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28 17:01:1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资产证券化前景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作为一项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之所以能被广泛接受并取得迅猛发展,其根本原因在于它能给证券化的参与各方带来收益。下面从各相关参与者,即发起人、投资人和投资银行的角度来对资产证券化的收益进行分析。
1、发起人方面
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增加资产流动性,提高资本充足率和资本使用效率,改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结构,并提供多样化的资金来源和更好的资产负债管理,使得发起人能够更充分地利用现有条件,实现规模经济。
在传统的融资方式中,融资者获取资金的成本的高低取决于其本身的信用评级。与之相比,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发起人的融资成本。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具有稳定的、可预期的现金流,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真实出售隔离了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再通过信用增级等手段,证券的信用级别大大提高,这样融资成本就相应地降低了。此外,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低,只需对进行证券化的资产信息进行披露,融资成本进一步降低。
2、投资人方面
资产证券化在市场中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高质量的投资选择机会。由于组成资产池的资产是优质资产,并且有完善的信用增级,多数能获得AA以上的评级,这使得这样发行的证券的风险通常很小,而收益却相对较高,在二级市场上也有很高的流动性。所以,资产支持证券越来越受到投资者,尤其是像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货币市场基金这些投资品种受到限制的机构的欢迎。
资产证券化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品种。现代证券化交易中的证券一般不是单一品种,而是通过对现金流的分割和组合而设计出的具有不同档级的证券,甚至可以把不同种类的证券组合在一起形成合成证券,以更好地满足不同投资者对期限、风险和利率的不同偏好。
3、投资银行方面
资产证券化为投资银行开辟了新的业务,为其带来了巨大的商机。作为证券化的过程中的融资顾问和承销商,投资银行参与了产品的设计、评价、承销以及二级市场交易等活动,持续稳定的资产证券化为其带来了可观而稳定的服务费收入。
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史
资产证券化最早出现在60年代末美国的住宅抵押贷款市场。当时美国的储贷协会和储蓄银行承担了大部分住宅抵押贷款业务。在投资银行和共同基金的冲击下,这些机构的储蓄资金被大量提取,利差收入日益减少,经营状况恶化。针对上述情况,政府决定启动并搞活住宅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以缓解储蓄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1968年,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过手证券”,开资产证券化之先河,此后资产证券化在全球迅猛发展。
通俗地讲,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包括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进行一系列的组合,使其能产生稳定而可预期的现金流收益,再配以相应的信用增级,将其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的技术和过程。具体来说,资产证券化就是发起人把持有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分类整理为一批批资产组合转移给特殊目的载体,再由特殊目的载体以该资产作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收回购买资金的一个技术和过程。
三、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意义
资产证券化对中国的发展具有诸多现实意义。从宏观方面看,银行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降低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发展,还具有促进扩大消费、发展住宅产业的功效。从微观方面看,开展住房按揭等贷款的证券化可以增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优化资产负债匹配结构,分散抵押贷款风险,有利于降低按揭贷款利率,减轻购房人的还款利息负担,也便于简化不动产转让手续,扩大不动产交易市场。
1、资产证券化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推动作用
(1)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分流储蓄资金,壮大资本市场规模。2005年1月,我国全部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25.84万亿元。与此相对应,证监会公布的资料显示,在2005年4月7日股市暴跌之前,沪深两市股票市价总值为52080亿元,股票市场只起到了部分分流资金的作用。数万亿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及其在二级市场的放大效应,将是分流储蓄的重要手段。
(2)资产证券化能提供新的金融市场产品,丰富资本市场结构。资产证券化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变为信用风险较低、收益较稳定的可流通证券,丰富了证券市场中的证券品种,特别是丰富了固定收益证券的品种,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储蓄替代型投资工具。这无疑会丰富市场的金融工具结构,对优化我国的金融市场结构能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3)资产证券化降低融资成本,丰富了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为筹资主体提供了一种融资成本相对较低的新型筹资工具,可以使筹资主体利用银行信用以外的证券信用筹集资金。
(4)资产证券化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选择。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风险低、标准化和流动性高的特点,其市场前景广阔。资产证券化还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品种,可以通过对现金流的分割组合而设计出一系列证券投资组合,以满足投资者不同的投资偏好。
(5)资产证券化能促进贸易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资产证券化通过巧妙的结构设计和独特的运作方式,犹如一道桥梁,在多个层面上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机联系起来。资产证券化一方面为银行信贷风险“减压”,另一方面,在为资本市场增添交易品种的同时,也为市场输送源源不断的资金“血液”,进而促进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的协调发展。
2、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意义
(1)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提高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是资本净额除以总的风险资产之后得出的,即: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与操作风险所需资本)。其中,风险加权资产是由银行的各项资产乘以它们各自的风险权重而得。根据银监会对银行资产的风险权重的规定,住房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而证券化之后回收的现金的风险权重为0,这样计算出来的分母变小,资本充足率自然会提高。银行可以将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而非持有到期,主动灵活地调险资产规模,以最小的成本增强资产流动性,提高资本充足率。
(2)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商业银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资产证券化为资产负债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手段,通过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功能,商业银行可以将不具有流动性的中长期贷款剥离于资产负债表之外,及时获取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从而有效缓解流动性风险压力。
(3)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良资产成批量、快速地转换为可转让的资本市场产品,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
(4)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商业银行增强赢利能力,改善收入结构。资产证券化的推出将为给商业银行扩大收益、调整收入结构提供机会。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原贷款银行在出售基础资产的同时可以获得手续费、管理费等收入,还可以为其他银行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及发行服务赚取收益。
(5)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国内银行适应金融对外开放,提高整体竞争力。实施资产证券化,可以使国内银行通过具体的证券化实践来发展机构,积累经验,培养人才,缩小同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方面的差距。这样,国内银行就会在证券化业务方面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从而提高同外资金融机构竞争的能力,不至于在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后处于被动状态。
3、资产证券化对其他方面的意义
(1)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推进我国住房按揭市场的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创新,其运作方式已经十分成熟。在中国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不仅能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中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而且对于丰富中国的债券产品,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也有重要意义。
(2)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优化国企资本结构。我国的国有企业受间接融资方式的限制,其资本结构以大量负债为主,企业在银行的贷款占企业外源融资的比重很高。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国有企业不会增加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从而可以改善自身的资本结构。同时资产证券化还有利于国有企业盘活资产,提高资产周转率。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使作为国有企业的单一债权人的银行能够出售债权,从而缓解国有企业的过度负债问题,大大改善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
(3)资产证券化有助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资产转化为债券后,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这种债券就可能成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证券化资产的比重越高,规模越大,货币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性就越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影响就越显著,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就越高。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实施的意义及前景分析
【摘要】本文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史出发,分析了资产证券化给参与各方带来的收益,并着重阐述了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对资本市场和商业银行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资产流动性资本充足率
【参考文献】
[1]张超英:资产证券化[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2]尹龙:资产证券化:动力、约束与制度安排[J].金融研究,1999(5).
