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31 16: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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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大灾准备金)管理,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灾准备金,是指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经营农业保险过程中,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应对农业大灾风险专门计提的准备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农业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农业保险)。
第四条 大灾准备金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运作。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自主计提、使用和管理大灾准备金,对其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
(二)因地制宜。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不同区域风险特征、当地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和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等,合理确定大灾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三)分级管理。保险机构总部与经营农业保险的省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相关省级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计提、使用和管理大灾准备金,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四)统筹使用。保险机构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可以在本机构农业保险各险种之间、相关省级分支机构之间统筹使用,专门用于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
第二章 大灾准备金的计提
第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分别按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大灾准备金(以下分别简称保费准备金和利润准备金),逐年滚存。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农业保险条款与费率,结合风险损失、经营状况等建立健全费率调整机制。
保险机构农业保险实现承保盈利,且承保利润率连续3年高于财产险行业承保利润率,原则上应当适当降低农业保险盈利险种的保险费率,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监督。
本办法所称承保利润率为“1-综合成本率”。其中,财产险行业综合成本率以行业监管部门数据为准,保险机构综合成本率以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保险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应当分别以种植业、养殖业、森林等大类险种(以下简称大类险种)的保费收入为计提基础。
保险机构总部经营农业保险的,参照所在地省级分支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保费收入为自留保费,即保险业务收入减去分出保费的净额(按照国内企业会计准则)。
第八条 保险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的比例,由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表》(见附件)规定的区间范围,在听取省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农业灾害风险水平、风险损失数据、农业保险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计提比例一旦确定,原则上应当保持3年以上有效。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须调整计提比例,应当由保险机构总部商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自下一年度进行调整。
第九条 保险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滚存余额达到当年农业保险自留保费的,可以暂停计提。
第十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实现年度及累计承保盈利,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其总部应当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后,从年度净利润中计提利润准备金,计提标准为超额承保利润的75%(如不足超额承保利润的75%,则全额计提),不得将其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一)保险机构农业保险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其自身财产险业务承保利润率,且农业保险综合赔付率低于70%;
(二)专业农业保险机构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其自身与财产险行业承保利润率的均值,且其综合赔付率低于70%;
(三)前两款中,保险机构自身财产险业务承保利润率、专业农业保险机构自身与财产险行业承保利润率的均值为负的,按照其近3年的均值(如近3年均值为负或不足3年则按0确定),计算应当计提的利润准备金。
其中,财产险行业综合赔付率以行业监管部门数据为准,保险机构综合赔付率以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大灾准备金,并在年度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逐年滚存,逐步积累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能力。
第三章 大灾准备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大灾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可以在农业保险各大类险种之间统筹使用。
保险机构使用大灾准备金,应当履行内部相关程序。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以农业保险大类险种的综合赔付率,作为使用大灾准备金的触发标准。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保险机构可以使用大灾准备金:
(一)保险机构相关省级分支机构或总部,其当年6月末、12月末的农业保险大类险种综合赔付率超过75%(具体由保险机构结合实际确定,以下简称大灾赔付率),且已决赔案中至少有1次赔案的事故年度已报告赔付率不低于大灾赔付率,可以在再保险的基础上,使用本机构本地区的保费准备金。
(二)根据前款规定不足以支付赔款的,保险机构总部可以动用利润准备金;仍不足的,可以通过统筹其各省级分支机构大灾准备金,以及其他方式支付赔款。
本办法所称事故年度已报告赔付率=(已决赔款+已发生已报告赔案的估损金额)/已赚保费
第十五条 大灾准备金的使用额度,以农业保险大类险种实际赔付率超过大灾赔付率部分对应的再保后已发生赔款为限。
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不得违规封顶赔付。
本办法所称再保后已发生赔款=已决赔款-摊回分保赔款
第四章 大灾准备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专户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加强大灾准备金管理。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当期计提的保费准备金,在成本中列支,计入当期损益。
保险机构计提的利润准备金,在所有者权益项下列示。财务处理参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准备金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按照其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审慎开展大灾准备金的资金运用,资金运用收益纳入大灾准备金专户管理。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与有关方面加强防灾防损,通过再保险等方式,多渠道分散农业大灾风险。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计提大灾准备金,按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不再经营农业保险的,可以将以前年度计提的保费准备金作为损益逐年转回,并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补缴企业所得税。对利润准备金,可以转入一般(风险)准备金,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对大灾准备金的计提、管理、使用等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大灾准备金,并于每年5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大灾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行业监管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之前,将本地区保险机构大灾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告财政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完善大灾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多种形式,防范和分散农业大灾风险。
第二十六条 非公司制的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的大灾准备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所谓农业风险管理,就是要运用适当的手段对各种风险源进行有效的控制,以减少农业的波动,并力图以最小的代价使农民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一系列经济管理活动。农业风险管理既是影响农业发展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的一个基本管理范畴,也是现代农业生产活动中一项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有两个:一是减少农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二是降低农业风险给农民造成意外损失的程度。农业风险管理措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从管理层次上,可以分为微观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宏观的风险管理措施;从管理方法上,可以分为经济类管理措施和物质技术类管理措施;从风险来源上,又可以分为自然风险类管理措施和市场风险类管理措施。本文结合国外经验,重点对作为现代农业有机组成部分的宏观经济范畴的管理措施,包括农作物保险和灾害救济等自然风险类管理措施,以及价格保护和期货市场等市场风险类管理措施的工作原理、保障范围、运作条件及成本效果等作一综合评述。
(一)农作物保险
农作物保险的基本原理是分担风险,分摊损失,即由处于同等风险条件下的多数未遭受损失的投保农户均摊少数遭受损失农户的经济损失。实际上,农作物保险是通过交纳保险费使风险在农户之间(如果有补贴,则在农民和纳税者之间)分散和转移,以此对农民提供有偿的风险保障。农作物保险可分为单一险和多重险。单一险仅补偿特定灾害造成的损失,典型的如雹灾险和火灾险。而多重险则对一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保险赔偿。一般来说,大型商业化农场的保险需求较强烈,而商业化程度较低、规模较小较分散、以家庭劳动力为主的小农式生产对保险的需求强度则较低。这是因为农民对保险的需求与其预期的保险费的收益率正相关。大型商业化农场因生产规模大,相应的风险也大,预期的保险费收益率较高,因而对保险的需求也就较高。但保险是建立在大数法则基础之上的,因此有足够的人数参加,是保险取得成功的基本运行条件。
目前各国对单一险种多采取自愿参加方式,而对高风险的多重险,为保证保险的顺利运行,多采用了强制参加方式。此外,由于农业生产风险大,灾损率高,而农民的支付能力又较低,因而农作物保险的政策性很强,需要得到政府的扶持。许多国家政府都对农作物保险进行了补贴。普遍的规律是:发达国家多给予补贴,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实力所限则较少补贴;多重险由于高出险率导致的高保险费率多予以补贴,而单一险则较少补贴;实行强制性保险的国家为避免农民的抵制,不得不以补贴方式做出一定补偿,因而补贴比例较高,而自愿保险补贴比例则较低。如,实行强制性保险的日本和瑞典对农作物保险的补贴比例分别高达60%和66%,而实行自愿参加保险的美国联邦作物保险的补贴比例则为30%左右。农作物保险的主要优点是具有很好的减轻自然灾害损失的作用,特别是在市场总供求水平不变而单个农户遭受重大损失时,受损农民有可能获得赔偿。并且农业保险不会扭曲市场价格,相对于灾害救济措施来说,也减少了政府直接财政支出的负担。但其也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1)农作物保险的高赔付率导致了一个两难的矛盾:如果政府进行补贴,无疑将加重纳税人的负担;如果政府不补贴,则又会因高保险费率而造成农民的低参与率,而导致保险的失败。(2)难以控制保险中存在的“道德损害”和“逆选择”。(3)管理较复杂,数据累积困难,影响到保险的成本。
