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30 10:17:2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劳动教育机制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培智学校开展劳动技能课的意义
弱智儿童由于智力低下,以致心理活动缓慢,认知水平低下,他们有的精神萎靡、消极被动,有的有严重的运动障碍和语言障碍,还有的有不同程度的行为障碍。培智学校的劳动技能教育就要从弱智儿童的身体和智力、心理等特征出发,对他们进行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训练,有效地补偿其智力和适应行为的缺陷,培养健康的个性品质,帮助他们树立自信、自立、自强的观念,使他们能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二、培智学校劳动技能课的开展
国家教委(87)教初015号的附件——《全日制培智学校(班)教学计划(征求意见稿)》中规定1~9年级劳动技能课共达234课时,占总课时1400课时的16.7%,而七、八、九年级的劳技课时,每周达8课时,占每周28课时的28.6%。《全日制弱智学校劳动技能课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主要有:自我服务劳动、家务劳动、公益劳动、简单的生产劳动(包括手工制作劳动)。从这些方面进行比较系统的劳动技术教育与训练,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劳动技能、劳动习惯和热爱劳动的优良品质。
三、建议在校内建立固定的劳动实践场所和校外劳动基地
开展劳动技能教育,不仅要有固定的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师,还要有一定的劳动实习场所、让学生定期参加劳动、服务,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四、在劳动教育中贯彻思想品德教育
弱智学生的生理、心理障碍的类型都不一样,在劳动培训的过程中教育学生认识劳动的意义,劳动对身体、智力发展的作用,劳动对人的一生的影响;教育学生在劳动中要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鼓励;对学生劳动成果的评价要坚持鼓励的原则,根据学生的基础看发展、看提高,对每个学生的进步都给予鼓励。
五、鼓励让家长参与,争取社会配合
培智学校的劳动技能课仅仅靠学校每周几节课的教育培养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帮助家长积极参与,引导家长解决认知问题:孩子有残疾,心疼孩子;嫌孩子动作笨拙,太慢;怕孩子家务劳动时损害用具。教育家长,使家长认识到孩子参与生活自理劳动、家务劳动和简单的生产劳动,不仅能使孩子学会生活自理自立,而且有利于孩子智力、体力的发展,有利于矫正孩子生理、心理问题。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就已经开始对教师流动问题高度关注,1996年教育部出台了《关于“九五”期间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积极进行教师定期交流。打破在教师使用方面的单位所有制和地区所有制,促进中小学教师在学校和地区之间的交流。要建立教师流动的有效机制,采取切实的政策措施,鼓励教师从城市到农村,从强校到薄弱学校任教。通过实行教师定期交流,促进教育系统内部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强薄弱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缓解农村边远地区中小学对教师的需求。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机制”,这意味着教师流动机制的建立在我国迈出实质性步伐的时机已经成熟。不合理的教师流动是困扰教师队伍建设的一大难题,良性的教师流动是实现城乡教育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乡教育一体化政策背景下,教师流动机制如何建立,已成为我国教育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
当前城乡教师流动的实践困境及其解析
当前城乡教师流动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城市教师向农村流动,二是农村教师向城市流动。对于城乡教师的这两种流动方式,笔者对宁夏不同地区的部分城乡学校进行了实地调研,通过与这些学校的教师、管理者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进行调查和座谈,发现在实践操作和现实效果上,这两种流动方式都存在着一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陷入了难以摆脱的困境。(一)城市教师向农村流动的困境城市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是以特殊政策为主导进行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短期性的,如轮岗、支教、挂职等短期的政策性措施。二是较长期的,以特岗教师为代表。这两种城市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乡师资失衡的矛盾,部分地促进了城乡教师资源的均衡,但就整体而言,其在实施过程中效果有限,且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短期性流动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首先,从教师方面看,被流动到农村的教师很多都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而被迫流动,从调查结果看,这些流动到农村的教师,大多并非出自内心的需要去帮助农村学校,而是因为教育行政部门把到农村学校进行一定时期的任教与教师个人职称评定挂钩,迫使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其结果是这部分教师把到农村任教看作是敷衍应付的差事。调查结果还显示,大部分流动到农村的教师无归属感和幸福感,无法真正融入到农村学校中去,认为自己是编外人员,是“客人”,只管上课,对学校的其它事情不敢也不愿发表见解。调查还发现,流动到农村的城市教师面临着家庭生活的极大困难,城市教师交流到交通不便的农村,很难照顾家人和孩子,无法安心在农村执教。其次,从派出学校来看,有相当部分城市学校因为害怕自己学校教学质量会受影响,在选派教师方面重形式轻质量,只做表面文章。调查结果显示,一些城市学校总是想方设法把真正优秀的教师留下,而将教学水平一般或闲置人员交流到农村学校,甚至有的学校用按人头排序的办法来确定要流动的教师。调查结果还显示,对于流动到农村去的教师,派出学校在流动期间一般是不管不问,认为既然该教师不在岗,就无法也无需对其进行考核。