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30 10:17:0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新修订法律法规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民办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建设
民办高校经过近20年的快速发展,目前已具备一定的规模,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承担着重要作用。但是面对外部环境劣势和内部机制的短板,面对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新要求,民办高校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管理的机制体制还不成熟,使民办高校的学生权利更易受到侵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大学生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民办高校在学生管理中不断受到审视、质疑、甚至对抗,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纠纷呈显著上升趋势。由于民办高校习惯于按照传统做法处理学生管理中的问题,导致在纠纷处理中常常因法律依据不足而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这对民办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笔者通过研究并结合实践,就民办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建设提出如下解决路径。
一、健全和完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法治须以良法为前提,良法是法治的最低要求。”健全和完善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是高等教育法治化的基础。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立法没有跟上高等教育的发展,特别是民办高等教育立法远远滞后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反映到学生管理领域的立法上更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2017年9月新修订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和处分。”第三十四条规定:“民办教育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社会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权利。”规定仍然过于笼统、原则,不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与此同时,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发展却相对滞后,而且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民办高校学生管理的针对性不强,因此首先要加快法律法规的修订,特别是民办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应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使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民办高校的学生管理更加具有针对性。其次要加强对现有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梳理,对于不适应当下实际情况的规定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并将现有的规定汇编成册,以供在民办高等教育实践中使用。
二、健全和完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健全和完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是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是适应我国大力支持和鼓励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也是响应国家和社会法治化进程的需要。健全和完善学生管理制度的实质在于规范学校学生的教育管理。健全完善民办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把“学生本位”管理思想体现在各项管理制度中。管理制度要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突出学生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使管理制度的制定能够符合现代管理理念的要求,具有更强的时代性和科学性。其次,要把握“合法性”这一学生管理制度的基本准则。民办高校在学生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的过程中,要准确把握其上位法的基本精神和要求,结合民办高校自身的特性和民办高校受教育者的具体情况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使管理制度切实符合学校管理需要,更合乎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再次,要规范民办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程序。民办高校具有相对灵活的体制优势,更应注重出台事关学生各项权利的管理制度的程序性要求。要明确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制定的基本程序,规范制度制定流程,并注重制度制定质量审查。最后,要突出制度制定受教育者的参与性。民办高校的学生往往比公办高校的学生更加关注学校对其相关权利实现的保障,因此学校在制定相关管理规定的过程中要建立受教育者的参与机制,要充分“重视被管理者在规范制定过程中的作用,对于可能影响被管理者利益的重要规范,要通过制度保证他们的参与权,允许提出议案、讨论草案,甚至赋予被管理者对相关规范的决定权。”
三、完善民办高校学生管理的正当程序