(二)灾害救济
灾害救济与农作物保险同属自然风险管理措施,但在性质上却截然不同:农作物保险是一种有偿的风险保障,而灾害救济则是政府向农民免费提供的风险保障;农作物保险是一种事前的风险管理措施,而灾害救济则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灾害救济的形式多种多样,有向受灾农民发放救济款的;有提供优惠或补贴贷款的,还有提供各种实物形式的救济的,但其目的都是为那些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巨大损失的农民提供救济,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需要。无疑,灾害救济在减轻农民遭受自然灾害损失,以及安定农村社会和维护政府统治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灾害救济措施也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其主要问题是,它的免费补偿性质使其与其它农业风险管理措施难以协调,特别对同样作为自然风险管理措施的农作物保险起到了一些负面影响。尤其在自愿加入保险的情况下,灾害救济措施往往会使农民产生侥幸和依赖的心理,从而严重影响到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
(三)价格保护
价格保护是政府减少农业生产者因价格波动导致收入减少风险的一种重要的市场风险管理手段。其最普遍的形式是农产品的最低保护价格制度。各国政府制定农产品保护价格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保护生产者免受市场风险的损失,并协调好国家、生产者和消费者三方的利益。但各国制定保护价格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则因各自不同的国情、经济发展的阶段、工业化的程度、农产品自给的程度、市场化的程度、以及政府财政支付能力的强弱等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保护农民利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合理的收入、稳定市场供求、防止农产品市场价格发生超常波动,是各国政府实施保护价格制度所通常要实现的基本目标。实施农产品保护价格制度的核心是要规定一个适宜的最低保护价格水平。一般制定保护价格有三种方法:(1)生产成本加适当利润。这一方法好处是农民的生产成本可获得补偿。但缺点是可能导致价格脱离市场供求关系,从而扭曲市场信号,并且成本核算繁琐。(2)前3—5年的市场平均价格。其好处是有利于市场机制发挥对农业资源配置的自动导向作用,并省去了成本核算的繁琐过程。缺点是不能很好地反映农民生产成本未来的变化。(3)复合标准。
它综合了上述两项标准,以及通货膨胀率、农业贸易条件、国际价格水平、今后市场的供求趋势等多项标准,并根据市场情况的发展不断进行调整。实施农产品保护价格制度必须具备两项基本条件:一是物质条件,即政府必须对实行保护价格的农产品进行库存储备,这样才可能通过吞吐库存来调节农产品市场供求,进而达到稳定农产品价格的目的;二是资金保证,实行保护价格制度必然要发生一些费用,其中主要有库存费用及其占用资金的利息费用以及收购农产品的资金。在国外,对这些费用有通过财政预算直接进行补贴的,如美国、日本和一些发展中国家;也有通过市场风险基金形式进行调节的,如欧盟国家和澳大利亚等。前者的优点是有利于稳定和提高农民的收入,缺点是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后者的优点是可从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并且基金的运作较之财政拨款的繁杂手续更为简捷和方便。农产品保护价格制度对于稳定农产品价格,减少农民的价格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由于农产品保护价格制度有效地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因而对于保证农产品市场的充足供应和稳定政府的统治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在欧洲共同体国家表现得尤为明显。但近年来,农产品保护价格制度在一些国家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究其原因,一是保护价格人为地扭曲了市场价格信号,破坏了市场均衡,不利于市场机制在引导生产和资源配置方面发挥自动导向的作用,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积累,已导致国内农产品价格居高不下,造成了农产品大量过剩,不利于出口,从而引发了新的不稳定因素和剧烈的调险;二是从利益关系上来说,政府对农产品价格的补贴虽然稳定了农场收入,但却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并抬高了消费者价格,实际上是将农业损失的风险转移到了纳税者和消费者身上,因而引起了许多纳税者的不满。
(四)期货市场
商品期货市场具有发现价格和转移风险两大经济功能。正是期货市场的这种独特功能使其可以有效地把农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首先,由于期货价格是所有参与交易的当事人对市场供求状况估计的总和结果,并且期货价格水平不断随供求双方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因而它具有预期性和世界性。所以,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可以显示远期供求关系,为生产者决策提供合理的价格信号,减少生产的盲目性。其次,期货交易的过程转移了价格风险的承受人。农民在期货市场上主要是利用套期保值交易转移价格风险,避免从产品生产到最后出售这段时间发生不利的价格变动所带来的损失。利用期货市场减少价格风险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有一个发育较健全的市场经济环境;(2)有较完备的法制建设,以保证买卖双方的商业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3)交易当事人要具有较高的商业素质和基本的期货交易知识,才有可能参与期货交易。运用期货市场减少农业价格风险的好处是不会扭曲市场价格,并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期货市场是一种有偿降低价格风险的管理活动,农民在存在其它无偿风险管理项目的情况下会尽量避免参加期货交易;(2)期货市场只能保障交易者不致遭受比近期最低市场价格更低的价格风险,但不能缓解农产品价格水平长期低于其它行业的状况;(3)期货交易对市场发育程度和农民的商业素质有较高的要求,因此,迄今发展中国家还很少有发达的农产品期货市场交易。
二、我国农业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产品的生产、供给和销售都由政府统管,因而根本不存在市场风险的管理。至于自然风险管理,建国后虽搞过一段农业保险,但很快就被取消,长期以来一直靠政府灾害救济来缓解农民的困难。改革开放以后,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对农业风险管理的需要,1982年恢复了农业保险。到1993年,农业保险已覆盖到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的大部分农业地区。1982年至1994年,共收入农业保险费32.7亿元,支付赔款35.3亿元,为减轻自然灾害对农民群众的损害和稳定农村经济做出了可贵的努力。1990年,在郑州建立了我国第一家粮食批发市场,之后又相继建立了上海粮油交易所、四川猪肉交易所等10家与农产品交易有关的商品交易所,并推出小麦、玉米、大豆、绿豆、红小豆、棕榈油等10余个品种的农产品标准化合约。
大型农产品期货市场上形成的价格已逐步成为我国农产品市场的指导价格,期货市场的发展也为我国农业的市场风险管理提供了一种新的有效手段。1993年,政府又相继实施了一系列旨在减轻农民市场风险的保护政策,包括合同定购粮棉实行价外加价,建立粮食的收购保护价制度,对农业生产资料实行最高限价,并与之相适应,在中央和省一级建立了粮食风险基金和专项粮食储备制度,同时还建立了农业部全国农村经济信息网,以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督分析和检查。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业风险管理已走过了从单一的灾害救济手段逐步发展为由农业保险、灾害救济、农产品保护价格、农产品期货市场等多样化手段相结合的综合管理的发展道路。但我国实施多样化农业风险管理的时间还不长,许多措施尚处在实验和摸索阶段,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还很多,从总体看来主要有:
(一)以灾害救济为主的自然风险管理方式已难以适应目前中国农业发展的需要
虽然自1982年以来我国恢复了农业保险,但迄今农业保险在整个自然风险管理中所占份额还很小,我国自然风险管理仍主要依靠传统的灾害救济方式。90年代农业保险对灾害损失的赔偿额平均每年5.4亿元,而政府财政每年用于灾害的救济费则高达17.3亿元。灾害救济由于其纯粹的政府行为而存在许多弊病:(1)它的无偿给予性质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2)救济数量有限,只能弥补很小一部份损失;(3)救灾资金在层层下拨过程中易被挪作他用,到不了真正灾民手中;(4)更重要的是,其事后补偿的性质与我国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对于风险保障的需求已很不适应。中国农业正处在以数量增长为主转向质量改善为主的时期,农民在对高产优质高效农业进行投资和改进生产结构采用先进技术中,都蕴含着更大的风险,也呼唤着作为事先风险防范措施的农业保险能够更多地担负起对农民提供风险保障的责任。
(二)农业保险的商业性质难以适应中国农业高损失率、高保险费率与农民低支付能力的需要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中国保险集团财险公司承揽。这种商业保险性质的农业保险与我国自然灾害较多且灾害发生有逐步加重趋势的国情已很不相适应。据测算,一般商业保险的综合费用率为8%—13%,而农业保险则要高达20%,如果按照实际损失率,仅保险1亩双季稻,就要交保费50元,显然,这对大多数刚刚越过温饱线的农民来说是难以承受的。但如果降低保险费,又不符合商业保险公司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因此使商业性农业保险陷入了两难境地,并导致了农险业务近年来的大滑坡,从1992年保费收入8亿多元降至1995年不足5亿元,以至出现了由过去的农民不愿入保险,变为今天的保险公司不接保险的怪现象。
(三)保护价格政策缺乏连贯性,难以达到保护农民的目的
我国实施粮食保护价格制度以来的效果并不理想,主要问题在于保护价格政策缺乏连贯性,难以达到保护农民的目的。1993年,由于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保护价格只相当于甚至还低于粮食生产成本,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种田积极性。为扭转这一状况,1994年保护价一次性上涨水平达30%。1995年为稳定物价,保持了1994年的价格水平不变,而同期农资价格涨幅过大,导致保护价与市场价差距扩大到每公斤0.60—0.80元,形成事实上的保护水平低。1996年不得不又一次大幅度提高粮食保护价格,一次性提价达40%以上,结果又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销售困难。而从国际经验来看,保护价格的年季间波动幅度应保持在15%以内才有利于价格政策的连续性,并有利于农民对价格作出预期和进行生产决策。(四)期货市场上投机交易成分过重,难以实现套期保值转移价格风险的功能由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对期货市场缺乏完善的交易法规和统一的监管机构,一些地方在市场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发展期货市场,导致期货市场发展过热。此外,目前在大部分生产经营者还不会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市场上投机交易成分过重,期货市场成为变相“赌场”,也难以实现农业风险管理所要求的套期保值转移价格风险的功能。
三、我国实施农业风险管理的基本构想
(一)我国农业风险管理应努力实现稳定目标与效益目标的完美结合
农业风险管理有两大基本目标:一是稳定目标,即能够最大限度地稳定农业生产、农民收入和农村的社会经济环境;二是效益目标,即对农业风险的管理应取得尽可能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者说,既要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又不要过份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还要有利于实现均衡的市场价格和提高农业经营管理的水平。只有实现了农业风险管理稳定目标与效益目标的完美结合,才能算实现了真正卓有成效的农业风险管理。
(二)自然风险管理要逐步转变为以农业保险为主,灾害救济为辅的格局
从提高整个农业风险管理的经济效益来看,我国应在对自然风险的管理中从战略上来一个彻底转变,扭转过去农业风险管理格局中过多地使用灾害救济而忽略农业保险的状况,真正确立起以农业保险为主、灾害救济为辅的格局。为此,政府要从政策、机构、人员和资金等多方面对农民参加保险予以必要的支持,同时还要在农业保险法等有关农业风险管理的法规中,以立法形式明确农民参加保险与获得政府灾害救济的关系,打消农民中存在的依赖政府救济的侥幸心理。
(三)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以合作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体系
