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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利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7-28 17:01:1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民间融资利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民间融资利率

第1篇

关键词:鄂尔多斯民间借贷

        引言

        民间借贷一般是指处于官方正规金融体系以外自发形成的民间个体之间的资金借与贷活动之总称。民间借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民间借贷是各种民间金融的总称,狭义的民间借贷指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本文主要研究广义的民间借贷。

        广义的民间借贷,按其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金融会;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民间借贷按其从事的活动性质划分,可分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前者不合法但合理、对社会有益的金融活动,后者是不合法、不合理、对社会有害的金融活动。

        民间信贷大多兴盛于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主要是金融市场不健全和不完善的产物。国内外许多研究对非正式金融现象及成因做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也有一些研究数据涉及到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但很少有研究系统的介绍和分析鄂尔多斯的民间信贷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鄂尔多斯民间信贷问题进行较全面的阐述:鄂尔多斯的经济发展概况、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现状、特点与成因、鄂尔多斯民间借贷问题对经济发展模式的吻合性以及其对经济发展的有限负面作用。

        一、鄂尔多斯民间信贷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机构多、数量大

        融资服务功能是典当公司最主要的也是首要的社会功能,是典当行的社会交易功能,在鄂尔多斯民间融资中,“典当行”和“投资公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2000年对典当行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向经贸委移交后,鄂尔多斯典当行发展迅速,至2008年6月末,全市典当行由2000年的1家发展到15家及27家分支机构,注册资金1.79亿元。此外,专事民间融资活动的类似融资机构还有很多,据调查,到2008年6月末,经鄂尔多斯市工商部门注册的投资公司414家,注册资金82.47亿元,担保公司159家,注册资金7.8亿元,委托寄卖商行46家,注册资金499.46万元,小额贷款公司1家,注册资金1亿元,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公司总计635家,注册资金93.1亿元。

        (二)业务发展迅速,规模大

        由于民间融资形式多样且大多无法通过正规统计渠道进行统计测算,因此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的规模一直没有准确权威的数据统计,目前根据注册机构的注册资金发放情况调查测算,2008年末鄂尔多斯市的民间借贷机构借贷资金总额达到220亿元左右,约占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贷款余额的28%和34.4%;然而另外根据一份对企业、家庭及个人的问卷调查测算,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规模达到410亿元,约占同期全市本外币各项存贷款余额的66.72%和71.65%。

        (三)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总体较高

        民间融资利率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基本趋势是随行就市,并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的变动随时变化,集资集股的利率还要考虑资金使用的回报率。据调查,企业和家庭的民间融资利率主要集中在月利率为10‰-20‰和20‰-30‰这两个区间,并且民间融资利率与企业规模、融资规模没有显著相关性,只是与行业有一定的关联。从总体利率执行结果来看,家庭民间利率大约在20‰-30‰,其中农户借款利率一般在20‰-30‰之间,个体工商户融资利率相对较高,在20‰-30‰,中小企业集资的利率一般在20‰左右,以典当和投资公司为媒介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一般在3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了50%。据调查,融资机构吸收存款的利率一般维持在20%左右,最高的达到25%。

        二、鄂尔多斯民间借贷情况有如下特点

        (一)民间融资具有明显的地区差异性

        在经济相对落后的旗区和经济水平中等的传统农牧区,民间融资依然保持着传统的自由借贷和民间集资的形式,而在经济相对较发达的地区,由于煤炭以及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表现的非常高而且极为普遍,其融资的形式更趋向于组织化、规模化的各类融资机构以及类似私人钱庄这种融资形式。据调查,鄂尔多斯民间融资较为集中,其中60%以上集中在东胜,准格尔旗和伊金霍洛旗,其融资需求主要体现在解决推动私营经济发展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以及房地产、采掘业的投资需求方面。

        (二)借款期限灵活、用途广、手续简便

        一是期限灵活。民间融资的期限由于用途的广泛及利率水平档次多而灵活多用,但总体来看期限集中于短期,最短有几天,最长可能几个月甚至一年以上;二是用途广。民间融资的资金用途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以及解决购房建房的资金需要。从企业融资用途看,主要用于解决流动资金不足、更新固定资产以及投资开发房地产。从家庭融资用途来看,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经商和进行农业生产及购房建房。总体来看,民间融资的资金用途已从消费型向消费型与投资型并重转变。资金主要投向房地产开发、煤炭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三是手续简便。从民间交易的方式来看,民间融资的形式主要以信用借贷为主导,操作手段比较规范,手续简便。据调查,民间融资的协议方式以选择签订正式合同的形式居多,其次为打借条和口头约定,且借款方式中大部分需要保证人或者财产抵押。

第2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F832.4;D922.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1-0132-02

一、我国现有民间借贷利率规范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

我国对于民间借贷利率规范见于:

(一)《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意见》

《民法通则》No.90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意见》No.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No.12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合同法》

《合同法》No.20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无疑给弱化滞后的民间借贷规范起到了“有法可依”的破局作用。

No.26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No.31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废弃了长期以来的“四倍利率”为界的两分法,以年利率24%和36%为界划出了“两线三区”,形成了受法律保护、双方自愿履行(法律不强制保护)、不受法律保护三个利率期间。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论证

民间借贷这种融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切实满足了供求双方融获资金的双赢需求。但是,随着日益增长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经营主体实际需求资金量大量扩充,而严控的国家金融机构放贷融资基准条件根本无法解决各类主体资金断链危机。于是,大量主体只得依附于民间借贷这种调动资金相对灵活、融资条件相对宽松的融资方式。无形之中,民间大量拥有闲散充盈资金的贷方“持币”待沽,为了获取更多的资产利润空间,“暗箱炒作”的高额贷款利率孕育而生,这无疑使得原本资质匮乏、内外监管松散、资金短缺的主体 “雪上加霜”。不高息融资,企业毫无存续可能;高息融资则为日后无法还本付息深陷“诉讼、非正常途径索还借贷款项、临危破产宣告”深埋隐患。因此,我国民营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最为突出的困顿是民间借贷的高息利率。

无法无息或者低息获得融资款项,以期大力降低因为融解资金提升的市场风险,借款人就只得依靠自己通过其余路径满足自身资金需求。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应运而生。

我国现阶段的民间借贷规模日益显重,民间借贷资金规模以近万亿计,对金融市场安全产生极大的威胁。金融风险的关联性极强,民间融资风险产生效应如果没有规范引导、监管得力,可能造成中国金融风暴危机。

据金改实验室记者姚伟2014年出具的调研数据显示:①

(一)民间有息借出资金规模7 500亿,平均利率36.2%。

(二)民间借贷利率水平

(四)在进行民间高息借贷的家庭中,目前国内约有42万户家庭低息借入、高息放出,户均放贷金额约为55万元,资金规模达到2 300亿元。这类家庭通过巨大的利差获得暴利,平均借入利率为7.5%,平均借出利率为36.6%。在城市中,利差则更为明显,平均借入利率仅为7.2%,平均借出利率高达44.7%,实为名副其实的“高利贷”。②

三、我国民间借贷现状分析

从以上数据可以直观得出结论:

经营主体的盈利情势与放贷主体休戚相关,而放贷主体是银行还是民间主体除了自身放贷稽核标准不同外,其利率水准从表2横向比较可以得出结论:放贷利率对于借贷主体盈利密切联系。

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数据分析,令人欣慰的是民间借贷利率水准基本落档于受法律保护状态,少数量位于法律不强制保护、双方自愿履行状态。

(一)借贷利率水平未超过24%

借贷利率水平未超过24%,位于受法律保护――双方自愿履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额的,人民法院用该支持。