[3]梁钧:资产证券化的收益和成本[J].上海金融,2000(3).
[4]姜建清: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从货币市场走向资本市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中国;问题;前景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2.050
1 引言
资产证券化(securitization)指的是通过一些特殊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将较低流动性的贷款或者其他债权性资产进行打包、组合,重组其风险和收益要素,让其转化成为在金融市场中可流通的证券,该资产组合能在未来条件下产生相对稳定的现金流。
资产证券化的特征是“一个基础,一套机制”。“一套基础”是指把现实资产作为信用基础。资产证券化的交易对象就是现实资产,想要确保资产证券化这种交易机制就必须要确保资产的真实性,使资产证券化方式的风险更低。“一套机制”是指将风险收益真实化作为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目的就是要使产权更明晰。
资产证券化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利率市场化导致了金融市场脱媒现象的出现,储蓄贷款协会等组织大多因此面临流动性危机。为了帮助这些组织抵抗流动性风险,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创新出第一只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随后,资产证券化在美国快速发展。
而中国的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我国在2005年,通过银监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资产证券化才缓缓拉开帷幕。2008年,又因美国次贷危机暂停,于2012年央行才决定重新启动,2013年8月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逐步扩大试点范围,2014至2015年,资产证券化业务保持着较快的发展速度,2016年,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不断上升,使央行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虽然总体来说,中国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规模并不大,但是在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等影子银行业务中却也包含着资产证券化的成分。
2 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及问题
资产证券化改变了传统业务的“发起―持有”模式,变为“发起―分销”模式,使商业银行和投资者之间出现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进而引发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逆向选择,即因为商业银行知道贷款会被打包出去,因此会放松对贷款发放的审查,故意将一些问题贷款掺入资产包,从而导致基础资产的质量恶化;二是道德风险,即商业银行将贷款剥离之后,收益和风险也都转到投资者名下,因此商业银行便不再像原来那样认真跟踪监督贷款使用行为,增大违约风险。
而我国的资产证券化,除了以上的“通病”之外,还有我们自身的特点。
2.1 资产证券化流程简单,品种单一
在美国,资产证券化的融资链条一般包括七个步骤:发起贷款、贷款打包、发行ABS、组合ABS、发行CDO、ABS中介和批发融资。假如基础资产质量较差,则需要更多步骤的证券化来分散风险。相比之下,我国的资产证券化链条相对较短,且基础资产种类单一。
2.2 基础资产集中、相似度较高
我国在进行资产证券化时多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且行业选择较为集中,而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也大多以基建项目为主,较为相似。
2.3 二级市场流动性差,银行间互相持有现象较为突出
由于发行规模较小,监管协调不足且受到政策障碍,虽然我国明确提出“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且券商体系的交易所、转让平台和柜台交易已经对ABS和ABN开放,但资产支持证券的二级市场仍不活跃。从投资者的分布结构来看,银行之间相互持有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现象较为严重。其中,商业银行是最大的持有者,曾占比80%以上,虽然此现象在今后几年有所好转,但比重仍大。银行间互持,不仅不能起到分散风险、加速银行体系的资金周转速度的作用,还会阻碍债券市场的发展。
2.4 证券化仍处于试点阶段,政府干预色彩浓重
我国还未建立起完善的保障资产证券化正常发展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条例,且对发起人和发起额度进行控制。同时,监管不完善,信用评级等相关服务不到位也会对阻碍证券化的发展。
3 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制约因素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深化、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的客观要求,但与此同时,也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
3.1 引入时的短期性
我国在最初引入资产证券化时,目标比较明确,就是希望这种金融体制可以解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率高的问题,这种短期性的观念会阻碍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3.2 缺少合格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机制赖以生存的基础,如果基础不牢固,整个大厦都很危险。当前我国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是大型企业的应收账款、商业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等等,而现实资产却较为缺乏。
3.3 参与主体受限
投资主体多是机构投资者,虽然包括很多银行、券商、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和很多大型公司,但由于市场割裂,投资主体仍然有限,分散风险的目的难以达到。
3.4 资产证券化收益不高
我国对发起人的风险自留要求,使发起人持有至少5%的次级贷款,以减少其道德风险的发生概率,这样其实并不能真正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除此之外,5%的次级证券的持有必须要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且如果把其他风险考虑进去及扣除相应的资本,银行发起资产证券化就有可能增加资本占用。
3.5 缺乏专业人才
人才是发展的核心,想要成功发展资产证券化,人才培养必不可少的。我国目前从事资产证券化研究的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并不高,既有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理论知识,又能良好掌握操作和与其配套的相关知识的人才很少,缺乏深入了解和掌握资产证券化相关知识的研究团队。
3.6 产品评估认可度不足
众所周知,在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之前必须要经过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但是我国的中介机构信用评级市场不发达,信用评级系统不完善,相关业务不健全,评级方法不成熟,使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很难对评估结果产生较大认同。
3.7 相关法律不健全
资产权属抵押登记过程繁琐,一些变更登记尚无法律依据,多个交易市场割裂,多套监管体系并存,使监管很难协调。
4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前景分析及政策建议
在过去十几年,中国为了短期的经济增长,允许许多企业在运营中加入杠杆,埋下金融隐患。在未来几年,需求难以快速上升的情况下,我国将会进入去杠杆阶段。之前,我国政府主要是通过锁定利差来保障银行收益,向银行注资来帮助其剥离不良资产。虽然成效显著,但同时付出了巨大代r。在今后的十年之内,资产证券化机制将会被中国作为一种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不断采用,资产证券化将在外来的中国快速发展。
为此,我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4.1 出台专项法律法规,促进资产证券化规范发展
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已经8年,但是仍没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条例体系来使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更加标准化,使其审批过程更加简便,从而吸引更多投资者。
4.2 促进参与主体、投资者和产品的多元化
要不断扩大发起机构的范围,增大基础资产的范围,开展有特色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除此之外,要积极利用后发优势和良好的宏观经济形势。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机制起步比较晚,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和教训,实现跨越式发展。稳定的宏观经济形势使我国经济一直保持稳定增长的态势,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
4.3 以实体经济发展为主线,避免过度衍生化
2015年,由于我国在证券化的基础上叠加了衍生产品,使资本市场大幅震荡,所以我们要坚决限制此类事情再次发生,限制信贷资产证券的复杂化和杠杆化,抑制过度投机,坚持以所筹集到的资金是否进入实体经济为标准,避免资金在金融体系内空转现象的发生。
资产证券化对中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通过资产证券化,我们可以盘活商业银行的存量资产,提高资金周转率,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深度发展,促使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和转型升级,并对影子银行的健康发展,提高投资者对影子银行的自信心具有重大作用。
参考文献
[1]张超英.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和效应[D].上海:复旦大学,2004.