第三,从农村接受学校来看,对从城市流动来的教师很难管理。调查表明,农村学校认为这些城市来的教师是来帮扶的,自然是优秀的,而且又是短期在农村执教,不能和本校教师一样进行管理,而采取顺其自然的态度。调查还发现,交流到农村的城市教师的衣食住行,已经成为农村学校的一项负担,并且派到农村的教师都是短期执教,教师更换频繁,使学生难以适应,教学效果并不理想。特岗教师是一种较为长期性的向农村学校进行教师流动的措施。特岗教师政策的实施给农村教育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师资短缺和师资质量问题。虽然在数量上,特岗教师暂时缓解了农村教师不足的问题,但特岗教师的质量却令人堪忧。在调查的157名特岗教师中,非师范毕业生竟有87名之多,占总人数的55%,本科学历的仅有37名,占总人数的23%,非师范生充斥,学历层次整体不高,教育教学质量难以保障。更令人揪心的是,特岗教师队伍极其不稳定,在调查的157名特岗教师中,有143名表达了在任期内有离职的可能性。而且,农村的特岗教师在满三年服务期后,绝大部分都想方设法调离农村,在访谈中,一位农村校长不无感慨地说道:我们学校就是特岗教师培训基地,辛辛苦苦培养三年,结果都调到城市学校成了那里的骨干,去年到期的14名特岗教师,只有一人留了下来。(二)农村教师向城市流动的困境农村教师向城市流动大致有两种,一是政策性的流动,二是市场性的流动。政策性的流动是教育行政部门以政策的形式从农村选拔优秀教师到城市任教,选调政策是一种常见的选拔方式。对宁夏不同地区15位农村学校校长的访谈中发现,教育行政部门定期选调农村教师到城市是目前农村优秀教师流失的主要途径。一位校长谈到,学校经过多年培养,打造出了物理、英语两个较强的学科,不料去年县里把这两个学科最优秀的教师全部选调走,不但造成这两个学科教师的突然短缺,而且使这两个学科出现了巨大滑坡,至今难以弥补,数年的辛劳毁于一旦。有校长指出,县里为了集中办一两所优质学校,三年内将本校业务强、潜力大的老师几乎全部选调走,使本来就缺乏优秀教师的农村学校更是“雪上加霜”。政策性地从农村选调优秀教师进城,虽然能为部分优秀教师进城发展提供了机会,但却人为地加大了城乡教育差距,加重了城乡教育的不均衡,严重损害了教育公平。一位农村校长不无感慨地说,培养一位农村优秀教师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但却被选调到城市中去,这极大地伤害了农村学校和农村孩子的感情。随着教师聘任制的实施,市场化机制在教师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市场性流动也成为农村教师向城市流动的一种重要方式。市场性流动以趋利为根本原则,由于农村教育教学条件和生活条件较差,市场性驱动的城乡教师流动只能是农村教师向城市进行单项流动,流动到城市的大多是学历高、工作能力强的农村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一位校长在访谈中谈到,我们现在不敢让学校的优秀教师参加县市的公开课,因为一些城市学校的校长经常在公开课上发现优秀的教师后,直接把这些老师带走。市场性流动还带来了教师的隐性流动需求,即受利益的诱惑,随时可能找机会流向城市的教师,据对15所农村学校的调查显示,这些学校最低有56%、最高有87%、平均为74%的教师有流动到城市的倾向。市场性流动直接威胁到农村教师队伍的稳定,造成了农村教育教学质量的滑坡,严重制约了农村教育的发展。
城乡教育一体化的教师流动目标定位
现实操作中的困境并不在于操作本身,而是有着更加深层的教师合理流动机制问题,困境的突破也不是某些权宜之计的对策措施所能从根本上奏效,需要的是具有系统性、规范性、制度化的长效解决机制,城乡教育一体化战略的提出为教师流动走出困境带来了契机。目标是使命、依据和指南,明确目标是城乡教育一体化的教师流动合理机制建构的前提,也是实现城乡教师合理流动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属。“城乡教育一体化的目标是实现城乡教育公平”,[1]教育公平也就成为教师流动的首要目标。教育公平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平等性公平、差异性公平等,由于城乡师资的差距归根结底是师资质量上的差距,而师资质量表现的是一种结果差距,因此城乡教师流动所追求的公平就是一种结果公平。由此,城乡一体化的教师流动目标首要的就是师资质量公平。但是,师资质量公平并不意味着将城乡教师质量绝对等同化,达致城乡师资绝对公平。因为师资质量公平还要以效率为前提,受到效率的限制,故城乡师资质量公平只能是一种差异性公平,是效率基础上的公平。效率在这个意义上也就成为教师流动的另一目标。由此,城乡一体化的教师流动目标可定位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城乡一体化的教师流动目标之下,还要处理好个体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矛盾。个体价值是指在城乡教师流动中要充分尊重教师个体的流动选择,为教师个体追求更好地生存和发展需要提供条件和机会。社会价值是指城乡教师流动必须以满足整个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需要和对整个城乡教育进步的促进。社会价值是以城乡教育整体发展的长远利益为出发点,它要求教师流动要服从城乡教育的整体发展与进步的需要。个体价值具有个人性和现实性的特点,教师个体流动主要以能否满足个人切身需要和体现自己生存意义作为选择。在城乡教育条件仍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况下,教师流动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社会价值和个体价值的矛盾,个体价值必然会导致农村优秀教师选择向城市流动,社会价值又要求优秀教师向农村流动。尽管从长远看,社会价值的实现有助于个体价值的最终实现,但从局部和暂时来看,教师流动的个体价值和社会价值就会出现不协调甚至相悖的现象。因此城乡一体化的教师流动机制的建立就需要协调、兼顾和融通教师流动的个体价值和社会价值,以社会价值主导,实现城乡教育的均衡发展,同时又要积极找寻社会价值和个体价值的结合点,充分发挥教师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教师个体价值的实现提供良好的条件和机会。
关键词:日本;韩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质量保障;启示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劳动力市场对于高素质产业工人的需求不断增长。近年来,我国农民工培训规模大、发展快,但培训的质量保障却不容乐观。基于国际比较的视野,分析和借鉴日本和韩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质量保障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对于我国农民工培训的质量保障改进与提升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一、日韩两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质量保障