高法最新规范出台,使得人民法院审理小微企业、个人民间借贷案件有法可依。法院运用司法程序公平裁决,稳妥处理。

但是,现实状态是仍然有相当数量的不超过年利率24%民间借贷并没有寻求司法途径,以期获取人民法院支持。对于这种现状进行如下解析。

民间借贷具有极强的分散性和隐蔽性。借贷双方原本就不会将这种“私化”利益关系公之于众,一旦在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任何问题,主体双方首先选择解决问题的途径是“私了”。之所以选择这种解决方式,是因为在主观上民间借贷关系“隐蔽性”处于对借贷双方经济利益和主体私密性保护,加之有些通过中介人牵线的民间借贷融资主体地域区域、人员的不确定性,双方、三方无意将这种问题公开化;在客观上,公之于众存在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合法诉讼途径,但是诉讼途径需要大量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诉讼受案、审案、结案、执行、二审等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牵涉借贷双方包括中介人庞大的精力。诉讼成本高昂,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杂费等,如果因为案件情由需要、财产保全、上诉启动二审程序、申请强制执行等,那么无可厚非的巨大费用需要当事人事先准备充分。事实上,真的在人民法院支持的年利率24%利息额范围内,通过法院拿到了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确实也存在执行困难的实际情况。也就是说,如果仅只有法院保护支持的调解书、判决书,而借款人依然无资金偿还,那么对于贷款方而言,资金回笼索回利益又从何谈起呢?二是通过“专业”民间讨债”机构非合法诉讼途径解决。相较于诉讼途径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却有相当一部分贷款融资方寻求“民间讨债”机构实现利益自保,这样可以相对“有效”地实现放贷利润。事实上,很多民间借贷机构或者融资贷款人自身或者关联人,就是“民间讨债人或者关系户”,在无法实现民间放贷利益预期利益时,就直接“变脸”,使用各种“不当途径”甚至“偏离法律规范”手段,如静坐、恐吓、短期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个人隐私等索求“高额放贷本金及其利息额”,方便、快捷、灵活、实效。但是其弊端显而易见,途径往往是不当得利、非法索求,这样势必会危机融资借方财产利益甚至生命,也增添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借贷利率水平24%―36%,属于双方自愿履行,法律并不强制保护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那么,在24%―36%之间的年利率,属于国家强制保护范畴之外,又处于无效范畴之内,对于融资借贷的双方当事人究竟产生的实际效益是什么?

若借款人自愿按照约定利率已经偿本付息,则借方给付有效,借方也不得再以自然债务为由,请求返还。

若借款人不按照约定利率偿本付息,那么贷方是否可以请求法院获取胜诉权而要求强制执行呢?不可以,因为此段区间虽然是国家认可的利率范畴,但是国家并不强制保护执行。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利率在24%―36%区间的民间借贷利率,完全依靠的是借方“自愿、意思自治”原则,贷方仅仅只能依靠借方的主观意愿、客观资金流量获取融资资金的回流。那么,这种“自由但是并不保护”的规范范畴,对于融资贷方又有何实际效应呢?这种规范会成为日后借贷双方解决争议的“引火线”吗?

(三)借贷利率水平36%范畴之上,属于无效利率范畴

上述报告数据也已经显示,0%民间借贷年利率在此范畴,因此,具体探究也毫无实际效应,在此略过。

四、完善民间借贷构建设想

(一)适度放宽金融放贷政策,引导“资质”民间主体获取国家金融机构“低息”放贷

国家金融机构“低息”放贷是在设定基准放贷的前提条件下,加强引导各类银行放贷金融政策,适度“偏袒”中小企业以及个体资信良好的民间借贷。可切实加大这些“低偿付能力”融资主体“低利率”融资。应简化程序,缩短放贷时限,切实帮助解决“低门槛”民间借贷主体的实际困难,尽可能采取实际措施避免其涌入民间借贷的高息洪流的范畴。

(二)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监管,规范引导民间借贷

国家或者民间机构出台措施,完善详化具体“监管主体”、“监管职责”、“监管措施”、“融资双方违约但不违法惩处方式”,全盘规划,严格规范,为民间借贷提供指导性规范建议、“公”监察体制、“争议处理”等多渠道方式,势必将民间借贷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三)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从严惩处“地下钱庄”、“越线高利贷”和“非法路径索求融资款项”

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具体目标,是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的重要思路。对于民间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势必会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因此,对于“地下钱庄”、“非法高利贷”,必须严肃查处,一旦证据确实充分,应该认定融资借贷无效。对于融贷主体,必须移交相应司法机构,按照既定的法律规范、相应的司法程序,判决执行;对于“非法措施路径索求融资放贷款项,如限制借方及利害关系人人身自由、侮辱诽谤借方及利害关系人、暴力威胁借方及利害关系人、伤害借方及利害关系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必须交由公安司法机构作出公正判决并且坚决执行判决。

结语

民间借贷利率对于民间借贷市场规范、金融环境净化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规范民间借贷是一个系统工程,对现行民间借贷利率正常化、规范化,需要政府搭建平台,携手民间金融机构、民间监管机构、民间借贷融资主体、司法机构等通力合作,才能引导良性运作步入正轨路径。

参考文献:

[1] 袁春湘.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以利率为中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及关联规定适用指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3] 刘玉民.民间借贷与风险防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第3篇

[关键词 ]民间利率 市场缺陷 “市场化” 利率市场化

在我国民间融资行为虽然曾屡遭治理整顿,但它却始终存在和发展着,这说明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合理性和积极的现实意义。当前,如何正确对待民间融资问题,并将其纳入监管范畴进行规范引导,都是理论和实践上需要不断探究的问题。民间利率作为民间金融市场的资金价格和核心问题,研究它对于规范发展民间金融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关于民间利率问题,众口纷纭,言人人殊,不同学者阐释民间利率问题的角度各不相同。本文标新立异,从民间利率“市场化”这一独特的视角出发,对民间利率问题进行了深入考探,并就如何进行民间利率的“市场化”奉献出一得之见,以期为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规范发展出谋划策。

一、我国民间利率的市场缺陷与“市场化”的本质内涵

1.我国民间利率的市场缺陷――市场外的“市场利率”

对于民间利率,一般人认为它由借贷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共同协商确定,能客观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状况,能随市场资金供求变化而相应变动,故它为市场利率,但此说法是否准确尚待考证。通常情况下,市场利率是指不受政府管制与制约,完全由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来决定的利率,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性:第一,客观合理性。市场利率反映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客观情况,能自发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实现社会经济结构的优化组合,促使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第二,灵敏性。市场利率因市场资金供求变化而自发灵活变动,其能引导资金合理流动,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第三,广泛统一性。市场利率由市场主体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决定,不取决于个别借贷者的意志,而是反映整个市场资金借贷者的普遍共识;第四,权威性。市场利率是影响个别利率、确定个别利率的标准,个别市场交易中的利率不一定是市场利率,脱离了市场利率的个别利率不能算作市场利率。

当前,我国民间利率因借贷方式、借贷用途、借贷区域、借贷对象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它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民间利率之差异性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民间融资处于正规金融的分割包围之中,从来没有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市场,其利率水平只能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区内借款者的平均盈利程度等来决定。具体地说,其差异性体现在如下几方面:其一,从民间借贷方式来看,如自由借贷、民间合会、典当、私人钱庄、民间集资等,其利率水平就高低不等。在各类借贷中,家用消费的平均利率较高,为15%;企业借给个人的平均利率较低,为6‰。其二,在借款用途上,利率差异主要取决于贷款是用于经营活动,还是用于婚丧嫁人、看病或子女上学等消费活动。如果是用于经营活动,其利率就受制于当地经营活动的平均利润率。如果是用于消费活动,那么其利率就根据具体情况而具有更大的任意性。其三,从不同地区来看,市场的区域分割性致使民间利率存在差异。以我国最早设立民间利率监测点的温州为例,在温州经济相对活跃的两个地区――乐清市与苍南县,其民间利率水平就不相同,如在2006年3月,乐清市民间月利率为8.10‰,而苍南县为7.956‰。再从浙江省不同地区民间利率水平来看,发达地区利率相对低一些,不发达地区则相对高一些,如2004年,湖州总体利率水平在10‰~17‰之间,衡州在10‰~20‰之间,宁海在10‰~12‰之间。其四,从借贷关系看,由于借贷双方的亲疏程度、相互了解程度等不同,利率水平也不同。如个人借给个人较高,加权平均利率10.04‰,个人借给企业较低,为8.76‰。其五,从借贷期限看,期限越长利率越高,期限越短利率越低。