[2]刘丽娜.信贷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实践及政策思考[J].金融监管研究,2014,(3):52-55.
关键词:林业;资产证券化;法律
一、引言
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的林业投入还是来自于政府投入,而社会投入的比重明显偏低。资产证券化( Asset- 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 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其本质特征在于以可预见的现金流为支撑而发行证券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1]。然而林业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基本上停留在理论探讨阶段,这主要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阻碍。本文就林业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文献综述
许多学者都对资产证券化有所研究。许多奇从资产证券化中债权转让特殊性入手,探讨目前我国进行资产证券化债权转让存在的障碍。赵宇霆以我国现行制度背景为出发点,详细讨论了我国现存制度下SPV的困难以及我国为解决这些困难应作的变革。李昊阳[4]指出资产证券化的效益以及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关于林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的探讨还不是很多。
三、林业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1.林业外部环境的支持
林业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的林业融资方式,无论是从资金来源、投资项目和林业融资的政策环境看,这种创新都是可行的。林业建设巨大的资金需求和大量优质的投资项目为ABS(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融资方式提供了广阔的应用空间。
2.林业资产具有适合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的特征
林业作为国家基础行业,同时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林业企业的发展前景非常广阔,随着林业产业的发展,大量素质优良、收入稳定、回报率高的投资项目不断涌现。林业有着其他产业的普遍的资产证券化的特征以外,林业资产证券化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比如其生长周期方面和标准化方面。
3.林业资产证券化为林业企业提供了良好的融资方式
目前我国林业企业的信用等级多在BBB级以下,无法进入国际市场进行融资,而ABS融资方式却能利用SPC使信用等级增加,从而使我国企业和项目进入国际高档证券市场成为可能,这将极大地拓展我国项目融资的活动空间,加快我国的项目融资。
四、林业资产证券化面临的法律障碍
1.在证券化标的的担保方面
林业经营者可以提供并能够被贷款人接受的担保资产非常有限。且其价值具有不确定的特点,难以准确评估,且受托人可以在信托担保期间,在不违背信托契约的前提下,依自己的意志经营处分财产,这进一步增加了林业信托担保财产价值的不确定性。
2.从森林保险法的角度
众所周知,林业生产经营周期较长,易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袭,给林农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森林保险作为重要的林业风险保障机制,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在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林业持续经营和稳定发展。但目前由于开办森林保险风险较大,技术难度高,林农投保积极性不高,造成我国森林保险发展总体滞后。
3.林业资产证券化信息的披露角度
信息不对称是构成金融市场交易成本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池构成复杂,采用了各种精巧的金融工程方法,林业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很难像其它基础资产的投资者,他们做出投资决定的唯一依赖标准往往就是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因此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信息披露的要求比一般上市公司的要求更高。
五、建议
1.建立《林业资产证券化法》
为了使林业资产证券化能够顺利进行,我国应建立林业资产证券化专门的法律《林业资产证券化法》。对林业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受托管理人等相关法律主体作出具体要求,完善林业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担保体系,从而促进林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2.完善《森林保险法》
森林保险作为重要的林业风险保障机制,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在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林业持续经营和稳定发展。但目前由于各种原因我国森林保险发展总体滞后。我国应建立森林保险体系,把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扩大森林投保面积。
3.修订《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等做出明确规定
从我国目前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来看,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离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的基础数据和依据有较大的距离,导致在资产支持证券运作过程中资产池中的每笔具体贷款的情况不详,提供的信息和数据过于笼统。故应对信息披露等做出明确规定。
参考文献:
[1]高保中: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制度分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190- 191.
[2]许多奇:资产证券化的债权让与法律问题[J].武汉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3]赵宇霆:资产证券化SPV设立的法律思考[J].当代法学,2004年第5期.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金融市场;流动性
Abstract:Increasing liquidity is a basic function of asset securitization. However,it can be seen in the subprime crisis that asset securitization can lead to financial market liquidity deflation in some cases. This paper is in accordance with both positive and negative effects of the asset securitization on financial market liquidity,sorts out the relative domestic and foreign literature,and makes a brief comment on the literature.
Key Words:asset securitization,financial markets,liquidity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10)10-0026-04
一、引言
流动性就是指一项金融资产转换成现金的能力。若一项金融资产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和较快的速度转换成现金,则该资产具有较高的流动性。一般来讲,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主要是表示金融市场的资金宽裕程度,若市场中的资金比较宽裕,则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就较强,金融市场也能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否则市场的流动性就比较弱。传统的经济观点认为,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主要是通过中央银行对基础货币的控制以及商业银行创造信用货币来形成的,但从上世纪60年代末以来,各种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这些产品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来为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同时这些资产价格的涨跌也能对金融市场流动性的宽裕程度造成影响,其中最重要的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就是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产生于二十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最早的资产证券化就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当时美国的储蓄信贷协会由于受“Q条款”的制约无法提高存款利率,导致这些机构存款的吸引力大幅下降,为了解决储蓄信贷协会的流动性困境,政府部门决定启动资产证券化,为储蓄信贷协会提供流动性来源。因此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从其诞生之时就是为了增大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因此增大流动性也成为了资产证券化的一项基本功能。随着资产证券化及其衍生品的不断发展和深化,到二十世纪末和二十一世纪初,其为金融市场提供了充足的流动性,有效地支持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也导致了资本市场以及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泡沫。次贷危机爆发后,资产证券化产品价值的大幅度缩水也造成金融市场流动性的紧缩,因此本文的目的就是梳理和评述国内外学者关于资产证券化对金融市场流动性影响的文献,以更好地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创新和发展提供思路。资产证券化既可以为金融市场增加流动性,也可以造成金融市场流动性的紧缩,学术界也是从这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的,因此本文从这两个方面来梳理资产证券化对金融市场流动性影响的文献。