适应我国大部分农民无力负担较高保险费,国家也无足够资金提供较多补贴,同时农民的保险意识又比较淡薄的状况,目前在我国应逐步建立以合作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体系。其经营形式可采取农民合作经营加层层再保险的联网形式,以利于保险的推广和普及。对于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如水稻、小麦、棉花和一些油料作物等,可实行强制保险;而对其它涉及面较小、较次要的农作物,则不必强制农民加入保险,可通过宣传、动员、示范等方式鼓励农民自愿参加。在资金负担上,目前以实行低保额、低保费、加政府低水平补贴的办法为宜。
(四)合理制定农产品保护价格水平,完善农产品保护价格制度
利用好农产品保护价格的关键,是合理制定保护价格水平和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这就需要我们在制定保护价格时综合考虑:(1)前几年的市场价格水平;(2)当年的生产成本情况;(3)物价变动趋势或通货膨胀率;(4)农业的贸易条件,以保证农业生产的盈利率相对其它部门不致下降;(5)国际价格水平;(6)今后几年市场的需求和供给发展趋势;(7)以及有争地关系的农产品之间的比价。在实施农产品保护价格制度中,设立农产品保护价格的决策和执行机构:(1)组织、制定、监督和协调农产品保护价格的实施;(2)建立规模合理的农产品储备,并设定适当的库存吞吐调节带,以调节农产品的市场供求和价格;(3)设立农产品的市场风险基金,以弥补因执行保护价格所导致的亏损;(4)健全市场法规;(5)改善农产品的信息和监测体系;(6)对城镇低收入居民进行合理的目标补贴,以保证农产品保护价格的顺利实施。
(五)监督和规范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发展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农产品期货市场法规,加大对期货市场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期货市场的行为,稳步发展我国的农产品期货市场贸易。此外,政府应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抑制目前期货市场上的过度投机行为。监管机构和新闻媒介应积极引导投资者正确认识期货市场的作用和风险,有理智地参与期货交易。共同保障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真正成为分散和转移农产品市场风险的有效机制。
关键词:天气衍生产品;农业灾害;风险管理
1 天气风险的经济影响
天气风险是企业生产经营中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对企业财产和员工安全,对企业的经营效益以及企业的战略目标制定、实施与实现都有着重要影响。
具体来说,天气风险是指天气变化所造成的现金流和收益的变动,包括比正常温度高或低的天气以及除温度以外的非正常天气因素如降雨、降雪和风力等对企业财务业绩和股票价格的影响。对美国200个公用事业企业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有80%的企业将天气作为影响其盈余状况的重要因素,50%的企业认为不利天气影响了企业业绩。更有评估表明美国经济中约占20%的比重受天气的直接影响。天气风险对企业盈余和现金流的冲击在于,天气变化将改变企业的用户需求,这是一个与需求量水平有关的概念,即交易量风险。比如,凉夏将减少居民的用电量和商用空调的使用,使生产设施闲置,提高了发电的平均成本,暖冬降低了取暖用的天然气和电力的需求。有报告指出,受暖冬影响,美国的一些天然气公司在当年第一季度的收入减少达15%。除了气温外,雨量对电力企业的影响也很明显,在多雨的夏季,以电力抽水的需求将减少,德国一家公司的调查显示雨量和电力销售的关系达80%。除了能源企业外,对天气敏感的行业还包括农业、娱乐业、建筑业和旅游业等,天气变化直接影响了这些行业的经营规模和收益。通常,价格风险是企业面对的主要风险,它直接影响了企业每一交易单位的收益,而天气风险影响了企业的交易数量。价格风险和交易量风险(天气风险)不仅作为独立因素影响总的风险量,而且还会产生协变风险。
2 国外天气衍生品市场的现状
2.1 产生与发展
天气衍生品市场起源于能源行业的反垄断,它是一项针对天气风险而产生的一种全新的资本管理方式。天气条件的变化经常被认为是影响能源消费的最显著因素之一。1996年,美国能源公司创新了一种新型风险管理工具,即与天气风险管理相关的天气衍生品合约,这些工具可用来把企业的天气风险转移到有意愿和有能力处理风险的第三方,并以场外交易(OTC)的方式开展起来,逐渐吸引了保险业、零售业、农业、建筑业和管理基金的广泛参与。在美国,Aquila、Enron 和 Koch 是最早(1996年和1997年)使用天气风险管理工具的三家能源企业。随着天气衍生品合约在OTC市场的日益发展和成熟,期货交易所开始引入天气指数的期货和期权交易。1999年天气衍生品进入期货交易所交易,天气风险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最先进行温度方面的天气衍生品交易的交易所是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由于天气风险对经济发展的影响非常明显,天气风险管理已成为企业风险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天气指数期货作为天气风险管理的一条重要途径,为企业提供了规避风险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防范天气风险的交易有了显著增长,2002年6月天气风险管理协会(Weather Risk Management Association,WRMA)和普华永道(Pricewaterhouse Coopers,PwC)的一项联合报告表明,从2001年4月到2002年3月,北美发生了大约2700个与天气有关的交易,这一交易数字比1998年增加了300%。该研究同时显示,在这个期间内,北美与天气风险有关的防范工具价值增加到大约36亿美元。天气衍生品交易量和价值量的明显增加导致了与天气有关的风险管理工具的丰富,增强了金融衍生品供应的意识。
2.2 主要天气衍生品
通常用于防范天气风险的金融衍生工具有:互换、期货和期权,参与者主要是能源企业,它们通过使用天气衍生品工具来稳定企业的现金流。以期货产品为例,目前全球交易天气指数期货的只有美国的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和英国的Euronext.Liffe两家交易所,所选择的天气指数仅仅是温度指数,目前,这两家交易所的天气指数期货的交易量相对较小。但是,天气指数期货的推出是有着很好的市场基础的。世界上很多能源企业都面临着天气变化所造成的销售量大幅变动的风险,不仅如此,由于天气风险对经济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很多行业的运营都受到天气的直接影响,比如在农作物产区,种植季节的降雨量对作物产量的影响,年降雨量对电力企业发电成本的影响等。针对这些风险的管理工具在OTC市场都已经存在,并且具有比较好的发展前景,随着风险管理工具的越加细致和规范,这些天气风险完全有可能进入期货交易所内进行交易。但是,天气指数期货能否发展成为一个成熟的、有生命力的期货交易品种系列还是需要经历市场检验的,CME和Euronext.Liffe在这方面作了有益的尝试。
3 对我国农业灾害管理的启示
我国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到全国总人口的70%,农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保障之一。国内天气风险市场还没有建立起来,对天气衍生工具的了解以及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天气变化在不同地区间的差异较大,天气风险给许多行业和地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如果我国能够开发天气衍生产品,将会有效地降低企业和农业所面临的天气风险。因此,我国发展大气衍生品具有广阔的前景。
(1)巨大的潜在市场需求。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客观上对保险业应对公共突发事件和辅助社会管理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新的经济形势和广泛的市场要求我国的保险业开展新的保险产品税,例如,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就2010年上海世博会签订的关于异常天气中断的新型保险产品。但是,由于农业保险经营的复杂和困难,2005年全国农业保险收入仅2.79亿元,按照目前2.3亿农户计算,平均每户投保仅3元多。农业保险没有为农业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目前,我国的农产品期货市场只针对少数几种大宗农业产品推出实物期货,主要是应对农产品的价格风险,并没有针对天气影响产生的产量风险。我国农业生产中的自然风险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机制进行分解。
规避农业风险的主要方法根据影响的结果区分,天气风险可以区分为灾害性天气和非灾害性天气。灾害性天气包括台风、洪水等,发生概率比较低,造成的损失比较大,一般通过风险来规避。非灾害性天气包括温度、降水、日照、霜冻等日常变化,这类天气风险发生的概率比较高,有时持续的时间比较长,会降低农作物的产量,其短期影响效果不是特别显著,但是长期影响积累的效果不容忽视。从世界范围来看,天气衍生品和天气保险是天气风险管理的主要工具,它们之间具有一定的互补性。现在非灾害性天气引起的农产品产量风险不是保险公司承保的对象,天气衍生品恰好弥补了这一空白,可以成为农业生产者规避农作物产量风险的有效工具。而保险公司承保的灾害性天气风险过程中自身也面临着巨大风险,也可以通过参与天气衍生品交易,通过资本市场分解和转移风险。国外利用天气衍生品工具的经验表明,天气衍生品包括场外交易、在交易所内进行有组织的期货期权交易两种。场外交易市场参与者主要是以互换、期权的方式,针对温度、降雨等指数开展交易,合约不是很标准化、形式很灵活,市场参与者根据各自的需要,达成一对一的个性化交易。交易所内的天气期货期权交易结算制度比较完备,合约规格比较标准化,具有更高的信用保障和流动性。因此,从我国现实国情来看,开展期货交易所内的场内交易形式更适合。
(2)我国开展温度指数期货的可行性。根据国外天气衍生产品发展趋势与我国农业生产、气象技术等现实条件来看,比较适宜的天气衍生产品首推温度指数期货。在各类天气指标中,最具有标准化条件的是温度指数,温度指数最基本的特征是对交易量、农作物产量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利用从温度指数期货合约的设计上有两个核心内容,第一个核心内容是怎样设计指数,温度会影响到众多行业,对农业的影响最为显著。指数的设计会直接关系到相关行业的使用和使用的效果如何,目前世界上温度指数主要有这样几种指数:第一种是美国的制冷指数和制热指数,第二种是欧洲、日本常用的月平均温度,由相关行业企业选择一个比较实用的温度指数;第二个核心内容是合约代表的城市。温度指数合约并不是一个合约,而是几个城市的合约,例如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总共上市了十多个城市的合约。从我国现实气象技术经济情况来看,我国早在1743年即在北京建立了测候所进行气象观测,1912年建立了自己的气象台。目前,全国气象部门已建有各类台站2600多个,此外我国农垦、水利、民航、盐业、海洋、航天等部门也设有各类专业台站1300多个,它们共同组成了全国气象地面观测站网,因此,气象台站的分布密度、观测质量和时效已经达到或超过世界气象组织要求的标准,为我国开展天气衍生产品业务提供了必要的气象数据。
温度指数期货的推出提高了我国农业生产的抵抗自然风险能力,强化了市场机制在农业自然风险规避中的作用,促进了农业保险发展,产生了较强的社会效益。从世界发展实践来看,农业保险具有公共产品属性,需要政府扶持,没有一定的政策性补贴、措施很难发展起来。把公共产品交给,完全市场化运做肯定是做不好的,但温度指数期货能够通过市场机制作用,发挥风险社会化的功能。这样,对于农业自然风险的规避和防范,天气期货市和农业保险是互补的,也是互动的关系。一方面政府要对农业保险的发展给予支持,另一方面,通过市场手段,通过期货市场来规避农业保险公司的风险,进而实现互动双赢。
参考文献
关键词:垦区农业 农业风险 风险管理 防范体系
建国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垦区农业有了巨大发展。随着我国垦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进,垦区农业经营风险的种类与表现形式将日益复杂,我们必须对垦区农业风险作一个系统的研究,并打造出系统的风险防范体系。
一、农业风险的内涵及特征
从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末,关于农业风险已有相当多的文献资料,其中有很多是研究农民的风险认知和其与生俱来的“风险厌恶”的。涉及农业风险的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绿色革命”技术、降雨量的变动、农村信贷、农业补助金、多样化种植、灌溉、农作物保险、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性和农村贫困、干旱的影响和风险管理。农业风险作为风险的一种类型,是指在农业生产或经营过程中灾害或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农业风险除具备风险的一般特性外,还有其自身特点。1、自然性。农业生产的过程就是人与自然界打交道的过程,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是普遍存在、不可避免的。2、突发性。自然状态的变异性往往造成人们始料不及的结果,市场的千变万化常常令人难以捉摸,而生产经营者对信息掌握的不充分,更助长了风险发生的突发性与随机性。3、不对称性。在通常情况下,高风险是与高收益相对称的。然而,农业并非如此。作为弱质产业,农业风险带来的后果往往是难以弥补的,市场本身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补偿机制。4、不确定性。农业受自然力的控制,自然界又是变化多端的,远远超出了目前人类社会的预测和控制能力。中国的农业经历了多灾多难的历史。中国的农业问题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农业依然是高风险产业。就中国的国情而言,所谓农业风险,就是指在农业生产和经营的过程中,因资源条件、自然环境、市场环境、政策环境以及农业内部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对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和中国农业竞争力带来的危害。农业风险的来源有许多,主要来自地理环境、气候和生物系统本身的内在不确定性。在发展中国家,农业生产一直都是一种高风险的活动,农业风险的来源、风险与技术采用、风险管理等问题值得在政策设计、项目规划时认真考虑。
