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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法律法规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7-27 16:14:0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耕地法律法规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耕地法律法规

第1篇

全国土地日

市国土局:

根据XX市国土局《关于转发开展第15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局开展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按照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我局党组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开展宣传活动的内容和具体措施,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次宣传工作。并行文下发《关于开展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文件到全县各乡镇土管所,要求认真开展紧扣主题、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二、宣传活动形式多样

(一)我局从6月20日起就开始到全县各乡镇督促和指导宣传工作,并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在所辖区的繁华地段、集贸区、村庄交通道张贴和悬挂宣传标语。部分乡镇土管所还组织召开了群众座谈会和村级土地信息员联席会等,充分宣传目前的土地政策和有关规定,在建制镇还设立“6.25”土地日宣传咨询台,接受群众的咨询、做好解释工作。

(二)为了使我县土地管理工作能上一个新的台阶,我局以“6.25”土地日为契机,一是及时编印了《国土资源管理法规宣传手册》500余册,分别赠送给县委、县政府、人大、政协、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主要领导,使领导干部了解土地管理政策。二是同时印发了旌德县第15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材料,重点宣传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农转用报批手续,什么是建设用地、宅基地的审批,乡镇企业建设怎样用地”等内容。三是在县城繁华地段设立大型土地法律法规及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咨询台,发放宣传材料3000份,提供法律咨询70余人次,宣传展板8块。四是在县城梓山广场、西马路、和平路悬挂了“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等土地日宣传标语。五是集中3天时间利用宣传车到全县10个乡镇及县城主要街道来回循环播放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知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重要决策性文件。六是通过旌德移动公司发送手机短信,“土地日”宣传标语:“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经济长足发展”。七是通过旌德县电视台在黄金时间播放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专题片,并在播放赞助电视剧的时间内播放滚动字幕广泛向人民群众宣传。八是为进一步畅通法律法规宣传渠道,扩大宣传面,我局还在网站上将所有行政法规、国土资源法规、政策,各项制度,涉及与老百姓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公开的内容公开,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可以点击查询。确保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深入人心,提高人们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这一基本国策的法律意识。

第2篇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土地管理;审批;法规

中图分类号:[Z-0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5-0038-1

农村宅基地管理是国土部门对集体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是保证村屯规划合理布局的重要手段。对美化农村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提高了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减少占用耕地,保护耕地的总量平衡。正确科学地对农村宅基地管理,能有效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1 由于现行的管理机制不健全,在宅基地管理中出现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农村宅基地审批方面

农村宅基地审批是农村建住宅的重要环节,在此项工作中如不严格把关,便会出现很多漏洞,给宅基地管理带来麻烦和阻力。

1.1.1 对申请宅基地的申请资料审查不严格 一是对申请人建住宅资格的审查不严,往往是申请人拿着村介绍信来申请,国土所管理人员看到介绍信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下便受理了,忽略了该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律规定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非本村村民不得在本村购买宅基地建房。这样给土地管理留下隐患。二是对申请资料审查不细。有的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法律规定农村居民一户一宅。根据现实情况看仍存在一户多宅现象。体现在宅基地审批时未能仔细调查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造成土地违法行为的起因。

1.1.2 未能到现场踏查,只是纸上谈兵 国土所在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只是在规划图上划定界线,未能到现场踏查、放线,从而造成宅基地规划混乱,布局不尽合理。

1.2 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直接体现土地管理工作是否到位,是否符合管理标准,能否给人民一个满意的服务态度。

1.2.1 批后管理不严造成土地浪费 由于国土所管理人员有限,有时未能及时进行批后管理,从而造成批而不建或只打地基不建房屋,造成土地荒芜、闲置。另外批后未能做到跟踪管理,批后超占现象严重,建完后未能验收,未能及时地进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发放,给宅基地后期管理留下繁重工作。

1.2.2 未批先建现象仍然存在 由于一些农民法律意识薄弱,无视法律的存在,凭自己的意愿不去申请,随意建房,造成未批先建,违反了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同时也易造成不符合规划的现象,使村屯布局散乱,人居环境较差。

1.2.3 忽略了农村宅基地翻建的审批,未能及时登记 忽视了旧宅基地翻建管理。所以翻建房大部分都没有进行审批,未能重新进行土地登记,造成土地管理档案不健全,农民没有审批手续,不能保证其权属合法性,使农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1.2.4 建设用地指标不明确 国家为了保护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每年确定建设用地指标,但各乡镇农村宅基地建设指标不明确,没能界定一定范围,很难掌握建设用地与耕地的平衡关系,给土地管理工作带来负担。