(一)完备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法律体系保障
日韩两国都坚持立法为先、依法治农,现都已形成了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从国家法律的高度支持和保障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顺利进行。二战后日本政府相当重视教育法制建设。在专门针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方面,1947年颁布的《学校教育立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农业继承者教育的重要地位,阐明了农业学校的宗旨,致力于把拥有高中学历的农民子女培养成为现代农业骨干人才;1948年颁布的《农业改良助成法》提出要加大对农民科技知识的培训力度;1961年颁布的《农业基本法》进一步表示要使农业从业者得到一定的教育和培训,保障从农者及其家庭能够充分就业;[1]1999年,《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在就农者的教育培训和经营管理方面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并要求国家鼓励并扶持农村技术教育。[2]在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经费方面,1950年的《农业改良资金援助法》规定了政府经费支持的项目包括改良农业经营、改善农民生活和培养农村青少年等;1984年修改过后的《关于农业振兴地域法律》表明要划拨专门资金用以支持农民的继续教育培训。[3]同样,韩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也受到法律保护。1962年制定的《农村振兴法》强调启蒙指导、技术普及、领导者的培养与训练等,旨在振兴与开发农村;[4]1990年的《农渔村发展特别措施法》不仅规定了培养农渔民后继者,而且还确立了专业农户的具体培养制度;[5]1993年修改的《兵役法》规定将农业后继者改为产业技能要员,并且免除兵役;2000年施行的《农业、农村基本法》对培养专业农业人作出了具体规定。[6]在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经费上,1971年出台的《农业产学合作审议会规定》确定了国家须向农业经营者培育、农业教育培训实习等项目提供必要经费;[7]1980年颁布的《农渔民后继者培养基金法》为农村基层干部和有意愿且有能力务农的农村青少年设立专项培养资金;[8]1998年修订后的《农业农村基本法》,不仅明确了对农业人培育的援助,而且还涉及到援助资金效率等相关问题。[9]
(二)系统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日韩两国都已形成了系统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体系,该体系为农村劳动力打通了更多的职业教育培训渠道,在增加职业教育培训机会、拓宽职业教育培训内容、满足不同农业相关群体职业教育培训需求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日本形成了中央政府—都道府县—市町村、政府部门—教育系统—社会力量从上到下、多方参与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体系。[10]日本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主要由文部科学省、农林水产省等部门负责,包括农业职业高中教育、农业继续教育、农业技术普及组织教育和国内外研修制度。[11]农业职业高中教育由文部科学省系统的农业高中实施,其职业教育培训对象是高中在校生,目标是致力于把高中在校生培养成自营农业人员和农业关联产业技术人员;[12]农业继续教育的实施主体主要有农林水产省和道府县的农业大学校以及民间农业继续教育机构,以农林水产省的农业大学校为例,其职业教育培训对象是有1年以上从农经验、打算长期从农的具有高中学历的农村青年,目标是培养振兴社区农业的中坚人才;[13]农业技术普及组织教育的实施主体包括农业协同组合、农业青年俱乐部和农业改良普及中心,以农业协同组合为例,该组织设营农指导员,以农业协同组合成员及其家属为对象(日本几乎所有的农户都参加了农业协同组合),对其进行生产、经营、生活方面的指导,目标是提高农业者的素质;[14]国内外研修制度主要由全国农村青少年教育振兴会实施,职业教育培训对象是30岁以下的在农或即将务农的青年,目标是获得实践经验、掌握先进技术。[15]韩国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体系由四部分组成,主要包括农村振兴厅、农业协作合同组织、农业大学和其他民间组织。[16]农村振兴厅下设道农村振兴院、市郡农村指导所和邑农村指导所,以后继农民、专业农民、农村青少年、农村妇女等为对象,实施农渔民后继者教育、专业农民教育和专门农业大学教育,农渔民后继者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农业后备劳动者,专业农民教育以培养核心农户为目标,专门农业大学教育以培养具有专业实践能力的青年农业专门人才为主;[17]农业协作合同组织主要由农业经营教育支援团、教育院、研修院和新农民技术大学等机构组成,培训对象包括农业协作合同组织会员(韩国90%以上的农村劳动力都是农业协作合同组织会员)、专业农民等,目标是培养具有农业实践操作技能的农民;[18]农业大学分布于全国各地,以中青年农民、农业后继者、专业农民、骨干农民为培训对象,主要是开展知识、信息密集型培训;其他民间组织包括农村青少年教育协会、农民教育学院、农村文化研究会和其他民间团体,面向农村青少年、农业技术人员和全体农民,旨在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培训事业。[19]
(三)创新教学内容与方式,突出实践教学