二、资产证券化对金融市场流动性的正面影响
传统的经济金融理论认为,在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工具出现之前,金融市场中的资金需求者主要是通过发行传统的直接融资工具或者通过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手段来满足自己的流动性需求,当然发行这些传统融资工具来满足流动性需求还需要达到一定的“发行标准”,比如在证券市场中进行融资必须要达到一定的财务要求或者净利润要求,在银行是否能获得贷款也要视银行的审查而定,这就是说资金需求者并不是只要发行金融工具就能够获得流动性,他们的投资活动受到一定的“投资约束”,只有达到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流动性,同时在某些时候也需要视市场的情况而定。但自从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工具出现以后,市场中的“投资约束”状况越来越少,市场有慢慢消除“投资约束”的趋势,比如银行可以将自己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进行证券化来补充自己的资金缺口或者流动性缺口。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同时发生改变的还有它们的融资方式。商业银行通过将持有的抵押贷款等非流动性资产进行证券化来获得流动性,从而实现了传统融资方式向隐藏在市场中的融资方式的转变,这也使银行体系逐渐丧失了其传统功能,导致它们类似于一个“影子银行”(黄元山,2008),在这种“影子银行”体系中,银行的融资渠道主要是通过金融市场的证券化,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市场体系也逐渐向市场导向的金融市场体系转变。在这些背景下,市场中的融资方式也更加多元化,投资主体可以通过不断的证券化或者衍生化来满足自己的流动性需求,这样市场中的“投资约束”状况将越来越小,甚至逐渐消失,资产证券化可以为金融市场提供源源不断的流动性,市场中也不会出现流动性紧缩或者短缺,即使出现也是暂时的现象,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Kehoe和Levin(1993)、Krishnamurthy(2003)、Lorenzaoni(2008)。
此外,我国的学者也就资产证券化对金融市场流动性的正面影响进行了研究。比如高保中(2005)认为,资产证券化的出现为非流动性资产提供了一个流动的二级金融市场,非流动性资产的流动性增强,资产形成了不断循环的趋势,这样会为实体经济的发展和赢利提供倍数效应。葛奇(2008)认为资产证券化的出现实现了银行融资向市场融资的转变,市场的融资方式更加多元化,可以不断满足市场的流动性需求。沈炳熙(2006)认为,资产证券化的出现可以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满足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需求。张超英(2002)认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出现实现了抵押贷款等非流动性资产的流动化,这有利于减少银行体系对其自有资本的消耗程度,也扩大了银行的流动性来源。可见,不管是国外学者还是国内学者,他们均认为资产证券化的出现可以为金融市场不断地提供流动性,使市场中的“投资约束”不断减少或者消失,金融市场也大大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但这种“美好”的论断被次贷危机的爆发完全打破了。
三、资产证券化对金融市场流动性的负面影响
关于资产证券化对金融市场流动性负面影响的研究,大多数是针对美国次贷危机而展开的。
资产证券化对金融市场的流动性支持必须以良好的经济前景或者看涨的市场行情为前提。资产证券化为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的过程必不可少地会导致资产价格泡沫,但只要基础资产的价格处于不断上涨的行情,资产证券化就能够为市场提供源源不断的流动性。但是资产在价格泡沫达到一定的程度后必然会导致通货膨胀,这时中央银行就会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来抑制通货膨胀,资产价格泡沫就会被刺破,资产证券化为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的能力就会降低,这样一个过程在本轮次贷危机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在次贷危机中,美联储为了抑制由资产价格泡沫引起的通货膨胀而提高了基准利率,由此刺破了由房地产引起的资产价格泡沫,房地产价格在下跌的过程中必然会导致以房地产为基础资产的证券以及衍生品的信用评级被降低,同时这些资产的价格也会出现缩水,这时投资者为了避免损失就会不断地向市场套现,资金的供给就会减少,同时证券化资产也会不断地被抛售,导致市场出现流动性危机,市场流动性危机的出现又会引起资产的进一步减值和抛售,资金的供给就会进一步减少,市场从此就将进入资产价值不断缩水和抛售行为不断发生的恶性循环,并最终传导至银行体系。当银行体系的证券化资产发生价值缩水时,其持有的非流动性资产也难以实施证券化,同时已经设计好的证券化也会不断失去销路,银行所持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将无法通过证券化来扩充流动性,这时银行也会出现流动性危机。因此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所导致的金融市场流动性逆转是次贷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在这方面,国内外学者在近几年也做了大量的研究,最早提出资产证券化可能会对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的是Kaufman(1999),他认为资产证券化可能会带来很多问题,其中有一点就是资产证券化可能会带来流动性扩张的错觉,并有可能影响到一国的货币政策,但当时Kaufman的观点被社会所忽视。Bervas(2008)认为,资产证券化导致风险转移工具的永久性供给,从而使内生流动性不断增加。在这一过程中,大部分金融机构认为他们能够逃离货币约束,市场中不会出现流动性短缺,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证券化产品来满足他们的流动性需求。然而,这一融资链条的顺畅运转与市场信心是密不可分的,流动性供给也与资产价格的期望值息息相关,一旦价格发生逆转,流动性的供给也就会停止,这样由证券化及其债务工具串联而成的信用链条就会由于流动性的枯竭而无法正常运转,流动性危机就会演化为信用危机。Bervas(2008)很好地解释了次贷危机爆发的原因。Gai,Kapadia,Millard和Perez(2008)论述了资产证券化对流动性的影响。他们认为在经济萧条时期,资产证券化等产品无法顺利销售,这导致流动性无法得到有效的补充,从而引发系统性的金融危机。他们还研究了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产品对金融稳定影响的一般结果,认为资产证券化导致市场中积累了大量的风险和资产价格泡沫,因此一旦泡沫崩溃,潜在的风险就会释放,系统性危机就会爆发。Allen和Carletti(2008)将导致流动性紧缩的原因总结为四个,其中证券化产品的价格下降被认为是最重要的一点。BIS(2008)认为,资产证券化的流动性创造功能在金融动荡期间可能会产生信用骤停,这样经济中的流动性就会不足,金融安全就会受到威胁。
对于资产证券化对金融市场流动性的负面影响,我国学者也做了大量的研究,比如何帆和张明(2007)、孙立坚和彭述涛(2007)认为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导致了抵押贷款产品的创新,基准利率的提高以及房价的持续下跌所导致的证券化价值下降是金融市场流动性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陆晓明(2008)认为证券化的价值缩水导致市场抛售行为的发生,由此引起资金供给量的减少,资金供给量的减少引起证券化的价值进一步缩水,由此引起市场的流动性不断紧缩,并最终传导至银行体系,他更将证券化的价值缩水引起的市场抛售行为称为一种新型的挤兑形式――资本市场挤兑。陆晓明(2008)的这一研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分析次贷危机原因的视角,由此丰富了金融危机理论。张明(2008)认为次级抵押贷款的证券化、金融机构以市值定价的记账方法以及以VAR为基准的资产负债管理方法导致危机从信贷市场传导至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而证券化价值下跌所导致的去杠杆化行为是危机传染的重要原因。王晓和李佳(2010)以次贷危机为背景,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出发,认为资产证券化扩大流动性的基本功能在次贷危机爆发之前导致了市场的内生流动性增加,但当基础资产的价格走势发生逆转时,这种增加的内生流动性骤然消失,导致金融市场流动性的逆转和紧缩。
四、简要评述及结束语
从上述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文献中可以看出,虽然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使市场中的“投资约束”状况不断减少甚至消失,但资产证券化对金融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必须以一定的经济条件为前提,当经济形势发生逆转时,资产证券化也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反向作用,并导致金融市场流动性的逆转和紧缩。总之,资产证券化的诞生使金融市场的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逐渐向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转变,并导致养老基金、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金融机构诞生,这些金融机构在其诞生之时就没有受到严厉的监管,它们在实际经营中采取了很高的杠杆率,同时也以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产品为操作对象,通过资产证券化的不断创新和衍生使自己得到了大量的流动性支持,同时也由于杠杆率过高在次贷危机中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但我们必须注意的是,资产证券化引起的流动性紧缩和传统金融理论认为的流动性紧缩有所不同,传统金融理论认为当流动中的货币量少于实际经济需要时,经济体系就存在流动性紧缩,但资产证券化所引起的流动性紧缩是由其基础资产价格下跌所导致的价值缩水引起的,当证券化价值缩水时,投资者为了避免损失会抛售资产,由此引起价值的进一步缩水,金融市场中的资金供给量就会减少,并进入价值缩水和抛售的恶性循环,金融市场就会出现流动性紧缩,因此资产证券化所引起的流动性紧缩取决于基础资产的价格以及投资者的信心。