二、垦区农业面临的风险
当前,垦区农业风险主要来源于如下三个方面:
(一)资源风险
此处的“资源”,特指农业自然资源,它是人类从自然条件中摄取前用于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各种自然组成成分,主要有土地、土壤、水、森林、草地、湿地、海域、原生动植物、微生物等。资源风险是指农业资源的有限性与社会索取资源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给农产品的安全供给带来的危害。农业是一个资源密集型的产业,各种资源的存在和有效供给是农业安全的前提。垦区农业资源的现状不容乐观,且资源风险还有进一步加剧的危险。垦区农业干旱、半干旱地区耕地受水土流失、荒漠化的侵蚀,质量严重退化。垦区农业土地的贫瘠化问题不可小看。耕地风险反映在现实生活中,就是农产品供给尤其是粮食供给的安全问题。垦区农业水资源短缺。近年来,垦区水资源短缺问题日趋严重。垦区农业生态恶化。在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出现了消耗大量非再生资源又产生大量废弃物、农药残毒等生态环境问题,造成农业生态的日益恶化,威胁着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全国生态恶化的趋势未得到有效遏制,水土流失荒漠化、沙化、盐渍化耕地。
(二)自然风险
自然风险是指恶劣的自然环境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害。由于自然因素的不可控性、不可抗拒性、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及其变化的频繁性,可能造成农业生产在地区、季节、年度之间的巨大反差,给农业造成不可估量的风险。垦区农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的产业,外部自然环境条件的好坏及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不可预测性,直接影响到垦区农业生产的效率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收益。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自然灾害发生较为频繁的国家。由于垦区农业基础薄弱,抗御自然灾害能力较差,各种自然灾害经常给垦区农业生产造成很大的损失。为抗御自然灾害,长期以来垦区农业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建设了一批防御自然灾害的工程,为粮食等农作物生产能力的持续提高,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但从总体上看,垦区农业目前还属于“靠天吃饭”的产业。每年都有大量的农田受到旱灾、涝灾、洪灾、风灾、雹灾、火灾、病虫害、鼠害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另外还有大量农作物种植面积和草原,遭受了病虫害、鼠害等灾害的影响。
(三)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农产品供求失衡导致的价格波动和价值实现的困难。近年来,垦区农业市场风险增加,已影响到农民收入的增长。农民收入增长减缓已经制约了垦区农业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成为影响国民经济全局的突出问题。市场风险的存在主要有四个原因:一是需求弹性小;二是市场调节的滞后性;三是农业生产及农产品供给的季节性强;四是遭遇国际市场的严峻挑战。当前垦区农业所面临的市场风险,集中在一起就是农产品竞争力低。农产品竞争力是农产品参与市场竞争并能够持续获取利润的能力。这可以从农业生产效率、农产品质量、农产品价格、市场营销和满足消费需求程度等多方面表现出来,并贯穿于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各个环节。农产品竞争力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农产品市场价格、农产品质量、农业生产和农产品销售的组织程度等。垦区农业落后的农业装备水平和低下的农业劳动生产率,造成了大部分粮食的生产成本节节攀高,降低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三、建立垦区农业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议
我国的农业基础薄弱,仍然属于高风险产业和脆弱行业,抵抗各种风险的能力亟待加强。建立和完善垦区农业风险防范体系对于防范农业结构调整中的风险,保证垦区农业生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一)合理利用保护垦区农业资源和环境,加强生态建设和生态管理
加强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保护是实施垦区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垦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要以合理利用保护垦区农业自然资源和环境为基础,建立具有保护环境和较高经济生产功能的垦区农业体系。防范垦区农业风险,要合理利用和保护农业自然资源。要坚持农业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节约并举的方针,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垦区农业资源的利用效率。按照地域农业自然资源的特点进行垦区农业林牧资源的合理配置,发展方向各有侧重。兼顾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这两个中心,从资源状况和经济目标出发,在较大范围内,结合垦区农业的气候、水利、农田、山地等自然资源的实际情况,着力搞好垦区农业区域性开发规划,建立各具特
色的农业生态经济系统。同时结合经济林、草山、草坡建设进行。在不断提高垦区农业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根据垦区农业生产地域特点和垦区农业生态系统的实际,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建立由政府主导的垦区农业风险防范机制,提高降低各类灾害对资源环境破坏的能力。
(二)建立综合性灾害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防范垦区农业风险,就要建立综合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体系。综合性灾害风险管理是指人们对可能遇到的各种自然灾害风险进行识别、估计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利用综合手段,通过整合后的组织和社会协作,对灾害进行全过程管理,提升政府和社会的灾害管理与防灾减灾能力,以有效地预防、回应、减轻各种自然灾害,从而保障公共利益以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和循环,是一个行之有效的灾害管理模式。在灾害管理过程中实施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包括建立能动环境、确认主要的风险、分析和评价风险、确认风险管理的能力和资源、制定有效方法以降低风险、设计和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进行风险管理与控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也是有效防范垦区农业风险的重要手段。农业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为了降低和分散农业自然风险而建立的一种特殊经济补偿制度。规避农业自然灾害风险需要国家、社会、集体和农户家庭的合力作用,并通过一系列机制和体制来保障,由此可以实现农业风险转移的社会化,以保障农民利益的最大化,也为受灾地区农村尽快恢复生产、发展经济提供制度保证。我国农业救灾应从单一的依靠政府财政救助的“一线式”模式向“网状式”保障模式转变。一是建立以政府补贴为主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二是建立农业自然灾害合作保险制度;三是建立政府和社会共同联办的农作物保险集团。
[关键词]农业保险;运行机制;保险文化;财政支持
近年来,积极探索发展农业保险已在我国形成共识,全国一些地区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农业保险不断萎缩的态势得到一定缓解。但是,从现有的农业保险发展情况看,我国的农业风险管理总体上还处于较为原始的状态。要持续高效地推进农业保险,必须着力解决一系列影响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问题和矛盾,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
一、强化农业保险在现代农业风险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将农业保险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特别是农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化地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农业普遍面临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体制风险和生物风险等多种风险的威胁,农业风险损失非常严重,农业自身的承灾能力较为脆弱。与传统农业相比较,现代农业的集约化、国际化、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现代农业在发展的环境、条件,生产的内涵与外延等方面都发生了相当的变化,但是,这些变化非但没有减少农业风险,反而使农业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增强,农业巨灾风险损失压力越来越大,农业风险的扩散和传播加快。巨大的农业风险是阻碍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客观要求建立日益社会化和市场化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发达国家的农业风险保护体系主要包括农业保险、灾害救济、农产品期货、农产品价格保护等,对农业生产各个环节的主要风险都提供保障选择,从而较好地保护了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其中,农业保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传统的农业风险管理主要是以政府少量的、临时性的事后救济和农民分散的自我保护为主,农业的风险保障程度很低。农业的高风险和低收益使我国的农业发展环境得不到改善,严重制约了农业的发展。农业保险作为专业的现代风险管理工具,能够将政府和市场力量有机结合,在全社会分摊风险损失,较之其他风险管理手段具有明显的效率优势,而且,农业保险具有综合的经济效应与社会效应,不但有利于分散风险,促进生产,增进投资,提高收入,而且还能降低农村金融风险,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因此,在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中,应突出和强化农业保险在现代农业风险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国家应该将农业保险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支持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市场的培育和机制的塑造,坚持发展政府诱导型农业保险运行机制
大量的农业保险理论研究和实践表明,农业保险发展的难点和关键在于农业保险市场的培育和机制的塑造,其核心在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加之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农业具有公共福利性,农业保险的这些属性为政府支持和参与农业保险提供了理论支撑,同时农业保险在实践中面临的供给严重不足、市场失灵等现实矛盾,也对政府参与农业保险提出了强烈的要求。政府运行机制的农业保险有其合理性,但是完全的政府运行机制往往存在效率低下的矛盾和弊端;同时,给国家的财政造成沉重的负担,而且会对私人保险产生“挤出效应”,抑制保险市场的发育。况且,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我国的财力还无法达到完全由政府承担经营农业风险损失的能力。另一方面,市场机制的农业保险虽具有效率优势,但是,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私人保险难以克服市场化经营的障碍。我国目前还缺乏市场化农业保险经营的基础,市场化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现阶段基本不具有可行性。借鉴国际国内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应该发展政府诱导型保险机制。政府诱导型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既非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即商业化的农业保险模式),也非政府运行机制(即政策性农业保险),更不是政策性和商业性的简单混合。它是指政府从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中退出,让位于私人保险,同时改变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直接补贴的形式和手段,通过为私人保险公司提供平台,创造经营环境和条件,降低经营成本和控制风险水平等手段,以建立对私人保险诱导机制为主,最终引导农业保险走上市场化发展模式为目标。与完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相比,政府的作用由直接变为间接,由台前走到幕后。从市场的培育角度,着力培育市场主体。开放国内农业保险市场,适度放松农业保险市场的准人限制。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各地实际情况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除了组建国家型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外,积极探索合作型、股份型等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并引导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代办或共保农业保险业务。从农业保险机制的塑造角度,应该通过政府经济政策的诱导、法律法规的规范、保险的监管等手段,塑造农业保险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以及通过再保险和巨灾基金等手段建立的风险分散机制。通过这些机制的培育,逐步完善农业保险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农业保险的发展效率,保障农业保险的稳健发展。
