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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刑事责任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7-28 17:01:3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贪污刑事责任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贪污刑事责任

第1篇

1、反贪污贿赂局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2、纪检监察机关是对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职务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和处理,是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专责机关。

3、反贪污贿赂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犯罪嫌疑人甲某,某县教育局下属某校原校长。

    2001年末,乙某(某县教育局局长)到甲某任校长的某校找到甲某说,快过年了,需要一笔钱给领导拜年,让甲某想办法弄点钱给他。甲于是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虚报冒领了属于该校所有的五万元公款,于2002年年初(即旧历2001年年末)的一天将五万元公款送给了乙某。后案发。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应该如何定性,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据甲某的交待,甲本人不具有占有的故意,而且这五万元钱一分未被其揣入腰包,相反,是全部送给了乙某。根据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甲某并不完全具备,故甲某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某将贪污来的钱送给他人的行为不影响对其贪污行为的定性,应该追究甲某的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甲某构成贪污罪,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从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上看,甲某所在的学校是公立学校,而甲某本人是国家的正式干部,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甲某的身份符合贪污罪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要求。

    第二,从构成贪污罪的主观要件上讲,甲某在主观上是具有占有五万元现金的直接故意的。虽然形式上,甲某是在其上级领导乙某告诉他让他想办法弄点钱,于是甲某才拿出学校的钱去送给乙某,甲某不是自己起心要从单位的公款中虚报冒领这笔钱。但是,甲某对于乙某的明显的索要行为,并不能够从自己的合法收入积蓄中拿出这笔钱来。于是,当甲某为了一不动用自己的合法收入储存的钱(况且也不够五万元),二不使自己出去举债来凑足这笔钱,而妄想借鸡生蛋、玩空手道地打起了自己所全权管理的某县某校的资金时,甲某在主观上就已经具有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了。更何况,甲某在采取一定的行动,最后终于将这五万元公款从学校帐上骗取出来时,他主观上的占有故意已经明白无误地显露出来。

    然而,针对这主观上是否存在着的直接占有故意,甲某辨称:我并没有占有这笔钱,事实上,我已经把钱送给了乙某,乙某可以作证。乙某也说收了这五万元钱,但乙某又说已把钱拿来给领导拜年了。针对甲某的诡辩,笔者认为,就是甲某这种把钱送给乙某的行为,也同样显露出了其非法占有公款的主观故意。从常理上讲,当一个人要把一大笔钱赠送给别人时,对方会认为你是把属于自己的钱即自己拥有完全所有权的钱送给他;对赠予方来讲,你在行使民法上赠予的权利时,是否是应该对赠与之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呢?如果赠予方没有完整的所有权,你又怎么能随意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赠予物?打个形象的比喻,一个小偷很想向希望工程捐款,以表达自己的爱心,但他又没有钱,所以他就去偷,在偷了一大笔金钱后,他把偷来的钱全部捐给了希望工程,自己不留一分钱。难道,就因为小偷事后没有完全占有、得到一分钱,把钱全部捐了出去,就能否认他在盗窃时对失主的财产没有占有的故意?进而去否认他的盗窃行为?

    第三,在客观方面,甲某利用自己是某县某校校长,全权负责全校的人、财、物的职务之便,采用虚报冒领本单位的五万元公款据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本质特征。而甲某占有五万元公款得手后又将钱送给乙某的行为,只是甲某非法处分赃款的事后行为,不能将它与贪污行为本身混为一谈,认为甲某并未实际占有就不是贪污行为。因为当甲某将五万元公款从单位帐上拿出来据为已有时(不论其事后对钱财如何处分),其犯罪行为已经完成,这正如上面所举的小偷的例子一样。

第3篇

    近日,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一起村主任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土地补偿款案件,被告人冉胜喜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被告人田永富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2日,酉阳县人民政府决定将本县龙潭镇枣木村1、2组农村集体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予以征收,并实施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工程。在该工程实施过程中,时任枣木村村主任的被告人**与被借调到城市建设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城投集团)任工程现场负责人的被告人冉胜喜等人商议,利用***现场参与丈量土地及复核土地性质、面积和-**负责勘丈面积及制作勘丈资料的职务之便,采取虚增征地地块、虚增征地面积的方式套取征地补偿款103001.31余元,其中***分得54000元,***分得26766.81元。