因此,尽管民间利率具有市场利率的因子,即客观灵敏性,但民间利率的非统一性及非权威性,表明它还具有非“市场利率”的特性。同时,民间利率的高利率特性,说明它不能完全真实反映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民间融资市场的资金价格水平,具有不合理性。故民间利率不等同于市场利率,它是市场外的“市场利率”。

2.我国民间利率“市场化”的本质内涵

我国民间利率的市场缺陷表明其市场化程度其实是偏低的,同时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是不完善的,它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因此,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针对民间利率客观存在的这一事实,将民间利率纳入监管范畴,制定相应的规范与引导措施,以消除民间利率市场化偏低的现状,实现民间利率的“市场化”。

一般情况下,利率市场化是指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利率,政府放弃对利率的直接行政干预,其核心内容是利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民间利率的“市场化”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利率市场化,两者之间既存在耦合之处,亦存在分野之处:其一,民间利率的“市场化”是指中央银行、银监部门和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将民间利率纳入监管范畴,对民间利率进行灵活有效的规范管理。这与一般意义下的利率市场化不同,我国民间利率的“市场化”要求政府加强对民间利率的监督管理,而一般的利率市场化则是指政府完全或部分放弃对利率的直接管制。其二,民间利率的“市场化”需要各级相关部门的规范管理并不是指由中央银行统一确定民间利率水平,对民间利率进行直接管制。相反地,各级相关部门对民间利率的规范管理主要是通过间接干预的方式起到一种辅助引导的作用,民间利率水平最终也是要由市场主体根据资金供求状况自行决定。在这一点上,民间利率的“市场化”与一般意义下的利率市场化不谋而合,即货币当局对利率的干预调控是间接的。其三,利率市场化的最大特点是市场具有利率水平的决定权,利率是由市场主体根据各种市场因素,通过一定的定价机制来确定的。民间利率的“市场化”与之相同,民间利率水平的决定权也是在市场,它由市场主体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自行确定。政府的干预介入主要起一种导向作用,以消除民间利率的市场缺陷。其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条件是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自。充分的自可以保障市场主体自主地参与资金市场,自主地表达市场价格预期,自主地做出市场选择。民间利率的“市场化”尽管需要政府的干预引导,但亦要求民间借贷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自,如此一来,才能使民间借贷主体在市场上能充分表达其意愿,促成符合市场真实情况的资金价格的形成。

因此,我国民间利率的“市场化”指的是中央银行、银监部门和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应将民间利率纳入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强化监管与规范引导,由此形成仍是以民间借贷市场为主体,但辅之以国家各项政策措施来规范引导的民间利率体系,从而使民间金融市场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映成辉,共同为经济繁荣增瓦添砖。

二、我国民间利率对利率市场化的双重影响

我国民间利率在当前市场中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民间利率可作为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参照系,对利率市场化改革具有借鉴作用;另一方面,民间利率的市场缺陷性,会妨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对利率市场化改革具有不利影响。因此,民间利率利中有弊,弊中有利,它对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具有双重影响,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民间利率对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借鉴作用:第一,从民间利率定价机制看,民间利率基本上以体制外金融市场的行情为基础,在借贷双方共同协商下,按照风险加成定价并视交易费用而定。这一定价方式,在金融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正规金融机构可借鉴其定价方式,更为灵活地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利率水平,增强自身竞争优势,较好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第二,民间利率随行就市的特性,合乎利率市场化的变动趋势,能有效地调动资金组织者和供给者的积极性,调节资金的流向和流量,使民间资金的经济功能充分发挥。因此,其借贷利率水平对国家利率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具有相应的借鉴作用。并且,民间利率水平对于处在市场化进程中的银行产品的市场定价,也具有参考意义。第三,民间利率因地缘、人缘及亲缘关系,其比官方利率更能通过直接的形式控制风险。它会对整个借贷存续期间的全过程进行全面跟踪调查以控制风险,而正规金融机构对风险的控制主要通过制度5。因此,管理当局可借鉴民间利率的风险控制形式及过程,以助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

其次,民间利率对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利影响:第一,民间利率的非“市场利率”特性决定其反映的仅是局部市场资金供求状况,而不是整个市场。这会导致金融信号失真,削弱中央银行运用利率杠杆调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能力,给国家利率政策的有效实施带来不可忽视的阻力。利率市场化的有效进行离不开国家利率政策的辅助,故而民间利率的非“市场利率”特性会阻碍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第二,民间利率的高水平会使借款者负担加重,无力偿还,从而引发债务纠纷。同时也会使债务人陷入还贷困境中难以自拔,其将铤而走险,从事一些高风险的暴利活动,甚至参与犯罪活动。因此,民间利率的高利率性会给社会安定带来一定的冲击,干扰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破坏利率市场化得以顺利进行的金融环境,使利率市场化改革受挫。第三,民间利率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它将吸引大量以现金形式流出银行体系的资金,造成银行资金分流。国家就难以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确定合理的基准利率水平,因之影响市场利率的形成,不利于利率市场化改革。

三、我国民间利率“市场化”的市场推动:以温州为例

温州作为我国民营企业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其民间融资异常兴盛,无论从借贷规模或民间融资渠道来看,温州都比其它城市先行一步。同时,温州作为我国惟一一个设立民间利率监测点的试验区及利率浮动试点的典型,其民间利率体系比较完善。因此,温州民间利率变动趋势具有典型性,通过考察温州这一区域市场民间利率的走势可预见我国民间利率的市场变动趋势。

2002年3月21日,中央银行决定选择温州信用社为利率浮动试点,启动新一轮利率浮动试点改革。农信社利率浮动试点改革在温州大面积推开后,展现出积极有效的一面:民间借贷势头每况愈下,民间借贷利率逐渐下降,民间高利贷行为受到一定的打击。据资料显示,温州实行利率浮动试点前,其民间借贷利率一般是1分左右,也有少量在8厘或1分2、1分5之间,实行利率浮动改革后,其借贷利率从1分降到8厘左右,有的甚至降到6厘6。且自2002年新一轮利率浮动试点改革启动以来,温州民间借贷需求持续下降,民间借贷平均利率由最初的12‰下降至8‰。近几年,据权威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初,温州民间借贷月利率为12.11‰,2006年6月,民间借贷利率水平竟下滑至历史最低点――8.9‰,同比降幅约为20%。

概言之,自1980年温州推行农信社利率浮动试点以来,温州民间利率水平大体呈下降趋势(除个别年份上升外),尤其2002年温州启动新一轮利率浮动试点改革并设立民间利率监测点以来,民间利率水平较2001年以前的年份下降幅度更大,利率水平也更低,这从下列表格即可窥出。将1978年至2005年温州民间利率和我国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水平用图形表现出来又可见:随着温州利率浮动试点的进行,其民间借贷规模自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日益衰退,民间利率水平持续走低(从2003年起有所上涨,但涨幅并不明显),与官方利率的利差在缩小。温州的利率浮动试点改革,改善了正规金融机构僵死的利率机制,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加大了农村信贷资金总额,遏制了民间借贷市场空前繁荣的局面,使民间借贷风头日渐式微,民间借贷利率逐渐下降。

数据来源:200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课题《温州区域性资本市场研究》;其中,2005年民间利率水平为前三季度值;2005年一年期贷款利率为四个季度固定贷款利率加权平均值。

温州民间利率的市场变动趋势是我国民间利率走势的全息映照,其折射出我国民间利率总体变动趋势:第一,从曲线图可窥探,我国民间利率在当前市场中呈现出逐渐下降的变动趋势,民间利率水平的畸高水平有所回落,这主要是由于民间融资市场的相对萎缩及市场非合理性因素的减少。第二,从两者变动的曲线来看,又可发现民间利率的变动趋势与官方利率大体一致,两者存在着较强的相关性、联动性。第三,从理论层面看,民间利率与官方利率之间存在一个“理论上的市场均衡利率”,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两者将逐渐趋近这一均衡值,故民间利率与官方利率的利差在缩小,从上图亦可窥见。第四,非公有制经济部门资金需求的不足性,民间借贷市场的逐利性及正规金融机构自身的缺陷,加之民间借贷市场自身的运作优势,广大非公有制经济部门会更倾向于进行民间融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民间借贷市场是正规金融机构的有效补充,其借贷利率不会被官方利率所同化,与官方利率的利差不会为零。