“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的核心问题是程序问题。”体现在高等教育学生管理层面也是如此,2017年9月新修订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学生管理工作的程序要求,这是程序正当原则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具体体现。学校在实施管理权的过程中,如何确保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必须要将学校管理权的实施进行规范,使其按照规定的程序施行。鉴于民办高校发展的特殊性和学生的具体状况,学生的权利实现更需要其管理的程序化。民办高校学生管理的程序化需要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的完善,更需要高校层面的制度完善。注重程序规则的创建。学生是否选择报考民办高校是民办高校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有了学生民办高校才有存在的价值,因此民办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更应该尊重学生的合法的请求权、合理的知情权。比如:在学校管理中决定事关学生权益的事项,事前学校有告知、说明、乃至听证的程序义务,学生有被告知、听取说明、申请听证的程序性权利。这些权利和义务需要通过程序性规定给予明确。管理程序规则的创建是学生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基础,因此,在实施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要依照上位法的规定并结合学校的实际,建立合法合理的学生管理程序,为实现民办高校学生管理的程序化奠定基础。突出程序规则的执行。程序规则是学生管理的基础。程序的执行过程中人的因素是关键,而民办高校教师的流动性较大,学校内部机构的变革较为频繁,这就给学生管理程序的执行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为克服这些不利因素的影响,民办高校更应将学生管理程序的执行放在突出的位置予以重视,要建立学生管理程序的执行机制,确保程序性规则得到有效的落实。建立程序审查机制。学生管理程序是高等学校学生权利实现的基础,更是民办高校规范学生管理、实现学生权益最大化的保障。对于民办高校克服自身缺点,增强自身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民办高校应建立学校管理程序的审查机制,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审查,对学生管理程序设立的正当性、程序的遵守情况、违反程序的处理等建立审查监督机制,增强民办高校自身在程序方面的自我完善能力,保障相关规定能够真正发挥管理效能。
四、完善民办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有权利必有救济”。“对于高校而言,构建畅通的申诉与诉讼并行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本实现途径之一。”相对于公办学校而言,民办高校在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建立方面需要进一步的加强。首先,完善校内申诉制度。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的范围仅限于学校的处理和处分。笔者认为,针对民办高校学生权利更易被侵犯的现实,应该进一步扩大校内救济的范围,应该将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学生认为任何权利受到侵害或自己被不公正对待的事项都纳入到校内申诉的范围,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校内申诉在民办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中的积极作用。在民办高校校内管理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应该进一步明确校内申诉委员会的构成,提升校内申诉委员会的相对独立性,进一步细化委员会的职权设置,让其权能和效力明晰化。同时应该进一步完善校内申诉的配套制度,比如引入听证制度、确立回避和时效制度等,不断完善校内申诉制度在民办高校学生权利保护中的作用,使校内申诉制度成为学生权利救济的主要渠道。其次,完善校外申诉制度。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该规定已基本明确校内申诉制度应作为校外申诉制度的前置程序,这样才能确保学生的权益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保护,缩小纠纷的不利影响,符合及时方便的法治原则。笔者认为应与校内申诉的范围对接,明确界定校外申诉的范围,虽然民办高校享有充分的办学自,但除学校学术自治特有的范围外,所有管理行为被学生认为侵犯其权利并在校内申诉复查后,经学生申请都应该纳入校外申诉的范围,这样才能确保民办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全面、高效的开展。
再次,完善司法审查制度。明确界定司法审查的范围,民办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既有行政法律关系、但更多的体现民事法律关系色彩的双重法律关系。民办高校仅在学生学籍管理、学历学位证书授予、奖惩等较小范围内的重要事项上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对民办高校学生管理领域审查应控制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即民办高校学生管理中如做出开除、退学等侵犯到学生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在穷尽校内外其他救济措施的情况下,学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获得权利救济的最后保障。最后,发挥民事诉讼制度在民办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中的作用。民办高校“就其与学生的关系而言,正面临学校与学生行政管理关系的式微,一般权利关系及学校与学生的契约关系增强的趋势。”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我局高度重视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始终坚持把“6·5”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作为年度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为确保今年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扎实成效,我局制定了《环保局“6·5”世界环境日宣传工作方案》,坚守生态环保底线,扎实开展保护饮用水源、防治大气污染、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三大行动,迅速制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实施方案,坚决向污染宣战,同时积极做好今年的“6·5”世界环境日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市民的环境意识。
二、围绕主题,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我局以“6·5”世界环境日为契机,紧扣“践行绿色生活”主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围绕“保护绿色环境、建设美丽肃宁”主题,我局年初就开展了2016年肃宁环保攻坚行动,。
二是积极开展“6·5”世界环境日主题宣传活动。6月5日,我局在耀华广场开展世界环境日大型环保宣传活动,收到较好的效果。现场设立咨询投诉台,接受群众投诉及建议50多条。向过往群众发放新编环保法律法规手册3600余本,环保便民手册500本,环保购物袋1000个。活动现场悬挂宣传条幅2个,宣传展版2块,内容涉及环保节能、污染防治、行风评议、法律法规、环保专项行动等多方面。
三是将新修订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水十条》、《大气十条》等法律法规汇编成册,编印10000本,发放至环保系统工作人员、企业、学校、社区、。并举办3期培训班,对环保系统执法人员、相关企业代表、园区管委会代表进行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收到较好效果。