自从次贷危机爆发以来,政策制定部门、监管当局以及金融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简单的“注资”措施来稳定金融系统中的流动性。但是从危机爆发以及传导的过程可以看出,以资产证券化为主的金融创新工具所导致的流动性危机远非简单的“注资”所能解决,这次流动性危机的爆发对金融机构的资产定价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以及监管当局的处理措施都是一个前所未有的考验。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影响流动性的基本功能具有“双刃剑”的性质,我们在推出和发展这种金融创新工具的过程中,必须认真看待资产证券化影响流动性的基本功能,加强对这种金融创新工具的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并正确处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利用资产证券化影响流动性的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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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引入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某种可预测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资产或资产组合,通过创立以其为担保的证券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变现的一种融资手段。从供求两方面来看,在我国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引入资产证券化都是可行的。
(一) 可操作资产的供给充足
我国基础设施的现状十分薄弱,要达到支持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规模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并且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当前正面临几大发展契机,西部大开发其实质就在于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西部投资环境,进而带动经济的全面发展,城市化的一个关键问题也是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北京承办奥运会也要进行了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如改造城市道路,修建地铁、高速公路、轻轨、机场等,全国其他城市也会随之改善各自的基础设施,从而刺激我国基础设施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在近几年内已形成了大量的基础设施项目存量资产,并且未来若干年内基础设施建设还会有大规模的增加,从而为我国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提供充足的可操作资产,可取得规模效益。
(二) 对该类证券的潜在需求较大
资产证券化过程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发起人、特设机构(SPV)及投资者,其中任一环节不畅通都将阻碍证券化的顺利进行。
首先,从发起人方面看,由于基础设施项目周期长、占用资金规模巨大,处于资金流动性的考虑,无论财政资金还是银行资金都会急于寻求退出渠道,而通过资产证券化回收部分资金正是他们求之不得的。
其次,从SPV方面看,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重中之重是铁路、高速公路、机场、电站等,这些项目具有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经济效益较好,与一般债券之间会有一个较大的利差,给SPV足够的可操作空间。另外,由于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在收支上的特殊性,SPV还可以通过对积累资金经营增值获得部分额外收益,因此会得到SPV的青睐。
最后,从投资者方面看,由于基础设施是一国经济发展的保证,在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中不可避免地会有政府定价及政府担保成份,因此较之普通债券更为可靠。有稳定可观的投资收益,投资者又何乐而不为呢?
同时,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又可以在很多方面弥补其它融资方式的不足。比如,资产证券化可避免直接发债融资时对原始权益人资产的限制,可以通过自身信用增级或第三方担保等方式实现债券的信用提高等等。
综观以上各方面,我国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应该会有一个较好的市场前景。
二、我国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引入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方案设计
利用资产证券化可以解决增量投资问题也可以盘活存量资产,但是出发点不同,其方案设计也会有所差别,大体可分为项目贷款资产证券化和项目收益资产证券化。
(一)项目贷款资产证券化
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资产证券化属于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范畴,与普通贷款证券化没有太大差别,其流程图如图1所示:
项目的贷款银行将不同项目贷款资产打包组合成资产池,将其以一定价格转让给SPV,即通过债权资产的真实销售回收部分资金,增强银行资产的流动性,激励它不断地为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贷款。SPV负责设计债券的期限、利率,选择承销商向投资者发行债券,利用发行收入支付购买资产的价款,并向聘任的各类机构支付专业服务费。受托人则负责归集贷款的本息,对投资者进行债券本息的偿还,它一方面接受SPV委托,另一方面又代表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过为了简化程序也可以不单独设立受托人,即由SPV兼任受托人。当然,这对保障投资者利益会有所影响。
此外,该流程还涉及到信用担保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这两个重要组成部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用增级至关重要,但由于发起人或发行人提供信用增级会受到自身信用级别的限制,以及存在关联风险等原因,一般都会寻求第三方提供的信用增级,而由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是其中的一种方式,只需SPV支付一定的费用。信用评级机构则直接影响到资产证券化的成败,如果证券信用评级较高,投资者易于接受,则可相应降低发行成本,实现收益最大化,反之则极可能功亏一篑。
(二)项目收益资产证券化
项目收益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设施项目自身收益为基础资产而发行收入债券,以项目收益偿还债券本息。这在我国已有成功的尝试。1996年8月,珠海高速公路公司就成功发行了2亿美元的收入债券。收益资产证券化与普通贷款资产证券化不同的是它出售的是项目未来的收益权,以此作为未来偿债的资金来源。由于自项目建设起至产生稳定收益流尚需一定年限,不具备还本付息资金在收支上的配比性,因此操作中会有一定难度。如图2所示。
由于缺乏时间配比性,受托人在其中要发挥更大的作用,负责归集项目的收益资金流,进行再投资管理,按约定利率向投资者付息,债券到期时利用资金池中累积资金进行还本,将剩余资金按照协议与SPV共同进行分配等。项目公司可以委托一个服务人专门来归集项目建成后的各年收费及其他收入,再交由受托人管理,这样可使受托人把全部精力集中到资金的再投资及安排还本付息上来。
SPV在对债券的具体设计上可以进行分阶段组合,即分初期、中期、项目竣工期三个阶段发行三批债券,这种设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集中还本付息的压力,也便于最大限度地降低融资成本。具体构想如图3所示:
在项目初建阶段,考虑到近期尚不会产生稳定收益流,SPV可以设计贴息债券,这样既可以达到筹集前期建设资金的目的,又不会给建设期带来偿付利息的压力,而待项目建成产生收益后对这部分债券进行还本也不会有太大难度。
在项目建设中期,SPV可以设立a + x型债券。其中,a 代表项目剩余建设期,x 则代表项目建成后债券的剩余存续期,在前一阶段不支付利息,后一阶段则支付较高利息。该设计同样是基于在项目建设期内难有稳定收入这一考虑,力争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收入流与支出流在时间上的配比性。
竣工后,SPV可以设计一种期限较长的等息债券。因为通过前两个阶段债券的设计必将给项目竣工后带来巨大的还本付息压力,为了缓解压力,同时也为了尽快地抽回财政资金,设计这种等息债券。所筹资金一部分用于回收初始投入的财政资金,增强其流动性,一部分用于偿还第一阶段发行债券的本金,另一部分则可用于缓解项目收益偿付a + x 型债券在这一时期较高利息的压力,而其本息的偿付则可以通过项目经营期内逐年累积收益来偿付。
三、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在资产证券化这一新型融资手段的运用上缺乏实践经验,目前有关经济环境和法律法规方面也还没有配套,因此在推行过程中必然存在许多障碍。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引入资产证券化因其特殊性还必定会带来一系列新问题,需要在操作过程中加以注意并采取有效措施。
(一) 收入流与债务流的配比问题
这主要是针对项目收益资产证券化而言的。在项目收益资产证券化中不像贷款资产那样有能与资产支持债券相配比的还本付息期限,收入流与债务流不一致,故要在准确预测项目未来收益现金流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计算设定债券的期限和利息。因此就对SPV提出更高的要求,要在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充分调研,对债券存续期内的各种风险进行合理的预测,以及充分考虑投资者接受程度、SPV自身是否有可操作空间的基础上设定合理利率。
(二) 利率设定与风险的配比问题
这主要是针对项目收益资产证券化中的分阶段组合设计方案而言的。项目在进展过程中蕴含的风险将越来越小,待项目进入经营期能产生稳定收益时几乎不存在太大的风险,考虑到风险与收益的相关性,各期发行的债券利率也应逐期降低,这样在不影响投资者接受度的前提下使融资成本降到最低,并且因其偿还压力降低到最低也相应给其以后还本付息以更大的保障。提到利率与风险的配比问题,我们还必须首先完善我国的国债市场,因为如果没有健全发达的国债市场,就没有基准利率机制,资产证券化也就丧失合理定价的必需依据。
(三) 资产评估与信用评级问题
资产证券化涉及到资产定价问题,对项目资产准确合理地进行评估对资产定价至关重要。另外,在债券发行之前还涉及到信用评级,如果信用评级较高投资者乐于接受,可以相应降低融资成本,反之则必须提高利率从而加大融资成本,所以信用评级的高低也是与双方利益直接相关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高估了项目资产或债券评级偏高,则会使未来还本付息缺乏足够的保障,损害投资者利益。反之,则会加大融资成本,有损原始权益人的利益,当进行跨国运作时还会导致利益外流。所以资产评估与信用评级时一定要把好关,力求做到公正、公平、合理。