四、我国民间利率“市场化”因应之策

在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的情况下,积极实施民间利率“市场化”,可有效弥补民间利率的市场缺陷,营造良好的金融秩序,使民间金融市场更好地为经济社会服务。否则,民间利率的弊端将积羽沉舟、积重难返,从而不利于经济发展。当前,尽管民间利率的高利率水平有所回落,民间利率市场的非理性有所缓解,但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性,决定政府应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以实现民间利率的“市场化”。

1.法律法规层面

建立健全各项法规促使民间融资走向规范化,引导民间利率走向合理化和“市场化”。首先,予以民间借贷合法名分,使其从“地下”转为“地上”。民间借贷作为我国主流融资的重要补充形式,对我国经济与金融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辅助和促进作用,但长期以来它在我国一直缺乏明确的定位。因此,包括央行在内的宏观管理层仍需要在政策、法律等层面对民间借贷予以确认和肯定。其次,正确区分“黑色”民间融资与“灰色”民间融资。对于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黑色”民间金融部分要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对于合理但不合法的“灰色”民间金融部分应适当放开,出台相关法律措施进行正确引导,使之充分发挥次级制度安排应有的积极作用。再次,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允许民间借贷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开展。可以通过制定全国性的《民间借贷管理条例》,规定民间借贷的基准利率与最高利率浮动界限。还可以通过制订地方性的金融法规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其中包括借贷资金规模、资金投向、借贷利率水平、风险纠纷处理等方面。

2.金融政策层面

首先,建立和完善民间利率监测机制,引导民间利率合理趋向。民间利率监测点的建立,有利于对民间利率实行定期监测,把握民间利率走势,预警民间借贷潜在的利率风险,从而及时调整民间融资政策,实现市场资金的优化配置。目前,央行已在温州建立民间利率监控点,这是一个重要的区域样板利率,但唯一的板样选择尤显单薄,故而央行还需扩大设立民间利率监测点的区域范畴。如此一来,宏观管理当局便可通过监控利率信息,采取相应措施平抑或托扶利率,使之更趋近均衡利率,从而有效防止由于民间利率的市场缺陷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其次,建立和完善民间融资服务体系,推进信息流动,实现更大区域的民间利率均衡。资金是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其在越大范围的无阻碍流动会促成越大范围内均衡利率的形成。各个地区民间市场资金总量的差异,造成其利率水平不同,形成了民间利率水平的不统一局面。民间融资服务体系的建立能沟通投资者和用资者之间相互交流的渠道,使之建立起彼此信任合作的关系,从而提高民间融资市场的效率,改变民间融资活动区域性、小规模和分散性的特征,最终促使民间利率在更大区域范围内实现均衡。

3.金融制度层面

不断推进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进程。当前在商业化过程中,国有银行基于成本收益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考虑,大规模退出农村,因而农村金融活动的主力就落在农村信用社身上。我国民间融资行为主要分布于广大农村地区,通过不断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可从客观上促进和实现民间利率的规范化及“市场化”。

首先,加快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进程。当前政府应尽量减少对农村信用社利率的人为干预,加快农信社利率市场化的步伐。农村信用社通过利率市场化改革,可充分发挥利率杠杆作用,有效地吸收民间资本,遏制农村资金过多流入高风险的民间金融市场,间接地消除潜在的社会金融风险。同时,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行,使农信社业务不断扩大,对“三农”贷款明显增加,从而能较好地发挥农村金融的主渠道作用,并遏制民间高利贷的发展和压抑民间金融高利率,有利于民间利率的“市场化”。

其次,扩大农村信用社浮动利率试点改革。农村信用社浮动利率试点改革的扩大与完善,能赋予农村信用社更为灵活的利率定价机制,促进利率定价的决策程序和利率内外控制度的逐渐完善,从而能适当缩小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的差距,增强农村信用社对民间金融的导向作用,促进民间金融市场的规范化及民间利率的“市场化”。

参考文献:

[1]巴曙松:需要打击的仅是非法民间融资.finance.省略,新京报,2005年06月01日

[2]江曙霞马理张纯威:中国民间信用―社会・文化背景探析[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3]郑震龙:我国民间金融利率的决定与绩效[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1,(5)

[4]黄筱伟陈明衡:温州市利率改革的回顾与评价[J].上海金融,2003,(7)

[5]陈锋董旭操:中国民间金融形式及其利率分析[J].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4)

第4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民间借贷

本课题系2012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河南省小微企业融资与民间资金直接对接渠道建设研究(立项号:2012B454)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3月14日

小微企业,是将中小企业再细分后形成的概念,属于广义上的中小企业范畴。小微企业这一概念真正确立来源于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该通知中标准根据行业特点,结合从业人员、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多项指标把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

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是世界性难题,我国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尤其突出。在我国,由于小微企业很难从银行等正规金融体系中贷款,被迫转向民间融资,民间借贷一直是我国满足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但长期以来,我国民间借贷一直处于边缘地带,缺乏监管和引导,民间借贷乱象丛生。本文分析无序发展的民间借贷对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的严重破坏,并就民间借贷方面提出建议以改善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一、我国小微企业融资依赖民间借贷原因分析

我国小微企业融资严重依赖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原因:

1、小微企业较高贷款不良率使银行不愿对小微企业放贷。小微企业在发展成长中往往投入不足,抗风险能力弱,内控制度不健全,决策缺乏民主性,生命周期较短,破产、倒闭现象时有发生,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差。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企不下,为了防范金融风险,银行不愿向小微企业发放信贷资金。

2、小微企业经营不规范,财务信息失真,给金融企业的放贷设置了障碍。小微企业的生产成本居高不下,盈利水平不高。为减少损失,小微企业的经营者铤而走险,采用设立内外账等非法会计手段来避税,会计报表列示的虚假财务信息,给银行信贷人员了解企业的资本运作状况和分析资金流量设置了重重障碍,在对经营业绩无法作出清晰判断时,金融企业不敢给小微企业放贷。

3、小微企业规模较小,缺少优质资产,导致抵押贷款不能实施。抵押担保是银行贷款的最主要方式,小微企业由于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存量普遍较少,往往缺少有效的抵押、质押物,导致银行不愿对小微企业放贷。

4、民间借贷是弥补银行对小微企业信贷不足的重要途径。由于小微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相应的融资服务门槛很高、难度较大,加之目前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市场尚未真正发展壮大,因此小微企业求助于民间借贷也是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而相对于大型银行,民间借贷在服务小微企业方面具有信息和成本等方面的优势,而且民间借贷手续便捷、形式灵活,能够较好地满足小微企业融资时不同期限的要求。

二、无序发展的民间借贷严重破坏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多处于地下状态,脱离监管,民间借贷的野蛮生长、无序发展,不仅不利于小微企业的民间融资,而且增加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增加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度。

1、缺乏监管的民间借贷,借贷利息畸高,使民间资金在逐利的驱使下,注重投机,偏离实体,直接进入小微企业数量偏少。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民间借贷利息不准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内的利息,也大大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而且很多时候,地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往往突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四倍,尤其随着通货膨胀率的增加和CPI值的逐年增加,资金持有者不愿意把钱投入实体,而是投入到民间借贷中以获取高额利息。所以,我国民间借贷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相当比例的资金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而是流入“钱生钱”的投机性利益链条中。这种以钱炒钱的方式,成倍放大了风险,使民间借贷出现高利贷化的危险倾向。一旦出现问题,必会对当地实体经济、金融体系产生影响,其冲击力和影响力都会是区域性的。