关键词:多样化军事任务;法律保障体系建设;法律壁垒
中图分类号:E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3—0178—02
一、建设多样化军事任务的法律保障体系势在必行
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作为国家暴力机关的军队的任何行动都可能成为焦点。军事威慑力、外交、政治、经济、国防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军事法作为以军事为调整对象的专门法律制度体系,借用法学的理论来规范军事行动和暴力保障,是军事活动规律的体现,是军队战斗力生成的重要依靠。应在现行法律法规对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做出保障的基础上,对相关法律进行梳理探讨,建立和完善适应军队履行职能任务的法律体系,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非战争军事行动法律建设的经验,做好法律准备、服务与监督工作。
二、着力健全完善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法律保障体系
(一)梳理整合现行法律法规,为构建科学的法律体系奠基
首先,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是国家根本大法赋予军队的职责和使命。其次,与国防法关于军队主要任务的规定的基本精神相一致。再次,由《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防洪法》等法律构成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的特别法体系,为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最后,军事法规和条令条例是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具体依据。虽然上述各项法律法规已经有了基本的阐述和规定,但不难看出,现行法律覆盖面不够宽,规定比较原则。
(二)着眼现有法律规范的问题与缺陷,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和完善
一是层面宏观,综合性强,应具体细化,分门别类。可以按照军事任务的涉及因素将法律法规的架构分为有关军事行动主体、军事活动内容与程序、法律责任、处理相互关系、安全保密等几方面的规范。另一角度,侧重于各类军事任务的自身性质特点和特殊要求区分专门规范,具有针对性和指向性。二是体系不健全,相对滞后于实践需要,应构思框架,修订补充。许多空白法律亟待填补,大量行为规范需要明确,应抓紧制定急需的立法条件成熟的法律法规,及时清理现有法规,不适应形势要求的要重新修订,明显过时的要及时废止。三是内容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应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技术。军事立法是决策结果,为军事法治实践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涉及军事法实施的整个过程。要以创新意识指导军事立法,搞好统筹规划,构建协调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三、多样化军事任务法律服务工作的问题及对策
官兵在执行任务中遇到大量法律问题,依法采取行动的要求很高。因此,要做好部队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法律准备与法律服务工作,运用和平时期正常的司法途径处理问题,是新的历史条件下保障多样化军事任务的重要手段。
(一)提高法律指导服务的针对性。针对律师配备级别较高、法律执业人员支援落后的实际,要加强人才培养与编配的合理配置,发挥律师在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作用;法律服务机构介入服务不全面,任务职责不明确,应在早期阶段全面进入,针对涉及的国内外诸多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务,为我军军事行动和科学决策提供合理论证和可靠依据;缺乏法律指导与服务,内容不具体,针对性不强,因此法律服务人员应发挥业务专长,为部队行动的有法可依献计,从法理上对决策、计划进行科学论证和分析评估,及时为指挥机构的科学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应对方案,帮助部队解决涉法难题。
(二)明确紧急情况法理处置预案。妥善处置在紧急情况下的各种涉法问题,对潜在威胁做出超前性、预防性、钳制性行动,要针对安全威胁的发展变化规律进行周密细致的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的事件及应采取的军事行动做出基本的判断,运用十分明确的法律表述,丰富作战行动预案,及时准确地发挥战时运行制度效能。
(三)健全军地军民纠纷解决机制。军队与民用力量统筹协调难度大,保证军事行动有效实施,军民合力是关键所在。要确立军地共享、军民融合方针,在物资资源储备和调用上,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平时把军队不需要的资源融入民间,需要时纳入部队,并给予公民足够的补偿,做到军民结合,力量支援。针对占用社会资源时军事权与民事权存在的冲突,要建立有效的矛盾解决机制,选择高位价值取向保护,及时排除军事行动引发的军民纠纷。
(四)强化军人权益法律保障制度。面对权利保障与救济滞后,主张权益维护的需求与制度脱节的现状,为使我国军事权益维护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应尽快制定相关的管理规范,加强军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为我军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权利保障和救济提供基本依据;建立涉军维权工作的长效机制,将之纳入国家法规体系,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参战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创新发展法制教育宣传工作。军纪严明是军队软实力的体现,军人的能力必须融入整体行动之中。要加强对官兵的法律指导和法律服务,了解官兵涉法状况,组织官兵深入学法懂法,提高掌握法律法规的深度和运用能力,增强依法履职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军人的心理压力和紧张程度不断上升,在巩固提高战斗力方面,德军实施的“内心引导”值得关注,使每个成员都能安心服役,成为提高士气和增强凝聚力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四、实现多样化军事任务的法制化必须增强三种意识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分析
从会计从业人员的角度来讲,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但主要有两个方面。
1.客观原因
客观原因是指会计从业人员在遵循会计制度规范的基础上提供会计信息时,由于对会计事项判断失误、工作经验不足和会计本身的不确定性,造成会计信息与经济活动本意之间的出入。这种原因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一般在有限范围内,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2.主观原因
