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27 16: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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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公司规模庞大,经济效益良好,由于行业特点和特殊的政策规定,其在资金管理上存在“高存高贷”的现象,即银行账户多,货币资金余额和长期借款余额巨大,有人戏称为“为银行打工”。为了改变这一现象,电网公司采用了新的资金管理模式,通过建立资金管理中心,强化了资金管理,将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资金管理中心是作为电网公司总部的一个职能部门独立存在的。它不是单纯的金融机构,有权对各网省公司实施行政手段,同时能够享受总部赋予的特殊优惠政策,避免了与各网省公司和下属单位之间出现利益牵涉,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一、电网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管理资金的基本原则
电网公司设立资金管理中心的根本目的是把分散的资金归集起来,形成规模优势,保障资金安全,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基本原则包括:
(一)整体效益最大化原则
坚持网省公司、中电财和公司总部三者资金管理效益最大化。
(二)安全性原则
资金归集和使用仅限于公司系统,防止资金损失。
(三)所有权不变原则
资金资源的整合不改变各单位资金的所有权,整合的只是各单位余存的闲置资金。
(四)有偿使用原则
资金使用方应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资金提供方要取得相应的收益。
二、电网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管理资金的具体职责
资金管理中心不可能做到事无巨细,主要是合理地划分工作范围,明确职责,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具体职责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
(一)负责制定资金、融资(借款、债券、基金等)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资金管理信息网络系统,监控公司资金运动和资金状况;
(三)负责公司银行账户管理;
(四)负责公司内部资金融通和资金调剂,制定公司内部资金调剂方案,监督和检查资金调剂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负责统一组织公司对外融资工作,制定公司融资方案(融资计划),组织融资活动及后续管理工作;
(六)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存量资金运作,提高资金收益;
(七)负责资金管理中心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
(八)负责争取和落实融资政策,组织开展公司债务置换,优化公司债务结构;
(九)负责银企合作、银行综合授信和信用资信等管理工作;
(十)负责管理和指导公司各单位资金结算中心的业务工作。
三、电网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管理资金的具体内容
针对电网公司规模大、行业性强的特点,资金管理中心要有一套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法,其中包括资金归集、内部调剂资金、融资统一管理和资金安全监控。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金归集
组织资金归集是资金管理中心的一项重要工作,这不是简单的资金结算,而是统一的资金管理。资金管理中心将各网省公司作为资金归集的子单位,充分发挥其结算中心的作用,加强管理与指导,使资金层层归集,直至总部。同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将其作为开展资金归集工作的第二平台。特别是选择资金较集中的合作金融机构,利用他们的新型金融服务产品(如集团账户、实时汇划等)和网络技术条件,提高资金归集的效率和准确性。
(二)内部调剂资金
资金管理中心在电网公司内部进行资金调剂,是保障资金安全、发挥资金效益的最有效途径。其具体方式大概有以下四种:1.各网省公司集中的资金优先用于内部调剂和安排,往往资金调剂范围越小,使用效率越高;2.充分发挥资金管理中心的核心作用,及时掌握各网省公司资金余缺信息,使资金能够在网省公司之间相互调剂;3.对于特殊项目的资金需求可以采用有偿方式调剂资金;4.在不同法人之间采取委托贷款的方式调剂资金。
(三)融资统一管理
资金管理中心集中审批电网公司各下属单位的预算安排和融资方案,统一制定融资计划,按照先内部融资后外部融资、先回报率高的项目后回报率低的项目的原则统筹安排融资。例如,2006年各单位编制了融资方案,报资金管理中心统筹平衡,中心相应地做了内部融资、中电财贷款和融资租赁等融资方案,确保通过的融资方案都能予以落实。另外,资金管理中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组织网省公司提前还贷,或者延迟贷款,减少对外借款,利用循环贷款,将公司资金存量压到最低限度。
(四)资金安全监控
资金管理中心通过与金融机构联网,动态地、实时地采集公司各单位的资金信息,对资金进行集中监控。利用信息系统分层监控、分级负责资金安全,做到自动分解采集到的资金信息、自动筛选可能有问题的信息和自动分发处理。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开发银行账户集中管理系统,使公司各层级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变化都必须在系统中登记,定期填报银行账户余额,对公司各单位存量资金进行跟踪分析,清理和压缩银行账户,防范资金风险。
四、电网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管理资金的积极作用
电网公司通过建立资金管理中心,在资金管理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公司的管理和经营起了重要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电网公司通过建立资金管理中心,对各网省公司分散的资金适时、适度地实行集中管理(如资金归集),统一筹措、调剂(如内部调剂资金),及时掌握资金流向,有效控制各网省公司的资金流量,在确保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有资金保障的基础上,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了资金安全。同时,严密的融资管理制度和资金监控措施,可以防范由于无序的、盲目的投资管理、融资管理等给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
(二)资金管理中心集中分散的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规模效益,通过利用资金的整体规模,调节各网省公司的资金余缺,统一融资管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投资收益,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公司利润。资金由分散运作改为电网公司统借统还、统一调度,减少银行账户,降低货币资金和长期借款余额,避免决策上的漏洞和使用的浪费。同时,利用各公司资金使用上的时间差,减少资金贷款规模,降低贷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精心组织筹划,开展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胡文双同志在财政管理的日常工作中,对自己要求很严,凡她经办的事情尽量做到精益求精。2006年,市局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接到此项任务,作为一名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人员,她满怀信心,振奋精神,面对时间紧、任务重、人员少的局面,她潜心研究清查政策及软件操作,采取了先搞试点,集中录入,稳步推进的方法。圆满地完成了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一步夯实和深化了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