日韩两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不仅内容丰富,而且培训方式也不拘一格,突出了教学的实践性。日本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内容,除了综合知识和技能外,还涉及到农牧渔生产技术、农产品加工储存和销售、农业经营和管理、国内外农业政策、健康和生活等多个方面。[20]在方式上,强调职业教育培训的实践教学,常用的教学形式有上门指导、实物展示、实地参观考察、互联网传播、讲座等多种方式。以农业改良普及中心为例,该组织要求专门技术员和改良普及员通过示范户的选定、实验样板田的设置、巡回技术指导等方式向农村劳动力提供帮助和指导;此外,还安排农业普及员通过座谈会、讲习会、视频播放、苗圃展示等方式对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教育培训。[21]韩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教育培训之前,很多都会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培训需求分析,从而保障职业教育培训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其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实用技能和知识的培训与更新、社会政策教育、农村生产和生活的实用科技等方面。[22]在方式上,韩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理论结合实践,主要有实习体验、现场参观和讨论等方式;二是培训时间灵活,既有每期3至5天的短期培训,也有1至2年的学历教育,既可完全脱产,也可半脱产或不脱产;三是充分发挥媒介的培训作用。[23]值得一提的是,韩国2005年推出的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券制度开了农村劳动力自主选择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培训内容的先河,既满足了实际需要,又遵从了农村劳动力意愿,在韩国引起了强烈反响。[24](四)充足的资金投入日韩两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资金来源渠道多,数额也大,这为实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保障。在资金来源方面,日本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经费来源主要有财政部拨款,文部科学省资助,地方财政、中央和学校法人筹资,国家低息贷款等多种渠道。在资金投入方面,日本除了对有“认定农业者”、“青年农业士”、“模范农户”等荣誉称号的务农者给予资助,还对民间农民继续教育组织的设施建设、农业改良普及中心的各项进修活动以及参加国内外留学务农人员提供经费和补助。[25]日本政府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投资不仅项目多,而且数量大。例如,以招收即将从农的高中毕业生为主的县立农业学校和部分农民进修所,其办学经费由国家和县当局共同提供,各自承担2/3和1/3。[26]韩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农林部门划拨、地方财政补助、国库融资、农协融资、官员非法财产充公等渠道。韩国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投入是非常可观的,政府财政拨款建立的农业专门学校,计划对农渔民后继者进行为期3年的正规教育,其办学年预算达50亿韩元;[27]韩国江原大学向农村劳动力开展的咨询、教育、培训等活动,所有费用都由道(省)政府承担,其中仅农村劳动力人均培训费用就高达300万韩元;2005年,为了革新农村劳动力培训方式,提高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质量,韩国农林部投入3.5亿韩元用以示范推广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券制度,从而保障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实效性;为了改变农业后继人缺乏、农村荒芜和萧条加剧的局面,计划到2013年为止,韩国政府将投入2.4万亿韩元用以每年培训5000名从农青年,保证20万专业农户的较高素质。[28](五)完善的质量评估监测和严格的职业资格认证日本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质量评估和监测不单单是针对受训者,还针对实施职业教育培训的主体机构。就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而言,日本已形成了设置认可、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共同作用的质量评价体系。[29]设置认可是文部科学省对一所机构是否具备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基本条件的资格认可,从质量上保障该机构较高的办学起点。内部评价是办学机构对自身职业教育培训质量的自我监督,且须定期向内部工作人员和外部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外部评价由独立于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政府的第三方组织进行实施,它必须接受文部科学省一系列严格的资格认证才能参与评价,其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已使外部评价成为日本主要的职业教育培训质量评价形式。日本对完成职业教育培训的农村劳动力都要进行技能鉴定和资格认证,以确保职业教育培训对农村劳动力的价值。日本的职业资格分为国家资格和民间资格,有资格考试、专家评审和学历认证三种鉴定方式。[30]在日本,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同等重要,并且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是相当不容易的,农村劳动力职业资格有“农业士”、“指导农业士”等,这些职业资格对提高从农人员的职业素质是非常有效的。韩国不仅对实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机构、教师、设施等条件有着严格的标准,而且为了确保资源的充分利用和职业教育培训效果的最优化,还要求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必须依据自身的条件和性质选择职业教育培训对象、确定职业教育培训内容。在职业教育培训结束后,参训人员均要接受技术考核。韩国严格实行职业资格认证,以农业后继者为例,首先要获取农业后继者的申请资格,即作为产业技能要员有2年以上从业经验,且年龄不超过40岁;其次,需要在满分为750分的分数选拔中取得合格成绩才能真正成为农业后继者。[31]完善的质量评估监测和严格的职业资格认证不仅使日韩两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质量得以保证和提升,还促进了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自身的完善和发展,形成了农业、农村、农民和职业教育培训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二、对我国农民工培训的质量保障启示
(一)推进农民工培训法制建设