1.3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方面

1.3.1 农民对法律法规了解甚少 对法律意识不强,认为自己家的地方就可以自己建房,这种行为大多具有我行我素特点,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没有意识到我国人多地少,吃饱饭不容易的问题,没有意识到村镇规划的目的,给国家和社会出了一道难题。

1.3.2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 国土部门每年就在6·25土地日时进行宣传,国土所由于经费有限,只能短时间的进行,并且只是发放宣传单,挂过街横幅的单一形式,在这么短时间无法屯屯宣传到位,从而使部分农民不了解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进而造成土地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2 几点建议

就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2.1 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1)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对申请资料的提交进行严格审查,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所占面积不得超出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对非本村村民不得在该村申请宅基地,杜绝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现象发生。

(2)严格实施规划,按土地利用规划批地,使居民点布局合理。防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耕地红线。

(3)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所要“三到场”:一是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到实地踏查是否符合条件和符合规划;二是宅基地审批后要到实地批放宅基地;三是建成后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4)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及时跟踪管理,掌握其占地是否合理,有效防止超占土地面积。

(5)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农村建房完成后进行验收,依据相关的审批手续及时对其进行登记发证,这就需要国土所管理人员再到现场进行权属调查,丈量等相关工作,使农民拿到合法证件,保障农民对宅基地使用的合法权益。

2.2 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

为了保护耕地的总量,农村宅基地尽量少占耕地建设,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荒地、旧宅基地和废弃地。政府还应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放弃多余的宅基地,填补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情况。

第3篇

【关键词】:城市土地资源;管理;合理规划;措施

1、城市土地资源管理的概述

城市土地资源管理是政府部门规划的所属城市的区域中,依照城市在未来的发展要求,使用相关的方法或者相应的措施来改变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率,让城市的环境变得越来越美,使土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利用,让城市经济得到发展,从而使城市满足现代化的需求,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进行可持续的发展。在进行合理规划的同时,应该了解土地的使用情况,并进行合理的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减少城市因为用地问题而进行边缘扩张,改善整个城市的环境,以期城市能向好的方向发展。为达到这一目标,进行的土地资源规划主要内容包括:让城市的土地发挥其最好的作用,对土地使用结构进行优化处理;对于未开发土地进行调整;对旧城区进行改造,对城中村进行拆迁,增加城市内的土地利用面积;对于城市内的环境卫生进行改造,让城市内的环境卫生变得越来越好。从整体上调整城市的结构布局,根据土地的特性进行相关的资源规划。

2、我国城市规划中土地资源利用存在的问题

2.1城市规划与土地资源利用不对称

首先,城市计划与土地管理部分之间的联接不对称,致使城市计划与土地利用计划内容不完全对称。城市计划由计划管理部分拟定,而土地利用计划则由土地管理部分拟定。虽然在编制过程中两个部分有交流,可是由于计算口径不一致、信息未能及时送达、同享等因素,致使城市计划与土地利用计划不对称。

其次,城市计划与土地利用计划不同步。因两个计划分属两个管理部门,会出现内容、进展的不对称、不同步。比如土地利用计划现已编制,建设项目已开工,因为城市计划还没有及时编制或修正,导致该项目变成违法建设。如果不能及时掌握土地利用的状况,会一定程度上对计划管理工作造成被动,影响政府决议,进而影响城市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工作的发展。

2.2城市规划的制定不够科学,土地资源的利用不合理

一些城市计划在编制过程中存在实地调研不全面、基础数据收集不谨慎、计算口径不一致、短视计划等,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比如重复性计划和没有必要的项目开发,不仅使城市有限的土地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有序的使用,土地资源的价值不能极好地表现,并且闲置了大量的土地,阻碍了城市的发展。

2.3法律法规不健全,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办理人员缺少高效的计划管控,不能极好地遵从经济规则的科学发展、遵从自然规则的可持续发展、遵从社会规则的包容性发展,使城市计划与土地资源管理不能极好地联系,没能构成良性互动的城市管理机制。