关键词:车贷险;风险;资产证券化
一、中国车贷险业务的发展现状
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车贷险)业务自1998年在深圳地区推广以来,以年均200%以上的速度迅猛增长,它对配合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刺激消费需求的增长,促进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车贷险随之而来的风险也日益凸现,高赔付率、高贷款逾期率、高风险率、低保险金率和低追偿成功率等都成了车贷险的致命所在,各家保险公司开办的车贷险业务最后几乎全部处于亏损状态,巨大的风险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放弃车贷险。2003年8月开始,北京、上海、南京、广州、深圳等地的部分保险公司相继宣布停办车贷险业务,连财险“老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于2003年8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停售他们苦心经营了7年的车贷履约险业务。一度红火的车贷险淡出市场。2004年4月,沉寂了一年时间后的新一代车贷险重新闪亮登场,却再次遭遇冷落。
二、车贷险业务存在的经营风险和发展前景
(一)车贷款业务的经营风险
1、诈骗、挪用资金、恶意拖欠及经营不善引发的拖欠贷款问题较为严重,致使保险公司车贷险业务赔付率很高,经营风险很大。
2、车贷险业务中涉嫌诈骗案件和法律纠纷较多,使保险公司陷入大量的刑事案件和诉讼纠纷中。
3、为清理逾期贷款,保险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为此付出了很高的管理成本,经营压力很大。
车贷险业务经营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一是信用体系不健全,缺乏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失信者不会受到应有的制裁,极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二是车贷险产品设计不合理,责任范围过大,极易诱发借款人道德风险。三是保险公司对车贷险业务的风险性认识不足,盲目发展,管理松弛,对风险源控制不力。四是社会环境变化对车贷险经营影响较大。如部分地区车辆抵押登记制度不完善;汽车大幅降价,车辆贬值速度加快;国家信贷紧缩政策;政府治理违章超载等,都对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和能力产生较大的影响。五是保险公司抗风险能力不强,不善于进行资产重组积极融资,有效分散和转移风险。
(二)车贷险业务的发展前景
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03年,全国汽车产销量分别达到了444万辆和439万辆,同比增长三成以上。根据发达国家经验,当人均GDP逐渐达到5000美元-6000美元这个水平时就会出现汽车消费的高峰,中国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人均GDP已经达到或超过3000美元-4000美元,正逐步达到这一临界点。到2010年,中国将成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全球第三大汽车市场,占全球市场份额的6%。现在中国只有10%左右的消费者买车时选择了贷款,而国外这一比例则占到了70%。2010年,中国车贷市场的融资量将达到2万亿元,十几倍于目前市场。对于开办汽车贷款的机构来说,这就意味着成百上千亿的贷款总额和利息收入。汽车信贷消费市场有着巨大的潜力和空间,即使车贷险退出也不会影响贷款买车,汽车销售也不会萎缩。
车贷险的退出反映了当代中国市场经济的不完善,这是中国车市的悲剧。但是车贷险在目前经营水平和市场环境下的淡出,并不是从此退出市场。保险市场正待完善,相关制度正在建全,车贷险业务终究会重新回到保险的领地。
三、利用资产证券化化解车贷险风险
保险公司除了应该积极防范车贷险风险,主动融资,比如资产证券化,也是非常有效的化解和分散风险的途径。
(一)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所谓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的过程。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分为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eBackedSecuritization,简称MBS)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简称ABS)。一种资产是否能够证券化,主要取决于证券化的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只有收益大于成本,才适宜证券化。而决定这种资产证券化成本高低的关键因素在于资产的信用、还款条件和期限的长短。汽车消费贷款以汽车为抵押品,配合保险公司相应保险,其安全性较强,符合证券化资产必须是优质资产的内在要求。加上汽车消费贷款债权这种资产具备了信用特征简单、还款条件明确、评估费用低等特点,因而其易于证券化。
抵押贷款证券化在美国自1970年起至今已有多年历史,且规模日益庞大,其他国家如日本、英国、加拿大等国也纷纷仿效,众多金融机构开始将债权出售并发行证券,以取代从资本市场或吸收存款等传统的筹资渠道,成为资金的新来源。中国的资产证券化经过十余年的理论探讨和试点,以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公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为标志,进入了规范运作的发展轨道。2005年12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ABS“开元”和中国建设银行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建元”同时面世,分别发行41.77亿元、30.17亿元,并正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二)资产证券化有助于保险公司有效融资
资产证券化产品是在高风险的股票和低风险的国债、金融债之间的新型投资品种,为保险公司提供了低风险、高信用等级的优质投资工具,其期限结构也与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比较吻合,对保险公司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有可操作性,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有效地融资。
1、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优化金融市场的融资结构,拓宽保险业的发展空间。中国目前的金融体系中,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比重过高,证券、保险、信托等行业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实际上,美国、英国、日本三国保险和商业养老金公司资产已经分别占到金融业总资产的40%、38%、28%,而中国保险资产仅占金融业总资产的3%左右,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保险业通过吸收长期性的居民储蓄资金,并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的原理直接投资于资本市场,实行集中使用、专家管理、组合投资。这种金融资源配置的方式是保险业所特有的,与基础设施投资、住房消费信贷等长期资金需求天然匹配,应该在金融体系分工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相反,银行大量投资于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等需要长期大量资本投入的行业,“借短贷长”的期限错配风险相当大。通过资产证券化,由保险业承接银行业的一部分长期信贷资产,既可以有效地分散银行体系的信贷风险,改善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又可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实现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双赢”。
2、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改善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解决资本金不足的问题,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将证券化资产从资产负债表剔除后,发行人资产负债表的资产和负债同时发生变化,从而减少负债比率,达到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的目的。同时在其资本额不变的情况下,因资产证券化所获得的资金,提供给保险公司更多业务的营运空间,增加其资本的杠杆效果。由于资本没有变化,资产负债率的降低带来承保能力的扩大和偿付能力的提高。在美国,按照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的监管要求,保险公司持有ABS可以大大节省为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所需要的资本金。举例来说,对于人寿保险公司,持有不动产的准备金系数为10%,持有BBB级的资产支持证券则为1%。也就是说,对于保险公司同一笔数额的资本金,可以用来支撑证券化资产的数额将10倍于支撑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作为信用等级高、收益稳定、资本集约的资产,得到保险公司的青睐也就不足为奇了。