日韩两国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地位、内容和资金投入给予了法律高度的保护,对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与义务、经费来源、运作及相关奖励措施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虽然有涉及到职工培训,但是范围过宽、可操作性不强、执行力度也不到位。近年来,我国虽然颁发了诸如《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只是一种政策措施,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对农民工培训未起到刚性的规范和保护。鉴于此,我国农民工培训的法制建设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制定专门针对农民工培训的基本法律,涵盖农民工培训的各个方面,确保农民工培训的标准化和制度化;二是建立健全农民工培训法律体系,对现有相关法律的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促进农民工培训真正服务于农民工群体、作用于生产经营一线。
(二)健全多层次的农民工培训体系
日韩两国系统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体系使得农村劳动力教育有路、培训有门。为了保障我国农民工培训质量,健全以职业学校为主导、各类培训机构共同参与的、面向全体农民工的多层次培训体系是有必要而且有可能的。该体系可分为4个层次:一是初等职业学校和乡(镇)级培训机构,以提高农民工文化知识与职业道德、掌握初级技能和就业等通识性知识为目标;二是中等职业学校和县(区)级培训机构,主要是把农民工培训成掌握岗位技能、面向生产服务一线的中级技术工人;三是高等职业学校和市级培训机构,以培训既了解相关专业理论,又掌握专业技术的高级技术性人才为主;四是成人教育学校和省级培训机构,旨在引导和帮助农民工终身学习、更新知识和技能、实现职业转换等。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可以依据现实所需实行公办、民办或者公私合办。公办力量以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教育等部门为主,民办力量包括个体、企业、社会团体等。
(三)优化农民工培训内容和方式
日韩两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内容丰富、方式多样,既能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又能满足农村劳动力生活需要。农民工培训结果的实效性取决于培训内容的实用性,因此,需要对培训内容进行深入调研,以确保培训内容既符合岗位要求,又满足农民工的职业发展需求和现实生活需要。农民工培训不仅应该包括法律政策、生活指导、职业知识技能等引导性、就业性内容,而且还应包括人文素质、信息技术、心理健康、家庭教育等发展性内容。其培训方式要注重“因材施教”,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和不同培训对象采取适应其需求的培训形式,诸如校企合作、送教进厂、进创业园区、进重点建设项目场地、进产业集聚区等。在时间安排上,采取长短期结合、脱产与半脱产结合或假期进修的方式进行培训。加强培训的实践训练,培训教师在“做”中教,农民工在“做”中学,提高农民工的实践操作能力。此外,还可引导、帮助农民工借助移动网络进行自我培训。
(四)完善政府主导的多渠道投入机制
日韩两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质量保障得力于充足的资金投入。我国农民工培训能否按要求按标准完成,还要看投入机制的完善程度。因此,我国各级政府每年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农民工培训作为民生工作列入《政府工作报告》,并作出专项经费预算。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合理承担农民工培训经费,并以社会力量投入作为补充,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导,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的多渠道投入机制,为农民工培训质量的达标提优提供资金保障。
(五)强化质量监管,从严实施职业资格考试
借鉴日韩两国的经验与做法,加强对我国农民工培训的质量评估和监测、对农民工培训结果施行严格的职业资格认证是很有必要的。对农民工培训的质量监管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对培训机构的资质进行周期性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培训师资、基地、设施和管理等方面,评估主体包括学校、政府部门、企业单位和农民工个人;二是对培训过程的质量进行常态化监测,主要包括对培训内容、方式、经费使用等方面。培训结束后,对农民工进行严格的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的给予相应证书,不合格的择期重新接受培训。对农民工施行严格的职业资格认证,不仅可以规范农民工的参训行为,避免因其自身因素造成的培训质量问题,而且还能对农民工职业技能进行分层分类管理,便于企业对农民工的选择任用。
作者:杜永红 金霞 刘洁 单位:西华师范大学 烟台市福山高新区泊子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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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缴交社会保险基金的请示》,请贯彻执行。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缴交社会保险基金的请示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劳动法》,省政府印发的《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通知》(粤府〔1994〕116号),市人大公布的《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和市政府印发的《广州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规定》(穗府〔1994〕95号),我市各类非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工人,以及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1995年内必须签定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行政单位的固定工人也要与机构改革同步实施劳动合同制。为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含团体,下同)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缴交社会保险基金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事业单位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均应按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以及统一办法、统一费率、统一待遇的原则,到同级社会保险公司和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女职工生育保险等手续。