2、民间资金和小微企业缺乏直接的对接渠道,小微企业民间借贷中间环节过多,大大加重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超过小微企业的承受能力。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中,虽然有一部分是通过亲戚、朋友之间的民间借贷,亲朋之间的民间借贷,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之间直接沟通,没有过多的中间环节,这种民间借贷利息虽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但相对比较合理,借款的小微企业往往愿意接受也能承受。但亲戚朋友之间的民间借贷数量毕竟有限,所以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往往通过各种各样的社会中介机构来进行,如投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甚至还有从事地下借贷的行会等。通过中间机构进行的民间借贷,很多时候表面看来借贷利息在法律允许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四倍以内,但除利息外,中间机构还要求借款者缴纳担保服务费、融资服务费、财务顾问费等,而这些费用没有明确的费率标准,中间费用超过借款利息费用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所以小微企业通过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最终成本之高是难以想象的,高额的民间借贷成本对利润微薄的小微企业来说又是雪上加霜。

3、缺乏监管的民间借贷负面效应比较大。由于民间借贷机构属于非正规金融组织,必然蕴藏一定的风险性,违约率高,易受市场形势和政策变化的影响。它吸引了城乡居民大量闲置资金,长期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形成监管真空,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并且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综上,积极采取民间借贷的阳光化措施,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引导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进入良性循环,构建多方面的民间资金和小微企业的直接对接渠道,减少民间借贷的中间环节,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是解决小微企业民间融资问题的首要内容。

三、规范民间借贷,优化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环境

1、肯定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将其纳入政府管理系统。民间借贷是小微企业直接融资途径中的一种,我国历来对合法的民间借贷是予以认可的。只是长期以来对民间借贷疏于监管,导致民间借贷乱象丛生,出现了大量的以民间借贷为名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放贷及高利贷等不正常现象,而这才是要予以打击禁止的对象。对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正当的民间借贷,有利于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问题的解决,应旗帜鲜明地确认其合法性,并予以鼓励和支持,以便于社会上有投资需求的民间资金顺利进入小微企业。并且,在承认民间借贷合法地位的前提下,将其纳入正规金融管理系统,在法律的规范和监督下运行,才能有效减少地下钱庄、非法高利贷等隐蔽的非法金融活动。

2、扩大民间借贷范围,扩大小微企业借款资金来源。根据我国现行规定,民间借贷限于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借贷则不属于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范围。这种禁止企业间借贷的做法,已然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就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情况来看,绝大部分借贷资金均投入到扩大再生产的生产性消费,故借贷资金往往数额巨大,个人出借资金不能满足需求。其次,企业资金需求往往具有需求频繁、时间紧迫且归还迅速的特征。因此,企业之间的互相借贷就成为小微企业的常见融资方式。这种企业之间的借贷,并没有损害企业和社会的利益,而且这种企业间自发地资金调剂,可以调节资金的供需平衡,解决资金闲置和资金需求的问题。应该说,禁止企业间借贷很大程度上是制度层面为了保证金融机构的行业利益,这种思路应有所改变。适当的条件下允许企业以自有资金出借,有利于扩大小微企业民间融资资金来源。

3、严格执行合法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加强民间借贷利率监管,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借款成本。针对我国现实民间借贷中利率畸高,经常有超过法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情况,有观点认为,应适应社会需求,放松对民间借贷利率管制,或者提高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如提高到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6~8倍,以符合民间借贷的实际情况。笔者以为,这种做法实际是有着把高利贷合法化的危险,不仅所谓的利率市场化利率自动平衡回落的效果无法产生,甚至在资金掮客的推动下,民间借贷的利率会推上更加疯狂的高峰,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将会更加繁重。

近些年来,合法的民间借贷利率即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一年借款利息来说,大约在20%~30%,这样的收益率对民间资金的真正出借人来说是完全可以接受的,甚至出借人期望的收益率要低于这个水平。现实中,借款人的融资成本经常大大高出合法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原因在于民间资金与小微企业缺乏直接对接的渠道,民间资金从真正出借人到借款企业往往经过了资金掮客、投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中介机构,这些中介机构以各种名义向借款人收取的各种费用大大加大了融资企业的融资成本,导致借款企业的最终借款成本大大超过合法的民间借贷利息。所以,我国当前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中一个突出问题是:资金掮客、中介机构攫取了大量的中间利润。这种情况下,笔者以为,现阶段我国不宜实行完全的利率市场化,也不宜再提高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反而,在现阶段应严格执行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对高利贷或变相的高利贷应严厉打击,坚决予以取缔,以切实降低借款企业的借款成本。同时,对民间借贷中各种中介机构的收费应规定明确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切实执行,因为缺乏明确的收费标准,各种中介机构随意确定收费标准,导致借款企业的实际成本大大增加,如有些地方投资担保公司的担保服务费超过了借款利息。

4、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为民间资金与小微企业直接对接提供平台,减少民间资金到小微企业的中间环节,以降低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成本。为减少民间资金到小微企业的中间环节,降低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成本,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为民间资金与小微企业提供直接对接的渠道。各地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用以登记民间资本的供应方和需要借款的小微企业,为小微企业融资的民间借贷进行直接撮合,同时提供资产评估、信用担保、法律咨询等服务并收取合理费用。这样,一方面减少了民间资金与小微企业的中间渠道,大大减少中间费用;同时,把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纳入政府的管理、监控之下,进行必要的风险防范,并通过这种形式,把非法的高利贷等民间借贷中不正常现象挤出市场,最终将有利于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环境的改善。

主要参考文献:

[1]黄孟复主编.中国小企业融资状况调查[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一版),2010.1.

第5篇

大量的民间资本被聚集到一起,弥补了中国金融市场对中小企业扶持不足的缺陷,成为中小企业的活水源头。民间借贷市场的活跃,也避免了大量民间闲置资本投资无门的尴尬,以市场为导向,突破了地域和空间限制,提高了资金使用率,优化了资源配置,盘活了中国经济。

然而,由于没有正式的“身份”,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得不到法律保护。缺乏制度与法律保障的民间借贷,就像是一场饮鸩止渴的资本游戏。运作机制不规范,风险不易监控等特质,使得民间借贷容易滋生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问题。

现在,民间借贷已经危机四伏,中小企业也拉响“缺钱”的警报,民间融资亟须激活和规范。

要激活、规范民间融资,首先就要为民间借贷立法,使其合法化。

不能因为高利贷、非法集资,我们就把民间借贷一棍子打死。一味打压民间融资方式,不但会屡禁不止,恐怕更多的地下钱庄都会冒出来。最好的办法就是改变民间借贷的尴尬境地,通过法律手段为民间借贷验明正身,从地下走向地上,政府才能对它进行监控,进行阳光化运作。

最近几年来,我一直呼吁民间借贷合法化。2010年,我牵头各地的专家一同起草了《民间借贷法》。不过,效果始终有限。2012年温州金融改革试点后,除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挂牌成立后,我还提交了一份《关于加快“民间投资”和“民间借贷”立法的建议》,希望接下来会有更实质性的进展。

温州是民间借贷最活跃的地区,不妨先将其作为“小白鼠”,成为民间借贷合法化的试点。

要激活、规范民间融资,还要借助利率市场化。

民间借贷为什么会演变成高利贷、非法集资?除立法缺失外,和人民币利率管制不无关系。

自从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后,我国对人民币利率一直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金融部门不得自定利率。尽管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启动了人民币利率市场化改革,人民币贷款利率仍旧受中央银行的下限管制,人民币存款利率则受到严格的上限管制。

中央实施的人民币管制利率,大大低于市场利率,直接导致金融资源的配置流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政府扶持项目,即使民营企业愿意提供更高的利率,银行资金也爱莫能助。另一方面,人民币存款的上限管制,给人民带来的是“负利率”。与存银行相比,人们更愿意把钱以高利贷的形式,贷给缺钱的中小企业,以获得更好的收益。

第6篇

一、样本企业基本情况

(一)样本企业概况

(二)问卷调查情况:企业融资仍以银行为主导,民间融资发展平稳,金融改革有待提速

通过对25家样本企业的调查显示:企业总体资金状况呈稳中趋紧态势,对当前资金状况的选择中有12家企业认为趋紧,12家企业认为持平,占比各为48%。企业借入资金来源中有23家企业的首选是银行贷款,占比为92%,有19家企业选择民间融资渠道借入作为融资的第二渠道,占比为76%。样本企业中18家企业借入过民间融资,其中借入渠道为股东或内部职工的10家,占比55.6%,仅2家企业选择从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融资,占比为11.1%。借入资金用途多为流动资金,借款期限多为1年期以内的短期借款。有8家企业借出过民间资金,借出民间资金为自有闲置资金的占比为87.5%,预防资金损失的方式多为财产抵质押、第三方担保,占比分别为37.5%、62.5%;借出资金大多能按期偿还的占比为87.5%。