3、城市土地资源管理中合理规划的措施

3.1对土地资源的统筹谋划进一步加强

完善土地规划管理制度。在土地出让和转让中做好相关管理措施。在对土地转让或出让前了解土地的用途,政府部门应该做好相关的监管工作,不要让土地的使用与合同不符,给城市居民的生活带来大的影响。做好土地实施规划后的反应机制,因为当前是市场主导的经济体制,为了加强土地进行开发的时效性,必须做好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规划始终具有切实的指导作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在土地使用过程中,政府部门应该做好监管工作,同级别人大也应该做好相应的监督机制,来确保土地的合理使用。

3.2对城市的布局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工作

为了使城市更好的适应当今社会的经济发展速度,在进行城市的规划方面也应该注重城市的合理规划,放眼长远的未来。城市建设的重点工作就是对城市进行比较合理的统筹规划活动,城市规划图的编制应该放眼未来,考虑城市所处的地理位置、未来经济发展的要求,对土地进行合理的使用,提高城市的环境卫生,展现城市的文化特色。在进行相关城市规划时,多参考国内外比较好的城市规划设计,结合自身城市特点,形成自己的一套城市规划设计理念。

3.3土地使用应当是有偿的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我国占有主要的地位。因此对我国的农业保护是非常的有必要的,要想让我国的农业生产能力一直保持或继续向前发展,就必须加强耕地保护。在我国城市化进程比较快的地区一般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这些地区经济比较发达,随着城市化的加快,土地的资源变得越来越稀缺,尤其是耕地,这些地区耕地的质量非常好,土地较肥沃,随着这些耕地的消失,使我国在农业生产上有非常大的损失,耕地资源的损失是不可逆的,因此保护城市周边的耕地尤为重要,所以土地资源应该有偿使用。

3.4对工业用地进行合理的布局和规划

工业用地的布局,应该根据产业的特点和所处位置进行布局。工业园区要搞好交通发展,避免土地粗放管理,发挥土地的最大的作用。采取“谁招商、谁受益”的政策,解决乱上工业项目的利益驱动问题。

3.5健全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

完善地方性法律法规,把履行城市计划和运用城市土地资源放在一起思考来拟定相关法律法规,防止二者之间出现缝隙,防止计划履行不到位、y占土地建设的状况呈现。要加强计划的施行、加大违法处罚力度,保护城市计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对于违法占地、违法建造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准则,对土地资源的使用进行严格的批阅,合法、合理的规划城市土地资源。

结语

城市由于其在区域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中起着主导性效果,城市的发展可以股动地域性的发展,推进整个国家的发展。与此同时,土地承载着城市的发展,土地价值的完成与增值,变成城市迅速发展的关键。城市发展,需要处理很多土地资源与土地资源总量有限之间的矛盾,是城市计划与土地资源亟待处理的疑问。只有运用科学的理念,从城市发展的全局性、长远性着眼,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准则,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人员和办理人员的素质,才能从根本上处理问题,减轻人地矛盾,推进城市发展的持续性、宜居性。

【参考文献】:

第4篇

一、“悖论”的现状

土地耕地管理及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即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甚至可以灵活变通,没有条件开垦的还可以异地“买指标”,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如果真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保护土地耕地,特别是能够按规定耕地占用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占多少,垦多少”,那么我国的耕地是不会大幅度减少的(除退耕还林还草部分外)。

但是,与现实对比鲜明的是一组组令我们触目惊心来的数字:从1979年到1997年,国家从农村征收了2亿7千万亩土地,用于城区扩容、修路、建工厂和开发区建设。包括退耕还林(草)、农业结构调整和灾毁减少内,全国耕地面积1999年净减少650多万亩;2000年净减少近1900多万亩;2002年,这个数字已经变成2500多万亩;2003年更高达3800万亩;到2003年底,全国现有耕地面积比1997年全国农业普查时(1996年底的数据)减少了1亿亩。2004年耕地面积再度净减少1400多万亩;2005年度净减少540万亩。现在,全国耕地面积只剩18.31亿亩,人均耕地还达不到1.5亩,离“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未来5年耕地保有量18亿亩的约束性指标仅剩3100万亩。

根据官方公布的数据,从2000年到2005年六年来,我国耕地净减少面积达一亿一千多万亩(其中包括1550万亩是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这是难以置信的,大家看看现在珠三角和长三角平原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现状可知事实),这与“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及“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形成巨大的反差。

二、“悖论”形成的原因

1、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不完整。

虽然宪法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但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权限还小于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限范围,既本人所说的“所有权小于使用权”,因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者还可以将使用权抵押、出租、转让,而集体所有土地所有者却没有这种权限。对于商业性质开发而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者并不能作为转让所有权“价格”的谈判主体,必须要由政府来“”。