二、行政事业单位已签或应签劳动合同的原固定职工从1996年1月1日起,所在单位必须为其统一缴交单位或个人部分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转为劳动合同制的原固定工,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经市劳动局审核,视作缴交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其劳动合同制职工、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临时工继续按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
[论文摘要]农民历来是推动社会进步、历史发展的主力军,只有大批农民从土地上走出来,成为市民,中国的现代化才有希望。本文就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职业教育培训方面讨论富余劳动力转移的问题及其对策,指出农民职业教育在富余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经济学家拉格纳.纳克斯的解释,农村富余劳动力(又称农村剩余劳动力)是指那些可以从农业部门抽走,而不至于影响农业总产量的农业劳动人口。这部分劳动力从表面上看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但对农业部门的总产量并无贡献,实际上处于一种隐蔽性失业状态。处于隐蔽性失业状态下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是人力资源的低效或无效配置,对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我国的“三农问题”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臼益突出。农村地区数以亿计的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但他们并不能自然而然地实现转移,在转移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文化素质低、政策引导的力度不够等问题。
一、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中的主要问题
1、农村富余劳动力文化素质不高
由于我国长期推行城乡二元制结构,致使我国各种资源过度地向城市斜倾,尤其是教育资源上的差别,使得生活在农村的人接受教育,尤其是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相对减少,致使我国农村劳动力文化素质整体不高。文化素质不高,影响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的转移,使他们难以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即使勉强移出来,也由于在生活方式、公民道德意识等方面与城市居民的差距,结果难以融合到城市的现代生活中。
2、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质量低、经费少首先,各地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底子不清,指导不力。各地普遍存在着对农村劳动力资源现状及劳力输出基本情况掌握不够。其次,技能培训方式单一、手段不多。各地在培训中普遍存在集中讲理论多,实际操作少:填鸭式讲课多,现场擂导、观摩少:引导性培训内容多,针对性培训内容少、实效性差。有的培训班实际上在走过场、图形式,根本没有有目的和实质性的培训。
不仅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质量低,而且培训的经费也少。由于经费缺少,导致农村职业学校建设严重滞后,这些即将走出学校的富余劳动力动手能力和操作水平完全达不到教学要求。
3、政策引导的力度不够导致富余劳动力转移滞后甚至造成回流近年来,教育部继续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作为职成教育重点工作来抓。我国政府对农村职业教育非常重视,采取了不少措施促进富余劳动力的转移,但在速度和质量方面显得不够理想,进城的农民始终存在着就业上的后顾之忧,为此不少地方的农民依然在原籍保留着承包的土地和房产,作为自己的社会福利保障,甚至有的地方还出现已进城的农民又回到农村的“人口回流现象”。
二、农民职业教育培训是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途径
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开发利用和就业转移问题,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我认为,要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中的问题,最关键的是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培训,这样才能从各个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1、开展农民职业教育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提供前提条件
普及义务教育,强化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术教育和就业岗位培训,组建与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相适应的新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首先,加大科教投入力度。应鼓励多渠道投资,形成国家、企业、集体、农民个体和社会筹资办教育的多元投资机制;其次,运用义务教育法,整顿农村教育秩序,确保农村普及教育。要用义务教育法帮助农民克服短期经济行为,鼓励支持子女上学,控制中小学生辍学率上涨;再次,发展农村职业教育。要提高农民素质,调动他们学习文化技术的积极性,必须搞好教育改革,大力兴办农村职业学校,对于绝大多数不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应把他们组织起来进行相应的职业技术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专业技术素质;