二、不断探求发展,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在工作中,她有条不紊地安排好每一项事务,认真做好所负责的每一项工作。在担任国库股股长以来,大力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程序。2010年7月,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拨管理,在总结近年来财政集中拨付方式益弊的前提下,对我区现行拨付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并下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拨管理办法》。同年9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国库集中支付零余额清算改革工作,实现了财政预算资金以额度方式下达到预算单位,支付中心在额度内办理预算单位支付业务,银行先垫付资金,国库后清算。此种方式进一步缩短了资金周转时间,使我区财政国库改革向标准模式的转轨又迈进了一步。
三、构筑安全防线,提升财政资金安全系数
国库工作无小事,资金安全更是大事。在工作中,她始终牢记财政资金安全是财政管理的生命线。在制度方面,建章立制,形成内部制约机制;在协作银行方面,挑选资质力量充实,信誉质量较高的银行合作,并与之签订了《资金安全管理协议》,明确职责、化解风险、消除隐患;在财政内部,严格监守财务印鉴双人保管,拨款票据层层稽核。即使当日要拨的款再急、再多,她也总是一笔一笔认真、细致审核,确保所拨票据准确无误后方才交予出纳进行转票。每年经她手拨付的资金上亿元,均做到了零差错运转。
近期目标,到2013年,全区民营工业总量规模加快壮大,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产值400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提高到16.5%;民营企业实力进一步增强,年产值超30亿元的企业达到2家,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达到20家,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35家;企业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全区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2%,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达4个,市级以上各类研发中心达34个。
中期目标,到2015年,全区民营工业在总量规模、社会贡献、品质水平等方面均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产值500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提高到18%;民营企业实力进一步增强,年产值超30亿元的企业达到4家,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达到25家,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40家;企业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全区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2.3%,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达5个,市级以上各类研发中心达40个。
二、发展方向
每年扶持15-30个在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民营企业(单位)。重点扶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符合我区先进制造业和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符合我区产业升级方向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节能降耗的投资项目建设和中小企业成长;对重大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扶持。
(一)鼓励做强先进制造业。按照传统产业高端化、成长型产业集群化的要求,立足产业做大做强,坚持抓龙头、铸链条,加强产业链梳理,积极引进重大产业投资项目,引导民营企业投向产业链高端环节和关键缺失环节,建立完善产业服务公共平台。
纺织鞋服业:重点支持碳纤维、PTT纤维、竹纤维、复合差别化纤维等高新技术纤维;超细绵纶、抗菌防臭、导湿快干等新型高端纺织面料;智能型土工布、医疗卫生用和交通工具用纺织品等产业链延伸项目;重点发展专业类别运动鞋和体育用品等产业链关键项目。
机械汽配业:重点支持液压工程机械整机生产、特种专用汽车装配等等装备制造业龙头项目;大功率工程机械轴承,制动系统、牵引传动系统,四轮一带、汽车紧固件、扭力胶芯等关键零部件项目;环保餐具生产设备、针织机械、纸制品生产设备、医用材料生产设备等装备制造业优势项目。
(二)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的要求,立足现有产业基础,选择最有基础和条件的领域作为突破口,积极鼓励和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项目,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光电产业:重点支持太阳能电池、逆变技术与半导体照明(LED)新技术,培育LED和太阳能光伏新兴产业。
微波通信产业:重点发展新一代通信技术、物联网和云计算、数字对讲机、数字视听等产业项目;争取在射频电路设计与系统芯片二次集成、数字化温补晶振器等重大技术项目取得关键性突破。
其它高新技术产业:支持节能环保、新能源和新材料等产业项目;
高新技术服务业: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发展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研发设计服务、检验检测等高技术服务业。
(三)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发挥科技计划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导向作用,引导民营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促使企业真正成为科技投入主体、科技研发主体和承接科技资源主体。立足产业和科技基础,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并申报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中心;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工程机械智能化关键技术和关键功能部件、关键基础零部件和元器件、大型精密模具、核心芯片设计技术、TD-LTE关键技术、射频技术、纺织鞋服产业新型功能材料、高档功能性服装面料、新型产业用纺织品等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开展核心专利技术转化,开展重点新产品的开发及其相关标准制定,促进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工程化、产业化,推进产业链整体发展;以江南高新园区为依托,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风险投资机构、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项目、由科技领军人才主持的产学研项目、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鼓励民营企业对照产业高端指标,制定技术改造路线图,大力实施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引领行业产品、技术、管理大幅度提升,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重点支持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强化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提高工艺技术装备水平;支持光伏产业进行超高亮度LED外延片和芯片制造技术、高性能LED封装技术、高效太阳能电池制备以及太阳能电池LED应用系统的技术升级;支持微波通信产业进行数字对讲机关键技术、芯片技术、产业技术体系等方面的技术改进;支持纺织鞋服产业进行新型纺织面料、新型纺织品、高性能鞋材等方面的提升改造;支持机械汽配产业进行汽车关键总成件、零部件等方面的生产应用;支持企业进行生产智能化、装备智能化等信息化技术改造。支持企业节能、节水、环保技术改造,支持采用清洁生产技术。