2、法律法规赋予政府的征地权和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有两个关键词:“国家”和“公共利益”。如开发商建商品房或投资者建工厂需要集体所有的土地,找地方政府征用土地,那么,开发商或投资者和地方政府,是否就可以代表了“国家”?是否就代表了“公共利益”?这些均没有明确的界定。

至于被征用的“价格”(补偿费和安置费),农民集体是不能谈判和确定的,已经由法律规定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那么,如果农民集体觉得“价格”低不愿被征用是否可以呢?对不起,也给规定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这就是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所设计的“征地、补偿、批租”制度,明显使农村和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处于被动局面,是绝对不完整的所有权,不能有效保护农村和农民的利益,也为政府滥用“公众利益”之名而损害农民利益在法理上大开方便之门。

3、财说体制和政绩考核制度的问题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从财政包干体制变为分税制,地方财权上移,地方政府越往下所掌握的财源越少,事权则层层下放,负担越重,财政压力越来越大,更有众多的考核指标,就是所谓的“中央请客,地方买单”之说。例如在2004年,中央的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54.9%,但教育事业费中央财政支出219.64亿元,而地方财政支出3146.30亿元,是中央的14倍多;社会保障补助支出是中央的近7倍;支农支出是中央的10倍。

对于乡镇一级政府,掌控的财源最少,但直接面对和承担经济与社会管理事权的庞大人员。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中央只负担2%,省地两级负担11%,县级负担9%,78%的经费要由乡镇这一级来负担,最后实际上就是由占大多数的农民负担。2004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至少在10000亿元以上,其中,地方基层政府(乡镇政府)负债总额在2200亿元左右,乡镇平均负债400万元。地方政府债务还在以每年200亿元的速度递增。很多地方政府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乡镇政府成为“吃饭财政”,甚至连公务员和教师工资的依时发出也成问题,也是乱收费、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的主要原因。

地方各级政府有各自的管辖范围,有为管辖范围的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及解决当地的民生问题的职责,而且从县(市)级以上政府基本要设置与中央一样的机构,也有几乎所有一样的财政支出项目,更要完成中央有关的规划和指标任务,要就必须要有充足的财源才能为中央“请客”的指标及为本身政绩“买单”,必然要发展当地经济扩大收入来源。

扩大财源途径之一是增值税25%分享部分,必然激发地方政府加大招商引资、加大投资上项目,加速经济发展、片面追求GDP增长以增加财政收入的冲动。途径之二是扩大地方可独享的收入来源,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这些大部分与土地有关,导致在连续的工业化城市化、“经营城市”的口号下,大量征用集体土地,不断扩张城市规模,发展城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以土地生财。一些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占财政收入的70%,从此可见一斑。

4、权力与资本在土地的经营开发中存在巨大的利益黑洞

如“慕马案”中的主角担任沈阳市长时期,沈阳市土地开发商打着“高科技农业”的幌子,大行房地产开发之实,大量土地被以行政划拨的名义圈走。从1997年至2000年间,行政划拨供地占这个城市建设供地总量的七成左右。2000年,沈阳收回的土地出让金仅为7000万元人民币,而附近一个批地量少于沈阳的中等城市同期土地出让金却达3亿元;与此同时,一批批腐败分子被造就,而天平的另一侧,失地农民只能背井离乡,在城市边缘苦苦挣扎与抗争。

一个名叫“东方大学城”的项目,通过审批的规划面积只有5千多亩,而在东方大学城实际占用的11000多亩土地中,高尔夫球场竟然占据了6640亩地,仅高尔夫球场一项就超出通过审批的规划面积1000多亩!享受的是只有教育用地才能得到的优惠价格(5.5万元),只有市场价(30万元以上)的六分之一,教育用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并修建起了大量的高档别墅。

资本通过与权力勾结,极其优惠价格地取得土地用于经营开发,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这些利益就这样流向了开发商、部分政府(批租)官员和金融(审批贷款)人员这些少数人手中,形成了一个个巨大的资金和利益黑洞,演出了一幕幕腐败大戏。

三、有关认识

我们存在既要珍惜土地耕地又要进行工业化城市化的矛盾;既要保护土地耕地又让政府有很大权力征用土地的矛盾;既要提高农民收入和降低城乡收入差别又要剥夺农民在土地上应有的利益的矛盾。这些形成了我国对农村土地问题的巨大悖论。

