2的保护面积;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2011年也将吴忠市红寺堡区6.7万hm2酿酒葡萄纳入其保护范围,产地范围由原有的13.3万hm2扩大到20万hm2;“西湖龙井茶”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原西湖产区、还扩展到了钱塘产区和越州产区,共计18个县(市、区)。

在国内宁大勿小的划分和扩大保护范围的背景下,广西许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总体过小,影响了广西地方名优产品的规模扩张和推广开发。如梧州市申报“六堡茶”地理标志时,就曾出现过要求扩大保护范围的异议,因为六堡茶原料茶叶不但在梧州市辖区广泛种植,另外在贺州市的八步区、昭平县、钟山县、富川县也有种植,尤其是八步区大桂山种植的六堡茶原料茶叶品种上佳,但经过最终协调,六堡茶的保护范围仅为梧州市辖行政区域,这对贺州产的六堡茶的生产和销售影响很大。因此,建议广西以后在申报地理标志时,如果保护范围出现争议,要尽量按照宁大勿小的标准选择行政区域作为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此外,在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区域扩大后,广西要及时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扩大该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如最初“玉林香蒜”的保护范围只有玉林市玉州区现辖行政区域,随着玉林市区划的调整和香蒜种植区域的扩张,应该适时申请扩大保护范围。

3.3 应注意地理标志名称的统一性、识别性和显著性

目前,国家三个部门并没有明确的地理标志命名规范,惟一可参考的是2009年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审查规范》(以下称《规范》)。《规范》规定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名称一般由具体的地理区域名称与商品名称组合而成,地理区域名称既可以是行政区划(如桂林、金秀等)和自然区域名称(如漓江、大瑶山),也可以是特定地理位置指向性的名称(如龙井茶中的“龙井”)。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实际生产地域范围与地理区域名称的关系,《规范》规定“可以是大地名小范围(如有些产品实际生产地域范围并非其地理区域名称所辖范围内的所有县区、乡镇和村等),也可以是小地名大范围。地域范围与地理区域名称对应关系核定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历史和现实,保证产地、生产方式和产品品质的一致性,同时在《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中予以明确。”

根据《规范》的规定,针对目前广西地理标志名称的混乱现象,建议广西未来申报地理标志时,地理标志名称应尽量按以下原则命名:第一,以行政区划加商品名称命名时,为了增加名称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行政区划名称要尽量选择级别高的。如果生产地域为县辖的一个乡镇的,最好以“县名+乡镇名+商品名称”命名。避免出现“金田淮山”、“麻垌荔枝”等名称,因为桂平市以外的人很难知道金田、麻垌在哪里,如果以“桂平金田淮山”、“桂平麻垌荔枝”命名则可避免此种现象;如果生产地域为县辖区的几个乡镇或全县辖区的,应以“县名+商品名称”命名;如果生产区域为跨县辖区或者全市辖区的,要以“市名+商品名称”命名,此时各县要加强沟通,避免出现“田阳香芒”和“田东香芒”分别申请地理标志的尴尬;如果生产区域为跨市辖区的,建议用“广西+商品名称”命名,如“广西肉桂”“广西八角”等。第二,以自然区域、特定地理位置加商品名称命名地理标志时,自然区域和特定地理位置一定要知名,且不会让人产生误认。以上述的“白石山铁皮石斛”为例,全国多地有白石山名称,该地理标志名称容易使人产生误认,缺乏识别性和显著性,如果申报时以“桂平白石山铁皮石斛”命名就可以避免此尴尬。第三,尽量避免使用有可能引起歧义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如“霞烟鸡”,该鸡种最早盛产于容县石寨镇下烟村,人们习惯叫它“霞烟鸡”,属于广西优良地方肉用型鸡种,现在霞烟鸡广泛养殖于广东信宜县和广西容县及周边市县,北京、上海等地也有少量养殖。因此,该名称可能被人理解为一种特殊鸡种,极易产生歧义,且广西目前没有“霞烟”这一地理名称,该名称前没有加“容县”地理区域名称,外省市人们很难知道该产品属于广西地理标志。再如“湘山酒”也是如此,外省市人有可能认为是湖南省生产的酒,如果当时命名为“全州湘山酒”就可以避免此类尴尬。

3.4 要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推广使用和管理

虽然地理标志的权利人是当地所有的该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其均可以使用地理标志名称,但地理标志的注册人或登记人则获得了额外的权利――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权,这种专用权是一种强化保护的手段,即当地其他没有加入的申请人或未获其许可的生产经营者只能使用地理标志名称,但却不能使用该专用标志。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或经其许可的生产经营者不但可以使用地理标志名称这一文字表述外,还可以在产品包装上加贴特殊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为保证该标志所代表产品的质量,注册人和许可使用人必然会努力维护该产品的品质,而对任何假冒该标志、可能破坏产品声誉的行为予以坚决的制止。如在玉林城区和玉容公路上有许多售卖“容县沙田柚”的摊点,虽然其外观形状各异、口味甜淡不一,只要沙田柚确实来自于容县,就不能说它是假货,但却无法保证该产品符合“容县沙田柚”这一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只有加贴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沙田柚,才能确信其符合相关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推广使用,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色和质量,维护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避免地理标志产品“养在深闺人未识”的尴尬。首先,广西各地要加快制定本地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办法,鼓励地理标志权利人把专用标志授权给有用标要求且产品影响力较大的企业和合作社。其次,广西还要加强地理标志产品基地建设和产品的监管,引导成立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社,鼓励建立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基地,建立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督促用标企业抓好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规范,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测和检查制度,切实保障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最后,广西要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进行大力宣传,进一步扩大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要多举办相关展览、展销活动,加深消费者对地理标志的了解和认知。这样,才能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更多地去申请和使用专用标志。

参考文献:

[1] 管育鹰.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评述[EB/OL].http://.cn.

[2] 李 庚.发展地理标志产品促广西经济发展[J].当代广西,2012(3):46.

[3] 丘兆逸,严志强.基于县域视角的广西地理标志产品影响因素研究[J].企业经济,2013(4):13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