    2007年底至2008年初,被告人***等人利用冉胜喜职务之便,采取在***户头上虚增征地地块的方式,套取征地补偿款7453.31元,**分得2300元。

    2008年至2012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2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被告人**共同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103001.31余元,数额巨大,其中冉胜喜分得54000余元,**分得26766.81余元,同时**伙同他人共同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7453.31元,冉胜喜分得2300元,**、**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应依法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故作出如上判决,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第4篇

一、司法实践中刑民互涉案件的审理规则和冲突

司法实务中处理刑民互涉案件时,经常将“先刑后民”作为审理规则,为什么要这样做呢?一方面,在这类案件中,如果行为涉嫌犯罪,一般都侵犯了公权和私权双重法益,本着公权优先的原则,理应中止民事审理,先追究刑事责任,待刑案审结后再作民事处理。另一方面,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先确定刑事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就可通过追赃手段获得救济,方便快捷,节约成本。如若先诉诸民事诉讼,不但要理清错综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准确界定其性质,耗时费力,而且可能面临执行不能的风险。但刑事犯罪若能成立,往往意味着民事侵权关系的成立或者民事合同关系的无效,使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迅速简化、明晰。因此,无论从被害人的心理态度还是从民事办案人的主观愿望出发,都希望先刑事定案再民事处理。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作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有经济犯罪嫌疑的,经过审理或审查,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表明了刑事处理优先的原则。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表明因经济犯罪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不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人民法院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后,受害人方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人补足其实际损失。明确了“先刑后民”的审理规则。该规则应当仅适用于因同一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主体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但对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或“不同的法律关系”的刑民互涉案件,可以并行审理。

在国外,由于遵循不同诉讼规则,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刑、民事案件,审理过程相互独立,互不影响,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存在不一致之处。如辛普森杀妻案中,刑事审判中辛普森被宣告无罪,但却在民事判决中被判处巨额民事赔偿。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审理的民、刑互涉案件,特别是经济犯罪案件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要求一致。因为经济犯罪本质是严重民事违法行为的进一步发展的结果,是对严重民事欺诈行为的规范,首先强调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因此,刑事法官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往往考虑何种权益受到了损害,进而理顺民事法律关系,确定犯罪对象和客体,反过来促进了刑事案件的准确定罪。可见,刑事定罪过程中包括了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和权衡,民事判决显然可以刑事确认的事实作为民事认定的事实,但在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涉及复杂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有的情况下刑事法官无法确定谁为民事被害人,或者赃物发还对象;有的案件中存在多个受害人,有直接受害人,也有间接受害人,有的被害人在经济犯罪案件形成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而刑事判决不可能将被告人的罪名或者案件的定性量化,因此,民事法官绝不能简单地按照刑事判决确认的法律关系作出民事判决,仍应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根据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中的过错程度,判处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摒弃以刑案定性作为承担民事责任唯一依据的错误做法。如在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储户存款的案件中,有的构成贪污罪,有的构成金融诈骗罪。有的民事判决以银行工作人员既已构成贪污罪,银行就应负民事责任。要求银行对储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者在因银行工作人员主要不是利用职务之便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全案被认定为金融诈骗罪的场合,民事判决就以案件系罪犯个人犯罪而与银行无关,判处银行不负民事赔偿责任。这种不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完全跟着刑案定性确定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简单做法显然是错误的。总之,民事案件应以刑案事实作为查明的事实依据,但不能以刑案具体定性作为分担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还应兼顾民事当事人的过错情况予以公平地裁判,以使刑案和民案的处理结果应取得最大的一致与和谐,否则,难免引起部门法律之冲突。

二、刑民互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类型

审判实践中,涉及民商事纠纷最多的经济犯罪类型是金融诈骗类犯罪、合同诈骗罪、欺诈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职务犯罪。其表现类型可依行为方式和法律关系大致为五类。