(五)引导中小企业提升成长。确定一批具有较好成长性的中小企业,从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开拓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促其转型成长、发展壮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输送后备力量。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加强技术改造,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档次,壮大企业规模;支持中小企业采用现代化管理的方式方法,提升管理水平;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加强与品牌企业的配套、贴牌等协作,发展网络营销;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促进各类公共服务平善服务功能。
三、设立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扶持资金
设立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2012年专项资金规模5000万元,今后逐年提高,扩大规模,专款专用。其中,产业引导资金2500万元、科技三项经费800万元、技术改造资金500万元、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资金1000万元、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200万元。对市级扶持项目,我区按1:1.5比例配套。
(一)资金使用原则。通过整合部门管理的区级产业引导、科技创新、技术改造等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集中形成统一的专项扶持资金,统筹调配使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安排一律打破部门、产业和企业界限,不做数量分配和限制,不搞平衡照顾,好项目、大项目多,获得的扶持资金就多。扶持项目评选要坚持广泛征集,科学比选,好中选优,宁缺勿滥。提高单个项目的资金扶持力度,大项目、好项目需要扶持资金量大的,可以分年安排,连续多年扶持,把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
(二)资金支持方式
资金支持方式为贷款贴息、无偿资助、以奖代补。
1.贷款贴息:对产业链龙头、产业链关键缺失、产业链延伸等项目,优先采用贷款贴息或比照贷款贴息的方式扶持。
2.无偿资助:对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提升和科技领军人才主持的产学研等项目,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扶持。
3.以奖代补: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过程中购买生产性设备、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补助标准,实施以奖代补。
(三)资金拨付方式
1.对确定给予的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以奖代补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财政局审核认定后报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局拨付给项目承担企业(单位)。
2.专项资金采取分批拨付方式,区财政根据下达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先预拨50%的资金,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合格后,区财政局拨付剩余50%的资金。
3.企业(单位)收到财政贷款贴息、无偿资助或以奖代补资金后,应设立经费专账,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专款专用。
四、项目申报、评选程序
(一)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发展目标、支持重点,制定相应的扶持项目评审办法和评审要点;每年年初确定当年专项资金扶持重点,编制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符合规范要求的项目申报材料,向所在街道提出申请。
(三)各街道汇总把关后,分别向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区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筛选,提出候选项目。
(四)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候选项目进行评审。候选项目分为重点推荐扶持项目、一般推荐扶持项目,并纳入项目库管理。其中,重点推荐扶持项目将重点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优先申报市、区两级专项扶持资金。
(五)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备选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并上报区专项资金管理协调联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对备选项目进行联合考察,提出考察建议意见。
(六)区专项资金管理协调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和资金安排。
(七)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联席会批准的项目、资金安排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转型升级专项扶持协调联席会议制度
由区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区发改局、经贸局、科技局和财政局为成员,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推动本意见实施,对各部门的实施情况进行考评;负责审定扶持项目评审办法和评审要点,决定扶持项目和资金安排,协调解决专项资金运作管理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发改局,负责协调区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和科技局等部门开展项目申报、评审、扶持资金安排建议、项目建设进度监督检查以及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汇总扶持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落实各部门工作职责
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在本行业组织实施本意见,确保工作落实,取得明显成效。
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的职能作用,将组织实施本意见与本部门工作相结合,加强对民营企业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技术改造的行业指导、管理和服务。各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协同协作,形成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
