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27 16:14:0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民间融资服务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2012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并明确将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列为首要任务。同时,温州市开展金融综合改革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一年多以来,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制度设计、监管方式和实际操作,但也碰到了一些体制机制上的障碍,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确定和规范。
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并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据悉,该条例的颁布是中国第一部有关民间融资的法律,不仅对温州对浙江有意义,也可以给全国的民间融资的立法提供一个基础或借鉴。参与条例草案起草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评价称,“它是对温州金改成果的确认和巩固”。
明确三类服务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促进民间融资健康有序发展,条例规定,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可以设立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
一是民间资金管理企业,主要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和管理等业务,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千万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这有利于将分散的民间资金聚集起来,并以股权、债券等形式投资到实体企业和政府鼓励的建设项目。
二是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主要从事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业务。这有利于解决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运作不规范的问题,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和投融资风险。
三是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主要从事民间融资见证、从业人员培训、理财咨询、权益转让服务等活动,并可以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开展民间融资综合利率及指数等相关信息,收集、统计民间融资活动信息并进行风险监测、评估,建立民间融资信用档案,受理民间借贷备案等事项。
规范三类融资形式
民间融资的形式多样,比较常见的有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定向集合资金、合会、典当融资等。条例结合温州市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三种主要的民间融资方式予以规范。
一是民间借贷。这是最常见的民间融资方式,也是需要加强规范和引导的重点。条例主要规范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民间借贷活动。除了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外,条例还首次肯定了非金融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所需的临时调剂性借贷行为,并作出了一定限制,规定出借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借,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或者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二是定向债券融资。条例规定,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定向债券融资,并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本息。
三是定向集合资金。符合一定条件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定向集合资金,对特定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投资。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两种融资方式有利于引导民间资金对接投资项目,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设立借贷备案制度
民间借贷的隐蔽性是近年来温州民间融资隐患爆发,事先难以预警防范的重要原因,尤其是涉及金额较大、人数较多的民间借贷,一旦出现风险,很可能会演变为,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制度设计引导民间借贷走向阳光化、规范化。为此,条例创设了民间借贷备案制度,明确规定:单笔借款金额三百万元以上、借款余额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借款人有义务将合同副本以及合同重大事项变更情况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同时,为了鼓励和吸引当事人积极备案,切实发挥备案制度的作用,条例规定:温州当地政府应当对履行民间借贷备案义务的当事人予以政策支持,履行民间借贷备案义务的当事人还可以获得在金融机构评定信用等级、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以及司法机关判断证据证明力方面的优惠待遇。对未履行备案义务的当事人,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加强风险防范职责
风险控制一直是民间融资的一个重要问题。为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督管理,更有效地控制融资风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对民间融资的风险防范作了专门规定。
一是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条例规定,民间融资服务主体不得违反规定开展业务,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应当向民间融资当事人提示融资风险,不得对民间融资当事人的收益作出承诺。
二是加强对民间融资活动的管理。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了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备案、登记、报告等义务,并注重发挥民间融资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
【关键词】民间融资;高利贷;金融
今年3月份以来,浙江温州当地的一些知名民营企业突然人去楼空,仅是媒体公开报道不知去向的温州企业主就已经达到了10多位。9月21日,温州当地最大的眼镜商,温州信泰集团董事长胡福林负债20亿出逃;9月27日,温州市发生两起鞋业老板因欠债上亿元无力偿还高利贷而跳楼的事件。这些不单是社会新闻,民间融资问题已经凸显并挑动市场神经,风险高危区包括浙江、江苏、山西、河南、福建以及内蒙古等地,影响着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已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广泛重视,当前我国民间融资亟待规范。
一、民间融资及其特点
所谓民间融资,是指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受资人为取得资金使用权,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以约定高额利息支付给出资人而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其主要特点:
一是效率高,方便快捷。由于民间融资资金规模相对较小,机制、体制较为灵活,服务重点是中小企业,内在推动力使其服务效率高,手续简便、快捷。虽然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方面有较大改进,但民间融资在短时间甚至24小时内完成相应手续、程序并发放给企业贷款,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捷服务,效率之高是国有商业银行所不能比拟的。
二是利率高,收益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即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可以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在4倍之内的合理合法,超过规定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贷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当前在各地显然大量存在着远远超过4倍以上民间个人借贷利率,有的月息甚至高达5分,而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7月7日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56%,约为民间融资利率的十分之一。
三是具有信息优势,有利于控制道德风险。民间融资是建立在“三缘”(血缘、地缘、业缘)基础上的关系型融资,体现了我国社会文化中重视氏族、乡土、家庭和亲友关系的特点。这种融资方式借助于天然形成的人际关系网来沟通和掌握信息,拥有受资人的信息优势,藉此了解受资人的信用和收益状况,能更好地克服信息不对称,从而有利于控制道德风险。