(一)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伪造存单等凭证骗取储户存款

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1.以高息为诱饵,私自印制存单、存款协议书、存款证实书、进账单等银行凭证,采取偷盖银行公章或私刻银行印鉴的手段,揽存储户存款,归个人使用或非法据为己有;2.非法获取储户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卡复印件,采取电脑扫描方式伪造金融票据或伪造存款单位印鉴,或者通过破译密码、修改计算机程序等骗取储户存款,予以侵吞、挥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进行非法挪用,分别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等职务犯罪的,必然引起储户和银行间的存储关系纠纷。

(二)内外勾结取得金融机构或国有单位资金

当前,一些金融机构采取“以存换贷”方式吸收存款,客观上为社会上一些犯罪分子实施以取得金融机构及其客户资金为目的的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与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内外勾结,以高息吸收储户存款,利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实施套取资金活动,是这类犯罪作案手段的一个突出特点。因为这类欺骗行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相交织,刑事犯罪行为的准确定罪,直接决定着民事案件的被告人,甚至影响着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民刑互涉冲突的多发点。在各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必然要面对金融机构与储户或金融机构之间存贷款纠纷的处理问题。

(三)利用借贷、担保等经济合同实施诈骗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这类犯罪行为往往打着单位的幌子,与单位行为结合在一起,表现为以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实施诈骗犯罪。此类犯罪行为的客观特点有三种类型:第一,虚假注册成立公司、企业,以空壳公司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归个人使用,即所谓借鸡生蛋行为;第二,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归单位支配使用;第三,有关个人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具体行为又可下分为两种方式,一是签订虚假经济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归个人占有,二是通过签订履行真实合同将财物归单位后,又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手段非法占有。以虚假成立或真实的公司企业等主体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常常与单位犯罪或者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纠缠在一起。上述几类行为,在自然人被告构成犯罪后,处理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必然涉及公司企业等单位与银行贷款合同纠纷或者银行与担保人的担保合同纠纷处理问题。

(四)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实施骗取资金的犯罪行为

司法实践中涉及刑、民互涉的单位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是行为人通过盗用、冒用公司企业等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其行为特点主要表现为盗用、伪造冒用单位或他人印章。涉及到被盗用单位与相对方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与效力问题。其二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利用单位名义实施个人犯罪的案件,涉及到民事纠纷中的代表行为、行为或表见的认定问题。

(五)其他类型刑民互涉经济犯罪行为

在委托投资理财、资金引存等新类型案件中,被告人个人通过编造虚假理由,骗得单位印鉴,进而私刻相关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伪造并使用票据等的手段,骗取单位等他人资金,构成诈骗类犯罪。这类案件,被告人常常通过以伪造、盗用手段非正常使用他人名章的形式实施犯罪,必然会对委托、合同纠纷以及民事主体间存取款纠纷等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影响。

三、对刑民互涉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及处理

第5篇

关键词:博物馆,社会责任,相容性,城市文化

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博物馆的作用,伴随着物质生活的极大改善而有了更新的期许,希望博物馆并不是独立于城市外的,它是一本记录城市兴衰史的教科书,将其融入到社会城市文化中来,让博物馆承担起弘扬城市文化的责任。所以,博物馆并不应该是停滞不前,相反,应该更加主动的融入城市文化中,关注城市文化进程,注重博物馆自身运营同居民文化素质间的必然联系,把推动中国城市文化繁荣发展为己任,将博物馆定位于城市田野、城市客厅等角色,着力探讨博物馆社会责任同城市文化的相容性问题,将博物馆的职能发挥的淋漓尽致。