主观原因是指会计活动中,会计从业人员主观故意或受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为单位追逐不当利益,事前经过周密安排而故意编造虚假会计信息,以达到蒙蔽股东、债权人、银行或政府部门(尤其是税务部门)的目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违背了会计准则,破坏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歪曲了财务报表的内容,其危害是非常严重的。相比较而言,它比会计从业人员客观原因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更严重,有时甚至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场灾害。如典型的琼民源事件、红光事件等。
二、会计从业人员诚信建设的必要性
对于会计从业人员主观原因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从业人员作为会计信息的编制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里不管会计从业人员是主观故意,还是受单位负责人的授意、指使。但是其行为均非以个人的直接利益为目的,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诚信建设,作为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手段之一。即:以会计从业人员诚信建设为抓手,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诚信意识,增强诚信观念,建设诚信会计。
三、会计从业人员诚信建设的策略
1.加强社会综合治理,为会计从业人员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假冒伪劣商品和专业制假、贩假现象,其根本动因在于“利益驱使”。我们的国家和社会必须加强社会综合治理,采取全民打假;在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和打击力度,使一切制假、贩假者无处藏身。否则,我们的会计从业人员也无法独善其身。这是我们进行会计从业人员诚信建设所必须的外部环境。
2.增强单位领导法律意识,为会计从业人员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修订后的《会计法》进一步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同时也明确了会计机构中会计从业人员的岗位职责,从而按责任层次理顺了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关系,为认定各自的工作责任与法律责任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实践表明,会计信息虚假的产生,一般由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从业人员利用熟悉会计业务的专长,编造虚假会计信息。所以,我们必须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为契机,增强单位领导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并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为会计从业人员诚信建设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3.把握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时机,强化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意识
按照《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制度的要求,会计从业人员必须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因此,财政部门在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过程中,一方面,组织会计从业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新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业务知识的学习;另一方面,要进行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通过职业道德渗透,增强诚信意识。阐明虚假会计信息的危害,而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是会计从业人员的天职,是会计工作的生命。会计从业人员有责任、有义务杜绝编造虚假会计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4.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正确区分会计信息造假与税务筹划等合法行为
关键词:入世承诺;法律体系;具体承诺
一、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根据世贸组织规则要求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我国政府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或制定了新的法律法规。
(一)货物贸易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1、有关货物进出口管理的法规
根据世贸组织有关协定和我国对外有关承诺,我国的配额管理、许可证管理等非关税措施将逐步减少或者取消,进口关税水平将逐步下调。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也需要有效抵御外国形形的贸易保护主义,以促进国际贸易的正常开展。为了适应新的情况,我国制定了《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2、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规
根据世贸组织有关协定和我国对外承诺的要求 我国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了修改,还出台了《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此外,我国还进一步完善了以《对外贸易法》为基础的有关外贸管理的法律法规。在货物贸易领域,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是衡量一个国家贸易对外开放程度的重要标志。表1足以说明中国改革的成就。
表12002年—2010年关税总水平单位:%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数据统计而成
(二)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为了履行我国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具体承诺,开放或者进一步扩大开放有关服务业,我国极大地完善了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已经修改或者新制定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等十多部行政法规以及大量部门规章。这些法规、规章根据我国《服务具体承诺表》对相关服务行业做出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规定,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进入我国市场的程序进行了规范。