四是增长快,涉及面广。以温州为例,当前温州有80%的家庭个人和60%的企业都参与民间融资,民间借贷量约为1000个亿左右,占全市银行贷款的20%左右。在融资规模增长的同时,民间融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特点,从以往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融资,扩大到公务员、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等特殊群体参与,涉及面较广,影响面增大,复杂性增加。
二、民间融资的作用评估
鉴于以上特点,民间融资在经济运行中有其积极作用。不仅增强了资本的活跃程度,提高了资本的盈利水平,还有利于调剂社会资金余缺,弥补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足,是中小企业创业和企业运作融资不可或缺的渠道。据温州近期的调查数据表明,在温州企业营运资金构成中,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民间融资三者之比,当前已经达到54:18:28,2006年为60:24:16,当前民间融资比例为28%,比2006年的16%大幅上升了12个百分点,为缓解企业营运资金的不足起到有效的作用。但是,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
一是,民间融资缺乏法律对其权利、义务的明确与保护,从事的金融活动存在巨大的风险。同时,民间融资因其自发性和信息滞后性,在缺乏与国家产业调控政策相适应的当地产业政策引导情况下,由于受一些高利润行业的诱惑,极易导致民间资金流向有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成效。
二是,民间融资涉及面广,运作不规范,相关部门监管缺位,一旦发生纠纷极易影响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稳定。以温州为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近期呈逐步增加的趋势,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加大,据法院部门统计,截至今年8月底,全市累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同比增加25.73%。今年1―8月份,温州市公安部门立案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17起,比去年同期增加3起,涉案金额5.5亿多元;其中8月份发生了3起,涉案金额7339万元。10月27日,温州永嘉检察院又批准逮捕了涉嫌集资诈骗高达7亿多元、非法承兑汇票5亿多元的犯罪嫌疑人,这是继温州民间借贷风波之后,当地官方公布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非法集资案。
三是,民间融资缺乏引导和监管,极易走入歧途。一方面,现在藏富于民,在民间有大量的资金,但是由于政策限制,使其无法进入到很多可以投资的领域,而银行负利率,促使民间资金需要寻找出口。另一方面,对于中小企业虽说公平对待,但是歧视是现实存在的,据有关部门统计,国有部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约为40%,贷款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80%;非国有部门贡献率约为60%,其贷款却只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量不到20%。国有银行设立门槛太高,很多中小企业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甚至有数据显示,70%的小的民营企业根本在银行里贷不到款。因此,民间融资就有需求,而当需求逐步、甚至迅速扩大时,在导向和监管缺位的情况下,民间融资极易从合理合法转变为高利贷,甚至走入非法集资歧途。
三、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相关建议
从民间融资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可以看出,我们应当正视民间融资的存在,正如温总理今年10月3―4日在浙江调研时指出“民间借贷之所以阻挡不住,就是因为民营企业有需求,而金融机构又不能满足。正门开得不大,那旁门就要开。”要正确对待和处理民间融资在经济运行中的积极作用与负面影响,盘活民间资本,规范民间融资,维护金融秩序,构建和谐社会。
一是,确立民间融资地位。民间融资合法化是引导和规范其发展的前提条件,民间融资既然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政府就应该正视现实,并赋予民间融资法律地位,明确其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政策界限,规范民间融资合法经营,从而有利于防范融资活动所带来的金融风险。
二是,合理引导投资方向。建立健全社会公共信息平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国家信息职能部门的作用,让企业准确把握市场供求信息、产业特征和价格行情,实现企业微观经营与宏观经济政策相结合,市场供求信息与产业发展周期相结合。合理引导投资方向,切实为民间资本投资创造有利条件,避免中小企业由于经营随意性和不断追求经济热点所导致的金融风险,促进国家宏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是,优化民间融资环境。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体系,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担保服务和人力资源等服务。如构建民间融资供需的信息服务平台;鼓励担保机构与工商联等组成担保体系等。同时,尽快明确监管职责,确定民间融资监管的牵头部门和成员单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民间融资活动的监测分析,及时进行风险提示,避免民间融资影响到金融稳定。
四是,努力创新监管方式。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国家的监管体制要从“单线多头”的监管向“双线多头”式的监管转变,同时,加强地方政府监管,建立地方政府同级监管机构,对区域内的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监管。规范民间融资运作,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的监测报告制度,形成长期有效的管理机制。
五是,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在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前提下,金融机构应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信贷制度,并保持信贷投放量的合理增长。政府、银行与企业三者间的沟通、协调渠道畅通,各级人民银行和中小企业的职能部门要建立促进银企合作的长效机制,不断完善企业融资推介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搭建银企沟通平台,通过各种洽谈会、项目推介会等,促进信贷资金与企业、项目的有效衔接,以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六是,注意防范融资风险。大力整顿金融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对于企业之间担保、企业资金链断裂问题,努力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防止风险扩散蔓延,防范区域性风险。对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地方政府要妥善处置。
四、总结
由以上分析可以总结出,民间融资的挑战和危局不仅仅限于温州等地,全国到处是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风险不仅存在而且或将增大,依靠地方政府各自为战,游击散打是不行的。中央政府必须从全国整体角度出发,出台应对民间融资的相关政策,打好政策组合拳,加强融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促使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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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一、健全与民间融资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关于民间融资,我国已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都有涉及,但是比较缺乏系统性,没有针对性的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面临许多具体问题。考虑到民间融资既有共性,又有典型区域特征,应在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引导和规范。
在国家层面,应结合新情况,对现有的法律条文进行修订,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一些核心问题进行界定,比如:(1)民间融资的定义和形式;(2)民间融资中合法、非法行为的区分;(3)不允许作为民间融资主体的特定人群和机构有哪些;(4)超过额度或符合特定条件的民间融资是否强制备案;(5)大额民间融资的合同规范;(6)民间融资的用途、利率、收益纳税等问题;(7)贷款利率完全市场化后,如何重定高利贷标准;(8)监测和管理民间融资的责任主体等。
在国家对民间融资原则性问题统一规定的基础上,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民间融资管理实施办法、意见(如利率区间、备案金额起点、管理部门等),使民间融资参与者约束自身行为,降低道德风险,避免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现象反复发生。
二、完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平台功能