三、加快农村保险文化的建设和传播,增强农民对保险的认同度,刺激农业保险需求
保险文化是在长期保险实践中形成的关于保险价值观念、社会心理、伦理思想、经营哲学,以及社会保险制度等范畴的总称。保险文化内涵十分丰富,包含保险精神文化、保险制度文化和保险物质文化三个方面。保险文化决定人们对保险的认同程度、所持的社会心态、行为规范,以及受这些因素影响构成的保险关系。因此,保险文化不但影响保险供给,更影响保险需求,保险文化在保险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农村保险文化发展和传播滞后,农民保险知识匮乏,对保险了解较少;保险意识落后,保险的认同度很差。保险是一种知识性和技术性很强的产品,特别是保险作为风险管理工具的有效利用,其程序和环节较为复杂,制度和规则十分严格,要求投保人具有一定的保险知识。农民对现代保险知识和文化的接触较少,缺乏对保险功能和作用的科学认识以及对合同与契约的了解,甚至形成了错误的认识,例如如果没有发生损失、没有赔付,那么购买保险就是浪费钱财;如果在保险期间没有遭受损失,就应该退还保费等,显然这些认识是对保险缺乏基本了解。
农村保险文化发展落后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一是传统自然经济因素的影响。传统农业的典型特征是封闭性和非市场性,是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农业文化,是以家庭或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生产组织,缺乏广泛的社会分工与协作。人们在面临风险损失时,缺乏运用市场手段寻求缓解社会矛盾的方法。传统农业文化重视家庭保障,没有建立起现代商业意义上的风险意识,而缺乏全社会普遍保障的思想,这种思想几千年延续下来,使家庭保障变成一种思维惯性,逐渐形成一种文化的力量,在这种力量的作用下,人们相信、信赖于家庭单位,不太容易接受现代社会保险。二是传统文化的影响。不少人存在迷信心理,认为保险不吉利,宁愿以血汗钱去祈求菩萨保佑,也不愿花小钱获得保险保障。
因此,加强保险文化研究,加快农村保险文化的传播,增强农民对保险的认同和接受程度,改变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意识,是影响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从农业保险的经营来看,保险公司输出的不仅仅是保险产品,更应输出保险文化。保险经营者承担着创造、传播和经营保险文化的职责。保险文化传播途径与方式的选择应切合农村社会的特点。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交通与通讯落后,人口居住分散,农民的文化素质总体较差。因此,农村保险文化的传播较为困难。在保险文化传播的途径方面,可以选择广播、当地闭路电视、农村科普读物、农村的黑板报、标语以及专门的农业保险专题讲座。在传播的形式上,要用农民听得懂的语言,看得见的实惠,让农民逐渐理解和接受保险带来的好处。特别是在宣传材料的选择上,要针对农民普遍存在的侥幸心理、迷信心理和依赖心理进行重点分析,让农民知道风险和灾害损失可以预防,可以积极主动地对其进行管理,从而增强农民对现代农业保险的价值认同与接受。此外,当前应重点加强保险制度文化建设,特别是《农业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加快推进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保险法规是保险制度的核心,是保险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应当尽快制定农业保险相关法律。
四、建立农业风险信息系统,创造农业保险发展基础
农业保险是以农业风险为经营对象,因此,对农业风险及风险损失的特征和规律的把握是农业保险开展的重要前提。例如,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保险费率的厘定,都必须以过去一定时期的风险损失数据作为基础。农业保险的营运和管理,特别是保险的防灾和减灾都需要以准确的农业风险信息作保证。目前我国缺乏权威的、系统的农业风险数据和信息,即使在农业保险的相关研究中,也是仅仅能够从分散在民政部门、气象中心以及部分统计年鉴中收集部分数据。农业风险信息系统是专门从事农业风险信息和数据的处理和交换的中心,包括农业风险的预测,风险损失的测算、记载、加工、存储以及农业风险信息的和交换等环节。农业风险信息系统是一个综合的跨学科、跨部门的系统,它可以在事前、事中、事后进行连续动态地输入和输出各种农业风险数据和信息,满足农业保险当事人及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需要。从农业保险的发展角度,农业风险信息系统不但是保险产品开发的基础,而且还是保险营运的重要外部条件。现代风险信息系统中由于更多采用不断成熟的高科技技术,例如现代的卫星遥感技术、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运用,农业风险信息的预测和传播速度大大加快,在农业减灾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降低保险损失和提高保险经济效益将发挥重要作用。一般说来,农业的减灾信息系统通过对灾害全程动态监测及资料处理、分析、模拟和预报警报制作系统,预报警报的传播、分发和服务系统等,能够大大减少灾害的危害程度。农业风险信息应该作为公共产品,由政府来提供。我国可由国家统计局、农业部、国家气象中心、民政部、商务部联合成立农业风险信息中心,该中心可设在农业部。
五、明确中央和地方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关系,切实保障农业保险中政府的投入力度
农业和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农业保险的发展过程中需要政府提供强大的经济支持,即使是在政府诱导型发展模式下。尤其是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试点时期,政府的财政支持是农业保险推广的重要条件。国外农业保险发展也证明,政府的财政支持对推进农业保险具有关键作用。在分级财政、预算约束的财政体制下,对农业这样一个具有全社会公共福利的基础产业,扶持和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财政支出,应该在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建立合理的分工关系,才有利于财政支持农业保险投入的到位。农业的稳定和发展既具有全局利益,更具有局部利益。因此,中央和地方财政都有积极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义务,但我国的现实国情是各地方经济发展严重的不平衡,农业比重较高的地区,大多地方财政相对困难,地方政府的经济实力较弱。经济发达地区财政基础较好,但农业的比重较低。由此看出,主要由地方政府财政支持发展农业保险,既缺乏可能性,也有失公平性。中央财政具有全社会利益分配的调节功能,在农业保险的发展中应当承担主要财政支持责任。在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的同时,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及地方财政的积极性。从操作层面看,中央财政的义务包括:(1)承担全国政策性农业再保险的经营补贴;(2)在试点时期,承担全国粮、棉、油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的农业保险经营补贴。地方财政的义务则主要承担养殖业、地方经济作物和特色农产品的经营补贴。建议由中央和地方按照60%与40%的比例出资组建全国农业保险巨灾基金,为农业巨灾风险损失提供保障。
六、制定并实施区域性农业保险政策,扶持西部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
农村经济发展的区域性、农业风险和灾害损失的区域性、农业生产布局的区域差异性等特征,决定了我国的农业保险必须走区域化的发展战略,集中统一的发展模式将扭曲农业保险价格机制、弱化农业保险发展的激励机制、抑制农业保险的创新机制等,从而阻碍农业保险的发展。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应坚持区域化发展战略。所谓区域性农业保险政策是指国家在制定促进农业保险发展政策时,将根据各个经济区域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差异的政策,以促进农业落后地区的农业保险获得较好的发展机会。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近年来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将会在相当时期客观存在,实行区域化的发展政策有助于缩小区域发展差异,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西部地区的经济基础总体较为薄弱,农业基础设施较差,农业的抗灾能力和承灾能力都严重不足,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农业风险和农业灾害损失对西部农村落后地区的影响更为严重。西部地区自然条件恶劣,灾害频发,是许多农村地区贫困落后的现实原因。目前,农业生产方式还主要以传统农业为主,农村产业结构单一,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很低,农民收入水平低下。而且,由于传统农业色彩较重,农村还比较封闭,农民的风险理念和保险意识落后。这些因素使西部地区农业保险市场发育更为缓慢和困难。此外,由于西部地区的工业发展也相对落后,地区的财政资金较为紧张,很多地区只有长期依靠上级的财政转移支付来维持政府机构的运转。因此,地方政府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能力十分有限。虽然如此,农业在西部落后地区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为,农村人口的比重很大,农业产值占地区总产值的比重大大高于发达地区。农业和农村的稳定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从这个角度,西部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需求更为强烈。在此背景下,国家对西部落后地区的农业保险政策应该实施重点扶持,建议中央财政对西部落后地区实行专项的农业保险支付资金,以弥补地方财政的不足,此外,在巨灾基金的地方筹集比例上,给西部地区一定幅度的优惠。
七、加快推进农业保险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加快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
农业保险的复杂性对农业保险经营人才及技术提出了特殊的要求。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突出矛盾是专业人才匮乏,经营技术非常落后,严重制约农业保险的发展。从保险人才的培养角度,应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培养农业保险发展中所需要的各种人才。农业保险需要大量的理论研究人才、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一批热爱农业保险,具有经济学、保险学、金融学、农学和管理学等学科知识背景的复合型研究人才积极投身到农业保险的理论和政策的研究,有助于提高我国的农业保险理论研究水平,为我国的农业保险提供理论支撑。应该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在理论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积极作用。国家和各级政府、研究基金应向农业保险类的研究项目提供倾斜,以吸引研究人才,并能通过这些重大专项研究培养研究队伍,促进学科的发展;从现有保险公司、应届大学毕业生和社会等多渠道积极引进农业保险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稳定和发展农业保险人才队伍。近年来,国外农业保险在技术创新和产品设计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特别是农业风险证券化产品、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工具的创新,为农业保险提供了崭新的思路。我国的农业保险也应该在这方面进行探索与创新,增强农业保险的自我发展能力。
八、循序渐进、有选择、有重点地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农业保险的试点和在全国的推广是一项庞大的工程,而且经营风险和难度很大,主要表现在:国家的财政支持能力、农业保险市场的发育进程、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农民的接受程度都有一个逐渐提高的过程。20世纪50年代我国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由于当时的急躁冒进,引起许多农民的反感,最后被迫叫停;到80年代末期,很多地区盲目推进农业保险,在缺乏必要的风险分析和有效管理情况下,结果造成很多保险公司严重亏损,甚至少数保险公司拒绝向农民赔付,引起农民的不满,同时,也损害了保险公司在农民心中的形象。这些教训都表明,农业保险的试点和推广,一定要遵循客观规律,特别是要同农村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产品的设计要讲求科学性,要遵循市场规律,要赢得农民的理解和接受,片面追求农业保险发展的速度,是要付出代价的。从近段时期来看,应优先选择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商品化和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地区,进行农业保险项目试点,待经验逐步积累,示范效应逐步显现,农民的保险意识渐渐增强时,再深入推进。将农业保险作为主要的农业风险管理手段是有条件的,主张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并不等于不顾实际一哄而上,现代农业保险的发展必须树立效益意识和风险意识。