(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加入WTO后,中国建立健全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比较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体系,并且按照WTO的要求全面清理和修订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几乎所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出台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新法规。2007年,中国相继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四)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我国对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主要是删除了与《投资措施协定》和我国《加入议定书》不一致的规定。此外,我国还完善了有关贸易救济措施的法律制度,在原来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了《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并专门制定了《保障措施条例》。
经过不懈的努力,中国已建立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法律体系,清理了3000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贸易体制和政策进行了全面的调整,使中国的对外经贸体系与世贸组织的规则和我们的承诺相一致,中国的贸易体制和环境更加稳定,更具可预见性。
二、具体承诺减让表的履行
(一)货物贸易领域
1、关税消减
2010年,我国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税则,降低鲜草莓等6个税目商品的进口关税。经过此次降税,我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降税承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按照承诺,中国的平均关税水平已从加入前的15.3%降低到了目前的9.8%。其中,工业品平均关税从14.8%降到了8.9%;农产品从平均23.2%降到了15.2%。目前,中国成为世界上农产品关税平均水平最低的国家之一。工业品中,较为典型的是,我国汽车整车及其零部件税率分别由入世前的70%-80%和18%-65%降至25%和10%,最终完成了汽车及其零部件的降税义务。此外,依照中国参加的《信息技术协定》,2005年前,我国将协定下产品的关税全部降至零。
2、非关税壁垒
2003年9月27日,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对粮、棉、油、糖、羊毛、化肥等大宗商品的进口,建立了公开、透明的关税配额管理体制。中国在《入世议定书》附件3中承诺取消的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和特定招标等424个税号产品的进口非关税措施,已按承诺到2005年1月1日全部取消完毕。2005年,中国取消羊毛和毛条的进口指定经营制度。2006年,中国取消对植物油的关税配额管理,实行9%的单一关税管理。2006年,中国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3种,全年实行关税配额、进口许可证和国营贸易管理的商品进口918.3亿美元,仅占进口总额的11.6%。3、对外贸易经营权
随着《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出台,于2004年7月1日起,中国提前半年履行了放开外贸权的承诺,取消了实行了50年的外贸权审批制,对外贸易经营者开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二)服务贸易领域
在服务贸易领域,在按WTO规则分类的160多个服务贸易部门中,中国已经开放了100个,并承诺将进一步开放11个分部门,远高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涉及银行、保险、电信、分销、会计、教育等重要服务部门,为外国服务提供者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准入机会。
1、金融业
在2005年年底就提前结束过渡期,率先在金融业实现开放。银行业,2004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三周年起,人民币业务的开放地域进一步扩大到了北京、昆明和厦门3个城市,使开放城市增加到16个。截至2004年10月底,外资银行在中国总共设立了204家营业性机构,其中105家已经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2006年12月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细则》正式生效,取消了外资银行在国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在履行入世承诺基础上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一切非审慎性市场准入限制,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保险业,保监会宣布外资保险公司可以在成都、重庆提供保险服务,比承诺提前了半年。2004年12月11日,外资保险公司可以在我国任何地方开展业务,取消了地域的限制,并且可以从事全面的寿险和非寿险业务。证券业,2008年1月1日,新修订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正式实施,外资参股国内证券公司条件放宽,参股渠道更多样,监管机制更适当。至此,中国证券业已完全履行了加入WTO的各项承诺。
2、旅游业
2005年2月17日,国家旅游局和商务部联合《对〈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修订》,将外资旅行社注册资本降低为不少于250万人民币,取消外资旅行社设立的地域限制,提前一年多兑现了允许外资设立控股旅行社的承诺,提前3年兑现了允许外资设立独资旅行社的承诺。
3、电信业
2004年12月11日,中国基础电信逐步对外开放,允许外商以合资的形式涉足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地的基础电信业务市场,英国、美国、韩国已在中国合资成立了3家电信公司。在增值电信方面,截至2006年9月,中国的通信主管部门共接到外商投资电信业的正式申请29份,已通过审定的有14份,已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5份。2007年底,中国的电信市场对外开放移动和数据业务市场、固定电话网和国际业务,取消所有基础电信的地域限制,并允许外资股权可以达到49%。
4、外商投资