3、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保险业优化资金运用结构,提高资金运用效益和流动性。资本证券化能加强金融机构资金的流动速率,让资金从抵押贷款中释放出,有利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提供新资金来源,增加其运用效率,降低资金筹措成本。而且因证券化而筹集的资金并非存款,保险不须提存准备金与支付存款保险费,故可降低保险公司的营运成本。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正处于爆发性增长的前夜。无论是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供给还是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需求都具备了大发展的条件,随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逐步完善,会计制度与国际标准的逐步接轨,以及信用评级等相关中介机构的逐步成熟,可以预见,在政府的推动和各方努力下,资产证券化市场将迎来一个快速增长的时期。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要“积极研究探索保险资产证券化”,“研究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物权、产权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政策,提高保险资金参与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保险业在这个历史机遇面前,必须掌握主动,积极参与,使资产证券化成为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重要举措,成为有效化解车贷险等业务风险的方式,成为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的新的市场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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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1-0109-03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银行将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的流动性不足的信贷资产以证券交易形式融资的过程,为资产证券化。以相应的资产作为基础发行的证券为证券化产品。资产通过证券化,解决了流动性风险。资产证券化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包括以下四类: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现金资产证券化。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按照被证券化资产种类的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的证券化。
二、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目前,中国的经济面临许多问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长期建设项目投资,导致金融市场流动性紧张;利率管制催生影子银行,推高民间借贷资金成本;商业银行的贷款歧视,使得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企;大型国企资金来源单一,资产负债率已达监管上限;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期限错配,导致银行系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结构性资产融资手段,对于解决上述问题能够提供帮助。
刘浩洋(2015)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信贷资产证券化将有助于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发展资产证券化融资, 有利于加快资本市场的成长和完善;有利于加速我国投融资体制的改革。林健(2015)认为商业银行加快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改善银行的流动性结构性不足的困境,有利于分散银行经营风险、增强风险管理能力并且提供了银行介入资本市场的平台,有利于帮助银行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王元璋,涂晓兵(2015)认为资产证券化可以对贷款规模增长迅猛,银信合作全面收缩的问题进行有效疏导;同时也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解决途径和商业银行主动管理信用风险的利器。冯留锋(2014)认为资产证券化能有效解决金融体系市场割裂和功能错位问题;解决商业银行流动性问题,可以提高银行风险防范能力,同时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
三、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一)资产证券化发行主体不断增多
资产证券化备案制新规以来,各大银行及公司纷纷试水,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不久前刚刚批复了包括中信、光大、华夏、浦发等27家银行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主体,此前以大型国有银行为主,现在已经扩大到了股份制银行、政策性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农合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还包括汽车消费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等。
(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日趋多元化
资产证券化投资者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信用社、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外资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等,而且信贷资产证券化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正在增强。
(三)资产证券化业务不断创新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种类越来越丰富,涵盖的行业也越来越广泛,包含了银行、证券业、电信、交通、电力、房地产等许多行业。业务也在不断创新,如东方证券公司与阿里巴巴合作推出的阿里小贷,是以信贷资产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业务。该业务是证券公司首次开展以信贷资产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苏宁云创”)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后,2月6日在深交所挂牌转让。该产品是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制后深交所挂牌的首个房地产投资基金(REITs)。渣打中国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该行在华首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臻骋2015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成为国内首批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外资银行之一。首只私募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是由诺亚财富与阿里小贷公司发行的。证券资产化业务不断创新,资产证券化产品不断增多。
(四)规模不断扩大
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始于2005年。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由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开展建设银行发行,发行规模达7.196十亿人民币。在2006年的发行规模为11.58十亿人民币。在2007年的发行规模为17.808十亿人民币,2008年是30.201十亿人民币,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从而进一步丰富了资产证券化的范畴首次发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到了2008年底,总发行规模66.785十亿人民币。无论是在数量还是规模,信贷资产证券化享受一小部分的债券市场。在2008年,由于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金融危机的爆发,我国监管机构出于宏观审慎和把控风险的考虑,暂停国内资产证券化的推进步伐。201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将继续推动这种金融创新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于2012年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卫生部联合在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进一步扩大发行事项的通知,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与50十亿人民币的量。2013 年发行的总规模为 300十亿人民币,较2012年多5倍。而2014年,发行规模更是达到了400十亿人民币。
四、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缺失
目前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十余部,主要的有以下几部:2001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5年公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公布:《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年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3月,证监会出台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对《试点指引》进行了较大程度的规范和修改;2015年2月,证监会取消了资产证券化业务行政审批,并同时着手完善相关制度衔接和配套措施。从上面的法律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正处于试点阶段,正规的法律还没有出台,都是针对试点公布的规定,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缺失。相应的监管体系也未形成,我国基础法规制度建设落后于市场发展步伐,没有相应法规作后盾,很难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投资者合法权益难得到真正的保障。
(二)专业人才的缺乏
近年来,资产证券化不断发展壮大,虽处于试点阶段,但资产证券化产品却已数量繁多,并且业务品种较新,交易结构也很复杂,不断衍生的产品需要大量的人才维护,因此,在这方面需要大量的专业性强的人才,而目前我国人才储备量不足。而且同时具有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综合性人才也很缺乏,相关参与方的人才储备也相对不足。
(三)中介机构质量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中介机构的权威性存在质疑,服务质量不高,尤其是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息披露具有重要作用,但因我国目前信用评级机构缺乏独立性,规模小,评级体系不够完善、信息披露不充分、市场对信用资产机构的作用不能够充分的认识,导致服务水平有限,得到的评级结果难以使广大投资者信服,不利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四)二级市场缺乏流动性