阳光化是规范化的前提,规范化是阳光化的目的。只有引导民间融资活动主动浮出水面,才谈得上对其的规范和管理。在温州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后,全国许多地区也先后成立了类似的服务平台,试图这样将民间融资纳入监管体系。但从目前情况看,主动进行登记备案的民间融资的占比都还比较有限。
要发挥好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平台的功能,除了完善立法保障正常民间融资活动参与者的权益外,需要解决好以下问题:(1)民间融资本身具有隐蔽性,参与者担心一旦去登记,容易“露富”、“显穷”,给自己带来麻烦,因此应重视登记服务平台所获信息的安全,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在进行成交时,对双方的详细信息采取一定的技术处理。(2)对主动登记的,应予激励,比如若产生法律纠纷,法院优先受理、受偿。(3)平台除了登记备案外,应尽可能整合提供“一条龙”式的增值服务,如担保、公证、律师、评估乃至催收等,对相关费用,在发展初期可考虑通过政府补贴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对进行登记的参与者减免的方法,降低融资成本,吸引更多民间融资者前来。(4)平台应采用政府规划、市场主导、企业化运作的方式,只作为中介服务,收取统一的服务费,不承担民间融资可能产生的风险。但在自愿的前提下,也可以出资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对可能的风险予以一定补偿,以吸引更多民间资金入场。
三、拓展民间资本投资实业和金融领域的渠道
从各地民间融资风险集中爆发的原因分析,主要还是在于民间资金集中在煤炭、房地产等少数暴利行业反复自我循环,没有分散投资,遇到国家政策调整和经济形势、资源价格出现重大变化,很容易导致集体性的资金链断裂问题。
因此,引导民间资本多渠道投向实体经济,是民间融资阳光化和规范化的重要途径。由于各种原因,民间资本仍面临着各种投资障碍,如对铁路、电信等关键领域,一直难有重大突破。应彻底拆除民间资本投资的藩篱,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一者为民间资本找到更多的投资领域;再者也为支持实体经济提供更加充裕的资金。地方政府可通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中心等,服务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股权、债权等形式,进入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行业,或通过设立民营投资集团,聚集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投资。
金融业一直是对民间资本具有高度吸引力的投资领域。也正因金融业的“正门”没有打开,许多民间资本纷纷通过准金融机构乃至地下钱庄形式,从事影子银行活动,由于脱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风险较大。如今,监管部门对设立民营银行等做出了明确安排,这无疑有利于引导民间资本有序进入金融业,使地下金融走上阳光化、规范化轨道。但是,银行作为吸收公众存款的特殊机构,短期内出于审慎考虑不可能大幅放开准入,更有可能以试点方式逐步推进,因此除了民营银行外,监管部门还应逐步放开并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组建各种金融公司等多元化机构,促进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均衡布局。
小贷公司作为民间资本试水准金融业务的重要载体,下一步的发展重点是:相关部门应针对其发展中存在的体制性问题,明确其身份定位,拓展外源融资渠道等,降低转制为村镇银行门槛,增加小贷公司的牌照含金量。同时,对违规经营机构严格执行市场退出惩戒,促使其规范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四、通过金融改革与创新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一是强化对准金融机构的监管。目前,小贷、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具有融资性功能的组织,分别由地方金融办、工商、公安等不同部门进行管理,由于监管不足,导致其经营行为很难得到有效监督,超范围经营、变相吸存较为普遍,有的甚至异化为“合法”的地下钱庄。对此,在国家层面确立一致性监管规则和牵头协调机构的前提下,授权地方政府整合资源,增加人员,设立单一部门统一监管,形成责权利相统一、问责主体明确的格局。 二是发挥金融创新在引导民间融资活动中的作用。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正好可以依托自身优势和客户资源,提供各种中介服务,还可衍生新的业务。在这些业务中,金融机构仅承担类似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的中介角色,并不承担潜在的信用风险,但由于金融机构可以帮助资金的融出者在事前事中评估、甄别和降低风险,因此客观上有利于引导民间融资业务办理过程的规范化和理性化。此外,应充分发挥正规金融机构与涉足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企业各自具有的资金优势、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促进二者之间合作方式创新,使民间资金在安全性和收益性之间找到更多平衡点。
三是加快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正规金融市场上资金价格不能完全反映供求关系,是民间融资活跃的重要原因。通过逐步提高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上浮幅度乃至最终完全放开存款利率,使金融机构能够紧贴市场需求,提供更多种类丰富、收益率更高的金融产品,吸引偏稳健的资金拆出者重新回到正规金融市场。同时,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将迫使金融机构改变客户和业务同质化的现状,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主动提高小微客户服务覆盖面,缓解这一群体原来主要依靠民间市场融资的局面。民间融资参与度的下降,将拉低融资利率水平,避免收益水平高涨时期容易产生的“旁氏骗局”,规范民间融资市场秩序。
五、创造有利于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的条件与环境
一是严厉打击借民间融资之名的违法活动。只有对非法集资、高利转贷等行为及时查处、处置,才能对潜在的民间融资参与者形成正确的预期和引导,避免更多原本合法的民间融资行为,演化为违法活动。
【关键词】民间金融 中小企业融资难 规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日益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据统计,我国目前中小企业已超过42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6%。它吸纳了全社会75%的就业人员,提供了全国68%以上的出口额和超过48%的税收收入,创造了全国75%的新增工业产值和55%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然而,面对发展前景良好的众多中小企业而言,商业银行对其的信贷状况不容乐观,由于银行将70%的资金贷给了国有企业及大中型企业,故中小企业得到的信贷资金非常有限。许多中小企业资金链濒临断裂,面临生存危机。融资难引起中小企业资金匮乏,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一个瓶颈。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分析
第一,抵押难,担保难。众所周知,抵押难、担保难是制约中小企业获得充分融资的主要问题,中小企业由于先天不足,规模小、资本少、可抵押或担保的能力低,往往难以提供足够的、银行认可的抵押物。同时,担保机构尚未普遍成立,其他企业又不愿意提供担保,因此,担保难亦是中小企业的普通问题。
第二,中小企业信用观念薄弱。多数中小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薄弱、财务报表透明度较差、自身先天不足、经营风险较大、创业成功率较低、个别企业信用差等不良影响的放射效应,导致了社会对它们的不信任。因此,中小企业常常得不到银行贷款的支持。
第三,近来,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不断加深和世界经济形势急剧变化的影响,中小企业面临需求下降、成本上升的双重压力,市场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明显增加,资金严重短缺,生产经营面临较大困难,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更加凸显。金融危机的加剧使一些国外投资公司纷纷撤资,使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更加恶化。
第四,金融体制改革不到位,使中小企业贷款服务出现缺失。目前的金融体制改革不到位,一方面正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片面求大、求强,竞相支持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足够贷款,只能转向民间借贷市场融资。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成立针对中小企业服务的专业性银行和各类基金组织,使中小企业的贷款服务在金融市场上出现缺失。
二、民间金融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势
众所周知,需求与供给的共存才能创造市场,两者缺一不可。虽然中小企业对于小额的、缺少足值抵押的借贷具有广泛的需求,可是正规金融机构却未能提供相应的资金供给。在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配置存在“规模歧视”和“所有制歧视”的情况下,贷款大量配置给了大型国有企业,中小企业即使具备贷款条件,也很难享受与大型国有企业平等的“国民待遇”,贷款可得性很低。特别是在当前信贷紧缩贷款难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正规金融供给不足,自然要由密切贴近需求主体且具备融资灵活性,便利性的民间金融来弥补。改革开放以来,民间金融对减缓中小企业资金矛盾,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减轻商业银行资金供给压力,促进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正是看到了这一巨大的资金供需缺口,民间金融才像“及时雨滋润久旱的禾苗”那样源源不断地满足着民营经济的资金需求。民间金融虽然是体制外的融资形式,却也具有自身的独特优势。主要表现在四方面:
(一)市场机制优势
民间金融是资金需求方基于对生产和生活的资金需要而与资金供给方自发形成的融资行为,民间融资随行就市体现出利率市场化的特征。民间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资金市场的需求变化来调整利率,可以根据企业的信用及项目的风险状况调整利率。民间融资资金来源主要是现金和银行存款,通过支取银行存款,促进了资金在欠发达地区循环,通过资金的合理流动,有效调剂民间资金余缺,提高了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率。
(二)信息对称优势
主要体现在贷款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甄别和对贷款的监督两个方面。一方面民间金融多以“血缘”、“地缘”和“业缘”为基础,融资过程中的当事人之间比较了解,民间金融市场上的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收入状况、还款能力等相对比较了解,避免或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及其伴随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地域、职业和血缘等原因,非正规信贷市场上的借贷双方保持相对频繁的接触,不用费力去了解借款人的信息。较之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民间融资中交易双方的信息对称程度明显为高。
(三)交易成本优势
交易成本及其与融资收益的比较,是金融机构融资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商业银行很大程度上在信贷筛选时主要看抵押和私人关系,抵押贷款会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而民间金融一般没有抵押或担保,融资前的信息搜寻成本和融资后的管理成本较低,一般也不需要对借款人“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
(四)融资效率优势
民间融资无繁琐的审批环节和交易手续,交易过程快捷,借款人能够迅速、方便地筹措到所需资金,融资效率高。民间金融的上述优势,是其能够和正规金融,具有旺盛生命力的重要原因。
三、我国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民间金融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弥补正规金融机构信贷不足,起到了拾遗补缺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现阶段各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再加上在非正规的民间金融领域,存在一定程度金融风险和金融欺诈,民间金融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
(一)民间金融自身存在着较高的金融风险
民间金融,不同于正规金融系统的状态,其信誉往往建立在血缘亲情基础上的人的信誉,没有银行信誉和法律保障,出现问题后往往连合同和账册都没有。而且,民间金融资金链结构复杂且脆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一旦市场突变,一家企业资金链断裂,就会像多米诺骨牌一样,产生可怕的连锁反应。民间金融确实为一些中小企业解了燃眉之急,但它的高利率加大了企业融资成本,同时也潜伏着巨大的风险,一旦某个环节出了问题,不仅资金难归,甚至引起突发事件,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同时,民间金融处于地下状态,金融监管机构难以进行监管,存款者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民间金融的金融风险较高。
(二)对政府的宏观凋控活动产生影响
从宏观角度说,民间金融的供给属于暗中运动的资金流,资金运动形式、数量、方向、地域等因素是政府难以掌握和调控的,给政府宏观调控增加不确定性,而且这种不确定性随其市场容量的扩大而放大;另外,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资金流通的时间、数量也是不确定的,金融调控的难度增加。
四、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发展
民间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会积累大量的金融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如何趋利避害,发挥其作用,化解其风险,是值得认真研究和思考的。
(一)优化民间金融发展的法律政策环境
首先,明确民间金融机构的法律性质和地位,明确民间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机构的地位,将其纳入到金融业的监管体系。对违反法律、地方性法规规定,或超出登记经营范围的民间金融行为依法进行制裁,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民间金融犯罪行为,为正当的民间金融活动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其次,运用国家财政资金设立民间金融机构发展专项基金,以参股、投资合作等方式充实民间金融机构资金实力,履行监管职责。对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民间金融机构,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降低法定准备金比例要求。鼓励地方政府设立民间金融机构应急保障基金,加大地方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可考虑参照业务相近的农村信用社,对民间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给予一定政策倾斜。
2014年3月1日实施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地方性法规,将使民间金融得以合法化。民间借贷融资的放开,对于金融改革,打造良性金融生态来说,更是不可或缺。
(二)大力发展社区村镇银行
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纷纷设立专营中小企业贷款的业务部门,努力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这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但由于受规模效应不强、信息不对称、信贷收益与风险不匹配等因素的制约,这些大银行在支持小微企业方面很难有大的作为。金融机构对服务对象的选择和服务投入,是受层次化规律支配的。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对应着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客户群体。因此,必须大力发展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等贴近中小企业需求的微小金融机构。
(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为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应当在民营金融机构的组建方面给予更多的空间,让有条件的民间借贷机构能够转变成民间金融机构,并接受相关政策法规的监管。给民间借贷以合法身份,只不过是迈出了民间资本涉足金融的第一步,或者说是试探性的一步。从总体上讲,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决不能停留于民间借贷这样的低层次、低品位。金融改革最急需突破的就是如何对民间资本开放,让民间资本这条鲶鱼搅活国有金融这团死水,让银行不再躺在垄断的太师椅上。
(四)建立完善民间金融风险控制和转移机制
民间金融与社会的接触面较广,深入到经济社会的各个层面,但也存在着管理专业性不强、缺乏较好的风险预警机制等不足。解决这些问题,要求我们要重视对其的监管和引导。可考虑建立相关保险制度,化解民间金融风险;探索成立担保公司或担保合作社,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从而降低贷款损失;指导民间金融机构完善内部风控机制。针对近两年风生水起的网络借贷行业,目前网络借贷行业普遍面临公信力缺失、风险控制体系脆弱等成长瓶颈,建议相关部门将网络信贷行业纳入监管视野,尽快出台行业监管规范。
(五)完善中小企业的征信体系建设
建立适应民间金融发展的征信体系,使民间金融机构有渠道降低其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其能够了解其客户在担保、资产质量等方面的情况,从而有效降低其运营风险。比如,建立央行征信系统与民间融资对接的机制。民间融资中借款人的诚信记录应纳入央行的征信系统,贷款人在确定是否借款时,也可查询征信系统中借款人的诚信记录,通过央行的征信支持来尽可能避免民间融资风险。
(六)构建民间金融服务体系,优化民间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
在民间融资活跃、融资规模较大的地区,有必要组建规范的民间融资中介机构,为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居间中介服务和法律服务。例如,2013年12月4日,晋江成立了福建首家民间借贷登记公司,其更是泉州金改区设立之后的产物,主要的功能将对晋江的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化的管理。登记中心将成为搭建民间融资中介服务平台,定期资金供需信息和借贷利率指数,规范发展晋江市民间借贷市场,引导晋江市民间融资合法化和阳光化。
参考文献
[1]崔燕.国内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文献综述[J].知识经济,2010年03期.
[2]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跟踪分析报告,2011年第2期.
[3]钟士取.温州市中小企业融资及民间融资现状的调查[J].金融发展评论,2011年07期.