区发改局为产业引导资金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核准、备案)和项目库管理;组织开展对项目的评审和立项,扶持资金安排建议、建设进度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区经贸局为技术改造和中小企业成长计划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改造和中小企业成长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核准、备案)和项目库管理,组织开展对项目的评审和立项、扶持资金安排建议、建设进度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区科技局为科技创新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核准、备案)和项目库管理,组织开展对项目的评审和立项、扶持资金安排建议、项目进度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区财政局为“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及下达项目的资金计划;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区工商局、工商联、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组织实施本意见,为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提供行业指导和服务。
(三)强化监督考评
1.建立项目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季度前十日内向所在街道和区主管部门提供项目进度报告和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统计表。进度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简述、项目总体进展情况、资金筹措与使用情况、项目组织与管理情况、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与处理意见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进度的调整情况等。
2.建立项目检查制度。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每年会同所在街道联合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和监督的内容主要为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项目承担单位对区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和所在街道检查监督中指出的问题,要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并积极整改。对不能提出整改措施或不积极整改的,区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和所在街道将对其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今后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关键词:资金管理 安全管理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3-102-02
资金管理是单位财务管理的核心,一切经济活动都是通过资金运转完成的,通过银行账户、资金收付、票据体现出来。加强资金安全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是确保单位资金有序运行,提升战斗力的重要保障。
一、资金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领导法规意识淡薄。一是少数领导干部缺乏财经法规知识,单位的财经法规形同虚设,单位的经费预算与执行“两张皮”,对经费管理随意性大,经费开支我行我素。二是“重用轻管”的思想还一定程度存在,有的单位领导只注重如何要钱,如何花钱,对资金安全方面却考虑得很少,造成一些应当严谨的手续和规范的程序在实际工作中走样,“上面松一寸,下面松一尺”,长久以此形成资金管理的风险和漏洞。三是顶风上,私设 “小金库”、账外账,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
2.财务人员思想作风不实。一是在选人用人方面没有严格把关,把思想有偏差,受复杂社会环境影响,有拜金主义的,参与炒楼、炒股、买彩票等的干部任用到财务岗位,为单位的资金安全管理埋下安全隐患。二是财务人员自身工作懈怠,不思进取,不加强学习,工作上得过且过,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三是单位经常性思想工作抓的不实,加上对敏感岗位人员交流机制未落实,导致个别财务人员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脆弱,经不起不法分子的蛊惑,就会利用职务之便钻营空子,甚至走上贪污犯罪的违法道路。
3.内控监督制约机制弱化。一是规章制度落实不力,未严格执行经费和资产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二是岗位制约监督机制落实不严格,严重威胁到资金安全,如将财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密钥和密码交由出纳一人管理,资金划转全部由出纳一人完成。出纳岗位人员超期任职,有的甚至超过10年以上。三是银行预留印鉴、现金和转账支票全部由出纳保管,提取现金处于严重失控状态。
4.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一是个别单位在开展财务大清查工作的过程中,走马观花、蜻蜓点水,什么问题都没发现,没有真正负起责任,使财务清查工作流于形式。二是有的单位开展财务大清查工作,把问题找出来了,但没有跟踪问效抓整改落实,导致有的问题屡查屡犯,完全失去了财务大清查的意义。三是对于需整改的问题应付完成,并未盯着问题找原因,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对资金管理进行财务监督原则
1.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原则。对单位资金管理进行财务监督,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被监督单位适用的会计制度为基础,以财务监督内容为核心,使财务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切实查找、纠治违规违纪行为,阻塞管理中的漏洞,以规范化监督保障资金的规范化管理。
2.资金管理的统筹性原则。单位资金管理涉及内容很多,开展财务监督要主次分明,统筹安排。单位经济活动的特点反映出资金管理不同的侧重点,比如基建单位,经费收支频繁、金额较大,那么经费来源、支出的报批、审批、收付方式、程序以及资金存储就是资金管理的侧重点,也是监督检查的重点;对于预算外经费单位,经费收缴、使用,账户管理,特别是票据使用、管理就是监督检查的重点。因此,在开展财务监督时,要根据单位任务、职能特点,统筹考虑资金管理的侧重点,合理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方案,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3.Y金管理的科学性原则。对单位进行财务监督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一是实施财务监督和如何实施财务监督有整套科学理论做支撑,涉及财经、金融、管理、审计等主要学科以及信息、计算机等相关学科。二是财务监督的人员要求具有很高的职业素养和有效执行财务监督的能力,具有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与时俱进的工作方法。三是实施财务监督的目的是促进单位科学合理地控制使用经费,依法依规理财,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4.资金管理的时效性原则。单位开展财务监督应考虑监督检查的时效性,尽早发现问题,尽快解决问题,避免发生问题。一是把对单位进行财务监督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统一安排,按部就班、合理有序地开展财务监督工作,使得资金管理的方方面面始终在宏观监控之下,严防发生问题。二是根据专项检查的要求、时间节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财务监督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清理整治,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三是结合一段时期内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开展财务监督,及时查清问题原因,妥善解决,促进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同时总结经验教训,形成规章制度予以规范,避免以后同类问题的发生。