企业认为缓解“两多两难”最重要的是调整信贷结构,信贷政策向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倾斜,有22家企业将此项作为前三项选择之一,占比为88%,其中有13家企业将此项作为首选。企业将民间资金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牌照的发放、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和营造管理规范、竞争充分的经营环境作为金融改革的关键,占比分别为40%、36%、44%、28%。在推进金融改革中银行需改进改进的因素集中在信贷准入降低和下放审批权限,占比均为84%。认为规范民间借贷最迫切的工作分别是规范借贷利率至合理水平和规范民间借贷机构的运作及风险治理。72%的调查企业对民间借贷市场化的看法表示肯定。

二、中小企业对金融改革的意见

(一)推进银行中小企业业务服务方面

调查企业反映:近年来银行在推进中小企业服务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企业融资成本较高。调查5市各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普遍上浮20—50%,此外再加上财产保险费、财务顾问费、资产评估和抵押登记费用,企业的融资成本接近15%。同时小型企业贷款议价能力弱,银行贷款利率定价较高。如:一季度怀化市小型企业95.7%的贷款利率浮区间在10%—50%,而大型企业98%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在—10%—0%。二是银行信贷抵押范畴单一。银行信贷抵押仍以房产、土地等固定资产为主,动产抵押比例偏低,如机械设备抵押比例在20—30%、林权抵押比例在30—40%。

(二)规范民间借贷方面

当前,民间借贷缺乏专门立法,民间借贷合法和非法的界限模糊,民间借贷的保护只能通过私人信用来维护,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差。此外民间借贷组织结构松散,管理方式落后,缺乏一个统一的登记监测平台去规范引导。调查企业普遍认为民间借贷较为隐蔽、风险较高,关键在于缺乏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规章来规范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暴力催债”等不合理行为,规范民间借贷要“法制先行”。

(三)金融组织体系改革方面

近年来中西部地区通过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方式,努力推进金融组织体系改革,但离推进银行体系改革创新、激活金融市场的目标仍有差距。株洲市调查显示,由于只能以资本金和经营收益放贷,该市8家小额贷款公司中有6家公司融资比例超过100%,面临无资金可放的局面;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投向利润率较低的个体、三农和小微企业,除去税费和办公成本,行业内测算资本年回报率大都低于10%,公司增资扩股、持续经营的积极性不高。此外,民营担保公司发展遭遇“歧视”政策,和银行合作难度大。如:怀化市工行在与担保公司合作中,要求必须是政府投资或控股的担保公司。

(四)民间资金进入金融领域方面

中西部地区经济金融发展理念滞后,民间资金进入金融领域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政策约束,民资进入金融领域的面相对狭窄。调查5市民间资本参股金融主要是地方性金融机构扩股增资和入股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准金融机构。二是民间资金进入金融领域门槛高、起点高。如民资农村小贷公司名额受省级金融办控制并不按地方申请需求和地方融资需求来确定。张家界市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扩股,吸收社会资金入股自然人起点是125万元、法人企业起点是250万,对普通居民和小微企业而言难度较大。三是现有的民间准金融机构吸纳民间资本容量相当有限。湖南省规定:一个县级行政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超过两家。张家界市2011年4个区县民间融资总量200亿元,小额贷款公司仅2家,吸收民间资本仅1亿元。

三、政策建议

(一)对创新金融产品的建议

金融机构要为小企业量身定做信贷产品,可借鉴民间借贷“便捷”的做法,注重对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的综合信用评价,结合征信管理系统推行企业和个人信用评分,在此基础上开办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贷款。大力发展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等直接融资方式,吸收民间资金,缓解小企业融资难。

(二)对规范民间借贷的建议

一是成立民间借贷登记管理服务中心,引导民间融资公开登记、并规范其合规经营,适时监测辖内民间融资的总量、利率水平、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二是健全法律法规,规范融资行为。制定《民间融资管理办法》,对民间金融主体的法律地位、资金投向、融资方式、利率浮动范围、风险纠纷的处理及收益的税收调节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赋予民间融资合法地位。三是规范民间金融体系利率定价机制。要充分考虑行业利润率、企业财务成本,结合利率市场化,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率定价机制。

(三)对金融组织体系改革建议

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农村经济的信贷扶持。强化对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科学考核机制,结合中小企业和私营业主资金需求“急、少、快”的特征在金融信贷产品创新上有所作为。二是完善民间融资体系。构建多层次的民间借贷供需金融体系,让民间借贷更透明、更阳光。三是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在农村信用社扩股增资、组建村镇银行中引入民间资本,让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股权多元化,增加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在金融领域的话语权。

第7篇

论文关键词 票据融资 民间 中小企业 贴现 

近年来,中小企业蓬勃发展,但是由于它们具有偿债能力弱、融资规模小等共性,同时财务规范较差、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导致中小企业难以抵御较大的风险。此外,各家银行越来越注重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贷款条件,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更是变得困难重重。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中国民营企业家利用银行承兑汇票流通性、变现性好的特点,通过套现尚未到期的汇票获取资金以解燃眉之急,这种变相贷款融资渠道催生了一个巨大的地下票据市场。

一、民间票据融资简介

(一)民间票据融资的概念

票据融资,指票据持有人通过非贸易的方式取得商业汇票,并向银行提供该票据申请贴现,从而套取资金,实现融资目的。民间融资发生在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超出了国家法定金融机构的界限,为了取得高额利息和资金使用权,通过支付约定利息,采用民间票据融资、民间借贷等形式暂时改变了资金使用权。民间金融,即为了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活动,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

(二)民间票据融资的特点

作为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民间票据融资具有以下特点:

1.手续简便,方式灵活。由于许多中小民营企业手中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没有配套的购销合同,有的甚至缺少增值税发票,达不到金融机构办理贴现的要求。而民间收购票据的出资人只需要验证票据的真实性就能完成企业间的票据融资手续,这种条件宽松的方式,受到了资金缺乏的中小民营企业的欢迎。

2.利率高,弹性大。一般而言,民间票据融资的利率比国家法定的金融机构的利率要高,而在民间票据融资的圈子内,城镇利率又高于乡村。目前,民间票据市场的票据贴现大多执行8.5%左右的贴现率。很多实力较强的企业只需要通过收购其他企业的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或者利用企业自身信誉较好,就能将手里的汇票拿到银行集中贴现,从中获取相当大的利润。

二、民间票据融资的表现形式

民间票据贴现融资有很多种,本文主要介绍4种,它们是根据贴现人买入承兑汇票时办理贴现业务的目的来划分的。

(一)为支付货款

贴现人先以低价买入银行承兑汇票,再以票面价格把承兑汇票用于支付货款,在这个过程中赚取差价,一进一出之间,贴现人不仅得到了货物,还实现了低成本运营。这种方式是比较常见的票据融资方式。

(二)为投资赚收益

资产雄厚的企业或者个人使用手中的空闲资金为持票人买入票据,获取贴现利息,在票据到期的时候从商业银行收回款项,从中获取差价,这种操作方式是比较传统和保守的。

(三)为实现借贷

这种融资发生在票源企业与别的企业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因为票源企业资金短缺,把手中的银票卖给企业获得大量资金,本企业到期之后再向银行收回款项;也可以把银票作为质押,双方协商一致,按一定的利率,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到期后票源企业还款取回银票。

(四)为倒手获利

这种融资指贴现人低价买入银行承兑汇票,短时间内以稍高的价格卖出,从中获取利息差。这已经成为了合伙融资的一种手段,即票据左右倒手。这种方式进行的速度越快,业务量越大,从中获取的利润就越高。票据在整个过程中的流动非常广泛,可以流向企业,也可以流向银行,与此同时无数次的倒买倒卖使利润迅速翻倍。