九、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保障农业保险的稳健运行
农业特别易于发生巨灾风险和巨灾损失,严重巨灾损失的发生将会使农业保险系统崩溃。农业巨灾风险的存在是影响农业保险市场发育的重要因素,是农业保险市场化经营的重大障碍。无论是从保护农业,稳定社会的角度,还是从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方面,都必须重视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的建立。巨灾风险保障体系是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前提。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包括农业再保险、农业巨灾基金、农业灾害救济,三者之间并非简单的替代关系,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整体。除了分别建立起完整的体系外,更重要的是建立巨灾保障体系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以使三者相互促进。农业再保险的目的是分散农业原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农业巨灾基金是为农业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提供分散风险保障,而农业灾害救济则是起到补充作用,弥补农业保险的不足。
十、强化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提高农业保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由于农业保险的发展是多种组织形式并存,政府和市场机制共同作用,私人和政府主体共同参与,而且模式在探索阶段,制度在形成时期,法律在酝酿过程中,机制在培育阶段,市场在培植时期,各主体在磨合阶段。因此,农业保险尚未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约束机制和经营监管制度。在积极探索过程中,应加强对农业保险的监督和管理。监督管理的重点在四个方面:一是对保险人保险行为的监督。对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应严格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准入的经营范围积极拓展农业保险业务,杜绝保险公司将农业保险作为“概念”来操作,避免农业保险业务空心化;二是监督政府支持农业保险财政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情况,保证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到位,并切实保证财政资金真正在动植物生命保险中发挥作用,防止财政资金被挪用;三是监控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建立保险人的硬财务约束制度,保障农业保险的健康运行;四是监督农民的利益保护情况。农业保险应办成支持农业发展,保护农民利益的现代风险管理工具。在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除国家和省级政府明确规定的少数法定农业保险业务外,任何保险人不得采取强买强卖农业保险的手段,更不得骗保拒赔。要通过保险文化的建设和传播、经济利益的诱导和良好的保险服务等方式激励农民的保险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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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 发展 思考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由政府主导推动,财政给予保费补贴,以引导广大农户参与到农业保险中来;同时,政府对涉及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税收上的优惠,提高这些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从而解决我国农业保险供需不足的现象。自2007年起,我国开始推行由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金额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户共同承担,农业保险的功能和作用逐步得到发挥。政府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旨在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筹集补偿资金,稳定和巩固农业基础地位,是支农,惠农,确保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持续健康发展,对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一、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促进我国农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由政府主导推动,鼓励农户和保险公司进入农业保险市场,利用市场机制分散农业经营风险。一旦农险发生后,赔付工作主要涉及相关的保险公司和投保农户。只要市场是有效的,双方就会以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使得灾害赔付以最快的速度到达农户手中,使农险得到及时控制或利于趋好。这种补偿机制不仅减轻政府的责任,提高灾害救助体系的运作效率,还可以引导农户利用现代金融手段提高农业的抗御风险能力,是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一种有效的手段。其具体表现为:
第一,政策性农业保险通过利益诱导,将大量社会资金吸引到农业保险中,增强了农业风险管理的经济实力,可以有效解决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供需双冷的难题。
第二,与其他保险一样,是一种经济合同行为,保险公司必须根据保险单和条款的规定,及时地精确地赔偿,能以利益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广农业新技术、促使农业生产集约化、商品化。
第三,促进农业防灾防损体系的建设、保障投资安全,一方面有利于农户增加农业投入,扩大再生产,从而增加收入;另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更放心放贷给农户进行农业投资,从而有利于农村金融环境的改善。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的缺失
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予以扶持,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导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组织机构、巨灾风险分散体系和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等方面缺乏明确的制度安排,严重影响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发展。农业保险具有风险集中度大、高经营成本、高赔付率及农户投保的积极性低、商业保险机构因利润低而不愿涉及的特点,因没有立法支持,一些地方政府以及保险公司对各项支持政策的持续性也存有疑虑。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分散农业生产风险、提高农村防灾防损能力的长效机制方面,力度不足。
(二)保险费率、赔付率、保额及政府补贴的制定不完善
农业生产具有很强的地区差异性,不同地区的农民往往会面临不同的农险。保险费率、赔付率、保额及政府补贴的制定理应依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农户所面临的农业风险的大小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策略。但现有的做法并没有体现明显的地区差异性,农作物保险费率、赔付率和保额普遍存在省内“一刀切”的现象,这不仅有悖于保险经营的风险一致性原则,而且严重影响了农民参保积极性。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主要采取“政府财政补贴+保险公司商业经营+农户自愿参保”的模式,政府在提供补贴时,难以确定合适的补贴额度,难以科学评价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保险的绩效。
当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涉及财政部、保监会、农业部门等多个部门,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强有力的监管制度和体系,最终可能会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必然难以持续。
(四)巨灾风险分散体系和农业再保险机制的缺失
农业生产易受自然灾害的影响,且易形成农业巨灾。如在2010年,发生在广西、重庆、四川、贵州和云南5省(区、市)的重大旱灾,据国家防总办公室统计,截止3月23日,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就超过236.6亿元。而这次罕见旱灾再次暴露了我国巨灾风险分散体制的不到位。在现行的农业保险制度下,既缺乏巨灾赔偿准备,也无分散风险的其他安排,这无疑使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望而却步”。
(五)农民风险意识淡薄,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展
不少农民缺乏主动防范风险的意识,缺乏参保的主动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知识了解少,意识不到农业保险是防范和转嫁农业风险、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甚至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存有疑虑。国家取消农业税后,政府给予农民的直接补贴越来越多,农户的依赖思想加重,直接削弱了其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需求。
三、促进农业保险进一步完善发展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法规
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一种由政府推动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其发展的好坏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密切相关。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进程,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以及在农业保险中政府的职能作用;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经营主体各方的职责、权利、义务;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所需资金的筹集方式、数额及运用;明确各级政府财政补贴标准及计算方法;明确给予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贴标准;明确管理费和保险费分担原则;确立农业巨灾再保险体系及巨灾发生时的赔付和处理方式;明确农业保险与农业再保险的功能、作用、监管及运行方式;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应要做到:第一,奖惩分明,能有效地阻止和防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的发生,如通过立法形式将最大诚信原则和可保利益原则作为政策性保险的基本原则固定下来;第二,条款明细,具有规范、指引、可操作性,如明确政府补贴的长效机制。
(二)强制性农业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