关键词:金融行业 实体经济 外生性机制 内生性收益 政策思考
国民经济的坚实基础来自实体经济,其更是集中社会生产力的重要表现,现阶段,国内外金融趋势日益严峻且复杂多变,稳健发展实体经济,不仅能够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更是拉动消费、应对冲击,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平稳发展,稳步实现“新四化”目标的具体表现。“十二五”以来,虽然我国金融改革不断深入,经济增长速度趋于平稳,金融资源逐渐充裕,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力度也日益加强,但是,却暴露出了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及问题,如:虚拟经济过度膨胀,民间资金投资困难,微小企业融资较难,社会资本脱实向虚,以及本应该是实体经济中极具成长力与活力的小型与微型企业,融资难以及融资贵的现象持续发生。其中面临的主要障碍是金融行业的激励不足以及渠道的不畅通,因此,想要进一步切实发展金融行业,服务于实体经济,就需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两个障碍,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提高实体经济收益水平,增强金融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内生动力。
金融行业的外生性机制障碍
金融行业的外生性机制障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是目前我国受到正规金融体系所支撑的实体经济,在为小微企业服务发展中受到阻碍。首先,融资间接渠道不通畅。由于经营机制与管理体制的原因,大中型商业银行对于优质客户、大型项目及企业,有着资金支持的倾向。由于受到监管要求、网点设立、资金来源以及服务能力等诸多方面要求,加之二三城市的法人金融机构利益驱动,逐渐表现出与大中商业银行相同的发展趋势,因此,地区的多样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需求无法被满足。
其次,融资直接渠道不畅通。对于我国的小微企业来说,无论是发行集合票、中小企业板,或是创业板市场融资等融资债务工具,均存在着门槛过高无法企及的问题。并且直接融资在前期存在周期长、程序繁复、工作量大、成功率低、需要支付高额中介费用、消耗大量人力等情况,且后期需要肩负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对我国的小微企业来说,贷款比直接融资来的更加高效直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直接融资的发展。
第二是我国民间融资服务资金在进入正规金融体系,及实体经济的发展中受到约束。首先,金融行业的社会资金进入渠道不通畅。尽管《关于鼓励与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由国务院在2005年出台实施,其中明确指出民间资本可以进入金融行业,随后,国务院在2010年又颁布了《关于鼓励与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其明确提出需要鼓励民间资本建设或是参与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以及农村贷金互助等一系列金融租金。但是并没有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使得金融领域对民间资金流入的管制依旧严格。如:银监会在规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与《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中,均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改制的村镇银行或是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必须要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条件。虽然在2012年银监会颁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对相关要求进行了放松,但是实施效果以及可操作性还有待考察。由于金融行业进入渠道不通畅,正规金融体系阻挡了大量民间资本,使得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难以形成有效供给。
其次,民间融资对实体经济服务渠道不通畅。民间融资通常缺乏制度规范,使得其容易在高收益的驱动下逐渐脱离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进入高投机行业、高风险领域,逐渐抽干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尤其是一些受到小微企业发展的民间融资,甚至会成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款、高利转贷以及金融传销等行为的温床,对实体经济发展以及地区金融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近年来,许多债务人逃跑、集资诈骗等事件,如:内蒙古鄂尔多斯以及浙江温州等城市的民间融资活动,成为了实业空心化以及冒险投机的代名词。
金融行业的内生性收益风险
第一,正规的金融体系由于存有利率管制,使得其对小微企业领域中较大的风险进行回避倾向。在利率管制的情况下,一旦市场平均利率高于管制利率时,银行更愿意将贷款发放给风险最小的资金需求者,如:重点投资项目、大型企业集团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而对于小微企业,由于其借贷风险较大,难以用高贷款利率的方法对其风险溢价进行弥补,因此许多银行均不愿意对小微企业借贷。
第二,民间融资流动在逐利资金中,对虚拟经济领域的巨额利益收益争相追逐。民间融资环境可以说是完全的竞争市场,高额利息支付领域更是资金流动的趋势。近几年,贵金属、房地产、艺术品、收藏品、农产品以及矿产资源交易市场持续活跃,投机性资金活动旺盛,出现大量泡沫以及虚假繁荣,借贷利息不断升高,使得大量民间资金涌入。另一方面,土地、劳动力以及原料等价格大幅度上升,使得税收居高不下,在欧洲债务危机以及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外部需求不断萎缩,使得小微企业生存环境更加恶化,实业活动平均利润不断下降,使其对高额借贷利率难以承受,导致大量民间资金流出实体经济领域。
民间融资市场由于正规金融领域的利率管制形成对利率的双轨制度,使得信贷资金套利具有较大空间。一部分正规金融体系在利益的驱使下,通过某种渠道进入民间融资市场,使得原本就获取信贷资金困难的实体经济更为艰难,使其融资问题不断加剧。
因此,不论是民间融资市场还是正规金融体系,由于其在收益与风险上的考虑,使得实体经济领域中的小微企业无法对金融资源形成足够吸引力。
金融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外生性政策措施
要想将社会资本脱实向虚的现状进行遏制,提高金融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以及其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必须要对目前主要制约金融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激励不足,以及渠道不畅问题进行彻底解决,应以政府作为主导打破体制机制局限,对资金流入实体经济渠道进行疏通与拓宽,健全政策调控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金融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内生动力,使得金融行业能够在为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服务中,做到既有能力也有动力。
完善金融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外生性政策,解决融资渠道不通畅的问题,既需要以全局的角度进行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又要对自下而上的群众智慧进行鼓励,本文提出三点政策性措施:
(一)放宽金融机构准入门槛
国务院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需要对其中激励民间资本流入金融领域极具可操作性的实施准则,进行认真落实,真正做到机构准入、限制放松,促进以民间资本作为发展主体的中小型金融机构发展,建立起充分竞争、多层次以及多元化、进退有序的金融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需求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真正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多领域、多层次的金融服务。
(二)直接融资门槛降低
尽管在股权融资中,对中小企业板以及门槛较低的创业板中更低的新三板进行拓宽内容,让更多的创业型以及高新技术型小微企业,能够在扩容以及改造后的新三板挂牌低门槛。同时对债权管理机制进行优化,对债券发行门槛降低,以促进债券提高发行效率,促进小微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加速进行,健全小微企业债券发行融资工具的担保机构体系以及政策性支持,对于小微企业投资或是承销发行的债务金融工具的金融机构,需要在存贷比以及资本充足率等考核指标上给予合理适度的放宽。
(三)对民间融资规范发展
对于发展良好、经营规范的民间融资组织,应该允许其登记注册,促进其转变为合法的中介金融机构。对合理的民间投资主体的投资意愿,应该充分尊重,同时更需要对民间金融体系中已经形成合理有效的做法进行充分尊重,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中典当、租凭、信托等融资方式的应有价值作用。对于各类新型金融组织要鼓励发展,引导民间资金建立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以及有关的投资管理机构,促进民间金融的稳步合法化发展。
金融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内生性利益引导
要始终坚持金融行业服务实体经济领域的本质要求,就必须杜绝虚拟经济的快速膨胀,增强实体经济成长支持力度,通过完善健全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进行引导,使得金融机构能够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时候中获取正常利益,更好的实现发展目标,从而增强服务动力。