三、民间票据融资的存在问题

(一)资金流动方面

如今,民间票据融资十分活跃,虽然缓解了一部分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但是由于民间票据融资缺乏相关的规范,同时脱离了金融机构的引导,民间票据融资中的资金流动相对盲目。同时,由于没有行业限制,民间票据融资非常容易涉及一些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的企业和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金融秩序方面

票据融资民间化是一种企业自发的行为,且贴现的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同期贴现利率;同时贴现手续资料要求不齐全,有的甚至不要任何资料就贴现,扰乱了正常的票据业务市场。随着民间票据融资的数量不断增长,规模不断扩大,会对金融机构的票据融资业务产生一定的影响,对金融行业的贴现利率的公开化和市场化是不利的。这种民间票据融资的出现破坏了金融机构之间正常的发展和竞争环境,打乱了金融秩序。

(三)国家管理方面

由于民间票据融资没有统一的合法的货币信贷政策的引导和制约,管理上和资金上都始终游离于国家的金融宏观调控之外。长期发展下来,金融部门所监测到的市场资金流向和交易动态变得脱离实际,导致票据资金流向紊乱,使金融宏观调控变得十分困难。

四、民间票据融资的应对措施

(一)遵循民间票据融资的自发机制

纵观民间票据的融资行为,其实是一种自发的经济事件,这种事件发生的驱动实际上是企业利益。存在即合理,民间票据融资作为民间票据市场中重要的参与力量,合法性虽然尚未被目前的法律法规明确,但在形成市场价格机制、完善市场操作模式方面,以及便利中小企业融资方面,民间票据融资的存在和运作无疑弥补了国内正规金融机构在活跃票据市场满足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空白。

(二)探寻金融机构票据融资的缺失

如今,国有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仍存在着明显的身份界限。民间票据融资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金融机构在票据融资上存在缺失。我国近些年来无论是乡镇企业还是中小企业,在逐渐发展的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变得越来越大,单靠政策性的资金扶持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我们要积极探寻当前金融机构票据融资制度的缺失,弥补不足。在这实现之前,民间票据市场也许能成为改观这一现状的手段。

(三)加快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目前货币供应量这么大、总的贷款的数量这么大,为什么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突出,其中一个原因是一些低效率的占用资金的还是占得太多了,就把中小企业挤出去了,他们占的资金多了,中小企业得到资金的机会就少了,因此这个局面应该改进。中小企业和一些初创的微型企业,他们有的处于基层,而基层的金融服务就不太够,到基层一找附近就一、两家银行,如果信贷员觉得企业的项目不好、有风险,那么银行就不愿意贷给企业,企业再想找第二家就没有了,所以基层的金融服务还要进一步扩展,要形成竞争性的金融服务,这样就能够改善小微企业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

(四)加强民间票据融资立法规范票据融资行为

到现在为止,民间融资出现了没有规矩的无序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风险。到现在为止,国家没有一部相关民间融资的法律。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的区别在哪里?我们鼓励是什么?坚决打击哪些行为?目前的一个区分标准是以银行利率的4倍来区分,但银行利率并不固定。没有一家银行是百分百的按照央行基准利率执行的。而且4倍利率也不能完全定性民间融资。毕竟有些新兴产业,高风险的投资,比如说有些重大技术转换为现实生产力的时候是有很大风险的。像投资于这样风险的资金,连风司利率都不止银行利率的4倍,让民间融资低于4倍是不合理的。由于民间融资较正规金融机构涉及的债权人多,如果不依法进行监管和规范,就容易引发债务纠纷,也容易产生民间非法集资泛滥的现象。这就要求人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民间融资行为的分析研究,推动民间融资立法工作,加快制定相关民间融资管理法规。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规范、监督、管理民间融资行为,引导和促进民间融资有序发展,依法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从法律角度应从如下角度着手:

一是限定民间票据的融资手段。民间融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出租或出借资金的行为,其完整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即融出方和融入方。为了保证融资的顺利实现,获得大量的资金,融入方必定会采取各种手段。通常使用的合法途径有明确如实告知时间、利率风险的合法行为等;同时使用诈骗融资的非法途径来促使融资步骤的顺利完成。应对这种情况的解决方法为,对于融资过程中的合法手段,司法机关不需要干涉,而对于诈骗融资等非法融资的行为,刑法必须果断出手。

二是规范资金用途。民间融资机构出于经营需要,可以根据规定通过非公开途径向信用良好、条件合格的投资者定向融资。需要注意的是民间融资机构进行定向融资的企业应当具备经营状况稳定、在期限内能够支付融资本息的能力;定向融资的额度不能超出实收资本的额度;同时需要按规定制作风险提示书,预告融资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投资者是否合格的判定基础为是否具有一定的投资经验和知识、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

定向融资资金应严格按照决议的用途来使用,如遇到紧急情况需调整融资用途,应经该期定向融资资金三分之二以上合格投资者同意。将融资资金用于担保是绝对不允许的,同时进行股票、期货等其他证券投资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行为也是绝对不允许的。民间融资机构进行定向融资前向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区)民间投融资机构监管部门申请,通过监管部门的核准之后方可进行 。

第8篇

关键词:民间金融利率;风险;收益

Abstract:There is a debated issue of understanding the nature of the interest rate in informal financial market. As the experts and scholars studying it from different perspectives,the results are quite different. In fact,if we study the probl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the informal finance,there is no natur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informal and formal finance.

Key Words:interest rate in informal financial market,risks,benefits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10)04-0008-03

关于民间金融利率水平高低的争论由来已久,从已有的关于民间金融利率水平的研究来看,大多数学者的研究限于分析面临外部“冲击”时(比如正规金融的影响),民间金融利率均衡将有何变化趋势;很少有学者从民间金融本身的利率结构去研究民间金融利率,比如民间金融利率是如何形成的、由几个部分组成、高低如何。本文从民间金融自身的角度出发,就其利率几个组成部分的高低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关于民间金融利率水平高低的争论

通过对已有民间金融利率特性的分析,单从会计账薄上看,可以清楚地表明民间金融的利率相对正规金融表现出高水平。但这是否意味着民间金融就是高利贷呢?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些学者认为民间金融利率偏高,如Wai (1957)分析了农村领域供给面(资本短缺、垄断利润、抵押品不足、高坏账率)和需求面(农业收入低、借款的基本生活用途、季节性的生产用途、农民文化和教育水平低)对民间金融利率的影响;Bottomley(1975)区分了决定农村民间金融利率的四个因素,即利息的机会成本、风险报酬、补偿交易成本的报酬以及垄断利润,所以民间金融利率水平高;Adams等(1992)基本认同Bottomley等人的观点,并把这个问题拓展到整个民间金融市场,他们认为民间金融资本短缺、经营成本高、坏账率高和季节性贷款需求明显,这些特殊性是导致高利率的原因;江春(1998)认为民间信用的利率决定于资金供求状况、借贷者之间的亲疏关系、期限长短、淡旺季节等因素,因而利率档次分明。还有的学者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民间金融是高利率借贷,张军(1997)给出了民间融资中利率决定的一个解释,他的解释依然是假定存在信息不对称,认为利率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具有“过滤功能”,民间金融部门比较稳定的高利率,是对民间金融市场上关于还贷风险的信息不对称分布的一种反映。林毅夫(2003)也利用信息经济学的手段研究认为民间利率高于正规金融的利率可能是非正规金融广泛存在的更为根本性的原因之一。

也有持相反观点的学者认为民间金融的利率水平并没有人们想当然的那么高。何田(2002)认为利率受社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和国家政策的影响,不同地区同一时期有不同的民间利率水平是资本的价格围绕价值波动规律的体现;张建军等(2002)认为民间金融定价遵循基准利率风险加成定价法,其利率在官方基础上考虑了风险和借款人在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交易费用,是市场力量作用的结果;谢平、陆磊(2003)在研究金融腐败时把企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的融资额、第一类租金函数和第二类租金额度作为外生变量,把企业进入民间借贷市场融资额作为状态变量,发现正规金融市场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没有本质区别,是因为金融机构存在隐性寻租。他们还进一步指出,“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价格实际是均衡的,不能简单定义民间借贷是高利贷,如果如此定义,则正规金融也同样具备高利贷特征”。