三、加强资金管理的对策措施
1.强化资金安全管理责任意识。“资金安全无小事”,资金的安全运行,是单位财经工作的首要问题,是单位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事关单位建设的大局,一旦出现问题,就会造成很坏的政治影响和严重的经济损失。一是树立领导干部财经法纪观念,各级应当把基本的财经知识和财经制度列入干部晋级培训和考核内容,提高领导干部科学理财的能力,增强领导干部的财经法制观念,确保根源不出问题。二是依据财经法规,明确权责,抓好落实,做到常抓、常议、常过问,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监管无缝隙的良好运行机制;抓好考评监督,逐级签订责任状,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增强资金安全管理的主动性。三是抓好资金常态化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教育各级切实筑牢资金安全意识,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保持高度警惕,不能有丝毫松懈。要克服麻痹思想和厌烦情绪,按规定落实好岗位职责,认真分析单位资金安全形式,查找不安全的因素和隐患。针对新形势下资金安全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制订对策和措施,认真加以纠正和解决,必要时采取通报等方式教育警示,促使各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确保各项工作和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2.严格落实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监督制约机制是确保资金安全的“硬”措施,任何一个环节失去监督,都会产生漏洞,就会存在风险,因此,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监督制约机制,丝毫不能放松。一是要落实业务内控制度,强化岗位分设分管,严格按制度、按程序、按权限办理业务,不能为图工作方便而变通简化程序,给有非分之想的人留有可乘之机。会计和出纳人员要做到岗位分工明确,支票与印鉴分管、票据保管和使用分开、开票与收款分管等不相容工作分离要求;坚持会计出纳定期对账,要健全完善审查复核、账目核对和银行存款定期核查机制,特别是财务部门领导必须复核,并履行签字手续;完善出纳岗位定期轮换制度,目的是通过资金、账目等清理交接,及时发现资金业务办理中可能存在的漏洞,降低资金管理风险。二是坚持抓好检查监督,每年组织财务检查,把资金安全管理列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其目的不是揭短亮丑,而是发现苗头隐患要及时遏制,发现漏洞问题要严肃处理,始终确保资金在良性轨道上运转,真正把检查当成发现问题、促进工作、落实制度规定的有效手段,当成维护财经法规、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契机。三是发挥审计监督的威慑力,对资金活动进行实施经常化、制度化的监督检查,并在深入细致上下工夫,对单位资金管理的侧重点进行十分专业的检查核实,展开必要的审计调查,从而达到对经费管理的合理、合规、有效。同时建立审计监督责任制,凡因监督检查不力出现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按职责分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确保资金安全不发生任何问题。
3.结合信息化技术抓好资金安全管理。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账务处理系统、信息数据报送系统,账户管理系统、票据管理系统等各种应用系统更加科学化、智能化,实现相互制约,相互印证,资金管理漏洞大为减少。一是财务主管部门与银行合作,实现对账户、资金往来的远程监控,及时锁定异账户和资金。二是在财务实践中,工作要求、财务制度、社会发展、人员素质等各种因素影响,经常会暴露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资金管理上一一体现出来。通过信息化技术,对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达到及时纠正e误,降低损失,有效解决日常现实问题的目的,是更具发展空间和现实要求的方法,也是资金管理与监督的发展方向。三是我们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环境和信息资源,依托计算机设计开发适应财务人员日常工作需求的模拟训练系统,在培训形式上加强灵活度,在培训内容上加强针对性,在培训资金上节约成本,从而强化资金安全管理。
4.加强业务交流提高财务人员素质。一是拓宽高等院校培养主渠道的潜力,在用好总部下达的送学计划指标、选拔优秀财务干部进校深造的同时,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用什么学什么的原则,根据在职财务人员学历层次、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工作年限等情况,按不同层次进行分类,积极借助高等院校师资、设施等优势,采取联合办班、委托培训等形式,制定继续教育规划,确定阶段性培养目标,逐步实现财务干部继续教育经常化、等级培训制度化。二是建立财务人员业务交流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优势,依托财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及军财工程,建立财务人员的业务交流平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鼓励财务人员提出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同业务主管人员进行解答,这样对于促进财务人员提高整体素质、规范财务业务、加强上下级工作交流,具有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
参考文献:
[1] 张桂英.货币资金安全管理小议[J].科技创新导读,2010
[2] 王文亮,张佳庆,李艳.资金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研究[M].财会研究
[3] 陈浩.浅析资金安全管理[J].经济师,2010
一、严格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
凡使用国有资金(含国债资金、中央、省、市、县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下同)和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必须依法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严禁项目未批先建,报小建大,或者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及建设标准、更改项目业主。
县发展和改革局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依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强化对投资项目的审核把关。
依据发展和改革部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建设、规划部门方可办理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规划许可手续;国土部门办理项目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他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二、严格项目资金管理