1博物馆有责任成为城市文化的田野

假如说,对于城市文化而言,将博物馆比作城市文化的田野,那么它就有责任哺育田野上的人民,让广大市民在田野中充分享受资源,感受文化滋养。在当今社会中,城市博物馆应该具备传统文化彰显、引领现代化文化发展的双重意义,理应成为城市文化中一个重要的硬件组成部分。如今在城市中许多高楼围绕博物馆所承载的地方历史氛围而建设,逐渐形成以博物馆为中心的文化田野,每一座城市都有自己风雨兼程的历史,经过时间和历史的洗礼,转化为一个城市的灵魂和核心,人民的文化认同感便是在这一氛围下形成的,是居民对自己城市文化的认同,进而产生的归属感,丰富多彩的文化犹如生物界的多样性一般,共同维持着世界的和谐,维系着人类赖以生存的文化世界。文化全球化并不意味着向单一化发展,反而应该是多元化的一种文化形式,并不应该容忍文化霸权,对于城市文化要理性看待,不应主观进行优劣之分,博物馆通过将城市的历史碎片收集起来,进行整理、归类,再以新的面貌向人们展示出来,向人们展示出一个城市发展的脉络,那些尘封的历史,其实是今天现代社会的根基。由于博物馆的全面开放,拉近了人们同博物馆的距离,博物馆作为一种新的教育形式,引起人们的重视,为居民的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提供了很大的正能量,实现了城市文化的传播、发展与积淀。

当前,文化、城市、博物馆三者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其各自的特点也逐渐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普遍关注。伴随社会发展的逐步深入,人口的文化素养,城市的文化底蕴,越来越成为决定一个城市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人民是城市的主体,也是城市文化的缔造者、传承者,也是城市文明的具体表现,因此每一个市民的表现直接决定了城市的影响力,同时也关系着一个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博物馆以其丰厚的文化底蕴,向人们阐明了政治、文化、经济三者之间对于城市的联系,让人们在最短的时间,以最容易的方式接受民族文化的熏陶,让人民可以缅怀先烈的艰苦卓绝、感叹劳动人民的巧夺天工,是人们汲取知识、陶冶情操的重要场所。

2博物馆应该承担起城市的客厅形象

假如将博物馆比作城市的客厅,那么那就理应起到待客的作用,应该让市民充分利用博物馆这一客厅的作用,享受城市文化的氛围,接受传统文化的熏陶和洗礼。怎样才是博物馆的客厅作用?只有当市民可以随意参观博物馆,不需要任何附加值,把博物馆视为自己的归属,作为不可或缺的一到精神盛宴时,这才可以说,博物馆真正起到了城市客厅的作用,博物馆涵纳着独具特色的地域文化,传承着地方历史的发展和文明的进程,了解家乡才能激发城市建设者的创业激情,使得博物馆真正成为市民引以为自豪的地方,当人们在显示生活中失落时,这里可以给你归属感,城市博物馆的发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人们尊重文化、感受文化的具体表现。城市中文化资源的繁荣、发展,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整个城市的核心竞争力,在如今布满钢筋混泥土的大都市中,文化仿佛一股清风拂过,带给死板的城市以活力,决定着一个城市未来的发展方向。在这个阶段里,博物馆凭借其独具魅力的文化渗透,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城市文化,逐渐形成一方城市特色,形成集精神、竞争、品牌于一体的宝贵文化资源。博物馆作为城市公益性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存、收集人类智慧结晶的神圣殿堂,其纪念意义、观赏价值,不能简单用金钱来衡量,往往代表着一座城市的形象和面貌,以其深厚的文化底蕴、厚重的人文情怀和无可比拟的文化内涵不断向城市散发着浓郁的文化气息。因此,博物馆应该做好城市客厅的角色,为博物馆的建设营造积极条件,为人民提供更加全面的文化大餐。

3结束语

进入新世纪以来,城市之间的竞争并不仅仅局限于城市发展规模、经济效益、以及城市硬件系统的现代化程度,对于这些反应城市外在面貌的一些列参数,不能完全决定一个城市的核心竞争力。城市中理应包括,是否可以满足人民在城市生活的精神需求,正因为有了民众对文化需求的渴望,对精神文明的追求,导致城市博物馆建设应运而生,其产生同社会文明发展有着密切联系。在改革开放的几十年里,博物馆一度被人们视作一个城市的名片,从名片发展为一个城市的会客厅,可见其对于一个城市的整体形象具有多么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如今,博物馆已经同城市的经济、政治、民生紧密联系起来,甚至涵盖自然环境、及人文地理情况,人们已经在不知不觉中将博物馆的发展同自己的生活融为一体。在现代的社会生活中,博物馆的存在价值已经被赋予新的内涵,扮演着城市文化中心的角色,是促进公共交流的重要平台,在衡量博物馆的开放水平时,其空间开放性、资源共享性是衡量博物馆开放能力的重要依据,博物馆只有更加深入的扮演好自己的文化田野和城市客厅的角色,才能真正将博物馆的文化功能发挥的更加完整,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自身文化优势,进一步弘扬民族精神,拉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在更深领域做出自身贡献。