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二级市场交易,二级市场的作用是为有价证券提供流动性,使证券持有者随时可以卖掉手中的有价证券,得以变现。但二级市场的流动性本身有待提高,而流动性不足的最大问题,就是会导致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进而使投资者对债券投资越来越小心翼翼,进一步降低流动性。在这个大环境下,资本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不足,不利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五)资本市场制度不完善
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先决条件是发达的资本市场。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尚不成熟,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吸引力。另一方面,由于资本市场缺少流动性,资产风险的分散也难以实现,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也被较大程度的限制。在制度设计上还不是很完善,包括发行制度,包括监管制度等方方面面都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五、资产证券化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法规制度
资产证券化不断创新发展,涉及面加大,对法律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如若没有严格健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资产证券化注定走不远,应建立全面的法律,规范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加强对其的监督与管理。借鉴国外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国外的法律法规,在借鉴的同时要结合我国的特色,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试点阶段,与国外成熟的市场不同,应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基础做出补充,修订关于各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以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完善与资产证券化相匹配的其他法律法规,例如,《证券法》、《银行法》、《银行业监管法》、《会计法》等等,从而建立一整套完整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完善监管框架和制度安排。因此,结合最新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国还应完善法律及监管制度,提高交易质量,设立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政府机构进行风险管理。
(二)培养综合型人才
金融市场对我国的经济起着重要的作用,资产证券化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加强对我国人才的培养,加强对在职人员的再教育再培训,不仅是专业方面的知识,也要对他们进行法律方面的教育,培养在职人员的综合素质,打造专业性强的团队,这样才能在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金融机构可和高校合作培养定向性、专业性人才,扩大人才储备,充分利用资源,培养综合性人才。
(三)建立规范的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中介服务机构在金融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必须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信用建设,完善评级制度,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体系,并提高中介机构从业门槛。中介机构能够为市场提供信息,降低信息成本,实现资金流与物流,信息流的高效整合,中介机构规范能大大提高效率,做到资源整合,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在鼓励发展资产证券化中介机构的同时,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提高其服务质量,使其更好的发挥作用。
(四)增加二级市场的流动性
在资产证券化的近几年试点中,已经显露出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严重不足的状况。首先,应努力扩大交易市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与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其次,应努力扩大投资者范围,允许普通投资者、养老基金、社保基金等入市。最后,应努力探索做市商的报价机制。
(五)完善资本市场制度
郭树清(2012)认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发展道路。应从七个方面进行改革:改革完善公开发行法律制度,改革完善私募市场法律制度,改革完善债券市场法律制度,改革完善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改革完善期货及衍生品法律制度,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法律制度,改革完善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
当前中小企业的发展中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融资难问题,我国每年有30%左右的中小企业倒闭,而其中有60%是因融资问题得不到解决所致。中小企业作为一个群体,大多数处于成长期,产品尚未定型,企业发展前景不明朗,管理水平不高,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薄弱的会计信息基础使得借贷者之间信息不对称;贷款额度普遍较低,相对交易成本高;加上缺乏可靠的抵押担保,银行无法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受以上不利因素的影响,使得其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另外,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国内资本市场门槛较高,中小企业难以通过发行证券从传统资本市场获得融资;中小企业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但是仅适合少量优质的中小企业进入,仍然很难解决绝大数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民间借贷融资的成本很高,且属于非正规金融范畴,尚需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不适合中小企业推广使用。2007年以来,中国经济在巨大的通货膨胀压力下,我国一改十年来所实行的稳健的货币政策,实行了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尽管各方都采取了一些措施,如鼓励银行为中小企业放贷,发展信贷担保公司,发展创业投资等,但收效甚微,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得不到根本的解决。
二、对于我国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健康发展的几点思考
1.培育和完善资产证券化市场供需体系和信用评级规则体系。立足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市场供需体系完善的重心是培育多且有实力的投资者以及组建一批可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中介机构,如SPV等。由于我国企业融资渠道有限,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更为突出,它们无法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融资,也很难获得银行贷款,由于规模小,其获得商业信用的融资规模非常有限,但他们的发展潜力却不可低估如果我国建立一批能够通过收购资产并以此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中介机构,将会大大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还会有力地促进整体资本市场的发展。同时从市场和交易的角度来讲,信用在资产证券化投资级别的构造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金融信用体系不完善,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信用评级机构的先进经验,联合国外权威机构建立针对中国市场的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评级规则,对市场上的资产证券进行评级,对于涉及资产证券化其他的中介机构,也加强规范,严格执业标准,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证券市场的透明化,保证广大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的获得相关信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和市场风险。
2.加强和完善相关立法。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方面的法律还不完善,没有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统一部署和考虑,在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交易规则和交易市场的统一问题方面并不统一,对于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也是以信托为主,公司制的资产证券化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制约而难以操作。因此,对于规范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上市、交易规则等相关工作,建立资产证券化专门统一的法律体系,从而实现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