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监管。凡上级发改委单独行文下达的项目资金,县财政局依据县发展和改革局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拨付资金;凡上级发改委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的项目资金,县财政局依据县发展和改革局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拨付资金;其他部门安排的各类资金,县财政局依据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文件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拨付资金。否则,县财政局不予安排拨付资金。
三、严格项目实施管理
凡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有资金。确需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县发展和改革局要求报告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竣工后,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及时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审计部门要按照《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县政府令第48号)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四、严格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全县招投标工作,并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使用国有资金和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要严格按照经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招标方式开展招标工作:(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第(二)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政府部门、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预具体的招投标活动,严禁行政监督部门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或者包办招标事宜,确保招标人的自。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各行政监督部门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监督,受理对各行政监督部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四条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二)鼓励竞争、择优扶持;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扶持重点
第五条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乙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梁等制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第七条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扶持重点。
第三章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申请使用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进行申报。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要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通过“863”、“973”等国家科技计划(基金)渠道申请;农村沼气等农业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现已有资金渠道的,通过现行渠道申请支持。上述两类项目,不得在发展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逐级向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使用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支持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参照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招标结果,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审核、批复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发展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一)无偿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订等需由国家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与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二)贷款贴息方式。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国家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获得无偿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以下范围内开支发展专项资金:
(一)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人工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工作人员,并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购置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专用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设备费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者现有设备仪器能够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三)能源材料费。
能源材料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四)租赁费。
租赁费是指租赁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五)鉴定验收费。
鉴定验收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试验、鉴定、验收费用。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执行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编报年度发展专项资金决算,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决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发展专项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必须将已经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有关具体管理办法。
一、扶贫领域资金风险防范问题分析
(一)县级可用财力有限,脱贫攻坚资金保障压力大。脱贫攻坚资金投入主要依靠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涉农整合资金及项目资金,本级资金受化解政府债务影响,融资及配套投入非常有限,脱贫攻坚资金保障压力大。
(二)项目库建设有待有加强,项目前期规划筹备不够科学合理。因项目前期筹备的前瞻性不足,项目规划计划与实际操作之间有差距,且项目建设内容有时也需根据实际进行修订完善,致使项目库建设相对滞后,资金安排与项目对接不够紧密,个别存在“资金等项目”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金支出进度。