参考文献:

[1].白洁、王湘江:5中国是全球城市化速度最快的国家6,5中国文化报62010年3月28日第1版。

[2].王玥:5上海的精神坐标6,5解放日报62010年6月15日第5版。

[3].熊召政:5城市是我们的历史6,5人民日报62010年6月2日第24版。

[4].赵嘉政:5克罗地亚的/博物馆之夜06,5光明日报62010年2月6日第5版。

[5].白藜璠:5省级博物馆的社会价值、责任及发展方略6,5携手2010:宁波国际博物馆高峰论坛论文选辑624页。

第6篇

【关键词】贪污贿赂犯罪; 死刑。

一、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形成原因。

我国的贪污贿赂犯罪是由多方面原因构成的,不仅有犯罪人的自身的心理因素,同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也是形成贪污贿赂罪的重要原因。

( 一) 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民众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更加迫切。

改革开放以来,城乡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各类商品供不应求,人们更加注重自己的生活品味,精神生活的追求占生活的主要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生活在这样一个纷繁复杂的社会中,扮演着为人民服务的角色,同时他也是人民中的一员。要生存,就需要吃穿住行; 要发展,就要对自己和孩子进行智力投资。社会的进步,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支出越来越大,消费档次越来越高的生存空间中,物质利益在国家工作人员心中生根发芽。物质利益的获得应该具有合法的手段,可是有了合理的物质利益,必然伴有不合理的物质利益,这是由生活辩证法所决定的。因此,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我国经济的高速迅猛发展,人们开始了对这种不合理的物质利益的追求。

( 二) 贫富两极分化的巨大反差。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一部分人通过勤劳致富的理念先富起来,同时,也有一些投机取巧者钻国家政策漏洞,或者违法经营成了暴发户。

国家工作人员每天都会与这些人打交道,他们认为自己无论学历能力及社会地位都比这些暴发户强,但是经济收入却差之甚远。因此,经常受后者的阔绰生活方式所刺激,必然产生一种与后者实现经济上平等的渴望,形成利用权势索贿的心理基础。

二、废止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必要性。

( 一) 贪污贿赂罪死刑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平、正义,与罪行及刑事责任不相适应的刑罚违背了人们公平、正义的观念。贪污贿赂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而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权,相对于财产价值,生命价值更为重要。死刑与其分配对象之间在所剥夺的权益的价值上必须具有对等性,无论其恶有多重,均因其所侵害的权益的价值低于人的生命的价值而不应该设定死刑。因此,在贪污贿赂犯罪中设置死刑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 二) 贪污贿赂罪死刑违反了人道主义原则。

人的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生命权是人最基本权利。生命是个人其他权益存在的基础和载体,生命的丧失和终结意味着其他权益的丧失和终结。正是由于生命是作为人存在的唯一标准,以剥夺人生命为内容的死刑是不符合人道主义要求的,从而得出死刑不人道的结论。

国际社会也普遍认同死刑不人道,同时一些国家也在逐渐废除死刑。

( 三) 贪污贿赂罪死刑违反刑法的谦抑性要求。

刑法的谦抑原则是指用最少量的刑罚取得最大的刑罚效果。它是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英国哲学家边沁有一句名言,称“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 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这句话可谓刑法所以要奉行“谦抑”原则的法哲学基本理论。而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而言对于死刑并未遏止贪污贿赂类犯罪持续上升的犯罪率,在此方面死刑的威慑力是非常有限的。因此,为了遵循刑法的谦抑行,立法机关应该考虑对贪污贿赂罪的死刑裁量问题,更好的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废止贪污贿赂罪死刑应该采取的对策。