第5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强化省级人民政府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央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决定,现就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理顺省级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调整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认真按照中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进一步理顺省级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市(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仍由行署管理。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旗)人民政府管理,县(市、旗)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省级人民政府要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省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工作,完善对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授权管理体制。经依法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级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

实行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要进一步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地(市、州、盟)、县(市、旗)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地(市、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要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予报告,力争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的行为控制在始发状态。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抓好组织实施

第6篇

一、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农村土地管理中所存在的不足有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后,使得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幅度减少,某些村出去为数不多的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无其他收入,更有甚者欠有债务。因此,某些地方将机动地对外发包,强制性的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地或者高价对外出租而获取高额回报,挪用土地补偿费以及土地流转费的现象较为突出。

2.土地流转过程不够规范,农户权益得不到保障。我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相关政策指导,以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土地承包合同共同束缚、约定的。可是,合同存在的不规范性使其执行具有随意性,基层干部私自变更合同、收回或调整农民土地,更有甚者未经承包户许可,就迫使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了较大程度的侵害。

3.征地补偿款难以落到实处,财务制度如同虚设。部分村级干部并不按照规则办事,甚至严重违反财政纪律,将那些本应发给农户的补偿款私吞,据为己有,私分利息以及贴息款。部分村干部私设账外资产,账务不清,零乱不堪,趁火打劫。部分村干部许可企业拖欠征地补偿费,引起群众不满情绪。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立法、执法存在的不足: 1.在立法中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规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民法通则》第71 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一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集体土地所有权上述的四项权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首先,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利受限制问题。我国集体土地的占有权及收益权源于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仅能在农业用地和本集体内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行使有限的占有和收益权能,而对非农用地没有占有和收益的权利。其次,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对其集体所有土地的处置权几乎被剥夺。集体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实际上属于国家。这不仅剥夺了集体土地的出让权,也使本应由农民集体享有的收益流入国库,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缺失处分权。

2.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规定存在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 条第4 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问题是相关法律至今没有对所谓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凡是只要取得土地征收的批文,无论其用来干什么,似乎均符合“公共利益”;尽管《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对征收土地均规定应依法予以补偿,但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补偿标准太低,根本无法保障土地被征收农民的生活;市、县人民政府既是土地征收者,又是补偿标准的批准者,更是争议的协调者,集运动员、裁判员于一身,法律赋予如此权力,本身就无法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利益。而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相关法律法规至今也没有赋予被征收者相应的救济权利。

3.法律赋予集体土地被征收者的相关救济权利形同虚设尽管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 条第2 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在现实中,县级人民政府至今不依法设立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机构,拥有批准征收土地权力的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至今也未依法设立相关的裁决机构。

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中不足的对策

1.依法行政,提升落实政策的自觉性。土地管理政策有没有落实到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干群关系是否紧密。目前,应当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提升农村干部的法律以及政治觉悟,努力做到不折不扣,言出必行,依法行政,合理运用人民富裕的权力。认真贯彻落实“一户一宅”以及“五个不准”等政策,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维护广大农民的权益,保障农村在稳定中某发展的局面。

2.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在农村掀起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热潮,让农民对国家的土地政策以及法规有所了解与熟悉,明确自身的义务,懂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农村干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培养与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转变思想,端正作风,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水平。此外,应当积极引导、努力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稳定以及健全土地承包关系为前提,以有偿、自愿、依法为原则,努力寻找、探索有利于土地流转的新机制。对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农民有序、合理流转承包地,提升土地利用率,扩大经营规模。

3.转变思想,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两手抓。目前,国家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实施了较为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在这样的环境下,应当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在保证耕地不受损坏的基础之上促进经济发展,努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丰收。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积极开发新耕地,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相应的使用权流转进行试行,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

4.要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低,土地增值分配严格不合理,是农民反应比较强烈的问题,也是造成大量耕地被征用占用的重要因素。必须尽快提高土地的补偿标准,给老百姓一个合理的补偿。要改革土地补偿标准的计算办法,不能只单纯考虑征地前几年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要充分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考虑当地农民的最低生活标准,让土地回归其应有的市场价值。要改革补偿的分配机制,合理确定集体和农民个人各自所享有的比例,农民所有的补偿费要直接分配到农民手中。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要仅仅盯住招商引资上项目的成果,同时,还要看到对大量失地、失业、失保农民产生的隐患。