2007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施行,这是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重要导向政策,它在内容上扩大和提高了中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的领域和水平。据统计,2006年,中国服务业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7141家,占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总数的17.2%;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11.4亿美元,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30.4%。外商投资进入中国服务业领域,也促进了中国服务业的发展。表2是中国在WTO协议中关于服务贸易领域所作承诺的水平,也证明了中国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
表2:WTO成员服务贸易承诺水平
资料来源:商务部
(三)知识产权领域
加入WTO后,中国除了出台和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外,还建立起了具有鲜明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和协调机制,使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力度在行政和司法两个方面都大大得到了加强。2004年8月,中国成立了以吴仪副总理为组长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全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结束语
入世十年,中国加入WTO的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成为全球最开放的市场之一。从新成员到多边贸易体制的坚定支持者、推动者,中国积极参与WTO各项活动,为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活力,也赢得了WTO成员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肯定和赞赏。
加入WTO十年来,中国不仅切实履行承诺,还积极参与WTO各项活动,发挥了建设性的作用。在贸易政策审议方面,中国分别于2006、2008和2010年接受了WTO的三次贸易政策审议,回答了WTO成员提出的近3700个问题。在发展方面,中国积极响应WTO“促贸援助”倡议,多次向多哈发展议程全球信托基金进行捐助。在解决争端方面,中国积极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化解与成员间的贸易争端。
加入WTO十年的历程再次证明,中国负责守信地履行了承诺,积极为加强多边贸易体制做出了贡献,赢得了世贸组织成员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肯定和赞赏。
参考文献:
[1]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2004年我国履行WTO承诺情况[J].经济研究参考.2005,32.
[2]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J].中国WTO报告.2003.
二、试行“轻微违法行为首查不罚”制度。为了切实转变质监部门服务地方经济的观念,坚决纠正“执法就是罚款、罚款代替整改”的片面执法行为,梳理质量技术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界定轻微的违法行为,作为“首查不罚”的主要依据,在全市范围内试行。
三、修订完善《罚没物品管理规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20*年第16号令),对罚没物品的移交、保管、拍卖、销毁等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做到环环紧扣,不留漏洞。
四、抓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贯彻落实。法制员做到每卷必审,并建立阅卷登记;每半年组织人员对稽查大队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审查评比,评选出优质案卷,结合年终考核给予奖励。
五、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适时召开民主恳谈会,听取干部职工对局党委局班子决策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完善局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全体干部职工监督。
六、做好重新修订的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审核工作。对重点修订的《机关管理补充规定》、《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8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审核把关,特别是对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条款,不得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七、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八、建立机关干部职工学法制度。根据市普法办的要求,制定局年度干部职工学法用法计划,提高全局干部职工法律素质。
九、及时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传达法制例会相关精神。根据市法制办法制例会的情况,结合局行政执法实际,及时传达贯彻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一、澳门《劳动关系法》的法律细化
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理论奠基人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写道:“一切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滥用权力的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他所讲的权力指的是国家的强制力,这种力量以法律为载体,而法律则以国家的意志为转移,要体现出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因此,法律的制定必须遵循精细化的原则,这样才不会导致授权不明,才能维护公众的利益。内地一直以来的立法相对来说比较粗略,很多方面的条款,宣誓性的比较多,授权性的比较多,兜底性的比较多,而对相关权利义务精细的规定不足,同发达国家相比,有一定的差距。下一步如何进行精细化的立法,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作为当年葡萄牙的殖民地,澳门长期受到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其立法的精细化程度比较高,这可以从《劳动关系法》的一些细节性规定中体现出来。该法第十三条规定了雇主必须以簿册、数据卡或信息系统记录有关雇员的数据,而记录中需要载明的事项该法律就规定了九条。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了雇主同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则,该原则分成一般原则、例外情况和录用条件三大方面,具体包括了十一项条目。