综上可见,关于民间金融利率水平高低问题的争论,由于专家、学者们的研究手段及研究视角的差异,得出的表层结论就不相同还可能截然相反。实际上,在两部门市场上假如不考虑正规金融部门经理人的寻租行为,不考虑民间金融存在高风险等一些外在影响因素,那么以上学者的研究结论将是完全一致的―民间金融是高利贷。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正规金融对民间金融的影响,并考虑上面的影响因素来研究民间金融的真实利率水平如何。

二、民间金融利率的组成―基于风险和收益视角

民间金融利率是民间金融资本价格的体现,它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应当包括民间金融的基本价值。民间金融的价格可以从古典经济学的角度来定义,它是供需双方达到均衡时,借款方付给贷款方让渡给借款方使用时而放弃在其他用途所能得到的收益,也就是资本的价格。这个价格可以高于也可以低于民间金融的基本价值部分。按照马克思经济学思想来说,民间金融的利率水平高低是受社会平均利润率影响的,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正是价值规律的体现。但是无论用何种理论来定义民间金融利率问题,除基本的价值部分之外,其价格还应包括其他方面的因素。这几个因素对民间金融价格的创造作用,相对正规金融来讲总有几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这些问题都给民间金融带来一些既定或是不可预测的风险,这些风险在市场上就表现为价格的一部分。

(一)民间金融的产权制度问题带来的风险

由于过去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金融市场领域公有制金融一统天下的格局还未改变。民间金融的财产无论是合法的个人收入,还是合伙的私人集资,都没有正式制度的保证,没有法律地位的认可。金融市场一旦有什么风吹草动,政府就会动用国家正式制度对民间金融实行清理整顿,有的甚至被取缔。因此,民间金融的产权残缺是其风险的主要来源。由于产权得不到制度上的保证,它在借贷市场上就会考虑把这个风险贴水加入借贷利率,又让借款人承担相应的成本,这就表现为民间金融市场的高利率。一般来说,国家的产权制度越是缺乏对其的保护,这部分在民间金融借贷利率中的比例就越大;反之国家的产权制度对财产的保护越是严格,这部分在民间金融借贷利率中的比例就越小。进一步,如果民间金融得到国家的正式承认,产权制度的风险就会随之消失,这个贴水就不会存在,民间金融的借贷利率水平相应地就会大幅下降。

(二)个人贷款违约问题带来的风险

由于民间金融借贷是基本不考虑融资者项目的盈利可行性,而中小企业由于本身的一些缺陷,融资时相对大型企业来说具有盲目性。一旦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融资项目夭折时,借款者若无力偿还造成非故意的道德违约,这部分借贷往往就成为民间金融的坏账部分。还有一种情况是故意违约,造成民间金融为讨回本金及利息还要额外支付一部分费用。因此个人借贷违约会给民间金融带来本息的损失。这部分的风险反映在资本的价格上就构成民间金融利率的又一个组成部分。这类风险贴水相比较正规金融而言是一样存在的,相对正规金融机构这个风险贴水只是小些而已。

(三)无风险收益问题

无风险收益是指民间金融可以把资金投向没有风险的市场,比如投资国家债券可以没有任何风险稳定获得收益。民间金融在实施放贷业务时总是会考虑它的机会成本,并把这方面的可能丢失的收益风险分配到借出的款项上,向民间融资的企业就要承担这方面的利息。

综上,民间金融借贷利率i应该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就是民间金融资本本身的价值i1,第二部分是给予的产权制度的风险“贴水”i2,第三部分就是给予个人贷款违约问题的风险“贴水”i3,第四部分是对无风险收益问题的风险“贴水”i4,即民间金融借贷利率i=i1+i2+i3+i4。

假如民间金融面临的以上风险在[0,v] 区间上是均匀分布的,在既定的正规金融利率水平I的情况下,民间金融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面临的市场需求为Q。由于风险是均匀分布的,根据CAPM理论,资本市场风险与收益具有线性关系,所以与均匀分布的风险相对应的完全市场贷款利率也是均匀分布的,可以假定为[i0,iv],其中i0是对应于零风险的无风险利率,iv是对应于最大风险v的利率。于是就有任意完全市场的利率ij:

其中j是和ij相对应的风险程度,Qj表示从零风险到j风险时民间金融面临的市场总需求量。因此,民间金融市场的贷款利率为:

根据以上分析,民间金融的借贷利率随着风险的增加而增加,也就是说民间金融的产权制度问题给民间金融经营带来极大的风险,事实上是民间金融借贷高利率的主要原因。当然本文所建立的这个模型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模型,它假设民间金融市场的借贷风险是均匀分布的,与一般认为的风险正态分布不符,但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民间金融市场的借贷利率确实与其风险有很强的相关性。因此,从风险的角度看,民间金融取得相应的收益也是正常的市场行为。

三、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利率水平的比较

和正规金融借贷利率相比,组成民间金融利率的i1、i3、i4在正规金融市场也可以体现出来;所不同的是产权制度的风险“贴水” i2在民间金融利率的权重应该不亚于资本本身的价值。如果它能够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这个部分就不重要或者就消失了,在这种情况下民间金融利率如果高于国家规定的水平就可以认定是高利贷,要加以整改或取缔。但是正规金融部门广泛存在寻租行为(张德强,2009),它在民间金融部门是不存在的,这就是问题的所在:二者孰高孰低不易作定量判断。

根据以往的文献分析,谢平、陆磊(2003)在这方面作了突出的贡献,下面借以考证这个问题。他们把贷款申请中发生的费用近似作为第一类租金,把维持信贷关系所花费的费用作为第二类租金,并请参与问卷的企业和农户独立进行估计。对借款人第一类的租金估计情况是企业一次性直接支付的费用大约占本金的4%,而农户与个体工商户支付的费用约占6%。同时值得关注的是,当前银行和信用社对企业、农户的贷款多以一年以内的短期贷款为主,这表明几乎每年企业和农户都必须多支出4%―6%的利息。对借款人第二类租金的估计分析结果是企业付出的折合年利率大约是5%,而农户略低一些,接近3%。然后他们把两类租金结合起来,发现企业贷款和农户贷款所有成本折合为追加利率大约都是9%(分别是4%+5%和6%+3%)。根据中央银行允许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浮50%,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可以上浮30%的政策,一年期企业贷款和农户贷款利率基本在6%和7%的水平,加上两类租金,企业和农户实际承受的利率大约在15%―16%之间,这才是正规金融市场信贷的真实价格。

虽然他们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研究缺乏正式的统计数据,但是参考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对广东、广西两省的调研,张震宇和陈明衡(2002)对温州的调研,张友俊和文良旭(2002)对甘肃省合水县的调研,张胜林等(2002)对山东聊城的调研等,这种金融信贷市场价格的判断基本还是正确的。

四、结论

民间金融领域的借贷利率问题一直是金融学术界和实践者关注的热点。本文利用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及信息经济学的相关理论系统地分析民间金融利率形成机制及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利率的异同和大小。民间金融利率水平如果考虑产权制度风险“贴水”的合理性,和正规金融存在的寻租情况相比较,其利率水平和正规金融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在监管民间金融时应在很大程度上承认其利率的合理性。国家可以利用利率监管机制及配套政策,鼓励、监督民间金融的发展,允许合法的民间金融存在,打击以洗钱为主营业务的黑色金融,给合法的民间金融更大的生存空间,激发更多的民间金融服务社会。

参考文献:

[1]林毅夫,孙希芳.信息、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5,(7).

[2]江春.我国民间信用中的产权问题[J].经济科学,1998,(1).

[3]谢平,陆磊.金融腐败:非规范融资行为的交易特征和体制动因[J].经济研究,2003,(6).

[4]张德强.农村民间金融运行的内因―基于非正式制度的视角[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10).

[5]张德强.民间金融监管:风险、收益与可行性―一个新的分析框架[J].金融发展研究,2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