第一,要对暴利领域严格监管,挤出泡沫,使得其市场利润能够回归正常预期。要持续稳定调控房地产政策不动摇,对长效调控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对楼市发展进行引导,促进楼市能够稳步、有序以及健康地发展下去。对资本市场监管力度要加强,对违法违规的炒作行为要进行严厉惩戒。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体制继续健全完善,以规避监管为目的及脱离经济发展需求的“创新”行为进行杜绝。对市场、行政以及税收、司法等手段合理综合运用,对商品流动领域进行严格管制,对于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以及扰乱市场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第二,减轻负担,提高实业领域中盈利能力以及盈利水平,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成长。促进税收制度改革深入,对税收免征额扩大、抬高起征点,加速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进程,真正对实体经济做到减轻税收负担。全面清理审批、流通以及融资等相关环节中存在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切实对实体经济经营成本进行降低。并加大实体经济的技术改造,引入节能减排等高新科技,同时对创新研发、重组兼并等方面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产业结构调整、转型以及升级,促进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第三,完善健全调控,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功能作用,促进金融资源向高效有序配置的道路发展。不断加速利率市场化进度,在金融市场中给予金融机构更多的自主定价权,使得利率能够将实体经济的金融需求多样性,以及差异性更加真实可靠地反映出来,从而促进金融机构的定价能力以及对风险的判断能力,利用利率上浮所带来的溢价,对实体经济发展中面临以及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覆盖支持,对于盈利空间不断扩宽,使其对于金融资源更具有吸引力,从而有效的促使实体经济领域中金融资金的流入。
结论
综上所述,想要金融行业能够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需要明确外生性机制障碍以及内生性收益风险的基础上,对外生进行以对策为主,对内生性收益进行以引导为主的不断健全完善,才能够使得实体经济对民间融资比金融资源更具吸引力,使得金融行业能够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其更快、更好、健康的持续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刘健桂.论我国金融业与实体经济的协调发展[J].商业时代,2013,5(13)
2.徐峻.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制度障碍与政策思考[J].金融与经济,2013(6)
3.李青原,李江冰等.金融发展与地区实体经济资本配置效率[J].经济学,2013(1)
关键词:民间投资问题对策
我国民间投资的现状
民间投资包括集体投资、私营个体投资、联营、股份制及其它经济的投资,到2004年3月份我国居民储蓄存款达10万亿元,民间投资有十分巨大的潜力。
近几年来,在国家积极财政政策的支持下,在国有投资持续稳定增长的同时,民间投资增长速度明显加快。据2003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2002年全国民间投资17516亿元,比2001年年增长22.4%,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达40.3%,在2002年的民间投资中,集体投资5987亿元,私营个体投资6519亿元,联营经济和股份制经济中的非国有控股投资4811亿元,其它内资198亿元,比重分别为34.2%、37.2%、27.5%和1.1%。
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相比,民间投资的行业受到很大的限制。但随着国家对民间投资范围的不断放宽,民间投资的行业将更加广泛。2002年民间投资主要集中在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和其它行业,比重分别为6.4%、27.5%、28.5%、18.6%,四大行业所占的总比重达到81%,其中农业比重较高,主要是因为农村投资占有较大的比例。其它行业中,主要是城镇和农村私人建房。
在2002年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中,国家预算内资金占2.4%,国内贷款占13.2%,利用外资占2.0%,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合计占82.5%,这一方面说明民营企业自我积累能力较强,但也反映出民间投资的资金筹集渠道比较单一。
在全国民间投资总量上,东部地区占61.4%,中部地区占21%,西部地区占17.6%,中西部地区之和仅为38.6%,东部地区在民间投资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民间投资的分布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经济越发达,民间投资就越活跃,所占的比重也就越大,而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民间投资则相对滞后。
民间投资与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外商投资相比,项目的平均规模要小得多,这与民营企业的经济规模相对较小是相适应的。2002年城镇计划总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中,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项目平均规模为5584万元,外商投资为9742万元,而民间投资仅为2129万元,是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的38.1%,外商投资的21.9%。
我国民间投资存在的问题
民间投资受着行业准入的限制
目前,许多已对外资开放的领域比如银行、保险、电信等行业,对国内民间资本的介入仍有严格的限制。据有关资料统计,国有经济投资领域约80个,允许外商进行投资的领域约60个,而允许国内民间资本投资的领域却只有30多个。另外,电力、水利设施、铁路、港口、卫生、医疗,城市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本应是民间投资大有作为的领域,但由于受体制的限制,民间资本却无法进入。对于具有一定发展空间的银行、证券、电信等第三产业,民间资本的持有者虽具有强烈的投资愿望,但由于政府垄断尚未完全打破,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民间资本还是很难顺利进入。东部经济发达省份,大量的民间资本只能拥挤在允许投资的少数行业内,造成过度竞争、重复建设,使资源不能通过投资在不同产业之间进行调整,无法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资源优化。
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不畅通
我国的融资环境一直是扭曲的,不合理的,以国有银行为主导的信贷投放长期向国有企业倾斜,而民间投资在融资方式选择,融资机构建立等方面受到歧视,民营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得不到平等的融资机会,由于民营企业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很难通过正规的金融渠道融通资金,同时,由于各大银行强化了贷款的风险约束机制,使其获取民营中小企业信息的成本较高,审批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不敢轻易批准对其贷款。在直接融资方面,民营中小企业更是被拒之门外。民营经济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由于银行支持力度不够,资本市场难以进入,民间投资面临资金困难。当企业自我积累无法满足其需要时,有些企业就依靠非正规的民间借贷,甚至是地下钱庄来筹集资金。但民间借贷规模小、时间短、成本高、风险大,一旦运用不当,企业可能背上沉重的负担。融资困难已成为当前民间投资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政府审批程序繁杂,服务不到位
民间投资要受到政府一层层的行政审批、手续繁杂、准入条件过高、效率低下、耗时耗力,这令民间投资者望而却步。另外,政府对民间投资在技术、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服务存在严重的缺陷,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严重制约了民间资本的积累和民间投资的增长。民间投资的信息渠道不畅,投资政策透明度不高,市场信息不灵,投资者无法正确选择投资项目。
民间投资规模小,重复建设严重
总的来讲,我国民间投资发展的历史还不长,企业本身的规模小,规模效应难以形成。民间投资大多投向初级产品加工,对新兴高科技投入少。大多数民间投资者对投资方向,投资项目,缺乏预见性,随波逐流,致使民间投资项目出现区域内的低水平重复建设。
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已达10万亿元,存在着巨大的民间投资潜力。但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这部分储蓄很难转化成民间投资。近年来,住房、养老、医疗、就业和教育等领域的改革全面展开,措施出台相对集中。改革后,由于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及制度不能及时确定,居民对未来收入预期不明而加重了后顾之忧。虽然老百姓有储蓄,有一定投资能力,但绝不敢贸然投资。
鼓励民间投资应采取的对策
政府应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政策支持和服务力度
政府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让个人储蓄部分转化为投资,降低居民预防性储蓄动机,增强投资信心。政府要制定有利于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取消不利于民间投资的限制性条文,制定有利于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消除政策性限制,为民间投资提供平等的投资机会。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和服务保障,通过依法管理,引导民间投资,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包括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选定,法律政策咨询。
放宽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改革投融资体制