最后,采用多种形式,搞好农业劳动力的再教育,使农村劳动者在学校教育之后继续受到教育。应发展各种实用技术培训班,对农民进行科技知识培训。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农村职业技术学校一定要帮助农民接受培训,使农民学有所长,学以致用,提高他们在劳动市场上的竞争力,使他们不再像以前那样,盲目来到城里找活干,陷入无序的困境中。培训的内容为:(1)进行观念更新教育,解决“敢于离开土地”的问题;(2)进行就业方向(包括岗位、行业、区域)指导,解决“离开土地后向何方”的问题;(3)进行技术培训,解决“离开土地后如何生存和发展”的问题。
2、因地制宜,选择职业教育培训模式,为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搭建就业平台
目前,关于农民职业教育培训模式多种多样,各具特色。总的来说,农民职业教育培训模式有以下几种:
(1)“订单式”职教培训。“订单式”培训要求农民同样具有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突出农民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定向性和生产性,使政府发挥主导性作用,健全劳动力就业政策,更使在转移过程中农民充实自己,寻找一条致富的捷径,达到政府、企业、学校与农民互赢。
(2)“城乡式”职教培训。城乡融合是的理想,我国实行“城乡式”职教培训将有力推动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有部分职业学校实行“1+2”、“2+1”、“1+1+1”等灵活学制,促进城乡合作办学和东西办学。例如,江苏与陕西、北京与内蒙古、上海与云南等省区的合作就有明显的成效。我认为,“城乡式”职教培训还可以在本省、市级或县级进行,只要制定适宜的课程,安排专业老师,就可以实现就近转移。北京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社区学院成为富余劳动力转移的一个新亮点。
(3)“短长班”职教培训。“短长班”培训也就是平常所说的学历教育与短期技术教育相结合的一种形式,它使职前和职后的沟通衔接紧密,学历教育与短期培训同步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多类型的办学路子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减少了经济负担,缩短了培训周期,满足了市场对人才的需求。
(4)“专德心”职教培训。“专”指专业培训,“德”指职业道德培训,“心”则指心理学培训。农民在接受职业教育培训的同时,也应该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和职前、职后心理学培训,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实施富余劳动力转移,营造一个安定、团结、繁荣的社会。
3、进行终身化职业教育培训,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为富余劳动力提供社会保障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暂行条例》,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拨方式将由差额缴拨逐步改为全额缴拨。为取得经验,摸索一条在全市实行全额缴拨的路子,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5月起,在西城区及驻区参统企业中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管理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现行政策规定,对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次性全额收缴;对应由统筹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上,原由企业或单位负担的部分离退休费仍由原渠道支付。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一方面为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费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也为基金的征缴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在试点过程中,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利用综合手段,加大基金征缴力度,确保基金收缴到位。驻区参统企业要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为配合试点工作的进行,对现行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月报表及报送程序进行调整:企业于次月1日前向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月报表,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报市社保中心。
四、为确保离退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到离退休人员手中,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将养老保险费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上。参统企业必须开立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专户。基金支出专户原则上在市工商银行开办。企业收到基金后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五、在试点过程中,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驻区参统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确保基金帐目清楚,专款专用。
六、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差额缴拨变为全额缴拨,是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重大改革。西城区劳动局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试点工作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及时了解情况、反馈信息;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驻区参统企业要积极配合试点工作的进行,严格按规定的时限报送有关表格,缴纳养老保险费,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1.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略)