目前,我国农村仍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经营模式为主,农户经营规模小及土地分散,农业收入低,加上农户对农业保险意识淡薄,这直接降低了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农、林、牧、渔产品的主产区实行适度的强制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第一,利于将各种支农优惠政策、农村金融信贷政策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结合起来。例如规定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农户必须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或者参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享受信贷优先、利率优惠等政策。这样既能规避农户的逆向选择行为,又可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第二,利于以行政村为单位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国广大农村,农业出现“兼业化”、农村出现“空心化”、农民出现“老龄化”的现象严重。因此,通过以行政村为单位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一方面,便于对行政村的主要农产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布局,专业化管理;另一方面,可使保险理赔规范性操作,降低理赔的难度和成本。第三,利于扩大农业保险的承保面,降低保费率,避免逆向选择。第四,利于有效地防止农户“搭便车”的行为发生。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和准公共性特征,受农业经营者小农意识和低文化素质的影响,农户完全实行自愿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强制性才能使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在更广阔的空间范围内充分分散风险。
通过对农业主产区的主要农产品进行强制性保险,并充分发挥这一政策支农、惠农的作用,以带动农户自愿参与其他农业保险,使农业保险为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打好坚实的基础,更好地发挥服务“三农”。
(三)保险费率、赔付率、保额及政府补贴应具有差异化
依据保险风险一致性原则,在厘定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时,要进行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使他们的保险费与自己的生产状况联系起来。同时,在补贴标准上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办法,各级政府要结合保险险别、险种、保障水平的不同和区域经济发展差异有所区别,给予各地区不同的保费补贴和分担比例。对财政困难、农业产值比例大的省、市、县适当提高财政补贴比例,以缩小省、市、县差距,增强地方政府和农户投保的积极性,促进各地政策性农业保险协调发展。
各级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应纳入财政预算,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并可把各级政府的部分救济基金转移到农业保险做巨灾准备金。
(四)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加强对农业保险的监管
我国农村地区幅员辽阔,农业生产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农业灾害的区域性很强,不同地区的风险种类和风险大小不一样。为了科学合理地厘定费率,进行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在现阶段主要采取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情况下,依据保险的大数法则原理及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具有地域性和高度集中性,易形成巨灾风险),建议在省(区)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有利于与地方各级政府的协调配合,加强对商业农业保险公司或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及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等农业保险公司的监管。如图1所示。
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中央财政与地方各级政府共同出资构建,出资比例依据各省(区)农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对国计民生影响程度等方面,如对经济欠发达、农业占国民经济比重大的农产品主产省(区),中央财政应予以倾斜。
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其功能主要:一是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产品设计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如对保费补贴发放与监管,对参与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等农业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财政补贴行为的监管,对费率、险种开发的监管等;二是主要为监管区域内的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
现阶段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体系可由国家政策性农业风险管理办公室、省(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各市县农业风险管理办公室组成,如图1所示。
国家政策性农业风险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制定;审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设立与监管、审批政策性农业保险人的设立与监管;依法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人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省(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主要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各险种条款的制定,如定损标准、费率厘定;建立农作物保险数据库;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的研发;负责预测和计算各种农产品的价格;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保险产品进行初步审核;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再保险;负责对投保人提供保费补贴;负责防灾防损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工作。
各市县农业风险管理办公室要严格执行政策性农业各项条款,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协助省(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发放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及辖区内农户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监管。
(五)完善巨灾风险基金和农业再保险体系
农业保险风险的发生具有地域性和高度集中性的特点,很容易形成巨灾风险,一旦出现了巨灾风险,保险公司很难单独承担起赔偿责任,甚至吞噬掉农业保险供给主体的所有准备金和资本金。巨灾风险的不确定性和极大的危害性给保险公司经营带来相当大的不稳定性,危及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而化解农业巨灾风险,并非单个的农业保险供给主体力所能及的,也不是单纯通过再保险安排就能够解决的。因此,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供给主体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将是维系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如图1所示。
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是利用市场手段化解农业巨灾风险,旨在建立多层风险分担机制,由政府、保险人、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农业巨灾风险。
全国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保障基金的筹集可以考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如可降低农业直接补贴,增加农业保险支付,有利于形成农业保障的长效机制)和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相互筹集,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由财政部监管,逐年滚存,运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具体动作机制可设计为:由保险公司承保农业巨灾风险后,分保给国家巨灾保险基金,再由该基金将一部分业务转分保给其他再保险公司,其余的可采取风险证券化或自留,分担农业保险公司的巨灾风险。同时,健全巨灾保险法律体系,明确不同巨灾发生时巨灾风险保障基金承担比例,逐步形成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
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通过政策上的支持,如对农业巨灾风险再保险业务进行政策性补贴。鼓励中再保险公司或其他专业性再保险公司给其他涉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再保业务。一是使农业风险在国内外得以最大程度地分散;二是运用市场机制,差额补贴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财政负担。
(六)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
增加农村保险服务网点,对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的选择,应主要选择实力雄厚、网络健全、信誉良好的一些保险公司来承担。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降低农业保险的保费率,树立正确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导向,给农民灌输正确的农业保险消费理念,提高他们的农业保险意识。让每个农民都明白,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他们防范风险的坚强后盾,从而提高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断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总之,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有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就当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来看,笔者认为采用如图1所示的机制比较合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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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不同的制度模式
目前,大约有40多个国家推行农业保险,根据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历史、特点、操作方式和法律制度,主要形成了五种制度模式:美国、加拿大模式(政府主导模式),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前苏联模式(政府垄断经营模式),西欧模式(民办公助模式),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
美国、加拿大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
日本模式,一是政策性强,国家通过立法对主要的关乎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水稻、早稻、小麦、大麦)和饲养动物(牛、马、猪、蚕)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作物和饲养动物实行自愿投保;二是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是民间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镇、村农业共济组合和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后者只接受前者的再保险业务。
前苏联模式目前已逐渐消失,其特点是以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对全国农业保险实行垄断性经营。
西欧模式的特点是没有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政府一般不经营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公司、部分相互保险公司或保险合作社经营,但一般只经营雹灾、火灾和其他特定灾害保险。
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中,大多数国家的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专门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且保险责任范围较为狭窄;参加农业保险都是强制的(孟加拉国除外),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只是建立这种联系的方式有区别。