而内地的相关法规中,仅仅只有《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雇主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以及不得安排其从事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总共只有三条,还不到澳门一部《劳动关系法》相关规定的三分之一。法律细化方面的差距还有许多,例如澳门《劳动关系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合理缺勤和不合理缺勤的具体情况,具体包括十二个条目,这就为雇主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划定了准则,防止出现不合理的单位规章制度。第六十一条则载明了月薪、日薪和时薪的具体计算公式。这些都是内地劳动法律法规所未载明的。通过澳门《劳动关系法》与内地劳动法律法规的比较,可以看到澳门在劳动立法方面,精细程度要超过内地。同样关于用工平等原则的条款,澳门《劳动关系法》规定,任何雇员或求职者均不得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尤其因国籍、社会出身、血统、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年龄、婚姻状况、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所属组织、文化程度或经济状况而得到优惠、受到损害、被剥夺任何权利或获得豁免任何义务。而内地《劳动法》仅仅提到,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不同而受歧视。虽然两部法律都提出了用工平等这一原则,但较之澳门的劳动法规,内地的法规相对过于简略,使得在有些情况下,致使法律的适用出现无章可循的问题。
二、完善内地劳动法律法规的思路
截止2012年末,内地劳动就业人数达到7.6亿,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无疑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调整劳资关系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其内容需要得到进一步地完善,以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澳门《劳动关系法》立法上的人文主义关怀和精细化,给内地劳动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立法注重人文关怀,为和谐社会增添光彩。劳动法律是调整劳资关系的法律,更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这就需要法律的制定要以人为本。现阶段内地劳动法律法规虽然在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方面越加充分完整,但其着眼点主要集中在经济利益和人身安全的角度,缺乏人格和精神层面的全方位保护,例如,劳动者隐私权和劳动者人格尊严权的保护并未在劳动法律中体现。而现实生活中,侵犯劳动者隐私和人格尊严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没有劳动法律上的具体规范,劳动者的隐私权、人格尊严权等精神层面的权益就不能得到切实可靠的保障,也就不能全面正确贯彻宪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的原则性规定。因此,在劳动法律法规的完善过程中,具有人文关怀的相关法条应当得到不断补充。例如,借鉴澳门《劳动关系法》的规定,将保护员工个人隐私等方面的内容写入法律。在这一点上,部分内地新制定的法律树立了很好的榜样,如新修订的《老年法》强调了赡养人对老年人有提供精神慰藉的义务。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 管理 法律法规
1 引言
现有的化学品,尤其是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存储、销售、运输、使用以及作为废物处置的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因为误用、滥用、化学事故或处置不当,会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威胁。因此,加大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力度,完善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对于保障人类健康及生态环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介绍
1987年2月17日我国国务院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后经2002年和2011年两次修订。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于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修改完善了化学品登记制度,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建立许可制度,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还明确提出“危险化学品目录”的概念,将其做为危险化学品的判断标准。《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3 相关配套文件介绍
为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文件,以支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3.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5月17日出台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后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组织对其进行了修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0号”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准入门槛,从申请条件、颁证程序、延期和变更手续、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且明确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责任。3.2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该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令第35号)同时废止。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整体负责。
此次修订的主要体现在五方面:
(1)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体调整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不再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