政府要放宽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给民间投资者以“国民待遇”。凡是允许外商投资的产业和领域,都应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到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领域、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教育、金融、电信等垄断性行业。政府要改变观念,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投融资体制。要实现民间投资决策程序化,项目管理专业化,政府调控透明化,中介服务社会化,投融资渠道商业化,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的投融资体制。
成立民营银行专门为民间投资服务
从世界范围来看,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民营银行的比重都在持续上升。2001年民营银行占全球银行资产的比例,已经超过了70%,在世界上只有少数一些穷困和处在转型中国家的国有银行还占主导地位。在经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中,国有银行所占的比例都低于10%,而且其比重还在持续下降。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经验,成立中小民营银行。专门为民间投资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支持民间投资的发展
我国传统的金融体制不利于民间投资者的融资。必须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改善民间投资者的融资环境,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支持民间投资的发展。加大商业银行对民间投资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进一步扩大基金的投资领域和覆盖面。允许信用良好的非国有企业,在经过信用评级后,发行企业债券。加快二板市场的建设,使更多的民营企业经过资本市场筹措资金。通过建立一个多渠道、多元化的金融市场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使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一道,及时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支持。
政府应建立民间投资服务中心
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用担保基金,为民间投资者融资提供担保。要建立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息服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投资咨询中心等。专门为民间投资者服务。解决民间投资发展过程中的市场信息不灵、进入领域狭窄、低水平重复建设等问题,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要强化社会中介机构向民间投资服务的意识,建立和培育一批面向民间投资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事务所及资信评估机构,服务于民间投资。
参考资料:
1.汲凤翔、王宝滨,我国民间投资的现状,《中国国情国力》,2003.10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十分迅猛,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但受限于自身信用等原因,中小企业在融资上还存在一定的困难,这时候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选择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本文对民间借贷与中小企业融资的关系进行了简要研究,旨在优化中小企业在融资方式上的选择,以促进其长期稳定的发展。
一、 我国民间借贷的特点
①普遍性: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民间借贷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借款的方式和范围都逐步扩大;②风险较高: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较高,这是由民间借贷的方便性和中小企业的用款迫切性所决定的;③借贷方式以信用贷款为主: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于缺乏抵押和担保以,固定资产不符合商业银行的低压要求,因此难以实现商业银行贷款,但民间借贷融资的方式往往属于不需要抵押和担保的,因此其更加符合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和融资需要;④差别定价严重:民间借贷不同于银行贷款,其在利率上是可调整的,不同的资金用途会有不同的借贷利率;⑤缺乏监管:民间借贷有着分散性和盲目性,其中很容易参杂着一些违法活动,民间借贷需要被监管,但当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体系并不健全,缺乏对民间借贷的有效法律保护,这样很容易引发民间借贷纠纷。
二、 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
(一) 正面影响
(1) 缓解资金压力
有许多的中小企业由于资金断流面临着发展的停滞甚至倒闭的风险,中小企业受限于自身信用以及国家政策,很难进行对外融资,而民间却有着资金闲置,中小企业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能够极大的解决当前的资金困境,缓解了资金压力,通过借贷资金转化为投资生产,从而实现了企业的发展[1]。
(2) 优化资源配置
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担保简便,借款人可以充分考虑资金用途、借款企业发展潜力等,通过综合的分析选择风险较小的中小企业提供民间借贷,这就使得一些回报高、风险小的行业更容易受到民间借贷的支持,使得大量的民间资金聚集在风险小、稳定性高的优势行业,促进了此行业的发展,小范围内的优化了资源配置。
(3)监督管理和控制风险
相较于商业银行贷款等对外融资,民间借贷融资的方式一般是区域性的,借贷范围比较小,同时借贷双方一般关系比较密切,借款人对于资金的用途以及贷款企业都比较了解,避免了信息的不对称,有效实现了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同时能够实现对资金运用过程中风险的控制。
(二) 负面影响
①易引发借贷纠纷:当前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受限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并不完全受保护,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的手续简单,在担保措施、合同签署等程序并不十分规范,这就增加了引起借贷纠纷的风险;②不利于长期发展:民间借贷融资的方式虽然能够缓解中小企业短期的资金压力,但其利率较高,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如果借款数额过大、时间较长,高额的利息会给中小企业带来很大的还款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长期的发展;③易引起恶性循环:民间借贷利率较高是其一个主要的特点,中小企业通过民间高利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一旦企业无法走出困境,高额的利息会企业压力倍增,容易引发这种高利借贷资金的恶性循环,风险较大;④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这种民间借贷融资方式并不受国家宏观调控,许多借款人并不问资金的用途,这就使得资金流向不明确,有一些资金可能流入到国家宏观调控的限制行业中,一些受保护的中小企业反而不能获得资金,从而影响了国家的宏观调控。
三、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可行性研究
一般来说,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可以根据其发展进度以及企业价值分为不同的生命周期阶段,在不同生命周期阶段中的小企业其民间借贷融资的可行性是不一样的。
(一) 创业期的可行性
创业期仅仅是中小企业的一个起步阶段,在创业期阶段内,企业未来的发展有着许多的不确定性,其产品效果以及发展前景还没有经过发展的检验,融资的风险较大,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这个阶段的资金需求比较大,并且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长期的资金维持十分重要。由于投资的风险性较大,商业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并不可行,但中小企业在购买设备、原材料等方面的支出比较大,过多的对外举债会造成极大的资金压力和还款压力,因此,在创业期的中小企业主要的融资方式应为直接融资,如果采用民间借贷融资,应当主要考虑亲友互助、信用贷款以及企业内部集资的方式进行融资,这些民间借贷方式的风险较小,且对于企业的还款压力较小,有利于企业进一步的发展。
(二) 成长期的可行性
经过创业期的发展,处在成长期阶段的中小企业发展前景逐渐明朗起来,企业的风险较小,同时企业的产品逐步得到市场的认可,企业有了产品的收入和盈利的能力,在这个时期中小企业一般需要资金巩固生产、扩大生产以扩大市场份额让企业进一步发展,虽然企业的盈利能力加强,但这并不能完全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此时企业基本满足商业银行的贷款需求,可以考虑通过银行贷款进行对外融资,此外,为了扩大生产、投资建厂、购买设备,企业也可以选择民间借贷融资,成长期的企业已经有能力偿还民间借贷,对于民间借贷的还款压力也有着一定的承受能力。
(三) 成熟期的可行性
成熟期阶段的中小企业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资产规模,并在市场上占有了一席之地,由于行业竞争以及规模的扩大,此时中小企业的利润率一般能够维持在市场平均水平,为了长远的发展,企业应当将产品和服务不断创新转型,以保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由于企业盈利的稳定,此时的资金需求主要为流动性的资金,除了与商业银行接触进行融资外,中小企业可以采取并购或上市的渠道进行融资,也可以考虑民间借贷的方式,对企业信息以及产品信息进行披露,吸引民间借贷资金进行融资,例如连锁经营、专卖等方式,如果中小企业在成熟期出现短期的资金短缺可以利用中介型的民间借贷进行融资以缓解资金压力[2]。
(四) 衰退期的可行性