( 一) 加强立法监督。

由于贪污贿赂罪的主体的特殊身份,因此检查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从源头上遏制犯罪的发生。同时我们必须要完善我国的监督机制,立法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各自独立互相监督,使潜在的犯罪分子无可趁之机,将犯罪的发生扼制在摇篮之中。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这一名言体现出法官的重要性。法官在判定案件时不是单纯的依靠法律,他的思维不是单纯的理性的,他也会依靠其主观判断及经验,当法官判处死刑案件时,起主导作用的是理性,非理性因素也起一定的作用,尤其是法官的个性特征对判决影响颇大。刑事法官应当率先从根本上转变理念,坚持”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的死刑政策,而且在对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适用条件进行理解与适用时,法官要做到苛刻挑剔。更好的利用其专业知识修养公正的判决案件,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 二) 调整刑罚结构。

如要废除贪污贿赂罪死刑必须以较严重的刑罚加以代替,达到预防和遏制犯罪的目的。在对于废除死刑的观点上,作者认为死刑是一种严重的刑罚,它以剥夺人的生命为代价,而贪污贿赂罪虽然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但是这往往可以通过较严厉的刑罚比如无期徒刑无允许减刑假释来代替,这些国家工作人员经受过良好的教育,有着较高的学历,在执行刑罚期间可以安排他们做一些对社会有贡献的活动,通过为社会服务来惩罚教育他们。对于一些情节恶劣的贪污贿赂犯罪应增设罚金和没收其金钱,破其所图,灭其所欲,可使其遭受毁灭性打击。对社会上存在的企图通过犯罪途径谋取私利的人以警戒,权衡得失,从而放弃贪利型犯罪的意图,罚金刑的一般预防功能也由此得以发挥。

参考文献:

[1]贾宇。 死刑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6。

[2]张翠翠。 浅析关于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废除问题[J]。 法制与社会,2013( 16) .

第7篇

日前,山西省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对山西省吕梁市政协原副主席刘广龙决定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甘肃省新闻出版局原副巡视员卢旺存涉嫌贪污罪被立案侦查

日前,经甘肃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甘肃省兰州市检察院决定,依法以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对甘肃省新闻出版局原副巡视员卢旺存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交通银行甘肃省分行原行长胥小彪涉嫌贪污罪被立案侦查

日前,经甘肃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甘肃省白银市检察院决定,依法以涉嫌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罪对交通银行甘肃省分行原行长胥小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原总经理陈文广涉嫌被提起公诉

日前,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原副董事长、总经理陈文广涉嫌一案,已由福建省漳州市检察院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漳州市检察院书指控: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陈文广在担任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党组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人事任用、业务承揽、减轻违规播放广告处罚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04万余元,依法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甘肃省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万里涉嫌被立案侦查

日前,甘肃省检察院决定,依法以涉嫌对甘肃省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万里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总经济师仇旭辉涉嫌被立案侦查

日前,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指定管辖,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检察院依法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总经济师仇旭辉以涉嫌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第8篇

盗窃罪自古以来被当作重罪进行处罚,例如根据汉朝《九章律》中的《盗律》规定:偷盗所得的赃款价值超过六百六十钱,要在犯人脸上刺字,并罚做终身苦工,男犯人白天侦查贼寇,晚上修筑长城,女犯人捣米。宋朝在附于《宋刑统・贼盗律》之后以皇帝名义的诏令中规定:捉获窃盗,赃款满三匹以上的,就要当众执行死刑。明代《大明律・贼盗》规定,偷的东西价值一百二十贯以上的,就要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判处绞刑。综上所述,在古代,各朝各代将盗窃作为重刑处罚,同样现行刑法有关盗窃的规定根植于中国传统的基础上,其量刑有些偏重。首先看一下盗窃罪的犯罪构成:1、犯罪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盗窃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3、主观方面:盗窃行为人主观上应是直接故意,并有非法占有为目的。4、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具备刑法典总则中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但看盗窃罪量刑标准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一、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一、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二、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与其他类似犯罪比较,量刑要偏重,例如贪污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其量刑标准为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 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5O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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