第7篇

再有……天就是20xx年“6.25”第x个全国土地日了,非常高兴能在这个时候召开国土资源的新闻会,我个人更是十分荣幸能亲临现场参加今天的国土资源的新闻会,这对如何节约集约用地、依法合理用地,解决经济发展和用地供给日益突出的矛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进行研究和讨论,十分必要和及时。

下面我就我们泽州县几年来土地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存在的问题和大家一起探讨、研究,恳请在坐的领导和专家提出中肯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

泽州县现有耕地面积72.3万亩,人均仅1.38亩,且大部分为丘陵梯田,耕地资源相对贫乏。短期内我县人口多、耕地少、人均占有耕地少的县情不会改变。建设占用耕地不断增加、耕地保有量不断减少的趋势不会改变,因此,节约集约用地对我县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们始终把节约集约用地、依法合理用地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是认真落实市、县、乡、村、户五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严守基本农田这条“红线”,多措并举,大力集约节约用地。

二是切实保护耕地,实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严格按计划占用耕地,对非农业建设项目批准占用耕地的,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当的耕地,严把质量关,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有增无减,质量不下降;

三是充分发挥土地资源优势,大力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努力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几年来,我们开发复垦整理土地16222.08亩,净增耕地面积9460亩,耕地保有量稳定在72.3万亩,为可持续发展奠定了雄厚的耕地资源。

四是建立执法四级网络体系,加大国土资源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了村内信息源网络,乡镇、土办、企办网络,国土所网络和公检法、电力、工商等四级网络体系,四级网络同时运作,互相联动、形成合力。

五是加强土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我们充分发挥基层所的前哨作用,在土地日、地球日深入群众进行土地法律法规大规模全方位的宣传,利用庙会、赶集等形式进行平时的小规模宣传。

六是实行严格的土地使用审查制度。把全县土地纳入统一的规划序列,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过程中,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严格审查,对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能否安排计划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土地利用计划的用地报件一律不上报。

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仍然面临土地案件执法难、查处难、存量土地盘活难等问题,围绕节约集约用地,坚守耕地红线这一主题,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还要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通过积极持续的宣传切实增强我县人均资源量相对较少的资源国情意识,增强国土资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效益意识,增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法律意识。

二、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土地市场的深入治理整顿,特别是对少数严重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使全社会共同树立节约集约用地的观念;严格各项土地管理,深入挖掘存量,调节余缺,整合建设用地资源,真正使有限的土地资源保障我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提高国土资源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准确把握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力度和时机,逐步学会运用土地政策为经济发展“加油门”或者“点刹车”,强化土地供应管理,进一步发挥国土资源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四、加强农村用地规划和管理,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切实征收和用好土地收益,积极推进土地整理;严格征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地质灾害的预防,保护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做好这些工作来履行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职责,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8篇

这次讲话仍然彰显出“有的放矢”、“振聋发聩”的语言风格特点。他站在全局和历史的高度,不但强调了耕地保护绝不能有闪失,而且还具体指出了当前农地改革中需特别注意的风险点,这无疑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

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中央明确了“三条底线”,即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并提出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然而在现实中,或明或暗地反对“三条底线”的声音并不鲜见,农地改革试点“抢跑”行为也时有发生。

值得警惕的是,在土地“私有化”论调的负面影响下,资本到农村“跑马圈地”,在一些地方已呈暗潮汹涌之势。一些资本之所以敢明闯法律法规禁地,暗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到农村勾结少数基层干部大肆圈地,其背后动力主要有两点:一是对即期和远期“利润”的追求;二是对非法农转非“暴利”的渴望。

即期“利润”主要来自于现代农业的各项补贴,远期“利润”则是可逃避货币贬值的压力。目前,中国M2与GDP比例屡创历史新高,由于农民耕种土地回报低下,圈占农村土地的成本十分低廉。

“跑马圈地”的农转非“暴利”,来自于资本到农村圈地成功之后,再非法农转非。由于土地用途管制,中国一直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这使得建设用地供求远比农用地供求紧张。因而,土地一旦从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价值就能得到巨大提升。

调查显示,到农村“跑马圈地”的资本,极少有只满足于即期和远期“利润”追求的,更多还是对非法农转非“暴利”的渴求。如果放任资本在农村土地上肆意妄为,一方面,极有可能出现失地农民流离失所的悲剧,另一方面,宝贵的耕地资源最终被破坏将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