(三)扶贫资金支出进度不均衡。在产业发展资金方面县、镇、村各级都制订有产业奖补办法,办法规定在产业实现一定成果后验收兑付资金,产业成果大多在10月份才能实现;
组织验收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时间,客观上限制了报账支出。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方面贫困县属贫困山区,受地势等自然环境影响较大,遇上天气及地质灾害就会严重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资金支付困难。
(四)资金监管上存在薄弱环节。通过我局组织的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查检中发现,在资金监管上存在以下不足一是镇、村财务人员流动性大。多不具备会计专业知识,且身兼多职,业务处理差错多;二是在会计专业继续教育上落实的不够,特别在镇级层面就相关财务规章制度、专业知识上多体现于以查代训;三是相关档案整理不规范、不细致。
(五)绩效考评结果运用需进一步落实。虽然贫困县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但只是流于考核层面,绩效评价的结果并没有成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和项目确定的依据。有的项目主管部门尚未树立绩效理念,工作的重点仍停留在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项目是否按计划实施等传统层面,而对扶贫资金效益缺乏系统的绩效评价。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作为一个新事物,系统的可操作性不够灵活,部分管理权限未下方到县级财政部门,导致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工作效率较低。
二、扶贫领域资金风险防范对策建议
(一)在资金投入方面。建议上级加大对贫困县转移支付力度及项目资金倾斜,贫困县也将集中财力加大对贫困村农业生产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通过向上争取、地方配套和撬动贷款的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全力保障全县脱贫攻坚资金需求。
(二)产业资金支出上。修改产业奖补办法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依据各贫困户或经营主体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扶持,打破验收后兑付的传统制约支出局面,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资金支出上提前着手安排项目建设中签订合同、招投标等前期工作,及早动工,抓紧项目实施及验收,保证资金支出进度。
(三)在涉农资金整合方面。一是切实做好项目库建设,做好项目库动态调整,建立科学具操作性的项目库。二是建议对纳入整合范围的项目上级行业部门不要再下达项目计划并纳入行业考核,真正做到实质性整合。三是涉农整合资金中要求农业生产发展类占比60,基础设施建设类占比40,县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建议上级部门取消支出占比的限定,由县级按实际需求安排支出,或者加大对基础设施资金的专项安排和投入力度。
(四)在资金监管方面。按照资金分配规范、使用范围明晰、管理监督严格、职责效能统一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以扶贫成效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机制,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制度方案,切实加强对整合涉农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一是加强财政干部队伍建设。建议通过招录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基层财政审计所干部队伍,确保扶贫资金支出及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二是抓实抓好财政干部继续教育培训,加强脱贫攻坚及财政业务等方面知识学习,提升工作能力;
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具体包括:
(一) 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 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 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 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优先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以因素法分配,确需考虑专业规划布局、项目特点的,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 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产业行业布局、支持重点、各地区相关发展指标、工作基础、及当年预算规模、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地方财力等因素,经测算后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项目法分配资金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选拔,专项资金安排到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
第十一条 需要选择试点地区时,试点地区以有关专业规划布局或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等方式统筹确定。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视业务需要及工作基础,印发工作通知,明确当年专项资金的实施目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及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 符合工作要求及条件的地区,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财政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本省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对各省报送的实施方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预算初步建议进行审核后,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专项资金全部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7月15日前全部下达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及工作通知要求,结合前期报送的实施方案,制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于资金下达三个月内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具体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前应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以及中央财政其他资金的统筹使用,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并及时验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总结。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社会及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将不定期抽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