2.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会计处理事项举例(区经办机构用)(略)
3.北京市养老保险新旧会计制度转换及会计事项调整说明(区经办机构用)(略)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你行一九八七年四月七日《关于银行、保险系统合同制职工待业保险金和养老金统筹问题的请示》(银发〔1987〕9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银行、保险系统所属单位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如何缴纳的问题。《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规定,企业应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银行、保险系统所属单位是企业性质,各地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银行和保险系统单位应按企业收缴待业保险基金。
关于要求金融系统统一自筹管理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问题。根据《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待业职工的管理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金的筹集、支付等问题,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社会保险专门机构负责,因此,不宜由金融系统自筹管理。
【时效性】失效
关键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村职业教育;培养目标
一、河北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情况
随着河北省城镇化进程的发展,该省的农业用地逐年减少,农业产业也渐渐地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生产呈现出规模化、机械化、现代化、集约化生产的特点。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升,使农村逐渐积蓄了大量剩余劳动力,每年都有数以万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到京津地区务工。这些进城务工人员的文化程度、技能水平、月收入究竟如何?笔者分别于2012年春节前后走访河北省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的保定阜平、清苑、涿州,石家庄正定、赞皇,廊坊香河、燕郊,张家口蔚县、张北和沧州黄骅等地进行搜集问卷和抽样调查。期间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问卷487份,有效问卷452份。从调查问卷中笔者发现:外出务工人员具备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的12人,高中学历91人,初中学历293人,初中以下学历的农民工56人;外出前参加过培训培训的141人,未参加过技能培训的311人;具备初级职业资格26人,中级职业资格的有68人,高级职业资格31人,高级以上职业资格3人;有364人表示希望参加无偿技能培训,72人对参加无偿培训表示无所谓,有13人表示不愿意参加无偿培训,另有3人弃权;有445人表示学有一技之长能够增加自己的收入,有5人表示学有一技之长无法增加自己的收入,2人弃权;月收入在1000~2500元的有148人,月收入2500~4500元的有268人,月收入在4500元以上的仅有36人。
从以上数据可分析出,河北省外出务工人员中掌握一定技术的人相对较少,不具备充分就业的技能要求,只能从事一些体力劳动较重、技术含量偏低而且报酬不多的工种。因此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加强技能培训,提升技术水平,提高就业能力,是势在必行、行之有效的方法。如何真真切切地让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学一技之长是农村职业教育的重中之重。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呼唤职业教育为其培养大批高素质、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时代农民。
二、河北省农村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
新时期,河北省农村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既培养能“走出去”的人才,也培养能“留得住”的人才。
“走出去”是指以培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技能型实用人才为核心的培养目标。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当地域经济发展无法满足剩余劳动力就业的要求,部分人口要选择“走出去”,到经济状况较好的城市谋求发展。同时,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加速,相当一部分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陆续将从土地上分离出来,融入城市中。为适应这种形式,农村职业教育的一个培养重点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培养大批适应市场需要的中高级技术型人才。随着我国市场化主体地位的确立,劳务市场在各个行业均已形成,企业对劳动力的专业化水平和综合素质均有一定的准入门槛和细化标准。这就要求各职业学校在培养人才的过程中,树立为劳动力市场培养“产品”的意识,把人口打造成符合市场需求的人力资源,真正为劳动力市场、为企业输送适销对路的“人才产品”。但到目前为止,河北省对“走出去”的农民的培训意识非常薄弱,反映在培训方式上,多以城市培训为主,接受培训人员较少;反映在培训内容上,未真正与市场需求接轨,“讲授知识多,现场实习少”,缺乏相应的实习的软硬件环境。由于“走出去”的人接受培训不足,职业素质偏低,进入城市后很难立足,不仅不好找工作,即使找到工作,也是从事技术含量低、劳动量大、收入低微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