综观以上模式,许多国家采用了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方法,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了法律上的支持、经济上的优惠以及行政上的保护。其中,大多数国家通过财政手段对农业保险给予必要的支持,从而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各国支持农业保险的财政政策
各国支持农业保险的财政政策主要有:低费率高补贴政策,政府分保、承担部分费用支出、超额补偿,税收优惠等。
各国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使农民能够买得起保险,往往由政府对农民支付高额的保费补贴。同时,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相关的业务费用补贴,从而减少其经营方面的损失,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农作物保险费率补贴比例在50%―80%之间,因不同作物而各异,比例按费率的高低递增。
为了使财政补贴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有的国家还建立了专门的基金。如法国政府根据《农业灾害法》的规定,建立了国家农业灾害保证基金,对农业灾害进行补偿并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基金一部分来源于农业保险税收,另一部分来自国家财政预算。
一些国家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经营者的积极性,采取税收优惠的措施予以支持。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法国对所有农业保险部门都实行对其资本、存款、收入和财产免征一切税赋的政策。
许多国家由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美国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加拿大直接经营农作物保险的是各省农作物保险公司,省公司与联邦依法签约,由联邦政府(农业部)提供再保险。日本政府为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灾害发生后承担保险责任的比例为:共济组合10%―20%,共济组合联合会20%―30%,政府50%―70%;遇有特大灾害,政府承担80%―100%的保险赔款。意大利2000年设立农业风险再保险基金,用于对部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再保险给予补贴。
农业保险补贴的局限性
农业保险过高的赔付率与过高的管理成本,必然加大政府的财政负担。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在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和补贴力度的情况下,农业保险并非按照政府的意愿取得更快更好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陷入了一个难以自拔的陷阱,其中一大困境就是政府陷入沉重的财政负担。
以美国为例,1980―1999年政府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总成本是150亿美元,仅1999年一年政府给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就达22.4亿美元,其中保费补贴13.53亿美元。按2000年的《农业风险保障法》,此后每年政府给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都超过30亿美元。
保费补贴对提高农作物保险参保率的作用有限。从部分国家的情况看,即使像美国和加拿大这样对农业保险投入非常大的国家,参保率也没有达到100%。在美国,目前还有1/4的农民仍然不习惯或不愿意使用农业保险这个现代农业风险管理的有效工具。
经营管理费的补贴降低了商业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有导致私人保险公司只追求业务的数量而不考虑项目风险的可能性。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制;农业风险;农业保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6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7-0050-02
当前,我国农村正在发生新的变革,我国农业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正面临新的局面,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具备许多有利条件,农业结构稳步调整,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农民收入稳步增加,对农业保险提出了新要求,农业保险的市场发展潜力很大;广大农民的保险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民希望通过农业保险来防范化解农业生产的风险;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农业保险都非常关心和支持[1]。
一、农业风险本身的特殊性制约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一)农业风险的特殊性
1.农业风险发生的概率大。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差,自然条件某一方面的异常变化,都会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例如,农业保险标的可能会遇到洪涝、干旱、病虫害、霜冻、雹灾等灾害的袭击,遭受损失的概率比其他行业要大得多。
2.农业风险造成的损失程度大,容易出现巨灾损失。由于自然灾害的发生往往具有地域的辽阔性、时间的同时性,在同一风险事故中(如旱灾),许多投保单位发生损失以及损失的程度具有高度的相关性。这使农业风险很难在投保人之间进行分散和转移,致使农业巨灾损失无法避免。
3.农业风险程度及损失发生程度的可测性差。由于农业生产经营对象千差万别,不同地域所面临的风险大小程度也不尽相同,有关农业风险损失的历史数据也不够完整准确,要科学计算出能客观反映各地、各类保险标的的分类费率尤其困难。同时,对农业产量及灾害损失程度的测算较为复杂,目前世界上也没有权威的损失计算标准和方法,这就为农业保险理赔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二)农业风险的管理难度大。农业生产在空间上呈现出分散性,例如旱涝保险,通常是灾害频繁的地区急于投保:而旱涝保收的地区不愿参加保险。保险是以大数定律为基础的,这意味着投保越多,则保费越低,保障越充足。然而,对于不少农业保险,大数定律就难以正常运用。在时间上呈现出季节性的特点,所以要求保险人花费比城镇保险多很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道德风险在农业保险中更难防范。以禽流感为例,假如某村大量的鸡鸭染上了禽流感,但投保养殖险的饲养户只有几个,于是村里人可能会把所有的死鸡鸭全部放到仅有的几个投保人那里,找保险公司索赔。面对这么多死鸡鸭,保险公司很难分辨出哪些曾投过保,而哪些没有投保。
(三)农业风险对农业保险的经营与管理技术要求高
农业保险的定损理赔比一般保险复杂。一般财产保险的赔款是根据灾前财产的价值计算的,而农业保险的标的是有生命的,价格在不断变化,赔款应根据灾害发生时的价值计算。但此时农作物尚未成熟,要正确估测损失程度、预测未来的产量以及未来农产品的市场价格都是极为困难的,因而农险的理赔难度和成本比其他险种高。
二、农业保险可持续性发展和进一步深化面临着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缺乏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农村金融体制发育不健全,农业保险体系缺乏,农业和农民信贷风险难以分散。国家支持力度小,没有相应的一系列政策。由于缺乏政府直接扶持,受农民收入水平和购买能力所限,如果保险公司完全按照市场价格制定保险费率,农民买不起;如果按农民可以接受的标准制定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则赔不起,农业保险经营与发展陷入两难境地。
(二)缺乏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农业保险需要法律的规范和帮助,而目前没有农业保险方面的法律,因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利很难得到保护。
(三)正是由于农村金融市场开发程度不够,农村保险市场也不发达。保险业务网络不健全,保险宣传不够,农村居民对保险的认识理解和接受程度有限,风险管理意识淡薄,遇到巨灾风险,只得求助于高利贷、地下金融等。
(一)加快农业保险立法工作。对农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范围、经营原则、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界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等问题都要通过立法加以明确。现阶段,可先通过制定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解决农业保险急需法律规范的问题,同时为制定《农业保险法》创造条件。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农民双方的法律责任。一方面要合理制定保费、规范理赔流程;另一方面要加强市场行为监管,严厉打击欺瞒、误导和出险后惜赔、少赔、拖延不赔等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走出“投保容易,赔偿难”的怪圈,让农业保险真正解农民后顾之忧[2] 。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目前,在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的地区,地方财政给农民提供直接的保费补贴,省地县三级财政的补贴总额大多占保费的40%左右。中央财政补贴可分为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和对经营主体的补贴两个层次,也可采取支持其建立农业保险基金或购买再保险等方式。补贴的范围可以考虑全面铺开。通过试点,研究制订保费补贴标准、补贴目录、补贴方法,建立农业巨灾基金和再保险运作机制等支持政策措施,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支持、服务于三农[3]。
(三)对农业保险给予信贷支持。有关金融机构,对于参加保险的农户,可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出现流动性资金不足的融资需求,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无息或低息贷款。农业保险公司可利用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
(四)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通过再保险公司对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种私营保险公司、联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
(五)根据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对农业保险的发展实行一定程度的强制措施。农业保险原则上实行自愿保险,国家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参加农业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的保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实上的强制保险。或者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实行强制保险;对达不到规模的农户,实行自愿保险[4]。
(六)多渠道筹资应对农业巨灾,完善巨灾保险体系。建立和完善我国巨灾损失补偿机制首先应该明确巨灾损失补偿由谁承担的问题。其次要解决巨灾损失怎么补偿的问题,应尽快转变主要应用行政手段进行灾害损失补偿,减轻政府财政的压力,扭转灾害补偿严重不足,补偿效率不高的局面。长期以来,我国在灾害发生后习惯于把政府的救助作为灾害补偿的主要渠道,使政府承担了过重的财务负担。所以,应重视发挥保险在灾害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把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社会化的资源整合和风险配置平台,运用市场手段调动社会主体参与灾害风险管理的积极性,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政府和市场参与的巨灾风险管理的模式[5]。
1.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具体方式可采取中央财政出资建立中央级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各类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按照商业再保险原则向基金购买再保险,分散自身风险。
政府的介入不是独揽保险责任,既能填补市场空白,又不至于因过度介入而导致市场的作用难以发挥。一旦发生巨灾,不仅超过保险公司理赔支付的能力,也将超过政府当年财政支出的能力。政府需要通过科学的方法,对风险加以量化,进行保险、再保险分配,甚至通过再保险将风险分散到国外,政府只是负担超过理赔能力的部分。
2.发行巨灾风险债券
20世纪90年代,西方保险业积极探索推广的风险证券化技术是近年来倍受关注的保险技术创新,它为保险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动力和活力,为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