处于衰退期阶段的中小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已经逐渐被市场所淘汰,企业正在逐渐走下坡路,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中小企业应当积极加强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做好产品和服务的转型工作,或延伸到其他领域二次创业,此时中小企业的规模逐步回缩,因此资金并不紧张,融资主要是为了产品和服务的转型以及二次创业,这个时期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的影响力吸引民间借贷长期投资,通过这种民间借贷方式保证企业的竞争力,实现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相比,民间投资的行业受到很大的限制。但随着国家对民间投资范围的不断放宽,民间投资的行业将更加广泛。2002年民间投资主要集中在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和其它行业,比重分别为6.4%、27.5%、28.5%、18.6%,四大行业所占的总比重达到81%,其中农业比重较高,主要是因为农村投资占有较大的比例。其它行业中,主要是城镇和农村私人建房。
在2002年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中,国家预算内资金占2.4%,国内贷款占13.2%,利用外资占2.0%,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合计占82.5%,这一方面说明民营企业自我积累能力较强,但也反映出民间投资的资金筹集渠道比较单一。
在全国民间投资总量上,东部地区占61.4%,中部地区占21%,西部地区占17.6%,中西部地区之和仅为38.6%,东部地区在民间投资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民间投资的分布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经济越发达,民间投资就越活跃,所占的比重也就越大,而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民间投资则相对滞后。
民间投资与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外商投资相比,项目的平均规模要小得多,这与民营企业的经济规模相对较小是相适应的。2002年城镇计划总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中,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项目平均规模为5584万元,外商投资为9742万元,而民间投资仅为2129万元,是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的38.1%,外商投资的21.9%。
我国民间投资存在的问题
民间投资受着行业准入的限制
目前,许多已对外资开放的领域比如银行、保险、电信等行业,对国内民间资本的介入仍有严格的限制。据有关资料统计,国有经济投资领域约80个,允许外商进行投资的领域约60个,而允许国内民间资本投资的领域却只有30多个。另外,电力、水利设施、铁路、港口、卫生、医疗,城市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本应是民间投资大有作为的领域,但由于受体制的限制,民间资本却无法进入。对于具有一定发展空间的银行、证券、电信等第三产业,民间资本的持有者虽具有强烈的投资愿望,但由于政府垄断尚未完全打破,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民间资本还是很难顺利进入。东部经济发本达省份,大量的民间资本只能拥挤在允许投资的少数行业内,造成过度竞争、重复建设,使资源不能通过投资在不同产业之间进行调整,无法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资源优化。
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不畅通
我国的融资环境一直是扭曲的,不合理的,以国有银行为主导的信贷投放长期向国有企业倾斜,而民间投资在融资方式选择,融资机构建立等方面受到歧视,民营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得不到平等的融资机会,由于民营企业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很难通过正规的金融渠道融通资金,同时,由于各大银行强化了贷款的风险约束机制,使其获取民营中小企业信息的成本较高,审批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不敢轻易批准对其贷款。在直接融资方面,民营中小企业更是被拒之门外。民营经济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由于银行支持力度不够,资本市场难以进入,民间投资面临资金困难。当企业自我积累无法满足其需要时,有些企业就依靠非正规的民间借贷,甚至是地下钱庄来筹集资金。但民间借贷规模小、时间短、成本高、风险大,一旦运用不当,企业可能背上沉重的负担。融资困难已成为当前民间投资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政府审批程序繁杂,服务不到位
民间投资要受到政府一层层的行政审批、手续繁杂、准入条件过高、效率低下、耗时耗力,这令民间投资者望而却步。另外,政府对民间投资在技术、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服务存在严重的缺陷,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严重制约了民间资本的积累和民间投资的增长。民间投资的信息渠道不畅,投资政策透明度不高,市场信息不灵,投资者无法正确选择投资项目。
民间投资规模小,重复建设严重
总的来讲,我国民间投资发展的历史还不长,企业本身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规模小,规模效应难以形成。民间投资大多投向初级产品加工,对新兴高科技投入少。大多数民间投资者对投资方向,投资项目,缺乏预见性,随波逐流,致使民间投资项目出现区域内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已达10万亿元,存在着巨大的民间投资潜力。但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这部分储蓄很难转化成民间投资。近年来,住房、养老、医疗、就业和教育等领域的改革全面展开,措施出台相对集中。改革后,由于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及制度不能及时确定,居民对未来收入预期不明而加重了后顾之忧。虽然老百姓有储蓄,有一定投资能力,但绝不敢贸然投资。
鼓励民间投资应采取的对策
政府应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政策支持和服务力度
政府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让个人储蓄部分转化为投资,降低居民预防性储蓄动机,增强投资信心。政府要制定有利于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取消不利于民间投资的限制性条文,制定有利于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论文由整理提供,消除政策性限制,为民间投资提供平等的投资机会。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和服务保障,通过依法管理,引导民间投资,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包括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选定,法律政策咨询。
放宽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改革投融资体制
政府要放宽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给民间投资者以“国民待遇”。凡是允许外商投资的产业和领域,都应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到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领域、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教育、金融、电信等垄断性行业。政府要改变观念,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投融资体制。要实现民间投资决策程序化,项目管理专业化,政府调控透明化,中介服务社会化,投融资渠道商业化,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的投融资体制。
成立民营银行专门为民间投资服务
从世界范围来看,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民营银行的比重都在持续上升。2001年民营银行占全球银行资产的比例,已经超过了70%,在世界上只有少数一些穷困和处
在转型中国家的国有银行还占主导地位。在经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中,国有银行所占的比例都低于10%,而且其比重还在持续下降。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经验,成立中小民营银行。专门为民间投资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支持民间投资的发展
我国传统的金融体制不利于民间投资者的融资。必须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改善民间投资者的融资环境,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支持民间投资的发展。加大商业银行对民间投资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进一步扩大基金的投资领域和覆盖面。允许信用良好的非国有企业,在经过信用评级后,发行企业债券。加快二板市场的建设,使更多的民营企业经过资本市场筹措资金。通过建立一个多渠道、多元化的金融市场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使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一道,及时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支持。
政府应建立民间投资服务中心
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用担保基金,为民间投资者融资提供担保。要建立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息服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投资咨询中心等。专门为民间投资者服务。解决民间投资发展过程中的市场信息不灵、进入领域狭窄、低水平重复建设等问题,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要强化社会中介机构向民间投资服务的意识,建立和培育一批面向民间投资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事务所及资信评估机构,服务于民间投资。
参考资料:
1.汲凤翔、王宝滨,我国民间投资的现状,《中国国情国力》,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